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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联盟方案

时间:2022-11-23 01:48:10

商家联盟方案

第1篇

显然,“网络广告联盟”对淫秽色情网站的存在和牟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这个所谓的联盟是如何运作的?何以屡打不绝呢?

通过点击量浏览量投放广告牟利

“在查获的大量淫秽色情网站案件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推销产品(大部分为性用品)吸引网民浏览其产品网站,通过付费给网络广告代理商,由网络广告代理商将一部分费用分给一些浏览量大的淫秽色情网站后,将其代理的广告投放到这些网站上,从而形成淫秽色情网站——网络广告代理商——网络广告主的利益链条。”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监督与案件指导处负责人指出,在整个利益链条中,网络广告代理商起到了代理广告、投放广告的作用。

因此,所谓网络广告联盟,实际上是网络广告代理商的一种业务模式,即通过利润分成,吸引那些有一定浏览量的中小网站加盟成为其投放广告和发布广告的媒体,然后利用其掌握的大量这类网站,向需要作网络广告的产品网站收取费用,将广告投放到加盟的网站,吸引浏览淫秽色情网站的网民点击其投放的广告。

近年来,网络广告服务发展迅速。2009年上半年我国网络广告营销总规模达到83.5亿元,占广告总量的逾10%,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一些广告商正是看中了网络这一新媒体发展快、受众广、容量大、隐蔽易的特点,将大量违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色情广告、低俗广告等通过网络广告联盟投放到网上。除了门户网站,近来利用个人网站作网络广告推广的网络广告联盟也越来越多。“他们通过推广联盟、WAP联盟、短信联盟、搜索引擎、网站导航等方式加载广告牟利。”这位负责人说。

对明知是色情网站仍投广告的代理商按共犯处理

在众多网络广告联盟中,不久前,全国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办公室对在淫秽色情网站上投放广告的“518广告联盟”、“九赢广告联盟”、“麒润广告联盟”、“掌发联盟”、“双倍广告联盟”、“收益宝联盟”、“赢点广告联盟”、“奇虎广告联盟”等8家网络广告代理商进行了集中整治。广州、深圳、珠海、济南、杭州、北京等属地工商、公安部门联合组织查处。据了解,目前,公安部门对明知是淫秽色情网站仍投放广告的网络广告代理商按照共犯处理。但实际办案中,在“明知”情节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对网络广告代理商的广告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以“九赢广告联盟”为例,记者从浙江工商部门了解到,“九赢广告联盟”是杭州九赢互联广告技术公司下属的一个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有加盟网站近2.7万个。由于管理漏洞多,加盟网站中不乏低俗、不健康内容。对此,工商、公安部门责令其对5000余个加盟网站、2万余个域名进行检查,清理内容低俗网站;对所有正在投放广告的网站,工商部门要求补齐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对信息不全或不予配合补全信息的加盟站点,一律责令暂停合作。据统计,“九赢广告联盟”共清理、关停合作站点近1万个,解除合作站点2000余家。

查处初见成效,监管尚有“死角”

尽管在多部门联合整治下,网站主办者、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利用互联网及WAP网站发布非法涉性广告及淫秽广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网上发布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淫秽广告、低俗广告的现象时有反弹,问题仍较突出。其中既有淫秽色情网站躲避查处手段多样,接入服务器所在地经常变换,通信管理部门穷于应付的问题,也有工商部门监测难、查处难等方面的问题。

第2篇

2009年,NVC联盟刚成立时推出了动态数据中心解决方案,让客户把注意力转到通过虚拟化技术提高数据中心的效率上。2010年3月9日,NVC联盟再次发力,创新性地推出了端到端的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Secure Multi-tenancy Design Architecture),朝着云计算的最终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数据中心动态化

服务器虚拟化技术的普及改变了应用程序的提供和管理方式。通过在计算、网络和存储层面上实现虚拟化,企业数据中心正在向着高效率、高弹性、高可用的方向发展。2009年,NVC联盟的成立正好顺应了企业数据中心转型的浪潮。NVC联盟一成立就推出了联合的动态数据中心解决方案。VMware的虚拟化软件、Cisco的统一计算产品以及NetApp的统一存储产品构成了一个以虚拟化为核心的灵活、高效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埃森哲公司大中华区技术咨询事业部资深总监李晓东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的发展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实现数据中心设备的整合与标准化,通过实现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等设备在内的数据中心IT架构的标准化,在逻辑上实现数据中心的动态化;第二阶段,迁移到虚拟化平台,在企业内部实现以应用程序为核心的计算;第三阶段,打造动态基础设施架构。

两年前,NetApp就向企业用户做出了这样的承诺:使用NetApp具有虚拟化功能的统一存储解决方案,并配合VMware的虚拟化软件,整个系统的效率可以提高50%。“服务器的整合是大势所趋。对服务器进行整合后,系统的部署时间可以从3天缩短到几分钟。”VMware 公司大中华区总裁宋家瑜举例说,“某客户对服务器进行大规模整合后,将70个应用集中到一台服务器上。全球每减少一台服务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以减少4吨。”思科中国副总裁兼数据中心业务负责人冼超舜表示,思科一直致力于帮助客户开发基于统一体系结构的下一代数据中心解决方案,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虚拟化的强大力量。

与动态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相比,NVC联盟最新推出的端到端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更强调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实现服务器、存储和网络的集成与优化,使得数据中心更高效、更安全和动态化。经过一年的磨合,三家厂商在动态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基础架构的研发、销售和服务方面实现了步调一致。

NetApp 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陈文俊表示:“NVC联盟的目标是为用户提供一个整合的服务器架构、一个融合的数据中心网络和一个统一的存储架构,最终打造一个共享的动态数据中心,使得用户可以轻松管理一个统一的数据中心基础架构。”

保证多租户的安全

数据中心用户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是如何提高数据中心的整体效率,同时降低成本。对于数据中心用户来说,何时与如何实现虚拟化及数据中心的转型是不能回避的问题。NVC联盟提供的虚拟基础架构软件和统一的存储、服务器、网络解决方案,能够根据用户特定的业务需求进行部署。实践证明,此方案具有良好的集成性与互通性,并且在全球多个数据中心得到成功应用。

追根溯源,NetApp、VMware和Cisco早在2003年就为实现共享的虚拟化数据中心这一目标展开了合作。三方定义并测试了构建在灵活、经济高效、高性能以太网框架基础上的动态数据中心基础架构。陈文俊表示,该架构的四大IT支柱是高可用性、安全隔离、服务保证和简化管理。

李晓东表示:“云计算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驱动力。云计算的服务属性决定了云计算基础架构必须具有更高的弹性。”虚拟化的动态数据中心是云计算和实现IT即服务最有效的基础之一。NVC联盟推出的端到端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成了动态数据中心与云计算架构之间的纽带。端到端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能够隔离那些共享一个通用IT基础架构的不同客户、业务单位和部门所使用的IT资源和应用,从而增强云环境的安全性。无论是企业内部的私有云还是公共云,都不是只为一个客户服务,而是为有不同需求的多个租户服务。一个云计算系统就像一家饭店,分住在不同房间的客人就像是云计算系统中的租户,在享受饭店提供的多种服务的同时,还要求饭店保证每个客人的安全和隐私。共享虚拟基础架构要求在交付承诺的服务级别时,能够隔离不同租户或部门的资源。NVC联盟提供的端到端安全多租户设计架构通过隔离服务器、网络和存储层,不仅能够确保每个租户的数据安全,而且能够达到租户认可的服务水平。

NVC联盟提供的动态数据中心方案的主要组件包括:NetApp统一存储架构可以支持多种协议和主存储、二级存储、归档;VMware vSphere为基础架构虚拟化提供平台,VMware vCenter为集中管理所有的虚拟化服务器、网络和存储资源提供通用平台;Cisco统一计算系统(UCS)减少了网络交换机的数量,并围绕统一的I/O网络集成计算资源。采用动态数据中心解决方案的用户,可以通过虚拟化和整合服务器、存储、网络资源,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通过统一基础架构,集中管理和自动化例行任务,从而简化管理;通过快速部署新的应用程序和调整资源大小,以便对新需求做出快速反应。

坚持开放性

第3篇

推动IT应用从封闭架构走向以x86平台为代表的开放架构,简称U2L(Unix to Linux)。在过去3年中,VMware一直在中国积极推动U2L的进程,取得了良好的用户和市场反馈。假如真要成立一个推动U2L发展的业界联盟,那么VMware应该是不二之选。不过,9月15日在京正式成立的“关键业务开放系统产业联盟”的发起者却是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

为什么曙光公司能站在U2L浪潮的潮头?

“业内早就应该有一个这样的开放联盟。”曙光公司首席运营官王正福在联盟成立的会上表示:“从封闭走向开放,这并不是厂商刻意为之,而是用户的自发需求。从今年初开始,国内用户实现U2L的热情高涨。在政府、金融、医疗等很多领域,U2L已经蔚然成风。”

“3年前,中国的很多用户还在问,为什么要实施U2L?U2L能够带来什么样的好处?”VMware新一代关键业务云平台市场开发总监林世伟回忆说,“但是现在,用户问得最多的问题是如何具体实施U2L,以及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风险等。VMware推动U2L发展的一个最终目标是,让用户在开放平台上也能同样享受到过去只能在小机上获得的服务。”

Oracle是第一批参加关键业务开放系统产业联盟的成员。对于Oracle的积极参与,有些人也提出了疑问:Oracle拥有Solaris操作系统,Oracle数据库与Unix服务器曾经是绝配,为什么Oracle现在转而对U2L情有独钟?Oracle政府事务和业务发展部高级总监黄玮这样解释:“Solaris是我们的核心产品,但同时我们也对Linux操作系统进行了大量投资。从市场和用户的需求来看,Linux开放系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Linux已经成熟,从可用性、可扩展性、安全等方面考量,完全可以胜任企业级关键业务。我们已经与国内外许多Linux平台厂商合作,从数据库的角度反过来推动Linux平台的使用。”

传统的封闭式架构日渐式微,而x86平台凭借快速提升的性能和可靠性,同时结合集群、分布式、云计算等技术构建的新一代核心应用系统,正逐渐成为主流的企业核心业务系统架构,由x86平台和Linux操作系统组成的开放式架构平台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级用户的采纳。

毫无疑问,U2L是大势所趋。但是从封闭架构迁移到x86平台,原来适用于封闭架构的应用是否也要改动?从性能、架构、业务连续性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考量,x86平台是否能完全取代原有的小型机?实施U2L后,谁来为用户提供后续的服务保障?成立关键业务开放系统产业联盟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妥善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为了保障核心应用顺利地从封闭系统迁移到开放平台,用户需要对现有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评估,并根据系统特征选择合理的迁移方式和架构等。在迁移的过程中,持续、专业、全面的服务支撑尤为重要。关键业务开放系统产业联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联盟,开放平台生态链将得到不断完善,向用户提供开放平台专业服务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联盟各方可以从产品互补性的角度出发,为实现U2L提供经过验证的联合解决方案。

在成立联盟的同时,曙光公司了一项“开放平台计划”,旨在打造一支由开放架构专家、数据库专家、性能优化专家、行业解决方案架构师、产品市场经理组成的专业服务团队,通过建立客户联合实验室等方式,打造10个典型的行业U2L一站式迁移成功案例。曙光公司总裁助理、解决方案中心总经理曹连雨表示:“曙光的开放平台计划会在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方案验证、系统迁移、运行维护等5个阶段保障应用系统安全地向开放平台迁移,同时保持系统的高效运转。”

首批加入关键业务开放系统产业联盟的厂商既包括英特尔、红帽、Oracle、VMware、惠普等跨国企业,也包括一直和曙光保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国内厂商。据曙光市场部人员介绍,在今年6月的首届曙光技术创新大会之后,他们就着手操办此次的联盟成立大会。各厂商对此非常感兴趣,就在会举行的前一天,还有厂商表示要加盟。

尽管联盟中的厂商在某些细分领域也是竞争对手。但是在联盟中,这些厂商都将秉承“联合、互惠、发展”的原则,共同打造基于开放平台的生态链。来自服务器、存储、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领域的联盟成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联手打造针对行业用户的垂直解决方案,进一步推动企业用户实施U2L。

第4篇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欧盟;管辖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29-0128-02

