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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时间:2022-07-08 14:45: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专业实习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专业实习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教学环节

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大学生能力体系中,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居于关键地位。法学教育既要注重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不能忽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应当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致力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1]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正符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层次要求,需要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设置多个教学环节、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法学专业在学校全面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高等教育第二课堂作为大学生第一课堂时间外进行学习的又一课堂,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尝试以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作为载体加以开展,部分环节落实于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生活动之中。具体体现在学生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学科,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语言表达能力的具备。具体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第一课堂中能够用于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环节的时间不多,能够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训练时间都有所限制。因此,我们选择在时间相对充裕的第二课堂组织演讲比赛、专业辩论赛、学术沙龙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法律实务能力是处理具体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的实质内容。该能力除在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习环节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对学生加以培养外,我们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协会深入社区进行日常法律咨询和特殊纪念日的特定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探讨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平台。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命题从对法条的单纯记忆加以考核逐步向解决具体案例的实务能力考核进行转变,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授课内容加以调整的同时,还结合第二课堂进行专门训练,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专门辅导。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业务实习作为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的教学环节,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学生反映时间安排较短,我们将结合我校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学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实习力度,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学年初的前四周,中间的暑假期间有学生自由选择参与连续性实习,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学专业本科生面临第四学年上学期期初的司法考试与期末的考研备考及就业压力,各教学环节的设置应充分予以考虑,为备考与择业减压。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3]吕世伦.谈谈法学论文写作[J].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卷:165~168.

第2篇

关键词:海关法学;教学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043-02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更好地培养海关法律职业人才,我们结合海关法学特色专业点建设,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定位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它直接关系着法学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的定位、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一直存在着“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之争,前者强调的是教育的通识性,后者强调的是教育的职业性。

法学专业是一门专业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大力加强海关法学本科专业建设,必须坚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特色专业点建设原则,准确定位海关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坚持以海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因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率和汇率适用等事项而与海关发生争议的问题在有关涉外企事业中大量存在。海关争议问题的专业性很强,有关法律争议问题,一些进出口企业法务部甚至包括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解决,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缺乏熟悉海关法律知识的相关人才也很难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海关的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海关还是与海关相关的涉外进出口企事业、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通晓法律、海关审价、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关税征管、加工贸易、行政处罚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

基于多年海关法学教育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对海关法律人才需求的反映,我们在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上形成了以下共识:一是在知识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宽广的知识结构,懂法律、懂通关、懂外语并具备自我更新知识和发展的能力;二是在实践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思维能力,有良好的中英文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有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在职业伦理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合作精神等,尤其是要注重法律伦理的培养。

二、海关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

1.按照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要求来深化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首先,要从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的角度出发,保留14门法学核心课程,要求核心课程讲授必须围绕法律规则、法律思维的培养来开展。其次,要从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角度出发,优化海关法学特色课程。围绕“海关法”、“国际海关法”、“海关缉私”和“比较海关法”等专业突出专业特色,增加“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美国海关法”等选修类课程,加强海关法学特色专业教材的编写,加强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通过开设微型课程、举行学习沙龙等形式解决课程与课时之间的矛盾,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时间。经过多年的建设,我们先后编写了“海关法学”、“海关缉毒”等10本具有鲜明特色的海关法学系列教材。“比较海关法”、“国际经济法”等4门课程成为上海市重点课程,“走私犯罪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8门课程成为校级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

2.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活动形式,满足不同教学内容的需要。海关法学常用的教学活动形式有讲授式、研讨式、实践活动式、自主学习式等。不同的教学内容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活动形式。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与非讼处理技巧、谈判技巧等法律实务课程,司法实习、海关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多采用研讨式教学和实践活动式教学,而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则多采用讲授式教学,通过

系统的知识讲解使学生形成条理清晰的知识系统。

三、海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强化

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阻碍自己顺利找到工作的关键因素是个人实践能力不高,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践教学改革,提高自身在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方面的能力。因此,我们着眼于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要求,大力强化海关法学实践教学。

1.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和环境,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是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目前,我们已经建成模拟法庭和海关缉私实训室等两个实验室,正在建设三个特色案例诊断室(海关知识产权案例库、海关走私案例库、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库)。同时,我们积极探索与海关、公检法、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事业的产学研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共建实习基地,为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

2.强化实验教学,加强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实践教学主要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法律援助、专业辩论赛、法院实习、海关实习、毕业实习等组成。我们比较成熟的做法:一是努力培养出一支“实践型”教师队伍。目前法律系每一位专任教师都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既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又能较好地利用海关、律师事务所基地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办案和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一支来自全国海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涉外企事业单位等校外专家组成的“智库”队伍,聘请他们为特聘教授,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担任学生实习、论文指导老师,开设前沿讲座等,大大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二是在坚持传统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律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如我们非常重视去法院旁听活动,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有关案件的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学习和交流,使学生们熟悉诉讼程序,增强他们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再如我们非常重视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研究性学习沙龙、上海市模拟法庭比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申报校内外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或参与教师已申报的课题等,并在活动中邀请海关关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现场指导或点评,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实践,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2010年我系学生申报结题的“个人企业社会和谐共生——世博通关便利化研究”课题荣获上海市暑假社会实践大赛“最佳项目奖”暨第二届“知行杯”特等奖。

四、海关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学生知识增长和能力养成的途径和方式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认为课堂学习与讨论、参加专业实习、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是学生知识增长和能力养成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我们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调教学模式从“师本模式”向“生本模式”转变,从“接受模式”向“探究模式”转变。

