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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时间:2022-08-27 12:42: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员工保密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员工保密协议

第1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据资料、计算机程序等)和售后服务技术;

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2.权利和义务: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创造有利于乙方发展的机会;

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_万元罚款;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

4.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2篇

甲方:公司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派遣乙方到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技术及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电信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建设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技术方案、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工程、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或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的行为。

(二)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都有权:

(一)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如乙方与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原签订《保密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协议同时废止。原有某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无冲突的,仍继续有效。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第3篇

信息安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层方面;另一个是网络方面。本段将会对这两个方面所包含的内容作一下概述,以方便企业在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上可以进行全方位的掌控。

1.1管理层方面

管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大致也包括物理层方面和管理层方面。

(1)物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物理环境建设安全尤其是信息中心物理环境安全。环境安全包括防火防水防自然灾害和物理灾害等。在环境安全中,企业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机房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机房建设标准进行,做好防雷、防水、防静电等安全措施,从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对企业内部员工要加强计算机安全使用规程的教育,确保计算机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保证人长时间离开计算机时断开电源以确保安全。

(2)管理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完善,执行效果如何,企业内部员工对于信息安全的认识程度,企业内部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企业内部员工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网络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审核与培训以及企业内部部门的分工等。企业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是由一个总的管理制度和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共同构成的。每一个部门根据信息资产内容的不同应该有自己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制度的行之有效。其次要设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来配合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个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能够执行下去,且执行过程是有效的才能够发挥管理制度的功效。而监督机制就是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进行监测,对执行的效果进行审核作用的机制。其次是对于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和信息安全的教育培训,这方面将在下一部分进行具体论述。最后就是对干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在一个企业内部是有一套自己的工作流程的,但是这个工作流程是伴随着信息的流动产生的。所以在信息流动的过程中需要将信息转变的过程进行分工,以此来保障信息在局部过程中的完整性,以防止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全局崩溃的情况发生。对此,企业内部不但要细化工作流程,对于信息转化过程也要进行分工,以防止问题的发生。

1.2网络层方面

网络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主要是指网络,系统和应用三个方面。在网络层方面的信息安全不只存在于IT部门,它应该在整个企业内部的员工中都得到重视。(1)网络。主要是包括网络上的信息以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其中可细化为网络层身份的认证,系统的安全,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网络资源的访问控制等。而这些网络层的信息安全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有网络黑客的侵入,计算机犯罪,信息丢失,信息窃取等威胁的存在。

(2)系统。造成系统层信息安全威胁的原因,可能出在两个方面:操作系统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在配置操作系统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配置的问题。

(3)应用。在应用层影响信息安全的问题上,是指应用软件以及一些业务往来数据的安全,例如即时通讯系统和电子邮件等。当然,也包括一些病毒的入侵,对于系统所造成的威胁。

二、信息安全教育

2.1保密协议

在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步需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细致设计。有的企业认为,保密协议应该只针对于不同部门间需要保密的内容进行设计,使不同部门的员工签署不同的保密协议。这是不妥的想法,而且也比较繁善。虽然不同部门间员工经常涉及到的信息保密不同,但有可能员工会有不同部门间的调配或者是不同部门间信息的相互获取。所以在保密协议上要让员工签署的是整个企业内所有需要保密的内容都要进行保密协议的确认。有些企业认为保密协议的签署应该是在员工熟悉信息安全制度和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之后再进行。这也是不妥的想法,因为在员工进入公司的那一刻幵始,他就开始接触企业内的信息,所以需要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就要进行保密协议的签署。在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的时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如果没有对新员工讲解企业保密协议,新员工对保密协议的内容都不了解而盲目签署,这使保密协议形同虚设,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新员工对干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就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必须认真讲解保密协议内容后,使员工理解保密协议的重要性再进行签署。

