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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论文

时间:2022-11-09 01:25: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贷款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贷款论文

第1篇

一、汽车消费贷款及相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表现现象

实践中,这类业务的基本作业模式是:购车人先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此时,购车人在这个业务体系中身兼三重身份:在购车合同中是购车人,在借款合同中是借款人,在保险合同中是投保人。

由于部分购车人信用道德严重沦丧、社会基本信用体系的缺失、国家机构信息封锁和不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严重不到位,上述因素的结合,导致了相当一部分购车人有意识地充分利用上述因素的漏洞,发生了借款不还款的现象。其中的最大受害者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

综合已经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的情况,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类型:

1、假冒他人身份签订《购车合同》、《借款合同》及《保险合同》;

2、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或伪造的购车证明签定《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3、在签订《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时出具虚假资信证明,如虚假婚姻证明、虚假职业证明、虚假收入状况及还款能力证明等。

4、一车多贷,即:只有一个真实的购车关系,却与多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多个《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

5、多车多贷,即:存在多个购车关系,借款关系及保险关系;

6、套贷,即:虚增购车价格,贷款金额远远高于所购车辆的实际价格,或贷款金额包括首付款和车辆购置附加税等其它费用;

7、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

8、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法人单位。

9、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

在借款人发生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纷纷以借款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有的银行列汽车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视银行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协议而定),提讼或仲裁,要求:1、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2、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或者保险赔偿责任;3、经销商承担连带或其他责任(多数案件中,经销商同时也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

二、关于银行与借款人《借款合同》纠纷问题

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是案件纠纷的一个部分或者一个环节,对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般认为,(1)对于经过审查认定,确系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购车证明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案件,因有贷款诈骗犯罪嫌疑,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对于涉及债务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或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的案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只要债权人银行没有提出变革或撤消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涉及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所购车辆或贷款给法人单位使用;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而是挪作它用等案件,均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该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亦应认定有效。

2、对于《借款合同》有效,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案件的处理

在案件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债务人抗辩实际履行情况与《借款合同》、《购车合同》约定不符的理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相同,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2)《借款合同》约定的车辆型号与债务人实际购入车辆型号不同,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3)《借款合同》约定的购车数量高于债务人实际购车数量,导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高于债务人购买车辆价款;(4)一车多贷,但债务人仅使用了其中一笔贷款;(5)贷款部分被债务人挪作它用,部分由经销商使用;(6)债务人即未提取车辆,亦未是收到贷款;等等。

对于涉及一车多贷、套贷、用已经购买的车辆作为新购车辆进行贷款。贷款未用于购买车辆行为的案件,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有效来认定。

有些案件,债务人在法庭上抗辩其是在空白的《借款合同》及《购车合同》上签字,债务人没有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贷款,其余贷款均被汽车经销商挪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本身还是应当按照有效合同认定,对于责任的承担,则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有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当银行既债务人,又要求经销商(如:经销商同时又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债务人提出上述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的,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债务人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的偿还责任。因为此时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是经销商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债务人已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偿还本息的差额,冲抵本金。由于经销商同时又是担保人,在对其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要对债务人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如果银行仅债务人,或银行虽一并了担保人,但经销商与担保人不是同一法人,债务人提出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的抗辩时,应追加经销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确未按约定将银行划入其帐户内的贷款全部交付债务人或用于购买车辆时,按前述原则处理。如果经销商下落不明,则可以按已查明的合同真实履行情况直接判决全部或部分的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中告知银行有向债务人经销商要求返回其余贷款的权利。

(3)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且经销商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已被债务人实际使用处理。

三、关于案件中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这类案件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环节,是全案处理的难点,由于法律没有对保证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很大,主要表现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担保?究竟应当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定性

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过这样的观点:“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权利人(债权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我们姑且只能作为一种学术观点看待。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说,意见分歧也很大,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也有人认为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保险公司以保险的形式提供的一种保证担保,谁也说服不了谁。

司法实践中,经过一番周折后,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还是属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应当定性为保险,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是否签定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定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与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认定

这个问题,也是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

实践中,往往既有保险公司向购车人出具的体现保险关系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也有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有的案件中还有银行、保险公司及汽车经销商三方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在既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也有保证保险条款的情况下,究竟谁的效力优先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是银行与保险人(或者加上经销商)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及保证保险业务签订的协议,针对的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发生的各个具体的保证保险业务,该协议与之后实际发生的各个业务中的保证保险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故合作协议或者“三方合作协议”和各个具体保证保险单后所附的保证保险条款应同时适用。因此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基础合同关系的履行情况。结合保险条款以及合作协议对于免责事由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也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银行一般成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然而,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的存在,并且,保险合同成立并被银行接受,某种程度上就是合作协议的履行结果。故应认为银行与保险公司还成立合作合同关系。因此,保证保险纠纷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质上存在两个层次法律关系的竞合——合作合同关系及因此产生的保险关系。同时认为,理解银行和保险公司民事关系的两重性的实质,对于正确调处两者之间的保证保险纠纷十分重要,但鉴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上也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就开展保证保险活动所做的约定,为合理高效解决纠纷,避免民事审判出现泛技术化倾向,审判中,应将银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贷款损失案件(不论依据是合作协议还是保险合同)的案由确定为保证保险纠纷。同时,对于银行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同时又提交合作协议作为证据的案件,应将合作协议也作为审判的依据,不宜以银行仅依保险关系为由不审查合作协议。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从而以保险合同的相应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及风险负担的依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则仍旧以合作协议约定作为界定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依据。

(三)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程序法问题

1、保证保险纠纷与相关消费贷款纠纷是否合并审理

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民事合同,体现出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银行请求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又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依法分别立案受理;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通过一个案件的处理,表示了与此相同的倾向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即“权利人根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这样分案处理的并不多见。

