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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论文

时间:2022-12-14 15:04: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虚假广告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虚假广告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虚假广告罪  犯罪客观  犯罪主体

论文摘要: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而受委托制作或者了虚假广告,不构成本罪。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比较广告;不正当竞争;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商标侵权比较广告

一、比较广告

何谓“比较广告”,不同法系国家有不同理解。《1984年9月10日欧盟理事会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的指令》规定“比较广告意指任何明确或含蓄地提及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德国法学界认为“比较广告泛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由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1]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其定义为“对可替代商品进行客观可测量的品质或价格的比较,并通过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区别性信息可以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笔者认为,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以说明广告主自身产品、服务的优点。

不仅比较广告的定义因法系不同存有差异,就连比较广告的立法模式在各国也大相径庭。综观世界各国立法, 主要有三种模式:(一)否定立法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希腊等。法国法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在广告中明确指出竞争者产品的缺陷或不足,即使所指是真实的。”西班牙更是将比较广告视为非法广告,规定“比较性广告属不实(不诚实)广告,这种广告没有产品、服务的根本特征、相近特点及客观上可展示的特征为依据。”(二)肯定立法模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比较广告不仅无害于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正常的商业竞争”因此支持比较广告。此外英国也允许比较广告合法存在,规定只要比较是真实的,且没有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或贬低的比较广告是允许的。(三)限制立法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国,德国并没有明确禁止比较广告,仅在《反不公平竞争法》中规定,不允许对竞争者及其产品进行有害的或非真实的评价。但由于司法部门对反不公平竞争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很严格,所以实际上几乎不可能做比较广告。但不能据此认为德国不允许比较广告,实际上德国允许比较广告,只是对其作了严格限制。此外,加拿大、日本等国也采限制立法模式。

对我国是否允许比较广告,理论界意见不一。很多学者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为我国禁止比较广告。本文认为此观点颇有以偏概全之嫌,首先,第十四条第三项只是禁止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并没有禁止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作比较;其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只能说明我国明确禁止绝对化的对比广告;最后,第十二条禁止的是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而非比较广告。“贬低”与“比较”的含义不同,国家工商局广告司所编的《广告法释义》一书对“贬低”的解释是“采用不公正、不客观、捏造、恶意歪曲事实、影射、中伤、低毁等不正当手法。”此书还认为“ 一般而言,在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并且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产品,在有可比较之处又具可比性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进行比较是允许的。但这种比较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只是陈述一种客观存在, 而不含有借以贬低他人,以抬高自己的表现和倾向。”据此,我国并未采否定立法模式。再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明文禁止下列非法比较广告:(一)绝对化对比广告;(二)对药品及医药器械等一些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的功效、安全性对比的广告;(三)贬低性对比广告;(四)其他。

二、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

何谓“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分为合法比较广告和非法比较广告。表面看两者似乎没有联系,实际上却密切关联。合法比较广告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对产品或服务作真实、客观比较,受《广告法》等法律保护;而非法比较广告以广告形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

(一)虚假比较广告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知,虚假比较广告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错误对比,以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比较广告。虚假比较广告涉及到对自己和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两方面的陈述,判定不真实应针对那一部分,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本文认为,对自己或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品质等进行不实陈述的,都应认定为虚假比较广告。因为,无论是对自己产品或服务作虚假不实陈述还是对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作虚假不实陈述,在此基础上的比较都是不真实的,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

(二)诋毁商誉比较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令人误解的错误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并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比较广告构成诋毁商誉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与虚假比较广告的区别在于,“虚假宣传”是其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借助虚假宣传手段,来实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目的。当两者竞合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将该行为认定为诋毁商誉比较广告。

(三)商标侵权比较广告

比较广告是以广告形式,对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这种对比很有可能提及对方产品或服务的商标,形成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从而形成商标侵权比较广告。关于商标侵权比较广告,《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览。”因此,经营者无权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己方的比较广告,以宣传己方产品或服务。

三、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

随着实践中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纠纷增多,修改和完善立法规制此种行为迫在眉睫,本文提出以下几方面修改建议:

(一)修改、完善《广告法》,对比较广告设专章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继续采用肯定立法模式,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禁止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比较广告等非法比较广告。

2.明确比较广告的定义、适用范围、合法性标准等基本内容,何谓“比较广告”前文已作界定,不再赘述。至于比较广告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应采用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概括规定哪些行业可以使用比较广告,具体列举哪些行业不能使用比较广告。本文认为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为:(1)真实性,比较广告必须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产品或服务的一项或多项特征进行全面、客观比较;(2)正当性,特指比较目的的正当性,经营者运用对比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应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3)可比性,比较广告所比较的对象应属于同一类型,具有可比性。

3.明确禁止非法比较广告,如比较广告不得对自己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作不实陈述或引人误解的陈述;比较广告不得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较广告不得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标专用权。

4.明确比较广告参与者的义务及其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广告主的义务,广告主要恪守商业道德,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其次是广告制作者的义务,广告制作者应遵守相应职业道德,拒绝非法广告;最后是广告者的义务,广告者应做好审查工作,对未的非法广告应拒绝审查,对已的非法广告应立即停止,报告相关机关并接受处理。对违反义务的广告参与者应追究法律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次是行政责任,可以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最后是刑事责任,对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对比较广告的监管作出规定。仅规定比较广告主体的权利、义务,依靠广告行业的自律难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必须建立立体的比较广告监管体系对比较广告进行监管。依托主管部门、同业自律组织、大众传媒等机构和组织,对比较广告进行全面监管,并分别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管权限。

(二)梳理、修改相关法规、规章,使其关于比较广告的规定与《广告法》保持统一

根据修改后的《广告法》,及时修改相关法规、规章中涉及比较广告的内容,从而建立一个协调、统一的比较广告规制体系。

第3篇

【新闻事件】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3月21日召开,据悉,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将重点开展4项新闻报刊领域的专项治理行动,有效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其中包括:开展教辅类报刊专项治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开展教辅类报刊专项治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开展学术期刊违规刊发质量低劣论文专项治理工作,提升学术期刊出版质量;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报刊广告监管等。【新闻出版总署将治理新闻敲诈、违法广告等问题】

中广网北京3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对于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运生对来评论。

岳运生: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报刊管理工作会议上,新闻出版总署表示今年将着重提升学术期刊的出版质量,开展学术期刊违规开发质量低廉论文专项治理工作。将通过开发并且推广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监控软件,制定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有关规定,分期开展学术期刊综合质量评估,推进学术期刊精品建设等等这些方式来杜绝部分学术期刊靠收取版面费谋利,以及产业化等等这些问题。

众所周知,现在国别的学术期刊卖版面发论文的问题确实十分的突出,有一次我去北京的大学,发现校园里面都是这种发论文的小广告,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学校科研单位对学术成果的要求都比较高,无论是保送研究生还是教师评定职称晋级一,般都是需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有的单位甚至是要求要在特定级别,也就是核心期刊上来。有些人没什么学术成果或者他的学术成果不够好,写不出来论文怎么办?一般很多就会上网花钱找写,写了之后发不了怎么办,就花钱在期刊买版面发表,这样花钱发表的论文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其实无论是学校也好还是科研单位也好强调学术成果的重要性这个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如果流于形势,只看论文数不看论文质量抄袭、剽窃、找、买版面等等这些行为的出现就就不足为奇了。如今新闻总署已经决定了对于不注重学术质量,刊载拼凑剽窃学术文章的学术期刊给予严重处理,不过我想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肯定不是有关行政机关发几个文件就能够奏效了,除了这些行政机关要抓好进一步落实不要只是一阵风以外,学校和研究机构也应当反思一下自己的做法,将以往保研、评职称晋级等论文的形式审查,最好专门为对论文质量的实质审查,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学术界的科研风气。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广告;问题;改进策略

房地产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与之伴生的房地产广告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房地产广告又促进了房地产产品的消费和房地产行业的繁荣,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房地产广告以其独特的魅力不仅影响着房地产产品的销售业绩,甚至决定着楼盘的市场定位与品质,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不仅影响房地产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广告包含市场调研、分析、创意、文案表现等诸多细节。然而,由于国内市场发展过快导致的浮躁,以及一些策划人急功近利,缺乏专业素养等因素,常常步入房地产广告策划的误区。

(一)缺乏创意

被誉为美国广告教皇的大卫·奥格威说过“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同时让他们来买你的产品,非要有很好的点子不可”。在这里“点子”就是创意,被广告人视为广告的生命,然而由于创意的差别,效果是天壤之别,尤其在房地产产品同质化的今天,“有创新才有市场”己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独特销售主张是每个策划者都明白的,然而为了实现销售,他们把大量的心思用来制造“卖点”,以引起购房者的注意,而忽视广告作品的创意。虽然绞尽脑汁,却依然离不开“远离闹市喧嚣”、“坐拥城市繁华”。甚至有些策划人为了“完成任务”,拿来北上广的广告抄袭、摹仿,追求短期效益。

