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01:30: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监督管理员,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侮辱、威胁或殴打监督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逾越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R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064―02
深圳市龙华新区位于原深圳市关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公共场所经营方式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卫生监督中遇到的难题也日益增多,如何科学高效的实施卫生监督,一直是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索的问题。本文就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1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深圳市龙华新区于2011年底成立,面积182平方公里,人口近300万,下设龙华、大浪、民治、观澜4个街道。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由龙华新区卫生监督承担。目前,龙华新区共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465户,其中住宿场所290户,美容美发826户,商场书店122户,歌舞厅、游艺厅、酒吧、茶座等娱乐场所180户,影剧院13户,游泳场所28户,候车室4户,浴室2户。目前,龙华新区对公共场所住宿业、游泳场所、浴室和美容美发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共评出A级单位1户,B级单位199户,C级单位556户。
2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下简称《条例》) 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简称《 细则》),但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严重滞后,严重制约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兴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如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场所、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洗脚城、按摩院、邮电营业厅以及银行营业厅等,这些均为人群比较集中、流动性大、且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场所。而《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只限7类28种,未将上述场所列入监督管理范围之内,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麻烦,致使监管工作存在许多空自和盲区。尽管卫生部在2011年对《细则》已经修订,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但具备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仍然不够,并且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出现多头、交叉、重复,致使监督执法难度加大。
2.2处罚力度小,程序繁琐
龙华新区地属深圳市原关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经营者文化水平及素质偏低、卫生法规意识淡薄,很多无视《条例》的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未按规定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等,这些在龙华新区是最为常见的违法事实,条例中明确规定了4种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而罚款是期中一项比较有效的形式。但依据《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罚款的额度比较小,可操作性差,这与深圳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不能充分体现卫生法规的震撼力和威慑力,同时也使得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同样也不能引起违法单位的足够重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进行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而龙华新区公共场所大部分的经营者是个体户,当经营者存在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时,超过五十元的罚款都要进行一般程序处罚,程序繁琐,工作量大,给监督员带了很大的压力。
2.3有关卫生许可证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启动,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这种制度造成了很多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后不去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这给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使无证营业单位监管出现空白。
2.4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薄弱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公共场所许多在建设项目设计上存在着问题,缺少必备的功能专间,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重门面建设,轻基本卫生设施投入等。《条例》中规定防疫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如从《条例》颁布至今,我单位从未收到一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选址和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卫生审查,都是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公共场所竣工并正式开业后,其经营者才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需要重新返工,造成极大的浪费。
2.5卫生监督人员不足,综合素质低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共有1465户,而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员只有7名,人员严重不足,再加上基层任务重,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卫生监督人员学习和培训机会少,综合素质偏低,监督效率又不高,严重制约卫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6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薄弱。
公共场所经营者只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愿意在功能间及公共用品用具和消毒设备方面的投资,即便投资购买了设备,也是形同摆设,应付检查;同时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人负责,卫生监督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落实。
2.7流动性从业人员管理难度大
龙华新区是深圳的产业大区,聚集着大量的工厂和企业,人员居多。因此,该地区的的文化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店以及旅馆等行业较为突出。《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但事实上那些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流动军”,工作场所变动快,招聘解聘不规范,使卫生监督部门很难掌握和监测其流动情况和健康情况。
3 对策和建议
3.1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
健全的卫生法规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前提,因此,进一步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尤其是《细则》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无《卫生许可证》的业户予以取缔、收缴查封非法用工具设备,提高处罚的力度,增强可操作性,扩大公共场所的管辖范围,使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更容易运用和操作,使依法行政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3.2重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明确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炉;实施对公共场所建筑图纸审查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并将建筑装饰材料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从根本上杜绝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产生。
