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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论文

时间:2022-11-11 21:45: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国社会保障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国社会保障论文

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反映在利益关系调整的公平性上。由于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理论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 他阐述了通过“看不见的手”来推动个体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共同增长。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的自然禀赋、经济基础差异造成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省际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省域层面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到底呈现什么样的协调关系?是不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就高,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社会保障水平就低?为了弄清以上问题,有必要从省域层面开展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比较研究,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事实上的参考和依据。

二、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

1.指标体系的构建

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构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系统的指标体系。

本文从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覆盖水平以及待遇水平3个层面,使用10项指标来反映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其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覆盖率借鉴了贾智莲的计算方法。通过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两大系统,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系统的指标体系(见表1)。

2.综合水平计算方法

本文研究的时间序列为2003~2011年,由于这一时期是改革后第三次较明显的经济波动期,同时又是社会保障改革全面展开的关键时期,因而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2)、《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4~2012)和分省市的统计年鉴等。

为消除数据量纲不同造成的影响,需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公式是uij′=uij/Max(ui),其中uij′为标准化值,uij为实际值,Max(ui)代表不同年份或不同地区第i指标的最大值。各指标权重赋值采用德尔菲法,通过征询不同专家的意见,依据各指标代表的含义及重要性、基础性程度,综合权衡确定各指标的权重,见表1。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及标准化的数据,通过逐级加权求和计算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综合水平,计算公式为:

三、 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时空耦合分析

1.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时序耦合

从时间序列角度分析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的变化可以更清晰地揭示两者相互作用的阶段特性。如表3所示,2003~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0.45稳步上升到2011年的0.71,协调等级从轻度失调逐渐向良好协调演化,表明2003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保持良性互动,两者关系从磨合阶段逐渐趋向协调适应。

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变化的重要原因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1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7.2万亿元,扣除价格因素,比2002年增长1.5倍。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从2002年的2632.2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109.4亿元,年均增长17.3%。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成果更多惠及民生,社会保障水平也大幅提高。从覆盖面来看,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84亿人、3.2亿人、4.73亿人,比2002年分别增长了246.3%、481.8%、403.2%[20]。从待遇水平来看,2005~2012年,国家连续8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2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是2002年的2.8倍[21]。由协调等级的变化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断趋向协调适应,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得益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居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高低,因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保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根本。

2.中国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省际格局

(1)经济发展水平空间分布 特征。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东部、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区域间差距不断扩大。从图1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实力明显高于东北和中西部地区,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呈现出从东部向中西部递减的“阶梯”分布格局。2011年全国人均GDP达到35181元。其中,天津、上海、北京3个直辖市位居前三,分别达85213元、82560元、81658元。东部沿海地区显示出强劲的经济实力,江苏、浙江、广东、辽宁等省份紧随之后,人均GDP水平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62290元、59249元、50807元、50760元。山东和福建的人均GDP水平也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省份的人均GDP大多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按照人均GDP水平高低排序的后10名省域单元中,西部地区占了6席,分别是广西、西藏、四川、云南、甘肃、贵州;中部地区占了3席,分别是河南、江西、安徽。其中贵州省人均GDP水平最低,仅为16413元,约占天津市的1/5。经济发展水平的空间分布呈现出极不均衡的特点,不同省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2)社会保障水平空间分布特征。

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呈现了两头高、中间低的“U”型分布格局——东部、东北和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中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从社会保障水平指数来看,东部地区平均值为0.547,东北地区为0.572,西部地区为0.505,而中部地区平均值最低,为0.458。其中,上海、北京、青海

社会保障

水平指数列居前三,达0.776、0.771和0.672。按照社会保障水平高低排序的后10名省域单元中,中部地区占了5席,除了山西外其余中部省份都在其中。社会保障水平的空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一定的不匹配性,经济落后的地区,其社会保障水平并不一定低,比如西藏、甘肃等省区(见图2)。

从社会保障支出来看,2011年,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最高的是经济不发达的青海,其次是西藏和甘肃,而排名靠后的则是广东、浙江、江苏等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最高的也是青海,其次是辽宁和甘肃,而排名靠后的仍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广东等。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对中西部省份社会保障投入力度远远大于东部地区。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全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中,中西部所占比重保持在80%左右[22]。从养老金支付水平指标来看,区域之间的差距是十分巨大的。2011年,全国人均养老金为18700元,有一半省份的养老金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个省份中,除由于近年西部大开发带动的人均养老金水平快速提高的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陕西五省份和中部省份山西外,其余9个省份都位于东部地区。从省际的比较来看,江西的人均养老金水平最低,为13831元。西藏的人均养老金水平最高,达到33106元,是江西的2.4倍。按照人均养老金水平高低排序的后11名省域单元中,中部地区占了5席,除了山西外其余中部省份都在其内。

总体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全国表现出不平衡性。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社会保障改革的步伐也最快,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成熟。西部地区的经济总量水平偏低,财政供养人口比例偏高,大量就业集中在政府部门,因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而中部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成“塌陷”态势。

(3)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的类型划分。

将社会保障水平指数(SSL)和经济发展水平指数(GDPP),采用Zscore法标准化处理,生成两个新变量数据列ZSSL、ZGDPP,ZGDPP表征样本点在散点图中偏离GDPP 样本的中心位置程度,ZSSL表征样本点在散点图中偏离SSL样本的中心位置程度,那么符号正负实际表征的就是两者偏离程度的协同性。以ZGDPP为X轴,ZSSL为Y轴,绘制出不同省份的人均GDP和社会保障水平的象限图,如图3所示。

根据象限图,将全国内地31个省级单元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划分为4种类型,具体来看:①第Ⅰ象限,即高级协调型,以北京、上海为代表,该类型特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都比较高。②第Ⅱ象限,即社会保障过度型,包括青海、新疆、西藏等8个省份,该类型特征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社会保障水平较高。③第Ⅲ象限,即低级协调发展类型,包括除山西外的所有中部省份、广西、贵州、云南等13个省份,该类型特征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水平也较低。④第Ⅳ象限,即社会保障滞后型,包括广东、浙江等5个东部沿海省份,该类型特征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

从象限图来看,我国一些省份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不相匹配的现象,为了能够对我国各区域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联系有更深入的了解,进一步选取典型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总体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尤其在社会保障支出比重和财政社保支出比重两项指标上,以青海和上海为例,2011年青海省社会保障支出占GDP比重为14.6%,财政社保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为16.9%,分别高于上海市5个百分点和6.2个百分点。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发达省份经济发展水平高,GDP和财政支出总额大,导致了社会保障支出占比相对偏小;二是由于国家近几年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定程度提高了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当然,经济落后省份的财政支出中用于

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很大,表明社会保障支出的财政负担也很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造成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差异的重要原因。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看,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为社会保障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3.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空间耦合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尽相同,为进一步明晰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的空间分布规律和特点,从机制上揭示社会保障与区域经济耦合的规律性,本文以中国内地31个省份为研究对象,对2011年的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耦合情况做了进一步研究。

