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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时间:2022-02-02 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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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第1篇

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政府把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制订了10多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当时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没有重视社会保障,那些法律付诸实施的很少。当时国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强烈,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只要有活干就满足,一些政府官员和学者甚至认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容易产生“福利病”,在韩国实行为时过早。

当韩国经济持续20多年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美元左右的时候,社会保障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80年代中期开始,“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要求提高工资、增进福利的罢工运动此起彼伏。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保险费率

1988-921993-97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

法定退职金

5

5

-

2.0

2.0

2.0

3.0

3.0

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6.0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2000-20042005年以后

3.06.0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第2篇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汪洪涛.制度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第4篇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 - 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 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 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 %。特别是2007 - 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 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 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 69和5. 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 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区农村占7. 56%,到2030年,6. 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 39%,民族地区将占18. 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 6: 6. 6: 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 %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如何建立一个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理论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更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文章着眼于人口老龄化对目前养老保障制度的挑战,提出了现代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并进行了具体的设计构想。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障 家庭养老

截至2005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5亿左右,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以上,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已有21个省区市成为人口老年型地区,中国已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个人口学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的问题,对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老年人的照料和慰籍等保障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是社会和政府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美国学者哈罗德·L·维廉斯基在对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后,曾概括道:“社会保障始终作为经济增长和人口变动的天然伴侣而发展起来,并且,从来都是由于政治家的洞察力、公众压力和福利机构的交互作用而迫使它尽快出台”。社会保障制度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历史也表明,人口变动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客观条件之一。

1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提出的挑战

1.1人口老龄化迫切地要求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我国人口老龄化有着发展迅速和规模巨大的特点,家庭对老年人实施的照料程度很明显是有限的,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机制来对此进行干预。从保障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是在正式养老制度相对残缺的情况下发生的。从发达国家所走过的社会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往往是出于政治或经济目的,在人口老龄化出现之前,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当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的时候,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制度体系,而是改革或对旧的制度进行修正,例如替代率、退休年龄是高一点还是低一点的问题等等。而我国原有的正式养老保障制度是相对残缺的,主要表现在它的覆盖面低,养老金收入来源单一,而且风险分散单位太小等。所以在人口老龄化的前提下,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着与发达国家根本不同的一个任务就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2人口老龄化造成的养老的社会、经济压力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老年人口的赡养率。现行社会保障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下,生产性劳动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将由下一代生产劳动者承担。显然,未来老年人口抚养率较大幅度的上升,必然导致在老龄化的高峰期其生产性劳动人口不能也不可能负担规模庞大的老年人口的退休养老费用,从而威胁社会保障机制的运行。

第二,大幅度地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将面临较大幅度的增加。一般趋势表明,经合组织国家养老保障费用的比重,将从1984年的10.3%上升到2040年的20.2%,即翻一番,仅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就将耗费国民收入的20%以上,若加上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显然会有更多的国民收入将为老龄化所带来的强劲需求而吸收。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银色浪潮”的冲击,这笔费用还将继续不断增大。我们相信,21世纪中国有望成为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但是面对具有世界20%的人口,25%的老年人口的大国来说,国家经济是否能够承担大约5—6亿抚养人口足够的生活和必需的服务费用,是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做出承诺的。

无论人口老龄化对老年人口抚养率产生影响,还是迅速增加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归根到底即是社会保障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地吸收和分散老年经济保障的压力,应该说是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急待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未来的时间内,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构建有助而不是有碍于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模式,真正建立起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内在关联机制,创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才是我们面对风涌而至的“白发色浪潮”所能作的唯一选择。

2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目标

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是社会安全的需要,但深人分析,它要满足的目标是多重性的。因此,这一制度的构建也必须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2.1满足老年人口的社会安全感

安全感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一个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可以获得较高程度的社会安全感。但社会安全感的形成与经济水平并不绝对地成正比例相关关系。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家庭、个人、社会以及国家四位一体的保障体系,不仅能够满足老年人口的经济安全,更重要的是侧重于对老年人口的精神安全的设计,在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之下,强调家庭对老年人口的支持作用,强调老年人口自身的作为和社会养老价值观下对老年人口的尊重,满足老年人口为社会所需要,没有被社会所抛弃的精神享受。

2.2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产物。它关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以求得整个社会的安全。因此,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覆盖了全体社会公民的网络,强调不同所有制下、不同职业以及城乡人口之间的统一性,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流动和城乡劳动力之间的转移,强调对整个社会的公平。

2.3强调对个人的激励作用

社会保障的设计不仅应满足公民的安全感,还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使其能够促使个人努力工作,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带来动力。养老保障体系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尽量排除了对政府过多的经济依靠,鼓励人们通过自我储蓄为自己的未来创造一个宽松的养老环境,体现多积累则多得的原则,这是另一种意义的公平,既保证公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工作动力。

2.4减少管理成本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由两条线组成,不仅在资金使用上容易混淆而且还是造成管理成本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充分利用非正式的制度从管理成本上来讲也是更经济的。同时,将原来的两条线变成一条线,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管理的成本。

最后,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长期的任务,而且它的实施还需要有资本市场、宏观环境等多方面的支持。

3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构想

我国的养老保障体制的构建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国情这片特殊的土壤,应该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以社会和社区服务为辅助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制度。

