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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工作计划

时间:2023-01-14 08:30:08

街道办事处工作计划

第1篇

,街道小城镇建设在县委、县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建委、规划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结合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总书记对重庆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解放思想,以开放思维开创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小城镇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村和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2篇

2016年,XXXX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巩固基础、稳步提升”的工作方针,以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为中心,进一步探索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突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确保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计生家庭民生不出问题,推动我办人口计生工作长期均衡发展。

重点抓好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查体、日常随查访和日常监控,抓好辖区单位村居药具管理规范化的建设、验收和评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促进工作平衡发展。切实提高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加快人口和卫生网络合并,加强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息纠错核查力度,提高WIS信息质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采集婚姻、生育、落户信息,减少出生信息的瞒、漏、错报。

一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办事处要以“一法三规一条例”为主要内容,以区印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学习读本》为指南,通过以会代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认真落实首接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好《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严禁违规施术。坚决执行“七不准”、“四缓收”等工作纪律,依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切实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服务群众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不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XX号文件《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和XX号文件《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第四批市属、区属破产、改制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的登记、审核、发放工作,准确、及时解答和回复群众相关问题咨询和XX热线,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

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区现有奖扶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同辖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政策,拓宽奖扶范围,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让更多的计生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导向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农扶、特扶、双女绝育、城镇低保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加大阳光助学的落实力度,让计生家庭得到应有的实惠。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帮助社区修订完善居民公约,充分体现计生家庭的优先优惠,促进男女平等,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生育行为,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创造有利的环境。设立计生公开栏,将相关政策法规、办证(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奖扶政策、奖扶人员状况、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以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及时进行公示,将权利置于“阳光”之下,积极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做好城乡低保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查体工作,为群众的生殖健康保驾护航。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生育第一个子女免费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认真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准确执行落实,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办证流程,简化办证程序,切实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加快城市社区管理创新、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区域协作、健全“一盘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信 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能力,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推行网格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格中”,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无盲点”。探索推行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为流动人口申办“一孩免费登记本”提供全程代办服务,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实现服务零距离,服务零投诉。加强统筹管理和综合决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促进流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积极开展清理清查,以“温馨XX 感恩有你”活动为契机,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满意工程,以深化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统筹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建设。坚持打防并举,孕情监控与个案查处两手抓。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不断完善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女婴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孕情随查访、孕情消失责任追踪等制度。坚持和落实有奖举报和约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执法和定期督查,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治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问题,确保我办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到合理范围内。

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规范检查、质量管理和督查指导力度,完善统计月报、数据分析,提高人员、技术、资金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优质服务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目标人群覆盖率、检查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计生干部的积极性,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正面宣传,集中开展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精神的宣传月活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环境。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建设,认真落实《XX区2011-2016年婚育新风进万家实施意见》,扎实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引导群众进一步转变婚育观念。

第3篇

一、年度人口指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6%以上,育龄群众享有安全、适宜的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建立完备的优生促进工作体系,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群众普遍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城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面加强,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建设利益导向机制,使计生家庭优先享受发展成果;着力建设群众自治机制,使计生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努力形成依法行政、调控有力、管理有效的人口计生工作机制,促进人口计生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要点

1、加强领导,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村为主的落实。做好计生工作日常调度、审核及年终考评,严格奖惩机制,针对个别村对计生工作不够重视,以致于近年发生多起计划外生育违法现象,2015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对开展计生工作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不配合甚至影响全办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村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办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无法掌握本村基本情况或不能真实、及时上传下达本村计生工作状况的计生专干使其自动离职,让村级计生工作真正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有效提升计生服务工作群众满意度。

2、进一步加强宣传,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着重做好省“取消二胎生育间隔”和国家“允许单独生育二孩”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适时生育,避免生育堆积。二是加强人口阵地宣传。继续开展“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宣传环境。三是加强节假日主题宣传。利用春节、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要节假日开展创新性、有特色的宣传活动,真正发挥主题宣传作用。四是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各级电台、报刊,开展以生育政策、婚育新风、打击“两非”、关爱女孩、阳光计生、惠民计生等为题材的重点宣传报道。加强主流媒体宣传,改进宣传信息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营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

3、进一步突出民生工程,力求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新突破。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严格执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扶资金,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政策公开、操作公开、享受人群公开,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严格兑现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实实在在得实惠。加大计生特困家庭救助帮扶力度。充分发挥街道、村计生协会作用,以助困养老为重点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等计划生育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

