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8:18: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禁毒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高度重视戒毒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吸毒人数持续增长、涉毒犯罪活动猖獗、社会危害加剧,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戒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迅速行动起来,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禁毒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遏制泛滥,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禁毒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禁毒戒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医药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戒毒宣传教育力度。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宣传活动,把《戒毒条例》宣传纳入全市“六五”普法计划,以“6•26”国际禁毒日为平台开展戒毒宣传月,充分运用各种传媒,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戒毒条例》,使之家喻户晓,提高广大群众拒毒防毒和参与禁吸戒毒工作的意识。企业要开展面向外来员工的宣教,学校要举办“禁毒两堂课”,娱乐服务场所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宣讲,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各地禁毒办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牵头组织禁毒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通过举办讲座、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运用《条例》,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要按《通知》要求,开展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在接受刑罚的吸毒人员和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贯彻《条例》,使其坚定戒毒信心,配合戒毒工作的开展。
三、切实抓好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各地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
各地应对符合医学上吸毒成瘾标准,现场抓获的吸食注射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吸毒人员、家属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因吸食注射受过处理又吸食注射的人员、社区戒毒后又吸食注射的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全市公安、司法戒毒场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依法收戒。强制隔离戒毒按照“就地就近、划片移送”的原则实施,我市建有公安、司法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对象就地收戒,戒毒所床位满员后,按照划定的片区,将强制隔离戒毒对象移送省级司法戒毒所收戒;市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按期解除戒毒和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市禁毒委诊断评估备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含因病)意见报市禁毒委诊断评估审批。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挂靠在综治办,要负责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并指导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戒毒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和定期尿检,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帮助、护理、服务和监督,年末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
各地要在吸毒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工作站,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落实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选择一个有一定规模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作为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公安机关要做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探索对身患疾病残疾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的处置办法。公安派出所要加入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帮教谈话、定期尿检、戒毒人员信息录入及年度戒断评估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机结合。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协调并指导强制隔离戒毒所取得戒毒医疗机构资质,协助公安机关解决身患疾病残疾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的处置办法。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戒毒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关心吸毒戒断人员的生活保障,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
工、青、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要组织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加强戒毒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专业工作队伍,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深入贯彻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平和安厚)现场会议精神,市、县两级禁毒办要积极主动提请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落实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建立由基层综治、司法、公安、社会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本地登记在册海洛因类吸毒人员百名以上的芗城、龙海、浦、平和、东山,要整合相关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力争实现“社会面上海洛因类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50%以上”的目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所需经费,要按《条例》规定执行,纳入县(市、区)级(街道、乡镇)财政保障。
