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医生个人支医工作计划

医生个人支医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14 09:04:27

医生个人支医工作计划

第1篇

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2篇

关键词:医院 计划生育 管理

0 引言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观念认识也在不断的改变,再加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使得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提出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此促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

1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现状

1.1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难以落实到实处,宣传工作开展不理想。医院的工作人员平时工作时间非常繁忙,医院很难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与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为此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得不对医院工作人员进行分层次的教育宣传工作,这样的宣传教育方式不仅会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也达不到集中学习、宣传的效果;同时现代人们的思想变化非常快,尤其是年轻医护人员,他们的个性思想更加突出,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愿意接受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者的管理,也不愿意参加医院举办的各种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1.2 难以掌握医院工作人员的婚姻信息,导致计划生育信息滞后。目前我国民政部门与相关计划生育单位管理部门并没有实现婚姻信息的共享,结果导致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员工的婚姻情况,进而不能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果导致一些员工利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其婚姻情况的不了解进行违规生育。

1.3 医院流动人员的不断增加,导致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医院环境的不断改善,医院的发展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对此医院的工作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但是由于受到行政编制的限制,医院的很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单位编制,这样就会增加医院流动人口的数量,由于这部分人编制不属于医院,他们的个人档案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也就很难掌握,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医院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计划生育管理。

1.4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观念意识落后。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的新形势,对于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政策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传统的强制观念,认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政策,对于违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制裁,结果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就会采取制裁手段,违背了法律的权威性。

2 提高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2.1 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需要取得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如果没有医院主要领导的支持,那么就不能对医院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因此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要及时与医院领导就医院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与沟通,以此取得医院领导的支持;提高医院领导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认识,让医院领导意识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医院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做好医院主要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如果医院领导的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就不能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约束力,对以后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被动的影响。

2.2 加强医院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目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是推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要加强计生队伍的建设力度,打造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管理水平的计生人员队伍,一是医院要为计生管理人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要鼓励计生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通过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计生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转变计生人员的思想意识,要将服务意识贯穿到计生管理工作中,让计生管理人员主动、积极地向管理对象提供各种计生服务,以此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的计生管理意识;四是拓展计生人员的理论知识,计生人员在掌握基本的计生知识的同时,还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管理知识以及经济知识等,以便在实际工作中为医院员工提供更加便捷的计生服务。

2.3 转变医院计生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医院计生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医院员工的利益作为计生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实现员工利益与计生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首先改变传统的强制计生管理模式,将民主意识引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形成医院计生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开展计生管理工作会议;其次将服务意识融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医院计生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员工的个人信息,根据员工的信息建立计生管理数据库,以便及时跟踪员工的个人生育情况,同时医院也要定期为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检查、生育健康讲座以及发放计生用品等。

3 结束语

在当前的国家政策之下,虽然计划生育的政策出现了一些改动,但依旧是医院计生管理要务之一。医院计生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结合工作开展的现状和不足,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为医院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小萍.浅谈如何加强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4(3).

[2]张家为.谈如何做好企业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J].人口和计划生育,2011(5).

第3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借鉴;泰国

1泰国概况

泰国是一个东南亚国家,首都曼谷,总面积约为51.3万km2,2015年泰国人口总数约为6796万。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泰国是一个中高等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为5620美元。从卫生服务需求的角度来看,2015年泰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为女性78岁而男性为72岁,2013年15岁至60岁男女死亡率(每1000人)分别为177和90,2014年人均卫生支出为950美元(PPP国际美元),且卫生总花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从卫生服务供给的角度来看,2009年每万人口病床数为2.2张,每千人口医生数为0.37人,每千人口牙医数为0.16人,每千人口药剂师数为0.38人,每千人口护士数为1.90人。由表1可以看到,中国和泰国在卫生服务供需方面的差异。

2泰国医疗保险制度

2.1泰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泰国由1975年实施第一个医疗保险计划到2001年的30泰铢计划诞生,泰国为实现全民医疗保险覆盖花费了整整26年的时间。穷人免费医疗照护计划(FreeMedicalCareforThePoor)是泰国实施的第一个医疗补贴计划且于1975年开始实施,它最初的目标人群是穷人,在之后的1992年和1994年它分别被扩展至老人和12岁以下的儿童。公务员医疗保险计划(CivilServantMedicalBenefitScheme)开始于1980年,它是一项对政府公务人员及其家属(伴侣、父母以及至多3个20岁以下孩子)和政府退休人员的附加福利计划。1983年政府建立了自愿健康卡计划(VoluntaryHealthCardScheme)作为一个妇女儿童基金,之后发展成为一个政府补贴的医疗保险计划,其覆盖目标是近贫困人群以及非正式部门(informalemploymentsector)无法参加其它类型保险的非贫困人群,每个家庭每年购买500泰铢的健康卡,而政府为每个购买健康卡的家庭补贴500泰铢。对于正式私营部门(formalprivateemploy⁃mentsector)的雇员,1990年政府引入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计划(SocialSecurityScheme)。2001年泰国启动了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30泰铢计划(UniversalCoverageSchemeor30BahtScheme),从而实现了整个泰国的全民医疗保险覆盖。

