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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造申请书

时间:2022-09-04 09:42:20

旧房改造申请书

第1篇

一、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二)办理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3.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会城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三旧”专项规划单元规划或城市近期规划拟出规划审查意见——局业务会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

4.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5.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另计)——建设用地科核实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和审批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段与高层建筑须提交透视图或建筑模型)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6.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科在受理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公示七日征询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建设工程科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重要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须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人防、文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生产性工业项目不需要此项材料)

3.本年度投资计划

4.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项目须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一式三分及电子文件一份

5.房地产项目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计算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审批流程(8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管理科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局长审批——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费,依据国土部门代建金评估结果函收取代建金)——建设工程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单位向区(县)国土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市、区(县)政府或“三旧”办出具的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市、区(县)政府的批准改造方案文件;

7.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原件较对后退还,校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办理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部会审,审查符合条件后拟文请示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内部会审,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拟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省国土资源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市人民政府;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发文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地块已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在国土资源部门。

(二)“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交收购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提交被收购人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的需提交相关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

6.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6份原件);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改造方案;

9.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对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非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开发投资总额的,用地单位对项目投资额的承诺;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1.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地价评估——核定补交地价款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登录土地监测监管网制作出让合同,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出让结果。

(三)“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补交地价款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其中对于收购或合作改造的,要提交被收购人或合作各方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

6.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原件6份);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改造方案;

9.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供房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交地价款的申请——组织地价评估——拟订补交地价款方案——补交地价款方案报政府批准——拟用地批准文件报批——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四)“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向区(县)“三旧”办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及改造方案;

2.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包括补偿协议、补偿兑现凭证等;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按用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凭证;

5.属旧村庄改造的,改造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6.属完善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完善征收手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打印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8.用地单位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9.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规划初步意见;

10.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属完善征收手续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附上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4.具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光盘;

8.用地行为发生在年5月1日后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9.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列入年度计划或区(县)政府确认“三旧”改造项目;

2.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地籍调查、确认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落实处理(处罚);

3.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用地的规划初步意见;

4.用地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完成编制改造方案后向区县“三旧”办公室申报;

5.区(县)“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6.区(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由市“三旧”办牵头审核);

7.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8.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编制改造方案使用的是用地规划初步意见,则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然后再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用地单位实施改造;

10.改造完成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市发改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三旧”改造项目按其申请投资项目类别办理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1.属核准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119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府〔〕121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均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5)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6)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7)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8)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办公用房项目应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属备案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65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府〔〕120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函(主要介绍项目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本金情况;项目节能减排措施;项目招标事项及实施期限等)并附送以下文件:

(1)业主单位如实填报《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3)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如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提交用地证明及规划意见;

(6)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加具项目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7)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属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按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1169号)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8.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三)属“三旧”改造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准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119号)和《关于印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府〔〕121号)第九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报省发改委核准,50万平方米以下由市发改局核准,南澳县发改局核准所属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各区房地产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局核准。

(四)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服务。

鉴于“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的时限性和特殊性,如在某一或若干项前置审批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滞后的情况下,可先由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的“路条”,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先予立项,相关部门同时相应加快进行事项的审批,审批后即补送市发改局,但各前置审批事项手续最迟必须在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完成。

四、市环保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三旧”改造计划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环评审批申请报告及报告书纸质文件(盖齐印鉴)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盖齐印鉴)及电子版。

表格(表格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准备材料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窗口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材料——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情况——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对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报告书、报告表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当场办结,承诺审批时限不包括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市住建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勘察设计招标资料备案

如在发改部门发出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中,勘察设计核准为采用招标方式,则项目勘察设计原则上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申报人填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文件(发改部门)、建设用地手续(国土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3)招标工作计划;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如为资格预审则需提供);

(6)招标文件;

(7)招标委托合同;

(8)进资格单项备案文件(如为外地机构需提供)。

2.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给予备案,发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收讫回执》。

