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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论文

时间:2022-08-22 00:57: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执法检查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执法检查论文

第1篇

全面加强统计法规制度建设,为更好地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整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建设年”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治理调查,从而确保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主要内容

(一)精心策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活动

针对我队工作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的不同特点,分类组织学习宪法、依法行政理论、程序法、实体法和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等,增强全员依法调查的意识,提高依法调查的水平和能力。

一是全队人员认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分专业组织我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集中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并通过书面交流、模拟应用等方式,促进全队人员和辅助调查员理解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掌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年底专门组织召开全队性的年、定报会议汇报交流会,由各专业人员汇报总队年、定报会议精神和年、定报调查制度贯彻实施意见,以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到位不走样。

三是全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宣讲内容主要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等为重点。

四是以现场问答形式,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参与对象为我队全体人员和有关辅助调查员,以巩固学习成果,强化依法统计的意识。

(二)拓展思路,创新举措,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针对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继续做好“四个结合”,即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调研走访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重要节日,认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坚持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统计普法宣传就延伸到哪里,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媒体的合作,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1.结合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开展“一小时学法”活动。利用各项工作会议和培训会,运用统计执法案例,形象生动地讲解统计法律法规条款和统计法律文书等内容,同时发放《统计法宣传手册》,重点宣传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2.结合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送法进镇(街)、进村(居)和进调查样本点(企业、户)活动。将统计普法宣传贯穿于调研走访和行政执法工作之中,每到一处进行调研走访和执法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统计法》的宣讲,并赠送《统计法宣传手册》等。

3.结合重大节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好“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以统计法征文、统计调查知识有奖竞答、街头咨询、漫画征集等形式,积极向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专业知识。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和管理行为

以贯彻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推进统计调查依法行政。从依法管理调查项目、依法开展调查、依法管理调查、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等环节进一步明确处室责任,强化管理,并将依法行政纳入全员目标责任制管理。

1.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分工调整和理顺、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规定,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随意改变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指标等,确需变更或要增加调查项目的,依法履行调查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手续。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加的市级调查样本点或自行拓展的调查项目,由队综合处统一牵头,各相关业务处积极配合,及时向调查总队履行报批手续,以确保各项调查工作的合法有效。

2.推行实施五项制度,依法管理调查工作。一是全面推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制。坚持以《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书》形式,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包括:调查依据,统计调查资料提供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采集渠道,应设置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统计人员必须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政府统计部门的保密义务等。

二是坚持执行统计调查报表签领签收制。统一规范《统计报表签领册》和《统计报表签收册》,各专业认真做好统计调查报表的签领签收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调查样本点迟报、拒报台账。采取网上直报的,以网络系统时间记录的调查样本点报送时间为准;采取纸质报表报送的,以统计报表签收册上记录的报送时间为准。

三是实施统计调查事务提醒制。利用移动通信终端,建立短信群发平台,各有关专业在报表上报期前,通过短信提醒各调查样本点和辅助调查员按时上报统计调查资料。

四是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事务查询制。针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调查样本点,有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现象和发现统计调查数据质量问题的,及时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就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查询。对不配合统计检查查询,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和拒不改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是建立对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情况反馈制。及时反馈各调查对象上报统计调查资料的时效性、数据质量情况以及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督促各调查对象认真履行义务,配合完成好我队的各项调查工作。

3.统一基础资料设置,依法加强基础建设。各专业要分别规范统一本专业调查样本点应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格式,并在年定报会议或培训会议上发放,从形式和内容上统一规范调查样本点的基础资料。发现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或虽然设置了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但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

4.做好三类资料保密,依法执行保密制度。我队各专业人员和辅助调查员对在日常统计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严格按照《统计法》中保密规定,依法对其保密,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同时,自觉主动接受调查对象的监督。

(四)规范执法,加大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规范调查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加强调查队自身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调查队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案规程》和《调查队行政执法纪律规定》等,确保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上合法、规范、有效。同时,继续完善统计法律文书的格式和运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2.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实提高调查资料的时效性,5-7月份组织开展迟报专项整治活动。迟报专项整治活动将专题发文,对市区直接调查的调查样本点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并提出迟报专项整治具体要求。各专业应于当期调查资料上报前,通过短信平台予以提醒。迟报专项整治期间,调查样本点如发生迟报行为的,一律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对发生迟报和经催报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调查资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单位,一律立案查处。

3.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力度。坚持将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相结合。各相关专业在做好常规数据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要专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调查样本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调查数据质量。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调查上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2011年实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零的突破。

4.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在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案件审理会,从执法的主体、程序,处理的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出处理。

5.规范案卷制作和管理。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各办案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的要求,分类规范制作统计行政执法案卷。其中,标准案卷由各办案人员自行制作,综合案卷由办案人员按要求整理资料交综合处统一制作。

(五)深入调查,强化研究,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制度

1.做好国家和调查总队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指标、统一抽样、统一程序”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方案。按一体化要求认真测算评估历年收入和消费数据。提高收入统计的科学性,加大对基础数据的抽查和审核评估力度。二是精心组织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和以2010年为基期的新一轮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三是加强对以农作物用地图斑库为抽样框的对地抽样调查试点和方法研究,积极推动遥感技术在农作物调查中的业务化应用,改进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方法,强化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产量科学调查、依法调查。