3.3加强多部门之间协作
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合作,定期让工商部门提供商事主体名单信息,卫生监督部门对这些名单摸底调查,对存在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单位给予严重的处罚,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泛滥的势头,形成依法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迁就,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必要时请有关执法部门一起进行现场的卫生监督工作,请他们为卫生监督工作保驾护航。
3.4增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员的执法素质
充实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立一支素质良好、业务精湛的卫生监督队伍是搞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大力加强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卫生专业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执法文书的书写的培训,提高其综合专业素质。其次,引进法律专业、工程专业和经济学专业人才充实到卫生监督队伍中,提高卫生执法专业水平。再次,应健全卫生监督机构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各类考核制度,定期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任命和聘用,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5加强公共场所的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
采用网络、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公共场所的普法教育,从而增强企业法人的守法意识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地开展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如:集中培训;派发录像资料;大型单位上门培训等,着重加强对卫生操作技能和操作程序的培训,保证每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和上岗后都能得到系统、规范的学习,督促他们自觉地作好卫生消毒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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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分析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效果,探讨适宜的工作方法。方法采用量化评分表进行量化实施前后评分,比较量化实施前后工作效果。结果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和各类评分指标得分率有明显差异(P<0·01),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结论在公共场所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高了卫生监管水平,规范了卫生管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效果明显,值得推广实施。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量化分级管理为了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公共场所中的实施效果,探讨高效卫生监督管理论文模式,我们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宁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和评分标准评价体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断探讨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在自治区、固原市、吴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业、游泳等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及推广工作。
1对象和方法1·1对象分别在经济发达的自治区直管企业银川市、中等发达地区吴忠市、石嘴山市和欠发达地区固原市,共选择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试点企业98家,其中旅店业47家、洗浴场所19家、美容美发店24家、游泳场所8家。1·2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1]等标准制定宁夏旅店业、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游泳场所量化评分调查表。通过基线调查、宣传动员和培训、准备阶段、自查整改和现场指导、评估等阶段完成调查评估。1·3评分标准得分为总分的90%以上者,评为A级;得分为总分的70%~89%者,评为B级;得分为总分的60%~69%者,评为C级;得分为低于60%以下者,评为D级。1·4资料处理汇总整理调查评分表评分结果,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价情况本次共对自治区及吴忠、石嘴山、固原市98个公共场所(包括旅店业、游泳洗浴场所、美容美发)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其中信誉度A级31家,占31·62%;B级37家,占37·76%;C级23家,占23·47%;D级8家,占8·16%。其中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2·2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和实施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后各项指标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项卫生管理指标测评得分率经x2检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表1)表1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监督项目量化企业数①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银川750004)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前后测评结果比较实施量化后各项指标评分均明显高于量化测评前(P<0·01)。尤其在产品索证、卫生设施、专用消毒设施设备添置方面提高最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相对较弱,与更改建筑布局难度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日常工作量大,企业较难坚持有关。(表2)
3讨论通过量化试点工作可以看出,旅店业、游泳场所信誉度A级所占比重较大(31·62%、25·34%),洗浴场所(7·15%)和美容美发业(6·07%)较少。经调查显示,旅店业、游泳场所相对固定,短期内人员、设施变动较少,经理负责人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较为重视有关;而洗浴、理发美容业规模相对较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较快,对卫生设施的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提示:要加大对洗浴和美容业的监管力度。从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情况调查显示:使用产品索证符合率、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率、卫生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知晓率提高最为明显,与张向阳[2]等报道的结果相一致;而监测指标合格率、卫生操作规范率和卫生设施齐全率提高比例相对较少。卫生监测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卫生质量的优劣,不是短期内能够立竿见效,需要长期不懈的坚持;卫生设施齐全率则需要企业投入资金,增添卫生设施设备,必要时还需要企业更改建筑布局等硬件投入,常常难度较大;卫生操作规范率也需要企业在日常卫生工作中严格培训员工,短期急训收效不甚明显;而产品索证、档案建立等管理性软件指标,在企业积极配合下收效明显。从公共场所各类指标得分情况也可以看出,企业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配置及卫生量化前后得分率提高明显低于产品索证、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这与部分老、旧公共场所建设初期未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硬件布局不合理,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再进行整改,难于奏效。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是公共场所监管的难点和重点,短期内难以达到明显成效。