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6 09:12: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存在问题管理对策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词】: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存在问题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8文献标识码: A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针对重点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词]三维可视化;消防;灭火救援预案;数字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07
[中图分类号]TP31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0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火灾和突发事故日益增多,事故性质和处置方法也日趋复杂。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体制作的灭火救援预案仍停留在纯平面数据的基础上,现有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信息资料很难直观地为指挥员提供准确、明了的指挥辅助信息。为进一步规范消防部队灭火救援预案编制、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工作,2015年12月,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规定(试行)》,首次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数字化的编制要求。如何编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为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提供准确、直观的基础数据,成为消防部队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随着空间技术的迅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发展,三维可视化技术已经逐渐深入到各个应用领域,无论是军事或民用,都可看到它们的身影。笔者认为,三维可视化技术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建设中的应用将为消防部队熟悉重点单位情况、实施模拟演练训练、有效组织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1 灭火救援预案及三维可视化技术的基本概念
1.1 灭火救援预案的定义及分类
灭火救援预案是针对辖区可能发生的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立足保卫对象特点、灾情分析评估和现有执勤力量而预先制订的作战行动方案。根据响应分级、力量编成、指挥层次等实际需要,预案制订分为总队、支队、大(中)队3个层级,分别对应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
2.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是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情况制订的灭火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提示事项、消防设施情况、初战展开部署、重点部位情况、相关图像资料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数字化预案是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景仿真技术、虚拟技术和数字通信技术,充分利用三维建模、图像采集、信息收集和仿真手段,将消防重点单位数字化、三维可视化,实现大规模场景显示和数据集成,达到为各级消防指挥员熟悉重点单位情况、实施模拟演练训练、有效组织灭火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2.3 三维可视化技术
三维可视化(3D Visualization)技术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诞生的一门集计算机数据处理、图像显示的综合性前缘技术。三维可视化技术把描述物理现象的数据转化为图形、图像,并运用颜色、透视、动画和观察视点的实时改变等视觉表现形式,使人们能够观察到不可见的对象,洞察事物的内部结构。
2 三维可视化技术的主要优点
2.1 直观性强
三维可视化图像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立体图。由于人们的眼睛所看见的物体是立体的,通过三维制作的物体更能符合人们的日常习惯,再利用计算机对三维模型进行渲染,让预案更能接近实物,给指挥员一个直观效果图。
2.2 可靠性强
三维可视化技术制作的物体都要与实际物体形成一定的比例,既可以让指挥员感觉到这是“真实”的图片,同时也能指导消防官兵根据三维图去完成相应的工作。
2.3 兼容性强
三维可视化应用的制作软件均能够识别平面CAD图纸,可以方便三维建模。目前,很多消防官兵都会制作CAD图纸,甚至很多单位都有现成的图纸资料,这很方便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维模型。
3 三维可视化数字预案的功能设计
利用三维可视化技术编制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可以为各级指挥员提供翔实直观的单位基础资料,为灭火救援处置决策提供详细可靠的辅助决策信息。
三维出警路线图可以指引消防官兵选择最优路线,迅速、安全赶赴事故现场。利用定位技术,结合消防车高度及宽度、灾情位置、车辆位置、交通实时状况、矢量地理信息等数据实现消防车最优行驶路径的计算,依据自动捕捉到的道路限制通行数据通过移动终端对车辆进行导航。
单位总平面动画可以动态显示目标建筑与周边建设的相对位置关系及单位建筑周边的地貌地况,为指挥员对现场消防车辆及人员的部署提供有力支持。
单位外观三维动画可以全面显示单位周边千米水源情况及室外消防设施位置情况,如消火栓、接合器等,便于在灭火战斗中准确使用,如图1所示。
图1 单位外观图
单位内部平面三维动画可以直观表现建筑出口、内部结构和消防设施情况,如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电梯、防火卷帘等,使消防官兵在进入建筑前即对内部情况有充分了解,为指挥员制定合理、有效的进攻路线提供支持,如图2所示。
图2 单位内部平面图
4 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的应用前景
4.1 为灭火救援指挥决策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信息
当某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队各级指挥员可以通过数字化预案准确、快捷地查询事故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可以通过三维可视化动画直观、快速了解单位内部情况,为现场指挥、内部攻坚、有效处置灾害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4.2 为消防官兵熟悉单位及模拟演练提供技术支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数字化预案可以把重点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以三维动画的形式直观地显现给所有消防官兵,易理解、易记忆、易掌握,让官兵在营区就可以熟悉重点单位。同时,可以对数字化预案进行三维互动功能扩展,在平时训练中实现模拟演练,让官兵熟悉作战意图、任务分配和进攻线路,为实地演练打下坚实的基础。
4.3 为灭火救援内部攻坚提供安全保障
针对现场环境复杂(如大型城市综合体等)的灾害事故,将单位数字化预案与官兵携带的具备室内定位导航和生命体征探测设备进行对接,依托已有的三维模型,实现室内位置图形化显示、语音通信等功能,并将相关数据通过3G/4G网络回传至现场指挥部,方便现场指挥员及时掌握内攻人员状况并进行远程指挥。
5 结 语
灭火救援预案制订是公安消防部队为做好执勤战斗准备而开展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利用三维可视化技术编制的数字化预案具备可视性强、操作性高、提供信息直观的特点,能有效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高效、可靠的辅助信息支持。因此,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编制三维可视化灭火救援预案必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消防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而每一份三维可视化灭火救援预案都将为成功处理相应灾害事故奠定坚实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二、消防监督抽查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
2010年确定调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重点: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点,但在年度抽查单位总量中,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不低于10%。
2.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本年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3.对2009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在本年度抽查时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三)监督抽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1.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上述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④.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⑤.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三、消防监督抽查数量
青田县消防大队现配置4名防火人员,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总量按照每年每个消防监督员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标准核算,共计:全年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144家(包括重复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8家。
四、工作要求
(一)大队在对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消防监督检查证。
(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三)在检查中,大队防火人员应明确检查的对象、数量及分工,对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场所均应有一定的比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活动对象
年“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和未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总体目标
年“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开展“回头看”率达100%,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四、组织机构
