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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

时间:2022-11-08 07:31: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赔偿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赔偿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被申请的机关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物证 份

    2、书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第2篇

1200万精神赔偿金使聂树斌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为何申请精神抚慰金高达1200万

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被扶养人应当支付的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因此在聂树斌案国家赔偿中,除去已有明确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等,在金额上有弹性空间的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前多位专家学者也表示,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影响程度、持续的时间等不同,每一个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赔偿会有所不同;聂树斌案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或可开辟提高精神抚慰赔偿金的先河。

过往的国家赔偿案例显示,1996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决并执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其父母最后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被羁押14年后无罪释放的钱仁风此前获得精神抚慰金50万元;入狱近10年的浙江张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

聂树斌案申请国家赔偿人此前也表示,聂案较为特殊,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按相关规定会比较低,但是这些年聂树斌家属受到的精神伤害又特别大。从聂树斌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申请人就申请120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列出了4条说明,其中提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受害人无辜的生命,在请求人心中留下了永远无法消弭的精神伤痕,留下了永远无法抚平的痛楚,请求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将如何开展赔偿工作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涉及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中,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聂树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妇女罪,判处15年,合并执行死刑。正因如此,聂树斌家属昨日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按照赔偿程序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其中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按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金由哪个部门“埋单”

第3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1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__)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

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__年11月13日

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2申请人:师_,男,__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__区长庆__小区_区_号楼_单元__室。

被申请人:岳__,男,__年_月_日生,汉族,住西安市__区__路__号__小区__号楼_单元__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被申请人岳__有的位于西安市__区__路__号__小区_号楼_单元__室的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贵院查封了被申请人上述的房产,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本案尚未执行完毕,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申请贵院对上述房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___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___、户名为__、开户行为___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___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_号楼独单元_层东_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__年7月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__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房产。

此致

__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院

申请人:

20__年12月20日

关于查封申请书怎么写5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__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第4篇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王洪瑞,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以曾经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关押380天为由,于1997年12月29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关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800元,并且要求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杨培富与同案人王某某、元某某因切割从阳城县城通往东方红厂、三年多时间未使用的电话线路中的1.75公里电线(重1.15吨)一事,被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3月29日逮捕,1995年4月12日由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380天。杨培富等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以认定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为由,于1995年4月6日判决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名被告人有犯罪的共谋”为由提出抗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告人切割的电话线,因东方红厂搬迁后长期拖欠通话费,已经被邮电局作拆机处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危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且杨培富与王某某是在事先通过邮电局同意,并由同为本案被告人的邮电局职工元某某指认后,当时认为该线路的产权属于邮电局的情况下才实施切割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于1995年6月1日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996年5月20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该线路是随时申请都可以启用的线路,应当视为正在运行的线路;三被告人事先经过密谋盗割此线路,因此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为由,对此案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无论东方红厂的电话线路是否可以重新启用或者该厂是否准备申请重新启用,由于该线路被切割时,事实上是已经闲置三年未用的线路,因此都不能视为正在运行的线路。检察机关所说的事先密谋,是指被告人事先见面一次。此次见面,是被告人想弄清该线路是否停用。正由于这个原因,才有元某某第二日到营业室查询线路使用情况,并当即告诉给王某某,王某某得知后立即去找人的举动。检察机关一直认为此次见面是密谋,经法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也没有补上密谋的证据。认定三人“明知”和“共谋”的证据不足,三人各自的行为又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切割行为不涉及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也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或者盗窃罪。据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据此于1997年12月29日向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2月20日以杨培富切割电话线路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通知杨培富不予赔偿。杨培富不服,于同年3月4日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答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杨培富因破坏通讯设备一案,经三级审判机关审理后,均确认其无罪。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杨培富错误逮捕,杨培富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取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赔偿。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杨培富没有犯罪事实的确认,其中并无认为杨培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内容。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引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理由不能成立,该院对杨培富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应当撤销。

