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时间:2022-05-02 23:12: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建造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六条  经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不需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自检,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条件和能力,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任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建设工程核定质量等级;经核定符合质量等级要求的,发给相应的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监督工程质量,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等级结论负责;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位及其检测人员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

第三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当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图。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质量等级。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者虽经核定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规定;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销售企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实行施工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总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试验检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技术档案完整。

第六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当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可以向负责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工程设计图的;

(三)未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操作程序和工程设计图施工的;

(四)拒绝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者维修责任的;

(五)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伪造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检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须报上一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由资质等级审批机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及其质量监督管理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2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第3篇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即使购房人拒绝收房也视为收房?什么样的情况下,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即使收房也是无效交付,视为没有交付呢?

一、有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建设厅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到:《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的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建设单位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的单体验收与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该条并未规定验收合格系单体验收还是综合验收,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但并未规定未经综合验收不得交付。此规定仅为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的审批程序。因此,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后即可以交付使用。

三、关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问题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工程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固然有不少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而造成的,普遍的问题则是由于缺乏科学的、严格的、合乎实际而又有效的管理所造成的。工程质量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最终体现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中,因此,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而工程质量是各方面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为提高全面质量,必须推行全面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参建各方未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参建各方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不到位参建各方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0.4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有关单位对这一规定要求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执行。

(3)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违法行为难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事实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有意隐瞒质量状况,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有的地方甚至出于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出台地方政策给予保护,使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掌握不多,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管理思想理论对质量管理起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应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为工作准绳,明确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以试验室为主要质量检验和控制手段,服从监理制度,才能将全面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2)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在建筑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必须具备自身的条件、手段及完备的制度,它是由大量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而成的。具体如下:职工的普及教育:须对全体职工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及有关数理统计方法的学习培训。标准化:这项工作始于标准,终于标准,是质量管理的评判依据和基础,据此指挥实施方案,应始终放在应用的高度上。要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结合工程特点,拟定施工管理细则(如材料、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结构、屋面防漏、装饰及电路等)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组织各施工队的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和工班长分别进行学习和考试,以达到标准化的目的。

(3)检测计量: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和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方法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计入完成的工程量。具体实施中,各施工队配有测量组和工地试验室,以便及时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承担每道施工工序的检验任务,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和验收,每道工序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信息和资料:进行工程管理必须掌握大量准确齐全的施工现场情况和资料。这些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是至关重要的。有机结合:要把工程质量管理与国际ISO 9000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执行,细化方案。工程开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统一印发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表格,并要求工序完成后及时填报,按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这样才能在各分项工程中及时、齐全地记录第一手原始资料,以便分析研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4)质保体系及其运转形式质量保证体系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因此,必须把施工单位的各部门、各环节质量管理职能组织起来,形成整体,使其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质保体系运转的基本形式是由美国数理统计学家戴明创立的,共有“计划(P)、实施(D)、检验(c)、处理(A)”四个阶段,简称PDcA循环。第一阶段是查问题,找原因,定措施;第二阶段是按计划执行实施;第三阶段是对实施结果进行测试检查;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使问题标准化,遗留的毛病移到下一循环。如此周而复始的运转,从而达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

3.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全面质量管理的活动场所都在施工现场,其工作重点是建立稳定可靠的施工系统,保证每个施工环节上的工程质量和预防工作。主要工作是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检测,做好施工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工序质量是保证施工工程合格的基础,是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在制定的各“施工管理细则”里,除了明确规定各道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误差标准外,还须强调工序间的自检、复检及记录,对关键性工序和隐蔽工作(如施工放样、基坑检查,桩底标高、钢筋结构、电线安装等)均需严格地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必须经常巡查工地,检验工程质量,及时在施工现场验收签证。否则,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以此来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确保全面质量管理的顺利实施。另外,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除了总体外观和几何尺寸要在现场检验外,绝大部分的工作应有原始记录,以统计数据对照评分标准来反映建筑结构宏观及内在质量,切实抓好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活动中的具体落实。 [科]

