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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时间:2022-08-24 0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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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第1篇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现在住址: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

_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

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第2篇

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个月。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工种。

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 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劳动纪律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赔偿乙方损失。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

(略)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因停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___元;

4.除国

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______.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___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___元;

7.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______.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_________.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十条 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委托人):______(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合同鉴证机关:______(盖章)合同鉴证人:______(签章)

第3篇

乙方:

甲方(雇用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职工)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所属省(直辖市)地区

县(街道办事处)

文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本合同至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作,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国家和北京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了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帮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主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会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用。

二、企业与职工利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辞乙方。

三、本合同中甲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等应同身份证一致,不得有误。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某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第4篇

一、浙江私营企业用工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许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多为私营企业业主为了逃避责任,以此减少企业开支。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欠缺某些必备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很多也是不能按照法律设想的来实施。

(二)劳动者不清楚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由于当前浙江私营企业大多是科技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自身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普遍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不能完全了解,只有取得劳动报酬一项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劳动者对自己除依据自己的劳动收受工资的这一项的劳动报酬之后,对于其它的权利就不清楚,更加不清楚万一自己的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措施以及途径,不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者缺乏相应的劳动保护。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益驱动下,较少考虑劳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将资金投在劳保设施上,小企业如此,大企业也是这样。在浙江的私营企业中,有些大企业即使有非常漂亮的厂房,有比较先进的生产线,但是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考虑的不多。劳动者住房条件也非常的差,企业的用工荒,很多时候,并不是有工作强度而造成的,而是让劳动者难以忍受的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过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得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现实中,许多经营企业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修假时间,但是尤其是员工应享有的探亲假、年休假,对大部分人来说也是一种奢望。

(五)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保险保险缺失。许多企业拖欠工资,以各种名义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或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支付工资。现在程度不一的无故拖欠工资在私营企业相当普遍。每年因欠薪引发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常常见诸报端,充分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

(六)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劳资冲突增多。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劳动纠纷中,以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案件居多。在合法的劳动争议解决手段未被应用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以过激的方式来表现情感,劳资冲突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浙江私营企业用工问题的成因

(一)浙江私营企业主思想观念的障碍。一是业主价值观念的扭曲。许多私营企业主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私营企业又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较小,资金不足,竞争又相当激烈,许多私营企业把低工资、低福利等作为企业生存的手段。二是业主对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认识模糊。许多私营企业主认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关系,没有认识到劳动者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三是法制观念的淡薄。许多私营企业认为企业所有权是自己的,由此片面认为劳资关系确立、调整也是企业自主权,不应受到法规等外界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为所欲为。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不完善,劳动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需要的最简单易行的处理方式,现实中的处理方法可能会让他们止步于维权之路,《劳动劳动法》第83条规定的“一裁两审制”不仅对双方当事人都过于耗时、耗力,而且对劳动者更为不利,因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仲裁职责时,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而法律却没有规定如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施监督。另外在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劳动者还要承担起

多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种要求对于大部分的劳动者都是过高的。

(三)劳资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健全。关于工会的建立以及工会的权利行使,有很多人都认为根本没听说过,大多数的人人表示不清楚的状态,工会在浙江的私营企业中组建率很低,即便有工会也没实际履行其权利。对工会和集体谈判的宣传也没有做到位,导致不仅企业认为没必要,劳动者也认为不需要工会的状况,企业内部缺乏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机构,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沟通不畅,劳动关系不和谐。

(四)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是自我维权意识的缺乏。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许多私营企业正是利用了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的弱点,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五)劳动监察力度不够。浙江私营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劳动执法不严,致使政府干预的有效性不强。

