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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09 02:09:01

租赁调查报告

第1篇

百德瑞祥(100derc)国际咨询公司是一家综合管理咨询公司,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内部运营系统、企业变革管理三个层面的咨询服务

百德瑞祥(100derc)国际奉行"国际水准、本土服务"基本准则,与具有国际一流的管理与咨询经验的资深专家一起,结合中国咨询与管理实践,为500多家国内外客户提供过管理功能咨询,并以优秀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客户、咨询协会以及全球合作伙伴的高度评价,曾经获得中国top10金牌管理咨询公司称号,"优秀咨询公司奖"、以及"管理变革年度最佳咨询公司"和"中国咨询业十大领导品牌"等奖项。

百德瑞祥(100derc)提供全球领先的一体化架构的咨询方案,并结合众多行业及业务的专业经验,在多个领域与中国企业展开合作。服务涵盖了战略管理咨询、集团管控咨询、运营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咨询、财务管理咨询、营销管理咨询、it咨询、企业文化咨询及行业研究报告、公共管理咨询及高级人才猎寻共11个服务领域,并成功搭建了产业研发及数据资源支持平台,为百德瑞祥(100derc)的专业服务提供保障。

百德瑞祥(100derc)公司集十一年管理咨询服务经验,从经营哲学、管理思想、运营技术三个层面对企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思考与探索,并希望这些研究与探索在服务客户、提升客户能力的同时,与客户共同完善与提高。在未来的咨询服务中,百德瑞祥(100derc)公司将一如既往的秉承清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之风范,不遗余力的帮助客户提升企业价值。

百德瑞祥(100derc)国际咨询旗下gbx行业报告(原北京国博讯国际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被公司收购)是以经济信息情报为主业的专业信息咨询机构。中心本着"诚信服务,创造财富"的宗旨,在成立几年来,依托国家权威部门、名牌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的综合资源优势;与着名咨询机构合作,全力打造一流的、专业信息服务平台。

拥有众多强大合作伙伴,在相关权威机构的支持下,为客户提供近6500份年度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分析报告、季度报告、企业专题报告、战略规化报告、34个主行业跟踪、几万种产品进出口数据监测报告。凭借多年的企业研究调查经验,培养了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调研团队,他们不仅对国内外企业有较深的认知,而且每位调研员工均单独完成调查案例在300例以上。在生产、流通、贸易、投资、咨询、管理、服务等领域均有自己独特的信息获取渠道和独到的研究分析方法。经过多年的积累,目前我们同时已经拥有了国内较为先进的企业分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百德瑞祥(100derc)国际推出的行业研究报告更具备说服力。

为了满足企业对原始数据的需求,也为了能给企业提供更为全面和客观的研究报告,百德瑞祥(100derc)国际与国内各大数据源(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权威机构)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本着"诚信服务,创造财富"的宗旨,依托国家权威部门、名牌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的综合资源优势;

百德瑞祥(100derc)在中国10多年的咨询实践,在30多个行业中积累的近千个咨询案例,以及长期锻造的优秀专业咨询团队、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和不断创新的产品与服务,奠定了百德瑞祥(100derc)在咨询行业的卓越之道。

第2篇

(一)项目的沟通

1、融资租赁公司寻找承租人,进行市场开发,或者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2、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进行初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

3、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互相审查。

(二)项目审查和评估

1、融资租赁项目开始前,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需要承租人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预测项目的经济效益、提供租金来源和支付计划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6)经国家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并纳入计划融资租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7)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实力的经济实体的担保承诺书或履约保函

(8)公司章程、已经批准的项目实施的相关决议性文件

(9)关于提供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函

(10)出租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租赁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交易

(三)项目前期策划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不同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租期以及租金支付方式。融资租赁方案应当本着经济、效率和便捷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在出租人提供专业性建议的前提下,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四)买卖合同的签订

1、租赁公司、承租人与出卖人进行谈判

实务中,确定出卖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由承租人委托租赁公司选择设备,商定价格;

(2)由承租人先作为租赁物的买受人,同设备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再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转让合同,将买卖合同转让给租赁公司;

(3)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洽购设备。

2、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具备特殊性,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共同进行谈判和签约;新晨

(2)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货物与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的设备是同一的,等等。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

(六)买卖合同的履行

履行过程:付款交货运输和保险报关、收货和商检安装调试和验收索赔

(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3篇

一、物业招租

1、招租条件:

