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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协议范本

时间:2022-12-08 06:09:55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

第1篇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客 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手机): FAX/E-mail:

鉴于乙方与甲方合作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的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合作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b)“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签订的《投资合作服务协议书》;

c)“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d)“A、股股票”指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挂牌交易的中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

2. 服务种类:甲方独立操做。

2.1 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委托甲方在北京(资金小于五千万)就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价值分析及操作。

3.利润分配、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确保乙方的年收益30%(记:投资一万元还一万三千元。如出现亏损全部又甲方承担)。期满后十日内以银行转帐形式向乙方退还本金加30%的收益,其余的收益全部属于甲方所有。

4. 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专业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服务和义务。

b)甲方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挪用资金。

d)甲方应对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支付利润。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或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5. 保密约定

5.1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执行中,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它情况,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中国大陆A、股股票投资研究分析或操作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和操作。

7. 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资金足额打入甲方指定的操作帐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资金。

7.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和操作之内容,向其它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拾贰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8.2 本协议一式叁份,公证方,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 署: 签 署:

第2篇

合作人数: 三个 (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

甲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专门提供家庭装潢、店铺装潢及工、矿厂房基础建设装潢、维修安装服务及客户特别定制服务等.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期满后, 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共同投资人甲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共同投资人乙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共同投资人丙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______; 2.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经营;

3. 共同投资人共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作期间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本合同终止后,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依据经营状况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如续约或合同经过所有共同投资人商议继续执行的,共有资产不予以分割; 第五条 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丙 均可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共负盈亏,经商议参与经营者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投资项目服务;具体管理经营模式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商议决定;

2.盈余分配,以 资金投入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资实业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有;

3.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由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共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比例 为据,按比例承担;

4. 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有投资人承担;

第六条 共有投资人增加/退出 及股份的转让

1. 共有投资人增加:

① 承认本合同;

② 需经全体现有共有投资人同意;

③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共有投资人退出:

①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②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出;

③退出需提前三个月告

知其他共有投资人并经全体共有投资人同意;

④退出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共有投资人同意而自行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股份的转让:允许共有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共有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

让共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资人增加对待,否则以共同投资人退出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作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权利

1. ____________为共同投资人法人; 因所有共同投资人均参与管理,则法人的权限有: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作投资的产品或服务,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

④ 支付合作债务;

⑤ 承担合作期间法律要求范围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 其他资产人的权利:

① 参与合作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共同投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 检查合作投资项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作投资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共同投资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范围;

3.禁止共同投资人再加入其他同行业竞争的合资项目;

4.法律禁止的,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5.如共同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无效者,可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决定进行除名; 第九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投资事业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

①本投资协议书合同期满;

②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合作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营业日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共同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如有遗失或损坏, 须向所有共同投资人申请并在场进行补充签署, 个人增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3篇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 )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第4篇

合伙人:乙(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第5篇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潜江市园林城区“雪花啤酒”联合经营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经营的条件

甲方提供华润雪花啤酒(武汉)有限公司授权的潜江市园林城区经销商资格(授权经销产品品种雪花金樽、纯生、勇润、特制)及己开发的市场(终端客户),现有仓储和配送车辆等资质作为合资条件。乙方提供30万周转资金作为合资条件共同组建联合经营体。甲乙双方各占50%股份比例。

二、联合经营的形式

以甲方现有的仓储,配送条件和己开发的终端客户为基础,以乙方入股的30万资金作周转,按雪花公司授权的经销区域和经销品种实行联合经营,共同开发和维护市场。

三、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前甲方的应收款项和雪花公司应返款项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项目启动后甲方现有库存啤酒,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纳入新项目帐目管理,销售完毕甲方收回成本,利润部份双方共同持有。项目启动后的财务管理,原则上保留甲方后存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运行模式,乙方参与监督,会计每月出具一份财务报表,定期盘存,保留周转资金的前提下,如有富余资金进行利润分配,甲方向乙方保证,该项目每年不少于十万元的利润。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同雪花公司驻潜江办事处联络,保障联合经营项目启动后雪花啤酒销售中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督促雪花公司在专场、促销、冰柜项目上暂付的资金如数按时兑现。负责后开发的市场维护,负责协调处理经营中与客户间的纠纷,同乙方共同开发维护新的市场。乙方必须保证30万元资金如数到款,监督雪花公司促销与奖励政策的落实和暂付资金的兑现。监督联合经营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运行,协助甲方开发与维护市场。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单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提前解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伍万元违约金,其它债权,债务以财务核算为准,按合同约定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周转金。

六、合同期限

联合经营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续约一次,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

七、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联合经营“______公司系列产品”。

一、经营形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用于本协议期间乙方商铺的陈列展示。商铺地址:________________

2.样品由乙方负责的保管和展示,如有损坏和遗失,按公司供货价格结算。

3.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接受客户定单。

4.乙方接受定单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定期(每___天)发送已制作的产品。

5.甲方按照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制作加工。

6.乙方同意在同甲方合作期间,不经营其他公司同类系列产品。

二、价格

1.乙方享受甲方标准批发价格。

2.大宗定单或特殊规格的产品加工制作价格双方另议。

3.为保证市场价格的稳定,建议乙方按甲方统一的市场零售价销售。(价格见附件)

三、货款支付

1.乙方每___周向甲方支付上周销售产品的货款。

2.乙方对外销售,建议以款到交货形式。

四、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

1.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2.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 至___年___月___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合经营合同书范文3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公司承包的《 》,就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三方联合按比例投资完成甲方与《》项目开发商负责人 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内容。为进一步落实各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合宗旨、项目和范围

联合经营宗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联合经营项目:建筑工程

第二条 联合投资各方均以该项目开发负责人 与甲方所签订的《 》工程前期垫资价款作为联合投资范围。

第三条 联合投资方式、比例、核算方式

投资方式:

(1)甲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2)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3)丙方以现金作为投资。(投资 ) 投资比例:

(1)甲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2)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3)丙方占工程项目的 %(按 %出资,承担亏损,享受分红)。

核算方式:仅对联合经营的范围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丙方:对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行使建设性意见表决权,享有红利、出资、承担亏损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联合经营范围的全部所得,在除去全部成本和开支后,其余为红利,按投资比例分配。该项目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合投资双方对该债务在投资范围内,按投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 联合 投资各方按约定投资多少按实际需用、按比例投入。投入在本项目独立的财务账号内,支出要甲、乙、丙三方签字认可,以方便各方对投资状况予以监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依期如数支付投资时,视为违约,每逾期壹日,违约方应向联营体缴付其投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并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守约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联营体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丙和各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书经甲、乙、丙各方盖章或签字捺 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6篇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甲方将自有合法资金全权委托给乙方帮助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本着自愿、真诚、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资产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立

1. 甲方为获取投资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资产的投资事宜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2. 甲方委托给甲方的投资资金为(大写: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乙方可以自行指定乙方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具体操作。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前的上述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二、合同的履行

3.乙方将实现封闭式投资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泄露乙方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4. 合同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提前通知乙方擅自提取资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 因乙方对甲方资金采取分散式投资,投资形式须甲乙双方商定认可方可执行。部分投资品种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6. 乙方不得恶意转移甲方资金,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追讨损失。

