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6 07:36: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矫正汇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社区服刑人员中,因为就学、就医、就业、经商、探亲、迁居等因素,需要离开户籍所在地而产生的流动性也在加大。从去年8月以来至今年10月,市累计接收的644名社区矫正对象中累计外出31人次。其中,因务工外出17人,经商外出3人,就学外出8人,就医、探亲、迁居各1人。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含续假)3个月以上的24人,一次请假(含续假)3个月以下的7人。省内流动的23人,省际流动的8人。无外省市流入社区服刑人员。
市从社区矫正工作试行以来,为了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一直高度重视和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会客、请销假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制度,市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签署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协议书。各司法所立足实际,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的条件、程序、管理措施、考核奖惩作出具体规定。县专门编制了300份《社区矫正手册》已免费发放到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手中,市社区矫正办也正在编制包含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等内容在内的全市性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拟于今年12月下发全市执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严格请假条件,规定入矫3个月以上、经风险评估重新犯罪风险低、日常考核良好、有正当请假理由的社区服刑人员,才能进入请假审批程序。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有同行人员作为担保人并签订协议。规范请假程序,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提交务工、就学、就医单位证明书等材料,对符合条件、外出时间在7天以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批准并发出准假通知书;外出时间7天以上的由司法所报县区社区矫正办批准并发准假通知书。并开展外出前专题教育,通过针对性个别谈话教育,强化其在刑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加强对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落实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外出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教育,对县和秦州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GPS定位管理,并对外出服刑人员开展异地走访,调查了解他生活、工作、矫正表现情况。探索异地委托管理,司法所对经准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能够主动委托流入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监管教育,努力降低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可能性。
四是加强与用工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对经准假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县区司法局能够主动加强与流入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经常性地向用工单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和社会活动等情况,解他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愿望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强化防控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 工作 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们新疆还是新生事物,我就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突出重点,强基固本,夯实“四个基础”
1.构建网络,夯实队伍基础。建立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到“知、细、严、情”。“知”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是行动的基础。具体讲:一是要知业务,面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学习、讨论以及培训弄懂弄通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基本工作流程,知晓什么环节用什么工作方法该怎么做。二是要知矫正对象。要细致全面地了解校正对象的个人、家庭、社会关系、思想状况等综合情况。“细“是对矫正工作人员业务知识、能力水平、工作方法等综合素质的具体检验:一是要细致了解每一个校正对象的脾气秉性、文化程度、家庭条件、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对个别矫正对象还要反复了解,力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细致工作。对已判处刑法的矫正对象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只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就弃之不顾、不管不问了,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控制措施,开展经常化矫正。“严”是落实矫正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规章、细则的重要手段:一是公平,只要矫正对象没有遵守矫正规定,就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方式大胆进行矫正。二是勤,即校正工作人员要勤说、勤记、勤观察、勤分析、勤走访,因为每个人的情绪都是按生物节律呈周期性变化的,矫正对象的情绪也是如此,矫正个案更不能一成不变。三是恒,管理控制矫正对象不能仅凭“三分钟热情五分钟冷”的态度去对待,否则容易造成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影响矫正效果。
2.全面动员,夯实群众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们党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社区广大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特别要调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积极性,不断激发他们支持和参与的热情。要通过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要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社区的楼栋和居民家中,散发宣传材料和播放制作的光盘,宣传、解答社区矫正业务知识。要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和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群防群控网络。充分依靠市内各大报刊、杂志、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了解、关心和支持,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
3.筹建基地,夯实工作基础。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经常性社区矫正工作搭建平台,努力做到整合社区资源,运用各方合力,提高矫正效果。第一,坚持依靠公安力量,切实体现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第二,利用社区图书室建立教育学习基地,为矫正对象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的同时保证了每月集中学习的质量和目的。第三,向社区单位及物业公司借力,成立社区矫正过渡性安置岗位,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安置问题。第四,寻求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帮助。第五,与社区学校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文化素质、法律常识、业余兴趣等多方面的学习机会。
4.规范档案,夯实业务基础。按照矫正工作要求和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一档”。全面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同时规范谈话内容、思想汇报、走访情况、公益劳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监护人协议、志愿者协议等工作档案,建立起详实的工作资料库。要善于划分类别,根据其特点实施不同的矫正措施。在家庭方面,要做好关心和监督的工作,在社会方面,吸收社会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爱好、性格特点等特征组织相应的社区志愿者进行帮助。
二、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建立“四个机制”