2.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和论文评比活动。各专业人员要深入基层,认真搜集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深入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加强与区、镇(街)统计人员的合作,加强专业处室之间的合作,积极撰写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为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方法建言献策。认真组织好统计调查制度方法改革研究论文评比活动,并将获奖论文积极向各类报刊、杂志投稿,扩大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队成立“统计法制建设年”领导小组,对“统计法制建设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精心组织。要尽早筹划“统计法制建设年”各个阶段、各项专题工作,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综合处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各处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项工作做到全员参与、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第2篇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4领导重视,加强配合,综合治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渔政机构防治污染的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执法人员要积极、大胆、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努力把部门职能转换成政府行为。因为预防水污染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要加强同环境、水警、法院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争取水质检测机构的支持,引导渔民控制内源性污染,养殖低投饲、效益好、污染少的特种水产品,综合治理水污染,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论文关键词渔业养殖预防污染对策

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第3篇

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系统内部用语用字的规范管理

多年来,我局一直把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干部日常行为考核查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干部言行,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抓好内部建设,提升公安形象

严格抓好公安大厅和各分所的用语用字规范工作。要求办案受理人员面对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特别是外地人员均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咨询电话接听使用普通话,杜绝使用包括繁体字在内的不规范字。

(二)注重公文规范,严把审查核准关

我局起草、编发各类公文均严格按照要求处理,把公文文种选择是否恰当、行文形式是否准确、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文字结构是否清晰、语言是否符合逻辑等作为公文审核的重点,在公文校印程序上,要求文件经办单位负责校对,确保无误后校对人员还应签名,然后再由办公室复核,在行文文件的右下角还署校对人员姓名,确保公文用语用字的正确、规范,在公文起草上力求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文字简明,合乎逻辑,符合语法和修饰要求,提高办文水平。

(三)结合公安文化建设,营造语言文字和谐环境

在创建公安文化建设中,积极发挥语言文字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如今年在××××××××(自写)等大型活动期间,通过带头讲普通话、悬挂相关横幅、宣传咨询等方式,积极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环境。此外,在机关大会上、大型会议上领导带头讲普通话,还组织论文比赛、调研活动,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进公安局文化建设。

立足本职,切实提高对社会用语用字的监管水平

从公安本职工作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将语言文字工作与文明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反馈—整改”的监测工作机制,形成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加强了对社会用语用字的监管。

(一)把好关口,堵住不规范用字的源头

本系统名称牌、公文、印章、信封(笺)、公务名片、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牌)用字规范,均使用规范汉字,文字规范清楚;确保交通指示牌用字规范,均使用规范汉字;局办事大厅设置了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标语。

(二)加强执法检查,防止不规范用字现象“回潮”。

始终坚持“四结合”原则,公安人员自查和他人监督检查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冶表与堵源相结合、查处教育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不规范用字现象的“回潮”。

第4篇

论文摘要:入河排污口调查是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的基础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流域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总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减的基石和落脚点。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庆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为主体产业的新兴 工业 城市,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也持续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2001年调查统计,南线安肇新河流域共176个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亿t,大庆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进生态市建设,保护水生态,防止水污染,是一项中心任务,所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加强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建设

1.1 规范管理体制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性加强对4条排水渠道及主城区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的管理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区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调查登记建档,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的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则,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设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门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2.5 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6 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督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我市正在进行的《大庆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体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大庆市各类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实时自动采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 计算 机的 网络 存储数据,也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 科学 化、 现代 水平,为全市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技术支持。

2.7 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根据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 法律 责任

3.1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建筑结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申请;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2 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5篇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企业会计改革一直处在体制改革的前沿,《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差异大为缩减,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几十项会计政策与之对比,除个别因我国国情而未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外,其他在总体上已趋于一致或相近。在企业会计改革及其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仅用了短短10多年时间就走过了西方国家70多年所走过的路。

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在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上,与会代表认为,是转型经济国家和中国家会计改革最为成功的典范。美国商学院保罗·希利教授发表的论文认为,美国和英国的会计准则,对于那些缺乏对管理财务报告决策监督机制的发展或转型经济国家是否也是最优的,还是个疑问。他用实证的方法对中国上市公司用中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编制的报表差异进行,认为投资者可能发现中国会计标准比国际会计准则能够生成更加可靠的信息。曾经参加过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的国外专家回国后,撰文认为,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国家,在目前这样复杂的市场氛围中,幸好有一支队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会计改革,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球最大规模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日前的一份最新的国际会计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已明显减少。参与该项名为“2001年会计准则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安达信、柏德豪、德勤、安永、均富、毕马威、普华永道等。

国际化不能照抄照搬

近期,有观点提出,会计国际化可以直接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仅脱离中国的实际,也不符合世界各国会计国际化的通行做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如何理解和处理会计国际化,不单纯是会计技术层面的问题,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忌妄自菲薄,盲目崇拜。中国的会计改革不宜直接采用美国会计准则,也不宜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其他国家的做法。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斯里兰卡、泰国、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以及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等转型经济国家,都有本国的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实施本国的会计标准。尽管个别国家,如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等,也有宣布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但实际情况差异很大,不具代表性。

一个国家执行本国的会计标准,既是为了与其体系相适应,同时也是该国主权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的会计准则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求我国企业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的会计准则,将会与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冲突。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通过跨国上市筹集资金,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企业根据上市地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但是,这些企业必须以执行本国的会计标准为前提,最后向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可以根据上市地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作出报表调整。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我国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一直都是以执行我国的会计制度(包括《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后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到现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为前提的。然后,再根据上市地会计标准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报表调整。