三、 资金回报率分配

7. 甲方投资资金的收益,甲方获得,乙方获得。 (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立即终止。)

8. 获利后,甲方和乙方要互相协助及时取出的净利润,并进行分成。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乙方的利润,视甲方违约,乙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缴甲方应付乙方的利润。

四、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于合同终止当日签订《终止委托协议》。

五、合同的生效

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12. 本协议自甲方在指定理财账户上确定入金后,签定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资产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帐户内共有现金及股票市值合计人民币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全权代理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股票必须减去1个点计算市值)

2.为体现乙方承担风险的诚意,委托当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帐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将自有资金_____万元打入甲方上述帐户,与原有资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权代理期间,乙方需保证帐户内现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帐户内期初总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没有继续打入保证金,甲方有权平仓,终止协议。

4.委托期间,每赢利_____%,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甲方资金的赢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资金的赢利归乙方所有。委托期满,也按此结算方式结算。

5.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可随时抽查上述帐户市值情况,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码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资策略。

6.委托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则该帐户如有赢利,赢利全归乙方,归还乙方打入的保证金。如该帐户保平或亏损,甲方归还乙方的保证金,且另需支付帐户管理费(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赢利和保平,赢利全归甲方,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如帐户亏损,则甲方扣除亏损额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后将剩余款归还乙方。

7.委托期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操作比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帐户资金,双方权利,义务比照本合同进行。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双方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下列第( )项:

1.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记的证券,详见清单,计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评估价值:

(1)已上市证券按委托前一日证券收盘价。

(2)尚未上市证券按发行价________倍计。

(3)其他资产,详见清单,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二、账户管理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在账户和资金账户,授权乙方在下列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账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期限

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体从甲方在乙方开设专门账户并将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资限制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其运作范围为:_____________。

五、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投资,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乙方决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最佳投资组合;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4.乙方保证执行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5.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6.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八、佣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乙方应尽自己所能,发挥受托资产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资收益率低于________%,乙方不收取交易佣金和管理费;若高于这一比例,超过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

1.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2.高于____%,超出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减少委托投资款;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追加委托投资款的,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追加投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十、到期结算

(一)存量证券处理:委托资产到期,乙方结算存量证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上市证券按到期日前一天证券收盘价结算;

2.未上市证券按证券发行价的____倍进行结算。

(二)资金结算划拨:

1.协议到期无存量证券的,按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2.协议到期有存量证券的,按货币资金加上存量证券的结算金额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3.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5.存量证券的结算额可以与乙方应得的分 成相抵销,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甲方对存量证券不再拥有任何权益,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决定存量证券的买卖和直接划转存量证券的交易资金。

十一、协议延期

(一)如果本协议需延期,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30天以前,就本协议延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若本协议延期,甲乙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结算方式:

1.按照协议规定的期满日进行结算,甲方的委托投资额也相应地按结算后的余额为基数;

2.甲乙双方待协议规定的延期日期满后统一结算。

十二、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重大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机制

[作者简介]林奕辰,广西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长,广西柳州545001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1―0029―04

为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对“经济升级,城市转型”的拉动和支撑作用,确保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和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及时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本文结合广西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实际存在问题,对重大协调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管理的对象着重围绕财政投资国有企业代建的项目进行。200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一次把政府投资改革作为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决定》的第三部分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的,针对政府投资管理的问题,通过合理界定投资范围,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资金管理,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面对政府投资加以规范。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是当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总体来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全面建立起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通过引进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项目从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管理,切实消除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弊病,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

柳州市实行代建制比中央推行代建制决定早一年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缺陷、超投资以及项目决策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一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完善资金管理;二是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内容,解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化管理,将代建单位收入模式从按项目总投资比例提取逐渐转变为从投资节约比例提取。

一、工作机构

由政府成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由市长、发改委主任分别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土地储备中心、规划局、国土局、建委、财政局、经委、环保局、水利局、旅游局、招商局及各政府代建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重点办,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二、协调对象范围

协调对象范围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2008年柳州市要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紧紧围绕投资项目建设促进年、文化社会建设促进年、宜居城市建设促进年,大力实施百亿投资工业强市工程、百亿投资城建美市工程、10亿投资农业稳市工程,50亿投资商贸旺市工程,20亿投资社会建设安市工程,10亿投资文化盛市工程,确保今年有更好、更快、更大的发展。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支撑和推动着城市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增强主动性,推进项目建设。

三、工作职责

(一)建立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协调重大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在重大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免造成项目建设进度受堵。

(二)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督办;对项目的进度及投资进行监控。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进程的各项措施。

四、工作程序

(一)在项目的前期阶段,应充实工作内容,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超前研究项目工作相关内容,与国土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无缝对接,尽量减少问题的出现。

(二)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出现问题时,由发改委牵头协调,市政重点办、建委、国土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在项目的设计及施工招投标阶段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时,建委负责组织监察、审计、发改委稽察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四)在项目的开工准备阶段,协调小组要主动了解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关键问题,与土地部门及项目业主做好沟通工作,要及时了解并积极协调,确保项目落实、按时开工和建设。

(五)在项目实施阶段,发改委、建委及各代建公司等有关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在问题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为解决此问题所做的工作,存在问题对重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难点和重点,解决问题的关键和分歧意见及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

(六)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或通过主动了解发现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请示协调小组副组长,确定召开协调小组成员会议时间并通知各成员。

1 重大项目工程原则上按照各单位专业职能进行分工,由各责任专业单位牵头协调。

2 市领导另有指定的,由被指定的单位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3 专业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副组长牵头协调。

4 协调小组副组长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协调。

(七)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会议质量,协调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沟通;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协调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协调,尽量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效率,杜绝就一个问题多个协调会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八)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存在意见分歧,但能共同商定解决办法的,明确部门分工、步骤和时限以落实解决问题。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商定解决办法的,由各部门

和单位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书面意见,协调小组可指定一成员单位或直接组织调研,探寻可供参考借鉴的解决办法,条件成熟时再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商讨对策。

(九)协调小组成员会议应就在3日内以会议纪要形式报送有关领导及抄送各有关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跟踪督办相关措施的落实。

(十)建立发改委内协调配合机制。协调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发改部门及市领导对项目推进工作的要求部署,通报前一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协调突出问题,以及安排部署下阶段有关工作等。

(十一)发挥重大项目联席会议作用。建议以上级政府名义下文,由上级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定期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对项目业主进行指导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实行按级协调原则。各职能处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协调提供基本素材。

(二)各级协调工作,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出具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对协调所达成的会议纪要(意见)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调中如涉及市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相关处室要做好督促与沟通,并按照会议纪要(或书面意见)的要求做好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反馈并按级反映。

(四)市重大项目协调时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县(市)、区上报需要协调的问题,自收到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答复。

六、定期报告通报制度

每月各代建公司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落实的进度。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情况以报表形式上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综合整理并及时通报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每月协调小组将重大项目月度月报上报上级发改部门。每季度最后的10日内,要通报上季度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分析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及时向上级发改部门报告。

每月协调小组负责将领导风险抵押责任制的项目进展情况以简报的形式报送各个项目的责任领导。

每周协调小组负责向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通报上周重大项目协调情况。

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协调小组要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的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一直存在责任人不明确的问题,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起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管理机制将把项目后评价落到实处。

