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秩序部年终总结

秩序部年终总结

时间:2022-03-31 12:44:25

秩序部年终总结

第1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每年都会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共有3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多达30000多件(注: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载《学习与探索》1998年第1期。)。从禁止市民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到政府对有限自然资源的行政许可,从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管理到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实行法律监督,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法律实施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秩序的状况不尽如人意。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有法律却无秩序的阶段。社会学家把它称为“失范”,政治学家叫它为“不稳定”,更中性的、遮掩性的说法是“转型时期”。这是一个令世人困惑、法学家们同样困惑的问题。在一些民众看来,在中国搞法治真是太难了。有人干脆说,在中国搞法治,没戏!一些法学家表现出了同样悲观,他们认为,中国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法治是否适合中国国情呢?中国在法治理念的设计上是否存在着什么问题?种种困惑与疑虑,皆源于如何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

一、从理论层面解释“为什么有法律无秩序”

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既涉及到理论层面的分析,又涉及到对中国转型秩序特殊性的把握。让我们先从理论层面的分析说起。

从理论层面解读中国的转型秩序,其要点在于把握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区别,特别是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的区别。总的来说,制度形成只是秩序形成的前提条件和起始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秩序的必然形成。在制度形成阶段与秩序形成阶段,存在着时间因素、社会资源、形成机制、利益冲突方式和冲突终结方式等多方面的区别。笔者大致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的差别在于时间,法律的制定是时间在先的,而秩序的形成是后至的。这里所说的秩序是狭义的,是指在制定了法律之后,法律所预期出现的那种秩序。与之相应,还有一种广义上的秩序,即包含前法律秩序在内的各种规则秩序。法律制定在先,秩序形成在后,这是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问题是,这个时间有多长?虽然难以提出一个合理的时间标准,但是,如果秩序形成的后至期太长了,如果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很长时期里无法形成秩序,秩序的形成就从“后至”变成为“滞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会随之出现。

在法律制度形成之后,法律秩序何时形成取决于诸多因素。一方面,制度的制定者可能需要为制度的实施设定一个准备期。它既可以为社会各方提供一个心理和行为方式的调整适应过程,也可以为法律实施者充分筹集相关资源留出时间。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制度进入实施阶段,也不意味着预期的法律秩序会随之出现,它取决于法律实施方与法律遵守方之间实际的行为互动是否出现,以及这种行为互动的性质呈良性状态或恶性状态。总之,在法律制度形成与秩序形成之间,人们很容易观察到一个时间的界限。

(二)与制度的形成和法律的生效不同,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无期限的资源耗费的过程。制定法律也需要耗费社会资源,但这经常表现为有期限的活动。虽然许多立法也旷日持久,但终究有完成或终止的一天。法律一旦颁布生效,立法阶段的资源耗费就告停止,法律进入了秩序形成的阶段。后者标志着新一轮的社会资源耗费过程。从理论上说,秩序形成阶段的资源耗费是无期限的,包括耗费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社会动员能力等多种资源。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新旧行为模式转换的时期,稳定的和良性的新型行为模式未能普遍建立,需要不断地注入社会资源来纠正旧的行为模式。故而,转型秩序对资源的耗费是最巨大的。一旦社会资源支持出现不足或纠正不力、旧的行为模式故态复发的状况,秩序维持就会出现问题。

(三)法律制度是可以建构的,法律秩序(良性秩序)却是生长出来的,后者是一个更加缓慢和复杂的过程。生长或生成的概念,揭示了事物内在的某种节律、环节或过程,以及对“土壤环境”的特殊需要。从历史上看,习惯法时代过渡到成文法时代,标志着法律制度从演进史向建构史的初步转折。以法律信仰为例,在立法阶段,实际涉及的是法学家的法律信仰。这种信仰可以是通过长期职业经历形成的,是已经获得的信念的转化;也可以是从外部移植过来的,甚至是“一夜间”形成的东西。比如在上世纪60年代,在非洲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中,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欧洲殖民体系迅速崩溃,一些非洲殖民地迅速获得独立,其速度之快,使得独立的政治法律准备工作带有极大的仓促性。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宪法就是简单照搬宗主国的法律在一夜之间制定出来的。虽然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法律所预期的秩序的真正建立,却又经过了很长时间,其中也有许多曲折。法律秩序的形成,尤其是一种良性秩序(区别于强制秩序或表面化的秩序)的形成,涉及到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的信仰问题。这种信仰的形成需要时间,需要法律运作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并使法律实效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内心确认。这是一个外在无形、酝酿萌发的社会心理过程,最终使法律制度转化为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所愿意遵循的行为习惯。

(四)制度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是仪式化的(注:仪式化冲突或仪式化格斗,原是社会生物学里的一个术语。原意是表达生物个体间的冲突,并不都是殊死搏斗性的,而经常是借助恐吓的姿态、声音、表情等非格斗的手段进行,并以此确定相互间的胜负。参见(德)伊梅尔曼,马祖礼等译:《行为学导论》,南开大学出版社,第160页。本文借用此术语,是表达立法阶段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立法机关内部进行的利益表达冲突,是以法定手段进行的,如投票、发表不同意见等等。)、制度化的,因而也是制度限度内的、可控制的冲突,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是真实性的,往往也具有不可控的性质。这使得秩序形成阶段的阻力往往大得多。立法阶段的利益冲突是体制化的、以委托方式进行的,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可以是体制化的,也可能是非体制化的,并且是利益关系人直接参与的。所谓体制化的冲突,是以体制和制度认可的方式进行的利益冲突,如通过建议等形式进行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人大代表在法律草案审议时的不同观点交锋,甚至是投反对票,等等。立法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不可能都亲身在场为自己的利益申辩,一般是通过法定委托人进行的,是一场不同的利益委托人之间的“仪式化的利益冲突”。既然是利益委托人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往往不关切身利益,利益冲突又必须以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成败问题就相对超然了一些,对选民能够有所交代就行。总而言之,制度形成阶段的冲突是可控的。相比之下,秩序形成阶段的利益冲突,就更具真实性了,处理不好,也容易具有不可控的性质。

(五)制度形成阶段的矛盾终结方式是制度化的和合法的,秩序形成阶段的矛盾后果有可能是非法的和非秩序化的。人大立法以多数人原则为最终的矛盾解决方式,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通行的作法。秩序形成阶段的矛盾解决,可以是以守法或法院强制判决为终结,也可以是以法律无力实施或法律普遍违背所造成的非秩序方式为结果。

(六)制度形成主要是受正式规则支配的,秩序形成则既受正式制度规则的支配,也受非正式制度规则的支配。在立法阶段,正式的制度规则是起主要作用的,虽然也有所谓“潜规则”的存在并起作用,但它们是隐蔽性的,而非公开的。秩序的形成则公开地受到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的双重支配。前者如正式的法律、法规,后者如当地习惯、习俗和特定环境中的约定俗成。在社会常态时期,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双方的差别与冲突并不明显,受它们共同影响的秩序也相对平稳。在社会转型时期,正式制度规则的变化十分剧烈与频繁,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变化要相对缓慢,两者之间的差别与矛盾会加大,秩序的内在冲突就容易变得十分严重。

二、实践层面的解读

以上几方面大致从理论层面上说明了“为什么有法律却可能无秩序”,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中国社会转型的具体过程看,有法律却无秩序的情况,还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说明。

首先,问题的上升速度与力度大于对问题的治理速度与力度。如果用图表形式描述中国的转型秩序,我们可以把法律秩序定义为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的叠加结果。先画一条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它可以视为是犯罪、、及各种其它违法问题的总和,然后再画一条对问题的治理效果曲线。如果治理曲线低于社会问题曲线,就表示社会秩序存在问题。

具体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社会问题曲线相对平缓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曲线下降,低于社会问题曲线,说明社会治理存在问题,社会秩序会出现不稳定局面。另一种情况是,在社会问题曲线上升的情况下,社会治理曲线的提升速度赶不上社会问题曲线,社会秩序也会出现不良状况。中国当前的转型秩序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我们可以把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确定为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开始,把2050年中国可望进入中等发达程度社会作为转型期的结束,目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的上升阶段。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作为各种矛盾原因的诸多问题因素正在迅速大量涌现,如经济发展进入人均GDP 的关键阶段,开始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城市化进程快速展开,庞大的流动人口对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造成的管理压力,城市社会步入高风险时期,自然环境出现恶化。另一方面,作为直接表征法律秩序的各种指标在急剧恶化,如犯罪率的攀升、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大量涌现等等。

社会问题纠纷上升速度过快,既有上述社会转型本身的原因,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出自政策和法律的不合理。从社会政策原因看,整个90年代,出于对“发展是硬道理”观念的偏差理解,我国普遍陷入了GDP 崇拜的狂潮中,各级政府热衷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疏于公共服务,使得公共服务的主要受益者——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失去了保障。据刘国光介绍,世界卫生组织曾把中国列为卫生资源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之一,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在世界各文明国家排名居后,尤其义务教育供应不足,致使相当多老百姓没有基本能力进入劳动市场,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注: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载《经济参考报》2005年4月21日。)。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缺失及压制,已经边缘化的工人和农民阶层呈“散沙”状态,他们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正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严重不足。在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只能以事后的如、罢工等消极的方式表达心愿。

李斯特曾经说过一句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人们有理由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库兹涅茨提出了转型时期社会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理论,但是,他也认为,现实中有一些因素能够抵消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从而使收入不平等的状况由恶化向逐步缓和转变。他首先提到的,就是法律干预和政治决策,如遗产税、累进所得税制和救济法的实施(注:丁任重、陈志舟、顾文军:《“倒U 假说”与我国转型期收入差距》,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6期。)。推而广之,如果社会政策到位的话,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上升势头也是有可能平抑或遏制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遗憾的是,转型时期的中国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

转型时期的中国,不仅出现社会治理效能不足、赶不上社会问题产生的局面,而且还出现了治理效能一度下降的情况。从体制背景看,由于中国快速引进了市场机制,特别是国外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等进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高收入阶层。受国家财政方面的影响,社会问题治理的主要力量——国家官员队伍包括执法司法队伍长时间陷于相对低薪状态,造成普遍的激励不足和队伍腐败,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大大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效能。这种现象在19世纪美国进入工业革命高潮阶段时也曾出现,形成所谓“二流政府”的局面。由于国际环境的不同,中国面临的情况只能更严重。

当社会矛盾纠纷处于快速上升而治理能力却未能及时有效提升,甚至出现下降的局面时,如果用图表表示的话,两种曲线之间就会出现一个差距,表明相当数量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有效治理。

此外,有法律无秩序的另一个原因,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与立法本身的情况有关。立法上导致法律不能良好实施的因素很多,如立法过于向强势集团的利益倾斜,忽视了社会民众。立法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使立法打架现象很多。

笔者想另外提出一个观点,用以解释我国法律的实效问题,并试图把它概括为“立法距离说”。大意是,自近代以来,我国立法,一直面临着与外部世界的巨大的制度差距以及由此产生的自身尴尬局面。在历届立法者面前,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复杂的中国现实面前,在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合理与不合理的矛盾现实面前,法律无疑地应该更多体现和代表前者,代表进步,代表文明与合理的一面,并且要推进这种文明、进步与合理的社会早日来临,这是法律的演变方向,也是中国社会的应有方向。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不仅不能迁就落后,而且要起到改变现实,改造社会的作用,要充当社会改造的工具。这样一来,在法律层面上,外部世界与中国的差距转化成为了法律与社会的差距,转化成了立法的期待目标与国内现实之间的距离。然而,由于完全理想性的制度立场与国内现状之间的距离过大,法律又不能无视国情的现实,立法者既无法完全从国内的现状出发制定法律,也无法从国外制度的立场出发立法,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所谓的平衡与相对中间地带。其结果是,制定出来的法律既不完全符合理想化的制度标准,又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现实的土壤,与两者之间都有距离。这也使得立法者总是受到两方面的攻击——极端国情论者攻击法律不合乎中国国情,理想主义者攻击立法依然落后。

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叠加的示意图(注意:社会问题曲线与治理曲线之间的空白处即A 、B 两点之间的距离表示一些问题未得到有效治理的程度)

第2篇

[关键词]社会秩序 经济变迁 习惯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3-0061-15

一、理论背景:秩序变革与经济变迁

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运动是社会秩序从传统向现代的变革过程。从经济的角度看,是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进化;从政治来看,是从专制的政治模式向民主的政治模式的进化;从秩序治理的角度看,是从以习惯为主导的规则系统向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系统的进化;从文化的角度看,是从依附性的个人观念向独立性的个人观念的进化。本文认为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进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因素是自变因素,是社会发展的原动机,它在社会生活中的这一功能愈来愈大。”所以,经济的变迁是现代化最终的决定因素,本文将由习惯规则系统为主导的传统社会秩序称为习惯秩序,将由法律规则系统为主导的现代社会秩序称为法律秩序。因此,从秩序治理变迁的角度来说,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由于社会经济变迁而引发的,社会秩序从习惯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变过程。

从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进程颇为不同,而且,它们之间的现代化进程也存在不同的样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个多面的问题,若干因素决定了这种不同,本文认为,经济变迁的不同模式最终决定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现代化模式的不同。虽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都经历了从习惯秩序向法律秩序的秩序变迁过程,也都或快或慢地形成了习惯和法律共生的二元社会秩序,但是不同的是。由于经济变迁模式的不同,所形成的二元社会秩序实际上是有差异的。而对经济变迁模式的认识同时也是通过对现代化模式的认识逐步展开的。对模式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渐变和突变的分类法;一类是连续和断裂的分类法。

罗荣渠先生从现代化发源的内部和外部因素以及现代化过程中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角度出发,提出“社会的巨变是一种长期性变异,它可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创新性的巨变,这是独特历史条件凑合下发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变化:一种是传导性的巨变,这主要是受外因诱导发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变化。”按照这种观点,现代化本身显然是一个社会巨变过程,创新性的巨变属于社会内部矛盾的激化而最终发生的:传导性的巨变是内部和外部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与这个思路相似的是将现代化的发生类型划分为内发和外发两种类型,我们今天说的以现代化为名称的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变迁“自其发生的源头来说,则照一般学者的通论有二:一是自我本土的发展或内发性的(indigcnous)现代化;一是外力促逼而生或外发性(exogenous)的现代化”。从现代化的历史地理的角度来说,可以发现“自我本土发展之现代化,……欧西的社会一般属于此一现代化的型模”。而外发性的现代化,“非西方社会大都属于此一现代化型模”。美国学者列维也有类似的观点,他将其分为“早发内生型现代化”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两种主要形式。前者包括英国、美国、法国等等;后者包括德国、俄国、日本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化在西方起步源于西方近代社会秩序的“断裂”,而东方社会的社会秩序则是连续的,所以,西方社会与传统社会截然而分,东方社会却藕断丝连。伯尔曼认为,1075年教皇格利高里七世颁布的《教皇敕令》最终将教会和世俗社会分离了,从而使得当时欧洲的传统社会发生了断裂,社会的二分引发了欧洲社会的革命,从而引起了法律的巨大变化,最终形成西方的法律传统。“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教会法体系和各种新的世俗法体系。附带产生的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律专著,以及把法律作为一种自治的、完整的和发展的原则和程序体系的概念。”实际上,伯尔曼是将11世纪的教皇革命看成是欧洲新旧秩序变迁的导因,从而建立了欧洲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秩序断裂理论。英国学者吉登斯也是断裂论的支持者,不过他似乎没有将时间推到如此久远,而是从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开始的,“民族一国家以及与之相伴的民族一国家体系的形成乃是现代史断裂的众多表现形式之一。”据此,他认为现代欧洲世界的现代化应当看成是经由一种断裂的模式而形成的。“与其将现代世界看作是对阶级分化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条件的逐步削弱,不如把它看作是与传统世界的一次断裂更有启发。而传统世界似乎在这一过程中无可挽回地土崩瓦解了。现代世界是从和以往的世界所发生的断裂中诞生的,而不是后者的延续。工业资本主义最初发源于西方世界,并在那里站稳了脚跟。伴随着它的出现,一个新的世界就此到来。这个新的世界的独特面目正体现在这种断裂中,而社会学事业所倾力解释的。也正是这种断裂的实质。”不过,有学者认为断裂论不足为道,认为“‘断裂论者’只看到拔地而起的新景观:城市和商业不同于以往的巨大发展,银行业、保险业、信用制度等新的商业运作方式和法律部门的不断出现,但他们忽视了这些新的现象产生的根基:产生这些新的现象的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以及法律自身的根源。”

本文认为,从西方和东方现代化的发生来看,西方的现代化进程是通过将原有的农业经济和早期工业、贸易经济进行整合以后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也就是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并通过这一新型经济秩序的生成带动整个社会从近代向现代转变,最终形成了新的社会秩序形态。本文将这种经济变迁的模式称为“一元经济的变迁模式”。而中国的现代化是在西方国家冲击的情况下逐步展开的,整个过程呈现出一种对原有农业经济的冲击和改造,而这种改造最终并没有形成像西方社会那样的市场经济秩序,反而出现了传统农业经济秩序和现代工业经济秩序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并通过这种二元的经济结构影响了社会其他诸方面。这种经济变迁的模式可以称为“二元经济的变迁模式”。本文着重考察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究竟是如何通过二元经济的变迁实现秩序的变革的。

二、近代中国的经济变迁与秩序变革

(一)鸦片战争前后的经济变迁

从经济格局来说,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总体的经济秩序是封建的农业经济秩序。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农业经济已经具备了非常稳固的形态和特征,只不过,这一切到了1840年前 已经发生了改变。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但是步伐依然缓慢,工业化在国内的发展呈现极端不平衡的状况,政府的财政收入没有增收的实际能力,市场的单一化现象改善不多,人口结构距离现代化的要求依然遥远。

1 农业。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农业为本的一个相当自足的社会系统。生产主要靠人力与兽力。”同时,中国的传统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其特点是“小农与手工业紧密结合,社会分工水平低,生产量小,消费量小,又实行家族子嗣分产制而不是长子继承制,多数家庭都只是一种仅足糊口的经济。”所以,在鸦片战争以前,每一家庭实际能够拿出的剩余资本很少,“现代化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一是钱。”这在鸦片战争前夕是难以想象的。

