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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督察报告

时间:2022-07-31 05:37:55

专项工作督察报告

第1篇

为什么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能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哪些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如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监督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哪些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哪些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

根据《监督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哪些人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哪些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针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应当作哪些工作?

根据《监督法》第11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哪些部门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什么期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监督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专项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整个工作中的哪些材料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监督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什么时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什么科目编制?按什么数字列出?是否作出说明?

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的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的,如何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为什么必须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什么期限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哪个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征求意见?

根据《监督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监督法》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处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根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2篇

一、听取和审议报告

(一)法定报告

1、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

审查的重点:预算分解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保障措施,预算执行推进措施等。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上半年收入及支出等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完成全年财政预算任务情况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

审查的重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及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重点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民生工程及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监管情况,上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升级改造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网升级改造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的思路及措施。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效益发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快建设步伐、促进提档升级的措施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农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安排、办理措施、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代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侦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征缴、社保基金的监管等情况,全县在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执法检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集中视察

(一)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项目现状、项目规划、项目争取及建设建议。拟安排在8月开展视察,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在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校车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评议

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采取代表推荐、常委会会议票决的方式,确定4个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评议重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履行部门职能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票决决定2012年度4个评议对象。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其他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跟踪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围绕推进专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并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网升级改造、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实行双测评制度,促进专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询问。

(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县政府和乡镇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四)对已列入201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议题分解方案

第一次会议(2012年1月)

一、审议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政府预算调整的议案;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及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关于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审议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六、审议决定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七、审议决定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八、其他。

第二次会议(2012年3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分解情况报告;

二、决定2012年度工作评议对象;

三、其他。

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情况报告;

三、其他。

第四次会议(2012年7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县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五、其他。

第五次会议(2012年9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城区饮用水源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其他。

第六次会议(2012年11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工业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七、其他。

第七次会议(2013年1月)

一、讨论初审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初审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第3篇

第二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聚焦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巡查整改监督工作实行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发现和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采取回访监督和日常监督两种方式。

回访监督由巡察组负责。按照“谁巡察、谁回访”的要求,相关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监督。

日常监督由巡察办负责。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后,巡察办负责对巡察整改情况,特别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巡查整改监督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电话催办、函询;

(二)召开会议;

(三)个别谈话、约谈;

(四)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六)实地调研、暗访;

(七)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八)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条 巡查整改监督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日常监督台账。巡察办对巡察组报送备案的巡查整改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问题和移交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日常监督台账。

(二)立项报批。根据日常监督事项,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方式、步骤和要求等,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监督了解情况。按照“一般事项催报监督、重要事项专项监督、重大事项联合监督”的要求,对一般性监督事项,可通过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单位按期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针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问题事项,可以采取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对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巡察办可以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监督。

(四)对账销号。对督办事项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根据整改进度,认真对账销号。

(五)报告监督结果。监督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监督报告,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监督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反馈监督意见。根据监督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对监督建议提出的要求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项办结。

第八条 做好巡查整改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次巡查整改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巡查整改监督情况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公司党委办公室存档。

第4篇

组织机构

区环保局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职责分工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科室单位职责,专项行动职责分工如下:污管科负责组织制定我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方案;负责制定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开展全区督查工作;负责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负责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阶段组织召开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撰写会议纪要;负责专项行动相关法制工作;组织审核修改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草稿以及挂牌督办名单。

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区信息汇总报送工作,负责与各乡镇街环保办的协调联系,似定挂牌督办名单的基本情况,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工作,9月18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负责撰写专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初稿,准备提交专项行动联度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负责收集并建立专项行动档案。开发科负责“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环境检查及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单位参与环保专项行动,及时报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新闻会,通报查处情况。

主要工作安排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开发科组织对“敖江”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山仔水库、柯坪水库、南口水库(日溪乡环保办配合),并于8月18日前将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办通过网站,11月10前报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开发科)。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饮用水源地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设立的护栏、界桩、警示牌等,是否损坏。

2、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

3、检查201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4、对影响水质安全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加大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堆放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滩地和岸坡上的生活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要进行清理,消除其隐患。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

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专项检查,环境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各乡镇环保办配合)对洋里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场进行专项检查,9月18日前报送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阶段整改情况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了解进水水质、处理水质及污染物去除。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是否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数的且后果严重,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3、检查已建生活垃圾理填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填埋量、兩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过滤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过处理直排、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巩固整治效果

