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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要点

时间:2023-02-11 11:08: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益诉讼工作要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益诉讼工作要点

第1篇

一是制定了全县2014普法教育工作要点。按照全市2014年普法教育工作要点作出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印发了《2014年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从而指导各单位和部门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建设一处县青少年法制教育警示基地。由县司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和县看守所参加,在县看守所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警示基地。我们每年将组织二次这样的活动,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由各学校将那些重点学生进行摸底和统计,县普法办统一组织到看守所进行现身说法教育。

三是较好落实了全县专业法主管部门的普法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全县有主体法部门的积极性,督促和指导各专业法主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先后开展了由政法委牵头的综治宣传月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局牵头的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举报活动,由矿产局牵头的第45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由文广局牵头的侵权盗板及非法出版集中销毁活动,由安监局牵头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等。据统计,上半年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1次、摆放板52块、接收现场咨询830余人,法律六进活动15次,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5000余份。

四是认真开展了三大系统电子显示屏公益法制宣传动。我们及时按照市普法办的要求,对全县金融、通信、教育三大系统单位电子显示屏进行了全面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并进行了工作协商和对接。据统计全县三大系统共有电子显示屏14个单位,有显示屏19块,其中教育系统有3个单位3块;通信系统有2个单位2块;金融系统有9个单位14块。这些部门都按照每月更换二次,实行滚动播出要求,进行了公益法制宣传活动,并做好了活动记录。做得好的有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支行和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

五是开展了民主法制创建工作。我们按照全市普法办主任会议的要求,及时落实了民主法制创建工作,把创建任务安排在基础条件好,班子有战斗力,能办事会做事,对创建活动有愿望的地方。经过调查和综合考虑,在县第一小学开展了“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县宝塔乡杨桥村开展了“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在蒲亭镇雁家湖社区开展了民主法制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这些活动正在按照创建标准有序开展。

六是继续办好《法治》电视品牌栏目。今年上半年已播放22期法治节目,在节目内容上做到紧贴法理,紧贴生活,紧贴基层,紧贴心声。在节目拍摄上做到文字与图片相一致、相互动。达到实景、生动、图文并茂。在节目播放上在黄金时间进行播出。《法治》电视节目现在已成为全县群众一档喜欢看的一档电视节目。

七是印制“六五”普法书二种。2014年我们已落实全市普法书箱征订任务500册。又自筹21800元资金,印制普法书籍二种共一万册,内容是县法律进校园读本,面对中小学生,另一本是县以案说法普法书,面对农村及社区。

(二)人民调解工作有新特色。

结合维稳工作,狠抓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县15个乡(镇、场),81个行政村、12个社区均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全县共聘请了260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截止5月底,化解矛盾98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预防民转刑案件2起、群体性上访2起、防止群体性械斗1起,为我县矛盾纠纷化解,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法律援助工作有新成绩。

今年初,县局党组把法律援助作为服务民生的实事项目来抓。为落实好该项工作。县司法局依托乡镇司法所和相关部门设立了2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81个村级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了司法所长为法律援助信息员;组建了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将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纳入志愿者队伍行列。县法律援助中心紧跟上级部署,进一步完善了“青少年维权中心”、“劳务输出维权工作站”、“妇女儿童法援工作站”、“维残法援中心”、村法援联系点网络体系建设,制定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方案,规定了法律援助任务数,完善了案件质量评查和奖惩机制,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今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94件,接受法律咨询983余人次,接受群众来访1145人次。

(四)公证、律师管理、司法鉴定及法律服务工作有新进步。

今年,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年检注册工作,狠抓全县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秩序。在五月份,组织了全县1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律师事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服务案件43件(起),其中:刑事辩护35件,民事案件29,办理非诉讼案件23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41起,担任法律顾问21家;公证处办理各类国内民事公证212件,民事类209件,经济类3件,义务解答法律咨询185人次。另外,司法鉴定部门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71例。

