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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措施

时间:2022-04-25 11:43:33

拆迁工作措施

第1篇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的落实。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县范围内拆迁工地环保措施,管理、监督和检查拆迁工地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第四条  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

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第五条  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领导人具体责任人。

第六条  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房地局签订拆迁工地环保责任书,并报市地局备案。

第七条  各拆迁工地必须制定比较详细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八条  扩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7日前向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派驻或确定工地环保监督员。

各拆迁工地必须确定环保责任人,明确其责任范围,积极配合监督员落实工地环保措施。

第九条  拆管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挡,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挡不得使用软质板材。

第十条  拆迁工地应当经常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管,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苫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防止扬尘。

房屋拆迁完毕6个月以后才能施工的,应当在工地适当种草或采取其他简易绿化措施;因气候条件等确实不宜进行绿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明确各拆迁工地的环保检查监督人员,督促拆迁人按照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环保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房地局应当经常组织对拆迁工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房地局汇报。

市房地局定期抽查拆迁工地环保情况。

第十六条  拆迁工地环保未达到要求的,房地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房地局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第2篇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政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

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地局签订工地环保责任书。

五、拆迁人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房屋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拆迁工地相关的环保措施。拆迁人对受托单位实施房屋拆除过程中引起的环保问题,承担责任。

六、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渣土清运等环保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拆迁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并报房地局备案。

七、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拆除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房地局批准的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拆迁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二)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围档,防止物料、渣土外逸,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上外逸或者遗撒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工地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长安街沿街拆迁工地的围挡使用金属板材,二环路以内拆迁工地的围档应当使用软质板材。

(三)拆迁工地应当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当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四)拆迁工地渣土应当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加强监督,防止渣土堆形成生活垃圾。

(五)渣土清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单装载,苫盖严格密,沿途不得遗撒。拆迁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轮的设备,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

第3篇

首先,就事论事,《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关于“房屋”的保护,并不是保护房屋本身,而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保护房屋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有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保护房屋,这个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这个房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只有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建筑物等极少数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拆除。而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根据不同事项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和交易变更登记,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变更和房屋所有人变更的确认和保护。而房屋拆迁是通过评估补偿和提供安置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房屋拆迁实际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至于《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为防止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护的是住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设项目,新建建设项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迁,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在房屋拆迁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情而“因噎废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工厂、学校、医院、商店、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旧房,铁路、公路也不能为了避开房屋拆迁而弯来弯去。一句话,该拆的,还得拆。叫停房屋拆迁,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三,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关健在于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职能部门是否监管有力,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法律救济是否渠道畅通。只有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全而又到位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畅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在经济建设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取得双赢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拆迁问题,如个别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导致一个项目一个价,甚至拆迁人定价;个别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甚至规划红线尚未划出、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即行违法拆迁;有的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匆拆迁,结果不仅拆迁中途停止,已拆户长期在外过渡,建设项目也难以按时开工建设;有的地方实行评估公司总额承包,评估公司则降弄虚作假,降低补偿费用,减少安置面积,通过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赢利,等等。

在房屋拆迁中,相对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下面,就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首先,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超拆迁范围拆迁、超拆迁期限拆迁、自行评估、克扣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拖延补偿款、超期限安置等违法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其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乘拆迁之机满天要价、敲竹杠的,也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服务、有证乱服务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建立健康、有序的拆迁服务市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房屋拆迁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保证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公正和拆迁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管理的不管理、该查处的不查处、不该管的乱管等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房屋拆迁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三、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当地经济状况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衡量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置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各项措施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所在。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价格结算。需要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准备充足的购(建)房资金,及时购买或者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安置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协助被征地村办理农居点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地方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当作仅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似乎与政府无关,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建设项目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利润,也给当地带来长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带来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工作,给被拆迁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迁人提供低价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实行保底安置政策,对经济特困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建造农村多层公寓或者提供规划农居点安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被拆迁人等,缩小了被拆迁人补偿收入与安置支出之间的差距,变“入不敷出”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也解决了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缓解了拆迁难的矛盾。

四、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1、依法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有争议,在所难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拆迁双方的正当权利。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一是个别拆迁人仗势欺人,非法拆迁,自己搞强制拆迁;二是个别被拆迁人有持无恐,满天要价,达不到私欲就拒绝评估、拒绝签约、拒绝搬迁;三是社会不良势力介入拆迁,以非法手段进行拆迁。而上述任何一种极端的出现,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危害社会稳定的。