(二)虚假宣传

广告就是“巧传真实”,真实性和新奇性是广告信息传达中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就需要新奇,而真实却是广告生存的基础,二者不可偏废。在房地产项目的推广中,通过广告创意独特的吸引力、说服力及记忆点的,以震撼人心的方式把产品中最使消费者关注的“真实”巧妙地传达给消费者。

然而现在许多房地产广告却极尽新奇之能事,为了达到震撼的效果而放弃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画面缺乏真实性。为了视觉感受的直观、简洁,提高视觉冲击力,大量采用效果图、合成图代替实景照片,乱人耳目、混淆视听,为了逃避责任这类广告往往再以极不起眼的字体标上“本广告解释权归开发商”,将开发商的“心虚”表露无遗。

2、虚假价格宣传。有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广告中标上不可思议的最底价格,而个价格往往是在售楼盘中朝向和楼层最不好的房屋的价格,或者是特定环境、时间下的促销价,并不反映整个楼盘的真实价格。而购房者被低价吸引过去后却发现真实的情况和广告上宣传的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虚假承诺

广告承诺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宣传楼盘的同时对购买事项做出的特定说明,以及对楼盘的质量、环境、配套设施等有关方面的声明、陈述或者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所做出的种种优惠、鼓励措施,以达到促销目的的行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升值回报承诺。如某商铺广告称:“一铺养三代,一铺旺三代”;某商厦广告称“投资回报率可能(‘可能’二字小号淡化)高达200%”。这种承诺既缺乏科学依据,又不符合客观情况,实属欺诈。

二是缺少法律依据的落户承诺。如上海某房地产项目称:“外地人士在沪安家,提供户口入沪,子女就读等全方位服务”,但是根据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和办理户口的相关规定,购房落户有购房面积、总价、试行地区等多重限制,这种购房落户的承诺容易给消费者带来认知上的差错。

三是允诺模糊,诱骗购房者。比如广告称:“买现房,送装修”,却不明示装修的细节,为日后的纠纷留下借口;甚至出现“买房子送家具”是运送不是赠送的幽默。把尚不具备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广告中宣传,交通、市政配套都能被拿来在广告中忽悠。这些不实宣传,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四)炒作概念

概念营销是以某种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为依托,向消费者宣传传递一种新的消费概念,赋予企业或产品以丰富的内涵或特定的品位和社会定位,从而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认同,并最终唤起消费者需求的一种营销策略,往往以其独特的构思为企业赢得市场先机。然而时下的房地产市场,真正的概念营销不多,概念炒作却风靡盛行,通过杜撰出或时尚或似乎带有文化品位的概念,反复炒作。翻看各地的房地产广告,“花园”、“广场”比比皆是,“卡布其诺”、“普罗旺斯”让人摸不着头脑,再看广告画面似曾相识,这种缺乏新意的模仿已经伤害了房地产广告的健康发展。

(五)崇洋炫富

房地产产品作为目前老百姓生活中最大的支出项目,是理性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不同档次的房子有其特定的消费者,不同的楼盘,在广告宣传中应有恰当的手法策略传达到目标受众。然而在当前的房地产广告中却在蔓延着崇洋与炫富两股歪风。“北欧花园”、“加州·阳光城”……作为项目名称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广告策划者本人都不能说清楚这些名字和项目之间的联系时,这就只能是一种崇洋媚外的虚假宣传,甚至有些设计与宣传本身就不搭界,例如有些小区宣传的“欧洲花园”却是中式典型的亭台轩榭,小桥流水,有人将这股“自取其辱”“崇洋风”批评为“自我殖民主义”。

除了崇洋风,还有炫富风,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多次整治房地产炫富广告,炫富之风依然在蔓延,所有的楼盘都在努力刻画了自己的奢华形象,“至尊”、“奢华”、“独享”、“名门”、“世家”、“皇家”等成为房地产广告里出现最多的词,竭力通过这些广告,制造出梦境,让我们相信选择这样的房子就拥有最高尚的品位,享受到最顶级的奢华。有广告甚至用“有的人只能一辈子仰望,有的人却唾手可得”来割裂社会,成为和谐社会的噪音。这样的广告不仅是在渲染不健康的消费观念,更加剧民众的不公正感,这种炫耀财富的广告,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  二、房地产广告存在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文化

设计与文化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文化定位贯穿整个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行要好伴,住要好邻”,房地产广告中反映时代特色,体现人文关怀,还要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其实中国传统居住观念不仅追求自然环境的和谐,也重视人文环境的选择,孟母三迁就是要为儿子找一个合适的成长环境。追求“和谐”的居住环境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正如现在创建“和谐社会”,其实与城市建设也是密切联系的。

地域历史文化也应成为房地产广告的重要部分,不同地区要体现不同的地域文化,在中国这个历史悠久、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地方,本土文化在广告中所营造的文化氛围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化上的认同,风俗习惯上的契合,是房地产文化的重要来源。例如郑州的龙泊圣地,就是由其位置所在的双龙湖而得来的;而万科通过对岭南及香港文化的认识、理解而推出了城市花园、四季花城、花园洋房等系列产品。城市花园可以追溯到位于香港北角区的城市花园,四季花城得名于南粤大地四季如春的气候,花园洋房则是对上海历史街区上老洋房的学习,加上自身对现代居住方式的理解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广告以“遵循自然、临山而居近水而栖、建筑自然、自然的生活、遵循自己的心灵、自然成长、生活于此时此地”生活方式为法则,使广告充分反映出产品的精神实质,与购房者的心里产生共鸣,与购房者顺利的产生沟通并拉近距离。

(二)规范语言

广告的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在无所不能的修辞策略和夸张华美的语言下,地产文化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房地产广告不切实际的复制,抄袭,造词、错字、滥用术语或形容词,无休止地套用句式的现象,玩文字游戏,使房地产广告成为一种文化乌托邦。应对项目进行深入理解,寻找有力的支持点,用简短、明确、易读易懂的文字,客观、真实、科学地向受众传达信息,提高语言公信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法律体系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行为,为房地产市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部门应介入房地产广告的审查,要求他们做好自律,这对广告经营者、者是一种督促,并引导社会成员和组织对后的广告做严格的监督,使他们能够认真的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还要完善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改变房地产领域的立法滞后的现状。目前我国调整房地产广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告法》作为专门法,只是对所有的商品广告做出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商品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对于房地产这个个性化的市场里的违法行为(如关于地图、位置图、示意图在房地产广告中误导人们;投资者回报率的虚假承诺等等行为)却显的很无力。《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作为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个暂行规定,对虚假广告的惩治措施不立,效力也不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引诱式的房地产广告是没有约束力的,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都在客观上放纵了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

第5篇

[论文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 竞价排名 虚假医药广告 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 Are Social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相比其它推广方式,竞价排名能够更灵活地控制推广投入、持续优化,不断地提升投资回报率。

竞价排名这一商业模式,不仅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高额利润,还让参与竞价排名的经营商家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但是竞价排名也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他们通过参与竞价排名,将不合格产品推向社会大众。

(三)缺乏竞价排名的法律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按照现行的广告法,竞价排名并不属于广告,但是从竞价排名效果来看,它也起到了广告的效果。竞价排名是否隶属于广告范畴至今仍是一个争议疑点。这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针对竞价排名进行审查。而搜索引擎服务商作为企业,其目的在于盈利,让其针对每一家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也会降低网络用户搜索体验满意度。这一法律空白,让虚假医药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医疗体系自身问题

与现实生活当中的“看病难、看病贵”这一社会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网络求医问药非常方便,且既经济又高效。假医药正是看中了人们转向网络求医问药这一点,才大胆地在网络上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大肆欺骗消费者。

三、网络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依法建立行业监督组织

尽管现今很多行业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承担着同行业间相互沟通、联合做强的职责。但是对于企业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这一行为,行业协会除了晓以大义外,并没有合法依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即便是协会成员签署同意行业协会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也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毕竟行业协会实行自主参与,不强制参加。行业协会可能根本不知晓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的存在,就更不用说针对其进行制裁了。

1.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合法依据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2.建立行业监督组织的必要性

行业监督组织的建立目的在于为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它可以会同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双管齐下,一方面由行业协会促进本行业技能创新以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由行业监督组织针对本行业中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这样就可以达到既能促进技术发展、提供高质量产品,又能维护好某一行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首先,消费者关心的是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而这项权益受到侵害多是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引发的。由此可见,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增加一条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在了解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同时,也能够及时针对该行为对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制裁。

