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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论文

时间:2022-05-26 11:07: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团体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团体保险论文

第1篇

一、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性质探讨

(一)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现状

在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威海、石岛、胶南等地,很多船东对其船上固定数额的船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其他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也有类似情况发生。多为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单约定的船员在海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和死亡的保险事故,船东主动向死伤者支付各种费用或因诉讼向死伤者进行赔偿后,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后,船东向法院提讼。也有当事船舶的受伤船员本人或死亡船员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或到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讼的情形。各保险公司对每项支付请求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一个保险公司不同的分公司、支公司对类似的支付请求处理方式也不相同。究其原因,根源在于,虽然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品种的相关事项在保险条款中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践操作中的不规范、记载事项不全面等情况,导致对该项保险的性质认定出现分歧,进而出现发生保险事故后究竟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谁才能合法地解除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目的无法确定。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在有些情况下,不敢将保险金支付给任何一方,只有法院判决了,才能确定自己的正确支付对象。由此,法院的判决就显得更为重要。要解决上述矛盾和突出问题,就要从根本问题上入手,首先要对该项险种的性质,包括应然性质和实然性质进行认定。

(二)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性质认定

1.船东投保的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之应然性质认定

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即该项保险在记载事项完全,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时,所具有的固然的性质①。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记载如下内容:(1)投保人,即某船船东及该船东姓名;(2)投保人数,多为雇佣人员及船员的人数;(3)附被保险人名单,即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船员名单;(4)保险内容及保险金最高限额,保险内容多为两项:一是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二是意外医疗费用;(5)保险金最高限额,通常约定总限额及每人赔偿限额;特别约定:(6)保险事故的限定范围(多限定在出海作业时发生事故)以及赔付按出险人数与投保人数比例赔付等特别事项。关于该项保险的应然性质,在保险业及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人身保险。其理由是,仅从其保险名称来看,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可见该项保险应当属于人身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项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船东/雇主责任险)。其理由是,多数纠纷发生后,船东所陈述出的其投保此项保险的目的为的是转移其对船员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约定事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当船东提出其投保目的与保险单记载不符时,应作出有利于船东的解释,即应当为责任保险。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此项保险的应然性质,除一个特例为责任保险外,应当为人身保险。第一,从立法角度分析。《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从《保险法》给出的三者的定义来看②,《保险法》对各类保险的设置,是以保险标的的不同为标准加以区分并进而分类的。如此一来,要对该项保险进行性质认定时,只要抓住保险标的这一项内容即可。然而从保险单的表面记载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该项保险的保险内容为团体人员的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以及意外医疗费用,如何区分保险标的是人身还是责任呢?因此还需要从另一个简单明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第二,从实践角度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保险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船东投保的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船东,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船东是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人。而船东为其受雇船员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应当附有被保险人名单,被保险人一般为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发生保险事故后,该船员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被保险人是船东还是船员。从这一角度看,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简便地分析出其性质为人身保险。第三,从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当事方和关系方的角度分析。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通用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为例,该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名册所载人员”,且是该团体的“在职人员”;使用了人身保险特有的“受益人”概念、并约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从保险条款的这些概念性界定看,保险公司设置该项保险时,即将其设置为人身保险;因此,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认定为人身险。第四,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受益人的约定分析。在约定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时,运用了实际支付原则,即医疗费的实际支付人为受益人,实际支付人是不特定的人。在事故发生后,如果船东实际支付了该项医疗费用,则船东的该部分雇主责任得到部分转移。此部分的约定,可以视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或然性责任保险性质。综上,该项保险在各种事项登记完备时除船东实际支付医疗费用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以外,其应然的保险性质为人身保险。

2.船东投保船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船东责任保险是其中的一种,是指由船东支付保险费,以船东对其船员和其他与船舶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以及船舶碰撞等产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①。船东责任保险的标的不仅包括对其雇员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亡、疾病等时产生的责任,还包括人员以外的船舶产生的责任。其范围相对较广。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船东责任保险常常产生混淆,是因为二者有着一定的相似性。一是投保人均为船东;二是涉及的人员均为船东所雇佣的人员;三是仅人员保险部分,二者的承保项目在表面更为相似,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项: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船东责任险的承保范围较为广泛,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为例,主要有:(1)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2)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3)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4)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5)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6)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而其中关于人员伤、亡等事项与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极具雷同性。但细加分析,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有以下几点主要区别。第一,保险种类不同。前者可能为责任险或人身险(意外伤害险);后者则确定为责任保险(对外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被保险人不同。前者为约定的或者所附名单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能为船东,也可能为团体中的一员;后者确定为船东。第三,受益人不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为团体成员、约定的受益人或其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船东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该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概念。第四,保险事故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员遭受约定的意外伤害;后者为船东对第三者承担或即将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同。前者为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②;后者为自船东遭到索赔或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之日。

3.不同的保单记载事项下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实然性质

认定实践中,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所以会在性质上产生很大的分歧,是因为仅仅从保单表面记载的保险内容或保险项目,很难从实质上判断该项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从立法角度区分该项保险的性质不甚容易。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最好的区别两类性质的保险的方法,就是从保险单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约定入手,更确切地说是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约定入手,从究竟由谁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这一角度予以区分。船东拥有请求权的,为责任保险;发生意外的船员或雇员拥有请求权的,为人身保险。在实践中,船东为其雇佣人员投保该项保险的情形究竟如何?梳理保单记载的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不同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况一: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受益人约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为有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的人;没有约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亦即被保险人即受雇于该船东的船员受到保险单约定的意外伤害时,该船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保险金;此时,保险标的为该船员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该保险为人身保险。情况二: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被保险人为船东,没有受益人约定。船东为了转移自己的雇主责任,为受雇船员投保此项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船东成为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其可以直接将自己对船员的部分或全部雇主责任进行转移。保险标的是船东所可能承担的对外责任,此时,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情况三: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附有与投保人数相同的被保险人名单,受益人约定为船东。这种情形在《保险法》2009年修改前出现最多;《保险法》修改后该种情形已经被明确禁止。该种情形多是船东以投保此项保险达到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将其对外赔偿责任进行转移的一种方式。《保险法》修改之前,该项保险为责任保险;《保险法》修改后,该项保险则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情况四:记载了投保人(某船船东)及投保人数,没有附被保险人名单,没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约定。此时,该项保险的性质属于待定状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事项,当事人也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视补充协议内容根据前述方法判断保险性质。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不同案情视为主要事项约定不明或重大误解,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

二、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的相关司法问题

(一)管辖

船东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案件,多数会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应当发生在出海作业期间,则可以认定,此时的保险事故属于“海上保险事故”,海事院对该类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呢?让我们历数相关的程序法来研究这一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暂定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为18类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中第10种,为海上保险业务纠纷案件。但对于什么是“海上保险业务纠纷”并没有给出定义或范畴。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等相关管辖权的法条也未予明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的63种案件类型中,第28种为“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该规定虽然没有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定义予以明确,但却列明了其所包括的范围,其中将涉及海上的保赔责任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均划入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因此,无论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二)法律

适用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权问题后,接下来需要确定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在中国,关于保险合同的主要立法有两部,一是《保险法》,二是《海商法》;前者为普通法,后者为特别法。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则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的规定。

1.《海商法》中海上保险合同的界定标准暨与《保险法》中普通保险合同的区分

第一,以合同当事方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的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应当是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核心内容:“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保险法》中的合同当事方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给付保险金。《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对海上保险合同则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海上保险合同当事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事故负责赔偿。当然,《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时,上述判断标准似乎在形式上不再奏效,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保险法》中合同当事方仍然是投保人,而不是被保险人。从法理上理解,《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为射他合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约定的合同;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的情形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而《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则是常规的特定相对人的合同,约定的只是合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以保险事故为界定标准。《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见该事故泛指约定范围内的一切事故。《海商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该条对保险事故进行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为“海上事故”,并且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所以,当保险事故约定在“海上事故”范围内时,则应符合《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事故的规定。第三,以保险标的为界定标准。《保险法》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并且该两种性质的保险均在《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以及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从这七项的列举不难看出,其保险标的只限于财产和责任,而不包括人身(寿命和健康)。综上,《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当一保险合同同时具有上述三方面的特征,即合同方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保险标的为七项特别规定的限于财产和责任的标的,则能认定该保险合同为海上保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有学者也在相关文献中阐述了与笔者相类似的观点,认为《海商法》对保险标的的限定“将海上保险标的与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区分开来,其法律意义在于:仅在保险标的为海上保险标的时,才有海商法的适用。”[2]

2.船东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因该项保险特别约定了保险事故是在“出海作业期间”,则限定了保险事故为“海上事故”,符合上述第二个特征。其次,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表面符合上述第一个特征;若不相同时,则不符合。再次,当该项保险符合被认定为责任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符合第三个特征;若被认定为人身保险的性质的情形时,则不符合。因此,该项保险只有在约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性质符合责任保险,二者同时具备时,才能符合《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才能优先适用《海商法》,其他任何一种不具备上述三个标准的情形,均应适用《保险法》。