在教学中,我们以学生为中心突出了三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一是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生动形象,易于学生接受和理解知识点,多用于刑法和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分别采取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等形式,通过运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阐明枯燥难懂的知识点,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帮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进一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二是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能有效帮助学生了解诉讼流程,掌握诉讼技巧,熟悉案件文书制作,提高法庭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多用于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教学中。三是研讨式教学。研讨式教学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加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多适用于探究某些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应适用此法或彼法、应如何定罪量刑,或者当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时应如何解决等争议性法律问题中。一般经过自学、收集材料、研究性学习后,由教师或学生先在课堂上提出基本观点,其他学生对这一观点进行赞同性的阐述或反对性的批判,教师居中适度引导和进行点评。

五、海关法学课程教学的考核

海关法学课程教学的考核要充分体现出能力培养导向,它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考核和对学生课程考试的考核。

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考核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与督导评教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考核。

对学生课程考试的考核应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丰富多样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主要根据平时作业评定成绩,终结性考核则根据期末考试评定成绩,两项的配分比例要合理。平时作业包括上课笔记、课堂发言、小组学习、课程论文、模拟法庭活动等内容,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原则上考核方式不少于3种,考核次数不少于3次并做好考核记录。学期考试一般采用案例分析和写学期论文方式进行考核,如在学期考试中我们加大案例分析的分量,甚至直接将法院审理的案件卷宗加以整理后作为考试的材料,由学生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独立写出判决意见。同时我们要求学生至少阅读5篇专业论文,在此基础上写出论文读后感。

参考文献:

[1]田圣斌.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2).

[2]奚玮,郝亮.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09(2).

第3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实习基地;实习方式与时间;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9-0056-02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了解决此问题,明确提出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实习、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都设置了实习教学环节,而且,实习占据绝大数实践学分,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对实习教学环节改革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环节现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求造就一批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环节需要占据较大的比重,实践教学环节既可以检查已学的专业知识,又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应用能力。由于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都设置了实习教学环节,而且,实习占据绝大数实践学分。但从法学专业实习状况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实习基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许多高等学校法学院(法律系)没有设实习基地或单位。即使法学院(法律系)有实习基地或单位,他们也没有和实习基地或单位签署实习协议书。如果需要实习,由普通老师临时联系实习单位,出现了想过河,临时搭建浮桥的情况。甚至也有一些法学院的实习基地与法学专业不相符合,比如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2.实习时间与方式不合理。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业务实习、毕业实习、合作教育。大多数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只设置了毕业实习,而且毕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实习单位同学们自己联系,实习结束以后单位盖章就算了事。目前,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业是比较困难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学生不能专心实习,而是忙于找工作,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对于业务实习,一些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没有设置,设置了业务实习法学院系大多安排在在第6学期,但是,这一时间往往与学生的司法考试冲突,一些学生想就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许多学生不能专心实习,业务实习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3.实习的监管制度不利。目前,我国高等学校设立法学院或法律系640余所,实习的学生人数多,这给学校的实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法学院系采取自主联系的实习方式,对于自主联系的实习存在着实习过程中很难监管制度的问题,学生是否真正参加了实习,实习效果如何学校很难控制和掌握。

二、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教学环节的改革

1.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1)选择合适的实习基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实习基地的选择要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要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基地。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因此,法学专业的实习应该选择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单位,以加强法学的实践能力。特别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学生可以接触较多的案件,学生可以用所学过的法学理论分析案件,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完善实习基地建设的内容。首先,实习基地的内容要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关于实习的基本教学文件,例如,《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实习指导书》、《实习计划书》、《实习报告书》等。其次,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聘请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定期给学生做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学院的教师定期给实习单位做学术报告,把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起一种双赢与稳固的协作关系。再次,建立起实习基地运行的有效机制。例如,学校必修有足够实习经费作为保障,确保必要的实习条件,否则实习很难运行。

2.确立科学的、合理的实习方式与时间。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实习包括毕业实习、业务实习、认识实习、合作教育等。认识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学有一个浅显认识,适宜集中进行,集中实习的时间一周左右为宜。主要参观监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由这些单位的领导介绍本单位的部门设置和职能,让学生了解将来所从事的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认识实习,有利于学生确立明确的学习目标。业务实习的主要目的是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需要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应该把学生分配到各个厅室,参与办理案件。对于业务实习,安排在在第4至5学期比较合理,时间一般6至8周比较合适。最好充分利用假期进行合作教育,这样可以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所有法学院系的毕业实习都安排在第8学期,一般6周左右。毕业实习的主要目的是综合检验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同时也为毕业论文的写作而收集资料,因此适宜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但是,对于采用分散实习的学生学校必须加强监管。

第4篇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第5篇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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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爽,郭敏.高校法律人才分类教学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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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鲁惠.地方本科院校如何转型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4-10-20(10).

[5]苑立志.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J].襄樊学院学报,2007(12).

第6篇

现代社会,用人单位除了对员工的学历要求比较高之外,对员工的实践能力还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所以学校在给学生安排课程的时候,除了安排日常的系统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安排一定课程的实践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下面我们看看法学专业实习时间的安排。

1. 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学校组织的实习次数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课程安排,当然实习的次数越多,学生的实践技能就能得到更好的锻炼,但是实习次数过多的话,也会影响学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所以,实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要很好的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实习才能达到对专业知识巩固的目的。针对法学专业来说,学校安排的大实习集中一次就够了,其他的时间学生可以自行去实习,学校可以给学生找实习单位,给学生的实习做牵线,但是不集中组织,采取学生的自愿,可以分散的去实习,这样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适宜安排在第五学期之前,因为第五学期之前很多知识还没学完,更谈不上实践锻炼,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学生的最后一学年时间,可以说是比较忙的,学生开始进入找工作的忙碌期,有的学生也开始准备考研,还要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这么紧迫的时间下,学生是难有精力来完成实习的,所以实习的效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佳。

第7篇

对现行法学专业实习环节的检讨

从全国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看,各高校做法不完全一样,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够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过程中,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也能给予一定支持。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怎样规范建设与管理,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未进行详细计划,后续共建工作较为滞后,导致学生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不多,缺乏互利互惠长效机制。一些实习基地建设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私人情感维系,逐年累月就变成双方的一种负担,随着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①。这种既不签订合作协议,也不挂牌的情况,直接影响专业实习质量。

