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3 02:18: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事业单位试用期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社会各行业对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科研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也不断重视,大多数的单位为了能招募到优秀的员工,不断拓展招聘渠道和完善本单位的准入机制。在人员招聘时,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诸多项考核,最后脱颖而出者在经过复杂而繁琐的签字审批后方可上岗。可以说整个招聘过程是慎之又慎的,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新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岗位要求的一致。
然而招聘工作只是一个开始,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员工的接收分配,这也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做好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约定是为了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考察期;应同时看作“育人期”,通过试用期的培训、帮助、关爱,引导和促进新员工的快速成长,使之自身发展与单位的战略融合一致,避免因试用期内的管理问题或因彼此之间的误会而与优秀人才擦肩而过。
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我认为做好新员工试用期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单位从上到下,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重视新员工试用期管理这项工作。科研事业单位招聘中大多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人员编制有限,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因此特别重视招聘录用环节,设置诸多的准入门槛,一旦面试录用,后续的试用期管理往往流于形式。另外,很多HR往往会有这样的想法,新员工我们招聘来了,试用期考核你们用人部门自己看着办。即便应聘者通过了面试被录用,也应该在试用期中对其进行跟踪考核,确保能胜任工作岗位,这才是招聘工作的闭环管理。
其次,明确试用期工作任务,制订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考核计划。试用期的首要目标是考察新员工是否具有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岗位胜任能力,这就要求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为新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任务,并按照工作任务实施考核。任务安排必须要结合岗位,并且要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和考核节点。考核过程要有留证材料作为依据,被考核人应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这样即可通过试用期管理来防范因招聘选错人而产生的一系列用人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试用期中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劳资双方关系并不稳定,单位不适合交给新员工特别重要的任务、不宜披露单位重要信息及商业机密。也不建议安排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重要的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当然必要的岗前培训除外。
接下来,精心组织新员工参加系统完善的入职培训。一个优秀的团队能够凝聚力量,而入职培训就是吸纳新生力量的最好方式。入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员工深入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使新员工在尽短的时间内融入到单位的氛围当中来,内容应该包括单位长期战略规划、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规范制度、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等。考虑到科研事业单位的新员工大多为应届毕业生,在培训中应突出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引导这些刚刚步入职场的学子从学生向职员的身份转变,制定自己的人生规划,通过培训实现人与组织的高度匹配。入职培训可分为单位级、部门级、班组级等三级培训,应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切忌冗长、烦闷。
入职培训之后,应该让新员工尽快参与实际工作,适应具体的工作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建议请有经验的老员工作为导师对其进行工作指导与帮助。HR也应及时与新员工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
综上所述,科研事业单位在试用期管理中要对新员工综合素质、是否胜任工作岗位进行全方面的客观考核,继员工招聘之后,把好员工入职的第二道大门,及时规避因选错人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泄密风险以及劳资纠纷风险等,切实做到风险防控;同时还应利用试用期积极主动地宣传单位的长期战略规划、核心价值观、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等,引导新员工做好身份转变,使其深入了解单位、融入新环境、快速成长,为以后的发展打下深厚基础。
目前,科研事业单位由于受人员编制所限,以至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方式并存,给试用期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无论是从试用期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或者实效性,都与企业尤其是外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强力推进,试用期管理的作用会更加凸显。
参考文献:
[1]靳明惠.关于加强新员工试用期管理.统计与管理,2011,4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人事争议处理条例》以及上海市的《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被规范下来,它们适用的对象、处理方法及适用的后果均有所不同。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人事争议通过人事仲裁解决。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事裁决,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毕业生可确定发生争议时,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仲裁。 单就试用期来看,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聘用单位新接受军转干部、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后是有一年的见习期的。
问题再回到工作不满一年的毕业生的跳槽上来,首先要分为到企业工作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两种情形。到企业工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一年的见习期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这样约定聘用合同则很难说是不合理的;应届生在打算解除工作合同时就不能不考虑到这一点。至于毕业生在一年内跳槽或违约,用人单位是无权把毕业生户籍退回原籍的,因为户籍管理的权利在公安部门,用人单位最多只能以不合格或严重违约为名,把学生退回学校。
有关于事业单位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文章屋网 )
一、招聘条件
1.热爱教育工作,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团队意识强;
2.具有相关工作上岗证书,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48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18年1月31日
3、报名地点:寿光市化龙镇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者请携带一份个人简历、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报名地点填写报名登记表,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者请持毕业证、身份证、相关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1、资格审查结束后,我单位将对通过审查人员电话通知面试地点。
2、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工作技能、语言表达等基本能力,全面衡量应聘者的综合素质,根据面试结果确定考察人员。
(四)录用
根据面试和考察结果,最终确定录用人员。录用人员名单在寿光人社网上进行公示,并为录用者办理相关录用手续,未录用人员不再单独通知。
三、薪酬待遇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教育系统同职业入职人员的平均工资),入职后四个月的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结束后,若继续聘用,除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可办理五险。
四、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对个人提交的资料负全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若弄虚作假,无论何时,一旦发现即取消应聘资格或解聘。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其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或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各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进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统一组织招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政策指导、审批审核、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区)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计划审定、公告、考试考核安排、聘用人员审批等工作,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察体检、人员聘用等工作。
第八条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县(区)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上报,并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本县(区)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及人员聘用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组织招聘单位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笔试面试考务工作;市、县(区)事业单位按程序负责办理编制使用核准,上报招聘计划,组织招聘报名以及岗位认定、人员聘用等手续。
