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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时间:2022-09-22 22:24: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1篇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人。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的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关于装修施工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

兹授权租户 (个人/公司)代表本人(业主) 就卓越世纪中心 号楼 单元办理室内装修工程所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业主方自行与租户进行沟通协商,并承担法律责任,与管理处无关。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本人(业主)签署并送达贵司,即构成对本人(业主)及租户________具有法律约束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仅办理对应的该单元公司装修事宜期间有效。

被授权人签名/公章:

特此证明。

业主方(签名/盖章):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装修施工委托书

致:卓越世纪中心物业服务中心

兹授权租户____________(个人/公司)代表本人(业主)____________就卓越世纪中心_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__单元办-理室内装修工程所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业主方自行与租户进行沟通协商,并承担法律责任,与管理处无关。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本人(业主)签署并送达贵司,即构成对本人(业主)及租户____________具有法律约束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仅办-理对应的该单元公司装修事宜期间有效。

被授权人签名/公章: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业主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修施工委托书范本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凯茵新城分公司

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本人是____________单位的业主/施工负责人: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无法前来办-理本单位装修相关事宜。现委托____________办-理本单位装修相关事宜,受委托人权限为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签名/日期: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第3篇

1.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代表本企业为×××(项目名称)的人,其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权等)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二、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1:

委托人姓名: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字

受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2: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 授权受托人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 授权受托人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2008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范本3: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第4篇

对应项目编号

对应项目名称

------------------------------------------------------------------

如转让方为机构法人,请填写此表:

转让方概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

电 话

注册资本

注 册 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编

联系地址

转让要求

转让标的概况

------------------------------------------------------------------

如转让方为自然人,请填写此表:

转让方概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 编

联系地址

e-mail

转让要求

年 月 日

------------------------------------------------------------------

申请书所需附件(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5篇

XXX,男,身份证号码为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第6篇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不少公司类法人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房屋登记时由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代替委托书申请房屋登记,不少登记机构没有拒绝,给予了受理和登记。对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经办人员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是可以的,它表明该公司启动了房屋登记程序,是同一个主体,经办人员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法人而言,申请人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因此,登记申请无须也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书上盖了公司印章就应视为公司直接提出了登记申请,不存在行为。因此,没有必要提交委托书。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房屋登记涉及公司民事财产权利的处分问题,如买卖或抵押房地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该公司从事此类民事法律活动,公司其他人员没有代表权。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申请房屋登记时,应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职责,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不应是其他文书,如介绍信、函等。对非法定代表人提交介绍信或函申请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不予受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对公司类法人的房屋登记申请行为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主要是对介绍信与委托书的文书性质、用途、责任承担和公司权利行使规定以及房屋登记等认识存在问题有关。

一、介绍信与委托书的不同性质和用途

1.介绍信属于事务性文书,适用于事务性活动。它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本单位派出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人员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所使用的一种信件,具有介绍、证明持信人身份和任务的作用。被介绍人一般限于本单位职工或与所在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持信人可凭它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联系工作或了解所需情况。收信人依据介绍信明确持信人是谁,哪个单位的,要办什么事等,以便安排相应的接洽事宜。其文书格式和内容相对简单,只需写明持信人的姓名、职务、接洽事项等内容就行了。既不赋予持信人权、处分权和签字权,亦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同时,也不要求持信人对承办事务承担责任。形式上,不需要审批人与持信人共同签字,只需在介绍信上加盖单位印章就行了。由于介绍信是一种事务性文书,适用于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社会活动等非法律性的民事活动中,公司房屋登记涉公司财产权利的主张或处分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使用介绍信申请公司所有的房屋登记。

2.委托书是一种法律文书,适用于法律活动中需要的情形。它是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书面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并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文书。委托书一经双方签订,对委托方和受托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委托方委托的事项、权限必须明确,受托人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权。受托人既可是本公司职工,也可是本公司以外人员。作为公司法人,权只能来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授予其权,受托人就成为法人代表,享有权、签字权,有权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民事法律活动中签署法律文件,实现委托人的民事法律活动目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其文书要求往往比较严格规范,《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委托书既是受托人享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受托人履行行为和承担责任的法律凭证。

二、介绍信与委托书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持介绍信开展的是一般性事务活动,因此持信人既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因为公司既没有赋予持信人权、签字权,活动本身也不会涉及公司财产性权利的处分问题,联系接洽的事情成功与否,向公司如实汇报就是了,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算公司负责人不满意,最多批评一下或再派人联系接洽就是。其文书内容和格式较简单,一般不约束持信人的行为和明确责任承担内容。但委托书就不同了,持委托书开展的是民事法律活动,行使的是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公司类法人权利行使方面的规定