三、结语

第2篇

【关键词】保险 营销改革 行业形象

在过去几十年,我国保险业虽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不匹配,目前保险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过去销售误导、理赔难以及营销体制等种种原因,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不高,保险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险行业形象不高的现象与保险业在发挥风险保障、经济保驾护航的巨大功用严重不匹配。保险行业形象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2014年8月,国家提出保险业新“国十条”,把保险业发展提高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显示了国家对发展保险业的重视,大大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地位,为保险业营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环境,是保险业的巨大福音。但是要想提高保险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形象要靠广大保险从业者不懈的努力。

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从现有的营销体制上看,保险营销员注重片面追求保费,“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从文拟从财险营销的角度,分析行业形象差的原因。通过分析现有营销体系的不足,提出营销改革方面的建议,重塑保险行业形象,提高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营销队伍是影响行业形象的最关键因素

国家出台新“国十条”,把保险业的地位提高到战略高度,而目前的保险行业形象与国家的定位、期望不匹配。同为金融业,银行、证券的行业形象较保险业高出许多。保险行业形象保险业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的因素有很多,而广大保险营销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

谈到保险,社会公众首先想到的便是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服务的活窗口,是与客户接触最多的群体,他们的服务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最直观的感受。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是目前保险行业的两个顽固问题,深受公众诟病,而这两个问题都与营销相关。宽进严出,在销售环节的误导,夸大责任、隐瞒除外责任,导致在理赔环节出现纠纷,得给客户留下不良印象,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二、营销队伍形象差的原因分析

(一)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竞争主体的增加,带来激烈的竞争压力,保险企业纷纷采取规模导向的竞争策略,基层机构及营销员为了完成业绩采取种种短期投机行为,例如误导消费者、以高额手续费揽保等,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市场长远发展的根基。

站在保险公司角度,保险公司对基层营销员的考核主要也是以保费量来衡量,这就造成营销员中“只要能拿到保费,就是好员工”的想法长期存在,导致营销员不顾公司利益,不顾客户利益的短期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非理性竞争与规模导向是首要原因。

(二)现有营销模式的不足导致营销队伍的短期行为,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1.客户靠营销队伍维护,保险公司主要以销售为中心,而不能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传统模式下客户主要靠营销队伍个人行为来维护,营销队伍是主要的保费来源。营销员主要靠个人关系,拓展零散业务;客户由于对保险公司不了解,需要通过营销员了解相关信息,并帮忙办理承保、理赔等相关手续。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多增员的方式,扩张市场,谁能壮大营销队伍,谁就能抢占市场。这种方式虽能给公司迅速带来保费,但是不能带来客户。快速扩张,增员太快只要数量不要质量,也导致整体人员素质较低。客户跟着营销员个人走,保险公司陷入有保费无客户的怪圈,客户对公司忠诚度不高。若承保政策发生变化,部分业务限制承保,营销员为了保住客户,往往会跳槽,而一旦营销员离职,往往带走个人的大部分客户,导致业务大量下滑,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制于营销队伍,但是为了发展又不得不以销售队伍中心,而不能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2.以高费用争夺市场,而不是以提高服务来长期赢得客户,社会影响较差。为了完成业绩,保险公司往往以高费用争夺市场。由于投入大量财力拼市场,保险公司往往没有足够的费用和精力完善客户的服务。高费用投入见效快,而服务投入见效慢,还会增加短期成本,导致利润减少。高费用投入带来的后果是导致中介市场混乱,买单卖单现象严重,出现一批游离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投机取巧的“保险游击队”和“二哥”。这批“保险游击队”,往往综合素质较低,只关注短期利益,社会影响较差。

三、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转型

在新常态下,客户需求的转变,要求营销队伍向服务型转变,主要体现在:

(一)客户的需求已经从“要不要I保险”向“跟谁买保险”转变

“要不要买保险”是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认识问题,是行业共性问题。保险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宣传,买保险已成为大众的普遍认识,保险需求潜力巨大,“要不要买保险”已经不是主要问题。而客户“跟谁买保险”决定于哪家公司推出的服务更能满足客户群的需求,是保险公司通过自身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随着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及交通成本的提高,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上生活节奏快,城市交通拥挤,交通成本高。时间对客户来说才是最宝贵的资源。

客户出门办事,隐形成本很高。市区交通拥挤,堵车是家常便饭,要花费较多时间,停车位不好找,停车费、燃油费、通行费等交通成本高,面临较大隐形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在方便客户方面做更多服务,客户往往不会在意多交几百保险费或少赔一些款。客户更看重的是图方便图快捷,而不是图省钱。

(三)互联网发展推动销售渠道调整,要求营销队伍更加注重服务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互联网销售渠道抢占了市场份额,主要是险种简单通俗易懂的险种。对于公众认识度较高、产品同质性较大的产品,如车险,已经不太依赖营销员等中间环节与保险公司获得信息,网上承保、理赔客户直接可以线上操作,承保价格、理赔政策公开透明,无需通过营销员了解信息,公司与客户的缩小了距离。客户的忠诚度主要靠公司行为、日常的服务来维护,一旦客户对公司品牌认知度加深,便能提高与客户的粘性,提高忠诚度。而营销员的中间纽带职能在承保环节被弱化,营销队伍有可能遭到洗牌风险,营销员若想从事保险,职能要发生转变,从售中销售技巧转为售前咨询及售后服务方面。

四、为重塑行业良好形象,提出营销改革的建议

(一)从业者要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始终保持对保险的无限热爱,自尊自爱,这是保险营销的第一步

从业者对保险的认同与热爱来源于对保险意义的理解。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担负着为国民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在大灾大难面前,保险总是冲在最前方,与人民患难与共,休戚相关。每个保险从业者都应深深认识到保险是利国利民的行业,保险不是骗人的,保险是雪中送炭,保险不能改变生活,但能防止生活被改变,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行业尊严是每个从业者自己挣回来的。从业者首先要自尊自爱才能赢得他人尊重。自加入保险业后,你的一言一行便代表着行业形象。你怎样保险便怎样,你有自尊保险便有尊严,你有光芒万丈,保险便因你增添光彩。只有每个从业者共同努力,注意一言一行,处处表现出专业、敬业、服务、高效、奉献,才能赢得普遍认同,获得尊重。

(二)转换理念,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

保险营销的目的应该是“满足客户需求获取利润”。在传统的保险经营中有一句话是“保险是卖出去的,而不是买出去的。”其中强调的是销售保险的技巧。其实,保险作为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手段,真正站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才是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所有社会公众都有保险需求或潜在保险需求,都是保险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所以保险业在社会公众中的行业形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保险业在客户心中的印象。保险营销满足客户需求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担担、信誉、服务质量上。

在新常态下,保险行业要重塑行业形象,要立足长远考虑,实现从粗放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而要实现内涵式发展,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从关注销售队伍到重视客户需求,从“以销售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转变。只有满足了广大客户的需求,赢得了认可,才能提高行业形象。

全面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从营销角度,需要在客户分类、营销队伍建设、薪酬考核、社会评价体系等各方面进行改革。

(三)财险行业的客户分类

按照以“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首先要对客户进行细分,才能对客户进行有效管理。笔者认为财险公司的客户主要可分为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个人客户再细分为分散型个人客户和定向群个人客户。分散型个人客户是指,客户保险需求相近,客户地点分散,不便于集中管理的客户,最典型的就是网销车险客户、个人意外险客户。定向群个人客户是指所处行业相近、或生活习惯大致相同,且一定区域内客户密集度较高,便于定向集中管理的客户。法人客户(也称团体客户),可根据公司战略需要、客户规模不同,分为战略客户和一般团体客户;也可按照客户所处行业进一步细分。

(四)根据客户分类,构建营销队伍,实行差异化服务营销

财险公司应当重建保险营销员队伍,提升个人的专业水准,更加注重服务,最终使保险营销员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营销队伍建设要围绕客户分类进行,主要发展以下类型的营销团队:

1.对于网销分散型个人客户,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型营销团队,实行客户经理制。网销的分散型个人客户,需要一支强大的服务队伍提供线下服务来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确保客户的粘性,提高来年续保率。网销业务主要是简单的普遍的同质性的业务,例如车险、意外险个人客户业务等,服务要求相近,对于这种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服务标准化,通过培养服务型营销团队来维持。服务型营销团队要以团队作战,重点在于服务,纳入员工制管理,实行客户经理制,每个营销员负责一定的客户维护工作。这支队伍的主要职能是为广大的未出险客户及出险客户的非理赔事故提供增值服务,例如事故救援、短信提醒、生日祝福、风险提示、收集材料等。对于理赔队人员短缺、配备不健全的地区,营销队伍还须作为延伸的理赔队伍,承担起对出险客户提供理赔服务的职责。服务型营销队伍主要以服务的客户数及服务质量来评价,与薪酬挂钩的,主要以续保率、客户满意度、客户数等指标来考核,而非保费量。这支队伍不是单独作战,而是服从团队整体安排,划区域管理。

