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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履职情况报告

时间:2022-02-15 22:09: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履职情况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履职情况报告

第1篇

一、各级高度重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始终将其作为全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一是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召开了全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印发了《周村区食品安全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全面安排部署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导开展多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成立综合协调机构。2011年成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员额4人,隶属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目前实有工作人员3人。

三是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各镇、街道成立了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单位)任成员的领导小组,与各村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位)都确定了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细化了工作目标任务,全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环套一环、层层抓落实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格局。

二、强化日常监督,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食安办移交区政府办公室以来,积极协调组织各监管部门(单位)注重从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入手,强化企业责任落实,严格许可证管理,注重监管制度创新,推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一是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周村质监分局从2010年开始,对企业资质变化、采购进货查验落实、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出厂检验落实等14大类76个小项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落实。周村工商分局注重抓好食品经营者教育,今年以来对全区供货批发商集中培训3次,组织经营户培训班5个。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检查全区餐饮服务单位1128家次,下达监督意见书1021份,与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承诺书。

二是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周村工商分局做好《流通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培训,并严格审核,要求经营者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器具、环境及个人卫生条件。周村质监分局强化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及时开展生产许可证的年检,让食品安全生产企业签订食品添加剂安全食品承诺书、使用添加剂明示表。区畜牧兽医局在区内6处生猪屠宰场、1处肉牛屠宰场全部派驻了专职驻厂检疫员,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

三是注重监管制度创新。区农业局在全区实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两项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周村工商分局实行食品供货商备案管理和“一票通”制度,有效杜绝了制假售假现象的发生;同时,建立月报告、季评比、奖励到片区制度,进一步促进片区食品安全监管履职到位。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针对基层监管面广量大、监管任务繁重、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积极探索“区域监管、全局执法”、“小综合、大稽查”工作模式。

三、严格监督执法,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近年来区食安办牵头制定印发并认真落实《周村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周村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方案》、《周村区学生“小饭桌”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组织各监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等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在全区营造了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是食品生产方面。2010年以来,周村质监分局先后开展了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肉制品、桶装饮用水、馒头、增塑剂、乳制品、明胶、蜜饯等各类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立案查处14家食品生产企业,并督促其整改。特别是针对“地沟油”问题,各监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于去年12月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集中排查;区食安办、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成立联合督导组,在镇、街道共抽查食品生产企业、粮油经营户、小型超市等有关企业单位56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

二是食品流通方面。周村工商分局以城区社区、学校周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以粮油、肉类、蛋奶制品、蔬菜、食品、饮品、酒类、儿童食品为执法检查核心,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先后集中开展了塑化剂、乳制品、酒类、熟肉制品、学校周边环境等专项执法检查100余次。今年9月,区食安办、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对重点街道、社区的小餐饮店、小超市、小商店、小食品店、茶叶店“五小”行业进行了集中检查。

三是餐饮消费方面。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突出锁证索票、原料购进记录、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培训等重点环节,先后开展了年夜饭、猪肉食品安全、重大节日、旱码头旅游文化节、省运会、“观世博、游山东”等重大活动保障及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联合区教体局对辖区内的82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30余家学校周边“小饭桌”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每月一次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区卫生局积极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有证单位的专项整治,对餐饮业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是农药兽药残留整治方面。区农业局开展了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两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区畜牧兽医局开展了专项兽药清理规范、饲料和“瘦肉精”等专项整治行动。

五是生猪屠宰检疫等方面。区商务局每年联合公安、畜牧、法院等各综合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出勤350天以上,查缴私宰肉及不合格肉品200余公斤,严肃查处销售、使用未经处理血脖肉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区水务局加强对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执法监察,严厉查处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等禁用药物行为。