其次,行业监督组织应当是一种公益组织,应当存在于某一行业经济利益链条之外。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它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公布,这种公布行为是一种自我修复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行为。在一定时期内,行业监督组织可以将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的信息提交到政府监管部门。若该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法院审查诉讼,行业监督组织还可以将此类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这样也会增加企业或个人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二)提升搜索引擎服务商社会责任感

消费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别产品的真伪,只能冒着被骗的危险购买各种商品来换取更好的生活。如果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为伪劣产品打开通往市场的大门,无疑是增加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

1971年科特勒和泽尔曼首先提出“社会营销”一词。科特勒认为:社会营销是设计、执行、控制的方案,是希望是目标团体接受社会的某些理念、理想或措施,它是通过运用市场的细分与组合、顾客行为的研究、概念的演变与沟通、动力效应、诱导机制、交换原理等手段是目标团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营销观念当中包含了消费者利益、企业利润和公共利益三方面,要求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兼顾这三方面的利益。搜索引擎服务商选择营销模式时,应当将消费者利益纳入考虑范围,以达成良性发展目的。为消费者把好权益关,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这都将是良好社会营销的例证。

(三)填补法律空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1.网络广告的法律定性分析

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因特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连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广告。”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力求通过向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关键字,向网络用户展示其商品或服务,而这本身就是一种网络广告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实质上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扮演着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角色,搜索引擎服务商则处于广告者的地位。

2.填补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空白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竞价排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顺序,该行为实际上是广告行为。在竞价排名营销模式下,搜索引擎服务商声称其提供的只是搜索功能,广告的程序是商家在线购买关键字,填写各项信息,然后经由系统直接自动。可以看出,搜索引擎服务商并没有审核商家的材料,而是通过一个系统软件规避了这一法定义务。

(四)完善电子药品监督机制

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需全部持有“电子身份证”,实行电子监管。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此举为加强药品监管建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需要监控的不仅是基本药物,其他药品也要纳入到电子监控范围,从更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快递物流业,可以将快递人员工作编号与所送药品电子监管码结合起来,以防药物在发送药物过程中被掉包。如果某一快递员所送药物出现质量问题,则需要其无过错提交证据,而不能以快递员只负责配送,不承担其他义务为由抗辩。

(五)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

看病难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声誉好的医生大多在知名医院,很多病人从很远的地方来求医问药,看病成本较高。单纯的提高专家出诊费用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反而剥夺了穷人得到专家看诊的机会,不利于社会良性循环发展。

建立重点社区医院客座专家医生制度。赋予专家医生一定的法定义务,让专家定期到社区医院出诊,这样既可以让更多的病患得到更为权威的看诊,也能够缓解知名医院因挂不上专家号而引发的看病难的问题。

第6篇

节目流程的工业化生产

选秀节目的整个制作流程,从策划(如果是购买国外栏目的创意,则是购买版权)到前期的准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排、嘉宾的准备,再到录制、剪辑、播出等一系列流程,都是严格遵循工业化的生产模式,最后的节目成品也就是文化产品。这样的流水线制作使选秀节目能够批量生产,但是,这样批量生产的节目也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

1.商业化程度的把握

为了吸引眼球,选秀类节目难免会向媚俗化转变,而节目从整个运作到后期宣传无不打上了深深的商业化烙印。过度的商品化首先会影响节目本身的质量,导致艺术性丧失,一切都为了迎合观众,吸引眼球,丧失艺术本身的价值。在选秀节目中,炒作、制造噱头、煽情等都是为了这一目的。其次,过度商业化会影响观众的观感,比如很多选秀节目中间穿插长时间的广告。

但是,应该提到的是,选秀节目的商品化并不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业化更能够促进选秀节目的良性循环。例如,2012年7月开播的《中国好声音》第一季,其制作成本十分高昂,现场四把导师座椅直接从英国空运过来,总价高达320万元,可见其对细节的考究,现场顶级的音控设备、录音设备、环绕全场的巨型LED屏等也都造价不菲。担任《中国好声音》音效总监的是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的音响总监金少刚,录音由给王菲录专辑的李军负责,伴奏乐队也是专门给一线明星伴奏的。这些顶级阵容联袂贡献了上佳的节目品质。节目品质高,收视率高,就会获得广告商、赞助商的青睐,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例如第一季中加多宝对《中国好声音》的赞助费就达到了6000万元。所以,选秀节目作为电视文化产品,通过一定的流程制作,其商业化并不是完全不可取,但要掌握一定的度。

2.虚假与真实的选择

选秀节目在商品化和大量复制化的基础上,必然带来节目内容虚假化。虽然每个节目的名字不同、主题不同,有的节目强调个性化,但是这些实质上是外在的虚假变换,因为从最终目的上来讲是万变不离其宗――追求收视率,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所有的包装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所以只是形式上的区别,无法掩饰节目内在的空洞和审美的贫乏。这一点还可以从各大选秀节目对选手的策划中看出来。对于大众来说,批量的节目和歌手早就缺乏吸引力,从听音乐到听故事的转变,也从侧面说明了选秀节目艺术性匮乏,而所谓的个性其实不过是按照文化工业制造出的模式化类型而已。

选手的工业化生产

1.缺乏个性

选秀节目中选手的表现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节目的质量。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选秀节目,不少选秀节目中“老面孔”频频出现。2013年湖南卫视《中国最强音》中,2006年央视《梦想中国》的冠军熊汝霖、2011年青海卫视《花儿朵朵》的亚军黄夕倍等多位选秀专业户“回炉”参赛。有些选手表示“参加哪个节目都一样”,这一方面说明了节目由于批量生产导致同质化,另一方面说明选手缺乏个性,这些选手也是节目工业化流程加工出来的产品,他们没有鲜明的个性,有的只是节目组根据市场需要,为了迎合观众口味而包装出来的形象和个性。

德国哲学家阿多诺分析认为,“现代大众有时会产生对偶像的一种崇拜,而其实质便是对一种固定模式的崇拜,原因很简单,因为大众所崇拜的偶像便是工业化下的标准化的产物”。在2005年《超级女声》火爆全国之后,李宇春、周笔畅、张靓颖等一批有个性的歌手一夜成名,但是在之后的选秀节目中,选手特点也出现了极大的复制性,模仿李宇春中性风格的歌手屡见不鲜,这种偶像崇拜在民间也刮起了一阵“中性风”。这是一种对标准化文化产品的崇拜。

此外,选手们的经纪人对他们舞台上演唱的歌曲、演唱时的表情和动作等都有着剧本式的安排。在这种精心安排下,很难有真正的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

2.低成本批量生产

大工业生产的一个特点就是批量生产,在文化工业背景下,不仅是选秀节目本身批量生产,也表现在艺人低成本大批量生产。在选秀节目诞生之前,演艺公司挖掘并培养一个艺人,成本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但是选秀节目从成本上讲要远低于传统的艺人培养模式,在量产上则远远高于原有模式。不管是《超级女声》还是《中国好声音》,都使得原本默默无闻的草根歌手或者三线歌手在短时间内成为国内知名歌手,邀约不断。

但是,这种批量生产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从“超女”时代开创的选秀模式来看,音乐类的选秀节目一直遵循着将草根变为巨星的传奇模式,充满了向上和励志的味道。但当比赛舞台上的聚光灯熄灭后,“赛后综合征”就成了许多选秀节目难以回避的话题。张爱玲曾说“出名要趁早”,可被网友形容为“卖身契”的合约一签就长达8~10年。如果歌手有潜力,公司也愿意全力打造包装,名利双收还是有可能的。但回头看看,又有几个李宇春和张靓颖这样成功的例子呢?大多数曾参加选秀的人就像流星一样,散发了刹那间的光辉便陨落了。同时,选秀节目过多,过于频繁,导致上一期的选秀选手还没有完全被市场接受,下一批选手又进入市场,而市场已经基本饱和,短时间内无法消化,选手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这也是低成本批量生产艺人的弊端。

由此可以看出,选秀节目作为文化工业时代的文化产品之一,不论是在节目制作还是选手包装上,都作为文化消费品体现出商品特性,而盲目迎合大众的口味难免导致过度商品化和艺术性的丧失。

【本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号:2682013CX082】

参考文献:

①【美】赫伯特・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

②杜鹃:《秀出无法复制的“自我”――对文化工业理论与国内选秀节目的思考》[J],《当代文坛》,2008年第1期

③曹春玲:《论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④蔡斌:《基于文化工业理论的手机文学出版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单湘珍:《中国电视选秀节目现状及发展方向探究》[J],《艺海》,2013年第1期