公司属于经济组织,本身不能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由它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公司其他职工没有代表权。若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行使职权时,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职权并应在委托书上签字。

四、房屋登记上存在的问题

非法定代表人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持信人的权问题。公司房屋登记涉及到公司财产权利的处分问题,依法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申请登记,其他人持公司介绍信申请房屋登记,不能证明持信人因此得到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形式上既无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又无法定代表的签字确认,属无权情形。合理审慎职责要求登记机构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如果仅凭介绍信上盖有公司印章就认为是公司的行为,持信人当然享有权,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对公司类法人权利职责行使方面的规定,是一种失职行为。如果予以受理登记,一旦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登记机构难以免责。二是房屋登记的真实性问题。由于介绍信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和签字,申请房屋登记是否公司的真实意思,登记机构难以核实。三是不符合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公司类法人申请房屋登记适用此条规定,登记机构应严格按此规定审查房屋登记申请行为。

第7篇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专门有条令规定的。

争议的当事人规定: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人。

争议地点规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程序: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第8篇

一、非法渠道销售药品的形式更加隐蔽

(一)形式特点:

1、个别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出租柜台、代开税票等形式,为无证经营者提供了“合法”平台,严重存在着销售假劣药品的隐患。

2、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授权委托的药品销售人员,超出企业法人的委托授权范围,以合法企业销售人员身份,自行组织货源销售药品。

3、一些流动药贩,以零售药店或诊所为主要目标,采用售完结帐方式,把药品放在这些诊所或药店销售。其特点是价格高、品种少、数量小。一旦查处,案值较小,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又因流动药贩居无定所,查处非常困难,且多数难以追根溯源。

4、药品经销商与医疗机构联合,开办所谓的“专科门诊”。看病是假,售药是真,专科门诊用药大多不经过医院药房,一般由科室直接开方售药,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二)稽查要点:

1、出租柜台、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重点通过检查药品购销记录进行核实。

2、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检查供货方提供的发票、清单、帐号、开户行及用印是否与委托企业一致,必要时与委托企业联系、查证。

3、流动药贩的违法行为。流动药贩一般不给购货方留存资质证件,多是白条收据(仅列清单)。

4、“专科门诊”的违法行为。注意重点检查“专科门诊”处方的流向,看是否在医疗机构的药房取药,并检查核实药房的购进、验收记录。

(三)典型案例:

今年9月份,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某医院检查该院购进药品渠道时发现,某供货公司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证件齐全,一般讲,由此即可初步判定该供货渠道合法。但在检查该销售人员提供的供货发票和供应药品清单时,发现发票和清单上的印章存在字迹大小不等,制作粗糙等疑点。经与该公司核实,发票、药品清单均不是该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所供应的药品也不是公司的(是业务人员自行组织的货源)。由此查处了一起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件。

二、制售假劣药品的手段在逐步升级

(一)形式特点:

1、假冒名厂名药。以贱充贵,以此充彼的成份做假,转向假冒名牌畅售品种。这类假冒药品仅靠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尚不足以认定(有时检验结果可能是合格的)。从药品外包装及药品本身上难以识别真假。

2、中成药添加化学药品成份。以补肾、降糖药为多。补肾类主要以假冒合法企业的厂名、厂址、盗用正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虚构厂名、厂址、乱编批准文号等,其特点是包装过分豪华,价格奇高。

3、通过扩大宣传保健食品成份含量、功能主治、疗效,把保健食品宣传成药品销售,以欺骗群众。

(二)稽查要点:

1、说明书疑点多。假冒药品的说明书一般存在纸质质量较差、裁切不规范、印刷不清晰、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错别字等疑点。

2、夸大功能主治。利用人们对中草药“使用安全”及藏药、蒙药的好奇心理,虚列名贵中药材品种,夸大功能主治,且说明书用语不规范。

3、以保健食品扩大宣传其功能主治、疗效的稽查,应以检查其非法印制的宣传广告以及在媒体上的违法广告为主。

三、典型案例:

第9篇

负责人:蒋涛,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人:姜茹娇,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吴敏,新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仰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宋芦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