“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工业部门经济虽有增长,但到30年代中期仅占全国总产值的18.9%,加上第三产业也只有37.1%。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同时,作为国民经济主要部门的农业的状况基本上与鸦片战争以前没有什么区别,严重落后的农村地区依然成为制约中国进一步现代化的严重障碍,生产力的低下、人口的膨胀、分散的市场状况都是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民国时代,“在1932-1936年之间。整个农业生产仅仅增长了1%。虽然在少数几个地区农业现代化的计划取得了成功,但这是由当地进步的利益集团所指导的,与中央政府很少关系,并且对整个经济没有决定性影响。”

从1949年开始,新中国的成立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政治秩序和生产关系。不过。50年代以后,农村生产力低下、人口继续膨胀,仅有的市场也被取消了,农业生产是统购统销,农民的负担依然非常严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到70年代前,“中国仍然保持着它的特征:贫穷。”这种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本文后续部分将讨论这一时期的问题。

2 工商业。

中国传统的手工业不仅产生较早,发展也比较成熟。但是,中国传统手工业工场的雇佣关系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工场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的不同,“只有短雇工才接近自由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但这种短雇工自然也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不同,因为他们的自由身份是暂时的。”因而,在中国传统手工业中并没有出现可以演化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商业在中国传统社会也是很发达的,不过。“从结构上说,商业是依附于农业一地主经济的。……没有保护商人的法制。”同时,政府的财政主要依赖于农业税收,而不是商业税收。在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商帮与马克思所说的‘纯商人’尚有一定差距,其社会影响太弱。而最重要的,……没有商人的权利。”在农村,商业的发展与单个家庭的小农经济模式相关联。“虽然商品化农业已很盛行,但流通模式一般偏向于使交换集中在集聚一团的小村镇,而没有加强与大城市的联系。”这种情况的综合形成了中国商业与西方近代早期城市内部出现的商业完全不同的景象。

现代工业在鸦片战争之后是有明显的发展,但由于殖民主义对工业发展的限制以及民族工业在资本投入方面的困难,“成千上万的中国地方企业所使用的工具依然主要是依靠人力而不是资本。……而手工业生产始终与农田耕作的忙闲相关。”政府受到巨额外债的束缚,基本上不再有更多的资本用于发展和扩大工业化的进程。由于工业发展过于缓慢,因此不可能对农业产生反哺作用,“到1930年代初,现代部门只提供国民生产大约3%的份额。……资本形成的速度依然十分缓慢,农村生产率也没有出现持续的增长。人均产量停留在前现代的水平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初期。这种情况没有根本变化。“在几乎整个20世纪50年代里,苏联式的资源分配可能把一些现代要素传播到内地大城市,但这没有根本触动社会分割开来的巨大鸿沟。”工业发展依然没有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革命性的动摇。

3 市场。

一般认为,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是西方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中国来说,虽然“自古就有交换,就有市场,就有市场调配。”但是,中国传统经济下的市场大部分是孤立的,不定期的市场,交换的对象大多是农产品或者农副产品,交换的主体主要是相对固定的村民或者城镇居民。统一的市场为什么不能形成,有人认为是因为“国内市场的扩大与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受交通工具的制约。”实际上是自然条件的束缚制约了中国传统社会大的区域市场的形成,本质而言还是由单个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经济模式所制约的。

“16-18世纪西欧的现代化过程,是由市场需求引起的,需求牵动生产,商业革命导致工业革命,这已成共识。中国其实也是这样。”进入20世纪以后,通过外资的引入和民族商业资本的投入,“从全国范围来看。这一阶段存在着若干巨大的地方市场,反而成了买办资本和地方军阀政权得以存在的基础。”这就是政治因素对于经济秩序变迁的巨大影响的一个结果。还有因素就是出口产品的结构无助于现代工业的发展,“只要中国出口农产品和矿产品。国外需求就不能有效刺激新兴的制造业,因为这些出口商品的生产并不依赖于其他部门。中国的进口主要是消费品,而这仅只满足最终需求,且正如罗伯特,得恩伯格所言,‘既无助于中国生产的投入,也不能作为中国生产能力的基本工具。’”另外,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显得非常艰难。这主要也是自然环境的因素和技术发展缓慢的因素的综合影响,“‘绝对主义’国家产生在国内统一市场的基础上,依靠交通工具发展中央集权化。可是,就当时中国版图的范围来说。是不可能有这种中央集权化的。”总之,进入现代化进程以后,中国的经济秩序中通过市场进行资源分配的能力依然是非常薄弱的。

4 人口。

人口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在农业经济生产中尤为重要,但是人口太多就会形成农业剩余人口。如果这些人口不能被其他行业消化,就会严重消耗农业经济的增加值,其结果要么就是农村人口饿死或者流亡,要么就是政府收入大幅度减少,二者都会引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1400年,中国的人口在6500-8500之间,1770年达到2亿7千万,到1850年已经窜升到4亿1千万,后由于太平天国起义略有下降,到1913年再次达到4亿1千万。这一数据已经远远超过了当时中国耕地的承受能力,“人口对土地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连那些边远地区也呈饱和状态。”人炸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农村出现了巨大数量的剩余人口,其结果是“到19世纪中叶时,中国传统的农业技术潜力虽不能说已经用尽,但由于人口增长与耕地增长极不协调,导致可怕的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与日俱增。这就是说,在西方的外压力产生之前,中国社会产生的内压力已造成农村人多田少,人口从稠密地区向稀少的周边地区迁移,大规模游民流徙,大量穷人偷偷出洋谋生,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机。”罗荣渠先生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启动的前夕面临过如此严峻的形势。当时是内部的瓦解力与外来的冲击力两者交织在一起,给19世纪后半期中国的大变革奏出独特的双重变奏曲。”

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外资和民族工业的发展使得一些现代性的因素在大的城市逐步出现,并且 带动了大城市周边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一些乡村经济产生了从传统经济中挣脱出来的迹象,但是,“占五分之四的农业人口结构没有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并没有(同时也是没有能力)作出实质性的努力,“其一,他们没有下功夫去把分散在基层和地方上的资产吸引到城市……;其二,他们没有阻止人口的大幅度增长,而人口的增长减少了将来从农村抽取资源的潜在能力。”

5 财政。

众所周知,中国的现代化主要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现代化过程,这一过程需要政府进行巨额的财政投入。然而,鸦片战争前的统计结果表明,“20世纪以前的中国农业,……占到国内毛总产值的65%,……剩余的35%中,商业所得超过工业(此指手工业)所得;不低于20%-80%的劳动力以部分或全部时间从事农作。”这就是说,如果农业收入不增加甚至减少将会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1880年代的国民所得(GDP)总额估计为2780000000两,1910年的国家预算为208000000两,约为国民所得7.5%。……中国政府的收入实在太少。……中央为力,只好任随地方政府白行筹措。”此种局面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现代化运动的许多工作不是通过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分配机制完成,而只是地方政府在其能力范围内自行运作的行为;另一个是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权的势力,从而对中央政府的对抗力和对抗意识大大增强,也是造就后来军阀纷起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资料分析,到18世纪下半叶……中国所使用的白银就有60%-70%来自外国,这样,中国经济在不知不觉中就在货币方面受到世界市场无形的支配。鸦片战争以后,在条约体制的压迫下,政府在财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变得更加雪上加霜,“不平等条约给予中国最大的压力是赔款,使中国人喘不过气来。”为此,“1905年以后预备立宪,新政兴起,支出增加,有的省份立即陷入赤字状态。”另外,工业发展的收入除了用来偿还赔款以外,实际上现代性的工业并没有为政府带来实际的巨大收益,“在那些经济进步却是带来了丰裕收益的地方,那些收益是被外国经济企业所支配,并服务于外国利益的。……通过一系列经济和行政特权,外国经济企业成功捆住了历届中国政府的手脚,削弱了初生的中国资产阶级的竞争力量。”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的人口增加太快,天灾频仍,传统的轻赋政策,使政府一无作为,农业也就未能发生辅佐工业的作用。近代以来,帝国主义者侵略中国,赔偿累累,政府更是欲振无力。”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

(二)鸦片战争前后的秩序变革

1 经济秩序。

在鸦片战争前的封建时代,中国“传统农业的平衡是在人均产量很低的水平上取得的,产量很大一部分被农业生产者自己消费掉了,只有少量供应市场的剩余产品可用于以下用途:作为工业原料或供应非农业部门。反过来,城市产品的实际需要也受到了限制。”可以肯定的是,“18世纪可被视为中国前现代化经济扩张时期的终结。直到此时为止,整个中国经济几乎全部都是农业部门,其他部门或是需要农业提供原料,或是处于为农业部门服务的附属地位。手工业大多是一些棉花、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加工工业,商业则主要是进行食品和衣着的市场分配。”不过,战争以前的经济秩序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业社会内部经济危机的出现,“据统计,1812年,中国人口已达33370万人,而土地却只有79152万亩。人均耕地只有2.3亩。这种人地比例表明,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已下降到‘饥寒界限’(人均4亩)以下,人口数量已经超过社会经济负载力。”并且,不应忽视的是,传统的中国不仅没有形成重商主义的理论,而且在实践上也并没有任何重商主义的色彩。政府认为在农业和商业之间如果要选择对统治基础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存亡的必要性的话,显然农业应当是选择项,商业在经济秩序中的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

鸦片战争以后甚至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80年代初期都一直未能解决农村人口占绝对数量优势的势头,也未能改变农业经济在经济结构占绝对主导地位的局面。首先,20世纪初有关华北各县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总人口接近450万的18个县里,188万个职业称谓中有90%是农夫,4%是商人,3%是文人学士,大约2%是手工业者。”其次,工业化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王朝末日到来,不论是外国的、中国资本家的还是中国国营的近代工业,其发展都相当有限。”第三,城乡差别并没有伴随着现代化进程而缩小,甚至在某些时期更大了。到70年代为止,“随着中国日趋现代化,城乡差异并没有呈现出缩小的苗头。相反,随着时光的流逝,诸如婚配模式和家庭习惯等等城乡差别似乎变得更为显著了。中国以其出地区性的混乱而著称于后起的现代化诸国。”第四,鸦片战争时期的4亿多人口的压力在战争以后并没有丝毫减轻,由于中国的城市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人口增长的速度,所以,剩余人口无法消化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自身的发展,也影响着农村的发展,直接的后果是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构成巨大的隐患。

2 政治格局。

从长时段历史的发展来考察,中国古代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值得关注的,“帝国‘中心’对‘边陲’的社会并未发生深入的穿透,……帝国的能力顶多达到消极维持统一的地步,而并未能做到可以凝结、动员社会力量以赴政治目标的程度。”举国都是帝国的范围,但是在政治格局中,地方有地方的政治格局,体现在城市与乡村的分离――政治上的分离。政府的任务就是在城市中实行政治治理,同时运用乡绅的力量对农村实施治理。官员是封建官僚科层制中的一员,而幅员广阔的乡村则是家族和乡绅的势力范围。

鸦片战争以前的清代,地方政治权力与中央政治权力的冲突非常显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皇权对农村控制能力的不足,另一个原因就是绅权可以通过科举制进入皇权领域,从而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有一个互通的通道,这就使得绅权往往能够获得官员(不一定是当地的官员)的保护,而官员经常还在农村保留自己的家族。这样,中国传统的皇权与绅权具有冲突和协调的双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突然力量下降,另一方必然获得迅猛发展的空间,这最终成了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政治格局的特点,那就是地方主义的膨胀。换句话说,乡绅通过家族内部的联系,实际上掌控着广大农村地区的政治治理权。正是这种家庭、家族的有机联系组成了中国乡村内部强大的凝聚力,这是一个典型的(滕尼斯式的)共同体结构。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现代化的展开,依赖于皇权的绅权在现代化进程中受到了冲击,严格的家族结构发生了变化。统一的国家政治体制(虽然不断受到地方武装的冲击)使得乡绅不再掌握大量政治资源,从而使其政治治理能力迅速衰落。辛亥革命之前,中国的地方政府就已经具备了非常强的经济实力和政治控制能力,而且“19世纪晚期,……反常的地方统制机构遂得以发展成为一种滥施的强权,并且尾大不掉。这形成了地方主义以及后来的军阀主义最丑恶的特征。”辛亥革命以后,名义上的统一政治试图弥补,实际上弥补了一些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状况。但是,“面 临来自外国列强、地方势力和民间社会三方面的挑战,中央政府为了加强集权的步伐,又来不及实现制度的创新,只能被迫向传统官僚帝国制回归,从而又丧失了其现代化的导向,削弱了统治的合法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格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传统的家族宗法制再一次受到毁灭性打击,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迁,家族为集体所取代,但是值得重视的是个人依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从政治格局上说,“中央集权和大行政区集权的各种要素的结合代替了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作用。”现代化所要求的那种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出现,“整个1970年代。中央政府一直比较软弱。中国没有建立起足以强化中央利益的地方牢固控制。实际上,是地方的情况而不是中央的方针决定了国家的大多数政策。”

三、近代以后中国的经济与秩序分析

(一)近代以后二元经济的形成

正是由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遭遇的内在和外在因素的联合作用,使得中国的现代化并没有像西方社会那样形成一元的市场经济格局;相反,传统经济在双重因素的作用下被保留下来,而现代经济又在中国生了根,从而使中国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并存的情况,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二元经济模式。

1 中国的二元经济。

二元经济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二元经济指传统经济与现代化产业并存的格局,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中常见的现象。”二元经济本身并没有贬义,只是一种经济秩序形态而已。从形成时间而言,中国的二元经济基本上是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而开始的,“中国社会经济二元化的开端,严格说来始于19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中国才真正开始从事现代化的进程。”也就是说,“19世纪末现代经济因素的增长……使传统部门发生了一些变化,使中国形成了典型的二元经济格局。”这种二元经济在中国的特征表现为,“工业发展主要集中在各条约口岸,较好的农业地区基本上在这些口岸的周围。而广大的内陆地区,耕作、手工和商业依然很落后,仍用人力操作,并时常蒙受天灾战乱之苦。”还有学者认为《马关条约》以后在中国逐步形成的二元经济的特征表现为“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同时存在,现代部门通过从传统部门吸收劳动力而得以发展;城市化进程已艰难竭蹶地开始,在当时的工资水平下,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力供给远远超过这个部门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劳动力呈无限供给状态。”实际上,对于中国而言,二元经济最大的特征就是农业经济和现代经济的共存。

2 中国二元经济的形成因素分析。

二元经济在中国近代现代化进程中为什么会形成是一个值得回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认为有这样几个因素是值得关注的:

第一,村社经济的稳定性没有被打破。

村社经济是中国传统经济的基础,“村庄毕竟是90%以上的中国人生活于其中的领土单位。……中国则有另一套社会体系,有意识地偏重家庭纽带,家是安排得很妥贴,而把所在村庄的公益撇在一边。社会习惯和国家政策,以许多不同的方式加强着家庭和垂直血统关系的有限地位。”村社经济必然牵涉到家族和宗族的治理问题,“宗族可以借助各种手段将同嗣各户连结起来,长期地同心协力以争取社会地位的上升。所以村庄没有内聚力亦无损于地方的繁荣。”同时,中国村社经济中由于家庭分化严重,单个家庭的经济能力有限,因此产生不了太多的剩余资本用于投资工商业的发展。“现代精英阶层的产生和储蓄能力的形成,这是经济发展的两个关键。从总体上来看,20世纪初期,……占总人口90%的农业人口绝大部分缺少储蓄能力,少部分富裕者又对银行制度非常陌生。”

第二,二元政治结构的存在。

中央集权的形成,是西方现代化兴起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因此,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社会兴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新的经济秩序的最终生成产生过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在经济变迁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帝国主义列强可以容忍一个软弱的、依附的中国国家政权;但对其以民族复兴为前提或组成部分的强化国家的努力,它们却极力反对,并通过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压力,来削弱它的力量与合法地位。”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的权力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反而变得越来越弱了,相反地方政权的实力不断攀升,因此,“随着昔日中央集权化势力的衰落,随着正在兴起的现代化成分在城市的大量集中,农村变成了在大海里飘泊不定的小船。有迹象显示,在中国出现了城乡双轨经济,农村地区脱离现代经济潮流的情形远甚于相应阶段的日本和俄国。”

第三,城乡二元经济的现实。

城市在西方社会的秩序变迁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城市作为工业基地、市场中心和商贸集散地极大地满足了现代化过程中产业经济和市场发展的要求。同时,城市也是断送传统农业经济秩序的利器,城市的产业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变革。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情况就是:由于城市发展不足、中央投入乏力、人口基数过大、外资控制过严以及工业化程度不高等等众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城市根本无法吸纳大量涌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无法改变农村的经济结构和促进农村经济秩序的变迁。一方面,“中国城市没有变成既吸引穷人又吸引富人的磁石。由于没有购置土地的财力,穷人就被吸引去当佃农以及农忙时节的农业雇工,因为这时候农村工资大大高于城市工资。”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城市是政治中心,人们并没有习惯将城市看成是经济活动的地方。相反,农村的人没事一般不进城,可能因为“城内不仅坐落着高大森严的县衙大院,其中有县令的公堂和其他政府机关,而且耸立着各种足以标志该城在广大帝国所处地位的特殊庙宇,无不使百姓在内心产生一系列联想,感到应当服从秩序,应当与外界和谐相处。”这种内心的感受和外在吸引力的不足都造成城市和乡村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两极,而不是同一个经济秩序中的两个方面。

(二)近代中国二元社会的秩序特征

1 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并存。

中国传统经济“包括农、工、商、运输、服务等部门,原为完整的经济体系,在中国更是一个十分发达的传统经济体系”。这些传统的经济部门都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基本上也是以农业经济服务为目的的。传统的市场虽然数目众多,但是前现代化时代的市场主要是小型的、零散的农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基本上没有发展出来。现代化进程启动以后,国内市场存在着市场价格体制严重不足,此时的市场“基本上是自由市场,但并不是说它就会产生均衡价格”。传统经济并未在现代化进程中受到致命的打击,换句话说。现代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经济的维持构成了中国二元经济下经济秩序的一个明显特征。在这一特征下,城乡的分离和紧张关系可能是一个很重要的表征,“城乡关系极为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事实上城镇几乎全靠农村的收益来维持。他们却几乎没有为农村生产什么能够提高其净生产率或总生产率的东西,以改善农民的生活。……这种发展的净结果,是农民进一步贫困化,使他们更为离心,至少不积极支持政府作新的变动。该政府已刚刚取代帝制的民国。农民又成了阻碍其现代化的 重要角色。”