(二)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有效促进吸毒人员戒断的基础上,还要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积极探索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提供公益岗位等四种就业模式,努力帮助这一特殊人群回归社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愿意前往戒毒康复基地生活工作的,可以介绍到戒毒康复基地执行社区康复。
根据《条例》规定,外地户籍吸毒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社区戒毒,为有利于这一特殊人群的回归,对办有“居住证”的吸毒人员实行就地参加社区戒毒的方式,与实际居住地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协议。对超过规定时间不到社区报到或违反协议的,按照《条例》规定呈报强制隔离戒毒。
省禁毒办将统一制定社区戒毒(康复)的各项制度规范、各类文书,在正式文本下发之前,我市仍然使用市禁毒办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手册。
(三)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进一步扩大受治面。积极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措施。各级政府及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年内争取在东山增设一个药物维持治疗站点。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要每个季度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药物维持治疗站点的检查指导,主动掌握情况。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进一步加强禁毒宣传工作,使的危害性深入人心,积极引导群众自觉拒绝,我镇以“遏制来源,遏制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总体目标,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将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靠实责任
(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成立了以武装部长任组长,综治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社区、村负责人、站所长为成员的外出务工人员预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把禁毒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
(二)落实任务和措施,制定了《外出务工人员预防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落实到7个社区居委会、2个村委会、团委、妇联等基层组织单位。
二、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春节前后,汽车站、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人群聚集,我镇组织各社区、村和相关单位利用标语、传单、现场演出等形式,开展了以“文明外出务工,切莫沾染”为主题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5次。举办对外出务工人员禁毒知识讲座,并在各公共场所内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加强了对各公共场所新型的预防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禁毒资源,发动禁毒专干、禁毒志愿者深入辖区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致青少年朋友的一封信》、开展“小手拉大手禁毒建和谐”活动,大力宣传《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做好对外出务工人员各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实现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全覆盖。
活动期间,社区禁毒专干、志愿者向辖区街道、商铺饭店、娱乐场所发放、张贴禁毒宣传书籍、画册;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团委等部门,采用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各类禁毒宣传展板、散发禁毒宣传单、宣传册等方法对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了5000余份宣传材料。
总的来说,自外出务工人员预防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我镇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全年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但是我们的工作离上级禁毒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措施,夯实基础,大力减少或杜绝犯罪和吸毒人员的重新吸毒事件的发生,为全镇禁毒工作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各位领导:
下面我就司法局一年来在禁毒工作上作一个简单总结回顾,就一下步工作的开展作一个表态。 2013年县司法局紧紧围绕中心建设、服务经济大局,在禁毒工作上做了以下工作:
一要强化领导,严肃责任。司法局作为禁毒工作的责任单位,不断加强了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一日不绝,治安一日不稳”的理念,亲自安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具体指导。
二、普法宣传,成效显著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广大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司法局一年来在禁毒工作方面加大了对《禁毒法》和《禁毒条例》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不同形式对全县公民进行宣传教育。为全面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营造浓厚的禁毒宣传氛围,我局在三月份综治宣传月上举办《禁毒法》宣传咨询活动,悬挂禁毒横幅六条、展出禁毒宣传图板14块,并设立法律咨询台。通过直观宣传方式,吸引了大批群众前来咨询观看禁毒宣传图片,进一步提高了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禁毒意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在“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在县政法委的组织下,组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了法制宣传日活动,以“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本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现场直播、展出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大力宣传《宪法》、《禁毒条例》、《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二)狠抓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区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点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为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我局普法办坚持“定期深入学校课堂讲法制课,通过“以案说法”、“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教育”等活动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和用法。针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乡镇司法所配合派出所广泛开展校园外及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的清理整治,从源头上截断黄、赌、毒等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的诱惑和侵犯。