招租条件和经营内容要符合景区(街区)产业布局规划,经营业态要与给水排污、电力供应、交通停车等基础设施要求以及该地区整体环境相适应,并与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如基础设施配套无法满足项目要求,应尽可能调整经营内容。若因产业布局需要必须配套基础设施,招租人应会同公司工程建设部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方案后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2、租赁招标:

物业租赁实行招标制度。招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物业招标实行阳光工作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不同方式,邀请招标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投标人,确实达不到3个投标人时,应请示公司领导。

公司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租赁公司物业,开发经营与产业布局规划相适应的旅游产品。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评标细则、合同条款、建筑装饰责任书和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及其他需要事前明确事项等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应当公告。

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

公司成立物业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司组建评标人才库。选聘政治和思想素质高能公正办事,技术和经济业务精能科学评标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作为评标人才。选聘办法:职能处室和景区推荐,

公司审查并发聘书。必要时聘请外单位技术和经济专家。

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依据国家法规政策、评标细则和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求科学规范合理。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单位、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从人才库随机抽选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每次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人才库人员不少于50%。

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3、闲置物业或特殊情况:

闲置物业或特殊情况,物业无法采用招标方式招租时,经评标小组评估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协议出租。

4、物业租金:

公司建立租金底价形成机制。房屋或其他物业招租招标的底价须科学测算并经评标小组集体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查同意。

因特殊情况对租金进行调整的,须由招标单位申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

5、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应根据业态需要和公司利益确定。起租时间一般以交付使用日计算,如延期起租,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报经济发展部和财务审计部备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签订建筑装饰责任书和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其他物业的租赁合同必须签订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

7、保证金:

物业招租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类,依据物业情况和经营项目情况确定。

二、房屋装修

1、企业资质:

房屋装饰设计和施工,一般应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相适应的企业资质。

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2、建筑立面: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确需改变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3、结构安全:

建筑装饰严禁损坏梁、柱、墙和基础等建筑结构。确需改变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4、设计方案:

房屋装饰前承租人一般应编制设计方案,包括相关图纸和文字说明等,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5、店面招牌:

市区店面招牌遵照《*市区店面招牌设置管理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06〕175号)规定执行,其他景区参照执行。整体格局和风格必须与景区(街区)总体风貌相协调。

6、临时搭建:

未经同意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搭建者承当。

三、安全环保卫生

1、招租人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治安保卫等法规对承租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2、承租人必须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3、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治安保卫等法规以及公司和景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经营安全,不得出售违禁物品。

4、承租人应自觉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杜绝环境污染。

四、综合验收:

承租人应在开业五天前向招租人提出开业申请。租赁双方有约定的,承租人应组织综合验收,招租人及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符合文物保护、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后方可开业。

五、内部管理关系

1、职能分工:

经济发展部是公司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景区物业租赁招标和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以及公司本级的物业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部是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配套、立面和结构改变、户外广告审批或转报审批,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

景区管理部是公司景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安全保卫部是公司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文物、旅游、消防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财务审计部是公司财务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

景区(所、馆)负责各自区域的物业管理和安全、环保、卫生、租金收取等各项工作。

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内审程序

涉及基础设施配套、物业租赁招标、建筑结构改变、搭建临时建筑等事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口头许可。各相关部门必须以提高物业租赁效益、服务企业服务经营为前提,做好相关审查审批或审核申报工作。

(1)基础设施配套:

物业招租招标前,招租人应向工程建设部和相关部门送交“征询意见书”,工程建设部和相关部门必须在5天内书面答复。

基础设施需要配套、改造和建设的,招租人应会同工程建设部现场调查,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工程建设部组织实施。

(2)物业租赁招标:

底价确定:招租单位科学测算后提出书面建议,评标小组集体讨论,招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招标文件:物业招标文件由招租单位负责人把关,报公司经济发展部备案,重要物业的招租招标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查。

物业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减免租金、冲抵租金等特殊事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按公司规定使用。物业租赁应依法合理避税。

闲置物业:无法采用招标方式招租的闲置物业或其它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协议出租。

(3)建筑装修:

设计方案:承租人在房屋装饰前一般应提交装饰设计方案,招租人负责审查。

建筑立面:因经营需要必须改变建筑立面的,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设计图,招租人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部审批或转报审批。

建筑结构:因经营需要必须改变局部原建筑结构的,承租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保结构安全的施工方案,招租人初审后报工程建设部审批。

(4)户外广告:承租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招租人初审后报公司工程建设部审批或转报审批。

