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8:50: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团险部工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团险蛋糕 有待做大
来自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团险业务保险收入达到580.35亿元。今年1-10月,团险业务实现保费约为500亿元左右。全球知名的波士顿咨询公司预测:2006年中国团体寿险将达到1000亿元的规模。在众多外资及合资保险公司看来,中国团险市场无疑是一块香喷喷的蛋糕。
我国保险业起步于团体保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保险市场的培育完善,国内保险业由于多年使用行政手段,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相对滞后。有关统计表明,团险保费在人身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已从1996年的87%下降到2003年的不足20%,成为制约人身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目前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团体保险。从团险市场的现状看,中资公司仍主要靠传统的学生平安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短期业务来维持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产品结构单一,管理、技术、销售、服务较为滞后。相对国内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而言,团体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保险业界及监管人士认为,一旦外资进入团险市场,必然会以其经验和技术的优势抢占这一潜在的巨大市场。
外资逐利 紧忙热身
3年过渡期内,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销售个人寿险保单,但外资保险已经在为进入团险市场提前热身,并开始制定他们进入团险市场的战略计划、评估业务模型等。
据权威媒体报道,作为国内首家合资保险公司,中宏人寿的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从2002年初便开始着手。目前该公司已设有专门的员工福利保险部门,负责团体保险和企业年金业务等各项工作。此外,美国友邦保险也已组建了专业团险事务部门,并派员赴美国总部参加培训。
诚如保监会人士所言,洋保险商们的意图不仅仅在于传统的短期团体意外保险,而是更看重市场空间更大的中长期团体员工福利计划。在发达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诸如退休金计划、团体人寿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已经非常普及。团体保险几乎等同于员工福利计划,商业保险公司则是员工福利计划的主要提供者。
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表示,随着我国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团体员工福利的需求日趋成熟,社会保障制度在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方面政策的支持日益明朗,以员工福利计划为主要经营方向的团体保险,将成为保险业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模接近500亿元,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成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魏迎宁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每年1000亿元左右。世界银行更为乐观地认为,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
外资保险 看重资源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说,这两年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合资寿险公司,大都十分重视资源互补,合作双方在远期战略定位方面已逐渐成熟。
此间观察家认为,尽管中资保险公司在团险市场上已经有着多年的开拓,在营销网点的营建和客户资源上都有着先行者的天然优势。但是,今年年初发生在中美大都会人寿身上的首都机场“航意险垄断事件”却传递出一个信号:合资保险公司利用股东资源优势强攻市场的力量不可小觑。合资保险公司在借助外方股东的国际经验、成功的产品及技术系统之外,还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资源打开新的销售渠道。
一份有关企业年金市场的调查报告表明,目前对年金险有需求或潜在需求的企业团体主要有四大类:以电力、电信、石化、银行等行业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受国外母公司影响的跨国企业和三资企业;成熟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而目前各家合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几乎都有上述四类企业的背景,外资进入中国也可谓“攀龙附凤”。这样,今后光做股东业务就将有一块规模不菲的保费来源。
中宏人寿是由加拿大最大寿险商——宏利金融集团与中国石化集团组建的合资保险公司。公司负责员工福利保险项目的助理总经理张剑锋表示,中宏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资源,寻找一些潜在的业务,但不会单纯为了保费规模而盲目展业。而由意大利忠利集团与中国石油集团合资组建的中意人寿北京分公司一位高管向记者表示,中石油系统120多万职工,加上家属共有200多万人,他们都将是中意的忠实客户群。
中资保险 积极备战
随着12月11日的临近,中国团险市场即将开门迎宾。据悉,保监会正紧急召集中资保险公司商讨国内团险业务出路、拟定对策,一个有关团体保险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已数易其稿出台在即。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寄望保险公司“以员工福利计划为突破口,转变经营观念,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繁荣团体保险市场!”
“中资保险公司在团险业务方面最大的优势和弊端均在于,他们是通过很强的商务关系进行销售的。许多保险公司与企业机构客户建立了一种既牢不可破又无需销售技能的关系。这种关系对外资保险而言是个挑战,但相形之下,中资公司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因为他们需要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如此表示。
关键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理赔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7-0093-03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团体健康保险是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由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自愿参加的提高健康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此险种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供需双方为自愿而非强制原则,投保人主体为企事业单位,被保险人主体为投保人员工。
团体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两种保障形式,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医疗需求,因此只对部分基础药品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提供保障。而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障需求是多样性层次化的,团体健康保险主要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覆盖的健康服务领域。团体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更获得了政策的有力支持。根据财政部[2009]27号文规定,在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税前列支,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同。
目前国内团体健康保险的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健康保险有关的保险费收入在2010年接近700亿元,仅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8%左右。我国健康保险市场(包括个人健康保险)处于低潮期。但团体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巨大潜力,以在养老金领域类似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规模为例,据人社部数据,截至2010年底,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33210个,参加职工为563.45万人,托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为2809.24亿元,投资管理机构实际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2452.98亿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社科院课题组共同组织编写的《中国健康保险发展报告》大胆预测:按照不同口径估计,2015年健康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在2520亿元到1.036万亿元之间,分别是2010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4.4倍和18倍。
纵观国外团体保险市场,在美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联邦税法的鼓励作用,美国的健康险大多由雇主为雇员购买,因而美国的健康险市场是以团体保险为主的。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参加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的人数是1.658亿人。由Kai-ser基金会做的另一项调查结果得出,2002年单一雇员健康保障的人均年保费为3060美元,家庭健康保障的年均保费是7954美元。假设2002年参保人数与1999年相同,则2002年美国团体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则已经达到3000亿-4000亿美元。在美国,65岁以下的人群主要依靠雇主提供的团体健康险来保障雇员本人及其家属的药品诊疗等健康服务。
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团体健康险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什么因素导致我国团体健康险的发展缓慢,在和企业年金相同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发展的规模还不足企业年金规模的1/4?我们在团体健康险的具体推广过程中,发现理赔服务模式的不便利是客户投保时的主要顾虑之一。传统理赔服务模式理赔周期长、理赔手续繁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法得到便利的服务,因此很多企业对团体健康险望而却步。本文针对传统的理赔服务模式,提出了新型的直付理赔模式,实现快捷便利的理赔服务,解决团体健康险发展过程中的理赔服务瓶颈。
二、传统理赔服务模式
传统理赔服务模式是被保险人先垫资消费,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申请立案后,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核赔后支付。
在理赔流程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各事务的主体,因此在下面描述中不再区分,统称为客户。传统理赔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在卫生机构消费,卫生机构出具单据发票等材料给客户。
(2)客户负责保存管理单据发票等材料,按照单次、固定时间或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保险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材料立案,理赔审核通过后转账支付赔款。若审核不通过,需要用户补充缺失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4)对于审核通过的理赔,保险公司进行转账支付赔款。
在测算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时,客户主要对医疗消费后到理赔前的垫资时间和理赔过程的烦琐程度两个指标最为敏感。在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中,客户垫资时间大约需1个月左右;理赔过程中需要和客户多次接洽,客户需指定专人和保险公司对接,理赔过程较为繁琐。
在测算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时,由于客户提供的健康消费发票和材料未经过专业化地整理,较为零乱,核赔时需保险公司派专员和客户共同完成理赔材料的整理工作,整个过程耗时较长,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成本较高。
在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下,上述两个方面很大地制约了国内团体健康险的发展。
三、直付理赔服务模式
针对传统理赔服务模式的缺陷,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直付理赔服务模式。其对传统理赔服务模式变动很小,但从业务流程设计上,解决了传统理赔服务模式中的客户垫资和理赔繁琐的问题。
直付理赔服务具体流程如下:
(1)客户投保后领取记账卡。
(2)客户在卫生机构刷记账卡消费时,签字确认消费,不需要支付现金。用户签字确认后,卫生机构获得代客户针对该笔交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授权。
(3)卫生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客户单据发票等材料,按照单次、固定时间或者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提交给专业的直付理赔服务机构,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直付理赔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后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材料立案,理赔审核通过后转账支付赔款。若审核不通过,通过直付理赔服务机构或直接向卫生机构索要缺失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4)对于审核通过的理赔,保险公司直接向卫生机构转账支付赔款。
在直付理赔服务流程中,用户垫资转化成卫生机构垫资,而卫生机构作为商业实体,本身存在大量贷记垫资业务,相对于被保险人,对垫资的接受度较高。同时,对卫生机构的沟通管理、理赔票据整理等相关事项交给专业的第三方直付理赔机构完成,大幅度降低了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提升了服务质量。经过服务模式改造,该产品重新测算如下:
在测算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时,在直付理赔服务模式中,客户进行健康消费不需要垫资,便利快捷;理赔过程中客户不需要参与理赔工作,直接由第三方直付理赔机构根据客户的签字授权,代客户完成理赔,理赔过程对客户来说,几乎无任何工作量。
在测算保险公司服务成本时,由于由专业的第三方直付理赔服务机构统一整理健康消费发票等材料,核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整理好的材料,一次性完成所有客户的理赔工作,成本大为降低。
四、风险评估
由于理赔服务流程的改变,特别是理赔流程发起方由被保险人转移到被保险人委托人卫生机构,所以必须对整个流程中新增加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贷记卡刷卡风险评估
由于健康消费现场,刷贷记卡后即可获得产品,无需支付现金,所以必须确保此消费确实是由被保险人发起或者由被保险人授权。并且需确保在卡片被窃、遗失后,非被保险人或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无法通过此贷记卡完成消费。在系统设计时,仿照银行信用卡系统,通过两道安全措施保证贷记卡刷卡安全。刷卡消费时,类似于银行系统,增加消费密码保护。刷卡消费完成后,打印小票,小票上写明被保险人授权卫生机构针对这笔交易代为理赔,用户需在小票上签名。
(二)授权风险评估
由于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所以理赔发起人应该为被保险人,而直付理赔流程中,理赔发起人为卫生机构。所以卫生机构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赔授权。同时,在保险公司打款时,打款到卫生机构账户而不是被保险人账户,同样需要该赔授权。客户在卫生机构消费时,通过在附授权条款的小票上签名,针对当前消费,向卫生机构提供该授权。
(三)卫生机构信用风险评估
考虑到该消费为贷记消费,同时为了防范潜在的套现风险,需对卫生机构的行为有合同约束。为了防范此风险,需限制客户仅可在经过保险公司认证并签约的正规卫生机构消费,该直付理赔服务才被认可。
(四)时效性风险
由于卫生机构和保险公司在结账日时才进行统一核算,而按一般的月结账计算话,账期往往覆盖长达30天的消费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必须能够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汇集,才可避免潜在的系统风险。所以必须要一套实时消费登记、监控系统,才可实施直付理赔服务模式。
五、客户需求分析
由于传统的理赔服务模式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难以激发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的意愿,保险公司业务拓展难度较大。那么,实现团体健康险直付理赔服务对于企业来说,除了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满意度等方面之外,还有四个方面可以吸引企业购买团体健康险的意愿。
(一)调动员工自我管理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由于团体健康险直付理赔服务是通过记账卡进行刷卡消费,一般都是个人包干使用医疗费用,在企业给予的一定额度内,员工可以对个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自我管理,企业可以摆脱复杂的员工医疗费用管理,大大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二)避免企业各种附加成本的增加
企业为员工提高健康保障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最普遍的是通过发现金的方式来补充员工的医疗费用,按一定额度包干使用。但是这种方式有个问题,会增加企业员工的工资额度,从而增加了因工资总额提高而产生的多项附加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杭州市社保缴费标准为例,单位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养老14%、失业2%、医疗11.5%、生育0.6%、工伤1%、住房公积金13%合计42.1%;个人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养老8%、医疗2%,合计10%。按个人增加工资基数2000元计算,企业所增加的附加费用为842元,个人增加200元,合计增加1042元。当然还没有考虑个人收入调节税因素。
(三)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2009]2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医疗性支出的,在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可以税前列支。但采用现金包干方式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显然不能享受上述税优政策。
六、结论
1. 保险公司与新农合合作现状
根据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统计发现,截止到2013年,我国已经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在全国二十多个省的二百多个县城内参与到了新农合当中。其中,用于医疗保险理赔的基金有四十多亿,并且,已经有近千万人次先后受益,合作医疗费用总共为农民拿出补偿款二十多亿元。同上一年相比,参与新农合的县的数量增加了近三十个,其增长率约为百分之七十二点七、基金的规模约增长了百分之二十三、已经补偿的农民的人数增加了百分之十八点九、用于补偿的资金增加了百分之九十点七。从当前保险公司与新农合的合作情况来看,其合作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保险合同型、基金管理型与混合型。之所以要鼓励保险公司与新农合进行合作,主要因为其有四大好处:第一,有效的降低了其运行花费的成本;第二,全面的提升了农民对于医疗保险事业的满意程度;第三,全面的提升了医疗保险事业的运行效率;第四,全面提升了保障水平,由于资金的增加,使得该事业更加具有稳定性,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医疗保险。
2. 保险公司与新农合的合作风险
2.1基金运作时的风险
新农合在进行基金运作时面临的风险主要就是来自于支付方面的危机。所谓的支付危机,指的主要是:当保险公司收取了参保人的保费后,却没有在参保人需要时为参保人提供应该的医疗费用[1]。一旦在新农合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支付危机,不但会使农民对保险公司产生不满的情绪,还会让保险公司的诚信度随之降低。如果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诚信问题出现了怀疑的态度,那么无论该保险公司提出怎样的挽救措施,都无法在换回农民的信任,最终的结果就是该投资项目面临投资失败,投入的资金无法全部收回,为公司本身带去严重的影响。
2.2在支付管理费用方面的风险
所谓的管理费用,指的是那些参与到了新农合事业中的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这部分的费用是由我国的政府部门来支付的。如果我国的政府部门不能够及时、足额的将这笔费用支付出来,那么就势必要参与新农合项目的保险公司自行支付,其结果就是导致使保险公司自身原本的主营项目受到影响,其资金流动性被限制。这就会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对政府丧失信任,从而不会参与到政府其他的此类项目之中,进而使得一些需要企业参与的社会保障事业无法顺利开展和进行。
2.3道德方面的风险
当保险公司参与到了新农合项目中时,就会使我国的医疗社保机构成为该项目的付款人,当被保人需要医疗保险时,作为付款人的医疗社保机构便代替被保险者来支付其因为接受医疗服务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并补偿医疗机构为了给被保人提供医疗服务而消耗的各类资源[2]。从这一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新农合这项医疗制度,将我国各项同医疗事业相关的企业的单位联系到了一起,使其成为了一个十分庞大的医疗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各方面的力量都在进行博弈,一旦一方出现问题,那么就会产生风险。
3. 新农合与商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3.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销售团队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新农合属于一项全新的、十分陌生的投资领域,所以,保险公司要想能够在这一领域取得良好的成绩,就必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管理队伍对相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建立一个专业化的销售队伍对该事业给予高度的支持,这也是促进医疗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3]。与此同时,由于医疗保险行业涉及的专业性医疗知识比较多,对于销售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比较高。因此,在成立专业性的销售队伍之前,应该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更多有关医疗保险的专业知识,从而有效的提高业务水平。
3.2建立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
伴随着保险公司同新农合之间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参与新农业医疗保险人数的增加,使得该医疗保险事业的信息存储量越来越大。面对此种情况,要想保证信息的有效性,首先就需要建立一个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来处理新型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项业务,这也是当前保险公司必须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采用人工智能的管理方式,建立一套专业的信息处理系统,并将该系统作为经营医疗保险事业的平台,帮助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的业务内容。因为该系统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所以系统的科学性使得其能够大批量的处理一些有关承保和理赔的业务信息[4]。并且,由于该系统在处理信息时,利用的是当前最先进的信息技术,所以,它可以分析在医疗保险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及时的作出预防的对策。该系统的这一特点,使得其能够很好的适应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满足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需要。
3.3不断扩展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首先,需要创新筹资方式,通过利用保险公司在各个农村地区设立的网店机构进行资金的筹集,减少在资金筹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支出。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报销审核管理体系,在报销费用的过程中实施预缴费的管理制度,使资金的筹集可以带有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减少筹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其次,明确权利与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要深入参与到新农合制定工作方案的过程中去,充分的利用企业自身的优势和成熟的管理经验,对各项影响补偿资金的因素进行统一的测算和管理[5]。从而有效的强化其对医疗行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和管理标准,促进新农合工作的完善,减少医疗风险。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5%的高速度持续增长,近年来仍然保持在7.0%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外出旅游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组成项目。据国家旅游局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旅游收入一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2001年,入境旅游人数达8901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178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达7.84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3522亿元人民币;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995亿元,比上年提高了15.0%。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的发生率明显上升。这客观上要求旅游险能够快速发展,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保障,为旅游市场的发展保驾护航。再者,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使花钱购买旅游险成为可能。因此,有关人士普遍预测旅游热将为我国旅游险市场营造巨大的发展空间,每年的保费收入至少应该有70亿元的进项,是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旅游热已经持续好几年,而旅游险市场仍然比较冷清。
一、旅游保险还未引起足够的注视
从需求的角度看,自2002年9月1日起《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开始实施,改强制旅行社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为强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一规定的改变使以前倍受冷落的旅行社责任险获得较大发展,财产险公司在旅游险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度提高,如按每个旅行社年交保费2万元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市场规模约为1.8亿元,占整个旅游险市场的15%以上;与之相反,游客自愿购买保险者寥寥,寿险公司旅游险业务增长缓慢,部分地区和公司甚至出现业务滑坡现象。旅游险市场总的需求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
从供给的角度看,旅游险市场上保险卡的种类有所增加,销售方式有所改善,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险种少。当前,只有几家较大的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且可供游客购买的险种只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人身意外保险、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5种。而且他们大多数都不经营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险、旅游救援保险和住宿游客人身意外保险,甚至有的也只经营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一种。产险公司除了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行李、证件丢失和盗抢风险至今尚无“货”上市,使这一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整个市场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且,游客要想以中意的价格为自己获得较为全面的保障,就必须和几家保险公司接洽,很不方便。
