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发改局安全生产

发改局安全生产

时间:2022-05-22 23:4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发改局安全生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发改局安全生产

第1篇

3月14日,安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在安监局会议室主持召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治专题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近期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检查的情况:该公司属我招商引资企业,2012年6月开始建设,2014年1月投产经营(生产页岩砖),截止目前,该厂无《采矿许可证》、厂区无任何临边防护措施,且在采料开挖过程中造成燃气公司输往的长线管道在外(管道长约20米)、安全距离不够(厂房距离管道约50米)的重大安全隐患。

会议认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招商引资企业,级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维护其合法经营行为。(二)该公司无临时用地手续、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场地危险地段无临边防护设施、绝大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未按操作规程开采页岩、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三)燃气公司2001年铺设至城天然气长输管道有100余米位于厂区,该公司在施工作业中导致20米输气管道在外,天然气长输管道距厂区40余米的安全距离不够,属重大安全隐患,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立即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会议决定:(一)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一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必须立即停产,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安监局、乡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进行整治,在隐患治理结束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复产;二是燃气公司要主动积极协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厂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三是两企业均要成立专班、落实专人,共同治理(二)明确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到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属非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相关规定,国土资源局要迅速函告供电公司停止该企业生产用电,督促全面整治隐患,完善相关证照;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规定,发改局要牵头组织燃气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治理厂区天然气长输管道重大隐患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配合、乡人民政府参与;安监局要对国土资源局、发改局、乡人民政府督促两个企业隐患治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要求,乡人民政府、邵家河村委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搞好日常安全监管,做实稳控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同时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会议要求:(一)各参会单位和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高度重视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向单位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务必安排专人抓落实。企业的发展要合法经营,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为代价。(二)各部门、单位必须统一思想、协作配合,督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燃气公司限期将隐患治理到位,务求工作实效。(三)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落实或不负责任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2篇

(一)近年来。尤其是各县(市)和各类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大多数招商引资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新上项目产生大量安全事故隐患,这些隐患成为各类事故的源头和链条,由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的各类事故情况越来越突出,必须引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与验收是国家立法强制性措施。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与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二、明确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施工验收或竣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可研论证时要设安全专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和安全专篇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并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州及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的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设在人员密集区域的商业网点、百货、宾馆大厦、学校、客运、供热;进入经济开发区、合作区的机械加工、机械制造业、轻工、食品、农副食品、玻璃、纺织、烟草业、木制品加工与制造、冷库、建材、医药、钢铁冶炼、汽车制造加工业项目;县(市)和有关部门承建或招商引资的水利发电、水库建设项目;公路施工的涵洞、桥梁等属高风险建设。

(三)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计。按规定履行安全事项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州重点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国家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负法律责任。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审查验收时。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四、密切配合。

(一)各级安监局、发改委、经委、商务局、水利局、交通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意见抄送同级发改委、经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发改委、经委、水利、交通、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

(三)凡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改委、经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凡不按规定补办“三同时”验收手续的按国家法律给予相应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从严追纠部门和县(市)有关领导法律责任。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全程监察。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项目必须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管理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续;

第七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行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项目开工建设,凡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所在乡镇不干涉、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擅自给项目提供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已办理的项目核准文件、在建项目和已建成的企业均不得随意转让,否则转让无效,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确需转让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进行转让。

第十九条未经审批的企业不得进行技改、扩建,确需进行技改、扩建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4篇

一、指导思想、整治目的和整治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政府、部门、企业责任,立足于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规范尾矿库企业行为,促使尾矿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及时消除隐患。2009年底前全面杜绝尾矿库无证运行、带病运行、无“三同时”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企业申办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率达100%,坚决杜绝垮坝、溃坝事故发生,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尾矿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率达100%,提高我县尾矿库安全管理总体水平。

(三)整治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严格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根据尾矿库的大小,危险程度,分清轻重缓急,实行县、乡镇、企业分级监控,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时限,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二、整治内容

(一)对以下8类尾矿库依法进行关闭:

