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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

时间:2022-08-25 13:52:23

四个合格对照检查材料

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3、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情况;

3、开办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毕业生就业率;

2、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3、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到厅民管办领取或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民办学校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厅民管办报送年检材料;

(三)厅民管办组织审查年检材料,进行实地检查;

(四)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我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包含报省民政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更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年检结论在*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七)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八)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二)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三)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五)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十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2篇

1.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宗旨意识树得不牢

党性修养有所放松

纪律观念有所松懈

2.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

为民服务意识时紧时松

工作能力还需提档升级

3.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二是纪律观念有所弱化

三是宗旨意识不够牢固

四是个人修养不够纯粹

4.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

改造主观世界不够主动

精神状态表现不够积极

群众意识树立不够牢固

5.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大局意识不够强

二是奉献意识不够强

三是学习意识不够强

6.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政治敏感性还不够强

三是政治洞察力还不够强

二是政治纪律认识不够深

7.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学习覆盖广度不够

二是理解领悟深度不够

三是理论联系实际不够

8.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深入基层调研不够

二是工作重形式轻实效

三是机械落实上级精神

9.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好

二是改革创新意识不够强

三是部署推进工作不够细

10.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为民服务的意识还需增强

二是为民服务的能力还需提升

三是为民服务的举措还需完善

11.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工作方式创新不够

二是考核指标较为单一

三是存在放松懈怠心态

四是抓落实的力度不够

12.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落实“一岗双责”还不够到位

二是落实廉政主体责任不够主动

三是廉政教育形式内容比较单一

13.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深度、广度不够

二是政治敏锐性不高,洞察力不强

三是创新意识不足、热情不够

14.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二是自律意识有所减弱

三是创新意识比较欠缺

四是思路办法比较缺乏

五是关心干部不够到位

15.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在落实“一岗双责”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二是对党员教育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是从深层面反腐倡廉上还存在薄弱环节

16.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系统

二是组织生活抓得不够严格

三是执行上级指示不够全面

四是助手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五是工作创新意识不够强烈

六是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扎实

17.

对照检查材料问题

思想上,没有找准角色

工作上,不够干脆利落

学习上,理论知识不够

生活上,不够勤俭节约

18.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理想信念淡化,“总开关”拧得不紧

宗旨观念弱化,“鱼水情”感触不深

进取精神退化,“领头雁”意识不强

实干作风虚化,“钉钉子”力度不够

自律要求软化,“铁笼子”扎得不牢

19.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宗旨意识不够牢靠

担当精神不够强烈

艰苦奋斗意识不强

20.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一是理论学习抓得不紧

二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三是主观世界改造有所放松

四是纪律观念有所减弱

21.

对照检查材料原因

放松了理论武装

党性锻炼有所松懈

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做人缺乏“钉钉子”的精神

22.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党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

强化务实担当,促进改革发展

恪守为民之责,全力服务群众

夯实清廉之基,争当纪律表率

23.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敢于担当、开拓创新

服务人民、甘于奉献

勤俭节约、廉洁从政

24.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抓学习、提素质,努力提高综合能力

抓调研、摸实情,全力服务人民群众

抓班子、带队伍,不断增强班子合力

25.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

二是进一步践行宗旨,在密切联系群众上下功夫

三是进一步履职尽责,在提升业务水平上下功夫

四是进一步改进作风,在带头廉洁自律上下功夫

26.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理论学习

树牢“四个意识”,做到对党忠诚

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

27.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政治建设,在深化学习上严要求

严守党的纪律,在整顿作风上出实招

坚持民本情怀,在保障民生上见成效

注重树好形象,在严格自律上促提升

28.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学习深度仍然不够

二是党性修养有所放松

三是担当意识有待提高

29.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坚守理想信念

二是加强党性修养,坚守纪律规矩

三是加强担当精神,坚守务实作风

30.