2.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以后,需要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制度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企业不光要对于员工本岗位信息安全内容作介绍,对于其他部门信息安全内容也要做介绍,以确保员工形成信息安全的意识。在企业内部,很多员工对于信息安全的意识不够,甚至认为企业的信息根本就没有什么重要性,在工作外的时间里随意的就将企业的一些重要信息透露出去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对此,加强企业内部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其中培训可以分为两个部分。(1)对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2)对于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扣关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

2.3员工职业素养的教育

在企业内部对员工的职业素养也需要进行培训。譬如对干一些业务员来说,职业素养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业务员手中掌握的业务信息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信息,如果这方面的信息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企业业务的流失,以及业务的持续性中断。所以企业要对内部员工的职业素养进行培训,从而促使员工清楚保证企业的信息安全也是对一个员工职业素养的基要求。

2.4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教育

企业内部员工根据职能的不同对于计算机熟悉程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对于普通的办公室职员来说,会简单的基本操作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从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讲的话,员工只会基本的操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普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譬如在计算机旁尽量不要有水或饮料的出现,因为有可能因为员工的不小心而将水洒在计算机:,从而导致计算机的短路等情况的发生。还有,员工在使用U盘的时候,有可能将家见或是其他计算机k的病毒带到企业内部,导致企、计算机被病毒入侵,促使信息的安全受到威胁。所以说,对于企业内部的员工,应该普及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以确保信息的安全,从而促使员工有更尚的信息安全意识。

三、结语

第4篇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选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技术总经理。合同即将到期时,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聘请宋选。合同到期,宋选提出不再续签,遭到公司拒绝。宋选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以宋选掌握其公司产品、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宋选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择业不应受限。

[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约定,那么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个义务。

本案中,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针对的是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规范离职后的人。

上述案例中,原单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选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单位要想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张泽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保密协议,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泽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年后,张泽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张泽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张泽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提示] 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本案例中,公司并没有和张泽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张泽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已经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张泽再订立脱密期协议。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飞、李刚等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叶飞、李刚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随着公司发展,叶飞与李刚成为了主管,公司为感谢及鼓励员工,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叶飞、李刚提出不再继续工作,公司认为他们要另立门户,想要保护客户资源,要求叶飞、李刚和本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遭到叶飞和李刚的拒绝。公司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飞和李刚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提示] 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本案中,广告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本案的意义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第5篇

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

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它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下文试阐述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3、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

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

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

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劳动法上的救济。原劳动部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保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处理。此外,对于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构成共同侵权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第6篇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 】月【 】日在中国【 】签署,

本协议编号为:SITO保协(字)2011-0【 】【 】【 】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准备就甲方所控制的

公司(下称“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合作,为保障各方保密资料的权益,本着相互信赖、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保密协议。

1、保密资料定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商业机密;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试验数据、配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等各项报告和其它方面的信息。但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建议、电子邮件等。

2.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辅导资料、上市计划建议书、备忘录、上市方案、上市投融资合同书等各项报告和其它方面的信息。但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

2、保密资料来源和真实性

各方均需确认所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均是己方自愿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各方均承诺各自应当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证照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密资料传阅范围

各方均须把保密资料严格控制在各自项目决策人和经办人的范围内。

四、保密义务

1.除了合作需要,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非本协议第三条所指的人员)知悉属于乙方或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合作之外使用这些信息。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并保证不把这些信息用于除本合作之外的商业目的。

3.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一个周年。

4.甲方确认公司的高管及员工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甲方并向乙方承诺甲方员工、管理人员及其股东不会利用在甲、乙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未来合作期内从事相关股票的交易。

五、资料归还

如本项目因故中断或终止,各方应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其他方的所有资料归还给资料原有者(包括原件、其复印件及其他载体的表现形式;如果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删除)。

六、争议解决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可提交位于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据提交争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各方确定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的三(3)个周年内有效。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壹式叁(3)份,各方各执壹(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本协议已包含了各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应当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

(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第7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技术形象需要及根据加盟申请,同意乙方参加技术培训,现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从2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培训形式需办全脱产学习,不允许有间隔。

三、培训后的约定:

1.乙方参加培训后,不得把本公司技术传教于他人;