七、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管理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参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对结算审核结果及时对数复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专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审核部门对事后施工单位补签提供的资料不予采信。

(二)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三)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概算及其批准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对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决算)资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评审工作。

(四)竣工财务结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列入市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原则办理:

1 依法招标的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有增减项目的和有争议的内容,无增减或无争议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 单项工程的某一单项工程有争议,或单项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3 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项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项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 有争议部分严格按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确定。

(六)工程项目验收后,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预、结(决)算、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评审和市审计局对竣工结(决)算的审计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绩效考核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协调小组可向市直部门和镇区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给予扣分处理。

(一)职责明确但落实不力,而影响到项目进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8篇

东山环保热电厂项目合同

签约双方:

甲方:xx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乙方:香港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云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香港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建设、经营热电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范围

1. 3合资公司的合资期限将从合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直至二台发电机组商业运行后的30年止。

2双方的责任

2. 1甲方的责任

除本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有如下责任:

2. 1. 1负责开发区的供热规划,该供热规划应取得乙方同意;

2. 1.3协助合资会司取得项目建设所有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保证合资公司以协议的价格取得所需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的 “五通一平”工作,即水(自来水、排雨水和污水)、供电、公路、电信、邮政通讯及土地平整;

2.1.4加紧办理相关土地征用及土地出让手续,在合资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确保合资公司筹备处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前进场开展勘探打桩工作;

2. 1.5为合资公司提供积极、优质、高效的服务,将派专人参加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协调解决合资公司投资热电厂项目当中可能遇到的任何与政府各部门及政府职能相关的问题;

2. 1.6满足热电厂项8投资与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工作;

21.7促使当地电力部门尽决确定东山热电项目的电力接入系统方案,将本热电项目就近接入变电站;

2. 1.8要求航道、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合资公司获得有关批准,保证本项目运输和取水的需要,保证热电厂的运输通道的规划与建设同步进行,满足热电项目的运输需要;

2.1.9协助合资会司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取得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批准;

2.1.10在投资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向合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情况下,甲方出面协调

银行和金融机构,以项目融资方式提供项目投资总额与资本金之间的差额信货支持:

2.1. 11协助合资公司获得政府对电价、蒸气价、合资公司其他产品的价格等等以及其调整方式和优惠政策的批准;

2.1.13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另行协议

2.1.14在合资公司热电厂开始建设后,甲方应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

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126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合资公司热电厂热网管道铺设进度。确保关停并拆除热电厂供热半径范围内的全部小锅炉,并且在合资公司热电厂供热能力范围之内不再新建锅炉,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热电厂造成的全部损失。合资公司热电厂投运前,区政府有关部门将硕发供热管道的保护条例,使供热管道免遭他人无意或有意破坏。为此,甲方为热电项目专门出台关闭小锅炉实行集中供热的政策性文件;

2. 1.15巧协调解决在合资公司热电厂的热网建设过程中出现政策方面的问题 ,领布 政策性文件规定热用户的交费办法,制止偷汽和花欠蒸汽费用的行为

2. 1. 16办理合资会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2. 2乙方的责任

2.2. 3协助合资公司取得项目所需的商业银行货款;

2.2.4协助甲方完成开发区的供热规划;

2.2.5受合资公司委托负责实施项目总承包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

2. 2. 6协助合资公司洽谈并签署《购电合同孰《购热合同》;

2. 2. 7同意与本热电项目同步建设并且先于热电厂具备供热条件的用热企业根据其首期用热需要新建锅妒,但是,甲方应保证协调该用热企业在热电厂具备条件后有热电厂向其供热,并根据2. 1. 14的要求处理该锅炉,具体事项将由甲乙双方和上述用热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2.2.8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3工程建设管理

3. 1项目工程在合资公司成立前,由乙方负责合资公司筹备处,并负责项目筹建工作。合资公司成立后,在合资公司成立前设立的合资公司筹备处应由董事会批准后撒消。合资方将促使其在合资公司当中的董事一致同意由乙方负责成立项目工程指挥部,并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3.2合资公司将聘请一家有资质的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理。

4售热协议

合资公司将与各用户签订供冷、供热水和供应除盐水的合同。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合同中规定,甲方将全力协助合资公司与各用户签订购售热合同,并协调相关事项。

5.项目开发组织机构与开发费用分摊

5. I为加决项目的实施,更好地组织工程准备和前期工作,以提早开始建设,乙方将组织合资公司的筹备处。该筹备处将在合资公司成立前由乙方负责组建和管理,合资公司一旦成立,即由合资公司董事会负责。

5. 2本投资协议签署后,合资公司的前期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其资金来源是乙方投入的前期费用,该费用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可作为出资方向合资公司出资的股本金可由合资公司偿付给出资方。

6投资环垅的承诺

甲方承诺为合资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6. 3甲方承诺,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保证本热电项目以及发展权在本热电项目供热区域内发展的排他性,以支持合资公司在供热区域内形成规模经营条件。若热电项目的依法排他性被违反,应以本热电项目建成后十年内的正常收益加上电厂资产总额的总和为限对合资公司作出赔偿。同时,也承诺给予合资公司在市东区本热电项目供热区域外其他区域发展热电项目的优先权,以支持合资公司在市东区区域内形成规模经营条件。

7.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在协商开始后的60日内达成解决方案,则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由其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划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8保密

在本合作协议签署前和存续期间,双方已向对方披露或可能向他方披露了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和其他秘密事项的保密资料和专有资料。此外,在协议存续期间,双方还可能获得有关对方和合作项目的保密资料和专有资料。除非另有规定,收到上述资料(包括书面和非书面信息)(“保密资料,‘)的双方应对这些保密资料进行保密,除为投资项目利益外,不使用这些保密资料。双方保密责任并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9.其他

9. 1甲方在本协议中给予合资公司的优惠政策与待遇是持续稳定的,不因政府人事变动、财政状况不同而使合资公司受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9. 2除保密及争议解决条款外,本投资协议并非构成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9. 3本投资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9.4本投资协议书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xx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签字代表:

乙方:香港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字代表:

第9篇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税收争议 国际投资仲裁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税收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作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天生就与国际税收问题自然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和国家间接投资。国际税收在本质上是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产生国际税收争议。按照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税收争议一般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争议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文章介绍的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在国际投资领域常见的投资者也是东道国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因此,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也有部分是由于国际税收而引发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下文所指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就属于此类。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双重性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PP),属于自由贸易协定范畴。2011年11月12日,TPP谈判方宣布了TPP协定的框架,TPP投资条款分A和B两部分。B部分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问题。在TPP 协定经贸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美国已明确表态拒绝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主张外资在发生争端时可诉诸“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仲裁。①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力求高效、公平解决的问题。当代贸易自由化国际背景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范本的推行者,正努力将其所倡导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管辖在世界BIT协定中推行,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接受了国际仲裁方式,那么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也可能面临着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国际仲裁的可能。但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在采用ICSID仲裁管辖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能够纳入仲裁管辖还取决于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投资协定中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以及缔约国对ICSID仲裁管辖的同意方式。

国际税收涉及一个国家的税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一个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从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主要还是以相互协商机制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适用顺序都有一定的附属性―即都是在相互相商程序未能解决该争议或该争议未能解决之后才可以启动。换句话说,国际税收协定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第一方式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

