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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论文

时间:2022-07-16 1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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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耕地多功能性,价值测算,补偿

引 言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尽管我国政府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耕地资源还是存在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趋势,近年来耕地资源向非农用途转变的速度明显加快[2]。为了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国外的粮食依赖,政府和学术界都已认识到必须保护耕地这一重要的战略资源。但是,传统经济学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停留在狭义的经济价值上,忽视了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非市场价值,从而缺少对耕地资源应有的保护和投入。要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问题,实现耕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必须全面地认识耕地资源的价值,特别是其非市场化的多功能价值。

贵州省是我国喀斯特地貌强烈发育区,山地多、平地少,土层浅薄,土壤贫瘠,土地垦殖率低项目管理论文,水土流失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2%、60年代的19.9%、70年代的28.4%上升到目前的43.5%,石漠化面积已达2.25万km2,占全省总面积的12.8%,目前石漠化每年仍以508.2km2的速率递增;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使耕作层变薄,甚至基岩裸露(石漠化)、完全丧失农用价值[8],耕地保护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1.耕地的多功能性

1.1耕地多功能性的概念

耕地多功能性是从农业多功能性演化而来的,是指耕地除具有经济生产的基础功能外,还具有社会保障、生态服务、文化传承等多种延伸功能。近年来,由于人们对耕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认识不足,耕地资源过多向非农用途转变,从而导致耕地资源农业利用的比较收益低下,耕地资源得不到足够的保护。

1.2耕地多功能性的基本内容

(1)经济生产功能怎么写论文。进行适当的生产活动,保障农产品的供给,特别是粮食的供给,是耕地资源的最主要的功能。耕地资源与人类劳动相结合,产出了人类生存和生产所必需的食物和原料,这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林、牧、渔服务业作为基础产业,不仅为我国人民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须的粮食供给,还为二三产业提供原材料,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劳动力,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基础支撑作用,突显了耕地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2)社会保障功能。耕地是农业发展的载体,农业作为一个产业能吸纳我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缓和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比较差,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还需要农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以减轻社会就业的压力。耕地这个载体为他们提供了退路和生存保障,成为农村劳动力的“蓄水池”。耕地还是农民养老的保证,是人民生活与社会安定的基本保障。

(3)生态服务功能。耕地及其中的生物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生态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耕地对生态环境的支撑和改善的作用上。包括生物多样性的产生与维持、气候调节、营养物质贮存与循环、土壤肥力的更新与维持、环境净化与有害有毒物质的降解、植物花粉的传播与种子的扩散、有害生物的控制、减轻自然灾害等许多方面。耕地的生态功能,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保持生物多样性、防治自然灾害、二三产业的正常运行和分解消化其排放物产生的外部负效用等,均具有积极的、重大的作用。

(4)文化传承功能。土地本身构成的自然和人文综合景观能带给人们的休闲、审美和教育的功能项目管理论文,以及维护原有乡村生活形态、保留农村文化多样性遗产、承传传统历史文化的功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古书、古典、古迹极其丰富,各地形成的种植方式、耕种技艺、农具农器等都充满了人类发展所凝聚的智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耕地是农业文化的起源,是农业文化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且对农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起着支撑作用。

2.耕地多功能价值测算思路与方法

(1)经济生产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是耕地年经济收益的提前支付,通过收益还原法(贴现法)求耕地资源年收益的现值就获得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即:VC=a/r,式中:VC是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a为耕地资源的年收益,r为贴现率。其中,r是一固定值,r=2.1%。

(2)社会保障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就业保障价值,公式为:Vs=VS1*KS ,VS1=Ca/Aa,VS1为就业保障价值,Ca为人均固定资产原值,Aa为被评价地区人均耕地面积;KS为修正系数,KS=P0/Pi怎么写论文。其中,P0为全国平均水平的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Pi为评价地区农业人口人均非农业纯收入。

(3)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为:VE=VE/r,VE=VA*KE。其中,VA是我国耕地资源生态服务的年价值,为5140.9元/公顷(全国平均值),KE=b/B,KE为生态服务价值修正系数,b为被评价地区耕地生态系统的潜在经济产量,B为全国一级耕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潜在经济产量,据王万茂等研究成果显示,B值平均为10.69t/hm2,b值在各农业区域各异。

(4)文化传承功能价值。耕地资源的文化传承价值主要指以耕地为载体的乡村旅游价值,可计算为:Vw=Vw1*Kw,Vw1=L*kw1。其中Vw1是耕地的文化传承功能原价值,Vw为修正价值。L为评估区乡村旅游年产值,Kw为修正系数,kw1是以耕地为载体的乡村旅游产值系数(比例)。

(5)耕地资源的总价值。耕地资源的总价值(V)为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生态服务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的总和:

V耕地多功能价值=VC+VS+VE+VW

3.耕地资源多功能测算评价与案例应用

本研究分别选择具有不同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贵州省普定县、丹寨县为对象,以2007年数据为基础初步测算耕地的多功能价值。

3.1 经济生产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贵州统计年鉴》、农村经济统计表,测算得到普定县耕地年净收益为19592.50万元,耕地面积16420公顷,则单位耕地年净收益为19592.50/16420=1.193万元/公顷;测算得到得丹寨县耕地年净收益为11590.50万元,耕地面积为7288公顷,则单位耕地面积年净收益为11590.50/7288=1.59万元/公顷项目管理论文,因此,耕地经济生产功能价值为:VC普定=a/r=1.193/2.1%=55.82万元/公顷,VC丹寨=a/r=1.59/2.1%=75.73万元/公顷。

3.2社会保障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贵州统计年鉴》,普定县固定资产原值为25182万元,总人口为42.26万人,耕地面积为16420公顷;丹寨县固定资产原值为18496万元,总人口为16.81万人,耕地面积为7288公顷,则耕地就业保障功能价值计算如下:

人均固定资产原值Ca普定=25182/42.26=595.8826元/人,人均耕地面积Aa普定=16420/42.26=0.0389hm2/人,VS1普定=595.8826/0.0389=15336.18元/公顷,又普定县非农业总收入为163858万元,全国非农业总收入为221434.9万元,全国人口132129万人。修正系数为:P0普定=221434.9/132129=16758.99元/人,

Pi普定=163858/42.26= 3877.38元/人,得:

KS普定=P0普定/Pi普定=16758.99/3877.38=4.3,则:

Vs普定耕地就业价值=VS1普定*KS普定=15336.18*4.3=6.63万元/公顷

同理:

人均固定资产原值Ca丹寨=18496/16.81=1100.3元/人,人均耕地面积Aa丹寨=7288/16.81=0.0434公顷/人,VS1丹寨=1100.3/0.0434=25378.70元/公顷,又丹寨县的非农业总收入为32958万元,全国非农业总收入为221434.9万元,全国人口132129万人。修正系数为:P0丹寨=16758.99元/人,

Pi丹寨=32958/16.81=1971.33元/人,得:

KS丹寨=P0丹寨/Pi丹寨=16758.99/1971.33=8.5,

则:Vs丹寨耕地就业价值=VS1丹寨*KS丹寨=25378.70*8.5=21.58万元/公顷。

3.3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测算

根据王万茂等人研究结果,B值平均为10.69t/hm2,推算得普定县耕地潜在经济产量为b普定为10.7t/hm2,丹寨县耕地潜在经济产量b丹寨为13.9t/hm2,r取值2.1%,则耕地生态服务功能年价值计算如下:

VE1普定=Va普定*Ke普定,Ke普定=b普定/B,Va普定=0.514万元/公顷,Ke普定=10.7/10.69=1

VE1普定=0.514*1=0.514万元/公顷。则普定县的生态服务价值为:

VE普定=VE1普定/r=0.514/2.1%=24.48万元/hm2。

同理

VE1丹寨=Va丹寨*Ke丹寨,Ke丹寨=b丹寨/B项目管理论文,Va丹寨=0.514万元/公顷,Ke丹寨=13.9/10.69=1.3

VE1丹寨=0.514x1.3 =0.6683万元/公顷。则丹寨县的生态服务价值为:

VE丹寨=VE1丹寨/r=0.6683/2.1%=31.83万元/hm2。

3.4 文化传承功能价值测算

耕地的文化传承功能价值评估可用替代成本法,即用“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价值”来代替,通过调查评估区乡村旅游年产值,测算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产值即可。根据调查,普定县2007年乡村旅游产值为53万元,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点产值占30%,可得普定县耕地文化传承功能价值为Vw普定=53*30%=15.9万元。同理,丹寨县2007年乡村旅游产值为61万元,以耕地为载体开发的乡村旅游点产值占36%,可得普定县耕地文化传承功能价值为Vw普定=61*30%=18.3万元怎么写论文。

3.5耕地多功能总价值测算

据公式:V=VC+ Vs + VE+VW得耕地多功能总价值分别为:

V普定=55.82+6.63+24.48+15.9=102.83万元/公顷,

V丹寨=75.73+21.58+31.83+18.3=147.44万元/公顷。

4.结论与讨论

4.1耕地多功能价值的区域差异

从测算结果看出,贵州省西部、东部耕地价值呈现区域差异。由于自然、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位优势的不同,耕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在丹寨县、普定县两个地区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呈现出丹寨县生态服务价值与社会保障价值均高于普定县,丹寨县耕地总价值明显高于普定县耕地总价值的特点。

普定县总面积16420公顷,总人口有42.26万人,县内耕地面积广,人口基数大,农作物生产劳动力耗费量大;而丹寨县总面积只有7288公顷,人口基数比普定县也小很多,因此普定县的经济产出高于丹寨县。而丹寨县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优越的自然气候,自然资源、水资源和生物资源密度均高于普定县,民族文化、自然景观、人为景观也比普定县略胜一筹。据资料显示,丹寨县生物资源中野生植物已定名的木本植物91科230属519种,草(藤)本植物43科230种,丹寨县森林覆盖率62.78%(属贵州省最高),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也很丰富,因此丹寨县生态服务价值高于普定县。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价值是由人均耕地面积与人均固定资产原值所决定的,丹寨县人口将近普定县1/3倍,而普定县固定资产原值为25182万元,丹寨县为18496万元,普定县固定资产只是丹寨县的一倍多。因此丹寨县人均固定资产原值远大于普定县,社会保障价值也高于普定县。

4.2耕地多功能价值与现行征地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管理论文,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年收益(经济价值)的8倍,则普定县、丹寨县征地的补偿标准价值为:

VC普定征地= 55.82*8=446.56万元/公顷,VC丹寨征地= 75.73*8=605.84万元/公顷。

通过耕地多功能价值评估后修正为:

VC普定征地=102.83*8=822.64万元/公顷,VC丹寨征地= 75.73*8=1179.52万元/公顷。

现在的征地标准与耕地价值重建后比较,耕地价值提高了很多倍,耕地资源的价值重建表明,农业用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外部效益,本文试图全面认识耕地资源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多功能价值,把耕地资源的外部性进行“内化”,这样一方面提高了耕地的比较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耕地征用的价值补偿标准,抑制了乱占耕地的行为。耕地资源的价值重建利用了市场价格来评估,可以阻止耕地面积的大幅度下降。但是,我们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也应注意控制人口基数的增长,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发挥耕地的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功能创造发展基础和条件。

参考文献

[1]余庆年,王万茂.中国耕地面临四大挑战[J]. 生态经济,2002(1):67~68.

[2]金建君,刘学敏.耕地资源非市场价值及其评估方法分析[J].ECOLOGICAL ECONOMY,39-41

[3]齐仲锋.自然资源价值问题的再探讨[J]. 石油知识,2005(1):30~31.

[4]胡静,陈银蓉.中国农地资源价值思考[J]. 商场现代化,2006,480:343~344.