利用耦合协调度模型,计算出2011年各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并绘制出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的分布图(见 图4)。由图4可知,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呈现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东部地区,除河北、福建、海南轻度失调外,其余各省均实现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但协调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其中北京、上海、天津达到良好协调发展类型;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属于基本协调发展类型。

第二,东北地区除了辽宁达到基本协调发展外,其余省份轻度失调;中部地区全部处在轻度失调发展阶段;西部地区多数省份属于失调类型。除了内蒙古为基本协调,贵州、云南为中度失调类型外,其余均为轻度失调。

第三,从协调等级来看,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的省域特征呈现“橄榄型”,良好协调和中度失调的省份较少,其中,良好协调的有北京、天津和上海,中度失调的只有贵州和云南;绝大多数省份属于协调等级的中间类型——轻度失调和基本协调。其中,属于轻度失调的省份个数最多,达到20个,基本协调的个数次之,有6个省份。从地域分布来看,基本协调及以上类型基本上都位于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省份大部分属于轻度失调。

总体来看,2011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耦合情况不容乐观:超过2/3的省份处在失调状态,除了贵州、云南为中度失调外,其余都为轻度失调;两者协调的省份基本上都位于东部沿海地区,北京、上海、天津处于良好协调发展,山东、江苏、浙江和广东达到基本协调。

四、结论与讨论

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及耦合协调度模型,从时空角度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状况,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2003~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在不断提高,两者关系从磨合阶段逐渐趋向协调适应。第二,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呈现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呈现从东部向中部、西部逐渐递减的“阶梯”分布格局;而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U”型分布格局。第三,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省份,其社会保障水平也相对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地区,但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呈现一定的不匹配性,如青海、甘肃、西藏等,尽管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社会保障水平并不低。第四,从耦合协调度看,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耦合度的省域特征呈现“橄榄型”,即良好协调和中度失调的省份较少;绝大多数省份属于协调等级的中间类型——轻度失调和基本协调,且东部地区协调度明显优于中部、西部地区。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整体处在协调发展阶段,但从区域来看,大部分省份仍然处于轻度失调状态。长期来看,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两大系统的失调,不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通过分析中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空间格局以及两者的演变关系,本研究为各省份认识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地推动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本研究对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关系形成的机理尚未进行分析,还有待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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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关键词:新疆经济增长;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已有大量研究,穆怀中(1997)认为每一个国家都有其适应自身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而其中影响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均GDP,只有人均GDP的不断增长才能有力的保证社会保障的各项支出,相关统计研究表明二者的相关系数在0.9以上。兰德刚(2005)指出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与一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是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各国社会保障水平呈现出高低悬殊的差异性。刘子兰(2004)则侧重社会保障在福利经济学理论方面的研究其认为,为了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国家可以增加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从而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社会保障在调节和缓和经济波动方面起着稳定器的作用,当经济萧条是社会保障收入增加放缓二支出增加迅速,在经济快速增长时,社会保障支出速度减慢,收入速度加快。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一国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总之,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影响实证研究

(一)数据和变量的说明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新疆统计年鉴》。选取新疆1998—2011 年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社会保障支出(ss)作为变量进行分析。其中人均GDP单位为亿元,社会保障支出单位采用百万元。本文采取社会保障支出窄口径统计方法(即《新疆统计年鉴》中“社会保障与就业”一项),而工伤保险、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价格补贴和卫生经费等不计入(新疆统计年鉴在2005年前后社会保障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由于取自然对数所得的新序列不影响原序列的平稳性。本文为了消除可能的异方差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费用(ss)取对数,记为lnss、lnpgdp。

(二)平稳性检验

我们知道为了保证最小二乘法得到的估计量是一致的,我们假设线性回归模型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但是实际的数据中,大多数时间序列数据是不平稳的,如果我们直接把这些不平稳的变量运用到回归分析中,很难避免产生伪回归现象,这样就会使得我们的结论无效。根据散点图来看,该序列不平稳,有必要进行单位根检验。单位根检验有多种不同方法,常用的有ADF检验、DF检验、PP检验,本文采取ADF检验。对社会保障支出(lnss),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lnpgdp)进行ADF 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的ADF 检验模型为:

(Xt为待检验的时间序列;t为时间趋势; p为滞后值;εt为随机误差项;α为常数项)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pgdp)和新疆社会保障支出费用(ss)取对数原序列非平稳,再进行二阶差分后,发现在5%的显著水平下,新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npgdp)、新疆社会保障支出(lnss)为平稳序列。所以,新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lnpgdp)、新疆社会保障支出(lnss)两者都是二阶单整序列,即I(2)序列,满足协整检验的条件。

(三)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目的是检验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项的单位根是否存在,其经济意义为了揭示时间序列变量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表明,lnss和lnpgdp为I(2)序列,可以进行协整检验,由于只有两个变量时,故采用EG 两步检验法。

第一步,建立回归方程如下:

(2)式中系数0.98即表示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对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具有推动效应,即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每增加1%,将推动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加0.98%,大于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对新疆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拉动效应0.91%。

第二步,我们同样采用ADF 检验法,对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如果残差不存在单位根,则说明协整回归方程符合我们的需要,即回归方程中的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反之,变量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结果如表2所示,序列在5%显著水平下不存在单位根,即估计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由此表明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新疆社会保障支出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Granger因果检验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疆社会保障支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对时滞为1-3 年的lnss和lnpgdp二者因果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在时滞为1-2 年的情况下,lnpgdp 均是lnss 的原因,1-3的时滞的p值分别为0.0052,0.0791,0.1260,即原假设在时滞为1-2年被拒绝,因而新疆人均GDP是新疆社会保障支出的原因,表明经济增长在短期会拉动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同时社会保障的支出增长,在长期(在时滞为3时p值为0.0033)会推动经济增长,二者互为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建议一,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新疆的经济发展越好越快,新疆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会相应的得到改善和提升。所以建议新疆的近期和长期的发展目标还是大力发展经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让更多的人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建议二,从长期来看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有利于新疆的社会和谐。新疆是个多民族而却地处边疆的地区,新疆的社会和谐稳定尤为重要。鉴于现今新疆的社会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建议政府加大投入,提高新疆的社会保障水平。(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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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穆怀中. 中国社会保障水平研究[J].人口研究.1997(1)

第3篇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第4篇

一、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随着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需要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企业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为主。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将传统的终身聘用模式打破,而采用了签订合同的方式,使得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增加,企业也更具有生机和活力。但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实施了这一系列改革,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就由政府来承担,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将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以对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予以解决。

(二)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是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在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的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性问题,如果失业的人越来越多,就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同时社会的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除此之外,医疗问题和养老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中国正逐步迈进老龄化社会运行轨道,养老问题就倍显突出。与这些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以达到人民满意,就要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可以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展开。