1.争取支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注重建立成员单位的协作机制。要经常与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衔接、执法、宣判、监督等工作进行协商,达成工作上的共识。还要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作解决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要基本形成部门联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2.宽严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动态的管理措施,将不服管教,对社会可能存在危害的矫正对象作为重点,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严格管理,分类教育,贴身帮教,实施监控,对再犯罪可能性小,再社会化程度高,回归社会趋向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少限制,多接触,多关怀的方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宽管和普管区分管理同时,还要做到“三个知道”,即:一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哪里。全面掌控矫正对象的动向。加强与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的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动向,确保矫正对象不失控。二是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及时纠正矫正对象的行为,借助监护人的汇报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准确了解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知道矫正对象在干什麽,通过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措施,及时提醒和帮助矫正对象,防止矫正对象再次误入迷途。三是知道矫正对象需要什么。准确把握矫正对象的要求,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为矫正对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让矫正对象用自己的诚实劳动来赢得社会的关爱、理解和尊重。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一、着力创新主城区法制宣传特色,渲染浓厚的普法氛围。
今年来,我们以“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为契机,一手抓“五五”普法的总结提高,一手抓“六五”普法的谋篇开局,创新主城区法制宣传特色,渲染浓厚的普法氛围。
1、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充分调动各街道、各部门和行业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法律六进”工作,具体量化和拓展“法律六进”工作内容,创新理念,强化措施,并丰富普法形式,狠抓落实,使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1月份,组织10名公益律师及各街道司法所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在水渡口街道和达雅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5月份,组织送法到小游园,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淮安日报报道宣传了我们的做法。6月份组织开展“农民工学法活动周”活动,6月17日,在亿力未来城工地设点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为90余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布置更新法制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积极参与“5.18”广场执法宣传,共印发散发宣传资料余份。通过这些活动,扩大了法制宣传的覆盖面。10月20日、21日,区司法局在区政府7楼会议室举办领导干部学法讲座,邀请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伍跃华主讲,全区街道和区级机关干部共200余人听取了讲座。11月份,我区组织了年度学法用法考试,考试内容涉及“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和《区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意见》要求学习的法律法规,全区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在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近1000人参加了本次考试,参考率为98%,合格率达100%。积极参加全市组织“四级干部学法竞赛”考试,我区组织的30名村居干部、20名机关干部、20名街道干部参加比赛,无一人缺考,考场秩序井然受到市领导肯定。
2、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工作。
3月份,组织召开全区法制宣传协调小组会议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及法治建设中学法守法任务进行部署。4月初我们召开了区“五五”普法验收动员会,制定下发了“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资料档案收集整理、归档、补充完善等工作。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对全区各街道“法制宣传一条街”进行改造,提升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的品味,更新各街道、村(社区)法制宣传栏。5月,市政协领导来我区视察普法工作,给我区“五五”普法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我区“五五”普法工作做到了“六个一”,即:一份“五五”普法汇报材料、一套“五五”普法工作台帐,一本“五五”普法工作图片册、一套“五五”普法成果图片展板、一部反映“五五”普法工作的专题片,一册“五五”普法宣传折页。8月16、17日,市考核组对我区“五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过听汇报、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现场走访等形式对中学、富强社区、资产流通公司等八家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听取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全区“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给予我区普法工作高度评价,认为我区“五五”普法工作:领导有力、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我区顺利完成“五五”普法工作各项任务。
二、着力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质效。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我们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扎实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
1、发挥区、街两级大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区、街道(办)两级调处中心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率、调处成功率和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今年我们侧重在健全和完善大调解机制上下功夫。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对接机制,建立调解员等级管理机制、专业调解机制、排查分析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考核评估机制。今年来,法院诉前调解212件案件,检调对接23件案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调解26件。
2、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先后于元旦和春节期间、“两会”期间、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后,中秋和国庆期间开展了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全区范围的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做到“三清”、“三不放过”,即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情况清;重点纠纷重点对象清;调解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清。对排查中的死角不放过;对重点纠纷及重点对象工作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工作中出现推诿、不负责任的不放过。今年以来,我区共发生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起,各级调解组织各尽所能,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6起,成功176起,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均达100%。
三、着力预防重点人群重新违法犯罪,切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按照“积极参与、明确重点、明确责任、重在教育”的原则,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管理。
1、完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继续运行风险评估和信息管理系统,对矫正对象实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为30名重点矫正对象配备了定位手机,目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手机已达82人。今年来共接收矫正对象114人,目前全区共有在矫矫正对象212人。全年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活动15次,开办学法讲座7次,191人参加了集体公益劳动。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年初,我们就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区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办法》,要求各司法所按月公示当月计分考核情况,及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教育,并累积加分、扣分情况实行司法奖惩。
3、全面落实帮教安置措施。今年3月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对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活动,为推进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六月上旬,我们组织服刑在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使用培训,并在7月初对今年以来服刑在教人员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今年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35人,目前,全区共有刑释解教人员243人。
四、着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今年,全系统将开展“促转型、促升级;助稳定、助发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以“双促双助”活动为抓手,推动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