1、被确定为危库且按期整改后无库容的尾矿库;

2、非法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3、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

4、废弃的或无主管部门、无归属企业的尾矿库和达到服务年限的尾矿库;

5、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尾矿库;

6、严重威胁下游安全距离内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

7、未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尾矿库;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尾矿库。

(二)对以下4类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

1、被确定为险库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尾矿库;

3、库内存在非法采(选)厂及其它非法设施,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尾矿库。

三、整治期限

(一)8类关闭尾矿库于20*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到位,并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

(二)4类停产整顿尾矿库于20*年12底前全部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个别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得超出6个月;

(三)凡关闭库、停产整顿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存在城镇居民和学校、集市、主干公路等重要设施或涉及饮水安全的,责令于20*年12底前消除险情;险情未消除前必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实行24小时检测监控制度。

四、整治程序

危库、险库的隐患整治和闭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从工程地质勘察、安全评价、整改设计与审查批准、整改(闭库)施工、施工监理、整改(闭库)验收评价,直至办理验收复产或闭库手续,保证各环节工作到位。取缔和关闭尾矿库必须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完成闭库。

五、验收标准

(一)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尾矿库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组织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三)尾矿库坝体通过稳定性复核,整治后的坝体无塌陷、裂缝、位移、沼泽化等情况,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符合要求;

(四)排渗设施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符合要求,浸润线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五)尾矿库截洪、排洪、泄洪、排水系统完善,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按设计方案修筑;

(六)关闭的尾矿库必须经整改达到管道设施规范,截洪、排洪、泄洪、排渗、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尾砂坝库植被覆盖良好,达到闭库标准和要求;

(七)尾矿库最小干滩应按尾矿库等级满足要求;

(八)尾矿库库容不小于1万立方米;

(九)尾矿库坝体坡比达到《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十)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设置坝移观测设施和浸润线观察设施;

(十一)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巡坝工、排砂工)持证上岗,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教育和培训;

(十二)尾矿库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技术人员;

(十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十四)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签定应急救援协议,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十五)尾矿库现场应具备值班室,配备应急照明灯和报警设施、抗洪抢险储备物质等。

(十六)对尾矿库下游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及重要设施,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六、处罚措施

(一)对没有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闭;

(二)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依法取缔、关闭;

(三)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下达停止生产指令;

(四)对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五)对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安监部门批准的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一律取缔;

(六)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运行的尾矿库一律关闭、取缔;

(七)对废弃或无主管部门的尾矿库以及已达到设计库容的尾矿库一律予以闭库;

(八)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

(九)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十)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尾矿库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一律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七、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查清尾矿库安全现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我县境内的尾矿库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尾矿库基础数据、图片档案资料库,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每座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每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坝体稳定性、防洪设施、排水设施、观测设施及下游人员、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标准确定每座库的安全度,对情况不明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一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制定完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台帐,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库、险库进行隐患整改设计或闭库设计,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的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逐库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及治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治理资金,确保尾矿库隐患治理到位。

(三)明确整治责任,实行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各尾矿库企业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对首批被省、州安监局确定为危库、险库的尾矿库(见附件1),由省、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其它危库、险库(见附件2)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尾矿库,要定期跟踪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尾矿库未经整改验收合格,不得销号,不得生产运行。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对于闭库企业拒绝进行闭库治理,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申请查封银行帐号,取消采矿资格。为加快治理,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政策。其它未列入挂牌督办的病、险、危库,企业法人必须在2009年3月底前整改完毕。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县安监、*、国土、环保、工商、经济等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尾矿库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尾矿库必须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违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县安监局负责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履行“三同时”手续,引入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和设计机构,为企业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服务;县环保局要严查环境污染,把好环评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严防污染饮用水源及环境;县国土资源局要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力度,严格尾矿库的用地审批,加强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选矿厂以及尾矿库企业的执照;县经济局责成电力企业严格供电管理,不得为非法生产活动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尾矿库企业停止供电,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对关闭的尾矿库,立即拆除浮选企业供用电设施。县*部门对停产整治的尾矿库企业暂停矿山火工品供应;金融部门停止信贷支持;发改部门停止项目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如实报告本地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坚决整治一些地区和部门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综合整治重点。