片面追求我国会计标准的美国化或者国际化,还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

我国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尚未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操之过急,不顾国情、片面追求美国化或国际化,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混乱或者失控,由此产生的改革成本和风险将是巨大的。例如,公允价值是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会计计量属性,而我国市场经济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活跃的生产资料市场,关联交易普遍,诸多经济行为也不规范,弄虚作假屡禁不止,如果广泛地使用公允价值,将会给企业利用公允价值造假留下空间,“琼民源”案例将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作为公允价值入账,虚假评估增值5个多亿元。

综上所述,在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中,如何把握借鉴国际惯例和考虑中国国情的辩证关系,这是我们应当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借鉴国际惯例不等于照搬照抄,照搬照抄是没有出路的;考虑中国国情不等于闭关自守和保护落后,闭关自守同样是没有出路的。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会计国际化并不硬性要求各国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而是充分尊重各国、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会计国际化的宗旨是要求各国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在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正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指出的那样,成员国企业“所公布的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这一宗旨反映了各国会计标准国际化的真正含义,我国的会计改革与这一宗旨是一致的。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改革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制度》的实施面过窄,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有企业尚未执行

如前所述,我国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主体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在主要方面虽已基本一致,但是,《企业会计制度》暂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国有企业尚未执行。国有企业仍然执行1992年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老制度不利于企业消化不良资产,已与加入WTO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国有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面临的主要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企业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但老制度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企业会计制度》据此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消化不良资产的规定,例如:对于待处理财产损失,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各项资产的减值,企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进行合理预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比照其他国有企业的做法,通过测算和摸清家底,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标准

我国的会计标准至少有三个层次,一是会计准则,二是会计制度,三是专业核算办法。会计准则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所作的原则规定;会计制度是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操作性规定;专业核算办法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如石油天然气、农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等的特点作出的会计规范。

1.继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1997年至今,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出台,财政部1992年的基本会计准则很多已经过时,需要进行修改。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多次建议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其目的在于明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及其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素的定义、特征及其在财务报告中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这是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套内在严密、协调一致的体系,它能在技术上保证具体准则的连贯性,而不致前后发生矛盾。本人认为,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时机趋于成熟,会计工作者应当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会计学会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中国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已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最近又成功地召开了会计准则国际研讨会,对企业合并、分部报告、外币折算等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研讨。会后,有关项目组成员将根据国内外专家意见,对上述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尽早。力争在不远的将来,努力实现初建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目标。

2.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小企业都有单独的会计标准,因为小企业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比如规模较小,不对外筹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等等。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近来也将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的重点。我国小企业众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不现实的。财政部已经着手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研究,预计明年出台。

专业核算办法是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财政部正在组织各方面力量,研究和起草其他各项专业核算办法。

(三)强化会计监督,促进新会计标准的贯彻实施

自2001年开始,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会计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根据项怀诚部长的要求,《会计法》检查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朱基总理“不做假账”的指示相结合;二是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三是与建立、完善会计的“游戏规则”(这里的“游戏规则”主要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等会计标准)相结合;四是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相结合;五是与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相结合。,全国《会计法》执法检查已进入巡查验收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增强了企业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自觉性,形成了威慑力,维护了《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严肃性。《会计法》执法检查作为财政部门经常性的会计监督工作,将长期进行下去。通过经常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促进新的会计标准得以全面实施。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 正当性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诸多成就的同时,行政执法领域暴露的问题事件也层出不穷。并且,由于行政执法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公民的直接互动,这个领域衍生出的问题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之所以弊病丛生,其关键原因便在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其失去了正当性基础。因此,对于当今中国来讲,探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其时代意义不言而喻。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再审议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内涵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当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有学者甚至将其看作是真正意义上和实质性的行政权力。美国学者戴维斯指出:自由裁量意味着能够作出选择的权力,每当对其权力的有效限制使他有自由对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途径作出选择,我们认为政府官员就具备了自由裁量权。学者王名扬的定义是:行政机关对于做出哪种决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本文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以及自我主观判断而进行自由裁定的权力。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能否被消除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不可能被消除的。一方面,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的种种情况。我们不能期望行政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应细致规定,因为作为立法者的人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立法机构及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我们无法从立法角度消除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过程的实施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来完成的。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己的主观判断,但是对于人的判断这个问题,法律条款是无法进行规划限定的、也很难对人的主观判断进行监督,这说明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我们也无法避免自由裁量权的出现。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与法治精神相悖

既然从立法角度和实践角度出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都是无法被消除的,那么其存在是否会危及法治精神呢?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回答是肯定的。哈耶克认为,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只能在事先由法律法规限定的那些情形下,并依照可以预知的方式行使。他指出,“……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拥有强制性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理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哈耶克看来,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夫俗子,自由裁量权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行政机关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私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然危及法治的实现。

要探讨这一问题,必须辩证地看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如学者戴维斯所指,自由裁量权像斧子一样,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但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来说同样如此,它究竟会成为有用的工具,还是破坏性的凶器,其关键便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否基于法治理念合理、恰当地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知道法治的核心理念在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与公平正义”。如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增进这些法治核心理念,那么它与法治精神就是一脉相承的。

二、探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当性的必要性

学者汉娜·阿伦特曾这样说到:权力不需要证成,因为它内生于每个政治社群之中,权力所需的只是正当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权力的一种,探讨其正当性同样也是必要的。

本文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述探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当性之必要: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破坏性

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不断验证着这一命题:如果对公权力不加以控制和制约,让其在良性轨道上运行,那么它对私权利的侵犯将是毁灭性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公权力的其中一种形式,同样有侵犯公民私权利的能力及可能。只要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主观愿意,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很容易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权利的。从防止自由裁量权破坏公民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是必然的。

(二)立法机关的有限理性

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而人并不能够洞察行政执法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况。这一点就决定了立法机关的有限理性,进而导致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难免的。另一方面,立法机关的有限理性也使得“恶法”的出现得以可能。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面对这些“恶法”时能否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抵制以保证自身裁量权的正当性呢?

