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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训总结

时间:2022-10-16 19:21:34

消费税实训总结

第1篇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 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1、变更消费税税种登记。根据采集的变更税种登记信息进行税种变更或税种删除,同时将税种变更有效期起的时间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2、作减免税文书。对减免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审批后作减免税文书处理,文书的有效期起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 社会 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 企业 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虽然财税[2006]33号和国税发[2006]49号作了详细规定,但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库存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护肤护发品或实木地板,是否应当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3月底以前库存的粮食白酒,应当如何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根据消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虽然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但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因此,对生产企业2006年4月1日以后销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库存产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 计算 方法 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 企业 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科学 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 会计 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因而,有些新增税目和提高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延长2006年3月份的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有些取消税目或降低税率的纳税人可能故意提前会计结账期偷逃消费税。为此,一是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财税[2006]3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纳税人的会计结账时间,否则,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补缴消费税;二是在税务检查时要把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确定会计结账时间作为一个重要 内容 ,以确保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 计算 方法 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 电子 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 参考 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②财政部新闻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 问题 答记者问》,财政部网

第2篇

关键词:消费需求财政因素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以两位数增长速度在发展,仅2007年GDP达到24.66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65.5%,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1]。经济的发展使人们消费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但是投资与消费关系不协调的问题也更加突出。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137239亿元,占GDP比重55.6%,高于2006年的52.5%。可见,近两年我国经济过度依赖投资,消费需求不足的状况亟待改善。

一、影响消费需求的财政因素

(一)收入分配政策

目前中国贫富差距有扩大趋势,最高与最低收入者收入差距达到18倍左右,我国20%的高收入家庭拥有80%储蓄存款。城乡收入也从1978年的2.58:1提高到2007年的3.32:1,如果再加上医疗、教育、失业等保障等非货币因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六七倍。如果用基尼系数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根据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差距过大,而我国2007年基尼系数为0.48。收入差距与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是负相关关系,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越高,居民总体的平均消费倾向就越高[2]。

(二)税收政策

在不考虑进出口条件下,社会总需求由居民消费需求、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三部分组成,其中消费需求是国民收入和税收的函数,投资需求是真实利率的函数。假设厂商投资需求与政府购买支出不变,只改变税收,在居民消费需求是税收减函数的情况下,减少税收可以使居民消费需求扩大。

不同的税种的影响方式与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增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从而调节居民消费和储蓄行为最直接的手段。提高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减居民消费支出,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效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加,通过减少股利所得而具有抑制居民消费支出的作用。在公司所得税可以转嫁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导致实际收入下降,因而具有抑制消费需求的作用;消费税。消费税增加,使产品的含税价格上升,导致消费者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造成居民消费支出减少。消费税增加对低收入阶层的课税负担加重,由于低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一般较高,故消费税的增加将会降低消费者需求总量。

(三)社会保障政策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打破了传统的“广就业、低工资、高福利”以及由政府和企业“统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战略从补贴和福利转向市场,公费医疗、义务教育、全面就业等都面临着解体的危胁。这既降低了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又直接要求规避风险内生化,人们必须调整收支结构及消费与储蓄的比例,可能推迟消费而增加储蓄。社会保障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扩大消费需求,而且其再分配的效果是明显的,如1982年英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税前收入比为120:1,经过社会保障等的再分配后,最终收入比变为4:1,收入差距缩小幅度相当大。

二、刺激消费需求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努力增加居民,尤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

提高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城镇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的补助,完善城镇“低保”制度,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整和提高“低保”与“最低工资”的补助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再就业工程的投入。我国低收入人口占城镇居民20%以上,而下岗是低收入阶层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应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3]。

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在于“非农化”。一方面,要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实现生产产品的“非农化”;另一方面,要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步伐,鼓励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实现农村居民的“非农化”。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投入,实行对农民种粮和购买化肥的直补政策。要加强农村商品流通设施和商业网点、水电路以及通讯设施等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和消费环境,为农村居民扩大消费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税收杠杆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平抑和监督作用

可以考虑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扩大累进程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加大收入由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转移力度。2006年元月起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有专家估计,仅此一项政策可使居民当年消费的增长速度提高0.5个百分点[4];调整和完善消费税。适当调整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资源消耗品、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要优化税率结构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对需要加大调节力度的适当提高税率。通过开征物业税、燃油税,规范房地产、汽车交易环节等相关税费征收政策,以减轻消费者购买汽车、住房等税费负担,抑制房地产投机等各项措施,将潜在的消费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行为,刺激居民消费需求[5]。总之,要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

(三)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重点是要构建覆盖城乡贫困人口的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其次,加大财政对科技、教育事业的支出比重。要适当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支出比重,要完善义务教育的免费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要建立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基础教育转移支付力度。最后,稳步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此外,建立重大公共传染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也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

[2]黄久美,居民收入差距影响消费需求的实证研究,商业时代,2006年6期

[3]李俊霖,莫晓芳,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统计与决策,2006年5月(下)

第3篇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

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列支比例太低,无法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财税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

的列支比例,仍然存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在西安的A企业有100名员工,员工月人均工资为4000元,当年企业工资总额为480万元,按照2.5%的比例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和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万元,企业人均职工教育经费仅为1200元;假设企业拟组织员工到北京总部去培训学习,而人均1200元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西安至北京的单程机票1800元。由于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太低,导致一部分企业严控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企业员工培训的机会减少或被剥夺,员工能力的提升也受到了限制,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对一线员工培训经费的占比无明确规定,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会较少。现行财务制度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一线员工的培训经费占比无明确条款,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工人培训经费少,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在装备制造领域,一线技术人员流水线作业,没有充足的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教育,其综合素质无法得到较大的提升,严重了影响了我国在航空发动机、汽车发动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的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的瓶颈。

(三)列支范围较窄,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现行财务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市场经济发展中新兴的教育资源费用支出未列入其中,例如:员工的互连网课堂学习费用、企业为员工在书店办理的购书卡费用等。另外,对于员工的自学费用,制度只规定“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列支,而对于员工自学的学费、书本费、考试费等无明确规定,致使企业在这些费用的报销上存在很大的疑虑,也使税务人员在核查时没有准确的标准。

(四)财务制度的计提方法,虚增了部分企业的负债。财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但对于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较少或无支出的企业,计提的费用作为负债挂账,长年累积虚增了企业的负债,虚增了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造成了企业利润的不实。例如:B企业全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应计提2.5%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假设当年支出仅为5000元或无支出,那么企业就虚增了一部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假如每年虚增2万元,10年就会虚增负债20万元。

三、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制度修订的建议

(一) 提高经费列支比例。将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由现在

的2.5%,提高至10%;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软实力。

(二) 经费列支向一线员工倾斜。在财务制度和税法中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一线员

工的列支比例条款,明确用于一线员工的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75%。以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技术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实现人才强企,以及中国制造2025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扩大经费的列支范围。将员工自学书费、考试费、学费等自行专业能力提升费

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将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购书卡、借书卡、网络课堂学习费等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允许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按工资总额比例的1%的列支员工的书报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可发放现金或进行票据报销,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费用预提,改为据实列支。由于部分企业行业的特点以及实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少,导致计提的费用长期挂账,累积成了巨额的负债,严重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建议取消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高水平的员工团队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致胜利剑,人才强则企业强,人才强则国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财税制度,以促进我国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充分认识在郊区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本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指示,以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清理压缩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规范提留统筹及“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管理制度,使农民个人直接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劳务严格控制在中央规定的限额之内,农民群众基本满意,农村社会稳定。

但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承担的农民间接负担较重,农民个人应承担的合法税费征收困难;面向农民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还时有发生;在城市建设、农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土地征占过程中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利,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不利于郊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郊区360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大、*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税费改革文件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包括乡镇企业负担在内的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首都郊区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一)针对本市农民直接负担较轻,而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承担的间接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从轻确定农民直接负担水平,采取有力措施,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负担减下来。