2.在职及离职员工不得向非公司人员透露或泄露关于产品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配方、制作步骤〕。

3.在职及离职员工必须承诺承认本公司产品的配方及制作方法为公司所有,凡被证实违反保密协议的员工,本公司保有追究所有责任的权利。

4.乙方认可甲方向乙方传授的技术配方价值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如乙方无违约之行为,甲方对该项费用予以免收,但乙方如有违约之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该项费用。

五、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                                 法定地址或住所:

 

日期: 20  年   月   日                    电话:

 

本人承诺在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不会违反保密协议。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责任。(请员工在此眷写)

 

 

第8篇

任何公司都有不愿意对外披露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资讯,比如公司的产品配方、最佳的制造工艺、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宝贵的信息资源和无形的知识资产,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和提升竞争能力的武器。商业秘密的奥妙之处,在于其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性。不过,这种秘密性只是相对于外部人员而言,对于内部员工有时却是“公开的秘密”,或者容易被内部员工接近。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上,内部员工是对商业秘密的最大威胁。尤其是当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时,公司往往要承受损失商业秘密的代价。

美国的竞争情报专家富德曾经设计了一个计算每年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伤害的信息泄露公式(见表1)0尽管表格里的数据是假设的。是否与实际完全吻合可能会有出入,但关键之处不在于这些数据本身,而在于这样一种结论:即公司每年有大量的信息泄露,其中的一些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伤害。因为泄露的信息中存在大量的商业秘密。

当然,员工有时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并不是有意,而是出于某种过失。比如,推销人员有可能因为急于要拉拢一个潜在的客户,就把有关新产品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对方,而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情报对竞争者来说是如何有价值的;研发人员在参加学术会议时,则有可能在提交的会议论文中。或者在作主题发言时,将商业秘密透露出来。尽管这些情形中,员工并非有意伤害公司,但泄密事件所造成的伤害还是发生了。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涉及合同规范、制度建设、信息管理和保密教育等方面,需要处理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等内外关系。但商业秘密保护首当其冲的,应当是从员工管理开始。本文从商业秘密管理的多个维度。勾勒出面向员工管理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路和方案。

商业秘密的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在处理员工关系时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跟员工密切相关的主要有权利归属合同、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这些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一部分。

权利归属合同

在处理员工关系时,首先应当明确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或成果)属于公司,哪些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或成果)属于员工。一般而言,公司可以通过合同确定:职务成果的权利归属于公司,而非员工。所谓职务成果,是指为履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成果。

不过,在有关权利归属的合同中,不能只是简单地给出一个职务成果的定义,而需要根据不同员工的岗位和职责,在合同中细化哪些情形下产生或完成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的范围。

在实践中,员工往往会就什么成果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提出疑问,从而与公司在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上发生争议,甚至激化为难以化解的矛盾,两败俱伤。如果能够通过合同在有关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什么是职务成果,并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辅以人性化的处理方式,以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则会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机会。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及花费。更能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

当然,公司在界定职务成果的范围时,一般难以穷尽所有的可能。但有必要就公司目前已知的状况,清晰地列举职务成果的范围,同时再给出一个认定职务成果的标准,以解决未尽的职务成果范围问题。总之,不要让职务成果的模糊范围,成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火药桶”。保密合同

权利归属合同只是确定了商业秘密的归属,如果商业秘密归属于公司。则需要进一步确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对于公司的研发人员、营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合同相当重要,公司切忌轻率对待,否则到时悔之晚矣。

原则性的保密义务条款可以这样设计:“受雇员工于任职中或离职后。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持有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亦不得自己或使他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过,保密合同还涉及很多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仅有一个原则性的条款显得还过于简单,比如保密责任的明确、保密期限的设定等。

竞业禁止合同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将近八成的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是由于公司员工流动而产生的。尽管可以签署保密合同来阻止因人才流动而导致的泄秘行为,但对于离职之后的员工,如何执行保密义务,往往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保密义务的执行,有的公司会选择与一些重要的职员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所谓竞业禁止,即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禁止经营或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从而切断员工使用原雇主的商业机密为新雇主服务,或为自己独立营业时所利用的可能性。