3.1以家庭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

毫无疑问,家庭一直都是我国社会的基石,自古以来,家庭一直是社会成员最坚实的避风港,无论是在社会、经济还是情感方面,家庭都是个人的支柱,而非政府或团体。家庭养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比正式的制度更经济,还在于它所能够给家庭成员提供的一种亲密而稳定的情感归属,而这种情感上的慰藉才正是更多老年人所需要的东西。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我国城乡生活中最大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中国传统的这种亲子与尊老敬老的孝道文化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都还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强调家庭的养老功能,把家庭作为养老的基础,可以缩小城乡之间差距,为统一的正式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所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讲,不是要取代家庭的保障功能,而应是在加强家庭养老文化的基础上,对家庭保障功能的一种补充。

3.2在正式保障制度中

突出社会救助的作用,同时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为主的个人帐户制度,辅助以商业保险,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统一的保障体系。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都建议,我国的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供款基准制和受益基准制相结合的混合制,即,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人,或者说是要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①建立大规模的、覆盖全国城乡的以个人帐户为中心的基本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

②建立以商业保险为中心的附加保障。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的经济收人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

③对生活水平在最低保障水平之下的老年人实施社会救助,发放社会福利救济金。但这部分的支付只针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而不是对所有的老人都提供帮助。救济金从政府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中支付,对领取救济金的申请人应从其家庭经济状况及自身的能力等方面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最后予以确定。

第6篇

[论文摘要]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情况直接体现了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从我国国家财政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看,我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正在逐年增长,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今后应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至少应该负有确立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之责、保障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之责、为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之责、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监管之责等多重责任。[1]本文将针对其中一方面,即目前我国政府为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理论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目标需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国家认同说、公共职责说等众多理论都表明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包括财政责任),其具体理由与相关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在现实制度中,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保障理念方面的不同,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例如福利国家的“一揽子财政”包揽了几乎全部社会保障项目;而极端强调“个人责任”的典型国家智利则仅仅在社会救助方面由政府承担极为有限的财政责任,二者的差别之大显而易见。具体从社会保障的各项目来看:第一,针对最贫困、最无助的弱势群体设置的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这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各国在社会救助项目中采取的也都是无偿救助的方式,政府财政是为社会救助提供资金来源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第二,社会保险强调得更多的是个人、企业与政府三方的“责任共担”,因此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中应该承担的主要是供款责任。在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最后兜底责任。另外,由于社会保险转型带来的“转型成本”也是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特殊责任;[2]第三,社会福利是体现经济福利性、旨在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在提供福利设施或发放福利津贴等方面,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主要是相应的拨款补贴之责;第四,社会优抚主要是我国针对部分军人设置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就扮演着军人的雇主角色,因此不管社会优抚的形式如何,政府财政都应该担负起相关的经济保障之责。

二、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承担现状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承担状况直接体现在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状况。表1是我国与社会保障有关的一些政府财政收支状况。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6。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迅速,每年都以2位数以上的速度增长, 2001年和2004年的增速还超过20%,因此财政收入占gdp总额的比例也呈现稳步上升的状态,及至2005年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1649·29亿元,占gdp的17·4%。与此同时财政支出方面增长也比较迅速,且财政支出总额始终高于财政收入总额,表明我国财政仍然长期处于赤字状态。

我国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可从表2、表3、表4具体反映:

通过对以上各表数据的分析,①笔者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额及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正在迅速增加

仅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一项的支出,就从2000年开始迅速增加, 2002年和2003年该项支出的增幅更是高达39·86%和33·74%,在国家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1·34%稳步增长到2004年的1·98%,充分体现了国家财政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事业的重视。不仅如此,政府从1998年开始每年拨款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将社会保险管理及运行费用也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反映在表2中即“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一项(目前暂时缺少1998~2001年政府用于该项支出的具体数据)。2002年以来,国家财政用于该项目的支出也显著增长,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20%,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也从4·61%增长到5·65%,说明国家财政对相关补助的投入力度正在迅速加大。

2.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大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

根据表2的数据, 2002~2004年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即社会福利救济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之和分别为1390·20亿元、1760·94亿元和2087·96亿元,②2003年和2004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67%和18·57% (2002年以前用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数据缺乏,不具可比性)。而同年国家财政总支出的增长率则分别为11·8%和15·6%,大大低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率。由此也可以说明,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是逐年加大的。

3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的支出中很大一部分

用于支出“社会救济福利费”从表3可以看出,后者占前者的比重从1998年的20·61%上升到2001年的33·74%,到2004年则已经稳步上升到47·08%。由于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系统,所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实施可能是其快速增加的原因之一。当然,用于社会优抚和灾害救助方面的支出资金增长不多也可能是造成这一比例较高的部分原因。

4.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补助的支出明显多于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的支出

这显然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部分,不管是覆盖人数还是涉及的收支金额,社会保险都远远多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项目。再加上1998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并开始推行“两个确保”工作(即确保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000年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年在东北开始试点“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等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所需要的财政拨款补助都包含在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当中,该项支出增长迅速且数额较高也就不足为奇。

5.国家财政拨款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占有极大份额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于2000年11月,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日后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到来进行基金储备。从成立之日起,财政拨款就成为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不仅在拨款数额上逐年增加,且在基金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连续4年高达95%以上,直到2004年这一比例才降至83·8%,因为2004年全国社保基金追加了在股票和货币市场方面的投资,总资产中各种投资所占的比例开始上升。由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属于长远期的战略储备性质,所以国家财政拨款投入的增加表明了我国政府正在为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的良性运行进行长期部署,同时也正在承担起更加长远而持久的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对有关数据的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政府正在为社会保障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财政责任前文从财政支出额、支出比例等多个角度得出的认识都已经论证了这一结论,在此不再赘述。

