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2 12:5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专业技术十三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2)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3)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4)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5)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6)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7)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相当于正村股级)
8)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字[20xx]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岗位类别、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交通局所属三个事业单位:公路管理站、渡口管理站、养路费征收站,根据三个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总量13个。其中管理岗位7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4%,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6%,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公路工程技术系列。
2、我局事业单位是股级事业单位,因此管理岗位设置科员(九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6个等级,中级岗位设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五、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行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四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五级工勤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五级工勤技术岗位,应是就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岗位聘用办法
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xx办字[20xx]17号)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从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分,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交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x(局长);副组长:xxx(纪检组长);成员:xxxxxx(二)组织动员
召开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学习宣传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让大家充分了解事业单位实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三)具体实施方法、步骤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拟设置三类岗位,填写《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等有关表格。
2、召开职工大会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3、《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定稿。
4、编写岗位说明书,主管部门审查后,同实施方案一并报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我于2016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社会招考,进入到华坪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华坪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从事公路建设,养护工作。至2017年9月正聘为技术员工作至今已满两年,2019年9月取得公路交通工程系列初级职务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晋升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条件,现将几年来的工作精简汇报局班子领导:
2016年9月参加工作以来,2016年9月至11月,参与了华坪至永兴的公路水毁调查,在相关工程师的指导下,完成了水毁挡墙的设计工作;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参与了永兴乡思木村2组、习好村2组、基度村10组,马鹿村8组公路的测量和设计工作;2017年2月至3月,参与了中心镇龙洞2组、龙洞4组、龙洞5组、龙洞6组、龙洞9组、龙洞12组、马路梁子村等公路的测量和设计工作;2017年4月至5月,参与了永兴乡坝山1组、基度2组公路的测量和设计工作;2017年6月至8月,担任永兴乡马桑湾公路业主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管理;2017年11月,进驻荣将镇温泉村,在温泉公路二标段担任现场技术员,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管理;2018年3月至今,选派到新庄乡腊么村担任驻村工作队员。
综上所述,我任职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技术员以来,工作认真踏实,履职合格,符合晋升各项条件,现提出晋升专业技术第十二级岗位申请,望批准!
关键词: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
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第3章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一、职位分级分类的基本理论
1.职位分级分类的涵义和特征
职位分级分类又被称为职务分类、职位分级,英文是Positional Classification,概念源于工商企业的职务分析(job analysis),与管理学理论的工作评价制(job classification)意思相近。它是一种以职位为主要依据的分类方法,此种分类方法是将部门中的职位按照工作种类和业务性质横向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将各职系中的职位按照所含的职权范围、责任程度、工作繁简难易程度、职位所要求的知识与技能及经验水平纵向划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进而给予每一个职级和职位以准确的定义和标准的描述,制定“职级规范”(或称“职位说明书"),以之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2.职位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位分类结构体系。我国职位分类结构由职门、职组、职系、职等、职级、职位组成。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横向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大类。但就相配套的细分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原方案,划分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2个职门,33个职组 ,138个职系。
(2)职位分类评价体系。职位评价体系是职位分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建立职位分类纵向结构的依据。原职位分类方案在职位评价体系的确立上,充分体现了“以事为中心,兼顾人的因素”的原则。
