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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证明

时间:2022-09-27 04: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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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证明

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奉贤中学入学、转学、借读;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三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招收新生。

第四条学生须免学或缓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接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少年入学。

第五条凡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新生录取后,学校按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额编班。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逾期不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第三章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接受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第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持有户籍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和学籍卡、健康卡。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进行。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品德评定等第记入学生学籍卡。

第十三条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各学科补考的内容和范围,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确定。补考日期应事先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升、留级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及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第十五条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结业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劳技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语、数、外三门结业考试成绩及格,其他学科三门不及格以下者。

2.语、数、外三门结业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

3.品德测评总评等级为“差”者。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

2.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者,休学期满无复学条件者。

3.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要求者。

第七章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因病无法学习,须有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凭区以上医院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附区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须有区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有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4.出国定居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超过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教育无效者。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章、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应慎重,手续要严格。处分可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需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处分前后,学校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

第2篇

初中无病可以休学,只要你的父母和学校达成一致就可以。

初中生休学条件: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休复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复学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于复学手续的办理有以下几个条件:

1、学生复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检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3、学生休学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导语】

报考时间

2018年12月广西防城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1.区内转学考生报考。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之前在我区已参加并通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

2.区外转学考生报考。从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报考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我区原则上承认考生在其他省(直辖市)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考生必须提供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原件交由转入学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收集汇总此类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绩证明复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传真到我院学考办,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学考办邮箱。

3.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的报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中的历史库进行考籍信息恢复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4.签字确认。报名点在管理系统内完成报考操作后,必须将报考确认表导出打印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考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2018年12月广西防城港会考报名入口 点击进入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细则。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确定所辖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并出具《*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编班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63号)执行,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第十二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编班。同一年级的每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以下简称《新生名册》);

(二)《*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名册》);

(三)《*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变动名册》);

(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小学阶段)》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初中阶段)》(以下简称《学生学籍表》);

(五)《*市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以下简称《毕(结、肄)业生名册》);

(六)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表》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临时学籍号。为解决编定临时学籍号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除了编定学籍号外,再编定区域内学生的学籍顺序号。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在《学生学籍表》中填写注销时间和原因: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提供一式四份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申请表》),供学生家长填写有关内容后,由转出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学生家长所持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符合转入条件的,则为该生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该生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五)《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完成转学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各执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跨地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开具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联系函》);属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按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转学的规定,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向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函》)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转入学校。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二)从我市转出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家长凭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四)转入学校应根据转入学生原学籍资料,对转入学生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注册时间相同。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不得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本细则的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以下简称《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开具的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证明》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时间不到一个学期的,复学时仍回原班就读。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三条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以上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填写学校提供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的有关内容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确因无法及时请假者,应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每班配备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若发现旷课者,任课老师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评价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学业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条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学科学业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学业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评价手册》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五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六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表》。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学籍表》填写毕业鉴定,并将《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修业期满,其学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公办学校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复读生;

(五)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

(六)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的;

第6篇

第一节德育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一)小学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基础教育,德育是这项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工作对我国现在和未来的社会风貌、民族精神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它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二)德育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坚持正面教育;把提高道德意识和指导行为训练结合起来;把集体教育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学校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

1、结合本校、本年段、本班实际制订长期规划与短期计划,将《纲要》的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使之成为适合不同年段,各有侧重的系列,并可补充一些乡土教育内容。

2、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德育处,组织各年段实施德育工作并进行分类指导,确定专人负责,把重点放在端正教育思想,培训骨干,提高班主任工作水平,总结交流经验等方面。

3、列入评估学校、班级、师生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进、教师晋级、评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4、结合德育工作的实施,积极开展德育科学实验和理论研究,努力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5、广辟德育渠道,协调好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共同抓好德育工作。

二、任务

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卢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初步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内容

主要是向学生进行以“五爱”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和有关的社会常识教育(生活常识、浅显的政治常识以及同小学生有关的法律常识),着重教育学生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心中有祖国;着重培养学生初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

四、过程:

(一)德育过程是培养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持之以恒。而这四者对每个学生来说发展又是不平衡的,这就要抓薄弱环节,抓因材施教,兼顾其他方面,从而促进学生思想、品德的全面成长。

