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2:05: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急诊医学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急诊医学(emergencymedicine)是应社会需要和医学发展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跨专业的、跨学科的边缘学科,是研究和处理各种急性疾病、各种疾病的急危重阶段的临床医学,它涵盖了各临床科室的急症、危重病、危重症监护、院外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灾害和灾难医学、创伤及中毒医学、急诊医学管理等。急诊医学具有全科医学的性质,涵盖临床各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实践技能要求较高,专长于急、危、重症以及应急能力方面[2]。一个合格的急诊医生不但要有广博的医学知识和扎实的急救技能,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学、心理学和法律知识。因此,急诊医学教育必须适应急诊医学的发展,突出急、危、全的特点,着重培养急救理念,同时兼顾人文、社会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急诊医学科不但要承担繁重的临床救治工作,还肩负着教学与科研的重要任务。教学的对象主要包括轮转的临床各专科医师、急诊住院医师、进修医师以及各级实习医师。由于他们知识水平不一,临床经验及社会背景不同,以致在基础理论和临床技能方面均表现出参差不齐。刚进临床的医师求之欲望强,动手积极性高,但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足够训练;而部分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则因知识更新滞后,陋习缠身,临床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因此,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培养均齐化的急诊临床医师,就必须设立专职的带教老师因材施教,根据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既往的教学常注重临床技能与操作方面的教育,而忽略了人文关怀方面的引导。由于急诊患者大多罹患病症而表现出痛苦、焦虑、不安、恐惧甚至精神异常,家属也有不同程度的焦躁甚至言行失控;此外,急诊医学科还常面对患者的“生、伤、死”,患者、家属甚至部分医护人员面对“生死抉择”、“生离死别”时,往往情绪失控、茫然无助,在这样特殊教学氛围中,医学人文教育就显得很有必要。而作为医学人文教育的一部分,常被忽略的生死观教育显得更加突出而重要。
2生死观教育在急诊医学中的重要性
2.1生死观教育可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学人文精神
医学人文关怀是指在医护过程中除了为患者提供必需的诊疗技术服务之外,还要为患者提供精神的、文化的、情感服务,以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3]。患者就诊时,往往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对伤痛往往顾虑重重,在诊疗过程中,医学人文关怀的重要性不亚于医疗技术的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务人员不重视与病患的沟通交流,甚至过分考虑经济效益,医学人文关怀往往被忽略。尤其是在当今医疗领域市场化导向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患者往往被医院和医务人员当做“肉体物质”或“机器”,出现“重病轻人、重利轻义、重亲轻疏”的现象。在诊治过程中,往往不注重沟通交流,甚至出现未看病人,仅凭检查结果来判断、治疗的现象。医生和患者之间只有经济利益关系和权责明确的医疗关系,医学人文关怀几乎缺失。在这种关系下,医院和医生缺乏对患者医疗权利和生命、人格的尊重,“以患者为中心”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切实培养医护人员的医学人文关怀精神,应当对医护人员进行补课教育,尤其是通过生死观教育,使他们将“生命价值论”、“生命神圣论”等观念根植于心底;教育和引导医护人员对生命的重视和理解,充分认识到患者首先是人,是有生命尊严和价值的人,而不仅仅看到疾病本身,从而真正践行“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医护工作者尤其是急诊医学科的医护工作者,要面对患者的“生、伤、死”,其中“死亡”是常有的事,如此频繁和近距离的接近“死亡”是任何职业的工作者都无法相比的。可以说,医务工作者既是人生开始的第一个见证者,也是人生结束的最后一个送别者;他们在治疗和护理临终患者中,一方面要自身树立科学、健康的死亡观,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另一方面也要有意识的克服不利于临终患者的不恰当态度和行为,同时还要给予临终患者提供生理、心理、社会等全方位照护,并对家属进行悲伤辅导。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的目的,就是让他们对死亡的本质有正确的认识,树立健康、科学的生命观和死亡观,同时掌握调适处理死亡事件的知识和技能,成为临终患者的照护者、指导者和教育者,担当起人类生命的指引者、守护者。此外,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也有助于他们自我调适,尤其是在临床实践中接触大量死亡病例后能自我缓解因此而造成的心理冲击和挫败感,减轻自身的心理压力。