依托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同消防联席会议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8日至年8月31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内容、步骤和要求。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中监督员、辅导员、宣传员的作用,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工作,提升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各部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工作方案、联系人于8月15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9月1日至年10月31日)。各部门组织对本行业、系统未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已达标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回头看活动,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请各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已达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表报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单位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抽验复评。并认真填写《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检查表》(附件4),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四个能力”建设有关要求,确保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三)达标验收阶段(年11月1日至年12月31日)。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部门组织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开展自查,并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表》(附件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报表》(附件6)。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要组织成立“四个能力”验收工作小组,根据《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件3),深入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验收工作,认真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表》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级考评报告》(附件7),验收情况应当予以通报或公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重点指导,督促整改,并于12月10日前进行复查。12月10日至12月31日,区政府将组织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合理分工,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督促社会单位逐一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要求,确保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二)典型引路,广泛宣传。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选取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培育树立典型。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年内,各部门要确定1至2个单位做为试点,并召开试点推进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都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年内召开两次以上消防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各地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落实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继续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管理。3月底前将辖区单位按照《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分级界定标准》确定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实现“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现代管理方式。对重点单位的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一般单位的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推进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继续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不少于10个,各镇(街道)、开发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不少于5个,并报区政府备案。
四、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巩固“三合一”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商业经营性“三合一”场所通过技术等手段进行整改,厂房、仓库内设置的“三合一”场所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大队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发、文体、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供水公司每季度要对全区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整好用。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对火灾隐患依法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六、全面落实全区消防规划,确保市政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无市政供水的区域应在河道边设置专用消防取水码头。严把建筑消防审核、验收质量关。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审核、验收率达100%。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巩固在95%,新建建筑消防设施合格率达100%。大力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习惯性违法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签订专项《消防安全保证书》达到100%。
七、依法督促单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设有控制中心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90%。实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率达100%;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率达100%,并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培训率达80%。
八、深入贯彻《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切实加强消防协管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加强消防管理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黄埭消防站建设,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在渭塘镇做好建设省区域性灭火应急救援中心工作。各地要针对辖区内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小旅馆、小饭店、小浴室、小门市、小歌厅、小作坊等“六小场所”以及“三合一”场所,建立健全防消结合的社会化巡防工作机制,做到有效防火灭火。
九、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六进”(进企业、进工厂、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活动,扎实开展少年儿童消防安全教育,对流动务工人员、孤寡老人、伤残人员等特定群体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入户工程”,推动消防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十、严格实行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导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这次全县消防工作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全县*年度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安排部署*年消防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年全县消防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火灾形势高度稳定
*年,全县发生火灾13起,死1人,直接经济损失29.8万元。与上年相比,起数下降12%,直接经济损失上升4.2%,全县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一是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年,各级政府及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分解任务,量化责任目标,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县政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县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等一系列事关消防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文件,并先后3次将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二是全面落实管理部门的职责。建设、规划、教育、商务、文体、工商、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并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形成了抓消防工作的合力。建设、规划等部门把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加强建筑消防设计、施工管理。教育部门积极主动在中小学校开设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并在新学期开学前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县教育、商务、文体等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进行了全面普查整治,推动了全县火灾隐患普查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三是扎实推行企业的自主消防管理。全县50个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四是进一步加大消防监管力度。*年,全县公安消防部门共开展消防监督检查500余次,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8份、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复查意见书64份;共审核工程项目11个,验收工程项目23个,开展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95次。