四、注重舆论监督,营造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注重向社会搞好宣传引导,不断提高群众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消费意识。同时,做好舆情监测工作,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工作。一是设立有奖举报。2011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周村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举报途径、奖励级别。区畜牧兽医局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和邮箱,提高群众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意识。二是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区食安办组织各监管部门(单位)通过采取有奖举报、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张贴宣传标语和横幅、发放各类明白纸、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五进”(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等各类方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有力地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三是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区食安办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积极做好媒体关注、人民来信、消费者投诉、网上举报(投诉)、部门转办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工作,今年以来,受理食品案件23件,转办案件3件,处结率100%。周村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根据舆情信息及时对酱油、明胶、酒类产品、蜜饯等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从2010年6月履行新职能以来,共办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案件130余起,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案件40余起。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

各监管部门(单位)通过健全完善机构、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等措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坚实基础。一是充实工作力量。周村工商分局设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编制4人,专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工商所由一名副所长任食品安全专管员。周村质监分局由食品监督科和稽查队的一个专门科室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执法。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由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餐管科等4个科室分片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在各镇、街道设置了9处食品药品监管所,配备了9名食品药品监管助理员,聘请了252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区商务局把执法队伍建设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学习培训。周村质监分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在工作中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周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开展了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法律法规等岗位练兵活动,在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中获得第二名。三是提高执法能力。周村工商分局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评估制度,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识别和查处能力、与食品经营者沟通指导能力、对食品经营者监管数据掌控能力等五个方面八种能力进行评估,进一步提升了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第2篇

内部控制通常被认为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制定并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随后颁布的相关配套指引则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围。但是近年来,随着三鹿、中航油、南方航空等企业内控失败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担忧。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全体员工负责执行的,目的在于合理保证企业的经营合法合规及财务报告信息完整可靠,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与企业的内部治理联系密切。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并对内控的实施及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等。也就是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门机构,理论上来说应该可以提高内部控制的质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经过十余年的实践与发展,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国外,审计委员会也已被实务界及理论界证实是一种有效的上司公司治理机制。但是,有研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安抚媒体、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信号。因而,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运行背景下,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起来的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这个问题十分值得进行探讨。对此,国内学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结论存在争议。

二、理论研究成果回顾

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指出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减少财务报表重述的发生,即审计委员会能一定程度地帮助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宋绍清和张瑶(2008)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增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张先治和戴文涛(2010)使用问卷调查,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积极的影响。宋文阁和荣华旭(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证明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做规定的合理性。董卉娜和朱志雄(2012)发现,审计委员会设立时间、规模和独立性等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正面影响。刘焱和姚海鑫(2014)指出,专业的审计委员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但是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发挥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其中,程晓陵和王怀明(2008)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提高公司绩效,但对财务报告质量和公司对法律法规遵循影响不明显。洪剑峭和方军雄(2009)实证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没有发挥提高会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设计尚不完善。鄢志娟等(2012)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功能不完善会造成公司财务报告的违规。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则发现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质量改善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以上研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的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结构中监督内部控制运行的专项机构,其对内部控制的治理效果并未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并未发挥改善内部控制的作用,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初衷。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个理论上可行,在美国可行的一个制度在中国企业的治理效果打了折扣?

三、审计委员会治理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一)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不强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对内部控制运行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时,其成员必须具备很强的独立性,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其职权。因此,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发挥其在内部控制方面职能的重要保障。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制度安排及企业本身特有的原因,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不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也往往重合,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大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也就是说实际上是大股东进行选定的,他们与大股东及公司高管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无法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董事会负责内控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当其维护大股东的利益时,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往往会被迫放松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最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是全部,使得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而尽量降低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且有部分上市公司并未达到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二)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有待改善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是保证其顺利完成其对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专业能力、履职时间及获取信息能力。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审核管理者是否依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以提供完整可靠的财务信息。因此,其工作与公司的会计、审计工作关系联系紧密。对于专业能力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只规定了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而对其他专业人士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对于审计委员会来说,其职责还包括对内部控制其他方面的监督评价,成员仅仅拥有财务、会计知识是不够的,且现实中部分上市公司仅限于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甚至并没有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而就履职时间来说,充足的时间是审计委员会成员适当履行其对内部控制监督职能的最基本前提,但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般都兼职于多个企业,缺乏适当履职的时间,使得他们无法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了解并发表有意义的建议,损害了其履职能力。对于获取信息能力来说,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两职合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者,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控制运行的关键信息,阻碍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最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仅领取固定的津贴,且缺乏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这对其履职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四、改善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治理效果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为了避免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大股东跟管理层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制度安排上改变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规定,彻底改变企业实际控制人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任用与解聘的绝对权力。对此,可以尝试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相关中小股东共同推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人选,在股东大会上尽量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聘,使得选聘出来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不仅仅代表大股东及管理层的利益,而是成为真正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其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因此监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制度上强制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必须达到100%,否则,能真正独立于公司及相关管理者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少就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导致审计委员会无法公正、严格地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履职效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3篇