3、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租赁招标文件及领导批准文件,抄报经济发展部备案。

许可文件:基础设施配套、立面和结构改变、户外广告审批等文件,抄报工程建设部、经济发展部备案。

标准合同:报经济发展部和财务审计部备案。

租赁合同:抄报办公室、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备案。

责任书:建筑装饰责任书抄报经济发展部、工程建设部备案。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书抄报经济发展部、安全保卫部和景区管理部备案。

六、附则

各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

XX年上半年,经营中心在集团和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按照XX集团《招商/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租赁工作,积极应对物业租赁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逐个解决。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半年经营计划,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一、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上半年签订租赁合同共72份,新(续)签合同的租赁价格比上一年均有5%以上的涨幅,物业出租率达98%以上,已签合同的租金收缴率100%。在集团对优质商业进行调整和住宅类(有产权)经营收入7 :3分配、上半年陆续收回9套住宅类出租套房移交物业公司作员工宿舍及龙溪花园北门空地继续按2016年租金水平收取租金的情况下,半年实现租金收入226万元。

二、主要做法和亮点成绩

1、根据《XX集团业务管理报告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了相关报表。

2、对各类经营性物业进行季度市场价格的调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新(续)签合同的租赁价格比上一年均有5%以上的涨幅,物业出租率达98%以上,加大依法追缴租金力度,超额完成了半年预算的租金收取额。

3、根据公司随时有可能收回部分出租套房用作员工宿舍的情况,今年针对XX集团内部员工租用(套房)的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递交一份在租赁期内如因我司或集团公司发展需要,提前收回租用房屋并终止合同,承诺无条件服从的承诺书。

4、强化巡查监管,筑牢安全防线。一是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季节性灾害特点,对租赁物业的配电系统、特种设备、消防通道等关键设备设施加大巡查和管控力度。二是对部分出租物业的主电线路、污水管道和水管管网进行改造更换,对部分陈旧房屋、老化的物业设施进行必要的粉刷、更新、维护,改善居住环境,半年完成房屋补漏、内墙翻新及维修9宗,疏通排污管道6宗,为稳定优质租户、提高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提供有力的保障。

6、及时准确地完成XX系统软件租赁信息的更新、租赁物业租住人口信息核查和录入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租赁管理日常工作比较繁琐,数据更新需要录入各种软件以及报送相关报表多,加上我们公司的出租房大都是楼龄较长、电线凌乱过细、室内装修破旧,多数房屋天顶、厕所、厨房及后墙大面积渗漏和排污管道老化等,需要经常对租户上门走访,及时掌握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判断是否进行维修补漏,维修补漏工程的预算、监管和验收等工作量大。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1、做好XX东侧商铺租赁的相关工作。

2、做好部分租赁房屋配套水电等设施的改造和维修补漏工作。

3、做好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信息调查,及时掌握租户的需求信息,拟定明年的租赁价格。

第5篇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

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出租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按规定采取解危措施。采取解危措施,需要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暂时迁出的,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出租房屋危及人身安全,并且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拒绝对出租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加固、修缮措施,并可以责令承租人或者其他使用人限期迁出。

强制加固、修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阻碍加固、修缮造成的损失,由阻碍加固、修缮的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检查有关资料,了解房地产经纪业务情况和客户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看了“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还看了:

1.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2.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3.北京租房规定

4.单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房屋租赁。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不参与经营,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

第七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采集本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

第十二条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法制宣传。

第二十条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

第二十二条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消防安全责任;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转租的约定;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二)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五)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登记租住人员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租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六)JP+1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申领居住证;

(七)出租房屋用于集体或者多户以上人员租住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八)无法继续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监管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进行管理。

(九)发现承租人、租住人怀孕或者生育以及在出租房屋内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及时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应当保护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信息采集和检查工作。

(二)如实向出租人和有关管理部门说明租住人员情况。

(三)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

(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七)禁止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的由房管部门按照房屋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制度》市人民政府第1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对用于出租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由房管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出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出租住宅房屋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承租人、租住人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的责令改正。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告知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租赁当事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制度规定。

第7篇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转租)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租赁变更、解除和续租)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8篇

综合管理部 赵杰

2020年,在综合管理部孙岩总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和部门同事的大力帮助下,本人服从分行发展大局,认真履行个人职责,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流程和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保障职能,不断学习,以身作则,严以律已,服务分行发展,立足本职工作,严格遵守交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对2020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房产管理

房产租赁、转租、退租等商务谈判,提交分行财审会、行办会审议通过后,完成合同法审签订、财务系统租赁模块维护、实物系统租赁模块维护、租赁费支付,房产相关档案资料的审核、收集、保管、归档等,建立健全的房产档案。