2.保险对象范围过窄。以前,我国的游客是以团体游客为主。而且,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9月出台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强制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各保险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从节约经营成本出发,推出了只以团体游客为保险对象的旅游保险,将自助游游客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1999年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五一”、“十一”假期调整为7天。这一举措带动了旅游热,形成了所谓的“黄金周”。但是这股旅游热主要是受自助游的推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自助游已经占到了整个旅游市场份额的80%以上。可是,在很多地区自助游至今仍游离于旅游险市场之外,无法买到合适的旅游保险。
3.保险对象细分不够。首先,旅游市场状况的变化和强制旅游意外险的取消,使得自助游在部分地区走进了寿险公司视野。有些公司已经修改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险对象范围,但是和团体游客适用相同的费率。少数公司甚至直接将团体旅游险保单向自助游游客销售。其次,部分公司为了争抢业务,拓展了保险对象的范围,推出旅行保险,将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游客一同纳入保险对象范围。这两种变化在提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同时也增加了逆选择的可能性,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第一,团体游客出游时,旅行社派有专业的导游为其提供全程组织和服务工作,这无疑有利于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自助游游客来说,由于缺乏旅游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出险的概率要比团体游客大。而且,对于自助游保险来说,由于业务分散,展业费用和其它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团体游保险。因此,两者不应该适用同一费率。第二,对于公务旅行人员和普通游客来说,由于出行目的不同,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往往不一样,结果在旅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也必然不同,两者同样不能适用同一费率。
4.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当前我国旅游险在保险责任的确定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宽。很多保险公司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中将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急性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对于每个游客来说,只有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没有选择不同保险责任的余地,不能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保障。殊不知其结果同样是低风险客户退出保险,而高风险客户都留了下来,产生逆选择。另一种倾向是保险责任过窄。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旅游险的除外责任,而又不提供此类专项旅游保险。而且,有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中发现医疗责任,尤其是急性病医疗责任的道德风险过大,部分地区发生经营亏损现象。于是修改条款,将急性病医疗甚至意外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样的确能够较好地控制风险,但是与此同时也必然将大量有着较大风险保障需求的优良客户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保险经营“保障客户,分散风险,获得利润”的初衷。
5.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的厘订不是依靠精算技术,而是由条款制订人员凭经验来确定的。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然后臆断地调整费率变动期间和费率大小。这样,在缺乏精算技术的支持下,为了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的唯一办法就是将费率偏高确定。这种不科学的定价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抑制了保险需求,影响保险公司业务的增长。
6.投保渠道不畅。目前,旅游险的销售渠道没有大的改观。旅行社依然是其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主要销售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旅游救援保险;旅游景点主要销售旅游景点意外伤害保险;机票销售点主要销售航空意外险;适宜网上销售的险种相对较多,但是目前开通网上投保服务的只有泰康人寿、平安和友邦等少数几家公司;银行柜台销售尚处于尝试阶段。对于大多数自助游游客来说,投保仍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7.售后服务质量不高。旅游者的流动性较大,在短时间内,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跨国出险,这对保险公司的核保、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跟不上,不仅对旅游者造成损失,也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二、游客保险意识淡薄,保险险种单一,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
我国的旅游险市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虽然说风险的存在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是保险需求产生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两个条件所形成的只是保险的潜在需求。要想把这种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必须依赖于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意识的提高。当前,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很多游客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花钱买旅游险。因此,旅游险的市场需求一直不旺。
2.保险经验缺乏,保险技术落后。在现有的经验水平和技术条件下,我国很多寿险公司的旅游险的核保在很多地方还存在不足,尤其是急性病责任部分存在较为严重的逆选择现象。承保之后对医疗责任和自助游的风险控制更是束手无策。一方面,为了防范逆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急性病医疗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对团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人的选择,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达到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群提供保障的目的。旅行社在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是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一个“关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被迫只经营团体旅游险,而将自助游保户拒之门外。
3.相关数据资料短缺。由于旅游险的经营时间短,我国的保险公司手中还缺乏与旅游险相关的各类资料。与其它寿险业务不同的是旅游险的发生概率与一个国家的社会、自然、地理状况、游客的风险防范意识等关系密切,国外资料缺少参考价值。另外,据业内有关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旅游险在展业、核保、定损、理赔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单证管理混乱。这样,即使收集了一定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也缺乏可靠性。这使得旅游险费率的厘订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4.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保险公司对保险对象划分不清和保险责任确定不合理,实际上是其对风险和保险的相互关系认识不够的反映。对自助游游客和团体游客、公务旅行者和普通旅游者在相同的费率水平下提供同等保障和将医疗责任列入主险条款,是保险人过分追求保险业务量而忽视风险防范的表现;而将游客的潜水、滑雪、探险等活动列为除外责任,将医疗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剔除,是保险人过分强调风险防范而忽视业务增长需要的表现。
5.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200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2.2%,保险密度仅为168.8元,远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同时也意味着发展的空间非常巨大。现阶段,为了抢占先机各家保险公司忙于市场拓荒,比拼保费收入规模。而相对于其它险种来说,旅游险属于小险种,年保费收入占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较低。另外,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几家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么是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经营管理体制是公司高层领导由政府选派,采用任期制,以公司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针。高层管理者权责不对等,广人员工的付出和收入不对称。这必然会引起企业追求保费规模最大化的短期行为,因为有保费规模就有费用规模,而费用规模与包括老总在内的员工利益攸关。结果,虽然旅游险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被列为A类险种,赔付率一般低于35%,但是仍然不能引起公司高层管理者的重视和激发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旧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开发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三、培育市场主体,开发新险种,大力发展旅游保险
解决我国旅游险市场的现有问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是一个过程。这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国民,强化其保险意识。这绝不是短期内所能达到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需求能够创造供给,而潜在的保险需求向现实的保险需求的转化是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为条件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的旅游保险需求状况不会有大的改观。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难点,而这一点恰恰是导致我国旅游险市场供给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因为分业经营体制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改变;保险经验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可以通过学习来快速提高;而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涉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保险经营的性质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完成。这样,对于风险与保险的关系的认识也就难有突破;重视保费规模,忽视经营利润的状况也就难以改变,旅游险就很难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供给状况也就不可能有大的改观。结果,整个旅游险市场也就不可能出现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从长远着眼,我们应该大力推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培育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转换。
此外,还应该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加速市场主体的培育,提高旅游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促使保险公司由拓荒式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2.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把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并为特定旅游项目提供专项保险,如峡谷探险保险、水流漂流保险、惊险游保险等,使游客在旅游全程都能够获得需要的保障。
3.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团体游、自助游及公务旅行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
4.将风险较大的医疗责任部分制定为特约条款或者附加险,厘订专项费率。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以有效防范逆选择风险,全面提升旅游险的业务质量。
5.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尤其是与医疗责任部分相关的资料的收集,为科学厘订费率,控制风险,尤其是医疗责任风险积累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旅游险的公司来说,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应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分析;对策