三、浙江私营企业用工对策分析

(一)加强培训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转变思想观念。各地区政府部门有计划地组织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学习交流,转变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督促其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政府部门应该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推广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只有依法经营的企业,才可处于优势地位。第一,依法办企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就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第二,能够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员工得到企业的温暖,才会爱厂如家,努力工作,多作贡献;第三,使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纳入法律化的轨道,避免无休止无意义的纠纷,把精力集中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上;第四,企业依法行事,为企业打造良好的形象,其意义深远,让企业经营者了解这些,可使他们在私企员工权益的保护中起到积极作用,从根本上杜绝了侵害私企员工权益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优化劳动者维权程序。运用自身登记管理职能,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企业和员工没有用合同形式明确劳资关系的,一律不予核准,未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视作不规范合同。每年年检时,要求私企在上报材料中提供本企业当年劳动用工合同变化材料,平时明察暗访发现有违法之情形应立即依法处罚。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是调解、仲裁、诉讼,即“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争议处理机制。可是逐年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年都有很多积压的案件说明,应该逐步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建立注重预防和和解、突出仲裁优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而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威与效率。应该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尽量用和解和仲裁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双方的时间和成本。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变革:第一,仲裁作为讼诉的前置程序,无疑都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所以认为当事人应该可以选择仲裁或者选择诉讼,当然仲裁的选择,应该是双方达成一致的选择。第二,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仲裁协议,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应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审判庭,明确其受案范围和相关权责,制定专门的审理程序,并组织一批具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素质的法官,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第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朝着相对独立的方向完善,并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及时、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增强其依法维权的实效性。第四,要缩短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

(三)健全劳资集体协商机制,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浙江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合同大都是企业主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即企业主单方面拟定合同条款后,由工人认可并签订上班,否则不予录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大多是针对工人的,合同对厂方的权利规定无限大,对工人的权利规定简而又少,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据此,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势在必行。谈判要遵循国家政策法律,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劳动者的权益,对关系员工个人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要作出明确规(下转第151页)(上接第149页)定,报上级劳动部门监督,送上级工会备案,以保证合

同的全面性、规范性、严肃性。

鉴于当前私营企业员工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现象的普遍性和问题严重程度,应尽快建立员工自己的组织。工会组织的普遍建立,为私营企业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密切了私营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二是推行私营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三是即时调解劳资纠纷。面对纠纷,工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及时提出处理办法,大部分都能较快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比较棘手或较大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一般向上级工会联合会请求支持或直接向地方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地方政府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让职工知法、懂法,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拓宽宣传方式和手段,在常规宣传咨询方式的基础上,宣传教育工作要深人基层,向社区和企业延伸,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影响,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三要强化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劳动监察,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关注程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私营企业。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使劳动者遵纪守法,经营者依法办理,尽量减少一些企业因劳动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的状况。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矛盾凸显的情况下,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必须调整和解决好,这样才能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样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王焕培.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思考[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9月.

第5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已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在私营企业内部能否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直接关系到它的发展前途和命运。据调查显示,目前私营企业内部劳资关系问题较多而且复杂。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关系主体因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雇员与雇主之间客观存在着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矛盾和纠纷。那么,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应该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评价,是“基本稳定和谐”还是“趋于恶化”?其内部有没有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可能?联系实际,我们应该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对应措施?这是目前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主要表现

从我们现在掌握的各方面相关调查资料看,我国不同地区的私营企业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资矛盾和冲突,许多处于隐形、半隐形状态的劳资矛盾已开始显性化。劳资关系中的劳方(雇员)在地位、身份、权力和利益等方面与资方(雇主)出现巨大落差,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甚至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在政治上,农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却没有得到工人的身份;在经济上,农民工和正式工人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在社会上,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各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劳资纠纷的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1.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经济上的表现。雇员工资偏低,并严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相应地,包括公务员、企业主在内的生活都大大改善。可是,有调查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仅仅增长68元,如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同时,许多企业还自定许多规矩恶意克扣员工工资。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广东省东莞市企业主因欠薪逃匿已公开的事件竟有300起左右,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后,只能失望地空手而归。2003年10月,陕西省总工会对132家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进行了调查。在被调查的2531名职工中,月工资600元以下者1385人,占54.6%,职工人均月工资大约420元,远远低于全省2002年职工月平均860元的工资水平。不仅企业雇员的工资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而且存在着严重的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职工的实际收入比名义工资更少。克扣工资的事由包括迟到、早退、任务完成不好、顶撞领导、说企业坏话、工作台面卫生不合格等。在调查的员工中被变相克扣过工资的大约占一半左右;几个纺织企业几乎人人都被扣罚过;某服装厂工人月工资400元左右,有的人扣罚后仅领到80多元,不够交纳厂食堂月100元的伙食费。

