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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调查报告

时间:2022-02-03 10:55:15

快递调查报告

第1篇

一、当前快递市场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消费者的问卷调查、消费投诉的统计整理及快递行业内部人士的透露,目前快递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快件送达不及时。快递的特点就是点到点,快速方便,高效、快速、准确地将消费者委托的物品送到指定人手中是快递行业最基本的服务要求。但在实际调查中,不少消费者反映有些快递公司并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将委托物品送到目的地。一些快递公司为节省成本,将用户发航空的邮件改走铁路或公路,利用两者资费标准的巨大差异赚取利益,但结果直接导致用户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物品。部分快递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致使货物经常不能准时送达。

二是费用收取无标准。快递一般都提供送递时间的承诺、邮件追踪功能及其他按客户需要提供的服务,因而收费比一般邮递昂贵,这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但由于行业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快递费究竟应定多少并没有共识。目前各种快递公司的收费标准五花八门,甚至随意报价、胡乱收费,导致出现快递费用比货物价格还高的情况,很多消费者不能接受快递公司的漫天要价,很容易与其酿成纠纷。

三是损坏丢失难索赔。快件丢失或者损坏也是产生快件纠纷的重要原因,不少消费者表示出现过自己购买的贵重物品没有最终收到,或是购买的易碎物品如瓷器、玻璃制品等,收到后出现裂痕或碎片。由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快递的赔偿标准,往往由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不合理的赔偿标准,致使消费者难以按实际损失索赔,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此外,有的快递公司虽有保价协议,但一般只承诺按快递费的5倍或10倍赔偿,这种保价费用大多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值相距甚远,明显不够合理,许多消费者不愿接受,此时快递公司便可以消费者没有保价为由,逃避赔偿责任。

四是无照经营占多数。据调查,目前至少有80家大小快递公司,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只有20家左右,大多数都属无照经营。无照快递公司一般没有专业的投递队伍,只是以低廉的价格吸纳业务,然后转交给其他快递公司投递,从中赚取差价;部分无照经营的小快递公司没有自己的快递货运车,只与一些货运车辆达成口头协议帮忙带货,很容易出现消费者邮寄的贵重物品被货车主“私吞”的现象。由于无照快递公司大多是三五个人租一间门面房就开始营业,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溜之大吉,致使消费者索赔无门。

五是霸王条款难维权。据了解,目前快递行业内已自发形成了一些“潜规则”,如让顾客先签字后验货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霸王条款让不少消费者面临维权难的境地。快递公司在寄送物品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先签字后验货,导致许多消费者签完字后才发现货物损坏或被调包,而快递公司则宣称签字后货物已经归属消费者,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导致消费纠纷的产生。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消费者只能自行反抗快递业的霸王条款,不验货坚决不签单,但快递公司也很快有了应对“招数”,如故意找借口把快件交由门卫或邻居代收等,一旦货物出现问题,快递公司便会推得一干二净,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无从谈起。

二、当前快递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

快递行业出现的问题并非偶然,原因来自市场需求、企业管理、行业监管、企业责任等各方面,需要我们加以注意。

一是网络购物的日渐兴盛。快递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游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购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用网络购物的方式进行消费,由此创造出巨大的消费市场,也带动了快递公司及快递业务的迅速兴起。一些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快递公司已经在快递市场中占据主要份额,但剩余的一些市场利益仍十分可观,加之快递行业的入门门槛越来越高,由此催生出很多无照经营的小型快递企业。这些小快递公司的经营成本很低,有人有车有店面就可以招揽业务,凭借较低廉的价格与大型快递公司争夺客户,从而产生各种问题。

二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无照经营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完善,货物运输、存放没有统一标准,容易造成货物的损坏、错送、误时;企业对员工的教育管理不力,没有明确的奖惩措施,出现问题无法追究,因而不能对员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有的快递经营者没有正规的场所,员工基本上是临时雇用或兼职工作,造成员工责任心不强,工作存在随意性;个别素质较差的员工更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吞货物,导致消费者权益被严重侵害。

三是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快递行业是近年的新兴行业,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分一杯羹进入快递领域,导致无照经营的快递企业迅速增多。各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产生恶性竞争行为,极力压低快递价格以获取客户资源。为弥补压低邮费带来的利润减少,不少快递企业只能在成本上下功夫,如自己不配置快递专用车,而是临时租用一些货运车辆,或者低价雇用兼职快递送货员等等。如此只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四是企业故意淡化责任。目前快递行业的契约不规范,快递企业存在故意淡化自身责任的行为。多数快递公司一般会在快递清单背后印有“快递须知”或“快递契约条款”等内容,但这些条款是快递公司一家之言,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单方面偏向快递公司,事实上就是在推卸责任,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困难。此外,即便消费者索赔成功,也往往不能够拿到与货物价值相符的赔偿,这种责任轻、赔偿少的现状更纵容了一部分快递企业的侥幸心理,相比较低的成本、较高的利润而言,这种小额赔偿显然不能够让经营者重视企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五是缺乏行业协会的监管自律。快递市场是近几年才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年轻市场,还处于发展培育期,所以尽管近年来快递行业的发展较快,登记注册的快递公司增长迅速,但该领域仍然没有成立行业协会,使得行业内部缺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经营过程呈现无序竞争的状态,快递服务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工商机关加强对快递行业监管的措施

快递行业属于“朝阳产业”,今后的发展前景还十分广阔,因而加强对其监管、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市场平稳有序符合该领域的长远利益,工商机关在其中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快递行业乱象丛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快递行业没有明确的规范,导致众多快递公司只顾自己利益,开展恶性竞争,损害了整体经营环境。去年10月份出台的新《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的专营规范,但其政策实施细则迟迟未确定,快递行业的监管仍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建议中央、省一级的邮政、工商等部门能尽早联合对快递行业进行调查评议,了解快递行业的现状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及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快递行业监管空白,使基层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也方便下一步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依据。

二是促成快递行业协会的建立。针对快递维权难、无序经营多的现状,建议由邮政部门、工商部门牵头,以整合服务平台为契机,加快建立快递行业协会。快递行业协会应以提高快递公司的经营诚信度为出发点,整治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快递市场从政府监管转化为行业自律,从被动规范转向主动引导,督促协会成员加强对员工的素质培训,并以公司的制度形式落实到位,从而把快递服务推向深入。

第2篇

网站卖信息月挣10万元

根据一位开网店的朋友提供的信息,《经济》记者去到中关村科贸大厦附近的一家顺风快递网点。记者称自己在淘宝新开网店,想买一些快递底单用来“刷钻”(卖家通过购买的快递单信息来虚构交易,进而达到提高信誉增加好评的目的,代表卖家信誉的钻石数量也会增加),如果价格优惠还能长期合作。这名快递员并没有当面回答记者的提问,而是将记者领到一处人少的地方。他小声告诉记者:“现在公司有规定,所有底单都要送回总部处理,只能给翻拍件,今天刚扫描过的5角钱一张,用来‘刷钻’肯定好使。”记者从他那里得知,他跟多家淘宝网店有合作,甚至还注册了“淘单114”和“单号吧”等网站的账号,在网上销售快递单的信息,每天可赚100元左右。

记者登录“淘单114”网站发现,该网站在显眼的位置上写着“国内最大,单号最全,每单只售一次,自助购买、自助充值,全部有底单”等字样。快递单号被明码标价,售价从0.4元至2元不等,并附带“生成底单(发件联)”等配套服务。网站的客服通过QQ告诉记者,交易的快递单号来自申通、圆通、中通、韵达等快递公司。记者在站内搜索2012年12月6日从北京发往外地的单号,显示信息数量为95条,而当天站内能查询到的单号数量高达19764条。记者以卖家身份从该网站客服那里获悉,网站日均单号销量为4000至6000条。一名圆通快递员告诉记者,该网站月获利近10万元,像这样规模的网站他知道的就有数十家之多。

在“淘单114”记者看到,每个单号都附有出售价格、快递单号、快递企业、是否扫描、收发货地点、预计扫描时间等信息,并且网站还用红色字体强调“本站所有单号只限一次,出售一次,请放心使用”。这就间接地向买家传达,在这里买单号“刷钻”是安全可靠的。记者通过上述朋友的支付宝购买了一张价值为5角钱的圆通单号,经圆通官网查询该单号确实为真。当然仅是单号交易并不能威胁个人信息的安全,随后记者以2元钱的价格申请了“生成底单”服务,顺利得到了该快递单的底单照片,这样一来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物品等信息就一览无余了,详细的个人信息为诈骗和盗窃等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快递公司公开卖信息