二、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系统化。中国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部门比较多,由于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性,就会导致档案管理工作难以过于繁琐而导致工作责任分散,难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将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来,就是要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将有关的法律制度融入其中,以使得社会保障工作无法统一性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关乎到公民基本保障是否能够稳定运行,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有助于更好地落实社会保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在医疗保险管理中,不同的管理内容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管理,民政部门管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中并不含有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这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的公民就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办理相关的工作内容,公民在办理社会保障工作中,不仅费时,而且也费力。如果有公民办理社会保障业务而有部门工作人员推脱的现象,就会导致工作人员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产生。

(二)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够。中国的社保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而存在管理制度保密的问题。公民没有权力查阅文件的原件,就难以获得有效的工作证据。即便是公民可以看到文件,也要遵循规定的各种限制条件。这就存在着“有保不能查”的问题。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够,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并完善社保档案管理制度的策略

(一)将统一的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建立起来。要确保社会保障档案得到科学和规范的管理,就要将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起来,以使得目前众多管理部门针对社会保障时管理更为规范化,而且能够切实保障相关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只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施合理化的管理,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随着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机构的建立,并实施制度化管理,才能够使得社会保障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方便民众,给民众带来利益的效果。

(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按照法制化轨道运行。随着中国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运行轨道,社会保障体系也要法制化运行,以使得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将“以人为本”的观念作为支撑,将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定出来,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还要针对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按照法律法规而展开,使得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在法律的保障下展开,不仅流程规范,而且还提高了有关管理部门的约束力,使得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更为重视档案管理工作,以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中,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在于对社会保障工作有效管理,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相关工作不断完善,以推进社会保障良性化发展。

作者:尚立冬 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就业服务局

参考文献:

[1]马晓华.百年社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C].第七次华北地区档案学会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12.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城镇化,政府角色,政府定位,三区联动

从2006年开始,随着《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轮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浪潮,各地政府采用各种形式介入到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如“迁村并点”、“两分两换”、“宅基地换房”、“村改社”、“新民居工程”等。政府的积极介入破除了各种制度障碍,使得农村城镇化的进程能够顺利进行,但是也造成诸如农民“被上楼”、土地纠纷等问题,正如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中国发展报告2010》所言,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巨大收益,对于缺乏城市建设资金的城市政府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但这种土地城镇化的负面效果也很明显。因此,政府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角色和定位就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政府介入农村城镇化的意义

自从斯密提出“市场机制会促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使整个社会获得最大利益,而国家应该作为“守夜人”的角色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维护市场秩序”的观点后,市场机制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机制。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系列诸如失业、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新古典经济学家庇古将这些问题归纳为市场机制失灵和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现象,通过外部性论证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强调通过政府干预实现收入均等化。制度主义者则不认同新古典经济学家关于政府的最小干预产生最大社会福利,认为为了实现更加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政府应该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从理论上论证了有效需求不足、失业和危机的不可避免,并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措施,形成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伴随政府对市场干预增强,国家干预经济引发的各种弊病日益显现。公共选择学派的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指出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不公平时就产生政府失灵现象。综上可见,虽然国家干预也存在政府失灵现象,但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的必要手段。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公共品供给问题,因此,需要政府与市场同时发挥作用,互相补充,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政府介入的首要意义在于弥补市场失灵。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市场的缺陷及市场的失灵被认为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 [1]免费论文。用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者布坎南 (J. Buchanan) 的话来说: “市场可能失败的论调广泛地被认为是为政治和政府干预作辩护的证据”[2]。城镇化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因此无论城市或乡村居民都可以从城市发展中获得收益。但是,由于城镇化收益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由私人部门推进城镇化动力不足,这就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市场失灵”。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而土地交易市场建立的基础是明晰的土地产权的确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土地产权问题,政府的介入可以克服市场外部性,提权保障机制 [3]。因此,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动,需要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次,政府的介入可以保障公共物品的供给 [4]。城镇化进程本身具有一种明显的公共物品特征。城镇化中的许多公共物品都具有规模经济特征,只有人口在空间上实现一定程度的聚集,这些公共产品才有可能被有效地提供。只有积极地推动城镇化进程,使城镇化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充分提供,才能够实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就业以及提高社会福利总体水平的公共目标。

第三,政府介入可以为农村城镇化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的城镇化进程,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尤其是农村集体用地的制度创新和农村户籍制度的创新。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地域内的权威组织,可以利用政治力量主动地追求本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能力,从而节约了制度创新成本 [5]。

第四,政府介入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政府介入可以降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和农产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过程会产生很大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信息搜集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还包括土地政策的创新和实施成本。政府作为人的角色介入能够有效的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二、天津市三区联动的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分析

自2005年以来,天津市在不减少耕地的前提下,探索了一条大城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思路。“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指农民以宅基地按照规?ǖ谋曜贾没恍〕钦蛑械淖≌ㄈ胄〕钦蚓幼。ㄉ枋视ε寰煤蜕缁岱⒄埂⑹视诓导酆蜕司拥男〕钦颉T谡鼗环康幕∩希旖蚴型ü痉缎〕钦虻慕ㄉ韪纳婆┟窬幼√跫蜕罨肪常煌ü┟裨械恼赝骋蛔橹锤固铮糜诜⒄瓜执枋┡┮担Vじ孛婊患酢⒅柿坎唤档停煌ü谜卣硭眉褰ㄉ栌玫刂副杲ㄉ璧南执翟扒┟裉峁┚鸵蹈谖唬銮烤檬盗涂沙中⒄鼓芰Φ耐保迪纸ㄉ栌玫刈芰坎辉黾樱佣剿鞒鲂〕钦蚺┟窬幼∩缜⑴┮挡翟扒褪痉豆ひ翟扒叭蓖吵锪母窬郑丛斐鼍哂刑旖蛱厣摹叭背钦蚧⒄拐铰浴T谌J街姓闹饕饔糜幸韵录傅恪?

2.1制定合理的区域规划

政府作为“三区”联动的推动者,在拆旧建新的同时,在各个项目区内均规划建设了工业示范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区,不仅实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并且实现了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实现了乡村工业的转型,并解决了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在园区化的过程中,在政府的主导下,主动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企业,实现了乡村工业的转型。

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快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步伐,通过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首先解决了部分年龄偏大,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其次农业产业园区的建设为传统农业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和科技推广作用。

2.2土地制度创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进入市场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必须通过国家征用的形式,把集体建设用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才允许在市场上流转。这就造成我国建设用地供给的困境,一方面因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加速,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农村有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但碍于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这些建设用地却不能够进入市场流转。“三区联动”模式通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通过增减挂钩解决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免费论文。

2.3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体系

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在“三区联动”模式中,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使当地居民成为“四金”(即股金、薪金、租金和保障金)农民。三区联动模式发展中政府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通过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其次,为使农村生活困难人员逐步享受到与城镇同样的低保待遇,做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城镇低保接轨。最后,进一步发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在社区建设社区卫生所等手段不断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区联动模式中,通过政府的介入促进乡村工业的转型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了土地制度创新并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然而这并不表明政府介入的越多越好。政府介入应该有一定的边界,政府应该与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其顺应性助推之手的作用。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撑确实达到农村城镇化的必备条件的时候,政府应该积极地介入,推动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并能够承担社会“兜底”的功能。如果政府的介入程度不能合理的把握,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