(五)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新起色。

截止6月底为止,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3人帮教率100%,安置率在90%以上,衔接100%。远程会见5人,会见率100%。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8人,已解除43人,目前在册人数55人,其中:管制12人,缓刑39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0人。

(六)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新突破。

重点加快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完成全县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任务。目前,全县13个司法所已完成办公用房的修建任务,配齐了办公设备。按照省定标准,着力加大了司法所的内部规范化管理。

(七)信息报道宣传工作有新进展。

为更好地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今年制定和完善了鼓励干部职工上稿的激励措施。并出台奖励办法。到目前为止,在省级媒体上发表法治方面的文章4篇,在市级媒体中发表法治方面的文章4篇。

第2篇

(一)加强重点部门公开,突出重点内容

一全面推动政府项目及计划规划公开,稳步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加大政策公开和政策解读力度,扎实推进公共服务类信息公开。二重点加强服务性强、百姓关注度高的部门信息公开,着重对教育、医疗、住房、劳动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三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加大政策公开力度,推进政策公开透明

一如既往抓好政策文件公开。要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切实抓好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要注意准确填写信息的生成日期,确保公开日期不超过生成日期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

(三)落实保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进一步落实保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审查公开信息的情况,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对可能涉及敏感内容或者保密内容的政府信息,在公开之前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是否公开,如分管领导难以确定的,及时报书记主任确定,严格做到公开的信息不,的信息不公开。

(四)畅通渠道,增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规范和梳理公开内容,重点公开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努力畅通以漳平政府网为主要载体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增强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细化街道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优化受理、审查、征询、答复等环节,确保答复依法有据,准确及时。

(五)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保证信息的多样性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原则,积极拓宽公开渠道,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利用乡镇街道与人民的密切关系,从人民群众或者居(社)干部中获得第一手材料,及时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政府信息;二是加强对件的公开受理工作,节约公民申请成本。二是不断提高档案室资料信息上网效率和检索利用水平,做好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

(六)调整信息公开的领导小组,夯实信息工作基础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将重新确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由街道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基层所站负责人及志愿者、服务社区工作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由人大工委主任任主任,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公开法律法规的审定工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努力做到信息及时公布、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连续性和纵深发展。

(七)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

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建立健全公开信息更新维护、历史文件梳理、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及政府信息归档等制度。围绕依法平衡有序目标,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指导和释疑,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加强工作指导、责任追究,落实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工作指导,把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落实到位。一是给平台,强化信息主渠道意识,把信息工作摆在重大位置,安排信息人员列席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重要活动,阅读有关重要文件,是信息工作与领导思路合拍,与中心任务挂钩。二是加大宣传,领导应在会议上高度强调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号召全体干部职工引起重视。三是提高部门责任意识。部门需积极收集素材上报信息员,或者及时通知信息员对本部门的一些事件给予关注、采集。

加强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年度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街道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2002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ADR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医调委1358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1.资金保障不到位,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经费问题不解决,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17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1.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3.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4篇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一

1、部分费用支出未进入当期成本。一是当年购置的办公设施(办公家具、多功能显示屏等)、支付的安全防卫费(防弹玻璃、防盗门等)共计____万元,未纳入当年费用科目进行核算,而在联社科目往年计提的建房款中列支____万元,在联社账外储蓄存单账户中列支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冲销了1391垫支的家具款,____万元购置联社招待所家具,____万元预付联社招待所装饰款。(年月日我联社营业部在5321-低值易耗品摊嘶Я兄Ч喊旃闷芬慌?金额____万元,附件为开出的发票二张,通过社内往来转入存入活期储蓄存款,存款人名字为,储蓄存单号码为,于年月日支取,本息合计____万元,在营业部存入活期储蓄存款户,户名,账号为。年月日转存存款结息元,付利息所得税元,实际余额____万元。年月至年月共计支出笔,金额1____万元,至月日该账户现余____万元,检查结束时已责成我联社销户,并将余款纳社大账管理)。二是当年开支的费用未纳入当期损益核算。如联社机关年月日将开支的广告费____万元在2642管理部门统筹基金宣传费科目列支(联社规定将x%上划集中使用, x%由信用社据实列支)。又于当天用2642科目管理部门统筹基金冲减5321科目业务宣传费____万元。