第7篇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特征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具有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违法认定和法律规制更加困难。

20世纪6O年代.经营者就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O年代后,国际互联网(WWW)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第8篇

【关键词】需求;符号;广告;形象;消费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广告是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言:“广告就在我们的文明的门面上打上‘烙印’。”①它是商品的标记以及社会新价值观的预告;大众媒介的内容因它而呈现特定的结构;它似乎是建构性别以及身份认同的重要因素;由于影响并刺激了需求,消费经济借助于表面事物而得以存在;在社会问题如环境方面,广告俨然变成了强有力的代言人……甚至20世纪被称作“广告店和娱乐公园的世纪”。②

广告在反映社会现象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有关广告的争论不一而足。批评广告的人指称,商品的生产者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于是运用广告来控制并操纵消费者,使他们去购买原本并不需要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马尔库塞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应甄别人们的真实需求和虚假需求,虚假需求是外界强加给个人的:“大多数流行于世的需要,要人放松、享乐、根据广告的讯息而行为与消费,与他人同爱同憎,都可以归类为虚假需要的类型。”③广告之“为害”还不仅创造了虚假的需求,更甚的是广告为达成这一目标所运用的表现手法才真正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他们指出,20世纪初期,美国开始出现了一批生活富裕、消费水平高的消费者群,为了替他们创造出一些需求,厂商所强调的已经不再是产品本身,在广告中诉求的重点转移到消费气氛的营造,此时,重要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打动消费者群。如果说产品的供给与消费者的真实需要无关,而是人为的从市场中创造出来的,那么广告就必须纳进更多与消费者有关的讯息。这样,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的东西日益充满了复杂的社会地位与意义的形象网络。

马克思列宁主义文化研究者威廉士也指出:“如果我们真的是那么惟物是问,那么就使用物品这个层面的生活来说,我们应该会觉察到大多数广告不但与此无关,而且愚蠢无聊。比如,光是说啤酒能喝不也就够了?何必又多此一举,说喝了它就会显得雄赳赳而心神焕发,或是和蔼容易亲近?洗衣机是个有用的洗衣机器不就了了,何苦说有了它我们就比邻居来得有见识,就是邻居的羡慕对象?”④威廉士认识到,在当代社会,人往往通过商品的消费来寻求意义,这不无道理。但他的基本论点是,一个物品的意义,按理应当与其满足“真实需要”的能力相关。在“惟物是问”而没有广告的社会,物品只会被当成具有实用价值而无社会意义的物品,从而论证广告创造虚假需求的无聊。行文至此,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很多人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他们因此也就无法充分厘清广告在当代消费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无论是人类学或是泛文化研究,都已经提供了充分资料,显示物品对人们之所以重要,不但是因其效用,而且也是为了其“符号”上的意义。当代广告符号学认为,我们身上根本就不存在一种所谓的“自然的”和“生理的”需要,任何需要都是外在事物创造出来的,因而它是社会性的。实际上,人类物质消费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消费和文化消费。凡勃伦“炫耀性消费”的提出就是以此为根基的。阿尔都塞在他的名著《意识形态与国家的意识形态机构》中援引了马克思的例子:英国工人阶级需要啤酒,法国工人阶级需要葡萄酒,人类需要本身就是某种文化的体现。人类各个时期不同的需要由外在的事物来作说明,而广告就是这些外在的事物之一。朱迪丝·威廉逊在她研究广告的经典著作《广告解码》中指出,广告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能动的构造作用,广告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了人的身份,确定了人本身。

关于物的论述,最起码应该认识到,人们使用器物有其形象方面的意义。在某些时候,物品之所以比言语更能雄辩地表现出社会或个人所具有的价值与嗜好,是因为物品除了因其物理功能而被使用外,更具有各种符号的象征的意义。罗兰·巴特的《神话》一书对“产品符号”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该书收集了一系列论大众物品的论文,巴特认为,物品载有“隐喻”的意义,它们带有广泛的联想,起着“符号”的作用。以葡萄酒为例,巴特这样描述:“在法国人的感觉里,葡萄酒有如一种魔力,非常独特的,就像法国的三百六十多种忌司和它的文化。这是一种图腾式的饮料,相对于荷兰母牛的奶,或英国皇室的喝茶仪式……葡萄酒是社会的一部分,因为它不仅为道德提供了基础,也为环境提供基础;它是法国日常生活中最轻微的仪式行为装饰……它可以涵盖法国人空间和时间的所有方面。只要你开始了解某人的日常生活,那么缺乏葡萄酒会给人一种震惊的感觉,有如某种异国情调的东西:科帝在接受拍照时正是他七年总理任期之初,是坐在一张家中的桌子前,上面有一瓶啤酒,在一种奇特的特殊情况下,代替了熟悉的红酒酒液,全国为之骚动;这就像一个单身国王一样,令人难以忍受。在这里,葡萄酒是执政者在位理由的一部分。”⑤罗兰·巴特致力于揭示对象、环境及事件的社会心理功能,认为它们含有比一眼瞧上去丰富得多的涵义和大得多的力量。

人类学家萨林指出,任何的器物使用都有其文化背景,即便是日常生活中最为世俗平凡的物品,当我们与它产生互动之际,也是在一层符号意义中介里完成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始终将电话视为权力的象征。在移动电话出现后,许多人有意地在大庭广众的场合炫耀性地使用。然而,电话业务的市场扩张突破了中国的防线后,权力和身份的象征所支撑的消费成为电视公司的一个重大课题。分析有关电话的广告,可以出现电话消费观念从权力的象征转变为事业成功的象征、个性化生活方式或时尚追求、品位独特等的象征。例如诺基亚8850手机的平面广告文案:

标题:非一般尊崇感受

正文:诺基亚8850,自然流露的成熟魅力,映衬您卓尔不凡的成功气质。高贵的亚光质感表面,雅致的白色亮光屏幕,配合诺基亚手机一贯的卓越功能,尽显科技与艺术之美。

诺基亚8850,历经千锤百炼,品位尊崇不凡。有人说这是恒久风范,在诺基亚,我们称之为科技以人为本。

整个广告没有硬性的技术指标的诉求,而“品位尊崇”成为其品牌认知的特色,尤其是配以整个广告版面1/2的图片,一个具有成熟魅力、气质不凡的男人形象,更加渲染了其“以人为本”的广告口号。我们还可以发现其他商品的广告也是如此“疏远”物品的使用价值,一个轿车广告不会只说:“你看这轿车不错,它会跑!”广告会用无穷的联想和暗示,为那些轿车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感觉与形象。所以在一个广告中,一部轿车可以是“气派而华丽”,或者是“纯真而自然”;可以是“潇洒而快乐”,或者是“沉稳而凝重”;可以是“显示出您辉煌无比的成功”,也可以是“透露出您朴实无华的高贵”。消费的欲望不仅仅局限在轿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这种“实实在在”的功能,欲望脱离了“生存的必要需求”这一“实在”但却是“有限”的地平线,而进入到一种“无限”的意象与符号的空间。我们发现,“使用价值”在消费行为中逐渐退隐,而“符号价值”则日受瞩目。

人类在使用器物的时候,并非只是关注其实用性,因此,透过市场过程而传达商品讯息的广告,也就必定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层面。广告所塑造的商品的形象意义,反映了人类深层感受的需要。因此,当我们审视日常广告时不难发现,广告的诉求,从商品使用价值的直接陈述,转换到了隐喻的价值与生活形态。广告所强调的已经不再是产品本身,诉求的重点转移到了消费气氛的营造,此时,重要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打动消费者群。“我们可以明确地推知,在我们的文化形态里,光是物品本身还不能算数,假使要把它们推销出去,还得把它们比附于特定的社会或人际意义。”⑥因此,我们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意大利的时装品牌“贝纳通”却以种族问题为广告题材。如早期一则广告,拍摄一名黑人妇女正在给一名白人婴儿喂奶,另一则广告表现一名黑人与一名白人同铐在一副手铐上。贝纳通广告的主要目的,是想唤起消费大众对当代社会问题的注意,同时告知大众,贝纳通对社会的关怀。例如哀伤的家人围绕着垂死的艾滋病患者、手持人腿骨的士兵、一群爬进货车的移民、面容悲戚的亲属依傍着躺在血泊中被黑手党枪杀的死者。由于这些广告的题材,富有惊世骇俗的冲突性,且表现手法极为大胆,戏剧效果强烈,在公众中引起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有人为之喝彩,有人则极力反对。在欢呼和喝倒彩的喧声中,贝纳通广告却赢得了多个奖项,同时造就了鲜明的品牌个性和高成长率的销售成绩。