(二)德育过程也是促进学生思想矛盾发展的过程。在德育过程中,对学生要注意长善救失,因势利导,重视和发挥学生自身在德育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五、方法:

(一)思想品德课和其他学科的教学活动、班会、校会和日常教育活动,少先队的组织活动以及科技、文娱、体育、公益劳动等课外、校外活动和家庭、社会教育,都是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

学校建立制度,统筹安排,切实保证上述活动的有效开展,防止互相冲击、争时间、抢阵地的现象发生。各科教学活动应严格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进行,不要挤占学生德育活动的时间和阵地。

(二)德育工作必须讲究方法,并注意在实践中加以改革和创新。

第二节学习管理条例

一、学生计划管理

1、小学中、高年级学生要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制定简单的、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2、复习考试阶段尤其要妥善安排,做到考前不过份紧张,考后不马虎放松。

3、学期学习计划必须在开学的第二周制订好,并抄写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检查与督促,一份留给自己执行与自查。

二、课外复习管理

1、在认真复习当天功课的基础上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后,应根据老师教学进度的安排,提前一天或数天预习新课,遇有疑难问题,应先思考,并作出标记,然后带问题去听课,以提高听课效率。

2、当天的功课和作业,如有不懂的地方,应及时向老师或别人请教。

3、阅读有关的参考资料,或进行观察、调查、实验。

4、期末考试前,应根据课本、笔记本、作业本进行系统复习,使所学知识得到整理、巩固和灵活运用,尚未掌握的内容,要主动请老师辅导。

5、当天复习完功课和写完作业后,应清理好书包,为第二天上学做好准备。

三、课堂学习管理

1、学生进入教室,要求服装整洁,仪表端庄,不准穿背心、内短裤、胸衣、拖鞋等。

2、预备铃响后,必须迅速、安静地进教室入座,做好思想上、学习用具上的准备。

3、上课铃响,班长喊起立后,必须静、齐、快地起立向老师问好致敬,待老师还礼毕,才能坐下。

4、如迟到,须在教室门外立正报告,待老师允许后,方可进教室。

5、保持正确的坐姿,用心听课,开动脑筋,积极参加老师组强的听、说、读、写等活动,不看非本节课的书籍,努力掌握教师的讲课内容。

6、多质疑、勤研讨,敢于提总题,勇于开拓思路,发表自己的见解,但发言要先举手,回答问题时要起立,老师不叫议论时不议论,不打断别人的发言。

7、做好听课笔记,内容要点,典型例题,思考提示及疑难问题等,都要做简明的记录。

8、自习课必须保持教室安静,不得擅自下位,随便进出,不得谈笑或大声讨论问题,更不允许进行文娱活动。

9、下一步课铃响,须待老师离开教室后(如有老师听课,须待听课老师离开教室后),学生方可离开教室。

四、课内外作业管理

1、各科作业本,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作业本上乱涂画或写与作业无关的文字。

2、各科作业,必须在题前和第一行正中写明“第×课××或练习×。”方格本一字一格,一个标点符号一格(省略号、破折号应占两格)。横行簿标点符号也应占一定的位置。字迹必须端正、清楚、整齐,注意不用错别字,不用不规范的字。

3、作业书写靠边空出半厘米,做到节、款、项分明。分段时,空两格书写。每次作业之间,应留出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在换页时可不留空行。

4、及时认真地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不会做的要向别人请教,不抄袭作业,不请人作业,因病、事假而拖欠的作业要补做,抄袭和书写马虎的作业要重做。

5、作业量符合上级规定的标准。

6、及时订正作业中的差错,找出原因,避免重犯。

五、考试管理

1、改革考试形式,实行考试考查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2、听从监考老师的指导,严肃认真参加考试。

3、考前准备充分,按时进入试场,按规定入座,迟到半小时者取消考试资格。

4、进入试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条。

5、答卷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写上班级、姓名等。

6、签卷字迹要清楚,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书写,也可用蓝油或黑油圆珠笔书写。

7、卷面不清,可举手询问,不得私下谈论、喧哗。

8、考试进行半小时后方可交卷,交卷后应远离试场,不得在试场周围逗留和交谈。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有秩序地离开试场,一律不得将试卷带出试场。