(三)责任体系基本健全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32份,县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与二级重点单位共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50份,各乡镇政府与行政村、乡直单位、三级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600余份。单位内部落实岗位和逐级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550份,一般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760份。基本建立健全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网络。
(四)安全环境不断优化
去年,全县抓住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一是全力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州级通报督办的建设银行综合楼已整改销案,八景山庄已停业整改;县级督办的红岩富泰宾馆也已停业整改。二是开展六项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三合一”建筑、出租屋和消防产品涉及的95个重点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火灾隐患259处,整改火灾隐患244处。三是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全县共查处消防违法案件9起,处罚单位6个,个人5人,罚款3.5万元,停业整改1处。
(五)基础工作逐步加强
一是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快。新增市政消防栓10个,修复损坏消防栓12处。消防大队共添置消防监督装备、执勤装备30余套(件)。二是城乡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全县组建了9支农村治安联防消防队,并配发消防摩托车9台,消防机动泵20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了95个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消防业务培训。三是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制定并完善了重特大火灾和其它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进行经常性的演练。
(六)消防意识明显增强
一是深入学校开展消防宣传。紧紧围绕消防宣传“四进”的工作目标,大力开展消防知识进学校宣传活动,组织师生学习灭火和火场逃生自救的基本常识,培训学生达150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套,达到了“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片村庄”的目的,使消防宣传教育深入到千家万户。同时还通过超市发放印有“人人防火,户户平安”的购物袋10万个,将防火宣传带入千家万户。二是深入农村开展消防宣传。组织工作专班到各乡镇对村干部和治安中心户长进行培训,讲解农村火灾发生的基本形式,农村火灾多发的特征,农村火灾预防的对策,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以及作好农村消防工作的注意事项等。共培训村干部、治安中心户长1000多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套。三是利用消防站开展消防科普教育。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向社区、学校、单位及社会群众开放,传授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和火灾逃生的基本技能,展示现代消防器材装备。全年共开放消防站40余次,受宣传群众2万余人次。
二、全县消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全县消防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农村消防安全局势仍然严峻。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火、用电不规范;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设施严重缺乏;一些地处农村集镇或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个体经营户开设的小作坊、小工厂、小旅馆等“五小场所”普遍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边远村无加油服务网点,村民在家中存放汽油、柴油,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农村火灾总量多于城镇,并呈逐年上升之势。*年,全县发生火灾13起,其中农村火灾9起,占火灾总起数的70%。二是火灾隐患仍然存在。三级消防重点单位、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排查整治存在大量的死角和盲点,火灾隐患和潜在的致灾因素大量存在,一些老城区和易燃棚户区火灾隐患在短时间无法彻底根治,潜在的火灾危险依然没有消除。三是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较多。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营业性公聚场所违章用火用电、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损坏失效,重点岗位人员脱岗等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单位工程项目不经消防审核同意就开工,不经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有的公聚场所不经消防检查合格就擅自开业,这都带来了很多不安全因素。四是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有些地方对消防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消防宣传不普及,许多群众对消防常识缺乏了解,没有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往往是小火酿成了大灾,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以上这些问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强化责任,防消结合,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全县社会消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5号文件,省、州政府“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深化社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扎实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建设,进一步推进全民消防科普教育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社会预防、控制、处置火灾整体能力,着力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创造和谐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推行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责任。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行业单位负责、群众普遍参与、公安消防监督”的消防工作机制。要按步骤实施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列出完成进度表。要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着重协调解决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中遇到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坚决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要继续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密切配合,联动协作,共同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大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执法力度,杜绝隐患增量。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工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年审;对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意见书、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部门要坚决取缔其营业资质;对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和场所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房产证,新闻媒体要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的正反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大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消防部门要加强错时检查,把有效警力最大限度地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派出所要延伸监管触角,抓好“三合一”、出租屋和乡镇农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加大依法督促隐患整改力度,对普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立即予以根除。
三是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积极推行8类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达标工作,全面深化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管理机制,使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是深入推进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认真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把农村消防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着力解决好农村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建设,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建社区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社区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乡镇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加强消防水泵、消防摩托车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实战演练,提高处置农村乡镇火灾事故能力。根据省“十一·五”消防规划,省级重点镇——红岩寺镇年内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实现“一镇一车一队”,并投入灭火执勤。