本文认为不能。尽管“恶法”的危害性让人深恶痛绝,但如果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正当性”之名在法律之外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带来的破坏性很有可能会更大。因为一方面这会导致“人治”的泛滥(行政执法完全依靠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另一方面也会引发行政执法领域秩序的混乱(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意志及判断都不一样)。

(三)行政机关的“经济人”特性

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人”特性导致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通常会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当前众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处于转轨时期的国家大量出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一系列危害公共利益现象的根源所在。因此,最大限度克制行政机关的“经济人”特性,保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确保自由裁量权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服务对于任何一个试图实现善治的社会来讲都显得很有必要。

三、保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正当性之路径探析

基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破坏性、立法机关的有限理性、行政机关的“经济人”特性,保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严格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其正当性的基础。因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之正当性第一点就体现为它要合乎现有法律规范。立法机关应该通过立法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条件、程序、裁决标准、裁决幅度都予以严格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少主观随意性。当然,期望通过立法来详细具体地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限定显然是不现实的,毕竟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在很多情形下它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这不能成为我们放弃对其进行规制的理由。因为一旦我们没有从立法源头对其进行严格规制,自由裁量权就有泛滥的可能。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先例制度

这一点主要是基于对英美法系国家“先例”、“判例”法则的广泛运用。应该针对不同行政执法境况及对应的自由裁量阶次,全面系统整理典型代表案例,形成执法裁量案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先例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及完善先例制度有助于实现同案同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滥用,进而保障其正当性。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一旦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就有滥用及异化的可能。如果我们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就很有可能沦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因此,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就显得非常必要。具体可以从两个视角入手:其一是强化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及授权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实践进行监督,包括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奖惩考核等;其二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这样的一个外部监督机制需要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包括社会公众、媒体、网络、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等。只要这些多方力量能够组合起来形成对行政执法的一个动态的长效监督机制,就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异化,从而确保其正当性。

(四)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公共精神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他们如何行使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保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公共精神就很有必要。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去执行法律,这种正义德性就是法律素养。法律素养能够规制行政执法人员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时刻以法律为准绳,不僭越法律的界限;公共精神是指公职人员从事公共服务活动的价值导向、职业精神及公共能力,它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具有引导和塑造功能。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精神能够促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时刻做到以公共利益为重,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

第7篇

[论文摘要]安全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底线”,它关系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分析我国建筑业安全现状,提出实现建筑业安全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得效益成为各企业竞争的目标,因此向管理要效益已经成为各企业家的共识。而安全却是效益的前提,因为安全的结果决定了效益的大小。为此,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目的就是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而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但现在仍有许多企业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投入不足,主要体现在项目领导在项目管理的同时,没有认清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在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应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创造效益,创建优良工程,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三、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安全意识淡薄。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漠视生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不懂.无法对施工队进行管理。

(三)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四、安全控制的措施

(一)宣传问题。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全体员工要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内容深思熟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克服单调枯燥的方法,变传统说教方式为寓教于乐,采用安全演讲、知识竞赛、报刊、安全漫画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把基本精神广泛宣传贯彻。

(二)加强培训教育问题。培训教育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各级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而且要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本质安全。

(三)责任问题。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制度执行问题。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没有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坚决不允许施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保障一线操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分散企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还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巡查和不良安全行为记录公式等制度。

(五)治理问题。要控制事故的发生,就要从源头做起,搞好专项治理。从近几年各地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种类来看,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等。故要定期开展企业项目部、班组检查制度,要做到查问题、找隐患、对存在危险源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的作用。事实表明,针对薄弱环节实施的专项治理是遏止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

(六)监督问题。建设施工安全,加强监督是大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执法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齐全的执法监督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人员要时刻牢记质量、安全重于泰山的神圣责任,努力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要不断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强化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提升安全监督档次。

(七)查处问题。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并对其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凡有章不循,违规不纠,屡出事故的企业应追究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执业资格或停止投标的处罚。典型案例要进行新闻媒体曝光,真正起到警示教育促进工作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焦红,王松岩.现代建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2]纪明波.当前我国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3(6):4~6.

第8篇

一,课程名称:(会计毕业论文)课程负责人:

二,学时与学分:14学时14学分

三,适用专业:会计本科专业

四,课程教材:无

五,参考教材:无

六,开课单位: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

七,课程的目的,性质和任务

毕业论文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八,课程的主要内容

论文选题;

查阅相关资料;

撰写论文提纲;

修改论文提纲;

撰写论文;

修改论文;

论文定稿.

九,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1,学生应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

2,毕业论文选题应在所学专业范围以内,其形式可以是学术论文,也可以是调查报告.