2.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用工单位拒签劳动合同,或所签劳动合同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条款,合同执行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负担,逃避责任,把农民工视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劳动工具,没有技术培训,没有稳定的工作岗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陕西省总工会的调查表明,虽然有66.7%的私营企业与劳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形式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大多数企业的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制定和出示。劳动合同就是企业一方制定的“单边条款”,类似于“霸王条款”。劳动者只是在文本上签字画押,根本不进行协商。由于大多数职工(雇员)不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业主与雇工、雇员的劳动合同一般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许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款,相关的诸如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内容,经常出现与《劳动法》相背的违法条款。有些条款的表述很模糊而且很不公正,如雇员进企业工作要交押金,企业规定拖发三个月工资,员工辞工提交申请待批准后45天才能离厂,辞工理由不充分,视为放弃押金和拖发的三个月工资,企业每天可延长劳动时间3-5小时等。还有些合同只讲对员工的要求,不讲企业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就是这样,多数职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执,劳动者很难讨回公道。

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在社会上的表现。农民工始终是城市的边缘群体,承受着来自多方面有形和无形的歧视。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一方的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并以此获得纯利润者。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贡献逐渐被社会所认可,最为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社会地位伴随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私营企业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作为劳资关系主体另一方的雇员,其社会地位与雇主比较则落差巨大,与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受到经济歧视、非经济歧视、基本人权歧视和政策歧视等。雇员是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雇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社会分化中产生的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多年,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而不被城镇所融入,处于城市的边缘状态。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脏、累、险、重的粗活;许多农民工在劳动环境很恶劣的条件下工作,他们的身心往往受到很大伤害,并且经常发生工伤或者重大伤亡事故;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恶劣,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普遍经济拮据,绝大多数农民工的衣着都极为简朴;他们往往居住在郊区的简陋民房和工地的简易工棚内,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卫生状况恶劣;为了减少支出,农民工的饮食也很简单,并且卫生条件也很差;农民工子女读书、就医都存在很大困难等。

二、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产生的直接诱因

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导致上述种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其直接诱因在于:

1.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的基本国情,导致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称。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困难。据有关专家推算,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的真实失业水平可能在8%-17%之间。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4.8亿,乡镇企业和进城打工转移了约1.8亿人。据测算,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可以容纳2亿劳动力就业。还有大约1亿多农村劳动力要找出路,这还不算每年要新增的800万人。严峻的就业形势日益凸显资本的稀缺性,因此,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资方处于强势地位,与劳方形成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资方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劳方却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

2.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私营企业内部雇用关系不稳定,员工流动性大,增加了触发问题的可能性。由于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安排,农民工进城打工,不论时间多久,农民工总是保留着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这一安排使农民工具有“两栖人”的特点。如果他们在城里能找到一个稍好一点的职业,拿到一份稍高一点的收入,他们就是留在城里的“农民工”;如果在城里变成“候鸟群”,间歇性工作且效益较差时,他们则选择返回农村,重操旧业,成为一个农民。企业主由于职工的可替代性强、雇用期短而忽视员工的正当利益要求,在工资方面往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另一方面,员工也认为不会长期在一个企业做,签不签合同无所谓,高兴就留下来,不高兴则往往采用过激的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从而增加了劳资冲突的可能性。