卫生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是量化分级关键控制点和环节,经过量化管理,企业对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卫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投入增加。实施量化前,多数企业的卫生设施设备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如多数楼层未配置消毒间或消毒间的数量、面积不够,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一些企业基本卫生设施陈旧或配置不足,如电子消毒柜数量不够或消毒柜容积太小,保洁柜容积小、不密闭等。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本次试点企业共改造或增设消毒间78间,更换添置28台消毒柜、保洁柜,购置垃圾桶386件,投入补充、更换床上卧具、茶杯、口杯等公共用品用具11082件,投入资金278万元,使得卫生硬件设施条件有了很大改观,对改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确保卫生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其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实用,避免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从过去的定性管理、强制性、约束性工作方法向定量量化工作模式转变,突出工作重点,从过去的高频率、松散式的监督向风险度、诚信度低、卫生隐患较大的经营单位倾斜,提高了卫生监督水平,规范了卫生监督制度,为新时期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工作方法。从试点工作效果可以看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可行,取得的效果也较为明显,建议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总结推广。
通过试点工作也发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不足在于:量化分级评分工作对部分卫生设施的量化项目虽是必不可少,但对后期的监督整改效果却不明显。一些企业配套的基本卫生设施陈旧,配置不足,企业经济效益差,拿不出资金进行投资改造,极大削弱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标准评价体系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量化评分赋值是否合理,代表性、量化评级后延续性、企业坚持量化工作的一贯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建议卫生部尽快出台国家统一的量化分级管理标准体系,统一各地不同的评价体系,使量化数据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分析比较。
一、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我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制度,制定了行政审批表、不予行政许可审批表、行政审批延期审批表等行政许可文书,编制了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卡和流程图,通过卫生网站向社会公示,让广大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我区要求行政审批机构和行政审批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一审一核”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直接办理、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工作做到规范、透明,实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2、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限时办结。我区要求行政审批机构和行政审批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做到刻苦勤奋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实行限时办结。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法定办理时限为XX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法定办理时限为XX个工作日。今年通过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实际办理时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平均为X个工作日,放射诊疗许可平均为X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了公共场所和放射诊疗工作的发展。
3、强化服务意识,方便群众办事。我区加强行政审批人员的学习教育工作,使每个行政审批人员树立宗旨意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统一受理,直接办理、统一送达,实行“一站式”服务,从过去让申请人跑变为由窗口行政审批人员跑,使申请人轻松办理行政审批。二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摆放纸质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取阅,使申请人明确行政许可的办理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作流程、办理期限及需要注意的其他相关事项。三是提供优质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办理行政审批,对申请人提出的咨询详细回答,确保申请人明白,对申请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使申请人能够无障碍地办理完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4、加强防控机制,确保清正廉洁。行政审批是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也是腐败最容易滋生的环节。我区加强防控机制建设,用机制确保在行政审批过程不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不发生腐败违法现象。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学习教育,使每个行政审批人员正确对待权力,牢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做好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决不能错位异化权力观,将“公权力”变成“私权力”,把权力当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要求每个行政审批人员向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准则》和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廉政行为,切实用好行政审批权力,争当一名深受群众拥护的清廉干部。
二、行政许可实施效果
我区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实施行政许可,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工作的发展,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满意。
1、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我区规范公共场所现场卫生审核行为,由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功能性卫生专间或专区设置情况,卫生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设置情况,客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和保洁情况,经营过程中各类工作运行、操作符合卫生标准、规范情况,从而提高了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2、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我区加强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现场审核工作,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要求对放射诊疗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保放射诊疗符合卫生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要求,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管理。我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做到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两年复核期内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条件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执行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结果作出复核结论,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卫生管理要求。