2.2生死观教育可以让患者正确认识生命的自然规律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规律,人从一出生就开始走向死亡。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病人或家属常忌讳谈论死亡,面对即将到来或突然而至的“死亡”往往出现回避、忽视、冷漠或恐慌的态度[4]。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当代社会,死亡的观念甚至被人们从头脑中驱逐出“境”:只有临终病人而没有临终者;只有逝去的病人,而没有老死者;无疾而终、自然而死已经被社会认为是不正常的、不存在的。这意味着,医学科技的发展已让人类产生了“生死的狂妄”(把正常死亡驱逐出人类视野了)。这种“狂妄”一方面造成了人们意识不到生命的脆弱,不思考死亡也不知道死亡,从而在人生当中迷失了方向,无法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和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这种“狂妄”也导致了人们对死亡的无知,而一旦真正面对死亡时,往往会表现出痛苦万分、惊慌失措,直至心有不甘、无法瞑目,更不用谈“超越生死”获得“不朽”与“永生”了。由于没有正确的生死观,临终者往往无法释怀,总纠结于诸如“当今医学科技如此发达,为什么自己的病就治不好呢”这种问题,甚至认为自己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死亡是不应该的,死亡的伤悲也就更大了;而临终者家属也往往觉得是自己没有照护好死者,没有及时发现亲人的病痛,没有让亲人接受最好的医院、最好的医师治疗,于是不管患者得到多好的治疗,只要没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患者不得不走向死途时,那绝对是心有不甘的,内心之愧疚和痛苦就更深;当患者死亡后,家属也往往把怒火集中投向医生、医院,根本无法接受“不治身亡”这一事实,医患关系也就空前地紧张起来。因此,一定要让世人(包括医生自己)明白医生可以治“病”,但不能治“命”。“生、老、病、死”乃自然之规律,任何人都改变不了,所谓“永生、不死”是任何医学科学都办不到的。通过对患者进行生死观教育,可使患者勇敢地正视死亡,加深对死亡的认识,使其意识到时间的有限,并逐渐接受死亡的现实,进而更加珍惜剩余的时光,采取积极的人生态度,使自己的余生过得更为健康和有意义,让家人、朋友及社会放心、安心。同时通过生死观教育,让患者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死观,了解医学的局限性,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3生死观教育可以让患者家属以及社会正确对待生命,从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人是社会之子,但首先是自然之子。人生最宝贵的财富是生命,生命的存在是智慧、力量和其他一切美好情感的基础,什么名利、地位、权势、金钱等,一旦生命逝去,将毫无意义。因此,要提高生命质量,维护生命的价值和尊严,体现生命的神圣。正如苏格拉底所说:“不是生命,而是善的生命,才有价值。”对于个体而言,生命显得如此弱小而单薄,极其容易受到伤害。因此,我们应该珍惜生命、珍爱生命、怜悯生命。但不可否认,生命终有一天会结束,只是人们在接受死亡这个问题上,是泰然处之,还是焦虑恐惧。人们接受这个问题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死亡的态度:是自然之死还是因疾而终。如果我们能够把“走向死亡”看作是自然的一个过程时,对死亡的接受也就能默然处之,焦虑与恐惧也就大大减轻,因为一切都是“自然而然”之必然。但若无法正视死亡,视所有临终皆因病所致,是因自己疏忽造成,是因医学科技不发达所致,那就难以接受死亡,强烈的恐惧与痛苦就会如影随形。因为无法接受死亡,也就视之为非自然,当然也就非必然,对此不必然的结局(尤其是死亡)不甘心、不安心,于是矛头都指向“没有尽心尽责”的医院和医生———这即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根源。所以,解决紧张的医患关系仅靠技术医学是不行的,必须要从人文、宗教与哲学等角度来解决,要教育和引导患者及家属树立正确的生死观。而医师除了要有精湛的医疗技术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人文医学素养;医院也不应仅是治病救人的地方,还应是生死观教育的基地。只有这样,才能让患者知道生命之可逝,让家属或社会明白死乃生命之自然。只有通过树立正确的生死观,世人才会理解死者应优逝、医疗有局限,和谐的医患关系才会真正建立。
2.4生死观教育是新医学模式的内在需求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学科。医学的目的是预防疾病、控制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使医学集科学性、艺术性、道德性于一体的本来面目充分显现[1]。传统的医学模式在诊治过程中仅把病人当做一个生物体,而新医学模式的建立不但要考虑病人的生物因素,还要重视病人的心理、社会因素,全面分析把握,做到身、心兼治,内、外兼顾,这就要求在医学人才的培养中,必须教会医务人员既要懂得分析患者的病理生理,也要懂得分析患者的心理、生活工作的因素。而生死观教育是此项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了正确的生死观,医护人员更容易对患者产生共情,更加注重与患者沟通、交流、深入了解,真正的病因也就更容易找到。医护人员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要时刻遵循“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原则,既要运用自己精湛的医疗技术去解除患者的病痛,也要充分发挥人文关怀的精神去安慰、帮助患者,以尽量缓解、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新医学模式的转变,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生死观教育,也只有这样医务人员才会更尊重患者的生命,关注患者的心理,尽一切可能促进患者康复。由于医务人员职业特性,每天都要面对病患的病痛甚至死亡,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没有人文关怀的理念,没有正确的死亡观(尤其是优逝的意识),就会对临终病人漠然置之而没有共鸣(同情)沟通,或对临危前的处置机械傲慢而缺乏人文关怀,使病人在无望、恐惧和痛苦中死去,无法真正做到尊重生命、尊重死亡。因此,对医务工作者开展生死观教育及医学人文培养是新医学模式的内在需求,必将深远影响其医护职业生涯。
3生死观教育的教学方式