由于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当人们选择商品时,比起商品本身的普遍的使用价值,他们将更加重视它是否符合自己主观上的需求与爱好的问题,“符号价值”在购买选择与消费心理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对广告商来说,只要能够控制符号系统,就可以让商品产生任何意义,此时商品与实用性无关。在这个过程中,卡西尔“人是符号的动物”又一次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80年代末上海白丽香皂“今年20,明年18”的广告口号由于深得中国年轻女性心理之需求而震动一时;90年代初,广东白马广告公司创作的“太阳神”形象电视广告出现在屏幕上:无垠的大地、辽阔的天空、辉煌的太阳,当一群人奋力将一个巨大的“人”(也是A之略体,A为太阳神Apollo的第一个字母)字从地面拉起,使之顶天立地,沐浴在太阳的光辉中时,光明、热情、生命、健康、关怀与爱护等意义完美地呼应了当时在人道主义思潮推动下对人的呼唤的文化价值;1994年元旦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孔府家酒·回家篇”电视广告,电视连续剧《北京人在纽约》的主角王姬在广告中对全国人民说:“孔府家酒,叫人想家”,其成功的创意深深切入了人类永恒的乡愁情结,并艺术地将电视连续剧中最为成功的元素置换到广告片中……英国传播学者戴维·巴勒特在谈到广告符号学方法时说:“在广告中,常常利用一些肖像暗示特定的意义。这些肖像往往是漂亮的、富有的、有地位的、现代的、传统的、健康的、精神饱满的、性感的、年轻的,以及关于家庭生活的。”⑦通过广告,消费者可以发现“自我”或者想成为“什么样的自我”。当人们消费商品的时候,他们不光是“使用”对象,用萨特的话来说,“他们同时也买进了一个观念,而且对这个观念进行了奇怪的处理”。⑧

可口可乐的乔格斯说:你不会发现一个成功的全球品牌,它不表达或不包括一种基本的人类情感。而许多能引起我们情感共鸣的品牌形象又是由广告来塑造成功的。香港维他奶广告“背影篇”以浓郁的怀旧情调,从容展开画面:一位少年暑假回乡村看望从未见过面的祖父,很有些“近乡情更怯”的神色。初到乡村,既新鲜又有些不适。祖父替孙子在碰青了的膝盖上擦跌打药水,一起翻着昔日的家庭生活照……快乐的暑假过去了,祖父送孙子上火车。开车前,祖父越过铁轨,爬上对面的月台,在小吃店买回一盒纸包装的维他奶给孙子途中饮用。火车开动了,祖父的音容渐渐远去,而他脸上淡淡的愁容却永远刻进了孙子的心中。此时,画面水到渠成地显现字幕:“始终的维他奶”。淳厚真挚的亲情成为少年一生难忘的经历。如同朱自清的散文,我们从中发现了每个人内心真正需要的东西……

经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不能仅仅从生理需要的角度去定义广告以及消费,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是一种消极地吸收与使用方式,而必须将之视为一种积极的“建立关系”的方式。我们通过广告来与客体、集体与世界建立关系,来获得一种身份和意义。法国的社会学家博德里亚指出,我们购买服装、食品、家具、化妆品或者娱乐,不是为了表达一种预先确定的我们是什么人的感觉,而是借助于我们所购买的东西来确定我们是怎样的人。正如一句广告语所说:“我买了,因而我就是。”(Ishop,thereforeIam)

注释:

①丹尼尔·贝尔著:《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②堤清二著:《消费社会批判》,朱绍文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③⑥汤林森著:《文化帝国主义》,冯建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④同上,第236页。

⑤罗兰·巴特著:《神话——大众文化诠释》,许蔷蔷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70页。

第9篇

论文关键词:竞争 广告 语言 文学 修辞

论文摘要:本文从广告文案语言表达的艺术和广告文案写作中修辞格的运用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了文学元素在广告文案创作中的合理运用。并结合实例分析了灵活多变的文学元素给广告所带来的生机和活力,从而论证了文学元素在广告创作中的重要作用。

被称为广告之父的英国广告大师大卫·奥格威说:“广告是词语的生涯”。这句话说出了语言的运用在广告文案创作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广告文案的语言运用有自己的原则。真实是广告文案语言运用的第一个原则,真实性是广告语言的生命。但这并不是说在文案创作的过程中不能有艺术的成分,而是说在通过艺术形式宣传商品特色的时候,应该符合真善美统一的美学要求。广告文案创作中的第二个原则就是简洁。广告因为受篇幅、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对商品进行宣传,所以广告较多采用短句,以最精炼的语言来传播尽可能多的信息。比如某印刷公司的广告语这样写道:“除钞票外,承印一切”。简洁清晰又不乏幽默,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其次,广告写作中成语、俗语、对联的运用。成语是相沿习用的固定词组,其特点是语言简短但是内涵丰富,所以把成语运用到广告文案的创作中去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某摩托车广告:踏上轻骑,马到成功。俗语是指人们习惯用的通俗语句,俗语体的广告富有哲理性和幽默感,这样的广告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例如:有一则社会公德公益广告是这样写的: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横念物力维艰。对联起源于五代,最初是春联,后来慢慢扩大了使用范围,古代商店门口的“楹联”就是最早的对联体广告。对联体广告以其形式美、音韵美和凝练美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例如:某理发店这样给自己做广告:操天下头等大事,做人间顶上功夫。让人在会心一笑中不自觉地记住了这家理发店。广告修辞,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修辞相比,其共同特点是两者都必须遵循人们约定俗成的修辞规律和修辞原则,不同之处是广告修辞要明显地受到广告特性的制约。 转贴于

再次,修辞的原则。俗话说:“一样的话几样说。”意思就是说话要斟酌词语,选择句式,讲究表达方式。广告文案创作中应该遵循这样几点特殊的修辞原则。①要有新意,出语惊人。文人在创作中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精神,在广告创作中更是如此,因为广告追求的是“眼球”效应,必须在第一时间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才能诱发兴趣,从而进一步刺激购买欲望。正如美国广告大师约翰·科坦所言:对广告效果起决定作用的是创造性,而不是广告费用。②要了解商品,用语得体。一种商品的推出,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宣传:性能、用途、种类、适用范围,甚至不足之处。只有了解了商品,才能运用恰当的语言得体准确地进行表达。③恰当夸饰,但要不失真实。广告中的夸张一定要得体,否则不但破坏了广告的真实性,还会违反了广告法。比如,某化妆品的广告语: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虽然是明显的夸张,但是却非常迎合人的心理。再比如某针灸治疗仪的广告称:“对慢性鼻炎、心脏病、高血压的总有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四”,这就成了误导甚至是虚假广告,后果可想而知。

最后,常用修辞格的运用。广告文案创作中常常要用到修辞手法。例如:“牛奶香浓,丝般享受。”(德芙巧克力)牛奶香浓——突出嗅觉,丝般享受——立足触觉。这里借“丝”喻“奶”,让人联想到丝绸的细腻滑润,更加具体地感受到牛奶的香浓,从而对本商品产生兴趣。比拟也是广告文案创作中常用的一种修辞手法。例如:“一握农行手,永远是朋友。”和农行(农业银行)握手,将农行人格化,生动;和顾客交朋友,拉近了农行与顾客的距离,形象。对仗的修辞手法:“穿金猴皮鞋,走金光大道。”(金猴皮鞋)商标含其中,对仗出效果。节奏和谐,便于记诵,容易产生广告效应。顶针的修辞手法:“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丰田汽车)顶针连环,语气连贯,一气呵成,音律流畅,给广告受众以优美的节奏感。

商场如战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广告是冲锋陷阵的先头军,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广告要想成为商场上的利器,就一定要讲究创作的艺术,文学元素的良好运用无疑是优秀广告创作的一个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樊丽丽.趣味广告案例集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陈瑛等.广告策划与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第10篇

【论文摘要】电视公益广告在现代文化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把文化传播当作题中之义,以丰富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的传承、交流和整合,是电视公益广告的传播目的和责任。同时,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首先要立足人性,关注社会、人生和未来,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命运。要用最平实的创意表现方式结合整个人类的生存主题,小切入、深挖掘,力求用简洁的画面和朴实的语言达到一种隽永回味和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以倡导、推介社会风尚及道德观念,规范社会行为为基本内容和目的的电视公益广告。由于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以及鲜明的表达内容,在当代社会中正产生着越来越不容忽视的大众化传播影响。作为当今社会经济与文化的有机结合体,电视公益广告已发展成为一种特殊的电视节目传播类型,它不仅维系了广告延续人类消费文明的技术价值,同时也在文化角度上重新阐释了广告的多元化内涵,为电视广告在现实社会中的发展提供了有别于传统商业价值之外的一块广阔天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现实公益广告传播中一些具体现象的分析、来探讨电视公益广告在社会文化价值的问题。