2、费用计提不够准确

(1)呆账准备少核销、多计提。全辖年初余额____万元,当年应核销____万元,实际核销____万元,少核销____万元;年末各项风险资产余额为____万元,呆账准备金余额应达到____万元,实际余额为____万元,多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

(2)效益奖计提有误。年账面利润____万元,调增项目:网络摊销费1____万元,计算机中心运行费____万元,多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联社月底发放银团贷款____万元,计提呆账准备金____万元视同利润;调减项目:减免2x%营业税及附加税____万元,专项票据提应收利息____万元,少核销呆账____万元,实际计提效益奖基数为

____万元,扣除x%企业所得税____万元,我联社应提效益奖____万元([308.8-101.9)×30],实提____万元,少提____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多提____万元。

(4)职工养老保险金多提____万元。其原因是你联社计提基数全部是按当年工资总额计提。(联社理由是历年有红字多____万元)。

(5)职工住房公积金多提____万元。

(6)超比例冲销待核销应收利息____万元。年年末余额为____万元,当年冲销____万元,年末余额____万元,超比例冲销____万元。

3、限额费用有超标现象

(1)业务宣传费超支____万元。

(2)业务招待费超比例开支____万元。全辖共支____万元,从抽查的三个网点看,均有超支现象。

4、我联社年末现有递延资产余额____万元,主要是网络费____万元,补充养老保险____万元,房屋装修费____万元。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进行摊销,如信用社年房屋装修费____万元当年未摊销完。

5、部份资产已损失,金额____万元。一是委托及资产(负债)业务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如信用社____万元是与农行未脱钩之前为农行的扶贫贷款,现已损失;二是调出调剂资金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主要是与行社脱钩前调给农行贷给企业的贷款,现贷款已损失。三是存放同业款项科目预计损失____万元,主要是接受基金会资产,现债务落实困难,无法收回,金额____万元;信用社与农行在脱钩之前拆借给农行贷给企业的贷款____万元,现贷款已损失。

6、应收应付款项处理不及时

(1)1391其他应收款未及时清理和处置,金额____万元。一是该科目实际损失额达____万元,损失款项未进行处置;其中各社垫付历年诉讼____万元(联社营业部____万元、牌楼信用社____万元,分水信用社____万元),现基本无法收回,已损失;个信用社发生的经济案件损失____万元;两个信用社分别于年和9年违规操作存款业务和违规为企业承诺担保贷款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____万元。二是联社机关历年应下划的材料款____万元未在当年摊销进入损益。

(2)2621其他应付款处理不及时。全辖共有余额____万元。主要存在:一是联社机关养老金统筹账户红字金额____万元应逐年摊销未摊销,形成原因主要是历年提取的养老保险金不够支付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和补差工资而形成。二是联社机关暂收年劳动分红税____万元未进行处置。三是信用社基金会并入的农行扶贫贷款有____万元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置。(联社说明年终决算信用社未划上来,实际只欠____万元)。

7、有隐匿存款的现象。经查,我联社等个信用社在2621科目隐匿存款____万元。

(二)信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抵债资产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我联社抵债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着台账建立不规范。如联社资保科管理的抵债资产台账的要素不全,不能全面反映抵债资产处置进度。二是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时存在反映不真实的现象。主要表现:接收抵债资产列账时未

将利息列入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如接收有限公司只列____万元本金,而未将相应利息纳入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社未经审批在并社时调增____万元抵债资产。三是将抵债资产调入呆账,如信用社将公司抵债资产____万元从抵债资产中调入呆账,于年月日用央行专项票据置换。