这样一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将可能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调整。而这两种协定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有很大差别,国际投资条约以ICSID投资仲裁为主流,税收协定以相互协商为主流,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方式选择不同会给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在TPP背景下ICSID国家仲裁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选择方式,虽然仲裁全辖权同意的开放度有所不一,但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认同。中国经过最终的利益权衡之后,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ICSID公约,公约自1993年2月6日起对中国生效。两套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背后是对国际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同平衡,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可以纳入国际投资ICSID国际仲裁呢?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争议的路径选择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措施规定之类型。世界各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情形,决定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存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盘肯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都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1992年美国一俄罗斯BIT较为典型,该条约中没有提到税收措施条款。这种规定使得可以理解为所有税收措施均被涵盖该条约调整范围之内。

全盘否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例如:1999年阿根廷―新西兰BIT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税收事项。此类税收事项应当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并按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任何涉及税收的协定的规定调整。”②

有限度例外式。第一,投资待遇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措施例外条款在投资待遇条款下存在,投资待遇条款对税收事项的适用作了例外规定。从条约来看,这种税收条款一般是直接存在在投资待遇条款中作为例外情况而规定。实际上,这种安排是将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只是在投资待遇条款上进行例外,使其肯定后之否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二章规定了投资保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投资保护例外:“第三条和第四条不得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该国由于下列原因授予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方面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或(二)由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国内法律而产生的缔约一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本协定与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不一致,以后者为准。”中国的大部分BIT协定中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中国与古巴、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等BIT。

第二,全部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例外条款从形式上来看不仅仅是针对投资保护中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而是在整个投资协议适用中进行例外存在。这种有限度例外中的全部条款例外不同于全盘否定式。因为它首先明确规定协定中的所有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税收问题,然后通过肯定方式列举出缔约方允许适用于税收的事项。可以理解为它采用的是先将有关税收措施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之外,然后再有条件将其纳入,是否定后之肯定。如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协定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事宜。同时,条款又规定,征收、业绩条款当中的第24 款、投资合同或投资授权之违反可适用于税收事宜。”③

国际投资协定不同处理方式下的争端可仲裁性评析。在国际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一般与仲裁庭管辖范围和仲裁程序紧密相关。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对这两方面进行规定直接导致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本文仅仅从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国际仲裁争端解决管辖范围来进行研究。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对于仲裁庭管辖范围都会作出规定,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的争端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可仲裁的事项范围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相对非常有限。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条款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当然已经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当然也已经将其排出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关键是,在有限例外模式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税收争议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庭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如果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中规定了征收补偿额、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那么该国际税收争议则不再具有提交国际仲裁的可能;如果投资待遇例外中仅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规定了税收措施例外,而没有就征收、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规定,那表明由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有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下,基本又再次将征收、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已经纳入了投资协定范围,当然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第一种情形已经有所扩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与将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除了投资待遇中的税收义务不适用排除外,其余投资义务中的税收义务并没有排除,则除了投资待遇引起的税收争议不能提交国际仲裁外,其余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所引起的争议均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就是将大部分的税收引起的争议排除了国际仲裁,而仅有少部分的投资引起的税收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前面两种范围可谓是最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情况下则将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虽然税收措施已经排除在投资待遇条款外,但是由于是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税收争议完全可能由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环节的过程中带来,单纯将税收措施排除并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领域的任何税收争议,给此类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可以同样得出一个结论,此类情况同样给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相对于投资待遇条款例外而言范围还是较小。

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安排下仲裁解决方式评析

全盘肯定式下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肯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下,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也可以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方式。换句话说,此时的该项国际税收争议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两种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是相互协商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如果是相互协商程序,那就完全与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仲裁相冲突。即便是采用国际税收仲裁方式,由于国际税收仲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税收仲裁也是完全不同于国际投资领域仲裁方式。正是因为此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巨大差异,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中,给投资者争端解决带来了更优的选择性。投资者可以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国家的税收必然受到影响。投资者选择不同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增加了争端解决结果的不确定。

全盘否定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否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外,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已经不能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方式下解决,也就不可能诉诸于国际仲裁机构。这种情况下,该项国际税收争议一般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之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将此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解决或者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

有限度例外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有限度例外式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项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又开始具有模糊性,需要结合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方能确定。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税收措施安排中将国际投资领域的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情况也比较多。投资保护待遇例外安排模式较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安排更容易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纳入国际投资仲裁管辖。

如果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了全盘否定式的税收措施安排模式,那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没有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全盘肯定和有限例外模式下此国际税收争议无论在各种国际投资争议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下均有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争议会提交国际仲裁。晚近各国的投资缔约实践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类型的规定,而转向普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也就极大地扩展了可仲裁税收争议的范围。而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全盘否定国际税收措施的投资协定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国际投资税收争议交由国内法解决已经不适应当今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法保护的趋势,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鄙弃。绝大部分国际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投资状况和税收利益等因素,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安排采用有限例外模式。这样一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趋势明显加强。

综上,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方式和我国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安排的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纳入CISID国际仲裁管辖的概率相对较高。随着这种涉税争议的增多,将本来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争议介入了国际投资争议领域。这必然对我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会影响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这也完全不符合联合国机构在国际投资领域队发展中国家的反复告诫。在《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和2004年的《圣保罗共识》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根据自己的国际投资协定目标、结构、方式等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必须在权利义务框架中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使政府能够在这一框架下灵活运用这些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本文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流学科―国际法(国际税法)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注释】

①杨海涛:“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②蔡从燕:“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的税收措施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年第2期。

第10篇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品牌合作推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战略合作伙伴,有权在平台推广及活动上提供宣传支持,维护良好互动关系。

2、甲方为乙方平台及活动提供合作支持,协助解决乙方在行业拓展过程中的问题。

3、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发布和广告宣传,并参加乙方的线下培训会议活动

4、甲方有权利在乙方的组织的培训会议上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知识宣讲,每场不低于30分钟。

5、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网络平台导入的流量所促成的注册会员及投资支付一定额度的佣金。

6、甲方支持乙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与合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构架下,参与并协助甲方的品牌宣传。

2、乙方有义务执行双发所达成的决议,遵守章程;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3、乙方有权利收取在网络平台流量导入甲方平台时形成的会员注册及投资的佣金。

4、乙方有义务在线下培训会议及活动为甲方提供每场不少于30分钟的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演讲安排。并适当的安排现场的其它方式宣传。

5、乙方有权利和甲方平台对接进行乙方机构的大型活动宣传。

6、乙方有权充分利用甲方所搭建的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

三、其它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协商,同意并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介绍各项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使乙方在熟悉、了解的基础上自主运用甲方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

(二)甲方为乙方量身订作建筑业项目经理个人贷款品种,可以给乙方项目经理个人不高于项目总额0%及乙方在甲方年日均存款0倍0的贷款授信总额0,但必须在符合甲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方可给予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涉及保证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由保证方交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贷款。贷款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单户贷款比例及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规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及贷款规模限制,甲方可随时终止对乙方的授信业务。。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信贷业务,并提供现金管理、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等综合的公司金融业务。