【参考文献】

[1]张亚军.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新一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施工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090-01

一、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收到预期效果,就离不开人的要素,要不断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来创建出既有团队精神,又有战斗力的管理队伍,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来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基础

管理思想理论对于工程质量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质量意识是许多单位工作的灵魂,是竞争的实力,是效益的主链,是企业形象和信誉的基础。因此,在建筑工作中,就要坚持合同,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条款以及强制性标准做为工作准绳,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好质量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参建各方没能真正认识或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职责

参建各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上存在有意规避各自责任的现象。各方只管自己,对他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未能形成参建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而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此规定不但未得到很好地理解,有的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中,各参建方没有履行质量验收责任

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时,参建各方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也没有很好地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要求参与和进行验收,而是等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所派出的质量监督人员来发现问题,对于建设单位的规定要求没能更好的理解执行。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环节多、点多面广,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日常检查工作,一般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来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承担监督职能时,又或多或少地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工程质量监管方式的影响,将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检查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而在对违法查处方面力度明显不够,甚至还等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客观上造成知情者不查处(有的地方也存在未办委托,不能行使查处职能),而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掌握的违法情况并不多,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

4、受地方保护影响,质量状况信息不畅通,查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困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均建立了工程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并按时组织了监督检查,也确实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实际上,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的政绩和荣誉,却对质量状况有意隐瞒,使检查难以获得垒面、客观、真实的质量状况信息。还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对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得问题无法得到查处和解决。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法

1、实施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安全、质量和工期,因此,要做好以下工作:参建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控制管理;设计的质量审查控制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审查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管理;施工方法、方案和工艺进行审查等。此外,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常见质量通病等影响因素也被视为质量管理重点检查项目,需要进行预控。

2、工程的关键、特殊过程质量管理

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在施工的项目经理与项目工程师面对其作业班组进行技术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进行施工,保证其工程质量。而对于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施工部位,项目经理组织精干班子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对其工艺过程、施工规范进行学习,以达到掌握工艺标准及施工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其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在关键过程及特殊过程的每项工作开始前及完工后,项目工程师都必须要对该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与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办理完工程验收单后才可以转入下道工序。

3、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期目标责任制是根据工程项目总体施工进度来安排的,将工程目标横向分解到部门,纵向分解到班组个人。与基层签署责任状,工期目标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惩制度,激发全体人员的干劲。根据施工进度来安排,作出劳动力示意计划,保证劳动力充足。对于建筑图纸中所出现的问题应该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免耽误施工。此外,要对工序活动效果进行强化控制,使每一道工序完成的工艺产品都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对整个施工过程包括工序交接、质量预控、技术措施、图纸会审等各方面的质量进行管理控制。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管理

要达到竣工合格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做好竣工预检,建立起自检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由专人负责整改;经过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则要重新检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应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但仍然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由上级单位进行复检,解决好全部遗留问题后,再由各单位共同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发送竣工验收报告;整理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之后一起移交给建设单位。

5、提高人员素质及安全意识

第一,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是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第二,要不断加强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及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克服建筑施工队伍人员胆大、蛮干、冒险的心理特点,坚持持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来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采取分级审批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未来的建筑市场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要建立起严密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思考和把握质量及工程进度,使得企业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宏峰、张璐《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及对策》[J],《建设科技》2014年12期。