2020年,共完成15项房屋租赁事项,分别为:

1.红星街支行房屋租赁事项;

2.高平支行职工食堂及员工宿舍租赁事项;

3.阳城支行新址房屋租赁事项;

4.周行长房屋租赁事项;

5.分行后院办公用房房屋租赁事项;

6.阳城支行旧址房屋租赁补充事项;

7.凤城宾馆离行自助房屋提前退租事项;

8.阳城支行员工食堂和宿舍房屋租赁事项;

9.金阳街离行自助房屋租赁事项;

10.广场支行房屋租赁事项;

11.王行长房屋租赁事项;

12.侯行长房屋租赁事项;

13.居然之家离行自助房屋租赁事项;

14.川底离行自助房屋租赁事项;

15.长平东街离行自助房屋租赁事项。

(二)基建管理

基建项目经分行财审会、行办会审议通过后,提请项目审批,完成合同法审签订、财务系统基建模块维护、基建款支付,基建相关档案资料的审核、收集、保管、归档等,建立健全的基建档案。

2020年,有2个正在进行的基建项目,分别为:

1.晋城分行本部营业用房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

2.阳城支行新址基建项目的启动、实施、竣工结算。

(三)集中采购

针对基建项目中配套产生的20万元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省分行要求,经分行财审会、行办会审议通过后,报请省分行集中采购,完成合同法审签订、财务系统采购模块维护、采购款支付,采购档案资料审核、收集、保管、归档等。

2020年,共实施4个集中采购事项,分别为:

1.阳城支行装修工程项目;

2.阳城支行室内外标识工程项目;

3.阳城支行空调工程项目;

4.晋城分行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四)零星采购

零星采购事项经分行财审会、行办会审议通过后,组织零星采购,完成合同法审签订、财务系统采购模块维护、采购款支付,采购档案资料审核、收集、保管、归档等。

2020年,共实施6个零星采购事项,分别为:

1.晋城分行本部营业用房空气治理事项;

2.阳城支行弱电工程项目;

3.阳城支行办公家具采购事项;

4.阳城支行空调采购事项;

5.营业部征信查询机采购事项;

6.营业部创“千佳”文化氛围改造事项。

(五)固定资产

根据总行、省行要求,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形成清查报告,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及时报废处置。确保不存在盘盈、盘亏资产。

2020年,固定资产管理完成情况:

1.完成全行10个机关部门、10个经营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并形成清查报告上报总行;

2.完成分行1533件固定资产报废的收集、整理、汇总、确认、上会、处置、清运、入账工作。

(六)实物系统

对于全行各个部门、条线购买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完成实物系统的逐条录入工作以及条形码的打印、粘贴工作。实时更新实物系统人员信息、实物资产的保管部门和存放地信息,并配合条线管理部门做好实物资产的调入、调出、转移、领用。

2020年,实物管理系统的完成事项:

1.共完成2952条实物资产的入账工作;

2.共完成1280条固定资产的条码打印、粘贴工作;

3.共完成203条实物资产的转移工作。

(七)合同管理

针对分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物业合同、空调服务合同、各类维修合同、花卉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各类合同,完成合同的条款修订、法律审查、收集资料和签订等工作。

2020年,共签订各类合同35项。

(八)证照管理

对于金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分别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城银保监分局等外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证照的办理、变更和年报工作。

2020年,证照管理完成事项:

1.完成了10家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年报工作;

2.完成了4家经营单位(晋城分行、泽州路支行、开发区支行、高平支行)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代码证、公示信息的变更事项;

3.完成了10家经营单位的金融许可证公示情况的自查工作,并上报晋城银保监分局和省行网络渠道部;

4.完成了1家经营单位(即阳城支行)迁址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代码证、公示信息的变更事项。

(九)财务报销

对于分行采购、营销、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物业费、营销费、差旅费、公杂费、车辆运营费、修理费、水电费、食堂费用、招待费、电话费、清洁费、房屋租赁费、社区行费用、固定资产采购款、低值易耗品采购款、基建工程款、质保金等各类财务票据,做好本部门与预财部等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每一笔票据的账务处理。

2020年,共报销各类财务票据802笔。

(十)机构系统

配合技管部、个金部、服务办做好全行的机构管理工作,实时维护更新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新设、迁址、更名、升降格、终止营业、网点类型、物理柜台数量、沃德渠道信息、网点工作制等相关要素信息。

2020年,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情况:

1.完成了2家机构(泽州路支行和开发区支行)负责人信息的变更事项;