    1、电视公益广告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1传播功能

    电视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们的电视公益广告只有传播了科学理论、正确舆论、高尚精神的信息;才能成为真正的电视公益广告。

    1.2价值导向和教化功能

    电视公益广告在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每一个电视公益广告,都在表达某种思想、观念,体现某种价值评判和价值追求,人们接受电视公益广告的过程就是对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的解读过程。电视公益广告所能蕴含和表达的思想观念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它既可以表达人们的实践观念,也可以表达深层次的哲理观念。

    1.3审美功能

    如果电视公益广告通过艺术形式如书法、绘画、雕塑、音乐、歌舞等具有艺术魅力的艺术作品来表现,它就具有了一定的审美功能。人们把接受电视公益广告的过程当做欣赏一种艺术作品的过程,这时,人们除了思想意识得到了熏陶之外,还是一个享受美的过程。

    1.4视听调节功能

    广告信息既可以通过听觉信号,也可以通过视觉信号,还可以通过视听混合信号进行传播这就会对人们的视觉、听觉产生不同的影响。和谐的空间结构会通过视觉和听觉使人产生愉悦的感觉。电视公益广告在这方而的作用更应该是“公益”而不应是“公害”。

    1.5对商业广告的制约功能

    商业电视广告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商业电视广告的发展程度、商业

电视广告的文明和规范程度、商业电视广告的文化含量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的商业广告也存在着许多亚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如欺骗性、虚假性、不规范、不科学等等。而电视公益广告的存在和发展则使人们沐浴了一股现代文明之风。电视公益广告的公益动机和效果同某些利用广告进行的商业欺诈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电视公益广告由于其动机、内容、效果的非功利性质,便有效地帮助人们超越个人的、局部的、暂时的、物质的价值追求,帮助人们认识人类发展中最根本的、社会整体上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上长期需要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电视公益广告有助于人们克服和超越市场经济存在的局限性。

   2、以实例列举电视公益广告的社会文化价值功能

    最早出现于美国与法国等电视传播发达国家电视网中的电视公益广告,从一开始就表达出有别于商业电视广告的“另类化”特征。和商业电视广告的绝对大众化品质追求所不同,电视公益广告反映的是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它以提出及解释社会发展目标与价值为内涵,为知识背景、教育程度、生存环境、认知能力各不相同的社会人群,开辟了较为平等的广泛接触社会主流文化信息,分享人类及民族文化成果的最便捷化途径。

    电视公益广告中的文化传播,是通过其内容表现所反映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来加以实现的。而电视公益广告作为电视媒介传播的一种有效节目样式,在体现与传统商业广告异质化目的的同时,也责无旁贷地承担着这样的义务。并且无论是公益广告的提供者.还是制作者都在一种文化传播意识的指引,以及市场规则要求的无形支配下,在公益广告中自觉地融入了当今社会的主体道德意识观念。

    5.12汝川8级大地震给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特大损失。作为此次贩灾的媒体先锋,电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据中国最大的媒介及市场研究公司c丁日市场研究对地震前后全国电视媒体的两周广告全天候监测对比显示震后电视媒体商业广告总花费减少37%,减少近99亿人民币,而公益广告投放费用大幅增长92,增长了6.7亿人民币;即整体广告总投放减少330/,共计减少92.2亿人民币。电视媒体为改善贩灾节目播出环境及受众的情感需求快速地调整了广告经营策略。中央电视台推出白试李连杰的壹基金公益广告》,写的是如果每个人每个月拿出一块钱,即1+1+1=1,支持李连杰的壹基金计划,表达了全世界人民的爱心,传达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高尚文化品质。

    在当代社会中.人文关怀的实质主要在于理顺人与其它物种对象的关系,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确立一种赋予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关怀。人文关怀是现代大众传媒始终在关注与追求的理念与目标而电视公益广告的一个重要的题中要义,就在于它通过大众传播途径.对人们的某种行为进行劝导,以升华人们的心灵,体现一种人文关怀。

    3、社会文化传播中电视公益广告所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1、选题和立意不当。

    2、表现技巧空洞、手法不对路。

    3、后期制作和最终播出问题。有些县市台的公益广告未经认真剪辑,摄制粗糙,音效不清,场景过渡拖沓,后期制作的不精良,大大影响了公益传播的社会效果除北京电视台的制作和播出规模相对较大外,重视公益广告宣传的寥寥无几。

    4、商业化倾向的尴尬。电视公益广告虽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它又离不开企业的支持,这就必然会遭遇商业化倾向的尴尬,表现在赞助工商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越界”的渴求。针对这样的现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生产过程中和广告内容上不受企业的干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这样公益广告才能维系自身的可信度。

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广告;广告公信力;广告传播

广告公信力体现了消费者的评价观念。尽管目前还没有在广告效果评价体系中导入公信力,但是对于广告公信力所包含的有些指标的研究却由来已久,也做了一些针对“消费者广告态度”、“广告的接受度”、“广告的可信度”等的专项调查。从这些相关调查当中,可以窥见我国广告业目前正面临着公信力危机或者说公信力透支。

尽管如此,广告公信力研究仍鲜有人问津,基础理论研究相当匮缺仅华中科技大学传播学院的舒咏平教授对该课题有所涉足。他在《广告传播公信力的缺失与导入》一文中首次呼吁,长期以来“公信力”缺失已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广告传播应导入“公信力”,并对公信力向广告传播导入的对策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舒咏平还对广告社会效果与公信力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总体来说,对广告公信力的研究却一直未引起广泛应有的重视,许多基本问题尚需界定和厘清。本文就广告公信力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正本清源:能否为广告冠“公信力”之名

是否有必要为广告导人“公信力”的概念。能不能为广告冠上“公信力”之名,这是我们进行后续研究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公信力(Credibility)最先是政治学中的一个概念,指领导者获得其选民信任(trust)和信心(confidence)的能力”,其核心是信任、信心。在传播学中.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到现在,传播学者对媒介公信力的理解经过了“特质说”和“关系说”两个阶段。“特质说”认为公信力是媒介(或消息来源)的一种特质(property),这种特质为媒介所固有,与受众无关;“关系说”把公信力看成是受众与媒介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relationa1),是“在公众与媒介的相互作用关系中,媒介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所谓公信力,应该是客体赢得主体信任的一种能力。客体可以是某团体、某组织,也可以是某个人、某事物;主体专指公众,公众通过长期或多次社会体验后形成对客体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传播学意义上的公信力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也是“信任”,信任的形成总是基于主体对客体是否守信、是否履行承诺的信用品质的判断。

至于广告,其与生俱来的本质功能就是为了促销。这就决定了广告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一道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广告传达给消费者的只能是“不完全信息”,它会表现有利于广告主或品牌的内容。也就是说,要求花费巨额广告费的现代广告主在广告中传达不利于或无助于产品销售的信息,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广告主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必然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隐藏必要的信息(只会突出和强调对产品和企业有利的信息,而不告诉消费者全面、客观的信息).或者传达假信息(虚假广告)。从这个意义出发,人们倾向于认为广告总是不可信的、就是骗人的,更谈不上有“公信力”之称谓。这不能不说是对于广告的普遍社会偏见。

任何概念的提出都有其一定的社会背景,都是缘于某种现实需求。广告公信力这个概念的提出正是广告自身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是对于广告实践和各种广告现实问题的一种理论回应。从企业微观层面。到广告市场中观层面,以及整个社会宏观层面,都需要现代社会的广告导入公信力的评价概念。

(一)企业的近期市场竞争与长远发展需要借力有公信力的广告

现代广告在企业市场营销当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仍然是企业产品促销和市场竞争的首选手段。毋庸置疑,做广告是为了销售,否则就不是做广告。但是“广告传播的效果,就其本质是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的。……公信力是广告最有价值的内在品质,是广告服务于商品营销以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关键性因素”。公信力的核心是信任,根据对信任的研究,信任就是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因此,有公信力的广告更容易获得受众的好感,进而产生购买行为。

用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多次重复且无限期的游戏可能诱导人们合作(守信)(Axelrod,1984)。企业因为害怕失去声誉,会尽量兑现每一个广告承诺。对于企业来说,100—1=0,一次失信广告就意味着全盘皆输公众通过对企业以往长期信用累积形成的良好印象,会随着时间的绵延而产生对企业的移情作用,形成对企业未来行动的信任,从而将广告公信力转化为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或企业的公信力,并推动企业长远发展。