财务管理风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中阻碍公司实现运行目标的因素。财产保险公司本身就属于风险部门,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从而得到一定的经济利润,这也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其中的风险主要涉及投保风险与经营风险等各个方面。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涉及产品开发、核算、承保、赔偿、投资等全过程。当前金融业在发展中遇到的情况变化莫测,保险公司也需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种形势下,保险公司只有做好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才能提高管理能力。
一、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自多个领域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包括自身本金与保险费,将保户资金集中在一起同时要承担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资金中包括很大比例的负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公司拥有的保费越来越多,自不同渠道均可以得到保险资金。不但可以自企业当中获得,而且也可以自个人方面得到。自上述各个方面获得财产保险资金的过程,涉及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构成保险资金的成分包括大量内容。
(二)集中管理资金
当前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在经营中获得较多利润都会集中使用资金,各个支公司在收到保险金后利用网银等方法上缴公司总部,尽量缩短中间流通环节,总部集中全部资金开展投资活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关于资金的使用与安排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与盈利的基础上进行。
(三)会计负债风险
财产保险公司当前均使用提前赔付的经营做法,涉及各种形式资金的使用。保险资金就是指先行赔付投保人损失而后再收集各种票据的资金操作手段。因为财产保险不能确定发生风险的时间也不能确定需要支付的风险金,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负债时间风险与负债数量风险,导致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风险不断加大。
(四)较强的资金能力
保险的功能就是及时补偿遭遇风险的投保人或单位,投保人或单位在遇到风险后要求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支付赔偿金,所以保险公司当中必须储存数量充足的现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内部要具备大量的流动资金,只需较短时间即可转换为现金,这样才能保证投保人或单位遇到风险后及时拿到赔偿金,有利于帮助投保人或单位解决经济困难,同时可以得到投保人与单位的认可。
二、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策略
(一)提高偿付能力,做好财务授权
1.提高公司的赔偿能力第一,大力改革财产公司的业务操作,引进新型经营观念,将稳定运行、合理收益作为公司的经营理念,利用精细化管理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收益的目标。第二,大量增加本金,只有拥有数量充足的本金才能解决业务大量增多带来的资金短缺问题,才能收到较好的效益,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第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严格监督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专业部门评估为主要手段的监管体系。2.做好分公司财务授权工作在合理控制分公司的授权过程中,需要首先制订授权文书,才能依据授权文书进行管理。对于社会环境来讲,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负责资金筹备与投资业务决策等各方面工作,财产保险公司首先要掌握分公司的管理水平,及时解决分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公司的管理制度与授权文书为标准制订合理的管理策略,结合总公司的发展目标,为其选择最为合理的经营措施,分别赋予不同管理层不同的管理权力,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框架,落实公司内部不同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的分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随时监管分支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分支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管理保险资产价值链
1.管理资产分配以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手段与经营计划为标准,进一步分析分支公司在经济发展、市场走向、资产获利等各个方面的表现,为其制订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依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明确战略发展要点;同时结合当前市场发展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设计不同资产交易分配形式,明确不同投资限额与业绩目标,将资产分配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2.应对财务负债风险在当前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当中,财务负债风险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财产保险公司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开展财务风险管理主要就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欠款数量降到最低,争取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实现财务管理目标。财产保险公司在制订运行策略与经营方法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负债与资产关系的融和度。如科学确定费率、保证拥有充足保费;严格控制理赔,减少理赔支出;积极回收资金,防止出现呆坏账等可以有效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防止自身财务面临过大的压力。再有,财产保险公司还需在深入分析保险公司资金负债特点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做好产品开发、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共同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财产保险公司还需利用财务负债资金的特点应用最为合理的负债管理手段,利用科学手段准确预测资产错位风险,才能不断提高负债管理控制水平。
(三)提高财务建设水平
1.严格管理收付费。针对财务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出现的增加保费、留置保费、故意造假、不同年份改动保费、故意违反条款费率、不依据条款准则操作等现象,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将收入与支出分开操作,可以有效保证保费收支的顺利进行,实行收费与业务联合办公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严格审核涉及投保人的真实身份,保证自身支出费用落到实处。再有,实行财务集中支付管理,要求账与单据、账与实际情况务必一致,不断创新支付流程,要求做到严格审核与审批,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不同部门间要团结协作,共同做好资金的支付工作。遵循收费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转账与结账不会出现失误,使公司资金的正常流转,制订完善的收支费管理策略,为了杜绝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出现,要进一步强调岗位职责。2.严格管理各种单据凭证财产保险公司在管理财务风险过程中,需要及时落实各种单据凭证的管理制度,要重视整个承保过程中各种单据凭证的使用、流动情况,要随时监督领取单据凭证的个人或单位,准确记录其使用单证的详细情况,包括单证的日期、名字、流水号、数量等,达到一定期限后及时追回并审核。3.严格管理日常财务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做好财务管理控制工作,笔者认为可以自下面这些方面着手:第一,针对本身的财务风险,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实行收取保护费的做法,利用制度约束应收保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落实“见费出单”的操作准则,自第一时间进行管理,防止应收保费余额过大。第二,财产保险公司还需结合会计工作特点,明确指出不同费用应该用于哪些方面。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出现支付给不具备资格的个人、单位手续费的情况。与单位及时联系,结账过程中凭借规定使用发票的方法,支付过程中尽量使用转账的做法。针对个人管理的分公司,可以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在取得税务部门配合后将资金转入相应账户。第三,提高捕捉风险的能力,要求公司财务数据务必做到真实可信,坚决杜绝出现虚假信息,一旦遇到不规范的财务风险管理则要严肃处理。第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保监会、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积极参与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暴露出大量的不规范操作行为,导致公司依据经营面临诸多风险,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才能有效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能力,可以随时意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五,实现全面预算制度,利用将预算目标传达到下级各个部门合理控制企业经营,为了保证财产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行,可以利用预算及时纠正运行中出现的不合理行为。
(四)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也需适应时展逐步实现现代化与信息化,因此财务管理风险更需得到公司的重视。而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可以有效应对各种财务风险。在实际运行中,利用预警可以及时觉察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自不同方面掌握企业的运行状况,有利于随时得到各种财务指标,及时对风险提出预警,对保险公司的顺利发展非常有利,可以做到风险应对的针对性,防止出现盲目操作。在应对风险过程中,利用预警体系可以计算出可能出现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可以有效节约风险成本,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险行业的运行形式与其他行业不同,主要表现为资金的管理,所以合理处理资金具有关键性地位。利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公司内部不同系统间资金管理、资金运用的合理进行,保证公司投资的科学性、合理性更高。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大力推行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制度,建立专业的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权力,防止人为因素的过多干扰,开展定期审计工作,以审计结果为依据落实不同审计人员的职责,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公平公正,才能真实表现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有利于及时提醒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达到审计目的。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保险公司也可以引进新型激励机制,以此激发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可以及时掌握出现的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策略。
【关键词】广电网络公司;有限电视商业统一保险;范围;情况;好处
一、有线电视行业商业统一保险范围
1.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2.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由于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及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转嫁因为员工的误操作以及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风险。
3.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例如:办公区域、收费大厅、管道、窨井、电线杆周边、线路通过区域等,都可以视为经营行为相关的区域,都在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4.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性疾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医疗费用。
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企业员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广电网络公司参加有线电视行业商业统一保险的情况
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企业经过整合设立省(直辖市)级网络公司31个,保险业务开展分为3个类型:
1.参加有线电视行业统一保险:10个省市,占比32.26%。
2.参加属地单独投保:4个省市(北京、山东、广西、深圳),占比12.90%。
3.未投保省市:17个,占比54.83%。
三、广电网络公司参加有线电视行业商业统一保险的理赔情况
从2008年至2015年9月,参加有线电视行业统保企业有10个省市。至2015年9月末投保总资产363亿元,投保人数29386人,投保分支机构705家;2015年度保险费3543万元,累计保险费12706.68万元,累计保险理赔7101.68万元,累计赔付率55.89%(不含未结案件)。
以某广电网络公司为例,2009年至2015年11月公司共支付保险费 2279.96万元,收到赔付金额 2106.82万元,赔付率高达92.41%(不含未结案件)。
四、参加有线电视行业商业统一保险的好处
1.完善成本核算。保险费支出为企业合理成本支出,可据实列支。
2.风险转移、平衡利益。通过建立续保机制“日常风险损失赔付率约定”,维系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形成共赢局面,进而全面提升双方的经营效益。