(三)密切配合公、检、法,打好缉毒破案攻坚战,全力遏制犯罪。县公安局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司法局要司职尽责,密切配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切实做好社区戒毒人员和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工作,对涉毒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戒毒和康复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好管控措施。
(五)重点做好戒毒回归人员无缝对接、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决不能让戒毒人员出现复吸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面失控吸毒人员。
我局将在下一阶段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司法局不断明确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在禁毒宣传教育、打击犯罪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5月13日,普安县高棉乡综治办联合司法所、禁毒办、派出所、卫生院、安监站、创卫办等相关部门,利用赶场天开展以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和“平安高棉”建设为主旋律的五月综治集中宣活动,助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
宣传活动采取现场有奖问答、悬挂横幅、扫码关注、电子显示播放、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了中央《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的《实施细则》,及普安县“平安建设”、打击“盗抢骗”、打击非法集资、防处、特殊人群管理、铁路爱路护路、见义勇为、禁毒、安全生产等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还现场讲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知识,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知晓率。
据悉,此次宣传活动共向过往群众发放《综治宣传月宣传手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手册》、《依法禁毒,构建和谐》、《扫黑除恶知识读本》、《反知识读本》、《禁毒手册》等宣传资料15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幅,电子播放宣传标语21条,发放围裙112条、扶贫手提袋210个、雨伞30余把、扇子100余把。(潘林合)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着我乡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涌入,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面对严峻的禁毒形势,乡党委、政府高毒重视,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现将我乡禁毒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
乡党委、政府将禁毒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日程,在乡党政班子会议上作专题研究部署,按时召开全乡禁毒工作会议、禁毒工作业务培训会议、禁毒工作推进会议、禁毒工作联席会议、吸毒人员排查会议等会议,与辖区5个村(社区)及乡直单位签定了禁毒工作责任状;制定出台《乡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乡年终考核。
成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和副乡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乡直单位、五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具体负责统筹全乡禁毒工作。
二、摸清底数,全面管理
我乡在册吸毒人员51人,其中:强制隔离戒毒2人,关押在所3人,社区戒毒人员2人,社区康复人员2人,其他吸毒人员42人(其中死亡2人)。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全部纳入社区工作服务站管理,按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要求,认真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三、源头治理,禁种铲毒
根据县禁毒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了禁种铲毒排查小组,深入到田间地头、农户房前屋后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排查不留死角。经排查近三年来我乡未发现有种植罂粟、大麻等情况。
四、强化宣传,广泛动员
按禁毒工作重点要求,明确了宣传要点、宣传方式,由乡综治办牵头,乡团委、妇联、工会、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中小学等多部门参与宣传,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一是运用好“6.26”、“10.26”等宣传平台,在集镇设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展板、现场咨询等方式集中宣传,目前共发放宣传资料60000份,服务咨询群众1500人次。二是播放《禁毒知识进万家》光碟,悬挂“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和“全民动员,积极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等标语120余条。三是中小学组织召开禁毒班会、拒绝从我做起等活动,增强中小学拒毒意识。四是通过傣乡**微信平台宣传《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五是积极开展**中心校市级禁毒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影片、展板及解说员的讲解,营造浓郁的校园禁毒工作氛围,守护好国家的“花朵”。
五、存在的困难
1.禁毒业务人员素质不过硬,禁毒工作开展情况不平衡。
2.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落实有差距,未形成工作合力。
3.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不够到位。
六、下步工作计划
1.运用好宣传平台。运用好“3.15”、“6.26”、“10.26”等宣传平台,以案说法和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有效地将禁毒宣传落到实处,形成宣传教育全覆盖目标。
2.完善禁毒工作新机制。一是加强督查。对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清理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发挥乡村干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抓实基础。完善禁毒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管控、帮教机制,责任到人。三是强化培训。加强禁毒专业队伍的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综治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禁毒工作能力。