2.2泰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目前,泰国医疗保险制度由公务员保险计划、社会保险计划和全民覆盖计划组成。2.2.1公务员保险计划。公务员保险计划是泰国最早的医疗保障制度,它创立于1978年,他的前身最早可以追溯到拉玛五世国王期间。该保险计划向泰国的公务员、国营企业员工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2014年该保险计划大约覆盖了泰国483万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39%。公务员保险计划现在由泰国财政部负责管理,其通过一般税收的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公务员保险计划提供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住院服务、门诊服务、急诊服务、口腔服务、药物和特殊病房等。这些服务由公立医院提供,私立医院只向参保者提供急诊服务。泰国财政部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如门诊服务采用按项目付费(FeeforService),住院服务采用诊断相关组付费(DRG),参保者就诊时无需交纳任何费用。2.2.2社会保险计划。1990年9月泰国社会保障法案通过国会批准,社会保险计划开始正式实施,它由泰国劳动部下属的社会保障办公室(SocialSecurityOffice)负责管理。该保险计划向私营企业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截止到2014年,大约覆盖了1107万人(约占总人口16.90%)。它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三方各支付雇员工资的1.5%。社会保险计划向参保人提供7种保障:子女津贴、养老金、失业津贴、医疗服务补偿、孕妇补贴、残疾补贴和死亡补偿。就医疗服务补偿而言,社会保险计划提供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它包含住院服务、门诊服务、急诊服务、口腔服务、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内的药物)、健康教育项目和健康促进项目等。这些服务由与社会保障办公室签约的152家公立医院、90家私立医院和大量的初级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给参保者,社会保障办公室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如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采用按人头付费(capita⁃tion),慢性病治疗采用风险矫正人头付费(riskadjust⁃edcapitation)。参保者每次就诊时无需交纳任何费用。2.2.3全民覆盖计划。在政治承诺、公民社会发展和技术可行三个因素的推动下,全民覆盖计划于2001年得以实施,其目标是使全体泰国公民根据自身的需要享受优质的卫生服务,而不考虑他们的社会经济状态。2014年全民覆盖计划覆盖了泰国4831万人口,约占泰国总人口的73.80%。凡是泰国公民,其没有参加公务员保险计划和社会保险计划者均可以注册参加全民覆盖计划。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NationalHealthSe⁃curityOffice,NHSO)负责管理全民覆盖计划,该保险计划的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和患者每次就诊所支付的30泰铢(约合人民币6元),2014年全民覆盖计划的人均筹资标准为2895.09泰铢(约合人民币580元)。全民覆盖计划提供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它包含住院服务、门诊服务、急诊服务、慢性病管理、口腔服务、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内的药物)、健康教育项目和健康促进项目等。这些服务由与NHSO签约的大量的公立医院和少量的私立医院提供给参保者,NHSO将签约医院分为三类:初级保健机构、主要承包医院和转诊医院,而NHSO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支付费用,如门诊医疗服务采用按人头付费,住院医疗服务采用诊断相关组付费(diagno⁃sisrelatedgroup,DRG)和总额预付(globalbudget)。参保者就诊只需支付30泰铢就可以免费享受以上服务。

3泰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泰国特殊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卫生系统背景,期待完全复制泰国实现全民医疗保险覆盖的措施对于中国来说并不现实,但是泰国医疗保险的一些经验仍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1卫生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相分离

2017年,我国将完成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便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究竟该由谁负责管理,是卫生部门还是人社部门。泰国的全民覆盖计划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成立独立的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和国家卫生保障委员会(由各个利益相关者组成),由其扮演卫生服务的购买者角色,与卫生服务提供机构进行谈判并签约。首先,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下属的卫生筹资委员会与泰国财政部的预算局开展谈判,就下一年度的全民覆盖计划的预算达成一致,并上交内阁批准。紧接着,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通过在全国设立的13个区域办公室将资金投入到全国76个府(相当于我国的省)。最后,将资金以多种支付方式支付给已经签约的卫生服务提供者。这种方式促使各个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竞争,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3.2改变单一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

目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付方式是以按项目付费为主,有些地区开展了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和诊断相关组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改革。众所周知,按项目付费在成本控制方面的效果很差,随着卫生费用的不断上涨,财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泰国的全民覆盖计划采用的按人头付费、诊断相关组付费和总额预付的多种支付方式,其2010年的人均医疗费用仅为2370泰铢(约合人民币480元)。但是泰国的公务员保险计划采用的是按项目付费和诊断相关组付费的支付方式,其2010年的人均医疗费用达到11000泰铢(约合人民币2200元),是全民覆盖计划的4倍多,这导致目前公务员保险计划难以维持。

3.3建立“守门人”制度

目前,我国居民看病就医主要集中到大医院,导致了就医环境差、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匀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所以我国急需一项“守门人”制度,引导患者有序就医。泰国全民覆盖计划从建立之初便建立了“守门人”制度,名为初级卫生服务承包机构(ContractingUnitsforPrimaryCare)机制。目前,泰国共有800个与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签约的初级卫生服务承包机构,它由区医院和该区范围内的初级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其受委托向注册的本区域的居民(每区域约50000人)提供全面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转诊服务,其资金直接来源于国家卫生保障办公室。该项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小病患者向大医院外流,有效地控制了卫生费用增长,保障了保险基金的安全。

3.4鼓励独立研究机构为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第4篇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和县(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监督与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或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职工产假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第二十条除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申请后,对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兼)职生育保险管理人员应按照生育保险登记卡对本人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收治其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范围:

(一)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项目》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五)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00元;

(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七)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八)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九)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按我市上年度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职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职工应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和基本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拔付。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生育保险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第十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十一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在年底上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生育保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检查费、接生费(难产接生手术费)、产期住院费和药费(难产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面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术手术费用;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上节育环费用、取节育环费用;