3,毕业论文要求卷面整洁,字迹工整,使用正规稿纸,字数不少于15000字,正文前必须附有写作提纲.

十,说明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评定成绩;

十一,考核方式

考核标准: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

1,优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观点明确,能深入进行分析,并有独到见解.理论联系实际,对经济工作或学术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中心突出,论据充足,层次清楚,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语言简练.

2,良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分析比较深入.中心明确,论据较充足,层次清楚,语言通顺,结构合理.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

3,及格

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基本上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但内容尚欠充实.中心论题较明确,材料较充足,具体但不够典型.尚能联系经济工作实际,但论证不够充分.文章有一定的条理,一定的论据,文字尚通顺.答辩中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不及格

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或在经济理论上有原则性错误,未掌握已学的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差.文章无中心,层次混淆不清,主要论据短缺.论点论据脱节或严重搭配不当.抄袭他人文章,成果,书籍者.凡具有以上条款之一者,应判为不及格.在答辩中对大多数问题都不能正确回答者,也应判为不及格.

十二,学时分配

全脱产学习的学生毕业论文在第七学期末布置,第八学期完成写作和考核工作.

会计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现代会计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会计改革必须与经济改革同步进行,实行会计模式的重大转变,以促进工作的全面发展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一、现代会计的内涵及特点

会计是以凭证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量度,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控制在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旨在提高经济效益,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和价值管理活动。会计既是以提供会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又是一种进行价值管理的经济管理活动。它必须遵循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原则:

1.真实性。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会计要进行核算,取得和填制凭证,经审核后,以合法的凭证为依据,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在帐薄上进行登记和反映,以保证提供真实的正确的会计信息。

2.统一性。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主要是进行价值管理,管理其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方面。以实物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基础,有货币作为统一计量尺度,把各种性质相同或不同的经济业务加以综合,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观念总结”。

3.连续性。连续性是指会计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要按照其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地进行记录。

4.系统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首先要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汇总,然后进行系统地加工处理,以便提供各种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5.全面性。它是指会计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全面反映其来龙去脉,加以记录,同时,所属会计应当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全部加以记录,不允许遗漏。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近年来,会计工作发展变化很迅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主要为:[/b]

1.内涵的变化。由于会计的地位、作用增强和对会计的要求日益提高,从而使会计的具体任务和工作重点发生了三个明显的转变,即由原来主要对外编送报表、报告财务状况转向对内加强管理;由原来主要是事后核算转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同时进行;由原来的主要是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转向综合提供并运用信息,干预生产、推动经营和参与决策。

2.会计方法发展。在成本核算中出现一些新的核算方法,如标准成本、变动成本、弹性预算等。同时为了满足分析、预测、决策等方面的需要,会计方法中还增加充分运用高等数学、运筹学等数学工具和分析方法,进行预测决策工作。

3.会计工作组织变化。改变过去那种单纯按管理职能建立起全面综合管理体制,主要围绕投资、利润、成本三项目标建立起的各级责任中心来组建会计工作,以实现其全面经济核算的功能。

4.现代新技术的运用。由于会计任务、方法、工作组织发生了变化,对会计数据处理工作量成倍增加;其次,在数据提供的及时性、数据运算的精确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程序也更加复杂化。因此,电子计算机一问世,就很快被应用于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中,出现了会计电算化,并在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现状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我国一直重视会计工作,自1985年制定会计法以来,对我国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会计现代化进程。中国会计现代化从本质上讲是会计的国际化与国家化结合的问题。会计的国际化,要求中国应当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中去;会计的国家化要求中国会计立足于自身的社会经济环境,体现中国特色,继承和发扬中国会计的优秀成果。

实现中国现代化,首先要会计现代化。会计观念是受其所在的客观环境制约的,并受管理的对象及要素、手段的影响。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会计观念是以计划经济为主的观念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会计观念只有受到时代的、客观条件的冲击而逐渐形成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新的观念体系,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次要实现中国会计现代化,要求会计理论现代化。会计理论现代化其主要功能在于预测和解释,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积累和分析,准确科学地描述对象的现实状态,从而科学、合符逻辑地预测未来。第三,中国会计的现代化要求会计研究角度的现代化。它要求我们改变过去的参照系统,由过去纵向比较转变为纵向与横向比较,并将两者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通过历史与现实的比较,以及国内与国外的比较,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会计工作,并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为实现三个面向作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1999年10月3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在会计工作中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状况,为经济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明确规定必需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同时,又加大了对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惩治力度。要求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给予法律保护,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严禁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这些规范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必将进一步加速我国会计现代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在新日制度交替并存情况下,因法制的不尚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会计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会计秩序比较混乱。

1.条线管理之弱化。法律和制度出于条而行于块,也就是说,出台的法不能说少,著书立学的学者也挺多,但批“作业”的老师却有限。内部的监督部门受制于企业领导,外部监督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块强线弱。

2.执法检查之弹性化。执法程度因人而异、因环境、关系等各种因素而不同。例如,检查中发现一企业有意偷漏税X万元,处理结果:鉴于被查单位态度良好,考虑到实际困难,免去罚款而补交较少的款数等。

3.执业保护不善。会计专业实行持证上岗已有多年,但仍有一些无证、无学历人员占着岗位,其中有些人往往财经政策和财会知识缺乏,影响会计工作的知识性、严肃性,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