2 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律并立。

中国旧有的政治格局总体上是皇权和绅权共治的格局。绅权治理体现在制度上就是宗法制。宗法制后来又和科举制紧密相连,科举制度实际上向社会中提供了一条相对平等的阶层流动机会,依田家认为,中国的科举制度“开辟的用人之途,是封建统治制度合理的一面,……正因为这一制度有其合理的方面,全体封建统治阶级都深深地眷恋这一制度,热衷于维护这一制度”。传统制度框架的另一个方面表现在诉讼制度上。大量的基层纠纷是通过习惯来进行处理的,一方面,“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另一方面,由于皇权与绅权的二分,对于农村地区的民间纠纷,主要依靠乡绅的治理水平予以解决,“不大的纠纷基本上是寻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这种特点很切合社会实际,不仅花费低廉而且行之有效。”

新中国成立之前,民国政府虽然逐步建立了成文法典系统,但是,在严重的二元经济秩序形态下,农村依然保有传统的习惯规则体系。有感于中央政治控制能力的不足,国民政府努力寻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的途径,政治多元化的无序状态则迫使政治改革者寻求权力高度集中的方式和结构。可惜的是,这种努力迅速为抗日战争的爆发所阻碍,二元的秩序体系未能打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中的政治控制获得了变革,然而农村的经济生活没有改变,生产方式没有变化,生产关系却变革了。对于农民来说,传统习惯在农民的生活中还是具有效力的规则系统,它们与中央政府统一的规则系统并立。农业经济生活中的习惯只能在该经济内部获得新生,没有农业经济革命性的变迁,也就没有中国二元经济问题的解困,二元制度并立的格局就很难打破。毕竟理性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于生活在传统农业经济中的农民而言,其规则的含义和实用的意义都是很难理解的。

3 传统观念与现代文化冲突。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文化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则是“‘家族取向’压倒一切,就典型情况而论,主要是根据家族的利益来作决定,在这个意义上,这个社会可谓‘家族取向’至高无上。”对于个人来说,对家族的遵从是一个人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同时对皇帝的效忠也是从对家族的遵从中引申出来的。只要“风调雨顺,物富民康,人们便认为统治者享有天命并代表天意进行统治。但若灾荒连年,饿殍遍野,就不再认为他是奉天命而治下民的‘天子’了,于是他就将丧失统治权力和臣民的效忠。民变是国运衰微和帝王失德的主要标志。一场成功的民变则是最终的确证。”同时,古代官僚科层制也为个人在平民与官僚两个社会阶层之间流动创造了机会,正是这种机会的存在,间接地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文化,实际上就是影响了人们的人生观。

“西欧现代化,一般是从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讲起。这是因为,在欧洲,人们的思想不从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树立人文主义世界观,现代化将无从谈起。中国不同,中国占统治地位的儒学思想,一直是人文主义的。”仅从这一点来说,中国似乎应当在思想上具有向现代性转变的优势。但是,我们不应当忘记的是中国的人文主义是以家族为基础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基础的。因此,西方式的个人主义在中国没有基础。因为在生产领域,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在政治领域,个人没有独立的人格概念:在财产领域,个人私有财产的独立性没有制度的确认。所以,“19世纪以来,欧洲国家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包括民主和公众领域等概念,在中国历史上并非完全陌生。而以个人为单位的和国家与经济分离、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国家组成模式,迄今未在中国生根;而中国源于儒家政治哲学的一些国家组成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二元经济格局最终决定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而形成的现代思想与以家庭为基础的儒家思想在中国一直并存,并且一直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三)中国近代秩序形成的独特性

作为混合型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秩序变迁从原来的农业经济下的二元社会秩序转变为二元经济下的二元社会秩序状态,这个过程具有典型意义。

首先,中国固有的传统社会具有非常强的结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松散的组织结构。“中国社会是一个有自足性的社会系统。其各个部分与部分间,部分与全体间的关系非常松弛,因此,部分的动乱崩解不足影响全体。这就构成中国这一全国性社会系统的安定性的原因,……中国社会的统协性整合性极强,它自己不易开出基本的‘结构的形变’(structural change)。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现代化是要待外力的挑激才开始的主要原因。”罗兹曼也有类似的观点,“中国秩序是完整无缺、未受挑战的,而西方秩序则开始呈现出现代结构,充满活力,并因现代知识和现代技术得到巩固。西方的世界观和世界秩序,如果没有与之结合在一起的技术,那它对后来的史家们来说,也将是一种很奇怪的东西,正如在那些惊愕不已的西方人眼里的中国秩序一样。”

其次,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经济变迁并不是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中发生萌芽的,而是从农业经济以外建立的一个新的经济秩序展开的。并且这种新的经济秩序也不是市民社会活动的结果,而是政府的行为――官督商办。“中国发展工业化一开始,为什么采取了官督商办的形式?这是因为中国的工业化运动是由军用工业开始,军用工业以官办为宜,后来由军用工业,发展到民用工业,就把官督商办的精神带到民用工业。……另外,中国官权大、容易集资,民权小,普遍贫穷;中国官多出身知识阶层,较有眼光,人民大多无知,对西方缺乏了解;也都是造成官督商办的原因。”这种官督商办的模式从一开始就注入了失败的因子,因为,这种经济变迁的形式很容易导致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隔阂,进而加速传统―现代二元经济秩序的形成,当中国的政府能力不足以支撑工业化不断深入传统农业经济的需求时,二元经济的经济结构就不但形成,而且被进一步稳固了。

第三,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秩序变迁始终与儒家文化传统的变迁紧密相关。金耀基先生认为儒家文化的隐性作用是中国近代秩序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他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分为五个运动,大体上是从重“认同”,轻“变革”到“变革”的转向,再到“变革”的推进,最后到达“目的取向”的共产组织取代“价值取向”的社会组织,扣紧了原来松弛的“中心”与“边陲”的关系。不过,由于对传统社会并没有实现有效的改造,从而导致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传统一直影响着现代化的进程,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 “儒家传统在今日大陆虽不复是一显性的主导文化(dominant culture),但却成为一个有力的隐性的‘抗制文化’(counter culture)。同时,共产党虽偏重‘变革’,但‘认同’仍然在政治社会的领域中发挥重要的功能。”

第四,中国在近代秩序变迁的过程中受到外国的奴役比亚洲其他国家更加严重,这种奴役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能力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经济秩序的变迁。鸦片战争以后,在条约体制的压迫下,政府的财政能力不仅没有提高的迹象,反而日益艰难。“不平等条约给与中国最大的压力是赔款,使中 国人喘不过气来。”为此,“1905年以后预备立宪,新政兴起,支出增加,有的省份立即陷入赤字状态。”

最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秩序变迁所凸显出来的特征包含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台湾学者张玉法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的秩序变迁过程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主要有:“其一,清末民初,中国有严重的地域主义存在。……其二,1840-1940年代,中国在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下,此不平等条约,一方面保护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工商业,同时也侵犯了中国的行政、司法、财政、国防等权。一个不完整的国家,决不能有效地推展现代化。其三,中国有轻视工商业的传统,……不能独立作企业化发展的工商业,是没有办法继续成长的。其四,教育内容空疏,缺乏推展现代化的人才,……人民大多愚昧无知,少数领导人物的现代化运动,难获得有效的支持。其五,部分不合时宜的传统,束缚了前进的脚步。”

四、当代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

(一)当代中国社会的秩序结构

从中国第一次进入“世界格局”以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就已经开始,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整个社会发生了明显的变革。总体而言,中国社会的变革“基本上则是从以人力、动物力为基底的农业社会转向为以科学技术为基底的工业社会。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结构及其价值皆相应地会发生变化。”这种社会结构变化的表征就是在社会秩序上形成了明显的二元格局,也就是本文称之为“二元社会秩序”,这是两种秩序并存的社会秩序形态,其中发轫于近代的现代秩序在中国初显头角,而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秩序依然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和城郊地带,这种现代化路径的结果就是,“现代化的发展,给中国的城市与乡村、沿海与腹地带来了一个截然分明的二元化结构。”表现在沿海口岸地区与内地之间形成明显的秩序分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地区与传统地区不仅没有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反而呈现出彼此封闭和排斥的格局,于是,一种两极化的现象出现了,当现代地区和部门变得越来越现代的同时,传统地区和部门却变得越来越‘传统’和落后。”

从秩序转型的角度来看,口岸区域及其邻近地区出现了相当多的现代性因素,经济秩序的变迁比较明显,政治统治的结构也开始发生改变,法律开始逐步成为这些区域秩序治理的主要规则系统,社会思想意识中现代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开始增强;而大范围的内地腹地仍然处于传统经济与秩序的控制中,农业经济还没有迹象向市场经济转化,乡绅依然在农村占据重要的政治资源,习惯依然是这些区域秩序治理中主要的规则系统,社会思想中传统儒家思想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因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协调这两种规则系统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是后发型的现代化国家,需要尽快地,同时也是被迫地要建立符合现性的法律体系以取代旧的封建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全社会荡涤传统习惯的影响,推行法律之治,通过制度的变革推进工业化的进程。这虽然是许多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通行做法,不过不能不看到,“社会的自发秩序与人造秩序是应当和谐一致的。但是,外来文化的移植和制度借鉴有可能使这种一致性被打破,特别是近代以来,一些殖民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量移植和照搬西方国家制度,使得两种秩序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罅隙。这些国家所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这两种秩序之间的不一致。”

人类自从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法律和习惯总是社会秩序中共存的两种规则系统,可以说,人类文明社会开始至今都是在二元社会秩序下演进和发展的。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任何一个文明时代的二元规则系统恰恰形成了秩序治理层面上的规则冲突,这是一对矛盾,这对矛盾的运动和发展往往也是推动秩序变迁的制度性力量。本文认为,近代以后的二元社会秩序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一元经济下的二元社会秩序,另一种是以中国为典型的传统―现代二元经济下的二元社会秩序。在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中,实际上包含几重二元,第一重二元是整个社会来看,国家的制定法系统和顽强的民间习惯共同存在,现代化早期是后者占主导,当代中国则是前者占主导;第二重二元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来看,国家的制定法与市场经济的自生自发的习惯规则共同存在,前者占主导:第三重二元是在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制定法与以乡村民间习惯为主体的习惯规则共同存在,现代化早期后者占主导,在当代,后者的主导地位有所降低。从宏观的制度层面看,国家的制定法基本上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从实际效力看,则有上述情况的存在。

(二)当代中国二元社会秩序的特征

1978年开始,中国逐步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这实际上也是早期现代化进程的延续。其中一个主要的内容就是改革原有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主要就是对传统―现代二元经济的改革,使之走向一元的市场经济。当时面临的问题是二元经济结构形态十分严重,农业人口过于庞大、农业经济生产率低下、农业生产方式传统、城市发展不足、城市化水平低下、工业能力较差。从秩序方面看,法律体系严重不足,法律在农村日常生活方面效力缺失比较严重。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是,截至到目前,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状况仍然没有被彻底摆脱。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农村人口比例在人口总量中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农村绝对人口比例依然较大。

(1)中国城乡人口的比例从改革开放以来有了明显的变化,也就是说,城市化进程或者说传统经济的改造是非常明显的。

(2)根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到2003年年底,全国660个城镇中的人口总数为59016.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为24722.0万人,占比例为41.89%。一般认为,城镇的非农业人口占人口比重超过20%以后,城市化进程有望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字,到2003年年底,中国乡村人口共7685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129227万人的59.47%(见上表)。考虑到城镇中包含大量的农业人口,因此,2003年年底,全国农业人口的数量为915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0.8%。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同时也说明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局面仍然比较值得重视,由于农村经济决定的乡村秩序形态、农村生产方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而与城市所体现的现代秩序不同,从而使得二元社会秩序的社会现实依然存在。

(3)“市区非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1978年为8.3%,1997年为17.7%,2003年达到了19,13%。……通常所说的城市化水平是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严格的城市化水平是指城镇中的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第二,由于人口基数过大,这些人口增长又主要在农村,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太多,已经对城市的劳动力容纳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人口提供不了产品,但是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间接影响了城市的发展。1979年,全世界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的耕地面积为24.25亩,以这个为标准的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2006年末耕地面积为 18.266亿亩,应该需要农业劳动力7532万人,而2006年末从事第一产业的农业从业人口数量为33879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在26347万人左右。从总数上看,2006年末,农业外出务工人员数量持续增加,达到了13181万人,即便如此,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仍然维持在13166万人左右,这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就成了中国改革道路上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城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两大问题,已经造成城市职工就业岗位的紧张,再要消化这么多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这变成了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一个两难课题。

第三,农村人口绝大部分还是从事传统农业经济作业的人口,而不是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口。非农业人口的比例过小导致农村的贫困状况难以短时期解决。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止2006年末,全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为53100万人,农业从业人口47852万人。其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占70.8%;从事第二产业的占15.6%;从事第三产业的占13.6%。按照这个比例,2006年末,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仍然有33879万余人。“由于非农业产业的人口比重太小,购买食品的总价值就小。而参与这部分总价值分配的人太多。这是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

第四,贫困现象普遍,社会收入两极分化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收入的两极分化是刺激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但是,过高的两极分化则会导致社会经济和秩序的稳定性降低,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增加,因而会影响现代化的进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一直采取措施降低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但是,由于二元经济的存在,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的加剧,辅以政治体制、制度架构和社会文化多元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国内的贫富差距比较明显,这一情况往往通过基尼系数反映出来。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绝对平均的分配;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为分配有差距,但是在允许范围内;0.4-0.5之间为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会出现不和谐现象;0.5以上为社会财富分配极端不公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状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基尼系数为0.45,占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在收入或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只有4.7%。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则高达50%。”

第五,农村秩序治理机制的不合理,导致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的秩序治理机制开始复苏,传统的习惯规则开始占据农村秩序治理规则的主导地位,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影响。“过去农村社会主要靠行政整合来维持其秩序。党团组织系统,行政权力系统,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是这种整合机制中的三支重要力量。的解体,农民和集体经济纽带的弱化,使行政权力系统失去了过去的那种整合力量。……村民自治组织本来可以完成整合任务,但是,不少地方村民组织处于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有些地方乡镇政府操纵选举,农民对它失去热情。……因此,宗族组织、宗法组织、宗教组织乘虚而起。正当的愿望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实现,灰色的渠道就悄然而生。……村民有事不去找正式组织,而是通过自身所在的非正式组织寻求解决途径。乡村正式组织的衰落和非正式组织的复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当代中国面临的现代化问题依然是二元社会秩序的改造问题,这一问题的前提当然是二元经济的改造。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改革中,将传统农业改造成为市场经济是一个基础性的内容。有学者认为应当采取西方早期现代化过程中对农业经济的做法,那就是“减少农民的数量,也就是让大量农民向非农民转移。”但是,单纯依靠城市容纳农民,将会对城市的发展造成直接的影响。这种转移需要在传统经济的内部实现转换,实际上也就是大大减少纯粹从事农业经济的人口,减少农业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本文认为,制度的转化也是实现二元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如何处理二元经济下的法律和习惯两种规则体系之间的矛盾,是有利于推进社会秩序变革、保障二元经济转型的重要方面。

(三)当代二元社会秩序中的规则关系

正如前文所说,当代中国的二元社会秩序内部的规则冲突主要表现在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冲突上,从现实情况而言,民间习惯中以传统农业经济中生成的习惯为主,市场经济中生成的习惯为辅。由于中国城镇人口的比例毕竟只有29.2%,因此,广大农村就成为法律与习惯冲突的主要场所,这些习惯中有些是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传统习惯演化而来。而在有些农业生产方式依然落后的农村地区,传统习惯仍然稳固地保留在乡民的生产和生活中,有些地区实际上成为了“法律不入之地”,社会秩序基本上受习惯的维持,这些习惯满足了尚未改变的农村经济生活的需要,生成于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中,因此,在传统经济尚未受到改造的时候,它们的生命力是不会消失的。

早在上世纪30年代,费孝通先生在谈到中国社会的传统性时就指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在中国长期的差序格局中,“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对于现代法律向乡村推进,从而引发法律与习惯的冲突,他指出,中国社会变迁中二元社会秩序的内部矛盾之一,就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是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而这里所说的礼治秩序,就是刘,传统规则(习惯)普遍服膺而生成的社会秩序形态,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之一。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在中国现代化的初期就已经有所显现,当时,“尽管立法与行政机构制订了大量法律与行政规范,形成了一整套书面的制度化系列,但在中国权力运作实际过程中起真正作用的,仍是2000年遗传下来的带有浓郁宗法血缘关系的‘习惯法’,这种因人而异的、随意性极强的人治传统极大地阻碍了现代行政机构中形式理性原则的确立,使国民政府的制度化一直徘徊在低水平状态。”可以认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始终包含着国家总是试图将制定法的规则强加在传统经济所主宰的社会秩序中,以求法律的统一、令行禁止。“但实际上,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并未被中断,它们只是从制度层面上退隐了,而以另一种潜在的方式继续存在着,并在实际上决定着制度层面上那些看得见的东西。中国社会近100年来的许多重大问题,从根本上说乃是因为存在着这一‘双重社会’,而这一双重社会又未能融合一致的缘故。”这种冲突还与社会控制的政治机制有比较大的关联,从中国现代化的过程来看,“对于乡村的控制,传统中国的行政权力只抵达县一级,县以下基本 由地方士绅与宗族大户维持秩序,推行教化。……到民国政府时期,行政权力在农村由县下沉到区、乡、镇一级,但由于农村精英的流失,政权对农村底层的控制反而更加微弱,其对农民的职能只是征粮、征赋、征工,这又加剧了农民与政府的紧张与对抗。”

第3篇

关键词: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中国GDP 美国GDP 中国经济

引言

在经历了30多年的年均9.1%的高速经济增长后,2010年中国GDP总量达到5.98万亿美元,占美国GDP总量的41%。按照如此强劲的发展速度推算,在21世纪的第三个10年内,中国GDP总量超越美国将不是悬念。然而,当中国GDP总量超越美国后,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将会获得极大提高吗?中国的复兴也随之到来了吗?