2.面向定向群个人客户,实行精准营销,逐步建立专业化营销团队。以客户细分为基础,成立不同专业化团队。首先,应准确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利用客户管理系统的大数据对客户进行分析,根所在行业、地区、年龄等不同特点,对客户特性进行细分,针对客户群体的共同特性,挖掘客户的潜在保险需求点,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及服务。根据不同的定向群,成立多支不同的专业化营销团队。专业团队管理,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

基于客户精准营销模式的专业团队,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不仅要具备产品销售能力,还要具备发现和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具备售后主动提供附加值服务的能力。专业团队实行团体作战,每个营销员有不同的分工,形成团队,缺一不可。成员组成有专业型、销售型、策划型、内务型、市场调研型、心理分析型、数据分析型、售后服务型等。专业团队要走精英化、高端化路线,应纳入员工制管理,重点培养。

3.为拓展重要的团体客户,建立战略客户营销团队。对于保险需求较大的集团性客户,或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团体客户,对公司发展有战略意义的团体客户可作为战略客户,对于战略客户,保险公司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自上而下协同拓展维护。战略客户是精准营销的重中之重。

战略客户营销团队主要职责是寻找符合公司业务方向的团体客户单位,收集信息。站在客户角度考虑,挖掘客户潜在保险需求,给客户量身定做产品组合,制定承保方案,提供特色服务。时时关注招投标,在招投标方面做到专业致胜。

战略客户业务的拓展需要较长时间,前期投入大,见效慢,但是一旦见效,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战略客户团队是公司营销队伍中综合素质最高的团队,所有团队人员应纳入员工制重点培养,且在公司的地位及薪酬要比其他团队高得多。

(五)重视营销,提高营销员的地位和收入,让保险成为人人想往的行业,营销员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

保险公司不重视营销,营销员便不重视客户,客户便不认可保险公司,如此恶性循环。要通过提高营销员社会地位、收入留优秀的营销员,吸引潜在高素质的营销员加盟。我们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强求营销员提高服务质量与提高个人修养。保险业之所以有今天不良形象的现状,主要原因还是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公司重视短期利益,业务导向,缺乏长远考虑有关。一个行业能否吸引高素质人才,取决于这个行业能否给从业者想要的地位和收入,能否收到社会尊重。一旦这种需求被满足,自然会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行业形象自然提升。例如同为金融业的银行业、证券业,选拨人才采用高标准,提供高待遇,深受高素质人才青睐,行业自然深受尊重,行业形象大大高于保险业。一旦能吸引许多高素质的人才加盟,营销员准入门槛自然随之提高。

(六)建立评价体系,完善社会监督

建议行业建立营销人员档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信用、服务监测系统,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服务质量的监测,客户可对营销员信誉、服务质量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定期公布评级。对于评级差的营销员可拉入黑名单,不准从事保险业。保险公司可参照评级结果,对于评级越高的营销员,给予越高的绩效比例、佣金比例。逐渐形成珍爱个人信誉的良好市场氛围。

五、树立全员营销意识,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从根本上说,所有保险从业者,都是保险营销员,要逐步树立起全员营销意识。把与客户的每次接触,都当做营销,每个客户接触点的员工都是营销员。从大的方面来说,当你面对社会公众时,你就代表保险业。你的言谈举止,就是对保险行业形象最好的营销。重塑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是每个保险从业者义不容辞的职责。让我们大家都为从事保险业而自豪,当保险业最好的营销员,自觉成为行业形象的维护者、践行者,促进保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纯锴.中国保险业形象亟待重塑.银行家,2013(10).

[2]王小韦,马丽娟.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要适应保险经营体制改革.中国保险报,20150908.

[3]蔡夏.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待原则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30401.

[4]李炼红.长沙邮储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研究.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1101.

[5]张海青.论保险营销员在新常态下的机遇与挑战.当代经,2015(20).

[6]牛增亮.精准营销与保险行业营销模式转型.金融电子化,2014(2).

[7]王妲.基于保险营销过程视觉论保险服务创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3).

第3篇

摘要:分别介绍了团体咨询和员工援助计划的概念、探讨二者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及相互关系、最后展望了以团体心理咨询为主要载体的EAP的前景。

关键词:员工援助计划 团体心理咨询

近年来,国内心理学界对心理咨询的关注越来越多,同时员工援助计划(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以下简称)获得越来多的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较晚和国内文化背景,团体心理咨询和EAP两者当前在国内并没有获得在国外相当的地位。

 

一、概念界定

团体心理咨询(Group counseling)具体说指的是6-10人的群体,他们每周在一起,在有一个或两个是受过训练的领导者的陪伴下,讨论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尽管每个人都表达了不同的关注点,但关注点很多都会集中到一个特定的话题或问题上。简单地说,团体咨询是一种在群体中、助人自助的过程。

 

员工援助计划是由组织为其员工设置的一项系统的、长期的服务项目;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和建议,和对员工及其亲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指导和培训,旨在帮助改善组织的环境和气氛,解决员工及其家庭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以及提高员工在组织中的工作绩效,并改善组织管理。

 

二、EAP与团体心理咨询

1.EAP和心理咨询的关系

EAP的内容除了一般性心理咨询,例如酗酒计划、健康促进计划或员工福利计划,危机干预。这些EAP的服务需要心理咨询作为重要载体介入,并且不是完全依靠个人心理咨询能够很好解决的。

 

EAP实际上是一种新兴的心理咨询模式和基于心理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一些学者也将EAP称为美国心理咨询业的三大趋势之一。更直接地说,EAP主要借助心理咨询的方式 。这一说法即阐述了EAP的定义同时也阐述了EAP与心理咨询的关系。

 

2. 团体心理咨询的有效性

团体咨询相对个人心理咨询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效果易巩固等优势,在EAP中的作用不可替代。例如发生员工因公殉职之后的部门,这时就需要团体咨询的迅速介入协助危机干预;亦或者是在大规模裁员之后的部门,需要团体咨询来稳定人心。这些情况都是个体咨询所不能快速有效地做到的。

 

三、适用行业

一般来说,组织的实力越强,组织的规模越大,工会越是完善,少数民族员工的数量和比例越低,员工学历水平越高,行业越是高科技,这样的组织越倾向于实施EAP。EAP的研究者和实践者还报告一些EAP在特定行业中的运用。例如:王安民报告的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运用;刘平报告的在保险公司中的运用;张红梅报告的转型期的商业银行的运用。

 

团体心理咨询各种组织团体均可使用。纯粹的团体心理咨询更多是在一些政府机构和军队中使用。例如西安政治学院的蒋一斌和赵晓明的研究、解放军军医王丽杰等人的研究、任忠文等人对驻藏部队军人进行团体心理咨询的研究。

 

四、小结与展望

1.EAP在中国遇到的问题

王雁飞总结出EAP在中国遇到以下问题:过分关注个体层面研究,忽略组织环境因素问题,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EAP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相结合的问题等。这些问题或许与团体心理咨询密切相关。

 

谷向东和郑日昌也提出制约EAP在中国的发展的原因有:组织领导和社会大众对EAP不了解;对于接受该服务存在顾虑,怕投入了经费,自己的员工不敢前来接受。低成本的团体咨询或者能帮助EAP的推广。

 

2.团体心理咨询在中国遇到的问题

团体心理咨询在中国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还停留在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和军队中的理论阶段和试验阶段。心理咨询在中国市场推广中,存在以下两个不足:民众观念和认识问题导致需求量大,但有效消费不足;行业内各种推动力严重不足导致缺乏行业良性发展的动力。心理咨询普及消费、推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EAP结合团体咨询实施而得到改善。

 

3.前景展望

谷向东和郑日昌提出应该“针对共性问题,采用小组集体咨询的形式开展服务”。在前文所提到的Lewis所列的EAP的内容中,团体心理咨询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周苗苗的论文中记录了联想员工的EAP中开展叫“工作压力”小组和“工作与生活的协调”小组的团体咨询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EAP和团体心理咨询有共同的目的和相似的服务、相似的结构,行业准则和理论基础,以团体咨询为重要载体开展和实施EAP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EAP可以为团体咨询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团体咨询可以作为实施EAP的载体。以团体咨询为重要载体展开EAP,能够突破两者在中国推广的困难,成为EAP和团体咨询在中国发展的特殊模式,有力推进在中国的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樊富珉.团体心理咨询[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第4篇