(四)甲方将乙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作为

(五)甲方综合考虑乙方公司及个人金融业务产生的综合贡献度大

(六)乙方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即000有限公司与甲方合作(但要符合甲方规定的准入条件),专门为乙方的项目经理个人办理贷款作担保,但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经甲方推荐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贷款担保除外。如甲乙双方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须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额先存入在甲方开设的存款账户,并作为监管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收集甲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的个人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深度和效果,来决定对甲方的信贷政策。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办理金融业务的综合贡献度,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贷款利率或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

(二)乙方获得贷款后,应优先通过在甲方的账户回笼资金,且通过甲方回笼的销售货款的占比应不低于在乙方的融资比例。

(三)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0个月之内,将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保证其经营收入全部转入该账户,保持年资金流量不低于0亿元,并不

(四)受甲方贷款支持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全部由甲方代理。

(五)积极配合甲方在多个业务领域深化银企合作,在取得甲方贷款后1个月之内,委托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含年终奖金、分红款代发业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财务转账POS等集团金融业务。乙方要积极鼓励和协助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金农卡、储蓄等个人金融业务。

(六)乙方应动员上下游客户通过甲方进行资金结算,并争取账户多留资金。乙方向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甲方直接办理的贴现额应不低于其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和的50%。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数据,并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信贷调查和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收集等工作,主动与甲方沟通信息,及时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计划。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在每一项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需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其内容应与本协议规定的精神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作为甲方签批乙方申请授信时必须的附件材料。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四)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遇甲方上级政策调整,不能兑现部分优惠承诺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五)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将其基本账户

(六)甲方可以在本协议生效后,与0000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必须在乙方将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之日起,方可办理合作业务。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未续签新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企业合作协议书范文3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甲方正在就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全程融资。

第二条 甲方对项目融资的最低要求和承诺:

1.融资额度:_________万元。

2.融资期限:_________年

3.投资方可控股(是/否),可占股权比例_________%。

4.若是固定回报(或贷款)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最高_________%。

5.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如下资产或权证对本次融资做抵押或质押。

6.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一事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在正式投资(融资或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批准该项协议。若甲方法人代表不能亲自负责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事宜,请公司给有关人员授权,明确授权范围,发给授权委托书,以方便该人士的谈判和有关活

动。该授权书正本给予乙方一份留存。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投资商沟通和谈判;

2.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3.原则上,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4.乙方的主要工作:

(1)成立项目专项融资小组,指派小组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

(2)到项目方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

(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

(4)制作项目商业计划书;

(5)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

(6)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组织重点投资商到项目方实地考察;

(8)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9)负责起草相关的投资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草案),董事会决议(草案)。

(10)协助甲方安排签约仪式。

(11)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建议。

5.乙方应每周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书面向甲方进行汇报。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

(2)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答。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本协议附件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

(5)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可按乙方的指示决定是否要求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参加接见事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正当考察费用(包括乙方陪同投资商的差旅费,若投资商要求承担其来回的正当交通费,甲方也不应拒绝)。

(8)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五条 协议期限: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若在时间到期后,融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甲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六条 费用支付

1.该项融资服务费用总额按实际融资额的_________%,由甲方向乙方

(1)首付定金,在双方签订全程融资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后2日内,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前期融资服务费定金。

(2)在首笔融资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首付定金后的其余款项。

2.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 违约条款

(1)若乙方收了费用后,无故不履行融资相关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

(2)若在协议期限内,融资没有成功,甲方也提出终止协议,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回已支付定金的50%,协议终止。因甲方原因造成融资工作合理推迟,则协议期限应相应顺延。若甲方要求推迟的时间过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定金两倍的违约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投资商资金不能到位,如甲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甲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首付定金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在投资商领域失信于人的信誉损失等)。

(5)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

第九条 甲方和乙方的选择权

(1)甲方的选择权: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本协议提前终止。

(2)乙方的选择权:若乙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应全部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甲方亦不应向乙方索赔。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但需附上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热照传真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程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11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7-0109-0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2011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达人民币2452亿元,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741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0.7%、165.8%,创历史新高。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关于“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政策的落地和相关细则的出台,业界预期,到2016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规模将快速上升至人民币1万亿元左右。

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呈现爆发式的增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可观的存款和中间业务收益,并为商业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带来契机,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迅速发展。但作为在我国刚刚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管理手段并不成熟,操作风险的暴露也并不充分。同时,随着国内一些地区出现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名而实际开展非法集资的风险事件,国家开始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一过程将必然影响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应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涵义与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以策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改造,最终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指专门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投资基金,而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泛指对所有IPO之前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既包括前述的“成熟企业”,也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创业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资金募集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即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但收益回报通常也较高。三是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不能随意抽回投资,基金的销售和赎回均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四是全程封闭运作,透明度低,一般不对外披露投资信息。五是通常以策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注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快速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从本质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信托制以及契约制。目前我国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有限合伙以及信托制。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服务的一种合约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的规定,原则上自2011年11月23日以后,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理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的托管职责一般包括:(一)安全保管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资金;(二)对所托管的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分别开立账户,确保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及股权投资基金的独立性;(三)确认管理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指令的真实性,核对股权投资基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委托人的划款指令及证明汇款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监督职责,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等进行监督;(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出具托管报告;(七)保存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每一个托管项目的资料单独立卷保管;(八)向监管部门报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违规行为,协助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九)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表现

(一)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且无统一的监管部门(募集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国家发改委实施监管,募集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的地方是金融办、有的是地方是省级发改委)、信托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由中国银监会监管,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非常宽松(主要监管措施是备案管理、年度报告及重大事件报告),导致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上鱼龙混杂,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低下,违法违规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甚至少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或陷入了拖欠投资者款项的风险事件中。如果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的资质审核不严,未能甄别出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卷入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商业银行就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而面临法律诉讼,并影响商业银行的良好声誉,带来重大声誉风险。

(二)托管协议内容不完善

对作为公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而言,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其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通常会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相对比较严密和规范。而商业银行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究竟应该履行哪些职责,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对此的认识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依据投资者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更多体现的是个性化,导致托管协议内容五花八门,无形中增加了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比如有的托管协议明确列明了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提示,一目了然,有的则仅笼统地规定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资金的托管与运用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的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不可归因于托管人的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的托管协议则没有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有的托管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后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证书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有的托管协议则仅规定基金管理人提供工商登记股东查询表等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即可。

(三)托管账户管理不规范

托管账户,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后,托管银行协助其开立的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募集、管理和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代基金刻制基金章并由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和使用(独立清算模式),或由银行刻制“xx银行资产托管专户财务专用章”(集中清算模式)自行保管和使用,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和管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来确定。实践中的几种做法包括:一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银行代为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和托管银行的名章,预留印鉴各自保管;另一种做法则是,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银行的协助下自行开立,但预留印鉴均委托托管银行代为保管,做法与对公募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相似。另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必须开立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专户,三者缺一不可,并全流程监督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许多商业银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四)投资监督职责履行不严格