(二)实习经费不足

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持需要相关管理费、实习生和教师交通、伙食、住宿等补助,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财力支持。一方面,自高校扩招以来,为应付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学校进行合并、搬迁、扩建改建及校园建设,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学校基建中,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明显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因为合作共建单位经费来源都是财政拨款,实习经费未纳入政府经费预算,没有专项实习经费,所以用在实习基地建设上的经费相当有限,比如,某省检察院仅能解决实习生每天2元餐费。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实习基地硬件设施十分简陋,就连必要的办公条件都无法满足。又如,笔者在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时,对方答复:我们没有空余的办公桌,今年接收不了实习生。因此,法律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就形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三)实习前期集中培训不够

严格来讲,学生日常在校参加的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习有一定区别。专业实习一般专指毕业实习,各法律院校教学计划都安排在第7或8学期②,而专业实践则可能贯穿法学教育整个过程,具有灵活性。应当说参加专业实习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法律院校在实习前也未对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学生开始实习时显得“笨手笨脚”,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四)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

选择第7学期安排专业实习,实习时间1至2个月,是大多数高校通行的做法。但是,根据相关程序法规定,一宗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可见,实习时间明显过短。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无法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另外,部分法律院校在实习时间选择上也缺乏合理规划,导致专业实习、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写毕业论文互相冲突,学生疲于应对,迫于就业和前途压力,只能积极应对“三考”及撰写毕业论文。如此,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造成“虚假实习”。

(五)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大部分法律院校的专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即使有集中实习,对实习全程监管一般也较为松散。学校将实习生派到实习单位后,就基本不再检查实习进度与效果,学校及教师认为学生到了实习单位就是实习单位的事了,理应由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与教育。相反,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却认为学生是学校的学生,应由学校负责管理与教育。这就导致实习工作及实习生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至于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既不能反应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也严重影响实习效果。就学生而言,部分实习生以参加公务员等考试为理由请假,想方设法逃避实习,且请假手续不完备,处于“自由人”境地。最令人担忧的是,学生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这也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六)实习效果考核不科学

当前,合理性、易操作的实习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在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来。一般做法是学生实习结束时,自己在实习鉴定表中进行小结,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写评语(评语一般是套话、好话居多),最后由带队教师评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带队教师难以完全掌握学生实习表现,只能依据学生的小结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是分散式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不去检查,学生是否实习、怎么实习、实习多少时间,根本无法掌握,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实习考核流于形式。

法学专业实习创新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①。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1.科学选择实习基地

鉴于法学生就业选择多样化及受司法资源限制,我们认为,法学实习基地选择应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涉法部门,也可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大企业大公司的法务部等。因此,学生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规划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学生实习积极性,也增强实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法律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质量。

2.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

我们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法学院而言,除了安排学生专业实习外,还可充分利用实习基地资源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如“走出去”,即前往实习基地参加观摩审判等活动;或“请进来”,即邀请实习单位将案件带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审理等;聘请有审判经验且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任兼职教授或导师,为学生讲授司法理论与实践课程,举办司法改革等专题报告会,以及参与法律诊所教学。对法院方面而言,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及学历学位,可选派优秀者前来法律院校深造,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法院聘请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畅通理论联系实际渠道;根据实习单位需要,由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不定期举办讲座,为实习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另外,根据“2011计划”,双方还可建立一定的法学科研合作关系,联合申请和承办一些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法学研究。这种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能有效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也能达到双方法律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设实习基地

首先,应规范建设实习基地。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在共建之前,应深入磋商,订立包含双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学生实习中实际问题等条款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举行实习基地签订协议与挂牌仪式,扩大法学专业实习影响。这样,从共建伊始就规范建设,为实习基地规范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应科学管理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后,不能三分热,而是应按协议内容深入开展实习基地制度建设工作。法律院校应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指导书或大纲”、“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操作规程”、“法学专业实习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遴选办法”以及实习相关表彰制度;实习基地单位应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教育培养制度”等,起到共同培养法律人才作用,但应切忌只为了“管”实习生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时,应根据实习计划与目标要求进行安排,而不能将实习生安排在与实习不相干的岗位,导致实习生无法适应或无法完成实习任务;学生人身安全乃实习重中之重,双方应该协商制定“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加强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整合实践教学资源;二是实习动员;三是实习岗前培训①。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就是利用法律院校现有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体系化训练,使学生循序渐进储备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事务能力,以便实习使用。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计划的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起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引进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工作者肩负的职责和道德标准,理解职业定位,把握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等司法准则,为人民谋利益。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上下班、保密等相关制度,通过办理案件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办案技巧。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是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了解如何实习才能提高实习质量。

(四)建立健全实习质量监管制度

既然法学专业实习是由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实施,那么实习质量全程监管理应由双方完成。法律院校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应成立由院系领导、教务与学工部门、带队教师、实习小组长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集中实习,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见附表)。这是保证实习质量、确保实习不流于形式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实习日常管理。一是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可以为学生或动员学生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实习学生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政工部门及学院四方同意,并且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销假后还需补足实习期间的请假时间;三是要求实习小组长认真负责做好考勤,每周向带队教师报告小组实习生一周情况;四是实习带队教师至少两周到实习单位检查1次,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沟通,掌握学生实习信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填写实习检查表;五是开展实习中期检查,由院系领导、实习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单位想法和实习生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实习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督促小组长和带队教师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不足;六是实习结束后,检查或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实结、典型案例分析和实习鉴定表,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等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促进实习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实习基地也应由领导、政工或人事部门、实习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及目标。按照实习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遴选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实习生身份,举办“案件讨论会”等活动,创造机会让实习生参与案件办理,撰写法律文书,适当放手,指导实习生独立完成案件办理;严格实习考核。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监管实习全程,提高实习质量。