1 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越来越频繁,涉外民商事争议也会越来越多。对争议的解决,首先遇到的是管辖权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立法上的差异等,使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从成因上来看,造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与形成其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并无太大差别,主要包括、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原因。

1.1 国家原因

,即国家,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管辖权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国际诉讼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各国之间发生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冲突,正是国家原则发生作用的结果。根据国家原则,任何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而任何国家无不各自独立地从自己的出发规定本国与他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依据源于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一国法院在行使司法管辖权时也往往会与他国的司法管辖权相冲突,结果是同一人或事会同时受到两个并存的不同司法管辖权的支配,由此可见,基于国家而生的不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分别都是独立的国家。各国都独立地从自己的出发规定本国与他国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这就不可避免地给管辖权冲突留下了机会与可能。

1.2 法律原因

各国立法的差异性是形成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彼此间在法律文化及法律传统上存在差异,以致在制定具体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时各有特色。在东盟十国中,老挝、泰国、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越南总体上属于民法(大陆)法系,而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文莱属于普通(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民商事管辖权的传统原则方面也明显地表现出来。即使在各法系内部,国家之间也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管辖权制度与特点,从而增大了这个问题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其次,法律上的原因还表现为各个国家在确立本国诉讼管辖权的依据上的冲突,各国基于本国历史传统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确立了不同的管辖权依据,造成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再次,各国对同一法律术语所作的不同解释往往也是导致管辖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1.3 其他方面的原因

各国确立管辖权规则,一方面是基于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各国管辖权的确立基本上兼顾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也正因为私人利益在各国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地位,国际民事案件当事人出于私利或经济考虑挑选法院或一事两诉。各国实体法的规定以及法律选择方法的不同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这无疑会吸引当事人优先选择能为他提供最有利救济的法院和法律,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而对于一事两诉这一管辖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了确认,例如缅甸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正在一个外国进行的事实,并不妨碍本国法院受理基于同一诉讼原因而提起的案件。

2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途径

在明确了协调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之后,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总结常用的协调管辖权冲突的途径,并借鉴欧盟的作法,以期更好的找到解决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办法。

2.1 签订区域性条约

随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可避免的趋势。区域经济的形成,使各国在经济上能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防止国家之间的贫富差异越来越大,有利于促进区域之间经济的交流和发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区域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要算欧盟。目前它正从高度的经济一体化向高度的政治一体化迈进。欧盟不仅在经济一体化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尤其是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统一化方面也卓有成效。从1968年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的签署,到200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第44/2001号条例》(简称《布鲁塞尔规则》),欧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有关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体系。尽管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区域一体化程度没有欧盟那么高,但是欧盟的一些作法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仍然有借鉴意义。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关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领域,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辖权规则体系。但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入,不排除签订关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协调性条约,形成一套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独特的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则体系。

2.2 借助国际公约

借助有关国际公约是解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目前已参加的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此外,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协定中,也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确定相关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时,必须信守上述条约的规定。在目前还没有形成适用于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体系之前,如果当事国双方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中又有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则借助国际条约协调当事国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作为东盟成员国之一的越南也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国,我国也已于1953年参加了该公约,该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如“凡有权向铁路请求赔偿的人,即有权根据货运合同提讼。这种诉讼只能由受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所属国的适当法院管辖”,这对中越两国相关方面管辖权的冲突起协调作用。

2.3 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条约

签订一个统一适用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目前来说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与前景。条约的签订是国家间利益的博弈与妥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仅通过一个条约来涵盖所有成员国以及民商事管辖权的方方面面是不太可能、不太现实的。但在少数成员国之间,当事双方(几方)通过协商,可以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有关问题。这种方式在统一的欧盟民商事管辖权条约出现之前也被使用过,例如仅有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缔结的《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中便包含有解决三国之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等方面程序性问题的内容。因此,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也可以借鉴和采取这种方式,在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尚未触及的领域,或是出现只在少数成员国之间才存在的特殊情形时,当事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方式,解决有关问题。

2.4 中国及东盟各成员国自行完善内国法与法院的自由

裁量

目前,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内国法仍然是各国法院行使民商事管辖权的依据。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对尚属空白的管辖权依据进行立法,或者在已经存在内国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该国法院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某一管辖依据。因而,为了避免或减少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应在国际协调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完善内国法,完善内国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当案件的事实和诉讼程序与外国国家联系最为密切时,应当尽最大可能地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最大程度地尊重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案件与内国和外国均有密切联系时,应允许案件当事人协商选择有权管辖的法院;当有关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诉讼程序与内国国家联系最为密切或其他国家排除管辖时,应当确定内国法院的管辖权。

在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面,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通常各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各个国家借助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在狭隘的属地主义观念之下一味的强调本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无疑会激化管辖权的冲突。过于宽泛的管辖依据和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这时需要各国法院完善自我的自由裁量权,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国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强的法官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官认定本国法院不方便的理由或依据,二是法官裁量别国法院管辖的适当性或便利性的标准。尽管如此,不方便法院原则仍不失为一种防止或减少管辖权冲突的明智之举。或许,正是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本身所具有的中和性,才使得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显得不是很突出,从而寻求解决的可能。中国与东盟国家都可以在立法或实践中借鉴或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便利参加诉讼以及法院自身审理案件的便利程度等因素,如果自认为不方便管辖该案件,倘若另一国法院对该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且这种管辖权更为方便和合适,也符合当事人和大众的利益,则拒绝行使管辖权。

无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是通过自行完善内国法还是通过完善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来处理,都将对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民商事管辖权的确定及冲突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相林.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 李玉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

[3] 李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4] 刘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第5篇

品牌战略联盟作为一种竞争模式在白酒行业已经探索多年,但是大多数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因为各白酒企业联盟成员的战略企图不一,并没有让品牌战略联盟形成一个紧密合作型的组织,更没有发挥出它推动行业良性成长的应有价值,所以很难形成战略共鸣,获得共赢,最终使得这种战略联盟大多数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为什么白酒行业里经常会出现“联而不盟”的局面呢?这种处于松散状态下的联盟组织为什么在联盟的状态下,还在各自为战,进行内耗,不能形成合力把行业的发展带向一种更规范、更健康的成长环境里呢?其实,归根到底,症结在于,是因为这种联盟组织各成员,顾及到不同游戏规则的背后潜藏了很多对自己集团眼下利益形成的冲击,面临核心竞争优势被弱化掉的战略风险。所以,一旦当联盟组织的战略行动波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规则经常会面临着被联盟成员率先破坏的情况。

那么,是否因为上述这些因素,白酒企业的品牌战略联盟就完全失去价值了呢?笔者以为,也不尽然。支撑理由在于,地方政府为了推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对战略联盟组织形式越来越关注。由四川省委省政府牵头全力打造的“中国白酒金三角”的产业集群构想,已经在开始进行战略部署,着力建设成中国的“波尔多”产区。

我们看到,“中国白酒金三角”作为品牌战略联盟体系中的一种发展形态,是目前白酒行业中,品牌战略联盟演变最高的一种形式。它是集产业集群、地理区位品牌和高端资源要素聚合于一体的联盟形式。尽管白酒企业品牌战略联盟的形式经历了几个演变阶段,但是,由于这种联盟组织的特性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使得联盟组织的不稳定性因素也在增多。

所以,在当下的白酒市场格局中,白酒品牌战略联盟体系尽管存在着六种主要形式,但是还会有其他的形式存在或者陆续出现。在每一个阶段都会出现不同类型的白酒企业品牌战略联盟形式作为核心主导,也可能会出现两三种或者更多联盟形式并存的局面。

白酒品牌战略联盟体系的六种主要表现形式

下面,笔者就简要分析一下,白酒品牌战略联盟体系的六种主要表现形式、匹配的典型案例以及每种形式背后体现出的对应价值和意义。

第一种形式: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品牌运营联盟体系。这种形式的战略联盟在白酒行业最典型的案例是,2008年8月,由五粮液集团牵头成立的“五粮液品牌运营商顾问团”,23家五粮液经销商和五粮液集团结成品牌运营联盟。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使得营销渠道得以优化、升级,加强了联盟作战的能力。2、巩固了厂商联盟一体化,构筑了防御竞争品牌的竞争壁垒。3、强化了渠道联盟体系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第二种形式:以白酒超级经销商为主导的通过供应链平台服务商和产业链的价值提供商相结合的角色与分销体系构建销售战略联盟体系。浙江商源集团与分销体系成员形成的战略联盟体系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定位基础上的:做厂家做不了的事情,做经销商做不了的事情。这样的定位就为商源集团构建了一个不可复制和替代的竞争优势:通过找寻到客户的不同需求点和隐性需求点,然后提供能够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整体解决方案,用增值服务来固化分销体系。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为白酒商业流通企业的做强做大提供了一个指导发展的路径和方向。2、在提供单项产品解决方案的基础之上,引入了适合白酒流通企业的商业模式,解决了客户服务多样化需求的问题。3、从产品和消费群体为中心的营销模式驱动市场发展衍化到以品牌价值、品牌道德以及行业和社会责任为驱动力的价值观驱动营销模式,为白酒流通企业的未来价值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支撑。

第三种形式:以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为主导的品牌战略销售联盟体系。酒仙网是通过构建网上销售平台模式,与全国各白酒品牌纷纷达成战略销售联盟最成功的一个个案。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以酒仙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对白酒企业经销渠道体系的深刻变革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渠道结构也会因此而产生重要调整。2、各大酒企和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战略联盟伙伴关系,将成为现在以及未来几年一个必须要放到战略高度上来考虑的战略任务和战略行动。3、白酒电子商务运动将会彻底改变传统白酒的产业结构。

第四种形式:以跨界模式为主导的品牌异业联合推广联盟体系。异业联合推广联盟在最近三、五年的时间内应用的比较多,尤其是在高端白酒行业里被应用得更为广泛。泸州老窖在跨界模式上是运用最多,涉及行业最广泛的企业之一。比如,2010年与长安汽车深度的战略合作,与民生银行进行战略合作,开发了中国第一款白酒期酒理财产品,1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成功注册发行,与联通公司的战略合作等等。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突破了白酒行业既有的营销惯例思维,实现了价值跨越,从而获得共赢。2、成功地嫁接行业外的价值,通过聚合效应进一步推动企业品牌价值跨越成长。3、通过异业联合,成功地找到了行业外的圈层资源,通过对圈层资源的整合,实现了1+1大于2的效应。

第五种形式:以投资资本为主导的品牌投资联盟体系。联想控股投资在白酒行业的投资资本布局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在控股了湖南武陵酒业和河北乾隆醉酒业后,构建联想酒业帝国体系的战略布局图开始逐步呈现在大众眼前。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助推白酒产业升级,促使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通过资本整合,实现各方企业的战略愿景。3、改变了产业结构的效率,加快了行业的市场变局。4、改变了企业的运营机制和竞争模式。5、在这种资本的催生下,生态产业链正在面临重新构建的态势。

第六种形式:以政府为主导的品牌产区战略联盟体系。中国白酒金三角为中国白酒产区战略联盟定了一个基本大盘,找到了中国白酒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产业地位上的价值主张和诉求。

其价值和意义在于:1、产业集群化的变革。建立白酒产业集群品牌,强化对白酒产业集群品牌的认识,通过集群的力量使产区大盘的主张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推动白酒产业价值的跨越式成长。2、深刻影响和改变白酒产业现有的格局。3、打造中国的“波尔多”的战略定位是中国白酒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国际品牌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

第6篇

MIMO技术的应用情况与802.11n标准息息相关,由于各家芯片厂商的实现方案有所不同,802.11n标准采用何种规范定义就显得非常关键。按照惯例,获胜的一方将迅速在市场中占据优势,而落败的一方不仅将从头开始开发产品,且有可能陷入专利费的深渊;由于存在这些利害关系,802.11n标准的难产也就不难理解了。

2004年1月,IEEE(国际电机工程师学会)成立了802.11n工作群组(TGn),开始实施802.11n的标准化工作。而有两大组织向TGn提交了技术方案:一是以Airgo、Bermai、Broadcom、科胜迅、意法半导体(STM)以及德州仪器(TI)等公司主导的“WWiSE(全球频谱效率)”联盟。该联盟提交的方案着重以成熟技术为基础,如采用2.4GHz(或5GHz)下20MHz宽度的通信频道,以减少技术开发难度并保证对现有802.11a/b/g无线网络的兼容。而在具体实现层面,WWiSE方案以MIMO-OFDM为基础,它可以在最低的2×2(双天线)强制配置及单个20MHz通道中获得最高135Mbps数据速率―如未来升级到4×4 MIMO结构和40MHz通道带宽,该方案将可实现最高达540Mbps的超高速率。WWiSE联盟同时承诺,如果该提案能被IEEE采用,将采用开放的形式给其他所有厂商免费使用,WWiSE各成员公司都不得以自己的技术专利向其余开发商收取费用,这将有效降低设备的开发成本。