“2014年1月我荣幸当选__市四届人大代表, 回顾一年来的履职历程,深感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和职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这是__市四届人大代表__在向__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时开篇的一席话。一年来,他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

一名为民代言的人大代表,以实际行动履行着人大代表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职责。

作为一名初任代表,__深知查办案件自己是行家里手,但如何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还是个“门外汉”。于是,他意识到学习对于提升履职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市、县两级组织的初任代表培训,掌握人大议事规则和履职程序,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为履职打下了良好基础。担任代表以来,先后参加市、县人大组织的视察活动3次、调研活动4次、听证会1次,同时利用各种机会,深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收集群众意见。每逢人代会之前,__便选择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一段时间专门调研,提高建言献策水平,不当“旁听”和“挂名”代表。比如,2014年1月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他参加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时,围绕平安__建设,提出“改进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建议”。此建议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了多项措施。比如,注重加强基层派出所建设;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侵财类犯罪打击力度;探索“一村一警”警务模式创新;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所好转。据统计,2014年全市共立各类刑事案件13990起同比下降16.1%,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打击城乡侵财性案件是公安干警的天职,通过调查走访了解,__认为,警力普遍不足、农村青壮年劳力减少、打更巡逻难以组织等因素,导致流窜犯案时有发生,尤其是冬季时节显得尤为严重。他始终考虑如何去破解,筑牢农村社会治安“安全网”。他结合本职工作,跑遍了全县所有治安监控视频卡点,实地了解监控视频设置、使用情况,与派出所、刑警、交警等一线执法民警交流,就监控视频卡点的科学设置、使用管理等听取意见,与部分基层群众及兄弟县区同行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通过充分调研,在2015年1月召开的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进一步提交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建议”,

鉴于当前农村在“人防”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加强设施投入,希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尽快向乡村主干道路延伸,将视频监控“村村通”列入民生工程,在农村治安复杂区域或者重要路口设立监控探头,提高“技防”能力建设,增加案件的侦破率,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__在平时勤于研究,主动选择事关全局发展、社会稳定的问题走访调查,并形成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材料。比如,__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悠久,地下文物丰富,各类文物由于其不可复制的特性和其特殊的历史价值,难免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目标,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迫在眉睫。2014年4月初,他会同县文物局同志深入全县19个重点乡镇,采取实地踏勘、座谈等方式,调查了解文物保护情况。结合多年从事打击文物犯罪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调研报告,被《__人大信息--代表之声》第5期采用。6月,结合《禁毒法》执法检查,撰写《对__禁毒工作的几点思考》的调研文章。

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者,__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面对犯罪分子的侵扰,他们的酸甜苦辣,时时触动着他的心扉。结合走访基层群众和代表,听民情、纳民意、加大打击犯罪便纳入自己刑警的工作主要职责。近年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社会反映强烈。__在深入案发地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亲属、当地群众、乡村干部、医疗卫生工作者就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治疗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当前,精神疾病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农村不少家庭经济条件无力承担,就任其病情发展;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具有突发性、失控等特点;家庭、社会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不够到位……对此,他积极通过代表之声等途径向上呼吁,重视解决此类问题。他撰写《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违法犯罪的几点思考》,被__省人大常委会《上报省委信息》2015年第2期采用,为上级决策提供了有益参考。据悉,2014年__侦破各类刑事案件833起,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88人,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这其中饱含着__等一线侦破技术骨干的一份汗水,由于工作突出,他当年被评为“全县平安建设”先进个人。