第4篇

一、明确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市政府泰政发[2004]71号文件关于“市区村庄综合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各方受益”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监管责任:村(居)委会,是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本村居的旧村改造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旧村改造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旧村改造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区直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限,分别对旧村改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对规范城中村改造行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尤为重要。改造前的监管是关键,改造中的监管是重点,改造后的监管是落脚点,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环节的监管:

(一)夯实基础,落实改造前的监管措施

1、严格条件,慎重确定实施改造的村居。改造条件是否成熟,是城中村改造快速、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必须对此严格审查、把关。各街道、镇要按照区政府泰山政发[2008]80号文件的要求,优先选择两委班子坚强有力、群众基础好、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改造条件的村居作为改造对象,并将初审意见书面上报区领导小组,纳入实施改造计划范围。

未经区领导小组和市指挥部的批准,坚决不允许实施村居民的拆迁和改造工程建设。

2、抓住关键,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启动旧村改造,夯实群众基础是关键,必须认真落实“一个方案、两个名单”公开公示制度。各村居要根据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认真核实拆迁安置户数;结合本村居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分别召开党员会、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扩大和夯实旧村改造的群众基础。各街道、镇要监督村居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安置户名单、同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拆迁户名单在村居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3、突出重点,择优选择合作开发商。采取捆绑打包联合改造模式进行旧村改造的,开发商的选择是改造工作能否健康、顺利进行的关键,各街道、镇务必高度重视,严格审查,优中选优。

对开发商的选择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招商引资和考察筛选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要严格标准、条件和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开发商;采取考察筛选方式选择的,考察对象一般不低于3家,各街道、镇要与村居共同对开发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技术力量、开发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全面考察了解,择优选择。

在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各街道、镇要认真填写《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商选择意见书》,将开发商的基本情况、选择方式、选择过程、街道(镇)的选择意见等内容,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精密组织,狠抓改造中的监管工作

城中村改造实施中的监管,重点是“一个优先、两个规范、三个清晰、四个禁止”。“一个优先”即:优先建设回迁工程;“两个规范”即:规范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三个清晰”即:旧村址占地和改造用地界定清晰,回迁和开发用地界定清晰,回迁和开发工程界定清晰;“四个禁止”即:禁止在回迁工程开工前建设开发工程,禁止在非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开发工程,禁止将回迁工程作为商品房销售,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各街道、镇要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落实监管措施:

1、监督村居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前,按规定办理拆迁许可证、张贴拆迁公告、召开拆迁动员大会。拆迁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三到底”、“四统一”,即: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评到底,一个办法补到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解释、统一做法。拆迁后,张贴公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接受村(居)民和社会监督。

2、定期调度手续办理情况。首先,要求各村居和开发商提供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图中明确划分回迁和开发用地范围、回迁和开发工程具体楼号;其次,督促开发商加快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定期调度、汇总回迁工程和开发工程办理的每个批次主要手续;最后,监督开发商实行招标、质监、安监、监理等工程制度,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定期统计上报进展情况。对居民的拆迁和回迁安置情况、投资情况、回迁和开发工程的建设等情况,要每周调度一次,汇总填写《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完成情况周报表》,于每周五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发工程的手续办理情况、开工和竣工的栋数、建筑面积、商品房的销售等情况,要每月调度一次,填写《城中村改造开发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于每月的25日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4、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发现开发商违规建设开发工程、违规销售商品房时,各街道、镇必须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制止,同时上报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完善措施,延伸改造后的监管工作

1、周密组织,妥善安置拆迁村居民。做好村居民的回迁安置工作,是旧村改造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各街道、镇要监督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制定回迁安置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拆迁村居民及时妥善回迁安置。回迁楼分配完成后,要及时将回迁楼分配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检查督促,完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在组织村居民回迁安置的同时,要与村居对照旧村改造规划方案,督促开发商尽快完善配套公建及道路、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区功能。同时,要指导村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3、协调配合,办理回迁工程相关手续。回迁工程建设完成后,要加强与开发商和国土、房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村居办理社区公建、社区商业及村(居)民回迁住宅的相关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局要做好土地和房屋的测量、登记等相关服务工作,帮助回迁村(居)民办理完善土地证、房产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管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监管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监管到位。