综上所述,生死观教育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有着深刻的意义,那么如何开展生死观教育呢。首先我们要结合医疗工作明确教育的对象,要对医护人员加强生死观教育。由于医护人员常面对“生、伤、死”,特别是经常近距离接触死亡,对死亡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正确的死亡观,是开展医疗救护和临终关怀的基础;其次还要在全社会开展生死观教育。生死观教育,尤其是临终关怀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仅局限于对医护人员进行生死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开展生死观尤其是临终关怀的知识普及、宣传教育,使生死观教育尤其是临终关怀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全社会了解、支持临终关怀事业[5]。结合急诊医学科的特点,生死观教育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1)坚持理论教育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周期性教育。在理论学习阶段,可以让医护人员学习、了解各种与死亡相关的文化与知识,包括死亡恐惧、类型、心理、禁忌等。而在临床实践阶段则侧重于教授临终关怀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与技巧,如病情告知技巧、与临终病人沟通技巧、丧亲心理调适、悲伤辅导、自杀干预、器官(遗体)捐献及与死亡相关的习俗、仪式等。
(2)坚持多学科融合教育。生死观的课题不仅涉及医学,同时涉及哲学、宗教、社会学、心理学、文学、艺术、法学、伦理学等,这就要求在开展生死观教育时,要广博开放、多学科融合贯通。
(3)坚持生死观教育的知行相长,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教育。如死亡人数较多的重大灾难发生、死亡标准界定、安乐死讨论、癌症终末期治疗的选择、临终关怀、濒死(或死亡)病例都是进行死亡教育的良好时机,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循证医学临床实践中的基本步骤
急诊临床诊疗实践过程可分五步:一是,患者急诊就医时根据自身经验和患者临床症状、体征极其发病机制发现问题,并如何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即确定临床实践中的问题。二是,通过医学检索学知识搜索临床发现的相关问题文献,通过文献以此获得解决急诊临床实践中问题得科学依据。三是,对文献进行评价。
二、循证医学在急诊医学实践中对急诊医疗人才的培养
注重在职急诊医师医疗各学科的能力全面培养,并能掌握一项高、尖、专的专项技术并灵活掌握循证医学思维在临床中结合经验;加强对本科、硕士循证医学思维和急诊医疗技术的学习,做好临床实践中的带教工作;开展专业技能大赛,加强技能熟练度,定期讲座接受急诊及循证医学的最新前沿动态和技术推广,组织讨论会,对循证医学思维在急诊临床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相互传授经验等;社区医生应掌握医学文献检索知识,为基层急诊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保障。
三、循证医学思维在急诊医学诊疗实践中的局限性
循证医学是一种较以往依赖临床经验医学更适合于临床医疗实践的科学决策方法,其要点是将已经发表的文献作为基础指导获得科学的证据应用到具体的急诊临床诊疗问题之中。然而,由于一些不典型的临床表现和错综复杂的内在联系,应用循证医学思维诊疗就突显了其局限性。急诊医学应努力改善用作讨论医疗基础证据的质量,在获取最佳临床证据的同时灵活处理其他相关影响因素。因为急诊科的诊疗工作的自身特点为病情急、家属情绪急、这样就要求了急诊的诊疗速度要快,而循证医学是以文献为基础获得科学依据的诊疗思维,这就要求了在急诊临床实践工作以外需要大量阅读文献并结合科学依据做好总结汇总工作。当然,在急诊医疗实践中循证医学的应用还有待逐步完善。
四、结语
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需求加强,发展各学科临床实践与循证医学诊疗理念相结合的道路以十分明朗。但是我国现阶段循证医学在急诊工作中的开展还处于摸索与发展阶段,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无论从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相关文献的可行性以及基础设施、地区差异等问题并存,各类疾病发展、演变错综复杂对我们急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到精益求精。
作者:吴闯韩光石单位: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
一、《霓裳》侵犯著名作家贾平凹姓名权一案
(一)案情事实与判决结论
1994年2、3月间,北京、西安等大城市的市面上突然出现了大量署名“贾平凹著”的小说《霓裳》,翻开其版权页,赫然写明为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北京南华印刷厂印刷(实际为北京1201厂印刷)等字样,这一切都表明其为正规出版物。而贾平凹自己并不知道这本署着他的名字而他却完全不知道的书,在随后一段时间里,贾平凹先生不断接到来自朋友们的问询电话和读者的诘问:他们不明白,一向文风独树、精益求精的贾平凹何以突然间推出这么一本风格不统一、有粗制溢造之嫌的书?那段时间贾平凹先生除精神备受折磨外,声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首次遭遇了出书方面的困难。1994年12月7日,贾平凹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姓名为由将北京1201厂作为第一被告,北京南华印刷厂作为第二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作为第三人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1998年1月15日,经过两审终审和发回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书商曹华益赔偿贾平凹损失费9万元,书商蒋和欣赔偿贾平凹7万元,中国戏剧出版社赔偿贾平凹3万元,北京1201厂和新华彩印厂各赔偿贾平凹2万元,北京南华印刷厂赔偿贾平凹损失费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此判决开创了中国姓名权赔偿数额之最,成为名作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典范。