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环境,监理所、监察队,负责2009年以来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确保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负责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是否停产。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各部门要对群众健康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加大力度严格查处,确保群众环境安全。

1、污管科负责汇总第一阶段百日安全隐患督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告;负责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查处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

2、监理所、监察中队负责对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管理,凡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治理设施又不完善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检查的步骤与内容: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重点检查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企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关及时向局领导、区政府上报。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7月30日前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情况报告和市级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⑵8月20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⑶9月20日前报送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⑷10月20日前报送重点流域(水库)存在的环境问题阶段整治情况报告和今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报告。

督查工作安排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建立档案备查,接受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督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减排责任书、绩效考评等重点工作,加大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第5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因此,人大常委会通过充分发挥民意机关的优势,选择好监督的内容与途径,对于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保障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

    围绕增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效问题,许多人大理论研究者和人大机关工作者就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即“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进行过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意见。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曾提出:“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彭真同志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什么?一个是法律监督,一个是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履行宪法规定的职权。任何机关、任何地方如果作出同宪法相抵触的决议、决定,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至于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首先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它包括过去工作的总结和今后工作的部署。再就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决定,计划和预算决算反映了各方面的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也是听取和审议它们的工作报告。这是全面的、基本的监督。有了重大问题,能不能管?能管。按照法律规定,权力机关有权提出质询案,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是对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内容和形式的高度概括。”[1]就实际工作中的具体监督内容来说,主要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其实,党的中心工作,也就是对国家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作出科学谋划,领导政府和号召人民去努力完成好。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说,就是要通过对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的科学选择,既不能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什么都管,避免对其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从而影响工作效率;同时,又要通过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一府两院”的工作是按照党确定的工作方向和原则,为人民群众谋取福利,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而不是以权谋私、以公谋私、徇私枉法,罔顾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待。这就要

    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好监督职权,这既是坚持党

    的领导,又是依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的选择

    根据上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人大常委会确定具体监督内容时,又是有选择性的。在对具体监督内容进行选择时,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要体现出民主性和科学性。对此,监督法就某些具体方面的监督内容的选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是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选择确定监督内容,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其原因如下:

    第一,“一府两院”年初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报告,除了回顾上一年的工作外,无一例外地都会列出当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所列举的重点工作任务选择为监督的内容,“一府两院”也会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一府两院”年初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报告体现了党的中心工作。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治决策,而这些政治决策的实施必须通过“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来实现。对人大常委会而言,从“一府两院”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报告中选择监督内容,自然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履职,从而坚持了党的领导。

    第三,“一府两院” 年初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报告基本上反映了群众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也是“一府两院”工作的宗旨。如果“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不能反映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那么,这样的报告在党委内部讨论和征求群众意见时不可能获得认可和通过,在人大全体会议上也不会被人大代表认可和通过。

    除了“一府两院”年初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工作报告中选择监督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直接从群众中征求监督内容,具体途径就是人大的信访工作和网络民意。为了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体现,信访和网络现已成为当今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群众通过信访和网络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概括,凝练出其中共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内容。

    总之,人大常委会选择的监督内容应该侧重于工作监督。这样的监督内容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切实可行,会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同样避免了人大常委会越权之嫌。借用某些同志之言,那就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该做能做、有用有效,不去做那些可做,但实际上不会产生积极效果的监督工作。在这个原则之下,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重大的民生问题作为监督的内容,这本身也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当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自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要逐步体现在维护公民权利上来。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途径的选择

    人大常委会在确定了监督内容之后,接下来就是要根据不同内容选择适当的监督途径。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途径,监督法规定了七种:一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

    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有着严格规定的监督内容、实质要件和操作程序,而且人大常委会启动了这些监督途径后,往往要作出否定性的决议决定,甚至涉及体制安排的问题;因而人大常委会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未掌握和提供明确的违法事实材料之前,一般不予启动。对于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由于这不仅是每年人大常委会工作中必须要履行的职责,而且其具体内容较为规范和明确;因而人大在开展这一监督工作时,可选择的空间有限。真正可以体现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动性、有效性的就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询问。人大常委会在实际开展监督工作中,正是根据所确定的监督内容,分别或组合运用这三种监督途径,来实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回应人民群众所强烈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例如,围绕2012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结合人民群众关注、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开展了如下监督工作。

