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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申报材料

时间:2022-05-22 10: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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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申报材料

第1篇

270亿元,这个数字比去年的额度高了将近50%(2001年为195亿元)。不惟如此,今年企业债的实际发行规模也很可能创出近年新高。截止到8月底,已有六家企业已经发行了约100亿元债券。此外,业内预计年内至少还有三峡债、中远债和广东移动债等大规模发债活动,届时总额将超过230亿元――而2000年和2001年,这一数字分别为100亿元和147亿元。因此有媒体乐观地宣称,“此次发行人民币债券计划的规模,以及涉及的公司数量均高于以往年度,这说明政府打算放开债券市场。”

这确实有些“乐观”。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此次国家计委最初上报国务院的数字超过了270亿元,达到300多亿元,共有13家企业在报送名单之列。最终,包括江苏悦达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在内的三家企业没有“过关”,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HK857)的发行额度也被削减为15亿元。此举说明国家仍有适当控制规模的意向,并不希望一下子提速过快。还有,对企业的规模、偿债能力和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决策部门依然十分审慎,并没有全面放宽的趋势。据悉,江苏悦达申报的项目属地方的一个中小型项目,而中石油也正是由于部分申报项目尚未在国家计委立项而被削减了额度。

最终过关的有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HK576)、上海久事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其中,广东移动――中移动(HK941)的全资子公司拿到了最大的单子,将发行80亿元企业债。其次是上海久事和广东核电,各为40亿元。

此次企业债上报额度的确为近几年规模较大的一次,尤其是在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出台之后,但并非最大规模――1998年国家计委安排企业债发行规模曾达到380亿元。同时,从绝对数字来看,中国企业债规模仍然较小:2001年末,全国企业债券发行余额仅为500亿元左右,不到当年GDP的1%。而发达国家企业债券余额占当年GDP的100%左右,美国甚至超过100%。2000年,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规模为6400多亿元,其中,国债融资4800亿元,股票融资1400亿元,而企业债融资仅仅100多亿元。目前中国的企业债市场既无法和国债市场的火爆场面相比,更是远远落后于股市的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只跛足。

企业债兴衰

中国企业债市场的低迷和萎缩有着深刻历史原因。

从1982年开始,一些地方国营企业开始自发地向社会或在企业内部集资。当时主要是为企业筹集生产建设资金,既没有政府对企业的许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没有统一的管理。截止到1986年底,这种类似于发企业债的集资行为大约筹集了近100亿元的资金。

1987年3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控制额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3月28日,国务院又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于上述有关条款再次作了强调。

正是在这一年,有关部门第一次编制了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当年,国家安排75亿元的发行规模,其中地方项目30亿元,重点建设项目45亿元。1988年,为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治理通货膨胀,国家计委没有安排企业债券发行。下半年,为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困难问题,开始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

1990年,企业债券发行首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正式来源渠道。紧接着,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债券额度申报制度及管理办法。

与此同时,企业债券的年发行量开始骤然猛增,其中1992年是企业债历史上发行量最大的一年,达到惊人的683.71亿元。也就是在这一年年底,“国发68号文件”规定,企业债券由地方政府审批。

在此期间,企业债发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方越权审批,有的企业甚至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就能获准发行。一些规模小、资信差的企业也乘机浑水摸鱼,有的甚至是濒于破产的企业也通过发行企业债来发工资。这一阶段的主要债券品种除了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外,还发行了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宅建设债券等。

1993年初,国务院批准发行490亿元的企业债券。但由于不断恶化的通货膨胀,当年固定利率国债发行非常困难。4月,国务院宣布在国债完全发行完毕之前,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新发行国债的利率,不久又宣布发行计划改为新增银行贷款,即债改贷。