1、服务大局,扎实开展“双促双助”活动。三月份,根据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促转型、促升级、助稳定、助发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全区法律服务机构共走访企业143家,发放服务联系卡295份,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意见132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630万元。开展法律月访接待日、咨询日120个,参加接待咨询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230人次,参与妥善处置群访、群体性案件7起,成功化解矛盾纠纷。
2、积极拓展服务领域,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今年,我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克服困难,深入企业单位,把拓展服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今年,各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945件,担任顾问单位61家,业务收费290万元,纳税20万元;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担任顾问单位41家,办理各类案件473件,业务收费89.4万元。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按照省厅、市局的统一部署,从三月份起,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在律师队伍中认真开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活动,通过学习讨论,全区各律师已撰写个人学习心得一万字以上,先后查找存在问题31条,并进行限期整改。从今年6月份起,按照市局要求,在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开展集中整顿、规范管理活动,制订活动方案,各所都能认真组织法律工作者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个人撰写学习笔记、排查、整改问题,使基层法律服务各项工作走上正轨。
五、着力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法援中心与区“工、青、妇、老、残”等有关团体协调,依托其维权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开展特殊群体的法律维权工作。与“公、检、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及案例指派机制,对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做到应援尽援,及时指派。通过法律援助网络建设,既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又形成了协调、配合和良性互助的工作氛围。
2、开辟劳动者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对申请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援案件采取优先受理,及时指派,跟踪督办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无缝隙、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局领导领办制度,并与妇联、残联、劳动、法院、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席办案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3、加大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送温暖、依法维权促和谐”活动;组织区法援中心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及部分社区法律援助志愿者进社区,以“开展法律援助,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以“三八”妇女节和“六一”儿童节为契机,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了《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5月份,于北京新村对面的休闲游乐园,开展了法律援助进游园活动;6月份,开展了“关爱农民工、送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加大对不同人群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法律援助的知晓率。9月份,为给弱势群体提供更大的方便,我中心在区市民服务中心开设了法律援助窗口,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和受理,自开设窗口以来,已受理15件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待咨询420人次,其中来电咨询82人次,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60件,已结案368件,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和特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应援尽援,群众满意度也得到提升,截止目前,没有发生一次因援助不到位而受到的投诉案件。
六、着力加强基础保障,提高一线实战能力。
继续解决好“有人办事,有钱办事”问题。
一是认真做好区大调解中心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落实工作,实行调解经费独立,调解人员办案经费补贴到位。
二是加强司法所人员,充实、调整、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
三是以创建省优秀司法所为载体,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利用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为各街道司法所配备了电动车、电脑、照相机、办公桌椅和文件柜等,改善其办公条件和交通条件,努力帮助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一线实战能力。
七、着力转变作风,提高素质,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今年来,我们要求全体司法干部务必思想上深化认识,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克服惰性思维和无为思想。继续实行“四个一”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一流的作风、一流的业绩,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学法、用法、守法、执法情况
1、坚持学习,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坚持把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功。今年以来,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的形式,全局学习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市四级干部学法考试活动,认真完成公务员习题集。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由于普法工作成绩显著,年8月,我区“五五”普法工作顺利通过考核验收。
主要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顺利通过“五五”普法验收检查。5月18日,我所代表街道办事处迎接区“五五”普法验收检查。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所高度重视验收检查工作,将2006年以来积累的普法材料进行分类装订,整理五年来普法宣传学习资料50余册,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五年来的普法情况进行了汇报,普法工作得到验收组的认可。
2、继续开展“六调联动”工作。年初以来,我们加强与社区警务队的联系沟通,联合调解虹桥社区住宅楼下水道阻塞纠纷等矛盾纠纷6起。为了使居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六调联动”工作意义,6月10日上午,在大街举行了“六调联动”宣传周法律咨询活动。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司法所所长、街道妇联主席、各社区人民调委会主任、社区综治员、人民调解员等20余人走上街头向群众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宣传活动现场,共解答法律咨询9人次,发放《调解案例》150余册、《法律援助工作手册》140余册、人民调解知识宣传单700余张,宣传活动受到居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街道办事处重点工作为普法宣传活动契机,深入开展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组织社区干部开展选举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选举工作的方法、程序等知识的讲解,确保换届选举的合法、有序进行。二是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分别到社区调访办公室值班,接待居民群众的来电来访,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及时解答关于选举方面的法律问题。三是加强社区居民的普法宣传教育。9月2日是司法所的法律广场活动日,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单、《普法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3500份,及时发放到社区居民手中,现场义务解答群众咨询12人次,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学习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我所结合社区工作实际,针对新考录社区工作人员不熟悉工作业务的情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熟悉适应工作环境,学习业务知识,为进一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我们分别在3月23日、5月10日,分两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街道主管综治副主任、各社区调委会主任、社区人民调解员、综治员及普法宣传骨干3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培训中,详细讲解了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和“六调联动”等项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对基层司法工作中常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培训中把专业讲课与交流讨论相结合,突出培训实用性,加强互动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任务结束后,组织业务知识考试,检查参训人员的学习效果。