2、关于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有法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在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中,如发现借款人(投保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的,视情况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银行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损失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调处的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由哪一方承担最终贷款损失风险的纠纷,此纠纷并非以借款人(投保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所调处的范畴,故此类案件显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只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即可依法调处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不需终止案件的审理,更不宜驳回银行的,至于借款人的恶意欺诈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两者只有度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不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责任的分担。只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欺诈的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发现可能存在借款人与保险公司与银行中的一方面串通欺诈另一方的事实,同时在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才可终止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做出相应事实认定后再做处理。

(2)对于保险公司请求代位求偿权的案件。由于保险公司向借款人代位求偿的依据在于银行对借款合同权利的让渡,故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是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但所审理的民事关系实质是借款合同关系,故如发现借款人恶意欺诈并涉嫌刑事犯罪,且侦察机关已经立案的,可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主张权利;但刑事案件已经终结且没有处理贷款损失偿付问题的除外。

(四)关于保证保险纠纷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1、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前已述及,《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合同关系。后者以前者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基础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保证保险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解除或撤消的,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基于无效的合同而订立的保证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此之外,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还应结合《合同法》及《保险法》的其它相关规定来判断。

也有法院对此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不因相关《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理由是,保证保险合同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且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并非借款合同本身,而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故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决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认为保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本身,还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2、保险公司不赔偿因投保人恶意欺诈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损失。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只能是或然性风险而不承保必然行风险。如果借款人是恶意欺诈骗保骗贷(实践中表现为伪造身份资料和虚构消费合同等),则贷款违约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已必然发生,基于此,恶意欺诈所产生的后果并非保险所承保的范围。同时,由于保证保险独立于消费信贷,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信的调查也不代替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的调查,两者在保险关系和借贷关系中被欺诈的后果只能各自依法分别承担。依据《保险法》第5条、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可以以投保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要求司法上对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的认定尺度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只有在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并且投保人所隐瞒或虚构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重大影响时,才可以认定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或恶意欺诈。

3、保险公司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从许多法院反映的情况看,这类诉讼案件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人应当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一般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保证保险的规定:“同一合同债务既设保证保险,又设定物的担保。权利人根据物的担保仍不能满足债权的实现时,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因此,如果其它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也对此做出了类似的约定,而在《借款合同》中又设定了保证或物的担保时,保险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不能在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如果银行未向其它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

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如果在《保证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三方协议”或全体协议中又约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应以协议的约定为准。因为《保证保险条款》中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约定是为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而设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有无并不影响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故银行虽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作为《保证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在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其它协议中对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另有约定时,应根据该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银行仅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时,法院可不追加债务人及经销商参加诉讼。

也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以银行未先借款人或未先处分借款抵押物为由抗辩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予支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后,如银行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如借款人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能向借款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借款人和银行均可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银行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银行的贷款损失,借款人虽是投保人但并非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故应认为借款人是《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向借款人代位求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作为被保险人的,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就是借款人向银行的还款责任,借款人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借款人追偿。

5、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问题

司法上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未依约还贷的事实,援引《保险法》第28条第2款关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规定,进行抗辩免责的,不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6、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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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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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一)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第3篇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这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等个人信用管理体系。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 发展 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 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 金融 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 经济 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 计算 机 网络 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 科学 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 自然 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 经济 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 历史 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 企业 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 发展 。

第4篇

(一)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定义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通过电子数据而推行的商务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和实体店面消费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消费信贷指的是电子商务企业,比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选择客户自身的个人信用作为授信标准,为了方便客户购买线上产品,实行先购买后付款的消费方式,从而推行的一种借款消费模式。这种信用消费贷款与一般的消费贷款区别最大的地方是其并不需要担保,而且贷款流程简便,贷款额度根据你的个人信用还有消费数额大小确定并进行适当调整,主要的数据来源于客户平时消费习惯、消费金额、个人信用以及朋友信用等方面,来确定电子商务消费贷款的额度,其贷款对象和使用环境不仅适用于于电子商务企业客户和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消费,并且其也在不断拓宽与其他网上平台和线下店铺的合作范围。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特征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由于其产生环境和产生平台的特殊性,在具备了贷款和消费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消费贷款来说,其主要具备的特征有便捷性、使用平台专一性、小额性、风险特殊性。

便捷性主要体现在用户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其在自己的消费信贷额度内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相对于我们传统的消费贷款使用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繁琐流程来说,从时间上和流程上都简便了很多,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以“蚂蚁花呗”为例,我们在淘宝或者天猫平台上购物时,若想使用“蚂蚁花呗”我们只需要提前在支付宝内开通我们的业务,我们会得到其根据我们的消费记录和个人信用所确定的一个信贷额度,我们的购物额度只要在授信额度内,就可以在付款时选择使用“蚂蚁花呗”付款,这样就完成了从申请贷款到使用贷款的一个过程。这种便捷性是一般的信用消费贷款所不具有的优势。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推出基本都是由电商平台为了刺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所推出的,其消费信贷只供在自身平台上消费的消费者使用。比如“京东白条”只能在京东平台上使用,“蚂蚁花呗”只能在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上使用,每种消费信贷的使用平台具有专一性。当然现在各大平台也都在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我们也希望看到未来更加顺应时展的模式。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贷款发放对象是电商平台的客户,基于客户购买商品类别和客户信用以及保障后期还贷情况等因素考虑,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的此类贷款必然具有小额特性。像“蚂蚁花呗”是根据不同客户,其授信额度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但目前不会出现过高的额度。

由于这种小额信贷不具有担保性,后期追回成本较高,而我们的客户申请到消费信贷的难度又不是很高,客户分布范围广,违约率高。客户的信息不全面,信息对称性低,这些都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具有高风险性、高难度性。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风险

相关学者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跨时期消费文化研究文献发现,中国消费者的金融的风险忍受能力比美国消费者强。并在相关实验研究中发现,中国大学生比美国大学生更倾向于承担金融风险。而在电子商务小额信贷主要使用者中,大学生占比很高,使用者也主要集中在年轻群体中。电商平台的小额消费信贷准入门槛低,年轻群体的还款能力普遍偏弱,这也就加大了电商小额消费信贷的风险。在电商平台上面,这种门槛低的小额信贷满足了一些群体的需要,而同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也更加明显,信息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信用风险