[5]徐中民,张志强等.生态经济学理论方法与应用[M]. 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6]王万茂,黄贤金.中国大陆农地价格区划和农地估价.自然资源,1997,19(4):1-8.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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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公共管理的一般理论

1.1公共管理的含义

公共管理是社会公共机构满足社会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的活动。良好的公共管理条件是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而农村公共管理主要指一种相对具体、直接和微观的管理,它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极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1.2农村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

农村公共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大力加强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突出发展教、科、文、卫生、体等公共事业,让广大农村群众共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他们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提供保障;通过农村居民自治,依法管理和规范农村各类组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改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是农村公共管理的任务。

1.3农村公共管理的特殊性

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心骨,公共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代表村民利益,凝聚村民意志和力量,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按照“髙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途径,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村域和村庄用地布局规划,实施发展项目,帮助农村居民化解发展风险,解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不断地把农业产业化向更髙的农业工业化阶段推进。同时,要重视民生,努力创造条件,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整治村容村貌,加大教科文卫方面的投人,注重社会主义人文关怀,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使农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衣食无忧。

2.我国农村公共管理出现的问题

2.1乡镇政府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我国乡镇政府,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乡村两级行政机构积累了过大的行政成本,也积累了严重的债务。乡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农村的基础,自然具备了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其行政机构的设置都逐一与上级对口,对三农的活动制定了过多的约束制度。

2.2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约

农村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公共管理实现合理化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农业的行业特殊性,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事实上很难对农民提供经营方面的帮助,但我们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对土地只有分配和流转的控制权,这就大大降低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土地价格高的地方,乡镇政府甚至县政府也插手土地的流转,土地所有权被分割。这种状况的后果之一,是导致村两委班子的权力过大,且得不到强有力的监督,这大大提高了基层公共服务的运行成本。

2.3农村教育体制不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

我国农村教育基础软件硬件设施都相对薄弱,为了压缩财政开支,在中西部地K中小学集中办学,虽是义务教育,却没能起到良好的效果。中小学教育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全额纳人国家和省市县的财政预算。在目前城市化进一步加快的情况下,农村的教育实际上是为城市输出资本,因城市的人力资源很大一部分投资是由农村来完成的。各级财政都应注重向农村教育的投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财政责任。

2.4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参与不积极。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金比较困难。目前,家庭保障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基本保障方式,是现阶段农民保障的基础,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很难照顾到各方面的要求。此外,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理论准备及实践经验都还不充分,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基本没有经国家权力相关审批通过的法律,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3.如何加强我国农村公共管理

3.1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完善乡镇管理体系

3.1.1进一步撤并乡镇,将国家的基层政权收缩到县一级,农村的政策方针的下达可以不必经过乡镇机构的重重批示和考证,可以节省设立各个机构的经费、工资等花费。

3.1.2淡化农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功能,真正将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农民自治的社区组织,让农民以民主自治的方式管理自己。

3.1.3国家对农村的行政控制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可考虑在农村社区设立精干髙效的司法机构,就近解决农村的司法纠纷,为农民解决麻烦,为农民干头事。

3.2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

①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髙义务教育质量,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②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③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④改善和保障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

3.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3.3.1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

3.3.2推进农村能源建设,引进天然气等新型能源,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3.3.3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发展农村邮政服务,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村居民服务作用。

3.4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4.1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村居民增强社会保障意识。

3.4.2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即建立起由农民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负担、共尽责任的多主体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

3.4.3建立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我国法定基本社会保障为主体,乡村集体保障和家庭储蓄保障并存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不可顾此失彼。

3.5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第3篇

[关键词]绩效管理;同步达效;工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6-0104-06

在大型项目建设中,为了使各子项目以及外部影响因素同时达到预期的目的,需要对工程项目集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进行创新。王国庆和黄钧研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项目群的建设管理问题,提出了“同步达效”的概念。[1]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在郑州组织召开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又好又快地推进配套工程建设,以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通水、同步达效”。

“同步达效”是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提出的概念,其基本思想可以被整个管理学所借鉴和吸收,在对大型专项行政项目建设或完成某项使命实施绩效管理时,特别是针对社会复杂系统和组织复杂系统进行绩效管理时,很有必要引入这一思想和方法。 “复杂系统”是指通过对一个系统的分量部分(子系统)性能的了解,不能对系统的性能作出完全的解释,这样的系统称为“复杂系统”。用通俗一点的说法,对于复杂系统,整体的性质不等于部分性能之和,即系统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线性关系。[2]大型专项行政项目可以看作是复杂系统,系统本身及其子系统与周围的环境有物质的交换、能量的交换和信息的转换。系统中子系统的种类繁多,子系统之间有交互作用,具有开放性、复杂性和层次性的特征。[3]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的绩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公共服务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公众需求满足程度的同步性问题,项目建设中在完成某项使命时各部门、各子项目之间绩效的同步性问题,同一任务在其实施的各阶段衔接的问题等,都存在这方面的要求。本文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为例,把“同步达效”的概念引入大型项目的绩效管理研究中,重点分析同步达效的特征、实现条件等,力求丰富关于绩效管理理论的研究。

一、同步达效的内涵及基本原理

绩效管理是一个包含绩效计划与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改进等环节的系统过程。Bernardin给绩效做出定义,认为绩效是对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工作职能或活动所创造的产出的记录或工作的结果。[4]Bredrup 认为绩效管理由计划、改进和考查三者组成。[5]周志忍从系统工程、动态过程和人力资源开发手段三种意义上界定了绩效管理的概念,认为绩效管理是为实现所期望的结果而实施的由一系列管理机制和技术构成的有机系统,是由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持续性绩效管理、绩效报告和信息利用等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是围绕组织绩效提高这一目标而实施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技术。[6]陈丽研究了基于共同价值的多维度组织的协同管理问题,分析构建了基于共同价值的多维度组织绩效协同管理体系。[7]高小平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中国绩效管理是一种“通过创新,创造绩效”的创效式绩效管理,主要通过体制性创效、机制性创效、功能性创效和辅创效,还有对这些行为的评价与管理,从而实现绩效管理的创效化和行政管理的高效化。[8]这些研究成果表明,绩效管理内在地存在着“同步达效”所需要的“结果”、“协同”等元素,可以说,绩效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对“同步达效”已经达到了呼之欲出的境地。

(一)同步达效的概念

同步达效是指通过系统的各要素、层次和子系统之间的协同配合,使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优的状态。具体到工程或项目而言,是指工程或项目的各个环节和部门都达到了计划要求的目标,实现预期效果。

(二)同步达效的基本原理

1.短板原理。“短板原理”又称“木桶原理”,即木桶的盛水量是由箍成木桶的木板共同决定,并受最短的木板所限制的,最短木板是木桶盛水量的“限制性因素”,起到了支配和决定的作用。在一个系统中,“限制性因素”决定是否能够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具体到一项工程和项目的管理中,往往效率最低,分配资源最少的部门决定工程是否能够最终按时达标,实现绩效的最优化。因此,同步达效要求注意“限制性因素”的选择,做到资源分配的合理性,部门绩效的同步性,通过互动协作,适当突出对“限制性因素”的管理,使系统各部分均衡发展,实现组织整体的最优绩效。