一、保险销售为什么要一体化

保险产品的销售是整个保险营销论文过程的重要环节,同时,它还是一个复杂的运作过程。保险产品的销售不是一个单线的流程。经济的发展使得客户基础日益复杂化,保险公司所提品和服务的范围也在扩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有一个多层次的销售方法,以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在当今竞争激烈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市场中,单纯地依赖一种销售渠道是极其短视和自毁性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试图通过产品组合的增加,使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传统销售方式有什么弊端。

传统的销售模式主要是指销售,包括直接邮递法和电话销售。这些传统方式存在着弊端:

一是销售成本。这种销售渠道主要适合简单、薄利产品的销售,因此需要销售大量的产品才能得到该项投资的回报。实际上,对一些经营者而言,要获得收益需经过好几年时间,而一些实力较弱的公司可能得不到任何回报。

二是销售力量。当前,一些保险公司系统的销售能力(在欧洲通常称之为直销力量)处于长期财务存活指标之下。虽然一些人做得非常成功,但在极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是整个直销中力量的一小部分,直销力量中只有20%的人真正产生销售业绩,这些业绩占了总业务量的80%,这其实导致了一系列非常昂贵和低效的销售过程。

三是客户所有权。只要单独运作的销售力量掌握着各自的客户档案,在客户所有权的问题上总是存在争议。而新业务的归属总是掌握在人的手中,并非由公司控制。

四是有权利的消费者。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越来越丰富,他们购买保险产品就越来越有信心,也就要求得到更多的选择、效用和服务。少数消费者热衷于通过电话咨询获得建议,而其余的大部分则未然。由此可以清楚看到,不需要告诉消费者他们该怎么做,他们希望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

二、一体化销售渠道如何运作

将其它销售渠道简单地附加在原有的销售框架上通常是不够的,它只会导致各种销售渠道之间的潜在冲突。

为了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生存并发展,保险公司需要熟练地将现有的各种销售渠道融合在一起,使它们的销售业绩都有所增长。这些销售渠道:一是面谈,在传统的系统基础上增加专业销售力量的比例;二是直接邮递法;三是电话销售;四是通过召开研讨会或深入工作场所进行销售;五是相关团体的销售;六是银行保险。当然,还包括网络销售。它具有使销售范围变得很大的潜力,而其范围大小取决于安全水平,即保证客户资料的机密性所能达到的程度。

还有其它一些销售渠道在一些市场中得到了充分发展,并开始在亚洲地区使用,如商店零售保险——通过零售店来销售保险产品和服务。根据已建立的模式将各种销售渠道完全融合在一起,保险公司就能大量降低成本,提高销售能力。

将来的销售渠道一体化要求将客户放在整个销售系统的中心。通过各种销售渠道和责任的重新联合,以及一个崭新的一体化销售过程的产生,品牌产品的销售也将达到最大化。不管各种销售渠道的综合体是什么,保险公司必须寻求合适的销售方式,以期不断增加客户数量,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一体化销售究竟有哪些好处

以销售渠道一体化这种方式来经营,将会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大量挑战提供应对方法。

一是增强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将销售品牌产品的负担从系统转移出去,并将电话销售作为销售品牌产品的主要方式,能够使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存在巨大的增长潜力(假设提供的品牌产品有足够的数量和良好的质量)。此外,可以将连续销售或服务责任转移给电话销售部门,这样可以允许销售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用在他所擅长的方面——推销上。现在欧洲有几个公司就是采用上述的品牌产品的销售方法,来保证人最大限度地将时间用在与客户打交道方面。

二是降低销售人员的离职率——将销售人员的展业责任转移开来可以使销售力量更稳定。

三是将销售渠道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将客户市场分为几部分,采用不同的销售渠道为每一部分提供服务,在适当的地方同时使用多种销售方法来销售品牌产品,这将有助于将各销售渠道之间的冲突降到最低。

四是客户享受的服务增加,但其价格却更低——现有的客户和“孤儿客户”需要获得服务。

五是提高了保单的持续率——与客户接触的增多及改善后的服务有助于降低保单失效率。

第5篇

邱兆祥,1941年6月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1965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原为湖北大学)财政信贷专业,曾先后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改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语言学院(现改名为北京语言大学)、中国金融学院等多所高校执教,现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担任《管理世界》学术指导和《金融与保险》、《证券导刊》、《经济日报·财富专刊》、《现代商业银行》等刊物的学术顾问,现担任《经济研究参考》(国家财政部主办)、《财政金融文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主办)、《现代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主办)等刊物的学术顾问。此外,还兼任西南财经大学、暨南大学等多所高校博士生导师。曾担任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委员会(简称“经团联”)学术部主任、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现担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科普作家协会会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心经济学家咨询团成员等。

二、研究领域

多年来,邱兆祥教授活跃于我国经济金融学界,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发表了不少很有价值的独到见解,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除在国内重要报刊发表四百多篇学术论文外,还在十多家出版社出版著作二十余本,内容涉及到马克思的货币金融理论问题、学科分类与经济金融学科建设问题、金融中心建设理论问题、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民营银行和国有银行改革等前沿性热点问题,以及反对学术腐败问题,并且是这些有关领域内发表论著最多的经济理论工作者之一。

三、主要论著

1、《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银行理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

2、《人民币区域化问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

3、《经济科学的数学化趋势浅议》,《经济研究》,1986年第7期。

4、《试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一体化的趋势》,《研究》,1987年第2期。

5、《关于经济科学学科分类问题的探讨》,《研究》,1989年第3期。

6、《试论马克思货币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金融科学》,1990年第1期和第3期。

7、《从诺贝尔经济学奖评奖看中国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12期。

8、《论创新是经济学者的基本价值观——兼论“独创”是成就大师级经济学家的必备条件》,《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6期。

9、《论现代经济科学的发展趋势》,载《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

10、《对我国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思考》,载《著名经济学家读中国经济改革》,工商出版社,2001年。

11、《耕耘与探索——邱兆祥经济金融理论文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12、《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济金融学科建设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

13、《在学术高地上攀登——金融理论问题探索集》,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

14、《对在我国发展民营银行问题的若干思考》,《经济参考报》,2003年9月17日。

15、《论经济学家的人文精神》,《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9月17—18日。

16、《关于国内大城市争当金融中心的若干思考》,《金融时报》,2008年9月1日。

17、《经济学博士生的创新能力从何而来》,《光明日报》,2009年8月12日。

18、《论学术创新与人才培养》,《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7日。

19、《非宁静无以致远——对我国金融理论研究现状的思考》,《光明日报》,2012年5月4日。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科技机构;法律;政策;建议

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中介机构,尤其是非营利科技机构,其发展与壮大对于我国顺利实施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提高抗击国际金融风险等能力,由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由中国制造变为中国创造,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中国,非营利科技机构跟它的上层概念“非营利组织”一样,目前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规范、支持它的发展,只是2000年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的并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有所涉及。根据意见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学科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出资者的约定,制定章程,明确机构宗旨、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捕述(不是定义),对这类机构有了一些抽象概念。

1.非营利科技机构的法律定位

在国内,由于非营利科技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际存在形式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非企业法人、有的是实质上的财团法人(我国没有明确提出此概念),形式多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科技机构也在逐步发展壮大。与之相适应,国家也出台了一些与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科技机构相关的不成体系的“补丁式”文件。但始终没有涉及到法律定位这一根本问题。为达到既要保持稳定又要加快发展的目的,在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对“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章节尽快做出修改,并同时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条款,存事业单位没有完全退出;我国法律框架之前,新增非营利科技机构法人作为过渡。

从图1可以看出,社团法人可根据科教文卫等不同目标,建立相应的非营利机构。

2.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的正式法律。2000年民政部颁布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唯一涉及科技类非营利机构认定的部门规章,其中只涉及了民政部登记和科技部负责审查,缺乏实际运行和管理的条款,实际操作较困难。另外,虽然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有“科研机构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认定条件、规章制度和配套政策等,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但到日前为止,这“另行制定”的政策毫无踪影,因此近10年来科技类非营利机构没有得到大的促进和发展。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科技类非营利机构条例”,指导各地方政府制定非营利科技组织认定与管职实施细则,从而健全非营利科技机构法律体系。

由于非营利科技机构实际仔存形式很多,此建议新制定的条例和符地的实施细则中应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财务与会计。

改革现行的事业单位会汁制度,创建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会汁模式和统一规范的会计准则体系,构建起我旧政府会计、非营利科技机构会计和业会计大会计体系的新模式。

一是非营利科技机构会汁准则?涉及的内容与事业单位会汁准则基本相同,其日的、意义及作用存此不作阐述,县就具体内容提出建议。①会计基本前提。与事业单位一致,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记帐本位币。但对会计主体再新确定,对于非营利科技组织来说,应引进“项目”概念,进行项只管理,以确立新的会计主体②会计要素、建议增加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现金流人、现金支、现金净流量)。