2.完成了1家机构(即阳城支行)的同城迁址事项。

二、2020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2021年的努力方向

2020年,在综合管理部孙岩总经理和部门同事的帮助下,我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作结果与期望仍有部分差距,具体表现为:

(一)租赁费用的压降还有更大空间

2020年,共为分行节约租赁费用11.6万元。分别为:1.红星街支行房屋租赁费压降2万元;2.阳城支行旧址房屋租赁费压降5.3万元;3.金阳街离行自助房屋租赁费压降0.1万元;4.广场支行房屋租赁费压降2.5万元;5.居然之家离行自助房屋租赁费压降0.6万元;6.川底离行自助房屋租赁费压降0.6万元;7.长平东街离行自助房屋租赁费压降0.5万元。

2021年,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红星街支行营业用房的迁址租赁,连同其他到期房产的续租,预计压降租金30万元。

(二)食堂费用压降还需增大力度

2020年,分行食堂费用压降约1万元。编写了晋城分行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事项的立项报告和项目需求,并成功实施了集中采购,2020年9月-12月食堂费用压降约1万元。

2021年,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对食堂食材供应商进行管理,预计2021年分行食堂费用压降5万元。

(三)机构面积压降仍需持续推进

2020年,全行机构面积压降940.48㎡。

1.完成了阳城支行的迁址租赁和基建装修事项,阳城支行新址已于2020年7月27日正常营业,阳城支行机构面积压降868.48㎡。

2.完成了凤城宾馆离行自助营业用房的提前退租和东吕匠离行自助营业用房的到期退租,分别退租36㎡。

第9篇

关键词:塔机电梯;安全管理;维护;安拆;

中图分类号:TU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塔机电梯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常用的大型机械设备,购买塔机电梯和后期的维护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施工单位常以租赁形式从社会上建筑设备租赁企业获得设备使用权,并将设备的安装和操作一并交由租赁企业负责。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对于设备的实用功能、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施工安全纪律的遵守程度失去控制权,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安全隐患。为降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应加强塔机电梯的安全管理。

一、规范塔机电梯租赁流程

(一)加强租赁合同的规范性。塔机电梯进场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与租赁企业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涉及租赁、安拆和设备安全管理三方面。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设备型号、性能、数量、产品合格证书、租赁企业及安装单位经营资质、操作人员的资质、设备在安装、适应、拆除、进出场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方提供施工环境安全证明等。若租赁企业不具备安拆资质时,应由具有安拆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加入,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

(二)塔机电梯管理职能的划分。塔机电梯的管理人员涉及施工单位、租赁单位和安拆单位三方人员,由对设备其主要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各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1、设备的主管领导主要职能为调度设备的使用及设备整体管理,对整个工程进度负责,主管领导将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到个人,确保设备在使用期和闲置期的安全性,提高设备使用率的同时,保障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2、专兼职管理员主要执行主管领导的指示与命令,是设备安全使用的直接管理者,并将设备的运行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为主管领导的调度使用决策提供可靠信息。3、施工单位复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培训与监督,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塔机设备管理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并对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得到可靠保障。

(三)重视塔机电梯质量验收流程。塔机电梯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士对租赁设备进行质量验收,确保租赁产品的性能和数量符合施工的需求。验收时,应对以下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第一,检查设备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如设备合格证、经营许可证、日常养护记录、运行情况记录、故障记录等;第二,检查设备的钢结构是否存在变形或磨损情况,对设备实用性能有无影响;第三,检查设备上的电力传输系统是否正常;第四,检查设备的各种限位、保险是否能正常运行;第五,检查钢丝绳的完好情况。对验收过程中检查出的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的设备或零部件,应要求租赁企业及时做出更换、补齐或维修工作。

二、加强施工现场对设备的管理

(一)设备使用前的安全准备工作。1、设备在施工现场安拆方案的确定。安拆方案由具备安拆资质的单位负责提供,然后提交施工单位,经现场检测审核后,将方案上报等待审批,通过公司及监理部门审核后,才能安装。若施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大型设备安装另有规定的,安拆方案还应遵守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若施工现场需要群塔作业,还应对群塔作业安全保护方案进行编制,保证群塔施工过程中安全运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2、做好设备使用前的验收。塔机电梯安装调试后,需要进行安全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负责验收工作的人员主要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员、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等组成,三方人员可对设备的运行状况、性能等进行检测,然后提交验收报告。根据验收结果,向当地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得到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验收报告中应包括设备安装基础、电气设备情况、传动部件性能、架体垂直度及架体结构、安全装置试验及各种标识牌是否齐全等内容。

