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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时间:2023-01-12 05:59:5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

为贯彻落实XX市卫生局和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2012]XX号)文件精神,我县组织环保、卫生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与实施情况。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情况。目前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单位(含个体诊所)已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焚烧处理,2011年累计集中焚烧处理240吨。从专项检查情况得知,被检查的医疗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等各项工作。尚未进入集中处理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医疗单位,执行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仍不尽人意。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保障,从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医疗废物管理。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近年来,我县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特别诊所较为突出,如未依法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存在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

(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目前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仅为过渡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点的建设速度。

(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收集有待全面铺开,特别是乡镇以下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全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宣传,加强业内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二)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将医疗废物收集覆盖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焚烧的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焚烧处置工作,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确保医疗废物运输和焚烧处置安全。

第4篇

关键词:济南市 ;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

随着口腔诊疗机构数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如何对疾病诊疗后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管理已成为监督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环境、医院环境卫生污染状况;而且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诊病人的身体健康;重要的是关系到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病原微生物流行传播疾病。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6年5月济南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260余家口腔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转运的全过程都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种类

感染性废物口腔诊疗机构诊疗工作与综合性医院门诊诊疗工作不尽相同,其疾病受口腔特殊的组织解剖生理特点的限制,分科细,治疗途径多,产生的医用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多,例如:污染的各种敷料,如:棉条、棉球、棉签、小纱布、小毛巾、牙胶、小纸捻等,数量众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为医用废弃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径之一。

非感染性医疗废物诊治牙病所使用的各种重金属类,如汞、砷、铅等特殊废弃物;病理科废弃的各种病理组织切片标本;检验科废弃的各种血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废血清、废标本、采血用品等;修复科、正畸科废弃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模型、石英砂等;药剂科废弃的挥发性、蒸发性化学药剂废气;各科室废弃的损伤性刀片、缝合针、扩大针、金属车针、拔髓针等,同样对医院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及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一次性无菌医疗器具的推广使用,对预防口腔疾病诊疗起到了预防作用,受到病人、医护人员的欢迎。但增多的医用废弃物如:一次性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盘、注射器、针头等的处置使医院难以承受。这些废物可成为最直接的污染源头,成为血液性疾病传播的传染源。这些医疗废弃物在医院的产生不仅对医院内医务人员有造成感染的危险,也可能污染环境造成社会疾病的流行。

以上这些口腔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于种类繁多,也给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增加了难度。

2.济南市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济南市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家,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及较大规模口腔诊所约100余家均已参加集中处置,由于对这些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大,基本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其余未参加集中处置的小的牙科诊所则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组织管理及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小规模的口腔诊所无组织及制度,较大规模的口腔诊疗机构虽然有组织制度、但不健全。未建立主管和监管部门,或两者未能协调配合。对医疗废弃物的类别、规范、处置缺乏足够的重视,使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各级部门重视。如:无专职管理部门;医疗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协调、检查、监督职责不到位。

2.2分类环节控制不严格 医院医疗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回收、运输等环节应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程序,但我们在检查时发现:诊疗后废物混放、混装;如损伤性废物与医用其他废物混放、混装;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送;医疗废物装袋过满、封口不严导致的医疗废物散落等现象依然存在,电梯旁、楼道内、甚至马路上都可见到医疗废弃物留下的痕迹。未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这些为传播疾病埋下了严重隐患。

2.3规范操作不严格表现在:诊疗使用后注射器与针头不卸或不分类;一次性治疗配套盘器械用毕不分类混放一起;一次性手套、口杯、纸巾使用后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等,缺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的意识,既没有保护病人,也未到达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

2.4对相关人员缺乏相应的培训表现在: 医务人员防护认识不到位 ,防护认识淡化,认为医疗废物怎么处置是保洁员、院务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事,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思想重视;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专业技术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尤其是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工作的一般是保洁员或物业公司,由于这项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人员更换频繁,导致了培训及防护工作跟不上,而针对这一人群的职业健康体检更是无从谈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防护知识的培训,素质较差,从而造成了医疗废弃物不规范收集处理。