3.办理性质:备案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如属下列范围的大中型“三旧”改造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大中型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2.办理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2)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建设网下载,需加盖公章)。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发改部门);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

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土部门);

④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①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份,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③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国家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有关“初步设计”要求提供,包括工程概算书)。

(5)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

①由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须提供由市住建局核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的通知》;

②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办理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市级项目还需到市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

(3)在设计单位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后,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批复。

(4)申报人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不包括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

5.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2)《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字〔〕24号)。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三)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

1.提交材料:

(1)《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式三份,须在建设网“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在线打印系统”填写打印);

(2)发改部门的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件;

(3)发改部门的工程招标核准函;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三旧”改造项目的,提供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

(6)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答复文件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7)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

(8)规划部门的建筑规划红线图;

(9)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出具其套型面积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施工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

②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监理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单项注册登记表》;

(13)《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仅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验核后退回。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住建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资料。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

3.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1)、(2)项中,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41号);

(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

(7)《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

3.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中相应专业、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等级标准要求;

(4)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要求。

4.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①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②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③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验资报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⑦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⑧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⑩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⑾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5.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市直企业增项资质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负责核对,原各区县属下企业申请资质的,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新成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市住建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审核——经审查,符合符合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办理时限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0个工作日,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审核;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由法制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提交材料:

(1)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的《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份;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任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手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凭证;

(8)安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劳保费”的缴费凭证;已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10)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许可证件;

(11)属应招标工程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12)属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向市住建局办理的进备案文件;

(13)按规定需要办理白蚁防治手续的,还应出示白蚁防治合同;

(14)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15)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提交《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

(16)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有关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除第1项外,其他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还。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移交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给予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

(6)《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

(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

(11)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

3.申办条件

(1)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第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第三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第二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4.提交材料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①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纳入“三旧”改造计划批准文件;

以上2)至9)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9)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的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暂定资质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请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申请三级资质应800万元以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8)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四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达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10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和1人以上统计初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0)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Ⅰ、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Ⅱ、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3)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应报送“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3)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3)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已定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报送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①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定,一份单独放置;区属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发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7)外经贸部门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有关资料;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司前一个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2)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2)项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另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外资房地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告知申报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市房管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

2.《关于出具XX“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局);

3.《关于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市人民政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

5.“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房的申请函。

(二)“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方案应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办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并及时将审议意见报市“三旧”办。

2.“三旧”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明确廉租住房配套比例和方式)。

3.改造主体凭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项。

4.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府〔〕75号、府办〔〕

158号精神以及《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及时向改造主体出具配套廉租住房的意见(属在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由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等事项;属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并通知改造主体向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款开户银行缴交)。

5.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2篇

危房改造的审批流程

危房改造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

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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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浦东新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

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要求)

修建棚户简屋,应当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危房鉴定)

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人口计算)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二条(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申请)

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建造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

申请从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房屋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房屋门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位于主要商业街的,还应当提供彩色效果图。

除前款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对城市规划或者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零星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局审核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复验)

修建棚户简屋或者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属拆除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原审批部门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六条(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

零星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4篇

为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当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努力建设全方位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旧房屋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力争到**期末,基本建成满足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使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买得到、买得起或租得到、租得起合适的住房,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目标。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市、县(市,含**区,下同)均应于**年底在城区和县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年应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货币补贴主要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五)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亦可在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直管公房住户中试行实物配租的转换工作。新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原则上2人以下家庭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六)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市、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各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社会捐赠资金等。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资金筹集规模,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发放、新建或回购廉租住房、维修及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年度复核等工作程序,应严格按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保障对象经过一定时期后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停发货币补贴,限期退回已发放的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期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130万平方米,其中城区100万平方米,各县(市)共计30万平方米。城区应按不低于当年度商品房开发建设总量的20%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备案,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的标准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回已购租的公有住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回购。已经享受房改福利分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建筑套型限定为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503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满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纳土地收益后的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十二)从严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紧制定城区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户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各县(市)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屋较集中的片区,亦应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109号)提出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要求,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及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十五)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较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及“城中村”改造,均应考虑农民工居住需要,按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要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中介机构积极为住房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租房服务。