另一个提案则是由杰尔系统(Agere Systems)、Atheros、Cisco、英特尔、Marvell、诺基亚、北电网络、飞利浦电子、三星电子、三洋电子、索尼和东芝等公司组成的“TGn Sync联盟”(注意“TGn Sync”与IEEE802.11n官方工作组“TGn”不同),该联盟提交的方案核心内容为在5GHz下采用40MHz的信道宽度,从而实现更高的速度和网络容量,以及可满足手机、掌上电脑等便携设备要求的低功耗特性。相比WWiSE的方案,TGn Sync的这套方案更强调高速性和灵活性―40MHz通信频道由两个相邻的20MHz频道组成(好比是Super G与802.11g的差异),在双天线配置时可获得243Mbps的速率,该系统的最高性能将达到640Mbps,高于WWiSE的540Mbps速率。在信号频率的选取上,TGn Sync更倾向于采用5GHz―在该频谱下工作,共有440MHz带宽可供使用,因此相应的无线网络将拥有11个互不重叠的40MHz通信频道,资源相当充裕。另外,TGn Sync的技术方案特别强调了对功耗的控制,使之亦可应用于手机、掌上电脑等便携设备产品中。

从技术构成和性能指标来看,WWiSE与TGn Sync的提案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在基础层面上两者还是比较接近的,当时业界乐观认为,TGn工作组制定出兼顾各方利益的标准应该可以实现。在2005年6月份,TGn Sync和WWiSE组织也都同意进行协作,以期能在IEEE在11月的会议上达成一个统一的802.11n提案,802.11n标准看来是前途光明。而在这期间,技术领先的Airgo公司加紧了圈地运动,不断增强自身在MIMO技术上的优势,这不可避免对其他无线芯片厂商造成重大威胁。为与Airgo抗衡,英特尔在2005年10月携手Broadcom、Atheros和Marvell半导体公司在TGn工作组外成立一个名为“增强无线联盟(Enhanced Wireless Consortium简称为EWC)”的组织―除了上述四家核心企业外,EWC联盟还囊括Airoha、思科、索尼、华邦电子、苹果电脑、科胜讯、D-Link、联想(Lenovo)、Linksys、LitePoint、Metalink、东芝、USRobotics、WildPackets和ZyDAS等在业界富有影响力的企业,而Airgo公司则被排除在EMC联盟之外。不难看出,EMC联盟几乎包含了无线网络领域的所有重量级企业,在无线市场上占据事实上的垄断地位;EMC计划开发出一个可互操作的物理层和媒体访问控制层协议,并将该协议提交给IEEE。此举激怒了TGn任务组的一些成员,Airgo更是大为光火,他们指责EMC联盟意图拖延IEEE的标准制定进程―802.11n标准越迟推出,对该领域的后来者就越有利,因为他们可有较宽裕的时间来开发相应的产品;至于已占据先机的厂商则会因为缺乏公开标准,导致产品推广进度受挫,这也是Airgo所担心的情况。但无论如何,IEEE802.11n草案必须在2006年初出台,而市场全面启动估计将从2007年开始―在未来的一整年中,非标准化的MIMO设备照样拥有极好的发展契机,毕竟等不及802.11n的用户大有人在。

第7篇

在日前举行的华为网络大会(HNC2015)上,华为了业界首个全光智慧社区解决方案,并且与北京悦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基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彩立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等合作伙伴共同发起“全光智慧社区发展联盟”。

华为产品与解决方案固定网络产品线副总裁李向军表示:“作为首个以全光网络为基础开放的社区解决方案,华为将能够更快速和高质量地打造可运营的全光智慧社区。与此同时,华为与合作伙伴一起,为最终用户提供丰富的智慧应用,并给客户带来新的盈利模式,助力客户实现商业成功。”

为社区妆点“智慧”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社区用户的需求,从简单的宽带上网,扩大到智慧家庭、物业管理、社区周边O2O等各方面。

智慧社区的建设也逐渐从单纯的设备制造商或集成商主导,变为需要各方参与,互利共赢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房产开发商、物业/社区运营商、业务提供商、设备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电信运营商等多个角色。

李向军表示,此次的全光智慧社区解决方案正是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更高效地整合社区中的各个功能模块,帮助客户快速建成可运营的智慧社区,让最终用户享受到科技带来的各种便捷服务。

华为固网企业业务解决方案部首席架构师徐志龙进一步介绍了全光智慧社区解决方案。该方案以全光网络为基础,承载社区三网融合业务,比传统局域网节省一半以上的布线成本和机房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该方案还包括了业界首款物联网智能ONU,凭借此终端,即可实现智慧家庭的所有功能。华为现场演示了告警联动功能,当有人闯入时,用户手机将立刻接收到抓拍的图片,还能根据需要点击播放,观看实时监控画面。

同时,华为自主研发的NetOpen云平台,提供标准开放的API接口,供第三方系统集成,为用户提供智慧家庭、智慧物业、社区商业等丰富的增值服务。

目前,云南彩立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采用华为的全光智慧社区方案,在云南昆明广福城小区建设了智慧社区。彩立方董事长张学东表示,目前,广福城智慧社区已完成园区与数据中心全部基础功能建设与系统调测,开始运营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在广福城,居民凭借一张卡(广福一卡通)便可以实现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还可以进行线上线下购物。而入驻的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云桌面”、“云应用”、“云打印”、“云计算”、“云存储”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资产等办公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

张学东表示,房地产业逐步结束资源型暴利时代,进入一个常规的市场生态系统。未来房地产行业更加精细化、专业化,超额利润由资源竞争转向技术竞争,经营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价值构成由平面转向立体。

“对诸多中小房企而言,继续寻求规模扩张极有可能碰壁而亡,如何在夹缝中谋求生存空间,已经成为这些企业不得不思考的命题。”张学东表示,“智慧社区为中小房企提供了转型路径。彩立方将继续和华为保持合作伙伴关系,推进更多智慧社区的建设。”

联盟的力量

正如前文提及的,智慧社区的建设是一个涉及到多个角色的工程,因此建立一个联盟协调各方利益和力量显得尤为必要。

这也是华为携手合作伙伴建立“全光智慧社区发展联盟”的初衷。

李向军表示,过去承建电力和交通等行业的网络时,几乎依赖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就可以完成。而在智慧社区领域,由于客户分散、利益分散,导致技术方案无法统一,因此,仅凭华为的力量无法实现智慧社区的建设。

其次,以前智慧社区的范围比较狭窄,主要是实现小区宽带的接入,也更多由运营商主导,随着物联网的发展,社区用户的需求已经从单纯的上网转向O2O等,同时房地产商也面临着从增量向存量转移的挑战,他们有更大的诉求建设智慧社区,走向前台。

最后,李向军坦承,最初华为也有些担心,是否有能力牵头做联盟的事情。但是华为后来坚定了牵头的想法,这是因为在企业市场,华为需要和各个行业打交道。“我们有义务去牵头成立一个联盟。”他说。

第8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 战略联盟 国际研发战略联盟

欧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先行者,它们是在拥有相当的优势基础上开展跨国成长的,因此,主流跨国公司理论中的跨国成长主要是指海外市场扩张。日本、韩国和中国企业是跨国公司的后发者,它们是在拥有一定的优势甚至不拥有优势的基础上开展跨国成长的,所以,这个过程就具有“一体两面”的特征:“一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跨国成长过程,“两面”是指该过程不仅包括海外市场扩张,而且还包括创新资源获取。但是,主流跨国公司理论中忽视了对创新资源获取的研究。

为了弥补这种理论上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国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跨国成长提供实践指导,我们自2010年开始了中国创新型企业创新资源获取的案例与理论研究。我们的方法是,借鉴海外市场扩张的三种方式(直接投资、战略联盟与跨国并购)为概念框架,以中国创新型企业实践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国创新型企业创新资源获取三种方式的战略思考、目标选择、实施要点等等。

我们将在本文中探讨战略联盟方式。主要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以先行者跨国公司为借鉴,梳理并分析了国际研发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研发联盟)的基本概念、目的与动机、联盟伙伴的选择与管理,以及国际研发联盟的主要类型及适用范围。并在评述主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中国企业的基于位置与目标的国际研发联盟模型。第二,选择三家中国创新型企业(潍柴动力、海尔集团和华为技术)为代表性案例,以基于位置与目标的国际研发联盟模型为分析框架,描述并讨论了基于不同位置的企业如何采取不同的国际研发联盟形式来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第三,在理论梳理与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归纳并总结出中国创新型企业国际研发联盟的成功要点。

一、概念与分析:以先行者跨国公司为鉴

国际研发联盟是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的一种类型,因此,概念梳理工作必须从战略联盟开始。20世纪80年代,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兰德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最早提出战略联盟一词,引起了实业界和企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关于战略联盟的定义颇多,我们仅介绍有代表性的三个定义:(1)蒂斯(Teece)认为,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而进行的以承诺和信任为特征的合作活动。(2)库尔盼(Culpan)把战略联盟定义为,跨国公司之间为追求共同的战略目标而签订的多种合作安排协议。(3)迈克尔·波特(M.E.Porter)认为,联盟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长期合作,它超过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由此,我们看到战略联盟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主体——谁参加联盟?企业是主体,有时还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不同国家的企业作为成员的联盟称为国际或跨国战略联盟。

(2)目的——为了获得或实现什么?这是联盟成员对联盟的期望,一般目的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风险共担。

(3)内容——开展什么样的活动?生产、研发还是营销?研发联盟就是指以技术与产品研发为主要内容的战略联盟。

(4)方式——如何开展这些活动?股权式还是非股权式?包括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和方法以及相应的支持体系。

(5)特征——与其它企业间关系相比较而言的特点和性质。例如,承诺和信任;超过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

(6)效果——实际回报与目的之间的评估结果。

研究战略联盟的论著也很多,其中日本迈克尔·Y·吉野与印度U.斯里尼瓦萨·朗甘合著的《战略联盟:企业通向全球化的捷径》较为全面和深入。该书认为,战略联盟联系着两个或多个企业商业往来的各个具体层面。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性的贸易合作关系。它通过促进各方互利的技术、技能贸易以及基于这些技术和技能生产出的产品的贸易,提高参与联盟的各公司竞争战略的有效性。战略联盟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1)共同追求一系达成一致的战略目标,联盟方保持相互独立;(2)共同分享联盟带来的利益,并共同控制各方所承担的任务的绩效;(3)各联盟方在一个或多个关键战略领域(如技术、产品等)连续不断地进行投入。

在以上概念梳理基础上,我们接下来专门讨论国际研发战略联盟的若干理论问题。

(一)定义、目的与动因

国际研发联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的、以技术与产品研发为主要内容的战略联盟。它是战略联盟的一种类型,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国际性,即参与联盟的企业属于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在某个国家范围内。本章研究对象是中国创新型企业及其组建的战略联盟,且联盟合作伙伴是外国企业(主要是发达国家的企业);二是内容特定,即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活动,而不是价值链中的其它活动。当然,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其它价值链活动,我们也适当关注,其目的只在于更加充分地阐述研发活动。

一家企业参与某个战略联盟的目的(战略目标)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提升企业自身的价值;(2)向对手学习,提升企业的战略竞争力;(3)保持战略灵活性;(4)保护核心竞争力。

更为具体的表述,还可归纳为以下若干方面:(1)降低风险;(2)规模经济;(3)双向技术流动;(4)控制/降低竞争;(5)规避人为设置的交易障碍;(6)可以真正实现在东道国的国际扩张。

具体到研发联盟,企业参与其中的主要动因有:(1)节约企业研发总费用;(2)迅速攫取经营机会和战略优势;(3)实现资源互补,塑造企业核心技术能力。

跨国技术与研发战略联盟的直接构建动机主要是基于跨国自身发展的四个需要:(1)通过技术交流与合作获取技术资源,弥补“战略缺口”;(2)建立新标准与获得标准优势;(3)分担成本和风险;(4)研发本地化及跨越国别障碍。