(三)输卵管复通术手术费用;

(四)中止妊娠术人流费,引产手术费用;

(五)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因生育出现常见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参保职工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住院时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费用进行审核登帐,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中心报账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因急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三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后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持出院证、住院发票、病历首页、费用清单至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中心报账,报付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卡银行账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关键词】医院 财务管理 效益

我国医院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事业,既有事业单位成份,又有企业单位所包容的内涵,具有双重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医院的改革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是保证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它最能体现现代医院管理精准、实效的要求,医院运作过程中所有环节的人、财、物变化都可以通过财务绩效体现出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整个社会都在强调,提倡高科技和先进管理方法,其实所谓的高科技和所谓的先进管理方法,概括起来就是把工作做精、做细,社会分工越细,专业性越好,当然技术就越先进。财务管理工作也是同样道理,把财务工作做精做细,相信对提高医院经营绩效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财务管理实践工作的不断运用和检验,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1.医院要成本核算

医院开展成本核算是为了进行成本控制,其最终目的是要控制成本,节约开支、减少浪费、降低费用,从而增加结余提高医院的经营绩效。开展成本核算最关键、最大的难点就是要树立全体员工的成本意识和成本观念。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制定定额成本、实行成本费用包干制,对节约有奖超支罚款等措施,最终使医院整体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绩效。

2.医院要集团化经营

医院集团化经营能使医院在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上处于优势,因为集团化经营使医院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地占领医疗市场,规模经营、规模效应能够使医疗经营成本降到最低、效益最大。医院并构或重组势必形成医院集团,医院集团化经营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仅指医院的集团化经营,形成集团的各医院按专科优势分类,这样可以使医院更加专业化,使医术更加先进,这样将吸引更多病人前来就医,医院整体效益将大大提高。

3.医院项目投资财务可行性

医院项目投资大小不等,但无论大小都要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这样可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败,减少投资损失。要保证分析评价的数据信息来源可靠、真实准确,这样才能保证分析评价的科学性、客观性,最后把分析评价的结果提交给医院有权决策者作为最后决策的依据,当然医院最后是否决定投资还要从医院的整体来考虑,如果该投资方案本身财务可行性分析不可行,但该投资方案的实施能够带动其他相关业务的增长,并使医院整体受益,这样一来,即使投资方案本身是亏损的,还是应该实施该投资方案,这样可以提高整个医院的经营绩效。

4.医院财务预测与计划

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根据有关数据资料和最新信息对收支情况进行预测,以便计划下一阶段的收支安排,尤其是弹性较大的开支,医院虽然有完整的预算计划,但医院预算通常是以年度为基础编制的,并且是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进行编制,离预算年度时间长、主观性较强,有一定的缺点。如果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和财务预测与计划相结合,并且根据最新数据资料与信息,估计可能的业务收支结余情况及重大资产构建业务,对原先制定的预算计划进行修改、修订,以便合理计划下一阶段将要发生的费用支出,控制不合理的开支范围,这样就可以预防收支严重不平衡,防止出现巨额亏损,从而提高医院的经营绩效。

二、建立和完善医院财务自我扩张和自我约束机制

盈利性医院和非盈利性医院都是以持续经营、扩大规模、加快发展为基本目标。财务的自我扩张要与财务的自我约束相结合,必须建立医院财务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建立和完善与医院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医院长期发展规划相统一的财务运行机制。其次,实现医院日常的资金调度与控制,保证医院资金调度灵活,供应及时、流向合理,保证资金营运在财务计划和预算范围之内,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再次,应遵循医院的总体发展目标,医院的重大经营决策的变更,都应保持医院的滚动财务计划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国家鼓励医院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来争取信贷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是医院筹措资金的另一途径,融资租赁主要用于设备融资,医院经过预测病人来源、资金回报等有关指标,经论证属可行性项目时,由设备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设备租给医院使用,这种方式为医院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更大的弹性空间,并可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提出几点建议

1.借鉴科学的财物管理方法进行投资管理,提高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医院要搞好日常性的、例行性的营运资金管理,特别要重视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的管理.要定期召开会议商讨预算与实际发生额差异之所在,避免现金使用空缺或大量闲置这种现象的发生。医院项目投资前要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建立投资分析、论证、报批制度,避免投资的盲目性,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科学的编制计划年度的财务预算,真正发挥预算的计划和控制作用

对于预算的编制方法建议采用零基预算法替代以往的基期法。它是对任何一项预算都以收支为零为始点,分析预算期内实际的需要和效益,而后确定其发生额的一种预算。每月财务部门要将预算与实际进行对比,考察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对实际工作及时进行改进,在期末要进行财务分析,使决策者能够了解医院过去的经营业绩,衡量现在的经营状况,并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3.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改进财务管理手段

财务管理是医院现在和未来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各级医院的院长或负责人应该越来越重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改变以往“重医疗,轻财务”的管理观念,让他们冲破单纯的“记账、报账”工作的局限,参与到医院管理的领域中来,使其能真正发挥决策和管理的作用,从而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财务管理与核算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加强理论、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等知识的学习,灵活掌握和运用现代财务管理理论。

以上针对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分析可以作为医院领导层的决策依据。为医院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具体的、定量的数据与信息,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时性,减少经营成本,从而为医院的增收节支,为医院提高经营绩效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升.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重建的探索[j].财会研究,1998,(12).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是实现医院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为实现医院的战略目标,要把握好七大节点,分别是:临床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改进、临床资源利用和计划、成本管理、信息化整合与支持、教育与科研、创新和人才管理。其中,人才管理是其它的六个方面的核心,是实现医院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适应医改需要,做为战略资源的第一资源先走一步,这也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要早起步、高站位。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具体要做好人力资源的规划和招聘,制定出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面提升,这样,医院的战略目标就有了重要保障。