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六)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千方百计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督促所有企事业单位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十七)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积极鼓励中低收入家庭通过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职工收入变化,合理确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安排资金,办理贷款。要优化办贷程序,提高效率。清理公积金贷款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十八)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对城镇低收入家庭职工,要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十九)严格防范风险,努力增加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努力增加增值收益。要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保障供应。市、县(市)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将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在每年年初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专班进行考核。住房保障的完成情况,政府每年应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报告。

第5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

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

摊缴纳。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

第6篇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把汕头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实施城市各项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规划管理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规划依法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废止。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要点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专业规划由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下一阶段的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的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规划设计资格。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采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各类规划、用地、建设工程使用的地形图纸,应统一采用北京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刊上公布。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建筑密度:新区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住宅建筑或总高度不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30%,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或总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下同)不大于2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35%,高层建筑不大于3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建筑密度分别计算。

(二)容积率:新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0,高层建筑不大于4.5;旧区多层建筑不大于2.2,高层建筑不大于5.0.高层和多层建筑综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

(三)建筑间距:新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8至1.0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8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旧区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高度的0.6至0.8倍(点式建筑可取下限,单方退缩一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间距计算,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7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7米。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得少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四)沿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8米。在城市次干道、支路及区间路两侧的建筑,其中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多层建筑的标准退道路红线,从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6米,从二十层开始,每增加一层,增退0.5米;高度高于24米的其他建筑,每增加3米,增退0.6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交通流量及城市景观等因素增退道路红线。

(五)配套设施:新、旧区各项开发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同步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六)绿化:新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旧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绿地率不少于25%。新、旧区工业小区及住宅、公共建筑小地块的绿地率分别按其住宅小区标准减少5个百分点。

(七)停车场(库):新区住宅小区及组团,按总建筑面积的10%至12%(高层建筑应取上限)配建停车场(库);公共建筑、商住综合小区及组团,根据车流量,按总建筑面积的12%至15%配建停车场(库)。旧区按新区标准分别减少2个百分点配建停车场(库)。城市公园、旅游区、别墅区、渡假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八)建筑立面: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和维护建筑物的整体性,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中的特危房密集片区和城市原村庄的旧村改建,确需放宽第十三条规定的规划指标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的规划原则与要求:

(一)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按照城市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区进行建设。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居住和交通、绿化、环卫、给排水、通风、采光、消防等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三)旧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工厂,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工厂,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转产。

(四)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一定数量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对国家、省、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体现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应确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和布局,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设书阶段,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初步定点通知书;

(三)建设用地初步定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6个月内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报,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总体设计分片或分段申请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更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确需改变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报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已出让的或已使用的地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用地的,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房产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岸线、公共绿地、防护绿带、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压走廊、气象探测以及学校、医院、体育场地、浴场、公共停车场、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坏或移动。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荒地、滩涂、海岸、河岸进行采石、挖沙、取土、堆置废弃物及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集体、个人申请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以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按有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年度投资计划批文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设项目拟建位置地形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规划设计要点;

(二)根据规划设计要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三)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报请批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审批;

(四)根据建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持施工图、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及其他文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有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建设的,应在期满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中外合资或外资设计单位可按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任务,但应遵守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环保、消防、交通、海监、港监、水利、航空、气象、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防、供电、通讯、无线电管理、市政、环卫等的建筑设计方案,应按有关部门规定送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旧城区、海岸、河岸、城市重要地段、城市建设项目已定点规划地段和城市主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6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私房。现有私房只能进行解危性维修和临时性门面装修,业主不得拆建、改建和扩建。