(3)职位分类的适用范围。由于《公务员法》颁布后,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故此,这里援引原分类的使用范围。大致如下:①政务类公务员及国务院各部门副部长级职位,不实行职位分类;②中央机关中,国防部、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司法部劳改局和劳教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等实行品位分类。其他各部、委、厅、局、办、署、行,一般实行职位分类;③在实行职位分类的部门中,低层次的办事员职位及工作不易量化的机关党委、纪检、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有关职位实行品位分类;④某些特殊地区和特殊职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品位分类。
二、我国公务员的级别
1.级别的确定
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它既借鉴了国外职位分类和品味分类的经验,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职务与工作实绩属于职位因素,德才表现与资历属于品味因素。公务员晋升职务可以带来级别晋升,但公务员不晋升职务,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晋升级别。
2.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级别就是公务员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这就规定了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且职务与级别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来说,职务高级别就高;反之,职务低级别就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把公务员的级别分15级,并分别与公务员的12个职务等次相对应。具体体现为:
(1)国务院总理 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10)利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11)科员 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级别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级别的设置过少,职务对应的级别段过于狭窄,职务与级别的联系过于紧密,“以职定级”难以发挥各自的功能。职务晋升应当侧重“给官”级别晋升应当侧重“给钱”。由职务决定级别,级别决定待遇,那么只有“给官”才能“给钱”这样就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而合理区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级别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在职务晋升之外,试图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职业发展渠道,是级别设置的基本目的。
三、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
1.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职位主要是指机关履行规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是我国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公务员队伍主要是采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办法管理
2.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职责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低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
3.行政执法类
行政执法类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它主要分布在这些机关的基层部门中,即在这些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四、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不同的职位类别,由于不同的职位类别具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因此,需要设置不同的公务员职务序列与之相适应。
1.领导职务序列
以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为标准,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在机关中,具有决策、指挥、组织、监督等职能的职务。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序列
非领导职务是指在厅局级以下的各级机关中设置的,不具有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不是虚职,但不具有领导职责。
设置非领导职务的目的是,减少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少容易形成集中意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稳定行政机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没有列举,由国家另行规定。
参考文献:
【1】徐银华.公务员法原理[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2】王术信.国外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简介[J].党政干部论坛.200l(1)
【3】卫涛.公务员制度备览[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
【4】贡世康.行政专题理论研究――公务员法原理[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
为什么要推进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
一是改变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单一化”的现状。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这700多万公务员挤一座“独木桥”――“当官”,职业发展通道过于单一化。从事专业技术的公务员因按综合管理类大一统管理,职业发展受限,比如公安系统中精于现代刑侦技术的专业人才,海关的检验检疫专业人才,环保中的核辐射检测专业人才,财政的工程造价师,城市管理中的城市规划师等,这些专业人员需要的招不进,来了的干不好,优秀的留不住,直接影响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改变公务员粗放管理的现状。目前所有公务员按照综合类管理,招录、考核、培训、晋升等都是一套管理办法,“千人一卷”“考核一把尺”。大一统的粗放管理导致人不能尽其才,专才不能专用,浪费了人力资源,配置也相当低效。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职位分类管理是吸纳科学管理的理性管理,有效促进了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型。三是改变一线执法公务员“天花板”低的现状。我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对大多数公务员来说,一生当中,只有科、处两档职务晋升台阶,直到退休也“一科难求”。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晋升“天花板”低,人数众多,压职压级现象更为严重。由于待遇与职务挂钩,以公安为代表的大量一线执法的公务员待遇始终不高,基层“权钱交易”的执法乱象难以禁止。分类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为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打开职业发展空间。