五是进一步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力度。业州镇的总体规划已经修编,城镇消防规划应相应修编,保证城镇消防规划与城镇发展的消防需求相适应。认真落实城镇消防规划,消防通道、消防通讯、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六是广泛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是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治本之策,是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真正把消防知识送到千家万户,送到人民群众心中。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提高对火灾初期的发现和报警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6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凡**市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所有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单位,都应与消防网络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具体范围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方法
应进网或自愿申请加网的单位,由**消防机构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与消防网络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联网。
(一)具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首批与系统联网;
(二)在新、改、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中,凡涉及有消防自动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将该系统纳入设计、验收环节;
(三)具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也应主动与系统联网。
三、要高度重视和抓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
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是利用城市公用电话网和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对其消防安全实施远程监控的一种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建立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远程监控中心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感知并确定火灾位置,即时调派力量扑救,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同时,自动监控系统还可以监控该单位消防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对值班人员进行不定期查岗,对建筑消防设施和值班人员进行科学动态管理;对联网单位的系统进行检测,将检测中发现的故障、报警等情况及时反馈到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可有针对性地深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积极主动配合**消防部门,切实做好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消防管理水平和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本规定规定了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经费投入、检查考评与奖惩等。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一)行业、系统
行业一般是指其按生产同类产品或具有相同工艺过程或提供同类劳动服务划分的经济活动类别。系统是指同类事物按照一定的关系组成的整体。
行业、系统按分类指工商、文化、教体、旅游、卫生、林业、农业、畜牧、交通、城建、宗教、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和天然气、餐饮、旅馆、纺织等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以下称行业、系统单位。
(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它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机构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情况逐级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等组成。
(二)所有行业、系统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四、消防安全职责
(一)一般规定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按照《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及时建立联系制度,反映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行业、系统单位的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按照财务核算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确定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建立本行业、系统单位的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系统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四)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3、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向上级报告;
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4、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六)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扑救。
(七)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要点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监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质、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式、预案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根据实际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六、场所设置要求
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建筑内装修、灭火器配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一)一般规定
1、各行业、系统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或变更使用性质及用途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经审核或备案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行业、系统单位如设置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县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方可使用或开业。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和危险品仓库、贵重设备、档案室、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发生火灾后人员伤亡大和财产损失大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三)电气防火管理
1、电器设备应由具备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
2、在要求防爆、防尘、防潮等部位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检测;
4、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
5、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化危品、可燃物、火源管理
1、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高温季节应加强通风;
2、不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5、配电设备、电气设备等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按要求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2、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防火门上设置警示文字和符号;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4、禁止将安全出口门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防火卷帘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消防电梯应具备迫降功能。
八、防火检查
(一)一般要求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2、其它单位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二)防火巡查
1、应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防火巡查,交班前,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2、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是否性能完好,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三)防火检查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2、检查结束时,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装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3)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4)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火灾隐患整改
(一)一般规定
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逐级上报。
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向县公安消防大队申报检查验收。
(二)火灾隐患整改要求
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失控或损坏、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控制系统损坏,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