2、投资业务风险较大,收回难度大。我联社截止年12月日共有债券投资笔____万元,经银监会检查确认,风险较大,收回困难。

3、贷款手续欠合规。本次对我联社营业部、信用社34笔大额贷款____万元进行了抽查,发现一些不合规的现象:

(1)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规。如联社营业部借款户重公司二分公司于年月日转贷____万元,该笔贷款由公司承贷,但贷款资料中没有总公司的借款授权书。

(2)贷款抵押物有不合规定的现象。一是抵押物折价偏高,如联社营业部年月日给公司贷款____万元,用货船作抵,其折价比例为x%,超过重信联[2003]212号文件之规定的x%;二是抵押物不符合规,如信用社借款户学校,于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用该校幼儿院教学楼作抵押。

(3)贷款约定不明确。一是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如借款户年月日与社签订____万元的贷款合同,当日发放____万元,后于年月又发放____万元,但合同中未约定贷款发放期限;二是贷款抵押物补充要素约定不明,如社借款户公司于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用作保,但未将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用社。

(4)保证贷款有担保单位不符规定的现象。如营业部借款户公司年月日借款____万元,担保单位公司不具备AAA级资格。

(5)项目贷款不合规。如重庆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先后贷款____万元,其中年月日贷款____万元,该户贷款无详实的项目贷款论证资料、用地规划许可证。

(6)按揭贷款操作不合规。如营业部办理按揭贷款____万元,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

审查、设定担保金等。

(7)银团贷款借据要素不齐全,我联社营业部所有银团贷款笔亿元借据均不同程度存在缺少主任和信贷员印章的现象。

4、少数社贷款还未拆分完,形态反映不实。经我联社自查现在还有5个社发放贷款笔____万元(于年月日到期,该户共欠信用社贷款____万元),现还未拆分,因此未调整形态。其原因,一是现在正在诉讼中;二是如果调了会影响专项票据兑付。

三、建议

(一)严格按照市联社精神,进一步规范联社审贷会工作规则,加强贷款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提高决策质量,把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二)加强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联社相关职能科室对全区信贷档案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市联社有关规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按序专户保管,使全区信贷档案资料早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进一步深化“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加大农户小额贷款投放力度,切实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巩固农村阵地。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为规范个人征信系统的正确使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改进个人征信系统服务质量,现对本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使用以来进行了自查,现对自查做以下汇报:

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自己的查询帐号严格保密,密码定期修改。 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无权查询和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对每一笔查询者,在查询之前,做好查询登记制度,登记被查询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号码、查询原因进行详细登记,对每笔查询记录逐笔登记,并按季度对其登记簿进行装订保存。

现我社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社对其查询报告进行专夹保管,查询者对其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息不泄漏,影响个人信誉。

对其查询的个人征信,本着全面、客观、合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征信信息仅供参考,不应简单以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负面数据为由,正确使用个人征信系统。

对个人贷款户进行贷款后管理查询,严格按照主管授权制度,对每笔需要贷后检查的个人征信查询,按照先登记授权,后查询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

2017年征信自查报告书三

今年征信管理工作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个人征信工作考核标准

1、12月8日七台河市农村(城市)信用社非农户个人信贷数据已成功上报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且能保证在今年年底继续录入上报存量信贷业务。此项考核应得8分;

2、我行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已成功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外在与政府沟通方面制定了《七台河市征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并得到了市委宣传部的认可,积极协调各征信职能部门,有利于推动我市诚信建设体系的早日实现。此项考核应得12分;

3、我行转发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3号令),要求各金融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查询内控制度、分级用户受权管理体系,并将有关制度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2分;

4、在对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中,我们要求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人民银行3号令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分级用户授权制度,在贷款合同或信用卡批准等材料中加入相关查询条款。此项考核应得2分;

5、目前辖区内还没有公民向征信管理部门提出过异议申请,在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曾学习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此类业务培训,要求信贷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异议处理流程。此项考核应得3分;

6、在日常报表方面,我行一直注重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杜绝迟报、漏报现象发生。此项考核应得5分。