4.会计工作业绩宣传上有偏差。会计工作的任务,不仅要守法和聚财,还要向内部和外部负责。可如今在舆论导向上却重效益轻执法。在介绍企业财务人员先进事迹时,有关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报道比比皆是,而在维护法纪、顶住压力、如实反映事实的报道却少得可怜,财会人员若主动暴露了存在的问题,不但会在内部受到非议和排挤,更可悲的是外部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保护。

三、加强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经济管理,严格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工作的作用,加强工作,建议如下:

1.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要继续贯彻好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法”,保证制度和法的真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研究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执行好新制度;企业财务人员要充分运用新的核算方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电算化等方面的改革还尚未全面展开,政府部门对会计管理的职能、方式仍需进一步转变。因此,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会计管理体制。

2.继续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重要方面,也是转变会计管理职能,保证会计规则秩序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要不断宣传、学习、贯彻会计有关法规,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查处会计规则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抓好已有法规制度贯彻实施的同时,积累经验,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第9篇

[论文摘要]税收精细化管理,越来越成为加强税收征管的强有力的方式,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的主体,本文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对税收管理员提出了要求,提出如何在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进行精细化管理,并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将精细化管理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工作要求,结合征管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在对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准确把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及变动规律,明确税源管理内容和标准,细化监控指标,优化管理流程,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实现税源管理的“零缺陷”目标。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精细化管理中税收管理员主体地位的确立及其重要性

针对目前经济税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税源控管能力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致使“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主要体现在税源监控人员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税源底数不清、掌握信息失真,申报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准确的分析和控制等。

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中人的因素,是管理中的主体,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活的灵魂,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约、监督和考核,从根本上影响着精细化管理工作实践的成败。开发区国税局在认真研究精细化管理工作理论的基础上,从人本管理的理念出发,探索出了一条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新路。

二、税收管理员是精细化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

1.对税收管理员的要求

一是增强管理主体的工作责任感。积极引导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强化职责意识,认真做好每个岗位的工作,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坚决防止和克服不思进取、无所事事、懈怠散漫的现象。

二是加强对管理主体的教育培训。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加大了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在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税源管理干部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过程中,税收管理员集中学习了省局制定的关于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若干制度(办法),熟悉了税源监控的内容、指标、方法及标准。加强了税收征管法、财务会计、稽查审计、计算机技术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了税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是实行能级管理。合理划分岗位级别,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推行能级管理,科学测试和评定税源管理人员的能级,实行按能定岗、以岗定责,切实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干部选拔到税源管理岗位。深化劳动分配制度改革,适当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激发税务干部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工作主动性。

四是严格工作考核。对现有的税源管理考核指标进行了认真梳理,提高了考核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能级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过程控制,形成了科学的考核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监督考评坚持了以人为本、公正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兑现的原则。

坚持内外并举,通过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评判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质量,增强监督考评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

坚持监督考评与效能监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将监督考评结果与税收管理员评先树优、能级评定挂钩,严格兑现奖惩,对发现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过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2.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精细化管理

税收管理员专职承担税源监控管理任务,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税源监控方面:运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对、分析,对所有可能影响税收收入的源头进行监督控制。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堵塞税收漏洞,引导纳税遵从,突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税收管理员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信息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对查找到的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罐}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销售、交通运输、海关完税凭证等发票的监控管理,把发票控管与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结合起来,认真审核确认生产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及时比对纳税情况,堵塞几种发票在抵扣税款方面的漏洞。

实行动态监控,切实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等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

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建立了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纳税评估方面: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充分利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不大、票表稽核有偷漏税嫌疑以及日管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

日常检查方面: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某一纳税环节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认真搞好纳税服务方面,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三、管理主体精细化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发挥信息化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建立起规范高效的税源控管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税源监控中的应用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应用水平;二是要充分采集税源的基础资料。积极筹建“一户式”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实现税源情况“一网通”;三是要加快信息数据的处理。及时淘汰、更新垃圾数据,最大限度的提高数据信息的增值利用。

2.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岗责体系

一是要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保证税源监控岗位人员“不缺位”;二是对税收管理员队伍不断优化组合。挑选业务骨干不断充实到税收管理员队伍中。三是不断对税收管理员队伍进行“充电”,加大培训力度。

同时,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因事设岗,因岗配置人员。将涉及税收管理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细化、固化,确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对确实难以量化的要抓住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选准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3.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力度

第10篇

论文摘要:2009年1月1日工程质量监督费停征后,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革迫在眉睫。本文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面临的问题出发,探讨了在新形势下,如何创新监管模式,提高工程质量。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有偏重价格的竞争的倾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加上今年1月1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取消,既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又迎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1 当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的问题

1.1监督机构定性定位问题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执法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监督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完整,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广大监督人员也普遍感觉到执法时腰杆不够直、手腕不够硬,影响工作成效。二是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基本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缺乏政府公务人员的身份认同感,对高素质人才缺少足够的吸引力,队伍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1.2监督机制的适应性问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1.3监督工作经费保障面临困难,影响队伍稳定和工作开展