9、端正考试态度,诚实、守纪,不搞任何形式的舞弊,努力考出最佳水平。

10、如有违反考试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扣分、取消考试成绩等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11、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即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

12、考试后要认真进行自我分析,总结学习中的经验与不足,并修订好下阶段的学习计划。

第三节学生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一年级,招收年满六周岁半以上,户口在本学区的儿童入学。

(二)新生一律凭本学区户口和房证、接种卡报到,由学校填写学籍登记表,建立学籍档案或学籍卡片。

(三)依法招生。对符合条件未入学的学生,学校尽力做好其家长工作,及时让家长送孩子入学;对无正当理由又不送孩子上学者,学校有权依法向上反映。

(四)凡无本学区户口和房产证的新生,作借读生处理,具体入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二、休学、复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严格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请假达三个月以上的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到学校学习的可再延期休学一年。

(二)学生休学,须持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申请并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或教导处审批,校长同意后,记入学生学籍卡片或登记表中,再发给休学证书。

(三)学生复学,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缴验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还要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审查,准予复学。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三、转学

(一)因父母调动工作而需转入本学区的,事先必须本校办理接收证。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入学。

(二)凡要求转到外校学习的本校学生,必须向教导处提出局面申请,说明缘由,经批准后才能到外校办理接收证。待学生持有外校的接收证后,学校方可签发转学证明,并将学籍卡交给该生。要求保留学籍处出借读的学生,由家长申请,教务处备案,每年交纳政府部门规定的集资款。

(三)转学工作一般在学期结束后或开学前办理。毕业班的学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转学。

(四)本学区邻近学校一般不存在转学问题,情况十分特殊的,可酌情考虑。

(五)转入的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持我校接收证和原校开出的转学证及发放的成绩通知单;如持有原校交纳杂费的收据,学校不再收取其杂费。

(六)凡无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视校情由校长决定是否接收;一旦接收作借读生处理,具体转学条件按上级有关精神办。

四、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退学,对少数确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考虑办理退学手续;

1、因病休学两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不能痊愈者。

2、因生理发育不全,或因患各种疾病,致有显著痴、呆、傻、丧失学习能力者。此条一般指下述三种情况:一是身体发育畸形,年龄在16周岁以上,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要求退学者;二是因患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或乙型脑炎及明显痴呆、傻者,严重的癫痫病者,麻疯病者;三是高度近视(1200度)者,严重红斑狼疮病者等。

3、因家庭情况突然变化,出现严重的特殊的困难而需要负担家庭生活,无法坚持学习者。此一般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一方因故病残长期不能工作,致使全家生活水平极低者;二是无依无靠者。

4、因家庭生活极端困难,劳动部门同意安排就业者。

(二)学生退学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学生要求退学时,提出书面报告,索取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的证明及县团单位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处调查核实、校长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发给退学证书。退学证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才能有效。

五、升级、留级

(一)学校取消留级

(二)跳级从严掌握。少数学生成绩确实优秀而要求跳级,经过考试,达到上一年水平的,准予跳级。跳级一个学年的,由学校批准。

六、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从德智体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举行毕业考试,并根据学生各科综合评定的成绩和参加补后的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七、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守则》,必须遵守学校订立的《校规》,病事假必须持医院或家长及家长工作单位的证明;事前应办理请假手续,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能离开。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当续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作旷课论处。

(二)每个教学班要设立学生考勤簿,由教师或值勤学生逐日填写。每周公布一次出勤情况,对出勤好的班级和学生,要给予表扬;对违犯考勤制度的,要进行批语教育。对经常旷课,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上课、自习、劳动(包括打扫卫生等公益劳动)集会、“两操”以及学校和各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第二课堂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四)批假权限:一周以内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月以上由校长批准。学生干部一律无权批假。

八、学习成绩考核和品评定及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和品德评定及管理办法参照区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九、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奖励对象。凡属本校在籍学生,符合条件者,均予以奖励。

2、奖励类别。校内奖励类别分为等级将和名次奖。等级将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名次奖一般分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必要时可迁当顺延)。上级及有关单位的奖励类别以奖励者规定为准。

按获将级别等级的高低、获奖名次的先后分别给予不同规格的物资鼓励。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二)处分