2、强化调度考核。对城中村改造监管工作的情况,实行“月调度、季讲评、年终考评”制度。各街道、镇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监管工作情况,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全区通报。对城中村改造操作不规范,街道、镇监管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停止该街道、镇的所有旧村改造事项的审批。

3、抓好信访稳定工作。各街道、镇、村(社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第5篇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处于城市中心,征地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得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征地拆迁安置量大,历史欠帐多,特别是零星征地成本高,难度大,拆迁安置所需的资金缺口也不小。2、我市对征地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执行文件的尺度不一。拆迁户形成对比落差,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利因素。3、被拆迁户普遍反映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村社集体资产分配处置难。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工作中无经济利益,主动参与征地的积极性不高。5、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复杂,直接影响补偿利益。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不规范,利益矛盾突出,导致交地受阻。7、农村小团体合力较强,主要是拆迁户间关系较为紧密,相互间沾亲带故,从众思想突出。8、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出现上述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财政底子薄。二是安置房建设滞后,没有做到“房等人”。三是供地要求急,征地不规范。四是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水平差异过大,矛盾突出。五是部分群众对相关补偿政策理解认识有误区,不合理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上述问题给征地拆迁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是造成土地开发滞后,供地出现一定困难。二是给过渡的群众带来生产、生活的许多不便,影响稳定。三是过渡发生额外的费用,增大了拆迁安置成本。四是因历史欠帐,使所适用的拆迁安置政策不相同,引发拆迁安置秩序的混乱。

二、征地拆迁工作“净地交地”的方法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及时提出了“净地交地”的工作思路,采取“两步走”工作方法:即对规定的自行搬迁期内,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主动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奖励;对超期仍超越政策、漫天要价的被拆迁户经多次说服无效、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依法强拆。

另外相应的措施:1、深入宣传,方法到位。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方法,对征地拆迁项目的意义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深入农户、田间地头,耐心细致的给群众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使广大被拆迁户了解拆迁政策、理解拆迁意义、自觉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2、排查摸底,掌握户情。做好先期调查工作,合理制定征地拆迁总体方案,特别是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譬如:对坡上附着物实行包干制,不再据实清理补偿,避免抢栽抢种。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社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3、依法推进,程序规范。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做到合法规范,坚持以德拆迁,文明拆迁,坚决杜绝野蛮拆迁和侵犯被征地拆迁的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截止目前,已实施确良xx次维稳行动,有力地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正常施工秩序,确保了市、区“三大工程”在辖区的顺利推进,没有出现1例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4、关注民生,文明执法。被征地拆迁人是牺牲了“小我”成全“大我”,我们在征地拆迁特别是启动行政司法程序过程中,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征地拆迁后,充分关注被征地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和指导就业,落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解除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实践证明,通过启动行政司法程序能有力助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5、统筹兼顾,形成合力。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综合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等特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我们主动商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6、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我们要求每一位参与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改变以往“生、冷、硬”的照章办事,务必为群众提供“保姆式服务”,做到七个一遍,即走一遍、讲一遍、看一遍、问一遍、听一遍、想一遍、写一遍。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群众排忧解难,对承诺给群众的事如期、如约地办好,用严格的制度避免可能的工作失误,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置之于广大群众的监督、理解之下。7、维稳防控,解决矛盾。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特别是每一次维稳行动或行政强拆、司法强拆都认真研究,制定周密方案,做到万无一失,使征地拆迁工作和谐、顺利、有序进行。