4、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努力提高计生工作水平。一方面,切实加强孕前管理。全力抓好全年孕环检、综合节育措施的落实和补救措施的落实。对计划怀孕对象做到早发现、早落实,确保补救措施落实。控制中、大月份引产,从根本上控制计划外出生,保持打击“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实行有奖举报和孕情消失倒查制度,配合县局联合督查、定期集中专项整治、联合办案,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两非”案件,确保将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合理范围。另一方面,大力开展计生优质服务,全面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二胎到站检查率达100%.加强村级计生专干在组织育龄群众健康查体工作上的责任心,有效提高到站查体率达到90%以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优化服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开展以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要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努力做到优生优育服务、免费服务、节育措施服务、二胎跟踪服务、定期跟踪服务五到位。创新药具发放模式,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避孕药具领取保管,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网络,强化避孕药具知识和知情选择的宣传,提供生育指导和随访工作。

5、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建档建册,逐一录入信息,信息平台共享,特别针对人口集中的市场搞好清理,做到不漏一人,实行横切到边,纵切到块的管理模式。强化城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大城区计生管理力度,2015年街道将继续深化城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网格化”管理,以社区为依托,责任到人,为城区计生工作打好基础。

6、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提升计生执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所有违法生育对象,加强执法力度,及时调查取证,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第4篇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ow9=m; 来 源 于 贵 州学 习网 报告总结工作总结 kt250.com `ow9=m;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 m2、非耕地6406.9 m2、原宅基地8907.3 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XX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xx村和xx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xx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xx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xx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xx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5篇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百亿十有民生行动计划”为中心,大力践行“爱家国、纳百川、敢担当、为人先”的新时期__精神,夯实基础工作,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不断提高社区为民服务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总的目标:社区建设明显加强,创新管理途径,增加为民服务项目,扩大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面,文明和谐宜居社区达到98%,实现社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

三、保障措施

(一)以党建为中心,加强社区干部队伍素质教育。发挥党委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引导社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穿到工作全过程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能力。在社区工作中,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创造出群众认可、经得起实践的实绩。强化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培树2-3个先进社区党组织,5名优秀社区党员干部,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号召机关、社区全体党员、干部做好宣传、学习榜样的工作。注重对社区干部队伍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年轻干部多岗位锻炼,增强后备干部的力量,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创新思路,打造特色社区。充分发挥社区“一厅六室一校”的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关爱老年人、举办文艺汇演、召开培训讲座等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创新社区发展思路,浓厚社区文化氛围,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社区发展献一份策,出一份力。开展“每日一乐”、“每周一课”、“每月一评”活动。“每日一乐”,每天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棋牌、舞蹈、书画、读书看报活动;“每周一课”,每周聘请辖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专业人士为广大居民开展健康、饮食、保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每月一评”,每月组织居民开展座谈,对社区工作提提建议,谈谈想法,梳理汇总一个月的社区工作,方便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对社区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开展“邻里手牵手,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引导居民对自家周边环境进行日常保洁,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不乱扔、乱吐、乱倒、乱放、乱晾。组织社区委员、志愿者、楼门院长担任社区卫生宣传员,向市民、商业经营者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个人、单位进行监督劝告。开展文明楼栋、“卫生文明户”奖励评比活动,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参与创建、人人关心创建的氛围,真正做到“社区是我家,文明靠大家”,共同维护社区整洁优美的环境。

(四)计生服务上档升级,打造人文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五大服务”、“三大工程”,搞好政策宣传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药具宣传服务、随访亲情服务、一条热线释疑解惑服务,推广“知情选择避孕措施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生殖健康干预工程”三大工程。计生宣传突出一个“活”字,改变“课堂式”为“户外式”,动员全民参与。管理上突出一个“责”字,以进社区、进家庭服务为主,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家庭,上下一致,通力配合,将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育龄妇女家庭。服务突出一个“新”字,坚持入户见面随机访,与居民座下来交流,并做好记录。灵活运用随机择访,只要有机会和育龄妇女见面,随时随地与她们聊一聊,对那些暂时离开辖区的流动人口,巧用电话随访,信函邮访,方便及时了解掌握婚育情况。

第6篇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王继超  副组长:胡守国、王兴伟、鲁建华、杨明禄 成员:吴禄栩、曾中、黄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²。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²,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²。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²。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 m²、非耕地6406.9 m²、原宅基地8907.3 m²,建筑面积42048.5m²。

(2)对街道XX年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新堰村和新胜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新堰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璧城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璧城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璧城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7篇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招商引资为中心,以城市建设和管理为重点,以为辖区居民服务为己任,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促进办事处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一方面,继续鼓励机关干部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另一方面,服务好落地的招商项目,并与之建立长期友好的信任合作关系,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投资兴业,真正使引进企业“进得来、留得住、有发展”,确保2009年招商引资工作的全面超额完成。