第6篇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主要是建筑单位。建筑单位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的时候,应该严格把控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1971年,台湾地区公布全文共105条的《建筑法》,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为建筑师,以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但有关建筑物结构与设备等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专业技师负责办理,建筑师并负连带责任。”上述条文规定,建筑师受业主委托监督工程施工,是法定的监造人。建筑监造制度是补充于行政监管制度的一种预防性介入措施[2],但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强制进行监造。台湾地区《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造价在一定金额以下或规模在一定标准以下者,可以免由建筑师设计或监造。”前项造价金额或规模标准,由各地于建筑管理规则中规定。以台北市为例,依据其公布的《建筑管理自治条例》(2001)第十条,无须建筑师监造的建筑物为:(一)非公众使用之平房;(二)总楼地板面积在60m2以下;(三)檐高在3.5m以下[3]。为使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所有成员均能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应有系统化的管理,有效的管理步骤,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与要求。《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了三级质量管理制度(三级品管制度)。如图1所示,第一级为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第二级是业主的施工质量保证系统,第三级为行政主管机关的工程施工质量评鉴制度的三个层级质量管理架构。这种施工质量评鉴制度在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地区等实际施行的结果,效果特别显著。在“行政院”下设的“公共工程委员会”大力推行下,台湾地区开始积极实施公共工程施工质量评鉴制度。其系基于“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质量是看得见”和“质量是可以验证出来”的理念,由独立公正的具专业的第三者,以公平、客观的评鉴标准,针对已完成的施工项目,以抽样调查方式评估,并评定其优劣等级[4]。施工质量评鉴的意义并非取代原有监造体系功能与职责,而是与施工质量管理系统相辅相成,以确保施工质量。2002年2月,台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将第三层级的质量管理修改为主管机关的施工质量查核机制。台湾“公共工程委员会”为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于1996年制定《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规范公共工程三级品管制度的实施方式,为进一步强化主管机关查核功能,于2002年了《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为落实《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公共工程质量,“公共工程委员会”制定了《公共工程质量提升方案》(见图2)。在制度上,制定相关质量管理法规。在执行上,以教育与训练、核查与评鉴、推广与观摩及考核与奖惩等四大方面来推动,来建立优质的施工文化,以提升公共工程质量。教育训练方面,委托各大学及其他训练机构办理公共工程质量管理训练班和公共工程主办人员训练,充实质量管理人员的工程管理实务经验、强化其监工能力,也使工程人员能接受新的知识;质量查核方面,为有效发挥查核功能,于2003年订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绩效考核作业要点》,对查核小组执行情况加以考核;观摩推广方面,“公共工程委员会”挑选施工质量优良的工程,办理公共工程质量观摩会,邀请工程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承包商及品管人员等参加,为其提供了相互观摩学习的机会,共同讨论缺陷改善方法,以提升施工质量;考核奖惩方面,对于质量缺陷严重的工程,对承包商和监造厂商进行惩罚,落实惩罚性违约金机制。成立金质奖,包括质量优良奖,质量查核绩优奖和个人贡献奖三种奖项,奖励优良工程的主办机关、主管机关和对公共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台湾地区对建筑管理的态度注重细节的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得非常细致,对建筑从业人员执业的限制也较多。例如,台湾有《营造业法》对施工企业的行为、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建筑师法》和《技师法》对建筑师和技师的执业范围、权利和责任又有相应的约束。

2大陆与台湾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规比较

2.1“法律”位阶及定性

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定位问题,台湾《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第二条规定:“‘行政院’暨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办理工程采购,其施工质量管理作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该条规定保留了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的空间。台湾为了提升公共工程的施工质量,“公共工程委员会”在质量管理方面颁布了许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有关条文还在不断修改以求完善当中,所以该条规定旨在维护与质量管理相匹配的法令处于优先适用。与之相对比,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即明确将该条例定为基本母法,没有保留其他法规优先适用的空间,虽然保持了该条例在适用上的优越性,但却阻碍了与质量监督相关法规的先进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当代建筑市场逐步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当务之急,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成为必然趋势。

2.2事故处理程序

大陆建筑行业的进入门坎比较低,除了造成施工人员的经验与能力参差不齐外,部分监理单位的责任感也不强,这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事故一旦发生,有关部门应积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将生命财产安全损失降低到最低。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事故处理程序中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出现瞒报、谎报的情况,相应的处罚为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反之,台湾地区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则无相关规定。