1.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省市领导有关批示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管理措施不力,思想麻痹,存在畏难和侥幸心理,在抓落实上存在很大差距。2.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政绩观存在偏差,规划建设不能严把安全关,放任企业无序违规发展。3.隐患排查不扎实的问题。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安全整治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4.安全责任缺位的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不到位;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行业监管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管业务与管安全脱节,存在监管盲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5.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放管服的关系,只放不管或简单化限制执法,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执法队伍班子不强、作风不实,对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长期“带病”生产。(责任单位: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整治重点。1.对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对全区化工园区完成风险排查、对标评估和整治提升工作,对新、扩建危化品生产项目严格把关。2.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完成全区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结合前期危化品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开展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排查,吸取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重点整治超量存放、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建立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4.利用危化品安全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的物流管控子系统,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尤其是外地进入车辆的管控力度,重点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监管、非法行为查处和事故处置联动机制。5.继续开展危化品使用企业排查摸底,继续加大排查力度,重点查清危化品使用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和使用危化品种类、数量和储存情况,录入“全省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实现每个行业有监管部门,每个行业有企业清单,每个企业有信息档案。要鼓励危化品使用企业进区入园。6.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实施危化品使用企业专项培训,实现危化品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员培训全覆盖,危化品使用岗位人员培训不少于30%。(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

(三)其他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1.消防。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文物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民宿客栈、宗教场所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经信息局、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委统战部、区供电公司)

2.交通运输。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黑客车”和“黑客运企业”“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等问题;临水临崖、连续长陡坡、团雾雨雪冰冻多发路段和马路集区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乡镇自用船舶、农民自备船非法载客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3.建筑施工。重点整治地下空间以及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结合冬季气候特点,做好工地防滑防冻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坚决杜绝年底盲目抢工期行为,做好工地停复工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重点工程处)

4.燃气。重点整治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5.铸造。重点整治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等问题。(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科技经信局)

6.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烟花爆竹、旅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电力、特种设备、水利、油气输送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总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各乡镇街、各部门组织开展实施细则制定,部署本地区、本部门集中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从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2月15日,各乡镇街、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部署,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整治活动,企业同时开展自查自改。

(三)总结验收。从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3日,各乡镇街、各部门对活动进行总结验收,收集活动资料、整理相关数据、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提出下步长效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责任,带头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学习领会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扎实做好集中整治各项工作,全力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各乡镇街、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摸,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紧盯风险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逐项落实整改责任、举措、时限;要严格时间倒逼,按照节点紧密推进,倒排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同时加强宣传并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在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15日和2月23日前,分别将集中整治的安排部署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连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6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按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强化措施、重点推进,明确任务、限时达标”的思路,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为依据,在全区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目标

(一)实施范围。按照巩固、提升、扩面、保质的原则,在以下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全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

(二)目标任务。今后五年内,着力在全区以上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1.年底前,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2.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企业实现达标;所有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3.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4.年至年期间,全区每年新增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企业,列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计划;

5.年底前,全区规模以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等工贸企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区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区级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四、工作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安监局负责服务、指导和达标验收工作。商贸、旅游、建设工程、道路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行业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大型商场超市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发改委、质监分局、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相关街办配合。

(二)三星级以上饭店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区卫生局、质监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和相关街办配合。

(三)建设工程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城改办牵头,区发改委、质监分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安监局和相关街办配合。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安监局、区交警大队和相关街办配合。

(五)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和相关街办配合。

五、实施方法

(一)建立标准,广泛发动。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加快制定完善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体系。对于国家尚未出台行业标准规范的行业(领域),要参照省、市标准制定我区的行业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已有行业规范的,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已达标企业要按照新规范进行等级认定。各街办、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本辖区、本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以典型示范,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开展。要及时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完善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沿着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标准化建设真正成为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管理,杜绝事故发生的支撑和保障。