4、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我区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超范围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等违法行为,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行政许可评估结论
我区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374件(新办16、延续11、变更79、注销13),办结374件,办结率为100%;放射诊疗许可申请10件(新办1、变更8、注销1),办结10件,办结率100%。通过问卷调查、现场核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总体情况良好,行政许可事项合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操作性,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顺畅,做到了全民实施。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区认真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诊疗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取得了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主要反映在公共场所卫生方面,一是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还不够,使得部分群众对卫生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给专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对部分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没有做到位,存在一些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现象,有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些不足问题,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宣传,使更多群众了解和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共同配合政府做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二是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在抓好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小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卫生监督管理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五、下一步工作目标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我区要根据中央的工作精神,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行政审批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工作技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地方卫生事业发展。
一、近几年卫生监督模式创新的主要做法
卫生监督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广泛,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也是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以及传染病和医疗机构监管。由于监管内容多,监管对象复杂,监管难度大,监管力量不足,我们在监管模式上做了一些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一是探索实施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促进健康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改善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卫生管理水平,我所坚持创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努力探索卫生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从20*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餐饮业、公共浴室业、医疗服务业先行试点,初步建立了公共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了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的变革,形成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企业、社会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联防体系,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这项工作在全国是首创,建立了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抓住承诺、评估、告知、激励和惩戒等四个重要环节。*市卫生监督所对126户市管餐饮业单位、公共场所单位卫生信用信息进行了汇总统计,对企业的卫生信用进行了第一次评估,并召开了信用评估通报会,对被列入黄牌警告的16家单位进行了通报,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对其他单位在心理上的攻势作用也非常明显。这项工作引起卫生部的重视,20*年11月份,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赵同刚局长、卫生监督中心南俊华主任等领导专门来*进行了调研,并给予高度评价。
二是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从20*年开始,通过逐步完善,大力推进,现已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实施率达到95%以上。该项工作运用了风险度评估的原则,将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卫生要求按对食品安全影响的风险大小进行分类,并赋予相应的分值。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督两个环节对餐饮单位卫生状况进行评分,依评分结果确定其等级,按等级来开展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餐饮业的自律意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也为我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增加了一个新的亮点。目前,已有86家餐饮企业被评定为食品卫生A级单位,这些卫生规范管理的单位对其它单位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带动作用。
三是探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我所在全国开展较早,在江苏省是第一家启动的。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对人群的健康有着直接影响,甚至引起急慢性危害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公共场所现行的卫生法规、规章己经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在卫生监督管理的方法、手段上进行丰富和提高。摸索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有效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己成为现阶段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工作内容。20*年2月,为了配合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力打造精品行业和亮点单位,我市开始着手启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打造A级示范单位为工作目标,全面推动市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化建设。20*年9月,卫生部将我市作为全国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在全国有一定影响。这项工作对创新卫生监管方式,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提高了我所的知名度,20*年,卫生部将新的《公共场所通用卫生规范》这一国家标准委托我所独立起草。