2、完善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评比。5月28日、12月2日,我所对各社区司法工作进行半年和全年工作检查。按照年初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细则,对各社区的文字材料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于人民调解案件文书不完整、书写格式不规范等存在的问题当场指出,要求及时改正,并在工作会议上通报检查结果,从而使人民调解文书制作水平得到提高。
三、认真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一是根据《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成立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成员有街道综治办主任、民政办主任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警务队队长,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二是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想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专业矫正力量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社会矫正力量是通过居委会推选出一批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组建了一支22人的志愿者队伍。三是制定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办公室职责。四是召开社区矫正工作动员会。6月18日,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辖区4个社区和社区警务队相关人员24人参加了会议,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
2、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一是抓规范的同时抓创新。对各项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从严出发,从细节出发,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进行创新,保证工作成效。如在谈话教育时,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谈话,在谈话内容上注意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当前的社会形势相结合。二是抓数量的同时抓质量。在分类教育、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每名矫正对象的家庭、技能、就业、心态等情况进行了再犯罪的可能性分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严格执行各类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要求,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公益劳动、家访走访等制度,对不能按时报到等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通过严格考核,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3、创新思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社区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9月28日在对矫正对象进行集中入矫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了教育培训会,规范了接收程序,并对入矫对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同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期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又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从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存在问题
1、居民对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
2、社区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待矛盾纠纷,主动介入性不强。
3、社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对提高服务质量存在很大局限性。
2011年工作打算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两次“法律广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每月分别到各社区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度。
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规范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4、以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目的,每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学习较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基础知识。
5、继续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中担负着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客观、真实、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状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组成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监所科、调研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分局、县法院、各镇街道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 肇州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经排查和调研,肇州县共有监外五种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五种对象185名,其中,缓刑162人、剥夺政治权利1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司法机关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91人,公安机关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决书的五种对象有134人没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到,他们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处于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55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们不知道。有21名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较为严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大部分矫正对象没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矫正,也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罪犯,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存在滞后现象,致使被监管人员不能被基层政法单位及时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即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宣读判决书之时就被释放了,法院有的在释放之前甚至都没和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判决书送达矫正机关还有一个过程,检察机关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介入监督,这就造成了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
3. 相关制度还不健全、适用效果还不是很好。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还不够明确,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达不到实际效果,同时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检察监督。首先,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其次,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再次,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半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和州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强化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和法律服务工作,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自身宣传,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20*年以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获省部级表彰1人次,获州级以上表彰13项,被县级表彰5项。今天州司法局召开理论学习暨全州司法局长会议,借此机会,把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云南日报》、《文山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关键词:社区;社区矫正;社会资源;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30-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狱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行政上隶属于监狱,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3.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既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正常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矫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