二是非营利科技机构财务与基金管理。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在此只做框架描述①制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盈余分配约束、支出比例、行政方而开支比例、财务公开制度等。②制定投资活动有关规定、如投资的基本原则、理事会责任追究制、专业咨询和投资经理制、投资类的限制等。③制定财务督制度。如非营利性的约束、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等。④有关财务控制的舰定如支出权限的流转、预算的调整等.⑤基金管理规定如基金投资原则、基金投资策略与注意事项等。

(2)桶利与保险

结合我同发展现状,就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的编利需求提出建议。

①津贴: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少应留目前事业单位所享有的保健、误餐、交通等各项津贴;津贴汁人员工个人所得;津贴标准的制定及变更由非营利科技机构理事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标准议定。

②假期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H和其他假期之外,还可享受特别休假(取代公休假),可参照的标准: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自服务于本机构满一年起享受特别休假:服务1年以上3年未满者7日;服务3年以上5年未满者lO日;服务5年以上10年末满者14日;服务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加至30日为止。:

③培训。非营利科技机构的从业人员依照组织规定之程序可享受培训福利;组织为此项福利所列支经费不计人员工个人所得,可按组织运行成本处置;非营利科技机构年度培训经费需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④社会统筹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失业、医疗等各类社会统筹保险。

⑤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需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由国家、非营利科技机构、员个人分摊保险费用,且员工个人分摊不超过50%。其中组织承担部分不计人员工个人所得,而是纳入运行成本。

⑥附加体保险。非营利科技机构可为其从业人员投保团体保险,具体险种、范用、保额及保费分摊标准南组织理事会确定。其中组织承担部分计人员工个人所得,可纳入运行成本。

(3)审计。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汁法实施条例》和有关非营利科技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汀具体的(可参照行业性)《非营利科技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实施细则》《非营利科技组织年度审计实施细则》和《非营利科技机构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等法规,从而让非营利科技机构的公益性、道德感和使命感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

3.非营利科技机构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机构规定了名日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如所得税、营业税、增值说、消费税、关税、房产税、土地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在此仅讨论所得税、营业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非营干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营利科技的税收优惠,但由于政策的不配套,非营利科技机构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的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就让人无法理解和操作。另外《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是一项有针对性的政策,但由于配套的认定管理办法未出台而令众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望而不可即。此,建议政府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业所得税法》,明确关于非营利科技机构的有天免税政策;尽快出台《关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让非营利科技机构十年的期待得到落实。我国非营利机构情况复杂,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难度较大,建议先选择一些非营利机构发展成熟的行业,如科技领域进行实践,尽快出台《非营利科技机构税收管理条例》,指导、规范相应的税收工作。

第7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就高校而言,其医疗保障体系仍处于转型期,部分高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参加了所在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高校依然实行公费医疗,地区差异较大。本文提出的发展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主要是针对已经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

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低水平、责任有限、普遍享受的医疗保障,难以解决不同收入者的不同保障需求[1]。因此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于高校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教职工的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构建和谐校园也有重要的作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几种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顾名思义,首先具有补充性,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限定适当的覆盖范围,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填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以减轻或消除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时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2]。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高校按照某一原则筹集资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保险、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等,这几种补充医疗保险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性。

1.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按照人均工资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操作管理,对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补助。

优势: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已运行多年,医疗补助待遇随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进行调整,政策成熟,稳定性好,且涵盖工伤和生育保险。

局限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需要按照人均工资的4%(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相当于基本医疗保险费(9%)的一半左右,且随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逐年上调,对参保单位(非公务员管理或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压力较大,在异地就医补助方面有欠缺。统筹地区执行同一补助政策,不能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保险赔偿条款,缺乏个性和灵活性。

2.商业补充保险。通过谈判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定额的保险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补充保险。

优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局限性: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普遍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低。

3.职工互助保险。是由工会等社会团体经办的,按照自愿原则,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如参加人发生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由互助医疗组织按基金操作规定予以补助。

优势: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不受职工流动的影响,只要在经办机构的覆盖范围内就不会受到影响,因为经办机构是独立于各单位的。

局限性:对参加人员有一定要求,比如:工会承办的需要是工会会员,退休职工不能参加。医疗补助种类较单一,补助金额较少。

4.直接为其教职工支付或报销医疗费用。高校直接承担起保险公司或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参照商业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政策制定自已的报销规则,为职工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优势:可以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政策,形式灵活。

局限性:既是保险人,又是支付人,缺乏专业知识和人员,无法实现对医疗费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和有效制约,无法有效监督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有膨胀趋势。

二、补充医疗保险对于高校的特殊意义

1.缓解退休教职工经济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高校中退休职工人数增长较快。自1993年工改以来,退休人员收入增长较快,但总体收入偏低。以我校为例,截止到2009年11月,我校退休人员月平均收入为2653元。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医疗需求逐渐增加,而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逐年攀升,仅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显然不足。因此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退休教职工对医保待遇意见较大,通常是教代会和的主要内容。

2.填补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保障内容。高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文件精神,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关费用,由单位自行支付。另外,生育保险也未涵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内,需要用人单位单独缴纳。高校为保障其教职工的工伤及生育待遇,此项费用或者由学校直接支付,或为规避可能的风险采用补弃医疗保险的形式加以解决。

3.缓解不同地区医疗待遇的差距过大。医疗保障虽然不属于能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激励因素,却是增加职工满意度的重要保健因素。各地事业单位由于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力度不统一,目前北京、南京等地的高校仍然沿用公费医疗的体制,实报实销,医疗待遇较高;上海等社会保险推行力度较大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造成高校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高校教职工之间易于进行福利待遇的比较。因此作为隐性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对于人才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人才引进及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原因客观上要求高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教职工的医疗待遇。

三、中国矿业大学及周边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践

中国矿业大学地处江苏省徐州市,由于学校医疗费支出压力过大,加之地方政府推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力度较大,在徐高校于2001年参加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教职工的门急诊看病用药报销问题,也为退休教职工和低收入人群解除后顾之忧,2003年本校与当地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最初两年参保效果较好,教职工满意度较高。近几年,由于医疗费用不断上涨,退休教职工人数及年龄逐年增加,使得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见下表),为此保险公司曾多次提出提高保费或变更赔偿条款,由于学校经费有限,最终选择了变更赔偿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逐渐缩水,教职工尤其是退休教职工意见较大。

徐州市另外三所省属高校,也面临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同样问题。其中两所高校与我校类似,经过谈判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了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经过几年的运作,一所高校因保险公司要求提高保费、教职工意见较大,已停止办理,转由学校医保部门自行运作;另一所高校仍在坚持,希望在小幅增加保费的情况下,继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另一所学校参加了徐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于没有与商业补充保险的可比性,保险条款由徐州医保中心制订,全市统一,教职工意见较小。

四、高校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策略

1.构建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高校应该认识到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福利对于吸引和稳定人才、保障人才健康的功能,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在保险方案设计中与保险公司谈判,确定相应的费率及服务范围和质量,规划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形成完整的符合高校教职工特点的健康保障体系,而不只扮演支付保险金的角色[3]。

另外从既往工作中可以看出,高校在职和退休职工由于收入、年龄差异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因此能否根据两类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个,是高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同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也是吸引客户,避免客户流失,维护资金平衡,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手段。

2.做好参保前后的沟通工作。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是高校等事业单位医疗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和公费医疗体制相比,个人需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高校应对教职工特别是退休教职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能总向公费医疗看齐。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对于参加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事前事后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及反馈。如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合理参保流程,比如招标采购等形式,排除暗箱操作。同时高校要作为教职工的团体人来寻求更加专业化的保险机构,还可以适当联合同类型高校增加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谈判力量。

3.发挥其“补充”作用。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性原则必须坚持,在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触及和覆盖面上多做研究,但要避免出现提供过度医疗保障的现象。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加强监督审计,严禁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商业保险[4],保证高校补充医疗保险健康运行。

总之,高校的医疗保障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对于高校建立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于推进高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毛圣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2,(4):218-220.

[2] 陈文,等.补充医疗保险的需求理论及其政策意义[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4,(20):657-660.