面对荣誉,__表示将继续践行好双重诺言,他说:“我是一名人大代表、一名人民卫士,职责告诉我,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我有义务向人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在坚持重点打击特定类型犯罪的同时,又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创建和谐社会尽一份责任。”

第4篇

关键词:绩效审计;人民银行;内审工作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2-0094-03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绩效审计,又称“3E”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采用现代技术方法,对项目或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地独立检查、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信息的活动。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是各利益相关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适时开展绩效审计符合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绩效审计也必将成为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央行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绩效审计是促进有效履行央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及提供金融服务三大职能,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银行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行使的是管理职能,其行使管理职能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管理行为的效果和效率。譬如,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主要看执行货币政策的社会效益;金融服务不仅要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更要注重服务效果;传统合规性审计仅停留在是否合法、合规的层面上,无法全面反映其履职情况,这就要求人民银行通过开展绩效审计,不仅要对财务、资金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检查,还要对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业务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以督促央行高效履职。

(二)开展绩效审计是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提供组织自身的“免疫力”,保证其安全健康。因此,内部审计在业务合规性基础上,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已无法满足其要求,只有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转型,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加强对风险、效益的重点关注,才能使内审工作更加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开展绩效审计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来说,其工作目标是既定的,可以运用的资源一般来说也是既定的,本单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履行职责的效果如何,是当前人民银行各级行党委重点关注的内容,而绩效审计正是在传统合规性审计解决“对不对”的问题基础上,解决了“好不好”的问题,即达到既定的目标是否做到资源投入更少、既定的资源投入是否做到产出更高、资源投入是否达到了最好的效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日趋完善,业务操作日趋规范,违规现象日趋减少,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客观上要求向绩效审计发展,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高层次监督作用。

二、央行绩效审计的现状

近年来,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绩效审计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积极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看,目前对绩效审计的认知和实践仍是初步的。一是观念更新不够,习惯于合规性审计,跳不出合规性审计工作方式、方法的束缚,导致绩效审计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二是对绩效审计的需求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部分领导层未充分认识到审计监督对工作绩效的强化功能,导致领导层、管理层对绩效审计缺乏必要的需求,推动绩效审计发展的原动力不足。三是缺少理论指导和规范性的标准。当前,关于政府部门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在国外相对成型,在国内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国家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审计规范,既没有绩效审计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绩效审计准则等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四是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尚不能有效适应绩效审计需要。绩效审计既要对工作内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更要对工作手段和效率情况进行评判,需要更多的借鉴和吸收现代经营管理技术,综合运用查账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科学严谨的对比分析,目前,辖区各行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与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央行开展绩效审计的要素分析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可以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按照“坚持探索、重在结合、不断总结、逐步推进”的思路推进绩效审计,达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三个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辖区人民银行全面、规范、高效履职,不断提升履职成效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合人民银行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督促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推动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力促各项工作过程的高效、创新,提高各项工作成效,确保人民银行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等使用的经济性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

人民银行开展绩效审计应在遵循独立、客观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原则下,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绩效审计范围应包括被审对象全部工作和工作全过程,根据被审对象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是先进性原则。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在被评价领域中代表了较优秀的水平,要用最先进尺度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具体工作。

(三)审计立项

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既可以对一个行、一个部门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估,也可以对某个有具体绩效属性的项目和工作进行绩效审计。具体来讲,选择绩效审计项目应把握如下要求:一是重要性。选择项目要重点围绕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党委关注或群众关心的热点内容。二是时效性。选择项目要把握审计介入的时机,既不能在问题还没有显露出来时介入,也不能在问题积重难返时介入。三是适用性。选择项目要充分考虑部门或专业的特点,按照审计目标仔细甄别,深入调查,把握好绩效审计的内容。