(二)广告导入公信力为活跃广告市场提供强劲驱动力

在广告市场中存在着二次交易行为:第一次交易行为以广告主的广告需求为基点,它付出一定价格,与广告公司进行交换,获取广告价值;第二次交易行为则是广告公司代表广告主与广告媒介交易,通过付费获得广告媒介时间和版面,广告信息并传达给消费者。至此,整个广告交易过程完成,但广告活动并没有结束。广告活动的落脚点在受众,广告活动是否成功取决于受众的对应态度。广告主发起广告活动的目的也正是通过改变或强化广告受众的观点达成自身的广告目标,满足经济利益,获得更多效益。因此,受众的评价直接影响了广告主今后的广告需求,它掌握着开启广告市场繁荣的金钥匙。

“公信力”正是以公众的评价为逻辑起点,着力强调了在主客体间主体公众的认知决定作用。例如,张洪忠在界定媒介公信力基本概念时,就把公众摆在了一个主导地位。他强调指出:公众通过认知媒介的信用情况来判断是否信任媒介,或者信任的程度。本文认为广告的公信力即广告是否具有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或能力的大小也取决于公众的信任,它真正体现了消费者主位。广告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因此,广告公信力也和媒介公信力一样,在经济交易中“扮演了信任的角色,这种角色对于交易起到剂作用和简化机制作用”,受众基于对广告的信任,进而信任企业或企业的产品,使广告产生效力。广告效力反过来又会强有力地刺激广告主继续投入广告,广告市场也活跃起来。

(三)广告导入公信力有助于弱化广告所造成的社会化问题,增强社会对广告的包容性

广告是一种社会力量。广告的触角已经从营销领域伸向了社会各个方向,将社会生活完完全全地包围起来。广告引起的众多社会化问题日益凸现,并遭到了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批评家的责难。例如,广告利用乌托邦机制来激发人类的利比多欲念(1ibido),控制人的无意识的冲动(pulsionsin—conscientes)。安·道格拉斯(AnnDouglas)认为广告是“世俗化消费社会的惟一信仰”,它塑造着人们的生活、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密苏里大学的约翰·C·梅里尔教授认为广告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力量,它促使人们购买他们不需要的东西,使人们抛弃掉尚完好无损的商品,使收入不高的人产生力所不及的购买欲望,使庸俗文化广为传播,形成过高的、难以实现的期望值,从而促进了一个享乐主义的社会,并将广告称之为“重要的废话”。美国历史学家、文学评论家D·M·波特所说:“广告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影响,在这点上可以与具有历史传统的学校和教会制度的影响相提并论。它有力量控制媒体,促使形成人们爱好的标准,现在广告已成为能够控制社会各种制度中的一个。”还有诸如广告对儿童的影响、是否会使媒介有失偏颇、对社会文化艺术有什么影响、是否损害了我们的语言等等。

面对种种社会批评,我们再也不能保持沉默。尽管广告作为一种营销工具,它主要承担沟通信息、促进消费等经济责任,我们认为广告虽然不是社会学家,但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广告也不是道德学家,但必须遵守伦理道德。否则,“如果广告由‘伦理困惑’走向‘道德沦丧’,那就不是社会不能容纳广告,而是广告自我走向衰亡”。有鉴于此,我们同样需要为广告导入公信力,提高广告的社会道德地位,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广告公信力的生成要素

要扭转不利的广告公信力现状,必须了解其生成机制,即明确各生成要素。广告的本质属性是营销,但又不是单纯的营销,而是通过商品信息的有效传播来服务于营销,来实现商品的有效销售的,它是一种营销传播。根据传播学原理,一个基本的传播过程应当由五个要素构成: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广告传播也包括广告主、受众、广告内容、媒介和反馈这五个要素。广告公信力是一个以“受众信任”为中心的关系概念,它贯穿并形成于整个营销传播过程。因此,剖析广告公信力的生成要素也应当从广告传播过程的五个环节着手。

(一)广告主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品质

广告公信力总是与特定对象的“信用”相关联的,是建立在主体对于特定对象的信用体验和认定的基础上的。广告主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品质是广告公信力的主体构成要素。

首先,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有一个著名的“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正是建立在人性“利己”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利己”的人性,则市场经济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利己”本性又必然导致其不容易被消费者信任。

其次,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一切商品的交换活动,都要求交换双方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不弄虚作假、不坑蒙欺诈。因此,市场经济同时也应当是信用经济.信用缺失则意味着一种社会灾难。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人诚实守信,它不仅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经济人”追求自身长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要。

因此,对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告主企业来说,信用应该是其最基本的品质,也就是应该具备“一种信守、履行承诺的品质”。广告主能不能做到诚实守信,直接影响人们对广告可信度的判断。

(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广告起源于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信息的价值在于消除人们的不确定性。因此,真实的广告内容是广告公信力的核心构成要素。

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之所在。广告旨在向受众传递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一方面,它不仅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满足自身商品或服务销售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是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信息的重要途径,广告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桥梁沟通作用。但如果广告主向受众传达的是不真实的广告信息,就堵截了商品流通的信息渠道,不仅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且广告主也终将会受到这种欺骗行为所带来的对于自身的“惩罚性后果”——人们将越来越不信任广告、越来越反感广告,导致广告越来越没有效果如此恶性循环,则整个广告业的彻底崩溃也并非危言耸听。

当然,真实性原则并不必然排斥有创意的广告表现手法。广告的影响不仅依赖于“说什么”,还取决于“怎么说”一一表达的方式最近的调查显示,人们看广告逐渐开始偏离或消淡商业诉求,而是朝艺术性等多元化方向发生偏移。单调乏味的广告容易让人厌烦.“巧传真实”的广告更能愉悦人的心灵、使人产生好感。

(三)大众传媒的公信力

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中广告信息的主要通道,扮演着广告“把关人”的角色,任何广告信息都必须经过它的过滤才能最终得以面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事实上参与了广告信息的编辑,其地位与作用类似于信源的地位与作用。

大众传媒的公信力会对广告公信力形成明显的晕轮效应。晕轮效应最早是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桑戴克于上世纪20年代提出。他认为,人们对人的认知和判断往往只从局部出发,像日晕一样,由一个中心点逐步向外扩散成越来越大的圆圈,并由此得出整体印象。一个人如果被标明是好的。他就会被一种积极肯定的光环笼罩,并被赋予一切都好的品质;如果一个人被标明是坏的,他就被一种消极否定的光环所笼罩,并被认为具有各种坏品质。同样,在具备良好公信力的大众传媒平台上的广告,也会相应得到受众的良好印象,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从而对广告公信力的生成与提升形成有力支持。

(四)及时、畅通的广告信息反馈渠道

受众的广告信息接受过程止于信息的反馈,这种反馈包括寻求自我反馈与互动反馈自我反馈即受众通过与自我的对话,来表达使用的满意状况。互动反馈则是指受众通过外部渠道直接或间接与广告信息的者平等对话,表达自己的声音。及时、畅通的互动信息反馈是广告公信力的形成与维系的有力保障。

当受众缺乏互动渠道、只能通过自我反馈的渠道来发泄意见时,原先的意见会在他们的思想头脑中得到更进一步强化。所以,如果当受众对广告持消极意见时,就会使他们原先的消极态度更进一步恶化。显然这不利于广告效果的有效达成。反之,建立通畅的广告信息反馈渠道,使受众能够及时、方便地向广告主传达关于广告或商品、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则有助于广告主改进广告方式、方法或提高商品、服务的质量,及时修正受众的态度并向积极方向发展。

(五)受众对于广告使用的满足程度

受众对于广告的信任或信赖,是在对于特定对象履行承诺的社会性体验中累积产生的。一般而言,人们对于特定对象的“可信赖度”判断和评价通常都不是以“即期”的形式出现的。今天的信赖是建立在昨天对其“履约”体验的基础上的,而明天的信赖,则又会加入今天对其“履约”的新近体验。这种体验的累积和沉淀,其实就是一种不断“使用与满足”的过程。受众的这种使用与满足的程度就构成了广告公信力的要素之一,是广告公信力的外化形态。

传播学“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受众成员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并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成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例如,零点研究集团2004年做的中国城市消费者广告接受度调查报告表明:消费者主动阅读或者关注广告的主要动因中,有56.2%的消费者是因为“及时了解新产品的信息”,51.5%的消费者是想“在买东西前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另外还有13.9%的人是因为“广告画面具有艺术感,好看”,以及10.3%的人认为“广告语都很经典,有趣”。舒咏平的《广告公信力调查报告》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可见,人们使用广告通常是出于多种不同的目的与需求,从中得到的满足程度也因人而异。这种受众群体在广告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满意”程度形成了一种“集合性判断与评价”,这种“合力”即为广告公信力的主观决定要素。