面对信息的泄露,人们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快递公司。在记者的走访中多数网点负责人均异口同声地表示:“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不会出现贩卖单号的情况。”2012年11月9日,申通快递也在官网发表声明称:“经自查未发现我公司有泄露客户的信息的情况。如果发现有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但是一位顺风快递的网点负责人向记者坦言,“快递公司在物流费用之外,拿发件人、收件人的信息小赚一笔,在业内已不是秘密。”起初多数公司对快递单信息的利用只限于内部,也就是开发新客户,同时利用一些优质资源,和大客户做更深层次的业务开发,但这个开发也只限于快递合作。在这过程中不排除个别工作人员与单号贩卖者勾结,获取不当利益。在网络的帮助下,这些泄露的客户信息如天女散花般地传播开了。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快递员自立门户或者跳槽后,也通过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料与原公司争抢客户,进一步加速了快递信息的泄露。

中国快递协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经济》记者,“不少信息泄露是因为私营快递公司为了节约运营成本,将录入快递信息外包造成的。”记者了解到,目前快递单号是通过扫描方式录入电脑的,而姓名、联系方式、物品等信息则通过手工输入。每当快递业务飙升之时,不少快递网点会请临时工来录入信息或者将录入信息业务外包,这样信息就面临批量泄露的危险。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在网络上买卖的快递单信息,主要集中在几家私营快递公司,如申通、圆通、中通、韵达等,尚未发现中国邮政的EMS快递信息。

买卖信息威胁隐私安全

另一位开网店的朋友告诉记者:“买卖快递单最初源于淘宝卖家的‘刷钻’需求。”由于淘宝网的交易依赖于交易量的信用评级制度,一些刚刚开业或者生意不佳的店铺为了快速达到“钻石”甚至“皇冠”级别的信用度,就用真实的快递单号虚构交易记录。记者在一些淘宝网店发现,一些店家还将未打马赛克的快递单晒出来,以吸引顾客。这些发货的快递单真实与否值得调查,但泄露了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却是事实。在“淘单114”上记者还发现了很多应对淘宝系统检查的“秘籍”,例如,“真实单号的快递单存根,这是保障店铺不被降权或封杀的最后一张王牌,也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倒卖快递单信息的肆虐引发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信任危机。

“快递单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从这个角度而言,快递单的交易其实就是个人隐私的买卖,甚至还成了广告推销、恶意骚扰、电话诈骗、入室盗窃等违法行为获取作案信息的渠道。”中国快递协会的上述人士指出。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一些电话推销人员能够准确地报出我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甚至能准确说出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而这些信息都是快递单上需要填写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我们将填写好的快递单交给快递员的时候,我们的隐私就已经面临被泄露的风险了。

“企业的快递单包含着大量的商业机密,根据一家企业发货的产品、对象、金额和频率等信息,就能够判断出该企业的重点客户与核心业务,如果这些信息被竞争对手获悉,后果将不堪设想。”北京金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罗女士告诉《经济》记者,最近他们的竞争对手在自己的主打产品上进行压价,几乎到了零利润的程度,使他们的多项业务难以开展。后经调查发现,原来是竞争对手和快递公司串通好了,将公司的发货快递单全部收购,通过分析快递单的信息,对手就掌握了他们公司的业务重点和客户信息。随后罗女士所在的公司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将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

如果我们网购的快递单在签收之前被不法分子获取,就会产生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网购“飞单”。一位淘宝店家告诉记者:“货到付款原本是一种较为安全的网购方式,但现在不时有假快递员利用买来的发货单信息,赶在真快递员之前接触到收件人,用假的包裹骗取收件人的货款。”因为假包裹信息准确、包真,如果收件人不当面验货,就会上当受骗。快递手机变砖头,“飞单”难逃其咎。当然“飞单”的情况也可能来自快递公司员工的“掉包”,或是联合他人共同作案。由于现在快递包裹的赔偿金额较低,即便投诉也很难追回等价损失。但事实证明,无论是哪种形式的“飞单”都与快递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密切相关。

有法可依却执法不力

《经济》记者从中国快递协会获悉,我国的民营快递企业大多依赖加盟的经营模式发展,加盟企业鱼龙混杂,随着摊子越铺越大,总部对加盟公司的监管也越来越艰难。尽管每家快递公司都明令禁止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但是由于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加上部分快递员缺乏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难免会发生出售客户信息的情况。此外,除了快递的正常流通环节,泄露信息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快递代收、快递单随意丢弃、黑客入侵快递公司数据库,都会导致信息的泄露。随着快递单买卖成为产业,信息泄露渠道日渐多元化,仅靠快递公司的力量已经难以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

北京正和律师事务所的林梅律师告诉《经济》记者,“倒卖快递单反映了有法可依,执法不严的尴尬。”因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规定,企业及从业者不得泄露用户信息,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会被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每张快递单的交易金额只有几角钱或几元钱,打击起来执法成本过高。加上泄露信息的主体很难确定,取证十分困难,所以维权存在一定的难度。林梅建议,想要彻底根除快递单的买卖,不仅需要淘宝等网购平台加大对虚假交易的打击力度,而且需要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销售快递单的网站,从交易平台上遏制蔓延。

2012年2月3日,淘宝网通知,其中包括淘宝网有权删除因虚假交易产生的店铺评分的内容,旨在打击通过虚假交易提升网店销量和信誉的行为,一场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在店家和淘宝网之间拉开了序幕。淘宝客服告诉《经济》记者:“淘宝网的信息检测系统通过收发货的地址、买家卖家账号状态的监控和其他的一些检测手段,能够判断出某个交易是否属于虚假交易。”但有淘宝店家告诉记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要单号真实,很多虚假交易是无法查出来的。”甚至还有人称,只要快递单号位数正确,或者修改快递单号的尾数,都能骗过淘宝系统的检查。因为异地发货、货等因素的存在,淘宝网的信息检测系统确实很难确定哪个是虚假交易,这就间接地刺激了快递单交易的繁荣。

“企业和个人的保密意识不高也是快递信息泄露的重要因素,现在很多写字楼的垃圾箱里我们都能发现随意丢弃的快递单。”林梅告诉记者。为防止住址信息泄露,她建议,尽量不要将收货地址写为居住地址,可把快递寄至公司或学校。如果非要填写居住地址不可,就填写小区或村庄的名称,不填写具体的楼号或房号,然后跟快递员约定交货地点。此外,在丢弃快递包装之前务必抹去个人信息,为自己建立起一道信息防线。

记者手记

网店能提供给我们的东西,经常超乎想象,比如在淘宝网就能轻而易举地买到开刃的东洋刀和一万伏特的电棒。在电子商务的纵容下,出现专卖快递单的网站也就不足为奇了。电子商务和快递单的有机结合,使得隐私信息的传播更为迅速,交易也更加隐蔽。

可怕的是,如果网站经营者明目张胆地兜售快递单而得不到惩罚,那么获利的买家就会认为这种交易是合理的,就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购买行列。如此循环下去,快递单的市场容量越来越大,我们的信息将会越来越不安全。为了有效地捍卫公民隐私、遏制信息传播,严查销售快递单的网站无异于明智之举。

第3篇

 2017快递新规定禁寄物品一览

一、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二、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取2017快递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物流管理。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快递香烟不能超过两条、血液制品不能寄递。记者19日从国家邮政局获悉,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禁止寄递物品的概念内涵。

新规从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对禁止寄递物品作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同时发布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都属于禁止寄递物品范围。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安全监管处处长夏新东表示,新规充分考虑寄递渠道安全管理的属性特点,对禁寄物品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同时着重强调了寄递用户交寄义务,加大了对于违反禁止寄递物品的责任追究力度。如果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4篇

【关键词】 快递员;生存现状;郑州市

本人针对郑州市快递员生存现状展开了深入调查,相关数据及结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快递员的生存现状和风险点。

一、郑州市快递员群体生存现状

本文将快递员生存状况分为生活状况、工作状况、收入状况、社会保障、社会支持等5个维度。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郑州市快递员比较集中的辖区共发放问卷45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433份,有效回收率为96.2%),并对部分快递员进行了深入访谈。以下是调查结果:

1、性别、年龄分布特点

调查显示,从事快递行业的多为男性,其比例远高于女性,分别为80.5%和19.5%。年龄大多在26-35岁之间,占被调查者的61%,其次是18-25岁(19.5%)。总体来看大多属于青壮年劳动力。

2、文化程度总体状况

调查中,发现受访快递员为农业户口的占53.7%。可以断定,大多快递员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的一个典型代表。在受教育水平方面,超过65.8%的快递员受教育程度在高中或中专及以下,而本科及以上的仅有2.4%。可见绝大多数快递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这也导致了其无法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以及职业稳定性差等特点。