2.役使原理。役使原理指出,系统演化过程中,在接近状态变化的临界点时,“快变量”由于变化太快,以致未对系统施加影响就消失或变化了,而极少数“慢变量”变化相对缓慢,成为支配和主宰系统演化的序参量。序参量由子系统的竞争与协同产生出来,同时它又支配子系统,子系统伺服于序参量、序参量协同合作形成有序的宏观结构。具体到一个工程而言,进度最慢的部门或项目决定着系统的进度。同步达效力图克服部门间效率的不同步问题,以保证工程整体按照理想状态进展。

3.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统一原理。“囚徒困境”的占优策略均衡揭示出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间的冲突和矛盾。反映在一项工程项目中,各部门按着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导致组织整体绩效的偏离。同步达效重视组织各部门间的相互影响,具体到管理活动中,强调生产、财务、研发、后勤等部门间的互动沟通、协同运作,避免因各自为己而造成部门间的相互制肘,减少因缺乏互动性而产生的内耗,实现甚至倍增整体绩效。

二、同步达效的主要特征

同步达效是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协同学和管理学等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通过研究管理系统中各个对象、要素的活动规律,以达到对其实施协同管理目的的一种理论。目的是通过协调各部分目标达成的效率,以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效应最大化。与传统的部门管理活动相比,同步达效强调协同的思想,具有互动性、协调性、同幅性等特点,在处理问题的方法以及看待问题的视角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同步达效试图使系统达到“自组织”,“自学习”和“自协调”,构造学习型组织,以适应当前知识型社会和迅猛发展的社会经济对现代管理提出的要求。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互动性。随着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日益频繁,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管理系统已经不可能按照简单机械的分工活动来运行,或只通过各部门相互独立的工作来实现整个系统的目标,而是需要各种管理要素的互动沟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消除阻碍目标达成的消极性冲突,形成和谐的分工合作机制、建立起相互促进的目标达成氛围,加强各要素的目标达成效果从而更好地实现系统效应。

第二,协调性。“同步达效”管理归根到底就是协调组织各部分的行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传统的管理活动注重专业分工、部门分离,因此,各部门之间缺少互动协调。同步达效力图打破僵化的科层界限,加强部门间的互动和协作,达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统一。传统的管理活动只重视对组织所需资源的寻求,却忽视了对动态环境的考虑,从而缺乏对动态环境作出及时反应的能力。同步达效的协调性则包括了系统与环境的互动与协调,更加重视与利益相关者的适应性调整。

第三,同幅性。“同步达效”强调组织运行时系统各部分在时间、空间和速度上的同幅性,即要求各要素遵循共同的时间参照系,在空间里合理布局,在速度和力度上张驰有度、松紧衔接。如准时生产制中要求前后相邻工序在时间上要平行同幅进行,并且前后相邻工序的生产率要相等或接近。具体到工程项目集而言,同幅性要求避免各部门的无序运行,促进了系统形成协调一致的整体运动,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三、同步达效的实现条件

在组织系统的实际管理活动中,时常会存在不注重对组织系统中 “短板”的管理,忽视“快变量”和“慢变量”之间的协同,缺乏对各子系统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等问题,这些都会阻碍整体绩效最大化的实现。因此,要实现同步达效就需要从管理结构、管理过程、加强沟通协调三个方面创造条件。

(一)管理结构上的协同衔接

同步达效强调组织系统中的各要素间、要素与子系统间、各子系统间、系统与环境间的互动与协作,强调通过组织系统各部分的协调合作,最终实现整体绩效最大化。体现在管理结构上,主要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空间横向环节的协同,二是时间纵向层次的衔接。空间上的同步性要求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就好比交响乐队,必须有弦乐、器乐和打击乐等不同部分协调演奏,才能产生出美妙的乐章。[9]时间上的同步性要求各要素之间的顺次衔接,就好比接力比赛,要求团队的每位成员在依次完成个人负责的一段赛程后,相互合作,配合默契,进行接力棒的传递,获得比赛最终胜利。

(二)管理过程中的同步可控

从管理过程看,同步达效强调各环节的先后协调,控制缝隙和时间差;在同一环节上,要求各子系统同步协调,强调速度的可控性和同步性。速度的可控性主要是指各要素之间保持最合适的进度,就好比在接力比赛中,顺利的交接棒是取得好成绩的前提条件。优秀的接力跑运动员会在交接棒的瞬间,恰好达到在接力区的最高速度,然后跑出接力区,一直到把接力棒交到下一名运动员的手中,这样环环相扣,最终冲刺到终点。所谓同步性,不是时间上的机械统一,而是各子系统协同运作,并且要特别注重起关键作用但在系统中往往占弱势地位的“限制性因素”,就如同在接力比赛的队伍中,如何合理安排速度最慢的那个选手的赛位,对比赛至关重要。同理,在“田忌赛马”这个经典案例里也讲到,先用下等马对上等马,又用上等马对中等马,再用中等马对下等马,这样就以两胜一负取得总体好成绩。

(三)加强协调沟通机制的建设

实现同步达效的协调沟通机制是指可以使各子系统或要素能更好的产生协同作用从而促进系统实现整体绩效最大化的一切交流或沟通方式。这是组织系统实现同步达效的基础,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协调过程中的管理成本和利益分配

从成本角度看,同步达效要求组织系统中各要素和子系统的协同成本要小于实现整体绩效最大化所带来的收益。协调成本过高,则不符合同步达效的内涵和要求。犹如在接力比赛中,过长的交接棒时间或者交接棒时出现失误都会使比赛失利。

组织系统内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技术、信息等资源的供给是有限的,因为资源是稀缺的。从利益分配角度看,同步达效强调按照组织系统中各要素和子系统对实现同步达效所起作用的重要性或“贡献”大小进行利益的合理分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可能导致冲突的产生,从而影响整体绩效最大化的实现。在协调沟通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个体目标和整体目标的统一,凡是不利于整体目标实现的个体行为都应被避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既是持续实现同步达效的必要物质条件。

2.构建信息沟通平台

为了优化信息沟通的内容,解决沟通不畅,反馈不对称等问题,系统与外部环境间、各子系统间、子系统内部可以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如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常常启用“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属于任务性组织的性质,它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一类是常设性领导小组,如“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等。另一类是临时性领导小组,如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建设中成立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这类组织一般是为了推动某项重大公共政策而设立。[10]这种机制可以看作是促进系统沟通交流的平台,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作用,增进各方面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的建设,减少执行摩擦成本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监督指导各子系统和要素的运行,促进同步达效的实现。

