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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汽车消费信贷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3]赵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问题与出路[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9):3—5.
[4]郭珩.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市场周刊,2003(10):23—25.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
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1年,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为6990亿元,比97年增长了近40倍。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论文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1.1我国汽车消费情况
200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量占全球汽车市场增量的23.2%,中国在国际汽车市场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现状当前,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支柱型产业,在各地制定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合理的的配置资源、更好地发挥区域经济优势,使我国的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进步。
②全国汽车消费状况:
(1)私人轿车占有量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
(2)购车者消费倾向:调查结果提示,82.4%的轿车拥有者为26-45岁的青壮年,轿车族中男性占93.8%、女性占7%。消费者购车欲望强烈,36.7%的人把质量放在第一位;32.4%的人把价格放在第一位;此外,油耗低、维修费低、零配件价格低的轿车较受消费者欢迎。
1.2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方式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摸索,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①“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
②“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费等各项支出。
1.3汽车信贷市场现状事实上,我国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2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信贷呈迅猛发展之势,但目前就消费信贷拉动我国GDP增长的空间和速度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诸多因素使得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扩大内需和贷款结构的调整。
2.1我国汽车消费制约因素
①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②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论文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另外,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
2.2汽车消费信贷存在问题汽车消费贷款虽然在推出之初发展迅速,但随着汽车信贷保险政策变动、贷款违约率上升,从2003年开始各地汽车贷款余额快速下滑。汽车消费贷款累积放量的快速下滑,导致消费信贷近年来消费贷款整体周转率下降,贷款周期长期化趋势明显。从信贷购车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看,全球70%的私人用车通过贷款来实现。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5%~20%。
3对于汽车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3.1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①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另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②尽快对消费贷款立法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贷款中的特定商品,理应在法规中加以规范。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额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贷款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③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
(1)车辆抵押。为了配合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一些地区推出由保险公司“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银行由于得到了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2)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这种法人担保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
④找准现阶段的市场定位市场细分是指根据消费者之间需求的差异性把一个整体市场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群体,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划分,消费者的需要、动机、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
3.2探索适合我国的汽车信贷模式目前,“间客式”和“直客式”这两种汽车信贷模式都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经销商缺乏信贷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差。另一方面,银行不懂汽车,虽然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但缺乏汽车服务知识,给消费者购买汽车带来不便。对于银行而言,像汽车信贷这样的零售业务,到最后也会和储蓄一样,产生20%和80%效应。因此,既懂汽车又懂信贷的专业汽车信贷公司是我国汽车信贷较为理想的模式。
参考文献:
[1]任泽珠.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选择[J].哈尔滨:哈尔滨商大学报.2003(2)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2008 年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的外需急剧下降,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冲击逐渐加深,涉及面也不断扩大。在此情况下,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3月23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部门发展消费信贷。在消费信贷业务日益增多、国内外同业加剧竞争的新形势下,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风险的系统管理,主要是在思想观念、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体制上还有很多问题;同时,在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上也明显落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及管理对策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地提升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参考。
一、消费信贷的种类及特点消费信贷是个人和家庭用于满足个人需求的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按照资金的用途,消费信贷可以分为居民住宅抵押贷款、非住宅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贷款。具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周期性、利率不敏感性等特点。
二、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分析1、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如此繁荣,得益于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即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但许多数据资料仍有待完善,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是消费信贷中存在的一大风险。笔者在建行个人信贷部实习期间,了解到现今众多个体工商户借“住房装修”为名义进行消费信贷,继而将款项挪用于商业资金周转等高风险用途。而由于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不成熟,对于此类现象的遏制仍无有效办法,虽然在如今经济扩张的大背景下,挪用的款项所获得的回报足以还本付息,但是这种安全稳定的表象下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遭遇经济周期低谷,极易形成大批不良贷款。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记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和鼓励银行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性的《消费信贷法》。已出台的《担保法》,对个人消费信贷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有关消费信贷的品种、方式、方法等操作细则,同样是无章可循。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