2.财政关注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集中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的财政责任这一点是由二者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中长期发展储备着重要能量,财政在这两方面的支出集中体现了政府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也充分说明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3.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仍然较低,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仍需强化截至2004年,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两大部分)仅占财政总支出的7·33%、当年gdp总值的1·52%。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支出占gdp的比例基本都在10%左右甚至更高。可见我国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亟待强化。

4.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很不全面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不仅数据更新较慢、时效性较差,且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项目都很笼统,很难查阅到与社会保障具体项目相对应的收支情况,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支出明细也很少分别统计,因而难以知晓各级政府在各具体项目的财政责任承担情况。

四、建议

为了进一步彰显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制度建设,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

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如前所述,虽然我国财政近年来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年年增长,但相对而言仍然偏少,政府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有待进一步强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基本生活”,①再次明确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政府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决心,相信未来几年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将会得到持续的提高。

二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还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②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亟需突破的瓶颈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这三项问题的解决除了合理的制度设计之外都需要财力进行维系。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之一,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唯一责任主体,其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责任应该重点体现在这三方面。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充实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财政的补贴也无疑是其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其对基金的不断增值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高相关信息透明度

如前文所述,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的信息披露透明度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加快政府网站统计数据更新步伐,提高相关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子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支出明细等做法改善此类问题,相信类似做法会对政府财政责任的研究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

论文摘要:服务型政府的任务是着重于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目标是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并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是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璋体系,才能提高整个社会保障水平。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

1.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在国外是没有服务型政府的说法,而是国内学者在研究新公共服务理论时,逐渐演化出来的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执政理念。所以,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

    张康之教授在其所发表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中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即“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熙瑞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文章经过综合理解,概括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服务型政府涵义:从经济层面来说,政府要纠正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订公平的规则和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政治层面来说,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市场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来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健康发展。

1.2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美国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和珍妮特·v·登哈特在所发表的《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提出公共行政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以公民为服务对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协调运作和有序发展。这一理论为我国现阶段“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公共服务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观点:一是政府的职能是服务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逐渐转变职能,即帮助公民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需求,同时集中精力与公民之间建立信任与合作的关系。二是政府的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行政人必须促进建立集体的、共享的公共利益观念,也即要创立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责任。三是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富有社会责任心的公务员和公民能卑奸地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并为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是在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在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满足公共需要的政策和项目可以通过集体的努力与合作过程得到最有效并且最负责任的实施。五是承认责任。公务员不仅应该关注市场,还应关注宪法、法律、政治规范、职业标准、社区价值观和公民利益。由于这些都是政府行政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所以政府就得为其行政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六是服务而不是掌舵。对于公务员而言,利用基于价值的共同领导来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和满足他们的共同利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不是试图控制或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七是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效率。如果公共组织及其所参与的网络基于对所有人的尊重通过合作和分享领导权的过程来运作的话,那么它们就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其问题

2.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人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户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稳定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有了很大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现行的农村保障体系难以为继,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农村状况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我国目前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社会保险五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至少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目前政府已经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并已建立了一些初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比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整体的制度设计,甚至有些地方已经终止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行。

2.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大。就目前看,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而且在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也巫待更新完善。②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法律缺失或有待完善。诸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需要政府关注。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尤其相关的法律保障措施,多数问题尚在探索阶段。③社保资金的筹集困难和筹资方式单一。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短缺问题在历史上就一直特别严重。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致使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④农民参保意识薄弱。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农民养老一直是以土地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靠子女赡养作为自身保障;部分农民收入较低,也交不起参保费用;而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也比较淡薄,并不了解社会保障政策。⑤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改善了城市的人口结构,但同时也迅速地加快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在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极易陷于贫困,而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缺失。

3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措施

    ①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弹性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一般地区普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鼓励农民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加快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和经济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②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使农村社会保障有法可依。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失地农民及其他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在摸索中。所以,抓紧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法律,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通过系列立法来监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③建立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负担的多元筹资机制,创建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筹资机制。财政投人能否足额并及时到位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都要要明确各自责任和投资分配比例,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保资金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的投人。同时出于社会公平起见,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受益主体也理应负担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另一方面,鉴于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对中西部省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对东部省份的贫困县、经济发展较慢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也应加大支持力度。

    ④加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意识。农民参保的意识普遍不高,对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落实形成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报道、宣传工作小组实地宣传、乡级政府宣传等形式来扩大政策的影响,以转变农民的“以儿养老”等传统思想,提高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认知度。

    ⑤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显著特点,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尝试城乡统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⑥建立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绩效评估机制。“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模式中,绩效管理都是欠缺的”。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然要求建立一套长久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所以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也必须用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来检验其落实的效果。这就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社保基金分级运营的核算管理机制和农村社会保障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评估。

第8篇

   论文摘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意义重大,要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领导。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已经具备,主要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一系列原则,要同市场机制的要求相适应。

    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农村贫困和防止农民返贫;有利于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减少人口数量;有利于改变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状况。我国二元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不平等,社会保障向城市居民倾斜,在农村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改变这种状况;有利于劳动力的城乡流动和经济交流;有利于安定农村社会生活和实现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会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就会稳定发展,从而成为全国稳定发展的基础。