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新出台的两个《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的职位设置、职务序列、职务晋升、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一是划分职位类别。在大一统的现有职位中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划出。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从原来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变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个各具特色的职业通道。哪些公务员划到哪个类别,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被划分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责的特点是强技术性、低替代性。这意味着中央及地方公安、安全、审计、网信等机关部分内设机构或岗位将被划入专业技术类。这一类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比重很小,大约30多万人。在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吸引力,起点更高,天花板也更高。我国公务员共设级别27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从26级起步,比另两类公务员起点高一级;专业技术类一级总监最高能到8级(相当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巡视员),而行政执法类督办才到10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范围是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公务员。行政执法类的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这一支庞大的队伍主要是在基层,全国大约有270万人,占公务员总量比重的1/3,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税务、药监、环保等基层执法机关或内设机构将设置行政执法类岗位。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不意味着只此三类。随着管理不断科学化、精细化,应对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将来还将分化出新的类别。
二是建立全新的职务序列。不再与综合管理类职务名称一样,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建立了独立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层次均为11个层次,但职务名称不一样,专业技术类的职务名称为总监、高级主管、主管、专业技术员。行政执法类的通用职务名称为督办、高级主办、主办、行政执法员。11个职务层次晋升相比之前基层公务员仅两个职务晋升台阶,职业发展空间被打开。11个职务层次每层对应数级,如一级、二级行政执法员每层次对应8级,增加了级别晋升台阶,针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多、天花板低、晋升台阶少的问题,现在职务晋升可以解决级别,职务不晋升也可以晋升级别,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如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配套的《专业技术类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即将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各自独立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两个《规定》提供了适合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职业发展阶梯,并明确转任其他类公务员需在现类别职位工作满5年,提高了转任的成本,鼓励在同一类别职位专心提高专业能力。
三是建立不同类别的管理制度。分类是基础,不是目的。建立有针对性的符合类别特点的管理制度才能取得实效。两个《规定》包含了分类招考、分类考核、分类培训、分类奖惩的管理思路,比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考察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等。再比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培训也体现分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十三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试点工作,分类培训将进入探索期。
配套保障,确保公务员分类改革全面入轨
公务员分类改革涉及所有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从全国第一个试点市深圳市和国家公安部试点的实地调研情况看,工资配套改革、不同类别的平衡和职数核定至关重要。
工资配套改革能够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但切不可将公务员分类改革等同于提高工资。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套改后工资待遇得到改善,但后续由于考核形式化,任职满年限就提级,激励效果不明显。为了确保公务员分类改革全面入轨,需及时出台配套工资制度。职位分类与薪酬待遇、薪酬待遇与考核挂钩,才能切实保障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效果。
级别是不同类别平衡的标尺,切不可功能虚化。在两个《规定》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较低职务层次增加了级别的台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起点级别设定高一级。级别一方面是公务员职业成长的台阶,另一方面要体现待遇。要实现基层公务员的有效激励和增加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吸引力,需赋予级别实在的经济功能。级别晋升体现在有吸引力的升薪上,住房、t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与级别挂钩。重视专业技术类应体现在级别对应关系上,做到目标与举措名副其实。
医疗卫生工作是基础性工作,也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具有特定的范围。设计医院员工激励机制,要符合激励理论的一般原则和规律,也要考虑医院独具的组织文化特点对员工的影响。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 “坚持公立医院改革目标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是对医院一切工作的总要求。医院对员工的激励不应以金钱刺激为主,而要以员工成长和成就为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洁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医院员工激励特点
第一, 激励对象主要是专业人员。人力资源由人口资源,劳动力资源和人才资源三个层次构成,人才资源是医院人力资源的主体。如果将医院人力资源划分为医疗、护理、医技、药剂、管理和后勤人员等,占据医院总人数绝对多数的显然是“医护药技”等专业人员。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实质上是做好医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医学专业人员是完成医疗任务的主要力量,依靠他们的知识和智慧,医院才能创造竞争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医院员工激励要向高技术,高风险,劳动强度大,责任大的专业人员倾斜。
第二,激励基础是员工薪酬分配。薪酬是员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组织对员工价值的认可。员工获得薪酬的多少体现了员工对于组织的重要性或组织对该员工的依赖程度,医院内部薪酬分配上也具有这种倾向性。现阶段,岗位绩效工资制是医院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及任职时间确定,显示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资历;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作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业绩进行分配,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贡献的体现。薪酬水平越高,说明员工的岗位等级、技术水平或为医院做出的贡献越大,说明他对医院越重要。围绕薪酬分配,员工可以看到不同岗位之间在薪酬分配上的差距,可以知道薪酬是随着绩效的提高而提高的,可以设定自己通过努力要实现的目标。