第十条市、县(区)委编办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经费供给方式和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核准;市、县(区)财政局依据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经费核拨、工资兑现等工作;市、县(区)纪检监察、教育、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开招聘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特殊紧缺专业的岗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单独招聘。招聘岗位有3人以上(含3人)报考方可开考,报考人员少于3人时,按紧缺专业的岗位招聘。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二)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含职业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一)现役军人;
(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招聘主管机关认定有作弊行为,仍在禁考期内的;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章招聘程序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聘计划;
(二)审核招聘计划;
(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
(四)招聘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考试、考核;
(七)公布成绩;
(八)考察与档案审查;
(九)体检;
(十)确定拟招聘人员;
(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
(十二)审批拟招聘人员;
(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申请,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使用核准后,依据《编制使用单》,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招聘计划申报工作每年月底前完成。招聘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招聘人员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招聘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市直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市编办核准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的招聘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单位的名称、性质;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证明、证件等进行初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复核,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并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全市统考,每年至月举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考试按岗位分类进行,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能力、操作技能测试。笔试成绩占总分的70%,面试成绩占总分的30%。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组织面试,个别特殊岗位不需要进行面试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闭卷方式,分值100分。管理岗位的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职业能力,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面试根据招聘职位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能力测试、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分值100分。面试人员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考官小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相关专家学者7至9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考试可委托市、县(区)人社部门所属考试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公开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紧缺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四)符合《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
(五)符合“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政策规定的。
直接考核方式的内容主要是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考察、体检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根据应聘人员笔试、面试后的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考察、体检对象。
第二十七条应聘人员考察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实绩(学习成绩)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第二十九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在中国·门户网站、市委组织部网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
第三十条凡应聘人员考察、体检、公示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测评环节的资格,按规定程序依次递补人员。
第七章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填写《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成绩册、体检表、考察材料、个人档案及相关表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下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录取通知》。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填写《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录取通知》到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办理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增人计划卡,办理人员分配或调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为3年。
第三十四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统一组织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原则上不少于72学时。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其中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年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实施岗位聘用。在聘期内,享受在编人员待遇,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被聘用后,用人单位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加强平时管理,做好平时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委、政府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编制、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领导任成员,专门负责招聘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制定公开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和规程,规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考务、面试组织等程序,完善保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按管理权限做好招聘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或者人事、财务、监督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四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笔试、面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组织机构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记录制度。对于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其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记录,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平市价()61号)规定,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收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费。
为了解决我省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政府1993年11月研究确定,同意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职工,在办理退休退养时,可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并责成省劳动厅、公安厅、商务厅下发了《关于家居农村工人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3〕469号)。嗣后的几年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地区没有按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劳发〔1993〕469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养后招收子女的职工,具体是指企业中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固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也可按规定条件参照执行。
二、对1960年到1966年期间参加工作,直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办理退养和子女招工手续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企业在办理老职工退休退养手续的同时,办理子女进厂手续。其子女进厂后,先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考察试用期。试用期内,由企业组织培训和试岗,使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试用期内的待遇由企业自定。