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与主要投资于证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非上市企业股权,缺少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进行跟踪和价值评估,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合同(或复印件)了解投资情况,通常也不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主要采取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交割单等进行形式审查,缺少有效的投资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实质的投资监督义务。而且,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公募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投资监督内容已有详细规定(包括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内容监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承担怎样的投资监督职责,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内容形形。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明确基金客户准入标准,慎选托管业务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应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客户准入标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基金是否合法成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具有良好的运作经验和市场声誉:基金管理团队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基金投资方面与投资重点、投资策略是否清晰并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标准和投资决策流程等。同时,要做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查和评估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人、基金的资质及合法合规性,全面掌握基金建立的背景、管理团队构成、基金存续期内获利的主要来源、可持续投资资源储量、内部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措施等多方面,谨慎选择托管业务合作对象。对在托管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向社会公开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向社会募集资金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次出现违规操作,基金运作不规范,募集资金投向严重不透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坚决退出,并向相关监管部门立即报告,以防范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二)分类完善托管协议文本,清晰界定托管银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如按照对托管账户的监管方式进行分类,或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行业实施分类)梳理托管协议,形成标准合同文本,积极向客户推荐,以有效防范因合同文本使用不当而出现的操作风险。同时,商业银行要从保护投资者和自身免责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托管协议文本,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托管人对基金的运作及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约定“签订托管协议并不表明托管人对基金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投资者投资基金没有风险”;明确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托管协议约定处分投资股权及其收益的行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依据托管协议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划款前向银行提供投资相关法律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在划款后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变更的有效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证书(或出资证明书)及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的股东查询表、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股权交割证明等。对于投资监督事项和方式,应以统一的格式与清单的形式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防范操作不当的风险。

(三)出台基金账户管理制度,加强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基金账户应包括验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托管账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在办理验资时,商业银行应要求其首先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外,还应向托管银行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制)或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制1,公司章程或合伙应载明出资人名单和认缴金额。开立托管账户时,应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合同。首期资金募集应当通过验资账户办理,后续资金募集只能通过托管账户办理。托管银行应全流程监督企业首期募集资金由验资账户到基本存款账户再到托管账户的划转过程。投资者认缴资金时,托管银行应对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投资者人数、最低认缴等要素逐步核实、严格审查,并准确记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名录。托管银行执行划款指令前应审查指令印鉴、签名,以及划款指令的相应附件,包括投资协议、资金用途说明、合伙人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若有)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根据其中的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用途是否一致。除股权投资外,托管银行不得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人通过托管账户向出资人以外的自然人汇划资金。

第12篇

关键词:国际投资机制 投资协定 TPP 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F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6)04-0144-157

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新闻公报,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了1231.2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的《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15》亦指出,中国已经迎来了资本输出的新时代,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2022年有望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对外投资国。在中国已成为资本输出大国的背景下,中国有必要积极推动国际投资机制的发展,以提高中国在全球对外投资格局中的话语权。

二战后,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作为资本的输出国,曾经主导了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近些年来,随着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投资格局中的崛起,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洲发达国家在国内调整了外资审查制度及政策。在国际层面,美国推动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和伙伴关系(TTIP)以及多种双边投资协定等机制,致力重塑国际投资规则。

鉴于中国国际投资地位的变化,为了保护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权益,避免在国际投资机制新变化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必要对国际投资机制的内涵、发展和变化以及对中国面临的挑战进行系统研究。

一、国际投资机制的概念和构成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的概念首先由美国学者约翰・鲁杰(JohnRuggie)在1975年引入国际关系学,随后该概念被广泛地用于分析国际合作、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领域。上世纪70-80年代,国际机制的研究成为了国际关系学科研究的中心议题之一。在国际关系第三次大论战中,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机制的争论主导了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主流。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Krasner)在《国际机制》一书中,将国际机制定义为“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聚着行为体预期的一系列默示和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则将国际机制视为国际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将之定义为“国家间达成关于国际关系特定系列问题的包含明确规则的安排”。简单地说,国际机制是指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旨在调整国际关系的双边或多边组织协调机构以及确立的原则、规则和国际交往习惯的综合,其范畴涵盖国际政治、安全、环境、人权以及经济等多个领域。其中,作为国际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投资机制主要包括涉及国际投资领域的各类国际组织及协调裁决机构,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以及在国际投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规范、原则和习惯。

总体看,经过二战后七十余年的发展,当前的国际投资机制包含四个方面内容,详见表1。

第一,两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条约。自从1959年德国分别与巴基斯坦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签订最早的两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来,双边投资安排发展迅速,并已演化为国际投资机制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截止2014年为止,在所有的3271项各类投资条约和协定中,双边投资条约有2926项之多。

第二,区域性投资条款以及经贸合作协定中的投资条款。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各类区域、跨区域投资协定以及包含投资条款的经贸合作协定发展迅猛。特别是从目前发展趋势看,占主导地位的双边投资安排数目在减少,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致力于区域、跨区域的合作架构。在此类经贸协议安排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TPP等协议中的投资条款最具代表性。

第三,全球性多边投资协定。全球性多边投资协定虽然起步最早,但在近数十年来发展缓慢。与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机制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较而言,国际投资体制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综合的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协定。

第四,世界各国形成的外资审查制度、外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上世纪70-80年代,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先后设立了外资审查制度,以避免外来直接投资对国家安全和民族经济的危害。当今很多国家基于本国境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特殊情况,都建立了外资审查制度,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外资政策。

二、国际投资机制的历史演变

总的来说,国际投资机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国际投资机制的萌芽时期(1945-1964)

第一个时期从1945年开始,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是国际投资机制的“萌芽”时期。二战刚刚结束后,美国就与其他国家商讨了一系列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些条约主要是商讨贸易问题,但也包括了若干保护外国财产的条款。其后,在1948年拟定的《世界贸易组织》(亦称《哈瓦那》)中纳入了具有国际投资法典性质的内容。该承认各国有权在合理条件下对本国境外投资的所有权提出要求,并有权决定接纳外资的条件,也对东道国的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某些条款不符合美国利益,不予批准。而当时绝大多数国家也最终没有批准该。1949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外国投资公正待遇草案》,规定禁止采取阻碍外资的歧视性政治、法律或行政性措施,并规定征收应该根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并按照国际法标准给予确定的补偿。

在上世纪50-60年代,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立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冲突的国际背景,阻碍了国际社会在投资规则上获得共识。相比较而言,区域性和两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取得了突出进展。如1957年,欧洲六国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对投资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提出了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公平招标、促进资本流动等政策。1959年,联邦德国分别与巴基斯坦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签订了最早的两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该协定对促进和保护投资进行了实质性的规定,并涉及解决投资争端等相关规定。此后其他欧洲国家纷纷仿效。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双边投资协定已达到37项。

(二)国际投资机制的成型时期(1965-1989)

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直至80年代末,国际投资机制在多个方面都得到稳步发展。事实上,在60年代,不少拉美和中东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都实行了国有化,对西方国家的境外投资影响巨大。在这种背景下,资本输出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纠纷不断加剧。1965年3月,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前身)的主持下,《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得以缔结,从而奠定了国际投资仲裁的基本框架。该公约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专门负责解决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其后,若干国际组织也相继推出了有关国际投资的制度规范与框架,包括:196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编写《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1974年联合国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及《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1976年OECD公布了《跨国公司准则》;198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原跨国公司委员会提出了《跨国公司希望准则(草案)》;198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提出了《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等。

