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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质量监督;模式;问题;对策
living standard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lso a rapid development, the building have been expand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for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the role,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Key words: quality of supervision; mode;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4-0020-02
一、引言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功的关键,还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是建筑工程的重中之重。
二、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模式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工程师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 设计图纸,根据工程的特点 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及有关文件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抽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当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立法不完善
目前,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程等,为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一些主要的依据。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并不太强,且有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许多条款在语言的表达上不够具体和明确,有的条款侧重政策性,但可操作性差,有的条款没有以战略发展的眼光来制定,只能解决局部问题,对整个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进程形成一定的困扰。
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诸多不足,相关实施细则也并不完善,导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遇到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结合当前建筑市场还没有达到有秩序的进行,参建单位质量意识差,从业企业及个人执业能力、诚信度、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加上一些制约工程质量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还未有效解决,使得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
3、监督质量人员专业技术水平问题
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到现在已经有近30年的发展史了。在此期间,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并不绝对,还有少量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然存在着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等问题,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4、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存在着误解
社会各界容易把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于一般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第一反应就是找质量监督机构问责,造成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谁监督,谁负责”的现象,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
四、针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
只有建立一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才能有效地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证建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建筑法》等的法律法规,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规范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据可依。
2、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力度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定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全面推广监督检测手段等。建筑工程质量工作在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所面临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时应认清工程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在我国面临的紧迫性,探索监督体制改革思路与对策,更好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与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尤其是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严格履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转变质量监督方式
随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规定再次明确参建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基本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抽查监督,而不是所有部位、所有行为的监督。改进监督方法,应以抽查监督为导向,避免大、全、模糊,应根据每个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实际随机进行抽、巡查。实行垂直及交叉抽、巡查,检查人员不固定,部位不固定,以点盖面高效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4、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没有高素质的质量监督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应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设备,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多使用各种仪器做参考,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对有怀疑和认为有必要的部位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用数据说话,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做到科学公正。
5、做好宣传
定期监督工作动态,与新闻媒体建立联系,做好普法宣传,明确参建的建设单位等是责任主体不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的规定,引导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
同时,对工程建设的违法违规企业、个人、事实情况进行通报,增强质量监督的震慑力,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6、做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最后,重点做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关,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和未经监督验收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五、结语
质量建设是建筑工程的永恒主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督质量管理需要与建筑业的发展实现同步,当前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进步,应结合新形势,加强质量监督建设,加以改革和创新,以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5.
[2] 黄彤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职业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