第三,激励关键是为员工创造机会。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有明显的不同,专业人员对自己的专业具有较强的忠诚感,为了自身的专业发展与时俱进,他们不是把金钱作为最佳的选择,而是把具有发展自己事业,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看作是重要因素[2]。弗雷德里克・郝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也提示我们:提供保健因素,即组织政策、监督方式、人际关系、工作环境和工资等因素,只能防止牢骚,消除不满,却不一定能激励员工;要想激励员工,就必须重视员工的成就感、认同感、责任感以及个人成长等激励因素的作用。激励专业人员要多在这些方面上下功夫。
第四,激励目标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医院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目标。拥有优秀人才,但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优秀人才也会变得平庸。一般情况下,员工不会无条件地服从组织的安排而主动为组织的价值努力。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院詹姆斯教授对人力资源的能动性曾做了专题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只不过发挥20%~30%;如果得到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则可发挥到80%~90%,这就是激励强化原理[3]。通过员工激励,医院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业绩,最终实现医院整体业绩的提升。
二、医院员工激励途径
第一,实施岗位管理,保持正常的晋升通道。医院设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每类岗位分若干等级。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十三个等级,构成了专业技术人员从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通道。专技技术职称与岗位工资的对应关系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有这样几层涵义,一是享受相应的待遇,二是承担相应的职责,三是表明在同类人员中的技术地位。因此,岗位晋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作用不言而喻。
通过实施岗位管理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首先需要科学设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岗位序列表,科学设置各岗位比例,建立合理的高、中、初人才结构梯次,引导员工完善职业生涯规划。其次要做好工作分析,明确不同专业岗位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用工作说明书的形式,清晰、具体的将与工作职位有关的信息描述出来,让员工工作有参照标准。再次要开展岗位竞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员工的能力、表现和贡献进行岗位聘用。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同管理、定期考核,鼓励员工争取理想的职位。
第二,进行科学考核,健全绩效管理体制。经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人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绩效是其能力和积极性的乘积。用公式表示:绩效= f (能力*积极性)。此外,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V.H.Voom)提出过一个人的期望模型:个人努力个人成绩组织奖励个人需要。意思是说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个人的努力,获得工作成绩,有了工作成绩,就会得到组织上的奖励,从而实现个人的需要[4]。考核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考核是对员工价值的肯定;二是通过考核可以给员工以适当的压力。
医疗工作具有特殊性,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不能以单纯的经济指标来衡量,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考核员工。首先考核工作量,包括门诊量、手术量、住院人数、诊疗检查量、危重病人抢救量等。其次考核医疗质量,包括患者满意度、床位使用率、周转率、平均住院日、单病种费用、出院患者平均费用等。再次考核业务素质,包括院内感染率、甲级病案率等。再次考核科研成绩,包括科研立项、成果、论文、专著,开展新技术数等。
绩效考核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要求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医院考核科室绩效,科室考核个人绩效。对考核结果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确定员工绩效的优良,并通知被考核者。绩效考核结果要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聘任、薪酬增减、职务升降,奖励惩处以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挂钩。通过员工绩效考核促进医院整体工作绩效的提高。
第三,提供进修培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对专业人员有显著的激励作用。一般情况下,员工都有较强的培训愿望,而医学专业人员往往以拥有高质量的进修学习过程为个人经历和学术上的荣耀。医院要结合实际,制定长远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以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引导员工树立终生学习和终生教育的思想,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充分发挥培训的激励作用,需要做好四个环节工作,即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规划、培训实施、培训评估。培训需求分析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组织分析,实现医院的长远发展是医院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的基础,要从提高员工完成现时任务的能力和为完成将来任务进行人才储备的角度出发进行需求分析;二是个人分析,分析人员现有的知识、技能、素质与应有状况间的差距,同时员工也要向组织提出明确的培训愿望和方向。在培训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培训规划和设定培训实施,要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养形式和方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制定完善的日常业务学习、专题培训、外出进修和研讨调研等继续教育制度,保证所有专业人员都有学习提高的权利,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最后要检验培训的效果,包括培训的内容安排,培训方式和受训者返回岗位后工作状况等,根据培训效果评价,提供反馈信息,用于再次培训需求分析,为今后的员工培训做好准备工作。这样利用完整的工作循环,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序开展下去,对员工形成持续的激励状态。
关键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我国已经开始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是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该项工作属于基础性工作。2006年我国人事部根据这些问题出台了相关问题件,这些文件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并且经过几年的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个岗位的职责基本明确,并且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已经基本完成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大大提高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事业单位管理走向规范化,本文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奖罚、考核制度不完善