首先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信贷的使用主体缺陷,当然电商平台和消费信贷本身之外的其他外部因素也是造成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原因。消费信贷的主要使用者集中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而这些消费者很有可能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贷额度,提交虚假资料,而审核平台可能由于对一些虚假信息识别能力不足,导致信贷额度过高,从而无法控制违约率。消费者进行消费满额后,若不按时还款,也就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出现高违约率,这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二)流动风险

其次是流动风险,电子商务消费信贷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信用支付,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慢慢的重视起来了“第三方支付”,但对其的监管仍然有很多地方不到位,监管部门的缺失会给电子商务信贷带来流动性风险。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推出消费信贷的同时必然会建立内部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信贷的发放、使用以及追回等工作顺利进行,但自我监督存在趋利避害的缺陷,可能会出现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流动性问题不仅会影响电商平台,同时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带来负面影响。

当然这只介绍了两个主要的风险,其他的还有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对于风险问题我们不仅要认识到识别其的重要性,更要明白风险的形成原因是什么,从而更好的把控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体系。

三、风险控制理论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特殊信用风险会呈现非系统性、不确定性、无法衡量性、关联性等特性,我们在对此种风险的防控方面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形成、性质和程度方面,从根源上寻找风险控制的理论依据。

电子商务小额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首先要对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予以归类和划分,然后进行识别,从而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考量,进而采用合理合规并有效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预防。以这样一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消费信贷资金的损失风险,减小电商平台遭受消费信贷风险的概率,完善电商平台的抗风险流程,从而使风险控制存在于一个较完备的理论体系下,再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实现。首先要建立监督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线上贷款的特性,在严格遵循“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下设立小额消费信贷风险防控组织;然后要注重信贷操作环节的时效性,电商消费信贷的审批发放流程具有实时性,所以要做到实时监督,以防让发放错误和高风险贷款带来后续更大的风险;电子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防控理论体系。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在电子商务平台推出消费信贷之前,应当审查此类信贷的推出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违背国家政策,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起着什么作用以及对我们当前的金融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尤其对一些发展规模不大,各种体制还欠健全的企业来说,更应该注重消费信贷基础理论的研究,一定要保证自己推出的消费信贷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不能只看到消费信贷为电商企业所带来的交易量的增加,就不顾自身经济实力推出消费信贷。在电子商务企业推出小额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公司的信贷策略,推出的信贷额度是否超过自身企业的负债比。我国目前尚未有权威理论对此进行相关解释,还需要企业通过企业内部协调与发展,通过不断学习已经成熟了的相关消费信贷理论,来充实与完善自身的小额消费信贷策略,最大限度优化自身的信贷体系。

(二)阶段性控制

在进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时候,要考虑到信贷风险控制不同阶段的特点,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措施。我们可以从贷前和贷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5篇

Abstract: "SWOT Analysis" is a method that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s the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factors, applies the system thinking to evaluate the enterprise making enterprise strategic plan more scientific. By the SWOT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auto finance companies and commercial banks in automobile consumption market, the paper summed up their strengths, weaknesses,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and pointed out the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under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auto finance companies and commercial banks, which provided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ir cooperation in automobile consumption credit market.

关键词:SWOT分析法;汽车信贷;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

Key words: SWOT Analysis;auto loan;commercial banks;auto finance companie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2-0134-03

0引言

目前,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占汽车市场的比例仅为8%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呈现快速增长势头,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与预测数据,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到2025年,中国汽车金融业将有5250亿元的市场容量。面对中国汽车金融业的巨大消费市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作为汽车金融业的两种主要信贷主体,各有自身的特点。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对两者进行SWOT对比分析,提出了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下的互补性优势,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

1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两种信贷主体

1.1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贯穿于汽车生产、流通、购买、消费等环节,并为其提供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相关保险、投资活动等金融服务,具有资金量大、周转期长、资金运动相对稳定和价值增值性等特点[1]。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的定义为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作为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的汽车金融公司,它是对购买者的资信进行调查、担保、审批,并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它的信用风险主要由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信贷流程如图1所示。

1.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运作基本一致,商业银行作为信用管理的主体,直接面向客户开展业务,购车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获得一个汽车贷款额度,通过贷款额度到经销商处买车。在这种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式”方式中,银行直接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而不需直接与汽车经销商发生关系,这样客户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还节省了时间和中介费。

2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SWOT对比分析

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在汽车信贷消费市场中竞争力越来越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资产总额为378亿元的10家汽车金融公司角逐于潜在的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目前我国汽车信贷消费市场的放贷主体是商业银行,其放贷总额占信贷余额的比例约为三分之二。如图2所示。

总体上看,两种汽车信贷消费主体各有特点,表现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一定的相似性。现将两种信贷主体进行SWOT对比分析。

2.1优势、劣势对比分析评价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两种信贷主体的优劣势方面很多,本文主要分析它们在风险控制化、服务便利与规模、专业化与综合化等三个方面的对比。