三、“三区联动”中政府介入存在的问题

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三区联动”模式实现了农村快速城镇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得到了当地居民的认可,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在已经建成的示范小城镇中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发现这一发展模式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3.1农民就业与收入问题

城镇化后部分进城农民的就业成为问题。离开土地进入城镇,进城农民基本上脱离了农业劳动,处于重新寻找工作的摩擦性失业状态。在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农民中,比较年轻的人员希望在正规部门实现就业,但因为其文化水平的限制,第一很难进入中心城区实现就业,第二也很难在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区找到正式职业。而对于政府提供的一些低收入就业岗位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特别是保洁员等在一些人眼中地位很低的岗位,年轻人又很难接受。由此造成部分进城农民的就业困难。在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农民中,还有一部分人基于年龄和能力的限制,只能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但由于中低成本的提高,包括耕种农田的空间距离,以及承包设施农业的费用等问题,影响了他们继续从事农业的可能性。城镇化后进城农民收入水平的下降问题。离开土地进入城镇,进城农民不仅将中断原来自产蔬菜、养殖等农产品出售所得,还会中断原有住房的出租收益和庭院经济收入,导致部分进城农民收入水平的下降。

3.2土地置换中的问题

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虽然制定了“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和以宅基地换房”的方针,但是由于置换工作的复杂性,从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到土地复垦承包等环节,仍然出现各种土地纠纷与矛盾。通过走访调查华明镇居民对土地置换的意见,政府在土地置换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征地补偿中没有考虑到农地的非生产性收益,土地补偿的确定仅仅考虑到了农地的生产性收益,而对于农地的非生产性收益,即农民对于农地的发展权收益和社会保障收益没有得到考虑,政府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把农民的未来发展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作为成本来分析。其次,置换标准的确定存在一定异议,主要体现在以住房面积替代宅基地面积换房。第三,土地复垦后,由政府投资进行设施农业的建设,再进行发包,但整合之后的租金有一定程度升高,致使进行农业生产的成本提高,而且存在“寻租”的机会免费论文。

四、政府角色和定位分析

通过对“三区联动”中政府介入的作用以及介入所产生的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政府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角色和定位。

首先,政府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公共物品供给,使区域内的土地实现二次升值,提高社会总福利。政府在介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必须对区域内资源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区域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要通过规划形成对区域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政府还要承担区域内公共物品的提供,不断提高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也就是,政府不能只依靠土地用途的转换提高土地价格,还要通过区域规划增加土地的级差地租Ⅰ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增加土地的级差地租Ⅱ,从而实现土地的二次升值,从而实现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介入时,农民和企业所获得的福利不少于只有两方的状态。

其次,政府介入必须能够减少农村城镇化过程的成本。政府能够以农村集体人的角色参与农村城镇化过程。在集体与每个农民进行谈判时,要以农民满意为前提,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集体与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政府应该以实现委托人——农村集体的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尽量减少土地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成本。首先要通过土地法律体系的完善,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政策成本;其次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充分结合,通过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招拍挂市场的方式,减少信息搜寻以及谈判成本,在农村城镇化总福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成本,以增加总收益。

第三,政府必须以“经济人”的角色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为政府介入的收益。政府介入必须能够保证福利水平必须不低于只有农民和企业两方时的状态。即政府介入必须保证能够改善其它两个主体的福利水平,福利的改善不要求是帕累托福利改善,但必须是卡尔多福利改善——在所有受损的人都得到了充分的补偿,社会上其他的人的状况仍然比以前变得更好了。政府在进行成本核算中不应该只考虑到政府的投入,还应该考虑到社会成本,即农村居民的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承担起社会“兜底”的角色。政府的介入必须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只有政府承担起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才能最终建立一种能够使人民的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更有保障的利益共享机制 [6]。

参考文献:

[1]陈振明.非市场缺陷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公共选择和政策分析学者的政府失败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8(6):89-105

[2]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13

[3]谭荣,曲福田.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土地非农化治理结构的选择[J].管理世界,2009(12):39-47

[4]陈池波.论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农业投资职能[J].农业经济问题,2003(9):42-44

[5]陈天宝,许惠渊,庞守林.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5(1):44-49

第6篇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6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版.

第7篇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

截至2005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5亿左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以上,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已有21个省区市成为人口老年型地区,中国已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个人口学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问题,对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老年人的照料和慰籍等保障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是社会和政府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美国学者哈罗德·L·维廉斯基在对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后,曾概括道:“社会保障始终作为经济增长和人口变动的天然伴侣而发展起来,并且,从来都是由于政治家的洞察力、公众压力和福利机构的交互作用而迫使它尽快出台”。社会保障制度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人口变动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客观条件之一。

1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提出的挑战

1.1人口老龄化迫切地要求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人口老龄化有着发展迅速和规模巨大的特点,家庭对老年人实施的照料程度很明显是有限的,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机制来对此进行干预。从保障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是在正式养老制度相对残缺的情况下发生的。从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社会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往往是出于政治或经济目的,在人口老龄化出现之前,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当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的时候,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体系,而是改革或对旧的制度进行修正,例如替代率、退休年龄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问题等等。而我国原有的正式养老保障制度是相对残缺的,主要表现在它的覆盖面低,养老金收入来源单一,而且风险分散单位太小等。所以在人口老龄化的前提下,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着与发达国家根本不同的一个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2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的社会、经济压力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老年人口的赡养率。现行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生产性劳动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将由下一代生产劳动者承担。显然,未来老年人口抚养率较大幅度的上升,必然导致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其生产性劳动人口不能也不可能负担规模庞大的老年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从而威胁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

第二,大幅度地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将面临较大幅度的增加。一般趋势表明,经合组织国家养老保障费用的比重,将从1984年的10.3%上升到2040年的20.2%,即翻一番,仅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就将耗费国民收入的20%以上,若加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显然会有更多的国民收入将为老龄化所带来的强劲需求而吸收。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银色浪潮”的冲击,这笔费用还将继续不断增大。我们相信,21世纪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但是面对具有世界20%的人口,25%的老年人口的大国来说,国家经济是否能够承担大约5—6亿抚养人口足够的生活和必需的服务费用,是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做出承诺的。

无论人口老龄化对老年人口抚养率产生影响,还是迅速增加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归根到底即是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地吸收和分散老年经济保障的压力,应该说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急待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未来的时间内,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构建有助而不是有碍于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模式,真正建立起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内在关联机制,创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才是我们面对风涌而至的“白发色浪潮”所能作的唯一选择。

转贴于   2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目标

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是社会安全的需要,但深人分析,它要满足的目标是多重性的。因此,这一制度的构建也必须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2.1满足老年人口的社会安全感

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一个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获得较高程度的社会安全感。但社会安全感的形成与经济水平并不绝对地成正比例相关关系。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家庭、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满足老年人口的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侧重于对老年人口的精神安全的设计,在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之下,强调家庭对老年人口的支持作用,强调老年人口自身的作为和社会养老价值观下对老年人口的尊重,满足老年人口为社会所需要,没有被社会所抛弃的精神享受。