2.5集中处置工作不能全面落实: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仅1家,收费较高,赢利的目的性较强,与医疗废物处置的公益性及社会性不能较好的匹配,造成了参与集中处置的单位经济负担太重,影响了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投入,小的诊所因为费用太高,不愿加入集中处置;而集中处置单位为降低自身成本,经常不能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对不好收费的小单位不予接受,这些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6 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不符合要求:部分小牙科诊所盛放医疗废物不使用黄色塑料袋,而是随意放在纸箱里或黑色垃圾袋里;部分医疗机构虽使用了黄色垃圾袋,但无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盛放针头、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锐器盒使用不普遍,部分单位将针头等损伤性废物直接混入感染性废物盛放在垃圾袋中,有些虽然分类放置,但盛放损伤性废物的容器多为纸箱子或各种小瓶子,都不符合规要求。

3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对策

3.1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组织,责任分清。各科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标准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工作中对医用废弃物处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回收人员体检制度等,将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纳入医疗后勤管理质量范畴,最好建立医疗废物处理日常检查奖惩制度。

第5篇

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我院进行了科学分类、专人管理,强化全院医护人员的防范意识,有效预防了院内感染。

1 建立健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医院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相关奖惩制度,制定各级医护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以及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2 规范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

2.1 加强对全院医护人员的培训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反复认真地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提高防范意识,让全院医务人员具备如何处理、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的知识,自觉依法行事。

2.2 保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不懂院感知识,并且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不了解,所以经常发生医疗废物混装和刺伤皮肤等事件,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我们除了组织保洁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外,还着重强调了环保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派专人对保洁工作进行示范指导,并对全院每日医疗废物的运送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

3 严格医疗废物的管理,专人负责

全院各科均选有一名责任心强、院感知识丰富的主管护士担任科内感控员,同时监督各科的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严格分类放置,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做到专人发放、专人回收、集中消毒毁形,送到垃圾暂存点集中贮存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回收,以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4 体 会

4.1 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全院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等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处理。

4.2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将医院的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全员目标考核内容,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4.3 加强防护,建立了人员健康档案,上岗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每年至少体检一次。在收集医疗废物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胶皮手套,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

第6篇

根据“卫计委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单位情况,对我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门诊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工作制度、专用盛装、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制订了本中心院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二、专用设备、专用包装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使用专用包装袋、专用利器盒、专用运送收集桶,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并贴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三、收集、运送、暂存管理: 

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到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存放过程等各种行为规范。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利器盒内。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有清洁消毒记录。 

5、每日清洁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紫外线消毒及室间墙身用含氯消毒液喷洒。

四、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收集、运送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

五、人员培训情况: 

医务人员每年培训2次,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等。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门诊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医疗废物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个环节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等。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第7篇

1.设备及物资账实不符。

1.1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改革之前,医院物管部门对于报废的医疗设备、物资也有“重钱轻物”的思想

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及时,没有制定报废审批制度,使申请报废科室无制度可遵循。报废时,直接从科室拉走,一些设备及物资无人记录,无人审核,报废物品长期堆积在仓库。另外,报废处理程序未与财务账务处理部门配合好,造成实物设备已经退回,但相关账目一直未清理,所以也造成账目数量多,实际使用少的糊涂账现象,使以后的管理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1.2科室固定资产“入”无节制。