一、GDP的概念及其意义

GDP的全称是Gross Domestic Product,中文含义为“国内生产总值”,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平常在电视、杂志等上提到的“2010年中国GDP”就是中国在2010年全年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关于GDP的具体概念,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第一,GDP是用最终产品来计量的,即最终产品在该时期的最终出售价值。一般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可以把产品分为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所谓最终产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可供人们直接消费或者使用的物品和服务。这部分产品已经达到生产的最后阶段,不能再作为原料或半成品投入其他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过程中。中间产品是指为了再加工或者转卖用于供别种产品生产使用的物品或劳务。GDP必须按当期最终产品计算,中间产品不能计入,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

第二,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各种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上达成交换的价值,都是用货币来加以衡量的,通过市场交换体现出来。一种产品的市场价值就使用这种最终产品的单价乘以其产量获得的。

第三,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那些非生产性活动以及地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计入GDP中,如家务劳动、自给自足性生产、赌博和的非法交易等。

第四,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因而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第五,GDP不是实实在在流通的财富,它只是用标准的货币平均值来表示财富的多少。但是生产出来的东西能不能完全的转化成流通的财富,这个是不一定的。

通过以上五点可以发现,GDP并非一个完美无瑕的经济学指标,而是具有很多缺陷。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比GDP更佳的概念能衡量国家的经济状况。GDP不但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

然而,我们看待GDP不能只看总量,还要看其构成。1820年,中国的GDP占世界GDP的百分之三十几,远远高于英、美、法等西方国家,甚至超过了所有西方所有国家GDP总和,但是当时的中国也没有摆脱被列强欺辱、剥削的命运。原因何在?因为我们完全忽略了GDP中工业产值的比重。工业产值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一个国家战争潜力的基础,是军事实力的体现。从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来看,工业产值高的国家基本上都能够支撑起居于世界前列的强大的军事力量,并且工业产值最高的国家毫无疑问最终都能取得胜利,建立起了有利于自身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把自身至于整个食物链的最高端。同样的道理,当时的中国之所以在鸦片战争中落败,并签下丧权辱国的条约,最终被置于整个食物链的最低端,主要还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其GDP构成仅限于粮食、茶叶、瓷器、手工制的棉布等产品,而当时的英国GDP虽然低于中国,但是其构成主要是钢铁、武器、机器设备等工业产品,它们具备现代化的工业技术,代表了当时世界经济向前发展的趋势。

二、中美GDP的总量比较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30年高速增长,年均GDP增长率达到了9.1%。如图1和图2所示,1980年中国GDP为3015亿美元,美国GDP为27956亿美元,中国GDP占比为11%。到2010年,中国GDP为59847亿美元,美国GDP为146578亿美元,中国GDP占比为41%。中国经济如此强劲的发展速度,何时能够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无时无刻不是全球媒体谈论的话题。

图1. 历年中美GDP总量增长曲线(单位:亿美元)

图2. 中国GDP总量在美国GDP总量中的占比

中国社科院2011年4月的《新兴经济体蓝皮书》预测,到2015年金砖四国经济总量占世界份额将达到22%,而四国GDP增量将占世界增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中国和印度发展更为迅速,预计到2020年中国经济总量将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印度则可能跃至世界前五。

根据IMF数据,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份额从1978年的1.8%(全球第10位)上升到2007年的6%和2010年的约9%(第2位)。中国经济总量相当于美国经济的比重,从1978年的6.5%、2001年的11.5%提高到2007年的23.7%和2010年的约40%。如果按照中国年均7%-8%的经济增速和人民币年均升值5%的速度,美国则按照过去十年的平均增速(即1.7%),再考虑到美元在未来将出现的长期贬值趋势。根据这些假设条件测算,中国名义GDP可在2015年内达到美国经济80%左右的规模,人均GDP将接近1万美元的水平,中国将替换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而到2020年则可能超越美国,成全球最大经济体。

在2009年年底的一次研讨会上,高盛投资银行全球经济研究部的主管吉姆-奥尼尔(Jim O’Neill)预测,中国在2027年就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

总而言之,中国GDP总量在21世纪的第三个10年内,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是非常有可能出现的,可以说是大概率事件。

然而,即使到了2020年(最迟2030年),中国GDP总量超越了美国,中国的人均GDP也非常低。2010年,中国的人口是13.1亿,美国是3.1亿,中国的人均GDP不及美国的四分之一。即使GDP总量超越了美国,人均GDP也不及美国的二分之一。同时,中国还有1.5亿人生活在世界公认的贫困线以下,在科学、技术、教育、人均资源、军事、国防、外交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中国仍将远远不如美国,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国的复兴仍然任重道远。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中美GDP构成比较

GDP的构成,一般可以划分为3部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及第三产业。按照“三次产业分类法”,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为了便于下文叙述,我们简而为之,即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工业,第三产业为服务业。

截至2010年底,中国GDP总量为59847亿美元,美国GDP总量为146578亿美元。从总量上看,中国经济规模只占美国经济规模的二分之一不到,差距巨大。然而,从表1中可以看到,2010中国GDP的构成中:农业6044亿美元,占10.1%;工业28008亿美元,占46.8%;服务业25794亿美元,占43.1%。2010年美国GDP总量为146578亿美元,其中农业1319亿美元,占0.9%;工业30195亿美元,占20.6%;服务业115063亿美元,占78.5%。 中国GDP总量中工农业占比远远超过了美国,达到了2.7倍。这个占比,意义何在?

表1.中美GDP构成及工农业占比(单位:亿美元)

在GDP的构成中,工农业生产的总值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硬实力,能生产这么多产品,而且能销售出去,说明这个国家的产品有竞争力。显然中国的硬实力还是相当不错,虽然工农业产值不能完全代表这个硬实力,但是经济是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其它硬实力的发展也是有了强大的基础,比如军事实力。而正是这个军事实力,谁具有了决定性的军事实力,谁才掌握未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制定权,尤其包括各种商品、能源和原材料的定价权,这个定价权才是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和实现中国复兴的前提条件。

当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人口数量仅占全球人口的15%,却消耗着世界75%的资源,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上世纪90年代的亚洲四小龙,人民无不勤奋努力,经济发展无不成就巨大,然而却始终处于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之下,也必然的被定为于食物链的中低端,无法也不可能跻身食物链高端。再比如上世纪80年代的日本,GDP曾经达到美国的1/2,甚至于美国人惊呼日本人将要买下整个纽约,也是无法突破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为何也?军事实力使然。

参照一战、二战、冷战的历史,不难发现,当今世界的秩序,包括商品、能源和原材料的定价权,无不是西方世界通过自身强大的军事实力制定而强加于其他国家的。正是由于西方掌握的规则制定权,才可能把自身放在食物链的最高端,才能实现15%的人口享受75%的全球资源。假如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不改变,中国就无法掌握商品定价权,掌握不了金融主导权,掌握不了利润走向,自然也就掌握不了发展权,其他的所谓文化主导权更是无从谈起。中国只能作为超级打工仔的身份,跟日本东南亚一样经历“失落的十年”,然后最终被其他的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取代,永远提高不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复兴更是无从谈起。

那破解之道何在?正是前面所分析的GDP总量和工农业占比。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把人均消费降下来,从有限的全球资源中分出一部分蛋糕给中国人民。显然,“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这条路通过经济和政治手段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军事是政治的延伸,当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政治层面上无法缓和的时候,必然通过战争来解决。工农业是一个国家战争潜力的基础,工农业强大的国家,战争潜力也更加深厚。看看汉朝反击匈奴,唐朝反击突厥,苏联反击美国的历史就可以知道,一旦工农业生产力超过对方,那么就意味着战略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超过对方数倍以上,基本上就具有了压倒性的战争潜力优势。

因此未来中国不但要在GDP总量上超过美国,而且工农业占比也要大大领先于美国。一旦战争潜力大大超过美国,那就意味着中国具备了按照自己的意图修改、制定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能力。这将意味着中国将摆脱食物链的低端,向食物链的高端进发,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势必将会加速提高,中国的伟大复兴也指日可待。

四、 结论

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国的伟大复兴最终来源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改变,而掌握这个秩序改变的主导权就必须具备强大的军事实力,这个实力的体现就是GDP总量和工农业占比。只要中国的GDP总量达到世界第一,并且工农业占比大大超过美国,中国则具备了未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制定权,才能最终实现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国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林跃勤,周文.金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第4篇

一、正视现状,深刻认识报刊发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的严重危害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要求,今年6月,总署组织力量对东北、西北、西南、华东10个报业市场中相对比较活跃的城市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效益不断增长,呈现出健康、繁荣的发展势头。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报刊业的繁荣,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现象日趋严重,而且具有普遍性,某些地区还呈蔓延和升级之势,报刊社负债经营、不堪重负。报刊发行秩序混乱和恶性竞争,严重阻碍了出版改革和报刊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报刊市场秩序,破坏了报业发展的生态环境,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既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报刊发行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基本表现

过去的十年,是我国报刊业飞速发展的时期。报刊业在繁荣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盲目追求发行量的现象,从而导致了发行市场秩序混乱和恶性竞争。突出表现在:

第一,低价倾销。打价格战是报刊恶性竞争的集中表现,一份对开60版,纸张及印刷成本为3元的大报,零售价仅为8毛钱。报摊报亭推波助澜搞捆绑销售,五毛两份,一元四份。有的报社采用订一赠一、加版不加价等方式,变相降价倾销,一些报纸由32版增至64版、80版、96版,甚至100多版。有的还采用特价报方式,一份报纸全年订价在45~55元之间,这之中的70%~80%又给了发行商,报社却所剩无几。更有甚者,直接推出免费看报的政策,最近,总署接到举报反映某省的一家报纸打出了“0元订报纸,新闻免费看”的宣传广告。

第二,赠品促销。赠品促销是报刊发行普遍采取的手段,甚至形成了各报之间的促销大战。调研中我们发现,赠品从送米送面、送酒送茶,发展到送钱送券、送车送房,方式五花八门,赠品价值越赠越高。一般情况下,5角钱一份的报纸送赠品高达1.5元。某省的一份报纸在正式面世的第四天便宣称:“订一份报纸赠送128元大礼包”,礼包内容包括白酒、饮料、山茶油等等。一些报纸在发行中夹送传单,打出“送米送油不如送现金” 的广告标题,宣称订一份报可得到某大型连锁商场的100元赠券。一些报社采取有奖促销,提出天天送手机、周周奖汽车,更有甚者提出了订1000份报纸奖一套价值为8万元左右的二手房。

第三,虚假信息。为吸引读者和广告客户,报纸在发行量上大做文章,自我吹嘘、肆意夸大,甚至在报纸上公开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此外,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广告额,很多报纸加大广告版数,甚至不加核查就随意刊登,致使欺诈广告、虚假广告大量充斥版面,极大地损害了报纸的形象和公信力。有的报纸甚至出现记者以采访报道为名,变相推销报纸、强拉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与此同时,征订期间为争取读者,所作的承诺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兑现,也进一步损害了报纸的形象。

第四,互相拆台。发行人员恶意拆台、甚至大打出手之事时有发生;报社采编人员、管理层也互相研究对方报纸互抓辫子,甚至在各自的报纸上,利用舆论工具攻击对方。如发现某企业订了竞争对手的报纸后,即派记者前往该企业调查其负面新闻,以曝光作威胁,逼迫其改订自家报纸;你刊登洗浴中心的广告,我就找人去查洗浴中心,让你无法经营等。

(二)报刊发行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严重危害

报刊发行秩序混乱和恶性竞争影响很坏,危害极大,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妨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破坏了新闻出版行业作风建设,也严重地阻碍了报刊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对此,各地报刊业反映十分强烈。大家普遍认为,报纸发行市场混乱,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报刊发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报刊业发展。报刊市场混乱,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使报刊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报刊社正常利润被高昂的促销费用白白吃掉,报刊社长期积累资金不足、投资匮乏,甚至严重亏损、不堪重负,陷入经营困境,最终影响到报刊业的长远发展,影响到新闻出版事业的改革进程。调研中,各地反映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使报社每年不得不消耗掉上千万元的促销费用,且报纸经营效益却年年下滑,多数报纸的利润不到收入的10%,亏损加剧,这些都与发行成本居高不下有很大关系。各报刊社普遍感到,若发行市场长此以往根本无法支撑下去,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报社的根本利益,受影响的将是报业自身的发展和壮大。

第二,报刊发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媒体作为国有资产,发行环节的恶性竞争必然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某省一份4开40版的报纸,仅印刷费就要7毛钱,加上投递、发行的费用,每份报纸一年的成本就接近260元。按每份年定价44元计算,一份报纸一年就要贴上200多元,发行越多损耗越大。去年有一地区市场发行投入就增加了9000万元。一家报纸搞不正当竞争会扩大市场份额,若大家都被这种无序竞争所误导,其结果最终导致的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从目前情况看,有序竞争环境下,一般发行20万份报纸,可获利润上千万元,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下,发行40万份报纸只能挣到两三百万元。

第三,报刊发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报纸不断扩版,出现了报纸从印刷厂直接跳过读者成为废品。一张4开1版的报纸,一般重量超过2.5克,200个版的报纸重量约有1斤重,卖废纸最高可达8毛钱,报刊订价仅为5毛钱。恶性竞争换来的是无效发行。报贩直接将报纸卖到废品收购站比他雇小工送到报摊赚的钱还多得多。很多报纸进入流通环节,却并未进入阅读环节,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恶性竞争导致新闻纸价格非正常上涨,今年每吨新闻纸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200多元人民币,提高了报纸成本,增加了报社的经济负担,也扰乱了新闻纸市场秩序。

第四,报刊发行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诱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一些报社单纯追求短期利润,将主要精力转向花样百出的促销手段上,疏于管理,疏于报纸质量的提高,以炒作明星绯闻、搜罗奇闻怪谈、渲染凶杀暴力、炮制黄色话题、打球、传播荒诞信息、煽动畸形消费吸引读者,使报纸质量严重下降。我国的媒体在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中肩负着党和政府喉舌的重要作用,是引导大众、服务大众、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阵地。报刊质量下滑最终影响舆论导向,影响媒体的公信力,甚至严重影响意识形态的安全,危及社会稳定。

二、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大意义

我国的报刊业是党的宣传思想的重要阵地,肩负着传播先进文化、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化解社会矛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凝聚力量的重要作用。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要求,是报刊业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既是民心所向,形势使然,势在必行,也是广大报刊社的普遍呼声和急切企盼。

(一)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舆论氛围作保障。作为大众传媒重要组成部分的报刊业,承担着传播信息、塑造精神、凝聚力量、维护稳定、教育群众、引导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能否保持健康有序的报刊发行秩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和党的执政地位,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复杂、都突出,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这更加迫切需要报刊发挥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凝聚人心,聚集力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更加需要报刊业疏通民主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情绪,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更加需要报刊业为大众提供高品位的精神产品,引导社会生活形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所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市场竞争,拓宽市场发展内涵,从根本上改变那种畸形的市场竞争观念和畸形的竞争心态。作为报刊社,应该自觉地以党的事业为己任,集中精力打造核心竞争力,生产出更好的“精神产品”,在提高报刊的质量效益和“售后服务”上下功夫,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舆论保证和优质服务。

(二)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是推进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新闻出版业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发展关键期和矛盾问题凸显期,紧紧抓住并切实把握重要战略机遇期,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把新闻出版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搞上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闻出版业发展之路,迫切要求作为拉动出版产业快速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报刊业,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当前出版产业的结构性调整、投融资体系的加速形成、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不断优化,对不同利益主体带来了深刻影响。一方面,要求报刊业通过有序发展和及时准确报道,反映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引导出版改革发展进程。通过客观公正的报道,甄别事实,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化解改革中的各种矛盾,大力促进出版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图谋一刻也没有停止,并通过出版物和新闻媒体,加紧对中国进行文化入侵和政治颠覆,激烈的反渗透斗争,迫切要求报刊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占领报刊阵地,维护国家安全,为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保障。另一方面,报刊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走市场化发展道路。各报刊社一定要重视把一般的市场经济规律与特殊的媒体发展规律结合起来,找准各自的社会定位、市场定位,自觉地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报刊业的进步,才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新闻出版事业的改革发展。

(三)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是报刊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报刊业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繁荣同样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近年来,报刊业在党的事业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报刊业,从发展出版产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巩固党对意识形态的领导地位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了报刊业的繁荣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和肯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产业要始终处于旺盛的发展态势,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康良性的发展环境。当前报刊发行市场的混乱和恶性竞争,无疑是制约报刊业健康发展的症结所在,这不仅降低了媒体公信力、浪费国家资源,也扰乱了报刊市场秩序,恶化了报刊发展环境,增加了报刊发展成本,严重地影响了报刊业自身的发展后劲。报刊业自身的发展繁荣,要求报刊发行市场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环境,这将是报刊事业发展所必需的。坚决纠正报刊业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是不要竞争,而是要提倡竞争、强化竞争意识,促进诚信竞争、质量竞争和服务竞争,通过竞争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各报刊社要确立正确的竞争观念,通过正常、合理、和谐的竞争促进发展,变“两败俱伤”为“双方共赢”,共同为中国报刊业拥有更加健康、有序、繁荣的明天而努力。

报刊发行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危害相当严重,规范发行秩序工作十分必要而迫切。各报刊社要高度重视,切实认清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闻出版事业及报刊业自身发展的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牢固树立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立足全局,以大局为重,率先垂范,从我做起,自觉地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动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行动坚决,确保规范报刊发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果。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

建立健康有序的发行秩序,需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我们要充分考虑各地报刊发行竞争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指导。要从规范发行秩序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优化报刊业发行环境、繁荣发展的原则,既让报刊业有章可循,又不搞一刀切。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报刊发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抓主要矛盾,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目前报刊发行工作的无序状态,使报刊发行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新格局

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过程中,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第一,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报刊发行的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不仅损害了报社的利益,而且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加强对规范报刊发行工作的管理,涉及到确保报刊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的重要职责。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限制报刊社因恶性竞争增加出版经营成本,督促报刊社制定风险责任制等手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防止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要把住征订环节,制止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要把住营销环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止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制止擅自各种名目的排行榜,制止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报刊社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于借“让利读者”、“扩大发行”等名义搞不正当竞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报刊社领导者、决策者的责任。