二、毫不松懈地维护社会稳定

在全运会即将召开之际,认真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调节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努力防止重大的发生。加强预警机制,树立防早防小,及时解决问题的思想;完善突发问题应急防范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性问题,确保辖区安全稳定。

三、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按照建设时序,强力推进中光明街棚户区改造工程,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这一平台的积极作用,与执法中队、环卫所各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洁净宜居的环境。

四、多措并举完善社区服务职能

在社会救助方面,继续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强化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在社区服务方面,逐步扩充社区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在社区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房屋置换和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硬件建设,逐步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

五、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上级要求,解放思想、突出实践特色,围绕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设计活动载体,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并以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契机,努力推动全办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等项工作取得新突破,从而高标准完成“科学发展观活动”这一政治任务。

第8篇

一、工作思路

围绕卫生计生中心工作,以项目为抓手,以服务能力提升为核心,着力拓展生育关怀的途径,着力探索引领群众的方法,努力提升计生协的社会影响力,大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突出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变、一票否决不变,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计生服务管理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全力以赴确保人口计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推进计生协组织建设工作。

切实加强机构改革后的计生协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计生协工作的通知》精神,将计生协组织建设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的重要议事议程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干部培训,强化参与职能,转变工作思想和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理论创新、组织全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组织开展好“5.29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型社会宣传活动。

(三)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深度介入社会治理,深化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进一步强化对基层计生协会的指导力度,促进基层计生协更好地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健全“两委负总责、村民搞自治、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和城市社区建设等。

(四)进一步强化生育关怀项目的品牌意识。

一是持续深化“生育关怀.微笑明天”项目活动。“生育关怀.微笑明天”项目是微笑行动中国基金、浙江省革命老区发展基金会与省计生协合作的品牌项目,今年将继续配合省、市、区计生协会为辖区内唇腭裂的修复和新增唇腭裂手术提供服务。

二是继续深化特别关爱,慰问扶助项目活动。各社区计生协会要建立辖区内计生特困家庭台账,掌握计生特困家庭人员结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家庭困难等基本信息,建立一对一帮扶联系,从专人保障、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志愿服务等措施,切实帮助特困家庭老人解决困难和问题。“以电话问一问、见面聊一聊”等方式,经常开展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的关怀活动,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网络优势,以此作为对奖励扶助“民生工程”政策的有益补充。

(五)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设。

1、坚持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服务。为了增强青少年自尊、自信、性别平等和基本权利意识。

2、坚持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服务。遏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加强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利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集中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的系列活动。

人口计生的难点在流动人口,各社区计生协会要继续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设,扩大流动人口计生协组织网络和工作覆盖面,积极参与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入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出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流出的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流出的已婚育龄人口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四)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异地开展工商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副本。

末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应当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将副本寄回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佣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对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未办理的,督促其补办。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本人将现居住地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拒不落实奖励措施的,由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办理、查验的监督指导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18-49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人员(以下简称来*人员),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在户籍地未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一)有户籍地镇(乡)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婚姻、生育信息;

(二)在本市具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职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来*人员,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第四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二)办理《婚育证明》的来*人员,应当提供户籍地镇(乡)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在本市有住所证明(租赁房屋或者拥有产权房等证明)或者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证明(工商登记、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来*人员,应当提供婚姻生育情况声明。

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与本市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来*人员办理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应当及时向其户籍地核实其婚姻生育等信息。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临时性《婚育证明》。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委托人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七条来*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手续。

验证合格的来*人员,应当每年办理一次复验手续。

来*人员应当于初次查验或者前次复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办理《婚育证明》复验手续。

第八条申请办理《婚育证明》验证或者复验的来*人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婚育证明》。

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查验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查验完毕。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加盖验证合格章,并注明查验日期:

(一)《婚育证明》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明相一致;

(二)《婚育证明》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怀孕妇女持有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不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计划内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并在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注明情况,同时通报其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临时性《婚育证明》应当在国家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封面内页"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上方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

来*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来*人员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有效期满后,持证人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可以到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换领新的《婚育证明》。持证人不再符合在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要求其在60日内回原籍地申领《婚育证明》,并按规定为其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来*人员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的,应当于临时性《婚育证明》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市人员或者来*人员在本市办理的《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后,婚姻或者生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自情况改变之日起的30日内,持《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计划生育委员会更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收费项目名称及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的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婚育证明》和临时性《婚育证明》的发放登记与查验登记,并定期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1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