(二)针对本市部分地区农民承担合法负担的思想意识较为淡薄的问题,在改革中坚持思想工作先行,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农民增强履行合法负担的自觉性。

(三)针对乡镇机构和人员过多造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农民间接负担较重的问题,在进行税费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量入为出,减少政府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三、试点单位与步骤

昌平区为本市试点单位。整个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3月结束,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思想阶段。通过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中央文件,使试点单位各级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二)培训干部阶段。对参与试点的干部和广大基层干部进行有关法规、政策的培训,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测算收支、编制预算、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阶段。

1.调查内容:

(1)村提留、乡统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他农民负担征收使用现状;

(2)乡(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收支情况;

(3)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教师队伍和教育经费收支情况;

(4)村级干部设置、干部报酬情况;

(5)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项目及收取情况等。

2.测算内容:

(1)新的农业税具体适用税率;

(2)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3)1998年前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平均价格及亩收益;

(4)费改税以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年征收总额;

(5)农业特产税的税率和征收地区;

(6)农业税附加的征收比例;

(7)乡(镇)干部人员编制及乡(镇)财政收支预算;

(8)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方案和教师队伍整顿压缩方案;

(9)村级干部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等。

3.制定11项管理办法:

(1)农业税征收办法;

(2)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3)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4)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以工补农办法;

(5)向不承包土地但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公共事业资金的办法;

(6)原民办公助的农村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7)村级补贴干部及其报酬管理办法;

(8)一事一议的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管理办法;

(9)一事一议的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管理办法;

(10)关于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的决定(公布具体项目);

(11)对违法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办法。

(四)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这项改革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组织实施阶段。向农户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向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村内集体公益事业资金。要通过重新核发农民负担监督卡将上述合法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和农户,并采取多种形式使农民群众接受,自觉自愿地缴纳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

(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阶段。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并制定出全市税费改革方案。

四、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搞好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态度要积极,步伐要稳妥,方案设计要周全,干部群众思想工作要深入细致。要充分估计试点工作的难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5篇

2009年注税考试合格标准公布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为:税法(一)84分,税法(二)84分,税收相关法律8份,财务与会计84分,税务实务60分。

医院,高校两会计制度征求意见

财政部近日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以财会便[2009]61号和财会便[2009]62号文件下发组织征求意见,汇总意见于2009年9月15目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变更办公地址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告称其办公地址近日变更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邮政编码:100039)。并自2009年8月17日起,使用新的电话号码,电话总机:(010)88250000;传真(010)88250077。网址(省略.cn)和电子邮箱不变。

央企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竞担重任

7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的《2009年中央企业审计项目比选公告》称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此次审计将延续2004年以来的做法,委托招标公司具体组织和实施比选,公开择优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关审计任务。此次参加竞标的事务所,是早在2008年6月就已经确定入围2008年至2009年审计项目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路线图将出炉

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已草拟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的路线图,并将就这一路线图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期货类会计所将被重点检查

中注协通知称,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8月1日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将被重点检查。

中注协香港论坛促两地会计合作

2009年7月8日至9日,由商务部与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开幕。中注协应邀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共同承办了主题为“国际金融危机给内地与香港会计服务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会计服务分论坛。

CPA非执业会员开始换发证书

近日,中注协《关于开展非执业会员换证工作的通知》。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规范非执业会员的管理。配合即将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实施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非执业会员管理模块的应用,将于2009年8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执业会员换证工作。

检查人手告急财政部门寻找“外援”

由于每年一次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今年“小金库”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时间几乎重合,财政部驻各地35个专员办和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局目前普遍面临“人手告急”的局面。部分专员办和地方监督检查局甚至不得不暂时中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中注协举办全国秘书长领导力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中注协关于改进和加强协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各级协会建设和协会秘书长领导力建设。7月20~23日,中注协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2009年度全国秘书长领导力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参加了培训。

审计署公开招标内审科研课题

近日,审计署《关于2009至2010年内部审计科研课题招标的通知》,对2009至2010年审计署内部审计科研课题进行招标,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4项,定向委托4项。

29股民告科龙 德勤未能脱身

8月17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29名股民状告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券信息,导致其蒙受股票损失一案。据悉,从2007年开始,已经有近200名股民状告科龙公司并索赔,其中有141人获得总共1000多万的调解赔偿。29名股民因调解不成,昨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据悉,剩下的30名股民索赔案也将陆续开庭。

政策

典当业2010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商务部日前印发《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典当行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配合典当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保证典当企业新旧会计准则的顺利转换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印发了《典当企业执行若干衔接规定》,对典当企业遵循新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及衔接要求做了具体规范。

鉴证中介机构税收不再核定

税务总局近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文件规定,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注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7月31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中税协秘书处提交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扩大了继续教育的适用对象,明确了各类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时限,强调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财经

寿险公司财务费用结构调整

中国保监会公告,要求各寿险公司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向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倾斜,进一步推进结构调整。

增值税即征即退将先评估后退税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评估异常的纳税人,将难以获得增值税退税,还有可能被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保监会设重大投资损失定量标准

8月17日,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对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等进行定性和定量标准。该文件指出,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损失超过最低资本5%应上报临时报告。

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

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近日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企业重组须经职代会通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之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009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开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4号),对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国税总局拟立法对电子商务征税

国税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收征管法。将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

上交所设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了2009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上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上交所规范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近日,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保荐人和财务顾问持续监督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股改、恢复上市等方面的工作加以规范。

税总明确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10年12B 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国税总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地方

江苏公证关业会计事务所在美设机构

7月26日,公证天业(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英文名“GZTY CPA GROUP,LLC”)成立庆典在南京紫金山庄举行。该所由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吸收美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加盟后在美国新泽西州发起设立,在PCAOB注册。具有为美国上市公司特别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提供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资格。设立美国分支机构,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列中尚属首家。

海南省率先启动权责发生制改革试点

已呼唤多年的行政事业单位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核算和报告制度率先在海南省进行试点。从7月1日起,海南医学院和海南省农业厅成为试点单位,这标志着海南省自主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亚洲最大企业财税处理中心落户上海

由安居企业会计有限公司投资的安居财务中国总部项目,一期工程将于近期在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启动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国最大的记账中心,也将是亚洲最大的企业财税处理中心。

深圳明年下半年率先试征物业税

备受各方关注的物业税开征被写进《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表》。至此,深圳成为首个把开征物业税提上官方日程的城市。

数字

吉林公布170家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

7月20日,吉林省注协在其网站公布了2009年度全省170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信息。2009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达到2.33亿元,收入最高的是中准吉林分所,为2003万元。

职工教育费按工资1.5%~2.5%提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全国11所高校开设资产评估本科

第四届全国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暨第一届全国资产评估教育研究会年会于7月11-13日召开,会议上获悉,目前全国已有南京财经大学等11所大学设立资产评估本科专业;厦门大学是全国设立资产评估专业从硕士、博士学历教育到博士后资产评估研究方向的唯一院校;全国设立资产评估硕士、博士方向的院校有十几所。

青藏铁路项目查出1.28亿假发票

青海省国税部门稽查发现,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西宁-格尔木复线工程中流入了大量假发票,存在严重偷逃国家税款现象。截至6月30日,从西格复线8户铁路承建单位购进砂石等材料取得的发票中,共发现有问题发票1154份,涉及发票金额约1.28亿元,税额494万元。

声音

港交所采纳新加坡等效财表遭质疑

港交所决定在若干条件规限下。允许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并已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来港上市时,其会计报告及上市后的财务报告可使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港交所有关准则对待不同地区公司时的一致性遭到香港会计界质疑。

厦门人大法制委提出会计兼职要区别

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法制委提出,对会计人员兼职问题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国际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最关注客户保有