第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行业监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宣传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自觉地把规范报刊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和防范报刊不正当竞争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及时了解本地区报刊社的征订发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要督促本地区报刊社建立行业自律和协商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成签署报刊业自律协议,建立报刊价格调整申报制度和“同行议价”的协调机制,使本地区的报刊竞争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要营造有序的报刊市场环境,努力通过提高报刊质量、优化服务、增强社会公信度,来吸引读者、增加市场份额、扩大发行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报刊发行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要加强宏观管理,实施总量调控,优化报刊结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掌握市场对报刊的需求总量,合理规划本地区报刊总量布局,既要防止总量不足,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又要防止报刊资源过剩,加剧同质化竞争,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制止报刊发行恶性竞争作为纠风整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自觉地把协助党组织抓好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作为重要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作用。要主动的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深入了解和掌握报刊发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督,确保中央精神和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要严肃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会同报刊管理部门,认真查处扰乱报刊发行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制止,对带头搞恶性竞争、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领导者和决策者,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完善自律机制,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报刊发行秩序

报刊社是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主体和关键,在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各报刊社领导要切实重视起来,负起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自律、严格监督,自觉维护报刊发行秩序,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报刊发行环境,促进我国报刊业的繁荣发展。

第一,各报刊社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增强报刊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感染力上下功夫,以提高报刊质量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作为意识形态部门和单位,要自觉地在规范报刊发行市场,提高报刊质量上下功夫,自觉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今年7月20日,石峰同志在全国第十届都市报、晚报总编辑年会上发表的《明确定位,把握导向,提高品位,改善经营,把都市类报纸办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的重要讲话,对做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把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发展报刊产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神圣的事业,在弘扬主旋律,促进改革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各报刊社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和时展的高度,着眼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着眼于服从服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着眼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团结稳定、以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要通过精心策划、深入人心的报道,传播党的声音,密切党群关系,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团结奋斗。各出版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决克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的短期行为,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路,促进我国报刊业的繁荣发展,不断提高报刊业综合发展力。要加强舆情分析,掌握受众心理,创新办报理念,使报刊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2.要坚持以质取胜,把客观真实作为报刊生存的生命线,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各报刊社要把真实性和公信力看作是报刊的生命和灵魂,切实把竞争的着力点放在提高报刊产品质量上来。要从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实际出发,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坚持以人为本,守土有责,一切在大局下思考,一切在大局下行动,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作为办报办刊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把宣传科学理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生动活泼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体现党的意志与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统一起来,把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统一起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前提下,不断增强报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 坚决杜绝虚假报道,用高质量、高品位的报刊,赢得读者的信任,使出版的报刊富有活力和充满时代气息,使报刊社富有竞争力和充满生机活力。

第二,各报刊社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不仅是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要求,更是报刊出版从业人员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的要求。

1.各报刊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签订行业自律协议,做到“七不”,即:不对征订(含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以发行赠送广告等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不擅自降低报刊全年定价和零售及零售批发定价;不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抵值摊派报款;不在媒体上和各种场合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不以任何内容、任何方式贬损其他媒体;不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来征订报刊;不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坚持文明征订。自律协议签订后,各报刊社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共同维护,相互督促,对始作俑者要共同抵制。辽宁省在这方面做的不错,在大连报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省新闻出版工作者协会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大力支持,促成了大连报业自律协议的签署。黑龙江日报集团与哈尔滨报业集团及本省其他城市报纸也签订了行业自律协议。浙江报协对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提出了积极有效的举措。这些好的做法,可供其他报社借鉴。

2.各报刊社要在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出版成本、发行成本、印制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定价,合理确定发行目标,不断改善发行结构,提高发行质量,实现良性经营。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遵循,自觉地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坚决杜绝低价征订销售等损害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自觉地把报刊发行市场的良好秩序建立好、发展好、维护好。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在依法界定职权的基础上,把部分职权委托行业协会履行,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联系广大新闻出版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和功能。中国报协要把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制止报刊发行的不正当竞争,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积极协调各报刊社签订自律协议,并积极推进自律公约的实施,促进报刊业步入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三)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的长效机制,保证报刊业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注重报刊发行秩序的长远建设,及时总结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经验,深入研究报刊发展规律,引导报刊社积极探索改进报刊发行的有效办法,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报刊发行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分析本地区报刊发行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既要遵循市场法则,按市场规律办事,为报刊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报刊业做大做强,又要注意报刊业两重性特点,完善法律和制度体系,防止市场调节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无效和失灵、造成恶性竞争和行业不正之风。一些报刊竞争程度还不激烈的地区,要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第二,积极推进报纸发行认证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发行认证的缺位,造成了中国报刊业发行数据的不透明,报刊界普遍存在虚报发行量的现象,一些发行量仅有数千份的报刊号称数万份,发行数万份的号称几十万份。因此,随着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的成立,总署拟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报纸发行认证工作,努力实现中国报业的良性、有序、健康地发展。

第三,大力推进报刊业诚信建设。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报刊社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报刊业整体诚信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报刊单位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信守信的良好行风。要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报刊行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报”和“守法营销”,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四,加大查处力度,以查促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查处力度。对借让利为名搞不正之风或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变更出版宗旨等行为,要坚决禁止,直至给予责任人以纪律处分。对公职人员组织发行报刊的所谓奖励,如提成回扣、安排出国或异地旅游、赠送财物,严重者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在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中,严重违规的典型案例,要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擅自变更出版宗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5篇

随着公路客运业的发展,车站营运线路不断延伸扩展。现已开通北京、天津、上海、郑州等省际线路X条,省内等25个市、县线路64条,进站高中档营运客车378辆。从投入运营到2004年9月底,共发送班次214230个,输送旅客280万人次,安全运送率99.9%,客车正班车率99.9%,班车正点率98%,旅客正运率99.5%;实售票280244张,差错率低于3‰;行包正运率99.9%,赔偿率0;旅客意见批评率在1%;服务项目完善98%以上.营业总收入由2002年的173万元增至2003年的202万元。截自2004年9月底已完成收入220万元,经济效益呈逐步增长之势。

车站运营以来,各项服务指标不断得到提升,通过连续两年的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两个文明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客运总站的各种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拥有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大屏幕LED电子显示系统、SMEY10080型多能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红外温度快速检测仪;从进站售票到小件寄存、行包托运,从岗位值班到站务发车区、从出口验票到中途安检等各个窗口、服务检查点都制作有各种标识齐全,醒目规范的图表、指示;从站内到站外,清洁整齐、环境优雅、秩序井然有序,有条不紊;从站长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举止端庄、彬彬有礼的热情姿态,时刻准备迎送来自四面八方出行归来的乘客。

由于,实现了“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三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秩序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各项指标均达到部、省颁文明客运站标准。2002年,客运总站被省交通厅授予“文明示范窗口”单位。

一、以创建文明窗口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是全党全国人民跨世纪精神文明的行动纲领。根据《决定》,国家交通部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省交通厅出台了树立精神文明先进典型的实施方案,并从2001年以来,按照“打照最能反映行业文化程度的精品,培育最能折射文明形象的亮点,选树最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典型”的指导思想,以“管理严、服务优、素质高、环境美、效益好”为主要内容,以“省内领先、国内一流”为定位标准,开展“文明示范窗口”的创建活动。这一重大的举措,在XX客运总站引起强烈反响。

总站党支部认为,在搞好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是执政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党组织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站支部一班人带领全站干部职工团结奋进,努力工作,严格按照省厅文明窗口的标准和要求,做了许多艰苦细致的工作。在创建活动中,积极行动,统一安排,总体规划,真抓实干,制定制度,为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全站上下形成了人人讲文明、个个为争创活动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领导班子是领导双文明建设的核心力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领导的核心作用,是大力发展客运事业,坚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二年多来,党政一把手十分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始终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一起抓的工作方针,实施一把手工程,把创建文明单位列为党支部的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措施落实,目标明确。特别是从去年以来,结合全省行风评议和XX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优化发展环境、树立行业新风评优评差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双评”活动领导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党支部书记,站长为组长,工会、青年团、妇委会为成员的创建文明窗口工作领导组以及有关组织机构,制定了中常期目标规划和实施办法,多次召开会议,做出具体安排,使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二、以优质服务为核心,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行业新风。

客运决站围绕“形象在乘客心目中确立,职能在为民服务中转变,效率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现,成果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检验”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追求最规范的管理、最优质的服务、最优美的环境、最良好的公共关系”的最高奋斗目标,通过精湛的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管理制度、高度的负责精神,良好的窗口形象为乘客和客户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进一步确立“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让XX客运总站成为旅客之家,总站大力提倡人文关怀和人性化服务,结合行业特点,推出了开通热线电话,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设立便民箱,提供送开水服务:设置候车专席,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特别服务;规范车辆座位号码,使乘客对号入座;设立意见箱(簿)、监督本和监督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电话预约订票业务;为司机提供方便快餐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在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公开承诺:高峰时旅客购票排队时间不超过10分钟,购一张票限在30秒以内。

同时,为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质量搞上去,狠抓制度建设。先后建立了学习培训计划,新增了35项管理制度,完善了44个岗位职责,规范了11类岗位工作程序,制定了客运人员服务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以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规章制度约束个人行为,以程序制度理顺业务关系,以自律制度促进清政廉洁。

服务是真诚,温暖万颗心。这不是挂在嘴上的口头禅,而是实实在在地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去年8月初正值酷热时节,一位从北京乘车进站的青年孕妇脸色苍白,痛苦的神情,引起了接站服务员的注意。马上呼叫“120”急救车,亲自护送到医院救治,幸好抢救及时,安然无恙。随后,打电话通知她在XX的丈夫,感动的全家人不知说什么才好。还有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要到XX看望儿子,因耳聋未乘上早上的班车,值班站长耐心的安慰他不要着急,帮他买吃了中午饭,下午送他上车启了程。老人望着摇摇手,表示敬意。

文明服务蔚然成风,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从去年10月至今年10月一年中,车站站务人员共拾到旅客丢失的现金1万多元,存折2个、1147元,大额银行卡4张,价值约1.5万元的各种行李物品20余件,全部归还到失主手中。先后收到感谢信2封,锦旗3面。

三、以优美环境为条件,完善服务设施,营造良好形象。

这个站不仅在优质服务方面增了光,而且在环境治理方面又添了彩。去年开始,按照一级客运汽车站的标准,舍得花费几十万元巨资,不断增加配套设备,完善服务设施。原先这里是市内公交X路车终点站,被称为“脏、乱、差”的黄金地带,对站前广场、人车出入带来不便,特别是对环境影响极大。在市交通局的协调解决下,市公共汽车公司撤消了终点站。

站领导从改善自然环境、心理环境、信息环境和社会环境入手,硬化了站前广场3000平方米,栽值苗木22500余株,修建苗木花卉绿化带1500平方米,整治环境卫生,保持了优美的环境。候车大厅、售票大厅分别挂有全国交通与营运线路图、里程价目与班车时刻表以及各种须知的图板、告示等,给人以宽松、舒适、明快、清新和美好的感受,使人们的心里状态相协调,形成与对象恰好一致的相互谅解、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和谐友好的氛围。同时,新配置了微机20台,多媒体适时显示系统、电脑语音同步报站系统等先进设备,实现了高科技、现代化的网络管理。

在此基础上,按照社会综合治理的要求,健全车站治安管理机构,做好“三品”进站上车和中途上车旅客行李的检查工作,确保有了良好的安全环境。通过客运站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服务场所明快整洁,车站场地绿化,美化、车站治安状况良好等不懈努力,给旅客创造一个安全、舒畅、祥和的旅行环境。

四、以优良秩序为保证,规范服务程序,提高营运效益。版权所有

客运总站把服务工作看作是一个动态的,相互联系又有相互影响的整体。按照各个环节,制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进行运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密切配合,形成了一条龙的管理体系,确保营运秩序通畅合理,井然有序,使旅客旅行有个良好的秩序氛围。

在这方面总站主要抓了信息流秩序的工作,在内部配置了先进的信息收集处理工具和高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对了解掌握和反馈的各类信息,利用LED大屏幕显示系统、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的传递到站务业务和服务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之中,按照信息提供的指示、要求开展工作。以良好的信息流秩序,去组织实现良好的客流秩序、车流秩序、行包流秩序。在去年以来开展的行风评仪活动中、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制定了客户、乘客征求意见制度,针对车场秩序混乱、司乘人员站外喊站、争抢旅客、客车超员,服务不规范等较突出问题,大张旗鼓地进行整改。一方面配合运管、公安人员采用各种形式向车辆经营户进行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违约人员公开处理;另一方面对站务秩序管理人员的职责、程序、工作标准、进一步量化、强化、细化,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6篇

关键词:宪法秩序 民主 法治 宪政

一、宪法秩序在我国的基本内涵

良好的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对社会稳定快速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然秩序。宪法秩序归根到底是人为了生存与发展而自发地、有目的地组织共同体规则,并依据该规则形成的一套以保障人的权益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秩序。从近代西方历史来看,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秩序同宪法本身一样对人给予终极关怀,最终目的和核心价值都是保障人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谋福祉。

就当代中国而言,宪法秩序的价值目标必当是民主和法治,这是由我国显著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焦点是政治体制改革,它直接影响人民现实权益和幸福程度。而宪法秩序的终极价值是实现与保障人的最终权益,公民只有充分享有了自由、平等并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时,宪法秩序才能真正形成。wwW.133229.coM同时,中国法律制度较多受政治体制影响,权与法的关系仍然是法治社会的敏感问题。如果不能冲破政治干预,构建宪法秩序也是纸上谈兵。另外,民主与法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宪法秩序的价值即是对人的价值,妥善调整社会中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下,全面、自由的发展。也只有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才能平稳推动宪法秩序更深远、更持久地发展。

二、宪法秩序在我国当前的构建

实现宪法秩序应该包括内外两种秩序:内构秩序和外生秩序。内构秩序是指宪法秩序中本源性、一致性、连贯性的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它是实现宪法秩序的根本动力。立足于当前中国宪法运行实际,我国宪法内构秩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立宪主义思想的缺乏,宪法信仰的匮乏。外生秩序不足主要包括公权力过分集中而缺乏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欠缺以及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在构建我国宪法秩序时,必须结合内外两方面解决。

(一)加强立宪精神,树立宪法信仰

宪法必是限法,即宪法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对政府权力作出明确的程度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可行使的权力范围,以限权式规范为主,以授权式规范为辅。同时,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应该尽量全面,明确和具体,使人权保障成为宪法规范的中心内容。同时,培植宪法信仰是加强立宪精神的目的归属。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信仰,只有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取得突破,才能在法律制度、政治体制乃至其他制度上确立宪法信仰。因此,各级机关应率先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打破个人迷信和权力崇拜,逐步推广使得宪法信仰在广大民众中得到培养。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对宪法信仰的理念及时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权利果实。此外,宪法是一个国家总章程,要大力加强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宪法观念的宣传力度和宪法信仰的培植力度,使得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二)推动宪政运行,增强护宪意识

宪政是以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威而形成的一种以制约国家权力为手段,它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国家对公民的侵害为目的,并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的政治运作模式。我国当代宪法秩序的价值基础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必须在立宪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依据宪法规定实现从宪法到宪政的整个动态过程。制定宪法本身并不能成为目的,而是为了合理制约权力、实现权利,推动宪政运行;宪政当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运行。宪法和宪政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与促进的动态关系。此外,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实质性限制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分散政府权利的合理性制度。这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的来源、运作,为公权力设定根本规则,在保证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基础上,捍卫公民权利,保障人权。宪政更是一种思想观念。树立维护宪法的思想观念是建立宪政社会的先决条件。无论身处何阶层,如果能从思想时刻保持依法行政,宪政运行只是一种动态程序而已,宪法秩序也会良好

地保持。

(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逐步增大宪法的可诉性

必须加紧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形成严格有效的违宪审查秩序。结合当前情况,最根本、最实际的做法是在全国人大现有体制内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它与目前存在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样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宪法实施的状况,并就宪法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其是否与宪法或法律相一致,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正式的报告意见;监督国务院及其所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争议;解释宪法;等等。宪法委员会这一专任宪法监督机关的建立,将会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同时,还应建立宪法控诉制度,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在受到侵犯、宪法秩序遭到破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比较分析外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相类制度和发展趋势,在现有法规审查备案制的基础上,在避免出现强化违宪审查力度的同时出现对现行体制大规模破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违宪审查委员会”,直至“宪法法院”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第7篇

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剖析

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市场违法活动必然“如影随形”相应蔓延,必然存在着程度不同、性质各异的市场秩序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竞争的常态,一旦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所谓劣币驱良币的“逆选择”理论势必在市场竞争中大行其道,劣质商品将充斥市场,诚信将被坑蒙拐骗驱逐。特别是在市场高速发展时期,各类市场违法活动更为多发,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从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看,市场违法活动、市场秩序问题在不同经济领域广泛存在,在有的时期、有的地方、有的领域甚至表现得非常突出。结合我国市场发育尚属初期、经济发展方式主要依托实体经济、经济社会正处于城市化高峰期、我国市场发展速度为世界所仅有、人口居世界之最、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明显等诸多情况看,我国当前阶段市场秩序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多都与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流通行为相联系。而在市场竞争秩序中存在的问题,则更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无论是从2001年至2008年全国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2010年至2011年开展的“打击假冒伪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看,还是从工商机关历年来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结果看,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市场交易秩序问题、市场经营秩序问题、市场流通秩序问题必然或多或少与市场竞争秩序问题相联系,或者从法律层面讲,市场秩序中的问题,往往存在着法律竞合关系,既包括法律条文的竞合,也包括法律责任的竞合,但市场交易秩序、经营秩序问题与市场竞争秩序问题相互之间毕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就市场竞争秩序而言,我国市场状况从总体上看属于充分竞争市场,各类经营者、国内外市场主体同台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推动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持续的高速发展和异常活跃的市场状况,甚至导致国内一些领域市场出现过度竞争的混乱状况。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的市场运行中,竞争秩序方面的问题,更多地表现为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当然,在局部市场,特别是在一些要素市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市场运行不仅存在经济方面的约束,还存在不少非经济性质的约束,存在寡头竞争甚至垄断的情况也非偶然,但这并不等同于我国市场的总体面貌。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整顿和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问题必将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变化,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问题在比重上将会持续上升,对市场竞争秩序问题的规制将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问题,反垄断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将具有更加积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判断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好坏,从根本上讲,在于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的权利是否得到无差别的普遍尊重,其义务是否得到无保留的普遍履行。关键在于揭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是否完全平等,市场主体行为是否“利己不损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法治经济,因此考察一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便成为评判该国市场竞争秩序的标准。一个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是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不可或缺的因素,它不仅是对已有市场竞争状况的总结,也同时就人们对市场竞争的未来预期留有足够的规制空间。与此相联系,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是竞争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或者说,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和高效的竞争执法队伍是从社会角度判断一国市场竞争秩序状况的两个基本坐标。作为转轨型经济,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改革开放是始终不变的主题。就当前形势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竞争法律体系及相应的执法机构,虽然与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尚有一定距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状况正得到不断的优化和改善。