在我国,科技部、劳动部早已颁布文件承认竞业禁止的合法性。但是,由于竞业禁止合同与员工自由择业的劳动权相抵触,因此,公司必须注意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问题,比如补偿标准合理、竞业禁止期限合理等,否则该竞业禁止合同会被拒绝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会承认其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如果竞业禁止条款不合理,可能会引起员工的不满,甚至带来相反的效果。有的公司走极端,与大多数员工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注定会受到抗拒。

商业秘密的信息管理

在处理员工关系中的商业秘密问题时,为了配合相关合同的执行,必须发挥信息管理的作用。否则,上述合同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比如。纵然约定了保密义务,然而公司没有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保存制度,一旦员工跳槽,把手中的商业秘密资料毁为灰烬,则公司根本无法主张商业秘密的存在,自然也无法证明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保存制度、商业秘密确定制度、商业秘密接触制度和商业秘密披露制度等,来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管理。商业秘密保存制度

公司的商业秘密往往掌握在不同的员工手中,这种分散的状态如果不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保存,可能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产生致命的危害,比如,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相应的商业秘密也会随之流失,公司可能连其商业秘密是什么,都不完全清楚。更重要的是,这些流失的商业秘密可能让公司的运转陷于瘫痪。或者让已有的部分工作(比如研发设计)无法继续或无法立即继续开展。

公司对于各个员工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都应尽量固定下来,比如要求研发人员必须作成实验记录、提交发明呈报表,形成电子文档或纸版文件,作为公司的一笔财富由专责部门保存起来,即使员工跳槽,这些商业秘密仍然可以保留在公司手中。

很多公司虽然强调自己重视商业秘密,并建立了一套记录和保存商业秘密的制度和流程。但不幸的是,他们有时忘记了销毁这些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资料。有时连大公司也不

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2001年4月,面对主要竞争对手联合利华的强烈质疑。宝洁公司公开承认,该公司员工通过一些不太光明正大的途径获取了联合利华的产品资料,而这80多份重要的机密文件中居然有相当比例是宝洁的情报人员从联合利华扔出的“垃圾”里找到的。因此,对于不需要的商业文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销毁,比如经过碎纸机粉碎,而不要完整无好地扔出去。

商业秘密确定制度

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或者都需要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因此,保护商业秘密首先需要厘清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需要综合考量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包括对自己的价值,或对竞争对手具有商业价值。

除了确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外,还需要根据这些信息对公司重要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类排列,比如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或者以A、B、C之类的符号加以区分,并依照不同的商业秘密级别,采取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

有的公司在执行商业秘密的政策时,恨不得把所有的信息都纳入到商业秘密管理的范围。然而。商业秘密的范围愈大,保护的成本愈高,执行的效率愈低,反而会影响实际保护的效果。尤其是把过多的信息纳入绝密范围,而加以高规格的保护,不仅会耗费不必要的成本,反而还会让员工意识不到其非常特别的重要地位。所以。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要适可而止,不要过于贪婪,否则反而成为一个包袱。

另外,应当建立一套评估程序和标准,定期检查和清理商业秘密。因为很多商业秘密可能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或失去了价值,需要取消它们受保护的待遇,这将减少商业秘密的维护成本。

商业秘密接触制度

确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后,还要建立一套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制度。原则上讲,公司员工只有因为工作需要,才可以接触相应的商业秘密,如研发人员只应当被允许接触相关技术秘密,而非采购渠道这些经营秘密;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所能接触的员工范围也应区分,比如,绝密信息只有高层人员才能接触。