四、同步达效的协同分析框架

大型项目绩效管理的同步达效问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巨系统,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利益群体、众多领域。本文从系统论的角度,应用WSR(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将大型项目系统进行条理化、层次化,化繁为简,并融入协同的思想,构建同步达效的WSR理论协同分析框架。

(一)WSR系统方法论原理

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Wuli-Shili-Renli System Approach,简称WSR方法论)是由顾基发教授与朱志昌博士在1994年提出的一种软系统方法论,在观察分析带复杂特性的系统时,具有独特的中国传统哲学思辨性,既是一种东方系统方法论,也是解决复杂系统问题的工具。[11]

WSR方法论认为,社会事态由物、事、人组成。任何处理这类事态的项目都应从机能整体性的角度考虑物理、事理、人理这三个要素。[12] 物理主要涉及物质运动的机理,通常用到科学方面的知识,主要回答“物”是什么的问题,需要的是真实性。事理是做事的道理,主要解决如何去安排这些物,通常用到管理方面的知识,主要回答怎样去做的问题。人理是做人的道理,处理任何事物都离不开人去做,以及由人来判断这些事和物是否得当,通常要用到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主要回答应当如何做的问题。 [13]

(二)同步达效的WSR理论协同分析框架

大型项目建设涉及到规划研究、调查分析、选择方案、建设过程中具体科学技术的运用、运营时各方面关系的协调等。大型项目的同步达效强调整个过程中物、事、人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关系,通过有机地协调系统各部分,进而达到整体绩效最大化的目标。

1.WSR三维分析模型

基于上文阐述的WSR系统方法论的原理,对大型专项行政项目从物理-事理-人理三个维度进行分析。项目对资金投入的要求,融资进度的规划、施工建设中各风险的评测等方面的数据、数据采集及统计过程看成物理,因为通过具体的数据收集和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成本-收益的可行性分析,回答了该项目的“物”是什么,是否有必要进行建设的问题;具体到工程建设中,运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提高劳动效率,可以看作是事理,即通过管理科学等“硬”技术回答了怎么去做的问题;那么如何保证项目建成后最大化发挥公共服务绩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看成人理,这个层面主要涉及到决策者,执行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调问题,需要运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软”技术解决最好怎么做的问题。图1为WSR三维分析模型:

图1WSR三维分析模型2.WSR系统分析矩阵

按WSR系统方法论的思想,将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系统条理化和层次化,从物理-事理-人理三个维度对各子系统和元素进行分析,具体过程可用矩阵加以描述:

(1)划分系统项目集

将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系统按一定规则划分成n个子系统,如按工程进度顺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划分为规划期,建设期和运营期三个阶段。设项目系统集为A:

A=(a1,a2,a3,……an) ai是系统的第i个子系统

(2)确定维度分析矩阵

根据对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物理”、“事理”、“人理”的初步分析,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环境,采用德尔菲法从物理-事理-人理三个维度确定影响子系统的变量,用维度分析矩阵加以描述,用B表示:

B=(bij)3xm=b11b12b13…b1m

b21b22b23…b2m

b31b32b33…b3m

B中的元素bij(i=1,2,3;j=1,2,……,m)表示从“物理”、“事理”、“人理”不同维度着眼,对系统A的子系统ai产生影响的变动因素,比如项目资金量,政策法规的变动,施工设备与技术的改良等。

(3)构建系统分析矩阵

由上述A和B,大型专项行政项目R可以用矩阵的形式表示为:

R=(a1Ba2B…anB)T

其中,aiB表示经过WSR系统分析的大型专项行政项目R的第i个子系统;aibij表示第i个子系统中,从物理-事理-人理三个维度中某个维度着眼分析的第j个元素。

3.同步达效的分析思路和框架

应用WSR(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将大型专项行政项目系统进行条理化、层次化,确定项目R的子系统aiB和第i个子系统中的元素aibij。要实现组织系统的同步达效,需要aiB和ajB之间,aibii和aibij之间,aibij和ajbji之间的互动与协作,提高元素间的协同性,增进信息交流,消除负面冲突。还应针对组织系统层面和子系统层面的“短板”和“慢变量” aiB或者aibij进行管理,以保证管理结构上的协同衔接和管理过程中的同步可控。分析框架如图2:

五、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同步达效分析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由汉江中上游的丹江口水库引水,全长1432公里,其中在河南境内731公里,途经南阳、平顶山、许昌、郑州、焦作、新乡、安阳,总投资776.41亿元。为了使南水北调水资源在水源地之一的河南省充分发挥其效益,更好地促进流域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项目集需要运用同步达效的管理方法。这里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如何实现同步达效进行分析。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同步达效的目标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同步达效的目标就是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协调进度建设要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管网工程,各个工程阶段和各个利益相关者有效合作,使建成后的供水负荷与设计供水量、实际用水相当,满足工程设计时的预期要求,水质符合要求,保证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使整体工程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

(二)同步达效的WSR理论协同分析

1.同步达效的系统性分析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规划期(Planning period)、建设期(Construction period)、运营期(Operation period)。本文研究认为,该工程项目集划分的三个时期属于系统的三个子系统,即系统项目集A=(ap,ac,ao)。从物理-事理-人理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各时期中涉及具体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的活动属于“物理”方面,如工程方案的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等;具体工程的开工建设可以看作是“事理”方面,如施工过程中妥善解决让膨胀土遇水不软等技术难题;而建成通水后,保证水资源能卖出去、被利用好,最大限度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问题则涉及到“人理”的方面。系统整体绩效与其各时期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面的函数表示:

f(U)=f(P,C,O)