第6篇

市拆迁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围绕建设大,立足“四市、五城”建设,积极实施城镇化主导战略和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的发展难点在拆迁,关键在拆迁。近三年来,我市共实施房屋拆迁面积累计达2230万平方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共实施拆迁项目94个,累计拆迁房屋面积530万平方米,建设拆迁安置房670万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民房8.18万户,企业2104家,累计拆迁房屋近1700万平方米。拆迁规模在同级城市中是少见的。我市在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施依法拆迁、谐拆迁方面走出了新路子,取得了群众比较满意的效果,实现了拆迁群众“要我拆”变为“我要拆”的新局面,促进了旧城改造和住房建设的快速进展。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好拆迁群众的实际问题。严格落实拆迁补偿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住房保障制度,确保被拆迁人依法得到合理补偿和安置,不因拆迁降低居住水平。对只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47平方米的,无偿安置到47平方米。对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失业下岗人员、久病家庭等弱势群众,还通过政府救助、社会救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解困保障措施来保障其基本生活,解决住房困难。在涑河二期项目四中片区拆迁中,有一户被拆迁人患有严重疾病,家庭比较困难,我们通过民政部门为其申请到了3000元的大病救助金,被拆迁人表示十分满意,顺利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煤山社区由于历史原因,有88户破旧草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拆迁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对这些房屋进行了产权界定,使88户居民顺利拆迁,住上了宽敞明亮的楼房。各项目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如在银雀山社区旧村改造中,对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居委统一办理社保,并提供老年公寓供其选择。凡愿意居住老年公寓的老年人,原房屋由居委按规定标准作价补偿,除享受其他规定的各项补偿外,另给予每户楼房差价补偿款4万元,每户老年人分配老年公寓两间,居住期间不收取房租费。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居民,按户口每人每年还能享受300元的年终宅基、土地股份分红。通过这些措施,解除了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有力的推进的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是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真正让拆迁群众得实惠。对改造后节约的土地由政府收储进行商业化开发运作,获得的收益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一部分用于拆迁安置,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生活需求,另一方面用于道路、桥梁、公园、绿地、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拆迁改造和城市建设带来的成果。在北城新区旧村改造中,为解决村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在确保现有村民全部安置的基础上,按安置用地面积的10%-20%预留了部分安置住房备用地和人均1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由政府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后交付集体使用;出让部分土地的收益全部用于村民购买养老保险、村民安置小区的配套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将村民安置小区纳入统一的物业管理,村集体承担50%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费进行了大幅优惠,并由村集体为居民一次性支付了5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高层建筑电梯费,确保居民安置房住得上、住得起。

三是坚持依法拆迁,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了拆迁许可、裁决、听证制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严格规范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这就从源头上规范了拆迁行为,减少了拆迁纠纷的发生。

第7篇

一、拆迁安置工作成绩显著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项目抓拆迁,关注民生抓安置,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表现出在困难面前不回避、在压力面前不退缩的精神状态,以前所未有的强度、速度、力度推进拆迁工作,同时也较好地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至月底,全区累计完成拆迁量444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45个,总面积达421.6万平方米,为全区转型提升、赶超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目标明确,认识统一。

大拆迁、大发展,不拆迁、难发展。拆迁与安置相辅相成,解决好安置可以促进和推动拆迁。各板块思想高度统一,认识高度一致,都把拆迁安置摆上了突出位置,作为当前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赶超发展的首选环节。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区统一确立了以项目定拆迁的基本思路,明确了安置房腾地、重点工程、经营性地块、产业园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五大类拆迁项目。以建促拆、安置先行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安置工作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程序规范,举措有力。

拆迁工作措施有力,各板块突出依法操作,按照依法拆迁、规范拆迁的要求,加大征地拆迁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力度,做到依法依规拆迁。动迁工作思路严密,发扬了钉劲、韧劲、磨劲,不厌其烦、不遗余力做动员拆迁工作。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通过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各项操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街道明确要求对住宅拆迁建筑面积、合法面积、安置面积等信息进行统一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街道对非住宅拆迁建立严格的会审制度,通过层层把关,确保非住宅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安置工作措施有力,顺应时展的潮流,各板块按照商品房的要求建设安置房,部分板块规划设计建设了一批品质上乘、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小高层和高层精品安置房小区。

3、千方百计,帮助安置。

为妥善处理和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各板块动足了脑筋,想尽了办法,通过挖掘整合各方面资源,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过渡安置的问题。如街道大力创新安置工作方式,出台安置房承租办法,努力缓解安置工作的压力,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一批临时安置房,酌情提高了过渡费标准。镇、街道等对在外过渡拆迁户办理婚丧事,给予特别的经济补贴,开展暑期走访慰问,向在外过渡的每户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慰问金。、、、、、等地分别通过建设临时过渡房、租赁轻纺城、印刷包装城等部分闲置用房和改建老医院、老中学、厂房等办法帮助解决老弱病残等困难家庭的临时过渡安置。政府的这一系列为民举措,也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二、拆迁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中,各板块及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拆迁安置工作,也集中反映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安置房建设有待加快。