为了配合商业秘密接触制度的执行,除了对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施加不同的标记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具体的措施,比如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资料应当分别存放,不允许员工私自复制商业秘密资料;设置门禁管制措施,要求员工进入商业秘密区域时,需要刷卡作成记录。像IBM还规定了桌面清理(Clean Desk)措施。要求员工下班前务必清理桌面,不得遗留任何文件数据在外。同时抽屉须上锁,以免被外人或其他不相关的员工无意获得。有的跨国公司甚至近似苛刻地规定每个员工只有三次查阅同一文档的机会,并且这三次查看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会被严格地记录下来。商业秘密披露制度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外,无意或不当地泄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则会对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公司必须建立一套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关重要。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公司员工在对外开展业务披露商业秘密信息时,应当征得主管人员的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为之。同时,在对外披露商业秘密时,应当提醒员工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对外扩散,无法控制。

此外,公司及其员工对外提供信息,比如透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向消费者、客户寄发产品说明书时。应当由商业秘密主管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以避免发生泄露事件。尤其是在研发人员向外寄投论文前,公司应当详细审查论文是否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最后,要提醒员工谨慎行为,避免发生泄露问题。比如,IBM公司的Information Security Guidebook规定。使用无线电器材及手机时应避免在公开场所,目的在于防止第三者无意中听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过程管理

处理员工从聘任前到离职后这个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我们称为过程管理。对于员工关系中的商业秘密过程管理,可以分为聘任之前、任职期间和离职之后三个阶段。

聘任之前的商业秘密保护

每一个职位。从公司保管人员到高层管理人员,都能或多或少地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公司应根据受雇人员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程度,以及该商业秘密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受雇人员所采取的商业秘密政策。在审核一个重要职位的申请人之前,人事部门应当准备一份有关公司商业秘密制度和该职位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提要。

与申请人进行雇用面谈的内容,应当包括向他解释公司对商业秘密的政策,告知申请人被聘任后的保密义务,并表明公司将不遗余力地保护商业秘密。作为雇用的先决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签署一个保密协议。这种做法。是在对受雇人员事先进行商业秘密的教育,有助于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执行。任职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员工的任职期间,除了与其签订权利归属合同、保密合同。必要时还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外,公司还应当采取相当的措施来执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比如,每年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让员工全面重温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尤其是正在执行中的做法。比如,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奖罚制度,透过这种机制督促员工执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有的公司每隔一段时间(比如两年)会要求员工签一份确认书,再次确认当初受雇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尽管这种确认并无很大的法律意义,但这个行动本身却可以不断加强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政策的理解,不断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离职之后的商业秘密保护

当员工离职时。他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会不会落入竞争者的手中呢?除了已经签订的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外,公司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来使商业秘密被外泄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尽管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办法,下列措施可以考虑使用:

(1)离职面谈

当员工自动离职时,通常会提前通知公司。公司应当立刻安排一次同该员工离职前的详细谈话。公司要利用这个机会提醒员工在他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员工签有保密协议,面谈时应重申保密协议的内容。

在面谈前,最好准备一式两份的文件。其中包括保密协议的内容,归还在员工手上的所有公司物件、文件复印件的内容,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面谈结束时,让员工签名确认。这份签名的确认书可以证明,员工在离职时完全清楚自己应遵守的保密义务。

如果面谈因种种原因不能举行或继续开展。公司应该给员工寄发一封挂号信。将载有上述内容的文件寄给他,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寄回。当然员工可能会拒绝,但公司至少可以因此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此外,公司应当设法了解该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去向。有的公司还先礼后兵,发函主动与员工的新雇主联系。告知其该新进员工与原公司之权利义务关系,并提醒新雇主避免不当使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侵权时的诉讼可能性。这封提醒函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效用,但至少向员工的新雇主传递了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严密政策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坚定决心,表达了公司为解决商业秘密问题,已经做好可能的各种准备。

第9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中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1.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三、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1.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_.