3.增加员工归属感。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相当于为员工谋福利,增强员工归属感。
4.财务杠杆作用。保险费固定成本支出,有利于财务安排和企业稳定经营,保险费规模大小可调剂财务收支安排,起到杠杆作用。
5.保险费率较低。统保是规模采购,保险方案的招标是以全国有线行业资产规模为背景进行的,承保条件宽泛,保险费率低于保险市场的现行费率,也低于同类企业的保险费率。如:财产一切险地埋线路、架空线路、其他资产,统保费率分别为0.5‰~1.46‰、0.5‰~4‰、0.5‰~1.9‰,市场费率分别为1.5‰~4‰、4‰~5.94‰、1.5‰~4‰;机器损坏险统保费率0.5‰~2.1‰,市场费率2.5‰~6‰;公众责任险统保费率4‰,市场费率4‰~9‰;雇主责任险伤亡、医疗、诉讼费统保费率分别为0.5‰-1‰、0.5‰-1‰、0.5‰-1‰,市场费率分别为2‰~6‰、1%、2.5‰;团意险统保费率0.5‰,市场费率1‰~3‰。
6.具有较好的保险理赔服务。
(1)专业服务团队,24小时专线报案:具有针对广电网络公司的专业服务团队,提供24小时专线报案电话和报案优待约定。
(2)小额快速理赔:对3万元以下的小额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实行快速理赔免现场查勘。报案、邮寄索赔材料、保险公司定损后支付赔款。
(3)日常风险损失赔付率线约定: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为其日常风险损失赔付上限(不含大灾),超过赔付率上限可协商解决。
(4)大灾风险据实赔付约定:将地震、洪水、火灾、泥石流、暴雪、冰凌等,一次事故累计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定义为大灾,大灾案件据实赔付,但次年需根据一定大灾赔付比率增加保费。
(5)保险公估人:当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聘请保险公估公司赶赴灾害事故现场协助开展损失标的的清理,进行损失理算,有关公估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6)定期上门服务:有专门的保险经纪人负责联络保险公司及投保企业,定期召开保险工作会议,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关键词]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9. 024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9- 0037- 02
1 引 言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公司内部各个级别的机构和员工根据自己的职务和责任采取一定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风险,保障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与目标一致的机制。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上按照国际上通用的COSO内部控制框架,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5项要素。同时结合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特点,其主要的控制活动涵盖承保、销售、理赔、投资、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整合,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紧密,广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复杂性、特殊性的特征。从行业特点来说,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不仅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相关,同时也逐渐开始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环境的影响。很多时候,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是立刻可见的,而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才能将其发现,这类风险的持续时间较长,影响面也较为广泛。一般来说,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防范、识别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是整个风险控制的基础。然而,客观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亟待完善,并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的作用。鉴于此,保险公司如何增强自身对于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已成为新时期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的颁布,为广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对于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2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我国保险公司自身缺乏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
回顾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道路上,来自公司外部的推动力量要远远大于公司内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观意愿。这样的情形不难理解,客观来说,要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是仅仅依靠保险公司自身就能顺利完成的,更多的要取决于国家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政策的颁布和执行进度,以及整个经济环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随着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崛起,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内部控制是金融企业稳定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对于面临风险种类较为繁多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如此。然而,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历程中,我们发现最为明显的推动力来自国家监管部门的督促,来自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压力。虽然,这些外部因素都帮助我国保险公司不断审视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查缺补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但是仍然无法掩盖保险公司自身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原动力的缺乏。不少保险公司对于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仅仅还停留在能否顺利通过检查的层面,并没有从根本上重视起内部控制在公司实际经营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2.2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度明显落后于业务发展需要,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健全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上沿用国际上通用的COSO内部控制框架,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5项要素。这5项要素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于保险公司日常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大多数的保险公司没有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完全落实,对于制度的制定过程还缺乏仔细的论证,没有将内部控制的影响面覆盖到所有层级的部门和职位。不少公司仅仅将内部控制的重点放在控制活动上,对于其他要素涉及较少。对于一些中小型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财力人力资源有限,难以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在有的公司甚至一个人负责多项不兼容的工作,连最起码的内部牵制都难以做到,更不用说其他内部控制职能的实现了。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内部控制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就无法满足保险业务的发展需求,从长远来看,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保险公司的发展。
2.3 缺乏切实有效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仅仅流于形式
我国的保险公司绝大多数都缺乏对于业务操作失误的有效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为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保障和落实,必须尽快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对于内部控制制度中有明确要求却没有执行的,要追究未执行人的相关责任;对于在制度中明确要求,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没有要求员工要严格执行的,要追究相关管理者的责任;对于由于疏忽导致的检查疏漏,要追究监督检查者的责任;对于存在相关问题和缺陷但是没有及时处理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各个级别、各个岗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同时,对自身的权利和责任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在对各种违规、不尽职行为的处理上,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问责制的作用,切实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3 优化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建议
3.1 重视内部控制理念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和发展的前提。为了能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理解并且接受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理念,公司应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文化建设向员工普及内部控制工作的先进理念,将内部控制对于岗位职责与各个业务环节的要求向大家传达。积极开展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单位领导层必须以身作则。让员工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对于公司以及自身价值创造的贡献,建立起维护内部控制的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成就感,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
3.2 提升保险公司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风险评估作为COSO五要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应该得到保险公司更多的重视。从实际工作来看,保险公司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工作,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途径。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能帮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鉴于此,保险公司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对风险进行分类与评级,将等级较高的非常规性风险作为重点监控目标。同时,要在公司的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遇到的风险要进行系统的识别和分析,根据分析评估结果,采取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措施并予以执行。最终,通过将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达到增强保险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目的
3.3 合理进行授权,加强权力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顺利执行需要合理的授权,以及对于权力的监督。首先,在公司总部以及各个分公司内部建立起独立的、拥有一定权力的内部稽查审计部门。通过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胜任能力的人才,以及对现有的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建立起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经常在公司内部开展检查活动,将不规范业务操作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另外,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合理的分级授权。具体来说,就是按照考核标准,根据业务需求将各分支机构分成若干级别,给予其一定的经营管理权,既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有保证了有效的内部牵制。最后,对于重要岗位要实行人员轮岗制度。对于像出纳、理赔、业务信息管理等岗位,实行轮岗制,在工作满一定时间后就进行调换,以防止在重要岗位上出现舞弊等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 结 语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积极影响。加强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不论是从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的角度,还是从转变我国保险公司传统经营理念,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都将带来可喜的成果。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保险业将迎来自身发展的又一历史机遇。鉴于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运作方式,将现代风险理论引入我国的保险事业,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12).