对照检查材料措施

强化理论武装,加强作风建设

严格锤炼党性,增强党性修养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存在质量问题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违法犯罪活动的状况得到明显好转;建材批发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对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机制;装饰装修材料的整体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重点

今年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要突出对劣质建筑用钢材、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预制构件和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四类产品的查处和整治;

二是要突出对小型、个体、私营生产、销售、租赁企业的监管;

三是要突出对专业建材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管理比较薄弱区域的整治;

四是突出对生产、销售地条钢及用地条钢轧制的钢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企业的整治;

五是突出重点工程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工程的整治。

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发改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对炼铁、水泥、造纸、玻璃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生产线,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生产、销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企业,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成规模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这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管理规范予以实施。

(四)对水泥、钢材、铝材、油漆、涂料、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其他建材产品组织专项整治。

(五)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六)进一步加大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建材使用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制度,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建筑工地。

(七)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建材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八)加强建材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及信用管理,严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快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进一步扩大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的产品范围,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联手打假保优的机制,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署全县整治工作。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并上报省市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全面整治阶段。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重点和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为整改督查阶段。组织联合督查组到各单位和有关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单位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年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县质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工业局、公安局、监察局、建设局、商务局、林业局、工商局、环保局、电力局共同组成全县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县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着力建设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协调监管新机制。对失职渎职,保护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导致本辖区假冒伪劣建材泛滥和造成污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把好炼铁、造纸、玻璃、人造板、水泥等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凡未经国土资源、质监、环保、工商、林业等部门审核,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4篇

一:多角度细化本职工作

1、在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制度上,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完善相关职责制度,各尽其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严格按照检测规范,检测大纲,进行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及时对仪器设备进行标定维修,杜绝使用不合格的仪器或超过标定周期的仪器。

2、细化增补试验检测实施细则,试验检测工作制度,检测仪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取样制度,夏季混凝土高温施工控制措施,冬季混凝土低温施工控制措施,完成内业资料,掌握试验检测标准和规程;

3、按频率及时对进场材料取样检测,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施工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指导现场施工。严禁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4、随时深入现场,对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或构件跟踪检查。混凝土开盘、试件的制作以及混凝土施工中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反馈问题,解决问题。对不合格的构件、结构物或工程提出返工或拒收。形成了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合理优化突出工作重心

试验检测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试验检测工程师尤其在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验收评定,及各种技术规范和规程在工程建设中具体实施和执行工作;对此,我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规定和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试验检测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具体做到以下方面:

1、注重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一心一意靠在工程上。

2、严把质量关,对材料、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做到亲自检查,结论和实物必须相符;

3、依据图纸设计要求,按相关试验检测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试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4、认真核查检测报告,发现指出并纠正检测单位出具报告中标准规范的引用错误,杜绝了因报告错误而误将合格材料清场的错误决定。

三;通过全方位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1、验算配合比做好质量控制

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对配合比的试配数据进行精细验算、核对相关报告数据和试验记录。

材料是工程质量的保证,对施工所需要的各种材料都严格尊照规范要求按批次进行取样检测,材料进场后,试验室根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质量合格证进行验收,报验,我在第一时间进行见证取样工作,对经检测不合格品材料,即时作清场处理,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加强对钢筋焊接件的检查,对钢筋焊接件不合格的加倍取样,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加倍取样仍不合格时应将接头作切掉处理并查找原因以确保进场原材料及加工构件质量,对已检测合格后的原材料要挂牌标识。

2、混凝土施工过程控制:

在混凝土浇注时,试验人员必须到场,对进场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检测。达到规定设计坍落度要求的方可进行浇注,否则予以退回。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管理;对现场每次浇注混凝土均按规定留取混凝土试件,待终凝拆模后应及时送标养室进行养护,试件拆模后未出现边角破损,没有因成型试件不规范影响混凝土强度。

3、试验资料管理

试验检测内业资料是验工、竣工必须的文件资料。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建立建全试验台帐,对材料台帐进行,名称、规格、型号的分类建立及时签认原材料报验资料,将报验资料及时归档。

四、今后的工作方向

1、不断完善、超越自我。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材料检测;控制措施

如果将工程实体比作一个建筑的话,那么工程材料就是建筑的砖瓦。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元素,材料的质量好坏对工程的质量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所以很多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项目就是对材料的检测与控制。

笔者将根据自己多年的研究和实战经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哪些因素会影响市政工程的质量

1.无法按时供应原材料。原材料进场之后不能按照一定的顺序排放,没有进行名称的标记,不能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管理,所以很多材料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质现象,对其质量有损。

2.对于材料检测不到位,经常发生一些不该有的错误和差错,存在安全隐患。

3.购买原材料时不能对所需要的原材料进行精准的定位,对土壤缺乏一定的市场研究。

4.采购材料时不能按照工程所需要的要求进行采购,对材料进行技术处理时也不合格,这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5.在购买的材料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半成品。对于这些材料不能及时进行施工,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经常用到的材料具备的属性以及常检测项目