第6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人大意识,认真、诚恳地接受人大监督,在监督与被监督、关怀与被关怀、支持与被支持中,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大及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主体地位的至高性、监督范围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和监督效果的权威性。是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不论在工作部署上,还是在检查推进中,无论是在督办落实上,还是在个案监督的办理中,都要反复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多种途径使广大干警树立“三个意识”,处理好“三个关系”,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要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人大意识、人民意识、代表意识,使广大干警深刻认识到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障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只有严格接受监督,才能防止自身腐败,保证检察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高效、健康、有序地开展好各项检察工作。二是要引导干警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就是用宪法的根本原理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运用权力制衡理论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关系。三是要引导干警实现“三个转变”。要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联系转变;由单一的联系向采取多种形式的联系转变;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转变。从而使接受人大监督的观点在广大干警头脑中深深扎根,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是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各项监督措施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到工作去,真正体现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为此,必须在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上狠下工夫。一是认真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汇报、报告工作。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检察工作报告时,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下年度工作意见,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全面落实审议决议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每年人代会召开后,开党组扩大会议,对会议精神进行认真的学习和贯彻,定期向人大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性情况。同时,按照人大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狠抓工作落实。二是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视察和执法检查。人大对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促进。为此,应如实汇报整体执法情况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检查意见,对办案中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坚决纠正,对视察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改革和完善,全面推行检察委员会委员审查案件责任制,加大对执法各个环节的监督和防范,以此促进严格执法。三是认真配合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和述职评议工作。对拟提请人大任命或批准的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呈报。组织提请人大任命法职的干警,认真参加任前法律考试;已经通过任命的,按大常委会的安排,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四是认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检察机关应建立由检察长把关协调、职能部门限期专人办理、督查部门全程跟踪督查反馈的责任制,确保人大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速度和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等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承办,认真整改。

三、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

为使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在这个体系中检察长负总责,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各业务科长为监督体系中的具体责任人,对于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做得不好、不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与人大制度,从年初制定工作规划到队伍管理工作,做到经常邀请多名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并根据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另外,还要实行重大事项和大要案呈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一)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1.通过人代会的监督。 每年年初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法院工作一次,全面汇报上一年度的整体工作,如遇换届,还要全面汇报上一届的检察院整体工作。在每次人代会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期间,安排院领导和各庭室负责人深入到各代表团列席会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一是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汇报一次。自 2005年以来,我院先后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逮捕和公诉、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专题汇报。二是做好日常工作汇报。将上级检察院的会议精神、本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及时向县人大领导、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主动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三是对中层干部、检察官任职等涉及干警职务调整、晋升等事宜,事先征求人大的意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并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任前法律专业考试。同时,年终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向人大常委会述职。

3.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的监督。 在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日常工作,专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落实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批转交办的各类案件的承转督办事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常常通过的渠道向人大常委会或向当地的人大代表反映,对检察院工作或案件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在处理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批转、交办、督办的一些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及时处理、及时回复,不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关于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方式

1.认真执行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加以整理,印发各部门组织学习并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及时把《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细化、量化,落实到各科室,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予以书面报告,反馈信息,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到实处。

2.邀请视察检察院工作。 积极配合人大机关,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到检察院视察、检查指导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组织的各种专项执法检查。对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高度重视,积极汇报工作,认真安排好视察、检查的内容。对人大领导在视察、检查中作出的指示和要求严格落实,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及时改进。

3.定期与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 实行院领导分片联系,要求院领导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年终定期与日常不定期进走访人大代表。当面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当面回复人大代表的议案、个案监督的办理及落实情况。

4.邀请召开座谈会。 在每年年终分别邀请人大领导、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汇报年度检察院工作情况,总结相关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检察院阶段性工作重点的需要,临时性地不定期地邀请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发放征求意见函。 向县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意见表,向社会各界致公开信,就检察院公正司法、办案效率、执法纪律、执法作风、检察官职业道德等各方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建议。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__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 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第8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以提升监督质效为目标,推动巡察监督有效开展

1.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主责主业,在巡察形式上迈出新步伐。根据**、区委的部署安排,推动全区巡察工作有序开展。全年部署召开4次巡察干部见面会、4次巡察动员会、10次巡察进驻动员会、8次巡察情况反馈会,稳步推进4轮常规巡察,根据**部署开展了交叉巡察和村级巡察,率先完成了对省定贫困村巡察全覆盖任务,协助对接**脱贫攻坚专项巡察。2019年计划完成对16个党组织巡察,实际开展了21个党组织的巡察,完成全年任务的140%。