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是我国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的一次制度创新,这将有效的整合与优化现有的金融资源,化解我国现有的或潜在的金融风险,增加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将对银行、保险行业进而整体金融业产生巨大的良性冲击。
国际上银保合作的发展
银行保险在欧美地区的发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放弃分业制,建立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混业制金融体系。在美国,银行对保险公司的并购,更注重的是保险的销售,而不是保险的承保,如WellsFargo、Wachovia及BB&T均属通过对保险经纪业务的收购而去建立庞大的销售体系。而欧洲寿险市场则采用两种银行保险商业模式:整合模式和咨询基础模式。前者在南欧应用较普遍,银行与保险经营密切整合,保险产品由银行员工销售,并从切实适应银行文化角度设计。咨询基础模式则更多地在英国和德国应用,独立的保险顾问从事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则与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无大差异。总体上看,银行保险已成为欧美国家较快拓展保险业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如通过银行保险形式获取的保费已占欧洲寿险市场份额的35%,在有的国家,如法国已逾60%。
银行保险在亚洲地区的发展。2003年,在菲律宾与南韩相继开放银行保险业务后,亚洲各国几乎全部成为银行保险蓬勃发展的国家。日本对银行从事保险有逐渐开放的过程,国会2000年5月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规定2001年3月开放银行长期火险、信用寿险业务,后又陆续放开债务偿还支持保险、海外旅行意外险、定额年金、财产形成险、房贷信用寿险等业务,目前法律仍限制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并。
目前,韩国的前四大银行―国民银行、新韩银行、伍里银行和韩亚银行所卖出的保险产品,约占业界所有银行保险契约的76%。这些大型银行正积极筹设旗下保险经代公司或子公司。韩国分三阶段逐步开放银行保险业务:第一阶段:2003年8月开始,开放个人储蓄险,包括年金、教育年金、生死合险、信用人寿保险、个人年金,火险、特殊保险(团体意外险除外)、长期储蓄险、产险。第二阶段:2005年4月开始,开放个人车险,以及如伤害险、健康险等第三领域保险的长期保障计划。第三阶段:2007年4月开始,开放所有保险(包括退休计划的团险)、其他车险、其他火险、海上保险、团险。
香港行政区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约占市场份额的40%以上。从1997年以来,香港银行界纷纷调整业务发展策略,转移自身业务资源配置领域,大力拓展中间业务,香港汇丰银行在全港银行设立保险服务中心,东亚银行在全港设立40个保险服务中心,永隆银行、廖创兴银行、亚洲商业银行、上海商业银行等银行2000年合资成立香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自身网络专门拓展香港寿险业务。中国工商银行(香港)亦在港参股太平保险,并已在内地与工商银行网络形成了资源整合态势。
我国银保合作的外部环境
法律环境。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法两规”,即《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总体上看,“三法两规”对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及持股比例均存在一定的限制,但也留有出口。《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贯彻了分业经营的原则,这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而《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则对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时具体持股比例构成了限制。但我国法律也并没有绝对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凡规定分业经营之处均已留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出口,只要国务院出台试点办法,并对商业银行持股比例作出新的规定,则通过持股控股进行银行保险混业经营便有了法律依据。
银行业的经营条件。从1997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了改革,通过改革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不仅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跨越,也为混业经营准备了基本条件。首先,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权责明晰、有效制衡、协作运转的内部治理机制基本形成,并开始运转,提高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决策机制的科学性。第二,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资产质量和审慎经营指标大幅提高,达到国际先进银行中等水平,已初步具备进行混业经营的资本实力和财务实力。第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得到了明显加强,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内部管理改革稳步推进,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大大提高。第四,商业银行信息科技建设迈上新台阶,数据集中工程为国有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所需的信息技术资金统一结算、数据集中、信息共享等方面要求奠定了技术基础,为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和业务多元化优势提供了技术保障。
保险业发展空间。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保险业相对还比较落后,有待进一步发展。以2004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与GDP之比)与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为例,2004年我国分别为3.4%和41.5美元,而同年世界平均水平为8.14%和422.9美元,保险密度相差十倍以上。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丰厚的利润空间,等待着更多强大的经营主体的参与和推动,银行保险就是这样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参与主体。据保监会统计数字,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44亿元,同比增长14.48%。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将近2万亿元,达到19731.32亿元,同比增长29.60%。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从资产规模看,相对于银行业近44万亿的总资产规模,保险业的总资产相对较小。保险业需要借助银行业的强大实力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竞争的增强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银保合作的补充地位。虽然银行保险的竞争力很强,但统计资料表明,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并不会造成保险行业垄断,给其他保险企业的生存带来威胁。2005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596.73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3%。保险中介实现人身险保费2786.45亿元,财产险保费810.28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的76.42%、63.25%。其他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330.5亿元,占27%。从统计数据来看,保险中介继续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特别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机构仍然占绝对优势,包括商业银行代销渠道在内的其他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仅占四分之一强。商业银行介入保险业后,即使全部销售本行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并不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垄断而给其他保险企业带来致命的冲击。
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问题
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
信誉风险。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为主,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红利的过多宣传,容易误导投保人,也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意。银行代办人员将银行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片面比较,以“能保本有固定利息、有红利还不上利息税”,把众多的储户变成了银行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在潜意识中将银行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如果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还会损害银行的形象,导致银行保险合作出现裂痕,甚至引起信用危机。
从业人员的保险理念不足。客户经理中仅仅将自己定位于销售人员的占大多数,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真正向客户提供保障计划。银行职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职员的保险知识也不足。由此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产品,也就难以真正接受。因此银保产品在销售困难的同时伴随着较高的退保率。
产品单一。现有的产品中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主要是一些适合柜台销售的意外险产品和低保障、侧重储蓄和投资的寿险产品。这一方面是因为封闭式的柜台销售产品不宜太复杂,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为减少“道德风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较弱。从长期来看,产品创新,特别是与银行原有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设计长期、期交、保障型产品,能吸引银行客户。与国外的银保产品相比,国内的产品急需扩大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保险产品的比重,如国外比较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等。
法律监管的真空。《商业银行法》仅对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没有针对性地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因我国实行分业监管,而保险涉及到了混业经营的范畴,对保险公司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保险公司的单独不正当对外宣传,难以做到有效约束。
加强完善银行的监管措施
针对金融业多元化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模式之现实,为弥补传统银行监管领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缺失,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提出了指导原则。考虑金融集团存在着内部的交易,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内部风险集中的可能。为此,欧盟于2001年4月26日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建议案针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表现,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了风险的传染性、利益冲突风险、监管的规避、综合性审视集团内风险暴露足够与否四个方面,要求从源头和数量上要对风险有所认识和控制,防范关联交易所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从根本上强化了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管理和约束。
[关键词]保险 精算 风险不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2-0141-01
引言
精算师,这个神秘而又充满魅力的名词近几年来一直在高校中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精算这个字眼,但很多人也许不一定会知道精算师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保险精算乃至这个保险行业对于整个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保险精算的原理实质就是将具有相同风险的个人聚合成一个团体,团体成员的损失共同分担,从而实现个人风险向团体风险的转移。而由大多数定理的规律可知,当个体风险聚合到一定程度时,其整体风险就会服从一定的统计规律,这就有利于对风险的预测和控制。通过这种机制最终使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两者之间取得合理收益和达到风险保障目的。
一、精算是一门科学
精算称之为“actuarial science”,意为精算学,其综合运用数学、统计学、经济学、金融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在保险、金融及其他领域中,分析、评估不确定的现金流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国际上,一直将精算这门学科作为一门科学去研究,其运用更多的是借助数学上的工具进行验证和推理关于未来风险不确定问题的命题。其主要针对寿险、非寿险两大领域进行研究。
(一)寿险精算
寿险精算学主要应用在人寿保险公司内部,它渗透在寿险业务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人寿保险业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来分析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
1.利息理论。利息理论主要是利用复利理论和年金计算方法,解决保险资金和养老金资金在未来的投资收益问题,为远期支出要求在当期负担的量化(现值)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2.生存分析。生存分析是借助生命表理论,通过构造生存模型:单生命生存模型和多生命生存模型以及多元衰减模型来研究生存现象和响应时间数据及其统计规律。
(二)非寿险精算
1.费率厘订。在非寿险精算中索赔次数和索赔额是费率厘定的两个重要方面,利用数理统计模型来对风险进行测度和损失发生的频率与严重程度的研究则是其核心内容。