由于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沟通欠缺,对有些设备及物资使用情况不了解,大批量采购仪器设备且价格居高,科室之间出现需求与采购偏差,既浪费资金成本,又没有达到预期效率,部分医疗设备出现闲置。例如,住院部普通外科病区使用的一台监护仪,购入原值138000元,与其他护理所需监护仪使用功能一样,但购入原值高于其他类监护仪,出现成本浪费、闲置等问题。另外,一般设备成批采购,出现使用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例如电子设备中的打印机,对于医院医技科室,人员工作常常需要24小时在岗,24小时不停使用,打印机耗损大,所以对于医疗科室配备的打印机要求使用寿命长,质量有保证,功能通用简便。但也有不少科室反映,部分批次的打印机价格高,容易出现坏损,修理成本高,维修人员通常以旧换新,所以坏损的打印机还未维修就已经报废,科室账面又登记一台新打印机,造成设备上账就无“入”的限制。

1.3存在“隐形资产”,物品管理科室没有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登记建账工作。

一部分设备及物资没有通过财务登记上账或是被拖延登记,这部分资产成为医院的“隐形资产”,造成一部分医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中包含一些接受捐赠的设备及物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于使用科室与物管科室没有国有资产意识,认为接受捐赠的设备资产属于自有资产,没有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2.未达账项申请报废。

会计范畴中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与财务会计范畴相比医院的未达账项可以理解为:物管科室与财务部门取得资产凭证或者资产申请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与使用时间不一致,一方已经接收开始使用,而另一方尚未取得资产处理申请单或收据,从账目角度看形成“隐形资产”。由于以上“隐形资产”确实存在并一直使用,当毁坏或需要报废,申请科室报废时无账可查,所需报废的设备、物资滞留科室。例如在盘查核实部分医疗科室资产,显示盘盈一张转椅,但无账目记录,这时如果科室申请报废转椅,虽已到达报废年限,但是无法进行报废审批手续,从财务记账角度看,这把转椅就是未达账项申请报废。属于未达账项的设备物资,从账面上无法显示,不易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缺少对医疗设备及物资定期盘点核查。

3.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易耗品混合登记建立账目。

医疗设备一般包括医用电子仪器、激光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等大型仪器,其特点是原值大,维护成本高,流动较稳定;一般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药品、材料等,其中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医疗护理用品、消毒工具、简单手术器具等,具有原值小、易消耗、流动频繁等特点。在管理建账时将两者混合记入固定资产卡片管理,造成账目繁多,查询冗长、处置手续繁琐等,使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效率低,监管差。例如棉被、棉褥、电话机、工具等物资易耗品,每一项设备及物资应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当成批登记上账时,会计人员为了记录方便,将几十件物资归属于同一个资产编号登记入账,如果科室只报废同批次的几件棉褥,怎样把这几十件物资平均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做报废处理,这也为报废工作造成困难,使工作效率减低,报废时间延长。因此,管理者应将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分开登记建账,区分报废处理。

二、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要求

早在1920年,美国就已开始培养组织医学工程人员,注重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以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1989年已有85%的医院具备医学管理工程部。欧盟每届会议都会表扬在设备管理、维修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在国内,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促进了医疗体系的健康发展。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大型医疗设备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注重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对高风险产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06年5月30号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账目、清查、维护、统计、建档等职责,以及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

设备及物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介绍2013年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率先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现已逐步解决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实现医院医疗设备的优化管理,资产有效配置与使用,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管理依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共计资产价值6.85亿元,大型医疗设备有双螺旋CT、瓷共振仪、全身伽玛刀、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乳腺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ECT、高能高频多弹头微波肿瘤治疗仪、数字胃肠造影、数字减影仪、远程会诊系统、CCU和ICU、监护系统等当今一流设备。

1.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

由过去固定资产分散管理,即原来由使用科室、总务后勤部、医学工程部、招标采购部、财务部等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工作,集中改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统一协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及其他低值易耗品账目。划分医疗设备及物资实物管理部门,由医学工程负责医疗器械维修护理及采购保管,总务后勤部负责一般医疗物资、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实物的库存采购及管理。减轻医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财务管理的压力,使其集中注意力在精细化管理及内部控制。其次,成立专属部门有利于责权划分,从整体统筹、协调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有利于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发挥科室优势,专注于设备器械维护与研发,以及库存物资管理,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管理监督医院固定资产变化动向,做到优化配置。