近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热点问题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不论规模大小,保有客户是目前全美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对于会计人员及其他专业服务提供者而言,这表明了经济形势对其开展执业活动的影响。

XBRL US召开环太平洋研讨会

XBRL美国地区组织(XBRL US)召开了为期三天的首次环太平洋地区技术专题研讨会,两项主要议题是:(1)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在非遵循财务报告相关要求的其他领域中有重大应用机会;(2)就基础技术和结构进行不断的对话对于确保全球标准化和互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PCAOB指德豪和均富审计缺陷

近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了对德豪会计师事务所(BDO Seidman)和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的审计检查报告,指出PCAOB的检查人员在去年的检查中发现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均存在审计缺陷。

美会计准则拟再度大修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表示,要推出新的会计准则修改方案,还企业财报以真实面目。一旦新方案付诸实施,许多美国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将有可能出现惊天逆转,不仅天量收益不再,甚至可能由盈转亏。

第6篇

[关键词]税负;纳税筹划;白酒行业

1白酒行业概况

白酒一直深受众多消费者喜欢。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白酒消费档次的提高,白酒价格也呈现上升的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的白酒行业数据,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8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产品的流通渠道决定企业市场的延伸范围和企业盈利空间。由于地区间的文化差异和消费水平差异,区域市场的消费习惯和理念会有差异,这使得白酒行业出现了另外一个特点,即区域性强。口子窖70%以上的消费者都是安徽省内,安徽省外的只占20%多。白酒行业的盈利空间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销售市场,产品价格和税负。白酒行业所征收的税负中,主要的税项是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若能够做好纳税筹划,则企业在减少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利润。

2口子窖公司概况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拥有口子窖、老口子、口子坊、口子美酒等系列中高档白酒产品,和五粮液、茅台、汾酒一起成为浓、酱、清和兼香型白酒的领袖。口子窖在2017年的白酒产量为31549.60千升,比上年增加9.77%;销量为32938.70千升,比上年增加16.36%;库存量为1556.23升,比上年减少47.16%。营业收入为3602647169.79元,同比增长27.29%,口子窖具体纳税情况:其中消费税486287959.72元,占总税负的30.5%;增值税523461554.5元,占总税负的32.9%;所得税447619672.40,占总税负的28.2%。由上可知,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是口子窖的主要税负。通过纳税筹划对这三种主要税负进行筹划,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本文就口子窖所发生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

3口子窖公司的消费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酒精和酒类为应税税目之一。口子窖公司的产品为粮食白酒,2017年适用的是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除按20%的从价比率和按每斤0.5元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按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实行单一环节增收,酒类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经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白酒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额×比例税率(20%)+应税消费额×定额税率(0.5元/500ml)。由白酒应纳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知: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是由税法规定的,无筹划空间,所以筹划空间只有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就是要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的确认,降低计税价

3.1降低计税价格

降低计税价格是消费税筹划的主要策略。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可以减少应纳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降低计税价格可通过改变集团企业的组织结构来实现,比如设立销售分公司。按规定消费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口子窖公司的计税价格应该是对外的出厂销售价格。将原来的生产企业划分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销售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再高价出售,这样生产环节就会少缴纳消费税。值得注意的是,分离出来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否则起不到减少税负的效果。在将原来的企业分成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后,还需通过降低内部结算价格。内部结算价格越低,应纳税额就越低,缴纳的消费税就越少。分立的两个企业是独立纳税人,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可自由商定,越低越好,但是也可能引起国家通过反避税措施来抵制该情况的出现。白酒行业中,同一个企业不同产品的定价可以差别很大,不同企业的产品之间定价也可有差别,因此口子窖分离出的生产企业可以制定较低的内部结算价格。对于他们二者来说,生产企业除了向销售企业销售产品之外不对外销售,销售企业也只向生产企业批发进货,因此这种方法可实现。此外,需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比如,部分成本和费用让其他非生产企业来承担。一般来说,企业经营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是负债或借款,利息的支出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费用。口子窖可以让其控股的子公司来承担债务和利息支出,使得母公司的财务费用减少,从而降低成本,使得产品定价偏低,应纳税额减少。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消费税减少,盈利增加。以口子窖公司2017年的月平均销售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筹划对象,分析企业通过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分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的方案对公司税负的影响。由前面介绍的口子窖公司的资料可得;口子窖在2017年的月营业收入为30022万元,月销售量为2745千升,假设口子窖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内部结算价为原来销售价格的80%,企业在分立前后均采用直接收款方式,则口子窖在分立前的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406.5万元,分立后应缴纳的消费税为4380.1万元。由上可知,将原来的企业分为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可以减少税负。

3.2改变销售结算方式

税法中针对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计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以上的规定,口子窖公司可采取通过延期确认销售收入延迟纳税发生的时间,利用货币时间价值来实现减少税负。企业通常采取先收款后发货的模式,鉴于降低税负考虑,企业可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在确保能收到款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拖延;少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由于口子窖的销售量绝大多数是销往安徽省内,所以其在外地的库存量应该很少,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外地的销售商所确认的收入占整个企业的销售收入比重很小,筹划空间不是很大。用上述的数据来分析合理的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减轻税负。企业的月平均销售收入约为30022万元,平均月销售量约为2745千升,且假设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只收到40%的货款,其余的货款在一年以内以直接收款方式付清。当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5406.5万元,当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时,只有在企业收到剩余60%的货款时,才会缴纳60%所对应的消费税,即3243.9万元会推迟纳税一年,这样公司整体负担的消费税减少,还可以节约资金,获取税款的时间价值。

3.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以计算缴纳消费税。由口子窖的消费者的地域分布来看,这种策略表面看起来不可行,但是为了扩大企业占有率,口子窖可以考虑向国外出售,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口子窖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营业收入,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同样以上述例子为例,若假设口子窖2017年的所有产品均直接销售至国外,且通过自营或通过委托外贸企业来实现出口,这样其应缴纳的消费税5406.5万元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将税收全额转为利润。

4关于口子窖公司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第7篇

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制度的帕累托改进过程,是制度的更新替代、变换变迁、发展完善和联动交易的整个动态系统形式,从而走出“路径依赖”的传统老路。税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要改变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税制创新,就是要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并使同一税种内部及不同税种之间保持协调,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结构的调节,以减免税来激励劳动,鼓励储蓄,扩大投资,改善供给,同时在微观经济中,调节生产和消费,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税收优惠措施中,各国主要采用的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减免和费用扣除四种。

一、促进教育、人力资本发展的税收政策

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是各个国家的共同选择。“我们同顶一片天,但你的天更蓝”(任运昌等《他们输在起跑线上》,重庆出版社,2005,9)。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呈现出教育的缺陷。发达国家高、中、初级工占劳动力比重分别为35%、50%、15%,而我国这一比例约为5%、35%、60%,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就业增长弹性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之一。加拿大的教育税是其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父母为子女教育储蓄的利息享受免税;英国对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等方式捐赠免税,并对向18岁以下或18岁以上但仍在上学的子女的赠与可免赠与税;美国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贷款可抵免和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为未满18岁的孩子设立“教育金”账户,给予一定限额的税前扣除;荷兰对从事研发的员工可获得税收补贴形式的工资补助。

我国为鼓励个人、家庭投资于教育,或人才培养,知识的更新和积累与人才价值增值,或为调动高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防止人才外流,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是比照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研究开征教育税,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在人才投资成本上增加个人特许扣除,如所负担的个人或家庭的教育费;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适当提高个税税前扣除额,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参照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并适当扩大对创新发明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同样地也要体现在对技术入股的奖励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教育投入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对学生家庭的学费减免税计划和教育税减免计划,引导家庭对其成员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资;准予对教育培训捐赠条款的税前列支,以促进对教育的捐赠;建立针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三是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韩国对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意大利对于聘请时间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个合同提供信用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40%。我国必须加大税收政策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方面对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改善劳动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鼓励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适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原理,适当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投资,以增加就业机会。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我国首次的绿色GDP核算结果,2004年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建国以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而每增加1亿元GDP所需投资则高达5亿元。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征收。