1、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2、处分方式

(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

3、凡受处分的学生一律记入档案并通知家长。

4、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者,报请执法机关论处。

5、受处分的学生若能改过,即应及时取消处分。尤其对毕业班的学生,在其毕业前夕,应做出结论。

十、学生档案管理

(一)建立全校学生学籍档案(分班装订成册)。

(二)制订并保存历届学生升学成绩登记表。

(三)备有历年全校学生花名册(按班编排并有班主任的姓名。)

(四)学生转学、休学、退学、肄业等多种证件的存根(包括转、休、退学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毕业生姓名及其去向。

(六)按规定的手续及时给新转来的插班生建立学籍卡。

(七)各班学生的评语应及时抄写在学籍卡上。

(八)历届毕业生操行评语记载表(装订成册,便于保存和查找)。

(九)全校学生干部名单。

(十)对学生奖励和处分,以及撤消处分的决定都必须随时登记在学籍卡上并备有附件。

(十一)学生的体检资料。

(十二)学生学籍和学科学习档案由教导处负责,德育档案由德育处负责。

第7篇

报考时间

2018年12月广西柳州会考科目报考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报名方法及步骤

2018年12月广西柳州会考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名,各单位可从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gxeea.cn)“系统导航—工作系统”登录管理系统。本次考试报名工作主要分为信息录入、科目报考、考场编排、试卷统计上报、打印考务材料等五个步骤,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一)信息录入。

2018年12月广西柳州会考信息录入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9日。信息录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导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变动、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将考籍数据在管理系统内提交。

1.本次考试实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的规定,各市、县、学校在录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时,请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其证件信息在录入后,必须逐级由县(市、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请各市提醒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考生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

2.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3.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4.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考生的学校信息由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

5.考生关键信息录入后,如需修改,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由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考生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如要修改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类型,须提供考生所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应证明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

6.考籍异动。若考生有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休学、退学、开除、辍学、去向不明、留级、跳级、肄业、结业、重读、参军、死亡等情况,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的“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考籍异动申请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7.区内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转出学校应及时把转出学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上挂起,转学学生使用原考籍号,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办理考籍异动即可。管理系统中的转学操作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8.区外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省转入我区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建立考籍档案、生成考籍号。外省转入还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以社会考生的名义报名,待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再将考生类型修改为“在校考生”。

9.考籍号编排。考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高中阶段参加所有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考籍号生成后不能修改。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10.休学、留级、复读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1.已毕业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须由原毕业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毕业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由学校核实其身份信息和就读经历。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在完成高中学业三年内有效。已经参加过相应科目考试且及格的考生不再重复参加相同科目的考试,考生只需参加不合格科目的重考。

13.照片录入。各报名点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数码照片,照片采集分为上传照片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上传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以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将照相设备接入管理系统即可采集。照片底色原则上要求为白色。

14.信息核对。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学校必须打印出考生的信息列表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二)科目报考。

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1.区内转学考生报考。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之前在我区已参加并通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

2.区外转学考生报考。从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报考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我区原则上承认考生在其他省(直辖市)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考生必须提供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原件交由转入学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收集汇总此类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绩证明复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传真到我院学考办,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学考办邮箱。

3.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的报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中的历史库进行考籍信息恢复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4.签字确认。报名点在管理系统内完成报考操作后,必须将报考确认表导出打印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考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三)考场编排。

考场编排前,各市应在管理系统的“考务管理-信息设置”界面内设置考点,填写考点信息,其中考点信息包括考点类型、考点名称、考场数、容纳人数、报考人数等。

编排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1日。编排过程中,如出现各种原因而取消考试的考生,仍按原数安排,占一个座位号,考试时作缺考处理。除末尾考场外,其他考场一律为30人。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的规定,明确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规范考试场所”、“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此,我区学考要求所有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请各地市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管理系统编排考场操作时严格执行规定。

(四)试卷统计上报。

各市要认真审核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的报名信息,根据考务管理要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试卷申报、考场安排等考务工作,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参考人数及需要试卷数量(附件4)盖章邮寄至我院学考办。

第8篇

报考时间

2018年12月广西玉林会考科目报考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报名方法及步骤

2018年12月广西玉林会考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名,各单位可从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gxeea.cn)“系统导航—工作系统”登录管理系统。本次考试报名工作主要分为信息录入、科目报考、考场编排、试卷统计上报、打印考务材料等五个步骤,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一)信息录入。