华侨房屋业主申请拆建的,按《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它地段,私人建造房屋的,应以集资统建为主,并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只能建造临时建(构)筑物,并应符合城市景观和交通要求。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图纸的,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对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除按规划保留外,应全部拆除;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拆除施工用房、围墙、工棚等设施,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复建设工程红线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将竣工图纸分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按批准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章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续建或临时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各单位自管用地以及河道、海域、或涉及净空控制、通讯设施、气象探测和军事设施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敷设,各项管线间的水平净距、交叉垂直净距及埋土深度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的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管线应逐步按规划要求改为地下敷设。新开设的微波通道,不得穿越城市规划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其他批准文件使用土地的,或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用地单位、位置、范围、用地规模和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位置、范围、规模、性质或变更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构)筑物性质、规模、高度,或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不拆除的;

(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

第四十六条  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海河岸线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物安全的;

(五)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六)影响城市安全的;

(七)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妨碍飞行安全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交通、消防通道的;

(九)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十)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十一)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用地结构、布局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的地段,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利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补交有关费用,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的商品房价格50%至80%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0%至200%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建设单位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筑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设计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设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设计资格等级、吊销设计证书以及取消设计资格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项目性质、内容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施工资格等级、吊销施工证书的处分,也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至1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停建通知或处罚决定后,继续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强行停止施工;对第四十六条规定范围内擅自修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立面中的违法搭建物,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行拆除。强行停工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处罚款总额3%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或越权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其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批准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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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__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第8篇

1.**、**区的房屋赠与,在**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2.海珠区的二手房赠与(海珠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海珠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赠与(**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黄埔区的二手房赠与(黄埔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契税实施办法》

提交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备注

1房屋估价答复书房管部门出具。

2赠与公证书赠与内容涉及析产、继承的提供析产、继承公证书。

3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产权情况表(查册表)。

公证书与产权证书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的门牌地址证明。

4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提供。

5**市房屋调换总站免税回条由**市房屋调换总站提供。

6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证明。

7已经审批的**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提供。

8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提供。

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9合并、分割报告书房地产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组、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

缴款手续:

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

领取完税证手续:

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在受理申报时领取缴款书。

第9篇

一、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房建设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是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市委三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县情的农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努力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农房登记,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

2、申请登记。农房登记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县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

3、试点先行。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慎城镇作为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探索构建房屋处置机制的试点。鼓励试点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房屋处置工作的展开。

4、审查原则。由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县房产局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5、配合原则。做好农房登记工作需要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各相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宅基地勘察、规划审查、房屋面积测量、房屋质量认定等工作。县房产局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覆盖面,保证房屋登记工作有序开展。

(三)目标要求:2009年,我县要全面启动农房登记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构建农房产权处置机制。启动农房登记工作之后,要注意总结登记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探索促进农房由资产向资本转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年,基本建立农房登记制度,初步形成农房产权处置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

二、农房登记的程序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农房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人申请登记时,除向县房产局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农房登记程序

1、申请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县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审核

(1)初审。乡镇有关部门应配合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2)审核。符合初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县房产局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

县房产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公告。县房产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30天。

5、记载于登记簿。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房产局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6、发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抵押、流转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规定执行。

(二)农房初始登记

凡合法建造的农房在申请农房登记时,农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县房产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4、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其他有关材料。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按照本方案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上房屋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对到本村以外农村新购买住房的,在交回原宅基地后,由原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交回宅基地证明,可申请新的住房登记。

(三)农房所有权变更登记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四)农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县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和受让人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证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房产局不予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居)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居)民会议授权、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农房抵押权登记

依法以集体土地房屋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六)合理认定农房登记相关材料和申请事项

农房登记申请人申请农房登记时,县房产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按下列要求进行认定:

1、登记申请书。由县房产局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统一格式,由当事人如实填写并提交。

2、土地使用权证明。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3、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是指《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房屋所有人领取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由农房登记申请人向县建设部门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建设部门制定。