2.坚持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加强业务指导,在巡察成果上收获新成效。“四举措”着力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举办5次巡察干部巡察理论、技能专业培训专题辅导,邀请5名经验丰富的巡察干部言传身教,印发巡察培训教材100余册,组织全部4轮126名巡察干部学习、领会。二是强化检查督导。牢牢把握政治巡察定位,加强对各巡察组落实深化政治巡察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巡察办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巡察组遇到的巡察瓶颈、困难。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协调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审计等单位提供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共59次,实现信息互通,增强发现问题的针对性、推动力。全年电视台报道11次,加强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工作,营造巡察工作良好氛围。四是注重总结提升。对开展的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及时将实践中好的做法固化为经验。全年形成交叉巡察、村级巡察、落实中央巡察整改、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专项工作书面总结报告12份,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印发《巡察动态》16期,其中《压实巡察工作责任 灵活运用方式方法》村级巡察总结受到省委巡视办肯定并在全省*会上作了发言交流,区委**书记在阅后亲自做出批示,肯定我办经验总结,要求深化完善,加以发扬。

2019年,在发现问题线索上取得较大突破,4轮巡察,对*个省定贫困村,*个镇(街道)党委,*个区直单位共*个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在已完成的第二、三、四轮巡察中,共发现问题427个,线索71条。相比2018年第一轮巡察,平均每轮在发现问题、线索的数量上分别提升51%和48%。

3.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狠抓责任落实,在推动整改上实现新提升。着力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工作。一是制定整改相关文件制度2份,向前三轮17个被巡察党组织发出规范整改标准要求的通知。二是落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巡察反馈会议制度,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全部4轮巡察反馈会议,传导巡察整改责任压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巡察整改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被巡察党组织两个月内报送阶段性整改情况报告,一年内报后续整改情况。四是加强督办力度,根据区委主要领导指示,督导对被巡察对象巡察整改情况。五是落实书记专题会书记点人点事相关部署,在第四轮书记专题会,书记点出具体问题5个,点出具体人5名,提出具体办理意见,传导巡察整改压力力度。截止目前,已推动完成整改288项,建立完善机制制度99个。

4.坚持成果运用根本,强化线索督办,在问题线索办理上取得新突破。一是在“两个严谨”上下功夫,提高巡察线索移交质量。加强对巡察材料的审核把关,严格巡察报告引用“已有处理结论的问题”的比例,做到“内容真实严谨”;严格要求区委巡察组提交巡察报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专题报告等四类材料,确保相关材料辅证、支撑完整,做到“材料证据严谨”。二是定期对账,加强督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省委巡视组发现问题线索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定期与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账,全程跟踪督办问题线索件办理进度。截止目前,共移交问题线索87条,推动立案10宗,给予党政纪处分10人,有效推动问题线索办理落实落地。

(二)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根本,提升巡察监督工作水平 

1.修订五年规划,着力把握根本指针,在总体布局上构建新骨架。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市县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的要求,重新制定《中共**市**委巡察工作规划(2018-2022年)》,部署落实“三个全覆盖”:一是2019年全面完成对省定贫困村的巡察全覆盖;二是完成对所有镇(街道)、党(工)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人民团体、区管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巡察全覆盖;三是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结合,实现对村级党组织巡察全覆盖。明确了区委本届任期内**巡察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2.完善配套制度,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制度建设上取得新进展。制定并实施《关于开展区委巡察组异地交叉巡察试点工作的方案》,根据**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异地交叉巡察;制定《中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巡察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巡察党组织报送巡察整改材料制度的通知》,加强和规范区委巡察整改工作;制定4轮《巡察工作方案》,指导各轮巡察工作稳步推进;建立书记专题会听取巡察汇报情况报备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制定《关于全区村级党组织巡察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指导我区行政村、建制社区党组织巡察。全年建立健全制度、方案等文件10项。

3.强化统筹推进,着力对标中央精神,在政治定位上达到新高度。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及时调整、修订、细化、补充巡察工作制度规定。第三、四、五轮巡察,将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等新增为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第五轮巡察,增设宣传部专员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巡察,明确独立的意识形态工作巡察报告要求。及时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工作提出的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项要求写入区委巡察规划,作为巡察重点,上升为制度要求,坚决践行“两个维护”。