法定代表人:郭孔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丁华荣,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以下简称桐城路分理处)为与被上诉人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原审第三人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闯、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合肥庐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东方公司贷款30OO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 ;贷款分三笔各为1000万元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分别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约定东方公司用位于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抵押物估价、拍卖等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庐州信用社向东方公司贷款对500万元,利率为月息9‰ ,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庐州信用社分4次将3500万元汇入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开设的帐户。1997年8月4日,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为合肥市“ 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O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合利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合肥巨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粮油储运公司的债务1900万元,归还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系合利公司的关联企业)欠桐城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借款合同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还款。桐城路分理处这起诉至安徽 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方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桐城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桐城路分理处。东方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为香港闰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冠乐,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合肥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宋芦生。东方公司成立后,重点开发座落于合肥市琥珀山庄西侧的“翠竹园”小区,具体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务均由宋芦生负责。 截止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征地219.63亩,领取了合规地(94)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合国用(籍出)字第0030号、第0031号两片工地使用权证明书,并领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执照,开发了部分商品房。又查明: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东方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合利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以15,500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余下工程由合利公司出资继续完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合利公司付款3000万元,余款5000万元将根据东方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确保支付。另外,东方公司在开发小区建设过程中的7500万元债务由合利公司承担。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合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宋芦生签字并加盖东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同年7月2日,丁华荣(与丁华俊系兄弟关系)收到东方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等有关文件后,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上承诺“即日起如发生有关一切问题由我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除向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外,还提供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

再查明:1998年10月1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的另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为由(1998)经初字第1O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诉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合肥华丰畜禽经济开发公司、东方公司欠款担保及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东方公司致函丁华俊并丁华荣称“你方与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签订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鉴于你方没有履行完毕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协议内容(按约定,合利公司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东方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实际已付2500万元),同时我公司获悉你方利用我公司印章和土地证在银行签订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书。故我公司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收回东方公司印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先生的委托书”。当月19日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向东方公司回函称,“贵公司7月15日来函收悉, 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此外,本院还查明,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在本案二审庭审质证时,承认陈冠乐个人印章系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开办酒店业务需要,由他们二人商议后刻制的。1999年8月12日,陈冠乐再次通过我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以(99)温出字第0616号公证书声明没有授权任何人刻制其本人的印章,香港润宏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其本人也从未在合肥投资所谓的合肥富丽华大酒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委托书,提供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华荣在收条上作出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嗣后,当东方公司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 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这表明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办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过户手续之用。此后,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 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这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发放3500万元贷款前对“翠竹园”小区转让情况及实际借款人并非东方公司是明知的。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两份合同,并加盖了陈冠乐个人印章,而陈冠乐的个人印章又系丁华荣、宋芦生办理其他业务时,在未经陈冠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刻制的,故《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合利公司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上述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二)第三人合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段计息)。(三)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216.00元,原告桐城路分理处负担23421.6元,第三人合利公司负担210794.4元。