2.1.1风险控制化在风险控制化上,根据表1比较分析,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虽然略高,在这方面占劣势,但是在贷款条件、贷款期限、和抵押担保上相对有优势。而商业银行在利率上有优势,但是它的贷款门槛相对高些。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对汽车消费者的贷款条件是:借款人不需担保,但要具有固定的职业、居所和稳定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虽然汽车金融公司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高些,但首付比例相对低,并且抵押担保灵活,这些降低了贷款的门槛,方便了消费者。对于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条件来讲,借款人需要第三方担保,并且具有本地户籍。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确定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总之,汽车金融只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分支,所以商业银行只管收取利息差,不关心汽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2.1.2服务便利与规模在服务便利与规模上,根据表2比较分析,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手续、还款方式和对客户需求的把握上较有优势。与之相对比,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处于劣势,但商业银行资金规模大、营业网点多,拥有覆盖全国较为完备的服务网络和广泛的融资渠道。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信贷手续简单,放贷速度快,可以选择自己灵活的还款额方式,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但汽车金融公司分支机构较少,服务网点少。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营业网点众多,各大中心城市不仅有服务网络,还延伸到了中小城市,但在消费贷款的业务操作上,手续繁琐,审批环节过多,同时需要经过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车管所、交管局(负责征收汽车购置税和养路费)以及公证机构等诸多部门,在国外几个小时就办好的业务,在国内至少需要两三天[2]。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2005年《全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调查报告》中有30%左右的消费者正是因为惧怕手续繁琐而放弃贷款购车。

2.1.3专业化与综合化在专业化与综合化上,根据表3分析,与商业银行相比,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因此商业银行想在汽车消费市场上做大做强,所面临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绕过此方面劣势,为汽车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综合化优势。汽车金融公司熟悉汽车市场行情,拥有汽车方面的技术人员、市场销售人员,能够较准确的对贷款客体做出专业化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在处理抵押品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具有熟练的专业技巧[3]。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经销商的关系紧密,因而它的汽车业务和金融业务并非简单的相加融合,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维修保养”“旧车处理”“车型置换”“汽车美容”等更多服务,大大拉长了产业链。与汽车金融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服务单一,收入单一,缺乏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无法及时了解贷款购车者的基本经济变化情况。商业银行懂汽车、懂金融、具备实践经验的人才非常少,再加上汽车产品非常复杂,售前、售中、售后都需要专业的服务,如产品咨询、签订购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保修、索赔、新车抵押、旧车处理(因不能继续付款收回的旧车)等。商业银行由于不易熟悉这些业务,因此做起来有较大困难[4]。

此外,在没有建立信贷风险信息控制体系这个劣势方面,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是相似的。这是因为风险信息控制过程中信息收集及信息处理水平较低,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无法将操作流程中借款人信用、还款行为、抵押担保等相关信息有机的结合起来,导致有价值信息相对分散,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2.2机会、威胁对比分析从两种信贷消费市场主体面临的机会与威胁看,其分析如表4。

很明显,汽车金融公司在行政干预、与母公司利益关联度、体制障碍上面临着很多的机会,而银行在这些方面很欠缺,面临着很多的威胁。

典型的汽车金融公司是汽车制造商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同其母公司,即汽车制造商关系紧密,能够相互配合,提供一系列服务,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而商业银行只提供贷款,与母公司联系很少,再加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不是充分竞争中高效率的结果,而是国家对竞争的市场准入限制的结果。由于缺乏竞争以及较多的政府干预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市场观念,不注重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是采取粗放式信贷策略,以致产生大批低质量的贷款,信贷业务的效率低下[5]。

2.3 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存在的相似性

2.3.1 广阔的发展前景汽车信贷在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方兴未艾,发展潜力巨大。图3的统计数据是我国2005-2010年的汽车销量。

根据图3所示,很明显,目前我国正进入汽车销量的增长阶段。我们按悲观、中性和乐观三种情形对汽车销量做出测算,中性情况下预计2016年汽车销量将达到2650万辆。而目前中国的汽车信贷消费比例不足10%,不仅远低于美国80%的信贷购车率,和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和泰国等国家相比,仍低5~10个百分点。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汽车市场将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市场,我国信贷消费市场前景广阔。

2.3.2 国家政策的鼓励我国对汽车消费信贷主体采取宽松的利好政策,积极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正在修改并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支持符合条件的车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大力推进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系列政策必将大大加快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并为信贷主体的快速成长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3.3 消费者缺少金融理财意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居民的信贷意识薄弱,消费习惯偏好于储蓄,消费者对推出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不够了解,金融意识不强,从而影响他们参与汽车信贷的积极性。

2.3.4 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社会征信系统发展很不完善,消费者信用记录有限,汽车金融缺乏一个完整、系统、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虽然个人征信系统在2008年底收录自然人数为6.4亿人,占中国人口数的一半,但是由于这个数据库中收录的人数少,数据不全面,再加上个人消费贷款信息没有实现共享,这些都提高了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评价成本,制约着我国汽车信贷的发展。

3加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两种信贷消费市场主体都有自己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它们要想获得长远的持续的发展,必须认清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善于避开威胁、把握好自身的机会。建议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分别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开展业务。

3.1商业银行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商业银行资金雄厚,筹资渠道广泛,可以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汽车生产商贷款和向汽车金融公司拆借等批发业务上,而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将优势放在经销商贷款和消费者购车贷款等批发、零售业务上。

3.2商业银行有密集的网络优势汽车金融的整个结算系统可以依靠商业银行来做,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以综合授信、资金结算、相互为内容的各项业务,这时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网点优势通过向汽车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手续费,从而真正起到了资金中介作用[6]。

3.3汽车金融公司有专业人才与客户管理优势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懂金融的专业人才,开展业务更专业,更灵活,能在售前、售中、售后都与汽车购买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而银行对车贷业务不很熟悉,缺乏专业人才优势,在风险评估、客户关系管理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的运营模式。两者的整合,既能发挥汽车金融公司的人才优势,客户管理优势,又能弥补银行在这些方面的不足。

面对信用体系在逐步发展的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合作机制,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互补性特点中,取长补短,以合作的方式实现了优势互补。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联动经营,形成了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制造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从而推进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支持着我国汽车产业连续和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邵红玲,秦远建.如何完善汽车金融服务传递体系[J].汽车工业研究,2008,(5):40-42.

[2]王爱梅.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

[3]宋炳坤.当前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策略分析[J].上海汽车,2004,(12):11-15.