四、省属企业、中央驻陕单位所属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地、市属以下企业的子女招工方案和正式录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地、市劳动局审批。为方便企业和职工,简化工作程序,企业持省劳动厅或地、市劳动局的招工批件,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和老职工原籍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换手续。
五、办理回乡职工和招收子女户、粮关系转换手续时,必须先将老职工的城镇户、粮关系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其子女的责任田和自留地转让给老职工,国家不再供应其城镇商品粮油;企业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在注销老职工城镇户粮关系的同时,发给子女户粮关系准迁证。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不办理“农转非”许可证和“控制迁入市区人员指标卡”。
六、各级劳动、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不得乱开口子,弄虚作假,也不得借机乱设关卡或乱收费。对已经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尽快办理其户粮转换手续。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就业协议是指求职择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录用或就业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签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先按协议书的“说明”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同时填写);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寄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5、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证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恰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了解录用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关细节。
3、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4、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签约。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使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紧急补偿金。
什么是见习期
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间隙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地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事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查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试用期内,尽职工作,争取早日跨越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毕业在转为国家正试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位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三、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为一式三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1、《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5)《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6)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2、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答:(1)继续升学的毕业生(专升本)不发报到证;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4)港澳台学生不发报到证;
3、《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即《就业报到证》开到什么单位)是什么?
答:(1)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2)落实到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企事业单位,报到证直接派到各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3)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找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中介办理人事手续,报到证直接派到灵活就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4)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直接派回毕业生生源地人事局、教育局;
(5)生源地为外省的毕业生,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办理《就业报到证》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并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5、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4)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填报就业方案,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6、《就业报到证》上报到时间有限制吗?
答:《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或不按时到单位报到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7、毕业生该如何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答:(1)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2)本人的申请报告;
(3)所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4)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5)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6)原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署 “同意异地就业”或“同意改派”的意见或另附同意改派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7)省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改派的时间是毕业生毕业后的一年内有效。
【联系方式】
广州高校人事
咨询qq:12484439
四、暂缓就业与人事之问答
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是否需要交费?
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不需要交费。但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考研、报考公务员等相关证明时,须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费。如果在暂缓就业期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或港澳通行证等,又无用人单位接收,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后回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
问:暂缓就业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1、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包括人事局的意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凭报到证回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团员到学校团委、党员到党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
3、带齐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报到上班。
问:申请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答:
利: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考本科的同学,档案、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弊: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身份比较尴尬,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无法办理;
2、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
3、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问:什么是人事?
答:人事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非国有单位没有人事权,不能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由人才中介代为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就叫人事。
问:那些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制度?
答:1、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2、部分国有单位以临时聘用的形式录用的毕业生;
3、一心要留在广州工作。
4、准备出国自费留学,不想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问:广州市有那些可以办理人才的中介机构?
答:有广东省人才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只是收费价格不一样,一般价格应不超过500元/年。
问:通过人事申请的入户指标是否是广州市常住户口?
答: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即使三年之后,将档案转离人才中心或跳槽,对户口不会有任何影响。户口可以选择迁到亲戚或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下面。
问:办理人事的利与弊?
答:
利:1、可以解决广州市户口;
2、可以计算工龄,评职称;
3、办理护照、边防证等证件与其它证明。
4、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弊:办理了人事,就算做已就业,一年以后更换就业单位,只能以调动的形式办理,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就业。
问:如果没有找到接收单位,能否办理人事?