(二)法理评析
虽然这个案子最终为贾平凹先生挽回了声誉和损失,但回想历经三年的诉讼,过程曲折艰辛。律师开始想让贾平凹先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戏剧出版社与南华印刷厂和1201厂之间的著作权诉讼,但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拒绝。后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多次往返北京西安取证,遭遇诸多困难,甚至连北京市版权局和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这样的著作权管理机关也多不配合,除了当时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淡薄外,著作权法也对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即侵犯署名权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如何署名本来是作者的权利,如同其他权利一样,这种权利也不得滥用,当时的著作权法(1990年)第46条只是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而实践中的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却并不局限于美术作品,当某人自己创作完成一件文字作品后为了容易发表而采用别人的署名(往往是知名作家的署名),结果很容易发表、出售,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只是认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但作为知名作家的许多著作权权益却不能通过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知名作家的署名权遭到侵害只能通过姓名权提起诉讼。经过现实中遭遇此种侵权的当事人以及律师和学者的多方呼吁,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已经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而不论所假冒的作品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众人努力的结果,这次的修改更好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明确了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了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三)建议
近1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侵权人通过变更姓名的方式规避法律,将自己创作的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或出版,谋取不合法经济利益,这已成为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行为,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给知名作家造成了巨大损害,但是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或者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法律制度范围内,都很难找到解决这种行为的直接法律条款和有效制度方案。因此,完善现行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把这种变更姓名冒名侵权的新型的著作权侵权形式纳入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框架内,是十分必要的。立法上可以采取完善署名的登记,即对署名权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进一步规定作品作者的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对作品作者介绍的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具体,并应在作品显著的位置标明,易为读者或社会公众所识别,不得含有蒙骗、虚假、误导的文字或说明。如果和已知的其他作者特别是知名作家姓名或其经常使用的署名相同,在新近创作、发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则必须对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文化程度、经历、职业、工作单位、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特殊情况下还有必要配上作者近期照片,以示区别。这样增加了这种冒名侵权的难度,也为版权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大型城雕《黄河母亲》被非法复制一案
(一)案情事实与判决结论
由著名雕塑家何鄂创作的大型城雕《黄河母亲》,1986年落成于甘肃兰州市,受到国内外人士的推崇和喜爱。2002年9月,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洽川镇黄河风景区也出现了一位“黄河母亲”,创建人却为卢忠敏,落款为“洽川风景名胜区旅游航运中心”。雕像正面“母亲”的脚下方设有捐款箱和香炉、磕头垫等物,在通往雕像的路途中,设有一售票点,所售门票票价为10元,上印“黄河母亲”雕像,并盖有“合阳洽川风景区旅游航运中心”印章。何鄂女士认为,任何人未经自己许可不能非法复制、展览《黄河母亲》并从中获利,更不得以歪曲方式破坏作品的艺术整体性。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渭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伪作;在国家级和陕西、甘肃两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5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建造于合阳县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塑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应立即停止展出和销毁,并在甘肃、陕西两省的省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因调查取证所支出的住宿、交通费用近2万元。