[4]陈伟.中国汽车金融服务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第6篇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经管毕业论文。

1. 美国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状况

在美国以联邦储备银行为核心的银行体制中,商业银行处于基础性地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州银行基本都办理农村的贷款业务。其商业银行利用接近农民、设置普遍、机构多、贷款迅速、手续简便等优势,广泛地开展农村的消费信贷业务。此外,多年来几千家设在小城镇的独立商业银行,其资产总额中有40%~60%用于农业,因此特别称之为乡村银行。同时,农户的长期贷款必须以不动产作为抵押,中短期一般以机械、作物和家畜等产品作抵押,有的还要提供有效的担保。

美国农村的保险业发展比较好,在支持美国农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促进的作用。2005年,美国农业保险企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9亿美元,赔偿责任金额达到546.2亿美元,承保面积达到3.21亿英亩,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为3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总增加值的1.5%以上。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运作包括三个层次:首先为联邦农作物的保险公司,其次为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第三层为保险人和农险查勘的核损人。

美国政府于1916年通过《农业贷款法》。法律规定,政府拨出巨款,建立农业信贷体系,以农场主私有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1934年7月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法律规定,联邦信用社管理局的作用、职能、信用社股份保险和中央流动性安排等具体内容。美国1938年制定的《联邦农业作物保险法》以及1994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业作物保险改革法案》。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支持。

2. 印度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状况

印度是农业大国,作为农村金融的主渠道,商业银行流向农村信贷的资金远未充分的满足农户需求,因此,印度政府在1968~1980年依据《印度银行国有化法案》对银行进行了两次国有化体制改革,强制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立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直接控制国有银行资金。印度推行与实施这一政策,使其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向农村提供银行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2006年农村地区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较1969年增加了11倍,达到57369个,每家商业银行所担负的金融支持的农村人口数量也相应的大大降低,每个网点的服务人口数量从1969年的74000人降低到2006年的18000人,银行贷款中的农村地区贷款额大大增加(从1969年的不足2%提升到2006年的15%左右),减轻商业银行压力的同时,增加了商业银行农村服务的热情。印度的商业银行不但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等高价值的农机具以及开发果园、养殖牲畜等方面的直接贷款外,还向有关农业机构提供间接贷款,向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等提供农业贷款。自1976年,印度政府为解决印度、商业银行机构网点少和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依据《印度区域银行农村银行法案》设立了区域村镇银行,专为信贷服务比较薄弱地区的贫困户提供农业信贷支持。同时,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的方式,按商业银行的原则进行经营,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有特定的贷款对象,向贫苦农民提供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消费贷款。每个地区的农村银行皆由一家商业银行主持,其资本金由中央政府、州政府、主办商业银行分别认缴50%、20%和30%。

1904年,印度政府颁布了《印度信用合作社法案》,在法律层面对信用合作社给予了规定。1912年印度政府又颁布《印度合作组织法案》,使各种信用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经过几十年的完善,1972年印度建立了系统性全国性保险机构,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州政府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部由国家负责之后。于1979年的《农业保险法》,确立了印度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印度于2000年颁布《关于农村保险人对农村社会的责任》,对于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比重和数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外商业银行支持农业发展的经验借鉴 银行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是金融支持的基础。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经管毕业论文。更多详情内容请点击经济学。

第7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第8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60-01

P2P网络借贷,英文名称为Peer-to-Peer/Person-to-PersonLending,即个人之间的点对点信贷。2005年,以Zopa为代表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英国兴起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创立,P2P网络借贷模式正式登陆中国。

P2P网络借贷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网路平台提供撮合服务完成个人间借贷交易,而提供这种第三方网络平台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P2P平台通过互联网的理念和技术实现原本难以实现的陌生人之间的直接信贷关系。这种新型金融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的限制,满足了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对于建设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普惠金融都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P2P平台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风险,而且已经由此滋生了一系列不良现象和问题,同时,监管部门目前对于P2P网络借贷业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其监管。笔者拟从如下三方面阐述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供参考和进一步分析。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平台自出现开始就伴随着“非法集资”的争议。根据1999年央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包含了如下的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笔者认为,判断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关键在于P2P平台的运作中是否构成“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要件。一般情况下,P2P平台仅作为居间人不介入借贷关系,而仅仅是促成由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仅由借款人向放款人做出收益承诺,在这种情形下,P2P平台与社会公众之间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

在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中,专业放贷人与放款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不是专业放贷人对放款人承诺返本还息,而是对手里已有债权进行转让,其追求的法律效果是由借款人和放款人构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借款人对放款人进行返本还息,放款人明白其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承担的风险和利益真正来源是借款人而非专业放贷人。因此平台并未对放款人做出任何收益承诺,不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在P2P平台的理财模式中,P2P平台本身并不对放款人做出任何实质的收益承诺,放款人所获的收益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还款付息。投入计划的资金仍属于放款人而非P2P平台。通过与放款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转移资金所有权再用于放贷,因此P2P平台并没有成为借贷中的一方,与社会公众并不构成资金募集的关系,其经营行为也不构成非法集资。但是,在“理财计划”模式中,由于在出售“理财计划”时,暗含了平台对放款人做出了到期由专业放贷人回购的承诺,而这种回购贴现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放款人发放收益的承诺。因此,此时的P2P平台就涉嫌了非法集资。

二、涉嫌高利贷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虽然是一种新的金融参与形式,但其核心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私人个体借贷行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了国家对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私人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同时,《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院颁布的《借贷案件审理意见》和《公民与企业间借贷效力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也构成了对于一般民间个体合理利率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肯定以及“高利贷”的定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涵盖了P2P平台上一般常见的个体借贷行为主体和行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为P2P网络借贷行为提供了最基本的监管要求,包括借款用途限制、预扣利息的禁止等。

现有的P2P平台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嫌疑,其名义上的利率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内。但为了提高竞争力,吸引投资人,部分P2P平台会提供额外的“奖励”,即出借人在投标之后,获得利息和还款之前,一次性获得由借款人提供的额外奖励。根据出借人接触金融占到总融资金额的比例,获得相应比例资金的变相利息。这些操作事实上已经违反了“4倍利息”原则,具有构成高利贷的法律风险。