2.3惩罚机制

大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为罚则的规定,而台湾《公共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作业要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有施工质量不良、监造不实或其他违反本要点之情事,机关得依契约(大陆称合同)规定暂停发放工程估验款、扣(罚)款或为其他适当之处置,并得依采购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与大陆相比,台湾建立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机制,成立了营造业惩戒委员会对营造厂商与专任工程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台湾地区《建筑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建筑师惩戒事项,应设置建筑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之。”对于技师,成立了技师惩戒委员会及技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对执业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上述惩戒委员会与“国税局”、税捐稽征机关及“入出境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随时保持联系,定期检查承包商的运营情况和工地专任工程人员的受聘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或者资质挂靠的现象,立即进行查证核实,移送营造业惩戒委员会处理。工程查核小组核验后的评分分为四等:优等、甲等、乙等、丙等,对于查核成绩为丙等的工程,工程查核小组对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师、技师、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将报请各主管机关予以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

2.4“全民”监督机制

公共工程质量攸关民众生活福祉,2002年台湾地区引进“全民”监督的机制,颁布《“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该方案除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质量外,还首次提倡以民间力量监督施工质量,协助有关部门及早发现相关缺失,并谋求改善,其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该方案公布了公众通报的具体网址、专线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信函邮件地址,以保证民众通报路径的畅通,以更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真正参与到质量监管体系中,使工程的实体质量在与各层级质量监管及人民群众监督下进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全民”监督机制使施工建设在民众的监督下进行,为民众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公共工程委员会”办理表扬大会,鼓励民众踊跃通报,对优良通报人将颁发奖状及奖金,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感谢通报民众,实地访查各机关办理“全民”监督执行情况。

3结语

第8篇

通过深入开展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各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李怀清(副局长)

成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长)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副站长)

*(建筑业管理股工作人员)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主任由*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范围

全县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及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检查内容:

(一)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的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五、工作要求

1、认真开展好本次检查工作,把政策措施贯彻好落实好。

2、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并限期整改,对措施不力,违规操作的坚决给予严格处理。

3、检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要把此次活动与“安全生产年”的部署要求相结合,建立完善体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础。

六、时间安排

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分二个阶段实施。

第9篇

关键词:建筑项目;工程完工;保修阶段;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多个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他们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可概括地表述为: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

1.工程建设完工后监理工作的内容

工程建设完工后监理工作主要是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它是监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后安全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1.1工程保修期的计算

关于工程的保修期限应依据监理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期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是监理业务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监理定为1年,而施工合同规定的是承包商对工程负责报修的期限,但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故施工合同规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为2年。

1.2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2.1对应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应关注其观测成果和观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稳定,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设计和质监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处理;

1.2.2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重点是楼地面、墙面、天棚以及门窗工程;

1.2.3调查屋面、浴厕间、外墙面防水效果;

1.2.4给水管及排水管有无渗漏以及卫生洁具使用状况。

1.3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3.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已撤离现场,而监理单位则应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可以不设项目监理机构)宜在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中保留必要的人员。

1.3.2监理人员要渔业主方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用户意见。同时,与有关承包商保持电话联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联系人。

1.3.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1.3.4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为宜。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1.3.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

1.3.6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关键是要确定该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因为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均应由承包商负责,无条件保修。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渗漏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

1.3.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业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人员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1.3.8当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监理业务过期后,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仍需对工程继续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存在的问题

2.1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发现目前设计施工图纸文件中,均未有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说明。据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的3类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设计年限为50年,并明确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的前提下才能满足的条件。

2.2在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单位后,有的使用单位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即出现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条件,增加了结构的活荷载甚至破坏了屋面和外墙面防水功能等情况。如:

2.2.1楼层办公室改为档案资料室,宿舍改为文具仓库;

2.2.2屋面上加设太阳能热水器,电视等无线接收设备,屋面和外墙面设置大型广告牌;