我国早就出台了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相关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岗位的等级设置、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以及岗位聘用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出岗位考核的相关办法。大家都不清楚什么情况下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降级聘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职工辞退或解聘,这些工作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都不能开展,这可能造成某些职工消极怠工,事业单位领导却没有依据对其进行处理,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产生了影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奖罚、考核制度不完善会导致事业单位中仍然存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现象。
(二)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不当
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办法,办法中规定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三者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应该在1:3:6,各省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以总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为基础,并且采取措施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结构比例,制定各个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且出台结构比例控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办法中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应该控制在1:3:6,这个结构比例是基于全国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进行了预测后制定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才发展规律和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衔接缺失。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形式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该以岗位空缺为条件,并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进行择优聘用,通常情况下,很多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择优聘用”时,会出现缺少具体考量的现象,事业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量较少,获得职称的工作人员较多,聘用岗位工资带入退休工资,这就加剧了事业单位的聘用矛盾。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使择优过程中发生矛盾,事业单位在进行实际操作时,应该按照年龄和取得职称的时间来进行排序,只要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在有岗、有时间的情况下就聘任,导致竞聘上岗过于形式化,很难起到激励工作的作用。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根据目前有关部门出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政策,事业单位内部存在一部分拥有高一级职称的人不能享受同等级工资待遇的现象,这就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职称挂钩,这就可能导致职工功利主义形成,这些职工特别是教师,为了达到自己评职称的目的,在这些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而在岗位工作上投入的精力较少,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质量。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益,基本工资、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适宜采用大规模的竞争方式开展,政府应该采用大量的设定条件的方式来激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达到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享受政府兑现的工资。
(一)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审政策
根据现行的岗位设置政策,将专业技术岗位划分为包含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在内的13个等级,将高级岗位划分为一到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划分为八到十级共三个等级,把初级岗位划分为十一级到十三级工三个等级。支撑评审工作应该由主管以及上级职称部门按照职称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机制
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会对各种系列、各种层次的应聘人员采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合作形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一轮岗位聘用期限为三年,因此,各个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事业单位发展需要来设置相关岗位,设置岗位后,必须要明确各级岗位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以及管理工作等多个岗位职责,并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当中应该明确规定职工的敢为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记录、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多项内容,必要的岗位字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跟受聘人员约定 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方可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
(三)增设“过渡岗”,为因公调动人员的工资待遇提供保证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后,存在部分事业单位存在高级别岗位空缺的现状,可以用于吸引优秀人才,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之后,可以促使部分优秀人才向着基础薄弱单位流动,这样能够让高职称的人才享受比原来更高的工资,能够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高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这是我国事业单位开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当中比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事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从管理岗位设置工作做起,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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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有梓.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思考[J].攀登,2009,03:41-43.