2018年12月广西玉林会考信息录入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9日。信息录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导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变动、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经核对无误后,将考籍数据在管理系统内提交。

1.本次考试实行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的规定,各市、县、学校在录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时,请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其证件信息在录入后,必须逐级由县(市、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请各市提醒还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过期的考生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

2.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3.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校学生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

4.其他社会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初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报名,建立考生考籍档案,建立考籍档案时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考生的学校信息由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

5.考生关键信息录入后,如需修改,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由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考生关键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如要修改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类型,须提供考生所就读学校提供的相应证明交由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留存。

6.考籍异动。若考生有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转学到省外、休学、退学、开除、辍学、去向不明、留级、跳级、肄业、结业、重读、参军、死亡等情况,由考生所在学校在管理系统的“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考籍异动申请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7.区内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转出学校应及时把转出学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上挂起,转学学生使用原考籍号,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办理考籍异动即可。管理系统中的转学操作须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8.区外转学考生信息录入。从外省转入我区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建立考籍档案、生成考籍号。外省转入还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以社会考生的名义报名,待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再将考生类型修改为“在校考生”。

9.考籍号编排。考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高中阶段参加所有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考籍号生成后不能修改。社会考生的考籍号编排参照以上办法进行。

10.休学、留级、复读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须由考生复学就读之后的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考籍所在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1.已毕业考生的信息录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须由原毕业学校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号;2012年秋季之后就读高中的已毕业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统内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籍信息,在原毕业学校报名,使用原考籍号报考,报名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由学校核实其身份信息和就读经历。此项涉及的操作须于报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统内完成。

1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在完成高中学业三年内有效。已经参加过相应科目考试且及格的考生不再重复参加相同科目的考试,考生只需参加不合格科目的重考。

13.照片录入。各报名点录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数码照片,照片采集分为上传照片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上传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以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将照相设备接入管理系统即可采集。照片底色原则上要求为白色。

14.信息核对。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学校必须打印出考生的信息列表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二)科目报考。

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报名点按照不同年级所对应的科目安排统一报考。报考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首次报考是针对考生所在年级学期对应首次考试科目的报考,首次报考须一次报考其所在年级学期对应的所有首次考试科目;非首次报考是考生所在年级学期之前科目的报考(如未考、缺考、违纪、不及格等情况)。

1.区内转学考生报考。从外校转学的学生,在转入学校报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之前在我区已参加并通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

2.区外转学考生报考。从外省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管理系统内报考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我区原则上承认考生在其他省(直辖市)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但考生必须提供由当地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原件交由转入学校所在的市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收集汇总此类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绩证明复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传真到我院学考办,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学考办邮箱。

3.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的报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内重新录入考籍信息,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已超过有效期,考生须报考本次考试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学就读高中的休学、留级、复读、毕业考生,其之前获得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效,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即可,但须由考生报名所在学校于报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统中的历史库进行考籍信息恢复操作,否则将无法进行报考。

4.签字确认。报名点在管理系统内完成报考操作后,必须将报考确认表导出打印供考生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考信息表由学校收集并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三)考场编排。

考场编排前,各市应在管理系统的“考务管理-信息设置”界面内设置考点,填写考点信息,其中考点信息包括考点类型、考点名称、考场数、容纳人数、报考人数等。

编排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1日。编排过程中,如出现各种原因而取消考试的考生,仍按原数安排,占一个座位号,考试时作缺考处理。除末尾考场外,其他考场一律为30人。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的规定,明确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规范考试场所”、“必须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因此,我区学考要求所有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请各地市务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管理系统编排考场操作时严格执行规定。

(四)试卷统计上报。

各市要认真审核管理系统中本辖区的报名信息,根据考务管理要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试卷申报、考场安排等考务工作,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参考人数及需要试卷数量(附件4)盖章邮寄至我院学考办。

第9篇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

第10篇

根据环脱贫领办发〔2019〕63号《关于加强脱贫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整理贫困村、户基础资料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现规范整理户内资料17项

1、《扶贫手册》

2、贫困户家庭收入调查表(2014年及以来)