2.2.3室内进行二次装修扩门拆墙,改变水、电管线;

2.2.4屋面天沟灰尘和生活垃圾堆积,天沟流水不畅,个别水落堵塞等。

监理人员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即应书面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引起重视。

2.3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保修如何实施,缺乏具体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辈子。岁月沧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责任人?又如何分清责任工程是否属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

3.工程建设完工后监理工作的对策

3.1监理单位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中,无疑是正确的。只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严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质量隐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质量均达到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满足用户的使用功能要求,使业主放心使用。实践证明,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监理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

3.2当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由于荷载对结构构建产生时间效应和构件在温度和湿度变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会产生变形。同时,在建筑物协调变形过程中会产生次应力的不利影响。(当然,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以上结构、构件不会发生超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质量问题。)故工程在使用一阶段后,会出现这样、那样质量小问题是正常的,也是难免的。所以说工程质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也不例外。

3.3监理单位对保修阶段也要像施工阶段监理那样重视,就像工业产品售后服务那样,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搞好保修阶段监理工作,也是监理单位提高资信度保持监理行业形象,创监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

(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  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委托,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责,出具的检测数据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建筑业企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加层、扩大建筑面积和降低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由建筑企业负责购买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单位;建设单位自己负责购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对购买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完好。房屋售出后,应按有关规定向用户实行保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护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施工业务,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担质量责任;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不准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图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该工程全部施工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资料,并按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计量、检测、测试等基础工作,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章  建设工程维修和损害赔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时、无偿进行维修。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用户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认定并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质量保修责任方应当自接到责任认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至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核定质量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质量监督费返还建设单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11篇

一、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建设项目内容涉及的国家标准或交通部等行业标准,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程技术标准。

3、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5、《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二、监督内容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为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期。监督期内,我站依法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对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试验检测工作、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

4、对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其人员资格进行检查,并实施动态监管。

5、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规章要求,对参建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7、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8、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等实施监督抽查。

9、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2、拟定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项目从业各方诚信履约。

4、对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设计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

5、受理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举报,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6、收集整理本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动态信息,定期向本站质量监督检测股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动态管理工作成果。

7、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对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初评工作,并对其初评结果进行评定。

8、参加项目交、竣工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

9、参加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的预评价。

10、遵守廉政规定,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准备的工作原则。

四、监督检查

1、组织形式

(1)督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①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等方式进行,系统检查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

②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检查项目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

③巡视检查主要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地通过查看施工现场等方式,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实体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随机检查,对工程关键项目、重要部位工地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2)督查程序

综合检查程序:

①检查项目自查报告与施工工现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以及前次检查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②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③确定抽查项目。

④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⑤检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⑥检查组反馈意见。

⑦检查结束后7日内发出检查通报。

⑧根据综合治理检查结果确定下步监督重点单位,并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

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可参照综合程序进行,可根据督查的具体任务和项目建设情况、不预先通知、随机抽查。为提高项目监督效能,我站将重点采取不预先通知、随机巡查的方式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监点

(1)、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指标或施工工序,质量通病的防治,“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3)、关键工序

路基工程半填半挖与填挖交界处应开挖台阶,路基填料质量、填筑与压实控制,高填方路段、高边坡开挖、软土路基换填等施工质量控制。

路面工程碎石材料的加工、质量控制与存放,水稳层的质量控制,纵、横向施工缝的处理。

(4)、安全监督重点

①“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开展、一线工人岗前安全培训、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②雨季、大风、冰冻等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安全施工应急措施及实施。

③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存储措施,材料运输、混合料摊铺等安全措施。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1、对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现场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或相关作业区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督促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提出复工申请,报经我站复查确认并发出《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项目后续质量、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3、督查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的或已危及质量或安全的较大问题,我站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12篇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户主梁建设在跑马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⒈ 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⒉ 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⒊ 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⒍ 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