为了推动禁毒宣传活动的深入,社区开展了一场禁毒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发放禁毒宣传资料500余份等形式,宣传危害。
全面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群众的识毒、拒毒意识,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尤其一些青少年深深认识到了对人的生理、心理造成的伤害,以及吸毒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了他们自觉远离、自觉抵制的意识,提高了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使广大居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给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防毒、拒毒和禁毒意识。
通过本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禁毒宣传的覆盖面,使大家更清晰的认识到的危害,增强识毒、拒毒、防毒能力,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构建和谐社区、平安社区。
为更好的开展校园禁毒防艾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对和艾滋病危害的认识,提高学生禁毒防艾的意识,州残联、市人大、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团市委、勐卯镇、市住建局与驻勐卯镇姐岗村委会新农村建设工作组于6月25日在瑞丽市民族中学联合开展了“深入创建无毒校园,促进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的禁毒防艾宣传活动。瑞丽市民族中学全体师生5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活动上,市公安局禁毒办主任王荣富结合自己从事公安工作多年打击禁毒贩毒的亲身经历,运用典型案例,深入浅出,重点围绕“什么是、的种类及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深刻阐明了给人类、给家庭、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宣传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自觉增强预防抵制侵害的能力,自觉远离、拒绝,并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形成共同抵御的强大动力。
市防艾局杨云波则以《拒绝艾滋,珍爱生命》为主题,结合当前艾滋病感染和蔓延的严峻形势,着重从“什么是艾滋病、艾滋病的症状表现”等方面给家庭、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要洁身自爱,从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拒绝艾滋,珍爱生命,共建和谐美好明天。
市交警大队宣传队肖光宣讲了交通安全知识;市住建局冷军副局长讲解爱护环境及公共设施方面的知识。
经统计,此次活动共展出展板50余块、发放禁毒防艾、交通安全、森林防火、反等宣传材料8500余份,受教育人群达700余人 。通过此次禁毒防艾活动让干部职工、师生和群众对和艾滋病有了一个深刻清醒的认识,纷纷表示要提高警惕,自觉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陶冶高尚、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情操,抵制,预防艾滋,共筑中国梦。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社区居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区居民参与与禁毒斗争的合心力、努力创建"无毒"社区,抵制,参与禁毒的主题活动,帮助社区居民认清的危害。6月18日,红星社区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活动。
今年,我街道按照中央、省、市、区禁毒工作指示精神,狠抓落实,为圆满完成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免费文秘网站的领头羊...文秘站网:]
一、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为禁毒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为了确保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全力推进,街道将禁毒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保障,机制保障,队伍保障,特别是经费保障上予以大力关心和支持,给禁毒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街道党工委书记廖全军同志负总责亲自抓,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具体抓,并成立了以政法书记为组长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专职禁毒工作联络员,从各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到禁毒办,17个社区居委会,辖区100多个单位都相应地成立了禁毒工作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抓禁毒工作,建立健全了毒情信息,大大增强了禁毒工作的主动性,有力地推动街道禁毒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强化禁毒宣传,注重社会实效,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1、抢抓时机,突出禁毒日的宣传。我们借助“6·26”国际禁毒日的东风,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活动,在“6·26”期间,我们组织辖区20__多居民,在苏仙岭举行“拒绝,万人登山”活动;另外在飞虹路和苏仙影视城又设了两个法律知识咨询点,向广大居民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标语500多张,横幅60多条,把禁毒宣传推向。
2、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狠抓了高危人群的禁毒法制教育。在辖区机关单位、中小学校发放《禁毒宣传手册》20__余册,每个社区一幅永久性的《禁毒条例》,并组织在押的吸毒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了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识毒、拒毒、防毒能力,使禁毒工作更加深入人心。
3、长抓不懈,突出预防性教育,加大了对中小学生预防教育力度。我们在苏园中学、市二中、苏仙中学建立了禁毒教育示范基地,以点带面,每年参观受教育的学生达5000多人,另外,各校设立了法制副校长,要求每学期上禁毒课不低于2课时,这些举措,增强了中小学生的自我预防能力,不少学生由于内心感受深刻,写出了难忘的心得体会。
4、齐抓共管,借助企业扩大宣传声势。我们不仅在各社区、各学校深入宣传,还与企业挂钩联手。今年,我们大部分社区与“老百姓大药房”联手,结合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了多次禁毒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强化禁毒责任,落实帮教措施,扎实推进“无毒社区”、“无毒单位”的创建工作。
1、搞好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毒情情况。今年,我们组织社区居委会、派出所、辖区单位对整个辖区近10万人口进行了两次涉毒人员情况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涉毒人员逐一登记,建立档册。