    从建国以来到1998年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基本由民政部门主管。民政部门在农村五保户供养、防灾减灾、优抚工作、社会救济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订完善了一系列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由民政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从长远看,这是正确的,有利于统一城乡生活,有利于消除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但从短期看,会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因为民政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深入开展了这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民政部门在各乡镇都有助理员,使这一工作在乡镇一级有了组织依托。近几年由于主管部门的变动,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是劳动部,主管城镇劳动工作,很少接触农村事务,要深人开展在农村的工作要有一个过程。农村社会保障的其他工作主要是政府行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村集体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农民自己投保,涉及绝大多数的村民,是穷国办大社会保障,是一项民心工程。虽然难度很大,但一定要做好。因此,政策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为主管部门变动而改变,要衔接和协调好,基本的制度不能改变。在县级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管这一工作,但这一工作关键是乡镇一级。乡镇一级是个综合性的基层单位,不应该也不可能上下对口。在乡镇一级应该明确,民政助理员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助理员,至少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方面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继续深人地做好这一工作。

    二、农村已经初步具备实现社会保障的条件

    发达国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达到以下条件: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在2000以下;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降到50%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趋于下降。与发达国家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相比,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消费水平也低,社会保障的要求也可以低一点。而且,从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条件。首先,从全国农民收人的情况看,2002年农民年纯收人每人为2476元,除去所有费用约剩余53。元。如果按月每个农民缴费4.8.12.16.20元五个档次,最高档次的每年缴费为240元,农民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用。近年来我国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农民的负担在减轻,收入在增加;其次,从东、中、西三部分农民收人情况看,1999年东部农民人均年纯收人2929. 28元,中部是2002. 85元,西部是1501. 5元。东部、中部的大部分农民和西部的部分农民已具备建立初步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第三,中西部农民有能力实现社会保障的主要有农业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主和农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如2000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工资收人2824元,这一群体完全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初步估计,在中国约有2/3的农民有能力实现初步社会保障。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我国农民都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农民承包的土地的收人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对农村五保户由社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农村的优抚对象享有抚恤待遇。这些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的“三条保障线”。最近,我国又探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弥补了过去救济工作的某些不足,不仅将全体农村人口纳人保障网络之中,而且使社会救济有了运行规范的增长机制,同时也强化了农村“三条保障线”的基础。对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最实惠的是社会保障。对农民来说社会保险又分为保险公司举办的商业保险和由政府指导、社区主办的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对农民和市民一视同仁,有钱就可以办,所交的保险金的数额大,目前一般农民无能为力。由政府指导、农村社区举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1992年民政部提出来的,在一些省(市、区)已经开展了业务活动。基本方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对其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级机构为基本核算平衡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营;保险对象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计发养老金。这一做法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应该推广。我们认为还应该作必要的补充,即在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村民应该适当地多给予补贴;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应首先补贴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农民。这样既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又有利推动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三、农村社会保阵制度的构建

    1.农村社会保降的原到。首先,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一方面对特殊人群或一般人群出现特殊情况时保障其基本生活。特殊人群主要是指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老年人;一般人群的特殊情况是指一般村民受灾或生病时的情况。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经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的也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富裕村民可买商业保险。其次,政府经办、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于农民科层组织程度差,所以应由政府经办,但政府经办不是包办,可以实行某些优惠政策,但不应背财政包袱。如保金的利率随市场波动分段计息,这样可以留有余地,当农村富裕、条件成熟时,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向商业保险。第三,法律法规规范原则。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中要坚持法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操作,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律的保障。第四,坚持自愿自治原则。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让农民为了自己的将来生活自觉投保。可以宣传和劝说,也可以通过集体补贴和政策优惠来引导,但不能强迫命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合作保险事业,要坚持内部自治的原则,要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其运作要使农民明白并放心。第五,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国幅员辽阔,农村地区差别很大,不仅东、中、西三大经济带差别大,而且城、郊、村的差别也很大,甚至一个村的村民之间差别也很大。受经济状况和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水平的限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一刀切。投保金额要拉开档次,由村民自己选择。养老金领取也要有一定灵活性,预期寿命较短的可以提前支取,而较长的可以推后支取。第六,社区和个人共同筹资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人个人账户,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根据经济状况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投保村民,确定为村民投保补贴金额的数量,实现计划生育的村民可适当多补贴一些。

第9篇

论文摘要: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直没有健全。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在中国现阶段农村应加速经济发展,合理划分农村保障人口范围,加大政府对其的投入,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加以立法保障,促进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和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分析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偏差,范围笼统。且有碍社会发展