二、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一)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上有些还是沿用传统的人员管理模式,比较单一,这必然会掣肘医改的步伐。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导致很多管理内容定位不清,机构的权责划分不明,具体表在:组强管控不到位,使管控职能缺失,有些管理存在空白,缺乏人才,严重时会出现人才断档现象;薪酬水平缺乏竞争力,吸引或留住人才,特别是分配制度沿用过去的方法,没有考虑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绩效考核指标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导致考核的调节、引导作用减弱等等问题。

(二)绩效管理作用不明显

目前有些医院还存在绩效管理走过场现象,没有真正达到绩效的目的。在调查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方面,绩效考核指标覆盖范围有限,对员工行为引导和规范作用不足。具体就是体系缺乏对患者满意度、医院运营、医院长期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对员工行为导向有偏颇。另一方面,考核机制过于简单,难以有效起到惩罚或激励作用,具体表现为考核机制采用简单的线性计量,对考核目标控制不理想。第三则是信息系统支撑不足,使绩效考核工作效率和效果有待提升,有些绩效考核工作依赖手工作业,没有系统对收据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支持。

(三)人才发展保障不足

人才要发展,不仅需要一个医院有良好的文化建设,更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做保障。其中包括接受各种学习、培训的保障、工资待遇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特别是目前医院的福利待遇还有待提高,对医务人员职业的潜在风险保障有些不足,最近出现的医务人员受攻击事件,也暴露了一些我们管理中的缺陷。另外,由于当前医务人员紧缺,导致有些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减少,也为医院能否按计划对人才梯队进行培养和建设提出了挑战。

三、优化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的建议

随着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新医改方案已逐步落实,医药分家、人才流动等原因将导致医疗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把卫生人力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放在举足轻重的位置,充分体现了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的地位。可以通过建立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发挥绩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杠杆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健全的保障等等各方面措施来提升员工整体素质,确保医院战略目标实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挖掘员工潜力、体现人才价值最终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一)建立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支撑着医院整体的战略规划,它可以将规划逐层分解,形成可以落地的任务与管理体系。以“求实、求进、求稳”的方针,先易后难,注重实效,逐步实现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依据它对医院战略的重要程度,我们把它分为递进部分,分别是:招聘及返聘计划、优秀人才引入计划、招聘和培训体系、员工管理体系、工资与报酬体系、考核评价体系、核心团队培养和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这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由易到难,分为三大阶段。将招聘及返聘计划、优秀人才引入计划、招聘和培训体系归纳为第一阶段:能力提升阶段,主要目标是为医院提供、培养和储备人才,提高医院管理能力,满足医院运行的需要。将员工管理体系、工资与报酬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归纳为第二阶段:体系建设阶段,主要目标是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从考核、薪酬和人事管理方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最后将核心团队培养和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归纳为第三阶段:人力规划阶段,主要目标是制定全局性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和方案,支持医院战略实施。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发挥绩效的杠杆作用要优化医院人力资源,在掌控流程管理的同时用好绩效的杠杆能使工作管理事半功倍。绩效管理必须掌控好三个主要控制点:

1、是绩效考核指标的范围,要对员工行为引导和规范发挥作用;

2、是考核机制要起到惩罚或激励作用;

3、是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支撑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要确定好符合医院自身运营和发展战略的绩效指标库,通过筛选,使绩效指标以平衡计分卡法为主,同时结合目标管理、关键绩效指标法等考核指标设计考核方法,进一步搭建绩效管理的科学体系直至信息化支撑的实现,从而不断提高绩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它的杠杆调节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为建立健全的人才发展提供软硬件保障

伴随着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新医改方案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国家推行医生多点执业的放开及试点,医疗服务机构面临两方面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是医疗服务市场中的竞争日趋激烈;二是对医疗优势人才争夺的日趋激烈。这对中国医院的人事管理体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医院竞争特点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医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社会优秀医疗人才,增强医院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医院的竞争力、使医院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一方面,以良好的医院文化为员工营造一个团结友善、积极进取、崇尚正气、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在营造好医院人才发展的软环境的同时,保障硬件条件也是非常必要的,其中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第8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地、市)级统筹。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行省级管理。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滞纳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规定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9篇

[关键词]医院财务 资金管理 制度建设

资金是不停地运动着的。在医院的经济活动中同样存在着资金和资金的运动。为了正确地管理和使用医院的资金,我们必须先了解卫生事业单位的资金构成及资金运动,这样才能找到针对目前医院财务与资金管理的有效改善途径。

医院的资金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第一,国家拨入的流动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药品、卫生材料及医院其他材料的储备。

第二,国家投放的固定资金,用于医院对固定资产的需求。

第三,有医院本身形成的历年结余资金(对于有结余的医院来说)。这部分资金既可补充周转金的不足,又可用于发展事业。

第四,医院有相当数额的借入资金。其中以患者预交金为主,也有其他性质的往来存款。这笔资金也主要用于药品材料、卫生材料及其他材料储备的补充资金来源。

第五,医院自身的事业收入,它主要用于抵补医院业务费的开支及管理费开支中预算拨款的不足部分。

医院资金的运动也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是一个资金活动范围和场所不断变更的过程,一个价值不断转移的过程,一个价值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和资金的数额可发生增值与减值的过程。