三、建构全方位提升广告公信力的社会诚信机制

鉴于广告现实的社会影响张力,需要建构一个全方位提升广告公信力的社会系统,这个体系既包括广告自体系,也包括社会综合体系。

首先,应加强广告主的“双赢”意识。

广告与生俱来的弱点便是在实现营销功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强烈的利己色彩,它是广告主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用的一种功利性工具。广告企图运用一切可能的诱导手段鼓动消费者尽可能多消费,这种方式只会导致受众采取更加防范的态度,对广告更加不信任。20世纪90年代西方兴起的整合营销传播理论(IMC)主张“运用一切传播形式及手段实现沟通目标”,就是对广告因公信力缺失而丧失了作为营销推广手段的效力的一种深刻理论警示。

社会学者发现信任得以产生和维持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施信人相信对方的言行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益于,至少是不会伤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企业的广告必须改变过去一味追求单边利益的做法,转向寻求互惠互利的双赢模式。在这种实质性的转变中,让受众享受到实在的好处,切实体会到来自企业的关怀,公信力也就建构和提升起来了。

其次,要建立立体信息公开平台。

经济学研究表明,提高信息完备性和信息对称性将有利于加深信任和普及信任。建构广告公信力必须加强信息社会共享机制和公开机制建设,尽快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高失信行为的社会暴光率,使失信者无处遁形。

我国目前还缺乏具有高效力和权威性的广告公信力信息供应机构和平台。结果导致无信广告的行为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及时惩罚,守信者也不能通过信息传播而得到长期而广泛的正激励。“信息堵塞”又会形成进一步的“马太效应”,导致虚假广告者继续有机可乘,向异地输出违约,或使一部分利欲熏心者跟风模仿,放大失信效应。这也是为什么我国虚假广告常年屡灭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对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现代商业社会或日“匿名社会”的信息传输要求要高得多。传统的乡村社会仅仅依靠“闲言碎语”就能进行失信者信息的传输,而现代社会则需要媒体、受众和政府部门多方的共同参与,形成对不法广告主的立体包围之势。

第12篇

论文摘要:广告除了具有传播商业信息的功能之外,也携带着文化传播的功能。在广告的传播过程中,消费者的思想、行为往往会不知不觉地深受其影响。广告在传播过程中要遵循真实性原则、道德性原则、艺术性原则。

广告(这里主要指商业广告)是“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和文艺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招贴、电影、幻灯、橱窗布置、商品陈列的形式来进行”。现在广告媒介又增加了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

广告对于社会生活的作用与影响越来越大。美国经济史学家D·M·波特如是说:“论社会影响,广告可以同由来已久的机构(如学校、教堂)相比,它统治了媒介,对大众标准的形成有巨大影响,它是很有限的几个起社会控制作用的机构中货真价实的一个。广告,作为信息传播的手段,作为一种促销产品的催化剂,已成了人们传播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社会信息的强有力的工具。广告除了具有传播商业信息的功能之外,同时也携带着文化传播的功能,消费者的思想、行为往往会在广告传播中不知不觉地深受其影响。广告传播对消费者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因此,广告在传播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广告传播的真实性原则

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必须强调它的经济信息,文稿内容要真实准确,不能虚夸,更不能伪造。真实性是广告的生命,广告是传达信息的,是对商品、劳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思想、经营观念的反映。只有真实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商品和服务,反映企业本来面貌的广告才是有生命力的。广告要取信于人,就必须以真实的信息去打动人、去影响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如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广告创作人应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消费者,本着“顾客至上,诚信第一”的宗旨策划广告,忌用虚假空洞不切实际的广告。如某口服液的广告里,一个头戴博士帽的少年,一边喝着该口服液,一边念着广告语:“易聪明,易增高,快快服用xx一号”,似乎只要喝了这种口服液,学习上不要用功也能成为博士,而且天底下就再无矮子了。这种广告不但不能吸引消费者,反而使他们更反感,从而达不到促销产品的目的。实践证明,只有真实可靠的广告才会带来经济效益。德国奔驰汽车公司在世界汽车行业能独树一帜,与其奉行质量至上、诚信第一的商业宗旨是分不开的。该公司的广告词是:“如果有人发现我们的奔驰汽车发生了故障,被修理车拖走,我们将赠送奖金一万美元。”没有抽象而空洞的文字,而是用事实和承诺表达了其产品的质量。因此,真实是广告创作的灵魂和生命。

二、广告传播的道德性原则

广告传播是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广告除了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外,在传播时还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观念。广告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广告应当为扬“善”贬“恶”做出相应的努力,也就是说,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广告还应当承担一种社会伦理导向的责任。笔者认为,广告传播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1 )诚信原则,即广告必须讲究信用,禁止传播任何虚假广告。2)无伤原则,即广告不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张贴在一些公共场所的治疗性病、不孕不育症等广告,侵犯了人们的公共生活空间,影响了人们的视觉。还有在居民楼门上、墙壁上张贴的广告宣传单,侵犯了私人生活的空间。3)有益原则,即广告必须是健康向上的,不得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等内容。如某方便面的一个路牌广告的标题叫“泡的就是你”,画面上白色的浴盆里泡着一位女子,在丰富的泡沫中扬起骄傲的头,翘着苗条的腿,目光充满,手中拿着一碗该品牌方便面。尽管图文并茂,略带幽默,却格调低俗,这样的广告既污染人们的视觉,又污染人们的精神。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广告在传播产品信息、促销产品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品位并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由此可见,广告不能仅仅追求一种技术上的实用或艺术上的美观,它应当把伦理道德上的“善”价值也看成自身追求的目标;广告不能停留在简单地引导消费的层面上,它应当是对当前可行且正当的生活方式的一种诊释,并对导向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善”价值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 三、广告传播的艺术性原则

(一)广告语言的艺术性

广告不是单纯为了欣赏,而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发消费者的联想,刺激他们的需求欲望。为了更好地传达广告信息和思想内容,应将思想、信息、知识、情趣寓于富有美感的美术、摄影、歌曲、诗词、戏剧、舞蹈、文艺等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中去表现广告的主题和创意。这是广告艺术的内在的感人力量所在。广告以其艺术性来增强它的娱乐性、趣味性和欣赏性,让人们通过广告作品的形象获得丰富的文化内涵,给人以精神上的愉悦,达到广告的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统一。广告内容是通过广告的主题表现出来。广告主题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才能得到准确的阐释和揭示。同时,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如果没有语言文字,很难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广告语言能打破时空的限制,较之其它视觉形象更富有说服力和吸引力。语言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语言艺术是达到“广而告之”这一综合艺术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构成广告艺术总体的支柱。因此,语言是表达广告主题、塑造广告形象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或媒介。所以,广告艺术在语言文字上应力求简洁,寓意深刻,令人回味。

广告在语言文字上还要讲究一定的文采,譬如运用人们所熟悉而且通俗易懂的双关语、成语、谚语、俗语、比喻、口头禅等来传递广告信息,往往更能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欲。广告语言中首先要写好广告标题,因为广告标题是广告艺术的眼睛。好的广告标题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美国一位广告专家对获奖的广告作品所进行的分析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广告标题使用了谚语。如美国的一家银器制造公司,用“发光的不全是黄金”这句谚语作为广告标题,以此来说明他们公司制造的银器也是发光程亮的。拟人也是广告语言中的常见用法,就是把商品人格化。例如,诗人流沙河写过一首关于火柴的广告诗:“磷是你的灵魂,隧人氏是你的祖辈,你烧毁自己,点火给人类,短促的一生不过几秒钟,却比虚度百年的人更可贵。”虽是寥寥数语,却把火柴的成分、历史功用、价值介绍得一清二楚,并赋予深远的诗意。可见,在广告艺术中适当地运用一些修辞手法,既可以丰富广告标题的内涵,又能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

(二)广告传播方式的艺术性

广告的艺术性除了体现在语言上,还体现在其传播方式上。广告在传播时必须符合人们的审美需求和审美标准,广告传播时应注意广告的形象美和视听效果,其形象应使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接受。一句话,广告形象要有利于培养和激发消费者的兴趣和美感。俗话说:“远看颜色、近看花。”这句话说明了色彩对人的刺激作用,一幅具有个性和色彩的广告往往更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更能抓住人们的视线。在传播广告时,其声音、音乐要以和谐为美。玛克思·德索在《审美经验》一书中说:“当倾听某种歌声时,我们还没有听清其歌词与旋律,便觉得已深受感动了。有些音色会使人立即兴奋或松弛,有时会使人狂怒,有时会像微风一样轻抚我们。它们作为生动性情感的美感激发,只在几秒钟对我们起作用。”因此,广告时的音乐应当用和谐优美的曲调在极短的时间里打动受众的心,既给受众以美的享受,又达到了广告的效果。

(三)广告的意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