    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被错误逮捕的事实,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延续至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15号)第六条中对“上年度”所作的解释是: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自被逮捕之日起至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被羁押380天。按照199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5.47元计算,应当赔偿9678.6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请求人杨培富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阳城县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杨培富要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聘请律师费用和上访期间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决定∶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检察院1998年2月20日作出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二、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杨培富被实际关押380天的赔偿金9678.60元。

第5篇

    14年前,吴振民的儿子关进行政拘留所后,当天便被同仓人员群殴致死。2005年,全省公安机关公安局长大接访重新燃起了年迈的吴振民夫妇的索赔希望,他决定为这段不能忘却的陈年痛事找个说法,要求公安局赔偿30多万元。

    接受公安调查 监仓里丢掉性命

    吴振民说,1991年6月25日下午,澄迈县福山镇一帮青年与一加油站老板发生摩擦,该老板报警后,澄迈县公安局出动大批民警,将一些青年带回公安局调查。第二天上午8时许,一些青年被送进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吴振民的儿子吴清海也在其中。当时,吴青海被投进三号仓。

    当天上午,吴清海在洗脚时,不小心将水洒到同仓的王某身上,王某打了他两巴掌。这时,同仓的刘某、王某某看见吴清海的内裤挺好,叫吴清海把内裤脱下来互换,吴清海不同意。王某某对吴清海拳打脚踢,并将吴按倒在地,卡住吴的脖子,不让他叫。同仓的刘某等将吴清海围住,朝吴的胸部、腹部拳打脚踢、乱踩。吴清海向他们求饶,但刘某等人已是打得性起,根本不顾吴的求饶。

    一阵乱打下来,吴清海不能动弹,被送去澄迈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清海因为胸部受到重大暴力作用,造成肋骨骨折、血气胸形成,呼吸衰竭而死亡。

    凶手伏法 公安机关赔了4千元

    1993年9月,海南中院重审该案时认为,刘某、王某、王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被拘留,收审期间,不守监规,在监仓打人致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刘某等人死刑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

    当时,吴振民夫妇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吴振民说,当时公安机关给了他们4000元,他也曾向公安机关提过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2005年,全省公安局长大接访,吴振民从报纸得知消息后,在澄迈县公安局长及副局长接访期间,一次次地上访。

    受害人父母认为:民警监管不力 索赔30万元

    吴振民认为,吴清海被打死在拘留所,与民警监管不力有关。当年他听到儿子的死讯后,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往后智能逐渐障碍,听觉严重丧失。第二年便患上了脑梗塞、脑血栓等多种疾病。吴清海认为,公安局得就此赔偿他们的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

    2005年6月28日,67岁的吴振民在妻子李秀怔的搀扶下,拐着双足走进了本报新闻中心。回忆儿子死时的惨状,李秀怔禁不住痛哭。她说,儿子被关进仓中才几个小时,年轻轻的就被打死了,直到现在她仍不能接受这个事实。“如果孩子还在,我们现在的日子会过得更好”,61岁的李秀怔抹着眼泪告诉记者。

    吴振民说,他们向澄迈县公安局上访时,公安局告诉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还没有受理这起案件,他们真不知该如何办?

    律师认为:索赔路上存在时效障碍

第6篇

作者简介:林溢帆,浙江工商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国家赔偿法大修后的一个最醒目的变化是本法的第二条。旧法条文表述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权益” ,新法中,条文表述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并‘有本法规定的侵犯情形’” 。可见大修体现的是立法思路的大转变,转变一是将赔偿范围立法方式从原本“概括式立法”转变为“列举式立法”,转变二是将归责原则从原本的“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前者的转变将赔偿范围清晰明朗化,易于操作化,后者的转变使得本法的立法价值更趋向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一、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

1.人身侵权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里,旧法中只有直接侵权 ,新法中扩充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侵权形式。直接侵权中保留原有的“殴打”外,增加了“虐待”;间接侵权形式体现为“放纵他人殴打、虐待”。显而易见,新法将违法情形范围扩大了,违法情形范围扩大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合法领地”的缩小,以前一些“合法”的行为变得“违法”了。而公民恰恰最希望行政机关的“合法领地”越小越好,“合法领地”越小,公民越自由,行政机关“违法”了,就名正言顺得到惩罚。