[3]李海岩.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1,22:25-26.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
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
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到本省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重新登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逾期不重新登记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人才是实现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xx医院要打造成一流的妇产医院,产房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科室,肩负着至关重要的责任。但是,产房长期以来面对的是人才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硬件设施不够等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打造一支技术过硬、服务一流的专业技术队伍,除了产房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还需要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1、 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助产人员3—4名进行专业训练,大约需要一年时间顶岗。因产房现有人员处于不稳定状态,一人属医疗人员在产房进修,月底离开产房;一人面临生育,随时可能休假。人员严重短缺和不足。加上产房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集中性、突发性、紧急性等特点,要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和服务,人手不够是万万做不到的。
2、 产房全体员工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和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时间及学分与奖金挂钩,做好奖惩考核工作。
3、 严格制定和落实学习、考核、考试计划,根据学习计划进行提问、考核和考试:每月业务学习讲座一次(轮流主讲),每周提问考核一次,每季度专业知识闭卷考试一次,每半年技术比武一次。考试成绩与奖金、工资挂钩,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扣除当月奖金(按规定数目),成绩优异者年当月奖励(按规定数目),年度涨工资时作为参考。
4、 积极开展比、学、赶、帮活动,高年资的帮助低年资的,技术好的帮助技术差的。要比谁的专业技术水平高,比谁的服务态度好;要向积极进、技术业务棒的同事学习,赶超先进,争做先进。使专业技术达到一流水平,使服务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5、根据产房的工作任务和助产士的具体情况,优化护理力量的组合,进行科学合理的排班,严格各班岗位职责。
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1、无痛分娩开展三年以来,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新的一年,无痛分娩在产科工作中仍然是一个工作重点,要积极宣传和推广无痛分娩,认真掌握无痛分娩的时机,尤其中期妊娠引产的病人,在无禁忌症的情况下,确保每人实行硬膜外镇痛术。
2、vip套餐是过去一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新的一年要把开发vip套餐服务作为产房工作的工作重点,对入院待产产妇及亲朋好友大力宣传推广,尽努力挖掘vip尊容客户。
三、认真学习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1、质量和安全是医院的生命线,时刻把医疗质量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每月学习和考核十三项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职责流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杜绝院内感染的发生;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2、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随时想到自己是一名产科工作者,把产妇及新生儿的安危放在第一位,自觉提升自身素质和操作技能,做到产前、产时、产后认真观察,积极处理,不留任何可疑之处。
3、认真学习和执行缩宫素的临床应用原则,严格执行医嘱,掌握缩宫素应用的禁忌症、适应症、禁止滥用缩宫素。
4、严格执行三级医生负责制,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不可自行处理。
5、严密观察产程,及时发现产程进展中的各种异常情况,并及时协助医师进行积极处理。
6、按护理部及产科质量管理要求,制订护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各班岗位职责以及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总结讲评,不断提高产房工作质量。
7、做好产房内各类物品、仪器及急救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供应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
8、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意外,及时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接受教训。
9、做好病案记录和病历书写,严格各项记录的规范化,禁止涂改和写错,严防因粗心大意造成不应有的医疗纠纷。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病人的口碑”,新的一年要把产房的各项服务做好,把产妇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做到按需服务。
1、vip套餐服务:专人陪伴提供生活照料,专家和高级助产师跟踪技术服务,确保vip客户100%满意度,把医院的vip品牌做好。
2、无痛分娩的产妇做好导乐服务工作,使产妇确实感受到体贴周到、温馨的导乐分娩服务。
3、做好产妇产前、产时、产后的生活护理,协助进食和排便,除严密观察产程进展,还要严密观察产妇的生命体征,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指导产妇缓解疼痛的方法,宫口开全时教给产妇合理用力的方法。
4、做好新生儿的观察及护理,随时察看新生儿的呼吸、面色、大小便情况,指导早开奶,做好母乳喂养的指导和宣教。
五、积极参加全员营销,开发潜在收入项目
1、全科员工深入市场,利用业余时间开发客户,联系身边的家人、朋友,提供新的客户资源,每人定数量、定指标并制定奖惩制度。
2、积极开发产房收费项目,对于无痛分娩的引产的病人要适时进行分娩镇痛术,以免造成延误现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展陪伴待产、陪伴分娩。对于应该收费的项目不可漏收,做到每位病人严格收费。
六、做好科室与科室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协调配合工作
协调本科室工作人员与医生、后勤人员及其他科室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相互沟通情况,及时取得支持和配合。
七、坚持做好5s管理工作
1、5s管理工作开展一年以来,成效显著,医院的整体面貌、人员素质发生了很大变化,产房在有限的室内也保证了环境的整齐、清洁和优美观,在新的一年,要继续深入做好5s管理工作。
2、认真做好产房的无菌管理工作。新的一年,要按手术室的管理标准严格管理产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产房。有关人员进入产房要严格执行无菌隔离制度原则,做到严格管理,人人有责。
3、做好物品管理,定期盘点物资,禁止物品过期导致的浪费,节约笔墨纸张,节约用水用电。