(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基于实习目标、以生为本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实习应安排在下半年,从学期来考虑应是第7学期(9月第2周后),理由有四:一是经过3年学习,学生已掌握实习所应具备的完整知识体系;二是下半年实习基地工作任务最紧张最繁重,学生实习可缓解实习单位压力;三是每年9月第2周后,国家司法考试已结束,学生无后顾之忧;四是经过“推免”、“保研”,实习考研的学生不多了。这样,考虑到学生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安排专业实习,实习目标就更容易实现。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7学期寒假。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不但有更多锻炼机会,也能够实现“实习轮岗”设想,而且对于学校管理也有帮助。相反,如果仅1到2个月实习时间,学生基本不可能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

(六)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

应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评定:第一,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质量;第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学院实习带队教师评语及评定等级;第三,学院根据学生、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的综合评定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

第8篇

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于解决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是很有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应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5.考核、考试方面

第9篇

一、我国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提出的背景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民航产业的做大做强,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而能够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实务人才更是促进民航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民航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没有形成以航空法为特色的法学教学体系,导致我国航空法学人才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人才数量与质量均与民航强国战略不太适应,不仅在微观上影响民航院校法学学生的就业及航空法学的发展前途,而且在宏观上影响民航强国战略的实施。为此,民航院校的法学必须改革现有的教育培养模式,在遵循教育外部关系规律的前提下,主动适应民航经济的发展,重新定位办学目标、教学培养模式等,形成系统的综合的职业化实践性教育培养模式,以促进民航工科院校法科学生的就业,同时也促进民航强国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我国航空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学科专业体系缺乏特色性。目前,全国共有近600所院校设置了法学专业,其中将近一半以上的工科院校也设置了法学专业。民航院校属于典型的行业特色工科院校,不仅工科专业较多,而且立足于特色民航专业。这样院校中的法学专业,相比较政法类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专业,在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和学生生源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劣势,不具备其他综合性院校和法学专业院校培养的法学本科生的就业优势,缺乏较强的竞争能力。我国高校中专门的航空类院校仅限于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四川广汉飞行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但专门设置法学院的只有中国民航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目前我国民航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中普遍没有区分专业方向、特色课程,没有充分发挥民航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优势,没有形成以航空法学为特色的完备学科体系。

2.教育培养模式缺乏实践性。目前的民航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人才传统培养模式、办学客观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没有重视教育教学的实践性主旨,忽视了将法律运用到民航生产工作一线的要求,导致培养的法科学生只懂法学理论,不懂民航实践,这种教育培养模式将严重影响法科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危及就业。

3.教育培养方式单一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培养的学生必须符合企业的需求,适应市场的需求,这就需要产学研的通力合作。而目前民航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单一,缺乏与民航行政机关、企业的合作,挖掘利用多种教育资源不够。一方面不能体现航空的行业特色;另一方面也不能发挥民航企事业单位实践的优势为教学所用,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不能很快地融入和适应民航企事业单位。

4.教学体系不能切合民航实际的需求。第一,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缺乏航空法学系统课程体系。虽然目前有些民航院校的航空法学专业安排了部分航空法课程,但缺乏航空法学的法律实务实训等技术性课程。第二,教学方法。只有改革教学方法,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更好地教授课程内容。我国目前的航空法学教育缺乏调动学生主动性、思考性和动手性的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一筹莫展。第三,考核与评价机制。当前的航空法学教育对学生的考核一般以书面的试卷考试为主,缺乏对学生航空法律掌握能力的分析评价,没有形成综合的实践考核与评价机制。

三、我国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培养模式的构建

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本文由收集整理培养模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结合民航强国战略精心设计,从基本框架、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评价等各个方面进行合理构建。

1.基本框架。为了构建具有明确目标性、系统性和特色性的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育模式,我们提出“四个一”工程。具体是指:“强化一个重点,即建设民航强国为重点;发展一个专业,即建设与发展具有行业特色的航空法学专业;夯实一个平台,即打造航空法学职业化实践教学平台;培养一批人才,即培养大规模的服务民航的航空法学人才。

2.培养方式。积极加强与民航实务部门的联系,进行校企等联合培养,以拓展教学资源,共享教学成果。民航企业和民航院校共同构建基于行业标准的教师与学生培养平台:一方面选派教师到航空企事业单位学习,打造具有行业认可、理论实践结合的“双师”素质航空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另一方面,选派优秀学生到航空企事业单位学习实习,加强产学合作,满足市场需求的航空法实务技能人才,实现“双赢”。目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遴选实行“双导师”制,研究生可在“二导”所在单位实训,参加他们的课题或案件。

3.教学体系。法学具有的先天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而民航业更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所以航空法学天生具有职业化、实践性的特点。因此,在教学体系上必须满足航空法学的职业化性质和民航的实践性本质。具体表现在:

第一,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上既要强调学术性,更要强调实践性。具体包括两大模块:第一模块是民航与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第二模块是航空法理论与实践课程。第一模块以民航概论和法学十四门必修课为导航课,具体包括民用航空基础、航空器基础知识、空中交通管理、机场及空港、航空运输及运营、航空运输安全及监管、法理、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第二模块的航空法理论课主要分为航空法概论、航空法律文献检索、航空公法、航空私法,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院校的优势和特色细分为航空商业与法律、航空运输法律和政策、航空保险法、航空电子信息服务法律、航空航天知识产权法、航空器事故调查与法律,航空刑法、航空犯罪与预防、航空保安法、卫星通讯与法律,民航行政监管、国际航空法、比较航空法、航空航天法、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等。