(二)制定方案,有序推进。各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和行业实际,按照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和目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将标准化达标创建任务量化、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于年8月底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保证质量、循序渐进、全面开展”的要求,选择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由点到面,稳步推进,做到成熟一批、考核一批、公告一批、授牌一批。

(三)分类指导,逐级监管。要建立分类指导的工作机制,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对评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重点抓巩固、二级企业重点抓提升、三级企业重点抓改进,对未达标的企业重点抓限期整改。要按照企业申请评定的等级标准,主动引导和帮助企业强化安全基础,按照“建章立制、强化责任、严格整改、规范管理、实现达标”的思路,不断推进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街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的督促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要利用日常安全检查、安全许可证延期换证等工作,开展对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巡检抽查和定期评估,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考评,整改提升。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街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检查指导,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化评级的申请、受理、考评、审核、核准、公告以及授牌等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组织开展达标考评。要依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咨询、辅导、评审等工作。要加强对评审和咨询单位的监督指导,规范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保证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与公正性。对已达标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要帮助企业分析差距原因,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实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体现,是一项惠及企业自身及其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基固本工程。因此,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深入展开。各街办、各部门、各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街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合力。要深入企业,加强专题服务指导,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重点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注重整改落实,确保企业达标质量。要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动工作机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取缔;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7篇

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区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指出了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特制订整改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有关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蒲开文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邵瑜,副区长朱继中、冯紫明、张洪祥、朱俊、史江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整改内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工作重点

1、关于《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的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

牵头部门:区广播电视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2、关于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

牵头部门:区建设局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消防通道和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危房改造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各乡镇集镇及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从重从严查处建设工程违规发包、个人和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研究解决农村建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3、**市白塔花炮厂厂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小东门烟花爆竹市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经委、区建设局、区工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卫生局、区电力公司、**镇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对小东门烟花爆竹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排查,规范经营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经营门市,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坚决依法取缔。督促指导**市白塔花炮厂、清江鞭炮厂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厂房进行改造,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4、小街子、文星街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文体局、区工商局、区广电局、电信公司、区电力公司、东、西城街道办事处。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对文星街、小街子、土星街片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重点整治电力线路老化、架设不规范、私拉乱接等问题,安装配齐消防设施,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整治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齐等火灾隐患。

5、农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车违规载客,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要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重点,集中开展对经营业主、驾驶人员、中小学生和干部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重点查处农用车、货车载人,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和三轮车超载搭人行为。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对重点时期、重要地段的监控,从严打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6、农网改造不彻底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责任领导:冯紫明

牵头部门:区经委

责任单位:区广电局、区电力公司、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重点: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增强农民安全用电意识。深入开展农电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农电线路、电视光纤线路、通信线 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治电力线路、通信、闭路电视光纤同杆架设和在电力线路下违规建房,禁止无证操作和私拉乱接,排查、整治农网改造中的安全隐患,严防农电事故发生。

7、乡镇安办建设不规范、安监队伍亟待加强等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

牵头部门:区安监局

责任单位:区人事局、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完善设施设备。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推进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推进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各牵头部门、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强化整改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好整治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会议、标语、墙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8篇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一)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个,产品已能基本满足全县人民群众的需求,应保持现有规模,不再新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确需整改、调整车间、厂房布局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方可进行整改、调整,但不能突破现有规模。

(二)为了保证生产安全,爆竹作为传统产品,目前保留其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定的爆竹品种的生产;各种烟花品种的生产,由于我县各厂家的生产设备简陋,技术和管理条件差,且烟花生产的危险性较大,在我县境内不予规划发展和生产。

(三)烟花爆竹的生产属高危行业,在加大日常监管和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保留其爆竹的生产,鼓励各生产厂家采取多种形式逐步转产;在条件成熟时,全县将完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

(四)禁止生产任何形式的土鞭炮、火药炮、试制炮等仿爆竹类产品。

二、烟花爆竹的经营

烟花爆竹是一种特殊商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许可方可经营。

(一)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程序报批取得相关资质手续,其数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审批。