4、借款人多头贷款,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信贷风险。
5、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论文参考。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6、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7、固定利率导致利率风险和违约风险。由于消费信贷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方面,银行的利息收益被锁定,如果市场筹资成本提高,消费信贷有可能出现收支倒挂,暴露在利率风险下并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消费信贷的实际利率过高易导致违约风险,借款人在收入下降时为减少利息成本可能提前还款或者无力支付利息,银行将承担损失。
三、加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管理的几点建议(1)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力建设。
1、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建设一个以政府投入为主,独立的非赢利性征信机构,进行跨部门、跨行业间基础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工作,同时,政府应鼓励民间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发展,以提供多元化、商业化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2、吸取国外成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难,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以建行为例,具体的信用评分表如下:
表1 建行个人信用评分表
关键词:金融公司 金融服务 汽车金融 发展探索
金融公司兴起于二十世纪初的西方国家,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在初期,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通用电气(GE)、通用汽车(GM)和法国菲亚特汽车(FIAT)。后来,超市、百货公司以及邮政业也涉足其中,如英国的Sains-bury、美国的Wal-Mart、英国的哈罗德百货店和美国的Federal Express等。汽车金融公司是最为典型的金融公司,指的是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全球主要的汽车企业基本都组建了汽车金融公司,其服务主要是为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等,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主要有经销商库存融资、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和汽车保险等。
一、发展状况之中外比较
自汽车金融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之际,中国国内市场的汽车金融公司也有所发展。但是,二者发展并非齐头并进。
(一)国外金融公司发展势头强劲,渐趋成熟
就全球性汽车金融公司而言,2006年,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GMAC)向Cerberus资本管理公司转让了GMAC51%的股份,成为全球第一家独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并将业务圈定在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汽车保险业务。而后,其业务不断扩展,从单一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住房抵押贷款、商业融资等资产业务和智慧票据、即期票据等负债业务。大众金融服务公司也较为出众。1938年,大众汽车公司为促进公司“甲壳虫”牌汽车的销售而向社会推出的“汽车储蓄计划”拉开了汽车金融服务向社会融资的帷幕。近年来,其迅速发展的融资业务主要由大众银行承担。其中,它在2011年向消费者提供的融资支持占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的76%,向经销商提供的融资支持占72%。
由上述两大巨头的例子可知,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历史较久,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展,服务的对象日益多元化,公司机构也不断完善,其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也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
(二)中国金融公司起步晚、发展滞后
相比之下,中国的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在我国新车购置中汽车贷款的比例约占10%,金融服务的总渗透率大概是15%左右,而主要发达国家平均在70%以上。由于存在融资管道的狭窄、监管过严、融资业务受限以及消费者的接受度较低等原因,汽车金融总体特别是零售金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受到政策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当有限、服务模式也相当单一,仍以传统的分期付款零售模式为主,票据发放、保险业务等发展仍处于试验阶段。目前,可以为汽车销售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仍是商业银行,占比约为70%,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仅占不到30%份额,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服务的实践仍然困难重重。
因此,通过中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进程相比较,我们可知中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向纵深发展。
二、存在问题剖析
尽管国内外的金融公司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阻碍着它们向纵深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
由于金融公司都是在汽车公司、商品零售公司、百货公司和邮政公司等不同门类的总部下设的分公司,其本质上仍为非金融企业,因此其职能仅以提供融资服务为主。换言之,金融服务并非公司重点发展的部分,投入不足造成了金融公司本身的专业性不强。
而且,尽管在近年来,通用和大众金融服务公司等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业务有所扩展,但是每种业务的形式仍然以传统的融资项目为主,所提供的服务形式单一、金融产品的种类稀少且深度不足。因此,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成为制约当前世界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使之与金融企业在竞争上处于劣势。消费者投资理财,即使是针对于特定商品的投资理财,都会更偏爱金融企业而非金融公司。
(二)监管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风险控制不足
就目前来看,由于金融公司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因此它本身并未暴露严重的问题。但是,对金融公司的监管或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欠缺,对其行为约束的制度规范仍然不够完善。
随着金融公司的不断向纵深发展,业务不断多元化,规模不断膨胀,资金流动频率的不断加快,金融公司内部自身的不稳定性也会加剧,尤其是金融公司自身内部结构较为单一,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抵御风险的技术水平也较为有限,因此可能在不稳定经济周期会面临因偿还能力较弱而破产倒闭的风险。同时,监管的灰色地带较多,监管的范围和力度较为有限,不能对金融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容易使得金融公司的虚拟资本的膨胀与母公司的实体资本之间的不匹配程度越来越大,也有可能对实体公司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投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较少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有四种融资管道:银行吸存、银行间拆借、资产抵押和发行债券。但是,相比较之下,由于国内汽车金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日常业务资金也被限制。例如,在2008年以前,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单位三个月以上存款和银行间拆借。尽管在此之后,资金来源的渠道被不断放宽,但是,金融公司的借款还是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本身之间就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因此融资能否顺畅进行也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融资的难度仍然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服务范围的纵深化发展和业务模式的创新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服务形式单一是制约金融服务公司发展的瓶颈。因此,推进金融公司服务范围向纵深发展是其服务改进的重点。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例,其业务模式应该由单一的汽车消费信贷延伸到融资租赁、金融保险证券以及更多的依托于汽车工业的衍生品交易等多元化模式。全能银行的成立也是服务范围纵深化发展的重要体现。它基本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范围,而且这种多元化模式也有利于创造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风险的分散和控制。同时,服务以及业务的创新也对管理的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金融公司应该培养出色的汽车金融服务领域的销售人才和有专项才能的骨干员工和中高级管理人才。这些基本都属于横跨金融和汽车两个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二)加强风险管理和征信制度的建立