竞争法律制度的构建

竞争法律的实质,是通过国家意志保护市场竞争格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竞争法律除反垄断法外,一般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对市场竞争进行调控,有着十分密切的互补关系。但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差别。第一,二者立法目的不一样,一个是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的进行,一个是保护市场竞争格局的存在。第二,二者规制的重点不一样,一个是着眼于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权利造成侵害,一个是着眼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对整个市场运行的影响。第三,二者的角度不一样,一个更多着眼于微观现象的规制,一个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互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成竞争法律体系,其中反垄断法由于本身的性质而在竞争法律体系中处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虽然不同国家市场发展各异,但市场机制的运行则遵循着共同的内在逻辑,因此各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相同的特点。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一般均以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和兜底保护为重要内容。但不同的国家又有区别,有的国家如日本,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对商业标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制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规制多种恶意竞争行为,范围更为宽泛。有的国家如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是由多个法律的相关章节共同构成。而另一些国家如德国,则制定了单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反垄断法而言,各国的反垄断法具有比较明显的趋同性。其实体部分基本均由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构成,其实施部分则因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法学着眼于公平,经济学追求效率。而竞争法律需要同时考虑对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和兼顾,这也可以说是竞争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最大区别。正是由于竞争法律需要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因此合理主义与自由裁量便成为竞争法律的两个基本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前者往往体现于法律制度的实体部分,后者则更多的与法律的有效实施相联系。因此,构建并有效实施竞争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治本之策。

作者:宁望鲁 单位: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巡视员

第8篇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管结合,综合治理”思路和“畅通促发展”管理理念,通过实施“六大工程”强化“三大保障”整合各方力量,科学实施“畅通”道路交通综合管理,实现以主城为中心,统筹辐射城乡的畅通”目标,最大限度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通行效率,提升交通管理水平,为建设畅通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和谐为民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基本实现全区道路交通违法明显减少,力争通过努力。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城市交通环境明显改善,全区交通综合管理实现科学化、智能化、标准化、法制化、常态化,基本解决城区道路重要路段、重要节点拥堵的问题,把区建设成为全市最畅通、最便捷的城区之一。2012年,区中以东地区主干道达到A类城市一等管理水平。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综合交通管理体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区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以建立完善“畅通”交通综合管理体制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分工、细化考核,实现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运作,全区范围内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综合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二)全面实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六大工程”

严格按照各自分工,区公安、交警、交通、规划、市政、环保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开展渝安系列行动、客运车辆秩序、摩托车非法营运等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合理设置交通设施,运用科技设备,规范行驶秩序;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减少占道停车场对交通的影响。

及时新增、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区交通、市政、交警等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畅通工程建设要求。确保辖区道路交通标线施划率达到90%以上,路口渠化率达到95%以上,完成年度畅通工程标准路口、路段的建设任务。

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区安监、交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到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去;同时按照新、改建道路建设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的落实。促进公路安全保障“生命工程”向县乡道路延伸;全面落实重点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校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建立应急救援保障机制建设和完善,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区内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智能交通工程建设,配合市相关部门。逐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合理采用单向、微循环等模式,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规范、占道施工管理和货运车辆入城管制。科学合理组织交通,减少交通冲突点,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增加停车泊位,组织开展“门前三包”工作,建立道路交通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路面交通秩序管控,进一步提升道路通行能力。

通过丰富宣传形式,区宣传、教育、司法、交警和各相关部门、街镇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日常教育工作中去。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及时播发交通信息和安全常识,谴责交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市民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培养良好习惯,使文明出行渐成风气,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机制完善

区畅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交通秩序整治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任务,下达年度工作计划,发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工作机制,确保年度畅通工程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9篇

部分亚洲国家在经济上依赖中国,在安全上依赖美国,这是近年来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这一说法并不准确,但比较形象地描述了在中美亚太战略博弈背景下,部分亚洲中小国家模糊和摇摆的态度。最近的案例是韩国。朴槿惠政权执政以来,中韩关系一度进入蜜月期。尤其是朴槿惠力排众议、赴华参加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阅兵,被认为是韩国不但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进一步向中国靠拢的标志。可是在短短不到一年以后,由于朝鲜试射氢弹,韩国就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允许美国在韩部署萨德导弹系统,中韩关系和东北亚局势发生戏剧性的反转。这种反转剧情近年来在亚洲多次上演,似乎印证了部分地区国家“有事找美国”的心理。

这种现象有时被认为是小国在大国之间两头要价、获取利益。这种看法在局部事例中也许不无道理,但从总体上讲会夸大小国在大国面前的影响力。多数情况下小国夹在大国之间并不是那么好受的。允许美国在韩部署萨德导弹系统,韩国则可能面对中韩关系降温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想见朴槿惠政府在做出决定时的纠结和痛苦。更何况,放眼大国集中博弈的区域之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美国在安全问题上有不同程度上的依赖或者是期待。可见美国能当“世界警察”主要还在自身的原因。

首要的因素当然是实力。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可以保证在世界上任何地区的力量投射。在特种作战、海空局部打击和常规战争中,美国对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压倒性的优势。尽管很多国家对美国的军事实力感到恐惧,或者对美国炫耀和使用武力的行为不以为然,但面对自身无法解决的安全危机的时候,美国的力量无论如何不可忽视。

另一个因素是美国运用实力的方法。美国一方面扬言要捍卫国际秩序,不管哪里生乱它都要管,另一方面还具体通过条约为部分国家做出白纸黑字的安全保证。也就是说,美国不把自己定位为国际社会的普通一员,而恰恰自诩是“世界警察”,要替别人出头管事,甚至为某些抽象的原则大打出手。尽管这种到处拍胸脯的对外安全保证在美国国内一直有争议,但无论如何我们要客观认识到,美国强大的军事力量不只用于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也承诺保证别国的安全。美国一方面是一个非常利己和傲慢的国家,另一方面又显得不那么自私、紧守自家的一亩三分地。这两个方面看似矛盾,实为一体,形成了美国对外战略的特性。

那么,我们能从美国身上得到什么教训和启示?首先,中国当然是还要继续壮大自身实力,有了实力才有更好的基础为地区提供安全秩序。在发展实力的同时,还要让别的国家正确认识中国的实力。因而,我们近年来在东海和南海的强势维权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伴随着周边外交的一些困难和波动,但在改变周边国家对中国实力的认知方面是有战略意义的。当然在对外展示的过程中,实力和意愿要平衡好,不要让周边国家感觉中国的强大实力是针对它们的。因而中国在所控制岛礁上的活动,包括和美国“针尖对麦芒”的军事对峙,在现阶段都可以在可控的前提下坚持做、高调做。而针对周边一些中小国家的直接反制则可以收一些,至少在舆论上可以压一些。

更重要的是中国要善于利用日益提升的实力输出安全秩序。多年来,中国在创造和输出国际经济秩序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经济秩序和安全秩序有不同的逻辑。经济活动最终都是由微观主体如企业和个人来进行。一个小国也可能有强大的公司、优势的产业和独有的资源,经济合作容易平等互利。因而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逻辑更对等、同责和互助。这是中国外交比较习惯的思维,也是中国在国际上的一大软实力。然而,安全秩序最终是由国家主体、如军队和警察来实现的,需要国家总体力量的支撑,大国和小国在提供安全秩序的能力和意愿上差距巨大。因此安全秩序往往由大国来供给,并依靠大国的力量来实现。对于大国来讲,构建安全秩序的逻辑往往不是“平等互利”,而是“担责让利”。中国构建地区新安全秩序,就要谋划好如何运用自己的力量,为别的国家谋利。

最后一点启示是:中国不能只学美国,而要比美国做的更好。美国的同盟体系仍然继承的是19世纪欧洲和20世纪冷战的思维,对美国自身是把双刃剑,给世界也添了不少乱。未来地区国家在安全问题凭什么不再那么依赖美国,而更加信任中国?恐怕不能光靠中国的实力比美国强,而要靠中国提供的体系和合作方式更先进、更文明,能够解决美国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中的应有之义,也是在当前复杂的矛盾和短期的权变之中不可忘记的初心。

第10篇

一、“战时”的界定

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战时”?所谓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但是,法律上对战时的理解,有规范的法律含义。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很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狭义之分。

有的国家将“战时”理解为最广义的“战时”,即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在这些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之战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军事管制等区域。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之期间视同战时”⑴。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⑵。它的含义是比较广的。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规定了战时紧急处置制度。该宪法修改补充规定,苏联总统“宣布总动员或者部分动员;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时,宣布战时状态并把这个问题立即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为了保卫苏联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实行的程序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提出关于在个别地区宣布战时状态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同意,宣布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将所作出的决定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国和领土完整的情况下实行总统临时管制”⑶。

有的国家只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战时,在这些国家,战时是一种独立的状态,而发生在全国或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则称之为紧急状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就联邦法律而言,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全国紧急状态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只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后两种制度既适用于战时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况。美国的制度则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实施。实践中,的使用范围较广,包括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等。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付措施的情况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秩序的制度。在英国,战时属于紧急状态的一部分。成文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分为战时和普通紧急状态,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当一部分现已被废止,目前继续有效的主要有战时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问题的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和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在英国,战时专指战争或外敌入侵的情况;而诸如阻碍食品、水、燃料或电的供应和散发,或者阻碍人口的正常流动,或者是剥夺臣民或绝大多数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时,则不属于“战时”,政府可采取普通紧急状态。法国法律中,战时是指同总统的特别权利、紧急状态和行政法上的特别局势理论相并列的一种紧急情况。它专指“对外战争、内战、武装叛乱”等时期。法律将出现的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以及水灾、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灾难性事件称之为“紧急事态”。在这里,战时显然是作为狭义上使用的。

鉴于上述各国立法对战时释义的五花八门,笔者认为,最好还是用“战时”来形容在一国全部或局部出现的非常事态为好。其实,战时同、军事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战时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战时状态后,为了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战时法律措施。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战时作为、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战时法律措施产生的条件,没有战时的发生,战时法律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一旦出现了某种战时状态,对抗战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用一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也可以用几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具体采用何种战时法律措施,主要取决于战时的性质和状况,以及恢复正常的需要。从另一方面来说,战时一旦出现,如果不采取正当或适当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战时发生地域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既有的组织系统之运行就会全面瘫痪。因此,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紧密联系。

二、战时的构成、宣布与期限

1、战时的构成要件

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其产生、存在和终止并不是偶然的或者是盲目的。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所控制的社会中,战时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有危险的非法社会秩序的存在就可称之为战时。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战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战时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战时法律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战时事实的存在,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机关之管理体制失灵,人民之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威胁中。战时事实包括两种基

本事实:一是战时诱因的存在,不论是来自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二是由于战时的诱因出现,致使正常社会关系之运作机制遭受破坏,人民财产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战时事实的存在是战时赖以存在和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战时的前提条件,没有战时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确认战时。

战时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秩序必须具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的非法社会秩序也不能称之为战时。当然,这种危险性的确认取决于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失或受到威胁之程度,也取决于正常的宪法和法律对其控制和恢复的力量。危险应该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而不是存在于战时宣布者的主观想象中的什么危险情况。这里的迫在眉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战时状态确实出现;二是危险之露端倪,按照其发展之势头,必然会形成危险之事态。

法律上所指的战时,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可能具有客观性,也可能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战时及其危险程度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因此,个体、集体成员以及全社会都可成为评价、判断战时及其危险程度者。但只有依照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威机关之权威判断和确认,才能准确识别战时之法律性质。当然,这种权威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而不是随便哪个国家机关都可以担任这一角色。

法律上的战时必须经合法程序宣布才能产生,未经宣布的战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在宣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战争事实和战争危险,法律上规定有溯及力的,战时之效力涉及此阶段。战时之宣布,因为会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之安全和个别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宣布,而不应该随意。无权战时命令的机关和个人之宣布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2、战时的确认

战时的确认,是指战争事实和危险出现后,为了迅速消除紧急危险情况,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之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查清和认定战争事实和危险存在之状况,并对其危险度作出分析和需要采取战时法律措施来消除战时的识别判断。战时一经合法程序确认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对战时的拘束力。战时的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基础。

战时往往因为其危险度高,涉及面广,甚至威胁到一国统治的基础,因此,对战时的确认须十分谨慎。为了避免确认战时的错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紧张局面,我们认为,战时的确认应以请求为基础。当然,实行战时的请求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战时的确认者也就是决定或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通常确认的战时并不都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确认,其确认力可以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所否决。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宣布处于战时或者如果限制或者停止保证,所适用的声明应当在部长会议中加以决定,并且在公布后的10天之内提请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考虑。”有的国家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自主性的决定,如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此外,军事机构也是批准和确认战时的权力机构之一。尤其在情况严重、危险度高的战争出现之时,军事指挥机构则成了确认战时的有无、范围大小、程度之轻重的权威机构。如伊拉克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有权决定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战时往往突如其来,当一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出现了一种危险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以后,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当时并不一定在工作,故对战时的确认可能是滞后的,也可能是失时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共危险迫在眉睫,其势态必然发生,还可以提前确认,以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消除危险局势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战时的确认方式可以包括三种形式:事先预告、事中确认、事后追认。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其发生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法律应该重视对即将到来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来消除其危害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之战时可以事先作出预告。事中确认是指战时一旦发生,便及时地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确认,这样,就能有效地采取各种对抗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战时发生时,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不在工作时,可由其它国家机关或个人代为确认,但其确认效力事后必须得到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认可,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还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非法或不合理的战时的确认,但被否决的战时的确认在被否决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般不予否决。

战时确认作为一种紧急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拘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战时宣告的确定力。一旦战时经合法程序由法定国家机关或个人确认或批准,就可以基于对战时的确认进行宣告。战时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确认的战时才能予以宣告。同样,战时确认后,又必须经过战时宣告表达出来,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当然,战时宣告有时并不是建立在最终确认或最终批准的基础之上,这时,战时的宣告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将被有权终决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否决。二是对宪法规范的否定力。战时一经确认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战时期间战时权行使的特殊性,就产生了战时权同一国宪法的关系问题。各国立法实践有三种情况:对宪法的全部否定、对宪法的基本否定和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三是对法律、法规的否定力。战时发生后,为了对抗战时,必须中止普通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只依战时法。一般来说,战时的确认一般都导致普通法立法失效,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法律中规定战时法未涉及的内容与之相关的法律可并行生效。战时的确认对法律、法规之否定力通常都是完全否定,此种完全否定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普通法律、法规完全失效,待战时终止后方能恢复效力;与战时法和战时权力相冲突的普通法律、法规无效。

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发生战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因此,战时状态发生后,应该赶快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对策。但是,由于战时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对战时的确认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没有权威性,就可能人云亦云;缺乏准确性,不必要地宣布了战时,同样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混乱,所以,对于战时的确认可以变更。战时的变更一般都由最终有权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确定。被变更的战时往往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无权确认战时的机关或个人的战时确认力应变更;二是确认战时程序不合法,应改变,按合法程序重新予以确认;三是战时确认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与该国精神相违背;四是对战时危险事态估价错误,重的定为轻的,轻的定为重的;此地定为彼地,彼地定为此地;全局定为局部,局部定为全局等。

战时的确认一旦

需要变更,即可由有权变更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变更,对于那些战时的确认不适当的,范围过宽过窄的,予以变更,使其适当;对于那些违法的确认,予以撤销。

3、战时的期限、延长与终止

战时一般持续时间都不会太长,即使是最危险的战事,通常也就只有几年时间。当发生了危险事态后,国家有权机关或个人依据战时法的规定,行使战时权,采取对抗措施,以图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然,宣布实行战时必然会给人民的自由权利带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跟现代民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故国家在立法中对战时生效的期限作了严格限制,以图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和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正常运作。规定战时期限起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一是战时生效期实质上是对国家战时权的限制,是为防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战时权,肆意破坏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二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是为了更好的采取战时法律措施,便于国家有权机关在实施战时期间有效的采取各种战时法律措施,迅速排除各种危险情势,恢复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三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可能长时间处于危险情势之中,社会秩序也会处于动荡不定之中。四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反映了战时发生的客观性特点。法律上确认的战时必须随客观存在的战时的危险事态而变,客观危险事态已经消除,那么,战时就应解除或终止。五是规定战时生效条件也是战时军事法原则的要求。法律上规定的战时不可能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时限,没有期限限制的战时就不是法律上的战时,而只能是专制或随意性的独断。

战时确认并宣布后,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这本身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但由于战时情况复杂,种类较多,故战时宣布后在生效的期限内往往不能完全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个别时期甚至会出现危险情势加重的局面,因此可以依据一定法律程序适当延长战时生效期限,直到完全彻底消除战时危险事态为止。一般来说有关战时延长的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战时延长的确认者,战时延长的确认者应与原先的宣布者相一致。战时延长的确认程序,战时的延长只能由有权提出战时延长的申请者向有权批准延长战时的机关或个人提出延长战时的请求、必须有明确无误和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批准确认程序及次数要求。

战时的终止,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正常秩序基本恢复。由于战时的产生是依法确认和宣布的,因此,其终止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战时的自然终止并不代表法律上战时的终止。只有出现法律上所确认的战时终止原因或条件时,战时才能宣布终止。这些原因或条件首先是战时危险局势的完全消灭。战时是对战时危险局势的法律确认,是对战时法律事实的认定。如果战时法律事实已不存在,那么,战时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应终止。战时期限届满也可能导致战时的结束。如前所述,战时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期限届满,无论是否存在着客观的战时危险状态,只要战时期限未予以合法的延长,那么,战时便宣布终止。法国宪法规定,令确定实施的市、区或省,确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延长令的效力,令自动解除。宣布战时的法律被撤销也是导致战时终止的一个原因,由于战时是基于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确认而生效的,故当有权国家机关撤销战时的宣布,从宣布之日起,战时便告终止。这里的撤销并不是指战时期限届满的撤销,而是指战时确认被提前撤销,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战时的确认缺少合法性或合理性。

战时终止的程序同确认程序一样,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一般来说,战时终止的程序也包括结束战时的请求、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终止战时的宣告和终止战时的法律效力。通常有权提出战时终止的请求者也是有权提出战时确认的请求者;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同批准战时确认的请求,其批准者和确认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认战时终止的请求。而战时除了要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批准之外,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宣布终止战时者宣告结束战时。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一经宣告终止,就意味着战时在法律上的取消和宪法及法律正常秩序的恢复。