(四)审计内容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核心内容是履行职能过程中资源利用的经济性、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行政活动的效果性,开展中应当立足“履职全面性、合规性”,注重履职过程,强化履职效果。

立足“履职全面性、合规性”,一是看审计对象该做的是否都做了,即是否按照上级行或本行党委的工作部署及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履职;二是看履行职责是否合法、合规。履职全面性、合规性是绩效审计的基础,对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具体规定的宏观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将审计依据拓宽为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讲话要求、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注重“履职过程”,即履职过程中是否能够结合实际创新工作、积极有为,其主要特点是体现履职规

范、高效、创新,履职过程是取得良好效果的保障。

强化“履职效果”,是指履职效果如何,即所履职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应、社会效益及其他影响等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这是衡量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最重要的标志。

(五)审计方法

绩效审计的方法多种多样,而每个绩效审计项目又都各具特点,要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现阶段适合于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方法主要包括:

1、审核。审核是指审计人员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计资料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查,并以此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审核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要注意多选取能够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办理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的资料。

2、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是将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标准进行分析、比较,以发现其不足或优势的方法,可以分为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要保证参照物或标准的适当性、先进性和动态性。

3、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方法是为了从比较分散的群体中获取对某一事项的意见和评价,问卷设计应该合理、分层次,同时要考虑被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选择地发放问卷,以保证问卷调查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座谈了解。座谈可以运用于审计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座谈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同时与多入座谈,也可与一人单独座谈;座谈之前,审计人员要对座谈内容、提问方式和问题要点等都要进行周密的设计。

5、实地观察。对部分没有特定审计载体供审计人员检查的审计事项,如工作人员是否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有无恪尽职守、工作纪律和效率如何等,均可通过实地突击观察的方法作出绩效评价。

(六)审计报告

绩效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绩效审计报告应包括对被审计对象绩效情况的总体评价和意见建议两大部分,总体评价包括最终的评价等级、履职评价(主要包括履职的全面性、业务的合规性)、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履职过程高效性、创新性)、效果评价(包括正向和反向),该部分重点描述需要肯定的亮点、需要指出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央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一)绩效审计标准设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绩效审计评价的前提,绩效审计指标的确立要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分别设立指标体系,遵循以下标准:

1、政策性标准。政策性标准是指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一些具体做法的统一规定;可通过收集、分析与被审计部门或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选择合适的规定作为评价标准。

2、专业性标准。即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是否实现项目所制定的预期目标等。可通过收集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党委下发的有关工作指引、工作要点、领导讲话等资料,选择其中对被审计事项的相关要求和安排作为评价标准的参考。

3、专家(领导)意见。对有些标准不健全或尚未建立评价标准体系的部门或项目,可邀请该项业务专家(领导)进行评估,其意见、建议作为评价标准。

4、历史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过去一段时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形成对比分析标准。

5、群众评议。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评议,将其作为评价标准的参考。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要体现出先进性的要求,要用最高标准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各个业务环节。

(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履行央行职责的特殊性,以是否有利于充分履行央行职责、是否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银行声誉和整体形象作为绩效审计评价的总体思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由履职及合规、工作过程、工作效果三部分构成。审计评价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履职及合规占比70%(70分),工作过程占比20%(20分);工作效果占比10%(10分)。对履职及合规计分采取扣分制,对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评估计分采取加分方式,分别不能超过所占比重的分数。

(三)绩效审计结果评价设定。根据得出的绩效审计评价计分,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给予绩效审计评价A、B、C、D四个级次。各个级次的标准是:

A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90分以上。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科学地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岗位职责履行充分、高效,业务工作的开展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工作效果明显。

B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76-89分。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有效,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按部就班。虽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弱点,但对岗位职责的履行产生负面影响较小。