医院在取得国家投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及预算拨款之后,通过采购供应这一程序,将一部分货币资金变换为材料储备资金和固定资金(设备、器械的购置)。而另一部分货币资金则直接用于对活劳动的支付和其他管理费用所必需的货币开支。这样,医院资金的运动过程就完成了第一个运动阶段,即医院事业活动的准备阶段。上述资金进入医疗过程并随着医疗过程的完结而实现向医院事业收入的转化。投入医疗过程中的药品形态的资金、卫生材料形态(以工资及其他货币支出形式所支付),也得到了收回。除了抵补不足外的医院事业收入便形成医院的超支。当然,其超支额不是挤占医院资金的减值。

医院在事业活动中资金增殖的结果,一是可为医院必要的物资储备提代充足条件,二是可为医院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资保证。而医院在事业活动中造成的资金减值,如长期得不到弥补就会影响卫生事业的发展,甚至使简单再医疗活动都无法维持。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当前医院财务与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弊病及其改善途径:

(一)制度建设问题

近年来卫生部门的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管理概念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人们逐渐认识到,医院的预算是一种“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全面控制的能力。卫生部门是预算经济,而不是一种部门经济。但是,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体制及核算制度的改革一直不被人们重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平均主义,预算与开支不同步,预算与开支不同步等。特别是平均主义的问题,在预算拨款的分配上,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例如:有某些省、市对正常维修费的拨款,不论医院建筑的新旧、好坏以及结构和技术状态上的差异一样每平方米补给四元四角。乍一看来,似乎公平。其实,这种公平只是貌似公允,而实际上是基础不均。一些结构性能好的、新建的医院就有很大的余头,甚至每平方米有五角钱的粉刷费就够了。可对于那些建筑陈旧、结构性能差、频修频补的老医院来说,就远远支付不了它的正常维修费开支了。这类医院不是挤占其他资金去搞维修,就得挺着干,倒了算。

因此,为使某些预算拨款能切合实际,既使做不到按建筑物的技术状态拨款,也应考虑将所属单位划分几大类分别对待。

(二)计划性问题

在现行医院的财务与资金管理中,人们虽承认计划管理的重要,但却不愿认真、仔细地去搞计划。多数同志只习惯于依照历史情况去搞大概估计,甚至照抄上年决算,匆匆报表了事。根本谈不上在制订计划时,对有关影响计划指标的因素去搞预测分析。这样往往会使计划失去它的预测作用,与实际差距过大。同时也失去了计划的意义和对管理行为的指导与制约。切实的计划来源于可靠的预测,可靠的预测来源于科学的分析。为此,要建立科学的财务分析体系。而财务分析是以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不同层次的需要,不同角度的需要,做出相应方面的分析。一般包括决算分析、阶段性分析和专项分析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医院的财务管理水平,才能使医院获得更好的发展。

不仅对事业收入的预测是如此,在拟定资金运用的计划上,也应当采取分析预测的方法。医院在预测期内所需各类物资材料是多少,也就是期间各种占用形态上的资金比例和数额是多少,需怎样安排投放期、投放数量、货币资金的周转速度、回笼幅度等均在预测分析之列。其中,有计划地投放采购药品所需要的货币资金是极有利于医疗的。因为,当我们控制药品储备时,药剂部门唯一获得药品采购资金的办法就是提高销售额,加快周转速度。而在合理用药的前提下(不开大处方),提高销售额和加快周转速度的唯一办法就是提高西药、中成药的投方率和中药饮片的成方率。为此,药剂部门就必须尽量扩大储备品种和适当降低储备量,而做到此则要勤于采购。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配合并保证了医疗。可见,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是广有效益的。

因此,计划管理确是改善医院财务管理的良好途径。

(三)关于核算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医院现行核算制度,由于受半预算半经营理办法的束缚,核算极为粗糙,管理也很落后,着重表现在费用核算不完全方面。

医院虽是社会福利企业,但又是有经营活动(如药品的经销)和生产活动(如药品、制剂生产)的部门。因此,既使还做不到成本核算,也应实行完全的盈亏核算。可目前医院连来业费用都没有核算完全。例如:医院没有建立折旧制度,所有固定资产的消耗不列支出。其结果是使结余不真实,药品经营和制剂生产的盈亏无法考核。同时,也使医院的固定资金不足值。医院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有的已使用时间很长,有的已接近报费,早已贬值,但还挂在账面上。这种核算制度,直接阻碍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使固定资产的包管理、包使用、包维修的制度也难以施行。

总之,医院核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在医院的财务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为此,要按“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且应在财务预算中实行维持性经费和发展性经费的分类。这样有利于医院核算制度的改革建设,从而促进医院良性健康地发展。

综上所述,医院经营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院的管理水平,而医院管理水平的高低,关键在于财务管理。而加强医院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计划管理与制度管理,实在是改善医院管理现状的有效措施。如能投之努力,将计划建设与制度建设搞好,是会收到良好效果的。

参考文献

[1]吴滨.当前医院财务管理的难点及对策[J].审计与理财,2005(11).

[2]毕春梅,张淑敏.医院财务管理浅析[J].经济管理论坛,2006(02).