现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设有具体规定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义务,并且对国家的责任也设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际的工作中,“以个人缴纳为主”变成了“完全由个人缴纳”。如山东省《平阴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保险费“集体确无力补助的,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已经连社区保障的性质都不具备了,而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自我保障。而且农民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形式上与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相同,但实际上不如银行的储蓄账户,因为养老保险账户不可以随时支取,必须在退休年龄后才能支取。农民要承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费用开支,以及保险基金被违法挤占、挪用的风险。这样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减轻农民负担相违背,导致农民无力接受和农村养老保险并未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方案》将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全部纳入保险对象,这就将实际上脱离农业生产的务工、经商人员再次束缚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并且以前的户籍制度与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固定化,也最终导致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受阻碍,社会结构的转型速度大大减缓。由此可见,只有对农村社会的保障对象进行科学的划分,为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建立适合自己的保障体系,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社会转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对策思考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卖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合理划分类别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农业收人,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养老保障的经验来看,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时期,时间越短暂越被动。我国农村如果现在不抓紧建立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陷入严重的困境。因此,根据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现行《方案))斗铳乓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积极吸引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让他们把小城镇作为发展之地,减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动,而且可以减少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与城市的相区别,因为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参照系的标准高、项目全,然而,、城镇的主体乡镇企业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按照这一标准实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不能减损缴纳保险成本增加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采取乡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与乡镇企业缴费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方式,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只有构建相对独立的,合理的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体现乡镇企业在我国的独特作用,促进我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第四类人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现行《方案》将第四类人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不仅不能够减弱农民流向城市的热度,反而增强了他们的流动盲目性。对于有相对稳定经济来源的进城农民,他们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但对于进城时间短,且求职不易的农民来说,支出这笔养老保险费用有利于限制他们的盲目进城。因此,将第四类人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拓宽城市保险金的筹集渠道,而且打开了为中国城市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进城农民踏人城市社会保障的大门,割断了他们与土地的联系,这样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

4.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开支,工作积极性,单亲家庭,老年人

 

1935年8月14日,《社会保障法》的签署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但其援助对象却仅限于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盲人、未成年人和残疾儿童。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完善,内容涉及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诸多方面,使美国社会保障形成特色,并成为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①]1970年后,随着凯恩斯主义政策的失灵,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陷入困境,社会保障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出来,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成为政府与民众关注的焦点。

一、社会保障与财政危机

美国的社会保障分为三大类: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老年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救济项目主要包括:“补充收入保障”(对65岁以上未得到社会保险的贫困老人 、盲人和残疾人发放救济金)、“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计划”、“医疗补助”和“食品券补贴”。社会福利项目主要有公共医疗保健、教育津贴和“公共住宅补贴”。社会保障援助对象扩及失业工人、退伍军人等在内的各个阶层和群体,社会保障的项目也多达300多项。[②]加之领取者标准的降低,社会保障的受益人数持续增多。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社会保障各项目最低标准提高,开支不断扩大。以医疗保障为例,医疗手段的现代化使美国的医疗费用迅速上升。心脏搭桥手术的费用1970年为1.4万美元老年人,到1991年增至40.7万美元,[③]涨幅惊人。许多医生为避免治疗不当引起诉讼,往往从事“防御式行医”,即让病人做许多不必要的化验并常常要求其他医生会诊,使患者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第三方付费”的付款方式也没能鼓励病人和医生在要求活建议化验和治疗方面实行节约。医生不考虑廉价实惠的药方和治疗手段,患者及其家属也往往追求费用高昂但风险小、治疗效果好的医治手段,造成许多代价昂贵的技术过度使用。美国的医疗费用因此不断上涨,其总支出、占GNP比重和人均费用增幅都比较大。(见表1)

表1 1950-1990年美国医疗费用增长情况[④]

 

 

  全国总计(亿美元)

占GNP比重(%)

人均费用(美元)

1950年

127

4.4

82

1960年

269

5.3

146

1970年

750

7.6

350

1980年

2475

9.4

1049

1990年

6396

第11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流动;人才流失;梯度流;西北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F24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40-02

一、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流动的现状

人力资源的流动不仅关系到劳动力资源能否得到合理的利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随着人力资源流动的自由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地区之间、地区内部各行业之间的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由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流动在全国处于劣势地位,“孔雀东南飞”现象愈演愈烈。人力资源存量不足已经成为制约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同时这一状况也制约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人力资源的流动包括产业间流动和地区间流动,本文主要研究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地区间流动问题,也就是西部人才流失的问题。西北人力资源的流动形式有梯度流和反梯度流两种形式,其中梯度流是指西部人才向东部发达地区的转移,反梯度流是指东部地区人才向西部地区的流动。目前来看,西北民族地区的人力资源流动以前一种形式为主。据《中国教育报》统计,西北地区每年在省外培养的非师范生回归率不足一半,西北地区高校培育的人才能留下来的为数甚少。举例来说,兰州大学张志良教授培养的十几名博士生一个都没有留下来。除了学生之外,每年西部地区其他人才的流失数量和规模都十分巨大。以新疆为例,统计资料表明,从1949―1994年共流失各类人才20多万,其中很多是当地发展急需人才。近年来人才流失的规模逐年增大,每年外流的专业人才和技术熟练工人达到16 000人左右。西北人力资源的流动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于内地人才的引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向西部地区引资、引智的政策措施,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到西北地区发挥作用,使得人力资源流动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逆转。但是,能够扎根西部的人才数量还是十分有限。大量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在流入西北地区之后由于自然环境、工资待遇、科研条件等原因先后选择了离开。这种现象在西北地区高校普遍存在。

人力资源是西北民族地区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西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保障。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可以为西北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西北地区人力资源的梯度流动可以使西北人才走出封闭的环境,从而盘活人力资源的存量,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但是对于西北地区的发展来说,更需要的是人力资源的反梯度流动,需要大量的内地人才将先进的技术、知识、信息甚至观念带到西北地区,从而革新西北民族地区发展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避免盲目及不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将从根本上改变西北民族地区落后的现状。