当前,安置房短缺是直接导致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的最大阻碍。调研中反映,安置优先的理念尚未牢固确立,加之用地指标收紧、前期手续办理不及时、建设单位施工力量不足以及小高层和高层安置房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因素,是导致当前安置房建设迟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区累计有过渡户12680户(其中全过渡8865户,半过渡3815户),全区安置房缺口较大,多数过渡户需要2年左右时间才能全部安置到位。从调研中也了解到,安置过渡费支出数额较大,已成为各板块的重要负担。无论是从加快安置拆迁群众,还是减轻财政压力方面考虑,都要求各板块高度重视,加快安置房的建设。

第8篇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房屋拆迁 补偿标准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

1.补偿标准与房产行情存在差距,导致被拆迁人拆后就无房可住。2001年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要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等房屋拆迁补偿。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经济逐渐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导致市场物价飞速上涨,拆迁户得到的拆迁补偿金根本无法购买到同样地段和同样面积的房屋,对于低收入弱势群体、家庭经济条件差以及生活困难的拆迁户来说,拆后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2.依法拆迁时间要求与货币补偿存在脱节。拆迁工作是一项社会活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拆迁工作的每一步都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但有时,一些城市拆迁资金没有到位不能动拆,资金到位以后又硬性规定拆迁时间,从而导致拆迁部门没有时间完成法定审批程序以及公告、拆迁、安置等各项工作。时间太仓促,拆迁户难以接受,因而使拆迁过程中矛盾激化,情绪对立,造成,阻碍拆迁进度,酿成拆迁悲剧。

3.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对困难和问题预计不充分。部分拆迁单位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对拆迁政策认识不彻底,在老百姓心目当中形象不佳;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被拆迁方“活埋”在屋里者有之,被拆迁方打伤打残乃至打死者有之,因房屋被野蛮强拆卧轨自杀或上调自杀者有之,类似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激我们行将麻木的神经,让人觉得无聊无奈乃至无望。

二、城市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协调力度较弱。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工商、公安、房地产商、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及政府相关部门等多方面环节,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圆满完成拆迁工作。当前,大多数人片面认为拆迁工作只是规划局、土地局的事情。因此,很难有效的实现相关部门协调和联合开展拆迁工作。

2.相关政策不健全,导致纠纷加剧。随着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任务。现在法规、法规政策的透明度也不断得到提高,拆迁户对拆迁工作或对经济补偿不满意,一旦开发商不能够解决,他们就上访政府部门。而随着房价的不断刷新着上涨记录及拆迁工作相关配套措施缺失,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还是停留在原有水平,也是阻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关部门和拆迁人,对有关困难和问题预计不足。拆迁前对有关问题准备不充足、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拆迁户的调查分析不充分,未能完全做到心中有数,未能充分掌握被拆居民的主流民意,有的放矢;安置房源准备不足,很难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拆迁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不充分,宣传解释发动工作不广泛不细致,加重了拆迁居民的误解和疑虑。

三、提高房屋拆迁工作质量的对策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协调机制。在拆迁过程中,领导要高度重视,本着“和谐拆迁,平安拆迁”的原则,坚持做到秉公办事,不偏不袒,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以第一时间、第一力度、第一精力提高工作效能,不分昼夜,不厌其烦,热情服务,排忧解难,为拆迁奠好基、铺好路。笔者建议成立城市拆迁建设指挥部,主要起综合协调作用,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纽带,是服务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拆迁建设指挥部同时要建立以单位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如规划、监察、民政、财政、国土、建委、统计等职能单位的主要负责通知参加,实行现场会办制,为实行““和谐拆迁,平安拆迁”工作扫清思想障碍。

2.学习和借鉴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拆迁政策。首先要认真学习借鉴外省拆迁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思路,研究对策,努力完善拆迁政策体系,针对拆迁户自身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实施方案;其次政府要根据群众需要建设不同档次的廉租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尽量避免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及冲突,切实为困难家庭及弱势低收入人群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坚定不移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和群众观点,实践证明,只有坚定不移的维护好群众利益,拆迁建设工作得到顺利实施才能又好又快顺利开展。

3.加强监管,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限时办理、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其次要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最后要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4.提高宣传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加大拆迁工作宣传力度,舆论监督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市民了拆迁工作,支持拆迁工作;对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个别违法行为,个别开发商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行为,可以采取向上报送情况与向下通报情况相结合,公开报道与内部联系的方式,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日益加快,房屋拆迁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活动,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拆迁法律、法规,废止违法行为,使人民生活安居和谐。

参考文献:

[1]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132-136.