(二)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1、塔机电梯的安装、加节、附墙和拆除工作中,对安装技术要求较高。安装技术的高低不仅关系到设备本身的运行质量与运行安全,还关系到其他相关的工作的安全性,如高空作业、主体结构的临边保护措施、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性等。在设备安装及使用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其他工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管理人员的调度,防止出现意外事故。2、加强设备安全技术交接工作的管理。塔机电梯在进出场、安拆及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设备安全技术的交接工作。如进场前,需要对设备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交接;安装前应对安装单位及安装技术人员进行交接;使用前对设备操作者、信号指挥者进行安全技术交接工作;设备拆除前,也应对拆除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参与人员都能对现场情况及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彻底了解。3、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运行质量与日常维护及保养具有密切联系。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节约租赁成本,往往忽视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在强大的工作压力下,不得不连续运转数十个小时以上,甚至连续多天运转,这就影响了设备的日常维护,增加了设备的故障发生几率。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进度安排时,应注意各工种交叉作业,给塔机设备留出足够的维护时间。4、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专项检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运行不稳定或振动,造成设备零部件松动或掉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很有必要。检查周期可根据设备使用频率及使用情况制定,可一月一次,也可半月一次。重点检查设备的保险、限位是否正常、连接螺栓是否松动,以及其他零部件的磨损情况及运行情况。检查结果要进行详细记录,为后期检查提供数据参考。

三、结束语

塔机电梯的运行关系到工程施工进度及安全管理,应从设备租赁初始,到设备使用终结,在各个阶段进行安全管理。通过科学、合理的调度和管理,确保设备的运行质量和使用率,为施工企业和租赁企业创造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民选,田广平.浅谈施工现场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J].科技信息,2009,(20):660.

[2]汪阳春,李国志,韩冬等.浅谈施工现场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J].建筑安全,2007,22(11):25-26,31.

第10篇

    被告:刘不姑,女,50岁。

    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

    1987年,被告刘不姑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建造了一间竹壁墙、羊毛毡屋顶的简易棚用于经营。1989年6月,原告海口市振东区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于1990年3月至1993年10月期间,向被告收取上述简易棚的占道费。1993年10月,原告根据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1993)282号文件批复意见,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兴建简易铁皮屋铺面房,被告刘不姑的上述简易棚同时改建成面积共80平方米、砖墙体铁皮顶结构的四间简易铺面,造价19638元。199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出资在文明二路(市罗牛山饲料公司旁)兴建的简易铁皮屋铺面第1-4号四间共8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刘不姑承租使用经营,被告负责安排2名生活困难户就业,具体人员由原告提供;租期三年,即1993年1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31日止,期满后,如被告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同另议;月租金一千元,每月5日前交付,逾期则处罚5%作滞纳金;被告须交押金一千元,合同期届满后如数返还被告;承租的铺面水、电费被告自负,被告如需对承租的铺面进行维修和内部装修等,须经原告同意,如需转租或转让,也需原告同意,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才生效;被告对承租的铺面不得出卖、抵押、典当等,否则原告有权收回铺面并没收抵押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低压抵押金一千元,并取得约定承租的铺面使用经营。

    自1993年11月起至1995年7月间,被告均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租金。1995年7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重新划分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文明二路被划归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管辖;与此同时,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白龙乡行政区域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调整方案》颁布实施的意见》,规定: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调整后,被调整的村居委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变。1995年7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从1995年7月份起向其交纳铺面管理费。1995年8月8日,被告经营的四间铺面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被烧毁,被告遂报第三人批准后,在原址上重建成四间砖墙体、铁皮顶的简易铁皮屋铺面,面积为77平方米。铺面建成后,被告继续进行经营,并从1995年10月至1996年6月止,向第三人交纳占地费共计4700元。原告自1995年8月起,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未果,遂于1996年9月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刘不姑在海口市文明二路经营的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系我办事处于1993年10月所建。1993年11月1日,我办事处与刘不姑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该四间铺面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期从1993年11月1日至1995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月为1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履行合同至1995年7月。但从1995年8月份起至今,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租金15000元,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责令被告搬出承租的四间铁皮屋铺面。