按照一定的标准,市政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具备的属性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个是物理属性,一个是力学属性,最后一个就是工艺属性。物理属性会设计到密度、导热性等等。力学属性会涉及到抗压、拉弯等。材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一个市政工程而言,要想保障质量,不仅仅是材料要求合格,还需要一定的工艺。在一个工程中涉及到的材料有很多,比如钢材和水泥等等,那么对这些材料进行检测的时候,有哪些因素是必须要进行检测的呢?

a)钢筋原材料:耐拉如何,冷弯力度如何,伸缩性如何。

b)钢筋与钢筋之间的焊接:抗拉性如何。

c)水泥:粗细程度,初凝需要的时间,最终凝固需要的时间,安定与否,是否具备一定的强度。

d)砂石类:等级配置如何,有多少泥,粗细如何

e)碎石:压碎的程度如何,含泥比例,针片状物质的比例,等级配置。

f)回填土料:液塑限试验、击实、GBR 试验;

g)沥青(常规三大指标):针人度、多少温度可以实现软化,延度。

三、多高频次进行材料检测

1.钢筋:在进行检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比如厂别、规格等等。一般情况下,一批钢筋的重量是60吨。有时可能没有刚好那么多,那么就按照一个批次进行检测。对于钢筋的检测,分为两种,一个是化学成分的检测,一个是物理性能的检测。如有一项不达标就进行复检。复检时如果有一项不达标就视为不合格。对于这些不合格的材料要另行处理,不得再次使用。

2.水泥:此处水泥为袋装。同样在进行检测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次的划分,每个批次质量约为200吨,不够者按一批次进行检测。

3.水泥:此处为散装。同样在检测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批次划分,每个批次不得超500吨。对于散装水泥需要注意的是其有效期。如果不在有效期内就要进行复查。

4.砂、碎石或卵石:按照厂别等标准进行批次的划分,每个批次的质量为00m3或600t,不够者按照一批次进行检验。

5.沥青:检测之前按照产地等因素进行批次的划分,每个批次的质量约为20吨,不够者按照一批次进行检验。

6.路基填筑土:对于这个材料的检测只要是压实度。采用的方法一般为灌砂法,也就是石层最上部没有轮胎痕迹时2000m3检测8 点,不够时最少检测2点。

四、如何对市政工程常用材料进行质量的监控

1.实施之前要制定严格而相识的计划和施工方法,并根据这些原则,有顺序的按照材料的采购,材料的按照,材料的批次划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做好防雨措施,不要出现水泥钢筋等材料变质的现象。

2.在进行土料采购的时候,要进行实地的调查,考核土料厂的硬件设备,对一些有条件的材料进行室内的及时检测,并出具具备一定权威的报告,做到科学。

3.安札路基时一定要进行实地的调查,包括土场、有哪些分类,颗料的分析等等。并检测其天然的含水量,对其干容重和含水量进行极值的检测,并且利用数据说明土的实际标准。在进行实验的时候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之后的施工技术指标制定。

4.在进行砼构造的建筑时,对于钢筋的各种因素要进行严格的界定,要严格按照之前制定的计划书进行施工,这样才能确保技术的优势。在进行焊接等处理时也要严格按照设计的标准来走。

5.对于工程监理,每个城市都有一定的要求,要严格遵守,要做到主动要求监督。采购原材料时要细致严谨科学,宁缺毋滥,更不能走人情关系进行不合理材料的采购。对于一些预制构件的按照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监工人员要时时关注工程的进展,对于工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及时进行修正。

6.因为市政工程中会涉及到一些半成品材料的采购,比如盖板等等,对于这些材料进行采购时一定要厂家出具合格证书和报告。并对部分样本进行实验,这样才能确保材料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7.采购材料之后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安置和排放,并对其坐上标注,标注因素不能缺乏。所做的所有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国家标准程序,要确保工程的原材料是安全可靠的,是没有变质的,出现问题是可以找出原因的。