上诉人桐城路发理处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定性为表见。合利公司的丁华荣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持有东方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以及总经理宋芦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全套贷款资料。致使上诉人有完全的、充分的理由相信人合利公司具有权。 此外,在合利公司向上诉人贷款之前,东方公司函告丁华荣和丁华俊,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授权委托,但被告对此未采取任何公示的形式,并且至贷款发放日仍未能收回印章及相关文件资料和委托书。于此,上诉人无法知晓丁华荣的权终止,上诉人在贷款过程中系善意无过失。根据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新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的规定,本案系争合同是完全有效的,东方公司应承担偿还上诉人贷款本息的责任。第二,退而言之,即使本案不适用“表见”制度,一审判决仍违反当时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章是东方公司出具正式委托书后交给丁华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东方公司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既然是“全权负责经营”,当然包括其贷款业务。即使委托书的真实意思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也只能说明东方公司的授权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一审判决严重偏袒被上诉人,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对责任人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在发放3500万元贷款前对“翠竹园”小区转让情况及实际借款人并非东方公司是明知的认定是错误的,实际上丁华荣在贷款时并未向上诉人提供小区转让协议。一审法院关于“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的认定是断章取义,而事实是该回函的主体是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而非丁华荣或合利公司。此外,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一直掌握并能自主使用公司的各种印章以及全部重要文件,宋芦生的地位、作用和权力是显而易见的,其行为当然应代表东方公司。第四,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1号判决书中的部分认定,也是不恰当的。两案一审的被告虽然都是东方公司,但在两案的争议性质以及有关主体的授权范围不同。故请求本院判令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东方公司偿还上诉人3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承担担保责任;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东方公司答辩称:首先,一审判决根据充分的证据事实诸如“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东方公司1997年7月15日的撤销委托函、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1997年7月19日的回函等,认定丁华荣不具有借款权,上诉人在没有对此作出否定之前,就直接以存在授权委托书为由要求东方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宋芦生的全权授权委托书源于小区转让协议,丁华荣的事项主要是办理小区转让协议而非办理抵押贷款。同样,上诉人在对无权问题未予否定之前,便要求东方公司依照《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承担“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也难以立足。“授权不明”的属于有权,其与无权是不可能兼容的。其次,本案事实不能构成表见。构成表见必须具备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而上诉人不仅在丁华荣是否具有权问题的判断上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实际上也是将合利公司作为直接借款人的,并存在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潜在恶意、具体而言:其一,上诉人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未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求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更未依据《贷款通则》之规定要求提供东方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等有关东方公司基本情况的材料,就轻易地对第一次申请贷款的东方公司提供贷款,甚至提供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令人难以信服。上诉人对丁华荣的权问题未予必要审查。上诉人仅根据丁华荣提交的由东方公司总经理宋芦生开具的内容空洞、含混委托书就认定丁华荣有权,今人不可思议。宋芦生仅是东方公司的总经理,是委托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获得特别授权,故其行为系越权行为而不属于公司行为,无效协议的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其二,合利公司为真正借款人且为上诉人真实意思。一审判决查明“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材料”,而提供贷款抵押的恰恰是该协议书约定转让的小区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在明知抵押物存在严重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却同意将之作为抵押物,其唯一的合理解释只能是提供抵押的是即将取得抵押物的合利公司,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 在庐州信用社分次发放3500万元贷款后,合利公司除将少量贷款资金用于“翠竹园”小区建设外。绝大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欠款,特别是丁华荣将500万元信用贷款直接用于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华侨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利息的行为,表明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而上诉人同意该还息行为,既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禁止性规定,也说明上诉人与丁华荣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最后,根据《借款合同》第十条规定及签章生效的惯例,现在借款合同东方公司代表人栏上加盖的“陈冠乐印”纯系非法盗用,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协议至今仍未生效。综上,请求本院裁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合利公司辩称:庐州信用社对合利公司和东方公司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且经办人员非常清楚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位侨公司在该社有其他贷款。在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如3000万元贷款时,不仅提供一切贷款手续,还提供了合利公司与东方公司关于“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书。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庐州信用社为此成立了该笔贷款审核小组,并由该信用社聘请律师和副主任吴某等在查明所有他们认为需要的情况后,在合肥市土地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由该社主任袁明和信贷员多次去施工现场调查后办理了该笔3000万元款项。其中,合利公司向该社详细陈述了“翠竹园”小区操作情况,并说明小区建成产生效益也可归还我司相关公司的贷款,也告知已投入小区2500万元资金的情况。与此同时,中行庐州信用社提出再贷500万元用于华侨公司还贷,合利公司只是应庐州信用社的要求办理了手续,至于该笔贷款如何划帐,都由该社操作。3000万元贷款的出发点和本意都基于将小区建成产生效益、银行解决问题、企业收益这样一个根本目的,由于小区转让过程后期出现种种问题,最终未能实现而产生的贷款纠纷,这是各方都始料不及、也未意想到的结局所致。因此,希望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中行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贷款纠纷。此外,庐州信用社要求贷给500万元用于归还华侨公司的贷款,应为无效贷款,合利公司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于1997年6月6日与合利公司签订“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后,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东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宋芦生于同年6月24日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该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贷款证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华荣在收条上作出了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嗣后,东方公司在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华俊)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上述事实表明东方公司出具委托书、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办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过、手续之用而非车请贷款。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申请贷款,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且嗣后东万公司未于追认,故依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利公司的缔约行为系无权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行为,系本案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应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权的客观表象和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个方面的要件。在本案中,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该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以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丁华俊和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俊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能实际收回其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合利公司的申请贷款和抵押行为符合表见的容观要件。但是,对于东方公司的首次大额贷款,庐州信后社既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审查东方公司的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等材料,也未依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在合利公司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向其出具了《”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并以该”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的小区土地使用权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对此,庐州信用社既应当知道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之间存在”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行为,也应当根据合利公司出具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第五条关于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以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之规定,推定出东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非全权授权而是有限授权,却仍然同意接受存在权利夜疵的抵押物并发放抵押贷款,可谓存在重大过失。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经济开发公司在上诉人处的借款利息行为,不仅违反了《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关于”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诉人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综观现有事实和相关证据,虽然本案因存在合利公司具有权的客观表象而符合表见的客观要件,但由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在缔结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合同过程中,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并不符合表见制度关于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因此,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能构成表见,本案系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合利公司承担无权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关于丁华荣以东方公司名义缔结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构成表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东方公司关于合利公司的无权行为不构成表见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东方公司对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无权而无效的后果,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否应对庐州信用社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因东方公司的过错与庐州信用社的损失之间系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属于无权合同范畴,上诉人就此可以另案起诉。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由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负担117,103元,由合肥合利物业

第10篇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合同管理是指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的控制。