C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60-75分。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较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比较有效,管理比较规范。虽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弱点,但对岗位职责的履行未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D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60分以下。这类单位或部门,公务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内部控制弱化,管理松懈,业务工作开展被动,随意性较大,存在着较大的无法实现预定工作目标的风险。

第5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6篇

一、专项执法监察的任务、内容和重点

(一)监察任务

对上级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执行及监管情况等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二)监察重点

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3年4月全县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发放和使用监管情况,促进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有效发挥监管职能,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二、专项执法监察的时间安排

(一)5月,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2008年至2013年4月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发放和使用监管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二)6月至8月,县监察局会同审计局及部分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等对全县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发放和使用监管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三)9月,县监察局专项执法监察组对卫生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进行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书面向县政府和市监察局报送监察工作情况。

三、专项执法监察的工作要求

(一)强化上下联动。要加强各级监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健全自下而上的检查机制和上下畅通的结果应用机制。主动报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好做法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总结,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善于借力合力。监察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及部门的领导与支持,落实立项报告制度和监察结果报告制度;加强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有效整合监察力量。

第7篇

一、突出监督重点,在参与并保证企业重大决策落实中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有效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在实施过程中强化监督,保证重大决策精准贯彻,是企业纪检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矿纪委主动介入,搞调研、提建议,对干部职工进行垞“城的发展和希望在外部”的主题教育,引导和激励职工走出去创业。矿领导班子通过实践反复论证,进一步明晰了“内稳外扩、内精外强”的发展思路,主要领导拿出相当的精力放在异地项目的拓展上。经过艰苦努力,先后拿下了托管两个矿井、产能达到300万吨的承包垞生产合同,实现了城矿史上第一次成建制综采、综掘队伍走出去创业的突破。目前,设计年产120万吨的甘肃酒钢集团裕源煤矿、日产已达6000吨、月进600米左右的*综采、综掘队等异地项目进展顺利。

二是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实施监督。我们狠抓了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履职过程的检查监督。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的相关规定,专门研究下发了《某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补充规定》,新增了12条内容,矿纪委专门设计印制了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必知必会知识抽查、每月下井工数以及隐患排查整改等四个表格,由部门负责日常考核,纪委月度汇总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绩效挂钩。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就“三违”治理、动态工程质量、干部跟值班等,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动态监察,凡没有完成任务的,一律停班追究,20*年管理人员共有98人次因敷衍应付等不尽职或不履职受到责任追究。通过强势督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较好的夯实了安全工作基础。

三是积极开展企业重点工作的有效督查。棚户区改造是加快振兴矿老工业基地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参与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工作规划的基础上,为防止操作简单化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真正把惠民工程办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矿纪委参与、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政策入户宣传、层级接待和集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全矿352户棚户区24291平方米居民人人懂政策,个个知步骤,保证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在跟踪督查《节能减排管理办法》、《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形成了由规划发展科每天调度会通报主要能耗消耗情况、每旬进行分析、每月工作例会等制度,保证了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20*年矿被*市环保局、经贸委评为“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抓住监督关键,在强化教育惩处中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业

企业重大决策能否得到精准贯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为此,我们始终把党员干部和人、财、物管理岗位人员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开展教育引导、廉洁论证、查办案件等途径,促使各级干部自觉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决策,规范从业行为。

首先,努力营造强势本廉宣教氛围。垞为规范党员干部贯彻企业各项决策的行为,推进“本廉城”创建,矿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想法设法投入7万余元,对集学习、电教、网络、谈话等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廉洁文化室进行了软硬件补充,将人工湖进行重新布点和改造,发动党员干部取名,使之赋予具有群众基础的、较为丰富的廉洁内涵,建成了具有观光、教育、休闲等功能的“莲湖”。与此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构建家庭“护廉网”、党员干部七项规定主题教育、举办廉洁讲坛、廉洁教育周、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等十多项活动,使廉洁文化渗透到了企业工作的方方面面。