到了1994年,企业债已一片凋零。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大部分的债券品种被取消,当年仅安排地方债券发行计划45亿元。同时,早期发行的一些企业债(包括大量的融资券)的风险开始释放,各地陆续出现了到期不能兑付的问题。有数据显示,截至1997年末,全国大约有近30亿元的企业债券逾期未能兑付。其中,辽宁和吉林的情况尤为严重,未能兑付的比例占到总额的50%以上。某些地区还因此引发了社会问题,甚至出现一些恶性事件,发行企业债也一度与乱集资画上了等号。由于当时绝大部分企业债的购买者为普通百姓,最终,各地政府不得不出面,通过“债改贷”――银行替企业部分偿付,企业欠银行的钱转为贷款,另外,有一部分由承销商垫付,还有一部分则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偿还。在这种沉重代价之下,尽管大量企业不能兑付本息,但普通投资者基本没有受到损失。

额度审批何时松口?

经过无节制的过度放开之后,企业发债的布袋从此被收紧了口。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规定,将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延续至今的极其严格的额度审批制度由此发端。

条例还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央行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央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自此,企业债的主要品种变成了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即中央和地方的项目债。

据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经理李芝木梁介绍,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审批要经过两个阶段――计划发行额度的审批和发行申报材料的审批。以中央企业债为例,首先,除个别中央直属的特大型企业可以直接上报国家计委外,计划发债的企业将申请报告报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性总公司,经审核汇总后再上报至国家计委。与申请企业和项目有关的国家计委各个司局――一般有经济政策协调司、基础产业司、投资司、高科技司等,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会签。除极个别企业会单独报送,一般情况下,国家计委都会集中筛选出一批申请企业,整体报送国务院办公会议批准。通常,这样的报送一年一次或两次。

在国务院审批、国家计委正式下发额度后,企业将进行第二阶段的工作――具体发行申报材料的报批。发行申报材料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制定并报送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对承销机构以及发行章程等具体发行事宜进行审核后,再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利率(如涉及证券公司参与承销或债券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企业就此完成申请,进入实际发行阶段。

据多家发行企业和承销机构介绍,从报送申请到最终发行一般要经历大约一年左右。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广东移动上报申请是在今年1月初,大约在5月份国家计委受理了最后一家企业的申请。至少,在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没有出台前,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度并没有任何调整的信号。

此外,从发行体的角度来看,今年拿到额度的10家企业几乎全部是清一色的国有大型企业。这一原则从1993年实行以来贯彻至今,并无松动的迹象。而被视为例外的广东移动,其本身规模虽然不大,但作为中移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所有子公司中实力最强的公司――广东移动拥有母公司以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的双重担保。

1993年后,企业债基本上都与国家以及地方大型项目紧密挂钩,且这些项目必须已在计委立项。在“八五”、“九五”时期,企业债主要用于支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瓶颈产业”的发展。进入“十五”后,企业债开始向基础设施、西部开发以及增加投资、扩大投资倾斜。而此次获批的10家企业的筹集项目以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为主,如上海久事公司将募集40亿元用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二期工程,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则计划投入20亿元用于宁靖盐高速公路的建设。

点滴突破

在严格的“规矩”之下,企业债也正在各个方面寻求各种可能的突破。

近两年来,企业债的市场发行由平淡逐渐变得火爆起来。据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高占军博士介绍,一方面,快速发展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成为企业债认购的主力军,而国债发行利率的持续走低与股票市场的长期下跌使得居民对企业债的青睐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年内发行的几只企业债,如02中国金茂债券、02神华公司债券都受到了广泛的追捧,出现排队抢购的场面;另一方面,发行企业债作为比银行贷款、股市融资更便宜的一种融资方式和企业调整财务结构的重要工具,对企业具有不可抵抗的“诱惑力”。发债额度的稀缺性日渐突出,也是近年来企业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的一个内在推动力。

同时,企业债在资金用途上的限制有所松动。

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所募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2001年6月,广东移动发行50亿元债券,用于偿还中移动(香港)收购项目中的银团贷款――企业债的发行第一次与生产经营项目脱钩,此后更是一发而不可收:今年4月28日,金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亿元企业债,资金用途中包括偿还旧债;基于同样的目的,广东移动此次80亿元资金是为偿还欠母公司中移动28亿美元的债务。今年7月,中移动(香港)贷款给广东移动,向中国移动集团收购了八个省市的移动网络;广东核电集团公司的40亿元也将用于岭澳核电站工程款项的支付和替换过桥贷款。