我们认为,以上关于研发联盟的目的与动因的研究结论过于一般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区分联盟中的不同主体。实践中,不同的参与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目的与动因,当这些目的与动因之间存在互补性进而形成一个整体时,研发联盟才有可能组建成功。如果不同的参与主体有着完全相同或相近的目的与动因,它们之间将形成冲突关系,研发联盟也就无从组建成功。同时兼任通用电器、杜邦和花旗公司咨询顾问的塞斯·查伦(S.R.Charan)就说过:“建立战略联盟是为了进入一个新市场,或获得一种专门技术,或击败市场上的对手。如果联盟达不到上述目标,就不要建立。”

(2)未区分联盟的不同形式。研发联盟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形式,即项目合作研发、研发合资企业、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这三种形式的目的与动因就有所不同,例如,哈默和普拉哈拉德(Hamel&Prahalad)研究发现,合作伙伴间相互学习对方的知识是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重要目的与动机。而研发合资企业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因而拥有自身独立的目的与动机,这与作为该企业股东的联盟成员本身的目的与动机有所不同。

(3)未区分“目的与动因”与“功能与作用”。这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前者是企业组建联盟的主观追求和原因,后者是联盟客观上产生的功效。参与国际研发联盟的主要功能与作用有:①聚集更多的技术创新资源,分担技术开发费用与潜在风险。②加速技术创新与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过程,有效地参与全球技术竞争。③相互交流在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生产及不同行业的技术知识,取长补短。④借助联合的力量协调和建立新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世界统一技术标准。⑤可为隐性技术知识的转让或传递提供一种有效的机制,通过不同组织之间的密切联系与人员之间面对面的沟通,就可以形成适当的开发体系、程序与词汇,从而鼓励有效的技术知识转让。

为避免上述“一般化”现象,我们采取了案例研究方法,以某个特定的中国创新型企业为研究对象,专门分析该企业组建的某个国际研发联盟,进而探讨其主观上的“目的与动因”与客观上的“功能与作用”,最终归纳出成功的主要因素,供中国企业参考。

(二)联盟伙伴的选择

联盟伙伴的选择是战略联盟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如何选择联盟伙伴,国外学者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米切尔·罗伯特的“三不要”原则:一是不要为了仅仅弥补自身的基础不足而结盟,否则会从一开始就陷入被动的依赖关系中;二是不要与试图通过联盟弥补自身弱点的企业结盟,联盟的基础是各方都应有特定优势;三是不要与只为获得本企业独有技术的企业结盟,这样的企业会对本企业的生存造成重大威胁。这三个原则强调了联盟各成员优势相长、良性互动的内在要求,它们来源于先行者跨国公司的实践,并不适用于非对称型战略联盟(即优势差别较大的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

罗仁基和罗斯的“3C”原则:兼容性(Compatibilily)、能力(Capabilify)和承诺(Commitment)。兼容性是指联盟伙伴在经营战略与方式、合作思路以及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性。能力是指联盟伙伴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使其能弥补本企业的薄弱环节,即资源的互补性。承诺是指联盟伙伴有责任感,能相互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弥补联盟伙伴在内部资源和经营目标上的差距。兼容性强调了一致性,能力强调了客观上的互补性,承诺强调了主观上的互补性,因此,“3C”原则适用于非对称型战略联盟。

戴维·福克纳(David FauIkner)认为,正确合作伙伴的选择需要考虑两个基于因素:一是战略协同,二是文化兼容。由此,福克纳提出了一个二维模型(即联盟伙伴战略与文化的组合矩阵)。矩阵由4个象限组成,象限1是战略与文化两方面都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形,联盟很难成功;象限2是战略协同但文化不兼容,如对文化因素进行调整,减少冲突,则有可能保护联盟的稳定性;象限3是战略协同且文化兼容,联盟成功率最大;象限4文化兼容但战略不协同,容易导致联盟解体。这个模型对非对称型战略联盟的有效性还有待考察。

在我们收集到的战略联盟文献中,很少看到针对国际研发联盟伙伴选择的实证研究。国际研发联盟作为战略联盟的一个类型,其伙伴选择既要考虑以上的一般性原则,同时还要熟练应用以下技巧:

1、选择具有长远眼光的合作伙伴;

2、从现有的合作伙伴中寻找联盟伙伴;

3、关注伙伴的战略意图与合作经验;

4、关注伙伴的业绩;

5、灵活变通地协作。

我们认为,伙伴选择的确是国际研发联盟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主流理论主要关注先行者跨国公司之间的联盟伙伴选择原则,而先行者与后发者跨国公司之间的联盟伙伴选择及管理很少受到关注和研究。我们的研究试图在这个方面做些初步的探讨。

(三)主要类型与形式

我们还是先看一下战略联盟的主要类型。外国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战略联盟进行了不同的分类,详见下表。

从联盟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与冲突潜能两个维度,战略联盟可分为四种类型:

各类战略联盟的主要特征如下:

1、亲竞争性联盟:跨行业的垂直价值链关系,如制造商与供应商或分销商之间的联盟。

2、非竞争性联盟:同一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的公司之间的联盟。

3、竞争性联盟:在合作活动上与非竞争性联盟非常相似,合作方很容易在最终产品市场上成为竞争对手。

4、预竞争性联盟:主要是把不同行业的公司联系到一起共同从事明确的活动,比如共同进行新技术的研发。

战略联盟还具有两类不同的形式:一是非传统合同关系,包括联合研发、联合产品开发、长期外购协议、联合生产制造、联合市场营销、共享分销与服务、标准设置或合作研究;二是股权安排关系,包括创建新的实体和没有形成新的实体。

由此可以看到,国际研发联盟作为战略联盟的一种类型,它具有以下多方面的特征:是横向联盟而不是纵向联盟;是水平联盟而不是垂直联盟;可以是集中型或复杂型,合资型或合作型,也可以是双伙伴型或财团型;可以是合资型或许可型但不是营销型;是国际联盟而不是国内联盟;可以是互补型或互惠型;可以是联合研制型或资源补缺型但不是市场营销型;可以是股权式或非股权式;可以是竞争性或预竞争性联盟,但不是亲竞争性和非竞争性。

在企业实践中,国际研发联盟主要有三种形式:合作研发、研发合资企业和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合作研发针对特定的技术领域,通过与该领域领先企业合作,提升本企业在此领域的技术水平,双方投入资源但不组成法律实体。研发合资企业是一种建立在股权合资基础上的,以特定市场领域、产品为导向的联盟方式。专利互换和交叉许可是研发联盟的高级表现形式,只有当企业地位受到同业认可且在专业领域获得大量专利积累的情况下,才能够加入某个专利联盟。

(四)基于位置与目标的国际研发联盟模型

从以上战略联盟及国际研发联盟的文献梳理中,无论是概念定义、目的与动机,还是联盟伙伴的选择,以及主要类型与形式,我们都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忽视了联盟主体所处的技术位置即起点,没有区分处在不同技术位置上的联盟主体所采取的不同联盟类型和形式;二是忽视了联盟主体所追求的市场范围即目标,仅关注到联盟本身的目标,没有把联盟目标与目标市场联系起来上。实际上,联盟主体所处的技术位置决定了它的伙伴选择及联盟的形式,而联盟主体所追求的市场范围为联盟效果的评估提供了重要的“座标”。因此,从实践角度来看,尤其对作为后发者跨国公司的中国企业而言,技术起点与市场目标这个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认清了起点与目标,企业所采取的行动才是有效的。

对某个特定的企业而言,当它考虑采取国际研发联盟这种成长方式时,它第一个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在全球同行业企业中,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上?这个位置大致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后发者,与全球同行企业相比,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处在较为落后的位置上;二是追赶者,与全球同行企业相比,本企业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既不处在较为落后的位置上,也不处在行业领先的位置上;三是领先者,本企业的技术实力在全球范围内处在领先位置,属于第一阵营。

同时,它还要思考第二个问题:我们组建的国际研发联盟主要服务于哪部分目标市场?目标市场的划分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但大致上分为三个层次:本国市场、多国市场和全球市场,或者划分为三个板块:本国市场、发展中国家市场和发达国家市场。

结合技术位置与目标市场两个维度,我们可构造出一个国际研发联盟的模型,见下图:

从逻辑上讲,图中的九个方格表示该企业可采取的国际研发联盟的具体行动,每个方格中的行动取决于该企业所处的技术位置和追求的目标市场。但在实践中,有些方格中的行动并不存在,如“后发者/全球市场”方格。

在下文,我们以此模型为分析框架,选择了三家处于不同技术位置的中国创新型企业,来分析它们是如何组建国际研发联盟的,以及这些联盟取得了怎样的市场效果。

二、案例与评论:中国创新型企业的国际研发联盟

我们选择的三家中国创新型企业分别是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潍柴”)、海尔集团(简称“海尔”)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为什么选择这三家企业?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全球同行企业中的位置不同,正好分别处在后发者、追赶者和领先者的位置上,具有非常好的代表性。

(一)潍柴:服务于本土市场的后发者

2003年,潍柴与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简称“AVL公司”)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在此之前,潍柴通过引进技术并改进,符合欧Ⅰ、欧Ⅱ标准的柴油机发动机产品在国内市场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与国际先进的欧Ⅲ、欧Ⅳ标准的产品相比处在落后的位置。在此之后,潍柴通过与世界顶级企业的合作研发形式,成功地开发出欧Ⅲ、欧Ⅳ标准的产品,继续保持了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不仅如此,潍柴还在研发联盟的基础上,联合零部件供应商和整车制造商组建了价值链联盟,进一步巩固了自身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

建立研发联盟的背景与动因

1984年,潍柴引进了当时世界先进的奥地利斯太尔WD615发动机,并于1989年实现量产。20世纪90年代,潍柴的斯太尔10升、12升系列发动机产品在重卡、工程机械、船舶、发电、客车的动力领域,国内市场销量领先。

此后,潍柴对斯太尔发动机进行了百余项国产化改进和技术改造。基于引进的斯太尔发动机技术,2001年,潍柴成功开发并推出了达到欧I标准的WD615及WD618系列柴油发动机,比国家规定的实施欧I标准的时间点提前了两年。2002年,潍柴再次改良WD615系列柴油发动机后,达到欧Ⅱ标准,这次又比国标提前了两年。通过提前进行技术革新,潍柴产品继续保持着行业领先地位。

但是,与全球同行企业相比,潍柴的技术与产品处在于后发者的位置上,其技术实力落后于世界先进企业。当潍柴基于引进技术开发出欧Ⅰ、欧Ⅱ标准发动机产品时,世界先进企业已经在从事欧Ⅲ、欧Ⅳ标准发动机产品的研发并推向市场。与欧Ⅰ、欧Ⅱ标准相比,欧Ⅲ、欧Ⅳ标准发动机的研发,技术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潍柴起初尝试仿效当年引进斯太尔发动机的模式,与沃尔沃、MAN等几大外国发动机厂商接触,准备引进这些厂商的欧Ⅲ发动机技术。这几家厂商虽同意向潍柴转让欧Ⅲ发动机产品,但输出的产品却都是在欧美市场即将淘汰的产品。潍柴期望在引进新产品的基础上,研发下一代的发动机产品,因而需要的是有升级潜能的新型欧Ⅲ产品。怎么办?