2、加强监控,严格落实帮教措施。对人在户在吸毒人员,全部实行了由社区民警,单位、社区、亲属组成的“四位一体”的帮教,共成立了帮教小组62个,帮教率达100,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开展定期上门走访,谈心、尿检等工作。一方面对帮教对象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对帮教对象从生活、就业、人格上关心挽救。通过这些措施,目前辖区内没有发现新滋生的吸毒人员,115个吸毒人员除已死亡的3人外,其中强戒和劳教判刑的有45人,外迁2人,戒断3年没有复吸的3人,剩下的62名吸毒人员通过尿检测试有22名转为阴性。
3、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无毒社区”工作进程。今年在原有的基础上,立交桥社区、王仙岭社区和市文化局等10个单位,通过市、区禁毒部门的考核验收,荣获了“无毒单位”称号。目前,其他社区和单位,正在为创建“无毒社区”和“无毒单位”努力工作。
四、强化打击手段,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全力营造禁毒工作高压态势。
一是加强了信息反馈工作。通过摸底排查,对部分顽固不化和对社会危害影响较大的吸毒人员,及时与公安机关、禁毒大队联系,
共抓捕送劳教强戒24名。二是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我们充分发挥专业治安巡逻队的作用,在配合打击“两抢一盗”专项行动中,共抓获“两抢”吸毒人员6名。通过严厉打击,有效地遏制了的蔓延,压缩了吸毒人群,萎缩了市场,减少了犯罪案件的发生。
总之,由于街道党工委的重视,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禁毒工作还任重道远,我们将继续努力,彻底取得禁毒工作的全面胜利。
要求,结合我局2007年到2009年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了自评,现将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工作,把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推进全县普法依法治理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开展“三五”、“四五”乃至现在的“五五”普法中,都在普法规划里把青少年列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成立了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劳动等部分领导为成员的××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组织全县的法制教育教育工作。依法治县办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各单位,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信息汇总和反馈。县法律援助中心,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的青少年列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具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向单位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对需要走诉讼程序的,经中心审核符合援助条件后,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办理,2007年以来,共为青少年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1件。
(二)切实抓好青少年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2、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一是开展法制讲座活动。从政法各部分聘请业务骨干作为法制副校长在每个学期开学期间分赴各乡(镇)、各学校上法制课,重点讲授了《民法》、《刑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云南省禁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学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二是教育引导学校、家长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2008年6月,县依法治县办、团县委邀请州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州财校原副校长何文忠老师在县委礼堂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题教育讲座,300余名青少年监护人聆听了讲座,进一步增强了青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的法律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活动。各学校在抓好课堂教育主渠道的同时,还积极创新教育手段,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作文比赛、法制黑板报评选等,将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 4、对青少年开展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以“6.26”国际禁毒日契机,围绕“拒尽 珍爱生命”为主旋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
泛深进地针对青少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在“6.26”期间,组织全县各乡镇司法所,在各乡镇利用群众赶集的“街天”,对禁毒知识进行宣传。三年来,共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30余场(次),受教育学生达8万余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经过几年的普法教育,我县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很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但我们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2、普法质量不高,教师队伍
缺乏专业化。目前尽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把握一些理论知识,碰到实际题目,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碰到的题目,教学质量大打折扣,学校固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职责不清,对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
4、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没能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到学校上法制课不正常。
三、要解决上述问题,有以下建议