2.2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它关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以求得整个社会的安全。因此,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覆盖了全体社会公民的网络,强调不同所有制下、不同职业以及城乡人口之间的统一性,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转移,强调对整个社会的公平。

2.3强调对个人的激励作用

社会保障的设计不仅应满足公民的安全感,还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使其能够促使个人努力工作,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带来动力。养老保障体系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尽量排除了对政府过多的经济依靠,鼓励人们通过自我储蓄为自己的未来创造一个宽松的养老环境,体现多积累则多得的原则,这是另一种意义的公平,既保证公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工作动力。

2.4减少管理成本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由两条线组成,不仅在资金使用上容易混淆而且还是造成管理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充分利用非正式的制度从管理成本上来讲也是更经济的。同时,将原来的两条线变成一条线,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管理的成本。

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长期的任务,而且它的实施还需要有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等多方面的支持。

3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构想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的构建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这片特殊的土壤,应该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以社会和社区服务为辅助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制度。

3.1以家庭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

毫无疑问,家庭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的基石,自古以来,家庭一直是社会成员最坚实的避风港,无论是在社会、经济还是情感方面,家庭都是个人的支柱,而非政府或团体。家庭养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比正式的制度更经济,还在于它所能够给家庭成员提供的一种亲密而稳定的情感归属,而这种情感上的慰藉才正是更多老年人所需要的东西。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我国城乡生活中最大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中国传统的这种亲子与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都还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强调家庭的养老功能,把家庭作为养老的基础,可以缩小城乡之间差距,为统一的正式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讲,不是要取代家庭的保障功能,而应是在加强家庭养老文化的基础上,对家庭保障功能的一种补充。

3.2在正式保障制度中

突出社会救助的作用,同时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为主的个人帐户制度,辅助以商业保险,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体系。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都建议,我国的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供款基准制和受益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即,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人,或者说是要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①建立大规模的、覆盖全国城乡的以个人帐户为中心的基本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②建立以商业保险为中心的附加保障。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人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

③对生活水平在最低保障水平之下的老年人实施社会救助,发放社会福利救济金。但这部分的支付只针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而不是对所有的老人都提供帮助。救济金从政府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中支付,对领取救济金的申请人应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自身的能力等方面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最后予以确定。

3.3树立新型的养老价值观,有效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创建一个健康的老年保障体系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第9篇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文化的承续是以儒道思想为主干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本位的文化,其中儒家所倡导的大同思想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互助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我国目前处于战略机遇期,但也是我国社会矛盾问题的凸显期,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凭借国家的二次分配也并不能在短时间解决这一社会公平的问题,在这里社会互助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互助作为一种资源转移的过程,它的发展高低直接影响社会公平问题是否处理的完善。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其文化有着较为完整的发展体系,在这众多的文化体系中,儒家的思想文化对后来的历史阶段,乃至对我们现今的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最为广泛和深远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承续是以儒道思想为主干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伦理本位的文化。儒家倡导大同思想,这种思想深刻的揭示了一个当代社会的重要概念—社会互助。

一、社会互助的定义

社会互助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个人与社会组织或家庭之外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表现出来的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积极的互动关系构成的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社会互助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从人类最为朴素的情感出发纯粹利他主义的相互支持,二是从功利主义的理性出发的相互依存。

二、社会互助层次分析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保障体系当中,社会互助作为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它并不像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可以通过国家政策来发展,它的发展与否主要在于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大小,在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取向的高低,如果不考虑第二层次的社会互助,仅从第一层次社会互助的角度来看,它与儒家的大同思想是极其吻合的。因此,对于社会互助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的宣传与教育,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这份努力来源于内心深处,来源于炎黄子孙一脉相承的情感。

三、中国社会互助的现状与问题

因此,社会互助需要被提倡,社会互助不能只存在于自然灾害事件之中,更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平时的社会生活中,在我国经济迅速飞快发展的今天,这是被称为我国的战略机遇期的时期,但也是我国社会矛盾问题的凸显期,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凭借国家的再次分配也并不能在短时间解决这一社会公平的问题,在这里社会互助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互助作为一种资源转移的过程,它的发展高低直接影响社会公平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社会互助的问题现在也较为突出。首先,现在我国社会存在着多种慈善基金,但是与我国众多的人口基数相比,远不能有效的帮扶那些困难的人群,如果排除功利性的慈善基金,那么如此的社会互助形式将更加减少。其次,我国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够,寻求社会帮助的困难人群缺少信息渠道,不能及时有效的寻求到帮助。再次,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在加剧,由于当代社会竞争的巨大压力造成了人们之间缺乏沟通与信任,互相开始疏远,这对社会互助的发展尤为不利。然而,社会互助多数局限于非常富裕者与穷人之间,忽视了富裕者只占少数,更多的要靠整个社会人群的互助的道理,中坚力量缺乏责任感。 四、面对社会互助的重要性和问题的突出,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返璞归真,大力提倡第一层次的社会互助

从原始人群开始,人类就过着群体生活,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种生活方式使个人产生了对群体的认同感;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又进一步使人与人之间必须构成这种以积极的互动关系为经纬的社会支持网络,于是便又产生了相互依存感。正是这种认同感与依存感是整个原始人群始终以群体生活,最终才得以生存下来,因此,我们应该返璞归真一些,这不是在宣扬消极、倒退的思想,只是让我们自己更加的了解我们的祖先是因为群体互助才得以生存下来,所以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社会互助的重要性,我们不可能自己孤立的生存,也不应该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少一些功利性的救助,多一些“原始”的帮扶,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逐渐的进步、完整。

(二)大力建立弱势人群寻求帮助的信息平台

我国弱势人群非常多,这其中有很多需要社会救助的人群,这类人群由于缺乏寻求帮助的信息平台,常常不能让社会其他成员所了解,因此,我国应该建立这种类似的信息平台,在社会成员与那些急需帮助的弱势人群中间起到桥梁的作用,这种信息平台可以是新闻媒介或者是政府机构等,总之一定要本着对弱势人群负责的态度去认真的建立、完善这种信息平台。

第10篇

论文摘要:建立于传统孝文化基础之上,家庭养老保障方式曾经在中国养老保障事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障成本极大提高,社会化养老成为现代养老保障的应然之势。同时,要分清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发展社会主义新孝道文化,作为社会化养老机制的补充,最终促进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传统孝文化发达,整个社会具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并推崇反哺式传承模式。因此家庭养老保障方式对解决中国的养老保障问题曾发挥了关键的作用。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加之社会正处于急剧变革时期,建立于传统孝文化基础之上的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可持续发展遭到了严重的挑战,养老保障机制函待创新。借鉴世界各国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社会化养老是现代养老保障的应然之势。但其中我们不能忽视孝文化的作用,而应该理智对待和分析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和糟粕,发展社会主义新孝道文化,作为对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促进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