3、“一户一策”方案(惠农政策、扶贫超市、脱贫指标、日历及

时运转)

4、《甘肃省贫困户脱贫达标认定书》

5、《饮水安全达标认定书》

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或《住房安全达标认定书》(县区行业部门出具)或其他安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异地有安全住房、长期租赁房屋、特困集中供养、子女分户且有安全住房)

7、《甘肃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政府缴费补贴凭证

8、《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和政府缴费补贴凭证

9、《培训合格证书》(需求户)

1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

11、慢病证(卡)

12、异地就读、残疾智障、因病休学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不在校证明资料(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在校证明、残疾智障无法上学证明、适龄儿童休学证明)

13、精准脱贫到户政策落实明白卡(新增资料,尚未下发)

14、贫困户入社配股协议及股金证

15、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协议及贷款发放凭证

16、农业保险协议、缴费凭证

17、产业奖补资金拨付凭证

(二)、规范整理村级资料

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方面11项

1、2014年度贫困户申请书

2、2014年度村民小组初评结果

3、2014年度农户家庭基本情况核查表

4、2014年度贫困户提名花名册

5、2014年度村级民主评议(签到册、民主评议选票、主持词、会议记录、初评名单)

6、2014年度贫困户名单村级公示资料或照片

7、2014年度XX村关于上报审核确认贫困户的报告(村报乡镇)

8、2014年度困户名单乡镇公示资料或照片

9、2014年度XX乡镇送审贫困户的报告(乡报县区)

10、2014年度XX乡镇关于对XX村初审贫困户的批复

11、2014年度全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

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方面9项

1、XX村新识别贫困户信息采集表

2、XX村新识别贫困户花名册

3、XX村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情况表

4、XX村贫困户家庭成员自然减少情况表

5、XX村清退不符合建档立卡人口花名册及佐证资料

6、XX村返贫户入户核查表

7、XX村返贫户公示资料

8、XX村返贫户花名册

9、XX村动态管理会议记录、民主评议、公告公示等资料

注:(2015至2019年上半年,省市共组织开展7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分别是:2015年6月、2016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份、2017年3月、2018年5月、2019年3月,按照动态管理时间节点,按次整理归档。)

贫困人口脱贫退出方面8项

1、贫困户收入测算表

2、拟退出贫困人口乡村初验表

3、拟退出贫困人口提名花名册

4、民主评议资料(签到册、民主评议选票、主持词、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等)

5、拟退出贫困人口名单公示资料或照片

6、XX村关于上报审核确认拟退出人口的报告(村报乡镇)

7、贫困县区出具《甘肃省贫困户脱贫达标认定书》

8、县区政府关于贫困人口退出的批复

9、年度脱贫户花名册

注:村级贫困户脱贫资料以年为单位,一年一整理归档(2014-2018年)。

贫困村识别退出方面7项

1、贫困村申请书(识别)

2、拟退出贫困村申请书(退出)及自评报告

3、贫困村退出县级初审核查表、初审结果

4、县级贫困村退出公示(照片)

5、市直相关行业部门单项指标验收结果

6、甘肃省贫困村退出达标认定书(市级验收结果)

7、市政府关于贫困村退出批复

二、时限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从8月份开始集中审核,初步安排每周指导审核两个村业务,8月底完成并装订成册。二是审核顺序:8月5日至9日龙柏山村、苇芝城村;8月12日至16日兰家掌村、山水湾村;8月19日至23日西阳洼村、大树塬村;8月26日至30日陈渠子村、光明村。

第11篇

【考生关注】 宝鸡市中考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作为全省中考改革三个试点市之一,宝鸡市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根据《宝鸡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宝市教发〔2018〕165号)、《宝鸡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宝市教发〔2018〕510号)精神,现就群众关心的相关具体政策解答如下:

一、作为全省中考改革试点市之一,具体如何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

答:2017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应当参加2019年中考地理、生物笔试和生物实验操作考核、信息技术考核。升入九年级时参加2020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道德与法治科目的笔试,以及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核。

2017年以前入学的初中学生继续按照改革前的中考政策,参加原有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

二、实行中考改革政策后,各科目的分值和总分有没有变化?