4、房屋面积。可由申请人提供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住房平面图一般应由有资质的测绘或设计单位提供,并注记单位名称。不能提供住房平面图的,申请人应与县房产局预约测绘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房屋面积测绘。

5、简易和危旧房屋登记问题。对简易和危旧房屋暂不予登记。

6、其他材料和申请事项按《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三、积极探索建立农房产权处置机制

我省是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发源地。各乡镇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省、市、县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为抓手,积极借鉴外地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包括以保障换农房、农房产权抵押贷款等形式在内的产权处置机制,扩大农房登记成果,让农民从中受益,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力注入新的活力。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农房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我县农房登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房产局、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房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产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上级农房登记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监督登记工作开展。

县房产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负责登记发证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国土局、建设局分别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建设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门牌编号,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解决登记工作经费。农房登记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权属登记收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并组织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房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负责,明确专门机构,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努力做到有组织机构、有人员配置、有工作计划、有部署安排、有保障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踏实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做好农房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农房登记工作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结合农村特点,加强农房登记政策的宣传,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开展农房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群众权益,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对农房登记的自觉性,营造农房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操作,规范程序。县房产局要建立和完善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农房登记的合法性。要加强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登记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确保登记工作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

第10篇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063000

摘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年1 月31 日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告诉我们新的资质标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新旧版本资质标准变化较大,以后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各个施工企业管理经营工作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 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 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 个删减到36 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 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 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 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 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 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 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 项类别中的4 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 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 至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 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 至24 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业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 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第11篇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经开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改造主体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一)一年内参与城中村改造已达到两个村的企业,在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为1年。

“一年内”是指两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二)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限内管委会规划局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后再行发放原件。同时,享受上述缓缴政策的企业应对管委会做出书面承诺,报规划局、财政局、城改办备案。

(三)对逾期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缴,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缓缴期起始时间以规划局核发城建费用征收交费通知单标注时间为准)。

二、改造主体按照城中村改造进度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管委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附件1)。

各阶段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为:

(一)自《城中村改造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旧村整体拆除,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二)按时完成整村拆除后,自整村拆除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安置楼建设,符合安置楼建设标准要求,村民正常回迁,没有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或重大伤亡事故,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虽按上述期限完成,但是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奖励费:

1、出现一次重大上访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5%;

2、出现一次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扣减本阶段奖励15%;

3、发生安全事故,出现死亡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死亡2人以上,取消奖励;无死亡前提下,重伤1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30%,重伤2-3人,扣除本阶段奖励费的50%,重伤3人以上,取消本阶段奖励。

(三)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无形改造工作,实现“农转居”、“清产核资与经济体制改革”、“撤村建社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未按上述期限完成的,不予奖励。

(四)自《城中村改造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日起满30个月未完成安置楼建设,造成村(居)民不能正常回迁,由改造主体按照《__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全部逾期过渡补助费。

(五)专业术语

1、“重大上访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单次上访人数超过30人的;

(2)单次5人以上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单位上访的。

2、“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3)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三、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由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 “重大伤亡事故”由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四、本奖励办法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

__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支出。具体细则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附件2)。

五、本奖励办法适用经开区范围内31个城中村(自然村)改造项目。

六、本奖励办法解释权归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七、本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所有城中村(自然村)改造工作全部按要求结束后,自动废止。

附件1

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方案

村庄户数范围

村庄数量及名称

奖励费标准

(万元/村)

奖励金额合计

200户以下

(含200户)

19个

(包括:盐西村、南李村、北康村、全家村、杨家村、三九村、郭家庙村、郑王村、施家庄村、池西村、河东村、高铁寨南村、高铁寨北村、王前村、翁家庄村、郭家村、朱宏堡村、刘家村、青东村)

200万元/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8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8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40万元。

3800万元

(19个×200万=3800万)

200户以上

400户以下

(含400户)

9个

(包括:盐东村、南党村、北李村、池东村、尤家庄村、贾村、蔡家村、河止西村、十里铺村)