6.建立矫正信息网络,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探索分类矫正,严格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加强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措施和方法,针对其不同的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中央和省市县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为统领,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首要任务,以维护稳定为首要责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工作目标
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全面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质量,努力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优质服务、争先创新的工作目标。2013年底前,创建市级精品司法所5个。
三、工作内容
精品司法所创建要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所规定的九项职能、遂委办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射委办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司法局关于精品司法所建设的考核要求,将各项工作内容量化,具体内容及量化标准如下:
(一)基础建设
1、队伍建设
(1)司法所人员在岗在位,分工明确;
(2)司法所人员按要求参加县司法局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3)司法所人员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形势和岗位的要求。
2、基础设施建设
(1)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且使用面积达120平方米以上;
(2)办公设施符合规范化要求,办公桌椅、办公电话、电脑、打印机和文件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施齐全。
3、制度建设
(1)学习、工作、安全、保密等各项制度健全;
(2)司法所人员情况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人员外出请假制度。
4、基础工作
(1)按要求召开所务会、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
(2)按要求报送各种报表、材料;
(3)司法所各项台帐资料完整齐备、规范;
(4)司法所所容所貌良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二)人民调解工作
1、组织网络设施
(1)镇、村(居)、企、校等调解组织健全;
(2)基层调解网络完善,人员落实,十户联防联调信息员工作正常;
(3)镇、村调解室设施齐全,人员到位、运转正常。
2、基础工作
(1)调委会主任工作例会正常;
(2)认真组织调解员业务培训;
(3)按要求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和分析材料;
(4)调解工作台帐资料、调解卷宗档案规范、齐全。
3、排查调处工作
(1)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运转规范、有序、有效;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有效,调处率100﹪,调处成功率96﹪以上;
(3)妥善做好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工作,确保不发生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力导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越级群体上访和异常事件。
(三)社区矫正工作
1、基础工作
(1)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活动正常;
(2)社区矫正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档案一人一档,各项材料及时入档,材料规范;
(3)矫正对象到期,及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档案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2、帮教监管工作
(1)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入矫手续,建立帮教监督考察小组,明确监督人,制订帮教监管方案,落实帮教监管措施,建立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制度;
(2)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突出做好重点对象的帮教监管工作,每月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村(居)委会一次,对矫正对象个别谈话一次;
(3)每月定期组织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
(4)每月组织矫正对象集中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
(5)矫正对象每月一次书面汇报思想、生活等情况;
(6)矫正对象每月两次电话汇报思想、生活等情况,做好电话记录;
(7)矫正对象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8)无漏管、脱管、失管现象,又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
(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1、基础工作
(1)镇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活动正常;
(2)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档案一人一档,各项材料及时入档,材料规范。
2、帮教工作
(1)及时建立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制订帮教方案,帮教工作有效到位;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帮教率达100﹪。
(3)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做好重点对象的帮教工作,重点对象100﹪落实衔接帮教措施;
(4)按要求定期走访刑释解教人员,了解情况,把握动态,适时做好帮教工作;
(5)无漏管、脱管、失管现象,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以下。
(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基础工作
(1)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活动正常,普法工作制度健全,普法工作经费落实;
(2)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总结,镇、村(居)、企、校普法工作台帐记录及时、内容完整,资料齐全。
2、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六类普法重点对象学法措施扎实,学法记录、学法笔记和学法心得体会文章符合要求;加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有组织、有活动、有效果;
(2)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辅导站,并正常开展活动,发挥普法讲师团和普法骨干作用;有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典型,并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3)乡镇广播有固定的法制宣传节目,镇、村(居)、企、校有法制宣传专栏和固定的宣传标语;
(4)加强乡镇领导、干部法制宣传培训工作;乡镇建有法制培训中心,村(居)、企有法制学校,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
(5)村(居)法律图书室按要求配齐法制类图书和报刊;
(6)按要求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
(7)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8)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按要求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9)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搞好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创作演出等活动;
(10)有创新举措,有明显成效,每年普法工作信息、新闻稿件不少于4篇。
(六)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服务工作
(1)司法所长召集司法所人员和辖区法律服务所人员召开所务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2)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有效投诉案件。
2、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站有牌子、有制度、有台帐资料;
(2)司法所有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工作有成效;
(3)村(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并开展工作;
(4)司法所和本辖区法律服务所完成下达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标任务。
(七)其它工作
1、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注重做好信息工作,及时上报基层信息、工作动态和新闻稿件;