三、涉嫌非法经营风险

为了克服我国信用制度缺陷,P2P平台在标准的放款人、借款人和中介人三方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小额担保型模式。这种模式在目前的实际运作中存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融资性担保行为需要特别许可。因此P2P公司除了向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还需要获得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许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P2P平台要从事融资性担保,必须经过专门的批准和监管,否则其担保行为将触碰法律边界,构成法律风险。

我国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小额担保型模式除了引入纯第三方担保公司外,还有另一种是依靠平台自身实现担保功能。而平台自身担保容易导致出借人的所有风险转移到平台上,平台兼具担保机构功能,难以独立于交易之外,从而具有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质,涉嫌了非法经营。此外,如果P2P平台在宣传是仅使用“本金保障”等模糊的词句,未明确风险承担的主体和范围,都存在不当宣传和非法经营的嫌疑。

参考文献:

第9篇

[论文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因素分析;策略

1 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更多地指借款人失信,承约信用丧失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是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元。

1.2 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市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具有明显的系统风险的特征,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较多。

1.3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加之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不高,管理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

1.4 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从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而法律风险通常指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中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和保障所引发的风险。

2 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2.1 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2.1.1 社会的信用观念淡薄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上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这种社会意识和现象自然波及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

2.1.2 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未启动一套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虽然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是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因素。

2.2 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2.2.1 市场风险的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的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也不例外,其资金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往往不能满足其消费的需要,自然也会造成还款压力的增大;再者,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2.2.2 借款人风险状况的显著差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周期长、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因而无形当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

2.3 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2.3.1 管理上划一现象严重虽然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是深入到行业内部,则不难发现其实银行真正开办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外乎主要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在思想上、作风上还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2.3.2 激效制度不科学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分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惜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员工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 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2.4.1 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而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来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2.4.2 政策的支持力度不足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还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3 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3.1 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全社会也要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推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也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3.2 完善个人资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一手的资信情况。此外,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使收集的资信及时而准确,评估科学而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3.3 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商业银行员工的法治意识、职业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需要培育一种严谨、求真、务实、高效的全新行业文化。在全新的现代文化理念的指引和感召下,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职业素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洞悉各种变换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内心公平的信念,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助学贷款;发展模式;偿债能力

自1999年高等学校大扩招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生已逾千万,其中贫困生占相当一部分。据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研究中心在全国调查的结果,65所高校在校生中,农村生源约占73%,贫困生为23%,特困生为11%。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自1999年中国学生贷款实施至2008年底,无论是申贷者、还是获贷者占在校生的比例,都没有达到15%。[1]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发放没有满足贫困学生的实际需求,商业银行亟待找到一种新的模式,以达到助学贷款的公益性与自身商业利益间的平衡。

一、助学贷款市场的潜力

1.潜在需求分析

目前在校大学生贷款的刚性需求巨大。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0年初,高等院校在校本科生人数已达到110万人,硕士生人数已达到104万人。根据沈红(2008)对全国11个省的109所高校有贷款记录的100,000名在校本专科生进行的调查,来自79所高校71818份有效回收问卷的反馈中,62%的学生认为身边有经济困难的同学没有提出贷款申请;51%的学生认为申请贷款未获贷的原因是指标不够。[2]另外,就外国经验来看,一些家庭不困难的学生,出于自立的和经济独立的想法,也愿意贷款缴纳学费、生活费。美国是一个在实行大学生助学贷款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而全美有65.7%的在校大学生依靠国家助学贷款接受高等教育。[3]对比我国现状,我国的助学贷款市场还远未被充分开发,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宽贷款对象,吸收贷款人群,是有着庞大的需求基础的。

2.偿债能力分析

目前我国助学贷款政策是,贷款限额为每人每年贷款上限6000元,还款期限为毕业后6年还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且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2009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88%,“211”院校本科毕业生半年后月薪平均为2756元,非“211”本科院校毕业生半年后月薪平均为2241元。[4]

将贷款的偿还额与毕业生收入做一对比,以四年全部贷款总额24000元,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2008-12-23调整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5.94%为例来计算,若从毕业当年即开始还贷,则每月需要偿还的金额约为397元,仅占非“211”本科院校毕业生平均工资的不到1/5,所以说学生是完全有能力来偿还助学贷款的,而且211院校的大学毕业生,成绩和能力突出的学生、研究生的偿债能力将更高。尤其,毕业生在毕业后的年收入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使毕业生完全有能力按时甚至提前归还贷款。

二、商业银行对开展助学贷款的隐忧

1.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较高

由于助学贷款采用的是无担保的信用方式向学生发放贷款,而学生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建立,所以学生的还款与否缺乏约束,再加上当前毕业生更换工作频率较高,导致对贷款者跟踪追缴的困难。另外,贫困生群体的状况参差不齐,会存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找到合适工作,或者工资收入不理想,以及工资中很大部分需要接济父母家人等情况。这些都会造成助学贷款导致违约率偏高,银行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助学贷款收益偏低成本高

就目前来看学生贷款的利率普遍低于最高等于其它贷款的利率水平,结合助学贷款高风险和贷款期限长的特点,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它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匹配的,属于高风险低收益的项目。另外,助学贷款的特点是单笔金额较小,对象较为分散,办理审核手续繁杂,这也导致银行的业务成本较高。

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模式选择

1.大力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

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包括商业性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两种。主要区别在于,商业性助学贷款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个人消费贷款的一种;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主要为帮助资助经济条件不好的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暂时无法为商业银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但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树立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仍会发放较多国家助学贷款。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建立的业务流程和渠道,正可以被商业性助学贷款所利用,是开展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的良好基础。