2.损失分布估计。其目的在于预测未来损失的发生情况,着重于根据过去的损失数据估计损失的分布,具体包括分布拟合与参数估计两大类问题。而关于损失分布的讨论则常用非参数的最优拟合方法,估计拟合精度和比较拟合效果。
二、精算是一门技术
虽然精算作为一门科学,但是精算的发展依然需要更为广阔的社会“土壤”才能进一步发展,而精算师一般在保险公司的营业运作和监管、养老金计划管理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精算师在保险公司的作用
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一般来说,精算师要通过极其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而且相关的精算行业协会还要求其成员进行后续教育和对道德行为约束。精算师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职责是否有效履行将直接影响着一间保险公司的未来风险。而精算师主要的工作有:
1.经验数据的分析;
2.新产品设计和定价;
3.负债评估;
4.对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评估和公司价值评估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精算师在保险公司中还发挥着监管职能,对公司内部的各方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精算师需要根据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下,审核并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以此确保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和较好的经营状况。
(二)精算师在养老保险计划中的作用
精算师在养老金计划地设计中,需要与计划发起人充分沟通,明确计划的设计目标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考虑法律法规的限制,对计划的类型、参保要求和覆盖范围、筹资方式和水平、待遇水平及其调整、既得权益的确认与管理等提出详细的设计建议。在计划设计上,需要精算师评估设定的待遇目标所需要的缴费,或者评估在一定的缴费下能够实现的待遇;而且需要评估计划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检验计划的合规性。
关键词:团体人身保险 核保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WTO政策的放开,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更是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发展成为寿险公司三大主渠道业务之一,但目前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如何提高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1.团体人身险业务承保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竞相加大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开拓力度,团体人身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恶性竞争使承保风险日益突显,
1.1承保方案设计不合理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保障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为此保险人必须利用多款产品设计综合的承保方案,如果方案不合理,将带来巨大的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保额过度集中,不能得到较好地分散;二是保障范围过宽,使赔款大幅上升;三是费率下浮幅度大,致使保费严重不足。这些都会使赔付率攀升,导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亏损。
1.2行业风险与职业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与职业层出不穷,潜在的作业风险也各异,如煤炭、化工、建筑、远洋运输等行业风险较大,在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中多属于“拒保职业”;有些企业虽然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但可能会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环境属于高风险范围,比如野外作业、高温、高电压作业等,因其事故发生率较高,容易导致出现大额赔款。
1.3逆选择风险
逆选择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所进行的对其自身有利,对保险人及全体投保者不利的选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逆选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往往风险大的员工希望参保;二是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团体投保欲望强烈,实务中团体人身险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要比单个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难以预计得多,也难以控制得多。
2.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团险团体人身险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可以谈判,使团体人身保险的精算、组织架构和销售管理都呈现与个险不同的特点,核保管理也较为复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核保人员作业技能欠佳,核保手段落后
团体人身险的基本特点是单笔业务的整体性、成员的低逆选择性、保险需求的个性化和承保条件的可谈判性,风险分析时往往涉及精算、财务、法律法规等知识,这就要求核保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有许多核保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及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地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与定价,不能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影响了团体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
2.2信息资料不充分 缺乏经验数据
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对团体经验数据及既往案例有很强的依赖性,而目前恰恰缺少这些信息的来源渠道,从团体投保来看,很少有单位能提供其往年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各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各保险公司团人身险方面的资源没有实现共享,这就导致了即使核保人员考虑到了风险,却由于缺乏量化的、经验性数据支持而不能做出恰当的风险处置。
2.3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管理与发展的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潜在风险较高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级公司往往迫于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的压力,通过行政干预强行而承保,团体人身险核保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3.加强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创新核保手段,有效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
国内外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发展表明团体人身险盈利与否关键在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与处于风险控制核心地位的核保管理水平有关,因此当前必须创新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核保手段,有效的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使保险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健经营。
3.1建立培训认证体系,提高核保力量素质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对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培训与认证体系,做好核保专业力量的培养,同时要将基层公司核保权限与核保人员层级进行挂钩,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风险额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匹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体现核保人员的价值。 转贴于
3.2制定和落实与团体人身险业务匹配的核保前置制度,实施差异化核保
团体人身保险客户千差万别,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均可谈判。因此,在前期客户沟通阶段核保人员就应该介入,核保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料搜集方案,对客户的风险做全面的分析,对报价给出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当然,可以根据规模、风险程度制定介入的深度,但核保前置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等到后续签约阶段在由核保人员审核控制风险,基本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结构、市场竞争状况及经济文化均有差异,公司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策略不同,营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制度要有一定的弹性,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核保。
3.3重视经验数据核保
历史经验数据对团体人身险核保来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核保人员必须关注历史数据,要将注意力放在企业整体的历史数据上,如企业历年的赔付率、长期以来人员的流动情况等,而不要将核保精力分散于个别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历年理赔金额等方面。
3.4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各保险公司及其所辖机构承担赔付风险的能力不同,特别是目前保险公司多实行短期险业务赔付率、手续费与费用率捆绑考核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会导致分支机构的经营因巨额赔款而产生大的波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建立内部分保机制,即由上级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专户,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赔款,由上级公司分担;当然,对于超过保险公司整体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业务,仍要通过再保险来转移风险。这样,可通过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3.5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风险分析体系,实行智能化核保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与统计学方法,对团体人身险核保需考量的所有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研究出地区、行业、团体人数与参保率、职业、年龄分布、性别比例、保障责任类型、保额、免赔额、赔付比例、既往事故发生率或既往赔付率等要素对团体潜在风险的影响度,建立起一套团体人身险业务风险分析体系,供核保人员在对团体进行风险评估或定价时参考使用,从而提高团体人身保险核保质量与时效。
参考文献
1.张洪涛 庄作瑾 人身保险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陈文辉等:《中国人身险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伍少奇:《论团险市场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的挑战与对策》,《上海保险》,2005年第9期
关键词:车贷险;社会信用体系;资信调查;银保合作
一、对车贷险业务发展的历史考察
(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形成阶段
1995年,我国开始了汽车消费信贷的理论探讨和初步实践,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叫停了汽车信贷业务1998年9月,央行出台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恢复了汽车信贷业务,汽车信贷市场开始形成
(二)车贷险产品起步阶段
自1998年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试办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正式起步同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吴山支行合作,率先推出了第一张车贷险保单,打响了车贷险市场的第一枪
(三)车贷险业务高速发展阶段
1999年4月,央行又配套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的相关举措,有效刺激了私人的汽车消费,汽车消费信贷由此急速升温一时间,车贷险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蛋糕”,保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将经营目标锁定在车贷险及其带动的车险保费上,车贷险业务也以平均每年200%的速度迅猛增长为此,暗中提高手续费假赔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使车贷险市场在不规范的激烈竞争中,急速畸形膨胀
汽车消费信贷占这一时期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1年的15%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成为贷款银行的优质业务,放贷规模迅速飙升;而保险公司的加入,又使整个汽车销售总量急剧增长
(四)车贷险业务停办阶段
进入2002年,中国汽车信贷市场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逐步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在这一时期,车贷险市场是供不应求,车贷险产品一般捆绑附加其他产品销售消费者在购买车贷险产品时,必须同时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车贷险业务极大地拉动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多数保险公司不惜以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甚至违法违规的方式进行竞争