3.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部门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一整套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劳动法》、《工会法》、《就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等,不仅制定了劳资关系的各种标准,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而且确定了有关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如集体谈判的代表权的确认、劳资关系调整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法等。在我国,虽然《劳动法》已经付诸实施,但由于颁布的时间长,它在许多方面都不适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可操作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法规还远不完善,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立法则更加显得滞后。与农民工维权工作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监察法》、《劳动市场管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均未颁布,这就使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再加上我国目前全国劳动监察人员甚少,只有3-4万人左右,有些地方还没有省一级的劳动监察队伍,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较差,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缺少有力的手段。目前,现有的劳动仲裁的一裁两审体制弊端非常明显,由于劳动仲裁走的是“调解——仲裁机构——法院”的程序,先调解,如不成由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不服再上诉到法院,导致劳资双方在人力、财力、时间上的支出大量增加。资本一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明知仲裁机构做出的是合法、公正的裁决,仍以不服裁决为由,上诉至法院,使劳资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4.私营企业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产生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化管理,也就是以血缘关系和亲朋关系为纽带的控制。家族化管理在利用市场上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本应该引入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但又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因此,从目前看,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仍然是家族化管理。家族化管理导致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赖,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和矛盾。这种家族化管理方式,一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非制度化特性,企业主对企业的管理往往随心所欲、独断专行,甚至缺少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和成文的规章制度。在人事安排和收人分配上取决于企业主当时的心情,心情好时,尚能善待企业职工,心情不好时,对员工往往粗暴、蛮横,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同时,常常把家族成员和其他员工进行严格的区分,使非家族员工低人一等,导致个别职工和家族成员的私人矛盾恶化,有的甚至演化成企业矛盾。二是由于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节省开支,往往不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做事,厂房建筑不符合标准,职业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火设施缺乏,更有甚者,为了防止员工因工资低下而辞工,就采取扣发押金、拖发工资等手段,甚至紧锁大门,进行人身控制。三是我国中小型私营企业大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的发挥的作用也有限。雇员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普遍处于弱者地位,只有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才可能与企业主抗衡、谈判。但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乏或无力,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办法解决问题,增加了劳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总量上持续快速增长,企业经营规模稳步扩大,企业行业和地区分布呈扩张态势;同时,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也不少,其中,企业内部劳资关系双方的劳动争议正进人多发期,劳动争议的数量连年大幅增长,集体劳动争议持续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和激化。可见,要保证我国私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当然,近年来劳资纠纷事件的绝对数量增加并不能简单地得出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的结论。因为伴随私营经济发展,私营企业规模、员工基数的迅速扩大,也会增加劳资纠纷绝对量;另外,私营企业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会促使劳资矛盾显性化,虽然这并不是坏事,但是,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节和处理,那就有可能造成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恶化。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构建私营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关系到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1.从国外劳资关系调节的实践经验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已全面介入对劳资关系的调节,在实施充分就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同时,特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一整套关于企业劳资关系与劳动保护的规定或管理办法,全面具体地实施了对劳动权益的保护。资本与劳动“战后初期紧张的社会对立被化解为一种社会凝聚力”从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缓和。在企业方面,随着企业竞争力的转换,“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的管理”开始日益受到欢迎,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劳资矛盾极大缓和,团队精神充分显现,劳资间呈现出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

2.从我国建国初期对劳资关系调节的成效看,建立劳资双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可能的。解放初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地劳资关系普遍紧张,“出现过三次劳资冲突的高发期”,因国家对私营经济有着正确的认识,强调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定了劳资两利的基本原则,采取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劳资政策,从而使劳资关系极大缓和。一是对劳资双方进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政策教育。二是建立和健全调整劳资关系的具体规范。包括解决劳资争议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劳资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等内容。三是建立劳资协商机构——劳资协商委员会,使劳资关系的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有了具体运作的机构。这些措施的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不仅使劳资争议案件减少,而且使劳资关系朝着合作性方向发展。

3.从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构建新型的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引发私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是多种因素的结果,选择适宜的方式方法处理好它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建立健全协调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使解决劳资关系的纠纷和冲突有法可依。二是建立严密的劳动监察体系,改变目前劳动监察仅停留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开展执法检查的被动方式。三是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四是加快解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鼓励雇工参与企业管理。五是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汝贤.对现阶段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初步探索[J].生产力研究,2005,(4).