第8篇

【论文摘要】目的通过医师工作满意度分析,探讨医院内部顾客的需求。方法设计包括组织文化、组织管理、领导角色、工作团体、工作本身、报酬与培训、医患关系、社会认同、个人发展等9个指标的调查问卷,采集信息,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总体工作满意度不高。医师对工作较满意者占51%,基本满意的40.8%,而较不满意的占8.2%。突出表现为对工作本身、报酬、培训和医患关系不满意。结论医院管理者在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中,也应考虑如何提高医师工作满意度。

工作满意度(J0bSatisfacti0n)是员工对其工作或工作经历评估的一种态度的反映。“只有员工满意,才能使他们服务的顾客满意”,这是满意度研究的一个基本理念。作为医院顾客满意战略核心内容就是病人满意。员工层是医院顾客满意的要素层,员工作为核心竞争力的载体,核心竞争力只能通过员工来实现。因此,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提高外部顾客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就不能忽视内部顾客的满意。但目前对顾客满意度的调查,较少考虑内部顾客的满意度。

基于对医疗卫生服务顾客满意度的研究,医师工作满意度包含了组织文化、组织管理、领导、工作团体、个人发展、工作本身、报酬培训、社会承认、医患关系等综合因素的满意。据此,设计了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表,试从医师的角度对内部顾客满意度进行调研。2006年5月,我们对成都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师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调查对象、内容、方法

1.1调查对象

随机调查了成都市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师250名。发放问卷250份,收回245份,回收率98%。其中有效问卷245份,有效率100%。

1.2调查内容

由于对工作满意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产生了多种工作满意度量表,如工作满意指数(JDI)、明尼苏达工作满意度调查表(MSQ)等。根据国内外学者对员工满意度研究。,结合该院具体情况,设计本次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问卷涉及组织文化、组织管理、领导、工作团体、个人发展、工作本身、报酬培训、社会承认、医患关系等9个指标、29个项目以及“综合满意度得分”评价和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问卷每项均按likert5分量表记分,每项指标分为“很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较不满意”、“很不满意”5个等级,分别赋值为5、4,3、2、1分。

1.3调查方法

医师填写问卷前由调查者讲解调查目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填写完毕后由调查者及时复核后回收。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性别分布:女性44.9%,男性55.1%;受教育程度分布:本科以下12.2%,本科75.4%,硕士10.2%,博士2%;工作年限分布:5年及以下18.4%,6~10年22.4%,11~20年36.8%,21年及以上22.4%;职称分布:初级22.4%,中级44.9%,副高24.5%,高级8.2%。

2.2调查项目分组、排序见表1、表2

医师对领导工作的认可度最高,其次是工作团队和个人发展。最不满意的是工作本身、报酬与培训、医患关系。

29个项目,方差分析,F:24.324,P

2.3满意度分布情况

2.3.1医师工作满意度与综合满意度评价比较见表3

从配对样本检验结果看,总体满意度和综合满意度的均值为3.3和3.487。两分值的差值序列的平均值一0.1892,相伴概率0.09个,不具显著性。医师的主观满意度打分与指标的综合满意度得分没有差异。

2.3.2医师工作满意度分析见表4

采用likert态度量表,问卷各子项目以1~5分评价,最不满意为1分,最满意为5分。共30个问题,其中除一个问题是直接对医生的工作满意度打分,不记入总体满意度分值外,余下问题按加权计算总分,最低1分,最高5分,综合满意度评价标准为:1~1.50分(很不满意),1.51~2.50分(较不满意),2.51~3.50分(基本满意),3.51~4.50分(比较满意),4.51~5分(很满意)。缺损项以调查项目平均值进行补缺。本次调查结果,较满意人数最多,占总数的51%,达到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调查对象的40.8%,较不满意的为8.2%,没有很满意和很不满意。

2.4因子评分分析

2.4.1医师性别差异分析见表5

各指标无显著差异。

2.4.2医师学历差异分析见表6

各指标无显著差异。

2.4.3医师职称差异分析见表7

医师职称差异主要体现在领导角色和工作团体上。其中高级与中级、副高级的差异最明显。并且在组织管理与总体满意度中也得到反映。而初级与副高级的差异也存在于工作团体和个人发展上。这可能与高职称医师较多参与管理工作有关。

2.4.4医师工作年限差异分析见表8

结果表明,差异体现在领导角色。工龄6~10年的医师与工龄l1~20年的医师存在差异,可能与工龄长的医师经历较多,想法和看法较为复杂有关。同时,在工作团体、报酬、培训、个人发展上,16~20年工龄的医师与10年以下工龄的医师有差异,工龄长的医师满意度较差。在医患关系上,不同工作年限的医师有着不同的认识。

2.5医师所在科室差异分析见表9

经聚类分析,各科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医患关系上,反映出目前医师普遍对医患关系不满意。其中妇产科与某些外科专业的差异最明显,与国内报道相符。在组织文化、组织管理、工作本身、报酬与培训和个人发展上各个专业的医师的认识有差异。

3讨论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科学的精髓,研究医师工作满意度,把握医师群体知识密集、救死扶伤的职业共性,有利于提高医院竞争力和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之更好地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

实施顾客满意战略,应该意识到员工满意是达成顾客满意的基础,并且其本身也是顾客满意的一部分。当然,由于工作满意度涉及因素较多,单纯通过满意度的统计分析并不能全面反映医师工作满意度。

从总体来看,医师对工作满意的仅占51%,而基本满意和较不满意的占49%。提示当前医师的工作满意度不高。医师的职业是救死扶伤,是一个受到社会尊重,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工作,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职业,但是工作压力、工作风险、人身安全、付出与回报、日益对立的医患关系反映出的不满意,使医师心态各异。医师的满意度与患者的满意度直接相关,较低的医师满意度可能导致患者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

不同专业的医师工作满意度比较分析中,各科室的差异主要反映在医患关系上。由于诊疗效果的多因素性和不可预测性,导致医师的职业风险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医学模式的转变,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病人及家属对诊治效果期望值的提高,使医疗争议日渐增多。由于专业不同,医师工作满意存在差异。

对不同职称的医师工作满意度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职称满意度差异主要体现在领导角色和工作团体上。其中高级与中级、副高级的差异最明显。高级职称医师相对社会地位较高,工作量小,在领导角色、工作团体、组织管理与总体满意度方面均高于其他两组;中级职称相对社会地位不高,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领导角色、工作团体、组织管理、工作压力、工作风险、人身安全、付出与回报方面都不满意;而初级职称虽然存在中级职称的不满意,但对工作团体和个人发展抱有希望。根据马斯洛理论,医师是知识分子群体,其主要需求应当是较高层次需求,如个人发展、工作本身价值等。相对而言,职称高的医师较多从事管理工作,因此在管理中或是团体中与其他职称的医师有差异。

第9篇

论文摘要:目的:探求构建我国全民医保的途径和方法。方法:本文首先引入了教育券模式的相关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医疗券模式的概念。然后,结合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阐述了医疗券模式的运作机理,并分析其优点和亚待解决的问题。结果和结论: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以医疗券模式构建我国全民医保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最近,香港政府针对70岁以上的年长者,专门制定了一项名为“医疗券模式”的制度,该项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多方面的关注,那么究竟何为医疗券模式呢?医疗券模式的理论源于教育券模式,我们在谈到医疗券的时候,不得不提及其鼻祖—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大多数从事教育工作的人都知道,教育券模式最早是由美国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在他的《资本主义和自由》一书中提出的,当时被称之为“学券制”。随后发展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面向所有人的“弗氏模式”;另一种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哥伦比亚的詹克斯模式”。弗里德曼将教育券模式定义为:政府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而不是发给学校,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流人的一种形式。弗里德曼之所以提出教育券的理念,目的就是要改变“政府一院校”这一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取而代之“政府一学生一院校”这一以消费者为轴心的资源流动方式,从而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的效率与质量。

我们所说的医疗券是教育券理念在医疗保险行业中具体运用的产物。关于医疗券模式的定义,学术界还没有定论,本文在结合教育券模式定义的基础上,对它下了如下定义:它是指政府将用于医保补贴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参保居民,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并用医疗券支付部分医药费和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则向政府兑取与券值相等的现金的一种形式。从该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医疗券这种形式的出现旨在改变传统的“政府一社保机构一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体制,而以“政府一参保居民一医疗机构”这一以参保居民为轴心的资源流动方式来取代,从而优化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1医疗券模式的实施背景

我国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保健意识的增强,原来的医保覆盖范围显得过于狭窄,难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社会蓝皮书((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全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1/4的受访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放弃医疗川。近年来,政府虽然一直致力于大力推动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设,推动城市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以期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但是,至今为止,这两项工作仍然遭遇到很多困难,推进的步伐较缓慢。从国际经验来看,当一国国民经济实力达到一定水平时,政府一般要考虑全民医保问题,因为全民医保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而且在建立以后还可以发挥制约医疗机构的作用。因此,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以医疗券模式构建我国全民医保的方案,以使我国快速达到全民医保的目标。

2医疗券模式的运作机理

医疗券模式的运作机理是:政府将医保补贴以医疗券的形式直接交给受益者,由其自主挑选并付券给医疗机构,以冲抵部分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凭券每年向社保机构支取补贴。简言之,其运作机理就是指政府用于资助医保补贴的发放由受益者按实际情况决定其投人的对象