第9篇

关键词:城中村;拆迁;东部城市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31日

“城中村”是指伴随产业分散化以及乡村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为城建用地所包围或纳入城建用地范围的原有农村聚落。“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现象,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密切相关。其中,城市的发展与扩张是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外部推动力,所以城中村的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东部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扩大城市面积,整治城市容貌,许多东部城市都对城中村进行了拆迁与整治。在整治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

一、城中村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拆迁政策不统一、拆迁行为不规范

1、拆迁协议的签订问题。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协议。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拆迁人有时处于弱势地位,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帮助不大,甚至有时会出现因不签订协议而进行强拆的情况。

2、拆迁过程中不依法办事。其中,最为明显的则是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利益冲突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拆迁。从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产生矛盾甚至是摩擦,酿成惨剧。

(二)拆迁安置没有统一标准,补偿不合理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首先,征地的补偿费标准过低,不能保证城中村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其次,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没有依照《物权法》进行评定与估价,没有给予合法补偿;第三,城中村房屋拆迁后村民户籍被划入城市管理,身份变为城市居民,补偿却仍是按照村民的标准进行。

2、“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混乱。由于“城中村”房屋在地理位置、房屋性质方面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这些房屋地理位置上与城市房屋毗邻,但在房屋性质方面则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所以一般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而在这些房屋需要被拆迁时往往被划在与被拆迁的城市房屋的同一拆迁地段。所以,在实践中,对于需要被拆迁的“城中村”房屋究竟是否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或将来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补偿,拆迁人没有做好慎重的选择,导致“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程序混乱。

(三)拆迁后的安置工作不到位。城中村改造成功与否最关键的问题是村民失去土地、出租屋之后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来源应该如何解决。房屋拆迁后,村民从户籍上成为城市市民,但他们与城市市民又存在着一些差距。竞争力不如原本的城市市民,受教育水平也比较低,不能够保证自己失去房屋后的生活水平。另外,村民的医疗、教育、劳动保障等社会福利也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城中村中居住的除了本地村民外还有很多外地民工,房屋拆迁后他们很难再找到租金低廉的住处,很多地方城中村拆迁后没有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安置问题。

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出现很多问题,城中村房屋拆迁也是其中一个,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建设。

二、解决措施

(一)完善拆迁编制,规范“城中村”房屋拆迁及补偿程序。作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护。要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完善立法,使拆迁以及补偿问题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统一拆迁的方法,所有的拆迁行为都要做到合理合法。

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拆迁前应对城中村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建立“城中村”的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按人均占地面积的多少,分别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安排,并计划性地做好城中村分批改造规划图、用地规划图的科学编制工作,使基层干部、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熟悉办事程序,为拆迁改造创造条件。

(二)提高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城中村”改造之所以那么困难,主要是因为利益问题没有协商解决好,安置或补偿没有达到村民的要求。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工作应在对房屋进行评估与断定之后,结合本地物价以及生活水平对被拆迁人作出赔偿。补偿基本上应做到能够保证被拆迁人一定的生活水平。

同时,补偿方式应该多样化,除了现金补偿外,还可以由企业或政府对村民进行长期补偿,或者让农民入股分红等。

(三)妥善安置城中村村民,保障村民权利。城中村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户籍划入城市管理,身份变为城市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应按照城市居民的管理标准保障村民的利益,解决好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子女上学问题等。

在安置过程中,把失地农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结合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的情况,可以进行技能培训,就业培训,解决市区房屋后的生存问题等。

(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城中村”房屋如果被国家征收,被拆迁人享有合法补偿的权利,“城中村”房屋如果属于个人住宅,则应该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但如上所述,当“城中村”房屋被拆迁人的这些权利被侵害时却不能得到很好的救济,缺乏法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有时甚至因为强拆出现自焚等激烈行为,因此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同时,也应对征地实施进行监管,保证拆迁行为和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如果因房屋拆迁确实导致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的差异,各个地域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解决措施需要结合地区特点,分析补偿政策及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总体而言,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发展应当与城中村村民的个人利益实现进行综合平衡,不应使农民利益受损,从而为构筑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经济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家海.社会学视角下的和谐社会-获奖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郑也夫.都市的角落.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3]林聚任.当代社会发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4]颜秀金.关于完善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探讨.河南国土资源.