战时终止的方式,主要是指结束战时的措施形式。这种形式既表现为自然性,又表现为法律性。战时终止的方式种类很多,一般随危险诱发原因的不同和危险程度高低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战争终止的方式有停战、签约、投降和和平等,其他“视为战时”的状态终止的方式包括解严、取消军事管制、停止战时权、终止战时军事法效力等。

三、战时军事法的意义和性质

1、战时军事法的产生和意义

研究战时军事法,我们不得不涉及战争。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己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是没有限度,为了使敌人无力抵抗,必须最大限度的使用力量⑷。因而,无论战争的性质如何,战争本身潜藏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法的角度来看,战争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悖离,它使所有限制战争行动自由的日常法律规则归于无效。早在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就提出“紧迫时无法律”⑸的著名论断。但是战争又绝不可能超越法律之外。战争作为人类的一种暴力对抗形式,蕴含着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战争是人类最富有技巧的一种法律控制行为。人们为了进行战争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掌握和运用战争中的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律行为,从而取得战争的胜利。费希特和黑格尔认为,武力创造法律⑹。可见,战争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战争破坏法律的实施,如破坏平时的法律制度,它可能会使宪法全部或部分权利受到合法的限制。同时,战争必须遵守与战争相关的法律,如战时法、军事法、战争法,等等。没有这些法律的保障,战争不可能取得胜利,甚至还要受到战争法的制裁。自古以来,无数次战争产生了大量的国内战争法,如紧急状态法、动员法、战时军事行政法、战时军事刑法、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

所以,战争的存在不仅改变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条件,而且产生了适合战争需要的战时军事法法。由于平时军事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战时条件下遇到了许多特殊情况,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不仅操作起来有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打击战时违法行为,保证战争胜利、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法治国家出于对司法权力的尊重和战时人权的保障,在平时军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战时军事法。

由于战争都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相当的破坏性,在战争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国家的宪法秩序出现混乱,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力无法行使,因此,只能由军事行动来对抗此种状态。从法律上讲,战时破坏了宪法原则和普通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导致了宪法原则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的阻却。在此状态下,必须用适应特殊情况的特别法代替。国家如果不预先制定出相应的特别法规范,不对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一旦战争爆发,人们就将手足

无措,社会可能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之中。即使是国家和军队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一定的特别法规范,也往往会由于缺乏理性的慎密思考和论证而带有过大的偏差和失误。甚至会由于某些决策者的随意而使国家和社会陷入极端恐慌和混乱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前苏联法学家列夫·西姆金曾说过:“如果缺乏明确的关于调整战时的法律规定,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他举例说:“在第比利斯实行的宵禁是在宵禁实施之前几分钟的,这样很快就造成了一些人员的伤亡”⑺。战时,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快捷和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战争的胜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战时军事法是不可缺乏的。

除了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外,其他如反叛、内乱等导致国家混乱或面临严重自然危险时,国家可能会宣布实施军事管制,由军队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消除内乱和危险,恢复国家的宪法秩序。此时,对于严重违反军事管制,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均可按战时军事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以维护军事管制的强制性、权威性。

2、战时军事法的性质

战时军事法是基于战时而产生的。没有战时的出现,战时军事法也就无存在的不要。战时军事法是对付战时的,也就是说,战时军事法是在迫在眉睫、具有一定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因战时而造成的损失,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对付战时的应急措施。战时军事法由一系列对抗应急措施组成,如总动员、局部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的性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宣布战时的原因。战时的宣布大体基于两种原因:一类是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包括来自外部敌人的入侵、严重的内乱和扰乱社会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骚乱;另一类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在有些国家,还可以因经济危机和国家政党管理活动陷于瘫痪而宣布战时。一般来说,引起战时的原因不同,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也有所区别。通常对因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战时,采用、军事管制、中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措施来对抗。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战时,采取同犯罪行为相类似的对抗措施。对于因战争和国家因遭受入侵而引起的战时,立法上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全国总动员或部分地区的动员、军事管制、,在事态之前宣布战时和无限期延长战时直至战争结束。如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笔者以为,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战时出现后,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抗措施,以期迅速消除危险。所谓及时,也就是说,当战时一出现或者有明白无误的迹象表明危险即将发生,就应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危险事态消灭在萌芽之中或尽可能消除战时危险局势。所谓有效,是指战时军事法措施必须能够消除危险事态,所以,战时军事法措施应该对症下药,尽量减少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尤其内乱、战争引起的战时,因为这种事态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所以,为了迅速消除危险事态,就必须采取动用武装力量和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主的一些战时军事法措施;而对于由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则应该采取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权利为主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反对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基本生活物资等。

二是战时危险度。战时的危险度也是决定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战时危险度越大,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手段就越严厉;战时危险度越小,就可采取一般战时军事法措施加以处置。一般而言,战时危险度同战时的起因也是密切相关的,因外敌入侵和集体大规模犯罪行为造成的战时,其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威胁的危险度就大;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险度较小。当然,这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战时危险度其大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起因往往对社会秩序某一方面威胁大,而对另一方面威胁就小。但是,当引起的战时危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会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带来极大的损失。

从立法和实施战时的实践来看,对于危险比较大的战时,一般都采取战争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措施。这些战时军事法措施的严厉性比一般战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要强。

三是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采取者。一旦发生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往往有权采取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有许多行为者,而且这些行为者由于其权限不同,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方式、影响力就不一样。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规定,军事机关战时措施的法律效力最强。换句话说,当战时危险局势极其严重,依靠正常的国家机器已不能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消除战时,而需要军事力量介入时,那么,军事权在战时期间具有排它力,这种排它力具有以下几重含义:军事权优先,或者以军事对抗措施为主来消除危险事态;军事对抗措施可否定普通对抗措施;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受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战时消失后,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应该与其同时取消。

四、战时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在适用条件上,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平时军事法只适用于军人案件。但战时军事法既可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非军职人员。

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这是战时军事法成立的最初依据。在正常状态下不能适用该法律而只能适用普通法律。这里的“战争”仅指外部战争,指国家与他国交战的状态,不包括内部战争,内部战争一般指内乱或武装叛乱。战争状态下,军事目的及全方位的军事支援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重心。尤其是在外敌的大举入侵,国家和军队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时候,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硬措施保证战时利益,争取战争胜利。战时军事法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强硬措施的实施。

“战时状态”是适用战时军事法的依据。处于“战时状态”下,普通法律自动失效,战时军事法自动生效。这就要求“战争状态”必须经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和宣布。未经这种确认和宣布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状态”为由随意中止普通法律而启用特别法律。由于战争的性质、交战地点、战争的规模等不同,国家确认和宣布战时状态的方式和范围也有所区别。如果外敌入侵,在本国交战,国家通常会向军队作战命令,并向全国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宣布“战争状态”、“”、“军事管制”、“宵禁”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遇有外来侵略时,国家得宣布战时状态或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战争状态”及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即战时军事法适用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如果出兵在

国外进行战斗,如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等,国家一般只向军队战斗命令,而不对国内宣布“战时状态”、实施或军事管制等非常措施。在此情况下,尽管国家可能会向全国动员令,号召人民以人力和物力支援前线,但这不是“战时状态”的宣布,因“战争状态”而启用的战时法律对国内不产生地域效力。

战时军事法也适用于因其他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其他紧急状态”主要指由内乱、有明显的战争或内乱的危险、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大自然灾害、治安状况恶化等非常情况。内乱即一国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族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而发生的武装叛乱、暴动、政治骚乱、种族屠杀、民族分裂等严重分裂国家、危害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大规模的破坏事件。这些紧急状态也会同战争一样引起一个国家的机构瘫痪、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危险等,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遇有上述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由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序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有区别,主要有、军事管制、宵禁、紧急动员、终止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等。并非在“其他紧急状态”下都适用战时法律,而只是在因为这些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才使用。和军事管制是最为全面、紧急、严厉的军事法律措施。尽管各国对军事管制的概念表述及具体规则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其基本点却是相同的,即在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定程序宣布在一定区域内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由国家暂行立法、司法、行政权限的一种紧急管理措施。在多数国家,和军事管制视为同种措施,故在法律上有的只提“”;有的只提“军事管制”。在我国,同军事管制也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是“警察管制”而非军事管制。

2、在适用主体上,战时军事法既适用于军事人员,又适用于平民

在战时,正常的宪法原则、法律规则如非军人不受军事法律追究等因战时状态的存在而发生变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非常时期的军事行动,暂且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全局利益。无论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严重地违反义务和贵任,甚至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将受到军法的严厉惩处。将战时军事法律延伸适用于地方非军人,是维护非常状态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但战时军事法既可适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一般平民。如法国“紧急状态法”第12条规定:“在已公布全省或部分省区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法令,可授权军事法庭受理属该省重罪法庭管辖的重要案件以及相关轻罪案件”⑻。南朝鲜法规定,从宣布“非常”(即军事管制)时起,司令官掌管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非常”地区,司令官认为军事上需要时,有权对逮捕、拘押、没收、搜查、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团体行动等事项进行特别处理,并将内容提前公布,司令官可依法动员或征用民夫,必要时可命令对军事所需物品进行调查、登记和禁止运出,不得已时,可在“非常地区”破坏或烧毁国民财产,并在事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当的赔偿。⑼政府的军事机关在时期握有司法审判权。1934年的《法》规定:凡时期警戒地域内的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指挥,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规定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等类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的法院交通断绝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⑽军事委员会1936年颁布的《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办法》中,就采取委任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行营军法官的办法,由他们检察、审判现役军人犯刑事罪或违反法令、军风纪者,非军人犯军事法令者,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者,以及依法令应归军法机关审判者等案件。同时颁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授予各省最高军事机关审核上述兼任行营军法官检察审判的案件,从而加强了军事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军事司法权的控制。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战时军事法律也涉及非军人。1932年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犯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敌军的侦探、内奸等如在作战地带,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⑾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在接近作战地域内犯泄露军事机密、破坏军事运输、国防要道等罪行者,军事裁判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⑿1945年1月15日公存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普通居民违犯军法,如勾引军人逃跑叛变及刺探军情等,在战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在平时由司法机关或锄奸机关处理。”⒀

在战时,军队成为社会生活的领导和指挥者。军队有关战争的活动成为一切活动的中心,任何人对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即被看作是对国家根本利益即战争利益的破坏,就应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是指有国防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者过关不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或者作出违反国防法和其他有关国防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非军人在战时构成犯罪,追究其战时的法律责任,应当适用战时军事法

3、在处罚手段上,战时军事法既贯彻从快、从严;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又注重酌情从宽

战时从快原则是指在战争状态下,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已经或可能导致作敌失利的军人或非军人,依照战时简易诉讼程序,从快审判和执行,以达到严肃军法、惩治违法者,及时教育和警戒其他人,保护国家战时利益的目的。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便于军事行动原则”⒁,即军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优先考虑武装力量所进行的军事行动情况,尽可能地为军事行动提供方便,而不应使行使军事司法权与军事行动的紧迫需要发生对抗和冲突。

战时从快原则是各国战时军事法律制度中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战时军事法律原则。在古代战争中,军事指挥官有权当场行使刑罚权,惩罚直至处死违抗命令或从事其他破坏行为的人。在现代法制社会,对战时违法行为人不再由指挥官随意处罚,而是将其交付军事审判,依法定程序从快,既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又兼顾了战时情况紧急的特点。因此,各国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军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纪律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战时犯罪有可能会影响战斗、战役乃至整个战争的胜负,故其危害性较平时要大的多,故处刑为重。例如:唐律第457条规定: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军还而逃

亡者,同在家逃亡法。即依第461条之规定处罚,亦即一日苔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第232条规定: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绞⒂。可见战时处罚之重。军队的职能是通过武装活动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维护国防安全,保卫国家。军人在战时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平时相比,危害则更严重,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戒军人战时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我军夺取作战的胜利。战时从严的原则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行为虽然平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犯罪。如违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谣惑众、自伤身体等行为。二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战时犯罪的法定刑更重。如逃离部队罪,平时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战时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又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平时的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战时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战时从重处罚”。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就是这样,这属于法定从重处罚;刑法对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虽然没有这样明文规定,但法院在决定刑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

军人的职责因军人的不同职务或者所担负的工作而有所区别。其中有的职责是所有军人都应履行的共同职责,有的则是担任特殊职务或者工作的军人应履行的特殊职责。军人的特殊职责反映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军人违反特殊职责所造应的危害往往更加严重,所以对特殊人员违反职责应从严惩处。过样有利于教育担负特殊职责的军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尽量减少军人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一般军人实施了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只能按违反军纪处理,而指挥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再如同样情节的逃离部队,士兵可能不属于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军官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军官就要比士兵处刑重。在中国古代,军官从重随处可见,如曹操“以发代首”,诸葛亮的挥泪斩马谡。再如唐律第229条规定: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可见,对军官处罚要重。

战时从快、从严和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虽然构成了战时军事法处罚原则的基本格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处罚要搞严刑峻罚。考虑到战时所采取的军事强制手段受到战时环境的限制,在处罚手段上呈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战时军事法律的灵活性和特殊性,是普通缓刑中没有的。

注释:

⑴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⑵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⑶⑺⑼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第23、第54页。

⑷[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卷第13页。

⑸⑹[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3页。

⑻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⑽⒂陈学会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147页。

⑾⑿韩延龙、常兆儒选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40、346页。

第11篇

论文提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捍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诛”的“收由大论战”改作了“笔伐”的“理论大总结”,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进行了最后的全面批判,对新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简要地总结性论述。这两本著作使哈耶克成为了阐释现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当然代表。

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一般认为,哈耶克在论证市场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问题上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即将秩序的自发性和规则的自发性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因为在某些刻意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产生出自发性的整体秩序。因此,真正重要的在于确保规则的自发演进属性,只有在自发进化过程中存续下来的规则——哈耶克称为内部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秩序,并且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

(一)进化主义理性论与经济制度的进化。哈耶克强调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重要性。顺着这一线索,哈耶克提出了所谓的进化主义理性论。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讨论的理性指的是一种逻辑推理能力,是一种由一定的前提推论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在经济理论中,理性即指“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对各种手段的最佳选择。”主要是对大卫·体漠的继承,使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怀疑论的姿态。为了说明他立足于人的本能和本性而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或者“自私”,他认为由于人们普遍相信个人主义是证明和鼓励人们自私的,这是那么多人不喜欢它的主要原因之一;又由于实际知识的困难在这里所引起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所作假设的内涵。他认为,理性认识不是知识的全部,文明发展史向我们表明:除了理性知识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类经验性的知识。作为总和的知识这个概念,其恰当的对照物应当是一切人类实践活动。

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进化,直接源于人们的经验性实践活动。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碰巧改变了规则,因此使得该群体的知识分工更为发达,并在变化和未知的环境中呈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愈来愈强、蒸蒸日上。当然,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验”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

(二)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最新进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结构体系。作为一种“相对晚近的产物……,(市场秩序)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相对于其他经济秩序,尤其是集中性的计划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能保证该群体更有效地发现和利用分散性的个人知识,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必定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必定是一种发挥经济个体主动性,并在整体上显现出自发竞争态势的过程。正是在这里,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自由主义相互勾连起来。

哈耶克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说对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进一步阐发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放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并且以个人主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概念来阐述;二是着重从知识和信用角度论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三是从批判社会主义的角度来反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市场秩序的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的事态,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个体力图寻找一种最佳的方式,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专有性知识。不仅如此,自发产生的价格信号也具有十分优越的信息交流功能,它能用最简短的形式将最重要的信息在经济个体间传递,并且只传递给相关经济当事人。相对价格变动反映了各种生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经济主体只需要了解这一点,而无须过问导致这种相对重要性变化的背后原因,就能够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的价格和竞争机制近乎完美,即使它存在某些缺陷,也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自我修复和调整,并不需要人为的整合,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完善可以使社会自生自发的繁荣,这就是哈耶克追求的“自生自发秩序”。

三、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

无可否认,哈耶克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的作用,哈耶克在当前这个内容庞杂的新自由主义运动中还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我们也不是一味赞同哈耶克所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各种观点。

(一)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的缺陷。首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以脆弱的主观主义为基础的。在哈耶克看来,生活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个人的观念分类系统大致相同,因此不同的个人才能够理解彼此的行为的含义;同样道理,社会科学家也因此能够从外部分析其他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以之为要素组成一种关于社会关系整体的理解图示。显然,这种外部分析也是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因为它也把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行为进一步被简化还原为个人观念)一一作为研究的起点。其次,自相矛盾的怀疑主义立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有限认识论立场最终都有明确的规范性结论。无论是强调习俗和传统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模式(秩序)预测,其真正用意都是在于捍卫传统自由主义,或更确切地讲,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建制提供辩护和证明。通过这种认识论论证,哈耶克试图为既有的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不可否认,这种有限认识论是哈耶克批判其他若干理论的一柄利刃。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后,哈耶克更是因此被一些人视为严谨的学者和自由主义旗手的典范结合。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这柄利刃是双面的,在有效话难他人的同时,有限知识论也破坏了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二)自发秩序理论方面的缺陷。哈耶克基本上把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叠起来。这样,他的所有理论探讨和论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辩护。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首先,市场经济自发进化的不纯粹性。哈耶克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础的,只能是那些在进化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他在这里强调的当然是那些起源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行为的习惯性规则,这些习惯性规则是众多自利的个人在做出各种相互独立的决策时无意产生的结果,在生成这些习惯性规则的过程中,偶然性和必然性共同发挥着作用:在起点的决定问题上,偶然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一旦起点确定后,必然性将最终造就出一种均衡态。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论证并不成功,市场经济规则的出现和维持离不开某种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的推动和实施。其次,自由主义原则含义模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给出了自由的、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强制概念的确定。由于强制概念的混乱,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没有什么确定的含义,它根本无法对社会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哈耶克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摈弃其错误和糟粕,吸取其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启发借鉴意义的思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2004.166.