四是试点开展餐饮业卫生脸谱公示制度。为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地了解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从20*年10月起,在淮阴区试行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笑哭脸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主要原料采购索证等十项内容,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对每家单位的卫生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卫生状况良好的挂“笑脸”、卫生状况一般的挂“常脸”,卫生状况不好的挂“哭脸”,同时公示牌上还注有卫生监督员的姓名和卫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卫生监督员、餐饮单位和消费者可以相互监督。第一批对包括部分高校食堂在内的37家城区餐饮单位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示,7家餐饮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得以“笑脸”示人,20家单位卫生一般,脸色“害羞”,10家单位因为卫生状况较差,被予以“红牌警告”,被贴以“哭脸”。该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消费者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餐饮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促进餐饮业经营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这不但是监督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公示行为,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更是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创新举措。
二、卫生监督模式创新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速度不快。到目前为止,仅在餐饮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这三类行业的少数单位开展。在统一信用征集、严格失信惩戒、信息依法披露、倡导信用观念、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信用需求、密切部门沟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公共卫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方面要加大投入,在培育群众对公共卫生信用信息需求方面要加强引导。
二是量化分级管理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被评定为A级餐饮单位的数量偏少,特别是小型餐饮单位大多数仍然在C级水平。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完成后,停滞了做深入的推广工作。
三是外力借助不够。监管方法定创新需要外部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发挥群众参与监督方面缺少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舆论宣传方面,由于条件限制,没有能持续保持强大的宣传态势。
三、对卫生监督模式创新工作的思考
1、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强力推进
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涉及面广,都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相关行业能否严格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靠卫生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效能还没有发挥到足以引起企业普遍关注的程度。从本质上讲,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如餐饮业、医疗服务业等,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要求为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良好的公共卫生信用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实施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一是以卫生行政执法来提升相关企业的卫生信用具有局限性。虽然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逐渐增大,但卫生违法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显然还没有高到令其难以接受的程度。有的卫生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本不可能引起管理相对人的重视,必须突破执法、处罚的方法,寻找能迫使企业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的途径。同时,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运用信用评估手段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累积,从而对企业的卫生信用进行综合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卫生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避免企业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漠视。二是社会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发挥卫生执法不可代替的作用。利用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中引入的社会惩戒机制,可以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放大,使其不仅要受到卫生行政处罚,还要为之付出持续产生作用的社会惩戒的二次成本,对同行业的其它信用主体也可以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三是开展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以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效能。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与之矛盾的是卫生监督力量配备不足,很难对管理对象保持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督。运用信用信息公开手段,可以增强企业卫生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引导企业自律。四是可以充分保证群众知情权的落实。以往,虽然卫生监督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开执法信息,曝光违法行为,但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信息公开渠道。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搭建的卫生信用信息平台,真正使卫生监督工作实现了政务公开,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
项目选址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周边30m范围内无工业企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且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平面布局与功能分区该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明确,主要分为办公、酒店、餐厅、游泳馆、美容美发场所等区域。各功能区之间相对独立,基本做到人流物流互不交叉。集中空调系统该酒店全日餐厅、大堂、宴会厅等采用柜式空调系统,其余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风机盘管上有电动阀自动调节室内温度,新风机组有湿膜加湿装置和紧急关闭新风和回风的装置,送风主管和支管有手动调节阀调节,控制送风;送风总管有防火阀(70℃关闭);各风口设金属防护网,用于防鼠、防虫;但风管系统无用于清洗、消毒、检修的可开闭窗口。给排水系统用水来自市政管网,建有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工艺流程为:市政自来水管网砂滤罐生活水箱紫外线杀菌器变频加压设备用水点。生活水泵房及水箱周围环境整洁,供水设施布局合理,运转正常;水箱设有检修孔,溢流管、泄水管与下水管道独立,各管口有不锈钢防虫网。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但部分设备无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采光照明该建设项目自然采光充足,满足大寒日日照时数为2h以上的要求。各功能分区照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建筑材料本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多数为环保材料,均经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测试。各类场所设计卫生及卫生消毒该酒店客房及餐饮区均设有专用清洗消毒间及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游泳场所入口处设有淋浴装置、强制式浸脚消毒池,游泳池设有净化消毒设备,净化消毒设施不能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美容美发场所的消毒设施尚不完备;酒店设有固定收集、贮存、外运和处理废弃物的配套设施。卫生管理该建设项目各类场所、二次供水系统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均制定了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等,但不够健全,缺少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及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各类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监测结果。