近几年来,电力企业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进行市场交易,取得了显著成绩。虽然我们的合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不尽如人意。在购电售电、电力并网、物资采购、投资合资、设备购销、股权转让、建设施工、土地使用、担保、租赁等合同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签约把关不严,签订的合同存在着缺陷,履约过程控制不力等。

合同管理既是一种经营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何在合同管理中规避合同的法律风险,我们作如下探究。

一、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当前,社会信用普遍较差,合同履约成本高、履约效率低下,为规避合同法律风险,企业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

在企业的决策层应有经理或经营副经理分管合同事务;在管理层应有合同管理部门人员专管合同,或者明确某个部门人员兼管合同。在执行层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合同。切实做到合同工作有人布置,有人负责,有人承办,有人考核。

要真正做到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或者叫《合同管理规定》)是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最核心的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要认真制订或修订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合同评审及签订、法人授权委托、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内部合同的管理、合同报表及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关闭及结算、合同的检查评价等都应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管理办法》应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企业有关人员在合同管理活动中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不可忽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即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有的企业把自己的法律顾问等同于“消防员”,忽视了“防疫员”的作用。不少法律顾问一年到头主要忙于打官司,而为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经营、抓好合同管理的法律服务做得不够。企业要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积极性,让他们参加企业经营决策活动,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让他们大胆地进行企业合同管理、参与商务谈判、做好诉讼、仲裁方面的法律工作。

要实现合同管理“三落实”,企业要加强全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重点是推进本企业的普法规划的实施,首先抓好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

事实证明,合同管理“三落实”抓得好的电力企业,合同纠纷或合同法律风险就很少发生,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少受到侵害或不受侵害。

二、要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

(一)谈判、审查、批准等三权分立及其责任

要签一个好的合同,应认真把好签约关。这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体现了规避合同风险,防患于未然的法律要求,也是企业面对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险恶性的一种自我约束。

签订合同要把好合同谈判、审查、批准等三关。一般情况下,这三关的把关权应该分立,使其互相制约。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考察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洽谈人要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可得利益负责。

合同审查人员对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严密,意思表示是否确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评价和审查。审查人员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负责。一般来说,任何合同未经审查不得签约,不得签订在前,审查在后。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行使合同的批准权。合同是否签订生效,企业能否依约履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有利,由批准人决定。批准人对合同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承担责任。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的一些具体作法

1、要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为了避免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风险,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情况,千万不能盲目地和对方签订合同。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3种:(1)营业执照——属非法人企业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法人企业的;(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我国法律中用来证明企业身份的文件,上面记载的事项是法定的,了解上面记载的事项,有助于我们对对方的认识和了解。

例如“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金,你可以了解到该企业当年成立时候的资本和能力,以及该企业的最低价值。为此,你可以知道对方一部分信用情况但不是全部。

执照上记载的营业地址是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总部。签约之前,你可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到对方营业地址“看一看”!如果对方事实上的营业地址几经变动,你要问一个为什么?如果对方没有营业地址,说明对方经营状况极差或者是个皮包公司,你可要当心才是!如果你对对方企业是否存在还有怀疑,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查一查对方企业的“年检”情况。

由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只能说明企业成立之时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而经过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应对对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认真的、全面的了解。

2、合同主体应适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会因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使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贵州桐梓县箭头乡水电站未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綦江人阮流财以该水电站名义与某供电局用电所签订了电力并网协议,后因并网问题未能解决,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均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导致并网协议无效。

供电企业自己的内设机构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未取得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以该内设机构的名义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会因为签约主体不合格,致使供用电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用电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当一个企业或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签约主体,在企业或公司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以终止原合同而签订新合同。

有的电力企业与另外的企业或者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打起官司来,法院判决电力企业除可以收回借款本金外,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都将上交给国库。这是因为货币借款是一项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行政单位之间均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为他们不是借款合同主体,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

经济合同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签订的,要签订就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一定要进行严格的主体资格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3、合同客体应合法

客体,是指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但客体必须合法。

某供电企业的多经公司,为了获取高额利息,把钱存到某商业银行,实质上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放高利贷的合同。如果该合同的客体是物,即钱,那么高利贷就不构成客体非法;但法律认为客体是放贷行为,那么客体就是非法的了。

有的电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购买走私汽车。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其客体是“走私的汽车”,因客体非法,而导致合同无效。为此,签订合同,明确客体,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4、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全面具体

我们电力企业对外签订的某些经济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不全面具体。如:合同标的不明确;价格条款不清楚;履行期限和时间不明确;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方式不清楚;无违约责任条款;数字条款不确定等。