我国目前主要是完善现行环保税制。掀起“绿色革命”,鼓励与限制并举,全方位、多环节引导能源资源利用向节约、绿色环保、循环使用、可再生、可持续发展,以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一是调整资源税。根据矿藏的品质来确定资源税税率,在减免税项目中应包括对能源矿藏的勘探开发费用的抵扣,对企业为防止开采而破坏环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单位计税额,实行弹性差别税率,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支持西部大开发;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与使用资源的有关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林政保护费、排污费、电力、水利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同时对外企征收;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相应调整;针对我国能源含税价和价格含税率均大大低于OECD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逐步提高铁、煤炭、油品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税价,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利用资源科技,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资源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适当调节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空间;对技术含量高、资源回收或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清洁生产继续给予税收鼓励;对“绿色产

业”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和水能资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零税率。二是完善相关生态税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减排、清洁环保产业设备项目的国产设备,允许抵免所得税和加速折旧;对符合一定生态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以适当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消费税扩围时,应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豪宅、多套住房、高档服装、高档家具、主要大气污染源、高级高能耗娱乐消费、电池、煤炭、一次性产品以及一些限制类的建筑材料等纳入,并提高税率;在能源制约的大环境下,出台燃油税;对一些关键性的、价格高性能优、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加速折旧和所得税税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税减免优惠;为保证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扩围可先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环保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调整产品结构、工艺设备改造、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传输等作为转型试点,营业税其他项目短期内可保留,相应发生的投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给予所得税抵免。综合顺差过大问题,降低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资源、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以及取消资源型产品或投资过热的煤炭、磷矿、电解铜、原油、柴油、钢铁、水泥和一些矿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高科技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进口国内技术不达标或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境无害化技术、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技术资料等,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环保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我国机电、轻纺、建材等一般加工业战线长、水平低、能耗高;汽车厂家有近130家,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总和,但年均产量并不大;第三产业占GNP比重较低,不到40%,而发达国家是60%~70%。后进国家赶超领先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采用“部门不平衡发展战略”,需要有潜力的主导产业,通过以创新为基础的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复杂的关联互动产生扩散效应来推动产业结构转换,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从上世纪60年代末到2000年间的统计表明,制造业获得美国专利的数量,占全美专利总数量的90%。这一异乎寻常的旺盛的技术创新活动,得益于其大量的投入、研发与工程应用。

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和实现企业规模结构优化的需要,可采取一定的投资抵免与再投资退税,以及消除对企业股利的双重征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可设置累进税率来促进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为保护西部环境,在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行为的同时,更加要突出预防和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为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东、中、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从事限制类产业的收入实行高税率,这样就促使一些不利于东部而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区都不利的产业;应针对不同产业性质及税种本身的特点,制定适当的优惠期限,灵活安排间接优惠方式,以发挥扶植相关产业或地区发展的投资诱导作用;通过加大税收留成比例来促使资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并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对适合集约化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制造业,应实行累退税率,促使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使产业向重工业和采矿业集中的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动国企规模经济发展,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使制造业成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行业,并且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分布。为了提升第三产业结构级次、增强竞争力,营业税的扩面,可增设“其他经济行为”税目,把保险、直销、拍卖、信托等一些新兴经济现象、新兴企业纳入,据此实现增值税扩围,最终将所有第三产业纳入,并在商品及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对辖区内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创新。增值税转型也会减轻工业企业、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化中西部资源优势为竞争优势;将转型与产业政策相结合,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税负较重的行业或企业允许增量部分的扣除;对资源与能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实行税基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相结合,以发挥西部矿产、土地、水、旅游、边界资源的优势,促进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涉农税收政策中,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时的增值税起征点,对农民购进的农资等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针对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双重身份,比照企业,废止农村居民存款利息税;为推动非农化进程,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减免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第8篇

关键词:就业;金融危机;财政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049-02

1 引言

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的金融危机,通过全球化的资本流动以蝴蝶效应方式向其他国家蔓延,发展成为波及全世界的金融风暴,使各国经济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衰退。日益融入全球化的中国也难以幸免。金融危机透过外贸和外商直接投资等渠道,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就业的影响。就业压力大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这场危机使原本艰难的就业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因此,如何通过经济复苏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压力的冲击已成为当务之急。财政政策是应对当下就业问题的重要的政策手段,如何针对金融危机作用于就业的特殊途径以及就业现状来选择有效的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目前需要深入研究的议题。

2 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影响

2.1 金融危机凸显我国就业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1)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从就业总量来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异常庞大,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劳动力数量构成了庞大的就业规模,新增劳动力仍在持续增加。中央提出2009年经济增长的目标是8%左右,按目前我国的就业弹性计算,只能提供900-1200万个就业岗位,那么由此来看,大量新增就业人口将无法就业。

(2)就业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就面临着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的阵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所导致的结构性失业。这种失业总体上表现为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与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即供给比需求低一个档次。因此呈现出“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现象,而在大量失业人员中,主要是低技能和无技能者。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这种情况更多的表现为在东部沿海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就业的大批农民工返乡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即失业”。

2.2 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

随着金融危机全球化,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经济衰退迹象,这导致发达国家进一步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需求,造成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大幅度回落。而且,金融危机导致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等汇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升值,这种升值必将影响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从而使对欧盟和英国等国的出口下降。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跨国企业由于资金限制和投资预期的减少无法或减少对中国进行投资。另外,在出口减少和人民币升值影响下,很多出口导向的外商企业和国内企业面临着亏损和倒闭的威胁。

在人民币升值、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冲击下,东部沿海地区的制造业、出口企业和外商企业受到的影响比较严重,因为东部地区的经济总量很大,而且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以上这些农民工的就业比例非常高的领域。所以,在企业被迫裁员时,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比较低的农民工就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

3 应对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财政政策建议

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改变财政支出、调整税收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反经济衰退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按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财政政策主要可以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根据当下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的传导机制以及我国就业的现状来确定财政政策的功能和取向,进而对采取具体财政政策手段加以实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

应该说,在外需疲软,无法拉动经济增长而引起就业问题的背景下,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扩大内需以化解当前的就业困境是一个正确的选择。目前我国政府已出台一系列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比如“4万亿投资方案”、对农村居民购买家电进行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活动,还有一些由地方政府进行的直接消费补贴以及针对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这些措施在刺激内需、扩大就业上都起了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面对依旧严峻的就业形势,财政政策要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实施消费型财政政策的力度。我国以往的积极财政政策基本上是投资型的,这使得消费需求不足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并且造成消费增长与投资增长不协调。因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一是在财政支出上,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或者对粮食等实施保护价格收购来加强对低收入者的帮扶,降低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趋势,提高总体消费倾向;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人们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刺激消费;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教育、医疗、住房支出等个人所得税扣除,适当提高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税率,增加人们税后收入,从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2)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低、技能缺乏是制约他们就业再就业的主要因素,为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应把就业培训计划与各地的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服务。

(3)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近年来,中小企业和小群体创业在解决自我就业的同时,为社会创造出了巨大的劳动力需求空间。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对他们进行积极扶持,逐步形成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从而广泛吸收社会各个不同层次、不同素质的劳动力。

(4)加大对社区就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社区就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缓解我国当前的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乃至维持整个经济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目前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社区就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我们应当努力开拓政策与资金扶持的空间:政府应划出专项资金作为社区就业扶持金,并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增加对社区就业的投人,如公益性岗位就业补贴、以及对从业者提供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或银行贷款担保。更为重要的是,要把相关的政策与资金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并朝着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建立和完善针对社区就业的政策与资金扶持的支撑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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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博颖.完善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7,(12).