1965年至1989年期间,新增加的投资协定总共有367项。其主要的新特征就是加入了解决投资争端的条款。于1968年签订的荷兰与印尼双边投资协定首先加入这一条款,随后即成为惯例。70年代中期起,奥地利、日本、英国和美国均推行了双边投资协定的计划。美国于1982年制定了第一份谈判的样本,后来几经修订成为区别于德国传统式的“美国现代式”的投资协定模式。1982年11月,美国与巴拿马签订了其历史上第一份双边投资协定。美国的投资协定除含有欧洲双边投资条约中具备的保护财产条款外,还规定了确立投资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权力。上世纪70年代,共有166项双边投资条约被缔结。在80年代,共有386项双边投资条约被缔结。在国内的外资政策方面,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70年代先后进行了外资审查的立法工作,旨在加强对外资的监控。到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趋向鼓励吸引外资并为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出创造有利条件,关于外资审查的国内立法和相关监管机构也走向成熟。

(三)国际投资机制的高速发展时期(1990-2007)

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渐入高潮,世界经济也进入持续平稳增长的黄金期。国际投资环境普遍出现自由化趋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本的程度、能力空前提高。相应地,国际投资机制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首先,在全球多边协定层面,由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设立的发展委员会,于1992年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虽然该指南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它对外资准入、外国投资待遇、征收和单方面改变合同、投资争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世贸组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达成的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与国际投资机制直接相关。1995年至1998年期间,经合组织成员国启动了综合性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但是由于成员国之间的分歧而最终失败,只产生了多边投资协定草案。1998年4月,由西欧国家主导的50余国家签订的《能源条约》正式生效,该条约对国际能源投资出现的争端解决、仲裁制度、征收条件和补偿、可持续性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03年,联合国促进和保障人权委员会起草了《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草案)》,但因为各方的分歧没有通过。

第二,双边投资协定和条约得到了极大的增长。80年代,各类双边投资协定和条约总数为381项;而到90年代末,双边投资协定和条约的总数增长达到了2076项。从总体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90年代都比较积极地推动了投资自由化,并开展了双边投资协定和条约的谈判。据1999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的估计,1991-1998年间,发展中国家对其外资政策的修改大约有94%都是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第三,在区域性的多边投资协定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条约)》、以及《东盟投资区的框架协议》等三大框架最具代表性。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于1992年签署。协定第十一章专门涵盖了详细的投资规则:包括内容广泛的投资和投资者定义、高标准的投资待遇、严格的投资业绩要求、高水平的征收补偿标准以及高效和独特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签署,规定除税收和公共安全原因外,原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流动和支付加以限制,从而把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原则规定扩大到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东盟投资区的框架协议》于1998年签署。协议第三条款明确了投资区的目标,即在东盟各国间建立一个自由透明的投资环境,逐步减少和取消妨碍东盟投资流动和投资项目运行的投资管制和限制,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资本的自由流动。

(四)国际投资机制的调整时期(2008-至今)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投资环境出现了三个主要变化,国际投资机制也相应地进入调整时期:第一,欧美发达国家遭受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冲击,对外直接投资地位有所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以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地位有明显进步。在这一时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对以往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了重新审视和修订,或订立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条约中的投资条款,借此对以往的投资条约和协定进行补充或者取代。第二,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增速减缓,发展重点从双边投资协定转向地区投资协定。截止2014年底,国际投资协定已经增加到3271项。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区域或次区域内层面开展投资谈判,包括TPP、TTI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等。2007年,欧盟各国签署《里斯本条约》后,对外直接投资被纳入了欧盟的专属性权能范畴,而这一变化对欧盟未来与他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三,投资国和东道主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案例增多,争议问题更趋复杂,国家间通过仲裁机制的案例也明显增多。其中,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投资审查制度和外资政策进行调整,以应对来自新兴市场(主要是中国)急剧增长的直接投资。

三、西方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机制的主导作用

国际机制与霸权国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关系研究的热门课题。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学者都认为,权力在国际机制的形成、范围和影响中是一个关键性变量,国际机制的效用和弹性受到权力因素的重要制约。因此,国际机制的创立和发展与霸权国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作为资本的最主要输出方,曾经在不同层面上对国际投资机制的基本议程和内容起到了主导作用。

首先,在全球层面,西方国家在国际组织中推动、主导了国际投资机制的发展。其中,《世界贸易组织》(1948年)和《外国投资公正待遇草案》(1949年)虽未获得批准,但是为早期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结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设立,使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惯例。其后,前文提到,世贸组织达成的数项协定均涉及国际贸易及投资问题。90年代中后期,经合组织还进行了多边投资协定的尝试。

第二,在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中,美国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广泛采用和借鉴。其中,“美式”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1982年美国与巴拿马签署的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中得以采用。在经历了不同范本的演化、完善后,美国式国际投资规则的“标准模式”得以逐渐成型。其核心内容包括:投资待遇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明确限制投资的征收并采取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资金的自由转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负面清单规则。目前,美国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有47个,自由贸易协定14个(其中12个包含投资章节)。另据2013年7月中国商务部的统计,全球有77个国家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77个国家接受负面清单规则。同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也多被仿效。

第三,近年来,美国在多个层面上力推新一轮的国际投资规则。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美国等西方国家日益感到现有机制未能充分维护它们在创新领域和高端服务行业的优势。有鉴于此,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建立高标准的投资准则来维护其竞争地位。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等陆续出台了包括针对中国国企的外资审查政策,并积极宣扬竞争中立等原则。

第四,在国际层面,美国最近积极推动了TPP、TTIP和TISA等多边框架,力图占据制定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的制高点。例如,2012年4月,美国和欧盟共同发表《关于国际投资共同原则的声明》,明确要求各国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广泛的市场准入。同时,美国积极修改美国双边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并以此作为与中国和印度相关协定的蓝本。如果美中、美印双边投资协定获得成功,加之《北美经济贸易协定》、《美韩自由贸易协定》、TPP、TTIP,以及美国与智利、哥伦比亚、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主导下的新一轮国际投资规则将在世界主要经济体获得推广,而这其中蕴藏着三方面的重要变化。其一,投资议题上强调投资自由化,在谈判中采用包含负面清单的准人前国民待遇条款,即原则上在所有领域的外资享有不低于东道国国内资本的投资自由,特殊领域可以明确列出例外;其二,提高了劳动条件、人权标准、环保指标,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扩大了国际投资的内涵,并在2004年范本的基础上对透明度条款做出了重点修改;其三,在投资政策上提出了“公平竞争”原则,对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及权力进行了限制。

四、国际投资机制重塑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一)中国与国际投资机制的“互动”

当今国际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仍旧是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相应的国际投资机制也基本上由其主导、支配,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整体上仍处于或被动接受、或被排斥在外的尴尬境地。这不仅表现在美欧对国际投资机制设计的直接参与,更表现在其价值观、政治理念――包括自由市场经济、法治、透明化等――已经深入渗透到国际投资机制以及相关实践的方方面面。而TPP和TTIP等最新框架便是这一特点的集中体现。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欧主导的国际投资格局也处于不断的解构与重构之中。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国际经济政治力量对比发生了缓慢但持续的变化,即出现了以中国、印度等为主要代表的新兴市场的崛起和美欧等先发经济体增长相对缓慢的“此消彼长”态势。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投资活动与机制设计的角色、定位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大体上看,中国对国际投资机制的关系演进大致遵循了以下轨迹: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参与全球化的形式、内容极为单一,主要以各种优厚的“超国民待遇”,单向地、甚少选择地“招商引资”,并很快成为吸纳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其间,尽管中国同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或包含投资安排的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但所涉内容较为狭窄。此后,直至新千年伊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以及“走出去”战略和加入世贸组织等举措的出台,中国开始更加全面、主动地参与全球化,中外之间双向的“互动”日趋明显。其间,不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而且也在新一代国际投资机制设计中发挥更为积极、重要的影响。