[2]辉.新形势下的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

第6篇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五条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私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7篇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与情况是人们关注度最高、对人们生活影响最大也是对劳资关系影响最大的两个因素,所以在分析社保参与情况时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与情况为例。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相同,社保参与情况也是一个二元变量,所以在分析教育年限与社保参与情况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二值选择模型Logit模型。考虑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会参与情况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与情况的影响,模型中加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会参与情况两个解释变量,如下:

其中,Pension表示养保险的参与情况,它是一个二元变量Pension =1代表参加了养老保险,Pension =0代表没有参加养老保险;Medical表示医疗保险的参与情况,它也是一个二元变量Medical =1代表参加医疗保险,Medical =0代表没有参加医疗保险;union表示工会参与情况,union=1表示参加工会,union=0表示没参加工会。

使用Logit模型估计结果如表6-6,受访者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几率比就会增加20. 17%;工作经验每增加一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几率比就增加19. 1%;工作经验的平方对于养老保险参与情况存在微弱的反向影响;性别对应的几率比是1. 9309,所以男性参与养老保险的几率比是女性的1. 9309倍;估计结果显示培训次数的增加会降低养老保险的参与比率,但是这一估计结果并不显著;工作单位性质对应的几率比是1. 3458,这意味着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几率比是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作的人的1. 3458倍,但是这一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应的几率比是6. 7049,这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参与养老保险的几率比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的6. 7049倍,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对于养老保险的影响之大;工会参与情况对应的几率比是1. 6803,说明参加工会的人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几率比是未参加工会的1. 6803倍。该模型的预测准确度达到83. 85%  。

综上,教育年限、工作经验、性别、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会参与情况都对养老保险存在显著影响,并且教育年限和工作经验越久的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能性越大,男性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待遇优于女性,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养老保险的影响尤其明显,这是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要包含社会保险相关内容,参加工会的人在享受养老保险方面也要优于未参加工会的人。

表6-7列出了医疗保险参与情况的估计结果,受教育年限对应的几率比是1. 1527,这意味着受访者的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他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几率比就增加15.27%;工作经验对应的几率比是1. 0689,这意味着受访者的工作经验每增加一年他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几率比就增加6. 890/0;工作经验的平方对应的几率比稍微小于1,所以它对于医疗保险的参与情况会产生微弱的反向作用;性别对应的几率比是1. 4680,所以男性受访者享受医疗保险的几率比是女性的1. 4680倍;培训对应的几率比是1. 0523,估计结果显示培训次数的增加会提高医疗保险的参与比率,但是这一估计结果并不显著;工作单位性质对应的几率比是1. 2802,所以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几率比是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作的人的1. 2802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应的几率比是7. 3793,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几率比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的7. 3793倍;工会参与情况对应的几率比是3. 9341,所以参加工会的人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几率比是未参加工会人的3. 9341倍。该结果的准确预测比率达到84. 89% 。

综上,除了培训之外,教育年限、工作经验、性别、工作单位性质、劳动合同和工会参与都会对医疗保险的参与情况产生显著影响,并且教育年限越长和工作经验越丰富的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几率越大,男性在享受医疗保险方面优于女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医疗保险情况优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劳动合同和工会对于医疗保险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因素,这是源于劳动合同和工会都会对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进行规定。所以教育年限的增加会提高社保参与率,从而改善劳资关系。

第8篇

按照古协办发〔200〕10号关于对全区“企业劳动用工执法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局组织了一次企业用工执法情况的调研,现将这次调研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我区乡镇企业劳动用工执法基本情况

我区乡镇企业,截止200年底,企业已达9889个,企业劳动用工人数达22788人。按照现行的统计范围,个体企业作为乡镇企业统计,个体企业约占乡镇企业的95%,达9395个,个体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只有1个劳动用工(不含企业主)。私营企业约占乡镇企业的5%,达494个。私营企业平均每个企业劳动用工约27人。我区作为乡镇企业的私营企业主要有农副产品加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砖瓦业等,这些企业劳动用工分为三种,一是长期用工,二是短期用工,三是临时用工。长期用工和短期用工都在统计数内,临时用工一般不在统计数内。长期用工一般是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短期用工一般是季节工。长期用工都能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短期用工部分有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答应劳动工价。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一)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乡镇企业用工制度的不断改变,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加强。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二)乡镇企业员工素质有待加强

我们应该重视乡镇企业员工培训,由于员工自身素质较低,缺乏系统的培训教育,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自身素质不过硬,实际能力不适应,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工作或短期劳动,从而为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调动老板与员工的积极性而确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作为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另外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现行劳动合同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9篇