讨论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①该建设项目在选址、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功能间设置及卫生防护设施等方面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②该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采光照明、建筑材料等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个别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报告不齐全。③该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系统各项卫生要求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少数涉水设备不能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④该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置、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是风管系统未留有清洗、消毒、检修用的可开闭窗口,留有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⑤该建设项目的住宿、餐饮、美容美发、游泳等各类场所建筑设置各项卫生指标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由于美容美发场所外包,相应的消毒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调查评价该建设项目各类场所、二次供水系统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要求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等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卫生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卫生学评价该建设项目公共场所空气、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各项指标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涉水设施使用的设备应索取“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如果不能提供,应更换为有“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设备;③逐步完善消毒设施并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委托有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空气质量和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检测;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用品用具卫生安全;⑤向厂家索取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报告;⑥在实际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疫情报告制度及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作者:陈凤格 马月兰 包冀强 邢志宏 郭占景 白萍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评价所
阜新市新邱区卫生监督所,辽宁阜新 123005
[摘要] 目的 推动新邱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方法 加强领导,组织动员;加强培训,广泛宣传;摸底调查,自查整改;耐心指导,检查评价; 动态监管,调整监督频次; 统计分析,总结经验。结果 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了卫生意识,改善了卫生状况,提高了卫生监管水平。结论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现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动态管理,是一项切实可行的工作,值得推广。
[
关键词 ]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经验分析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a)-0005-02
[作者简介] 孙慧姝(1973-),女,辽宁阜新人,公共卫生主管医师,本科,学士,从事专业:卫生监督,研究方向:公共卫生。
近年来新邱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全面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对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设备等进行量化,督促业户增设消毒、保洁设施,投入补充用品用具,并树立示范单位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了量化工作的发展。量化管理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更规范、更系统,防止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突出了工作重点。现将2011—2013年公共场所量化情况及实践经验分析总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新邱区内住宿业、美容美发业 、沐浴业等公共场所为重点进行量化评分。
1.2 方法
1.2.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了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分标准》[1]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有序地开展工作。首先在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推行了此项工作,然后推广到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功能间要求、公共用品等入手,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1.2.2 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①积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多次学习“《指南》、《标准》”。使卫生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检查方法,正确把握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标化。②为提高经营者的认知及防范能力,加强自我管理意识,2011—2013年卫生监督所精心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员等重点人员的培训班共18期,以加大此项工作的宣传力度,真正提高经营单位的热情和认识。督促各业户加大、完善各项卫生设施的投入、加快整改步伐,积极响应量化工作。在监督员耐心地多次巡回检查、指导下,经营单位逐渐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局面。
1.2.3 摸底调查、自查整改 ①为了更好地开展量化工作,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全面了解基本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②及时向业户公布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与程序,方便其对照进行自查。
1.2.4 耐心指导、检查评价(分为初审和再评) (1)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定期主动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收集工作进展情况,使经营单位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目标明确。(2)通过添加公共场所量化QQ群,及时沟通,指导业户,帮助经营单位排忧解难。(3)评定标准。按照各类公共场所评分表评分,经100分标化处理后:①得分超过90分的,为优秀,核定为A级;②得分为70~89分的,为良好,核定为B级;③得分为60~69分的,为合格,核定为C级;④总得分低于60分的,不评等级。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评定后,将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粘贴于公示板上[2],增加了社会透明度。