3、饮食状况

饮食不规律,危害身体健康。调研结果显示,近7成的受访者表示工作期间,中午就餐时间很不规律。仅有14.6%的快递员表示能够按时就餐。此外,很多快递员向调查者倾诉,长期不规律的饮食习惯导致了快递员群体中肠胃病频发。另一方面,为了赶时间,78%的受访者表示午餐是在外面买饭吃。营养不均衡,加之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很多快递员的营养摄入跟不上。长此以往,对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4、工作状况

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快递员工作的艰辛程度。调查显示,56.1%的快递员每日工作时间在 “8-10小时”, 29.3%的快递员在“10-12小时”。从派件数量来看,58.5%快递员日均派件量在“50-100”,且29.3%的人表示工作量在“100-150”。在调查中,快递员抱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150个包裹,12小时的日工作时长,70%的时间都在收送派件的路上。”快递员艰辛的生活状态是城市最底层工作者的缩影。而如此高强度的工作也是快递员行业流失的最重要原因。

5、收入状况

工资收入水平低,满意度差。郑州市快递员的月经济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总样本的53.7%,月收入在“3000-5000元”的占43.9%,5000元及以上的为2.4%。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外出农民工月收入(不包括包吃包住)为3359元。[1]由此可见,快递员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在收入满意度上,56.1%的表示不满意或不太满意,仅有39%的人对自己的收入情况满意或基本满意。由此看来,大部分快递员认为自己的收入仍然不够理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每天奔走在路上,风吹雨淋,有时还需要搬运大件的快件,相对来说收入确实与付出不够匹配。

6、社会保障状况

缺乏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社会保险是快递员工作的基本保障,在实地调查中发现,除了顺丰、京东等大型自有物流平台为员工缴纳六险一金(含人身意外伤害险)外,“通达系”民营物流公司均未为员工提供任何保障。{查结果显示,48.72%的快递员表示完全没有“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缺失使一大部分快递员不得不独自承担有可能的风险。

7、社会支持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56.1%的快递员认为从事快递员职业能够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48.8%选择了“为自己是一名快递员而自豪”。故快递员本身具有较高的自我认同感。同时,在访谈中发现,一大部分快递员也认为社会大众对快递员存在误解或不公平对待,该比例高达90.2%。这一比例反映了快递员眼中该群体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受到歧视现象。

二、快递员群体面临的困境与风险点

1、快递员工作劳动强度过大,工作时间过长,休息时间相对较少

春夏秋冬日晒雨淋,一天12小时,快递员承担着高压下的种种工作,其劳动强度相对较大。高强度的工作使快递员无法保证正常作息,同时生活的压力又迫使他们不得不起早贪黑拼命工作,由此所造成的矛盾困扰着快递员的正常生活。一些快递员工作期间不能保证按时就餐,许多快递员患有肠胃病,身体健康面临极大隐患。

2、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收入普遍偏低,流失率高

大部分快递员工资在郑州市人均工资标准以下且由于需要支付高昂的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入不敷出。付出高强度的劳动却没有相应产出造成了很多快递员的负面情绪,消极怠工以及缺乏职业归属感,从而转岗或辞职。快递行业员工流失率已经跃居职业清单的前5名。

3、工作安全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快递员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均在取送货的路上度过。由于每个分部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汽车运送,快递员只能骑着电动车收发快递。快递员所骑的电动车尾部,快件如小山般堆积捆绑在一起,过多过重的快件将电动车变为跷跷板,导致快递员上路时事故高发。雨雪天气更是加重了快递员的取送货风险。访谈中发现许多快递员都曾遇到过撞到猫狗、转弯摔跤、车辆追尾等险情。

4、权益受损现象严重且缺少维权机制

在快递业竞争压力剧增的背景下,许多快递公司不惜以快递员核心利益为筹码换取更低的价格,以获取竞争优势。调查结果显示半数快递员无任何社会保险。除少数自营大型公司外,大部分民营企业未能为员工提供“三险一金”,而这也使得快递员的工作以及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快递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到顾客报复性投诉且受到处罚。由于缺乏相应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大部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快递员选择了默默承受。

三、改善快递员生存状况的思考与对策

1、政府方面

快递员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下,受到了许多不公平对待及保障缺失,这些阻碍使快递员生活质量难以提高,影响了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长此以往导致快递员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逐渐被边缘化。政府要着力破解城乡二元体制限制,关注快递员生存发展状况,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性扶持及帮助。

2、企业方面

首先,电商物流企业要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使员工在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扩大知识面。探索长效机制,使培训制度化、长期化。与此同时,要引导员工进行合理的职业前景规划,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引入竞争机制和晋升机制。加快培育企业文化,加强团队建设,使员工在企业中获得归属感。加强对一线快递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提升其安全意识。

同时,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员工工资水平,不拖欠、扣押员工工资。为员工按时缴纳“三险一金”以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员工的工作安全提供保障。

3、快递员自身方面

加强自身职业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此外,还可成立快递员协会,资源共享、沟通交流行业经验。同时也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维权,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中国经济的腾飞离不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电商的发展需要千千万万快递员的辛勤付出。所以社会需要更加关注这一群体,也需要对这一群体报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快递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值得我们去反思和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融入城市以及城市竞争压力和生存环境的残酷也形成了无奈的对比。政府要继续高度关注并支持快递员的生存与发展,促使其得到更好的福利待遇、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等。以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人安居乐业的幸福梦。

【注 释】

[1] 国家统计局.2015年全国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

【参考文献】

[1] 边之韵.北京市快递员劳动状况调查[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16(04)33-37.

[2] 单春雷.快递员权益现状的分析及保护思路[J].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4(08)119-121.

[3] 陈慧芬.“高薪高压”下的快递员[J]. V东经济,2014(01)41.

[4] 黄晓云.“红与黑”:快递员生存手册[J].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4(11)23-25.

[5] 冉宝松.一名快递员的非典型生活[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04)43-46.

[6] 王彦丽.首个电商物流人报告 快递员生存现状不容乐观[N]. 现代物流报,2016-05-13(A11).

第5篇

[关键词] 快递业 问题分析 对策探究

近年来由于B2C电子商务和团购的迅猛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日益剧增。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我国快递业起步较晚, 作为新兴行业,快递由于“快”,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因其“新”,行业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因此各类纠纷频现,已成为当前消费投诉、处理及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网商重要聚居地的浙江义乌,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刚刚公布了对快递行业的调查报告,据调查,快递行业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快递企业服务不规范。与此同时,国家邮政局日前在官网上公布,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超地域经营快递业务、侵犯用户权益等问题,56家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被取缔,其中不乏龙头企业的加盟网点。

一、 快递业存在问题

1.快递市场鱼龙混杂 服务水平低下

根据《邮政法》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公示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等情况。然而,当前快递服务行业门槛低、投资少、见效快;挂靠单位多,进入退出快,经营者鱼龙混杂,其中一些资质不完备。部分快递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制度不规范,收费标准随业务量大小、旺季淡季随意调整。

更值得注意的是,快递员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教育培训跟不上,业务素质不高,而消费者多与派收员打交道,有的根本不知道公司在哪里,手中也只有快递单。义乌市的调查表明,消费者认为“派收员态度恶劣”的占比达到15.0%。

2.快递合同霸王条款多

快递业逐渐暴露出来的诸多霸王条款也正受到社会的关注,快递格式合同和行业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契约公平性,说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近年来曝光最多的案例如:要求客户先签字后验货、不主动告知客户报价服务、未保价快件只能按运费的3~5倍进行赔偿、任意设定以“不可抗力”为由的免责条款等。这些不平等条约的存在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困扰和不满,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3.消费者索赔难

快件由于快递企业的疏忽而发生问题的时候,客户的维权往往异常艰难,即使客户花钱购买了报价或保险服务,由于快递服务的特殊性,要完成一单货物的运输可能跨越数个城市甚至国家,快件也会经过多人的操作,而权责划分的模糊使得客户在理赔时往往面临责任推诿的情况,无法及时得到赔付;更有甚者,无视客户的诉求,用粗暴的言语和肢体行为回绝客户,无视运单条款中所承诺的赔偿责任。