2.建立医疗设备与物资易耗品的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管理、处置等问题进行因的制宜的调查与研究,制定适合本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例如,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设备及物资划分为固定资产类管理;对单价1000元以内的器具及物资划分为低值易耗品类账,分开建账。按照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的特点分类,分别编制医疗设备资产编号与一般物资编号,医疗设备处理要严格遵循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条例,以优化配置,效率最大化为主,做不同的资产类别区别管理,有利于规范医院财务体系管理,使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便于核查监督。

3.加强医疗设备及物资盘点管理。

疏于医疗设备及物资盘查监督,是导致账实不符的主要因素,定期资产盘查能有效防止资产流失,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引起固定资产使用者重视。医院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院固定资产实地盘查,深入门诊、住院、急诊等部门盘点统计。由采购部门、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派出专人组成盘查小组,制定盘查办法,在实物盘查中记录盘查科室、数量、型号等。盘查结束后,由各科室负责人对盘查结果签字确认,各盘查专员总结汇报盘查中出现的问题,并上报盘查小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处理,盘查小组要认真负责并对盘查结果负责。

4.规范医疗设备与物资条码管理。

配套应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施医院医疗物资的数字化管理与医院HIS系统结合,实施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条码化管理,将每一项资产信息包含在每一个条码中,包括:原值、入库日期、型号、厂家、折旧等等,不仅有效减少了人员录入出错率,而且为医院节约管理成本。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定期对医疗设备及物资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使用科室的物资节约意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行为,提高设备使用者的素质,爱护公共设备。对管理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一方面加强医院医疗设备、物资管理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培养,努力维护好国有资产管理;另一方面培养固定资产软件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日常业务。

四、结语

第8篇

为规范医疗单位医疗废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有效防治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雅办函[*]72号)精神,特提出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明显,危害程度大,医疗单位的环境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我局领导班子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的职责。

1、由卫生局医政股、卫生监督执法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指导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单位外排医疗废水进行监测,并提供是否达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3、与各医疗单位签定责任书,明确医疗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医疗废水治理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保证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监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督促各医疗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1、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各医疗单位要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单位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其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并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2、对医疗废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必须归档保存。医疗废物在分类收集、暂时储存和运送过程中,必须使用专用的包装物、容器。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物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1)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必须紧实、严密。如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12)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3)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4)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3、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单位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4、严禁买卖、转让和丢失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各医疗单位一是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环节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健全内部交接手续,严禁中途流失。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丢失、回收医疗废物。三是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要集中管理,定期进行处理。禁止在非排放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四是不能自行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系,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并填写转移联单或保存转移联单。

三、保障经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罚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所需监督、监测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经费12万元。以利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对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与抽查,及时消除医疗单位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3)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4)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9篇

第一条各科室(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用黑色袋子装,医疗垃圾用黄色袋子装,放射性垃圾用红色袋子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二条各科室)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五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医院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六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八条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九条医疗废物转运出去焚烧销毁时应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十二条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铜仁华夏医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紧急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人要组织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第十五条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医院相关部门。

第10篇

一、过渡期时限

*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区区长助理

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物价局副局长

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

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处置原则及规定

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

(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处置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3.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9.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作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号文件(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执行(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4)。

1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处置单位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示。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受化学性医疗废物。

4.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是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件5。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

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件7。

六、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废物的监控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严格管理、杜绝环节漏洞,注重落实,真正做到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责任到人。

第11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管理;控制;医院感染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4(a)-121-02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2]。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疾病的传播,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健康,并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管理已成为提高医疗护理质量的主要内容,更是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3]。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体系

1.1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依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本院建立了由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业务副院长、业务部、护理部、感染控制科、消毒供应室、药事办、装备基建管理科科主任及主要临床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业务副院长任副主任,指导和监控全院医疗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切实履行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个人安全防护、防盗、称重、资料登记管理等监控工作。