300万/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12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12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60万元。

2700万

(9个×300万=2700万)

400户以上

3个

(董家村、南康村、刚家寨村)

500万/村

分项为:

1、旧村整体拆除奖励200万元;

2、完成安置楼建设奖励200万元;

3、完成无形改造奖励100万元。

1500万

(3个×500万=1500万)

合 计

31个

8000万

附件2

__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为保证《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改造主体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流程

(一)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改造主体应持以下资料一式四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规划局、经开区财政局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经开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审批表(见附表1);

2、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申请;

3、两个以上村庄《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缓缴期满按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书面承诺。

(二)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改造主体是否符合一年内实施2个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开区规划局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缓缴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开区财政局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缓缴签署意见。

(五)审核完毕后,改造主体持经批准的资料到经开区规划局办理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并报经开区城改办和经开区财政局备案。

二、申请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一)申请旧村整体拆除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旧村整体拆除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旧村整体拆除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确认旧村整体拆除结束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整村拆除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旧村整体拆除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旧村整体拆除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旧村拆除阶段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4、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旧村拆除阶段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二)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村民回迁工作完成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安置楼建设及村民回迁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村民回迁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村民是否正常回迁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安置楼建设和村民回迁阶段重大上访事件、严重妨碍公共秩序事件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4、经开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就安置楼建设和村民回迁阶段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5、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改造主体提供安置楼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三)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工作流程

1、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的改造主体,应在无形改造工作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确认无形改造工作结束后,持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到经开区城改办、经开区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1)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奖励资金审批(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无形改造阶段奖励资金的书面资料;

(3)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

(4)无形改造工作书面验收合格的相关资料。

2、经开区城改办在受理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在验收审批表中就无形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签署意见。

3、审批完成后,财政局和城改办按照《__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扶持奖励办法》的规定计算该阶段奖励资金的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阶段奖励资金审批支付手续。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开区范围内31个城中村(自然村)

改造项目。

第12篇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征收新政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将原拆迁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改为了“征收”。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主要有四大不同:一、征收主体不同;二、法律关系不同;三、征收程序不同;四、强制模式不同。下面就新老政策的区别做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是主体不同,政府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按照原拆迁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征收新政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是行政征收关系,与实施单位是委托关系。政府做征收主体,从根本上杜绝了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的产生。

征收新政将征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强调补偿公平,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新政明确将公共利益分为六条,凡是符合这六条其中之一的,都可以被认为是公共利益。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 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 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政府作为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其次是法律关系不同。原拆迁条例中,“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被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征收新政中的“房屋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是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则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将原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房屋征收”属于国家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是程序不同,房屋征收由政府直接启动。相比原拆迁条例,征收新政增加很多正当程序,如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公告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分户补偿情况、审计结果等等。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征收新政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征收新政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最后是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强拆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拆迁新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此规定保障了被搬迁人在没有搬离土地和房屋前基本的人权,在促进和谐搬迁的进程中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在强制搬迁过程中,切实的做到让暴力彻底走开。

征收新政规定, 法院是唯一具有强制搬迁执行权的司法机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搬迁”一词必然意味着有一方或多方的利益会遭受到限制和拘束,慎用强制手段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征收新政对强制搬迁适用的条件有着具体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搬迁,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对强制搬迁明确了司法强制,取缔了行政强制搬迁。因此,强制搬迁一是法院执行事先告知被执行人;二是政府提供安置之所;三是补偿决定已经生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强制前必须审查的主要内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带到派出所问话”、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对被搬迁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以督促或强制其到达临时安置居所为主要强制搬迁手段。另外,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日前,公安部已经明令各地公安机关禁止公安机关参与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活动。征收新政的出台,“武力拆迁”、“暴力拆迁”将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中。

综上所述,征收新政相比过去的拆迁条例有了很大改变,新政能否实现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是我们共同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