第二,教学方法。航空法学不仅仅是给学生传授航空法学理论,而且还要让学生运用相关理论解决航空运输生产实践中碰到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从听说读写四个方面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和素养。听是指听教师传授各部门法的课程;说指通过辩论法、情境模拟法、案例教学法、探讨教学法等锻炼学生的语言功能,将之用于民航法律的实务中;读是指大量阅读在法律文献课程中查找到的文献书籍、法院判例等,深入了解民航与法律知识;写是通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实习报告、模拟法庭法律文书等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总之,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对航空法学的感性认识,激发学习的兴趣,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提升他们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第三,考核与评价体制。航空法学人才的考核与评价体制要脱离传统的单一考核方式和评价体系,不再单纯以“分数”论英雄。而是设计一套合理的、综合的评测体系。首先,制定考评标准。针对不同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计不同的标准。理论课程注重理解与分析,实践课程注重操作与运用,所以应有不同的标准。其次,考评主体应多元化。为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能力,在考评过程中应采用以教师考评为主,学生自助互评和实习单位考评为辅的考评方式。最后,考核方式多样化。学习内容的丰富多样决定了考评形式的多样化,不限于传统的笔试,还可以采取口试、实践报告、现场答辩等。考评方法不仅重学习结果,更重学习过程,对于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反映出学生的航空法学实践能力与理论功底。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法学 实践教学 质量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领域最近若年来逐步地改革相应的实践教学方式和评价模式,各方针对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以及所具备的重大教育价值获得了广泛一致。然而眼下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就如何评价实践教学质量,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即重视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质量,或者是注重实践教学水平,而未能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对各个院校而言,其法学专业要准确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建立和运用符合本校实际状况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能够更好地表现出专业化的办学思想、专业性的教学设施以及科学的专业教学管理等,假如上述特色能够被内化为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而且能够借助相应的质量监控机制,相信肯定能够增强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质量。

一、构建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以及运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旨在有效地健全法学实践教学的相关模式。这种机制应涵盖下列方面:具有可行性的规范、实践教学大纲、计划以及指导手册,此外也涵盖了综合考察实践教学质量的具体指标、如针对实践管理的具体量化指标以及学生如何评价实践教学的相关指标。

(一)指导思想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机制侧重于质量评价、指挥体系以及控制机制,应该关注实践的具体以及过程实际效果,重中之重是做好过程控制,从而保证实践教学环节过程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提高用人单位对广大法学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满意度。要坚持下列两个原则:首先必须全面真实地展示出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具体状态,而且还要通过判定实践教学环节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地暴露出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相关问题。其次是在建立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较强达到科学性、针对性、以及有效性,最终目标是稳步提升法学实践过程的教学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指的是在设计质量评价体系以及设定实践教学的具体指标时,要能够吻合实践教学的具体特征和实际状况。所以,在制定各项评价指标的过程中,要开展科学论证,确保各个指标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能够有效地表明实践教学质量的具体特性,各个指标的概念以及名称要准确科学,最大限度地应用先进科技,定量判定和分析实践教学环节的水平与质量。

2.系统性原则。要通过多种指标来全方位地体现实践教学水平,全方位评价法学实践教学质量非常棘手。在涉及形成性评价指标体系时,务必要确定评定目标,以此为基础决定主要观测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相关的评定标准。在制定形成性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要体现出较强的系统性,各种评定要素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3.可操作性原则。在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时,务必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指标的可操作性,明确指标定义,主要观测点以及一级、二级指标间要存在着固有的逻辑联系,评审标准要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吻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既定目标。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价体系的具体设计

(一)评价主体

在制定法学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系时,要明确评价主体,要注意到不同的实践形式会催生不同的评价主体。只要属于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的环节,评价主体重点涵盖了辅导员、授课教师、学生以及实践指导教师。如果属于综合性较强的实践教学活动,还要囊括院系的法学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在实施校外法学社会实践的情况下,不仅含有以上评价主体,而且还要涵盖带队教学的具体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带教师资力量,如有可能还要关注社会整体反响。

(二)评价依据和标准

在建立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价体系的过程中,重中之重是制定和实施实践教学评估标准,笔者充分考虑了毕业实习、模拟法庭、专业实习以及社会调查等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了一个整体性的法学教学质量评估标准,涵盖了七项一级指标以及十九项二级指标,而且包括对应的评价标准以及观测点,以下是主要内容:

1.实践教学文件。组织以及实施实践教学,要以健全的教学管理文件为前提,如何配股以及考场这个指标,可以对实践教学的计划以及大纲、教师实践教学以及学生实践的具体指导手册这四项内容进行考评,主要的评价标准的查验有关教学文件的具体内容的完整性以及全面性,有没有吻合教学要求,是不是达到了培育法学专门人才的准确定位。

2.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下设多少个实践教学基地、具体使用相关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实践基地类别情况等均属于二级指标,侧重于评估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能不能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学生人数和所设立的基地数之比是不是适度,实践基地平均每年接受实习实践的学生人数,实践基地是不是拥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实践基地的类型的多样化,法律服务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等多种实践基地之间的比例能不能吻合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具体要求。

3.实践内容与实施情况。重点评估下列三大领域:实践内容和法律事务以及专业课程的具体结合程度、实践报告(实践成果)以及实践过程记录等。重点观测点涵盖了实践内容是否和法律事务或者专业课程的紧密结合程度,有没有详细地记录参与法学实践的学生实践信息,有没有实现记录角度的多样化,指导教师是否认真批阅和交流,是否获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实践成果。

4.实践管理。重点涵盖了两个二级指标:实践时间、实践教学效果与管理。重点考察法学实践教学流程中有没有规范化的纪律要求以及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管理教师与否,纪律要求以及制度的具体执行状况,学生有没有事故发生或者有无违纪、实际的和计划的实践学时数之间的比例等。

5.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效果和过程的综合评价。教师组织以及参与了实践教学活动,必须要充分地考虑教师对实践教学整个过程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将其列入到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机制中。要重点考评教师教学的内容信息量以及实际水平,还要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对教学方法、内容设计、实际效果以及教学手段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而评估教师的教学活动。重点分析教师在进行法学实践教学时通过第二课堂以及法律事务等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反思专业理论知识。