武汉的小王经营着一家小饰品网店,月均快递量数千件,由此带来的快递遗失问题也时常困扰他。就他的网店销售情况而言,每单快递商品价值并不高,几十元钱的居多,要是遇到快递遗失,他往往选择放弃索赔,因为一旦选择索赔,付出的精力远远超过这几十元钱的价值。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快件遗失、交付拖延等引发的维权艰难、复杂,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根据义乌市对消费者的调查,遇到与快递公司发生服务纠纷时,选择向工商12315或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的仅占1/3,一多半的消费者仅限于与公司客服交涉;选择向邮政等监管部门投诉的占比仅为7.5%,有3.5%的消费者则干脆选择不投诉。对很多消费者而言,一旦快递物品损毁或丢失、内件短少,就要面临找网店、快递公司、快递员等多方面来维权,十分牵扯精力,这也是部分消费者选择不投诉的原因。

4.快递变慢递

客户选择发快递是因为快递的时效性。国家及快递企业对不同类型快件的时效性都有明确规定。据国家邮政局统计信息显示:快件延误是造成消费者投诉的第一大原因,占到每月投诉总量的33.4%~58.8%。反映了快递企业在履行承诺实效方面的失信。

5.快件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

快件运输运输过程中安全问题是经常引起消费者投诉的第二大原因,诸如快件遗失,电脑变石头,短斤缺两损毁等等。占到每月投诉量的27.8%~45.7%。快件操作员在分拣、装运、搬卸是的粗暴操作易引起内件损毁或丢失、不良商家将客户贵重物品掉包,食品开封偷吃等现象都反映出快递企业经营时的不负责任及欺诈行为。

6.侵吞代收的客户货款

代收货款时快递企业的一项增值服务。但一些快递加盟商及小快递在收到代收货款后溜之大吉,对客户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并破坏了行业名声。虽然代收货款而引起的投诉在量上少于前两种,但作为一个基于客户信任才能长久经营的行业,此种现象折射出个别快递企业管理的漏洞,从业者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对策探究

1.加强行业监管,采取行业动态分级管理 促进快递法规建设

“需要对快递行业实行常态化的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快递行业专家、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说,快递行业可参照宾馆的管理模式,对不同星级企业提出不同要求。“比如两星级公司,绝对不能承担2万元货值的运输,三星级以上可承担2万元以上快递,并明确公示。不同星级企业按不同标准交足保证金,一旦承揽超星级的业务,就要进行处罚。” 2011年6月1日,国家邮政局讨论并原则通过《2010年快递市场监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充分反映了快递业务发展情况,切合快递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展现了快递市场监管的真实现状。马军胜表示,实施监管是政府管理的有效手段,快递市场监管是邮政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对快递市场的有效监管充分体现了政府对邮政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

再者,需切实监督快递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将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目标,将人员素质作为行业标准。”专家认为,关键是建立制度,将培训成效作为快递企业的“淘汰法则”。 2011年7月5日,国家邮政局审议并原则通过《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

2.快递合同修订消费者应参与

在目前的快递业中,通常采用快递详情单附带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发送快递之前签订。对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合同条款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认为,格式合同的修订,应当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要重视消费者的意见。 “对于目前诸多快递企业的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的选择来讲只有两个,要么签字,要么就不邮寄。对于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几乎没有发言权,条款不能修改。”邱建国说。“不保价的情况下给予运费3倍的赔偿,这个3倍是哪来的?”北京律师协会合同法委员会副主任高子程认为,在格式条款的修订上,快递行业应该承担更多责任,既要做到合同内容公平、合理,也要注重程式性,尤其是要尽到向消费者说明和提醒的义务。,快递行业应对格式合同进行一次彻底修订,邀请主管部门、消费者、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士参与,形成一份各方认可的合同。

3.修订权责规定 实现快速理赔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次看似简单的快递服务,涉及《合同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首先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此外,因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署的快递单据主要受《合同法》约束,还可以向法院。 既然交通事故都有快速处理办法,对一些权责清晰的快递纠纷,国家相关部门或者也可以考虑出台快速理赔办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修订、细化相关法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让消费者敢于维权且维权后能很快地得以解决。

4.快递企业应自律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快递企业内部应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技能,企业本身应重视内部文化建设。再者可以按照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为快递企业建立诚信档案,进行等级划分,其结果直接面向社会,客户可根据这个评分来选择快递公司。这样有利于对整个快递行业进行社会监督,优胜劣汰。即可加强行业内部企业的良性竞争,又可以对企业施加压力,促使其加强管理,提供更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第6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6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参照药品管理提高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确保生乳的质量安全。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生产用水(包括清洗用水)应进行纯化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纯化水质量标准。(纯化水一般用于药品生产)其他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购制度至少包括:物料供应商评价办法,原辅料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处理办法等。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审核进口物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料质量标准、产品出厂的检验数据和报告、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检验报告)。

国家食药总局拟重拳治理网上非法售药

经济参考报8月20日报道,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国家食药总局等相关部委将于20日开始部署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当前网上假药泛滥成灾,已成为假药流通的主要渠道。记者调查发现,有超过500万个中文网页可能存在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违规宣传药品的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监管部门出手正当其时,但是一次打击行动很难彻底改变目前网上假药信息泛滥的乱象,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还需转变监管思路。

国家食药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目前全国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销售的正规网上药店仅95家。

正规网上药店是经国家食药总局批准,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简称双证)的互联网经营企业。

中消协:半数消费者不满意电商售后

北京晨报8月21日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昨日2013年“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度调查报告”,售后问题仍是电商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仅有53.96%的受访者对于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在售后环节的诚信度表示满意。

第7篇

2013年11月29日上午,家住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居民刘兴亮收到一份圆通快件,是其从淘宝网购买的一双儿童鞋。在打开包裹几小时后,刘先生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中午刘兴亮便自己开车去了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未料到病情发展很快,10多分钟后就开始全身抽搐,近3个小时的抢救未见效果,医院称分析不出病情原因。

当日下午3时多,刘先生被转入滨州医院附属医院。23时,刘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示诊断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同时,刘先生的妻子焦女士在抢救刘先生时也出现了呕吐、腹痛的症状,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据人民网消息,11月28日23时,潍坊市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加盟公司)员工老王在准备卸载发自湖北的一辆厢式货车中货物时,打开车门的老王嗅到了浓烈刺鼻气味。随后,老王与另外一名出现呕吐症状的员工被送往附近就医。

11月29日一早,捷顺通与武汉发件企业熊兴化工取得联系,将呕吐员工症状告知发件企业。发件企业称该液体为氯乙腈,对人体危害较小。随后,捷顺通公司自行对疑似污染快件进行了隔离,并于11月29日上午10时许,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

11月29日19时许,捷顺通对通风放置的车辆再次进行快件处理时,又有3名员工出现胸闷等症状,后被送至潍坊市附属医院观察治疗。在同一车次有一发往山东广饶县大王镇的一份淘宝快件,收件人刘兴亮收到快件后,于当晚23时许,因抢救无效身亡。

值得注意的是,11月30日8时30分,捷顺通公司再次致电询问寄递物品到底是何物时,湖北方面寄件人称为氟乙酸甲酯,而不是上次告知的氯乙腈。

圆通速递方面表示:11月27日,在经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收寄点向山东某制药厂寄递物品时,该化工厂称该物品无毒无害,收件人员按照公司制度对该物品进行了验视。

但圆通总公司亦坦承,他们并没有专业的仪器设备,在短时间内也没有办法对化学品进行专业检测,很多时候收件人只能凭借日常经验及感官进行判断。

据《齐鲁晚报》报道,潍坊市寒亭区警方透露:涉事的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中转中心负责人目前已被广饶警方刑拘。

湖北沙洋县熊兴化工精细化工分厂负责人杨某也于12月被山东警方刑事拘留,并将带回山东调查。

据通报,收寄快件的沙洋运通物流公司由于收寄验视不规范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潍坊捷顺通有限公司被责令进行整改,被罚2.8万元,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此次泄漏的化学品为氟乙酸甲酯,是一种在制药领域广泛应用的有毒液体。该物体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具有易燃特性,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

有“毒”快递早有先例

据法制周末报道,在此之前,因为速递有毒或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而造成危害的事件早已发生多起。

2013年4月,天津市周凯物流运送的两瓶“氯化亚砜”试剂,使得12名快递员呼吸道受损。事后,周凯物流被责令停业15天,寄件人被拘留5天。据悉,周凯物流就是圆通速递在当地的加盟商。

2010年11月,中通快递承运的2.5公斤一氯丙酮包裹泄漏,导致12人眼睛和咽喉不适。对于事故原因,中通快递负责人蓝某称,收邮包的快递员没有对物品严格检查,是导致此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事后,国家邮政局进行了全行业通报批评。