其次,积极开展制度廉洁论证活动。围绕易发生违规违纪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督查,20*年矿纪委对《关于实行基层活动金制度》的文件进行廉洁检测和评估,通过调研发现,活动金制度规定中的使用范围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够以及各单位在执行中比例悬殊较大,且无明确规定。经过立项和充分论证,矿专门下文,明确了9项使用范围以及使用的数额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健全了“开放式二次分配”和区务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在监督企业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过程中注意发现案源,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先后排查出物业公司负责工资工作的李某、王某利用工作之便涉嫌贪污的案件和物业公司煤炭营销业务员孙某挪用公款的案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利益。对克扣截留的2名干部、吃拿卡要的1名机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20*年,共受理群众24件次,处理23人,立案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起,通过惩处,教育警示了一大批党员干部,保证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建立监督体系,在规范管理行为中推进反腐倡廉治本工作

第8篇

记者: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方面完成了哪些主要工作?公众最关注的地沟油检验方法研究问题,目前有哪些新进展?

陈啸宏:2012年出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部署开展822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全面启动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制定公布了8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继续修订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继续清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公布301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名单。此外,还严格食品相关行政许可。

2012年,全国已设置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监测点2070个,覆盖县区从25%扩大到47%: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从465家增加到570家。伊利婴儿配方乳粉汞含量异常等情况得以及时发现。

关于“地沟油”检测方法研究,目前已从征集到的315种检测方法中初步确定7种方法,推荐给监管部门作为鉴别“地沟油”的初筛方法,用于发现“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线索。

记者: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全国饮用水水质状况究竟怎样?

陈啸宏:今年7月1日起,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面实施,指标由原来的3 5项增加到106项,其中包括42项常规指标和64项非常规指标。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出厂水和末梢水的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乡供水的卫生安全管理。近两年,卫生部以推进实施新标准为重点,建立健全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目前已设置了2.86万个水质监测点,覆盖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和3.0%的县。

我们的目标是,到2015年,各省级和省会市的疾控机构检测能力要实现新标准全部106项指标全覆盖,地级要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2011年对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普查结果显示,按照新标准进行评价,达标率为83%。综合分析各方面的监测结果,目前我国饮用水状况总体安全。

记者: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已经正式实施。当前执行情况如何?

陈啸宏:卫生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牵头召开9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从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方面,与2011年相比,2012年防治机构增加了63家,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增加了22家,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增加了486家。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内容。

记者:面对繁重的执法任务,卫生监督队伍现状是否能满足履职需要?

陈啸宏:卫生监督队伍承担着8部卫生法律、29部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执法职责,队伍现状与履职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我国每万名服务人口仅有0.6名卫生监督人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卫生执法人员配置比例,尤其是基层人员严重短缺。我们正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近年来,很多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都“潜伏”在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监管存在盲点,很多公共卫生问题只能依靠居民举报来查处、只有在发生后才进行干预。我国探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由各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报告并协助调查,以及时发现和报告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线索和隐患。全国80%以上的区县已经正式开展此项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已达到17万余人。

记者:2013年,卫生部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将推出哪些新举措?

陈啸宏:食品安全方面,一是加快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等基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13年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二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至少覆盖60%的县级行政区域。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黑名单”制度及相关检验方法。

第9篇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工作部署,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政府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分解下达年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控制指标:年市政府下达我区消防、道路交通、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数共22人(同比下降4.35%)。

二、严格实施“一岗双责”制度。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年终应向区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检查,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四、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逐级分解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将安全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要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履职不力,各类事故超控制指标的,要实行安全生产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对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区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的落实,督查和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并及时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10篇