6.学生如何评价法律实践中的收获。这个方面重点是考场学生在法律实践教学过程中,是否巩固专业知识、训练了自己的实践技能训练、培养了优良的职业道德培养等内容,对自己在实践中的感悟和收获做出总体评价。

7.实践单位对实习者的满意度。对毕业实习以及专业实习等专业性较强的校外实践活动而言,它的实施过程以及组织过程中最易于忽视用人单位(实践单位)对学生整体实践状况的具体反馈和建议。然而这种反馈却能够最大限度地表现出社会对院校培育专业人才质量的具体认同程度,所以要高度重视起来。笔者在具体的考评体系中,设计了三项不同的二级指标,具体涵盖了单位对实习学生所掌握专业知识、一般职业能力以及专业实践能力方面的满意度。这样以来,能够在此基础上对实践教学活动的实际效果和质量做出综合评价,而且将其当成如何实施课程设置、制定专业计划以及培育人才的具体规格的关键依据。

三、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立与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按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来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质量形成性评估标准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形成性评价体制的标准以及依据,在很大程度上是总体性的。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着多样化的形式,不但存在着和专业课程相对应的课堂内的具体实践环节,而且还存在着综合性较强的模拟法庭审判;同时也涵盖了校内实训以及丰富多彩的校外实践。因此,在运用以上的形成性质量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要和实际上的实践环节结合起来,对主要观测点以及各项指标进行及时调整和优化。例如在对模拟法庭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评估指标要充分地关注给各个学生分配的具体实践任务的合理性、均衡性以及参与度等。

(二)在评定法学实践教学水平和得出相关结论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关注诸多因素

第11篇

关键词:法学类;专业实习;职业技能

法学类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本文拟探讨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和质量标准,剖析新时代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阐述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意义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类专业实习能提高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法学类专业教育首先是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要求法科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全的职业人格、强烈的法律职业认同感,具有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是专业实习,实习学生有双重身份的优势,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单位的员工。在高校和实习单位双导师的帮扶下,引导法科学生进入社会,实习指导教师充当“领路人”的角色,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素质为学生做好榜样。在专业实习过程中,法科学生以法律职业者的角色面对法律事务中的事实、法律、经济、政策、道德、传统、人际等各种问题,依照法定程序,搜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正确定责,善于调解,敢于判决,通过亲身经历来强化内心信念,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一样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并得出建设性结论,自觉自愿地争取最佳结果。法科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法律素质,在法律实践中提升法律素质,有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以,专业实习是法治人才素质全面培养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将法律条文以及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务当中,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法科学生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要用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具体的法律规定去审视问题,既要考虑这些制度与规定产生的理论根源,又要明确其对现实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对现实产生的积极作用或者消极的影响,然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见解,也就是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法科学生通过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来获得法律职业技能。“通过体验达到最佳实习效果的过程可以总结为持续、循环的四个阶段:亲身体验、回顾反思、形成理论、应用理论。”[1]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就是法科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一个过程,也是法科学生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是一个消化吸收深化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进一步肯定,并不断深化、完善的认识过程;可以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质疑与探究,进而建构更为合理答案的过程;可以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一种否定,用新方法得出创新结果的过程。总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过程是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一个全新的认识过程,既是课程教学的延续,又是课堂教学的深化阶段,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中开拓思路,不断认识和重新认识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是学生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会环境与学校环境有较大的差异,做了十几年的学生,已经习惯从学生的角度理解问题,使大学生认识社会不全面不深刻,容易形成认知的片面性和思维的局限性,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出现“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状况,从高校进入社会常常产生很大的心理落差。实习是架起高校与社会沟通的桥梁,可作为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转换的过渡平台,让法科学生走出相对封闭的学校,走向更加广阔的社会舞台。法学专业实习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让学生进入社会,从学校小课堂走进社会大课堂,在实习中不断动手动脑独自面对法律问题,增加社会阅历和办案经验,了解社会生活,体会社会所需,认清自身知识和能力上的不足,看到自己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认准社会发展方向,增强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新时代法学类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方式,对法治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背景下,新时代对法学类专业实习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效果与质量并不理想,这主要体现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不熟练,缺乏分析问题能力及法律适用能力等。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质量,还需我们做更多的思考。

(一)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不够清晰

在法学教育大众化职业化的背景下,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并非在于通过一学期左右的时间即可使法科学生成为熟练地处理各类法律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过高,既不科学,也不现实,让法科学生在实习中感到自卑。相反,法学专业实习目标过低,甚至把学生实习当作见习来定位,一些教师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不是训练学生掌握某种职业技能,像法律职业技能只能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经过长期积累才能获得,法律职业技能的获得不是法学类专业实习的目标,这就导致对法学类专业实习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实习时间过短,失去了实习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从而造成“实而不习”的局面,只是走流程走过场,是为了完成相关文件要求。

(二)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内容不够专业

到实习单位之前,有些法科学生对于实习什么、怎么实习、专业知识有无收获、职业技能有无提升等停留在较模糊的状态。到实习单位之后,集体实习的法科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所做的工作往往是性的辅助工作,比如装订卷宗、打印材料、送达文书等,学生只能了解实务工作的局部,而没有有效参与和全程介入案件,很难学到真正的职业技能。分散实习的法科学生想把实习与今后工作结合起来,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多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法人,分散实习的目的是与将来的工作挂钩,实习内容与专业有的相差较远,实习与专业挂钩不理想。