(二)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按程序经批准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手续,严格实行“三专”(专人、专店或专柜)。在布局上要保证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全县零售网点布局规划按以下核定:

县城45户(凯江25户,南华15户,东北5户);仓山镇20户;其它5万人以上的乡镇各15户;3万人—5万人的乡镇各10户;2万人—3万人的乡镇8户;2万人以下的乡镇各5户。

三、部门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对烟花爆竹产业结构牵头实施规划,对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测,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调整。

(二)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的安全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四)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督促生产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搞好日常安全监管,按政府产业规划组织生产。

第9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

为落实好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央“六查”、“七处理”的最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紧急通知,特就做好我县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平遥县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副县长雷新平担任,副组长由发改局局长段兆义、财政局副局长霍天华担任,成员由建设局、房管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妇幼中心、108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段兆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发改局纪检书记梁建国担任,工作人员从发改局内部协调解决。

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服务组织工作,细化项目推进实施方案,切实把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做细做实,加强部门联动,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对于程序不完善的项目,要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保证4月底前完善相关程序。要对所有项目进行核实,检查项目申报内容与建设内容的一致性。积极筹措项目配套资金,保证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杜绝资金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按照是中央“六查”、“七处理”的最新规定,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哪个项目出现问题,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争取早开工、快开工,对于中央第二批新增投资安排的项目,要在4月底前开工建设。程序不完善的,要在4月底前完善全部项目建设程序,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中央新增投资用于偿还债务等,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四、项目及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操作,防止盲目赶工期导致的事故风险和“豆腐渣工程”。

各项目单位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完善前期工作,加快工作进度,所有项目必须在2009年4月的底前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规范中央投资的使用。

第10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要求

自5月18日至9月18日,集中4个月时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学校安全、水利电力、重点工程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非法违法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非法用工、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采用扩壶爆破的;(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4)开采规模低于省政府最低控制标准的矿山应关而没有关闭到位的。(牵头单位:县经信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

2、道路交通。(1)非营运车辆违法载客、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客运班线行驶的;(3)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超速行驶、不按道行驶的,无驾驶证、以及准驾不符的;(4)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5)农用车非法载客、载人的,过期或报废的农用车上路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农机局、县教育局、县农委等)。

3、建筑施工。(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3)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牵头单位:县住建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

4、危险化学品。(1)无证生产、经营的(重点是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突出改扩建项目);(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5)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6)特种设备未按时检测照常运行(使用)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局等)。

5、消防安全。(1)“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不符合要求的;(3)公共聚集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等)。

6、烟花爆竹。(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以及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燃易爆产品的;(5)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6)不按规定配送、储存烟花爆竹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等)。

7、民用爆炸物品。(1)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2)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存在超量储存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牵头单位:县公安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安监局等)。

8、冶金。(1)违反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牵头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卫生局、县质监局等)。

9、学校安全。(1)未按规定和时限对校舍危房进行改造的;(2)未按要求采取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具体措施的,“校安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3)未对学生乘车加强管理的。(牵头单位:县教育局,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质监局等)。

10、电力。(1)病险水库未整改照常运行的;(2)对树障未消除照常送电的;(3)高压线下违章建房的;(4)农电工无证上岗的。(牵头单位:县经信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县小水电集团公司等)。

11、重点工程。(1)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投入施工的;(2)没有资质或非法承包、分包、转包工程的;(3)工程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偷工减料的。(牵头单位:县发改委,相关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住建局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重点,制定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结合去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明确打击重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和单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28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

(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由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标准,加强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9月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办将汇总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

第11篇

关键词:调查摸底;整改措施;长效机制;职责分工;督导

中图分类号: F4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6-16-1

1 组织精干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由县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共组织5个调查小组,每组5人,对全县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排查。排查工作中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42家,其中生产不规范的企业15家,限期整改,到期达不到标准的坚决关闭,对13处私挖乱采“三无”矿点坚决取缔关闭,摸清了情况,统一了整改思想。