就国外经验来看,美国的助学贷款可供选择的种类就很多样化。其中广受欢迎的斯坦福贷款就分为“政府贴息”和“不贴息”两种,前者只发给家庭收入处于中等以下的学生,需要进行身份审核,后者则无限制,所有需要资助的学生皆能申请,毕业半年后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该方案采用浮动利率,每年6月份具体确定,一般不高于8.25%。[5]美国的做法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助学贷款以启示,就是对贫困生与非贫困生的助学贷款采取不同的利率和还款措施,即不仅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而且商业性助学贷款也应多样化。具体操作上,可以依据不同风险制定不同还贷政策。廖茂忠等(2008)对国际学生贷款违约因素研究的总结中,提出借款人学业、就业与收入、贷款负担、家庭背景等,都是影响学生贷款违约的重要因素。[6]银行依据这些因素对申贷者进行审核,制定合适的贷款政策,可有效的降低商业性助学贷款违约风险,并获得比国家助学贷款更高的收益,以此弥补对贫困生助学贷款的不可选择性带来的高风险低收益。

2.多业务融合相互促进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底,国内信用卡市场的发卡总量达到1.86亿张。国内信用卡交易总金额达3.5万亿元,交易笔数达19.7亿笔,分别比上年增长69.9%和32%。[7]而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大学生信用卡也成为各家银行争相竞争的潜力市场。尽管在校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职业和资产,不符合银行发放信用卡的申请标准,但大学生知识结构高,毕业之后可以迅速补充到社会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生就是发展信用卡市场上的一个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与其高风险高收益的内涵相吻合。从长远意义上看,高校大学生是未来的中高收入者,他们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强,应用新产品的意愿也比较强,他们将成为未来银行卡持卡人的主力军。因此,从诚信角度与长远角度上考虑,高校大学生信用卡市场的开发前景相当巨大。[8]

商业银行开展大学生信用卡业务,与发放助学贷款一样面临着违约和道德风险,一样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而且对于申请助学贷款的非贫困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大学生信用卡的办卡人群,所以完全可以把助学贷款与大学生消费信贷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消费信贷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信用体系,以及一系列从营销到管理再到追缴的成熟的业务流程。如果将助学贷款业务与消费信贷业务适当合并,不但可以节约业务成本,而且可以利用消费信贷的信用体系,有效的降低违约拖欠风险。在对非贫困偿债能力强的学生发放助学贷款时,拓展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网上银行业务、证券托管业务等,可以为银行节省营销费用,既扩大了宣传影响,又培养了潜在客户。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完整配套的产品体系,运用现代化的网上经办手段,这样不但能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作业效率,也把银行个人业务,高端客户的发展整合成一个链条,可谓一举多得。

3.建立信用体系合作共赢

减小违约风险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对贷款人最有约束力的办法,就是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商业银行,学校,用人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积极主动与各方面合作,符合自身利益。

首先,商业银行与学校积极合作。现在已经有些学校做了这方面的尝试,如建立专门的贫困生信息档案;与银行达成某种互惠合作的协议;有专人负责为申请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并与银行保持联系;积极组织各种宣传,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等。[9]当然,银行还可以与学校合作开展勤工俭学,对那些申请了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工作机会,如银行的一些销售推广活动,或者学校的某些日常事务性工作,用这些工作的工时抵扣贷款的利息。

其次,商业银行与用人单位合作。银行定期将违约人员的信息公布,并与跟银行有合作的企业签订协议,不招收有拖欠贷款行为的员工,或者将所欠金额从工资代扣,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并在全社会树立起遵守诚信氛围。

再次,商业银行间互相交换违约客户的信息,彼此签订协议,相互冻结在对方银行有违约记录的客户的资金,或者协助清缴贷款。

四、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使每个公民享有公平的受教育的权力,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而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也不能光靠政府的优惠和补贴。商业银行的出路应当是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应对,以创造性的办法来解决当前助学贷款存在的供求矛盾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参考文献

[1]沈红,季俊杰.新经济形势下学生贷款供求矛盾解决方略[J].高等教育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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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策

受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与发达国家比起来属于起步阶段,理财产品相对有限,但近些年来我国市场发展迅速,市场增长空间巨大。要使我国商业银在这个竞争与机遇并存的个人理财领域处于不败之地。本文通过分析问题、针对问题,提出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银行不能经营保险、证券、基金等,无法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其理财服务也只能停留在方案上,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客户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保值增值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既包括方案设计,又包括具体操作,混业经营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风险大,证券管理水平低及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有限,决定了仍然要进行分业经营模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只能设计理财方案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混业经营的方法,加强和其他金融同业合作,在不触犯政策的前提下,实现优势互补,把分业经营的影响减到最小,以期适应市场的需要。

2.加强品牌建设,提供差异性、个性化服务

理财服务要注重个性化服务,需根据客户的理财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进行理财规划,推荐合适的投资组合,并跟踪客户的整个理财过程。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服务中对客户细分策略、量体裁衣的产品设计方面做得还不够。银行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一定要有自己的品牌。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的今天,产品的品牌可以增强产品的影响力,从而使之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相比更能得到客户的亲睐。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考虑个人理财服务的金额范围,找准自己在个人理财市场上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建设品牌,管理品牌,加强品牌的推广力度,让客户感受品牌效应,接受品牌,使自己通过品牌产品拥有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做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就是帮客户制定出以规避风险为原则的投资组合方案,以期使客户的资产得到保值与增值。而优质的个人理财服务应该是因人而异的,除去以上的目的,还要具体考虑客户的行业、收入、年龄、侧重目标等具体情况设计理财方案。只有这种个性化、品牌化的服务才能满足不同人士在不同阶段的需求,推动理财市场走向成熟。

3.加强网上个人理财渠道和个人理财服务的创新

网上理财平台是基于网络银行的全能型理财业务平台。网络银行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银行服务方式已被大部分客户所认可。现在的网络银行不仅能提供储蓄、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还开展投资、保险、咨询等辅助业务。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的网络银行的基础上拓宽业务范围,增加金融品种,整合证券、基金、外汇、国债、保险等个人理财业务,搭建一个全能型的网络理财业务平台。这样的平台不仅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也能面向更广的客户群体,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我国商业银行整合自助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网络银行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系统平台,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联网联合,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种类,并通过优化服务界面、提高服务设施运行的稳定性,进一步提高个人理财的服务质量。