潍柴决定,放弃通过引进技术获得新产品的老路子,选择一条自主研发的道路。相比引进外国的成熟技术与产品,自主研发是一条更为艰难的道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存在极大的不可测风险。这对当时的潍柴来说,由于尚不具备独立从事研发的能力,因而无法完成这项任务。

在自主研发思想指导下,潍柴走出了一条特殊的自主研发之路——通过与世界级的同行联盟,以研发战略联盟的形式,完成新产品的自主研发。

与奥地利AVL公司建立合作研发联盟

AVL公司由奥地利机械工程专家汉斯李斯特教授于1948年创立,总部位于奥地利格拉茨。AVL公司创始人李斯特教授在创立AVL公司前便与中国结下了不解之缘。早在1926年,李斯特教授就来过中国。他在中国生活了6年,并在上海同济大学执教。改革开放后,当绝大部分外国企业仍对红色中国持有怀疑态度的时候,AVL公司已经主动来到中国,成为为数不多的、首批进入中国的外国企业之一。AVL公司与中国企业、高校积极展开技术合作,为中国培养了一流的科技人材、支持中国发动机事业的独立发展。因此,中国的发动机行业一直把AVL公司亲切地称为“李斯特研究所”,言意之中即认为AVL公司是一个发动机研发、人才培训的理想基地。

当决定以研发联盟形式来完成欧Ⅲ、欧Ⅳ标准发动机产品的研发任务时,潍柴选择了全球发动机技术处于领先地位的欧洲。作为世界三大内燃机研发中心之一的AVL公司,代表世界的最先进水平,是一家为业界提供最新发动机技术的专业公司。此前,AVL公司已为沃尔沃、MAN、卡特彼勒、康明斯等公司开发了欧Ⅲ标准发动机产品。

对潍柴来说,AVL公司是最理想的合作伙伴。2003年,潍柴以联合研发欧Ⅲ发动机为目标,投资1亿多人民币在奥地利格拉茨联合建立“潍柴-AVL欧洲研发中心”(简称“欧洲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地位。)正式宣告潍柴与AVL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开始。潍柴因此成为中国柴油机发动机行业首个进入世界技术前沿的企业。

潍柴与AVL公司共建的研发中心并非简单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资本投入上,潍柴在欧洲研发中心先后投入了4亿人民币,作为欧Ⅲ产品研发的经费;AVL公司则提供最前沿的技术支持、最先进的产品开发平台和规范、成熟的国际化设计标准。在人员结构上,AVL公司拥有的数以千计的专家,对联盟伙伴潍柴全部开放,成为欧洲研发中心强大的技术后盾。同时,潍柴也有20多名工程师常驻中心,且每年都会选派新的技术人员去学习与交流。

潍柴首先对产品提出明确的开发目标,中欧双方技术人员通过讨论、研究,共同参与设计开发。例如,在产品功率确定上,潍柴先提出将发动机功率设计为最大480马力,AVL公司则从技术角度提出,可将最大功率设计为520马力。潍柴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主张,而是根据市场需求调研结果说服了AVL公司。中国(使用柴油发动机的)重卡的使用趋势是,10升、12升的发动机最大功率480马力已经足够。若将马力提升至520马力,则对产品的材料和工艺要求都将有很大提高,且市场上也没有很大的需求。最终,欧洲研发中心推出的新产品,是最符合市场需求的最大功率480马力发动机。

几年来,潍柴选派了超过200多名技术人员赴欧洲研发中心参与产品研发,他们有机会参与开发、设计的各个过程,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熟悉了AVL公司国际化的开发流程和理念,并且充分参与技术攻关,共同完成新产品的研发。

潍柴吸取了以往中国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遇到的产品设计受制于现有设备和产能的教训,在新产品开发的进程中,建设新的生产基地。2004年8月,潍柴启动了工业园建设项目。该工业园占地1,466亩,新建厂房40万平方米,基地根据新产品设计来规划生产设施和布局,专供新产品的生产,年产能力达到25万台。

2005年,欧洲研发中心开发的蓝擎WP10系列发动机问世。该发动机排量为10升,是一款符合欧Ⅲ标准、并具有欧Ⅳ潜力的节能环保柴油机发动机,填补了中国大功率发动机领域的一项空白。

2006年,欧洲研发中心研发的第一台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12升、功率达到480马力的WDl2发动机问世。这款具有低油耗、大排量、低排放、大扭矩四大显著特性的发动机,是潍柴专为中国重型商用汽车市场的新一率升级换代而设计的。

对潍柴来说,通过与AVL公司建立的研发联盟,企业所获得的并不仅仅是一个领先国内市场的新产品,还培养出的一支国际化的研发团队,使企业自有研发能力实现了飞跃式的进步。潍柴研发人员学到了世界先进公司发动机设计的精髓——国际化思维方式和规范化的产品开发过程。如今,潍柴在加工工艺、铸造等方面的近20名设计骨干,均在欧洲研发中心工作过。通过研发战略联盟,潍柴把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资源和平台,培育了自主创新人才。2008年,潍柴研发团队在10升、12升蓝擎发动机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成功开发了6升级欧Ⅲ标准的发动机。

从研发联盟到价值链联盟

联合研发“蓝擎”发动机,是欧洲研发中心成立之初制定的目标。成功完成研发任务后,欧洲研发中心并没有因此而解体,不仅继续以研发联盟形式存在,而且同时加入价值链战略联盟中。

2006年4月28日,来自三个国家的四家企业(福田汽车、潍柴动力、博世公司、AVL公司)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战略联盟协议。根据协议,潍柴动力和福田汽车将共同开发专为福田重卡配套的新型柴油发动机产品,并将使用由双方共同注册、共同拥有的“潍柴欧V动力”品牌。AVL公司和博世公司的加盟,将为“潍柴欧V动力”在各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及资源支持。“三国四方”合作剑指欧V发动机,是“蓝擎”发动机的下一代柴油发动机产品,也是欧洲研发中心承接的新研发任务。在潍柴与AVL公司建立的研发联盟基础上,联合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博世公司)和下游整车制造商(福田汽车)的价值链联盟开始建立起来。

2006年7月,福田汽车的欧系顶级重卡欧曼ETX隆重上市。与此同时,该车型搭载的中国国内第一款针对整车量身打造的专用发动机“潍柴欧V动力”也随之问世。该发动机具有排量大,扭矩大的特点,使得重卡的传动效率大幅提高,油耗大幅下降。而这款发动机的问世,标志着潍柴又一次通过研发战略联盟取得了好的市场业绩。

(二)海尔:服务于全球市场的追赶者

2006年,海尔与日本三洋电机(以下简称“三洋”)在日本大阪建立研发合资企业,这是国际研发联盟的一种形式。在此之前的2002年,海尔与三洋建立了以营销、生产、零部件供应为主要内容的非研发战略联盟;在此之后的2007年和2011年,海尔逐步收购了日本三洋。研发合资企业这种国际研发联盟形式,在海尔与三洋合作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2002年海尔与三洋建立非研发战略联盟

海尔从1998年开始进入国际化经营阶段。到2000年,海尔电冰箱、空调等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排名第一。同时,海尔也基本站稳欧洲与北美市场。海尔在欧美31个国家拥有当地法人,生产和销售本公司产品,在美国小型电冰箱市场的份额已经超过了30%。

但是,在国际市场颇有斩获的海尔,却迟迟不能进入到日本市场。日本是世界家电强国,对产品要求异常苛刻,同时又由于文化等原因,非日本家电产品往往很难被日本消费者接受。因而海尔的国际化经营战略,在日本并没有取得成效。

2001年9月,三洋董事长井植敏第一次访问海尔。1个多月后,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访问三洋。

2002年1月,海尔与三洋在大阪共同宣布:两家企业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三洋利用海尔的销售网络,在中国销售三洋品牌的产品;第二,在日本大阪,海尔与三洋合资成立“三洋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将帮助海尔品牌的冰箱和洗衣机等家电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第三,推进双方在生产基地方面的相互合作;第四,扩大三洋零部件向海尔的供应及技术协作,在技术和人员交流上进行合作。

海尔总裁杨绵绵表示,海尔与三洋之间的全面竞合是基于市场互换、资源互换、发展双赢的新型合作关系。海尔与三洋合作,将共同为全球用户创造其他竞争对手所创造不了的价值,更加快速地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此项合作内容涉及到营销、生产和零部件供应,但没有涉足到研发活动,主要是一个营销联盟,而不是国际研发联盟。我们之所以介绍这个情况,是因为海尔与三洋的研发联盟正是建立在这个非研发联盟基础上的。

2006年海尔与三洋建立研发合资企业

2006年10月27日,海尔与三洋共同在日本成立合资企业——海尔三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海尔三洋”)。海尔和三洋分别占合资企业的60%、40%股份。海尔以现金入股,三洋以电冰箱事业研发业务投入。海尔三洋致力于面向全球市场的冰箱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归合资企业所有。这是一家以产品研发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合资企业,是国际研发联盟的一种形式。

这个时候的海尔电冰箱产品在中国市场已多年占据第一的位置,在全球市场于2005年产销量达到第一。在大型电冰箱领域,海尔虽然拥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还是逊色于西门子等世界名牌,处于追赶者的位置。

2006年底,海尔推出的第一代六门冰箱新产品,正是来源于海尔三洋。之后的第二代六门冰箱上市后,收到了消费者的极大欢迎。上市当年在同类型号中的市场份额一度超过90%。

2010年9月3日,在德国柏林举办的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IFA)上,海尔推出了多款最新的六门冰箱(第三代)。据权威调查机构GFK统计,2009年在德国多门冰箱领域,海尔以75.9%的份额位居第一。由海尔三洋研发的六门冰箱正引领海尔品牌走向全球市场的第一阵营。

海尔分三步收购日本三洋

2006年海尔三洋的建立是收购的第一步。由于海尔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三洋的电冰箱事业开发业务与团队整体进入合资企业,这种合资实际上是海尔收购了三洋的电冰箱研发业务。海尔三洋致力于面向全球市场从事冰箱新产品研发,同时,三洋在日本的冰箱制造业务转到海尔在中国的生产基地,借助海尔在成本、质量、效率方面的制造竞争力,解决三洋制造成本高的难题。在收购的同时,双方又进一步在产品制造上加强了合作。

收购第二步发生在2007年的泰国,海尔收购三洋在泰国的电冰箱生产工厂。在以上合资企业成立达成意向的同时,双方就海尔收购三洋的泰国电冰箱工厂达成协议。之后,海尔为保障收购交易成功,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次并购做财务交易咨询与调查,历时一年。

2007年6月,双方正式完成交易,海尔成为三洋泰国工厂的大股东,三洋泰国工厂易名为“海尔电器(泰国)有限公司”,这是三洋全球最大的电冰箱工厂,每年的冰箱产量在100万台左右。三洋以原设备制造商身份委托海尔泰国公司生产三洋品牌冰箱,供应日本和海外市场。同时,海尔以该公司为桥头堡,大举进军东南亚市场。

第三步发生在2011年的日本,海尔从松下电器手中收购三洋在日本、东南亚的白色家电业务。松下电器于2009年12月底,以46亿美元的优先股转换,获得三洋50.27%的股权,三洋成为松下电器的控股子公司。

2011年7月28日,海尔集团和松下电器就海尔集团或其控股附属企业意向收购三洋在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洗衣机、冰箱和其它家用电器业务签署了备忘录。

2011年10月18日,双方于青岛签署收购协议,海尔出资100亿日元(约合1.28亿美元)正式收购三洋的上述家用电器业务。交易的主要标的包括:(1)三洋所持有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的“三洋AQUA株式会社”以及生产洗衣机的“Konan Denki株式会社”的股份;(2)三洋所持有的设计与开发家用电冰箱的“海尔三洋电器株式会社”,以及生产家用电冰箱的“海尔电器(泰国)有限公司”的股份;(3)在东南亚生产及/或销售家用电冰箱和洗衣机等家电业务的“三洋HAAsean有限公司(越南)”、“三洋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三洋印度尼西亚销售有限公司”、“三洋菲律宾公司”以及“三洋销售及售后服务有限公司(马来西亚)”;(4)海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销售“SANYO”品牌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5)上述家用电冰箱、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的相关专利、设计和注册商标转让。

从非研发联盟,到研发合资企业,再到“渐进”收购,我们看到了研发合资企业的“承上启下”作用:非研发联盟是研发合资企业成功经营的基础条件;研发合资企业的新产品带来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在研发能力提升的基础上,海尔才有能力整合收购而来的三洋电冰箱及其它家用电器的制造和营销业务。

(三)华为:服务于全球市场的领线者

1997年,华为正式启动国际研发联盟。首先,通过与世界一流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获得某个领域的某项新技术;2003年开始,与世界一流企业组建研发合资企业,共同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2009年,以自身的技术积累进入“强者俱乐部”,与巨头们签订专利互换和交叉许可协议,巩固领先者的地位,成为全球通信设备制造商第一阵营的成员。

在技术落后的位置上采取联合实验室获取新技术,在拥有一定技术优势的基础上组建研发合资企业,在技术领先的同时开展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华为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渐进的国际研发联盟的“完美”案例。