答:可以办理,可由人才中心先出具用人报告申请入户指标,毕业后将户口迁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或搭户到亲戚家,再继续去找工作。
问:毕业生办理人事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书,如有接收单位还需要提供法人代码复印件。
五、档案与户口
一、档案
1、档案原则上不能由毕业生自带,但经就业单位(此类单位必须拥有人事权,多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升学深造学校开出同意学生本人自带的委托证明,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后,允许本人自带档案。
2、毕业生档案寄送:(1)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代管。(2)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七楼,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报到地。)佛山生源(包括佛山五个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各区的人才交流中心。非上述情况的毕业生档案由校区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南海机要局直接寄送毕业生回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要求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其指定地方的除外)。
3、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好相关的档案托管手续,如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确认未收到,应及时告知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并请求查询,如未按时间查询,一年后学校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查询全过程需二周)。因为根据邮政局寄送机要材料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寄送的机要清单最多在邮政局保管一年,一年后机要清单统一销毁,届时将无法给这部分毕业生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所以毕业生必须安排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
4、对于已成功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如果是正式党员,党员材料应装入人事档案,一起送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备党员的材料不跟人事档案一起送出,其材料暂时由学校组织人事办代为管理。
二、户口
1、入户地址务必详细到门牌号码,而不仅是单位名称,没有详细地址不予受理。
2、户口迁回原户籍的,不论户口性质如何(城镇、农民)均不需提交任何证明,只须填写原户口地址即可。届时由毕业生本人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后自行办理迁户工作。
3、毕业生能提供户口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即人事局接收函或公安局准入证明),则可迁往落户地址,书面证明统一上交毕业班辅导员鉴证保存;如不能提供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原则上迁回原户籍地。
4、考取了专升本的同学,户口迁移地址处填写录取学校的地址。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XX)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下列方式之第( )种
1.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年_______月;其中试用期为 _______个月,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内实行人事,人事档案放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执行。
二、工作内容和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形式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2.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甲方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纳,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有违反的,甲方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一、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办员1名
(一)岗位介绍
协助监察员开展日常巡视及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岗位要求
男性,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有驾驶证,能熟练驾驶机动车,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应用,有较好的公文写作基础。
二、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办员1名
(一)岗位介绍
会计财务相关工作及协助处理办公室相关业务。
(二)岗位要求
性别不限,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工作安排,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能熟练使用用友会计财务系统等财务管理软件应用,能熟练使用Word、Excel、PPT等办公软件应用,有较好的公文写作基础。
三、报名方式
应聘者请将本人个人简历表(附个人近照)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钟莺
联系电话:2821335
四、工资福利待遇
月工资2240元,年终有绩效补贴,购买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假等法定节假日。合同期一期2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可续签),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月工资的90%。
五、注意事项
以上招聘岗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应聘者请将材料发至各招聘部门的电子邮箱,招聘部门对应聘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择优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时请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初审未通过者,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144-02
一、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劳务派遣是指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有以下特点: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包含着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中,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同时又对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分析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合同,彼此间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者并不事实上向派遣单位给付劳动,而是按照派遣单位的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存在劳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实际用工单位)。
2.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力派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这二者之间的协议有特别之处,涉及到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问题。这种以劳动力作为合同标的的合同,不但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更好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劳动者只是给付劳动力给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劳务纠纷也不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承担,而是根据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只承担劳动合同上的特殊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和特征
我国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称之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用工时间短、以小时给付工资,规定试用期不利用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也有违非全日制用工的意旨。
2.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方式灵活。《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
1.降低用工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最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在考虑成本的最小化。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这种方式灵活、成本较低的用工方式颇具一定的市场需求。
2.促进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目前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为此,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比实行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事业单位聘用关系
(一)事业单位人聘用关系界定和特征
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的内部管理关系。该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为了实现市场机制对人力资源的配置功能,事业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主体,与劳动者建立特定的聘用关系。事业单位要为受聘人员的劳动支付工资,而受聘人员也必须亲自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2.聘用合同的特殊性。聘用合同受政府干预的程度一般大于普通劳动合同,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聘用合同需要有一定的特殊运行规则。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制度上还未完全接轨,这对聘用合同的运行也会有特殊要求。
(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表明,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运行,既适用作为一般法的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作为特别法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即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般法补充特别法。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法律出版社,2004.