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考核标准

1、在贷款卡发放操作中,我们严格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录入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及财务指标,所发放的贷款信息中不存在任何错误。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集中清理中,我们仅用了省行规定的一半时间就完成了1万余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参加省行数据清理工作。此项考核应得3分;

2、在接到哈中支《关于转发总行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后,我们即严格执行贷款卡发放行政审批制度,借款人先提供有关办卡材料经人行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后,再转交业务部门受理,贷款卡申办流程已进行公示。此项考核应得3分;

3、我行在今年5月8日-6月末开展了贷款卡集中年审工作,并于7月中旬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中支。此项工作应得2分;

4、为了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有企业信贷业务准确录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每月初我们都与金融机构核对信贷数据余额,如发现不一致,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此项考核应得3分;

5、为了保证企业信息机密,我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数据查询中界定查询范围,制定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所有金融机构系统管理员、操作员信息都要在人行进行备案。此项考核应得3分;

6、科技科每日都对城市行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备份,并确保服务器与省域系统网络联接通畅,将数据及时上报省域系统中。此项考核应得3分;

7、在今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面升级中,按照总行银行征信[2005]48号文件精神对城市行管理子系统、贷款卡管理子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了集中修改补录。此项考核应得6分;

8、利用人行报表子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制做成饼形图,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强了贷款结构及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此项考核应得2分;

三、征信宣传教育工作考核标准

1、在接到《关于下发全省征信教育方案的通知》(哈银发152号)文件后,我们即拟定了《七台河市征信管理工作方案》、《2005年征信管理工作考核制度落实情况》、《七台河市2005年征信宣传推广工作要点》等材料,并上报哈中支。此项考核应得2分;

2、为了扩大征信知识宣传,我行于6月18、19日组织金融机构开展了七台河市“金融征信杯”男子蓝球赛、8月17日结合助学贷款进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扶贫助学捐款活动、9月21日在中行、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展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项征信宣传活动。此项考核应得6分;

3、9月12日在市职业技术学校对在校学生开展了征信知识讲座,参加人员超过300人。此项考核应得3分;

4、10月15日我行开展了征信进社区活动,到七台河市桃北花园社区进行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于10月25日由张桂云行长带队深入龙湖煤矿进行征信知识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的应用。此项考核应得2分;

5、为了配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我行于11月4-11日开展了七台河市征信宣传周活动,对社会大众进行征信知识宣传、今年5-7月连续在七台河市公共频道黄金时段播放人总行征信宣传公益广告、6月15-18日在鸡西市麒麟山庄举办全市征信管理工作培训班,提高了参训人员的业务素质、我行撰写的调研文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黑龙江金融调研第三期发表、《我国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发展模式问题研究》在人总行《金融研究报告》第35期发表、《我国目前信用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沈阳分行《金融研究报告》第4期发表。此项考核应得20分;

四、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第5篇

一、年工作全面总结

(一)抓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形象

1.优化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一年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把加强队伍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一是加强了目标责任意识。按照年岳塘区司法局工作意见的要求,下发了《岳塘区司法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岳塘区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分别对局机关股室和所辖“三所”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跟踪,把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到个人,实行定人、定岗、定任务,切实做到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确保队伍管理落到实处,实现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的全面覆盖。二是狠抓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年度工作要点及议事规则,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局班子成员与各股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不定期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全年没有发现违纪违规事例。