联合实验室:技术落后位置的合作研发

1997年,华为推出无线GSM解决方案。尽管华为已在中国本土市场崭露头角,但是华为当时的研发能力较之摩托罗拉、爱立信、西门子等国际巨头落后了近20年。为获得新技术,缩小华为与国际巨头的技术差距,华为每年将销售收入10%以上投入研发。同时,华为研发系统决定采取“拿来主义”,学习美国公司的联合策略,在其他公司的技术成果上加快产品的推出速度。

自1997年起,华为分别与TI、摩托罗拉、IBM、英特尔、AgereSystems、SUN、Altera、高通、Infineon和微软成立了联合研发实验室。截止2005年6月,华为与这些跨国公司共建了10个联合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为华为引进西方巨头的技术提供了保证,使得华为的产品能够同步应用世界最新最先进的研究成果,促进了华为技术的整体进步。

德州仪器联合实验室提升数字信号处理技术

1997年,华为一德州仪器联合实验室成立,主要从事通信产品的数字信号处理的硬件和软件开发。德州仪器向联合实验室提供最新的半导体技术和应用,同时派出强大的技术与市场队伍,与华为的工程师一起从事技术研发,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通过这家联合实验室,华为公司开发工程师对数字信号处理芯片的开发应用能力大大提高,快速催生了华为在多媒体领域里的新技术应用。

2002年,华为与德州仪器的第二家数字信号处理联合实验室在北京成立,双方在以太网交换器,VOIP网关,新型无线通信系统等合作项目取得了成功。在此过程中,德州仪器为华为培养了许多数字信号处理方面的研发人员,进一步提升华为的技术研发能力。

英特尔联合开发中心提升芯片技术

2000年4月,华为与英特尔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开发、合作和技术资源共享三大领域,旨在促进中国开发基于英特尔lX架构的通信解决方案。同时,双方在深圳建立一个联合开发中心,以全力支持IX架构的重要设计方案。

在英特尔IX架构下,华为的芯片开发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并迎来了产品的升级加速。华为产品也基本告别落后技术,并日趋赶超同行。此后的几年,华为升级的产品不仅在中国市场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而且逐步进军海外市场。2001年华为海外销售超过3亿美元,2004年海外销售额迅速增长到22.8亿美元。

SUN联合实验室提升通信网络应用技术

2000年底,华为与美国SUN公司共同宣布,在深圳建立华为一SUN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由华为公司提供实验室场所和办公环境,SUN公司提供服务器、工作站及相关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开发仿真工具、编译器等软件。该联合实验室依托SUN公司在系统解决方案和网络软硬件平台方面的优势,和华为公司在通信产品设计方面的领先开发能力,针对通信网络应用中出现的需求和问题,进行专题项目研究。

华为公司和SUN公司通过该联合实验室,承担业务支撑平台、负载均衡式高可用性集群技术、分布式数据库、JAVA在电信领域的应用研究等项目。

摩托罗拉联合实验室共同研发3G技术

2002年,华为与摩托罗拉正式开始移动通信方面的合作。在无线通信领域摩托罗拉强劲的基站系统和薄弱的交换系统正好与华为形成互补,促成了双方联合开发(WCDMA)3G产品。在华为与摩托罗拉的联合研发中,摩托罗拉根据自身的研发路标,以及整个3G战略构想,对华为提供了具体要求,以OEM方式购买华为的产品和技术(GSM、GPRS、WCDMA等),以补充产品线和降低研发成本。华为则通过OEM出口更多的产品,分摊了3G研发的巨大投入,通过研发互动提升了自已的技术能力和水平。

2006年,华为与摩托罗拉展开进一步的合作,在上海组建联合主攻3GUMTS(WCDMA)产品解决方案和高速分组接入方案(HSPA)的研发中心。双方将共享研发中心的E C O N O M I C A F F A l R S产品,中心集合双方在UMTS领域的技术优势,能使摩托罗拉和华为更好地满足移动运营商现在及未来的需求,使双方拥有把握市场先机的优势。研发成果将为运营商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成功地部署高质量、高性价比的UMTS和HSPA解决方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研发合资企业:拥有一定优势后的技术追赶

凭借研发成本优势和连续大规模研发投入,以及与跨国巨头的研发合作,在某些技术领域,华为的技术水平与跨国巨头日益缩小,并拥有一定的优势。2001年起,华为开始组建研发合资企业,分别与NEC、松下、赛门铁克、摩托罗拉、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组建了多家研发合资企业。这类合资企业以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为主要经营活动,其成果由双方共享,使华为的技术积累达到了与跨国巨头不相上下的程度。

与NEC、松下合资的宇梦通信

2002年6月,华为与NEC、松下宣布成立上海宇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出资比率为NEC 47%,松下通信47%,华为6%。合资公司主要从事第三代移动通信(3G)终端的研发,并将作为NEC与松下合作开发3G终端技术的基地,向全球客户提供NEC和松下的3G技术。公司业务不仅限于中国,而且还面向全球。

与NEC和松下的合作,推动了华为WCDMA技术的发展。2003年底,华为独家承建的阿联酋电信WCDMA 3G网络正式投入商用,这是中东地区及阿拉伯国家中第一个推出WCDMA3G商用服务的运营商,也是华为在3G领域的第一个正式投入商用的WCDMA3G网络。此后,华为在香港、毛里求斯、马来西亚的WCDMA 3G网络陆续投入商用。此间,华为还获得阿尔及利亚、突尼斯等非洲国家的WCDMA3G订单。

2004年,华为与荷兰移动运营商Telfort签订承建荷兰全国WCDMA网络的协议,这也是华为首次在GSM、WCDMA发源地承建的3G网络,标志着华为已全面掌握WCDMA核心技术,在WCDMA技术地位上已并向爱立信等国际电信巨头看齐。

与3COM合资的华三公司

2003年,华为遭遇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不久,与美国3COM公司宣布组建合资研发公司。创立于1979年的3COM是一家企业联网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取器、lP语音器和入侵预防系统。当时,3COM在该领域与华为的规模与实力接近,并同样面临思科的竞争压力,经营较困难。因而双方的合作也是一拍即合。

华为将所有企业级的数据通信业务(包括技术、营销团队以及知识产权)注入合资公司并占51%的股份,3COM则投入1.6亿美金加上中国和日本的业务占有49%的股份,并负责发达国家市场开拓。合资公司生产企业数据网络设备(转换器和路由器等,面向企业市场的以太网交换机及基于互联网协议的路由器),以及视讯、语音网关等设备,提供端到端的语音、数据、视讯三网合一解决方案。

华为3COM针对中国市场的同时,也是华为技术出口的一个重要平台。借助3COM在北美和亚太的影响,华为将其技术和产品通过华为3COM这个平台推向海外市场,尤其是华为最大竞争对手思科强势占领的北美市场。2005年该公司销售额近100亿元人民币,全球市场仅次于思科。

与西门子合资的鼎桥通信

2003年,华为和西门子共同出资1亿美元成立合资研发企业——鼎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持股51%和49%。主要生产和销售TD-SCDMA无线网设备,主要针对中国市场。

在3G研发上,华为最初投入的是WCDMA标准研发,也一直是WCDMA 3G标准的拥护者。当时的华为已全面掌握WCDMA核心技术,成为全球少数几个能够提供全套商用系统的厂商之一。1998年华为全力投入WCDMA 3G研发后,失去了小灵通、CMDA在中国发展的最佳时机,在中国市场被中兴通信赶超。尽管此后华为在海外市场披荆斩棘,但在本国市场的发展势头却有所逊色。为了不再重蹈在中国市场“丢失小灵通的覆辙”,也出于对本国市场的重视,华为全力投入、三种国际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同步开发。

TD标准尽管在海外的应用前景不如WCDMA,但在中国电信市场有很大的潜力,且华为在国内的最大竞争对手中兴通信,在TD标准上有较大的投入。为避免再犯一次同样的错误,TD无疑是华为需要“恶补”的一块。因此,早在1998年就开始了TD技术研发的西门子成为华为的最佳合作伙伴。截至当时,西门子累计在TD研发的投入已投资1.7亿美元,拥有一系列TD核心知识产权。

合资企业中,西门子投入了TD全球业务相关的技术、产品以及200名员工,华为投入中国市场资源和100名员工,以及TD领域的相关专利和技术成果。通过该合资公司,西门子意在利用华为在中国的强大市场网络以及营销能力,共同缔造TD在中国市场的成功。实现西门子能够为中国运营商同时提供TD和WCDMA两种技术的目标,成为中国市场的领导者。对华为来说,与西门子共建合资公司能快速达到推出商用化TD解决方案的目的,同时能有效地降低双方的研发成本。通过与西门子合作,华为不仅节约了在TD标准上的巨额投资,而且能够继续集中资源和精力投入到WCDMA的3G标准上来,从而形成完整的3G产品线。

电信巨头俱乐部:专利许可与交叉授权

专利许可和交叉授权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权利人基于谈判,将特定技术领域中各自拥有的专利权相互有条件或无条件容许他方使用的情况。通过专利许可和交叉授权可以促进技术传播,避免企业之间发生诉讼所导致的高额诉讼费用。同时,相关企业可以以最低的成本付出获得相关技术领域更多的专利使用权。而在高科技行业中,只有实力相当的企业,才能进入专利许可和交叉授权的“强者俱乐部”。

随着3G时代的到来,华为在全球市场的地位不断提高。从2003年打入电信巨头爱立信的腹地——欧洲地区后,华为在全球的增长势头锐不可当。2005年,华为海外销售首次超过国内销售。2006年销售额110亿美元海外比重突破65%。2007年销售额160亿美元海外比重72%。2008年销售额233亿美元海外比重75%。2009年华为成为仅次于爱立信的全球电信行业第二大企业。此时的华为,无论在市场份额还是技术上,华为都已进入了全球电信巨头的行列,同时也成为电信专利许可和交叉授权“强者俱乐部”的常客。

2009年2月,华为加入WiMax通信技术的OPA开放专利联盟(Open Patent Alliance,简称OPA),与发起方英特尔、思科、三星、阿尔卡特一朗讯、Sprint、Clearwire等六家公司,以及同加入的以色列奥维通公司一起成为WiMax专利联盟的许可方。

WiMax(World Interoperability forMicrowave Access)是一种可同时提供无线宽带上网及语音服务的技术,是下一代通信网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接入技术之一。美国、日本、俄罗斯、印度、我国台湾地区是此技术的主要市场,在发展中国家也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在3G技术上趋于成熟的华为,同步开始后3G技术的研发,包括WiMax通信技术上的投入。

仅2008年上半年,华为在全球取得了29件WiMaX商用网订单,此外还有35件WiMaX测试网订单。然而,华为在发展WiMaX技术过程中,很难突破英特尔等OPA联盟企业已有的专利壁垒,从而使其业务成本大幅上升、失去竞争力。

加入WiMaX技术OPA专利联盟后,华为作为专利联盟许可方,可以自身核心专利与其他各方形成交叉许可,突破了专利壁垒,为产业发展和收益提供了空间和保证,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在3G时代的高速发展。

目前,华为是业界仅有的能够提供端到端移动WiMaX解决方案的几家厂商之一。华为移动WiMaX解决方案采用先进的MIMO、OFDMA技术,并与未来LTE/AIE(4G)共享平台,确保更高的流量、更远的覆盖范围。

华为:国际研发联盟的“完美”案例

1997年,成立仅10年的华为还是中国本土一家新兴电信设备生产商。作为国际电信市场的后发企业,技术相对落后的华为,通过立足中国农村这个庞大的市场发展壮大起来。但此时的华为,无论是在市场地位还是技术实力上,都无法与跨国巨头们同日而语。

1997年起的五年内,华为在国际市场尚未具备足够的竞争实力。尽管期间对海外市场有过一些“试水”,但主要还是完成了其在中国电信市场“农村包围城市”的转型。华为主要通过联合实验室的形式,学习德州仪器、英特尔、SUN和摩托罗拉等优秀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研发实力。而这些跨国公司看中的,正是中国这个大市场,以及华为在中国本土市场的影响力。

在夯实技术实力、站稳本国市场后,华为也开启了与同行间的合资研发。在与NEC、松下、3COM、西门子等企业合资研发中,合作双方都能优势互补。华为也从一个学习者、后发追赶者,发展为与同行们共同竞赛的赶超者。且华为凭借低成本、高效率的研发,在竞合的关系下不断追赶同行,逐渐显现出其在技术研发上的优势。

与此同时,华为也于2002年开始了大规模的海外扩张,其中也包括通过合资公司将其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在海外市场开拓中,华为也采用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且首先在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北非等西方巨头涉足相对较浅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发力。2005年,海外合同销售额首次超过国内合同销售额,主要归功于华为在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增长。

2008年,华为被商业周刊评为全球十大最有影响力的公司。而在此之前,华为已凭借丰富的知识产权积累,称为同行眼中的佼佼者。频频参与交叉授权,加入专利许可联盟,印证了华为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2009年,华为成为仅次于爱立信的全球电信行业第二大企业。华为不仅在中国本土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稳健发展,而且在到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等电信巨头具有传统优势的欧洲市场收获颇丰,并进一步在北美市场崭露头角。

在不同的技术位置上采取不同的国际研发联盟形式,华为作为一个后发者,通过联合实验室向先行者学习,稳固其在本国市场的优势地位;作为一个赶超者,通过与同行共建合资研发企业强化自身技术研发优势,逐渐延伸其在多国市场(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优势地位;作为一个领先者,通过与同行巨头问的专利许可和交叉授权,最终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全球市场占据优势地位。

三、启示与对策:国际研发联盟的成功要点

在战略联盟文献梳理中,我们不清楚作者是从哪个联盟成员的“立场”来看待和分析问题;而在三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中,我们仅从中国企业的“立场”来描述与讨论有关问题。这两种方法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有必要把文献梳理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归纳总结一下国际研发联盟的成功要点。

(一)基于位置的研发联盟形式选择

从企业实践中,我们把国际研发联盟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合作研发、研发合资企业和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不同形式的研发联盟有着不同的能力要求、不同的行为特征,其可实现的具体目标也有不同,那么,如何选择研发联盟的形式呢?