[5]王晓东,刘金声.对城中村改造的几点认识.城市人口.

第10篇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2014年我区将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按照区政府要求,各乡镇对照城乡挂钩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了调查和摸底,经区国土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确定平桥、朱桥、溪河、施河、车桥、流均、复兴、博里、仇桥、宋集、苏嘴、南闸、林集、三堡、范集15个乡镇申报的24个项目130个复垦地块,纳入2014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项目总规模1286.13亩,实施后可新增农用地1286.13亩,新增耕地1132.89亩。备选库已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京康泓不动产工程有限公司已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挂钩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

(二)实施要求

1.项目地块拆除复垦前,各乡镇须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搬迁户意见。

2.各乡镇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拆迁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签订拆迁协议,组织实施建筑物拆除工作。

3.各相关乡镇在完成拆除任务后,迅速转入拆迁后地块的复垦工作,确保做到拆除一块复垦一块。复垦要严格按照实施规划要求进行,确保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4.对复垦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的较大地块,复垦工作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规范化操作。

5.安置工作中应广泛听取被安置户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被搬迁户得到妥善安置。

6.各相关乡镇每周须向区城乡挂钩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城乡挂钩办公室与区督查办应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拆迁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期限

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项目申报阶段(1月1日-3月31日):主要开展前期准备和调查摸底,根据工程量调查情况,对拆迁安置费、安置地块征地规费及农民补偿费、拆旧区土地复垦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建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进行测算。根据调查测算结果,组织申报2014年度拆迁复垦项目,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并参加市级专家评审,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组织拆除阶段(4月1日-6月30日):发放拆迁通告,出具评估报告,与农户签订拆迁协议,落实安置补偿方案,各乡镇完成拆旧区内所有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实施复垦阶段(7月1日-8月20日):对拆迁地块组织复垦,需要进行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的,应按照复垦实施方案进行实施,确保复垦地块符合种植要求,达到验收标准。

申请验收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乡镇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准备好每个拆旧地块拆迁整理前、拆迁整理中、拆迁整理后的图片资料(含电子版)、资金使用报帐单、结算凭证、拆迁协议以及招投标材料等资料,向区城乡挂钩办公室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区政府申报上级国土部门验收。

四、保障措施

各相关乡镇作为城乡挂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大局意识和科学发展意识,在城乡挂钩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城镇化发展紧密结合;二是与农业产业化调整紧密结合;三是与加快工业化进程紧密结合。同时,还要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对城乡挂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专门调整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城乡挂钩工作的日常事务。各相关乡镇也要建立健全工作班子,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挂钩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推进有序。

(二)强化资金保障。今年区政府继续根据新增耕地面积(最终以省市验收确认的面积为准),按5.5万元/亩标准分三批按3、3、4比例下拨挂钩实施经费,所产生的挂钩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对乡镇确有项目需使用指标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审定。对消除违法用地指标的调配,由区国土分局扎口管理并报区政府审批落实。区财政局、城投中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11篇

为加快推进我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旧房拆除复垦工作,根据《XX县2019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9〕X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户安置后全部腾出的旧房屋、宅基地及院落等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拆除旧房将宅基地和附属设施占地进行复垦,充分使用土地资源,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精准实施原则。

充分发挥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户和村级组织在宅基地复垦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搬迁户自愿自主复垦宅基地,注重迁出地土地开发与生态修复。

(二)分步拆除、整村复垦原则。

先对已经签定《搬迁复垦协议》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户腾出的旧房屋、宅基地及院落进行拆除,再对易地扶贫搬迁旧房进行拆除。待两种类型的搬迁户全部旧房拆除后,整村进行复垦。

(三)责任明确、协作推进原则。

旧房拆除、复垦所在地常店村党支部、村委会是项目实施主体,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是本村旧房拆除及复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亲自指挥,确保于202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工作任务。

三、实施内容

(一)2012年XX县扶贫异地搬迁对象。

(二)2019年XX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对象。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0年6月30日前)。

常店村两委干部到高家庄、任家庄等自然村搬迁户中,广泛宣传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及复垦政策,引导农户支持和参与旧房拆除与复垦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审核公示(2021年7月31日前)。