一、传统孝文化解读

人有生老病死,在不同生理周期,个体的收人状况和抗风险能力是有差异的。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理性的个体会在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之前,考虑年老之后的生活问题,通过某种机制来平滑收人与消费的矛盾。在几千年的农业文明社会,中国形成了“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保障机制,并通过传统孝文化的约束来解决中国人的养老难题。

孝文化是涵盖一切关于孝的思想观念、理论制度、行为规范、文艺作品及相关民风民俗的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传统孝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甚至对中国民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产生根本性影响。

传统孝文化是维系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国家的主流思想价值和精神追求,这对保障中国农业文明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君子立孝,其忠之用,礼之贵。”建立于忠、礼基础之上的传统孝文化包含着诸多含义:养亲、敬亲、谏亲、全体、贵生等等。“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子女成人后应该尽心尽力供养和照料父母,满足父母在物质生活上的需求,这是传统孝文化的基本要求。建立于忠心敬爱的血缘情感之上,“敬亲”是“养亲”的伦理尺度,“敬亲”基础上的“养亲”才是合乎人伦孝道的。

以忠爱之心奉养双亲,让老人安享人生晚年,这是传统孝文化的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世代相承的精神财富。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孝文化在养老保障事业中的局限也日益凸显。首先,农业文明社会中,孝被过多地赋予了政治功能,“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道成为要求子女对父母逆来顺受,绝对服从的精神栓桔,事实上造成了父子关系的人格不平等。随着人们追求民主与平等意识的增强,过分强调传统孝文化,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绝对服从,极易导致子女在父母养老问题上的不合作。其次,孝文化的种种特殊要求已经不适应时代和潮流发展,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因素。如“父母在,不远游”,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显然无法满足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要求。又如,父母过世,子女应守孝三年,也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对瞬时万变的讯息应及时应对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讲,传统孝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养老问题解决的障碍。

二、建立于传统孝文化基础之上的家庭养老保障机制

中国的传统家庭是一个绵延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亲子关系之间。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核心,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中国传统家庭,代际之间事实上形成这样一种“契约”关系:父辈将剩余产品的一部分用于抚养子女,以换取自己年老时从子女那里获取生活资料的权利,即父母抚育子女,子女长大后赡养父母。在这种一种养老机制中,当父母在抚养子女成长和分配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也相应地将养老的风险转嫁给子女,这样财富和风险就在家庭内部实现了代际转移,而维系和稳固这种经济“交易”关系的文化价值观基础就是传统孝文化。而几千年农业文明社会对传统孝文化的推崇和强化,也为家庭养老保障机制的合理性予以了回答。

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机制的维系基础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从经济基础来看,农业文明生产技术来源于生产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的经验,土地和家庭财产是公认的财富标志。老人因为经验丰富而成为生产生活活动的核心,取得了生产的领导地位和家庭经济的支配地位,进而在社会中得到了备受尊重的崇高地位。子女成年后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来源于父母,因此必须赡养并尊敬父母。

从家庭结构和户籍制度来看,农业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落后,个体生产生活的风险很大,而且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较低。一种相对经济而合理的制度安排便是家庭扩大化,通过几代人共同组建一个庞大的家庭,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儿孙绕膝、四世同堂为美,因此家庭的人口规模一直比较大。而在这样一个环境中,从血缘关系和资源察赋来看,年老的长辈自然而然就成为家庭的管理者,统一调配家庭内部资源。同时,农业社会户籍制度较为严格,人口流动不便,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往往居住在相近的地域,这为庞大家庭的组建提供了可能性和前提条件。

从社会文化来看,孝文化成为主流价值导向,社会组织结构也为家庭养老保障提供强大的支撑。“百善孝为先”,封建统治者出于加强社会控制,稳定统治秩序的目的,大力宣扬“忠孝”文化,使得孝道成为个人安身立命,获取外界认可的重要评价指标。家庭之外,宗法制度和宗族组织是监督孝道执行的重要机制,不认尊长和不尽孝道的行为会遭到族长和同族族众的严厉处罚。再加上社会伦理道德和舆论的强大压力,使得孝文化根深蒂固,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这使得传统的养老保障机制得到了极好的保证和延续。

三、家庭养老保障功效的弱化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建立于传统孝文化基础之上的家庭养老保障方式的交易成本很低,老人预期寿命短,家庭子女人数多,生活成本低廉保证了传统孝文化能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解决中国养老间题。但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孝文化的实践基础经受着擅变和萎缩导致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的弱化和后退。

(一)财富标志的变迁和工农业剪刀差的存在加剧了人口的“乡一城”迁移。

改革开放以来,象征财富的标志从土地转变为货币,农民对土地的追求转变为对货币的追求。再加上工农业之间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日益微薄,引发了人口的“乡一城”迁移浪潮。据《中国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统计:1990年,全国农民工仅有1500万人,到2003年激增至9800万人,而到2007年底,就猛增至2.26亿。由于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农村留守人群以老弱病残为主,导致了农村人口年龄结构失衡,老年抚养系数急剧增大。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近年来严格的户籍制度已经大幅松动,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迁人城镇,加速了农村的人口老龄化进程。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9月进行的《中国城市流动人口研究专项调查》表明,40岁以下(不包括40岁)的流动人口占总流动人口的90%。

(二)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养老需求多样化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成本。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变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加上年轻人与老年人生活方式的差异,促进了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的增长。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和家庭模式多样化,成为中国现代家庭的主要特征。据统计,1990年一代户占13.52%,核心家庭户67.27%,二代户67.5% ; 2000年一代户占22.28%,核心家庭户55.86%,二代户56.83%。”很多家庭呈现出4-2-1的“倒金字塔”结构,即两个成年人不仅要抚养一个孩子,还必须赡养4位老人,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见图一)另一方面,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养老的风险因素增多。人们开始关注如何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质量,养老的内容已经突破收人保障的传统范畴,开始涉及老年人口医疗及护理等项目。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事实上子女所承担的养老保障的经济成本和精力投人都是上升的。

说明:1、少年儿童抚养比:CDR=

老年人口抚养比:CDR=

总抚养比:CDR=

2、数据来源:《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6-2008年)》和《中国统计年鉴(1996-2008年)》。 转贴于 (三)社会组织结构的变迁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导致了孝遗观念的淡澳。

伴随着社会成员人口流动的加速,土地和家庭财产不再成为父母约束子女的工具,离家的子女也不需要继承父母的土地和财产,也不会受到家族成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指责。因此,通过尽孝道来实现家庭养老保障的组织基础已经遭到挑战。而且,由于子女长期不在父母身边,难尽赔养义务,就算双方能维持经济上的联系,也难以照料老人的生活起居,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独立意识在增强,年轻人的价值观也在变化,代际之间的地域距离的扩大也导致了代际之间交换困难,使得家庭难以继续承载养老保障的责任。