1.2.5 动态监管,调整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评审经认定级别后,量化分级随即转入常规运转和动态管理,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地调整。A级监督频次为不少于1次/2年,B级不少于1次/年,C级不少于2次/年。对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标准的业户给予降低等级处理;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自身卫生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卫生设施设备不断完善的 B、 C级单位,可根据评分情况在下一年度提高信誉等级。工作中,采取了量化分级管理、日常监管及卫生许可结合的办法,在办理许可时实行先核查打分,取得C级以上的业户,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建立健全综合评价制度,由综评小组负责大型重点单位的最终核查;严格按照“受理、现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这三项程序进行,做到了分工明确,高效快捷。
1.3统计方法
①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②数据采用Excel录入,然后进行描述性分析对比构成比[3-7]。
2 结果
通过几年的实践,比较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前、后综合卫生管理及等级评定情况,卫生状况有了显着的提高,得分率显着提升。由C级逐步晋升到B级甚至到A级的比率逐年增加,尤以住宿业最为显着。例如住宿业中A级的评定情况:2011年A级4户,构成比为5.13%;2012年A级8户,构成比为9.20%;2013年A级15户,构成比为15.63%;逐年递增。C级逐年减少,由此看出,此项工作取得了成效。见表1。
3 讨论
3.1取得的成效
通过对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设备等进行量化,督促业户增设消毒、保洁设施,投入补充用品用具,并树立示范单位典型,推广先进经验[8-10],推动了量化工作的发展。量化管理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更规范、更系统,防止了以往工作中的一些随意性,突出了工作重点。
3.2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洗浴、美容美发业规模相对较小,卫生设施的投入不够,卫生达不到标准,人员流动较快,新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相对缺乏,对卫生问题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阻碍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行进步伐。针对以上问题,要加大对以上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巡回监督检查、督导,更应该坚持不懈地运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通过对新邱区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工作实践经验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必要的、可行的,收到了预期的效果,这种工作方法,值得进一步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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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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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繁荣、魅力、和谐的现代化新的目标,按照“高点定位、高标谋划、高效推进”的要求,以强化能力建设为基础,依法履职、强化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城乡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2013年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按要求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和规范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以人才培养促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发展,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卫生监督员队伍。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
2013年要把“文明执法,诚实服务,为民办事”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树立“监督就是服务”的工作理念,开展“卫生监督、强基惠民”活动,把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卫生监督工作质量的标准。
在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中,缩短审批时限,加强许可审批前期指导服务,努力做到卫生行政许可“六个零”即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零收费、零违纪、零距离。做好群众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工作,缩短调查处理时限,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做到使当事人满意。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行政许可关。做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放射诊疗等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三)深入推进卫生监督“三项工程”,建立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
1、职业卫生推进工程
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六进”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深化六进宣传覆盖面。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四个一”工程,全面推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013年年底监督覆盖率及职业健康检查率力争达到90%。
2、医疗市场规范工程
一是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开展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为主题的口腔诊所、门诊部专项整治。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推广“六统一”模式,2013年年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要达到90%。
3、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健全制度,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在集中式供水单位推行量化分级制度,量化分级率力争达100%。开展以“加强农村饮用水监督监测,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为主题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管,力争到2013年年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建档率达到100%。
(四)扎实开展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1、加大公共卫生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在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推行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分级率力争达到100%。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息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明显处公示卫生许可证、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公共场所违法行为。
2、开展以学校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教学生活环境为主的综合卫生监督,继续推行学校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升学校的综合卫生管理水平。对发现问题的学校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进。
3、加强传染病防控监督
开展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防范传染病传播流行”为主题的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疾控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监督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开展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开展对大型超市、商场、药店的卫生用品、消毒剂等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非法宣传疗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产品和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4、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加强放射诊疗监督检查,巩固放射诊疗1234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行为。结合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整治,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提高放射诊疗管理水平,保护患者及医护人员健康权益,2013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达到90%以上。