1、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2、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2003年甘肃省将在河西走廊退耕还林108.57亩。由于河西水资源极缺,地下水逐年减少,将主要发展草业,栽种乔、灌木,尤其是成活率高、吸取地下水较少的红柳。对大面积荒滩,宜林则林,宜封则封,将封滩育林与退耕还林相结合。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本刊讯】经过大约两年的制定研究,在去年12月份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甘肃省第一部为保护一处文化遗址的专项立法。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是根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内容,结合莫高窟保护工作的具体问题,经过充分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获得通过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法律条款规定科学、规范、详尽、准确是该《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该《条例》的内容,正确处理了莫高窟利用、开放、旅游、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条例》共5章,41条,内容规定了莫高窟保护的对象、范围,保护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对保护经费的来源及使用、保护规划的制定、文物维修、考古发掘、安全防范、文物展览、旅游开放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文物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公民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涵盖了莫高窟保护管理工作的所有方面。
甘肃省文物局副局长廖北远和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参加了新闻会,认为该《条例》是一部体系完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影响的立法。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文物保护事业的高度重视,而且也标志着甘肃省文物保护领域的立法和依法管理进入了新阶段。该《条例》实施之后,省文物局还将做一系列的宣传工作,形成一个全社会都来保护文物的良好气氛。
西气东输工程进展顺利
横贯中国东西的能源传输大动脉、西部大开发标志性项目――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自去年7月份开工建设以来,进展顺利,工程施工日前已进入甘肃境内,3月1日起,甘肃段将全线开工。
西气东输工程西起新疆轮台县,东止上海市,途经新疆、甘肃、宁夏等10个省市区,全长3900公里,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总投资400多亿元。管道工程经过戈壁沙漠、黄土高原、太行山脉,穿过黄河、淮河、长江,是我国目前距离最长、投资最多、输气量最大、施工条件最复杂的输气管道。据甘肃省有关部门介绍,开工在即的西气东输工程甘肃段在甘肃境内将铺设990多公里,占工程全线的1/4。管线从安西县进入,途经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武威、白银6个市的11个县市区,全段将设6个输气工艺站场及若干个加压站。
西北最大生态园西部绿洲动工
东北有“虎园”,西安将有“狼滩”。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生态园区西部绿洲已开始动工兴建,明年4月将建成运营。
该园区位于陕西省长安县郭杜镇西万公路旁,总面积达2500亩。园内有20多个植物生态园区,8个生态馆,300亩湖面,占地400亩的山体,大型项目如荷兰风车广场、侏罗纪石林、与狼共舞广场、巨型生态文化雕塑、40亩的植物迷宫、四季飞蝶的蝴蝶馆、禁毒教育的罂粟馆、欧洲风情广场等,均填补了西北及国内的空白。生态园内蛟河河滩是“西北狼滩”所在地,这里将放养红色、灰色、白色三个种群的狼200多只,让人们驱车穿行其中与狼共处,提供一个感悟生态文化的佳境,奏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主旋律。
在这世界上依然有很多人伸出双手,无限乐意甚至带着乞讨的神色对说:“好的,拜托,请给我吧!”在这样的环境下,大多数政府都不得不对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而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持续了一个世纪。自从1961年开始,针对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者到走私者,从卖家到买家,国际上均有统一的惩戒和管控措施――联合国很早就出台了国际禁毒公约。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第一部关于禁止鸦片的公约《国际鸦片公约》。从那以后,到1988年为止,国际上先后制定了有关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共计12份。
打击之战终点的序幕
2016年4月19日,世界问题特别联大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为期三天。然而,这条一直以来被认为牢不可摧的国际统一战线,却在不知不觉中早已出现了明显的裂痕。就在晚些时候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一些国家已经公开支持修改统一的管控规定,转而根据不同国家自身需求,实行不同的惩戒和管控措施。于是,现在的问题就是:联合国在未来是否会软化态度,还是会继续坚持在问题上各国统一战线?――在此前有无数证据证明,联合国的“零容忍”实施起来并不容易。
尽管在此次会议上,美国软化了针对的鹰派立场,但其他国家却明确了自己的位置。中、俄、印三方共同表示,对全球问题深度关切,重点关注非法生产和走私鸦片、可卡因、新型精神兴奋剂等人工合成。中国公安部长郭声琨表示中方愿与有关各方一道,认真落实世界问题特别联大成果,切实维护以三大禁毒国际公约为基石的现行国际禁毒机制,积极参与联合国倡导的禁毒国际合作,为实现“无毒社会”目标而共同努力。但有的国家,诸如英国,政治家们将他们的职业生涯押宝在了杜绝使用问题上。尽管这些国家的大多数公民均表示,不会忍受政策的变化。此次会议中,另一个导致倡议合法化/部分合法化的催化剂,则是来自于的产出国和主要交易国中数量庞大的团伙。例如,在墨西哥,由于“战争”而导致的死亡率已经拉低了整个国家男性寿命的平均数。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次会议上部分国家公开反对“公约”的行为有可能会在未来成为问题的转折点。那么,对于拒绝统一战线的“改革者”而言,可以选择的路有哪些呢?短期而言,他们可以发表对于会议官方申明的异议。长期而言,他们可以尝试协商豁免权,正如玻利维亚在此前的联合国会议中所做的那样。在得到豁免权后,玻利维亚唯一的一次出席联合国会议还是在2013年,而在那次会议上,它还额外获得了一项终身修正案,即允许人民咀嚼古柯叶。
除了中美等大国以外,这次会议的另一个关键国家是加拿大,原因是新上任的总理早在选举中曾做出承诺,将大麻的使用合法化。如果加拿大真的走上这条道路,以它的经济实力,带来的影响很有可能就如此前提到的玻利维亚一样,将激励很多其他国家做出同样的选择。如果这样,加拿大将会成为西方国家中第一个不仅允许药用,同时允许自由使用的国家。值得一提的是,严格定义来说,美国并没有正式地允许大麻合法化。尽管很多州制定了州内条例允许大麻合法化,但这一条款并不在联邦法律范围内。
“这次会议不会成为打击战争的终点。”来自英国改革派慈善机构“Transform”的Steve Rolls说。“但是它有可能拉开了打击之战终点的序幕。”但显而易见的是,针对的战争还远远不会结束。
瑞典:“零容忍”
在欧洲,对于管控最严格的条例莫过于瑞典的禁毒条例了。长期以来,这个国家始终致力于创造一个“无毒”社会,这也直接决定了其在政策上对于贩毒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在瑞典,即使是普通药物的使用,其级别都比中欧的其他任何国家都低。来自联合国禁毒与犯罪办公室的一份报告更赞扬道,“瑞典在禁毒方面收获的成果向我们证明,世界上的每一个政府都应该为自己国家不同程度的问题买单。”但是,对这份报告的批评之声则认为,瑞典的使用率之所以低,并非因为其对的严格管控,而是由于这个国家一直以来的节制文化――酒精和处方药的消耗率也同样很低。同时,瑞典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相比其他国家也非常小,而这两者都是导致使用率上升的动因,这又和瑞典本身的低失业率以及高社会福利不无关系。
批评人士认为,对于“零容忍”带来的弊处是,大量吸毒人员会因为资源的稀缺,反复使用针头引起交叉感染。与此同时,那些成瘾者又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得到相应的医疗帮助。与得到治疗相比,他们更害怕被拘捕。这也意味着,尽管在法律管控下,使用者会变少,但这部分群体的死亡率却非常高,报告显示这项数字远远高于欧洲正常死亡率的3倍,即每100万人口中大约有70人。
葡萄牙:使用合法化
在葡萄牙,人们可以使用任何非法药物而不必担心进监狱――这些非法药物中包含了、可卡因甚至是海洛因。对此,批评者们认为,这项于2001年颁布的政策将极有可能激励更多人尝试。