2.财产侵权方面。增加“违法征用”的侵权形式,并将原来的“违法摊派费用”吸收纳入“违法征收”含义之内,去除“违法摊派费用”的用词表达,用词更精简规范。 “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现实中普遍存在,但因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主体过于分散” 、“缺少具体的行政征用程序” 、“征用程序的启动具有单方决定性及程序启动后的强制性”等特征,导致在具体案例中因征用的损失得到赔偿难度很大,新法将征用损失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将极大助力于我国行政征用制度的建设。

(二)刑事赔偿

(三)非刑事司法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 “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机关”)

(一)行政赔偿

本法大修前后无变化。请求人均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受害主体消灭,则由其权利继承人继承赔偿请求权。赔偿机关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包括共同侵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的侵权责任由委托组织承担,复议加重损害部分由复议机关承担。

(二)刑事赔偿

三、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

1.新法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先行确认程序”被取消 。在旧法中,当请求人向赔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时,必须先向该机关申请确认侵权行为违法后,才能进入赔偿程序。这实践中,要赔偿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存在着赔偿机关为逃避责任,采取无限期拖延甚至不予处理确认申请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确认程序成为了申请赔偿时必须面对的一头“拦路虎”。大修取消该程序后,使得赔偿程序简单化、便利化、快捷化。随着该程序的取消,申请时效的计算时间也随之改变为 “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起算。”

2.在申请程序上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签收制度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打条子”,“条子”自然而然是为了记录(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请求人提交材料―赔偿机关收取材料―赔偿机关出具签收文件 ―请求人保留签收文件―请求人举证申请行为,以上为签收制度的程序逻辑,正是由于该逻辑的存在,才“死死盯住”赔偿机关的受理行为和结果。该制度目的在于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3.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增加了协商制度。按照生活经验,协商是为了追逐效率所采用的程序,因为其相对于“正式程序”显得不那么正式,该程序可省略部分步骤,而且其体现出的气氛相对于“正式程序”显得“更加和睦”,以致达到 “更能谈得拢”的效果。新法中明确规定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可先行通过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而协商制度能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降低程序运行的成本,也能使赔偿结果更容易被请求人接受。

4.增加了赔偿决定(或不赔偿决定)送达期限的规定,即赔偿机关的决定,均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同时对不服决定的情形作了细化的规定,明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的异议情形。而期限制度的设置,明确和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5.增加了举证责任制度。新法别增加的关于被侵权人人身被羁押期间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可谓非常人性化,也非常合理,此举证制度犹如一枚“紧箍咒”,让“准侵权机关”行使职权时变得小心谨慎,不敢胡作非为。同时大大降低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使其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权利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加强。

6.旧法的“行政处分”,修改为新法的“处分”。处分的范围较行政处分相比要广,如出此之外还有“纪律处分”,甚至还有对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有威慑力的“党纪处分”。这将使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在布置任务和行使职权时不得不变得谨慎。

(二)刑事赔偿

1.同行政赔偿程序一样,新法中的刑事赔偿程序也取消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先行确认程序”。因为刑事程序相对于行政程序来说,其对相对人的威胁性更强,存在侵犯的可行性更大,因此此次修改产生的正面作用同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修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新法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去除了 “共同赔偿机关对请求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条文的适用。由于刑事赔偿程序体现的“步骤”特性要强于行政赔偿程序,即一个机关完成后才移交下一机关,故不存在多个机关同时办案的问题,因此就不存在共同赔偿机关的问题。

3.同行政赔偿程序一样,刑事赔偿程序也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此制度的增设意义在于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4.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增加了协商制度。提高了赔偿程序的效率,降低程序运行成本,同时使得请求人更容易接受处理结果。

5.增加了赔偿决定(或不赔偿决定)送达期限的规定 ,同时对不服决定的情形作了细化的规定 。期限制度的细化,明确并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6.增加了举证责任制度。该举证责任制度的亮点亦是“被侵权人人身被羁押期间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它让“准侵权机关”行使职权时变得小心谨慎,不敢胡作非为。同时大大降低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使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权利得到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强化。