5、做好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
按照上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按时上报抽检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所把贯彻落实全区重点工作推进大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将其作为推动建设繁荣、魅力、和谐的现代化新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按照意见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惠南镇共有持证足浴场所28家,调查时6家处于停业状态,22家处于营业状态;另外1家有证公共场所超范围经营足浴,此次也一并列入调查。
1.2方法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制定统一的调查表,并在调查前进行培训,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以保证调查结果可信、可靠。
2 结果
2.1亮证经营情况
调查的22家(超范围经营1家除外)场所中,能做到亮证经营的共有17家,亮证率为77%。
2.2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调查的23家场所中,能建立(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的仅有11家,比例尚不足50%。
2.3健康合格证持有情况
23家场所的145名从业人员中,持有健康证的有93人,持证率为64%。
2.4席位数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足浴服务场所席位数不低于10席,调查的23家场所平均席位数达18.7个,席位数大于等于10的有16家,合格率为70%。
2.5每席位占用面积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场所每席位占用面积不得低于5m2,采用某一包间(封闭空间)的面积除以该包间内的足浴席位数所得数值为每席位的占用面积。随机抽查1-2问包间计算每席位占用面积,23家场所中,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大于等于5m2,5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不足3m2,1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值处于中间,该项指标合格率为17%。
2.6硬件配置情况
2.6.1消毒间有4家场所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改作他用,有消毒间的比例为83%。
2.6.2 贮藏室 贮藏室对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23家场所中,有贮藏室的为15家,占65%。
2.6.3卫生间23家场所中全部配备有卫生间,其中18家使用蹲式便器,5家使用坐式便器,使用坐式便器的场所中只有1家能提供一次性坐垫,该项指标合格率为83%(19/23)。
2.6.4工作准备间设置工作准备间的有10家,合格率为43%。
2.6.5员工休息室有17家设置有员工休息室,合格率为74%。
2.7卫生用品
2.7.1扦脚工具配备有4家承诺不开展扦脚服务,开展服务的19家场所中,有8家工具配备能达到要求,合格率为42%。
2.7.2扦脚工具消毒开展扦脚服务的19家场所中皆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但只有1家能出示一客一换一消毒的记录。
2.7.3拖鞋有5家不提供拖鞋供顾客使用,3家提供一次性拖鞋,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15家场所中只有2家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2.8工作人员手部消毒
23家场所中,5家配备硫磺皂,13家配备属于消毒产品的洗手液,5家未配备。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使用硫磺皂对手部消毒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要求,故该项指标合格率为78%(18/23)。
3 讨论
本次调查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为主要依据。调查发现,足浴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较低,卫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1足浴场所本身的特点
调查的23家场所中,经营面积42~613m2不等,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部分场所(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场所)经营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压缩了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卫生管理的投入。加上对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相关场所不愿对顾客的健康和卫生采取实质性的预防保障措施。
相关场所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能达到我市地方标准相关指标的要求,但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会更改原先的布局和设置,从而导致相关指标合格率降低。
部分足浴场所虽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只是借用足浴的招牌,进行其他与足浴无关的活动,这类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往往更低。
3.2行政许可、监管及处罚的原因
调查时(2009年3--4月)足浴许可申请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前,需要通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降低了从业人员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积极性。另外,对无证足浴场所处罚的效果不佳,无证经营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降低了部分有证场所改善卫生质量的积极性。
卫生行政部门常对公共用具的卫生情况、席位占用面积等指标开展日常监管,然而即使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对相关顾客用具进行采样检测或对相关指标进行鉴定并证实相关指标不符合我市卫生标准要求,也难以给予有效处置措施。因为相关要求只有在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提及,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无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而进行处罚的条款。
对无证经营和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上岗为顾客服务两种行为的处罚,调查难、力度轻。日常监督时常难以准确获得场所开办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即便能获得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也仅为200―800元(无证经营,初次)或20―200元(无健康证,初次),而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场所检测费用、环境评价费用等)或者办理健康合格证的费用(尤其人员较多时)有时会高于罚款金额,从而降低了经营者办证的积极性。
足浴场所作为新兴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及时性,未能被纳入有效监管。我市2006年开始对足浴实行许可审批制度,许可及监管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但该文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3.3解决方案
针对调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探讨解决方法,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
此次调查范围小,数量少,缺乏采样检测环节,所反映出的问题不足以代表足浴行业存在的全部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单位能组织开展更大规模的调查,并将结果提交政府机构,引起政府的重视,尽早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纳入日程安排,达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有力、合理、合法,切实保障足浴场所顾客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