(二)法理评析
这次诉讼正如雕塑家何鄂所说:“官司虽然赢了,但由于那个老板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至今我分文未得,尽管如此,我依然很欣慰,因为那个仿制品被就地拆除了。” 而时隔8年,同样的问题再次让沉浸在雕塑事业中的何鄂陷入困惑。2009年底,何鄂无意间发现,在山西大宁与山东滨州两地政府的主导下,兰州《黄河母亲》雕塑又被以“公益”的名义侵权仿制了。经过又一次漫长的调查取证协商调解和诉讼的过程,最终取得了并不能另雕塑家完全满意的结果,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拆除侵权部分的判决,这实际上是一个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一个完整的雕塑作品,究竟如何认定哪部分侵权,哪部分又不算侵权呢?这个判决貌似合理,但无从执行。而山西省大宁县的另一起“《黄河母亲》侵权案”已于去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起初和解协议履约良好,但近期协议履约却出现反复,当地政府还企图保留侵权的塑像,至今仍未拆除。
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作品,并各自分别享有著作权。但前提是这种相同或相似是基于作者的独立创作思想和独立创作活动的存在,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未加许可的模仿或抄袭。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他人的构思方法,只要其模仿、抄袭、复制他人作品所独具的艺术造型,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何鄂所创作的大型花岗岩城雕作品《黄河母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是原告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艺术表现,既具有独创性,又蕴含着一定的艺术美感,其合法权益应予依法保护。而侵权者建造的塑像无论整体形象、人物造型及排列等多方面都与原告的作品相类似,所雕塑出的塑像粗糙低劣、人物表情呆板、歪曲、丑化了原作的人物形象。而这种无法执行的判决结果不但达不到捍卫城雕《黄河母亲》作为公共艺术品神圣性的目的,也起不到让雕塑建设走向更加健康规范发展的效果。
(三)建议
城雕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而各地法院判决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除了各地政府的干预力度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外,更重要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雕塑作品的保护太过笼统,许多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认定十分模糊,例如在城雕的著作权归属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城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应当区分,又如何区分,城雕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对于城雕的创意是否应当给予保护等等方面不仅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而且有些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城市雕塑的保护方面也急需修改《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针对大型城雕《黄河母亲》被非法复制这一类的案件,如能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范围、目的等作出周详的规定,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可以避免法官迫于种种压力曲解法律,导致判决不公情形的发生。而理论上常常谈到的“跨维度”的侵权,也就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这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一些先前发生的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因人而异的情形,因此在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三、结 语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著作权制度仍不够完善、社会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仍比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尚存的问题,司法界、理论界以及法律实践的工作者们从来不回避,而是长期不懈地去努力解决,可喜的是我国在2008年6月5日正式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且将目标确定为在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可以说,这是我国政府从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为更高水平的著作权保护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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