一般而言,医疗券每一年或两年发放一次,参保居民可每人免费领到若干张。一般只能供本人在任何一家医保定点机构使用,一次可使用多张,年内没有用完,可跨年度使用。医疗券可与本人的身份证号、社会福利账号等个人特征挂钩,实行实名制,并随人口流动而流动,这就为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农民工医保难和老年人异地医保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医疗券模式的实施可使医疗卫生资源的控制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供给者控制转变为消费者控制(或部分控制)。消费者获得了医疗服务消费的主动选择权,成为医疗卫生服务的有力影响者,从而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并降低收费标准。

目前,香港、南京、宁波等经济发达或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低收人阶层中试行后收效良好,这为医疗券模式推及全国并逐步过渡到全民医保提供了很好的样本。

3医疗券模式的优势分析

3.1引入了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实施医疗券模式最为直观的优点是给医疗机构引人了一种竞争机制,从而有效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我们知道,由于医疗券可以在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公立或者私立)使用,居民在领取了医疗券之后,当然会选择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价格更实惠的医疗机构进行消费,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医疗券,医疗机构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那些服务质量好、医疗水平高的医疗机构将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而那些服务质量差、医疗水平低的医疗机构则会被消费者所抛弃,随着医疗券的流动,实现医疗机构的优胜劣汰,形成良比、公平的竞争体制,最终实现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整体提高。

3. 2保证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增加居民的选择性

医疗券模式的实施将有利于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人,特别是贫困人群得到实惠,从而增强社会的公平性,实现社会医疗保险通过社会共济达到分担风险的目标。同时,它还保障了个人选择权的实现,使参保居民能够自主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医院,打破城乡限制和地域限制,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基础。

3. 3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医疗费用的上涨趋势

由于医疗机构要获得医疗券,就必须尽可能地吸引居民,让居民投自己一票,因而,医疗券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一种“选票”,居民会把它投给最好的医疗机构,就像消费者把钱投给性价比最高的商品一样。有了这种动力,医疗机构不仅会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水平,而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降低医疗费用以吸引消费者。同时,由于医疗券可以累积使用,消费者也就有了动力去节约使用医疗券以备将来之需,乱开贵重药品的冲动就会受到抑制,消费更加趋向理性化,从而医疗费用的上涨趋势就会得到一定的控制。

第10篇

摘要:根据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结合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原有的金融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工程保险专业人才课程体系建设和方案可行性的分析与探索,以期能够早日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工程保险专业人才。

关键词:工程保险;石油行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都很重视对风险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而工程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手段,但工程保险人才目前存在很大的缺口。为适应社会需要,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向由金融保险方向定格为工程保险方向。以此为契机,本院承担了河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工程保险方向)课程体系改革研究”,对工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研究,制定符合培养工程保险专业人才需要的课程体系,希望借此能够对进一步深化高职高专教育课程改革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工程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工程保险及保险专业现状

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我国第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已历时30多年,尽管我国工程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但国内建设项目投保率、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投保的工程项目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纠纷时有发生,工程保险业发展缓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工程保险专业人才缺乏。

而我国各级各类院校开设的保险系或保险专业,多数隶属于财经类院校或系部集中培养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从业人才,而培养工程保险人才的高校少之又少,主要原因是高等院校缺乏培养工程保险专业人才的内在模式。

(二)石油行业工程风险与保险管理现状

十一五、十二五都是石油工程建设的高峰期,每年国内外石油工程建设量都很大,石油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我们调研得知,许多工程单位没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基本都把部门职能放在安全或HSE等部门,但是安全部门注重的是安全管理,而安全管理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财务或者其他部门虽然设有保险管理岗位,但大都是兼职。目前管道工程项目投保的主要是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保险、团体人员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几大主要险种。项目投保的主要目的就是只要符合业主招标文件的要求,满足开工条件即可,甚至为了节约“成本”与保险公司一起协商,少花钱购买一个“形式保单”,没有想真正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即使购买完工程保险之后由于很多人员对此并不熟悉,所以后期保险合同跟踪管理以及保险索赔出现很多问题,有时会出现新增工程项目没有及时变更保单,导致新增工程没有保险保障,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就得不到保险保障,或者是由于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不知道如何报案、如何取证、如何施救、如何索赔等,导致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之后不能正常进行索赔、理赔。

(三)工程保险的发展前景

工程保险的发展前景是良好的。我国“十二五”期间,仅交通基本建设投资就达6.02万亿元(2011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国庆在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会上称),也就是说,未来五年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很大的。随着建筑市场管理日趋规范,工程业主或承建商迫切需要把工程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安排转嫁,以保证工程顺利完工和投资的安全。所以需要大量的工程保险业务的供给。

二、《工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研究

我院业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主管,但是人财物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学院背景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培养学生对企业需求更加敏感。在上述调研的基础上,我院的金融保险专业(工程保险方向)进行了课程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如下:

(一)工程保险人才培养总体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工程保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工程保险人才培养的能力目标

1.专业能力

(1)撰写财经应用文、论文的能力;(2)阅读工程保险技术资料的能力;(3)准确理解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一般的保险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4)合同洽谈、索赔以及招投标管理等工作的能力;(5)工程保险计划方案设计能力;(6)独立完成保险出单、一般理算、客户服务、组训等方面的保险业务能力;(7)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统计指标的计算和统计分析的能力。

2.社会能力

(1)具有一定的团队精神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2)具有对挫折和逆境的心理承受能力;(3)具有勇对竞争的能力;(4)具有开拓精神和勇于创新的能力;(5)具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平台检索获取各种知识的能力。

3.从业能力(资格证书)

(1)通过三年学习和训练后,考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安全员证书、统计员证书等;(2)通过英语学习和技能训练,具有一定的会话和专业翻译能力,达到国家A级或B级水平,并取得相应证书;(3)通过计算机应用技术学习和训练,具有较强的上机操作能力,达到国家计算机一级水平,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从工程保险业务要求来看,工程保险的对象是建设项目和与之相关各参与方,从业者的专业核心能力集中在从工程保险的角度掌握工程技术知识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这是一般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从业人员所不具有的。因此,工程保险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管理知识,否则不能充分认识和理解工程项目的特征和实施过程的风险,这是工程保险人才培养的难点,也是该课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所以该课题的突破点首先要确定形成工程保险业务要求的基本能力和从业能力的知识结构,这种结构最主要的是以工程技术和管理知识以及保险专业理论为基础,两方面理论知识相互渗透交融,理论知识支撑从业实践,从业实践指导理论知识。其次,要确定能够满足工程保险业务要求的课程体系。

从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设置来看,基本能力对应的是专业基础课程;从业能力对应的是专业必修课程,并依据知识体系的衔接安排先后顺序;发展能力对应的是拓展课程,目的是为了拓宽学生视野。形成基本能力和从业能力要求相适应的课程体系。

(四)课程体系构建

课题组根据工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市场调查,走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问卷调查,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构建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见表1)。根据保险岗位(群)(以工程保险为主)的任职要求,构建相互融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和理论教学体系,强调实践能力培养和系统的基础知识学习。其中理论教学体系由各类课程的理论学习部分构成,实践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由各类课程的实践环节构成;体现了公共、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促进,而非相互依附关系的特点。

1.理论教学体系设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理论知识教学体系由公共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和拓展学习领域三部分构成,其目的是为了使学生在掌握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掌握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以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运算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以至上升到管理能力,提高其文化修养和职业素质。理论教学领域由三类课程构成:第一类是公共基础理论课程,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经济数学、英语、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应用文写作等重要课程。第二类是理论实践相融合的一体化专业核心课程,如工程制图与识图、工程经济、保险经纪与公估相关知识、工程合同管理、人身保险、财产保险、HSE、工程风险与保险等,这些是学习完成综合性工作任务需要的多学科知识的主体课程。第三类是拓展学习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有输油气概论、个人与团队管理、国际贸易、工程英语;选修课在院选修课程中学生自由选择。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兴趣和特长,培养学生的个性。公共学习课程经过精心构思,一是以“必需、够用”为度制定课程标准,二是在课程内容选择上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把握基础课要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服务的原则。专业学习课程的设计紧扣工程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懂专业、会管理、双证书”的原则,设置以下核心课程:保险原理与实务、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经济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基础、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风险与保险、保险经纪与公估相关知识、管理学、统计学。拓展学习课程主要根据管道工程管理需要和学生兴趣两方面来确定。

2.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依据能力进阶规律,构建基础实训―现场辅助顶岗实习―模拟仿真操作实训―岗位顶岗实习四层次连贯性的实践能力培养体系,形成系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并且都融合着理论知识的学习,最终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

第11篇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12篇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巴西极具人性化的车险经营,以望给改革中的 中国 车险带来“些启示。知果把经营理念调整为以人为本而非以利润为本,将会带来车险的可持续 发展 和良性竟争的氛围。

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 经济 实力最强的国家,该国矿产、水能资源丰富,轻重 工业 都较发达。近年来稳步发展的经济和政府有效治理通货膨胀的斐然成绩极大地刺激了保险需求。巴西国民的保险购买率和保费增长率已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同样,由于巴西经济的稳定,也使保险人可以从容经营,保险投资计划也能顺利付诸实施。近几年,仅athi集团下属的三家保险公司就一下增加了3万份新的汽车保险单,车险也是巴西非寿险公司主要营业利润来源之一。