车贷险业务的扩张效应,使车贷险业务经营中显现的各种问题被忽视被累积被业务规模发展亮点所掩盖到2003年,该险种的出险率急剧攀升,贷款逾期率增大,索赔金额之巨令人震惊,车贷险业务逐步陷入严重亏损的泥潭车贷险业务的巨大风险,迫使各家财险公司不得不对车贷险业务进行停办清理整顿2004年3月31日,保监会宣布废止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车贷险被暂停销售至此,保险业承担的车贷风险已高达2137亿元,车贷险业务在开办不到5年之后退出了市场
(五)新车贷险业务复出阶段
保险公司在痛定思痛认真反思之后,于2004年4月重新推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所谓的新车贷险但车贷险市场从此陷入低迷,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银行汽车经销商以及众多的消费者都对新车贷险反应冷淡
二、对车贷险陷入困境的成因探析
(一)社会信用体系缺失
车贷险退出的直接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导致部分金融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日益突出
市场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汽车信贷消费者预期收入落空,导致丧失还款能力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以汽车做营运工具者和企业经营不善亏损倒闭的消费者身上,如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政策变化使部分营运车辆停运,导致还款违约二是贷主出现债务或违法,导致车辆被扣押,造成还款无力和保险标的物消失三是有钱不还,套用信贷资金,对还贷采取能拖则拖的战术四是恶意钻信贷消费的空子有的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买高价位的车辆,而实际购买低价位的车辆,恶意多套银行贷款
(二)保险公司管理不善
1.受利益驱动盲目扩张业务,对车贷险风险的认识不足
保险公司大力发展车贷险业务不仅仅是因为车贷险的保费,主要是由此带来的其他车险保费一般车贷险条款都规定在投保车贷险时必须同时投保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且必须在贷款期限内连续投保加上开办初期违约率很低,相应的赔付率不到10%,所以保险公司对风险估计过于乐观,忽视风险,制定各种优惠和奖励政策大力扩张业务,不可避免地承保了一些高风险的垃圾业务从银行角度看,银行既可以从汽车消费贷款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又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几乎将全部贷款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此往往放松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进而导致车贷险业务的道德风险成倍放大
2.承保条件一降再降,风险积聚成倍放大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财险公司的承保条件一降再降,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争抢业务,与银行签订各种各样的补充协议,在标准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责任缩减责任免除范围,取消免赔额,导致风险程度大大增加
第二,为了争抢业务,向银行支付高额手续费,降低费率,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三,降低首付比例,甚至虚增车价,造成零首付或负首付,甚至对借款人通过虚增车价套取现金的行为也不认真审查
3.核保程序形同虚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
为了争夺业务,保险公司纷纷制定各类业务发展奖励政策,并且业务员的工资收入往往只与业绩挂钩,在这种机制下,业务员力求通过增加保费收入的途径实现其工资收入的最大化,盲目发展业务,不顾风险防范除了直接业务外,车贷险业务的另一部分源自保险人和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机构和人想方设法发展业务,对风险置之不理,加上核保程序几乎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导致有些机构甚至与借款人伪造购车手续骗取银行贷款,进行空车套贷
(三)资信调查严重缺位
放贷前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车贷险条款规定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汽车消费贷款放贷过程中,银行一直以为有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作“担保”,可以无风险地放贷,旱涝保收,往往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对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车贷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甚至要求保险公司或车行承担资信调查工作保险公司却认为资信调查是银行应尽的义务,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从而导致资信调查这一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形同虚设,这无疑大大提高了风险事故的发生率
(四)银保合作体制不成熟
银保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于绝大部分财险公司而言,车险是其主要业务,通过争夺车贷险,除可获得相应保费收入外,还可获得汽车综合险的保费和较为稳定的长期客户而许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对无风险的客户不要求投保车贷险,仅对生产性用车和风险无法控制的贷款客户要求投保车贷险,又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为了业务,保险公司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只好自己承担风险此外,银行还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佣金给银行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就无法成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害怕失去新车保险市场而被迫妥协,从而降低了自己的盈利空间以上因素导致所有的贷款风险全部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使保证保险成为高风险险种,影响银保双方建立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合作关系三、新旧车贷险条款内容之比较
旧版车贷险被叫停之后,2004年4月以来陆续又有各家保险公司的新版车贷险获得保监会批准与旧版车贷险相比较,新版车贷险更注重风险共担和强化资信调查新车贷险条款比较突出的特点是:
(一)注重资信调查
在以往的车贷险业务中,保险公司认为资信调查是银行应尽的义务,而银行却因为有保险公司对贷款提供保障而忽视资信调查工作,造成了车贷险业务资信调查的缺失有鉴于此,在新版条款中,保险公司一方面敦促银行履行资信调查义务,一方面独立开展资信调查
(二)重构承保条件
承保条件设计的基本原则是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和借款人三方利益均衡,共同承担风险新版条款在以下几个方面重构了承保条件
一是客户选择方面
1.地域限制:首选为本地居民;若是其他户籍的购车人,需在当地工作一定年限以上,并拥有自有房产,同时提供一名本地户籍的自然人做担保
2.收入限制:贷款购车人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满足(房贷月供款车贷月供款)/月家庭收入≤50%的条件
二是车型选择方面
承保车型限定为中低档个人消费用车,并且仅限于新车,不承保二手车
三是贷款成数与贷款金额方面
1.设定贷款成数规定基准贷款成数不得高于70%这一方面可以将借款人限制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客户,另一方面让借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充分体现风险共担原则
2.贷款金额规定在4万~60万之间
四是免赔率方面
将免赔率规定为不低于10%设定免赔率的主要目的是让银行承担一定风险以激励其更好地履行义务,控制贷款风险
五是贷款期限方面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方面,贷款期限过长会使得不可控因素增加,导致违约风险升高,另一方面车辆具有流动性,较房贷险来说车贷险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加上近几年车价下降速度太快导致车辆快速贬值,如果贷款期限过长,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三)细分风险费率
新版车贷险细分了风险,按照不同的风险水平设定不同的费率水平根据对投保人资信调查的结果确定其适用的费率,根据资信等级的不同,费率水平可在1%~2%之间浮动,从而使得这一产品的费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四、新车贷险业务发展的对策思考
较之旧版车贷险备受市场青睐,新车贷险却饱受市场冷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在我国信用环境没有较大改观前,保险公司对车贷险的风险仍有所忌惮因此,尽管多家保险公司重新设计了产品,缩小了责任,提高了门槛,但没有唤起其发展热情
2.保险公司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三方互相推诿,不愿共同分担车贷风险保险公司从控制自身风险角度出发,在新车贷险条款中增加了许多限制性规定,这看似平衡了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的利益与风险水平,似乎甚为理想,却难以实践
与旧版车贷险经营相比较,新版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仍然是制约新车贷险发展的外部原因因此,目前只有从改善内部利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着手,才能找到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道路
(一)有效平衡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购车人四方利益,寻求一种新的合作模式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清晰定位新车贷险,明确车贷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非效益型险种,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实现盈利,而是要实现新车贷险及其所带动车险的整体盈利
其次,银行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不能过于强调自身的“零风险”据研究,银行承担车贷险10%~20%的风险责任,车贷险违约率会比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的违约率低5~10倍因此,银行承担新车贷险中的部分风险责任,对于降低新车贷险经营风险以及推动新车贷险发展都能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汽车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型合作模式,作出适当的妥协和让步汽车消费市场激烈竞争的现实迫使汽车经销商不得不寻求多元化的营销模式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汽车经销商可以约定形式承担部分风险,如规范保证金操作抵押车辆的回购以及配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完善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等等
最后,购车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创新体制机制,丰富产品服务,共同推动车贷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1.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要通力协作,严把资信调查关,完善核保程序和抵押制度,并建立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对于逾期和可疑类车贷,三方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抓好清欠工作
2.丰富产品体系,开发具有不同保障功能的车贷险产品目前车贷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狭窄,广度方面只适用于个人消费类的家庭自用车;深度方面只承担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广度方面保险公司在注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同时,应逐步开展能满足更多购车人需求的营业性质用车的保证保险业务,并积极探索能有效化解风险的多种机制
深度方面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新车贷险产品体系,尽可能回归保险的传统保障功能,满足购车人对车贷险产品的不同需求
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努力实现多方共赢当车贷利益链中各主体彼此无法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时,要引进产业链中的其他业务伙伴,将他们整合到车贷险利益链中来,发挥他们的优势,推动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充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的优势,让他们参与到新车贷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博弈中来,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起逾期贷款车辆按市场价回购的义务,等等这种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博弈各方利益与风险重新分配,实现共赢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车贷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将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商四方紧密联在一起,各方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自愿地履行各自的义务,杜绝了过去车贷险业务经营当中银行经销商生产厂家缺位不到位甚至不负责任,所有风险均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的不正常现象
4.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与汽车金融集团的合作关系,实现新车贷险的多元化发展汽车金融集团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可以较好地甄别出客户质量,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紧密融合的优势可以使抵押车辆处理便利以及最大限度地降低经销商和购车人合伙诈骗的风险保险公司如果能与汽车金融集团建立保险业务方面的长期合作关系,将具有不同保障功能车贷险系列产品引入汽车金融公司,无论是对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还是对车险业务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罗头军,邹畅.寻求车贷险发展出路[J].中国保险,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