五、结语

对于任何工程而言,材料都是保障质量的第一道关卡。在多年的研究和实战经验中,笔者发现,对材料进行监控时要采用多种方法配合的方式,既要有感官上的目测,又要有科学合理的数据检测,要实现企业、社会和政府结合的对材料的保护体系。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市政工程的质量。而这一切都需要从市政工程的首要条件和最基本元素――材料说起。所以对于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健康,对于进行细致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实验,进行检测,进行保管,进行按照处理,我们的市政工程质量才能做到最基本的没有安全隐患。我们才能说,中国的市政工程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参考文献:

[1]黄新兵,刘文辉,豫南地区土基回弹模量与回弹弯沉之间的关系研究[A],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09年学术大会论文集[C],2009年

第7篇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

(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第8篇

一、会前准备工作

1、本单位方案红头文件。

2、有支委会在每月党建工作例会中①学习县委组织部《关于召开2018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监组组〔2019〕6号)文件精神和②安排部署的笔记痕迹。

归档材料:本单位方案、会议笔记。

二、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一)、会前集中学习

二选一:①在年前已经自行组织开展2018年度组织生活会会前集中学习活动,或者②在2月15日“党员活动日”组织开展2018年度组织生活会会前集中学习党日活动。

1、学习内容:

(1)、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指导思想。

(2)、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

(3)、组织学习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要指示精神。

(4)、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上述具体学习内容,各单位自己安排学习材料,不偏题就可以。)

2、党员进行讨论发言:

组织党员围绕“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开展讨论发言。或者围绕文件要求的相关主题开展讨论发言。

归档材料:会议方案或通知、图片、会议笔记、会议议程、签到表、请假条、学习资料。

(二)、广泛征求意见

各科股室、党员群众在《征求意见表》上对党支部班子(集体)和党支部班子成员(个人)提意见。

《征求意见表》有表格模板。

归档材料:本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所有《征求意见表》、过程中的图片。

(三)、交心谈心

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广泛谈、党员之间相互谈。

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填写《交心谈心表》,表格模板。

归档材料:所有《交心谈心表》、过程中的图片。

(四)、对照检查材料

党支部班子、班子成员和党员要写对照检查材料。

着重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履职践诺、担当作为、真抓实干、遵规守纪等方面,查找差距和不足,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党员个人发言提纲不用写)

归档材料: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成员对照检查材料(要求详细些),党员对照检查材料。

(五)、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党员大会,民主评议党员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委会形式召开,民主评议党员一般以党员大会形式进行。(也可以直接开党员大会,会议议程包括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

会议内容:

1、党支部书记要报告2017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述职。

着重从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发展党员和党费收缴、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联系服务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查摆存在的问题。

3、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①自我批评(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做自我批评,查摆党支部班子问题;每个委员做自我批评)

②党支部班子成员相互批评

4、民主评议党员

①个人自评

②党员互评

③民主测评

发放《民主测评表》,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④组织评定

结合上述自评、互评、测评,进行综合评定,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汇总填写《党员评定等次汇总表》。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参会人员有名字,民主评议表上无名字)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党支部支委会成员要专门上门传达有关精神,听取意见建议,会后告知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表上面包括病休、内退、退休党员名单,可评为合格。

评议结果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上级督办人员对下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点评。

归档材料:党支部书记要报告2017年度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材料、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述职报告材料、《民主测评表》、《党员评定等次汇总表》、党员自评和互评结果的书面总结材料、会议笔记(要求很详细)、上级领导督办点评材料(也可反映到笔记中)、会议议程、会议图片、签到表、请假条或情况说明(到会人数和请假人数相加为党员总人数)、评议结果的公示图片。

(六)、抓好问题整改

1、填写《问题整改清单》

党支部班子和个人要对照查摆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填写《问题整改清单》,列出整改事项、作出整改承诺、规定整改时限。(请注意《问题整改情况》不嫩填写太简单,每一条整改事项和具体措施合计不能少于100字,整改时限不能写“立行立改”,要写具体整改时间,比如于****年**月前整改到位。)

归档材料:党支部班子《问题整改清单》和整改报告、党支部班子成员《问题整改清单》、党员《问题整改清单》。

(七)、总结

1、撰写本单位2018年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总结报告材料。

2、结合党支部“党员活动日”活动或者党员大会,党支部向党员群众通报本单位开展2018年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和整改情况。整改内容和完成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公示。

归档材料: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总结材料、党支部向党员群众通报文件、通报公示图片。