1.2 制定医疗废物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流程

本院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医疗废物分类说明》、《医疗废物场所消毒措施》、《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工作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收集流程、运输路线及流程、医疗废物收运人员防护服穿脱流程指引、医疗废物收运专用车清洗流程指引,以及在收集、运送、贮存过程中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鼓励职工对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1.3 全员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

为了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参与意识。由院感科科主任负责,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分级、有重点地进行培训。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全院医务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职业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严格遵守“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对医疗废物专职收集人员,培训重点放在医疗废物的收集流程、分类、转运、暂存地的清洁消毒、职业安全防护等方面;对卫生保洁人员,培训重点放在职业防护和消毒隔离方面;对新上岗人员,培训重点是法律法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培训。不断强化各级人员规范处置医疗废物意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 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置流程进行管理

2.1 制定医疗废物收集流程

医疗废物由科室产生,由本院指定的专人、专车、规定路线、规定时间每日运送出病房两次,使用专门的污物电梯,收集运送路线应遵循由上至下、由远到近的原则,运送到暂贮存点。在运送的过程中密封回收车盖,超量时应分多次运送。各科室治疗室门外均设有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图1),车身为全不锈钢材料,内设1块纵隔板,车面设4个投放口,2个投放口投损伤性废物,1个投感染性废物,1个投输液袋,车内置锐器箱盛放损伤性废物,置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包装袋盛放感染性废物和输液袋,车的一个侧面为开关门,可上锁。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车外有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分类说明。医疗废物收集车上锁,由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专职人员开锁及管理锁匙,科室收集桶(车)于每天收集完废物后及时使用0.2%含氯消毒剂喷雾消毒30 min后清洗。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外表面有医院统一印制的警示标识,每个包装物都有标签,内容包括:废物产生地点、日期、类别及说明等。病理性废物少量放入黄色胶袋中,大量的低温贮藏;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需标明,批量的化学废物(消毒剂)和重金属交当地专门机构。检验科产生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及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就地用0.2%含氯消毒剂加盖浸泡10 h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2.2 严格交接登记制度

环环交接有记录。科室指定班种,落实具体人员职责,与本院专职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本科室医疗废物进行封口、贴标签、称重、登记,在《科室医疗废物登记本》及《工作人员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类别、重量、数量、科室,收集员与科室人员双方交接确认签名,要求登记资料不缺项,保存3年。

本院严格按照佛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规定,与佛山威立雅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收集、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做到日产日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2.3 制定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流程与配备个人防护设备

工作人员收集医疗废物前要按二级防护标准着装,包括戴帽子、口罩,穿工作服,戴防水围裙及塑胶手套,穿水靴,必要时戴防护眼罩,做好个人防护,操作前、后洗手及手消毒,每天消毒防护物品。每年接受至少1次的业务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预防接种乙肝疫苗。明确规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①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分类放置;②医疗废物收集前做好个人防护的准备(戴口罩、帽子、手套、水鞋、胶围裙);③用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车到各科室收集医疗废物(经专用污物梯);④医疗费物封口、贴标签、称重并记录;⑤与科室交接后双方签名确认(科室记录本、医疗废物收集记录本);⑥把医疗废物暂存车(加盖)经专用污物梯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间;⑦ 卸载医疗废物到“威立雅”公司的周转箱内;⑧ 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收集车;⑨与“威立雅”公司全量交接(称重、记录、双方签名);⑩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暂存间环境和物品;清洗、消毒个人防护用品。

3 落实暂存地管理

3.1 制度上墙

将《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流程》两个制度挂在暂存间的墙上,明确制度和流程。

3.2 标识齐全

贮存地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有防蝇的纱窗,由专职人员上锁封闭,平时关密门窗,做好防盗、防火及严防儿童及无关人员进入。

3.3 清洁与消毒

医疗废物暂存点在每天清理完医疗废物后,应用0.1%~0.2%含氯消毒溶液喷洒或擦拭墙壁、地面、回收车, 擦拭30 min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擦干。用紫外线灯消毒空气,每天1次,每次不少于40 min[4]。

4 质量控制与督导

为了使医疗废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本院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检查的范围,由医院感染控制科每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结合业务部和护理部,对全院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登记等情况及安全防护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扣分,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整改,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的医院感染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0号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2003: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2003:10-11.