二、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流动存在的问题

西北民族地区向来以丰富的自然资源著称,然而人力资源的流动一直以来呈现畸形发展的趋势,造成了西北地区人力资源的短缺。具体来说,西北人力资源的流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西北地区劳动力市场存在诸多制度性弊端。(1)西北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存在严重的无序现象。企业或职业中介侵犯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很多,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不稳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存在漏洞。(2)西北地区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整体不高。大量的劳动力不能通过公平竞争上岗。劳动力市场公共服务体系滞后现象严重。(3)由于现行户籍制度限制,阻碍了西部地区人才的引进。现行的户籍制度与人才的自由流动要求背道而驰,对于落后地区的人力资源表现出极大的限制性。比如说,大多数西部地区公务员招聘和事业单位招聘都要求有本地户口,这样一来,大量的不具备本地户口的人才就被拒之门外。

其次,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严重缺陷。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合理程度是防止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方面。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经济等原因还十分不健全,存在社会保障体制覆盖面窄、范围小、保障力度不足,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地省份各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人力资源流动的首要诱因是对于个人价值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正常的条件下,人力资源会自动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发展空间大的区域转移。所以,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是造成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政府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方面职能方面存在缺失。西北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对于人力资源流动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人才的流动,各地方政府开始给予重视,但是尚未形成合理的引导制度,同时在人力资源流动的信息资源提供方面也做得不够。无论是在微观管理还是在宏观调控方面,地方政府的政策体系都不健全。对于人才的流失,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一些政策来强行限制人才的流动,结果反倒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合理引导政策的缺乏致使人力资源流动呈现无序状态,并且容易导致人才的流失。

总之,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存在的上述严重问题,对于留住本地人才,吸引外部人才都是十分不利的。没有一个好的就业环境,就不可能留住人才。因此,西北地区的地方政府需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努力按照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要求,为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留住人才,促使他们为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三、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流动的改善建议

(一)培育和使用本地人才为立足点

由于西北地区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内地人才的素质优于本地人才,所以存在轻视本地人才的现象。据了解,西北地区每年也有不少科技成果,但是转化率却很低,一旦被引到沿海地区,就变成“摇钱树”。西北地区出台的引进人才的政策,大多以提供住房、增加工资待遇和科研经费等鼓励性政策为主,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且不具备可持续性。因此,西北地区首先要充分利用好现有人才,利用本地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来说,培育和使用本地人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加强基础教育、尤其是加强西部农村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从总体上提升本地人力资源的的质量,从而间接扩大人力资源存量。保证经济发展有才可用。其次,要调整教育投资结构,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养大量技术性人才。再次,在高等教育领域也要注意体制的创新。主要是要调整学校的专业结构,使其更加符合西部开发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最后,还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创新方面做出努力,以留住人才、充分使用人才。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技术入股制度、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度、技术开发奖励制度等制度来引进和留住高科技人才。

(二)完善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留住人才的意义十分重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的前提,是人力资源有效流动的重要条件,有利于营造人力资源自主流动和合理流动的良好氛围。具体来说,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保障制度,并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次,要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人才补充保险制度。最后,要进一步加快社会整体福利制度的改革。

(三)完善西北民族地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

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完善对于人力资本流动的意义在上文中已有所表述,在此不再赘述。西北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制度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就是要促进市场主体的到位,也就是促进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两个市场主体的到位,打破人力资源部门、单位的界限,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价格信息机制,提高人力资源的市场化程度。其次,要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将主要精力用于制定政策法规、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管上去。再次,还要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健全人才市场机制,完善人才培育机制,加强人才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

(四)企业建立良好的用人机制

企业是社会人力资源的最主要载体,企业用人机制的创新是留住人才的关键。首先要从领导层抓起,依靠机制的创新来吸引和留住高级管理人才。这主要从创新企业家的培训机制、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用制度和选拔制度、加快职业经理的市场化进程等方面作出努力。其次,可以通过采用管理人才年薪制等手段建立人力资源的约束机制,防止人才的流失。再次,建议企业在感情、事业和待遇方面都要兼顾,实行有效的留人制度。最后,企业还要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这主要是指要鼓励人才参与管理,发挥人才的决策参谋作用,还要深化改革,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发展环境,同时还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创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吸引留住科技人才。

总之,西北民族地区人才流失现象的克服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立足于培育和利用本地人才,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实现人力资源的梯度流和反梯度流的合理并存,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西北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流动,并最终实现人力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姚艳玲.西部地区科技人才流失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新疆农科院为例[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马志荣.西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甘肃高师学报,2004,(4):45-47.

[3]李达业.论西部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J].青海社会科学,2004,(5):60-62.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26-04

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由市场供给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减少,因而许多国家财政都参与社会保障供给,且无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使农民能够获得公平保障。目前,城乡统筹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思路,这意味着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也会明显加大。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模式进行考察,以及对欧盟、日本和韩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作典型分析,期望总结出可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借鉴的一些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模式及其特点

许多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早,发展较快,且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城乡一体或略有差别的保障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贡献各不相同。根据财政在筹资中的地位与作用,大致有四种模式。

(一)政府包办型模式

政府包办型模式的特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国家保障全体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享受公费医疗、低房租和失业保险等各种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统一领导、统一收支标准、统一管理。

这一制度模式是以列宁国家保险学说为主要依据的。该学说认为,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应将“老有所养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列入宪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保证,由国家和单位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部费用,个人不需缴费。与这种模式相适应,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供给主体,制度建设从上至下统一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和操作。