(三)以加强组织建设为手段,夯实巡察监督基础保障

1.选优配齐队伍,着力补齐人力短板,区委巡察机构汇聚新动能。区委高度重视巡察机构队伍建设,重新核定“一办四组”十五个专职编制,并下大力气选优配齐巡察专职干部,挑选政治过硬、年富力强、能力突出、廉洁自律的优秀干部担任巡察组正副组长。选调文字综合、法律、审计等紧缺型人才到巡察机构,培养骨干力量,建立了涵盖全区各个部门,多达48名后备巡察干部的人才库,构建起“3+3”的“动静结合”的巡察人才机制(“3”即每个巡察组固定配备3名专职人员,“3”即根据被巡单位实际,动态抽调配备3名专业人员)。目前,全区已配齐8名巡察正副组长、6名巡察专员,48名巡察备用人才的巡察队伍,有效保障了巡察工作的开展。

2.加大干部轮岗,着力激发队伍活力,巡察干部队伍呈现新风貌。加大专业培训、日常培训、“以干代训”力度,协商有关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锻炼机制,发挥巡察熔炉作用。组织实施前四轮巡察前巡察干部理论、技能专业培训,保证所有抽调人员受到巡察专业培训和实战经验;分5批抽调各部门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交叉巡察组、区委巡察组进行锻炼,干部党性、思想觉悟大幅提高。今年以来交流锻炼全区副科级以上干部24名,普通干部48名,数名抽调巡察干部被区委委以重任,巡察熔炉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强化监督管理,着力锻造巡察“铁军”,纪律作风建设跃上新台阶。重视关心巡察干部的成长,进一步加大巡察干部与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机关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严格落实“九条禁令”和借用干部“八不准”,改进借用干部管理制度;建立我区“巡察后评估”制度,对抽调干部进行客观评估,为区委、干部所在单位提供参考依据;对巡察干部发生的以巡谋私、跑风漏气等违纪行为,及时核查、严肃处理,用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值得肯定的是,全年没有发生一起巡察干部违规违纪情况。

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巡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巡察任务量大面广,目前巡察机构现状无法满足深化政治巡察、村居巡察全覆盖的需要;新任巡察干部多,能力水平和巡察工作发展还不相适应,巡察技能仍需进一步提高;村级巡察尚处于起步阶段,巡察方式、手段多样性不足,村级巡察全覆盖任重而道远;巡察整改推进缓慢,利剑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和改进。

二、2020年工作安排

严格按照省委、**和区委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统筹协调,推动组织实施,抓紧抓实巡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区的巡察总体要求是:巡察工作保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严格落实**交叉巡察工作部署, 2020年计划完成对全区*个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党组织的巡察工作,着手开展村(社区)党组织全覆盖巡察工作。

(一)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少数”

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突出监督重点,紧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丰富巡察“组合拳”

立足实际,不断探索创新巡察监督形式、方法、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积极开展异地交叉巡察。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组织等机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协作机制,完善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等。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整合社会专业机构力量参与,加强信息分析等手段,拓宽巡察了解渠道,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节奏更加紧凑、成效更加明显。

(三)注重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贯彻执行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严格落实书记专题会点人点事制度,传导整改压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要于2个月内报巡察办。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区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要于3个月内向区委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机构要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委汇报并提出问责建议;研究开展对2017年、2019年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回头看”全覆盖工作。

第9篇

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来自)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每人与10名人大代表建立了直接联系,聘请了名人大代表为执法监督员,及时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在今年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们向驻寿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封,召开座谈会次,登门走访人次,征求意见建议余条,对于我们切实找准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健全反馈和备案制度,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制定了《关于办理交办案件的暂行规定》,实行专人登记、呈报、移送、协调、催办、督办和反馈。凡人大交办、转办案件,都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交办案件的期限要求,确保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不能按期查结的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及原因。去年以来,市检察院共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案件件,已办结件,都及时作了反馈。