事情发生后,多个地方都出台了关于收寄验视的规定。

事实上,关于快递的收寄验视制度,法律法规早已有规定。

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邮政法》规定: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规定: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如果拒绝验视,快递企业可不予收寄。经过验视,快递企业收派员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用户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也不予收寄。

“毒快递”暴露行业漏洞

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而这次为何发件企业能发出这样的危险品?揽件员为何不依法开包查验货物?圆通企业内运送快递如何安检?运送过程为何发生泄漏?员工已出现中毒症状后,“毒快递”为何还会发出?一系列疑问充分暴露出某些企业。甚至全行业存在的巨大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

近年来,随着网购的“井喷式”增长,快递业呈现出“野蛮生长”。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快递业务量有望达到90亿件。但在快递业快速发展背后,行业内却乱象丛生。快件丢失、损坏、延误、用户信息泄露等投诉激增。快递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入职门槛低,使得一些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也能上岗。各家快递公司更是只注重开疆拓土,高歌猛进,但如何让管理、服务跟上,尤其在快递业旺季时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显得更为紧迫。

山东“毒”快递事发的湖北荆门熊兴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胜勇道出了这样的行业秘密:“小件都这么寄,这是化工行业的普遍问题。”

快递行业专家赵小敏介绍,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有专门的检测和运输装备,运输要求高决定了其运输价格更高。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具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如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但据了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一般是按吨计算,不足1吨按1吨收费。这就使金钱至上取代生命至上的不法分子把少量或样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选择快递而不是找专业运输公司,可省下数千元运输成本。记者在淘宝上搜索查询发现,便捷式危险液体检测仪的售价为8000元到数万元不等。专业检测危险化学品的仪器价格更高。赵小敏认为,增加设备或落实验视的结果是,验货时间和人力成本明显增加,这些成本会不会转嫁给消费者,这值得观察。

从“夺命快递”事故结果看,寄件人谎称该物品无毒无害,未如实告知所寄物品的性质及恰当的处置方法,给收件物品的安全性确认带来一定的混乱,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圆通自身“验视”环节的失效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令业界担忧的是,事件凸显了“验视”环节的脆弱性,并非客观技术难题,也并非圆通一家单独存在的管理漏洞,而是整个快递行业的急速扩张与管理服务的不匹配,以及第三方安全监管的缺失。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如果从技术层面来说,目前的航空货运在验视、安检环节,无论机器、人员配置,都已经可以较为有效地实现违禁物品把关,还有铁路货运。”一位快递公司管理层指出,但目前民营快递更多依靠的是汽运,没有航空那么严格的安检措施,有的甚至仅仅只能依靠一线收件员的肉眼及其专业知识储备去判断。

“高峰期时,一些大客户往往都已经事先打包好包裹,快递公司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依次开箱验货,全凭信任。”一位快递公司管理层坦言,行业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此外,依旧受困“价格战”的民营快递,受经济利益驱使,往往睁只眼闭只眼就让过去了。

同时,由于寄递服务具有简便快捷、人物分离的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寄递渠道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禁寄物品的案件过去也时有发生。

据《新京报》报道,一快递企业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让单兵作战的收揽员去把每一件快递物品都进行验视不太现实。

“平时件少的时候可以做到验视,赶上高峰期,根本看不过来。此外,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都是单兵作战,没法监督他验视没有,客观上也形成了监管漏洞。”该负责人说,快递员有没有能力验出危险品也是个问题。如果发件人谎报,故意混淆形似的物品,指望快递员去辨明也难。

“目前国内对邮件的追查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出了事能追查到揽件的快递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形成了约束。”该负责人说。

部分快递员表示:快递公司对快递员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干得多才能赚到钱,在这样的工作制度下,很难做到对每件快递品都认真检查,而且也会担心仔细检查会让发件人不高兴。“如果发件人平时发件量大的话,就有能力要求快递站更换快递员,所以快递员一般也不会去太为难发件人。”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加强监管杜绝毒快递

受害者如何维权?监管部门如何监管?行业乱象如何整治?行业立法如何完善?值得深思。

中国政法大学张彧通博士认为:“有毒包裹”的产生按照事件发展顺序,首先是缘于寄件人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职工杨某邮寄有毒化工品的违法行为;其次,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和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缺少完善的收寄验视制度和程序,影响了寄递安全;再次,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和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泄漏发生后,如果按照《办法》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24小时内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对疑似污染的快递件进行隔离,不发送出去,就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

张彧通认为:审视快递公司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关注监管者应负的责任。我国邮政法规定:快递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是邮政管理机构。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快递行业管理办法》、《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来看,特许经营合同更大程度地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却忽略了对于社会其他主体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因此,在上述的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中,并未体现对于社会其他主体权益的关注,即没有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在对受害者权益进行维护的同时,应当完善快递行业立法,应当查缺补漏、举一反三,消除制度真空地带。对于目前的快递行业可以建立信用制裁机制、信用激励机制、黑名单红名单制,如公司屡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就应当列入黑名单。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 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 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一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六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第八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4月25日《经济日报》)

第9篇

北京康影辉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批发某品牌数码相机的私营企业,在海淀区中关村电子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那么,这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数亿元的业界翘楚为何不遵守《统计法》并最终受到巨额罚款呢?

调查对象拒报定期统计报表

2009年12月,海淀第五统计所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北京康影辉商贸有限公司拒绝参加2009年统计年报工作布置会。经了解,该企业经营地位于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财富中心,注册地为平谷区金海湖工业园区,属异地经营。自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时划归海淀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2008年其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符合《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范围,理应履行依法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统计职责。

执法队于2010年1月6日下午与该企业电话联系,表明是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人员,需要与负责人沟通,但被告知法定代表人不在单位,只有会计负责,现在外吃午饭未回。稍后当执法人员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时,对方告知会计去外地出差了。当执法人员质疑对方前后两次回答截然不同时,对方立刻将电话挂断。十分钟后,执法人员第三次打去电话,对方极不耐烦地说:已经告诉你们了,会计去外地出差了”,便挂断了电话。

2010年1月7日上午,执法队人员到该单位了解情况,该单位经理和会计接待。三位执法人员介绍了各自的身份姓名,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后向对方说明了来意,要求与其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对方拒绝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执法人员向其讲解了新《统计法》和北京市的统计报表要求,并发送了《新修订学习宣传读本》,要求该单位按规定通过北京统计信息直报网报送统计数据。而企业的答复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老板交代不用报统计报表,如果要报的话,可以邮寄到统计局,单位不负责网上报送数据;

2. 强调自身属私人小企业,一切由老板决定,企业没有精力应付统计报表填报,同时统计数据烦杂无专人做统计工作;

3. 已报送的统计报表是前任会计自行做主上报的,公司老板当时并不知情,其他人员也不知道此事。老板获悉后非常生气,并表示统计不能为其带来什么,只能给企业带来负担;

4. 公司为政府解决了多人的就业问题,只负责报送税务数据,就不要再为企业增加工作量了。

鉴于以上所述情况,海淀统计执法队建议对该企业2009年12月份月报数据进行查询,并依据新实施的《统计法》发出行政执法检查查询书。

行政处罚过程一波三折

2010年1月19日14时,海淀区统计局向北京康影辉商贸公司发出查询书并直接送达。执法人员到达该单位后向前台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说明来意,该单位会计签收。

该单位于当天通过快递寄出其2008年和2009年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海淀统计执法队于2010年1月20日上午收到后现场拆封快递件材料。21日下午,执法人员用电话与该企业沟通联系,无人接听。

鉴于该企业快递回复材料与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要求不符,海淀区统计局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行为已构成拒绝答复统计查询书,建议按一般程序立案处理。

2010年1月27日,海淀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向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至该单位,该单位会计签收。该单位于当日快递出该企业的陈述答复材料。

1月28日,海淀区统计局收到该陈述答复材料。该答复材料重申企业人员少,不具备配备专业人员填报报表的能力,只能呈送税务报表。鉴于企业尚未认识到填报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仍拒绝报送统计资料,海淀区统计局经研究决定:对该企业拒绝回答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3月18日,海淀区统计局向该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0日,统计局工作人员确认该企业未按时缴纳罚款。

至6月18日诉讼期满,北京康影辉商贸有限公司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要求听证。鉴于这种情况,8月12日海淀区统计局向海淀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为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海淀区统计局自2010年1月19日向北京康影辉商贸公司发出查询书起,便全程摄像跟拍记录,录像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海淀法院。