4、积极参与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5、积极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司法所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切实贯彻党的十精神,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认识开展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开展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是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切实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跃上新台阶、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司法所人员要增强共识,高度重视,积极投入到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中来。
(二)规范管理,扎实工作。把精品司法所创建工作作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所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司法所各项职能工作程序、方法、台帐资料档案和各项基础设施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要求,狠抓落实,规范管理,有序运作,务求实效。加强司法所精神文明和所容所貌建设,做到人人有追求、有精神、讲文明,工作有活力、有激情、讲奉献,对待群众有责任、有热情、讲服务,环境卫生有讲究、有整洁、讲优美,所容所貌有考究、有档次、讲形象。
一、做亮科技司法品牌,普法依法治理再上新台阶。
开播《联线司法》栏目。与电视办《联线司法》电视专题栏目,全方面、多视角的展示司法行政工作动态。每两周推出一期,目前,已制作播出《联线司法》专题栏目6期。
完善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扩大手机普法短信覆盖范围,截止6月份,订制用户已达两万余人,编发普发短信150多万条。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官方微博与网民的交流互动,上半年微博500余条。重点推进“司法面对面”公共交互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上半年共接收外网咨询问题1200余件。
“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稳步推进。以争取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先进为目标,全力推进法治建设。突出示范点建设,对五个街道和建设、教育、商务、经信、交通五大系统进行了重点安排部署。突出法律进单位的推进,对汽车站、圣都中学、中医院等单位进行了重点安排。突出法制漫画宣传载体的运用,开展法润法制漫画巡展百日行活动。3月份,我市被全国普法办表彰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这是我市连续第二次获此殊荣。
二、夯实基层基础,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建组织扩覆盖,推进人民调解社会创新管理。在全市镇村级调解组织100%覆盖,100%规范的基础上,着力推进企业和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新建专业性、行业性规范化建设示范点3处;依托农民工维权中心新建市农民工维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处;新建龙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处。1-6月份,我市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885件,调解成功率达98.3%,调解重大疑难纠纷23件,成功率100%。
抓基层强基础,着力促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依托市人大开展的“人民群众满意司法所”为契机,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年”专项活动,按照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所务管理制度化、业务工作规范化和基础设施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6月份,我市圣城所、洛城所、文家所、稻田所四处司法所被省司法厅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抓管控促矫治,提升两类人员管理水平。以加强矫正队伍专业化、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刑罚执行流程、提升教育帮扶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档案材料为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卷宗质量评查活动和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依托市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中心,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测试及评估、矫治;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32场次。上半年以来,新接收刑释解教人员85人,在册刑释解教人员1383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1.08%;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94人,在册社会服刑人员576人,重新违法犯罪率1.7‰。
三、主打优质法律服务,唱响民生主旋律。
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体系。与民政局联合建立市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1处,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14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分支,67个法律援助站点为触角,辐射全市的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完善。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和范围,将农村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全部纳入援助范围。1-6月份,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21件,办结案件75件,代书430份,新增发法律援助直通卡200余张,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974人次。
引导律师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一村一顾问”、法律顾问全覆盖,聘请律师定期到社区(村)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参加“执业为民送温暖、法律服务献爱心”、“法润、法律服务百日行”、“党员奉献周”等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律师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上半年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7件,办结32件。安排律师陪同市领导公开接访,参与突发性、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1-6月份,参与接待工作127人次。“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应邀参与市政府决策论证、经济运行,尤其是重大项目上马、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等论证,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决策结果正确。
开展专项整治提升服务能力。与公检法联合出台了《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意见》,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印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诚信体系建设意见》,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诚信执业和规范执业意识。成立法规科,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率进行全方位督导,对全市法律服务行业作风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确保整个司法行政业务的正确方向。通过执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市场的整顿,肃清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从业意识,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兴源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荣誉称号
完善规章制度提升公证质量。制定完善质量检验制度和集体会审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公证事项查证制度和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制度,以规范提效率,以制度促公正。上半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6748件,其中国内公证6263件,涉外公证469件,涉港澳台16件,有效地发挥了公证机关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紧抓队伍建设,激发司法活力。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代表着当今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行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人类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蛮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代表着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处于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监禁人数。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一、相关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相关概念
1.社区。社区(community)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