二、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认真做好各项检察工作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事业的关心与厚爱;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期望。近年来,我们坚持把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检察事业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动力,在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一是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市检察院紧跟市委关于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建设“平安菜乡”、构建“和谐**”等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围绕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市人民检察院服务经济建设40条》,并用心用力抓好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二是加大办案力度。积极投入“平安菜乡”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集中开展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的上访问题;突出查办了一批严重破坏党群关系、阻碍发展、影响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切实强化诉讼监督,依法监督办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努力增强执法办案的效果。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组织开展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立案监督,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犯罪和破环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专项行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立案监督的马成抢劫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立案监督案件。

(二)以提高素质能力为核心,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主题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大局意识和公正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强化教育培训,通过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大搞岗位练兵、加强实战锻炼等,努力提升队伍的整体执法素质,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省院制定的四个绝不允许、六条禁令、执法作风投诉处理办法等纪律规定,实行检察长廉洁从检公开承诺,干警没有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三)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4月以来,我们按照上级院部署,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吸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民监督员的推荐、选任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了有力监督支持。共选任5名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以及干警的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实施监督,增强了对办案活动的刚性约束。

回顾这些年的实践,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的根本性、方向性的原则,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以一贯之地贯彻落实。

三、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市委召开这次会议,对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回去后一定传达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市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进步服务。

(一)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市检察院一定会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结合起来,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坚持打击与服务、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一致性,更好地为全市加快发展、建设“平安菜乡”、构建“和谐寿光”服务。

(二)以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水平。一要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经常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情况、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做好“严打”维护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二要努力提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大交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自觉完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各类交办事项落到实处。三要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要进一步拓展与人大代表联络的渠道和方式,为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创造条件,诚心诚意地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三)以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为动力,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经常性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队伍建设的情况,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绝不护短。把院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重点,坚决纠正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治检,长抓不懈。

第10篇

(征求意见稿)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珠海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为推动珠海“二次创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

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报告拟提请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用地规模及空间分布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和质量,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举措。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重大交通工程规划和建设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围绕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增进民生福祉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体数量、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的问题,我市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开展的相关工作及成效。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房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拓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养老议案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医养深度融合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养老服务人才的现状、人才储备情况及远景规划,养老服务条例立法进展相关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审查该议案是否符合结案条件。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报告。重点报告推动解决我市东西部教育资源不均衡、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不均衡的工作情况,以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报告。重点报告增加我市普通高中学位、发展我市职业教育的特色,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宗教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牵头,各相关工委(财经工委、城建环资工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社会建设工委)根据具体事项出具审查意见,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情况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基于人力资源为核心的新用工形式,加强对新经济业态和新型用工形式中劳动者权益的关切,全面了解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覆盖情况,推动完善相应社会保障措施。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围绕优化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现状,职业技能人才在珠海产业升级、服务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情况,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推动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相关意见建议。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基本情况,防灾减灾和保护人民财产方面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工程建设下一步计划。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台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防台风工作责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情况,防台风应急救灾物质储备建设情况,防台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情况,防台风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引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垃圾分类推进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监管和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电、水利、通信、道路、公交通行、路灯、垃圾处理、快递物流等要素提档升级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经济增长情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改造安置项目总体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改造项目基础建设进度情况,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职工和居民对于安置分配工作满意程度。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农村农业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养护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议案办理方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污水进厂浓度提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书面审议。由市人大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环境资源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以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审计查出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审计结果的应用情况,相关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完成情况,2021年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2021年上半年预算收支完成情况,2021年上半年债务管理情况,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0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珠海市2020年市本级决算草案。重点报告预算收支、结转、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债务管理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及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非建制区决算,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重点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总规模,各分类项目完成进度,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完成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重点报告预算调整总规模,债务管理情况,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完成年度预算目标的保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0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基本登记、管理制度,国有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国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0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重点报告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决策部署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全市和市本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境内外投资决策机制和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及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确保执法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的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审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牵头起草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和“八五”普法规划工作安排。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重点检查我市执行法律的总体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督促政府部门认真谋划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社会工委协助)。

围绕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调研报告拟提请3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由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点报告政府规章备案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实施好2021年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在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形成加强改进工作的合力。二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善用法治思维,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增强监督实效。坚持刚性监督,紧扣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法律有效实施。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监督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共同完成好2021年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1.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表

          2.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专项督办任务分工表

 

附件一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表

时间

监督事项

实施部门

3月

(3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审计查出突出问题以及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

选联工委

围绕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5月

(7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的工作报告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房建设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堤围提升工程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围绕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情况专开展专题调研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7月