10月11日,海淀法院通知海淀区统计局前去法院领取裁定书,并告知该案已经移交执行庭执行。

2011年1月21日,海淀法院执行庭告知“康影辉”案已经执行完毕,实际执行罚款149000元。2月22日该案行政处罚款由海淀法院划拨入国库正式结案。

第10篇

“买椟还珠”的快递员

上海市嘉定区的一处近郊,中年人李先孝和他的一双儿女就落脚在这里。老李一家生存的经济来源是捡破烂。正在读小学的女儿李影,很是适应这种家庭环境,有时候,还顺便在路边捡来一些稍有价值的物品。2013年6月的一天,她从路边捡回来两个塑料瓶,随手丢进院子里的废品堆里。

不过,作为一个资深从业者,老李还是比较擅长利用废品的价值。两个瓶子掂起来分量不轻,于是,他就把整个纸盒连带瓶子,丢进废报纸和纸板箱堆里,增加重量,然后拉到废品站去卖掉,老李最终获利1块4毛钱。这两个瓶子到了废品收购站以后,则是被随手丢到角落里,以至于后来出动警力,为寻找这两个瓶子大动干戈的时候,还真费了不少工夫。

这个瓶子和里面装的东西真的就值1块4毛钱吗?答案是否定的。当这两个瓶子还躺在老李家院子里的时候,瓶子的主人上海久岳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罗鹏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如果这个货找不到了,要重新发一批货,丢失的货物就要自己来承担,重新发一批货又是10多万块钱。”

两个瓶子10多万块钱?听罗鹏说,瓶子里装的是他们的化工产品,叫做氯化钯,是一种贵重金属化合物,约185块钱人民币一克。它的价格已经接近黄金的一半,因此金属钯也常被叫做“钯金”。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罗鹏是通过浦东一家快递公司发的货,货物定时送往青浦区的中通快递总公司。快递公司的监控显示,在包裹分发间,一邮件从旁边滚过来,这时,有一个快递员用脚踢了它一下,把这个包裹拿起来放到自己的货箱里,这个快递员就是尹顺。

警察很快就找到他,并在他家里发现了一些本不属于他的东西。

尹顺说:“到了派出所,民警问我偷过什么东西?我说拿过电饭锅、电线,还有15块钱的小电子产品。没想到他们拿出图片,说找的不是这些东西,这些东西根本就不值钱,而是两瓶氯化钯。”

这时候,尹顺才想起来,自己在偷盗的快递物品中,曾经看到过两个白色的瓶子,因为根本不知道那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于是随手丢下了车。

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就应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达到10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这好比“羊肉没吃到,反惹一身骚”,盗窃了这么贵重的物品,不仅没捞到任何好处,反倒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可以理解,此时尹顺内心的矛盾、焦虑、后悔、懊丧。

过去我们常拿“买椟还珠”这个成语来开玩笑,嘲笑那些没眼光,看不清物品真正价值的人。尹顺不幸地就成为了这样的一种人,偷窃了装有价值10万多元物品的两个瓶子,竟然当做垃圾给丢了。要是尹顺事先知道这两个瓶子里所装东西的价格,恐怕也没胆子把这东西据为己有。

“像尹顺这样的利用职务监守自盗或实施盗窃的快递员不在少数,”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昌明对记者说,“快递运输领域犯罪有两个特点:快递员为犯罪主体、快递运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犯罪工具。”

上海市青浦区是快递公司的聚集地,四通一达(申通快递、圆通速递、中通速递、汇通快运、韵达快递)五家民营快递公司的总部所在地。这五家公司总的从业人员近20多万,年销售额近300亿元,占据了中国快递市场总收入的半壁江山。

青浦区检察院对近年来涉及快递领域犯罪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公诉科副科长张昌明告诉记者:“在快递员犯罪的调查中,涉及一些高危职位,如派件、运输、递件、分拣等;就犯罪类型而言,传统的侵财类犯罪较多,但是一些新型的犯罪也悄然产生。”

监守自盗占主流

快递员成为犯罪主体的案件中,职务侵占、盗窃为主要类型,占到80%;盗窃或职务侵占主要是快递员利用送货的便利条件,将货物想办法占为己有。

监守自盗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系一人所为,如嫌疑人赵某卸货时,发现一个快递箱上的面单脱落,他从重量和包装等方面断定,包内货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于是趁同事不备,手写一张面单,收货人为其本人的家庭地址。快递被打开后,原来是名贵的中药材石斛。赵某恰巧认识这些药材,将三公斤石斛卖给中药店,获得赃款3万元。

还有一种监守自盗为团伙作案,分工完成。曾有几个快递员经过事先谋划,每当配送内含贵重物品、包装容易还原的快件时,分发包裹的张某就将包裹交给赵某,赵某便在偏僻处打开包裹往里面放几块砖头,再塞上泡沫封好,而顾某则以收件人拒收为由,将包裹退回寄件人,上演了多次“手机变石头”的闹剧。这伙人在几个月时间里截留快递包裹八次,调包的手机、服饰、首饰等贵重物品总价值近4万元。拆包调包、原样封包、拒收返还、专人销赃……从快递员到营业点负责人,再到货车司机,各司其职,俨然形成一条分工明确、衔接紧密的犯罪流水线。

对于侵财类犯罪产生的原因,有着从业经验近15年的老李告诉记者,快递员的道德品行起着主要作用,“人们常说,医有医德,师有师德,快递员也要有基本的操守。监控到处都是,但监控总有死角。如有些装卸工在货车上,用刀子把箱子一个一个划开,把那些好玩好用的东西拿出来,再封好。”

另外,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纵容了快递人员。虽然每一家快递公司都有投保这项服务,但是投保的额度实在太低,圆通快递为3%,申通和EMS都为1%,顺丰只有5%o。

2013年,在广州发生了“珠宝索赔”事件。广州一家珠宝公司将价值180万元的七颗南非裸钻从广州快递到昆明,准备参加珠宝展,但是几天后被告知包裹丢失,这批钻石只投了150元的保费,如果按照快递协议,顺丰公司最多支付3万元的赔偿。幸好这个包裹最后被找到,事件也就此平息下来。绝大部分情况,都是快递员丢失物件同客户自行商议赔偿,这就给了一些心存不轨的快递员可操作空间,如偷窃2000元的手机,只赔1000元,怎么都是赚的。

快递行业准入门槛低,快递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人就堂而皇之地处理顾客的货物。老李告诉记者,“前两年快递公司的加盟水平很低的,一个人带着老婆小孩就是一个快递公司。曾听说过,有一个客户寄了两箱贡橘,货卸完了,还没拉出去,有半箱已经被老婆小孩剥掉吃掉了,这是谁也想不到的。”

即使在大型的快递企业中,快递员的素质也令人担忧;相对而言,快递员的待遇却得不到保障。资深快递员老李告诉记者,“现在这些加盟公司都没有综合保险,并且很多加盟公司员工劳动合同都没有的。比如说底薪就是1500元钱,然后送一家是1元。一天送100个才100元钱。一天有的送八九十个,有的送五六十个的。还有一种就是直接没有底薪的,送一个给你1.5元~3元钱不等,其他成本全部是自己出,摩托车、油钱、电话费,吃住全部不包的。”

据说,上述案件的主人公尹顺,从事快递才半年多,老婆和不满一岁的孩子都一同生活在上海。这么低的收入,对养家糊口来说,有些勉强。

职务犯罪随之产生

有人戏言,快递江湖从来不曾平静。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在快递行业,也有位高权重的部门,也有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手握重权之人也在进行权力寻租。

王某是一家快递公司航空部的副总,主要负责快递公司要与哪家航空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对运输单位的选择、监督具有决定权。因该家快递公司业务量大,多家航空公司主动找上门来,要求与其签订运输合同。

大权在握,风光无限,王某的私欲逐步膨胀起来,他想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点实际的好处。2013年7月的一天,一个客户约其吃饭,在推杯换盏之际,客户将一沓百元钞票塞入其包内。王某假装喝酒,没有吱声。回家后,打开数了数,一共是5万元。

有了第一次,第二次就更理所当然。于是,客户又将3万元放到他的车上。

在王某为买房筹措资金时,想到了这家客户,于是一个电话打过去,要“借5万元”。客户马上照办,5万元划入其个人账户。当然,该家客户的生意被他照顾得很好。

案发后,王某将贿款全部退出。

在看守所内的王某,痛哭流涕,“本来我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有一份年薪十几万元的收入,但现在什么都没有了,后悔死了。”王某最终因非国家工作人员被青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个人信息泄露 快递单成祸首

6月21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子鹏等七人侵犯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或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罚金。至此,由公安部督办的、横跨三省市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终于尘埃落定。