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建设单位征收质量监督费用。全市共有10家质量监督机构,且均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特别是在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县(市区)不解决好经费问题,势必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影响到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1.4监督人员工作责任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督人员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同时,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我们的监管力量更显薄弱。目前,政府实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又对质量监督工作提高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工作压力很大,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2 加快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1尽快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在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后,加紧对监督机构进行改革,使之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加强政府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利于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2.2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确保工程质量全过程受控。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设计、招标、造价、队伍素质、材料、工期、监管等诸多因素。因此,政府应将监督前置,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头。首先要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选择好施工队伍,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其次要抓好各种保证制度的落实,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第三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水平,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技术业务水平,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3建立监督机构内部激励机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是执法监督,工作质量好坏关键取决于一线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因此,应当加强对监督人员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监督专业人员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级管理机制,根据监督员工作能力,通过考核合理划分监督人员级别和作权限,并辅之以相应的经济待遇,激励监督人员做好工作。

2.4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我们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担当监督重任。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监督队伍准入门槛;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要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在求真务实中抓落实,在落实中抓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扭转“讲得多、落实少”的不良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2.5转变监督方式,改“监督管理”为“监督执法”

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法制国家的基础是社会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企业能管好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所以管理企业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政府的事情。从法制的意义来看,政府对企业的约束是以执法手段来实现的,所以监督机构应转向执法。一是建议从源头开始明确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明确“抽查的工作方式”;二是建议重新修订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科学确定监督工作的深度、广度和频度,合理界定监督工作责任,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2.6完善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寻找更有效的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到对质量保证能力低、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监督上,力争事前分析,防范在前,尽可能地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而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将对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全市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应尽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监督机构管理软件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不能及时掌握全市(含县市区)质量监督的动态情况,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给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料。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升级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备案资料和监督登记情况统计报表网上传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质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3 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3.1建立对项目全过程实体质量和行为质量的监督检查内部通报机制

通报的内容包括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程序、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方面违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检查简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简报分送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形成政府内部监督、监察、管理联动的局面,避免人为的行政干预,起到在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制衡约束的作用。

3.2建立法定建设程序的内部审批公示制度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重要环节的法定建设程序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制,扼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干预,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3.3强化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制度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其次,质监机构不但直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的竣工验收,并且对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检验后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数日内到场监督抽查,检查其质量的真实状态,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3.4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结合本地的特点,实现市、县、区工程质量及管理一体化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是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二是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三是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四是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巡查工作要与不良记录管理紧密结合起业,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的效果和权威性。五是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技术权威。质监机构应该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充分运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地保障工程质量。

3.5提高工程质量和监督侧重点

要在严格执法和确保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重点监督开发商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开发商的质量意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正确地引导开发商的质量意识,从而能够真正促使开发商把质量意识真正地转变到质量行为上来,在项目策划、质量标准的定位、预算造价、工期等各环节都能充分体现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践证明,一味地强调最低价中标和不科学的工期,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是巨大的。严格的质量标准、科学的工期、合理的造价是确保生产精品工程的必要条件。所以,监督开发商合理地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标是质量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因此,建立一种机制能够促使开发商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使开发商把产品质量始终放在开发项目的首位,形成产品质量竞争的氛围。同时,也能够促使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形成质量竞争的压力,从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结束语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经营耕作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资源高投入、污染高排放、农业循环利用效率低,片面追求农业产量增长,忽视农业质量提高1农业资源遭到掠夺式损耗,生态环境日益恶劣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确立&创新、开放、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所以,在农业领域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1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概况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形成以农业法为基本法,涵盖促进农业循环经济、保护农业要素资源、加强农业各方面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1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方面,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全面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法%确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体原则,增强节约农业资源意识,促农业消费合理化;$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要实施清洁生产1保护农业要素资源方面,颁布$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循环再利用等做出详尽规定,宣传教育、奖惩结合;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规定,对土地保护问题专门做规定;颁布$森林法、#$草原法、,为保护森林和草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1农业污染防治方面,$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监管问题及公众参与等作出详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应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1

二、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尚未制定专门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在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方面虽有法律规定,但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的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1现有规定刚性实施机制规定少,法律不系统,各方面规定零星散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立法滞后性严重法律空白多,致使一些法律不接地气#&落地难%1

(二)法律规定宏观,现有农业循环经济法律可操作性差

现有立法规定宏观抽象,违法制裁规定模糊,只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无明确相应的操作程序,对违法者惩罚规定也不具体1原则化、理念化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难以适用、难以操作、难以量化、难以执行等诸多问题,农业从业人员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维权途径,没有方便操作的法律1

(三)公众参与不足,政府主体之外主体权力配置匮乏

现有立法局限于对政府主体的权力配置,赋予政府主体规划权、执法权,对政府主体之外的公众主体、社会主体、经济主体权利较少,其自主经营、参与决策、结社等权利不能及时有效予以保障,难以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多元主体参与的热情尚未激发1此外,还有农业循环经济思想意识缺失、核心保障制度缺失、法律手段单一、执法检查不严格、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在此不再一一赘述1

三、完善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法律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定适合国情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

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借鉴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农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具体配套细则1确立农业循环经济基本考核制度,农业循环经济减排、量化制度、循环利用制度,并通过政府公共支持、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扶持、金融机构扶持等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形成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1

(二)细化规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落地实施

将宏观的指导性规定详细化,以具体的制度规定,可操作的方式手段,立法明确,授权具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法律&悬空’状态,保护农业生产从业者发展循环经济应有的保障,使农业污染者、浪费资源者、违反法律者受到应有惩罚1