当然,这项法令的颁布给葡萄牙的犯罪格局带来了变化。最大的变化在于,对于使用者而言,重回健康的途径变得容易了。政策出台以后,由于而引起的死亡率下降到了2001年同期的1/4;通过注射器交叉传染引起的艾滋病感染率则下降到了同比的1/20。但总体的使用人数变化,却没有明确数据支持。
更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葡萄牙,也仅仅是对使用获得了合法化,而非贩卖。这意味着,贩毒/涉毒在事实上仍属于犯罪行为。“这条政策颁布的意图本身就不是降低犯罪率,而是帮助那些有毒瘾的人们。”英国全球调研报告的领头人,Alex Stevens说道:“现在的结果显示,他们达到了他们的目的。比如免费发放注射器,以及向海洛因成瘾者发放的帮助戒除成瘾性的美沙酮。”
美国:部分州的自由市场
在美国,部分地区对大麻生产和销售也进一步合法化。
尽管有的人吸食大麻而没有产生任何问题,但事实上,仍有很多人因为吸食大麻而产生了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还有不少人由于吸食大麻,造成了对大麻成瘾。批评者认为,大麻的进一步合法化会导致更多的大麻吸食者,并由此产生更多健康问题。“这就像原油和酒精问题一样――如果价格下降,而且更加容易在市场上买到的话,那么对于它们的消耗自然也会进一步上涨。”Keith Humphreys说道。她是一名就职于斯坦福大学的精神病学家。
还有一些国家在对待合法化的问题上,采取的则是观望的态度。比如西班牙采取的就是上述两者结合的方式:允许种植大麻及开办大麻种植者俱乐部,但禁止对其作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将其销售给未成年人。而乌拉圭则计划将大麻出售权交予部分国家特许的药店。但是,在美国科罗拉多,大麻的广告被大张旗鼓地展示在商店橱窗里,同时在各种宣传页以及手机软件里,也时常出现大麻广告的身影。“这完全是资本主义的行为。”Humphreys说道,“我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他们正在创造一个新的,且更加危险的烟草行业。”
在欧洲,海洛因的使用呈现出每年递减的趋势,而在美国,这个数字在近期又开始上涨。这也许和这些地区内越加广泛地使用处方类和鸦片类止痛药不无关系。在美国,情况已经糟糕到由于过量吸食而引发的死亡被称为“一种新型传染病”。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民众即将在今年就大麻合法化问题进行一次公投。而目前民意的结果更倾向于允许使用少量大麻,同时对大麻广告数量进行限制,以及在广告上贴上大麻对身体有害的警告标语。“我们正处于一场大规模试验的中心位置。” Stevens说,“每一个不同的模型都显示出了它们自身的优点和劣势。”
瑞士:处方形式的烈性
对于类似大麻等轻度的使用合法化还可以被人理解,但是实在很难想象烈性如海洛因等的使用也被合法化。但是这就是目前在瑞士发生的事实――有证据表明,他们似乎已经取得了成功。
论文关键词 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 戒毒人员
一、前言
近年来已经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因素,吸毒、贩毒、制毒等犯罪行为在我国各地都有所抬头,且数字呈连年增长趋势。目前我国的戒毒工作已呈现出隐蔽化、种类多样化、吸食人群扩延化的趋势。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个里程碑,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戒毒体制已逐步从强制性戒毒转变成以社区戒毒为主导。社区戒毒最大的特征是通过协议来进行约束,而不再是通过强制性来保障实施的。在《禁毒法》中我们首次提出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戒毒措施,并明确规定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政府来负责社区的戒毒工作。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发展来看,全国很多地区对于社区戒毒以及社区康复这些工作依然十分陌生。一些社区人力、财力、技术等各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起来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一些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时,戒毒工作都是在当地具有戒毒资质的自愿戒毒康复机构进行,但由于医疗资质认证不清、矫治工作者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治疗费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使得自愿戒毒的人员并不是很多。因此在我国当前这种条件下,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戒毒体系中不可替代戒毒制度。我国现行的强制戒毒体制旨在减少吸毒者、降低毒害、惩戒吸毒行为,更重要的意义是帮助他们不再吸食,早日回归于社会、回归于家庭,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因此,这就要求现阶段的强制戒毒工作应该更多地体现出服务和救助。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念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这两种制度的优势有效结合而产生的,其已经在我国存在了十几年。随着劳教制度的取消,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了我国戒毒工作中最为有力的一项制度。准确的说,强制隔离戒毒就是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或者其他法定吸毒的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将其送到封闭的隔离戒毒场所接受定期的生理、心理的戒毒矫治制度。
(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我国其他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一样,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但是我们要明确,根据我国法律,强制戒毒场所的工作理念是不同于其他监管场所的,我们要正确地处理好封闭与开放、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运作与挽救惩治人性管理之间的几个特殊关系。
戒毒工作要想做得出色,首先我们强戒干警就应该要求自身素质过硬、业务过硬,将戒毒理念贯彻到每一个强戒干警的思想中。目前,我国对一些吸毒成瘾的人员设立两种制度,一个是处罚制度,另一个则是戒毒制度。而强制隔离戒毒正是将这两个制度完美结合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我们既可以通过系统的矫治教育、完善的医疗措施将吸毒成瘾者的生理毒瘾戒掉,完成戒毒,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惩戒、警示的作用。戒毒工作的最终方向就是要回归社会的、回归家庭,这也就决定了我们戒毒工作者要用服务和救助戒毒者的宗旨去进行工作。
(三)我国强制戒毒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强制戒毒的管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由于强制戒毒并不是完整的一个戒毒过程,我国在《强制戒毒办法》中规定了强制戒毒期限一般应在3到6个月,遇到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是连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由于缺乏一个系统的戒毒体系,在社会上的帮扶不及时,导致强制戒毒的复吸率一直很高。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经费的问题,戒毒的医疗装备已经十分陈旧,使用效果并不好。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强制戒毒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以强制戒毒为主的制度既不能让戒毒者彻底戒毒也不能控制吸毒者的蔓延。
三、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