2.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__种: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

(2)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

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_________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讼的权利。提讼的法院为:_________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0篇

关键词:人才流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竟业禁止

一、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流失

(一)人才流动率较高

外企太和公司的行业调查报告(2006)显示,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专业人才和销售人员的流动比率都比较高。专业人才尤以IT行业、医药行业和金融业的研发人员为主;市场及销售人员普遍流动率也较高。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为严重。

智通人才连锁有限公司对100多家东莞企业的调查研究显示,企业员工流失率“惊人”,东莞企业正式员工年流失率高达50%以上的企业竟然占到了45%,这与年流失率不高于15%的国际惯例存在巨大差异。同时,根据智通人才多年的跟踪调查,东莞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已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调查的广东省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当中,主动辞职的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技术工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最高。其中最高的一个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辞职率达到了90%。总之,对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员工的流动率较高。

(二)人才流动逐渐成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流失的主渠道

目前广东省因人才流动引起的技术秘密流失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职工“跳槽”时或因离休、退休等原因离职后带走原企业的技术秘密,并利用原企业的技术秘密为其他企业服务,使原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职工离职后另起炉灶,利用原企业的技术秘密从事与原企业相同的业务,与原企业进行商业竞争,使原企业丧失竞争优势。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兼职,利用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技术秘密为兼职企业服务,削弱了原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同时,一些竞争企业借人才流动之名,挖取其他企业中知悉技术秘密的人才为其服务,以获取高额利润。

人才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人才流动又常常遭遇企业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流失。人才必须合理流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必须得到保护,这是一道必须破解的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制定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竟业禁止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法规方面

除了《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对竞业禁止有相关规定外,《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在我国地方法规中首先建立竞业禁止制度。两条例规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的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1999年出台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但未提到保密补偿金的问题。虽然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了规范,但其规范过于笼统,而且由于地方性法规立法等级不高、区域性等特征,难以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进行整体规范。

总之,这些法律、法规的缺陷在于:缺少一部规范竞业禁止协议的商业秘密法,未实现立法上的统一;现行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的概念表述过于笼统,且互相矛盾;未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适用领域、地域、期限、补偿费等做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导致实务中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众多,争议较大。

(二)竞业禁止范围方面

竞业禁止所涉及到的禁止范围主要包括地域范围、业务范围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地域范围方面的争议是禁止范围包括公司整个业务范围,全省乃至全国范围,还是具体的竞争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方面的争议是禁止员工所从事的业务包括整个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还是业务所涉及到的局部专业领域?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是要合理区分商业秘密和员工使用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之间的不同。

而在实际中,如何明确、合理地规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有的以公司营业范围大小,作为限制竞业的范围;有的以公司现在的营业范围为基础,并依据员工的营业是否会对公司构成竞业危险来确定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大多数公司以全中国作为限制竞业的范围,这势必会剥夺员工的生存权,影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

业务范围的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对业务范围的限制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规定:通过对技术的规定进行限制,规定员工不得为采用同种或相似技术的企业工作;通过对产品的规定进行限制,规定员工不得在生产同类或同级别的产品的企业中工作;通过对服务的规定,禁止员工从事相同或相似的服务;通过对行为的规定,禁止员工引诱其他员工跳槽,禁止与现在的员工进行交易等。但这些界定都较模糊,而使得协议的有效性不够。另外,如何判断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只是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使用,还是泄露了前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很难清晰界定,而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竞业禁止期限方面

期限限制是竞业禁止协议的一项必备条款。但多少年才是合理的呢?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有这样几种:一年的、二年的、三年的、四年的、五年的,甚至有十年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三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二至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二年。”

(四)竞业禁止补偿金方面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多少,补偿金额是否与竞业禁止年限对等是竞业禁止协议中争议最多的条款。在我们调查中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没有保密补偿金;补偿金低于员工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一半,最低的是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金高于员工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一半,小于离职前年度工资总额。而禁止者所要承担的违约金都很高,除了要追究违约给原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外,违约者还要承担其补偿金三倍或以上的违约金,甚至有的重要技术人员的违约金高达50万元。

保密补偿金是否必须支付以及如何计算?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困扰实务界及理论界的难题。《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而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第23条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中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则只字未提。这就给企业在设计保密协议(条款)时带来了麻烦。