三、会后整理上述所有资料,以备迎检工作。

按照归档材料逐一收集完善整理材料,最后归档的材料一定要准确、细致、完整。活动结束后一整套材料需要交局办(方案、通知、总结、通报要红头纸,其他可以交复印件。)

各党支部要在开每月党建工作例会的时候,将此次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准备、开展、整改情况、后期通报情况等要写在每月党建工作例会中。

四、强调:

1、各党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所有党支部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此活动。

2、到会人数和请假人数相加为党员台账上的总人数。简单的说,交党费有几个人,就有几个人参加组织生活会。

实在不能参加,本人要写请假条,并且有清晰和充分的理由才行。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概念上是75周岁以上。

(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党支部支委会成员要专门上门传达有关精神,听取意见建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3、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所辖党支部进行全程指导。

第9篇

对于材料的供应缺乏计划性,需要临时添加材料保证施工进度,导致临时添加的材料质量检测不全面。在建筑材料的日常管理方面不够规范,没有按照型号和规格分类存放,并且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存放期间发生锈蚀、变质等现象,对于材料自身的性能有所影响,从而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于有些建筑材料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检测,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出现漏检现象,比如在水泥存放超过三个月时,没有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导致变质的水泥应用于工程建设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对于施工中需要使用的钢筋,由于焊接的工艺水平较低,并且对焊接质量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控制,导致钢筋的力学性能下降,必然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建筑材料半成品只有在达到规范的强度要求时才可以应用,但是很多的半成品构件在没有达到强度标准时,没有经过质量检测就直接应用于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

2.1试验检测项目在建筑行业,由于其材料种类较多,这就需要针对材料相关的规范要求来对其进行检测,确保检测项目在相关的要求下进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中,较常使用的材料主要有水泥、钢筋和砂石料等,这就需要根据材料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检测。如需要对水泥的安定性、强度和凝结时间进行相应的检测,而对于钢材则需要在检测过程中对其抗拉强度、冷弯及焊接质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检测,对于砂石则需要对其强度、组配及坚固性等进行检测,混凝土则主要是针对抗压强度、和易性和塌落度而进行检测。

2.2试样的采取采样是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的关键程序,采样是否规范对于质量检测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采样就是在建筑材料中,均匀的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样本需要具有代表性,严禁为了应付检测而特意制作样本。根据相关的规定要求,在样本采集的数量、范围以及部位方面都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执行,以降低检测的误差,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2.3试验误差在对材料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因素会影响到检测的结果,如果检测环境的温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标准,检测的仪器没有及时校准,检测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等等,都会引起试验误差。其中有些误差是无法消除的,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降低误差的范围,提高检测的准确度。在材料检测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检测材料的性能进行充分的了解,然后确定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当达到什么程度时才可以符合标准。对检测人员要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规范的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更改试验流程,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2.4数据处理有时候,同一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数据离散性比较大,为了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应该对一些材料的试验结果数据进行适当的处理。比如进行水泥胶砂强度抗折试验时,若其中一个试件的强度值超过了平均值的10%,那么就应该剔除该数据,而直接将另外两个的强度值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另外,混凝土及砂浆的抗压强度平均值都有各自的计算方法,而并非简单的将数据相加完事。计算得到的结果,尾数应该按照四舍五入单双法进位,其位数也必须满足要求。通常情况下试验结果会与预期的结果在数据上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同一试件的各项指标也存在着矛盾的地方,所以需要针对存在的结果来认真进行分析,及时查明原因并对其进行重新检测,确保数据结果的准确性。

3质量的控制措施

3.1材料进场检查建筑材料的进场检查是确保材料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的首道程序。首先,建筑材料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书,并且相关的材料要齐全。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严格按照试验标准执行,如果发现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进场。对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的制度的产品,应该具有许可证编号及安全认证标志。在材料选购前应该复核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认证标志的原件,以防假冒伪劣。当建筑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应该检查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数量、产地、外观质量等是否与采购合同要求及样品一致,若有偏差,则要求返回。对于重要的材料、设备,需要特别关注的产品,应该派人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控制。比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就必须派技术人员到商品砼厂内进行监督其生产过程,监督其是否按照配合比设计要求进行配料;检查其水泥、砂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其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确保混凝土的拌合质量。但是,这也是施工单位比较容易忽视的,从而造成材料的质量得不到很好的控制,甚至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3.2强制性检测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结构的安全性,防止质量通病的产生,严禁任何的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根据设计及国家、行业规范要求以及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进行项目检测。常规检测项目有:主体结构(梁、板、柱)砼标号及钢筋数量检测,竣工后房屋空气质量状况检测,钢筋抽样检测,混凝土试块检测,加气块两项性能(外观质量及强度)检测(非必检测项目),瓷砖性能检测,铝合金门窗三性检测等,这些项目都是强制性要求必须检测的项目。