一 劳动关系概况

我国劳动力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具有买方市场特征,企业或雇主占主要地位,使得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报酬、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工作时间等不敢提出合理要求,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公有制企业中,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职工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劳动争议增多。同时,起来越多的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企业职工从过去的企业主人变成雇员,失去了原先企业中拥有的权利,他们不仅在心理上产生很强的失落感,并且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少经营者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老板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往往不择手段,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更加严重。近年来,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

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分别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分化和矛盾日益加深。

二 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随着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在许多企业中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使企业或雇主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企业招收职工时,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如何确定、合同期限定多长、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或雇主掌握决定权。即使企业违法违约,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许多职工为保住饭碗,往往只好忍气吞声。

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公有制企业的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

3.社会保险。

目前,一些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有些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一些非分有制企业则故意拖欠缴纳,有些企业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各级政府正在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纳入参加社会保险,但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只是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不过是敷衍了事而已,根本不关心普通职工的生老病死问题。

三 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的思想与对策

1.基本思想。

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应当针对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对企业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与调整。要切实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广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行协调为主,在企业内部形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同时,政府通过综合运用相应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调整,维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特别是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2.主要对策。

(1)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允许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企业特点和用人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对于企业招用的短期劳务工或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允许企业与这类人员签订比较简单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这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与缴费方面也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2)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各工会组织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工会。对于不具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当地工会通过组建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企业工会联合会,吸纳这些小企业的职工加入工会。这种企业工会联合会有权代表和维护入会职工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在已经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工会主席和其他专职干部的工资可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工会向企业派驻专业工会干部,所需费用由当地总工会统筹解决。

(3)大力推行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把重点放在推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上。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或地方工会的基层分支机构,在总工会的授权之下,并经过企业和职工方面的资格认可,可代表职工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并可以签订区域性的集体合同。通过在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并努力把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源头,依靠企业与工会组织双方自主调解劳动关系。

(4)加紧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的状况,可先在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制度。在这些单位,就由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原则上应当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越多,持续时间越长,缴费比例越高,反之亦然。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门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在企业累计缴纳的欠薪保障金总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停止缴纳。欠薪保障金归各企业所有,在银行设立企业专户,专款专用,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使用,并由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5)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对于改制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改制办法和操作方案,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禁止企业强迫职工入股或无正当理由辞退职工。

要妥善处理由于企业改制所带来的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对于企业留用的职工,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中原产权所有者的持股情况,确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提取预留办法和支付方式,并可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转换成职工个人股。对于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退出的改制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分段计算。对于由集体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留用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6)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此外,建议今后将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劳动年审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工商年审挂钩,要求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同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劳动年审与工商年审结合起来配套进行。凡劳动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工商部门在进行工商年审时,也不予通过,迫使企业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第10篇

   1、工资宏观管理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根据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实行了同工同酬;对企业工资进行总量调控,在国有企业(电力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使企业能够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增资降薪办法,同时,我们督促指导企业依法支付企业工人工资。几年来,在用工50人以上的单位没有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大力推进了劳动合同制度。几年来,按照上级规定,在全县所有企业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对企业实行了分类管理。即国有、集体企业一律实行了全员合同制,企业内部打破了工资界限;较具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督导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我们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对用工在8人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年来,我县劳动合同鉴定一直保持在95%以上。

   3、职业技能鉴定有了新的突破。几年来,经过我局积极努力,在不断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职工技能等级鉴定工作。首先,我们积极向省申报了国家技能鉴定所,填补了全县无鉴定机构的空白;其次,在成立了鉴定所的基础上,经过宣传发动,申报审批了五所民办培训学校,为全县技能培训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形成了由职校、电大及民办培训机构组成的培训网络,与企业内部培训机构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第三,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过去,我县职工技能等级工作是一项空白,个别需要等级证书的需到市里去办。现在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县技能等级鉴定工种已基本能满足社会要求,鉴定人数在逐年提高。同时企业也提高了对技能鉴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被动鉴定变为主动申请鉴定。特别是津西钢铁公司,过去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现在积极性很高,通过等级鉴定工作的开展,提高了该公司员工学技术,学技能的积极性。两年来,我们指导企业培训职工6527人次,鉴定技能等级3122人次。