(五)执行效率方面

发生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后,流出单位一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上诉法院等途径保护自我权益。据我们了解,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06年受理的竞业禁止方面的案件只有1件,2007年没有一件。这并不能代表广州市关于竞业禁止违约事例很少。而是因为流出单位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追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员工的违约责任,为什么呢?一方面违约员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较小;另一方面举证较困难,流出单位上诉成本较高而放弃该项权力。当然,若由于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的,流出单位一般都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如华为、中兴通讯的技术员工离职事例。

三、完善竟业禁止的对策建议

(一)限制的行业范围

美国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性的判定首先是视其是否为保护雇主的正当利益即商业秘密所必须,其二要看该协议是否对雇员的生存权及公众利益造成了损害。在此基础之上,即使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有效,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必须严格限定在与被告可能知悉的原雇主商业秘密有关的范围内,而超出此范围的约定即使存在也属无效。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也应从此原则,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是扩大至其他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其范围应当与劳动者在原单位接触或者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适应。

(二)限制的对象

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与特定的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对于签订对象的合理性,应依雇员职位的高低以及有无接触商业秘密机会,做出不同的认定。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只限于可能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某些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对这种关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竞业限制协议只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违背真实意思的竞业限制协议均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三)限制的区域

竞业禁止的地域首先应以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主要销售或覆盖的地域为准,而不应扩大至全国范围。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在有限地域内存在有关商业秘密的利益。如果离职劳动者在这一地域之外就业,严格说来与原用人单位并无竞争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应对之加以限制。然而对于一些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与雇员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往往不再局限于局部地区,而是扩展到全国甚至全球。此类地域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特征灵活掌握。

因此,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地域范围可以确定为,竞业禁止协议必须以列举方式明确竞业限制的区域。对这些区域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仅限于其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特殊情况下可以扩展至对该企业的经营利益有重大关联的其他区域,但企业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仅仅开放式的定义为“相关地区”是不应被认可的。

(四)限制的期限

一般来说,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及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国际上一般的期限是三年或三年以内,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

而对IT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如果约定的竞业期限为一年以上,则对该领域的高技术人员的再就业非常不利,也会因限制人才流动影响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从而限制了科技的发展。因此对这一行业的竞业禁止期限应规定为离职后6个月至一年。

(五)合理的补偿费

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实质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也是对本单位竞争力的保护,以及劳动关系诚信度的强化。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经济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斟酌劳动者原就业岗位的性质与价值、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一般来说,至少不能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参考文献:

1、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2(5).

2、桂菊平.竞业禁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1(1).

3、吴丹波.对企业离职员工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思考[J].企业经济,2004(7).

4、张鸿.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J].企业与法,2001(6).

5、齐香真.竞业禁止规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J].经济经纬,2007(4).

6、企业薪酬制度不公平东莞员工年流失过半[N].南方都市报,2007-04-16.

第11篇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一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xx-xx年03月06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二

兹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场开发部 职员,在职时间为xx-xx年01月01日至xx-xx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四

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20xx年03月06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 解除 / 终止 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并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公司员工离职证明格式范本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五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六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xx年07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七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XX年04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八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xx年员工离职证明范本九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07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第12篇

Z公司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Z公司主张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Unreal Engine 3的源代码均为Z公司的商业秘密。Z公司主张乙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允许,将战斧游戏的源代码拷贝给甲,由甲将相应源代码即Axe of War iPhone和Unreal Engine 3复制到其个人硬盘中。经甲同意,Z公司在对甲硬盘内容进行公证的过程中,还发现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源代码内容。甲离职前参与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开发,甲电脑里的源代码都是甲离职前的版本。Z公司认为甲、乙复制Axe of War iPhone、Unreal Engine 3源代码以及甲复制MMO PRG、TV Show King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Z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甲乙二人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甲、乙二人曾经都是Z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二人均与Z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其中明确商业秘密包括源程序等,还约定员工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包括不在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传递系统上以任何形式及方式使用、复制、改变、或贮存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Z公司保密制度之规定,不得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的其他员工)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等。