第12篇

希腊人认为秩序意味着安排、结构的完善与美,[1]秩序是与和谐的宇宙相关联的事物,并用“科斯摩斯”(κósmos cosmos)一词表示“秩序”。后来,人们逐渐从价值的层面上深化了对秩序认识,并以实践活动的能动性作用将秩序纳入历史存在的范畴,从而使秩序进一步获得了法理道统的价值基础。由此审视当代国际政治现实,无论美国的“霸权主义”,还是中国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构想或欧洲的“多极化世界”,从本质上说都体现着一种以秩序为核心的法则。和谐主义则是这一法则的最高境界:让拥有不同观点的国家在“不合群的交往”中建立起一种“和谐世界”世界的秩序,从而能够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和平共处,这便是“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要义之所在。

关 键 词: 秩序 理性 和谐

秩序是一个非常繁杂而魅力无穷的概念。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秩序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统治阶级竭力运用掌控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优势说明统治秩序的合理性,借以论证统治地位的合法性;被统治阶级也是首先以批判旧秩序制造“革命”或改革的舆论,说明旧的统治秩序的不合理和建立新的统治秩序的必要性。从而,历史以新旧秩序对抗为内容表现着人类不同社会集团、民族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曲折纠葛,秩序则在人类为利益搅动起来的激烈而无休止的冲突中背负着沉重的历史重负。长久以来,秩序一方面支配着人类的精神活动,成为人们理性探索的重大课题;另一方面,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单位,秩序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展开而在人类社会的现实斗争领域呈现出复杂的表现形态。

一、秩序是和谐的整体性结构

希腊人认为秩序意味着安排、结构的完善与美,[2]秩序是与和谐的宇宙相关联的事物。早期思想家们曾用“科斯摩斯”(κósmos cosmos)一词表示“秩序”,后来(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初期)这个词被用表述“世界-宇宙”。[3]一些较后的古代记载说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世界有许多“世界”,而阿那克西美尼则以“科斯摩斯”描述气和风包围着的“世界”。“科斯摩斯”从原来的“秩序”转变为“世界秩序”或“有秩序的世界”(即宇宙),表明人类从混沌的世界中发现了其“内在的秩序”或“内在的规律”,世界有秩序的思想已逐渐流行在纪元前五世纪的希腊哲学家中。秩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总是在有形或无形地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引导着人们对自然、社会和人生问题的探索和思考。米利都学派的哲学家猜测到世界的普遍联系,并试图按照他们的经验以一种抽象的认识整合纷繁复杂的世界,无论泰勒斯的“水”、阿那克西曼德的“阿派朗”(απειρον)(一种不同于水火土气等元素但产生这些元素的物质性的东西)、阿那克西美尼的“气”,在他们看来,纷繁复杂的世界表面上看起来杂乱无章,实质上却受到一种万物由以产生的本原性的东西的支配。米利都学派还揭示了世界秩序存在的方式,在米利都学派看来,世界秩序是由于世界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水”、“阿派朗”、“气”都是客观世界的存在物,万物都是在它们的各种矛盾运动中派生出来的,是客观世界内部的“元素”相互作用产生了世界。同时,从米利都学派的观念中,我们还可以领悟到世界秩序缘何形成,世界秩序的形成是由于内部最主要的、最根本性的原因造成的。毕泰戈拉学派用他们的“数”对世界本原作了另一种解读,他们把米利都学派的思想发展到一个比较抽象的层面。他们认为世界万物都是数的摹本,他们研究数,特别是在音乐的研究中,发现一定的数的比例构成和谐,进而将这个思想运用到天体上,认为各个天体之间的距离也是按照这种数学比例的,因而整个天体就是一个大的和谐的有秩序的宇宙。自米利都学派以来,无论是毕泰戈拉学派的“数”,还是赫拉克利特的“火”、爱尼亚学派的“存在”;无论是恩培多克勒的“四根”说、阿那克萨戈拉的“种子”说,还是留基伯和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都从对本原的探究出发来解释无限纷繁的世界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和秩序。以及后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德国古典哲学都继承了探究关于世界本原问题的哲学传统。各个哲学流派虽然在哲学思想上存在着一些无法调和的对立和斗争,然而认为探究世界的本原却是他们共同的任务,他们都从对本原的探究出发来解释无限纷繁的世界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和秩序。在当代,这种传统的哲学理路受到了批判,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反西方近现代体系哲学倾向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本来是一种以抛弃普遍性、背离和批判现代主义的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来被转用于指称文学、艺术、美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诸多领域中具有类似倾向的思潮。然而无论是欧洲的德里达、福柯、巴尔特等的后结构主义,伽达默尔等的哲学释义学,还是美国的蒯因、罗蒂等人的新实用主义,都体现着一种对秩序的曲折性认同。巴尔特注意到文学作品的结构与读者阅读文学作品时的主观体验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但他把读者阅读时因心境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主观体验视为文学作品的结构的变化,以此“消融结构”。岂不说结构并未真正“消融”,即便读者的每一次阅读产生了不同的主观体验,而这种体验也是以一种系统性的结构性的反映而存在着的,说明意义在结构(秩序)中存在。德里达解构主义的“潜结构”则是对秩序的另一种阐释。“潜结构”对传统的“空间、几何学的或形态学的空间,以及形式和位置的秩序”结构概念的解构,“使结构移心化,并且开放封闭体”,成为一种“开放的结构性”(the opening structurality)。[4]福柯(mirkel foucault)的后结构主义透过对现代性的批判,打破了正统的历史秩序,提出一种让“历史知识或历史活动”处于“构成式的”、生成性过程中其内容不断变化的系谱学。[5]他的系谱学关注的是正统历史的排斥之物和边缘之物,他要着重考察的是破裂之物、中断之物、局部的、不连贯的、不合格的、非法的知识,并反对关于某个统一的理论实体借“构成一门科学及其对象的某种真知识”和“某种随意性观念”为名所发出的各种声音。显然“历史”在福柯那里并未终结,而只是要以一种新的后现代主义的秩序加以重构。后现代主义改变的不是历史,所改变的只是对历史的理解和解释;后现代主义也不是彻底地取消秩序,而是重建了秩序的存在方式。

二、秩序是价值构造的体系

把秩序作为一种价值的形式,既是人类对秩序认识的深化,同时又表明秩序具有通过人的活动的能动作用而以历史形态存在的一面。早期希腊哲学研究天体现象和整个自然界,很早就发现自然界是有秩序的。毕泰戈拉学派开始提出科斯摩斯??宇宙秩序的思想,赫拉克利特又提出了逻各斯的范畴。宇宙万物并不是乱七八糟的一团,而是秩序井然,安排合理的的。恩培多克勒和阿拉克萨戈拉开始探讨物质的内部构造,无论元素或种子也都是有秩序的。这样的宇宙秩序,在人们看来,就是善的(好的)、美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这样的善的和美的秩序是谁安排的呢?阿拉克萨戈拉便已经意识到秩序是在人的精神活动的作用下形成的,他在通过对“支配和安排一切事物的精神力量”的考察隐晦地说出了人的主体精神对秩序的价值构造。他认为,有一种叫做“努斯”(nous)的精神实体是“万物的秩序与安排”所依循的原因。[6]“努斯”(νοūs,nous)是希腊语中的常用字,相当于中文的“心”、“心灵”(mind),泛指感觉、思想、意志等精神活动的主体。“所有一切过去存在的东西,一切过去存在而现在已不存在的东西,以及一切现在存在和将来要存在的东西,都由努斯安排有序。”[7]这就是说,万物在“努斯”的支配和安排下形成有秩序的(善的和美的)宇宙。阿那克萨戈拉提出努斯,不仅注意到事物运动的原因,而且将这种动因和宇宙的规律、秩序联系起来,使哲学和科学更重视研究规律和秩序。但是,直到苏格拉底时代,哲学发生了由以自然为中心到关注人本身的思想转型。这个思想的转型肇始于智者派(sophistes)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这意味着智者们看到的世界秩序图景是人的活动的产物,是人们按照自己的价值目标塑造了世界:在社会这个舞台上,人是中心。人是一幕幕戏剧的创造者、演出者,而且还是裁判者。人为自己制定习俗、法律、伦理规范和城邦生活准则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人又是主动的,是这些规则的制定者、修订者;因而唯有人有资格对此发表意见,加以贬褒,作出裁决。这样一切在拥有自我意识并且初步觉醒的希腊人面前就要重新加以审查了,以往一切准则和教义都要在人的审判面前辩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苏格拉底吸收了智者哲学注重社会和人生问题的积极方面。他认为,“善”是证实世界万物的原因,是把世界万物安排得如此合理,如此井然有序的力量。印度史诗中有好些诗书讴歌了美好的过去,说那时的社会没有等级差别,人们可以自在地、无忧无虑地享受生活的乐趣。公元前八世纪的希腊诗人赫西奥德也有过同样的描述。他先描绘了很久以前的黄金时代,然后又从白银时代、黑铁时代直到作者当时所处的悲惨时代,勾画出人类命运每况愈下的过程。重视人的价值,以人为中心理性地构造秩序的价值存在形式。亚里士多德把秩序建立在人们的社会价值作用的层面上。人们的社会活动存在着从事以自身为目的的“理论”与“实践”和从事以制成物为目的而以自身为手段的“创制”活动两种主要的差别,这正是确立个人在亚氏社会秩序中的社会地位的根据。这种差别使人们在当时城邦国家的社会秩序中人被分裂为有公民身份的自由人和无公民身份的“奴隶”或“外邦人”。这种分裂的社会状态堵塞了人们通向历史的道路。康德是通过对“技术的实践”和“道德的实践”所作的区分而在道德领域(而不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人们的创制活动)中确立了一种抽象地克服了人的等级差异的社会秩序,在康德的社会秩序中人的价值在抽象的道德领域得到了肯定。[2](p6)黑格尔从奴隶在否定性关系中肯定人的价值的活动中看到:奴隶性、手段性和工具性的劳动在辩证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变成了目的性、自主性和自为性的活动。在马克思那里,劳动被提升为实践,实践被赋予了劳动的内容。手段性的、工具性的活动用它的生产性改变了世界,它不仅生产出了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而且生产出了新的生活和新的社会关系,新的自然及其与人的关系。[8]

三、秩序是法理道统的体现

一个合理的秩序只能以法理道统为根据,否则,这种秩序就是缺乏依据的。“自然界的秩序是靠公理来维持的。……自然界对万物的安排分明是根据万物本身的机能而定的,而公理这一基本原则也渗透到万物的本性之中。由此可见,缺乏合理的行动就不能维持自然界的秩序,因为,这一秩序是与公理的基础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因此,自然界的秩序也就靠公理来维持。”[9]因为在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多重因素中,固然存在着强力因素,但强弱总是不均等的分配给不同的群体,一味的弱肉强食社会便无法存在,历史上一些强权无不终结于毁灭的事实说明,人类社会只有超越强力因素而依凭基于法理道统的理性精神才能建立。孔子入世为邦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人世间建成一个安和乐利、天下为公、胜??去杀,以德治礼治为纲纪的理想社会。《礼运篇》通篇都十分强调礼的作用,认为“礼者,君之大柄也”,“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可以说,“礼治”秩序乃是大同之世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10]宋代以后的理学是儒、释、道为一体的学说,其核心是宣扬“天理即道德”,主要代表是朱熹。朱熹认为“理”是宇宙的根本,任何人都要顺应天理,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就是仁、义、礼、智、信,提出要用“三纲”、“五常”规范人们的道德,把“三纲”作为封建关系与社会秩序最核心的东西,而“五常”正是维系这最核心的关系与秩序的规范。只有按照“三纲”、“五常”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才能安定才能和谐。朱熹认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人心,尤其是帝王之心。一个国家政治的盛衰,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都取决于帝王的“心术”。帝王心术“正”与“斜”决定天下大事的“正”与“斜”,而“正”与“斜”的标准在于是否合乎“天理”。由此他分析了中国的历代帝王,认为秦以后,帝王的心术不正,所以导致了历史的倒退。但是朱熹主张历史循环论,从哲学本体论的角度论证了封建制度的绝对性和永恒性。柏拉图的理想社会崇尚整体和统一,其特点是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由各部分构成的功能互补的整体。他认为社会起源于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不能靠自己来满足,需要依靠他人的帮助,这样就构成了社会。社会分工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最好途径,也是社会公德的体现。柏拉图的整体社会观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贵族政体。但是,客观上对于智者学派过分强调个体自由的社会发展观是一个纠正。除整体思想外,在他的理想社会中,柏拉图崇尚知识和教育,认为教育是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国家要积极干预教育。他还主张在理想国中,为了消灭阶级对抗,实行共产共妻,母亲生了孩子以后不能保持母子关系。他认为,人世间的一切争端都来自于金钱、子女等等,实行共产共妻以后能够遏制这种欲望,以保持社会整体的稳定。

四、秩序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法则

在赫拉克利特看来,秩序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法则,他以始基火的思想对秩序的性质及其产生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表述和发挥:“这个有秩序的宇宙(科斯摩斯)对万物都是相同的,它既不是神也不是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和将来永远是一团永恒的活火,按一定尺度燃烧,一定尺度熄灭。”在赫拉克利特看来,有规则的变化也是秩序的一种内涵,“逻各斯”是变化着的事物的内在秩序。他的逻各斯(λóγοs)学说认为万物是永远变动的,而且这种变动是按照一定的尺度和规律进行的。而关于λóγοs的一些解释中包含着与秩序相近或相关的意思。如《希英辞典》解释λóγοs的十种含义中包括:计算和尺度,对应关系和比例;格思里在《希腊哲学史》第一卷对公元前五世纪及以前的哲学、文学、历史著作中有关逻各斯的十种用法的归纳中有“尺度”、“完全的或正当的尺寸”、“对应关系”、“比例”[11]这就是说,世界上万物的存在,都是在“逻各斯”的支配下,“逻各斯”规定着事物的存在形式和状态。赫拉克利特曾说,“万物都是按照这个逻各斯产生的”,宇宙是一团永恒的活火,这团活火“按一定的尺度(μέτροs)燃烧,按一定尺度熄灭”。在赫拉克利特看来,逻各斯和科斯摩斯是一回事。他说,逻各斯是常见的,又是支配一切的,它就是有秩序的宇宙??科斯摩斯。中国古代也表现了与赫拉克利特同样的智慧,在古代中国人看来,事物的秩序是阴阳二气交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征,这种变化运动方式是一种普遍的形式,万事万物都可以由此得到合理的解释。西周末年周太史伯阳父曾用阴阳二气交互作用解释世界的秩序:“天地之气,不失其序。”所谓“序”,即阴阳运动的正常秩序,也是事物保持稳定和平衡的基本条件,而与“不失其序”相反的是事物失去平衡的剧变状态所表现出来的“失其序”的非常态。尤其与西方人这种借助对探究自然秩序间接地折射人类社会秩序的思维方式不同的是,古代中国人的思维的触角直指社会人生。伯阳父“阴阳之序”的观点主要是为了说明社会历史现象,他认为自然界的变化与社会的治乱兴衰密切相关,阴阳失序的地震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使人们的生存陷入困境导致西周王朝在社会动荡中灭亡。不可言说的神秘的阴阳运动,成为人们对上天产生了一种敬畏感,并由对天人关系的思考引申出人们对社会秩序的探索。古代先贤孔子和墨子都曾把“天”当作最根本的存在,天意在他们的头脑中成为支配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这股力量演变成为形塑社会生活的规则和秩序。孔子不仅认为“天”是“四时”、“百物”的主宰,而且人事亦皆受“天”的支配。墨子认为“天意”以“顺”者“赏”而“反”者“罚”的手段和方式,支配着“兼爱”与“交利”或“别恶”与“交贼”的社会秩序。[12]老子在阐明“道”是产生宇宙万物的根源的同时,又明确指出“道”本身无时无刻不处于运动变化之中。并且,“道”既在自己的运动变化中产生了宇宙万物,万事万物的运动就必然规定在“道”的总轨道之内。“道”不仅是产生万事万物的根源,也是万事万物必须遵循的规则。这种体现着运动变化之法则的秩序,在《淮南子》一书中主要表现为社会历史进步同变古改制的秩序变迁的相关联:“至德之世”,人类纯朴未散的历史时代犹如浑沌未分的原始宇宙,“百官正而无私”、“道不拾遗”、“邑无盗贼”,人们“相让以财”、“而无岔争之心”。“昆吾、夏后之世”,人们的私欲引起鲜明的贫富对立,导致社会急剧分化。夏、商、周三代至战国,社会呈现出贵仁、贵义、贵礼、贵乐与忿争、诈伪、杂处、不和等一系列相互矛盾的现象。康德把这些矛盾现象看成是法律秩序得以产生的缘由,在他看来,任何国家的法律秩序都是从“不合群的交往”中,从利己主义的个人争斗中产生的,但这才有可能在通往更高的伦理道德的路上迈出第一步。……和莱辛一样,进步在康德那里只是这种伦理道德的进步,而物质条件上的幸福。但和莱辛不同的是,莱辛只把理智的不断启蒙看作是进步的动力,康德却相信“理性的狡计”(或“造物主的狡计”)。[13]当今世界的现实仿佛在进一步证实了这一思想,在全球化的各种矛盾冲突中,“现今的世界秩序是极为异质的全球力量在互动中自发形成的,就犹如一场和谐的音乐会,而协调各种声音的是世界市场中那只自然、中立、隐蔽的手。”美国企图运用其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建立一种类似于罗马帝的强权秩序,使世界秩序“受控于一个单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而让这种力量“凌越于各种全球力量之上”,以便“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计划有意识地引导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14]可是,无论美国的“霸权主义”,还是中国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构想或欧洲的“多极化世界”,从本质上说都体现着一种以秩序作为发展的法则的观念。让拥有不同观点的国家在“不合群的交往”中建立起一种“和谐世界”世界的秩序,从而能够在这样一个世界里和平共处。这便是“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要义之所在。中国的“和谐主义”理论充分表明了一种抛开政治分歧与美国交往的意愿。[15]并且这一直是中国在过去近1/4个世纪里的立场,自从冷战结束,它就梦想建立一套“多极化”的世界秩序。

[1] plato, timaeus, 30b.

[2] plato, timaeus, 30b.

[3] 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

[4] 参见刘放桐等:《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5] [美]波林·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页。

[7] 辛普里丘:《<物理学>注释》第164页。转引自汪子嵩等著《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11页。

[8] 参见商景龙:《实践:马克思主义生成的境域》,载《实事求是》2004年第6期。

[9] [意大利]但丁·阿利盖里:《论世界帝国》,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1页。

[10] 参见李翔海:《生生和谐??重读孔子》,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8-89页。

[11]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56-457页。

[12] 参见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13] 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