(三)法学类专业实习的指导不够优质

法学类专业实习是法科学生从学校到实务部门,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完全依靠自学很难完成知识的理解和能力的提升,因此实习指导老师在法学专业实习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法律院校的师资力量有较高的学位,一般是法学博士,至少也是法学硕士,在某方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这些求学时间比较长且学历层次比较高的教师,与其说是‘进入’高校,还不如说他们是‘留守’高校,因为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教育经历之后,他们经过学校内部程序的选拔就直接以教师身份而进行职业生涯,因而这些年青教师实际上从头至尾都从未‘离开’高校。”[2]但是从学校到学校,几乎缺少实务背景与实践经验,导致职业技能缺乏,实践能力不足。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面狭窄,从事实体法教学的,只对某一门课熟悉,不了解程序法,就实体论实体;而从事程序法教学的,不熟悉实体法,就程序论程序。而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又包括程序,导致高校指导老师训练学生解决问题时力不从心。再加上高校现有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大多以科研成果为衡量标准,使得教师也不愿在此方面投入充足的精力,指导实习教学效果不佳。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在繁重本职工作之外增加了指导学生实习的任务,指导学生实习需要投入相当大的时间、精力,又没有增加相应的津贴待遇,缺乏积极性,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有的实习单位把指导实习的任务压给一些刚刚入职的法律职业能力也不足的职工身上。

(四)法学类专业实习的考核不够科学

法科学生的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的上学期,这个时间也是学生考研和法考等决定考生命运的关键时期,部分学生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不愿参加集体实习,不得不参加集体实习的,也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之中,对实习敷衍了事,甚至是虚假实习。实习单位对学生的难处也能够理解,对实习生的要求也比较宽松,只要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出什么大事,对实习成绩的评价就不会刻意刁难,这种评价基本都是形式上的,很少有实质内容,可靠性较低。再由高校实习指导老师根据专业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定的成绩,并考虑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实习表现、实习周记、实结报告和提交典型案例等情况,综合评定最终实习考核成绩,实习考核有较大的随意性。

三、提升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的措施

(一)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目标

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法学类专业实习的基本目标是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法科学生能够处理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具备基本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使学生对法律职业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具体包括:第一,通过专业实习,加深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体系和基本制度;第二,通过专业实习,检验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在实战中训练法律职业基本技能;第三,通过专业实习,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处理法律实务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第四,通过专业实习,找出自身与社会需求的差距,改进补充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为将来更好就业做好充足的知识和能力的准备。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进一步提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在其参加工作之后的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慢慢养成。

(二)完善法学类专业实纲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对实践教学课程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四大类课程。四大类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是一个由单一到综合再到实战的紧密衔接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专业实习的重要性,明确要求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10周。要根据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完善法学类专业实习课程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应当与实习目标紧密联系,明确专业实习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期限、实习方式、实习基地、实习小组的配置与职责、实习指导教师的权责、实习质量的保障与监控、实习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等方面。法学类专业实习时长一般为一学期。

(三)选择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法学职业性人才的培养,同时也以培养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己任。虽则是相同的法学专业,但学生的兴趣点并不一致,有些学生进校之际,就确定了走法学实践的道路,部分学生热衷于研究法学理论问题。针对不同兴趣点的学生,法学院系应作出有效调整,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3]为了保障实习单位能够提供与专业有联系的实习内容,严格根据专业选择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实习单位,如当地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有法务部的公司等。事先了解学生对实习的不同需求,把实习与自己的学习兴趣、职业规划等联系起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给学生创造或者提供相应的实习岗位,有选择地参与相关案件办理。对犯罪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或者法院刑庭进行专业实习,对民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法院民庭实习,对公司法方面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到公司法务部实习,规划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可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实习期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帮扶下亲自处理法律问题,检验和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果同学们实习期间表现突出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毕业后经过努力还可以进入实习单位工作。

(四)提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

通过多种途径让法学教师具有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鼓励高校法学教师走出去,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新入职的年轻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至少挂职1年,提高高校法学教师知识结构和实务能力,量化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使指导教师的投入有所回报,而且在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方面占一定的权重,使得为实习贡献力量的教师得到应有的回报。对实务部门的指导专家也应当量化工作量,折抵一定的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确保高校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老师是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行家里手。

(五)加强实习学生教育管理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在进入实习单位前,每位实习学生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设计好实习方案,明确实习什么、怎么实习。到实习单位之后,高校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实习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岗位教育管理,在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当天的实习情况,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包括完成实习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有待解决的问题、实习的收获与心得体会等,指导教师每天在平台上回复解决实习问题,实时动态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学生都要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要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业务活动、工作态度及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总结。

(六)健全专业实习考核机制

实习结束后,首先由实习单位对每个学生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写出综合性的评语。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纪录的实习情况以及其他途径所掌握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操作技能等方面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考核意见及评语,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的评定一般分为实行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成绩在学生的成绩单上要明确记载。

[参考文献]

[1]罗伊•斯塔基.完善法学教育——发展方向与实现途径[M].许身健,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9.

[2]陈伟.面向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讨[J].海峡法学,2014(3):97-103.

第12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 实践能力 法律职业

一、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当中曾经明确指出,“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岗位任职资格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法律职业岗位的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考虑。”在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后,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首要前提是通过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上述报告中建议赋予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方面的优待已不复存在,但国家公务员考试与法律硕士学位之间显然缺乏直接的联系。法律硕士生在毕业之后能够顺利地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数量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生路。[1]

(二) 法律硕士教学仍然以课堂授课为主,脱离法律实践。

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弥补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在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双法律理论课程为主和以法律实践课程为辅,普遍采取课堂讲授的情况下,很难指望教师们能够使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三) 培养方案设置不科学,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培养措施的滞后性。

我国传统法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教育模式,只注重对成文法系统理论的学习,在课程设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与实务课程比例严重失调,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法律研究方法等职业能力的训练。大部分法学院没有突出专业能力训练,对社会调查、法庭实地观摩和模拟法庭教学等活动也不够重视。[2]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与监督等部门、行业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与管理人才。所以,法律硕士专业课程应当与本科专业相结合。但对于绝大多数高校而言,并未重视学生本科专业,对于学生本人,亦基本上放弃了以前本科自己所学的专业,更不要说把之与法学课程结合起来。相比于法学硕士而言,既失去宽口径、复合型、外向性的知识优势,又没有法学专业上的优势。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重要性