P,C,O是项目集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时期,各个时期中分属不同维度,发挥作用的职能部门、开工运行的具体项目工程等则可以看作是每个子系统中的元素。从管理结构和管理过程上看,对各时期进行统筹管理时,需要实现子系统间的协调配合,在时间上保证各时期纵向层次的衔接;就单个时期而言,需要充分调动各时期部门的积极性,在空间上保证横向环节的协同,实现每个阶段的预期目标,使子系统内各要素间达到速度的可控性和同步性,最终实现项目集f(U)的最大化。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主要由中线主体工程、分水口门以下至城市水厂以前供水配套工程、城市水厂及管网工程三部分组成(简称为主体、配套及管网三部分工程)。这三部分工程以“项目群”的形态出现,属于复杂的巨系统。其中主体工程由国家负责投资,配套工程由河南省南水北调作为责任主体,配套供水线路总长998.5km,涉及l1个省辖市,57个县,涉及面广,协调量大,工作任务重,而管网工程则是省辖市作为责任主体。[1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段项目集要实现同步达效,不仅要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以及管网工程各项目顺利达到预期目标,还要求每部分工程需要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协调进度进行建设。配套工程的顺利推进保证了主体工程按时建成通水,管网工程达到工程设计对供水负荷与实际用水的预期要求,确保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使工程整体效益最大化。

2.工程中“短板”和“慢变量”的管理

系统中的“短板”和“慢变量”是指决定系统是否能够实现整体功能最大化的关键因素。同时,往往因为其效用实现的延时性和对主体因素的辅而被人忽略。具体到该工程项目集而言,从宏观层面分析,运营期是整个工程项目集的“短板”和“慢变量”,直接关系到建成通水后水资源能不能被利用好、能不能卖出去、能不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成有利的功效等问题。这恰恰是工程项目集实现同步达效的内在要求,因此,不能因为建设期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而放松对运营期的管理。微观层面的分析,具体以对规划期的“短板”和“慢变量”的管理为例。

(1)运营期的管理。工程建成后,河南省受水区将出现引丹水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多水并用、联合调度的局面。为保证工程运营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障供水配套工程良性运行,应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受水区地下水控制开采管理办法等,形成一个由政府主导、市场调控、用水户参与的供需水管理体系,促进受水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要需注意水价控制的问题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

水资源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商品,政府应通过立法,建立合适的体制和提供有效的经济手段,保证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能力。南水北调水资源的成本主要包括3 个部分: 资源水价( 水资源费) 、工程水价、环境水价( 污水处理费) [15]。水价制定时既要考虑成本问题,又要考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承受力问题。具体来说,水资源价格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水资源高效配置性原则,成本回收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性原则 [16]。

水权交易问题是工程建成通水后水资源交易市场的核心问题。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在经济活动中,水权更多地是指使用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后,河南各个地市会被分配大约整个工程的1/3的水量——37.6亿立方米。这些水被分配到沿线的一些县市中。虽然规划时各个县市都上报了用水量,但是考虑到各个县市的经济发展情况、水资源的贫富情况等,可能会出现某些时间某些县市不想用引来的水,有些县市可能还缺水。按照目前的管理模式,不论这些县市用水与否、用水多少,都要支付工程水价——大约每吨一元多。这会对不用或用水量比设计水量小的县市造成了经济负担和水资源的浪费。所以建议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权交易市场,使得工程引水的使用权可以交易——不仅在河南内部,还可以考虑跨省交易,如河北、天津、北京等地。

(2)规划期的管理。在规划期中,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金、设计施工、拆迁移民和政治环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在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中,一般假设资金供应是充足的,河南段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20%)、省财政配套资金(20%)、南水北调基金(40%)和商业贷款(20%)。此外,项目设计是规划期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制定工程规划时除充分考虑工程设计施工计划和合理安排融资进度外,还应特别注意工程建设所带来的移民拆迁和对政治环境的影响的问题,这是规划期管理的“短板”和序变量,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工程项目集同步达效的实现,还可能会引起。

中线工程于2003年开建,位于长江最大支流——汉江之上的丹江口库区是其水源地,因此库区移民安置成为了整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此次移民涉及迁动安置的人员约32.8万人,其中23万人需要外迁。拆迁和移民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调配,拆迁过程中冲突的沟通,库区移民与迁入地区居民和环境矛盾的调解等一系列问题。此外,由于拆迁和移民问题的复杂性对工程施工进度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也需要在规划中做出相应解决预案。

南水北调工程不仅影响到供水区和受水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还会对相关区域的政治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在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的同时,还要推进配套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对各种水源的使用从立法高度加以科学的规划,使其社会效应、经济效应、生态效应最大化。如加快地下水控制开采专项法律法规建设,改变专项法律法规缺位的现状;依法实施统一管理,改变地下水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现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加强取用地下水的源头管理;加强节水措施的落实,提高受水区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受水区水资源的消耗;加强普法和执法工作,营造学法、用法、严格执法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工程附近的工厂排污、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避免对引水的水质造成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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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摘要: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包括体系机理、理论机理、价值机理、要件机理和效力机理,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所有权领域,但是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在不同见解。

关键词: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物权公示;公信力

一、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体系机理

在我国《物权法草案》的最后审议阶段,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不动产善意取得“否定说”长期以来形成的通说地位逐渐被撼动,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肯定说”。于是便有了《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该条在效力上没有任何问题,只是若将其理解成善意取得制度,在构造体系上不甚合理。较为妥当的做法是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善意保护效果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效果规定在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中。德国、瑞士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做法。

《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土地权利通则”是关于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制度,其中第891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权利推定效果。即“在土地簿册中为某人登记权利的,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在土地簿册中注销登记的权利的,推定此项权利不存在。”第892条规定了土地权利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即“对于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对土地的权利或对此种权利的权利的人,为其利益,土地簿册的内容视为正确,但对正确性的异议已经登记,或不正确为取得人所知的,不在此限。权利人在土地簿册中登记的权利的处分上,为特定人的利益受到限制的,此种限制只有在其登记簿中有记载,或为取得人所知的,才对取得人有效。”上述规定适用于不动产,其目的是保护信赖登记簿的善意第三人,然而这一法律规范尚不能基于此而作为一项独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实际上只能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

在《德国民法典》中,真正作为一项独立制度而存在的善意取得,被规定在该法典物权编的第三章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一节,其中第932条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和“未登记的海运船舶的善意取得”;第933条规定了“占有改定时的善意取得”;第934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让与时的善意取得”;第935条规定了“占有脱离物不得善意取得”;第93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后,第三人权利的消灭”。这些规定在要件和法律效力方面,构成了较为系统且相对独立的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法”第二十章“动产所有权”第714条第2款中,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善意受让动产所有权者,纵然让与人无让与所有权的权利,如受让人就物的占有受有关占有规定的保护,该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该规定中“受关于占有规定的保护”是指即“善意受让动产所有权或限制物权的让与者,如该动产系委托于让与人,其让与人纵未被授有让与的权限,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仍受保护。”据此,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民法典》中是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的。另一方面,《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法”的第二十五章“不动产登记簿”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借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善意保护效果实为登记公信力内容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存在的。