2.深入开展“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主题活动。我们始终以做好群众工作为出发点,以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今年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坚持执法为民,服务群众,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开展“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主题活动。一是组织全局干警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从8月份开始,组织全局12名干警对全区90个村(社区)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自走访活动开展以来,共走访居民群众426户,发放慰问信、宣传单1万余份,慰问物资100余份,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70余条,主要体现在环境污染、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社保、物价上涨过快、公交车拒载老人等方面。现场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16件次,支持下摄司街道1000元制作2块大型宣传墙报和岳塘街道泗神庙社区、滴水街道江滨社区价值4000余元的电脑各1台。二是坚持开展大巡防活动。二月份以来,我局坚持每周三派干警在泗神庙至三中路段开展大巡防工作,并与塘公园保卫科和三角坪市场治安队一起,共同维护路段的治安秩序。至今为止,全局干警共参加大巡防287人次。三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走访中我们了解到荷塘乡指方村茶元组村民袁学军夫妻一病一残,家里房屋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齐家组张新民家20岁儿子患淋巴血癌,两年时间用去医药费10余万元,已近晚期,家庭无力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东坪镇板子厂职工许小洪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岳塘街道泗神庙社区少年邓超身患骨癌无钱医治。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局领导积极帮他们想办法筹钱,同时带头捐款,共送去慰问金16000余元,以缓解其燃眉之急。

3.积极争取司法所收编管理工作。自年4月份开始,我们就拟订了收编工作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由于年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实行“三定”,我们向编办申报,希望在机构改革时一并考虑司法所收编问题。今年,经请示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实行收编管理。目前,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市编办核实及区机构改革后编办确定,下达我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44个(不)。我局局机关现有在职在编人员13人,拟增加三调联动、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3人编制,局机关实用编制16人;司法所计划收编28人(其中乡每个司法所定编3人,分别是荷塘、霞城司法所,街道定编2人,分别是社建村、东坪、五里堆、建设路、书院路、岳塘、中洲路、下摄司、滴水埠、宝塔司法所、红旗农场司法办)。

(二)抓纠纷化解,筑牢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

今年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年,我们从维护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以《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巩固我区“三调联动”工作的优势地位。

一是健全各级调解组织网络。今年,我区以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健全了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乡(场、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组人民调解小组,联户、楼栋人民调解员与纠纷信息员等“五个组织”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8”人民调解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等“四支队伍”组成的人民调解网络。目前,全区共设人民调解委员会121个,有调解员1030人、纠纷信息员2510人。在此基础上,我区着力抓好了联合调解队伍的建设。我们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了1到2名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出谋划策、会说理息事、会群众工作“三懂三会”的精干力量共90余名组成了区联合调解队伍,并为每个乡(场、街)配备了1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真正建立起了由区司法局牵头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联动的矛盾纠纷综合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专业调解组织建设。今年,我区以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为载体,建立了湘潭市首个驻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室,进一步抓好了驻公安荷塘派出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妇幼保健院、区消费者协会、红旗商贸城人民调解室工作和村(居)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驻交警大队调解室的成立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上的又一创新举措,不仅拓宽了人民调解领域,优化了工作质量,还实现了人民调解和交警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也大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和履行率。四月份我局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到常德鼎城区参观学习,借鉴他人经验,结合自身的特色优势,我们成立了“少如调解工作室”,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到目前为止,该调解室及时有效地调处了24起矛盾纠纷,有5例进行了司法确认,涉及金额200多万元。其中妇幼保健院有一患者因泪囊堵塞引起的医患纠纷,荷塘乡、中洲路街道、滴水埠街道五起工亡赔偿纠纷,涉及100多人,有效防止了多起的发生。