    被告刘不姑答辩称:海口市文明二路简易铁皮屋铺面系我于1980年建造,并一直经营使用。1993年,原告称其要为我重建铁皮屋,骗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告并未按约定重建铁皮屋。我们签订的虽是《租赁合同》,但原告却一直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所谓的租金。1995年7月,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向我发出通知,称该路段已归其管理,要求我向其交纳管理费。1995年8月,我经营的铁皮屋铺面被火烧毁后,经报请第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批准,又建成现在的四间铁皮屋。因此海口市文明二路四间简易铁皮屋自始至终系我所建,按规定我只向有关部门交纳管理费,且从1995年10月至今,我一直向第三人交纳管理费,故我已没有义务向原告交纳管理费。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街道办事处述称:根据海口市振东区政府的规定,被告所建的四间铺面所在的海口市文明二路,从1995年7月1日起划归我办事处管理。同年8月8日,被告的铺面被火烧毁,被告向我办事处申请重建,并且向我们交纳占地费,我们收取占地费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原告现要求被告交纳租金是没有根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在案。认为:原告海口市振东区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于1993年10月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建造四间铁皮屋铺面的财产所有权属原告所有。199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刘不姑订立了《租赁合同》一份,将该四间铺面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1995年8月8日,被告因使用不当将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烧毁。其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重新划分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海口市文明二路划归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管理,第三人要求被告向其交纳管理费,被告遂向第三人报请批准后于1995年10月重建了77平方米的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故现由被告经营使用的四间铺面系被告所兴建,应由被告继续使用。由于原告所建造的四间铺面已被烧毁,被告已重建铺面,故原《租赁合同》已终止。原告以该铺面为其所建为由,要求被告交纳15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被告自1995年8月1日至8月8日仍使用原告铺面,故被告应向原告交纳铺面租金267元。由于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的四间铁皮屋铺面被烧毁,被告因此应赔偿铁皮屋建造费19638元给原告。从1995年7月1日起,海口市文明二路已划归第三人管理,故被告报经第三人批准后于1995年10月建成的四间简易铁皮屋铺面,由第三人实施行政管理,收取被告管理费,合理合法。基于原、被告订立的《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原告收取被告的合同抵押金1000元应予退还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5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位于海口市文明二路由被告刘不姑于1995年10月(临时)搭建的四间铁皮屋铺面归被告继续使用,由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收取被告管理费。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简易铁皮屋建造赔偿费人民币19638元给原告。

    三、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人民币267元给原告(从1995年8月1日起至1995年8月8日止)。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5000元租金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租赁合同》抵押金1000元给被告。

    宣判后,原告海口市振东区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但判决刘不姑赔偿建造费后,其新建的铺面归其使用有错误。因为铺面除具有建筑材料的价值外,还具有土地的使用价值。纠纷之铺面是上诉人经振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兴建的,上诉人已取得该铺面土地的使用权,尽管该路段重新划归振东街道办事处管辖,但依照文件,该铺面土地仍归属上诉人使用。振东街道办事处为自身利益越权批准刘不姑建造铺面属无效行为,所收取的管理费于法无据,应予退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刘不姑答辩:原审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从未改建过我的铺面,仅凭《租赁合同》武断认定,显属证据不足。一审已对上诉人提交的"发票"当庭不予确认,但又以该票上的数额作为赔偿依据,显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

    被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街道办事处答辩称:纠纷铺面所占用地属公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国家所有。该铺面烧毁后,刘不姑向我办事处提出申请重建,经调查属实,我办事处批准其在管辖范围内重建铺面,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占道管理费,合理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以前,被上诉人刘不姑已在海口市文明二路罗牛山饲料公司旁公用地上建造了一间简易铺面用于经营。1989年6月,上诉人经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从1990年3月起始对被上诉人刘不姑在其辖区内的铺面收取占道费。1993年1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不姑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上诉人将其出资在文明二路(市罗牛山饲料公司旁)建造的简易铁皮屋铺面第1-4号共四间(80平方米)出租给被上诉人刘不姑,租期自1993年1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31日,月租金人民币一千元;押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同期满后退还等。合同签订后,从1993年11月至1995年7月,被上诉人刘不姑每月向上诉人交纳管理费人民币一千元。1994年元月,被上诉人刘不姑向上诉人交纳押金人民币一千元。1995年7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调整所辖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海口市文明二路划归被上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管辖。之后,被上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向被上诉人刘不姑发出通知,要求其从1995年7月1日起交纳占道管理费。同年8月8日,被上诉人刘不姑经营之海口市文明二路铺面被烧毁,经被上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被上诉人刘不姑在原址上重建四间简易铺面。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租赁合同》继续支付1995年8月起的租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虽与被上诉人刘不姑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诉人出资兴建的铺面出租给被上诉人刘不姑,但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合同约定之铺面系其出资兴建。相反,《租赁合同》签订前,该位置的铺面却系被上诉人刘不姑出资所建。《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收取的是"管理费",并非合同约定的"租金".上诉人实际是对被上诉人刘不姑占用自己辖区内的公用地收取行政性管理费用,故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依该《租赁合同》要求被上诉人刘不姑支付租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振东街道办事处在行政管理范围调整后,谁应继续向被上诉人刘不姑收取铺面占道管理费,属行政管理调整问题,非法院审理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