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体例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可能会出现对两种“善意”理解的趋同化。《物权法》第106条对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的“善意”没有进一步区分,这就极有可能导致实务中发生理解上的趋同化。若都以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的界定,不管理论上的“积极观念说”还是“消极观念说”或者其他,采用哪一个来判断“善意”,都并非易事;若依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来判断“善意”显得就比较容易。交易第三人只须信赖登记,无需举证即可受法律保护。其对登记状态的信赖是一种消极的推定,无需交易第三人积极举证,这就比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简便、容易。显然,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客观善意标准,对保护交易的安全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标准更为有利。实际上两种“善意”应有所区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适用“客观标准”,动产善意取得应适用“消极观念说”。

第二,对不动产的无偿受让人不利。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由于该条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有“合理的价格”的有偿行为,而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善意第三人无论低价、无偿或有偿均可以取得物权。登记具有强大的国家信用担保力,只要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低价或无偿,就将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界定为“恶意”。因此,相比之下,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对保护无偿受让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第三,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制度的内在逻辑。善意取得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善意取得应看作是一种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一项动产物权原始取得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仅为一般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因素,即可产生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制度,即登记的效力制度,其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因素,也会产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虽然上述两种制度,适用于特定的事实因素,都可以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但是不能无视这两种独立制度的自身特点和体系的完整性,抽取公信效力内容的“善意保护”部分,硬性填补到原有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企图建立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种逻辑上的混乱和错误不利于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法律制度的适用、教学与普及。第四,违反我国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内在机理。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登记”是其公示方法,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债权意思主义。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虽然具有公示的机能,但无公信力。于是就用一个善意取得制度既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又保护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进而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德国民法为物权形式主义、奥地利民法和我国《物权法》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采登记生效的立法例。通过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用来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没有登记制度,当然不能靠“公信制度”来保护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于是才创设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物权法》中删除了《物权法草案》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效力的规定,为了体现对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居然将原本应该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内容硬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拼凑在一起。显然这一做法与我国《物权法》本身及原有民事立法所采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相矛盾。

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不宜继续采用现行《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体例,而应当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作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内容的一部分;将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规定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制度中。这样便于人们理解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应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事实要素,而产生的相同法律效果,即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机理

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可知,该制度起初乃为规制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设,发展至今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除所有权之外的某些定限物权。但无论该制度怎样发展,其价值取向——交易的安全、便捷始终是永恒的主题。就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而言,作为担保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价值机理。

(一)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机理

动产所有权的静态表彰形式是对该动产的占有,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为该动产的处分权人,这也是动产占有公信力的体现。然而,在存在担保物权变动的交易过程中,担保物权人只能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外观上判断其是否享有处分权,如果担保物权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仍不能证明担保人对担保物没有处分权,那么担保物权人取得的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呢?如果基于物权的绝对保护原则,担保物原权利人的利益将得到周全地保护,而善意的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将被忽视,然而这种忽视善意担保物权人的做法直接带来的危害后果是损害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就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而言,担保物权人是担保物的原权利人与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当原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个案角度是在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然而实际上,从市场交易的宏观角度观察,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代表着整个交易的秩序利益。这是一种公共利益,其核心是交易的安全与快捷。如果法律坚持绝对保护原则,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依归,那么任何一个意欲设定担保物权的当事人面对提供担保物的相对人,其交易心理是极为复杂的。这种复杂主要表现为对交易的不安,以至发展为不敢设定担保物权;有时即便是已经设定了担保物权,权利人也怀疑该物权的有效性,以至于在此后的交易中不敢轻举妄动,唯恐受到真正权利人的追夺。这样一来,交易的要素在交易环节的流转就会迟缓,甚至停滞,进而使交易的安全、快捷价值难以实现,影响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对社会财富增长的贡献。

(二)不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价值机理

在不动产及其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是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及其权利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另一类是不动产权利,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登记生效主义。因此,一般而言,经登记民事主体才能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生活中难免出现登记错误的现象,即登记的名义人不是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人,这时若信赖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物权人,并与之在不动产或其权利上设定担保物权,那么,该善意第三人能否取得该不动产或其权利的担保物权呢?判断该问题的过程实际上是真正物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整个交易安全保护的取舍过程。在这两种不同利益保护的角逐中,法律通过规定登记的公信原则,选择了对后者加以保护,原因同样是真正物权人的利益只是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人的利益,而交易安全乃是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若忽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则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将损失殆尽。

三、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旨趣相同,因此准确界定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有助于清晰地认识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不动产或其权利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是物权变动的公示理论,学界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到底是什么。作为担保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管是基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产生的善意取得效果,还是基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善意取得效果,其理论机理均应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因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因应社会变革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当保护交易的安全、便捷成为自近代社会维护交易秩序的客观需要时,物权变动的公示理论就应运而生,其在立法上的成果便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依照公示制度所为的公示,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均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四、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机理

(一)不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机理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权属登记错误是指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中,登记的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即登记的担保物权和该物权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从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角度,对家庭共有的不动产应详细登记各物权人的权属状况,或者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宜再像目前一样只登记户主的权属,而忽视对其他家庭成员权属的登记,不能因为已经有了户籍登记薄对家庭成员的登记,就否认不动产登记薄对其他家庭成员物权权属登记的必要性。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也应包括对家庭成员物权权属登记的遗漏或错误。若登记正确,则不发生登记公示的“善意保护效力”。

2.有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名义人处分该登记财产,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物权的登记名义人是在登记机关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下,被登记的事实上不享有该登记财产物权的主体。在法律上,登记名义人处分登记财产,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应属有权处分;但若从事实物权的角度考察,显然登记名义人所谓的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应构成无权处分。另外,登记名义人的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当属法律行为,即该法律行为除了登记名义人事实上的无权处分外,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一应俱全。同时,由于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还应具有“交易行为”的性质。