一、巴西车险的近况

2001年巴西汽车净保费达7.gbn瑞亚尔(r$),这与巴西有车族的增加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保险人也使出浑身解数来争夺各自的市场份额,对于开放中的巴西市场不仅有内资保险保险公司的竞争,还有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竞争中的车险极具增长动力,车险净保费逐年增加如下:

巴西的汽车保险主要是承保车辆的碰撞损失,偷盗,火灾损失。近几年也出现了责任险,因为巴西人和欧洲美国人不同,他们不好诉讼,这相对制约了责任险的发展。一般来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是把它作为保险的一个整体来经营的,由车主在每年缴纳汽车税时同时交付。而且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并不追究过错方,保额以3od()瑞亚尔为限。

在巴西,偷车现象和窃取车内物品的现象比欧美更为常见,对于这方面的保险需求比较高,同时 法律 诉讼也常见。尽管这种现象在1997年之后有所好转,但车主还是积极投保盗窃险,从而使得盗窃险在车险中的比重居高不下。

巴西车险产品的定价和附加服务越来越成熟和完善(例如24小时求救电话;在汽车快速处理中心注册过的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很高的服务费折扣;对于进口车和团体车队承保能力的专业化)。这些导致了巴西保险业界不仅是“大鱼吃小鱼”,更是“快鱼吃慢鱼”,为了追求高效率和规模效应,一些小的保险公司成为大保险公司专门的进口车承保机构或服务部门,甚至成为其销售渠道以发展灵活优势。

二、7一eleven计划

2002年n月,巴西开始7一eleven计划,计划用五年的时间一个在地铁和公共场所出人口的自助出售机、atm等机器上附加vcom凡osks设备即可直接出售保单,24小时营业。消费者只要进人公共服务系统,就可得到险种的报价,也可以直接和销售员说明购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货币指令进行交易。这使得保险公司走出了砖石水泥框架,更方便了广大投保人。巴西准备在2(x)3年共添置l以x)个vcomriosks,如果运营较为成功,则将推广3500个,并计划以后上网销售。

三、巴西车险的特点人性化

1、投保人投保时的可选择余地。

首先体现在保险人的可选择性。尽管每个保险公司提供的个各不相同,但巴西消费者还是要“货比三家”,因为对于相似的保障,各保险公司的要价绝不相同。其次投保人除了可享受最基本的保险服务,例如汽车丢失、损坏赔偿之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一项或多项其他服务,例如配件维修、车辆预定、投保人个人保险等。另外,投保人在购买其他类别的险种时,可以享受到不同的折扣,并获得更多的附加服务。

消费者还可以自己选择免赔额以降低所交的保费。一般提高200一500瑞亚尔可以碰撞和赔偿保费15%一30%。而具备安全防盗装置、abs和气囊装备等成为保险公司给予车主优惠的主要标准,即是“优质客户”,是各保险公司争夺的对象。而在其他保险公司无赔款记录也可以作为保费优惠的理由。

保险公司的服务范围细致周到。车辆保险根据不同的车种享受不同的服务,车辆的各个部分也分别享受保险。例如,投保人可以单独为汽车玻璃投保,这样一来,即使玻璃上出现非常细小的裂纹,只要打个电话,保险公司就会马上负责修理。

2、出险时快速温馨的服务。

以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提供服务,几乎每个保险公司都为自己承保的车辆提供24小时求救电话,并在全国甚至周边国家广设分支机构。甚至对于车辆被盗或者受到严重损害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车辆预定服务,为这些暂时没有车开的人提供便利。在车辆损坏需要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向投保人提供事先预定的车辆直到受损车辆维修结束,期限最长为巧天;在汽车丢失或者严重破坏而永久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事先预定的车辆直到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为止,期限最长为30天。

最为典型的就是著名的伊塔乌保险公司。它设有汽车快速处理中心,在全国各地建立了特别办事处。投保人只要在任一办事处填一张表格,选择所需要的汽车维修服务,就可以坐在家中等待保险公司把修好的汽车送上门来。如果车辆在路上抛锚,快速处理中心的各个分部也会迅速出动,把汽车立即修好或拖回投保人的住处。更为诱人的是,在汽车快速处理中心注册过的投保人,可以享受到很高的服务费折扣。另外,在汽车维修期间,投保人可以免费使用预定车辆五天。

如果不是在快速处理中心注册的用户也无须担心,只要在伊塔乌保险公司给自己的汽车上了保险,在发生车祸、遇到故障的情况下,只要拨打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就会从最近的分支机构派出救兵,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服务。如果事故地点在投保人住处30公里以内,保险公司提供拖车、燃料和换轮胎等服务,并负责把汽车里的人和行李送回住处;如果事故地点在投保人住处50公里以外、100公里以内,保险公司负责车辆的保存,也提供邮寄零件等服务;如果事故地点在100公里以外或者阿根廷、巴拉圭或者乌拉圭境内,保险公司还提供住宿等服务,如遇重大车祸有伤员或者死者时,保险公司还会提供医疗、住院、运送遗体等服务。

3、汽车受到保障的同时保障了人。

这是最具巴西汽车险最具人情味的服务。巴西很多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了个人保险项目。投保人在购买汽车保险之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人身保险,在全国境内任何一个地方发生车祸受伤、致残或者身亡,都可以获得赔偿。这种赔偿并不局限于受保车辆的车祸。也就是说,投保人即便开着其他车辆遭遇车祸,一样可以获得赔偿。在巴西购买车辆保险可以说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情。

四、对我国车险人性化经营的启示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车险费率正式放开。保险各界同仁和消费者都认为车险费率放开后车主将是最大受益者;而保监会认为,此次车险费率放开将不会导致业内价格战。但是,车主能否真正受益关键在于我国的保险公司是否真的做到以人为本。

保险产品实行个性化,可以是险种险别的多样组合,例如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的结合;可以是费率实行随车、随人和随区域的制定;可以是最直接的降价或提供费率折扣。但是这些如果仅仅流于形式,等同于竭泽而渔,最后终会走向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损害自己和消费者的利益。

车险作为财险的主要领域,首先要体现人本主义。保险公司只有从个性化、人性化作起,于处处体现保险的真谛,这样才会有自己的利润可言,才能在自己内部的竞争中倚各自优势而立,面对外来竞争而岿然不动。当然我们的保险起步比较晚,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来与国外相比,都存在劣势,但是外资保险的进人是一个过程,进人以后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我们要在这段时间弥补不足,增强竞争能力。

我认为我国车险 发展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l、经营理念上台阶—由客户导向转向客户关系营销(erp)。纵观国内的保险公司,其经营理念大多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而发达国家已由以保单为中心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阶段进人客户关系管理阶段(erp)。推出个性化的保单,还要加大市场销售的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销售方式,例如汽车保险中介人、电话和互联网、直邮等,以降低中间费用。

同时服务上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标准。根据国外的统计数据表明, 金融 保险业,客户忠诚度上升5%,公司利润上升25%一85%。在国内保险公司未完全建立起来。在紧急救援、理赔速度、定损准确性等客户最重视的方面与客户期望的相距较远,导致尽管保险公司提供了不少的服务项目,而客户满意度不高。

2、加大技术含量,包括管理技术和精算技术,由粗放转为集约型经营。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应趋向于信息化、 科学 化,可以建立网上车险投保及理赔系统、callcenier统、crm系统及基于数据分析的工具(如erp、人员业绩评估、分险种核算)等系统。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均开展了传统性的项目(如紧急救援、快速查勘理赔、拖车等)及延伸服务(如换胎、加油、洗车等),而层次高、具有整体性、明显差异的全方位服务(如美国dra修理项目及g玲查勘制度、三星移动办公及“客户满意经营制度”、安联andatex定损系统、 台湾 富邦保险的网上支付赔款、美国kemrer公司的无线上网理赔、澳大利亚的全国救援及修理体系等)则还没有进人运营计划。同时要建立各种非寿险精算系数来完善的风险分析和控制体系。只有建立高水平的精算系统和能够分析出各种不同的风险系数,才能精确的确定成本, 计算 费率。而不是盲目的给优待或回扣来拉拢客户。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系统设备的引进,还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过值得欣慰的是目前 中国 的精算已经进人起步阶段了。

3、人员素质提高

人才缺乏在国内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特别是随着保险主体增多,造成人才紧缺乏相对严重。而 现代 车险经营需要复合性人才,特别是掌握精算技术、风险管理、汽车新技术、电脑、 法律 等全面知识的人才。只有这些人才才能使保险的服务和经营提高一个层次,形成优良的保险环境和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市场。

4、快速理赔,多样服务,准确定损定价,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