第10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农村由集体经营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变,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的合作医疗也纷纷开始解体。2003年以前,我国农村有90%的人口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由于个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和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许多家庭支付不起高额医疗费用而放弃了必需的医疗服务。“小病扛,大病拖”成了农民无奈的选择,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增加,成为困扰农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争取在2010年覆盖全体农村居民。从2003年开始,我国展开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本文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进行介绍[1],以期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1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1.1 日本农村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凡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都要加入医疗保险体系,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由“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支柱构成。前者的主要对象是打工者,是指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的雇员及其家属。后者的服务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家属。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水平较高。日本医疗保险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以下特点: (1)法制健全。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在整个管理经营监督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的制约,法律制约的效应远大于权力制约效应,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由指挥中心、行政执行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协调机关等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 。审查机构是一种自下而上、具有反馈性质的审查机构,使运行过程的监督能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失误进入下一次循环。为了避免失控,审查官及审查委员会被赋予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审查委员会是由同属的被保险人代表及企业主代表、有经验有资历的委员组成(三方制),各自代表一方利益,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国民健康保险”与“雇员健康保险”之间相互独立,且具有排他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与“雇员健康保险”之间的保险收入构成是不同的,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政府对国民健康保险的投入比较大,占医疗保险费用总支出的32%~52%。

日本农业人员医疗保险的问题:“国民健康保险”由于加入者以非工资性居民为主,被保险者的收人低,老龄化率较高,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财政基础薄弱。20世纪80年代以后医疗费用居高不下,随着医疗费总额的上升,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保险费率不断提高,导致被保险者负担增加,医疗保险金的收交率逐年下降,2000年全国平均收交率为93.85% 。

1.2 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

韩国总人口4 820万(2005年),农村人口占8%(约386万),人均产值12 646美元(2004年)。韩国于1989年完成实现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全体居民的90%,其余10%的居民为生活贫困线以下者,由政府提供其他形式的医疗费用救济。1963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但由于当时国家经济状况较困难,只能实行自愿性保险,参保人数不多。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韩国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医疗保险于1981年首先在三个地区试点,次年又增加了三个试点地区,均是强制性的。1988年扩大到全体农业人员,1998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强制实施。韩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经费来自三个方面,即政府补贴、个人交纳保险和就医时个人自付一部分。具体办法是:居民按户每月向保险组织交纳保险金,保险金额由他们所属的不同等级而定,家庭和政府各负担50%,作为医疗保险基金,就医时的居民自付形式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门诊自付,即居民在诊所门诊自付医药费的30%,如到一般医院门诊部则自付50%,到综合性医院需自付55%;第二种形式是“起付款”,居民每看一次病必须自己支付4美元的挂号费;第三种是住院费用限制,即不管什么住院病人,一年内住院不得超过180天,超过部分必须自己负担医疗费用。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与城市一样,采用社会团体管理形式,称作保险社团,全国共有农村医疗保险社团156个,在行政管理和资金上都是独立的,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自主经营。韩国政府于1989年制定了初级医疗服务制度,规定居民就医时必须首先到初级医疗服务机构(如公共卫生中心或私人诊所),经初级医疗机构医生的介绍才能到医院就诊。

韩国农村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是按区具体实施的,由于区域划分较小,医疗费用的统筹范围有限,风险性较大。在医疗服务提供和利用方面,政府试图使更多的居民充分利用初级医疗机构(诊所),但是由于现有的初级医疗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等方面的差距较大,居民宁可多花钱去医院也不愿去诊所诊治,造成初级医疗机构的使用率不足[1]。

1.3 巴西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家庭健康计划”

巴西“家庭健康计划”的主要内容:该计划由联邦政府于1994年建立,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具体执行计划的是一个个家庭健康小组,小组至少由1名全科医生、1名护士、1名助理护士和4~ 6名社区健康组成。家庭健康小组一般要为600~1 000个家庭服务,目前在巴西有10 025个这样的小组在工作。截至2002年底,该项计划已覆盖巴西50%以上的农村人口。“家庭健康计划” 所需资金来自联邦和各州的专项资金支持。1999年,除社区健康外,每个小组可获得联邦政府28 000雷亚尔(巴西货币单位,1雷亚尔约为2. 7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1999年后,包括健康在内的整个小组平均每年可得到54 000雷亚尔。对新成立的家庭健康小组,政府给予1 000雷亚尔的启动资金。小组中的医生及护士的工资均是城市公立医院同类人员工资的2倍左右。“家庭健康计划”实施后,巴西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可及性明显很高,几乎达到90%以上。

巴西农村医疗保健计划的特点:政府重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农村医疗保健计划。巴西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医疗保障问题,除实行全民统一的医疗健康制度外,还针对农村专门设立“家庭健康计划”,并由联邦和州政府统一实施与监管,保证了该计划的平稳推进;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医疗服务者的激励。巴西联邦为确保上述计划的顺利实施,设立专项经费对其进行支持。在为从事农村卫生保健服务者提供启动资金及生活补助的同时,还按服务量进行奖励。联邦政府确保农村医务工作者可获得不低于城市同类人员2倍的工资,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他们在农村开展医疗服务的积极性[2]。

2 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启示

上述各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各有特点,有的遇到和我国相似的问题,但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

2.1 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解决认识上的不足,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2.2 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应采取强制式的医疗保险措施,经费主要靠自筹。从国外情况看,在有一定经济保障人群中均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应该从区域和国家整体居民的利益出发,政府职责也是个人的义务。在贫困地区可实行以政府补助为主。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农村可实行政府补助和受益者负担的双重筹资医疗保险形式,提倡农民积极参加,使之有实惠可见。这样既可以合理筹划国家有限的财政支出,又可以做到对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的公平兼顾。

2.3 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文所述的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2.4 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

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际情况来看,各国政府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这方面巴西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 赵晓强,张雪梅.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概况[J].甘肃农业,2006,(5):236-237.