我国隔离戒毒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但由于《禁毒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相应配套的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之中,各地、各部门由于理解认识偏差、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制隔离期限应该机动设置
要想将目前的戒毒体制向社区戒毒转变,我们首先就应该废除强制隔离的固定期限。强制隔离戒毒虽然是采取的强制性隔离措施,但是实际上是由于戒毒人员对于的依赖性过高、自身的意志力不够坚定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强制隔离戒毒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的宗旨都是一样的,是一种治疗方法和手段,为的是让戒毒人员彻底根除毒瘾,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既然是治疗,就不应该有对病人进行强制性隔离期限的规定。戒毒人员对于的依赖性、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自身意志力的情况是不同的,一般说来生理的脱毒期一般是在7至20天,但是对于心理毒瘾的克服就不一样,戒毒工作者根据这十几年的戒毒经验大致将戒毒这个过程一般分为: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在生理脱毒期这个阶段,必须要对戒毒人员进行隔离戒毒方式的治疗,这段期间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心理脱毒期可以将戒毒人员留在戒毒所,但是这个期间并不一定是强制隔离;在最后一个阶段回归社会的阶段应该在社区的康复中心进行,因此强制戒毒隔离的时间长短应该取决于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期和心理脱毒期的时间,这两个阶段的时间也取决于戒毒人员吸食或注射的种类、上瘾程度。一般在经过了7至20天后,就已经进入了心理脱毒期,心理脱毒期主要的是心理的问题,在这段时间,亲友、心理医生以及一些社会志愿者对于他们的帮助会比强制隔离措施的效果更好。这样经历了前两个阶段的治疗后,就实现了与社区戒毒模式的并轨,使得整个戒毒过程取得很好的效果。
(二)强制戒毒应该戒毒为主、惩罚为辅
在我国的《禁毒法》实施之前,强制隔离戒毒一直都是“重惩罚、轻戒毒”这就使得强制戒毒工作偏离了其基本思想,在这样的“重惩罚、轻戒毒”环境下,戒毒人员在离开隔离环境后,复吸的比例非常高。我们在《禁毒法》颁布后我们已经看到强制戒毒的核心地位已经被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所取代了。如果强制戒毒仍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度去进行戒毒,“重惩罚、轻戒毒”工作重点不向戒毒教育、心理治疗和后期的康复工作去转移,那么《禁毒法》的立法就变得毫无意义,强制隔离戒毒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提升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医疗性
我们都知道现阶段进行改革的《禁毒法》已经将以前的惩戒为主正在向社会治疗、社区康复所转化,我们都知道强制隔离戒毒的根本宗旨是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对吸毒人员进行教育并挽救他们,从的控制中走出来。我们要避免在去走以前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那种以惩罚为主的老路。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其吸毒的违法行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另一方面吸毒成瘾者由于对的依赖,而脑部患有疾病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强制隔离是要进行治疗而并不是要进行惩戒或者贬损式教育。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将戒毒定位于治疗模式,由于我国发展的客观原因,强制隔离戒毒依然是适用于必须隔离且有治愈其吸毒的人员的重要方法。由于强制隔离戒毒涉及到其自身的人身基本权利以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吸毒人员进行管控的方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强制隔离戒毒不应该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行政指法机关的运行成本以及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后的人员不建议在进入隔离强戒所,这些人员应该在社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美沙酮治疗,并享受政府的医疗救济。
(四)隐私权的完整保护
戒毒人员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因其曾经吸毒,已经对其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这已经就是惩戒,为了要他更好地回归社会,我们应该加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很多吸毒人员复吸都是因为在社会中受到了来自于其他人的歧视或者不公平待遇,使得心理失衡导致复吸,这就使得前期的戒毒工作前功尽弃,循环的吸毒、戒毒、复吸会给戒毒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保护强制隔离人员的隐私权:(1)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前,禁止记者对强制隔离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亦不允许社会公众进入到强制隔离所进行参观;(2)强制隔离人员在进行社区康复阶段后,社区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广播类的传播,要合理安排戒毒人员进行康复;(3)戒毒工作人员禁止将戒毒人员的信息向外传播,要严格服从保密条例。
(五)提高戒毒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要想让戒毒人员彻底的与切断联系,除了生理与心理的戒毒还应该提升戒毒人员尽快融入社会,准确的找好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吸毒者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强制戒毒与社会的无缝对接。应该建立健全的戒毒人员的档案,进行跟踪式管理,对期满的戒毒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对就业困难的人员要让他们掌握一项可以生存下去的技术。并寻求社会上的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尽量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解戒的人员可以在社会上自食其力的生活,迅速的融入社会,并不会因为被社会排挤而进行复吸。在对复吸的人员进行调查是发现,有接近4成的人员复吸是因为由于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无所事事,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进行复吸的,可见我们要想真正的做好戒毒工作,并不是要让戒毒人员在心理与生理上摆脱对的依赖,而是要让这些人员通过系统的治疗,再经过系统专业的技能培训,可以完全的融入到社会中,成为一名正常的公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九条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 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
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 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 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