具体而言,中国对国际投资机制的参与直接体现在各种投资与自由贸易协定中。回顾中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国与他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安排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系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此时,刚刚开启改革开放之门的中国主要致力于吸引外资,对外投资数额有限。所以作为资本输入国,中国这一时期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强调对独立的维护,被称为相对的保守主义范式。同时,此阶段的投资安排也基本对应于所谓“第一代”欧洲投资范式。例如,在1982年签订的中国与瑞典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也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个此类协定),条款主要局限于对投资的定义、待遇、代位权、征收条件及补偿、支付与转移以及争端解决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协定在国民待遇的采用、征收补偿标准的规范以及国际仲裁的接受等方面的立场较为保守。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3年。此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初步成型,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由相对保守向自由主义范式过渡,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谓“第二代”投资协定的影响。其中以下两处标志性的突破尤为重要:一是给予来自缔约国投资者无歧视的“国民待遇”;,如中国与荷兰2001年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增加了国民待遇的内容;二是在“用尽国内行政复议程序”等前提下,允许投资者将所有与东道国间的投资纠纷提交国际仲裁解决。可见,这一阶段的投资安排已涉及到某些制度层面的开放与整合。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领域不断扩大,通过国际投资安排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权益的重要性空前提高。同时,中国对外开放继续向纵深发展,特别是随着金融、物流、租赁、商业服务等现代生产业的开放,市场运行、司法行政、工商管理等制度层面的进一步改革开放日益迫切。中国在此时期签订的双边投资安排内涵不断丰富,并进入了相对平衡的模式,也大致对应于“第三代”投资协定。其中,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等方法原则,中国在国际投资者保护措施、最低待遇标准、跨境资本转移、禁止业绩要求、争端解决等内容上逐步趋向“高标准”。作为最新进展,2014年10月生效的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以及2015年12月生效的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以上“高标准”。而正在谈判中的中国―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基本也是按照上述框架思路展开的。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随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一带一路”等战略举措的推出,中国的某些价值理念与利益诉求也在相应的对外投资活动中有所体现。

(二)中国参与国际投资机制重塑-以TPP协议为例

当今世界正处于国际投资机制重塑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新世纪以来全球化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国际分工的专业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间制度、价值理念等更深层面的整合对接变得空前重要且普遍;另一方面,在国际投资、经贸乃至政治格局大调整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日益崛起并将成为推动国际投资格局调整与机制重塑的重要力量。以下将以TPP等最新区域经贸投资安排为例,介绍国际投资机制的新趋势以及中国的战略应对。

2015年10月,美国、日本、加拿大等12国政府宣布TPP谈判正式结束。从已经公布的长达30章、2000页的协议全文看,TPP的核心关切不仅在于基本消除参加国之间的贸易与人为投资壁垒,更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市场准入、金融开放与监管、劳动者保障等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设立了全面、严格、精细的高标准。其中重点在于塑造、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制度环境,特别是要保证不同市场主体实现公平竞争(或竞争中性)。同时,协议中还贯彻了“负面清单”等方法原则,并依此规范政府的角色与行为,体现出“自由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等价值理念:一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法制,政府并非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更不能随意干涉投资者活动、侵犯其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应在环保、卫生、安全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TPP谈判的落幕,将对正在进行中的TTIP和TISA等谈判带来示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多哈回合”谈判搁浅、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与投资逐渐复苏等背景下,TPP等新型多边经贸安排开启了新一轮区域产业价值链重塑的高潮。显然,一系列互惠且具有排他性的条款将降低参加国之间的投资、贸易成本,从而削弱了非参加国的比较优势,进而出现贸易与投资转移现象。此外,从理论上讲,由于规模报酬递增、路径依赖等因素,类似转移一旦开始又可能自我强化,难以逆转。可以说,这将是TPP对中国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压力。如上文指出,TPP协议的主旨绝不仅限于消除国际经贸壁垒,更在于为全球经济定立新规则。对于刚刚步入“中等收入”阶段的中国而言,由于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全面参与全球化――特别是国际投资的历史不长,所以在短期甚至在未来五至十年内,同TPP所设立的“高标准”将有较大差距。有鉴于此,能否及时适应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以及提升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将成为对中国更为深层次的挑战。

然而也应看到,对于TPP等新规则与新架构,中国既要高度重视、审慎应对,更应抱持积极、开放的心态,避免“阴谋论”和“零和博弈”等思维定势。中国应从全球化、新产业革命、国际分工体系变迁以及世界政治、经济秩序重塑等时代背景出发,全面客观地认识自身与世界,理清机遇与挑战,做到“进退有据”。其中,以下四点尤其重要。

首先,TPP等多边协议订立的高标准,同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产业结构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等长期发展目标有一致的地方,也同全球化深入推进――远不仅限于消除传统的贸易与投资壁垒――的世界发展大势相契合。所以,尽管TPP、TTIP等可能会在中、短期内对中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重点并非旨在“遏制”中国。实际上,TPP等新规则完全可以转化为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外部之手”,无论中国是否准备加入TPP框架,这一点都适用。例如,TPP中关于国有企业的条款,核心在于保持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中性”,并实现政企分开和区分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商业职能,这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相应的政府职能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高度吻合。

其次,国际投资与商贸等活动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始终在于参与各方的比较优势与产业竞争力。特定协议与制度性安排对于促进区域经贸整合往往仅能起到有限的、辅的作用。加之TPP同此前参与国间的若干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多重合之处,这使得新协议对国际投资、贸易的“成本效应”、“价格效应”较为有限。因此,面对国际产业分工体系重构以及贸易投资格局的改变,中国的战略重点与政策着力点仍旧在于“内功”――特别是通过结构改革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转向以创新驱动的增长路径。

再次,TPP、TTIP等框架同中国近年来建构的若干国际投资与自由贸易安排虽有一定冲突与重叠,但其设立的国际经贸投资高标准,也为中国提供了参照与借鉴。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以及新一资安排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方面中国可以积极学习、吸纳其中的有利因素,并将之转化为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层面转型升级的外部动力。另一方面,中国可以在借鉴TPP标准与经验的同时,通过“亚投行”、“一带一路”、“人民币国际化”等战略举措,推动建立反映自身价值原则与利益诉求的国际(区域)投资机制,这包括尊重他国政治制度、不干涉内政、强调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重视宏观监管等。

最后,TPP、TTIP等协议内容在有关国家内部还充满争议。如在美国,TPP协议完成时正值大选时期。民主、共和两党都有重量级人物反对或担忧有关协议内容。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尽管一般认为协议对美国整体有利,但也极可能在内部造成“成功者”与“失败者”,特别是中低端产业的劳工阶层利益可能因之受损。而除美国外,类似问题也在其它国家内部引发担忧与争论。所以不难想象,相关协议安排还存在一定变数(如还需各自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实际执行也可能“走样”。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不仅是观察TPP如何影响未来世界投资格局的关键点,也对判断新一代国际投资机制的发展走势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