(12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项)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0年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2020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珠海市2020年市本级决算草案。(2项)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审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台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养老议案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书面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推进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围绕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9月

(7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1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垃圾分类推进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报告

农村农业委、农村农业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慢病防治中心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检查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围绕优化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专题调研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11月

(6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20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6年—2020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财经委、财经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沙华侨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情况的专项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报告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养护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12月

(3项)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九届人大九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选联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十件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办公室、选联工委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

法工委

 

 

 

 

附件二

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督办任务分工表

序号

民生实事项目

督办

部门

1

构建“民生微实事”服务体系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2

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建成中小学8所、新增学位11000个;建成幼儿园8所、新增学位2800个;为全市中小学教室安装空调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3

加快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加快推进市人民医院北二区科研综合楼和主体综合楼项目、省中医院珠海医院提升项目、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启动建设市生物安全P3实验室及疾病预防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教科文卫外侨宗委、教科文卫外侨宗工委

4

建成市级养老服务机构

社会建设委、社会建设工委

5

建成凤凰山山地步道、板樟山山地步道,在主要出入口配套建设停车位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6

建成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餐厨垃圾处理一期工程和珠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7

开工建设市民服务中心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8

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建成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

监察司法委、监察司法工委

9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2021年内免费让机动车辆通行洪鹤大桥

财经委、财经工委

10

推进人民路快速化提升工程,补齐人行过街设施

城建环资委、城建环资工委

 

第11篇

一、我国政府机关现行内部审计机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除交通、教育等部门外,大多政府机关都未建立起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而内部审计工作随组织流程的推进而不断跟进,程序严密、技术复杂,从拟定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估、审计报告及后续追踪,没有专职机构和专有人力,是难以顺利而有效地完成的。

2、相关内部审计职能由人事、纪检监察、党办、效能办、会计、法制等部门来共同履行。由于审计工作既非各部门的最重要工作,限于人力和专业素养,各部门难以全心全意地投入,且这些部门处于平行的同级位阶,职;权行使难免受限,尤其是面对上;吸正副职领导时,更难发挥监督 和评价功能。这就使审计工作形式重于实质。

3、内部审计工作分散由各部门独立运作,事权不一,结果是各部门在不同的时间,进行不同侧面的审计,不仅所需文件繁多,而且极可能重复提供,使被审计单位不胜其扰;各部门之间因缺乏协调互动机制,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使得审计力量分散,审计资源不能共享。如此审计工作非但不能发挥整体监督和评价之效,而且会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效果。

4、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要求,内部审计旨在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组织治理和风险管理,所以,内部审计人员须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实 际经验。但我国现行政府机关办理内部审计业务的部门像会计,人事、纪检监察、党办、效能办、法制等部门工作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素养,恐怕很难适应现代审计工作的要求。这样,各部门分头提供的缺乏足够专业水准的审计报告就很难引起上级正副职领导的重视,使审计报告流于形式。同时,审计报告先是分送给本部门的分管领导,现实中这些分管领导之间又缺乏信息沟通渠道,从而无法共享审计成果,影响审计效果。

5、政府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集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于一体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各类专项审计。 这其中财务审计是基础中的基础。但是作为财务审计对象的政府财务报告存有诸多问题:(1)政府财务报告侧重于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而较少提供有关政府产出或施政效果的信息;(2)未充分披露隐性负债,使得政府财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政府债务,从而误导政府公共政策制定;(3)相对于企业财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科目多、报表多,且不够通俗、难于理解,使一般人无法于短时间内全然了解政府财务状况的全貌;(4)政府财务报告缺乏统一的编制原则和会计处理准则,使许多争议事项难以解决; (5)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比如对固定资产、长期投资、长期负债等信息的披露,对土地或投资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未偿公债余额信息的披露等,都存在严重缺陷,这使得政府财务报告难以公允地表达政府的财务实况,(6)重预算轻会计的传统,使政府会计实质上变成一种预算导向会计,各个政府机关重视预算的获得和执行,轻视长期资源使用的评估,这使政府会计在整体上无法计量和评估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7)现行《会计法》的很多条文,无法适应时代潮流的要求,亟待研讨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的七大问题,严重阻碍了内部审计功能的整体发挥。