4结束语

第10篇

第二条国家对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门和行业作用的基础上,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发证产品审查部及各类发证产品检验机构,共同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以及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不搞重复检查。

第二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生产许可证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四)根据需要设立各产品审查部,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制定并各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六)审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八)公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九)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

(十)监督生产许可证审查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

(十一)组织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组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十三)组织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十五)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相关领域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提出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项目建议;

(二)组织起草和审定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根据要求,组织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推荐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五)确认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三)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四)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五)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七)负责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三)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四)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五)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六)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因未按时提出申请,而延误换证时间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视为有证产品。

第二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当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证书更名申请。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二十三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

第11篇

关键词:排水管道;设计;施工

建筑工程中排水管道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瑞然不能与土建工程的重要性相比较,但是排水管道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使建筑物不能使用。所以建筑物的排水管道的设计与施工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尤其使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给定的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以确保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我们在设计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并指导施工方按照图纸与规范进行施工,及时把住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关,从而保证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使用户满意。

1.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计

我们在设计前按照业主的意图收集相关的信息。国家关于材料使用的要求,市场上相关的

材料生产情况、国内外类似产品情况、国家规范规定等项信息,按照国家相应的要求进行设计,而不是用户怎么要求怎么设计,从材料的选用到设计完全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设计图既能够符合国家规范,又能够满足业主的要求。图纸由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出来后,在设计院内部进行各专业之间的会审,使各专业之间能协调一致,符合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条件。

(1)生活污水管道上设检查口或清扫口。在排水立管上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如有弯管时,则在弯管上部设置检查口。检查口中心高度距地面1m,允许偏差20mm;转角小于135°的污水管上亦设置检查口;污水管道直线段较长时亦在直线段上加设清扫口。

(2)排水系统的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通气管高出屋面300mm,且大于当地最大

雪厚度;上人屋面的通气管高出屋面2m;在通气管出口4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必须高出门窗顶600mm或引向没有门窗的一侧。

(3)铸铁排水管道的连接接口根据不同形式采用水泥、石棉水泥、法兰连接及密封胶圈管

箍柔性连接;硬聚乙烯排水管道应采用黏结剂进行连接。

(4)室内排水管道的安装坡度符合表1~3中的规定。

2.图纸会审

施工前与业主、工程监理、施工方进行图纸会审。我们在工程开始之初就向排水管道的施工方进行设计交底。与建筑工程的业主、业主委派的工程监理、排水管道的施工单位各个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对照各自专业的规范规程、图集等各专业之间的互相配合是否顺畅,围绕着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互相协商促进工程顺利施工。

在排水工程施工之中也是经常的与业主、工程监理、施工方经常的沟通,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给予协调解决。

3.施工控制

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是保证排水管道工程质量的关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

纸与国家的相应图集、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选择材料与进行施工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排水工程的工程质量。

(1)材料的选择。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的材料选用标准进行排水管

道采购。选择至少三家以上的产品进行对比。材料的生产厂家的相应生产资质,有此种产品在本地区的产品准用证,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样本(并进行封存以备材料正式使用大批量进场及出现争议时备查)等资料。材料进场后进行外观检查,性能检验,并请监理进行见证取样送试。安装前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核对材料规格、型号、尺寸、数量及各项技术参数。进行复试和检测的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图纸、规范、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生活污水管道使用塑料管、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雨水管道使用铸铁管、塑料管、

镀锌和非镀锌钢管及钢筋混凝土管,悬吊式雨水管道选用钢管、铸铁管或塑料管。易受震动的雨水管道使用钢管。

(3)通向室外的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采用45°三通和45°

弯头连接,并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由室内直接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进入排水检查井的管顶标高最低不得低于排水检查井内排出管的管顶标高。排水检查井内排入管与排出管间有不小于45°弯头的流水转角,当跌水落差大于300mm时可不受角度限制。

(4)排水管道的横管与横管连接、横管与立管连接、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

三通或90°斜四通,立管与排出管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45°弯头。

(5)雨水管道固定在承重结构上,雨水斗边缘与屋面结合处必须严密不漏。连接雨水斗的

连接管不得小于100mm.