合同内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出在权利义务上。要积极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合同,因为合同的起草人总是首先考虑本企业的利益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我们的供用电合同,往往忽视履行地点的约定。例如:用电人的电能计量方式多为低压计量,而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却大多在高压处,电能通过导体又必然有损耗,这样必然产生线损。如果在合同中不约定履行地点,用电人就会误认为电能计量表处就是履行地点。

为避免找用电人收取线损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第187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的规定,来明确履行地点。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中,不少企业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重视。例如:某电力施工企业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一台250t吊车到攀枝花。卸车时发现,吊车拨杆严重受损。该公司没有按约定的日子把吊车安全运达目的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该运输合同中没有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向运输公司索赔,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很多困难。

电力企业在经济合同中,应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中列出了违约责任的6种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定金罚则;(5)支付违约金;(6)价格制裁(详见《合同法》第63条)。这几种形式,可供我们选择。

5、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炼准确

合同语言如果不严谨、准确,容易发生歧义,这给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麻烦,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某《高压供用电合同》违约责任部份有这样一段文字:“窃电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l条确定,供电人查获用电人窃电时,应予制止并可当场终止供电……”这里用“终止”显然不妥,应改为“中止”。否则,与《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相矛盾。

在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中,对于“终止”、“中止”、“停止”、“制止”等词汇的使用要慎重,要用词准确。

某《低压供用电合同》出现了“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的句子。这里的“及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有多种解释,容易误解。这里可用多少个小时“之内”来替换“及时”一词。《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语言应避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电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很显然,“及时”一词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人。

“及时”不是准确的时间概念。合同语言中,对期限作规定往往使用时间介词,如用“之前”、“之后”、“之内”来表述。

有的供用电合同对用电人窃电使用“处罚”一词也是不妥的。供电企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用“处罚”一词对待用电人。供电人有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但没有处罚用电人的权利。

合同语言有时因一字之差或歧义导致纠纷。合同起草后要字斟句酌地审查每一句话或每一个字。

6、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起草完毕,双方当事人认可后,便进入签约这个环节。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即审查该委托书是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委托书的原件要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由被授权人向本企业提供复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的证明资料,复人必须持有转授权委托书。

(2)原方型合同专用章早已停止使用,要拒绝社会企业使用废章。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1997]7号文”指出:“更换经济合同专用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逐步进行,到1998年4月30日止。更换期间,原方形和新式椭圆形合同专用章同时并用。从1998年5月1日起,原方形合同专用章停止使用。”

(3)和对方签订的合同是你很少见到的而且又是很重要的合同,建议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该合同的公证。这样可避免合同内容的违法或合同无效。

三、对履约的过程实施控制

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承担义务的过程,就是履约的过程。抓好履约过程的控制,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1、加强自身合同意识,全面履行我方合同义务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操作合同的责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本企业应尽的各项义务。合同的协办部门应尽协作之责,积极为承办部门创造履约条件,促进履约的顺利进行。合同管理部门承担管理之责,一要对承办部门履行合同进行督促、检查、评价;二要积极协调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间的工作。

另外,这几个部门都有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风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抓好合同变更、中止、纠纷处理等工作

在履约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变更合同、中止合同、合同纠纷处理等不确定的工作环节。

对于合同变更即合同中未曾约定的新情况的出现,要促使对方及时“签单”或记载于会议记录之中,使之成为合同附件。这里“新情况的出现”是指不同于原合同、原计划安排的变化,例如合同标的变更、履约进展放慢、履约地点改变、质量标准提高、材料价格变化等,从而影响履行期限和合同价款。利用“签单”或会议记录等形式对这些变化予以互相确认,有利于以后的合同结算。

对于合同的中止,要非常慎重。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履约过程中的合同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来处理,最好不要影响履约期限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3、做好合同索赔的准备工作

合同索赔的依据是合同,除了有意识地在合同中设立索赔条款和违约条款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合同履行的第一天起,至合同履行完毕,要坚持做好履约记录和搜集保存好有关资料,做好履约档案的管理,便于将来主张赔偿时,从中提取有关的证据材料。

4、做好合同结算工作

第11篇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三)专利权人:_________。

(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五)专利号:_________。

(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二)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_________

第五条

(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着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6._________。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本合同签署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八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_________。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十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转让费,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专利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_________;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_________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_________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4.对乙方和甲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乙方纳税。

5.对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乙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6.对乙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四条

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着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专利--指乙方许可甲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_________专利,专利号: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

2.合同产品--指甲方使用本专利生产的符合企业标准或说明书的系列产品,简称产品,其名称为:_________或_________或其他。

3.企业标准或说明书--指甲方制定的系列产品中每种产品的企业标准或说明书,其规定或说明的性能和功能指标,必须至少能够体现产品的实用价值。

4.专利权转让--指乙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全国独家买断),即甲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着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5.试制期--指签约日起至其后的叁拾日止。试制期内,甲方必须尽力设计、试制合同产品,并制定企业标准或说明书。