2、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一)一般规定
1、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要工种人员应当参加县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十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预案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演练的实施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它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十二、火灾事故处理
(一)火灾事故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时报火警。
(二)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三)火灾事故处理
发生火灾事故的行业、系统单位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统计表》及单位内部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消防档案
(一)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内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各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配备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4)有关燃气、电气设备监测记录;
(5)消防宣传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和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四、消防安全经费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管理、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为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十五、检查考评
各行业、系统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十六、奖惩
(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加强“五大”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区消防安全“五大”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公安分局副局长、消防大队教导员为副组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大”活动办公室于区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一是提供消防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支持;二是收集各镇(街)开展“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进展情况,分类统计、分析研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各镇(街)工作推进情况,针对全区不同阶段工作情况情况拟定推进措施;三是及时编发“五大”活动工作简报,推广各镇(街)典型经验做法,每周统计相关数据;四是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起草督查方案、情况通报等文件;五是负责“五大”活动、构筑“防火墙”工程年底综合检查考评的统筹组织工作。
二、“五大”活动推进工作措施
(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措施
1.实施网格化排查整治。按照公安部“五大”活动部署,结合实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推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百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专项行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全区城镇划分若干小块,明确区、镇(街)、村(居)工作责任,细化每个小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分片包干,量化任务,联合相关部门逐家逐户开展排查整治。
2.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消防部门要结合“五大”活动排查整治工作,利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对社会单位消防设施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并如实记载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健全台账。
3.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消防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厉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4.深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区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达标验收,并全面推进一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已达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回头看活动,每月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切实整改存在火灾隐患,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5.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各镇(街)、区直有关工作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动。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各社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和操作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和定期自评内容,并将结果向区公安消防大队申报备案。消防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瘫痪、关停问题将列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考评时“一票否决”范围。
7.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落实新、扩、改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严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关,督促列管单位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杜绝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确保建筑外保温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
8.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倒查。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法督促辖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我区凡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导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的,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消防安全大宣传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类宣传手段,深入宣传《纲要》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区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文广、安监等部门要联合召开宣传动员专题会议,全面开展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努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2.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宣传,固定宣传阵地,搭建宣传平台,做到天天有消防宣传图像、有消防宣传声音,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3.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家庭推广消防安全自查行动;在学校推广消防安全课堂教育和定期演练行动;在社区推广落实消防宣传员行动;在农村推广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和自防联防行动;在公众聚集场所推广消防安全“三提示”行动;在单位推广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专项宣传行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络、户外视频、宣传讲坛等措施,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曝光久拖不改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协调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曝光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治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三)消防安全大培训工作措施
1.扎实开展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实地操”练兵。公安部门要分级分批对所有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消防监督业务技能集中培训,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实地操”(组织消防监督人员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方法、程序等执法环节的实地操作训练)练兵活动,重点解决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会检查、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不知道执法程序等问题,并将消防监督“实地操”练兵纳入公安民警绩效考评,经考核达不到“实地操”标准要求的,不予或延缓晋升晋级,或调整工作岗位。
2.推进《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具体要求,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消防安全素质。