答:中考改革前,卷面成绩由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与化学(120分)、历史与思想品德(100分)组成,体育测试成绩(50分),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核(共计30分),中考总分合计660分。

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后,我市中考实行“4+4”计分模式,也就是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体育(60分)四个基础计分科目,加上物理(80分)、化学(60分)、历史(60分)、道德与法治(80分)四个录取计分科目,以及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核(共计20分),中考总分合计720分。

三、八年级学生要在2019年参加地理和生物考试,具体如何报名?

答:2019年宝鸡市仍然实行中考网上报名,八年级学生和九年级学生在同一时间段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领取报名条,登录宝鸡教育云平台 (snbjeduyun.com),点击“中考中招系统”,按照提示完成中考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四、参加中考报名时,学生需要使用二代身份证吗?

答:是的。中考报名时原则上要求学生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错误。如确因未及时办理二代身份证或其他原因,也可申请采用手工方式录入报名信息。

五、八年级学生在中考报名前,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吗?

答:是的,报名前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报名。

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报名,由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以班级为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外地就读回宝鸡参加中考的学生须持户口本、就读学校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区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宝鸡市户籍的社会青年须持户口本、初中毕业证到户籍所在县区考试管理中心(招生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六、外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能不能在宝鸡市参加中考?

答:外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陕西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陕教考〔2012〕8号)规定,须具备以下条件: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1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随迁子女本人具备宝鸡市初中学校学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

七、如果八年级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生物、地理考试,或者参加生物、地理考试成绩为D等,能不能补考?

答:八年级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当年生物、地理科目考试的,可在下一年报考生物、地理。

参加生物、地理科目考试成绩为D等的考生,允许在下一年申请报名补考。

外地回宝鸡参加中考的学生须凭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物、地理科目成绩证明免考,如无法提供,应参加生物、地理考试。

社会青年凭初中毕业证免考生物、地理。

八、中考改革后,笔试科目成绩以什么方式呈现?

第12篇

1873年,患了结核病的特鲁多医生来到人烟稀少的撒拉纳克湖畔准备等待死亡,因为在那个年代,结核病就是一种不治之症。

在远离城市喧嚣的乡村,他过着悠闲的日子。渐渐地,他发现自己的体力在恢复,后来他完成了学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后来,特鲁多创建了第一家专门的结核病疗养院――村舍疗养院,在美国首次分离出结核杆菌。1915年,特鲁多医生最终因结核病去世,但是,他比当时罹患该病的大多数患者的生存时间要长得多。

更多的人,没有特鲁多医生幸运。在历史上,结核病曾经肆无忌惮地吞噬了数亿人的生命,人类与结核病的斗争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直至20世纪50年代异烟肼等有效抗结核药物相继发明,人类抗击结核病才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结核病菌从未被消灭,至今还在全世界广泛传播。

青壮年感染肺结核的比例

正在逐年增加

在我国,以前大多数人认为结核病是“穷病”,农民及中老年人是易感人群。但近年来的流行病学调查却发现,青壮年感染肺结核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白领、学生等发病数增多。近年来,我省中学、大学校园里结核病爆发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笔者在工作中,见到不少学生因为结核病而打乱了生活节奏,忍受着病痛的折磨,总是心痛不已,宿迁市高三毕业生王清就是其中的一位。

高考已经结束,王清躺在病床上,回想起高考前的一切,眼神空洞茫然。

进入高三,王清感觉节奏加快了很多,为了考上一所好大学,他每天复习到半夜,吃饭、课间手里都离不开书。

高考前一个月,王清开始咳嗽,只是不太剧烈,痰也不多,他以为是感冒了,就买了一点感冒药服用,却不见好。他想着再坚持一下,考完试再去医院检查。结果过了几天,症状越来越严重,开始出现胸痛,深呼吸时痛感更明显,持续发烧,吃退烧药效果甚微。

父母赶紧带他去县医院检查,拍胸片发现肺部有阴影,胸腔还有中等量积液,最后诊断为继发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必须马上住院治疗,否则会危及生命。

犹如晴天霹雳,王清怎么也没想到听起来很遥远的结核病会降临到自己身上。他只能暂别校园,开始抗结核治疗。

看着失落的王清,笔者想起去年盐城市某高考现场的情景。

去年6月,盐城市某高考点和往年一样,考场内的考生奋笔疾书,考场外的家长翘首以盼。不一样的是,在其中的某几个教室内,所有考生都戴着口罩,而监考老师更戴着厚厚的N95防护口罩,除此之外考场中还有一名随考医务人员,而考场外的部分家长,除了一样焦灼的神情之外,还另有一层深深的担忧。

这是去年在盐城市发生的一起高三学生结核病聚集性爆发疫情,本应当是学生们全力备战冲刺的时刻,却在例行的高考体检中检查出了数十例肺结核感染者!