常店村两委对测绘公司测量旧房拆除及复垦面积进行逐户审核看是否测量到位,并将测量情况进行公示,做好留存影像资料等。

(三)组织拆除(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

1、对2019年XX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对象,由常店村两委委托专业队伍统一实施拆除工作。

2、对2012年XX县扶贫异地搬迁对象参照实施2019年XX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对象旧房拆除工作,按照测绘公司测量和估价结果,补足差价后,进行旧房拆除工作。

3、对不属于2012年XX县扶贫异地搬迁和2019年XX县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对象的房屋进行拆除,按照测绘公司测量和估价结果,补偿房价后,进行旧房拆除工作。

4、旧房拆除复垦地块质量要达到:复垦地表上的砖瓦、木料和原房屋基础基石等建筑物要拆除清除彻底,并及时清运干净,地表平整、可直接垫地。

5、要严格执行政策。即搬迁户原有的旧房要全部拆除,严禁将拆偏房、圈舍、烤房等冲抵旧房拆除,严禁弄虚作假。

(四)实施复垦(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由常店村两委委托专业队伍或有实施复垦工作的村民进行土地复垦,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实施,经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复垦费兑现。

完成复垦后,由常店村委会选址统一规划农具点和粮食临时堆放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成立XX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组,成立常店村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指挥部,分别承担督察指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落实。

1、常店村支部、村委是农村危旧房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要亲自安排、靠前指挥,做到底子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资料完善。要做好旧房拆除前、拆除中和拆除后的影像资料的收集,拆除前照片包括旧房及附属设施远景、近景图片(其中近景照片必须能辨别户主及房屋结构),要确保旧房拆除地块复垦位置准确,四至边界清楚,工程建设内容与拆旧复垦方案相一致,并妥善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镇财政所负责对旧房拆除复垦工程施工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XX自然资源所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对复垦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旧房复垦耕地质量进行验收;编制竣工验收资料。

(三)严格督查,严肃问责。

XX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组将采取“一周一调度、一旬一督查、一月一通报”的督查机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第12篇

在整改过程中,我处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落实部门、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受各种原因制约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或向群众说明情况,采取措施逐步解决,使群众切实感觉到党组织和党员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发生的新变化。

二、落实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措施

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共征得意见×××条,经过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共三类,一是拆迁管理;二是物业管理;

三、是办照难;

(一)、拆迁管理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本次征求意见涉及拆迁管理较多。对涉及拆迁问题,我单位确定拆迁办主任程济平为整改负责领导,落实拆迁办为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为拆迁办副主任刘贤义,整改时限定于4月至5月末。通过本次整改,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对全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每一个意见和建议做到认真负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认真自查,分别制定出整改措施(详细附后表)。

(二)、物业管理

伴随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工作也有较高的期望,在本次征求意见中,涉及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也较多。对涉及物业管理问题,我单位确定常务局长王洪林为整改负责领导,落实物业科为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为物业科科长张军,同时根据不同的问题分别确定合理的整改时限,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详细附后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当前存在一定难度,如物业收费困难(业主缴费意识差)、与环保、卫生、自来水、供热站等行业部门之工作的衔接、过去旧楼历史遗留难题等等,若想在短时间内解决很困难,作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的达到百姓满意。

(三)、办照难问题

本次征求意见群众反映办照难的也比较多,涉及的这一问题,我单位确定业务局长王兴福为整改负责领导,落实产权科、交易科为整改责任部门,同时科长于乃会、张新伟为整改责任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分别对每个楼宇作了调查,详细确定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措施(详细附后表)。对于手续齐全的办照者,我处现在作到三天即可领取房照,急用的还可作到“立等可取”。群众反映的这些办照难的楼宇均是历史遗留的缺少相关手续,其中我们能够帮助解决的现在正积极协调帮助百姓解决(如联系开发商),解决不了的我们也已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总之,只要手续齐全我们将在最快的时间里让百姓拿到房照。

三、具体要求

在落实整改方案过程中,要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抓好分管理部门将整改方案落实到位,把整改提高工作抓实、抓细。第一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每项整改任务负总责,一抓到底。

在落实单位整改措施同时,我们也注重对职工精神面貌的整改,要求全体广大党员能够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

好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制定个人整改方案,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后附:房产处梳理意见和建议、整改措施时限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