第11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许可、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  住宅出租屋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然后到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

    第七条  不符合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条件,但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业主或管理人将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将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送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租赁双方必须按前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机关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下达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的房屋;

    (三)无任何产权证明材料的房屋。

    对前款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时应将其副本送交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十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三平方米;

    (二)在承租人入住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入住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三)发现入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住宅出租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住宅出租屋业主不得向下列人员提供住所:

    (一)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引领的。

    第十二条  出租屋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报有关表格,提供有效证件;

    (二)及时申办户口登记;

    (三)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出租屋入住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未办理户口登记以及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居所证明。申请人以出租屋为居所的,应当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公安机关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有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地址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以房屋为资本承包给他人经营,凡不以业主名义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和本规定纳入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工商业出租屋附带有员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按住宅出租屋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三个月后,房屋业主或管理单位出租房屋仍不按规定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的,除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补办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按指导租金标准追收管理费。

    第十九条  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将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副本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人同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职权分工没收出租人非法所得,分别处当事人五百元以上、非法出租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建筑物及入住人员依法处理。

    二十二条  市、区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政府办公用房的单位将其使用的政府办公用房出租的,没收全部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已出租的房屋交市、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宅出租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予制止又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除依法处罚外,可提请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中止其租赁资格一年。

    第二十四条  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实施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

承租人:

居间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本合同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通过网上租赁登记系统(网址ttp://.cn)签订。

租赁房屋持有权属证书的,合同中所签订的租赁房屋的信息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实现即时关联,输入权属证书编号后,权利人名称、房屋座落和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将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自动调取。如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权属存在争议和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系统将不支持打印;如房屋产权存在共有、已设定抵押或已经通过本系统签订过租赁合同,合同的签订同样受到限制,须按照系统提示经各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继续操作。

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因该房屋尚未在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房屋的有关信息需有各方当事人确认后手动填入。同时,承租人应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慎重核实。

三、合同各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签订本合同后,应及时到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发生重复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四、本合同由租赁各方签订合同时自行设置合同密码,该密码用于网签合同的查询、变更和解除,请注意牢记和保密。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居间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持有 (系统选项: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1、产证证号: (持有房地产权证书,需录入证号;无房地产权证书的,该栏将直接显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2、权 利 人: (系统自动关联或手动录入)

3、房屋座落: (系统自动关联或手动录入)

4、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关联或手动录入)平方米

5、实际出租面积:(系统选项: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系统选项:住宅;商业;办公;仓库;厂房;其它用途)使用。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租金标准: 元/ (系统选项:年;半年;季;月;周;日)。房屋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系统选项: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各期租金及支付日期: .

第五条 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充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或煤制气、通信、供暖、空调、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_______、____

___等全部使用费用由_______(系统选项: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系统选项:_______甲方;乙方)自行承担。

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费用均由_______(系统选项:甲方;乙方)承担。

第六条 居间服务

1、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支付方式: (系统选项: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其中,甲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系统选项: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系统选项: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款)。

3、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2、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维修而在乙方书面催告后逾期仍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在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系统选项: :甲方;乙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八条 转租

租赁期内,甲方(系统选项: 不允许;允许)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本合同甲方确认不同意转租的,乙方不得转租。转租时乙方应该再次进行网上签约并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每日租金 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如实载明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共有的事实,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应退还乙方剩余天数的房屋租金,并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损失。

4、乙方违反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时,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租赁期间,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退还乙方剩余天数房屋租金的50%,同时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倍支付违约金: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乙方租赁目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月的;

(7)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8)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存在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安装有损房屋的设备等行为的;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免责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保证金和实际使用房屋天数以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租赁期限内被依法处分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上述原因产生的房屋补偿等权益,由甲乙双方按规定享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或抵押该房屋时,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在抵押合同中载明该房屋已出租的事实。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本合同自 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租赁期满,房屋租赁备案自动失效;租赁期内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6、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向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满十五日后,即视为该邮寄的法律文书已送达对方。

7、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________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补 充 条 款(补充条款应该在以下空白入输入并与合同其他内容一起打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

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