   4、按政策规定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由于原县办国有、集体企业生产不景气,加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县一些职工已达到或接近退休年龄,其中大部分职工已解除身份。因此,他们千方百计想挤进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行列。为此,我们坚持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退休政策。严把档案审核,执行政策不偏不倚,做到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从而维护了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同时,为了照顾老、弱、病职工,维护他们的正常生活,我局领导亲自与省市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在XX年以前未办理病退的情况下,每年都争取30多个病退指标(其它县10-15名),为职工解决了实际问题,办了实事。几年来我们共办理病退260多名。

   5、按照《劳动法》规定,指导企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来取自主用工形式。

   6、为了使全县改制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我们积极参与此项工作,重点是对解除身份人员的档案予以审核,并对经济补偿金予以审批,在工作中,我们以负责的态度,严格对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职工身份等予以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避免了“三龄审定”的失误,纠正了错误,从而维护了职工利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几年来,共审核企业职工档案7698份,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4368人。

   二、存在问题:

   1、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企业法人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老板,对涉及《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实践中不能很好配合劳动部门工作。

   2、劳动合同鉴定情况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一是有些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业主和劳动者都不愿鉴定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存在很强的随意性,不能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特别是一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霸王条款;三是对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对合同到期、终止、解除、变更等不能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除少数农民通过社会培训机构鉴定了技能等级外,只有津西等大中型企业开展了此项工作,而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均未开展此项工作,从而造成了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制度难以很好的执行,很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无证上岗。

   三、下步打算及建议:

   1、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劳动合同三年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依法维护劳资双方权益,决定在全县推行劳动合同三年工作行动计划。即:从XX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内容为:(一)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到XX年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餐饮服务、建筑、矿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到XX年年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餐饮服务、建筑、矿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到2008年底,全市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全覆盖。(二)劳动合同制度基础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到2008年底,百人以上有规模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帐建立率达到80%,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达到60%以上。(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到2008年底,百人以上有规模的企业制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达到70%以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共2页,当前第1页1

   2、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会议精神,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迁西,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一是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 劳动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创建“劳动关系和些企业”是构建和谐迁西的重要基础;是适应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稳定和发展的宏观要求;是推进迁西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具体运作。三是要严格标准。按照省市规定

,拟定我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具体标准。四是要建立约束机制。对获得省、市、县三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在现有社会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扩大办学规模,完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同时,继续完善用工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的持证上岗工种进行资格和等级鉴定,争取在三年内使需持证上岗的工种鉴定率达到90%以上。

   4、继续参予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审核审批。在此项工作中,重点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对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及各项待遇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在此过程中,我们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把关,不徇私情,坚持用一把尺子量人,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让职工尽可能得到该得部分,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及改制政策的严肃性。

第11篇

    问:我今年2月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要求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需要时间讨论为由一直拖延,但是至今都没有签立。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月到现在的两倍工资及补偿。

第12篇

一、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现状

企业用人自的扩大主要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围绕在新招工人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开始的。企业获得了对新招工人自主适应劳动关系的权利。九十年代初期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使企业的用人主体地位趋于成熟。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经营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消化不了本来依照合同就业的所有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富余人员,即出现了所谓下岗现象。这一现象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统计数字,到2003年底,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260万人,比上年底减少150万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职工下岗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解除劳动合同,保持劳动法律关系,但却无劳动过程和劳动内容的情况。企业总是在自己的内部先确定富余人员,在这些人员中开展所谓“双辞”即辞职和辞退。众所周知,企业人员长期以来流动性小,“裙带风”使许多企业人际关系复杂而微妙。在这样的环境中开展“双辞”难度较大。同时,政府部门为了保稳定,促进就业,则强调企业对于富余人员内部消化。如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规定:“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合同签订不得低于85%.”事实上,企业要是真能消化掉原企业职工的85%以上,社会上也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下岗职工了。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裁减人员,减轻负担,轻装上阵,而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成为一个阻力,且政府又要求企业必须安置原企业一定比例的职工,这就使得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于两难境地。