此外,根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而实际上,近年来企业在发债中大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或浮动利率债券来绕过40%的利率上限的限制。对此,中国电力财务公司李芝木梁认为,首先,自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七次降息,利率已经到达一个历史低位。这条规定使得企业债的利率与实际收益率随之走低,降低了投资者购买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债融资;在中短期债券上,这种非市场化的“一刀切”,导致发行人与承销商不管企业信用高低,一律把发行利率定在等于或接近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140%的最高位,因此出现好企业筹资成本偏高,而一般性的企业债券又不包含风险收益的错位现象。其次,目前银行定期存款期限最长的为5年,对中长期债券而言,不能直接套用有关规定,于是给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留下了一定的活动空间。企业债市场的发展与现存管理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日渐突现。

新条例欲说还休

早在1999年,国家计委年便开始起草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当年底便报送到国务院。期间,新条例几易其稿。目前,最新的条例草案已经正式报到国务院,正在等待最终的批复。

媒体对企业债市启动的乐观预言,很大程度上正是来自于对新条例即将出台的信心,而新条例的颁布无疑将会对企业债市的重新启动产生巨大影响。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新条例将会充分体现企业债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了一份国家计委报送国务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送审稿)。其中蕴涵了几点重大的突破。

首先,审批制可能过渡为核准制。同时,取消发行计划规模管理,淡化企业债的行政管理色彩。

其次,企业债发行的利率水平将实现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取消企业债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由发债企业和主承销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债券的流通性、发行和付息方式,参照信用评级的结果提出利率方案,由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放宽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同时,可以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送审稿中还体现了监管部门“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等思路。

也许,“一放就乱”始终是决策者心头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所以,新条例始终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业内人士指出,即使新条例很快出台,企业债市场也不会发生跳跃式的发展,而只会在经过一个平稳的过渡期后实现有限度的市场化。

尽管条例何时出台还是个未知数,但政策似乎并没有因此停下脚步。几乎就在270亿元企业债额度下发的同时,9月9日,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债风险管理及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宣布“资信较好,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境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用于外债结构调整”。

意见还指出,该外汇债券只限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禁止居民个人和工商企业进入。有关人士指出,这对正在预热中的企业债市场来说无疑是一个突破。

同时,该意见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调整外债结构”作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之一。在新的企业债条例尚未出台之际,这为类似于广东移动等用于偿债目的的企业债发行提供了新的依据。分析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要求新条例尽快出台的压力。

蓄势待发

企业债市场正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的核心问题,然而旧有范式的种种制约使得它只能继续保持蓄势待发的态势。

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发言中称,发行企业债应根据国情进行创新,因为原有的先搞“精品店”再逐步扩展的思路,不可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一方面,在银行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真正特别好的企业很容易从银行贷款,这样的企业发债或贷款均可,发债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另一方面,由于国债和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AAA级的企业债不一定比银行贷款要便宜,所以也影响发债的积极性。

第2篇

关键词:融资平台;城投债;财务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地方融资平台的迅速发展扩张得益于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央和地方分别出资,通过积极的财政经济政策刺激投资来扭转经济下滑,从而使得大批投资项目快速上马。地方融资平台在解决中央4万亿投资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中发挥了推动作用,代行了部分政府职能,银行信贷和发行城投债融资随即加速启动。由于银行融资规模、贷款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发行城投债成为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渠道。

2009年初,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文,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被普遍解读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融资,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而且对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生活保障改善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城投债作为企业债中相对特殊的债券,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发行城投债所需具备的要素很多,本文主要就城投债发行中的财务方案进行探讨,通过分析发行城投债的财务限制因素和调整预案来达到尽快地发行城投债的目的,募集投资所需的资金。