第9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制度;税费改革;公共财政;制度缺陷

一、引言

新世纪之初,开始于安徽的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正在全国将近2/3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全面试点推行。这场农村改革被广泛认同为继上个世纪50年代的、70年代末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制度变革。虽然对其历史意义的争议不大,但是从目前大量的有关税费改革的文章和评论来看,人们对这次农村税费改革的性质,改革的实验方案和政策建议的争论颇多。种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和政策设计表明现有的文献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本身的性质和问题之根源认识并不清楚。我们认为有关农村税费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与讨论至少应该在四个层面上进行:一是农村税费的性质问题,即农业税费制度设立或存在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征收的问题;二是农村税费的征收程序、方式规范化与财政制度民主化问题,即如何征收,由谁决定和实施征收,征收形式,征税还是收费问题;三是农村税费负担的轻重问题,即征收多少,或征收的数量和农民负担程度问题;四是关于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方案的政策设计与实施评价的问题。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长期实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并据此考察目前正在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及其进一步深化改革所面临的挑战。

二、现行农业税制的缺陷

1.农业税制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不合理

我国农业税制重要的主要税种是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其征收的依据基本上是1959年6月颁布的《农业税条例》。农业特产税作为农业税的一部分,其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其存在的缺陷,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两者重复征收;另一方面,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设计不合理,造成了对应税产品在种植和收购的两道环节的重复征税。

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征收农业税根据常年产量确定,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而评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的收获量,在实际征收农业税时,计税的常年产量基本上固定不变的,一般低于实际的农业产量,同时,许多地方,新开垦的耕地在减免期并没有及时纳入计税土地面积,造成有地无税,而各种开工的合用耕地使计税土地面积,大量减少的而又未及时核减,造成有税无地。因此,计税常年产量与计税土地面积严重不符,这地造成了农业税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不相一致性,如《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名义税率为15.5%,而目前全国平均税率仅为3%.

2.农业税的课税对象设定的正当性及其税负过重问题

如果根据上述农业实际税率低于《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名义税率来看,正如理论界和决策层经常声称的那样,农业增产却不增税,意味着我国农业实行的是轻税政策,但是如果要和国际其他国家横向相比以及从农业税的课税对象设定的正当性考虑,那么我国的农业税负担就并不是一项轻税的政策了。

首先,在国外,政府一般并不单独征收农业税,而是对农产品和工业品一样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和美国等无一例外都对农产品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特别税率等),使农民的实际税负几乎接近于零。而我国目前实际执行的全国平均农业税率为8.8%,实际税收负担率(即农业税及其附加合计占实际农业产量的比例)为2.3%左右。这仅仅是农业税部分,据测算,税外收费负担(三提留五统筹、义务工和积累工等)通常是农民农业税负担的3.2倍。这样,农业税和税外收费负担两项合计的实际负担一般达到10%以上。

其次,就国内城乡比较而言,城镇居民从事工商业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要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和间接税的可转嫁性质。如城镇居民年收入在9600元(即月收入为800元)以下不纳税,城镇居民工薪阶层年收入在15600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年收入在14600元以下,其税收负担率不超过2%.城镇居民无收入或低收入不纳税,而农业不管收入多少,不管男女老少一律纳税,城乡居民税收负担相差4倍以上。实际上农民负担8.4%,是以农业总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总收入中包含成本、费用,若扣除成本以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则农民负担率更高。此外,多数工商企业所承担的营业税和间接税是可以部分转嫁给消费者的,而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而购置各类生产要素(如农药、种子、药肥、农用汽油、柴油和农业用电等)投入品实质上成了税赋的计征对象,这些投入品所含的增值税已经成为农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农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价格较低的特性,农产品所含的投入品税金不仅无法转让出去,而且农民自身还成为工商企业转嫁税收的对象。而且,农民所承担的农业税费负担具有直接税的特性,根本就无法转嫁了。

3.农业税制的负面影响

首先,农业税难以反映土地的级差地租以及农民收入的高低,不同肥瘦、灌溉等条件的土地产生的农民收入也不同,但是统一的征税标准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承包劣质土地规模大的农户要明显比承包规模小的优质土地农户承担更多税费负担。根据陶然等人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户的税费负担表现出明显的累退性,即收入越高的农户,其经营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比例较低,税费负担也更轻,而那些收入较低农户的收入结构主要以农业收入为主,从而更容易受税负的影响。

其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不利于种植结构的调整和乡镇财政的稳定。可是一旦某种农产品的特产税开始征收,就会造成地方财政收入对该种特产税收入的依赖性。农业特产税征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如安徽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掉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业特产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样改变种植结构,就势必影响乡镇利益而受到阻碍“。此外,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各种经济作物以及粮食作物之间的收益率呈现均等化趋势,农业税仍然主要集中于种植业,而养殖业基本上不被征税,这不利于政府鼓励保护粮食等种植业发展的政策。同时,农业结构的频繁调整会引起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征管上的反复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的稳定。

三、农村收费制度的性质及其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的撤销和乡镇政府的建立,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能满足乡镇政府的正常运作需要。为了解决乡镇财政的资金缺口,国家授予乡镇政府的收费权,根据《乡(镇)财政管理实行办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乡镇政府可以征收用于本乡范围内的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建设等公共事业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费。这实际上是将应由财政预算内资金举办公共事业推给乡镇政府税外收费自筹资金安排支出。而且,由于上级政府划拨的资金不足,按照《乡(镇)财政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应由预算内资金负担的乡镇各种行政事业人员工资,也有相当一部分由自筹资金解决“。但是,农村收费制度由于其性质的扭曲以及财政民主制度的缺失而存在很多问题。

1.农村税费体制性质的扭曲

一般说来,收费的立项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收费标准也由其自定。而税收本身具有固定性,税收立法权集中在最大权力机关。费与税的重要区别在于:费的缴纳者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中直接受益,费用的承担主体与受益主体是一致的,其缴纳的费用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目前农村一些收费项目没有明显的利益报偿性,费用承担主体与受益主体、承担数量与受益程度不一致,不符合收费的一般原则,相反却符合税收的征收原则。如村提留中的公益金部分,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这些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益事业。其中,乡村两级办学是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它不仅有助于本地的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还是整个国家兴旺发达,提高国民素质的全社会性的基础工作。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不是哪个乡村的局部性工作。民兵训练是国防事业的组成部分,优抚属于由国家兴办的事关社会安全保障的事业,它们都是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的,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属于典型的国家财政职能范围。因此,村提留中的公益金和乡统筹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属于集体财务性资金,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以税收的形式征收。

2.农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主体机关的确立与规定存在问题

(1)收费项目繁多,不合理达90余项。山东省1984年对99个乡调查列出农民各种集资收费负担11类共计96项农民主要的费用负担,如各种集资项目(22项)、教育经费(20项)、村干部非生产人员补贴(13项)、管理支出(6项)、计划生育支出(4项)、民兵训练支出(3项)、优抚支出(8项)、公益事业支出(5项)、交通建设支出(3项)、文明村建设用工(4项)以及其他22项等。

(2)中央和省两级对收费项目和数额方面的规定不透明。农民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是应该的,哪些是不应该的,数额到底是多少。如乡镇打击刑事犯罪经费补助、乡镇建科网、建计划生育宣传站、县城环境改造等各类集资,村办公房修善、差旅费等各类管理费,计划生育小分队等各类补贴收费,都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无法规定清楚的。

(3)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搭车收费项目。如在征收民办教师工资、学校办公费等各类教育经费时,有些地方政府会顺带收取诸如建设文明村的开街修路费、农村医疗费、建设敬老院费、修路义务工补贴?等等。