另外,按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职的,基本上无社会保障。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提出辞退的,就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等社会保障问题,形成对社会的一种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江苏省淮安市企业改制工作方案中曾规定:暂时不能上岗的职工,在企业内部待岗,不得推向社会。从这里可以看出,内部待岗已成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分劳动关系的一种较为周到的过渡性措施,而事实上,这种措施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齐全的、实在的,并无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却无劳动内容的所谓“下岗”的规定。由此我们发现,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已有所突破,即突破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它的最大特点是职工既不上岗并获得劳动报酬,又不进入在失业状态下的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游离于企业,其劳动法律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不确定状态。企业效益转好,可以迅速回岗,企业效益转坏,也许就永远待岗。这种似乎属于中止的劳动合同关系便会在不知不觉中随时间的变化逐渐演变成这种关系的事实解除,或由职工明示解除即辞职。本应由政府部门监督和对职工进行的社会保障工作,就这样被企业慢慢地消化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所致,整个社会和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对此加以解决。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变化之评述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地要优胜劣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直接影响企业劳动力的资源配置,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自主用人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所以说,如果企业确实到了需要精简人员的地步,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就在于改革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对城镇劳动力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人为地消灭失业。不仅劳动力的初次就业,而且劳动力就业后的流动都要纳入计划安排,双向选择的余地很小。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是职业适应劳动者的偏好及特长,而是劳动者的偏好和特长要被职业所改造。要想改变自己的职业,通常要花很大的代价。依照计划就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者与企业保持终生不变的劳动关系,就终身保持固定身份,企业不能根据生产经营之变化自行吸收或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即使从事非自己特长之工作,也难以改变。所以,这种用工制度不能灵活地适应企业在不同时期和条件下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企业缺乏择工自,需要的人难进,不需要的人难出,多余的人要包下来。对劳动者来说,也易造成人才的浪费,不达“人尽其才,合理使用”之原则。所以,劳动制度必须随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改革。劳动合同制为较为合理的选择,他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同时,劳动合同也成为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随着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贯彻实施,企业还要进一步淡化和解除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属于微观经济领域的企业自还给企业,其中当然包括企业的择工自,政府对企业只进行宏观管理。企业改制着重改的是产权制,将原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以产权拍卖、出售转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为主要形式的转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企业产权转让的交易量增长速度快,企业并购消息频传,且私企并购国企的势头亦增。有的企业转让成为股份合作制形式,内部职工成为企业的主要买家。由此看来,产权交易成为企业行为,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如此改革的气势,也必将使原来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需要进行再构造,从而确定一种基于原劳动合同关系的新型劳动关系。但这种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在私营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在改制初的一定时期内保留和安置大部分原企业职工,但这只是政府在改制初为保稳定的权宜之计,本质上仍属于行政干预。所以,以往含有管理与被管理因素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面临着随时被解除的可能,这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辞退概念,但却容忍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职工在企业的工作能力主要由企业评判,故劳动关

系仍不安定。 再说,私营企业即使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关系也由原本带有行政性因素的关系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关系。企业主不可能在正常情况下与劳动者保持无劳动内容的劳动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所认股份,往往只是取得签订劳动合同资格的条件,一般其股份并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其股东地位与作为劳动者的地位相比,后者则显得更为重要,职工在实际劳动过程中,注重的也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对于股份红利很少抱有奢望。职工在这种低工资、高就业的环境下,能够有工作已属万幸了。

依法治国的方略使劳动关系也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改制给企业带来了发展的美好前景,但目前情况下,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却相对较弱。我们并不希望企业的发展是以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为代价。因此,我们希望法律能够在保障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更加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对改制企业劳动关系性质之认识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协议。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一般的民事关系是以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互对等为基本特征的,不带任何从属性。而劳动关系的建立虽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成就的,并且在劳动关系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也以平等协商的形式解决某些问题,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双方当事人即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是由平等关系和以指挥与服从为基础的管理关系相结合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企业改制使许多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劳动者原先与企业具有行政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却随之变成了单纯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原来企业的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翁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社会产品享有分配权以及对企业享有民主管理权,也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随企业产权的转移而丧失。尽管如此,企业职工仍然要签订合同,而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便很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