一、发行城投债的财务限制因素

城投债发行除了受《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公司法》等企业债发行条件的约束外,还必须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条文的约束。

地方融资平台城投债发行主要受到以下几个财务因素限制:(1)净资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2)净利润水平。最近三年可分配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上市交易的城投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收入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需达到70%,补贴收入不得超过30%。(4)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5)债项评级的级别。发行城投债必须进行债项评级,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级。

二、发行城投债的财务调整预案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承担着政府的投融资职能,融资项目大部分是公益性、非经营性项目,主要是用于改善居民生活的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报酬率低,决定了投资项目本身难以产生很高的经营利润。鉴于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中存在的上述财务限制因素,总体的财务调整预案是地方政府应对融资平台给予大力的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合理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有效的进行资产整合,提高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提升平台公司经营能力和效益,促进平台公司的规范动作,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公司。目前在规避法律法规情形下,具体的财务调整预案如下:

1.对于净资产的财务限制

首先、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般是由政府牵头设立,资金实力比较雄厚,足以满足对公司净资产的最低要求。其次、通过外部注入的方式增加净资产。通常的方式有政府直接注入资本金、划拨一些优质有效资产注入平台公司或者具有优质资源的公司股权作为平台公司的子公司等,置换出平台公司不符合发债要求的资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资产,政府注入的资产必须是经营性资产,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事业单位资产等)作为资本金注入平台公司;注入的土地资产必须经过法定的划拨或出让程序,不得将储备的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划转的子公司,成立时间须满3年以上。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公益性资产、不合规的土地使用权和成立不满三年的子公司必须从净资产中予以扣除。第三、通过内部解决的方式增加净资产。首先、通过财务会计政策的变更,对于财务核算中符合条件的资产(如保障性住房中配套的商业性项目)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在确定产权后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增加资本公积金。其次、原对政府的负债(政府历年拨入的投资项目配套资本金)协商转为政府的投入,增加资本公积金,从而达到增加净资产的目的。

2.对于净利润的财务限制

保障性住房和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这类本应有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通过地方融资平台来实施,能有效地把政府行为转为企业的投资行为,将基础设施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城司财务报表中的经营性资产,将财政按照约定给付的补贴或协议购买,转化为城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利润,从而满足了对利润的规定。首先、以项目收益债券作为债券发行基础。根据发改委关于城投债“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的有关规定,地方融资平台对受托代建的工程(如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BT、BOT等回购协议,以政府回购的方式,确定项目收入,对政府拨入的符合条件的还本付息资金确认为代建收入或工程回购款,增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其次、政府给予的补贴作为收入,根据国税总局相关文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满足条件的可不征所得税。

3.对于募投项目的财务限制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治理环境下,地方融资平台受托代行部分地方政府职能,大部分是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一般与国家发改委鼓励的发行城投债融资目的相吻合,完全符合投资项目资金投向的要求。首先、发行城投债募投项目的选择中,应尽量选择符合发改委产业支持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2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核准手续。上述两个文件针对募投项目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明确了加快和简化核准手续。其次,优先选择单一投资规模较大、批复手续齐备或者最易获得申报所需批复文件的项目。募投项目越多,审批的部门和手续越复杂,审核的时间越长。投资项目可以是以前年度开工还未完工的项目。投资总额越大,才能满足债券融资规模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的限制。

4.对于债项级别的财务限制

地方融资平台发行无担保城投债程序简便,申报材料时间较短,有助于及早发行城投债。发改委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且债项级别AA级以下的债券从严审核,信用评级级别AA+以上的归为加快审核类。由于一般的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比率都比较高,为了提高债项级别、进入“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项目,须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内部协调划转不良资产,调整资产结构,处置长期挂账的负债,通过债转股来降低负债。其次、债项级别达不到AA+的可以通过增信的方式来提高债项评级结果。目前普遍采用的城投债的增信方式有: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质押担保(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选择合适的增信措施有利于融资成本的降低。