三是注重“大调解”工作成效。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我区积极整合资源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效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围绕影响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重点做好了因项目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引发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事关百姓民生的新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5月11日,我区组织13个乡(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村(社区)调解专干、专职人民调解员共130余人开展了社会矛盾“大调解”活动业务培训。此次业务培训,使基层调解人员进一步充实了司法行政业务知识,拓宽了工作思路,提高了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为岳塘区社会矛盾“大调解”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年,我区共排查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513起,其中调处成功511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99%以上,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是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按照“谁调解、奖励谁”和“以案分类、以奖代补、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全区基层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补助,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此项工作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民调解专项经费2万元列入了区财政年初预算,我们将严格把关,认真抓好“以奖代补”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今年,我区向全区人民调解员发放了年三、四季度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28350元,充分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为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抓帮扶矫正,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一是全面启动社区矫正。首先,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配合。为加快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4月8日下午,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专题会议,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傅博华出席了会议,就如何履行好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建议意见和工作要求,并出台了《岳塘区社区矫正职责分工若干规定》。我区12个司法所在今年6月份之前全部顺利完成了社区矫正移交工作,到目前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12名,其中管制6名,缓刑84名,假释6名,暂予监外执行11名,剥夺政治权利3名,其中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3名。其次,扎实开展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我们指导司法所严格按照省厅社区矫正管理的要求,统一规范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正、副档资料,积极开展了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定期组织他们到公益劳动基地岳塘区社会福利院开展公益劳动活动。8月2日,在市司法局的积极协助下,我局严格按照《湘潭市社区矫正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建设路街道社区矫正人员罗应龙办理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成功实现了全省首个社区矫正人员跨省异地委托管理。目前,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深入推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帮助全区社区矫正人员和特殊刑释解教人员树立生活信心、自强自立,我区正在着手准备成立岳塘区社区矫正帮扶中心。至今,我区尚未出现一例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的现象。

二是积极开展安置帮教。首先,我们切实提高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及时启用中央安帮办制作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并于3月15日前完成了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与升级,建立了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库和高危人员信息库。截止今年9月,我区共有刑释解教人员384人,其中刑满释放344人、解除劳动教养40人。其次,实行帮教工作前置。在刑释解教对象回归之前,帮教人员利用过年、过节、生日等特殊时期去监狱看望他们,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重新做人的勇气和决心,为回归做好相关衔接准备工作,使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10月19日,在局长丑静波的带领下组织开展了“两奔一促”帮教主题活动,即对全区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走访慰问,送去了慰问金2500元。最后,实行接待帮教“一条龙”。刑释解教人员来我局报到或接到监所寄来的通知单后,我们在第一时间通知安置帮教工作站录入信息,村、社区帮教小组建立帮教档案,安排与对象见面签订帮教责任书,并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责任,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为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与派出所、民政局、社保局、就业局等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创建安帮基地1个,其中原单位安置4人、落实责任田103人、解决社会救济97人、从事人体经营90人、帮助联系就业98人,为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抓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群遵纪守法意识

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启动之年,我们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全民性、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法治岳塘创建的实效性为立足点,紧紧围绕“法治岳塘”建设目标来谋划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是开展对重点时期的法制宣传。春节期间,组织法律工作者和机关干部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参加了“五下乡”、“四进社区”活动。5月份组织机关干部、律师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送政策、送理论、送法律下乡进村(社区)活动,并邀请了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朱红梅教授,先后深入岳塘街道泗神庙社区、中洲路街道九洲社区和荷塘乡等地,开展《侵权责任法》等贴近老百姓的法律知识讲座共30余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860余人次,赠送法律书籍1500余册,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150份,张贴标语300多条。二是开展对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我们把宣传重点区域放在矛盾纠纷较突出的地区和人流量大的地点,在拆迁任务重的霞城乡、荷塘乡和五里堆街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把普法宣传点设在人流量大的建设路口步步高广场、板塘铺,增加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三是开展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在进行矛盾纠纷调解中、接访中、法律咨询中,把法制宣传贯穿其中,进行“一对一、点对点”式法制宣传,以案释法,为矛盾纠纷的顺利调处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5月份,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对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长及区属各部门普法骨干共100余人进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也积极组织开展了村、组级普法骨干的培训工作。据统计,全年区、乡两级共举办普法依法治理骨干培训班15期,参训人员1200余人(次),为我区有效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是以“大调解”活动为契机开展法律大讲堂活动。我们组织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检察、法院干警到乡场(街道)、社区(村)开展法律大讲堂活动。活动突出学法的重点人员,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学法的重点范围,针对薄弱环节重点加强村、社区的普法力度。突出学法的重点内容,全面落实“六五”普法学习的内容。截止目前,在荷塘乡、霞城乡、红旗农场、湘钢二中、书院路飞机坪社区、岳塘街道瓦窑塘社区、滴水埠电化社区等单位开展了《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制讲座31场次,参听人数3000余人。