3.第三人必须为善意。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在判断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动产交易中,占有具有公信力,即推定占有人有处分权。因此,作为担保物权人的第三人极易从占有人占有动产的状态中产生信赖,相信占有人有权处分。然而占有的公信力较低,第三人不能仅凭占有事实,绝对相信占有人享有处分权,因此在判断第三人的善意时,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而不动产登记,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具有非常强的公信力,只要第三人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除非其明知登记错误或有异议登记存在,无需像动产的情况那样考虑交易中的众多客观因素。4.完成设定担保物权的登记。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无论是债权形式主义还是物权形式主义均坚持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才生效,这实际上也是物权公示所生公信力的内容之一。就不动产担保物权而言,主债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某不动产权属的信赖,与登记名义人以该不动产为标的,设定不动产担保物权时,须完成两个行为:一是法律行为,即设定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合意行为;二是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若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仅产生债的关系,担保物权不会生效。权利担保物权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抵押权和须登记才能成立的权利质权,由于这两种担保物权的成立均采登记生效主义,因此,若发生错误登记时,也应适用登记的公信力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便捷。这一点与上文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论述的机理相同,故不再重复。

(二)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要件机理

动产占有的公示效果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果相比,公信力较弱。因此,立法者创立了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就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必须是物的担保人对担保物没有处分权。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应当以担保人对担保物不享有处分权为前提,如果物的担保人对担保物有处分权,则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而直接通过约定或者法定的形式取得担保物权。

2.须主要基于法律行为并交易行为。如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一样,一般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也应基于法律行为,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依非法律行为取得担保物权的,只在主债权移转的情况下,依照“利决定从权利”的原则,发生在债权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之间。因此,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担保物权,实际上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而依照“利决定从权利”的原则,当然地取得担保物权。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上述法律行为同时也必须具有交易行为的性质,即物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物以作担保的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主债权人在法律上或经济上非属于同一主体。也就是说在为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行为时,担保人与主债权人在法律上,均为独立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互不隶属。

3.须第三人为善意。关于善意的举证义务配置问题,一般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否定主债权人主观上为善意的人,承担举证义务。若否定之人在特定诉讼中,不能举证主债权人主观上非为善意,则法律应推定其为善意。关于确定善意的时点问题,善意的时点是指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间。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情况下,善意的时点为抵押合同成立时。在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善意的时点应是质物交付完成时。由于动产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让与返还请求权等复杂情形,因此,应分别确定。对现实交付,应当是以交付完成之时;对让与返还请求权,应以第三人取得返还请求权时为准。至于在善意的判断时点之后是否为善意,不影响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在善意时点之前为恶意,即可推定其在交付时以及以后为恶意。由于动产质押以移转质押物的占有为要件,并且占有改定若适用于质押,则实为动产抵押,因此占有改定不应适用于质押。

五、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机理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机理是指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及其学理机制。主要包括:

(一)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担保物权

当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备时,第三人即时取得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最为基本的法律效果。然而,该取得在性质上,是否也存在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的问题。就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性质机理而言,有“原始取得说”、“继受取得说”和“无意义说”,其中,以“原始取得说”为通说。理由是在个别的静态利益与公共的交易安全利益冲突时,法律基于保护公共秩序利益的需要,规定第三人径直取得所有权。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性质与此同理。

(二)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担保物的原权利人,也即担保物的处分权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后,原权利人自然不能直接主张返还原物,但是原权利人仍然对担保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其能否通过自己向第三人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而消灭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然后主张返还原物呢,应当可以。第一,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涤除权制度可供借鉴。涤除权是指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地上权的受让人,通过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件的评价额,并支付或者提存其承诺的金额,使抵押权消灭的权利。第二,担保物的价值效用在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冲突。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就原权利人的意志而言,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重新获得对担保物的支配。就第三人的意志而言,是通过控制担保物,获得其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债权实现。因此,只要第三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担保物权对其并无实益,而对原权利人而言,要重获对担保物的支配,必须请求返还原物。这样双方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涤除权制度加以衡平。法律上可以规定原权利人在向第三人清偿了债务人的债务后,可以消灭担保物权,并请求第三人返还担保物。

(三)原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的关系

原权利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原权利人可以追究物的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物的担保人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原权利人也可以追究物的担保人的侵权责任。若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对无权处分人的请求权。

(四)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终局性问题

善意取得担保物权的终局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属于终局、确定的,当第三人行使担保物权,将担保物拍卖、变卖给他人时,即使受让人为恶意,也能取得该担保物的所有权。第二,在不当得利情形下,受有利益分为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情形之一是财产权效力的加强。第三人取得担保物权,视为财产权效力的加强。由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均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发生不当得利的问题,原权利人不得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除去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并主张无条件返还原物。

(五)关于回首取得问题

所有权善意取得有所谓“回首取得”问题。即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又将物的所有权移转给让与人(无处分权人),对让与人而言,称之为“回首取得”所有权。学说一般认为,此无论处于让与人之恶意安排或偶然复得,解释上,让与人均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就此复活,该物上的负担,除因特别原因消灭的以外,也应同时复活。理由是,善意取得旨在保护交易安全,让与人即非交易安全保护之对象,故自然不能受这一制度的保护。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若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人行使担保物权时,不管基于何种目的,将担保物变卖或拍卖给物的担保人,基于同样的道理,物的担保人也不能主张“回首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对该物的权利恢复如初,原权利人即可对物的担保人主张返还原物。

六、结论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性质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的肯定,明确这一点是探讨其善意取得的重要前提。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传统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应当认为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机理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其价值机理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快捷。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机理上,动产和不动产及权利担保物权善意取得不尽相同。就不动产而言,必须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必须有不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名义人处分该登记财产,以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必须第三人为善意。权利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要件机理与不动产类似。就动产而言,必须是物的担保人对担保物无权处分权;须主要基于法律行为并交易行为;必须第三人为善意。然而,前者对第三人善意所需的注意义务低于后者,并且前者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标准相对较为客观。

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效力机理上,善意第三人即时、终局、确定地取得担保物权。第三人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后,原权利人虽然不能直接主张返还原物,但是原权利人应享有涤除权,通过向第三人清偿主债务的债务而消灭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然后主张原物返还。原权利人与物的担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原权利人可以追究物的担保人的违约责任;物的担保人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构成侵权民事责任,故原权利人也可以追究物的担保人的侵权责任。担保物权善意取得也存在“回收取得”问题。其主旨是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人行使担保物权时,不管基于何种目的,将担保物变卖或拍卖给物的担保人时,物的担保人不能主张“回首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前,该物上的权利恢复如初,原权利人可对物的担保人主张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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