综上所述,在发行城投债的过程中,政府全程在参与,城投债实际上是政府隐性担保的信用产品,政府通过划拨资产和股权、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BT协议、建立偿债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补贴收入等起着提供担保和偿付本息的责任,地方融资平台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有充分的保障,政府的违约风险小,这也是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能满足条件并发行成功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律师面临挑战,是危机也是机会

(1)律师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杠杆原理制作的铁锹引出农业经济社会,70%的人从事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为吃穿基本生活而发生纠纷,请律师打官司,办三费案、继承案、民事案是律师业的主流。蒸汽机和电力带来工业经济社会,50%的人转向生产工业产品,住房有了改善,制造业大发展,于是,商事纠纷增多,律师打经济官司成为服务主体。由电脑和信息革命带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经营不再单纯为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而奔忙,资本经营、信息经营带来了兼并收购浪潮,1997年,全世界证券、期货、债券、货币等金融品种交易额是世界其他贸易的5倍。也可以说,70%的律师仅为世界20%不到的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律师又要转行,寻找新的增长点。

(2)律师业务本身遇到第三次浪潮,有一个定位问题。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机、郑传本等等以打名气为特色,出名后有人请,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为以后的一批中青年律师所效仿。第二次浪潮是专业化模式,如毛柏根的涉外业务、朱树英的房地产业务,吕红兵的证券业务等等,抓住机会,名字与专业划等号,定位定的好,这几年大发展。一批中年名律师赶不上他们的发展而重新定位,可惜进退两难,错过机会。而第三次浪潮已经悄悄而来,企业收购、兼并和公司重组在美国早已开始,为它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

(3)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引发结构大调整,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巨大,债务时代到来。在一轮泡沫经济之后,经济快速增长,调整开始。潮起潮落,债务时代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4)中国经济已经以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为主体,形成发展新阶段。随着我国大量优秀企业和上规模企业纷纷上市,随着借壳上市公司重组与兼并成为近几年经济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中国以后若干年经济结构的主体。而上市公司的运作,始终发生不断的重组、收购现象、并以大市场为背景。这种特点也必然带来律师业结构的调整,换言之,律师业本身也存在业务、结构、人才的重组。

二、新时代要用新脑子

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力气、靠四肢;工业经济时代主要靠技术、靠资产;知识经济时代就是靠脑子发展经济,靠脑子、新知识赚钱。

(1)脑子要创新,自动化使大量工人下岗,而信息化又会使大量中介服务人员下岗,有了联网,家里可以办公,路上车里也能办公,集中大量人员在写字楼经济上不合算。一台电脑、小激光打印机、小传真机装进一个小拷箱就可以到处办公。手机一开,不要跑来跑去,不要集中在办公室,各种费用可降低。以后,买律师楼改善办公条件可能要变,脑子要变,不能跑在人家后面发展。

(2)业务要创新。既然新的时代到来,必须开发新的业务与市场。80年代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办理经济案件为抢手业务,后被90年代金融、房地产、证券、涉外项目业务大发展而取代。律师在定位上走过的二次变革也将发生再次变化,律师与打官司划等号将成为过去,以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为背景的服务将到来。

(3)律师结构要调整。人家在重组,国家在调整,律师不重组、不调整行吗?怎样调整呢? 一是事务所形式要调整,集团化可能是一个方向(可松散型,可紧密型)。 二是律师做法要调整,要打团体战,不要再走个体合作之路。过去能言善辩是好律师,后来专业律师靠作文件、做专业高人一筹,但还有“个体户”气息,名律师也是打个体牌。今后,打团体战靠协调,靠做各种人、各种利益的工作,能协调的律师才是最好的律师。律师大都是社会精英,利益突出,协调很难,但一个人不能完成一项大收购、大项目的法律服务,必须靠各种专业人才,必须靠各种协调。所以说,精干协调、善于协调的律师,搞大项目者就会请你出面协调。

三、新做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