尽管目前为止,金融服务公司内部未爆发严重的危机,但是,潜在的风险会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增长。因此,必须要对汽车信贷行为和信贷规模进行测度和控制,加强信贷管理,加强对于不同业务的风险监控体系的建设。同时,征信制度的建立对于风险控制也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建立金融公司的征信系统,建立起信用评级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增加信贷的安全度,促进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三)改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机制
在美国,自1996年开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推行美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准则以来,美国对于金融服务市场的准入考核都是非常严格的。美国的立法实践体现了很强的行政主导性,且更多地给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准入的权利,尤其是非金融机构。这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中国也应该尽快改变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实践上的超国民待遇,更多考虑国内非金融企业进入金融服务行业的需求。与此同时,应该对于其准入进行严格的考核,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以保证进入金融服务市场的非金融企业的行为的合法性。
四、结束语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金融公司的发展历史和服务实践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金融公司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中可能遇到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专业性不强、服务形式单一等问题。另外,监管不完善和政策缺失可能导致其风险控制存在漏洞。因此,在全面借鉴了国内外成功案例和进行创新后,我们可以从服务模式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促进金融公司的发展。两个模式的创新主要是从业务模式、准入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展开。我们相信,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我国的金融公司健康发展的综合平台很快就会形成。
参考文献:
[1]王广谦.金融中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张相君,赵羽雁.美国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N].培正商学院学报,2004
论文摘要:入世意味着我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全面开放,特别是中美协定为我国金融业开放提出了期限。我们根据WTO规则及国际惯例,检讨了我国现行银行法的缺陷,并提出了放宽内资银行的经营范围,树立混业经营的长期目标,鼓励内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及加强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等完善措施。
一、加入WTO与金融业开放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我国将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由开放,转变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①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开放现有的投资禁区,新开、扩大开放领域。同时,我国在中美双边协定对中国金融市场开放也作出了如下具体承诺: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1)正式加入时,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区或客户限制,外资银行可以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2)逐步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入世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3)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在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在入世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4)入世时,允许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经过审批可向其他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区的客户办理人民币业务;(5)发放经营许可证应坚持审慎原则,入世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6)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业务,并可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入世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提供汽车信贷业务。②
根据WTO的有关规则要求,成员方将决定开放的服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条件、资格和限制等都列入各自的承诺表中。而这些承诺表是通过GATS成员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的,经过谈判成达的承诺表附在总协定之后作为其整体的一部分。因而,中美双边协议也将成为WTO规则的一部分。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入世后,该协议所规定的中国对美方所承诺的具体开放业务,也将无条件的适用于世贸组织的任何其他成员。因此,中美协议很具代表性。该协议一经生效,它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的具体法律义务,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中国加入WTO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中国政府的承诺,和中美协议给中国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提出了要求和期限,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将全面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中国银行业必将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经营管理。因此,研究WTO的相关规则,检讨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二、对我国现行银行立法的检讨
(一)我国现行银行法对中资银行的业务管制过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影响和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也不适应金融市场开放及自由化的需要。
1.现行银行法对中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过严,一般规定在传统的狭小的业务空间,很难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需要。如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业务范围,都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而对现行商业银行的新兴金融业务,如资产重组、投资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询、消费信贷等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因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主要都是基础产品,业务大部分是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大量的中间业务开展不足,金融衍生产品基本没涉及。但是入世后,随着具有雄厚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将会对我国内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外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经营的许多金融产品相对国内而言都是新产品,他们在新产品的开发上有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在这方面,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机构有很大的差距,我国西部的银行机构差距更大。继续实施过严的管制政策,会使中资银行在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而且也不利于其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如果在过渡期内不做相应的制度调整,中资银行在金融创新领域的业务及市场份额也会丢失。有学者预计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和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分别上升到15%和10%左右;外资银行的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份额将达到15%;外资银行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预计在入世后十年,整体上,外资银行将占有1/3左右的银行市场份额③。