6.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7.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___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5._________。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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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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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办 人:鉴(公)证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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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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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文件清单

──┬────────────────┬──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

│1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 1 │

├──┼────────────────┼──┤

│2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2 │

├──┼────────────────┼──┤

│3  │专利收费收据│ 1 │

├──┼────────────────┼──┤

│4  │补正通知书 │ 2 │

├──┼────────────────┼──┤

│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

││通知书 │ 2 │

├──┼────────────────┼──┤

│6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 │

├──┼────────────────┼──┤

│7  │专利公告资料│ 6 │

──┴────────────────┴──

附件2 许可方的其它文件清单

──┬────────────────┬──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

│ 1 │许可方的身份证 │ 1 │

──┴────────────────┴──

附件3 被许可方提供的证书证件文件清单

──┬─────────────────┬──

│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

├──┼─────────────────┼──┤

│1  │营业执照副本 │ 1 │

├──┼─────────────────┼──┤

│2  │企业法人给与签字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

││ │ 1 │

├──┼─────────────────┼──┤

│3  │受让方签字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 │

──┴─────────────────┴──

附件1.1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 of 1)

附件1.2 缴纳申请费通知书(1 of 1)

附件1.3.1 专利收费收据(1 of 2)

附件1.3.2 专利收费收据(2 of 2)

附件1.4.1 补正通知书(1 of 2)

附件1.4.2 补正通知书(2 of 2)

附件1.5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1 of 1)

附件1.6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 of 1)

附件1.7.1专利公告资料(1 of 6)

附件1.7.2专利公告资料(2 of 6)

附件1.7.3专利公告资料(3 of 6)

附件1.7.4专利公告资料(4 of 6)

附件1.7.5专利公告资料(5 of 6)

附件1.7.6专利公告资料(6 of 6)

附件2.1 许可方的身份证的扫描件

附件3.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附件3.2 企业法人给与签字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3.3 受让方签字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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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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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

│   │

第12篇

【关键词】监理机构主要任务协调沟通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它是为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监理任务而建立起来的基层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其组织结构形式、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通常要遵循一定的规律。

一、项目监理机构的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具有其自身的组织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和运行的要求,决定了项目组织协调、沟通和信息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监理机构是为了完成项目监理的目标和任务而设立的,所以具有目的性

由于项目各参加者来自不同企业或部门,各自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权力。它们各自承担一定范围的项目责任,按项目计划进行工作。所以在项目中存在共同目标与不同利益群体目标之间的矛盾。要取得项目的成功,在项目目标设计、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切合项目的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加者之间的合作,任务和职责,工作流、决策流和信息流,以及项目其它的特殊要求,这样才能最有效地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是一次性组织,其工作经验具有长期积累性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次性的,所以项目监理机构也具有一次性特点。项目监理机构的寿命周期与它在项目中所承担任务(由合同约定)的时间长短有关。项目结束或相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随即解散或重新构成其它项目监理机构。即使一些经常从事相近项目监理任务的机构,尽管人员队伍未变,但由于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目的性、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合作者,也应认为原有机构不复存在。

尽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是一次性的,但由于其工作内容相对稳定,所以机构成员的工作经验仍能得到积累,并带入下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中得到有效应用,从而能够不断提高项目部的综合水平。

(三)项目监理机构与所隶属的监理企业之间有复杂的关系,机构成员既是本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又是所属监理企业的一名员工。企业和机构之间一般存在着如下的复杂关系。

1、企业组织是长期的稳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依附于企业,机构的人员常常由企业提供,有些任务甚至直接由企业部门完成。一般项目监理机构只有去适应而不能调整企业组织。因此,企业的运行方式、企业文化、责任体系、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到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行为。

2、企业和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既要保证企业对机构的控制,使项目实施和运行符合企业经营战略总计划,又要赋予机构一定的自,以保证项目监理顺利成功。所以企业经营和发展战略对机构的影响很大,机构运行常常受到企业的干预。

3、由于企业资源有限,因此在企业承担项目监理条件下企业与机构之间存在复杂的资源配置问题。

4、机构成员有时同时承担多项任务,则机构内部存在资源配置的次序问题,而且往往要改变工作方式。

5、机构管理者对内实行行政管理,对外实行合同管理并承担合同义务。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

(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项目监理目标。由于项目监理的对象是项目,项目监理目标由项目建设的目标确定,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费用三大目标上。

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任务、责任、权力。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业主必须对监理工程师授权,这些权力是监理工程师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的。