新年伊始,产房将在院长、护理部和科主任的领导和支持下,全体员工将全力以赴,为顺利完成医院的方针目标,完成各项工作计划,认真按照拟定的工作计划把产房的各项工作做好,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医院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为xx医院辉煌的明天做出应有的贡献。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下同)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行、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专业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科技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 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市(厅)级以上城市规划科研项目或课题,其研究成果经评审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参加或承担编制过综合性市域以上的区域规划设计或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或20万人口以上的分区规划设计;
3、独立主持或编制完成过县域规划或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并能跟踪实施;
4、组织和主持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国家和省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5、编制过居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2项以上或专项规划、交通规划、重要风景区的详细规划或其他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2项以上;
6、组织和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镇规划建成区)总体规划4项以上;
7、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过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或成片开发项目中5项有一定规模的民用建筑的设计;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5、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材料、电气、建筑智能化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承担(完成)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或4项二级工程的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作为单位技术负责人承担过高层建筑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计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
6、参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四)从事工程(结构、装饰装潢、岩土工程、给水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燃气、电气、建筑智能化)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2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二级工程项目施工;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2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5、加起草、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五)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并完成过市(厅)级以上工程科研项目或课题,并在其中承担实施方案和技术报告的编写;
2、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主持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2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为主编制了主要有关文件;
3、独立主持过2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2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
4、主持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应用推广;
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3项以上,或相当于三级工程5项以上的科技管理;
6、参加起草制订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标准图集;
7、独立编制过3项中型工程或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招标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建筑软件,以下统称“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已实施取得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计算机应用技能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或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者;
(二)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
(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 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十四条 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十五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
(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
(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
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
(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
(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
(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
(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
(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
(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
(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
本办法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
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
【关键词】事业单位改革;岗位管理;岗位聘用
1.前言
2004年7月广州获得第16届亚洲运动会的主办权,这是继北京奥运会后国内的又一大型国际综合性体育盛事。举办亚运会是广东和广州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2005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临时项目性质事业单位(2005.7-2010.12)第16届亚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亚组委)。从构筑先进合理的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使用中培养和开发成员,是亚组委人力资源部的一个巨大挑战。规范亚组委的项目管理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亚组委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核心。通过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提升管理水平为亚运会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组织保障,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改革积累经验。