实践能力并不等于法律实务能力,实践能力它更为广泛,广义上的实践能力包括两方面。一是非法律的实践能力,如学习能力、面试能力、交际能力、兴趣特长等;二是法律实务能力,即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时应该具备的技巧。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辩论技巧能力等。法律硕士除了非法律实践能力需要锻炼外,更需要培养专业性的法律实务能力。

(一) 法律硕士专业背景及实务要求决定了研究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性

我国的法律硕士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实践型与复合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因此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法律硕士教育更应该注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生,其本科阶段极少甚至没有接触过法律,更不要说公、法、检等实际的法律部门的实务工作机会。法律实务能力的锻炼,基本上成为空白状态。

(二)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两年制决定实践能力在培养时间上的迫切性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为2年制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依然坚持3年制,其亦是因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在2年的学习中,很难对法律实务工作有系统的掌握,难以达到高层次法律实践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就是3年的学习生涯亦显不足,更何论2年?对于采取2年培养模式的高校而言,一般都必须在1年内修满所有课程,再留1年准备毕业论文,期间还有各种考试。这种形势下,法律硕士生更需要把握每次弥足珍贵的实践锻炼机会。

(三)社会就业竞争压力决定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就业竞争压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普遍大学生必须面对的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来源于所有工作单位都注重那种学习能力强,而各方面都突出的学生。很多单位优先考虑学生会干部,就是因为学生会干部相对比其他学生有更多的实践锻炼的机会。在择业上,那些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如口才好、懂面试等,他们都能更快的适应社会竞争的压力,也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压力。法律是神圣的,它要求每个学法律的人都能很好地驾驭它。法律又是公正公平的,每个法律工作者只有真正掌握了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实现它的公正公平,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是单纯的背诵几条法条法规那么简单,它必须通过实际案例、实务工作的锻炼,才能真正融会贯通。所以它比其他专业更加需要重视实践能力,即法律实务能力。所以,很多已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学法律的学生,在毕业后,要做好吃苦的准备,长时间地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重视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才会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

三、如何培养法律硕士实践能力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应当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便弥补学院派法学教育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从法律硕士教学实践来看,许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贯彻落实上述方案。尤其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专家型的法律职业者本来就比较少,学校所能利用的资源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的需要。要提高法律硕士生实践能力,应该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改革及增强学生自主实践能力两方面着手。

(一)学校应加强实践课程的设置,聘用实务部门的资深法律专家授课,注重法律实务部门的实习。

法学教学以实用为目标,实践中应加大实践课程的开设。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我们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学生通过学校设立法律诊所课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处理一些法律务。法学院应改变单调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加大案例教学比例,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可聘请校外实务专家担任教师或经常为学生开办一些实务型讲座,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充分利用课校外教学环境,开展模拟法庭、现场旁听审判、专业实习和法律咨询等,让学生亲历法律实践第一线,提高他们的应变能力。

学院应重视组织学生加法律实习,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并对学生实习进行严格考核。大多数学生由于没有机会和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打交道,要想自己找到实习单位,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我国,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学院校可以设立一些律援助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以在该类机构中参与真正的法律案件。

(二)学生自主加强实践能力的锻炼

1.职业生涯规划与课程选择结合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学生非常注重职业生涯的规划,往往在入学的第一年就有了对自己人生的明确规划,所以他们在今后课程的选择上针对性非常强。而这种对人生明确的规划并非来源于学院规章或老师教导,而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学生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对于大多数院校学生来说,往往忽视这一点的重要性。特别是偏远地区院校,其教学资源不足,择业机会少的形势之下,学生尽管选择了法律专业,但还是对未来职业选择带有迷茫性。一旦自己职业生涯缺乏定位,对于课程的选择就会带有盲目性,实践能力的锻炼更容易成为空谈。

2.本科课程与法律课程相结合

我国法律硕士相对于法学硕士而言,其优势就在于掌握了法律以外的专业学科知识,更能适用市场经济时期对这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旦考上法律硕士,基本上放弃本科阶段所学的专业,即使学校鼓励学生可夸专业选修课程,依然是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甚至英语上。鲜有人会拿起以前的专业书籍,更不要说把本科专业课程与法律结合起来学习。但在法律实务中,很多职位的确需要这种带有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生。如此一来,法律硕士生往往失去了专业背景的优势。所以,学生在选修课程中,应当选择一些本科专业与法律联系紧密的课程,通过进一步学习,培养这种如何把本科课程知识运用带法律实务中的学习能力。

3.社会实践活动与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

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是较为优秀研究生代表组成的团队,起着带头、组织、引导等作用,其活动范围广泛,既有专业性知识的活动,如学术研讨会,也包括如校运动会之类校园文化等实践活动。根本的目的是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对于很多高校而言,研究生会工作往往把精力集中于校园文化的活动之上,形成一个只在校园内活动的圈子,忽视了专业性的活动和对外交流的实践活动,致使学生眼界不开阔、自信心不够,一旦踏入社会,就自我认为失去与外界竞争的优势。法学院学生在联系实习时,由于缺乏对外的交流,很难得到实习单位认可,一旦学校没有统一安排,容易失去实习的机会。或者有学生以自身条件而得以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也难以把这种资源带回学校。研究生会应该转变这种传统的工作模式,把重点转移到对外交流之上,注重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的自我组织,校级、市级甚至全国性的辩论赛等活动。通过各种交流加强与公、法、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长期联系与合作,系统地掌握这种资源,使自身的实践能力得到提高与实务部门认可的同时,也能使每一届的学生受益。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