[3]黄金梅.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9, 19(2):190-192.

第12篇

Whole Course Manage of Medical Treatment Trash in Our Hospital

Key words:Medical treatment trash ;Whole course manage ;Stop harm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减少医院环境的污染,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其对社会和医务人员的直接损害,根据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院实行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包装、收集、运送、处置”全程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产生、包装管理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5类。各科室每天对产生的不同医疗废物均按照要求,严格分类、包装,院领导专门订制符合国家环保局和卫生部要求的标准黄色医用垃圾袋,上面印有黑色警示标识和医院名称。并购置了专用利器盒、密闭医用垃圾桶、垃圾车、医用垃圾焚烧炉,经我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投入使用。

1.1 感染性废物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及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的物品全部装入防渗漏的标准医用垃圾袋中,达到3/4满时用绳子扎紧袋口,贴上标鉴,注明科室、日期、类别,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需再浸泡消毒、毁形,供应室按各科当日使用数量补充次日使用量,这样既节省了消毒液又降低了护士劳动量;传染患者及疑似患者的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装入双层医用垃圾袋中,并及时扎口密封,其排泄物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消毒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检验科的细菌培养基、标本等危险废物,在检验科就地压力蒸汽灭菌后装入双层医用垃圾袋中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装入双层医用垃圾袋中,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2 病理性废物 病理室病理切片后的组织、病理腊块用甲醛浸泡,妇产科、手术室产生的胎盘、人体组织等储存在冷藏柜内,当天下午均装入医用垃圾袋中,扎紧封口,贴上标鉴、注明科室、日期、类别。

1.3 损伤性废物 诊疗用后的针头、缝合针、刀片、手术锯、玻璃试管、玻璃安瓴、载玻片等,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利器盒内,并在盒面标鉴、注明科室、日期。

1.4 药物性垃圾 少量的药物性垃圾,可混入到感染性垃圾中,但在标鉴上须特别注明,多量的药物性垃圾,如药房报废的药品等,请示药品监督部门指导处理。

1.5 化学性废物 废消毒剂,如过期的过氧乙酸加等量水放置1周后倒入下水道;放射科和检验科产生的化学试剂按规定比例稀释后放置一定时间倒入下水道;口腔科废弃的银汞材料收集在盛有盐水的容器内,深度达17 cm以上;各科报废血压计中的汞由设备维修科收集,作为修旧利废再使用。

2 收集、运送、处置管理

对感染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医院责成一名专职人员(经培训后上岗)每天下午固定时间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与科室当班人员认真交接、签字登记后(医院印制统一的医疗废物交接联单)装入密闭医用垃圾车内、按规定的路线送到焚烧炉处,再与焚烧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交接、签字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专职人员对运送、贮存医用垃圾的工具、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全院医用垃圾日产日清,登记资料最后由后勤科统一保存。

3 加大督查力度,实现目标考核管理

为使《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到位,医院领导亲自抓此项工作,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列入到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案中,进行具体的量化,加强考核力度,由感染科人员深入全院各科室,对照标准逐项检查,每月考核一次,与奖金挂钩,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考核后反馈。通过抓环节、堵漏洞、加大检查力度,使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牵涉面广,相互协调部门多,所有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均要认真负责任。我院通过以上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包装到运送、处置,环环紧扣、层层把关、不留漏洞、不留死角,保证了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减少了环境污染,降低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减轻了护士非护理性工作量,节约了消毒液,杜绝了医疗废物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姚林燕.依法管理医疗废物[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4,14(8):9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