(4)重复收费项目多,收费数额严重脱离实际。比如在湖北某市,驾驶员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就要120元,办个身份证要交费30元。近年国家先后取消了数千个收费项目,绝大部分是部门自行出台的。

3.农村收费制度具有“人头税”的特点,按人头平摊,缺乏社会公正

首先,这种税费制度与农民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之间没有正向联系,却和农民的身份有着天然的、终生的联系。许多地方农村每户一册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就明文规定向十几岁的未婚男女,七八十岁的老妪按人头每年征收1.5元的计划生育费。又如虽然各地的“基地民兵”早在十几年前就已销声匿迹,但民兵训练费还是按人头每年0.5元照收不误。而且,即使对于那些早已脱离农业生产进入城市的农民来说,一纸户籍不仅注定了他们这辈子取得的收入都要被家乡的老爷们“统筹提留”,去为“稳定这一大局”作贡献。其次,农村“三提五统”具有明显的累退性,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民上缴的“三提五统”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并以一乡或一村的人均纯收入为计提标准。这样,如果一户的收入超过所在乡或村的人均收入,其负担就会低于5%;反之,就会高于5%,也就是说,收入越低,负担越重。在这个意义上说,“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加重的主要是贫苦农民的负担。在农村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的今天,这种劫贫济富的做法只会加剧阶级矛盾,引发冲突。

4.农村税费征收程序与方式的不规范性

由于国务院规定了“三提五统”的征收标准不能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许多地方政府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常常采用“倒推法”,即先根据政府财政的需求和上缴税收任务,确定将要征收的“三提五统”的总目标,再除以5%,从而反向指定当地农民上年纯收入,这就是所谓的虚报农民收入,常常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况且,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式不规范,不仅多部门、多环节容易出现重复收费,而且各级乡镇与村干部在实际过程中很容易制造行为,如随意改变本村(乡)应交(税)费的人口数目或隐瞒实际交纳的人口数等方式扣留私吞“三提五统”的款项。

5.作为“预算外资金”,农村收费收入的支出缺乏预算制度的约束

一方面,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造成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农村收费的统一征收和统筹使用意味着跨部门,甚至跨地区的再分配;而收费中的“谁收取、谁所有、谁使用”的权属关系意味着部门间、地区间的苦乐不均。资金统筹使用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分散使用却可能造成收费多的部门浪费资金,而收费少的部门无法履行基本职能。除了加重农民负担外,“三乱”还是造成以权代法、腐败横行、部门分割、政出多门、效率低下和社会不公的制度根源。例如,进入“小金库”的预算外资金就很容易被随意支配和使用。乡镇政府用来盖楼堂馆所、买高级轿车、配置移动电话、发奖金的钱以及乡村干部大吃大喝和请客送礼的钱,几乎全部来自收费和罚款资金。由于难以监管,这类资金被挪用、贪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试验与进展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早在1994年在安徽太和县搞试点,至今已推广到全国20多个省市已历时九年,虽然作为一种规范而稳定的制度在全国范围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是,目前凡是已经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的省份和地区,农民的负担在数量和程度上开始降低了,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负担降幅都在20—30%以上。同时,除了减轻农民负担之外,更为规范的农业税收制度、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改革方案正在探索和试验之中。以‘f,仅以安徽和浙江两省为例,说明目前正在全国农村推行的税费改革的一些基本做法及其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1.安徽与浙江试验方案的对比

安徽省从2000年3月开始的全省费改税的试点方案较为全面,具有典型性,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收费;取消屠宰费;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积累工和义务工,农村公共事业用工由村民大会决定;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2002年6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的《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2]60号)批复同意浙江省上报的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农村全面地推进税费改革。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减调改稳”。(1)减轻农民负担;(2)调整农业特产税;(3)改革和规范村提留;为了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平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水平,村级开支通过向全体村民合理收取一定的村公益事业资金解决,按村民认可的办法确定,征收标准不超过现行村提留负担的数额;(4)稳定农业税。两省改革方案的具体对比如表1所示。

2.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的成效

安徽和浙江两省税费改革最显著的成效是基本取消了屠宰税,绝大部分乡村统筹提留费以及逐步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和义务工、积累工,并相对规范和固定了农业税收及其附加的征收,从而减轻了农民负担。从表2可以看出,改革前,安徽和浙江两省的农民负担总额分别为54.51亿和32.54亿元,农民人均负担分别为109.4元和92元;改革后,两省的农民负担总额分别为37.6亿和11.95亿元,农民人均负担分别为75.5元和34元,两省农民人均负担减轻幅度分别达到31%和63%.其中,改革前,安徽的农民人均负担与浙江农民的负担水平相差不大,人均仅高出17.4元,而改革后,由于浙江农民人均负担减轻幅度高达安徽的两倍,两省农民的人均负担水平明显拉大了,安徽人均负担高出浙江32.5元,高出将近一倍。这表明,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进程可能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密切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也相对较强,从而推进税费改革的阻力和困难就会小一些。

五、结论与评述: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挑战

第10篇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首次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据悉,从9月1日起,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将依照三项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验收。

这三项标准是《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分别规定了国家级和省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21个指标,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19个指标,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20个指标。

这三项标准对生态工业园区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要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二是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三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论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截至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已论证通过了19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据国家环保总局介绍,这三项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现有工业园区向生态化方向转型,不断提升园区的生态化水平,从总体上加速我国新型工业化进程。

―――第一财经日报

建设部:经济适用房制度可能被取消说法是讹传

“经济适用房制度可能被取消”的说法并不确切。8月7日,建设部相关人士就此问题表示,目前,我国的廉租房不会取代经济适用房。

建设部相关人士称,真正切实的做法是将在经济适用房政策中添加经济廉租、限价房等新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多层次性。廉租房适用于低保人群,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我国的住房制度保障体系上,属于不同层次、满足着不同人群的需求。

该人士表示,认为“廉租房将不会取代经济适用房”的理解是对目前我国住宅市场将逐步从“销售为主”到“租售并举”过渡的一种误解。由于目前我国二手房的租赁市场还远远不够发达,目前,建设部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从而扭转目前社会上存在着的“重买轻租”的局面,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多层次性。

―――华夏时报

商务部:直销企业违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为了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务部日前《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须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核查,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通知》要求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直销培训活动。

直销企业培训员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称,直销企业的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直销员计酬制度、市场计划报告书等事项发生变更,须符合《条例》规定,并报商务部批准。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已有5家企业被商务部批准在中国大陆市场开展直销业务,其中3家是外资企业,2家是内资企业。还有一些申请直销的企业正在审批中。―――新华网

生资价格出现回落分析师称仍属高位震荡

7月份,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结束了上半年连续上涨的局面,价格总水平出现今年以来首次下降。

据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统计,2006年7月份我国生产资料市场平均价格比上月下降0.9%,比去年同月上涨5.9%,涨幅比6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1-7月份累计同比上涨1.8%。

据了解,生产资料价格升势在5月份达到高峰后,6月份开始呈现升势减弱的趋势,7月份各周环比价格已出现连续7周下降,致使7月份生产资料价格走势发生逆转,月环比价格为今年以来的首月下降。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的一位分析师表示,由于当前主要生产资料价格仍处在较高水平,因此同比指数仍属于高位震荡小幅回调。受国际市场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共同影响,预计8月份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将以平稳发展为主,下滑趋势可能会有所减弱。

―――中华工商时报

税务总局:新办企业不合规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税务总局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6]1号文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上述规定表示,以下情况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同时,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经济日报

损害多方利益 欧盟否决向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又否决了“对所有中国皮鞋征收16.5%反倾销税”的第二份终裁建议。