第11篇

[关键词]医院 预算管理体系 构建

一、公立医院预算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预算管理以财务预算为主,缺乏系统性的预算管理体系

医院的资金运动来源于医院的经营活动,医院的财务预算与医院的业务活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在目前的医院预算实践中,由于缺乏系统性的预算管理体系,医院的财务预算往往与医院的业务活动有一定的脱节,普遍存在为预算而预算,预算与实际执行分离的情况。

2、预算管理以短期预算为主,缺乏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由于医疗资源的相对不足,公立医院往往是人满为患,为了解决短期存在的业务瓶颈,医院的经营管理层的短期目标行为比较明显,这也是目前各个医院普遍存在的投资冲动、建设冲动的重要动因。

3、预算目标与资源分配没有有效挂钩,医院预算的全员参与度不高

目前医院的预算管理以财务及相关职能科室为主,而真正从事生产一线的科室则参与度不高;预算编制的目标与资源分配没有有效的挂钩,造成一线生产科室在确定年度业务指标时,不愿接受有效的增长,而在争取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方面更为积极。

4、重预算编制,轻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

目前公立医院的年度预算需要经过职代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人大的审核、审批,因此医院的财务预算在编制环节普遍比较重视,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和预算执行的结果上则存在关注不够的情况,预算执行的结果普遍没有+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

二、构建医院预算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1、真正重视预算管理工作,并自觉将预算管理工作作为引领医院经营活动的主要机制

预算对―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来讲,就是对单位一定时期经营活动前瞻性的―个判断。一个单位预算管理执行的效果如何,除了组织机制的保障之外,与医院经营管理者对预算管理的认知有直接的关系;一个单位预算管理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个单位经营管理的效果。作为医院的经营管理者,应该从“要我做预算”向“我要做预算、我要执行预算”方向转变,即要从政府要求医院做预算、政府要求医院执行预算转变到医院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出发要做预算、医院自身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医院自身要求分析预算、评估预算执行的效果。

2、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

组织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医院预算管理工作的制度性的保障,预算管理工作要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组织保障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

(1)建立、完善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医院的预算管理应改变目前的普遍存在的财务搭台、财务唱戏的局面。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职能科室负责人、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个管理型的机构。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医院年度、短期经营目标的制定或确定;医院年度、短期经营目标的调整;医院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医院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等。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

(2)按照业务性质、科室分工等方式确定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是医院预算编制、执行、考核的最基础的计量单位,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根据医院的业务性质、业务流程确定为科室、班组、业务线等组成,在收入或成本比较明确的业务活动,预算管理核算单元也可以是一个病种。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负责本预算单元各项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等工作。其既是医院预算执行的主体,又是医院进行预算评估、考核的主要对象。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应覆盖医院预算管理的全部内容。

3、建立、完善医院预算管理的业务流程,确立责权利相对比较明确的资源分配及绩效考核机制

(1)确立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不仅对医院的长期投资计划有直接的关联,同时对医院短期预算的制定也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后,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投入到有发展前景、符合医院发展方向的学科建设中,有利于避免医院的短期投入冲动。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后,也有利于医院的短期预算能够有预见性地寻求业务收入的增长点。

(2)确立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是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细化体现,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有利于医院年度收支预算、投资预算的制定,医院年度预算的制定是医院年度工作计划的资金、资源的重要保障。

(3)确立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医院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医院预算管理机制的形成。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相结合应重点关注医院现有工作人员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增量人力资源的投入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场地资源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现有设备资源的重组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增量设备资源的投入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医院绩效考核和分配与年度工作计划的关系等。资源分配与医院预算相结合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医院合理调配资源、合理投入资源,也有利于业务部门积极参与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机制的形成。

(4)确立医院预算民主化决策机制。医院经营管理层依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由此形成的年度预算应充分与医院预算管理核算单元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形成一个一致性的工作目标。医院年度预算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宣读、解释、讨论、审议并作出决议,形成一个具有广泛共识和约束力的预算工作目标。医院预算民主化决策机制的形成,有利于医院预算制定的科学化、预算管理的规范化、有利于全员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

(5)医院年度预算的再分解工作。经过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应以预算管理核算单元为对象进行再分解,院长与科室负责人签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应明确科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指标、工作绩效和工作质量等要求,《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应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科室或预算管理核算单元应在所属的范围内将相关指标再分配到具体的班、组和相关人员。

(6)预算执行的定期分析、总结。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具体的办事机构应按月或季度对医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医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一步的预算管理重点;医院预算执行进度应定期在院周会或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和点评。

(7)医院的综合目标考核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挂钩。医院的综合目标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如数量、质量)、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如成本控制、经营收入等)、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等。医院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医院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8)医院、科室、预算核算管理单元的年终总结应包括年度预算执行的情况。

4、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工作指标

预算管理指标是制定医院预算、评估医院预算执行效果和绩效的重要指标,一个比较完善的医院预算管理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指标。如传统意义上的门急诊诊疗人次、出院人次、病床周转率、占用床日等,业务指标体系对编制医院收入预算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收入预算指标。如每门诊诊疗人次费用、每门诊人次医疗费用、每门诊人次药品费用、每出院人次费用、每出院人次医疗费用、每出院人次药品费用、药品比例、每床日费用、每床日医疗费用、每床日药品费用、门诊每处方费用等。