4.建设高质量的理财专业人才队伍

理财业务不仅要求理财人员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证券、保险、投资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理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到银行理财市场的开拓,建立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又同时通晓投资理财知识的高素质理财人才队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是非常有必要的。理财理财人员是在具备良好素质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获得的,我们可以从单位员工中选拔一批年轻业务骨干,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引入金融理财师、个人金融理财师的认证,提供证券、保险等跨专业的培训、交流机会,全面提升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营销技巧,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实行业绩考评制和绩效奖励,以此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其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12篇

作者简历:吴卫光,男,大学学历,经济师,现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乐东支行副行长,从事基层银行个人金融、公司金融、银行信贷、资金营运实践与管理工作十八年,长期来工作业绩突出,先后十四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其中1998-1999年连续两年被工作海南省分行评为"优秀兼职教师",1999-2001年度连续三次被工行海南省分行评为先进工作者,2000年度被工作海南省分行授予"海南省工行首届十大杰出青年"光荣称号,2001被工行海南省分行评为"优秀教育管理干部"等。

关键词:个人金融;商业银行;现实选择

论文:

目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领域不断延伸;通讯技术和电子计算机广泛应用使商业银行的比较优势逐渐消失,过去的垄断地位已成为历史。具体表现在:(1)资本市场繁荣,实现社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经营业绩优良的大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向市场,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作为传统的金融媒介作用的逐渐减弱,以往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状况必将发生改变;(2)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拓展业务,不断推出创新的金融产品,抢占市场分割客户资源。以美国为例,银行体系持有的资产占其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从50年代的75%下降到1998年的25%;(3)网络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经济和生活方式,传统的银行资金清算和遍布各地的营网点等原有的优势受到巨大冲击。据专家预测,未来15年,在欧美将有95%左右的家庭会在国际互联网上办理以往需要到银行去办理的业务。比尔·盖茨曾宣布:未来10年,微软将用自己的应用软件系统取代银行的清算系统承担起全球的资金清算业务。有业内人士悲观预言:21世纪,银行业成为金融业中的夕阳产业。

现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向纵深发展,市场经济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各种经济活动日趋与国际接轨,金融业也逐渐融入到世界金融体系中,随着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切实感到了由此所带来的压力。资本市场规模迅速壮大,使信贷资产业务出现了明显的萎缩。据《黑龙江日报》报道,从银行贷款、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招商引资三个筹资渠道看,银行贷款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96年银行贷款占79%,到1999年已降至27%。

面对这种变化,在经济发达国家,许多比较优质的银行纷纷调整策略,把目光盯上了个人金融领域,千方百计地为个人客户提供新的服务,使零售业务成为最重要的业务利润来源,一般占到了利润总额的40%-70%左右。在欧洲,个人消费贷款的净收益率甚至超过传统工商贷款。目前,我国正式加入WTO,经济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个人金融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各商业银行在新经济下拓展空间,扩大利润来源的现实选择。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我国原有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经济随着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调整,实行了多元化产权结构改造。党的十五大对所有制问题的重大突破,又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体制保障,个体和私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二十多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经济力量,在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已占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一项研究表明,中国经济70%以上的产值来自非国有企业,按GDP角度来统计,有60%以上来自非国有经济就个人储蓄和对公储蓄而言,目前我国的全社会金融产品中,个人份额显著增加并已改变了以往存量的对比格局,由九十年初期的4:6,变成现在的6:4。以上统计充分说明,个人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社会金融主体之一。

(2)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使银行信贷资产业务表现出明显的衰退趋势。一方面,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筹措资金,大大地降低了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银行原有的公司优质客户资源减少,另一方面,许多经营效益大佳,资信不帐普遍上升。公司批发信贷在银行信贷资产业务中渐渐失去了以往的主导优势,银行经营的主要收入来源也随之发生根本的改变。商业银行要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拓展生存空间的出路在于业务创新。个人金融业务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发程度最低,创新空间最广,发展潜力最大的一块领域。

(3)2001年11月10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案经过了15年艰难谈判,张于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获得通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无疑将产生意义深远的积极影响,但由此而带来的挑战和冲击也几乎是整个社会都要面对的难题。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的,就银行业来讲,受影响较大的显然是批发业务。这是因为第一、"入世"后,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某些优良企业因受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失去优势,可能会陷入经营危机,如电讯、电脑、汽车等行业均受到这种冲击;第二、在未来,经国际市场的"洗礼",我国原有产业结构的优劣态势必然会发生变化,有些优势行业因为失去政策的保护而变成劣势行为又因为取消"壁垒"而显现优势。趁此,外资银行利用选进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理念,大举进入朝阳行为,抢占国内有限公司客户资源;第三、外资银行具有操作规范、手段先进以及跨国网络和资金雄厚的明显优势,自然是国内一些外贸企业、跨集团和合资企业的首选目标。他们不仅竞争信贷市场,在一些优势领域,如国际结算、信用签证、信息咨询,结售汇等业务也将扩大份额,国内商业银行这部份业务的流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相反较之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却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是网点优势,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几乎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络,在服务无大差别的情况,能最好地满足客户的趋近偏好,这是外资银行无可媲比的;其次是地优势,国内银行每在一地作为本地金融企业,在长期的业务交往中和广大客户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加上文化同缘,语言同系,与外资银行相比更有亲近感;再次是考虑到成本的因素,外资银行不会一进来就会面争夺个人金融市场,而只则重于从一些附加值相对较高,依靠网络技术支撑的业务入手,如信用卡等;最后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的条件,外资银行竞争个人金融业务还需在5年之后,这适好给我国商业银行留有宝贵的发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