2010年9月,大学毕业的朱子鹏和龙云两人合资在广东成立了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开设了17S网站,在网络上进行淘宝刷钻业务。2011年8月,一个叫徐维的会员,声称有大量快递公司快递面单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账号等。两人商定,在网站专门开设“快递单出售”模块。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3年6月21日间,17S网站出售的快递公司快递单信息共计13.6万余条,朱子鹏等人非法获利16万元。

那么徐维是怎么获得这么多快递信息的呢?经过审讯,徐维交代了背后的故事,同时也揭开了上家的庐山真面目。

原来,徐维在发现出售快递单信息可以获取丰厚的利益之后,就在快递公司的QQ群里找到一个快递公司内部的人,让对方提供一个快递公司计算机系统账号,便于下载快递面单信息,每个月再给对方500元的好处费。没料到对方爽快地同意了,随即当天就将某快递公司内部账户给了徐维。徐维每天下载大量的快递单信息,然后上传到17S网站进行销售,直到案发。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将这个快递公司的内鬼揪了出来,让所有人震惊的是,这个内鬼只是一个90后的小姑娘,名叫王霞,2011年5月份中专毕业后上岗,负责车间员工绩效考核。只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想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快递员泄露这类信息,一方面说明快递从业人员的审核门槛较低,一个快递员每天收单、送单的总量,一般在几十单甚至上百单,如果有意为之,是有机可乘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快递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严密,”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魏娟说,“单张快递单泄露可能是偶然现象,但是那些大面积的快递单泄露事件,只能是快递公司本身出现了问题。”

“还有一个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年纪轻、学历低,导致了快递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自控及辨别能力,极易受到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检察官魏娟说。

快递被犯罪分子青睐

近年来,快递以其方便、快捷和高效赢得了大众青睐;与此同时,行业监管不严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温床。

茶叶箱,是再普通不过的包装箱。在物流公司内,每天运送着数不清的箱子、盒子、袋子等各类包装物。但是,2013年5月30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吉达物流公司内,有两个外包装写有“金骏眉”茶叶的纸箱却非同寻常,箱子里根本就不是茶叶。

当天下午5时许,两个纸箱安静地堆放在场内。这时,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快步来到吉达公司,要求提货。一般来讲,到吉达公司上门取货的人很少,都是吉达公司送货上门,也许是货物贵重,也许是主人急着使用,吉达公司在初步核对纸箱上的手机号码与来提货人手机号码一致后,就将两只茶叶箱交给提货人。

提货人叫徐伟,广东人。他将纸箱提取后放入自驾的丰田轿车内,快速驶离。

晚上7:30时,徐伟驾车来到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上一的出租房小区,缓缓将车停好,准备到后备箱内取箱子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厢内查获徐伟提取的两只茶叶快递纸箱,并从中缴获10包冰毒,重量达13公斤。因该案涉案数额巨大,青浦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分院以徐伟贩卖、运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伟贩卖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徐伟为的所有人,罪行极其严重,且徐伟于2007年5月因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系累犯,故于2014年6月12日以徐伟犯贩卖、运输罪,判处其死刑。

为何犯罪分子选择快递?检察官分析:

犯罪隐蔽性更强。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均对物流行业有监管权,多头监管难免产生监管的漏洞,而大多数情况下的一罚了之,也不能从根本上纠正物流违法行为;此外,物流行业本身并未强制要求实名登记制度,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审查不严,使得不法分子能够使用假名字、假地址寄件、收件,或者将犯罪物品伪装成玩具等普通物品逃避物流检查。

作案成本更低。物流公司运输,相比于犯罪嫌疑人亲自带货的传统方式,犯罪经济成本明显降低。犯罪嫌疑人通过物流运输,物流运费十几元或者几十元,最高也只有几百元,而其获利却上千乃至上万。

侦破难度更大。物流具有“人货分离”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异常,收件人只需不来接货就可摆脱抓捕且不用担心身份暴露,而发件人也只需隐匿一段时间后再更名换姓就能“另起炉灶”,这给破案带来了难度。

第11篇

快递员:是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信息录入、查询、市场开发、疑难快件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二、岗位职责

1) 基本职责:

a) 负责区域内取、派件工作,确保客户及时无误收、发货件及货款的及时返回 b) 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准时送达物品,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并及时取回;

c) 整理并呈递相关业务单据和资料;

2) 额外职责:

a) 扩大本区域取派件业务量,开发客户。

b) 协助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维护

c) 文明送货、服务周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d) 宣传我公司服务理念,打造品牌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运单填写及称重收费:

1.告知客户阅读运单背书条款,并提醒客户贵重物品建议保价;

2.对运单客户已填好的,对填写内容进行检查;.若客户未填写运单,则指导客户填写或代为客户填写,并让客户在指定的位置签名;

3.到付件必须用到付单填写,如果业务员有到付单的,则直接改写,如果没有,需要到公司里改单的,业务员必须在面单上画上明显到付标志“X”,并注明“到付”字样。

4.对已包装好的快件进行称重,确认支付方和支付方式,并在运单指定的位置注明;

5.将填写好的运单、标识等规范贴在快件的合适位置;将运单客户联留存给客户,并为客户开具票据;对已揽收的快件做信息采集,并上传至系统。

6.将揽收快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回处理点,并将运单公司留存联及费用交给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快件签收:

1.核查客户或者客户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2.提示客户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因外包装破损的快件,应礼貌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公司要求,做拒收或者查验处理;

3.对于到付或者代收货款的快件,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并开具相关票据;

4.派件员在运单上填写自己的工号或姓名,并指导客户在指定的位置签字;采用电子签收的,则请客户在签收设备上签字;

5.客户签收后,有条件的网点的派件员立即使用扫描工具,对快件签收信息进行上传,并妥善放置运单签收联;

6.交接:正常签收的快件,将快件签收回单交给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涉及相关费用的,一并上交。

7.无法正常投递的快件处理:对无法正常签收的快件做好登记,并妥善放置,安全运回处理点,将快件交给快件处理人员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所有快件以扫描记录为准,4个小时内必须派送完毕,除医院、事业单位、学校、军分区和村组,可以延续到当天结束。

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扣件,因恶意扣件产生的延误责任自负,并罚款。

2、普通话标准,善于与客户沟通,表达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3、除依法配合国家安全、公安等机关需要外,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和挪用客户及快件的相关信息

4、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快件的安全,同时在向顾客提供服务时不得给客户造成危害

4、快递员工作室必须按规定穿着本快递公司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

(四)工作权限

1、按我快递公司规定向客户取件派件并收取运费,发生业务纠纷时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2、拒收危险物品

四、绩效管理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以领导评定为主,自我评定和同级评定为辅进行,其中领导评定占70%,同级评定占20%,自我评定占10%。

(一)本岗位工作考核的内容

1. 德: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敬业爱岗,忠于职守。

2. 能:(1)业务能力:①服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②日常行政管理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③公关和协调能力。(2)管理水平:具有一般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决策能力。

3. 勤:出勤率从达到98%。

4. 绩:(1)是否按工作计划和领导的指令圆满完成工作任务;(2)是否能够实现计划规定的经济管理目标;(3)各业务组的工作状况有无改善,工作绩效有无提高;(4)对整个公司的服务工作影响程度。

(二)本岗位工作从时间角度考核要求

1. 定期听取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汇报。

2. 每月向部经理提交书面工作报告2次。

3.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向部经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4. 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年末根据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作述职报告。

第12篇

一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和蔓延,部分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陷入窘境,而居民则由于薪酬的减少,不得不减少部分“柔性需求”项目,报刊订购预算减少,故而报刊发行面临一场严重的“需求危机”;

二是2008年度各地报刊社以新闻纸涨价为由头掀起报刊提价浪潮,虽然报刊提价是大势所趋,但当初并未预料到“金融危机”的发生,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各地报纸零售下滑明显,有的报纸被迫降价,报刊社又面临一场新的“价格危机”;

三是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信息采集成本较低,大都允许免费阅读,故而传统报刊读者尤其是年轻读者向新媒体转移的趋势十分明显,报刊社正遭遇一场“读者忠诚度危机”。

面对日益“险恶”的形势,报刊发行如何突围?报刊发行人如何亮剑?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应对危机的创新之路值得关注。

聚焦“商圈商流”,做实“有效发行”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报刊发行的经营取向发生了重大调整――由粗放型发行向集约型转变,由单纯追求数量转向数量和质量并重,“有效发行”成为发行的核心诉求。所谓有效发行是指能够有效地扩大报纸的市场占有率、阅读率和影响力,并能够直接带来广告回报或对广告有吸附力的发行。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做实有效发行的关键是抓住城市的“商圈商流”,做好面向核心商圈的的发行,即依据商业经营和商品流通特性,以核心商圈为重点,以商家商铺为对象,有计划地实施和开展相应的报纸营销方案。