长宁人大启动试点设立选区人大代表联系点工作。4月3日,在《代表法》颁布实施21周年纪念日当天,长宁区周家桥社区(街道)举行“代表联系点(试点)成立授牌仪式暨区人大代表集中接待选民活动”,成立古南、仁恒河滨、天山河畔花园、天山华庭4个居民区代表联系点以及社区党员服务中心“两新”组织代表联系点。今年,长宁区人大将在辖区内的10个街道、镇挑选近40个居民区和社区单位试点设立人大代表联系点工作,形成“街镇代表联络室―选区联系点―人大代表―居民区(社区单位)联系点―选民”的循环联系模式,积极探索选区内居民区与社区单位同设代表联系点、代表选民双向预约、代表接待选民意见分级办理与反馈等工作机制,畅通选民与代表间的沟通渠道。(刘亚琴 潘轶群)

徐汇区18名市、区人大代表联合对旧区改造和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开展专项视察调研。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代表们听取了区建交委和房管局的工作情况汇报,针对目前政府在旧区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提出,要深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更深更实地做好群众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制定改造方案,坚持阳光透明操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发挥代表的资源作用,利用律师协会的专业力量化解签约难等问题;尽量缩短动迁基地平地周期节约动迁成本,探索多渠道筹融资。(卢义耀)

闸北人大视察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4月11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惠德一行实地视察了上海市大宁国际小学。在随后举行的座谈会上,针对区教育局所作的区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情况的报告,区人大代表建议,要加大教育改革和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力度、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体教结合”工作、探索现代教育理念与教学实践的有效统一。杨惠德主任指出,区教育系统要以十精神为引领,充分认识发展教育的重要性;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完善教育经费支出评价体系。(乐善娟)

青浦人大启动“履职为民、共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4月16日召开的主题实践活动动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区人大代表中开展“履职为民、共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主题实践活动将横跨四个年度,贯穿代表一届履职,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表彰和成果运用四个阶段,围绕工作制度建设、服务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等关键环节,区镇上下联动,层层部署推进。(孙文萍)

普陀人大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区政府关于本区清真副食品供应和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提出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思想,高度重视清真副食品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满足本区少数民族居民的基本需求,确保清真副食品的供应、安全和符合清真要求;积极培育和拓展清真副食品供应渠道,做到丰富品种、提升档次和方便购买;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创新方法,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本区清真副食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龙伟平)

宝山人大听取区政府关于防控H7N9禽流感情况报告。4月18日召开的主任专题会议分别听取了区商务委关于《落实暂停活禽交易的情况汇报》和区卫生局关于《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情况的汇报》。副区长陶夏芳就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作了补充说明。代表们对区政府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还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科学防控意识和能力;继续加强联防联控工作,进一步落实禽流感防控的各项措施;加强社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徐 滨)

奉贤人大视察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奉贤区人大常委会密切关注现代农业园区迁址后产业编制规划及建设推进情况。4月17日,部分区人大代表实地视察健康水产养殖基地、农业休闲观光旅游基地、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基地。代表们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并提出高标准确立园区发展目标和规划、深度研究并完善园区领导体制机制、用足用好现有“三农”政策、想方设法建设农业人才战略高地、注重各方联动、优化园区发展环境等意见建议。(夏 林)

第11篇

一、安全生产目标

1、 杜绝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2、 杜绝重大火灾、燃烧爆炸事故;

3、 杜绝急性中毒、职业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4、 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一般人身伤害,轻伤事故频率季度不超过千分之四人次,本公司生产管理区内不发生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应和相关管理人员共同自觉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 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本部门与各管理人员工作和重要考核内容,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并且奖惩分明。

4. 在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审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进行安全生产规划的具体实施。

5.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监督落实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 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更新工作。

7. 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应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 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方案审查与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进行。

11. 进行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组织预案救灾演练,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12. 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使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三、安全事故控制

1. 必须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强化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3.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公司安保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

4.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并保持正常生产。

四、安全工作报告与考核

1、 每月公司组织的经理会,各部门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汇报内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上报本部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12月30日前上报部门领导签名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内容为: ① 领导职责履行情况; ② 本部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③ 对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 ④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⑤ 经验介绍和建议。

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汇报内容进行实绩考评,做为年终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3、 对于部门负责人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采取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对于达到刑事诉讼条件的另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 本责任书自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

日。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部门: 总经理: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12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