2.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对滞后。《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第104条,《证券法》第6条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基础。截止1998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彻底脱钩;中央银行也不再承担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将证券机构的监管移交给证券监管委员会单独监管,“保险业则由1998年11月成立的保险监管委员会专门监管。”由此,法律制度上和实践上都确立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制度是在总结计划体制下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教训,适应现阶段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和不完善的金融体制下的一种客观选择;在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实行这一制度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入世后,这一制度的弊端将日趋明显。在分业制下,银行业的经营范围被限制在狭小的空间,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国内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其经营传统业务的边际利润越来越低。生存空间和经营规范很难适应不断兼并、合并、重组而形成的大规模企业发展的需要。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默顿、米勤教授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称为“美国银行体系的悲哀”。④从当前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看,“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大趋势”,⑤“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80年代以来,在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国都重新审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问题。90年代以来,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更加明显,以往采取金融分业制度的国家纷纷向综合化方向转变和发展。如美国国会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leach-bliley法》),该法案废除了在美国实行了50多年,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分业格局形成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从而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时代。而日本1996年11月开始的“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放宽金融管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和金融市场准入壁垒,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相互准入⑥。
(二)现行银行立法对我国海外银行机构的管理制度,已不适应我国银行业向海外拓展业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根据WTO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也将较少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这就为国内经营状况良好、实力强劲的商业银行在海外国际金融市场从事竞争创造了条件。
但是,我国目前境外银行的立法一是位阶层次太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如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有1990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8月《关于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以及1996年10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最高层次的立法不过是部门规章。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及国际通行的先进监管原则和有效监管措施。
(三)我国还缺乏统一的《外资银行法》,存在立法层次低,缺乏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的系统立法。相关法律对外资银行的管制表现为“综合采取了保护主义原则,单方优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⑦这种立法监管模式与定位的模糊及监管方法和内容上的缺陷,显然不利于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
首先,在监管方式上,现行立法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行多头管理,(目前参与管理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稽核局、外汇管理局、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各省计划单列市的分行和分局等)。导致监管机构的分工不明,关系不协调,监管手段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缺乏先进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考核体系,监管水平不高;只注重以央行为主的外部监管,内部约束如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缺乏。此外,对外资银行定期稽查与评价制度尚未有效建立,有关外资银行的税收、接管、破产制度未做出深层次规定,缺乏监管的有效国际合作及相关立法的明确规定。与外资银行母国间的信息交流制度未能有效建立,以及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操作,对外资银行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等。
其次,是监管的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如,从市场准入监管上看,对于风险程度迥异的分行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的规定条件没有严格区分。因为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存在不同的风险系数。从监管角度看,外资银行(广义)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分行。“因为依据巴塞尔文件所确定的跨国银行监管的母国并表监管原则”“分行生存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母国的有效监管”。⑧当外国银行通过分行经营时,东道国更多的依赖于外国银行的母国监管水平,分行只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它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的倒闭会直接导致东道国分行的倒闭。但是,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形式的监管中,对于风险程度迥已的分行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几乎没有严格区分。这种监管显然不利于有效地实现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安全的维护。
再次,从业务范围的监管看,一方面,现有法规对外资银行在业务种类,服务对象、业务领域等实施严格的限制。在很长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不准涉足人民币业务。不过随着银行开放的发展,目前一些外资银行已获准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其客户对象限为外国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存贷款以及其他部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能超过其外汇总负债的35%。按照中美协议,现有法规关于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差距很大。另一方面,有关的法规又在某些领域对外资银行管制较为宽松而对中资银行限制严格。如在外币业务上,在利率、费率、外汇、汇率、开户和现金管理上,国内银行具有诸多限制条件,而外资银行都没有这些限制。前一种情况,即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被外方指责为“歧视待遇”,即低国民待遇。后一种情况,则造成我国银行在竞争中束手束脚处于劣势地位。入世后,我国应根据作出的具体义务承诺及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对这些规定,作出调整和修正。
最后,税收方面的不平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问题依然存在。现阶段,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为15%~30%,实际上,由于各特区的优惠政策,缴付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5%,而且起初的2年内,还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而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税率早期为55%,其他金融机构为33%,现在均为33%。这种对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虽有利于吸引外资,但在入世后进一步开放银行服务业的条件下,这种内外资的不平等待遇做法就会导致我国民族银行业处于更为不利的竞争地位。
三、我国银行立法的重构及完善