2.矫正。矫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定有权机关对判决有罪者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二是指对罪犯所进行的通过道德教诲、心理治疗等旨在转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活动。-3
3.处遇。处遇(treatment)即处理、对待的意思。罪犯的处遇,就是指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罪犯的处遇分为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前者也称监禁处遇,是指将罪犯隔离于监所内改造的处遇形式;后者也称社区处遇或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
4.社区矫正。“为了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功能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实现的。
2.行刑开放性。社区矫正改变了传统的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模式,根据罪犯的个体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充满个性化的心理矫正,让罪犯走出监狱大墙,使其置身于一种社会环境下劳动,同时发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通过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方式,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培养其回归社会的心理素质。
3.行刑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不是由监狱作为执行机关,而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体现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相互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关系,体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
4.行刑对象特殊性。社区矫正主要针对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在监狱中已服刑一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5.惩罚缓和性。是指社区矫正措施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较轻的特性。它是一种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
二、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如果把犯罪人放在社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
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避免承担失察等责任。
(三)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太少
我国长期坚持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的原则。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
(四)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得不到有力保障,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五)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任务。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未能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举措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
1.管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增加管制刑的义务配置。在管制刑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偿、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
第二,建立管制刑的惩戒保障机制。增设违反管制规定的处罚条款和相应的制度措施。如果罪犯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原判决,对罪犯予以没收保证金或者撤消管制易科拘役的处罚,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罪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和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第三,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其适用对象不应根据犯罪性质来确定,而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确定,对一切可以适用拘役的罪犯均可以考虑适用管制。
2.假释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修改有关假释的限制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不合理。这类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危险性程度各不相同,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假释的做法,不利于这部分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人社会。应在立法上对此类犯罪的假释条件规定更加严格,如提高最低服刑限度,延长考虑期,强化考虑期内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改变假释的裁定和程序。笔者建议,修改假释的裁定机关和裁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将假释裁定权由专职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第三,增加强制假释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完刑期2/3以后,获得法定假释,但其行动仍受到矫正机构监督。我国可以借鉴此做法,对特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强制假释。
第四,修改执行和监督机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内设立非监禁刑执行机关(社会矫正局),专门负责对包括假释在内的犯罪分子进行管理与监督。
3.缓刑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明晰化、具体化。如增加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实质要件作为缓刑的条件。
第二,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建议将有期徒刑缓刑的期限提高到五年。我国每年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50%以上,这其中被判处三至五年的犯罪分子也占相当的比例。
第三,建立可靠的缓刑宣告前的调查制度。即在判决、裁定前,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建立一套严谨周全的调查评估制度被告人返回社会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依法适用缓刑制度。
第四,完善撤消缓刑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导致缓刑撤消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虑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些规定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缓刑的“延长考虑期”制度,对于轻微违反缓刑条件的罪犯,并不立即取消其缓刑资格,立足于挽救犯罪人的目的。
4.监外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措施。
第一,扩大暂予执行的对象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监外执行的对象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可以考虑扩大到无期徒刑。
第二,增设被监外执行人员的义务规定。
(二)增设社区服务刑
社区服务,就是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
1.适用对象。包括可以适用五年以下短刑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对所有武器或暴力进行犯罪的人排除适用社区服务刑。
2.适用期限。我国社区服务刑的期限规定在60-240小时为宜,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
3.实施机关。由公、检、法、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整合力量,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社区服务刑执行制度的,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分等,对个别情节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来代替。
(三)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新机制
1.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使用社区矫正刑,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2.增加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问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J。我国的社区矫正可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
3.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当今,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已经成为成熟法律制度写进法典,适用对象宽泛,种类繁多,除缓刑、假释外,还有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改进我国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必须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