3、确定项目监理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工作逻辑关系。通过流程分析,可以构成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确定各种管理职能的关系。监理工作流程的设计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对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及监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有很大影响。

4、确定监理人员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总监项目监理组织成员之间,以及与外界及上层系统的职责关系,权力界限,工作联系。

5、建立监理行为规范,作为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6、在上述基础上建立监理信息系统。即按照监理厂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确定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流程,包括信息流程设计,信息文件设计,信息处理过程设计等。

(二)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步骤

1、根据监理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对监理工作内容进行适当的归纳和组合。

2、绘制组织结构图。监理组织结构没有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监理任务和内容要求,本着适应、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计组织层次、职能及人员配置的组织机构框图。

3、配备监理人员。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体现职能落实、人才配置与使用合理,并应考虑充分发挥人员潜能和积极性的原则。

4、制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流程。根据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确定监理内容并编制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图。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要有合理的人员配置。实践证明,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关键在于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素质和综合能力。一位可信赖的项目总监和一个高效精干、配置合理的监理班子是项目法人接受监理单位的先决条件。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数量及专业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行业是一种管理型服务行业,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合理的职称结构,即与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员比例。一般来说,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职称结构,宜以中级职称为主,约占人员总数的60%,但项目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职称,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现场项目监理工作的成效。因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应认真确定合适的人选,这既是对建设单位负责,更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形象和信誉负责。

专业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套,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对监理的委托范围及内容要求,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针对被监理工程的性质特点,合理选配好各种专业人员,特别是各主要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人选,做到专业人才合理配套。

监理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监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和程序一般应包括监理单位内部制定的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监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它们是衡量监理单位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四、组织协调与沟通

(一)协调的作用

协调是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协调可使矛盾着的方面向统一体转化,从而使项目的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监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有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例如项目目标的协调;各专业技术方面的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各种管理方法、管理过程的协调;项目参建各方之间的组织协调等。所以协调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始终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在各种协调工作中,组织协调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其它协调有效性的保证。只有通过适当的组织协调才能达到整个系统综合协调的目的。

(二)沟通

沟通是组织协调中最基本的方法和手段。通过沟通,不仅能够解决各种协调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各参与者心理的和行为的障碍和争执。通过沟通可以达到:

1、使目标明确。项目参与者对项目的总目标达成共识,以总目标作为群体目标,作为大家的行动指南。沟通的目的是化解组织之间的争执和矛盾,以便在工作中协调一致,共同完成项目总目标。

总监一方面要研究业主的总目标、战略、期望,另一方面在作系统分析、计划及控制前,把总目标通报给项目监理成员及有关各方,使每个成员、各个方面互相理解和了解,建立和保持较好的协作精神,积极地为项目工作。

2、使人们的行为达到一致,减少摩擦、对抗,化解矛盾。

3、保持项目的目标、结构、计划、设计、实施状况的明确性。当项目出现困难时,使大家有信心、有准备,齐心协力。

五、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要实现项目监理目标,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是高效率的。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组织学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如下:

(一)目标统一原则

一个组织要有效运行,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统一的目标。这就要求组织机构成员应就总目标达成一致,在项目的设计、合同、计划、组织管理向各职能人员授权,作出监理工作任务分配表。确定规则等文件中贯彻总目标,在项目的全过程中顾及各方面的利益,使项目参与者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达到统一。为了实现统一目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有统一的方针和策略。

(二)权责平衡、授权合理原则

在机构的组织设置过程中应明确各成员间的职责和权限,并通过授权、组织规则等文件予以定义,要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组织机构内各成员的权力和责任应保持平等。成员拥有哪些权力,即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样,成员要承担哪些责任,则必然拥有相应的权力。例如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后,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向总监颁发授权委托书,总监根据委托书向法人代表提交责任保证书。这种授权委托与责任保证关系实际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能够有效保证责任和权力的落实。

机构设置必须形成合理的职权结构和职权关系。没有授权或授权不当会导致缺乏活力或失控,使项目上的许多日常琐碎问题提交高层处理,导致高层无力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控制。

(三)适用性和灵活性原则

应确保机构的组织结构适应于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通常一个监理企业内部,不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不同的组织形式,甚至一个机构在不同建设阶段也有不同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结构应便于领导,组织机构简单,人员精悍,保持最小规模,并在运行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和评价机构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的相互适应原则

为实现高效运作,项目组织结构的设置常常在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之间进行权衡。管理跨度是指某一组织部门直接管理下一层次职能部门的数量,管理层次是指一个组织总的结构层次。通常管理跨度窄会造成组织层次多,反之管理跨度宽则会造成组织层次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