3.推进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培训。消防部门要建立培训长效机制,严格培训质量要求,实行培训合格发证制度。建立培训台账,年底前完成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以及重点工种培训,并将培训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4.推进消防控制室人员培训。消防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按要求配齐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同时,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消防维护保养单位的作用,加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操作培训力度,确保其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和灭火应急处置技能。
5.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培训。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大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镇(街)负责人、村(居)“两委”负责人培训工作,年底前100%完成对全区所有镇(街)负责人、村(居)“两委”负责人轮训一遍工作。
6.开展保安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充分发挥保安队伍作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消防安全技能教育纳入保安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换岗培训的内容,严格落实培训课时和内容要求。
(四)消防安全大练兵工作措施
1.强化业务理论学习和体能训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官兵学习《消防法》、《执勤战斗条令》、《抢险救援勤务规程》、《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灭火救援战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掌握各类火灾扑救和常见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程序及注意事项,熟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基层指战员应知应会手册》内容,消防大、中队警官、士兵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强化体能训练,必训课目考核合格率达到100%,选训课目不得少于4项。
2.强化“六熟悉”训练。消防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总数不少于60个重点单位,逐一开展实地熟悉,逐一制定“六熟悉”卡,掌握重点单位结构布局、疏散通道、固定消防设施及周边道路、水源情况,着眼可能发生的最大、最难灾情,确定救人、灭火进攻路线和破拆、排烟等技战术措施,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大、中队干部掌握本级部队执勤人员、装备实力和辖区基本情况,掌握战勤保障物资、装备储备情况,了解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熟悉本级灭火救援预案内容。
3.强化指战员技能训练。消防部门领导和干部要掌握辖区常见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和组织指挥要求,熟练操作灭火救援指挥箱、化学灾害事故处置辅助决策系统等应用软件;战斗员要按照岗位和任务分工,熟悉掌握分管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熟练操作应用和维护保养,达到大纲标准要求。
4.强化专业培训和战术研究。消防部门要对所有攻坚组队员进行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提高灭火救援攻坚能力;对大(中)队任职不满两年的干部进行不少于20天的集中轮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指挥水平。大、中队要重点加强对高层、地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研究,定期开展灾害事故专题战术研究,制定相关处置对策及措施。
5.强化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大(中)队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和规律,开展以班组、大(中)队为单位的合成训练,普通中队合成训练课目不得少于20项,特勤中队合成训练课目不得少于30项(其中普通合成训练课目不少于10项,特勤合成训练课目不少于20项)。同时,消防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30个重点单位,对每个重点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地演练(至少进行1次出水演练),其中夜间演练次数不得少于10次。
6.强化专项测试演练。消防部门要组织开展石油化工单位灭火救援准备工作调查摸底和测试演练,摸清石油化工单位底数,掌握装备技术性能和部队作战能力,组织开展实地演练,提高扑救疑难火灾的攻坚克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推进“五大”活动是今年下半年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和深入打造“铁军”的具体措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五大”活动顺利推进。
(二)营造氛围,扩大声势。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把加强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营造“五大”活动浓厚工作氛围。
第二季度,为继续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经大队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季度暨五一期间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消防监督抽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全面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大力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泰宁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大队成立监督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傅小军大队长担任组长,监督员王剑飞、沈伟负责此次监督抽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
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发生火灾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党政机关、电力通信等单位。
(三)高层、地下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其他需要抽查的单位。
(一)第二季度监督抽点内容
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消防验收(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否经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6.单位的消防组织、消防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及消防安全逐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7.场所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五一”期间专项监督抽点内容
1、第二季度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2、开展旅游景区(点)、高速公路沿途服务站等检查:是否落实专人负责巡查检查,是否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措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大队要认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结合“清剿火患”战役制定实施方案,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确保五一节期间消防安全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开展此次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大队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三)政府首脑机关;
(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对于已经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性质的变更情况,重新确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不再列入的,应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对每个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章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
(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
(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8)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
(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12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第四章检查的程序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受理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的申请;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八)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九)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四)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五)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十三)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十五)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在调查程序结束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且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2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规定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其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填写,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需要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应当事先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地处偏远地区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可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本规定发出的各类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