四、社会化养老是现代养老保障的必然之势

由上可知,建立于孝文化基础之上的单纯的家庭养老保障机制是通过纵向代际转移的方式将财富从上一代人向下一代人进行实物转移,它将整个社会的老年人养老的风险分散于千千万万个“碎片化”的封闭的小单元—家庭之内,并通过内部资源分配和外部舆论文化监督保证机制的实施和延续。但这种保证是非正式的“契约”,而且单个家庭抗风险能力往往很低。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方式尤其在资本市场缺失、工业化没有出现之前是唯一可行的养老保障机制。在进人工业化社会之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项目内容多样化,风险因素的增多提高了养老的成本,时代呼唤养老保障机制的创新。1889年,德国《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拉开了社会化养老的序幕。

社会化养老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制度安排保障老年人因退休而引起的收人减灭的风险。其中以近期横向收支平衡为指导原则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代内收人再分配和代际收人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而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基金积累制则是通过参保职工个人缴费与养老金待遇直接关联的方式增强个人缴费激励性,并通过工作期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使参保职工分享经济增长成果。自德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工业化国家纷纷效仿,掀起了养老保险制度世界性立法的潮流。(表一)

资料来源:李洁明、许晓菌:(养老保险改革与资本市场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转引自刘昌平:《养老金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页。

以德国模式为蓝本的现收现付制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遭受了人口老龄化和制度可持续的冲击,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以社会养老保险主题的老年保障模式向“三支柱”(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方案发展。在美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践基础上,世界银行提出了由社会公共养老保险、私营养老保险、互助共济养老保险等共同组成的养老保障“多支柱模式”。而同处儒家文化圈的日本和韩国,分别在20世纪40年代和60年代开始实施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人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人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而韩国的养老金制度则包括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养老金;另一种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养老金。韩国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由保健和福扯部主管,参加者须18岁以上60岁以下,原则上需加人至少10年才能领取养老金。从日、韩的经验可看出,建立一个覆盖尽可能多社会成员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无疑有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

但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社会化养老机制的全部,要妥善解决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问题,还必须走全方位社会化养老的道路。所谓社会化养老,是指区别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通过社会途径、以社会制度保证的养老方式.其范围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养老等。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添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养老保障不再仅仅局限于收人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更要求能够对老人的日常生活进行护理照料,同时保证老人的精神慰藉的需求。社会化养老实质上是多种正式制度安排(如养老保险制度和老年社会福利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如社区养老)的结合。

五、社会主义新孝道文化是社会化养老的必要补充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返乡农民工;推拉理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却未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调查,2009年春节前全省回乡农民工已达950多万人,其中,从省外返回660多万人,受经济危机影响回流人数占总数的60%。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农村。农民工在返乡前,多数已经在城市退保;返乡后,又面临着失去农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剖析

返乡农民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要界定返乡农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农民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研究转型社会学的学者孙立平看来,“农民工这个称谓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可见,学者们主要强调的是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的特殊性。

20世纪50年代末,唐纳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种把外来劳动力吸引过来的“拉力”,同样,在流出地,也存在着一种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据该理论,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所产生的“推力”与“拉力”为切入点,对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

基于以上对农民工的界定以及对推拉理论的分析,笔者将返乡农民工界定为: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城市“推力”或农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农村,拥有农村户籍身份却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城市打工经验的人。

二、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还包括非缴费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居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工伤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外来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2.9%,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矿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行业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参保较少等情况,使得农民工获得的工伤保障普遍较低。

(二)医疗报销难

对于医疗保障,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和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报销补偿待遇,而是仍以参加原籍的“新农合”为主。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进行报销,这就给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带来极大不便,农民工一旦出现大病,就免不了两地奔波,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三)养老门槛高

按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缴费满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很少能够实现规定年限的累积。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统筹政策不一致,造成养老保险在地区间转移接续相当困难。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虽然允许农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农民工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份额,社会统筹部分则成为城市的“创收”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者,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对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们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也没有与城市贫困居民一样被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甚至还被城市贴以标签加以排斥,弱化的社会救助和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使农民工常常游离在城市福利的“边缘地带”。

三、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归因分析

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笔者借助推拉理论的视角,分别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进行归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虽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三农”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农地保障。

1、户籍制度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之出现城乡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纳入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制度障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农政策

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再加上各地农村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业的机会;2012年国家又通过了强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吸引了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求得自身发展。可见,惠农政策是农民工返乡获取农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业层面

城市务工企业的内外环境直接影响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

1、自身状况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就会因成本升高而背负财力负担,因此,企业很少愿意主动为农民工落实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先天不足”是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社会保障的客观推力。

2、外部环境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大批沿海出口企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应对危机的农民工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后的牺牲品。因此,金融危机成为农民工返乡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农民工因企业改革或破产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乡。

(三)个人层面

农民工在城市中表现出的较高的异质性,将其推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同时,农民工浓厚的乡土情节又将其“拉”回农村以期获取农地保障。

1、流动性与组织性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他们难逾越养老保障的累积年限的门槛。另外,由于缺乏组织,农民工进城大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当自身保障缺失时,也没有力量与途径向外界提出维权诉求。

2、技能与观念

河南省进城农民工中,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在维权意识方面,79.3%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56.4%的农民工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一点,32.6%的农民工则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技能的欠缺和维权观念的淡薄使农民工在主观上无力去争取本应享有的权益保障。

3、乡土情节

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农地还是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后最终的归宿和保障。同时,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续着农民工返乡前的初级群体,这些由血缘、地缘关系纽带维系着的家庭、朋辈、邻里关系也是农民工返乡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乡土情节是农民工返乡的主观拉力。

四、完善我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根据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笔者仍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探讨解决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巩固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应通过立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返乡农民工再次进城,其土地承包权也不能随意剥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适当提高对返乡农民工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工返乡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1)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应依法加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强制为农民工参保,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食宿等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还要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从事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违规企业。

(2)医疗保险推广“信阳模式”。河南省信阳市在外出务工农民集中地选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的思路,制定农民工参合、就医、补偿的具体办法。河南各地方政府应参照信阳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的具体需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定点”医院,以方便生病的农民工就近就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3)养老保险推行“一卡通”。政府应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针对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在各务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证农民工不仅在不同企业间转移时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接续,而且返乡后同样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续保。

(二)企业层面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1、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身份歧视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企业对于员工风险防范的教育引导,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应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企业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2、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序渐近的原则,逐步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设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独一无二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以弥补因流动造成的社会统筹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内聚力。

(三)个人层面

返乡农民工应从自身观念、技能、组织性方面进行改进,以争取更多的保障。

1、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返乡农民工应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参加政府或企业组织的各种培训,努力学习从业技能和管理知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从而提升返乡后的市场竞争力,并借助政府的惠农政策,利用学到的经验和技术,促进自身脱贫致富。