二、顺应政府组织再造的潮流,引进内部审计新‘理念、新技术,并使之法定化、规范化,以强化政府机关的竞争能力

1、设置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机构,整合各政府机关现行内部平行控制机制。美、 日等发达国家,在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上,都有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像日本,其政府内部审计制度包括:中央行政机关的内部审计;政府出资法人的内部审计、监事审计;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美国早在1 9 50年的《会计和审计法》,就赋予了联邦政府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但在1950~1975年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时间里,该法案未能产生理想的成效,许多政府部门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鉴于此,美国在1 978年颁布了《联邦督察长法》(The lnspectors General Act,简称IG Act),决定在联邦政府重要部门设立督察长,成立督察长办公室,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我们可以借鉴美国 政府督察长的做法,在政府重要部门,如预算规模或人力资源达到某个水准时,或中央一级机关及重要的二级机关,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2、加快政府会计改革,改善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困境,推行真正意义的政府机关内部财务审计。对政府会计改革比较重视的首推美国。1984年,美国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GASB),1990年颁布了《联邦财 -务长法》(CFO Act),规定督察长每年必须审核由政府机关财务长提供的财务报告,审核相关的内部控制,及时发现财务管理系统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 1 99 3年颁布《政府业绩和成果法》(GPR Act),规定各政府机关制定战略规划时,须由督察长认定计量业绩的因素;并从兴利和增值的视角审核内部控制; 1994年颁布《政府管理改革法》 (GMR Act)、1996年颁布《联邦财务管理改进法》(FFMI Act),规定督察人员应以联邦会计准则和联邦财务管理规定为标准审核政府财务报告,倘若不合标准要求,被审计单位须提出重整计划 (Remediation Plan),并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接受督察长的监控,督察长还须向国会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在英国,政府于 1 9 9 5年提出政府会计改革白皮书, 2000年颁布了《政府资源会计法》(GRA Act),要求财政部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报表。在新西兰,1989年颁布了《财政法》,要求政府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并透明化;1993年颁布了《财务报告法》 (Financial Reporting Act),要求将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应用到政府会计上,并编制中央政府的合并报表;1994年颁布了《财政责任法》(Fiscal Responsibility Act),规定政府财务的营运费用在一般合理期间内,不得超过其营业收入。在澳大利亚,1997年颁布 《财务管理责任法》,要求财政部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报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会计准则。我们应该借鉴美、英、新、澳及加拿大等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加快推进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政府内部财务审计顺利而有效地开展奠定基础。

3、建设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融为一体的内部综合审计。面对政府组织再造的大势,仅仅满足于内部合法性审计或财务审计是不够的,现行审计工作之所以侧重财务面,是因为未设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彼此间缺乏协调机制,无法整合内部审计功能。美国督察长办公室有五项工作要做:(1)独立客观地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2)提高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预防和检查舞弊、浪费及权力滥用;(4)复核法律、法规草案;(5)与机关负责人和国会保持联系。按照这五方面的功能,内部审计必须在做好财务审计的同时,努力做好经济性审计、效率性审计、效果性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舞弊调查、机关负责人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与负责信息技术设施安全和信息技术现代化的内部控制作业的首席信息官(Chief lnforma- tion Officer,CIO)的协调互动、计算机审计、定期向国会报告工作等,这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综合审计。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1、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4、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5、纪检监察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

6、大案要案进展情况及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7、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8、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抓住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

1、催报。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等,采取电话催报或发《催报通知单》等形式,催促有关单位上报执行情况。

2、督办。对督促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3、协办。对重要工作或重要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办通知单》。

4、查办。经督办后仍久拖不决且造成较坏影响的事项,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组织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承办督促检查内容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协调,确保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督促检查工作由综合室归口管理。

2、重要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催报由办公厅和综合室商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催报通知单》;单项业务工作项目的催报由各职能室报经分管常委批准后自行催报,一般不采用发通知单的形式。

3、对机关各室(办)确需督办的重要事项,由各室(办)主任提出督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在综合室办理手续后实施。

4、纪检监察系统目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检查、季汇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5、协办项目由分管常委协商后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综合室发出《协办通知单》,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6、查办项目由分管常委提出,并向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报告,经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综合室办理手续,相关室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必须根据催报、协办、督办和查办内容,从收到督办件之日起3日内上报落实的具体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由承办单位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2、对未按要求办理的承办部门和人员,督办部门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提醒;经提醒后仍未办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