(五)抓法律服务,树立为民办实事责任意识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系统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服务“窗口”。今年,我们围绕创建“平安岳塘”目标,整合服务资源,拓宽服务领域,规范服务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我局始终把“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树立形象”作为总抓手,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法制、时事政策教育,增强广大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法规水平,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大力加强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党建工作,强化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执业行为,促进了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稳步上升。今年以来,全区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共办理案件227件(起),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4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共计达290余万元,担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法律顾问32家,参与调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60起,义务提供法律咨询565人次。全区公证工作发挥了服务、沟通、公正、监督职能作用。今年免费为湖南工程学院特困学生刘湘枝办理了安置房公证,为我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等工作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先后参与湘钢、市集约用地安置、违法强拆服务工作,到目前共办理各类公证320余件。

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是服务群众的窗口,为使法援工作做到应援尽援,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通了农民工、零就业家庭、五保低保对象“绿色通道”。二是热情接待援助对象,做好应援尽援工作,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今年4月13日,浏阳市淳口镇洞庭村四和组村民暨某,在岳塘区幸福郡工地做事时意外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暨某家有年迈的父母、患病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主要靠其在外务工维持生计。由于其本人的身体致残,家庭立即陷入困境,丧失生活信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闻讯后,立即指派岳塘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法律工作者反复地做工地老板工作,并耐心细致地讲解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条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除报销已花医疗费用外,幸福郡工地老板再一次性赔偿暨某4万元的赔偿协议,帮助这个家庭解决了燃眉之急,为外来务工者在岳塘区撑起了一片蓝天。三是建立了现场指派制度。在受理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中心召集受援对象和承办人员进行现场指派,当面签署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所有法律援助案件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四是建立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的意愿,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弱势群众一方(不同时兼任调解员居中调解)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使案件尽早解决在调解阶段,尽早得到赔偿,减少了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益。如,荷塘法律援助站在解决农民易金光(男,43岁,聋哑人,正江村古日组农民)因工伤事故而引起的赔偿纠纷,就是充分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非诉调解手段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成本,节约了时间,达到了理想效果。五是建立了听庭和回访制度。分管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每月两次以上到法庭听取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情况,监督和掌握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到庭辩护的表现情况,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案件办结后,对受援对象进行案中回访和结案回访,及时掌握受援对象的需求、办案人员的能力作风表现、有无违规办案违纪收费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六是全面推行公开制度。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屏、岳塘区司法局信息工作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工作流程以及办公地址和咨询监督服务电话,定期公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及经费补贴,使广大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援助,自觉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37件(上级领导交办3件),其中民事诉讼63件,刑事辩护19件,非诉讼55件,均指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乡(场)、街道法援工作站和区公证处。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局在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随着司法行政工作不断强化,需要进一步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尤其是要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律师管理建章立制工作步伐;二是拓展与规范司法行政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增加。

二、年工作设想

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将继续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不断转变作风,着力深化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为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为全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进一步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全区民主法治化建设进程,指导协调全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六五”普法的各项工作,确保“六五”普法依法治区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动全区依法治区工作。

2.进一步深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人员充实、业务熟练、作风扎实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逐步完善基层司法所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树立司法所热情服务、甘于奉献、奋发有为的良好形象,使司法所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司法所建设的快速发展。

3.进一步规范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大化解;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委员会和调解队伍,建立健全区级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化解日益增多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进一步抓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工作职责化、管理信息化、就业市场化”的工作方针,采取“总体策划、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典型引路”的工作方法,抓好中央安帮办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的系统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帮教工作前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实现我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5.进一步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形成“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和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依法履责、各司其职的要求;二是严格按照省厅要求,保证矫正对象人员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三是建立矫正教育基地,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问题;四是加强公益劳动基地的建设,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