此种模式以前苏联为典型代表。二战后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供给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看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种模式明确传达了人人平等的社会公平思想,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对少数弱者的救济,还给予全体普通劳动者尊严。但在运行中,该模式的缺陷也日益明显,由于没有采用任何经济运作的管理思路,保障待遇既不与缴费多少相联,也不与劳动贡献挂钩,因此社会保障不能起到相应的社会激励作用,被动地成为国家与企业的巨大负担。

(二)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来源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公民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用,部分国家甚至将雇主缴纳保险的责任也予以免除。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高税收充当着福利国家的财政基础,国家通过确立累进税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维持高水平的福利支出。(2)普遍覆盖和全民共享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各种保障制度不仅限于受保人自己,还及于其家属,并对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有困难和经济不安定的所有事件以最适当的方式给予保障。(3)政府是保障的责任主体,不仅承担着直接的财政责任,还承担着实施、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的责任,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此种模式实际是对福利国家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责任的概括,以英国和瑞典为典型。英国福利国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世界形象,涵盖了全民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为公民提供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确立了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的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除了英国,瑞典也有“福利国家橱窗”之誉,其保障范围不但涵盖伤残、生育、疾病、失业、养老、儿童、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培训津贴,还提供除现金津贴外的医疗、护理等服务。这种全民性保险金和广泛而优厚的补贴制度,使瑞典的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福利国家型模式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由于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财政责任,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国家已经出现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且,福利陷阱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而没有起到鼓励公民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

(三)政府兜底型模式

政府兜底型模式是强调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对农村社会保障共同负有出资责任。当农村社会保险体系面临风险甚至入不敷出时,政府应以“最后出资人”的角色,承担维护制度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此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是该体系中平等的一员,对制度的享有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为前提,并且保障待遇水平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个人收入情况相联系,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政府、社会、雇主与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来承担,并以劳动者和雇主方的社会保险费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3)社会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间调剂使用,体现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该种财政支持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险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行业保险聚拢而成,各行业保险可根据各自的原则和情况决定社会保险的保费和给付。在行业保险入不敷出时,法国政府通过统一的税收加以补贴,扮演了一个被动的“最后付款人”的角色。

(四)政府管理型模式

政府管理型模式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以农民缴费和基金运营为主导,国家不承担财政补助和支持责任,但对其具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

此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大部分农民作为自营者,不存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此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农民。他们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以此作为未来享有保障的依据。(2)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不负有直接投资的责任,仅给予适当的政策性优惠。(3)国家扮演的是“监管人”的角色,通过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该种支持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为代表。新加坡在1955年创设了公积金制度,将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纳入该体系。同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开始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二、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实践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德国实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在世界各国中历史最为悠久,内容也最为全面。1886年5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办法》的公布和生效,奠定了德国建立农业事故保险计划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开端。如今德国已建成了包括农业事故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一整套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业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周密的安全网。农业事故保险对象为在农业企业工作的所有人员,保险范围涵盖整个大农业体系,政府补贴构成该项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大约占总保障资金的30%左右。农村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农林、园艺业的业主、农场主以及配偶、退休农场主成员、自雇成员、家庭协助成员、学生和失业者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农场主及其在农场工作的成员所缴纳的保险税和政府补贴。农村养老保险是在1951年农民养老保险法颁布后建立起来的。其保障对象包括:农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等,公共养老金是强制性的,雇主、雇员、政府三方共同承担。雇主缴纳保险金的1/3或2/3,雇员缴纳其余的2/3或1/3。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特征表现如下:(1)内容设计丰富,很好地保障了农民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需要。(2)覆盖面广,几乎覆盖了所有农业人口。(3)标准高,在缴纳同等数额保险费的前提下,每一个保障项目提供的保障原则上与一般工人的待遇相同。(4)将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法制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作用虽然有限,只是一个立法者、监管者及适度的援助者,但是对农民却相当慷慨,丰厚的社会援助资金使农民在比城市雇员少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和他们同样待遇水平的保障。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1959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将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法制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至9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农村社会保障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到20世纪末,已建立起包括公共医疗、养老、护理等各类保险金和公共福利及老人保健等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且完全覆盖农村地区。农民除了参加公共性的国民年金外,还可以选择准公共性的农民养老年金、国民养老基金和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并可以普遍地享受国家的优惠待遇。

在医疗保险领域,农民的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补助,并由个人交纳少部分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中央政府占1/2,县政府及县以下的镇、村政府各占1/4。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将全体国民共同纳入保障范围的国民基础年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二是针对年满60岁的国民养老金的第1号保险人,且每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60天以上者的农民年金基金制度;三是缓解参加基础年金的第1号投保者与其他投保者的差距的国民年金基金制度。

2000年4月,日本政府又推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护理保险。这种制度主要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防范国民年老之后的生活护理风险和未来社会保障制度财务风险的一种保障形式。资金来源中,中央政府负担25%,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自负担12.5%,其余50%来自护理保险费。

由此可见,全民保险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普遍地享受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利益。而且日本坚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在城乡间的差距不断缩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城乡平等化。

(三)韩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韩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适应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的需要,才逐渐将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到农村。在医疗保险领域,韩国现行的是城乡统一的国民健康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农民缴纳的保险费,根据农民收入和财产状况分为不同等级收取;二是靠国库支援,支援的比例为总费用的40%;三是对烟草实行10%的税额,主要用于65岁以上老人的医保补助。为减少农民的保险费负担,韩国政府每年都对医保进行国库支援,以维护医保的财政收支平衡。