记者日前获悉,由于北方成员国的反对,欧委会关于对进口中国和越南皮鞋分别征收16.5%和10%反倾销税的终裁建议在初步表决中未获多数成员国支持。

据了解,在此次表决中,瑞典、英国、德国、荷兰、丹麦等13个成员国对终裁草案投了反对票,而法国、意大利等南方成员国则表示支持。

据外电报道,欧洲的鞋进口商对这些国家的反对意见表示欢迎。欧盟委员会发言人表示,欧盟将充分关注事态的发展,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但对最终达成一致并不抱乐观态度。

反对这项动议的欧盟国家认为,向中国和越南等国皮鞋施加关税,不仅损害进口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工商时报

先斩后奏成为地方经济高速发展秘诀

在国家抑制投资、防止经济过热的情况下,全国31个省却出现了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两位数的局面,这不能不让人担心。

中央一再强调要控制投资规模,地方政府缘何就是紧抓投资增长这个秘方不放呢?观察家认为,板子应该打在地方政府希望一蹴而就的政绩观上。

控制投资过快增长,已经成为当下宏观调控的一项迫切任务。而在现行体系下,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等数字多年来都是地方政府津津乐道的“政绩”。在此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通常会狂热投资那些资本集中、见效快的产业。

“非理性”的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将给中国经济发展埋下恶果。它不仅使经济过热,还以浪费大量资源为代价。中国科学院日前的《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显示,在对世界59个主要国家的资源绩效水平评估后,中国资源绩效水平排名倒数。

“我们必须按照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逐步实现一方水土与一方经济、人口的协调。”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在公开场合表示。

国家统计局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说:“我国应建立不同的地方政绩考核标准,建立动态的监管和调控指标体系。”―――中国产经新闻

银监会主席: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做好风险监管工作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赴新疆进行调研时强调,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资本充足和拨备充分的监管要求,促进贷款保持合理、有效增长。

当务之急是要根据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要求,对风险状况不同的银行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是继续加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科学调整战略和结构,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促进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和中间业务实现“三旺”。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收入来源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进一步规范贷款和票据经营行为,严防贷款集中度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古代农村赋税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典章制度,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1](P188)对于我国来说,也不例外。中国的赋税制起源于夏商周的奴隶社会,到了封建社会,这项制度逐渐成熟。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决定了缴纳税赋杂役的主体为农民。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2](P618)为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满足剥削阶级的利益,赋税徭役往往名目众多,加之皇权不能有效监督地方,各地乱收费现象严重,民不聊生,成为了盛世衰败、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为了维持统治的稳定,历史上实行了多次赋税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对后世的赋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对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有着重要的历史启示。

一、唐朝中期的“两税法”

(一) 背景和内容

唐朝前期按人丁授田,实行均田制,以此为基础在赋税上采用“租庸调制”。这种税制下,农民因有一定的田地作保障,再加上休养生息的政策,还能够承受。但随着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官僚和地主开始兼并土地,均田制归于废弃,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寿终正寝。因为破产的农民做了佃客或者逃亡外地,直接导致大量男丁的流失,丁口的减少就意味着税源的减少。到了安史之乱后,人口大减,强行向乡里按丁收税已经不可能,朝廷财政面临着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而施行两税法。

“两税法”把当时繁杂税种统统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其主要措施为[3](P28):(1)量出制入,即估算每年的费用开支,以支出确定收入多少,按大历时四年的垦田面积,分摊到全国各地征收。(2)以各地现居户口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居住地,由所在州县征收,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3)户税,按中央所分配数额摊到现居户;地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平均负担;商人按其收入,税三十分之一。(4)分夏、秋两次交纳。(5)户税交钱,地税一般交米粟。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两税法”是一次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制度变革,符合了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时代要求。很多措施被后世所沿用,具有深远的进步意义:(1)开始了以资产为课税客体的历史。改变了原来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而且两税法将正役、杂役都纳入了税收,扩大了代役,保证了农时,有利于稳定生产。(2)开创了货币计税的先河。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中国封建实物税制引向了货币税制,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便于统计和核算管理。(3)简化了税制。过去赋役名目繁多,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官府也常年为催征赋役而忙碌,两税法集中时间征收,减少了对农民生产生活干扰,官府也少了麻烦。

但改革也不乏弊端,留下了一些的教训:(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漏洞。首先订立了“量出制入”的原则,而又没有对垦田数仔细统计,因此把税款分派各地后,造成了赋税不均。再者,按资产收征也不完善,“两税法”每三年审核资产订税,时间过长,资产变化较大。另外一些贵重物品被藏匿,因此所计资产不实[4](P109)。(2)在具体操作上,当时按货币计税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往往又不得不“折钱纳物”。在折征过程中,因为物价变动和商家盘剥,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明朝中期的“一条鞭法”

(一)背景和内容

明朝前期,在税制上基本沿用了“两税法”,税赋负担也基本合理。但明朝中期后,地主阶级不改本性又开始大肆兼并土地、并设法隐匿侵占的土地,减少或规避税赋。全国需要缴税的田大面积缩小,税收大量转嫁到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变成了地主阶级“广置庄田,不入赋税”[5],“贫者无立锥之地,而赋额如故”[6]。加上官府随时征调赋役,任意摊派,各地农民不堪忍受纷纷逃亡或起义反抗。又因连年战争军费支出浩大,皇室奢靡浪费、官僚贪污腐化,朝廷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当时一些官员看到了危机所在,进行了一些局部性的改革,但都是短暂地施行于局部地区,到张居正当政后,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在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开始全面施行了“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改革的措施大致有五点:(1)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地多则多征,少的就少征。(2)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3)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4)一律征银,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5)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一条鞭法”是农村赋税制度又一次重大变革,它除了有均平税赋负担、简化赋税科目省费便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之外,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确立了白银纳赋役制,使农民的生产必须面对市场,又取消了力役,削弱了人身依附,让农民可以脱离土地从事商业手工业,再加上无田工商业者的征赋也有所减轻,总的说来就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4](P206-207)。

但这次改革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1)赋税的数额是以实施前的数额为准,这就把明中叶以来的各种加派固定了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加赋的性质。(2)制度规定不够精细,太过简单化,或者缺乏灵活性。田不论肥瘠,丁不论贫富都一个标准征税,对此顾炎武评价说:“不问丁之贫富,地之肥瘠,……殊失轻重”[7]。另外,没有充分考虑到全国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同时推行一种征税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具体情形,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 、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

(一)背景和内容

清朝建立之初,沿用“一条鞭法”,把赋税按地赋和丁赋统征,其标准按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但随着全国人口的增加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农民的土地又被地主兼并而丧失,以及因为战事开支等征派,农民无法承担丁赋而被迫逃隐,造成了丁银难征的局面。因此,康熙帝实行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改革。对农民来说,丁银的稳定免除了增丁增赋之苦,有利于生产生活,但赋税不均的问题仍未解决,这一改革并非废除了丁银,只是固定下来了,新增人口仍要补足政策推出之时的两千四百余万人丁总额的缺数,对于少地无地的贫农依然难逃脱丁赋。豪强地主则在补缺时从中作弊,转嫁丁银[4](P225)。到康熙末年出现了“扶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者地无立锥,反多徭役”[8]。为彻底解决丁赋的矛盾,于雍正元年(1723年)在全国推行了“摊丁入亩”——把丁银摊入到田地,丁银和地银合一。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最后一次重大改革,对以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它的施行代表着徭役制从法律上被废止,雇工制开始取代征发力役,实现了役归于地,剥削方式有了较大改变。(2)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3)存在两千余年的人头税从法律上被废止,因为以占有土地作为计税标准,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很大的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客观上也使人口急剧增长,提供了大量劳动力[4](P227-228)。但从实质来看,这一次的改革更多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统治,所以改革并不能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另外剥削量也没有减轻,只是把丁额分摊进了土地而已,而随后加派田亩钱粮一样还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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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对“后税费时代”的启示