(三)公众参与,多权利多手段激发各主体参与热情

赋予公众在社会生态化管理中进行参与和决策的资格,明确农民、社会组织、经济主体依法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事务的主体地位,畅通意见表达、技术服务、公益诉讼渠道,为公众参与权行使提供法制并据此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1总之,农业循环经济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我们应立足本国国情,全面深刻剖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现有法律不足,扬长避短,完善法律、细化规定、公众参与,努力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的法律支撑1

[参考文献]

[1]樊明亚.经济法概论[1]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冯之俊.循环经济立法研究[1]北京:人民出版社

[3]孙军工.循环经济法治化探析[1]北京:法律出版社

[4]韩苗苗.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2]河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第12篇

不久前,青岛市残联“相约北京,青岛,携手同行,共迎奥运”系列活动的又一重头戏――“与2008年残奥会形象大使桑兰共话奥运”活动在青岛市奥帆基地举行。

青岛市残联协会工作办公室主办了此次活动,来自市内各区的200余名残疾人代表参与活动。残奥会形象大使桑兰就中国举办2008年奥运会及残奥会的意义、个人担当残奥会形象大使的自豪与光荣、奥运会及残奥会的相关知识等讲话。活动采取了有奖知识竞答及穿插文艺演出的方式进行,使整个活动始终处于欢快愉悦的气氛中。最后,大家游览了青岛市奥帆基地。映衬在碧海蓝天下的奥帆基地在秋高气爽的季节里显得格外美丽,望着眼前短短几年就改头换面的奥帆基地,残疾人感到无比振奋和自豪:刚刚成功举办的相约北京――2006青岛国际帆船比赛证明,美丽的青岛创造了奥运会馆、基地、基础实施建设的奇迹。■

(青岛市残联协会工作办公室)

轮椅上走出北京人民大学金融博士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以《身残志坚创佳绩 雨润心田思润人》为题,在学校网站上宣传了轮椅上的肢体残疾博士生路蒙佳的事迹。2004年5月,24岁的路蒙佳被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金融学专业录取为公费博士生,她在银行理论与实践研究方向总分成绩第一、顺利通过面试且取得英语免修免考资格,格外引人注目。

路蒙佳患神经元性肌无力, 1998年7月,坐着轮椅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以617分的好成绩受到社会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将她录取成为该校财金学院本科生。4年大学生活,路蒙佳不仅完成了人大财金金融专业的大学本科教育的所有必修、选修课,还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所撰写实践报告取得了学校社会实践一等奖。这期间,她打过工,做过家教,甚至参加过许多校外活动。2002年,她被保送成为该校的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获得人大第六届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和该校财政金融学院第四届学生学术论文竞赛奖。2004年5月,路蒙佳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银行理论与实践方向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并以所报方向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成为该校一名公费博士生。博士生学习的第一学年,她的2篇专业学术论文就在《金融参考》和《中国金融》上发表,并参与了北京市精品课程《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的修订与flash课件的脚本编纂,还参加了国家“211”工程“金融政策与金融管理”子课题《银行经济学》课题组,成为该研究生教材的编写者之一。2005年10月,路蒙佳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在人大学习的7年多里,有将近2万多人次的师生无声地加入到帮助她的志愿者队伍中,正是这种无私的爱,帮助她完成了学业,成就了梦想。■

(朱东琼)

陕西榆林市召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落实《残疾人保障法》

日前,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再次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会议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给予充分肯定。

榆林位于陕西省最北部,有残疾人11.5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5%,是国家级能源重化工基地。2005年,新一届市人大领导班子产生后,随即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作为市人大执法检查内容,并由人大副主任冯九海带队深入县、乡、村、残疾人家庭检查。同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专门听取副市长井剑萍《榆林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报告》和市人大农工委《关于榆林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调查报告》。经审议,针对存在问题及今后着重抓好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榆林市政府召开两次常务会议研究,及时调整了市政府残工委组成人员。2006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李金柱刚到任,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决定2006年安排80万元为全市残疾人做好10件实事。

榆林市政府以政府名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针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康复服务、医疗救助、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提出系列措施;建立健全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残联为骨干,社区、村残协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为残疾人办实事;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全面推行“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制度;加大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复明、助行、助听”等康复项目;市政府责成市残联等部门修订完善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制定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榆林市残联)

山东威海环翠区康复示范区建设“三到位”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作为全国首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做到认识、联动、服务“三到位”。

认识到位。成立了以分管区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公室下发《实施方案》,区政府残工委印发了《百分考核办法》,并召开了全区动员大会,区直部门及各镇办按照创建标准及职责任务抓落实。区财政拿出30万元创建工作专项经费,自2002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万元的康复工作经费(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7元)。

联动到位。积极争取财政、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发文,各镇办安排一名专职康复协调员,负责基层康复需求底数调查、康复训练档案整理归档、转介服务。

服务到位。充分发挥各镇(办)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站)作用,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投资近百万元,免费为各站(中心)配发康复训练器材,送康复器材到残疾人家庭。他们还以政府名义印发康复服务有价证券,发放到残疾人手中。目前,全区9个镇(办)、16个社区全部建立了不少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康复训练场所,并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及训练登记。在做好康复网络建设、经费争取、人员配备基础上,将康复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地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印成《康复服务一卡清》,发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手中。■

(江华 唐泉)

济南市举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圆你‘大学梦’”活动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残联、财政局在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联合举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圆你‘大学梦’”救助活动,全市首批84名贫困学生得到受助金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