7.新法中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委会”)的组成、处理程序和期限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人数上需要“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 。审理程序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事实,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委会以听取双方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可见赔委会采用的审理程序是具备“双方对抗”特征的类诉讼程序,类诉讼程序最具备程序正义价值的程序,对请求人具有最大保障性。处理期限上规定赔委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但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新法增加程序和期限的细化规定,大大提高请求人对赔偿程序的可预见性,促使赔委会正当履行职责。

8.新法增加请求人对赔委会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请求人或赔偿机关双方对赔委会作出的决定认为错误的,均可以向上一级赔委会提出申诉;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国家自我纠正的机制――赔委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若发现赔偿决定违法,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一级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赔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我们发现,新增的救济程序的程序逻辑与诉讼中的再审程序的程序逻辑是相同的,增加救济途径无疑是进一步加强对请求人的权利的保障。 9.旧法中的 “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非刑事司法赔偿

新旧法均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适用刑事司法赔偿程序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在身体伤害赔偿内容方面增加了“护理费”。对“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结果,增加了“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及“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这使得在现实中存在但没有被旧法确认的赔偿费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2. 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的简单的十倍公式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简单的二十倍公式 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修改为更具体的,与“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挂钩的计算方式。该计算方式所提供的“公式”显然更加具体,确定金额更加方便和精确。

3.受侵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本的 “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修改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总有一个确定的数字,因此修改后更具确定性。

4.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范围扩大为“致人精神损害”同时规定在原来的行为责任 外,增加金钱赔偿责任,引入精神损害抚慰金。将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引入本法,是对精神侵权的重视,以往立法上对执法中侵权的对象只关注物质方面,但现实的执法中,由于人的精神是会受肉体被影响而影响的,有时甚至在肉体未受影响的情况下,精神也严重受到影响。事实上,对很多人来说,精神上的受损害比肉体上受损害带来对人身的破坏力更大,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加严重。而精神又是一个不具体的对象,它的受影响程度有多大,应该用怎样的方式来恢复都是理论和实务上都绕不开的问题。鉴于现实中大部分人的生活状况,得到金钱会让他们精神上产生愉悦,因此立法上将金钱方式作为至关重要的赔偿手段之一是现实选择中较为合理的。

5.新法增加了变卖的形式,同时增加价格误差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对价格均衡原则的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6.对返还、解除冻结的钱财的孳息予以保护,即“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可认为是对被侵权人财产权合法、最低限度孳息的保护。

7.增加赔偿金支付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文书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加之国务院出台细化规则,这样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给请求人和义务机关都具指引作用,并强化了对机关的监督。

理解一部法律,对法律文本本身的仔细研读是最基础的方法。但一部法律真正被理解的标志并不是其文字意义被“读通”了,而是其立法精神被理解了。要理解一部法律的立法精神,难免要去了解该部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沿革中各版本的表述,特定法律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特定历史背景决定其特定的立法精神。通过对同部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出的版本做比较研究,乃是对该部法实然层面的立法精神和应然层面的立法精神的理解非常好的一种研究方法。国家赔偿法自立法后经历两次修订,特别是立法时影射出的立法精神的和大修时影射出的立法精神的不同,是对社会发展前进中人的思想观念变革一个很好的体现面。思想观念的改变,引导着制度的变革,虽然每一次变革要付出不可节省的时间成本、社会代价,但我们终究看到了变革之日的到来。我们的社会亦始终在“考虑集体多一点”向“考虑个人多一点”的道路上前进。

注释:

《国家赔偿法》(1995)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2010)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1995)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5版表述)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10版表述)。

狄春丽,刘艳霞.浅谈我国行政征用制度.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第17-18页.

《国家赔偿法》(1995)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1995)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国家赔偿法》(2010)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国家赔偿法》(2010)第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期限规定同“行政赔偿”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的送达期限。

条文的罗列情形同“行政赔偿”。

旧法中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国家赔偿法》(1995)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