这三次赋税制度的变革,其直接起因都是为了化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满足朝廷开支的燃眉之急。所以不管是按人头收还是按田亩收,不管是收银还是收粮,改来改去其最终负担都转嫁到了农民头上。其主要的措施最终也只是把前面的苛捐杂税加以合并、简化。可见,当政者的改革并没有在本质上改变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带来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解放。

另外,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虽然每次都实现了更高层次的制度变迁,但有些措施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设计不切合当时经济水平,再加上缺乏配套的其他制度保障,使改革之时不能顺畅地推行。到改革之后不久,土地兼并的问题依然存在,赋税杂役又重新死灰复燃,农民的负担再次逐渐增加。因此,三次改革实质上对于整个国家长远来说并没有成功,根本矛盾依然没有化解。

2004年,我国进行了最新一轮的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两千多年交“皇粮”的历史就此终结。时至今日,有学者称已经进入到了“后税费时代”。但如何保证税费改革的长期效应,防范负担再次反弹,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这正是历次税赋改革留给我们需要破解的难题。

免除农业税只是改革的开端,当前的任务更加艰巨。国家统计局今年年初公布的2006年国民收入的数据[9]显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实际增长7.4%。可以看出,两者的差距还在拉大,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要解决这个难题就存在着一些现实挑战。首先,虽然阶级压迫和剥削已经不复存在,但不可否认,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阶层,各阶层为了争取各自的利益也不免会产生矛盾,而农民群体自身在主动争取自身利益方面是相对薄弱的,中央的惠农政策在地方能否一一有效落实,这让人心存疑虑。其次,农业税的取消所起到的减负作用有限,而农民的经济支出比封建时代更趋多元化,除了生产资料的支出,还有医疗、教育和日常能源消费等都需要支出,如农村“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从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税费改革后的一些负面隐患也威胁着改革的成果,如“三乱”问题仍有发生,乡村债务包袱难以化解,基层财政支出紧张,原来征税干部工作难以重新安置定位等。

要彻底解决这一历史难题,下一步政策的制定必须要联系到“三农”问题的全局,放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来考虑。除了进一步推行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还要把税费改革与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县域经济相结合;与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教育改革、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相结合;与农村的民主建设和财政公开透明化相结合;还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此外,还应当规范政府部门收费管理,加紧完善税费立法。更重要的是要让农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由此,通过由税费改革牵动的整体改革最终实现国家的各阶层利益的兼顾和协调。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

[3]唐仁健.“皇粮国税”的终结[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杨涛.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5] 明经世文编:卷八一.

[6]明史·聊让传.

[7]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九.

第12篇

(一)综合性强

税法是一门集会计、法律、财政和税收管理等知识为一体的综合课程,要想学好税法课程,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必须具备法学、会计学、财政学等知识背景。比如对税法概论中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把握,需要一定的法学知识背景。因此,要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当合理安排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如法律基础、财政学等课程,也要求税法课程教师具有一定的综合知识积累。

(二)实践性强

从税法课程的内容构成来看,既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税制变革历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理论,也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范围、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的征收管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实践性知识。无论是实践性知识的掌握,还是对于基本原理的理解,都要建立在大量的实际操作教学基础上。因此,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三)时效性强

我国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不仅没有税法典,而且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船税由人大立法之外,其他税种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呈现,并且变动频繁。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订多次,在流转税领域先是在2009年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又在2012年启动了“营改增”改革,而税法教材却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都是在税法变动一段时间后,才完成税法教材的修订,给教材的选用和教学过程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教学中往往只能使用与实际税制不符的教材。

(四)整体性强

税法课程教学模式是分税种教学,也就是分别讲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但各税种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环节既涉及到增值税计算,又涉及到消费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还建立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计算的基础上。因此税法课程教学中,必须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将税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讲。

二、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

无论是从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还是就税法在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等各项考试中的地位来说,税法都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2]但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首先,税法教师一般都是从院校到院校,自身并无报税工作经验,对于报税的步骤往往也只是纸上谈兵,在校内实践教学中对于报税的步骤只能是一带而过;其次,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涉及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向税务局报税。税额计算可以通过习题来练习,但系统的掌握报税操作还必须通过到企业顶岗实习来实现。由于一些现实原因,很多院校的校外实习基地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学生校外实习的需求,校外实践教学基本上流于形式;最后,虽然有些学校购入电子报税软件,安排电子报税实验教学来让学生练习报税步骤,但是没有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而是在税法理论课中抽出少量课时完成报税实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专业课包括税法课程的课时原本就偏少,实验课时更是少,比如我院电子报税实验仅安排8课时,根本不足以完成一个系统的报税实验。

(二)教学方法单一化

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比较繁杂,除了19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税额计算之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的基本原理等内容,而目前各院校专业课教学计划学时都偏少,税法课程大多只有48课时,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只能选择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讲授为主,很少采用案例讨论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教师和学生缺乏必要的互动和交流,可以想象,只能被动接受的学生对于税法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也是很难调动起来。另外,虽然大多数本科院校都顺应信息化潮流,配备多媒体教室,但并不提供网络连接,导致网络教学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变成一块电子黑板。

(三)教材编写滞后于税制改革,无法满足税法教学需求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很大,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更新速度很快,而税法教材往往是在税制改革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改版,导致税法教材的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税收制度,可供教师选择的税法教材非常有限,比如增值税改革和“营改增”之后,大部分教材都没有及时吸收改革内容,最后征订的教材变成摆设,给税法教学带来很大困难。其次,现有税收教材大多属于理论教材,几乎没有配合实践教学环节的实训教材,导致实践教学中缺乏指导资料,只能依靠税法教师自身的资源积累。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教学目标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为地方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还有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备三种素质:第一,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能从理论的高度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熟悉商务操作流程,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较快地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环境;第三,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可将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学目标定位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实践教学为基础,培养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应用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具体目标可以做如下分解:首先,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五大税种的基本规定,并且具备其他税种法律制度的自主学习能力;其次,初步具备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能力,能够准确计算五大主体税种的应纳税额并能完成向税务局报税事务;最后,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既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也具有纳税人权利意识,能够运用税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改革建议

要培养能够熟练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教学应当做如下变革:

(一)强化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应当加强校内的模拟实训教学,要加大资源投入,建设手工模拟实验室和电算化模拟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软件、实验资料等。应当在税法理论课程之外,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加大实验课时比例,将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结合,使学生在校内学到的税法知识真正变为对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企业的合作,建好校外实训基地,利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为学生提供实训机会,也可以与税务局合作,带领学生到报税大厅去实地观摩发票的领购、税务登记变更等业务;此外,学校还应当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税务局去实习,了解企业真实的办税流程,这样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时就不再是纸上谈兵,对于报税流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讲解也会更加深入。学校还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企业办税人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等来校授课,改善师资结构。

(二)丰富教学方法

《税法》课程教学应当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丰富教学方法,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教学方法:一是探究教学法,将学生分组组成互助探究小组,课堂提问、讨论时学生可以小组抢答、争论、质疑对方观点,把课堂变成学生的阵地,让学生敢于在课堂上发表意见;二是情景教学法,比如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教师设定具体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作出判断,哪些业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哪些业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各笔业务分别适用什么税率?学生通过对具体的经济业务作出税务处理的判断,能够提高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案例分析法,教师可以结合时事设计一些令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利用PPT播放,学生运用所学税法知识进行分析,其他学生可以反驳或赞同,最后教师点评。比如,关于“营改增”,教师可以设计案例请学生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且分析改革的意义。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选择要恰当;四是关联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要将各税种联系起来,归纳比较,比如提醒学生在对某一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时,计税价格基本是一样的,又比如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总之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把握税法教学,提醒学生把握各税种的共性与个性,能够加深学生对各税种的认识。

(三)科学设计教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