2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2.1 关闭一批矿山企业

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非法采矿企业,限期整改矿山企业到期仍未整改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2.2 整合一批矿山企业

对零散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整合,达到生产有规模,安全有保障,环保上档次。

2.3 整改一批矿山企业

对现有合法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存有安全隐患,环保不达标,生产工艺落后企业,限期整改。

2.4 提升一批矿山企业

通过整合、整改一批矿山企业,使东丰县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率大幅下降,企业整体有了较大提升。

3 矿山整顿应建立长效机制

东丰县太平石场、石场沟石场等13家矿场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巡查发现后,立即取缔关闭,拆除采矿设备;东丰县那丹伯建国砖厂,因原有粘土储量用完,没有办理扩大储量,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给办理延续手续,采取取缔关闭,要求进行环境恢复治理;东丰县矿德鑫石场因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矿,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多次要求整改,无效果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取了取缔关闭,拆除采矿设备;横道河荒营村选矿厂、横道河鹿场选矿厂因没有合法的选矿手续,也没有合法的矿石来源,采取取缔关闭,拆除采矿设备。为真正消除隐患,巩固整顿成果,组织监察人员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检查中对2家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复查,3家企业越界开采,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实行整顿长效化。

4 完善职责分工机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环保准入关、爆炸物品审批关,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限和私挖乱采矿产资源和非法采矿占用林地、证照审批手续不合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加强检查督导和社会监督作用

矿山整顿要坚持常态化,要坚持检查督导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造成矿山整顿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矿山整顿工作家喻户晓,做到不单纯是得到国土资源矿产部门重视,也应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

第12篇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有关措施,将有效提升煤炭行业的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规范煤矿资源的开发主体,提高行业的安全保障,使煤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改委经济运行局近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煤炭生产工作汇报会。针对目前部分地区电煤偏紧,煤炭上涨过快现象,发改委要求中央煤炭企业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煤炭大省不得限制煤炭出省,保障煤炭供应稳定。

此次会议主要目的是防微杜渐,尽量避免煤炭价格涨幅过于迅速。但是,通过分析当前煤炭行业供需情况和解读今年以来的各项调控政策,我们认为限制煤炭价格缺乏必要性和延续性,短期内出台强硬措施给煤炭价格设置天花板的可能性不大。

短期来看,此次会议的背景是国内生活资料和生产原材料价格大规模上涨,管理层有意抑制这种情况,因此前期煤炭价格被管制的预期较强。然而,相对于其他原材料,煤炭价格短期上涨幅度并不明显,而且显著呈现出消费地价格带动生产地价格的态势,这说明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的主因是需求拉动,而非投机炒作。

通过模拟煤炭价格的季节性变化,我们推演出年内山西优混港口价格的高点在825元/吨左右,煤炭价格的进一步快速上涨可能要待明年年初,因此管理层也没有出台强硬措施的必要性。发改委在今年6月底召开过与此次会议内容类似的会议,并没有对煤炭价格产生大的影响,随后也没有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此外,我们梳理了最近几年对煤炭行业影响较大的政策调整,发现管理层在政策实施中延续性较强。今年煤炭行业的主要基调是资源整合:发改委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国务院两次常务会议无不以资源整合兼并为主旨。当前煤炭行业没有表现出非理性的过热态势,与08年中期的行业情况大为不同,因此再度强行限制煤炭价格的政策可能性不大。

近期国务院以及其他部委“控价格”的组合拳频出,市场对煤炭价格上涨预期悲观,煤炭板块调整明显。我们认为,当前尽管设置煤炭价格天花板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宜再把投资着眼点放在流动性充裕推动资源品价格上涨这一短期事件上,建议关注有确定性的资源扩张预期的公司,长期关注“量的扩张”这一投资着眼点,近期建议配置兖州煤、平庄能源、山煤国际、神火股份 (000933)和兰花科创。

插排:当前煤炭行业没有表现出非理性的过热态势,与08年中期的行业情况大为不同,因此再度强行限制煤炭价格的政策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