结合WTO规则对我国逐渐开放银行业的要求及我国银行法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既要考虑适应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主动适应我们所面临的挑战,积极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现行银行立法。又要发挥逆向思维,充分利用WTO规则中的保留条款、例外规定,在过渡期内,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透明度、效率和民族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在银行对外开放的同时也要充分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一,修改现行银行立法及公司法调整和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完善银行治理机构,鼓励银行突破传统业务范围,开发现代金融业务的新领域和实现业务的多样化,并指导其适当增加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比重,以分散银行风险,增强内资银行同外资银行竞争的能力。同时,为了适应世界金融业一体化、大型化、全能化、电子化的发展趋势,在立法上对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应有所松动,确定银行混业经营的长期目标,争取逐步实现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鼓励构建“金融超市”以提高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当然,这一目标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还需要成熟的条件和一系列的改革与调整。因而,在现行短期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条件下,国内银行应扬长避短,在自己所较为熟悉的业务领域集中投入,发挥优势,以增强在特定金融业务领域内的竞争力。
第二,完善关于银行境外机构的立法应着眼于鼓励我国银行向海外拓展业务,参与海外的市场竞争以及加强对它的有效监管。具体措施包括,提升有关立法的法律效力的层次,增强其法律权威,特别是运用《巴塞尔核心原则》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体系所必备的监管原则对我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并表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球性并表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母国银行对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控制,加大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
第三,完善外资银行立法体系,制定统一的《外资银行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增强外资银行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
1.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上,根据GATS及其所属的《有关金融服务承诺谅解协议》和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与外资银行的具体发展状况和进程,我国应采取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并辅之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原则,力争实现兼顾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双重政策目标。
2.强化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在监管体制方面,应在相关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及协调合作;明确中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而且这种监管权利体现于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谨慎经营及市场退出的全过程。除此之外,还应明确监管机关的处罚权和处罚措施,对外资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制定和健全我国监管主体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信息交换与分享的有关规范,切实实行有效监管。
3.加强对外资银行准入方面的审慎性监管,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根据中美双边协议,我国将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方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慎性措施。⑨但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仍要经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的严格审批,并把审慎原则作为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标准。我们要做出既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又确保监管效力和金融安全。市场准入被称为是金融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火墙”,在相关立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包括资本的数量和结构,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业务范围,经营前景,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以便相关法律在运用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针对外资银行不同的进入形式,有区别的设定不同的审批条件。引进外资银行应当鼓励中外合资方式。实践证明在引进外资银行的众多方式中(独资、合资、分行、代表处)以合资方式最有利:(1)有利于中方银行通过外方银行了解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2)有利于中方银行通过控股掌握经营决策权。(3)有利于防止外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收。(4)也有利于中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4.通过监管,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这也是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如:加拿大的银行法规定,所有外国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在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上,美国《国际银行法》要求,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和处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现金和合格证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该资金须不少于分行或处负债的5%,或于当地联合注册的银行等同的资本金。香港等许多国家及地区都采用银行经营牌照制度,通过设置各类等级的牌照来控制从事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等等。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借鉴。⑩
5.在准许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市场之后,为确保国内金融体系的安全,需要对其活动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管。为此,我们就要引入、借鉴《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资业务经营范围的监管,比如,应明确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和限制;在监管内容上,使市场风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外资银行实施以风险管理与监控为重点的审慎监管制度;在监管的目标体系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将监管目标定量化。
6.通过优惠措施,引导外资银行向西部等不发达地区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入世后这差距更有加大的趋势。因此,外资银行在取得国民待遇后,国有商业银行则仍需要承担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义务。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相对加重。为此,应当参照国外的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西部等不发达地区,从而发挥外资银行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
总之,入世后,为适应银行业全面开放的要求,进行银行法及相关法律的废、改、立已经刻不容缓。除上述外,还应考虑银行业的自律性监督管理,通过行业规章督促银行业强化自身经营道德,作风及经营行为的自我约束。还应当加快制定《金融市场退出法》、《银行存款保险法》等。弥补相应领域的法律空白,并及时公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以适应WTO关于透明度的要求。同时,还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中的“保障措施”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障措施协议》,促进和保护我国民族银行业的发展。
注释:
①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引自《西部商报》9月21日,第一版。
②张忠军,WTO与中国金融法制的完善,中国经济信息[J].2000.22
③王元龙,中国入世后银行利何在,中国经济信息[J].2000.22
④⑤戴国晨,杜莉:构建“金融超市”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金融研究”[J].2000.22
⑥⑦⑩张忠军,WTO与中国金融法制的完善[J].中国经济信息,20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