(6)排水管道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验收。在进行隐蔽前进行灌水试验,灌水高度不低于低层

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低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再下降,管道及其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7)雨水管道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屋面雨水斗的上边缘。

(8)室内排水管道的标高安装允许偏差为±15mm.

第1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现场检查,联系实际地宣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发现和纠正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促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以保障药包材产品质量,防止无注册证或不合格药包材产品流入市场。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管理情况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效进行调研,为研究改进药包材生产的日常监督提供素材。

二、检查范围

所有已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的生产企业。

三、检查内容

以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为依据,按照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工艺符合性、原辅材料来源、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情况(具体检查项目见附件1)。

四、检查的组织

(一)省局药品注册处组织全省药包材专项检查工作,从17个市局各抽1人,从省药包材检测中心和省药品审评中心各抽2人,从省局药品注册处抽3人,共组成8个检查组,每组为3人,组长1人,组员2人。省局另成立监督抽查组,对8个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一组:检查滁州市12家企业;

第二组:检查芜湖市10家企业;

第三组:检查安庆、铜陵市7家企业;

第四组:检查宣城、巢湖、合肥市8家企业;

第五组:检查池州、黄山市5家企业;

第六组:检查淮南、六安市8家企业;

第七组:检查蚌埠、宿州、淮北市6家企业。

第八组:检查阜阳、亳州市7家企业。

(二)各市局另选派1名联络员配合检查组对本市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组长职责:

1、确定日程安排和检查组内部工作分工;

2、主持现场检查及召开有关会议,协调检查员、联络员的工作,对有异议的问题与企业进行讨论;

3、汇总现场检查记录,做出检查结论,反馈检查意见;

4、所有企业检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所查企业的总体管理情况和生产情况(包括20****年的总销售额)、存在问题分析、对策及建议等。

(四)检查员职责:

1、做好现场检查各项记录,具体描述发现的问题;

2、收集汇总企业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

3、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性的检查结论;

4、整理检查记录和企业的反馈意见,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总结。

五、检查时间安排

(一)各药包材生产企业在4月中旬前完成自查自纠,将《安徽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及自查报告》(见附件2)和《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国家局13号令附件,见附件3)自查打分情况于4月15日前报所在市局。同时,将《安徽省药包材生产企业情况及自查报告》电子表发至省局注册处邮箱:

(二)各市局和省药包材检测中心、省药品审评中心于20****年3月底前将1名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药品注册处联系人:谢洪,联系电话:;

(三)省局药品注册处于20****年4月中旬举办为期半天的专项检查培训班。以明确任务,统一标准,确定各检查组人员;

(四)组长安排各小组的具体检查时间,20****年5月中旬前完成所有的企业和产品的现场检查工作。组长分别于5月30日前将全部检查材料和书面总结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五)监督抽查组于6月上旬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省局药品注册处于7月份向各市局集中反馈药包材生产专项检查情况。

六、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企业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为半天(不包括途中时间)。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查:

(一)首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检查组人员和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互相介绍到场人员,明确检查品种范围和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2、被检查企业简要汇报日常管理和生产情况,确定陪同人员(应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等管理的有关要求,能明确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现场检查

1、按照看现场、查资料、提问题等方式逐项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详细描述,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2、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内部应交流检查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对发现的问题应与企业沟通,如企业提出异议并能出具充足证据,检查组应重新确认;

4、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记录,做出检查结论;内部会议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三)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主持,检查组人员和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及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组长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如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2、检查组如实填写《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等相关表格,经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并盖企业公章。对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被检查企业可提供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组长应将相关检查记录表及附件复印一份,交所在市局联络员,由所在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处理,并做好跟踪检查。各市局应将处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八、检查纪律

(一)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检查结论,不得利用职权刁难企业;

(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或礼品,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的游览或经营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向企业报销个人费用,不得携带无关人员;

(三)向企业索取资料应依据有关规定,不得随意索取资料,

调阅企业的技术资料要负保密责任;

(四)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企业应于事后填写检查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遵纪情况反馈表》报省局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