重庆朝天门综合交易市场每日的进货商和消费者流量在2万人次以上,是典型的“商流商圈”富集带。为撬动这一黄金区域,发行公司制作了专题宣传海报,采取了“因势制宜、因地制宜”的发行策略:一是发行员开展“扫摊式”宣传;二是与朝天门工商所下属个体协会合作,委托个体协会代订报纸;三是依靠朝天门综合市场管理处代为征订,对征订成功的每一份报纸支付一定宣传推广费。经过几年的努力,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所属报纸在该区的覆盖率达80%,仅工商个协和市场管理处所代征订晚报、晨报2000余份。

面向核心商圈的发行具有订户忠诚度、稳定性较高,订户密度较大,投递时效快、发行成本低等优势。同时,由于商流的动态型和开放性特征,其报纸传阅率远远高于家庭和单位订阅,故而还有较好的展示效果。此外,核心商圈是报纸广告的主要来源地,抓好商圈商流发行也就为增加报纸广告收入创造了良好条件。

落实创意策划,培育“搭车发行”

经济学中的“搭便车理论”是指企业的某些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即某经营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的现象。报刊属“软性”文化产品,具有品牌美誉度高、营销附着性强、活动关联度高等优势,故而提升报刊发行的创意策划水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某些行业品牌的营销行为抢抓搭便车机遇,便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报刊进入市场的阻力,达到化解发行成本、提升发行效率的目标。

近年来,重庆报业市场竞争惨烈,发行成本不断攀升,但发行费率又须控制在一定水平,如何在降低发行成本的同时扩大市场占有率,成为必须破解的难题。为化被动为主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提出“借桥过河、搭车发行”的新思路,取得了显著效果。

一是借品牌产品推广之机,做“第三方埋单”发行。2008年11月,发行公司与重庆百货大楼公司合作,联袂推出“重百绿叶卡积分换报”活动,重庆百货公司将重庆晚报及重庆晨报纳入了年终积分返礼项目中。在21天中征订报纸5300余份。

二是借厂商刊登广告之机,做“联动发行”。厂商在报纸上刊发广告之后,必然希望有良好的传播效应,这对发行部门而言无疑是一个联动营销的绝佳时机。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整合采编和广告等部门的资源优势,将零售网络构建成一个针对目标读者群体、放大广告效应的广告传播平台,使商家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有效且加倍放大的广告效应。

其操作模式是:(1)报社广告部门和发行公司零售分公司建立联席操作机构,提前3-5天对将要在报纸上刊发的广告进行筛选。(2)对筛选出来的广告,及时协调广告公司或商家购买一部分当天的报纸,由零售分公司按商家要求进行精准投放,具体形式包括:将商家购买的报纸及时地送到指定地点,用于赠送客户;针对目标读者群派发报纸;在指定区域针对目标读者群派发报纸;在活动现场营造声势、派发报纸;在特别场所(如轻轨、大型卖场)派发报纸。

助推管理升级,践行“标准化发行”

长期以来,管理粗放、效率低下、成本高等病症困扰着我国报刊发行企业,如何推动“小米加步枪”式的管理向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标准化管理转型,是当行人面临的重大课题。所谓管理标准化是指在尽可能详细的情况下,将每项作业的程序和步骤、危机事件处理、业绩突出的奖励、违规操作和失误应该给予的处罚等具体化和制度化,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每一个决定都有法可依,每一个员工都尊崇标准,并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它是当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支柱,是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效依据,更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在管理标准化方面探索出一些经验:

第一,发行作业流程的标准化。设置一套相对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模型,将发行员“装”进去。在这个模型中,发行员仪容仪表、行为动作、投递速度、问候语言、宣传口径、订报对话和销售技巧等都有一套标准,要求发行员反复演练、依“法”执行。2008年发行公司领导在走访一线发行站站长、班长和发行员,了解发行员的订报技巧,收集遭受读者拒绝的原因和失误等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出一套25000字的《发行宣传话术赏析》,使得基层发行员与读者之间的对话模式有章可循。又如,从2007年起为破解新订读者投诉率较高的难题,公司推出“预投拜访制度”――对新起投递的读者,发行站提前一周上门拜访,客服中心专员再根据所有拜访结果进行电话回访。该制度的实施,有效避免了盲目投递,每月月初新订读者的投诉率大为降低,月均读者有效投诉率降低到万分之二以内,成为全国发行行业中有效投诉率最低的单位之一。

第二,绩效考核体系的标准化。经过几年的探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的绩效考核体系。针对分公司和发行站,将考核项目划分为“主营业务、多种经营、财务、人力资源、服务质量、综合管理”六个考核主目录、72个量化子目录,涵盖了发行经营的方方面面,体现了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每项指标均实行量化考核,实施按绩定分、以分计酬。考核计分公式化,避免产生争议和主观情绪干预;易于部门间的横向对比,迅速查找出存在的差距和努力方向,促使各考核部门主动出击占领市场,达到提升业绩的目的。

第三,市场调查的标准化。为及时把握市场竞争态势,挤干发行量水分,还原发行数据的真实性,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于2008年起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市场调查机构,开发出针对订阅市场的调查模型,对所属报纸的发行数量、市场占有率、服务质量、读者满意度、发行员敲门频率、家庭订阅细分市场、单位订阅细分市场等十几个指标进行调查分析,每季度向各分公司公布一次调查结果,并将调查数据纳入对经理的月度考核。由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委托第三方数据调查公司对区域报纸订阅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此举系全国首创,填补了国内报纸发行订阅市场调查的空白,丰富了报刊发行市场调查的内容。

营造企业文化,倡导“快乐发行”

20多年来,我国自办发行一直存在从业人员职业认同度低、行业归属感弱等痼疾,直接导致招人难、留人难和培训难等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文化浅薄,缺乏文化浓度。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激情订报,快乐发行”的文化氛围,取得了良好效果。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于2008年起开展“快乐基金”游戏活动。为每个部门、发行站购买一个储钱罐,只要团队中的伙伴出现了公司约定的过失行为或不良习惯(说脏话、迟到或面对任务时说“不可能”等),就主动投入1元的快乐基金。如公司规定凡是说“不可能”这三个字的员工,都要交1元的快乐基金。通过把“不可能”这三个字消灭掉,从而扭转职员的思维,树立一种信念――永远不要说“不可能”,凡事都去寻找方法。所交的快乐基金存放在一个公开摆放的透明玻璃储钱罐里,员工之间互相监督,所积累的快乐基金最后作为大家的快乐活动费。该活动推出后,基层员工的言行举止得到有效约束,全体员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应对科技变革,开创“数字发行”

面对网络、电视等媒介的激烈竞争,单纯发行纸质报纸已不能适应读者需求,利用电子技术推进报纸发行的“多媒质化”成为必需。国内绝大多数党报数字报供读者网上免费阅读,难以实现经济效益――这一僵局被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率先打破。

2007年起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把党报数字报发行纳入发行计划,在全国率先实施党报数字报由免费阅读变为收费发行,重庆日报数字报以每份200元的价格进入市场化发行运营的轨道。依国际惯例,将数字报发行量计入重庆日报发行总量,与纸质报同等统计和认可。发行公司通过召开发行推广会、印刷数字报宣传资料等方法,重点拓展高校、党政部门、高档写字楼及偏远县区等目标群体。2009年重庆日报数字报收费发行量接近1万份,与2008年相比增长了64%,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收费数字报。

总结报刊发行创新的“重庆模式”,那就是:聚焦“商圈商流”,做实“有效发行”;落实创意策划,培育“搭车发行”;助推管理升级,践行“标准化发行”;营造企业文化,倡导“快乐发行”;应对科技革命,开创“数字发行”。面对一轮又一轮的市场搏击,以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为代表的本土报纸不仅有效抵御了外来“入侵”,而且在竞争中实现了创新与超越:目前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所属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媒体日发行总量超过150万份,在重庆报业发行市场中稳居龙头老大地位。在夯实报刊发行的基础上,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的广告收入不断攀升,2008年集团主报广告收入突破5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参考文献:

①朱勇:《坚持质量效益型发行经营战略》,《今传媒》2008年第4期。

②方晓东:《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员工培训问题研究》,《今传媒》2008年第12期。

③伍悦:《“商流商圈”报纸发行模式概述》,《重庆发行》2008年第2期。

④姜春宁:《公司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商业发行取得显著成绩》,《重庆发行》2008年第10期。

⑤陈涛:《公司与重百联袂开展“积分换报”活动》,《重庆发行》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