第12篇

关键词:户籍制度;迁徙自由;改革

一、导论

2012年国务院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引起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广泛讨论;2013年又提出《居住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可谓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与户籍制度涉及人口之多、牵扯利益之深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由来已久,几经变迁,在计划经济时期曾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中国的户籍制度逐渐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因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化、激化了“三农”问题,有歧视农民身份、人格之嫌,更因引起了户籍管理腐败、权力寻租等现象,尤其是存在侵犯人权中的迁徙自由的疑惑而广为诟病。近年来,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响,国务院积极出台了相关文件,各地政府也响应号召作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革,中国户籍改革在全国逐步展开。然而在一片欢欣鼓舞之中,却有不少人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隐隐的担忧,认为户籍改革条件不成熟或不适宜,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这是一种对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迷思,其实中国不论是在时机上还是条件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都已成熟,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且需“雷厉风行”。

二、我国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

(一)户籍制度

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国家为统计人口的需要,根据公民的常驻地址,而编户入籍的人口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普查人口、了解国情,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的。①中国的户籍制度却不仅仅具有普查人口的功能,还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等紧紧相连,是农民向市民转化难以逾越的一道“龙门”。

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简而言之是“自由迁徙――严格限制――半开放”的历程。在1949年被誉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迁徙自由,这一阶段,中国户籍制度较为宽松,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分水岭在1958年,这一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把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村户口”,开始严格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80年代以后,我国的户籍制度又开始呈现半开放的状态。其中,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97年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为户籍制度再次开放做出了尝试和铺垫;在具体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近20个省、市陆续取消了“农”、“非”的户籍划分标准,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遍地开花”。

(二)迁徙自由

所谓“迁徙自由权”,就是指根据人之本性,为更好地满足人性的各种合理需要而享有的一种可以离开自己居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在法治社会中,“迁徙自由权”则意味着是一种被法律所保障的由公民所享有的离开以及变换居所的资格。②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如此重要的权利却被排除在我国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之外,虽然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迁徙自由权有所规定,但这种“承认”对重要人权之一的迁徙自由权来说,未免有法律位阶不高之嫌。

迁徙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因为是否享有迁徙自由权往往与公民能否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保障等挂钩,所以性质具有复合性,所以我们在考虑迁徙自由权时常常要将其与相关社会保障权利联系起来。

(三)户籍制度与迁徙自由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③说明任何权利都需要设限,没有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迁徙自由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应不例外地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合法合理。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已然成为公民迁徙自由的最大限制和障碍。于法,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臭名昭著”的要数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了,但这种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明显有违法理且与宪法精神不甚契合。于理,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信息管理制度,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如今仍未完全把其他的附加功能剥离开去,对公民的各项权利都存在一定的干涉和侵害。

由此可见,迁徙自由和我国的户籍制度密不可分,二者互为前提因果。

三、破除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迷思

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想实现迁徙自由,必经户籍改革,公民对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打破滞后的传统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实行统筹城乡的户籍管理体制。然而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像少数人想的那样阻碍重重还没到推行的时候呢?下面笔者就来破解四种常见的迷思:

(一)会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

这个问题的逻辑是这样的:一旦开放户籍制度,压抑已久的农民必将纷纷涌入城市,这种“入城潮”范围广、规模大、人数多,必将造成混乱无序的人口流动,对社会稳定十分不利?

实际上,且不说户籍制度改革本着“从一般到特殊,再从特殊到一般”的辩证思想,一直遵循以地区试点为“先锋”、逐步向全国全面铺开的改革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安身立命才是农民入城的首要目的。户籍制度一旦“松绑”,它自身也得到了“瘦身”,户籍不再与特权和其他利益相挂钩,重新回归单纯的身份证明。这时候,大家的户口都变为了统一的居民户口,不再有“农”和“非农”的差别,那么进城对农民来说,反而没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了。这时候农民进城,是为了安身立命,那么就得有安身立命的本钱,城市的就业要求相对较高,若没有明确的就业目标,不会选择进城;就业机会是有限的,一旦农民发现在城市待不下去,也自然会返乡。

得出结论,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并不会形成大规模、混乱的“入城潮”,因为人群都是以利益为第一导向,公民会理智选择自己的生活栖息地。

(二)城市能不能容纳如此多的“新市民”?

即使没有那么多农民进城,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想享受城市环境和便利生活,那么城市有那么多资源可以“匀给”这些新市民吗?

从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来说:第一,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容纳能力够吗?笔者认为同样依据破解第一个迷思的原理,容纳不下了自然有人会走,居民都是流动的,尤其是对处于尝试阶段的农民来说。第二,有那么多就业岗位提供给他们吗?其实与平时我们感受到的“就业难”的压力不同,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实是很旺盛的。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中国不断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至今已有大约1.5亿农村人口通过农转非、城市扩展等方式进入城镇定居或就业。④说明城市是可以提供足够多的工作岗位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这样就业了。这是因为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一个部分,市场可以自主调节劳动力的流向。

(三)户籍制度改革是不是损“城”利“乡”?

这里也从两个基本方面进行分析:治安和经济。

治安是大家关注又担心的一点,因为确实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率要远高于常住人口。但是我们不仅要看到表象,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城市居民经常将农民视为“拖累”和“包袱”,认为其抢占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资源,常常有瞧不起农民的表现。而政府也没有赋予外来人在城市里的正式居民身份,只是从利用其所提供的廉价劳动力着眼,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太关注。⑤这么恶劣的生活环境,少部分人思想一偏激,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经济方面,农民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市民却常常忽略了他们的这一重要作用。农民工在城市里干最苦最累的活,拿最单薄的工资,一边为城市经济发展做贡献一边接受市民的白眼,这样的待遇可谓不公平。

所以,一方面要从形式上取消市民和村民的界限,实现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大家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市民应改变对村民“脏”、“乱”、“差”、“没文化”的旧观念和旧印象,给这些“准市民”公平发展的机会。

(四)配套制度、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

虽然户籍制度改革在逐步打破“农”与“非农”的藩篱,使大家变为一样的居民,但城市还有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比农村更好的配套制度在吸引着农民入城。城市的公共服务体系行不行?会不会使公共服务体系不堪重负,使“新市民”无法得到期望中的福利,又使“老市民”的福利水平下降呢?

我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产生,其根源在我们的财政体制。地区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然而拨款的依据是通过当地的人口数量来计算的,外来人口的户籍没有计入这个数量之中,所以造成了这种不公平。只有改革我国财政体制,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国家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应该全国一盘棋,全面规划和统筹。中央财政应改变目前侧重大城市的政策,转而向地方倾斜,尽量平衡公共服务的地方差别。⑥户籍制度改革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全盘考虑、逐步推进,进而达到城乡和谐一元化。(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娟:《论迁徙自由――与户籍制度相关联》,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 李铮:《论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河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3] 王剑:《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探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1期。

[4] 郭芹:《我国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伦理探究》,重庆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5] 黄仁宗:《城镇化抑或迁徙自由――反思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求实》2002年5月。

[6] 张萌:《从迁徙自由权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7] 谢锐勤、谢俊平:《迁徙自由: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7年8月第17卷第4期。

注解:

① 马福云:《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9页。

② 赵小鸣:《迁徙自山权研究》,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3页。

③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54页。

④ 季林农:《民工就业问题》,载《农民日报》200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