(3)支出预算指标。如每百元业务收入支出、直接成本率、管理费用率、单病种成本等。

(4)资产运行指标。如每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5)薪酬指标体系。医疗行业是个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一个良好的预算薪酬指标体系不仅对促进、保护员工的劳动积卡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也是保持一个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一个良好的预算薪酬指标体系不仅包括人力资源成本总量的预算、评估,如人员费用的总额预算、人均年度薪酬预算、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比例的预算等,还应包括形成与医院业务量变动直接关联的薪酬增长预算、医护及医护各个层级的薪酬规划等。

5、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资源利用率。医院资源利用率主要包括两类资源利用率。一是医疗资源利用率,根据医院(或科室)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人力资源配备、病床、诊室等硬件条件,计算出医院(科室)可以承担的诊疗人次,将实际的诊疗人次与可承担的诊疗人次比较,得出医疗资源利用率。二是大型设备使用率,即医院的核磁、CT等大型医疗设备按每月的理论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的比较。

(2)预算完成率。如工作量的预算完成率、单位成本预算的完成率、预算收入完成率、预算支出完成率等。

第12篇

关键词:医院会计;收支配比;发展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开始对一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保护我国的经济主体的利益。在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2011年开始实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重新确认了医院会计收支配比问题,加快转变医院经济管理的模式,满足医院的发展要求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虽然颁布了新的法令,但在医院会计收支配比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

一、建立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数据库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在国家对医院实行改革,现在的医院要担起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风险,因此必须核算好医院的收支状况,才能更好地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医院也在逐步建立专业门诊,扩大医院的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挑战。由于部门建设的需要,资金运转效率加快,同时对药品的采购却采用的是月底结算,经常出现虚假支出的现象,增加了医院的运营成本。而医院的主要收入是来源于门诊处和住院处两部门,这两个部门的主要收入是按日结算,月末是进行汇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医院开支和收入,造成医院收支配比不当,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经营。

面对医院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速度,我们必须重视医院的日常开支状况,做好医院的日常核算业务。随着医院多项业务的开展,越来越多的数据需要得到及时的采集和处理,因此面对医院形式的变化,必须以先进的科技手段作为支撑,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对每一项的开支及时输入数据库,节省不必要的资源材料的浪费。同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医院每日的收入业务进行核算,系统的对医院的收支状况进行专业的财务分析,为医院的未来发展规划,做好财务支持。

二、统一会计核算方法

随着现代人对健康的日益重视,医院的日常开支也越来越频繁。每月对药品、器材的采购数量和价格不统一,造成了医院的运营成本不统一,同时随着新业务的开展,又会增加医院新的开支。而医院的每个科室由于具体职能的不同,对药品的数量和品种就会有所差别,有些科室在领取医用耗材数量时比较随意,并不是按照当月所需要的实际用量,在造成医药耗材的浪费的同时,也对医院的财务状况增加了经营风险,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效益。

因此要统一核算方法,加强对医院日常收支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对医药进行分开核算,这样可以首先明确医院每日的具体开支和收入水平,同时将药品收入和医疗收入,进行分开核算,了解医院每日的具体收入情况,同时可以具体明确每一个科室对医药耗材的具体使用量和需求量,避免医药耗材的浪费。其次,对每月的支出要做认真的汇总,统一核算方法,把每日医院的开支情况输入电脑。现在国家为了避免医院对医药费用的盲目疯长,实行对药品超收的部分要求上交政策,因此,作为医院药品收入的会计人员必须建立标准统一的收入核算标准,核算医院的收入状况,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促进医院健康和谐的发展。

三、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医院想在竞争中突出自己的优势,就必须扩大自己的规模,聘请一流的具有国际水平的医务人民,提高自己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而现在医院用来扩充规模的资金大多是吸收社会资金的力量,而医院的会计往往把这一部分资金划为医院的管理费用。同时,现在医院的各部门之间也实行量化考核,由于某些科室之间存在中业务交叉和技术合作,就造成了医药耗材分摊不均,交差科室之间的收入统计混乱,不利于医院的优化调整。

因此上述种种问题,就需要医院会计学会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会计报表体系。首先,要对医院的各项费用合理划分科目,比如上面提到的社会资金可以划为财务费用,及时对医院的净资产、资产、收入、支出和负债情况提供财务说明,正确反映医院的运行状况。其次,要对有交叉业务的科室中的混合业务中的成本和收入进行细化,统一核算方法,正确计算各医院科室的收入支出配比,促进医院各科室之间的竞争和合作。

四、细化医院会计的具体职能

其实出现上述现象的总原因还是医院内部在财务管理方面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脚步,会计的具体职能停留在传统管理模式中,对会计的具体职能划分不够明确。而且在许多医院中医院的理财部门和会计部门仍然没有分立,既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又不能很好的反映医院的运营和负债情况,阻碍了我国医院的发展速度和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

因此,立足于医院的正常化管理,必须对会计室进行职能划分,例如可以把会计部分为财务会计,负责医院日常的收入和支出;管理会计,根据财务会计的统计数据,对医院的财务信息做出判断和分析,向医院的管理者提供投资风险运算;税务会计,整合医院的收入状况,按照国家的税法要求及时纳税。这样细分会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使会计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对医院支出、收入、成本、投资和纳税的财务报表,做好医院的财务工作,对医院的决策者提供有力的信息,提高医院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各医院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医院的会计工作将会决定着医院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只有合理划分医院会计部门的各项具体职能,才能真正的平衡医院的收支配比,对医院的运营成本进行合理估算,从而推动医院的扩大再生产,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