[2] 关怀.劳动法(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 李景林.劳动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4] 郑尚元.劳动法学(第二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我国已经开始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是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该项工作属于基础性工作。2006年我国人事部根据这些问题出台了相关问题件,这些文件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并且经过几年的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个岗位的职责基本明确,并且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已经基本完成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事业单位管理走向规范化,本文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奖罚、考核制度不完善
我国早就出台了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相关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岗位的等级设置、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以及岗位聘用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出岗位考核的相关办法。大家都不清楚什么情况下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降级聘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职工辞退或解聘,这些工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都不能开展,这可能造成某些职工消极怠工,事业单位领导却没有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产生了影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奖罚、考核制度不完善会导致事业单位中仍然存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不当
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办法中规定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三者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应该在1:3:6,各省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总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为基础,并且采取措施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结构比例,制定各个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且出台结构比例控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办法中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应该控制在1:3:6,这个结构比例是基于全国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了预测后制定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才发展规律和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衔接缺失。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形式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该以岗位空缺为条件,并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进行择优聘用,通常情况下,很多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择优聘用”时,会出现缺少具体考量的现象,事业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量较少,获得职称的工作人员较多,聘用岗位工资带入退休工资,这就加剧了事业单位的聘用矛盾。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使择优过程中发生矛盾,事业单位在进行实际操作时,应该按照年龄和取得职称的时间来进行排序,只要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在有岗、有时间的情况下就聘任,导致竞聘上岗过于形式化,很难起到激励工作的作用。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根据目前有关部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事业单位内部存在一部分拥有高一级职称的人不能享受同等级工资待遇的现象,这就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职称挂钩,这就可能导致职工功利主义形成,这些职工特别是教师,为了达到自己评职称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而在岗位工作上投入的精力较少,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质量。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益,基本工资、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适宜采用大规模的竞争方式开展,政府应该采用大量的设定条件的方式来激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达到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享受政府兑现的工资。
(一)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政策
根据现行的岗位设置政策,将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包含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在内的13个等级,将高级岗位划分为一到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划分为八到十级共三个等级,把初级岗位划分为十一级到十三级工三个等级。支撑评审工作应该由主管以及上级职称部门按照职称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
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会对各种系列、各种层次的应聘人员采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合作形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一轮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因此,各个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发展需要来设置相关岗位,设置岗位后,必须要明确各级岗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以及管理工作等多个岗位职责,并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当中应该明确规定职工的敢为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记录、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多项内容,必要的岗位字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跟受聘人员约定 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方可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
(三)增设“过渡岗”,为因公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提供保证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后,存在部分事业单位存在高级别岗位空缺的现状,可以用于吸引优秀人才,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之后,可以促使部分优秀人才向着基础薄弱单位流动,这样能够让高职称的人才享受比原来更高的工资,能够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开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当中比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从管理岗位设置工作做起,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孟毅芳.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J].理论探索,2009,02:109-111.
[2]沈有梓.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思考[J].攀登,2009,03:41-43.
[3]李海岩.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1,22:25-26.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年第6号部令)、《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人发号)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府厅发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部门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以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于上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提出第二年招聘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拨款方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原则上应该实行定期招聘,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不定期招聘。定期招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的招聘人数、岗位、专业等情况,适时统一组织,一般每年二季度组织一次。不定期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区政府、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网站,还可以采用其他新闻媒体等多渠道。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对招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未达到这一比例的,应相应核减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达不到这一比例,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方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内容、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八条考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为减少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率和效果,也可委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省、市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及人才服务机构组织。
第十九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及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人员,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满,拟聘用人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统一使用由省人事厅制定的聘用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有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