案件审理中,Z公司提交了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设计文档,TV Show King和MMO PRG的软件开发记录,以及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软件登记证书,其中证书上载明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且未发表。Z公司认可Unreal Engine 3是用于开发Axe of War iPhone的引擎软件,由第三方许可Z公司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认可其复制了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和Unreal Engine 3四个软件的源代码。乙亦认可其拷贝了Axe of War iPhone和Unreal Engine 3的源代码,并复制给甲。

庭审中,甲、乙二人申请出庭的在Z公司工作的证人丙明确,Z公司员工使用自己的域账户及密码就可以下载电脑中其他同事共享的内容,对共享内容没有公司层面的管理行为。一般登录同事电脑都是工作目的,如果同事将源代码存储在电脑上,登录同事的电脑就可以看到相关源代码。Z公司的SVN(subversion)为存储源代码的服务器,作为软件版本的仓库,所有源代码都放在SVN上。除了开发项目组成员,其他人不能登录SVN获取相关源代码。但是,从技术上,如果项目组人员将源代码下载到工作电脑上,其他人通过登录项目组人员的工作电脑可能获得相关源代码。对SVN上的资源不能进行交叉浏览,只有与相应源代码相关的项目组人员才有权限进行访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Z公司作为Unreal Engine 3源代码的被许可使用方,没有证明Unreal Engine 3源代码的许可使用的方式,亦没有证明其秘密性,故对于Z公司所主张的Unreal Engine 3源代码为其商业秘密法院未予支持。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三个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Z公司的商业秘密。

尽管A参加了MMO PRG、TV Show King的开发工作,但是根据A与Z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A不能在外部计算机或电子信息传递系统上以任何形式及方式使用、复制、改变、或贮存商业秘密。A将MMO PRG、TV Show King的源代码复制于个人存储设备上的行为违反Z公司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了Z公司的商业秘密。

B与Z公司的保密协议中约定,B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商业秘密。B将Axe of War iPhone源代码用移动硬盘拷出,并复制给A的行为违反了Z公司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而A为了获取Axe of War iPhone源代码,动员B将相关源代码拷出,并复制于个人存储设备上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亦构成了对Z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海淀法院判决:甲和乙立即停止侵犯Z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甲赔偿4万元,乙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律分析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开发人员根据用户的需求所编写的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目标程序则是直接由计算机识别并最终实现某种功能的机读语言,由源程序在一定的环境下直接编译而成。对于软件的终端用户而言,关注的仅是软件功能的实现,只要其获得了目标代码并在一定的环境下运行,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识别并实现软件的相应功能。虽然源代码对于最终用户而言意义并不太大,但是源代码中所蕴含的技术思想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至关重要,正是将源代码转化为机器可读的指定序列,软件的最终功能才能实现。源代码虽然也是一种文字表达,但同时具有一定的技术功能属性,体现了开发者的设计构思,作为开发者而言,往往也不愿意将软件的源代码予以公开。本案中,Z公司即主张其对涉案的源程序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权利人对源代码主张以商业秘密的路径进行保护,那么对其举证能力的要求相对较高,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主张权利的源码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设计文档,TV Show King和MMO PRG的软件开发记录,以及Axe of War IPhone和MMO PRG的软件登记证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三个软件由Z公司所开发,相关软件的源代码不为公众所知悉。Z公司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的企业,Axe of War iPhone、MMO PRG、TV Show King作为Z公司开发的产品,能为Z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Z公司与甲、乙都签订有相关的保密协议,协议中明确数据、程序、源代码等属于Z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并明确了甲、乙的保密义务;且Z公司对于软件版本管理系统工具(SVN)有权限控制。尽管A、B辩称从技术上只要有域账号和域密码就可以登录其他同事的工作电脑,而只要相关同事将源代码存储在工作电脑上,就能获得相关源代码。但是,首先,要登录其他同事的电脑亦需要域账号和域密码,域账户、域密码亦是Z公司的管理措施;其次,甲乙的证人丙在庭审中也描述登录其他同事电脑一般亦是工作的目的,所以甲、乙有关技术上可能性的辩称不足以否认Z公司对相关源代码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法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