岗位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以组织战略、环境因素、员工素质、组织规模、组织发展、技术因素等为依据,通过岗位分析设计、描述、培训、规划、考评、激励与约束等过程控制,实现因岗择人,在人岗互动中实现人岗之间的最佳配合,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有效的人力保障。
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事业单位是我国一个特殊的群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事业单位沿用党政机关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实际身份终身制,人浮于事,身份终身制等问题。运用好岗位管理这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基础,从根本上将传统的人事管理机制调整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管理模式上来。
由于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特别是临时项目任务性质的单位)没有比较成熟的的模式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2.亚运项目管理岗位体系
2.1 亚运人力资源情况
亚运会的筹办充分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协调各方面的资源保障亚运的成功举办。在人力资源方面,亚组委亦从全国各个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因此亚组委的人力资源情况比较复杂:
2.1.1 人员组成结构复杂、类别繁多
亚组委人员按类别分:有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顾问、专家、社会专业人士、企业人员,退休聘用人员、挂职人员、VIK(赞助商)人员,合同商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志愿者等;
按进人方式分:有机关事业单位选借调人员、兼职人员、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和日常聘用人员等;
按工作时间分: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
按人员来源分:有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直机关、市属各区、企业和社会人员等。
2.1.2 亚组委早期岗位管理出现的问题
身份歧视:因人员组成复杂,造成同岗不同酬,岗位晋升和福利待遇实行不同的政策,出现身份歧视的现象
岗位管理回归异化为身份管理:亚组委在筹办初期的岗位设置以原有职务为基础。按原有的职务、任职年限、职称、工龄等进行岗位评价,直接按职务和资历对应到岗位。使名义上的岗位管理回归异化为实际的身份管理。
管理形式多样:分别有按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按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管理,按劳动合同法管理等,按人才派遣管理等,在人员管理上比较繁杂。
受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亚组委是国务院为举办亚运会成立的临时项目性事业单位,严格规定了使用的编制和职数,亚组委不能根据筹办工作的实际需求,调整编制和职数,缺乏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不利于亚组委考核和薪酬激励方案的设置与实施:因无统一的亚组委岗位管理体系,难以设置考核和薪酬激励方案,没有公平合理的标准,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亚组委岗位结构设计
亚组委的岗位结构高端组织按专业细分(职能化),以追求深度的知识与经验积累;中低端组织则实行一岗多能,建立核心运作团队,避免分工过细,对关联度较大、相邻相相近或工作量较少岗位进行岗位合并,从而减少不同职位间的“协调”,降低运作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岗位结构尽可能扁平化,减少管理层级,适当的管理跨度,便于指挥和控制。对人员管理幅度较大的领域,适当考虑设定上级协调员岗位。岗位设置不与行政级别相对应,岗位结构只体现管理层级关系(见图1)。
2.3 亚组委岗位类别设计
参照北京奥组委和市场岗位运作模式设置亚组委项目管理岗位体系,保持与国家、省、市和市场岗位设置相对一致,亚组委设置三种类型的项目管理岗位:项目运行岗位、项目技术岗位和专家顾问岗位。三种岗位职位职级之间相互对应,(下转第188页)(上接第186页)形成系统完整的亚组委项目管理岗位体系。
项目运行岗位设5个层级,即领域主管、领域副主管、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员。
项目技术岗位。由于项目运行岗位主要是面向管理类人员,受到岗位职级和职数的限制。而亚运的筹办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所以设立项目技术岗位。与项目运行岗位对应,项目技术岗位共设十层级,从四级职员至十三级职员。
专家顾问岗位。筹办亚运需要充分利用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力量。为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设立专家顾问岗位。按专家顾问专业工作经验、行业知名度、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能力、理论水平、研究能力以及指导层面的差异划分层级。专家顾问的层级主要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顾问岗位主要职责是对亚运筹办的战略决策执行提供咨询服务,共设三个层级,分别为顾问一级、二级和三级;专家岗位主要职责是对亚运筹办领域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分为:专家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以及社会专业人士一级,社会专业人士二级,社会专业人士三级。
2.4 岗位聘用管理
在亚组委驻会参与亚运筹办工作的人员统一纳入亚组委项目管理岗位体系,聘用到亚组委所需岗位。根据相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同时结合亚组委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用。可低职高聘,高职低配。亚运结束后,所聘用的岗位职务和级别自然解除,不作为干部人事任免依据。工资统发人员纳入项目管理体系管理后,原有待遇仍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亚组委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工作人员月度考核结果连续三个月为不称职的,降级聘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调整其工作岗位,但考核后仍不称职(不合格)的退回原工作单位或予以解聘。
2.5 岗位职责说明
根据亚运筹办领域及子领域的关键性工作岗位设置,并依照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制定该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在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中,主要描述了该岗位在岗位族群中的位置(即上下级管理关系)、工作职责、任职资格、用人数量、上岗时间和用人类别(见表1)。
3.结论
亚组委项目管理岗位体系的建立,转换了用人机制、搞活了用人制度。通过以上对亚组委项目管理岗位体系的研究,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3.1 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3.2 达到灵活用人机制的目的。亚组委实施“低职高聘、高职低配”的用人机制,真正达到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用人目的。
3.3 对亚组委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方案的设置与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
3.4 明确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和资格要求,有利于吸引合适的候选人,筛选不胜任人员,给招聘提供明确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