从三个案例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

1、当自身的技术实力相对于世界一流企业处在落后的位置上时,企业只能选择“合作研发”这种联盟形式。潍柴与奥地利AVL公司合作成立研发中心,华为与若干外国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2、当企业在某个技术领域拥有一定的实力和优势时,企业既可选择“合作研发”,也可选择“研发合资企业”,其中建立研发合资企业的形式更为有效。海尔与三洋在大阪成立合资企业,专门致力于新产品研发;华为与多家外国跨国公司建立研发合资企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3、当企业自身技术积累达到世界一流水平时,企业就可以“长袖善舞”,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三种形式。对本企业技术成长而言,其中的“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形式更为有效。能够采取这种形式本身就是企业处于领先者位置的标志,加入某个专利联盟之后,由于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的“马太效应”,企业将继续保持领先者的地位。在中国创新型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位置的企业极少,华为是其中之一。

这个初步结论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在采取国际研发联盟方式时,首先要对自身的技术实力进行评估,并与世界一流企业的水平进行比较。由于普遍存在的后发者特征,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处在落后的位置上,因此必须从合作研发开始起步,并且随着技术位置的上升,再采取研发合资企业和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这两种形式。

(二)与世界领先企业结成研发联盟

文献梳理中关于联盟伙伴的选择,有诸多的原则,但没有明确的伙伴选择范围。在三家企业的案例中,中国企业所选择的联盟伙伴大多是世界领先的企业,例如潍柴选择的奥地利AVL公司是世界一流的柴油发动机研发企业,华为选择的诸多联盟伙伴大多是某个技术领域中居世界一流阵营的企业,只有海尔选择的日本三洋电机没有达到世界一流。

这表明,中国企业虽然是后发者,但选择世界领先企业作为联盟伙伴还是有可能的。由于缺乏这些外国跨国公司做出加入研发联盟的决策过程资料,对于它们为什么同意加入中国企业倡导的研发联盟,我们无从知晓。但是,从企业发展的一般逻辑来看,我们认为以下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1、中国市场的吸引力。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市场对外国企业而言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如何进入、扩大并巩固中国市场,逐渐成为外国企业的主要战略决策。中国市场的吸引力使得中国企业有可能从外国企业获得新技术和技术能力。实践证明,单纯的技术引进方式无法使“市场换技术”,而国际研发联盟这个新的方式却是可以做到的。外国企业拥有新技术和新产品,中国又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它们为了找到新市场,必须关注中国,这是必然的,只是存在时机与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而这又取决于中国企业的表现和外国企业自身的认知。

2、中国企业的优异表现。无论是潍柴,还是海尔与华为,它们都是中国企业中的优秀者,在中国市场上有非常优异的表现。这是吸引外国企业加盟的重要前提因素。这告诉我们,除少数的天生国际化企业外,中国企业必须在国内市场上练好功夫,以其优异的表现引起外国企业(尤其是世界领先企业)的关注。通过自身的言行,让潜在合作伙伴相信,加入中国企业倡导的研发联盟,有助于实现合作伙伴的战略目标。

3、外国企业的自身特性与困难。奥地利AVL公司本身就是一家柴油发动机研发企业,潍柴与其结成研发联盟,在它看来也是增加了一家新客户,它当然会愿意加入其中。这告诉我们,中国企业所选择的世界领先企业是研发型企业时,双方建立研发联盟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还有,三洋之所以同意与海尔建立战略联盟,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三洋的经营遇到了困难,三洋认为建立联盟可以摆脱自身的困境。美国3COM公司与华为建立研发合资企业也有这类原因。

以上三类因素是中国企业建立国际研发联盟谈判时的重要筹码或关注点。中国企业应做到“知己知彼”,方能争取谈判的主动权,在满足潜在伙伴期望的同时,实现自身的战略目标。

(三)面向目标市场设定联盟的具体目标

在战略联盟的文献中,作者们主要关注联盟本身的具体目标。在三家企业的案例中,我们不仅看到国际研发联盟的具体目标,而且还看到了当时的企业的目标市场,以及联盟目标与目标市场的关系。因此,成功的研发联盟必须面向目标市场来设定联盟的具体目标。

潍柴与AVL公司的合作研发,面向的目标市场是中国国内市场。所以,在合作研发的新产品设计中,潍柴从目标市场角度提出的功率要求是480马力,而AVL公司从技术角度提出520马力。最后,潍柴的方案采纳。中国市场的良好反应证明了潍柴决策的正确性。

海尔与三洋的研发合资企业,新产品目标是六门电冰箱,这是海尔面向全球市场所做出的决定。德国市场的良好表现也证明了海尔决策的正确性。

华为的研发联盟目标与目标市场的关系虽然较为复杂些,但存在明确的相关性。联合实验室形式的合作研发主要服务于中国国内市场,专利互换与交叉许可形式的联盟主要服务于发达国家市场。研发合资企业中,有的面向外国市场(如宇梦通信),有的面向国内市场(如鼎桥通信),有的同时面向国内外市场(如华三)。

这就告诉我们,在进行国际研发联盟决策时,企业应根据目标市场的要求来设定联盟的具体目标,否则就会产生“为联盟而联盟”的情况。

(四)在研发联盟置于企业整体成长过程中

国际研发联盟是战略联盟的一种类型,战略联盟又是企业整体成长的三种方式之一,它们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独立运行的。但在学者的论著中,它们往往被分隔开来,这是分科研究传统与表述方式所致,企业实践者务必注意。

案例是最有效的学习对象和方式。在潍柴案例中,潍柴一方面与AVL公司合作研发柴油发动机新产品,另一方面在国内建设新产品的生产基地,使新产品研发与生产两个价值链节实现“无缝对接”。还有,潍柴在合作研发取得成效之后,在此基础上又组建了包括零部件供应商和整体制造商的战略联盟,进而推动企业的整体成长。

在海尔案例中,研发合资企业的联盟形式既是建立在之前的非研发联盟基础上的,又为之后的跨国并购交易奠定了基础。

第9篇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论文联盟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联系日趋全面、深入。与此同时,各国间产生经济贸易纠纷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加。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可能会成为制约各国经济往来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依照国际惯例,各国之间涉外案件的解决都是以签订的公约为依据。目前,我国只与泰国、菲律宾、柬埔寨和老挝四国签订了相关的司法协助公约,且形式单一、范围狭窄,给我国处理涉东盟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带来了挑战。因此,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构建一个高效、便捷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刻不容缓。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必要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规模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2011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则继续保持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①在此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依照本国的法律途径不能有效地解决跨国民商事案件,这就可能给各国的经贸往来造成障碍。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若想快速发展,各国之间加强法律领域特别是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是必然选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是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亦称,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不断推进,法治方面尤其国际司法合作“箭在弦上”。②面对经贸纠纷增多、法律制度冲突的双重难题,以法律协调促进经济合作成为解决难题、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

解决中国-东盟各国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法律冲突指的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国对同一民商事关系做了不同的立法规定,而又相互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或抵触现象。中国与东盟十国在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历史背景上各有特点,反映在法律层面上,各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对同一民商事关系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冲突在所难免。此外,这种区域差异还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域外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及仲裁等方面的困难。由于在实体法律之间寻求统一并不可能,中国与东盟各国只能另辟蹊径,寻求在程序法上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合作。

提升诉讼效率的有益途径。诉讼效率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之比例。讲求诉讼效率必然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加速诉讼运作,加快结案速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跨境案件的审理尤其需要通过提升诉讼效率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从目前来看,中国与东盟各国进行的司法协助活动范围主要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商事的法律及诉讼方面的司法实践资料等方面。然而,2011年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调研结果显示:由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司法协助机制的缺失或难以操作,以及公力救济程序的繁琐和效率低下,导致各经贸主体在发生跨国纠纷时不轻易采取公力救济途径。③唯有通过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助与合作,才能简化诉讼程序中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环节冗繁的手续,缩短诉讼耗费的时间。此外,一些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如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和减免诉讼费用,更是可以让案件当事人直接受益。可以说,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不仅有助于弥补单一国家自行调查的有限性和局限性,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推动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与持续深入。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可行性

欧盟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成功范式。欧盟是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这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来加以保障。而相对实体法的统一而言,程序法上的统一更容易被成员国所接受。因此,在欧盟统一国际私法领域,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一直是欧盟的工作重心。④从内容上看,欧盟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包含域外送达(即欧委会2001第1348号规则)、域外取证(即欧委会2001第1206号规则)和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即欧委会2001第44号规则);从形式上看,从最开始利用海牙公约到制订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国际条约,再到直接由欧委会制订“规则”并在成员国产生国内法上的效力,欧盟已经将欧盟法凌驾于各成员国之上,表明了其在国际民商事司法领域进行协助与合

转贴于论文联盟

作的决心。中国与东盟要想以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推动自贸区的持续发展,可以从欧盟的成功范式中吸取经验。

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法律认论文联盟同与合作。构建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贸易往来必须有司法保障。东南亚国家历史上受中华文明的影响比较深远,相互间有文化认同感,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加之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也有很多相似之处,相互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而在法律层面,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法律事务论坛定期展开,可以为政府界、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对话平台,增进对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理解,为建立和完善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⑤事实上,中国与东盟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已经展开,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此基础上,制订有关送达司法及司法外文书、进行域外取证、相互间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将成为进一步完善“10+1”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重要议题。

现有法律协议的强力支撑。在加强与推进合作的过程中,中国与东盟已然认识到达成双边协议是界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佳手段。从2002年11月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的《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的《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到2009年8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和10月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最终推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1月1日如期建成。这一系列协议以全面经济合作为基础,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方面,是国内法、国际法(含区域法)冲突与协调的产物,体现了国内法之间的折冲、对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相关规则的承继和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的适用。这些协议的签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奠定了合作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各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可能性。随着自贸区的深入展开,各项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备,民商事司法协助也会更加广泛、成熟。

第10篇

今年以来,中国鞋业仿佛一头撞进了高压罐,持续经受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的压力。现在看来,尽力争取到公平待遇,好像不是近期内所能达到的目标。但是中国鞋企今年一改以往大事当前,散沙一盘,各打各的小算盘的做派,一心一意联合起来,军团出击,共同与对手欧盟进行抗辩的姿态,却是令人刮目相看。

1月12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突然决定拒绝给予13家受调查的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同时拒绝了中国制鞋企业分别裁决的要求,初裁对全体中国鞋企实施一刀切的反倾销税率。欧盟这种做法公然违背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有关“主管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的规则,竖起一道贸易壁垒。

4月7日,欧盟正式对中国输欧皮鞋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税率从4.8%逐步提高到19.4%。