韩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民年金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职业年金;二是以一般国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公务员年金法》(1960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1973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1986年《国民福利年金法》更名为《国民年金法》,于1988年开始实施,1995年将地区加入者扩大到农村地区,对象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农渔民(含城市、农民工)、城市自营人员。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加入者负担。国库补贴一部分,主要来源于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加入者,国库为每人每月援助2200韩元,相当于最低保险费的1/3。

三、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对中国的启示

(一)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要符合本国国情

通过对国外及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考察可以看出,无论采取何种支持模式,基本上能够体现本国特色,而且只有符合本国国情,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例如,以苏联为代表的政府包办型模式首先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而后又由于其追求绝对公平而成为国家的负担;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在两国经济发展迅速的时期制度能够获得快速发展,而在经济低迷期,又不可避免地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同样,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其他国家也存在着国情差异:(1)制度建设条件不同。一是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建立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都与工业化进程紧密相关,国家能够为制度的纵深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条件。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还未完成的情况下建立,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二是制度建设路径不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基本上都循着立法先行的路径,使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以及运行都有法可依。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则循着政策先行以及试点先行的路径,城镇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多以政府政策文件、部门规章等形式为依据,制度缺乏必要的保障。(2)思想认识不同。世界上许多国家走的是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道路,国家无市民与农民的差别,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也就鲜有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因此大多遵循了社会保障整体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在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存在多年,客观上造成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对社会保障认识的差异化。对于多数农民而言,他们习惯上更依赖于土地保障及家庭保障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具有保险性质的保障项目的接受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制度建设循序渐进的施行。

上述两个制度建设环境的不同,客观要求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应具备中国特色,对国外相关制度建设经验应有选择地借鉴。

(二)财政支持应体现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作为准公共产品,社会性和福利性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特征,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发展的基础。社会性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助,共同抵御自然和社会风险的社会互济性,福利性则能够改善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国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都体现了这两个特征,如西方工业化国家已经普遍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农民在养老和医疗等各方面基本享有与其他人员同样的待遇,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和福利性;日本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库负担1/3,其余2/3来自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国民健康保险则由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并确立了社会化的责任分担机制。

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发展很长时间以来属于被遗忘的角落。农民虽然为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因此不管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深化改革,都是政府对农民隐性负债的补偿。但是由于城乡社会保障差距太大,现有的补贴与支持政策还难以实现城乡统一,不能完全体现社会性和福利性,这正是未来政府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力度的有效证据。

(三)财政为主的多元化筹资是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确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原则是:第一,受保职工担负的费用,不应超过全部所需费用的一半。第二,要避免低收入者负担过重。第三,要考虑本国的经济状况。根据这些原则,各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援助项目基本上由国家财政负担。实行普遍保障的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补贴。欧洲大陆国家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绝大部分也源于财政补贴,如德国和奥地利为70%,芬兰为75%,希腊和波兰为90%。财政的强有力支持,充分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

国外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总体是多元的。除了国家补贴外,还有个人和企业缴纳的保险费,通过彩票发行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其中有几种典型的资金来源方式是值得中国思考和借鉴的。一是开征相关税种。除绝大部分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外,巴西对农产品的购买方征收2.2%的农业产品税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通过对农业征收农业产品税以补贴农村社会保障。二是进行行业转移补贴。例如,法国农民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险,目前农产品附加税能占到经费总额的22%,其他公共社会保险部门的转移支付占30%;农业社会互助金有28%的部分来源于人口补偿。

此外,还存在其他各国所特有的筹资形式。例如,波兰政府为消化转制成本,还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出售国有资产来解决,把民航公司等52家最大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以将所得用于支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巴西用发行国债来为国家社会保障协会筹资,实际上主要就是为农村年金计划筹资。

(四)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水平要适度

适度的社会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改善。西方社会保障制度自建立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长期、全面发展而发展迅速,许多国家因提供全面社会保障而成为福利国家。但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经济“滞胀”、失业率居高不下与通货膨胀的长期困扰,以及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挑战,扩张性的福利政策导致许多国家财政预算严重失衡,入不敷出,出现巨额财政赤字,使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之中。沉重的社会福利负担造成的压力,触发了西方国家的社会危机和社会冲突不断加剧,降低了经济效率,抑制了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生产力水平低,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的任务远未完成,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这一状况,绝不能盲目追求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模式。从长期目标来看,中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要按照“低起点、渐进式”原则来进行,建立覆盖全社会所有居民的社会保障系统只能逐步扩大,不能急于求成;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时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低水平、广覆盖”,以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重要资金来源的公共财政政策也必须与市场经济、与中国国情相适应。

(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应体现项目的差异性

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除政府包办型的福利国家外,政府对社会保障的介入程度和范围均视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而定。总体来看,在社会救助领域,由于它是对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基本是全面介入以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在社会福利领域,其重点在于改善和提高成员的生活质量,受部分国家福利危机困扰的警示,各国政府在提供该项各项保障制度时已经开始注重考察自身财政承受能力。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介入程度和范围有很大差别,欧、美、日等国家的共同点是政府财政是社会保险的后盾,社会保险若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最终仍由政府负责。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晚,起点低,无论是农村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还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都需要国家大力推进。但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也应分清轻重缓急,根据农民的需求特点和财政收入情况,分类实施。显然,带有纯公共产品特征的农村低保制度、救灾救济制度和五保供养制度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财政支持资金是首先要保证足额到位的,对于新农保和新农合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农村社会保险则需要分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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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 and Revelation of Foreign Financial Support of 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BI Hong-xia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an 27101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