大多数人以为,结核病离我们很遥远,其实结核杆菌的分布十分广泛,有1/3的人群携带有结核杆菌,其中引起发病的可以达到10%。一旦生活不规律,抵抗力下降,携带的病菌就可能“兴风作浪”。这几年,结核病菌容易在中学和大学中传播,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学生角度来看,很多学生平时学习压力大,缺乏锻炼,熬夜,生活没有规律,导致免疫力低;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学生,内分泌系统变化比较大,比其他年龄阶段的人群更容易感染结核菌;有些学生喜欢去网吧、酒吧等场所,这些地方缺少通风设施,人流量大,封闭空间,结核菌更容易传播;一些学生个人卫生习惯差,也是导致感染肺结核的重要原因。

从居住方面来说,学生宿舍房间拥挤,不开窗通风,在这种环境里,只要有一名学生传染上结核病,就很容易在学生中扩散开来。学生在学校内彼此接触时间长,接触地点集中,一旦发生结核病疫情,如处理不及时,极易造成爆发流行。

如果患病学生出于某些原因隐瞒或忽视病情,或因经济问题耽误就医,也容易导致同学间的互相传染。如在对江苏某大学患病学生的调查中就发现,有的学生有病兆已经长达1~2年,但缺少就医意识,等到症状迁延不愈再就医时已经传染了很多同学;还有一些学生被诊断为肺结核,因担心影响学习,受到大家歧视而隐瞒病情,时间一长,周围不少同学也受其感染,从而等到个别病例被发现时,筛查时往往已经波及一片。

面对频发的结核病疫情,学校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学校要做好新生入学体检,严格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当学校中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后,特别是排菌的肺结核病人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尽快让肺结核病人离开集体环境并接受正规抗结核治疗,对其居住和学习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居室通风和阳光充足;其次对接触人群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治疗,如无异常,3~6个月后最好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的PPD强阳性者,则应在医生指导下采取预防性服药。

其次,做好结核病学生休学和复学管理工作。根据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的休学诊断证明,对于需要休学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学校应做好说服引导工作。休学学生实行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出具的复学医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对经定点医院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病例和预防服药者,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督促其按时服药,并定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随访复查。

学生应该如何预防结核病呢?

一是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肺结核是通过呼吸道进行传播的疾病。当患者体内有大量的结核杆菌,就会在咳嗽、打喷嚏时,从鼻腔和口腔喷出含有结核菌的飞沫,这些飞沫被健康人吸入就可能引起感染。因此我们在咳嗽打喷嚏时一定要注意掩口鼻,不要随便吐痰;每日开窗半小时以上进行自然通风;被褥、衣物要经常晒太阳,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二是注意劳逸结合,营养合理,提高机体抵抗力。结核菌总是喜欢那些抵抗力比较低,或者本身存在基础疾病的人群。因此青年学生要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精神状态;饮食结构要合理,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女孩子还要注意避免盲目减肥,男生要纠正不良习惯,限制上网时间,少去或者不去网吧。尤其是初高中毕业班的同学,家长要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三是若出现可疑症状及早就诊。肺结核主要症状是咳嗽、咳痰超过2周,咯血或痰中带血;另外还有胸痛、呼吸困难症状,同时可能还会出现疲乏、食欲减退、午后低热、夜间出汗、体重减轻等。当学生咳嗽、咳痰大于两周症状不缓解,使用一般的药物治疗效果不好时,就要高度怀疑是否患上了肺结核病,尽快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

小贴士:结核病健康教育的核心知识

(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

(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怀疑得了结核病;

(3)得了结核病,应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管理;

(4)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

(5)咳嗽、打喷嚏掩口鼻;

(6)不随地吐痰;

(7)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8)养成开窗通风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