中国鞋企被迫作出反应,迅速成立中方联合应诉组,向欧盟提交无损害抗辩报告。与此同时,中国与越南的10多家企业也向欧盟提交了单独裁定税率的报告。

6月中旬,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听证会召开,中方满怀信心奔赴欧盟,同时带着3个目标与欧方交涉。最高目标是:彻底撤销这起案件;中间目标是:争取对方认可中国制鞋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取消一刀切的反倾销税做法,能够争取到较低的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裁定;最低目标是:使欧盟认可中国主要出口鞋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此降低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裁定。

7月中旬,欧盟公布对华皮鞋反倾销终裁草案,内容为:欧委会建议给予中国每年1.4亿双皮鞋的正常出口限额;对于超出限额的皮鞋,除金履鞋业被征收9.7%的反倾销税外,其它将征收23%的反倾销税。配额制一夜登场。

这个草案还告诉中国:贵国仅有一家制鞋企业被我们授予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且慢,有关它的反倾销税我们照收。

对于欧盟终裁草案,国内的反应是“普遍不满”,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再次提交抗辩报告。

几天后,欧盟因多数成员国反对,这一草案流产。

欧盟决定在7月27日之前制定出一个兼顾欧盟零售商和制鞋商利益的新方案。国内的猜测是:欧盟一定会放弃对华皮鞋实施配额制。

8月2日,国内行业网站公布了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的二号终裁方案。具体内容为:自2006年10月7日起5年内,欧盟对中国和越南的皮鞋分别征收16.5%和10%的反倾销税,金履鞋业税率仍然为9.7%。

谁也没有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配额倒是取消了,但是比起一号方案,二号方案更糟糕,至少一号方案还有1.4亿双皮鞋免征反倾销税。

国内业界马上做出反应――欧盟二号方案如果全面实施,等于对中国鞋关闭了欧盟市场大门。

其实这还不是欧盟的底线。意大利制鞋协会主席索尔蒂尼,在二号终裁方案公布之时,发表了自己的公开信提议:欧委会应该无一例外地对所有从中国进的皮鞋征收23%的关税。

如果把一号方案看作是一个不大的苹果,那么二号方案就是一个比一号方案还要小的苹果,假如你还抗争,那下一个苹果会比二号方案的更小。

第11篇

SOA误区

当前,SOA已成为软件领域最热门的活题之一,是标识技术进步以及软件产业链重构的一个新的里程碑。SOA通过标准化方式来封装服务,通过服务重用和流程的快速重构来提升系统的构建灵活性和IT适应业务变动的能力。但是,SOA不是万能的,SOA具有其特定的适应场景。

SOA的松耦合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软件性能的损失、无法进行细粒度的应用逻辑控制(如细粒度事务管理)。因此我们必须了解SOA的适用范围,以避免在无法发挥SOA优势的层次和领域滥用SOA,造成不必要的复杂度和成本开销增加等缺点。

在企业实施SOA过程中,因对SOA理念的理解不够透彻,所以在设计实现过程中容易倾向于忽视SOA的粗粒度原则,走入为SOA而SOA,或滥用SOA的模式。下面,从技术层面,列出一些技术实现上不适合使用SOA的场合:

开发简单单个应用

构建高吞吐量应用或实时应用

如果网络速度慢,网络不可靠

当服务接口不确定时(即业务服务功能本身不稳定时)

当业务应用对安全性要求很高时

业务处理有严格的事务完整性要求

那么,哪些业务问题或应用场景适合采用SOA技术来解决呢?SOA技术产生之初,是为了解决IT遗留业务应用系统的重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灵活构建敏捷的业务应用系统。因此,从应用业务及技术层次上来看,SOA的应用领域主要在数据共事交换(业务数据重用及提供数据服务)、业务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应用功能重用及基于标准接口提供功能服务)、基于服务业务流程自动化等。

SOA的另一个误区是关注产品多于关注业务,在适合采用SOA的业务应用中,购买成熟的商业SOA类产品,是否就能解决用户自身的业务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可以说,“重技术,轻业务”、“重产品,轻应用”、“重架构,轻部署与运营”依然是SOA项目实施中的普遍现象。项目实施中,存在过渡重视SOA技术,对SOA如何交付给最终用户使用,以及在系统交付后如何敏捷应对业务变化等问题缺乏必要的重视。

当前市场上涌现出大量SOA相关产品,其中也不乏昂贵的重量级解决方案平台,用户在采用这类SOA产品时,依然存在使用20%功能,但同时也要为用不到的80%功能埋单,而且在用到的20%产品功能基础上,还要做大量的开发和实施工作。因此,用户迫切需要一种更贴近国内应用市场的SOA平台产品,以更好发挥SOA优势并更好保护用户投资。

sOA实施面对的挑战

首先,SOA技术体系和标准相当复杂。SOA技术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与SOA系统的基本构造元素,二是SOA工程相关的一组技术,三是与分布式系统共性问题相关的一组基础技术。随着SOA技术应用范围的扩展、应用程度的加深,以及SOA技术与其他新技术的融合,SOA技术体系已经变得较为复杂,掌握SOA技术体系的难度较大,这对实施SOA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当前,出现了很多与SOA技术相关的标准化或业界协作组织,不同的组织(W3C、OASIS、WS-I、OMG、OSOA等)制定了名目繁多的SOA相关标准规范。据初步统计,SOA相关的标准规范多达80多个。在这种背景下,工业界SOA产品采用的标准及其实现各有差别,不同厂家之间的产品互联互通难度较大。

这一方面导致用户在实施SOA项目时,难以使用不同厂家的SOA基础产品,限制了选用最适合产品和服务的空间,用户不得不锁定在同一家SOA厂商的产品上。另一方面,也导致用户在实施SOA项目时,难以将不同技术实现的不同业务应用接入并运转到已有的SOA基础产品之上。

面对如此庞大的SOA技术体系和如此繁杂的SOA标准规范,市场迫切需要软件厂商针对不同的应用需求提供更加简单、易用的“轻量级”SOA平台解决方案,来屏蔽复杂的技术细节,方便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实施。

同时,也迫切需要软件厂商提供具备“可选配”特点的SOA平台解决方案,建立规范化的服务接入“桥梁”,向下能够选择装配不同厂家的SOA基础产品,向上又能够根据行业应用需求快速接入不同的业务应用服务,从而提高SOA应用系统开发、整合的效率、降低实施SOA的成本。

其次,业务需求与现有SOA平台产品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当前跨国软件厂商的SOA平台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存在一种业务需求和IT系统之间的“鸿沟”:这些SOA平台产品安装维护复杂,过多偏重IT基础支撑,对国内各行业中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支持不足,难以快速适应国内各行业对业务的不同需求,导致用户开发、整合、部署、运维成本很高。

与跨国软件厂商相比,国内软件厂商对国内应用市场的行业业务知识更为熟识,运维成本较低,且具备较为丰富的国内IT建设和运维经验。但由于国内软件厂商采用了跨国软件厂商的SOA平台产品,不得不把很多精力花费在如何学习使用国外产品上面,难以发挥出其本来具备的优势。

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更贴近国内应用市场的自主SOA平台产品,针对国内行业应用需求的特点,内置通用的业务服务和行业服务知识与规范,增强对国内行业应用共性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的支持,灵活适应国内各行业对业务的不同需求,并逐步形成适用于国内行业应用的SOA业务中间件及行业平台等核心技术产品,来弥补业务需求与SOA基础产品之间的“鸿沟”。

在实施SOA项目的过程中,从服务开发、服务使用到服务管理都有一些共性的问题,SOA应用模式描述了在特定的场景中针对特定设计问题的被证明具有通用性的解决方案,模式有助于弥补软件高层目标和具体实现之间的鸿沟。模式和标准规范具有一种紧密的联系。为了扩展应用及应用所基于的模式的作用范围,抹平基于多种平台、产品和应用的解决方案的差别,提高应用集成的互操作性,在实践中被证明为非常有效的模式可能被标准和规范化。

长风联盟SOA实施对策

SOA成功与否的唯一目标就是业务价值,因此必须坚持以业务为中心,当前用户在将SOA架构引入到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SOA应用建设更注重技术,需要通过技术和购买产品来构建。

长风联盟认为SOA是以业务为驱动的,是以面向业务服务为中心而不是以应用为中心来组织 企业IT建设的,SOA系统建设需要用户更加注重业务,通过应用SOA架构来实现业务的灵活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不能单纯的为了SOA而SOA。

用户在选择应用SOA搭建信息化系统时应该选择以解决自身业务问题作为SOA架构应用的切入点,并且寻求合适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和可以解决业务难题的SOA产品和解决方案,而非单纯从技术角度出发,一味的以追求产品和技术应用为核心,否则就可能导致昂贵的SOA产品不能满足业务需求而闲置或者实施成本过高的“两难”问题。

此外,用户在注重业务同时,选择产品与方案方面要选择具备丰富业务组件积累和经验的面向业务的解决方案。在选型方面,SOA平台产品选型是SOA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但选型问题也常常是困扰用户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市面上众多昂贵而且功能庞大的SOA产品很可能未必适合用户,产品选型中要兼顾发展与现实应用需要,避免为大量的不必要功能埋单,避免“高速路上跑马车”现象的发生。

我们推荐用户要注重选择在系统建设过程中各个层面和阶段都可以互补的产品,尽量选择系列组件,这样可以避免选择同一厂商产品的各种局限性,降低选择的风险,同时注重选择具有符合统一标准规范的产品组件,以保证组件是可配置、可组装的。

在产品和解决方案并不能保证用户SOA项目实施的成功,一支具有持续服务与改进能力的软件服务商同样至关重要。我们建议用户选择具有本地化集成服务的能力的优秀集成商,这样可以降低实施成本,提高SOA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在SOA项目实施中,本地优秀集成厂商更加了解用户的业务,同时在服务响应和服务费用方面也有很大优势。

长风联盟认为利用SOA解决信息化建设的问题,需要以业务为导向,注重业务组件重用的解决方案,基于开放标准,研发选用轻量级、可选配、更加贴近业务需求的产品,集成多家企业的技术与产品,集成多家企业的业务服务,提升项目的技术支持能力得到有效地保障。

长风联盟SOA套件正是针对用户这一迫切需求,整合国内优秀企业成功研发了SOA套件产品,整套产品定位于轻量级、可选配、更加贴近业务需求。

此外,长风联盟组织成立专业的咨询和实施团队,为用户更加提供专业和本地化的服务,从而为用户SOA项目的成功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长风联盟sOA产品和解决方案

长风联盟SOA解决方案重点立足SOA软件实现和应用系统构建需要,为不同使用对象提供相应工具产品与软件产品支撑,已经提供了面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等不同业务需要的应用解决方案,并涌现出以神州数码、东方通、清华同方、华迪、太极、华深慧正、有生博大、美髯公等一批代表性企业,成功在政府、金融、税务、教育、卫生等行业得到应用。

长风联盟SOA套件产品包括SOA应用集成框架、SOA工具集产品(建模工具、集成开发工具、运行管理工具等)、SOA基础产品(服务容器、企业服务总线、流程引擎、服务库、安全管理组件、适配器等),S0A通用业务服务产品(界面服务、表单服务、组织权限管理服务等)及面向行业的SOA应用服务产品(资源管理平台、共享交换平台、业务协同平台)。

它既可以为开发商和最终用户提供实施和开发SOA应用的工具和基础产品支撑,又为不同行业领域的SOA应用集成商和服务商提供规范化、易实施的常用模式/模板及应用加工软件,有效缩短SOA技术与业务应用的距离,降低SOA的实施难度,提升SOA应用的规范化程度。

长风联盟SOA套件中各组成部分如图2所示。它具有如下特点:

支持快速应用构建:长风联盟SOA套件产品具有轻量级、可选配的特点,产品支持SOA应用开发过程中的常用模式,配备了贴近国内业务需要的常用组件和模板,凝练了SOA应用开发中常用的开发工具,屏蔽底层技术实现,促进了SOA项目快速开发与部署。

产品组件可装配长风联盟SOA套件产品不依赖于某些厂商的专有技术,而是基于联盟各企业的力量及开放的SOA技术标准规范,以标准的接口和松耦合方式集成各厂家的产品及技术,充分体现了SOA技术自身的松耦合及灵活组装的优势和特点,从而可以有效保证用户所选购的产品组件实现无缝集成,达到真正的可自由装配的效果。

第12篇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