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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金融论文

时间:2022-07-26 05:29:48

信用社金融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信贷管理

0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地方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基础,是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主要资金力量和主力军。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不高,收益水平很低,制约了对地方经济的支持,阻碍了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少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举步维艰,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1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资产状况及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据对山西的统计情况看,从2001年末到2004年9月末,不良贷款下降了25.8%,不可否认,近几年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贷款“双降”工作中采取了许多的办法和措施,也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成效,然而,从统计数字看,不良贷款的下降主要来源于新发放贷款的增加,2004年9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上升了2.3亿元,虽额度不大,却不容忽视。[1]

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①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由于受传统落后的农业耕种观念的束缚,加之农业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给农业增产增收带来波动。且地方经济由于发展缓慢,财政状况始终得不到改善,从而增加了农业贷款的收回难度。②乡镇企业停产倒闭,贷款沉淀成为坏账乡镇企业停产关闭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沉淀形成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大办乡镇企业,使地方经济有了长足发展,但有些乡镇企业由于没有市场,产品没有销路,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刚开工就得停产,造成贷款呆账。③管理体制长期不顺,官办经营包袱沉重农村信用合作金融属于互助合作性质,在管理体制上长期处于从属的官办性质,从而导致信用合作机构经营资产质量严重低下,负担沉重。[2]④制度法规出台滞后,维权收贷缺少依据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及立法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金融法规,但针对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3]⑤涉农贷款投放不足,也是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质量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农行与农发行分设,经营资金与政策资金分别由农行与农发行按照要求供应,但粮棉购销部门在经营上往往很难分清资金使用,基层支行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干脆对粮棉收购减少贷款,从而给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增加难度。⑥“三农”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农业保险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和农业保险弱化,加上农村资金供给单一,从而使本身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也被间接地转化为金融机构的贷款需求。[4]⑦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违规操作严重一是违规购建固定资产。二是抵债纠纷难以了结。三是违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四是违规办理票据业务。[5]

2提高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质量的对策

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必须防范与化解并举,而防范是关键,也就是要首先优化增量,其次才是盘活存量。

2.1外部调节

2.1.1加大农业资金投入,确保农业增产增收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农业资金的投入。国家在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在制定国家信贷计划,确定货币供应总量时,应增加农业贷款的计划比例。应通过改进管理,加大其资金投放,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从事农业耕种的积极性,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2.1.2下大力搞活乡镇企业,全面盘活信贷资金下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6]当前清收盘活乡镇企业不良贷款,是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根本措施,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大清收盘活力度。同时,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的涉农乡镇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关停企业的厂房设备,适当增加部分启动资金,把关停企业搞活,从而达到盘活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资金管理目标。

2.1.3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国家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这使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并且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对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体系带来很大的冲击。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7]

2.2内部控制

2.2.1对贷款发放的决策程序也即贷款的审批过程进行控制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主要采取部门负责,集体(审贷委员会)审批。农村信用社有其自身的特点,应吸纳其他银行的优点,采取更灵活的审贷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不同种类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办法。[8]

另外,在贷款发放的决策过程中,对行业、企业或项目的风险度的评估和识别至关重要。

2.2.2建立激励和约束制度,把不良贷款“抓降”工作落到实处激励机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搞好其它工作的动力。具体来说包括四种激励:一是精神激励。二是岗位激励。三是政策激励。四是物质激励。[7]

另外,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工作,对贷款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同时内控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对在贷款营运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要严加查处,发现问题要查到底,而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给予一定的处罚,按其过错追究其一定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8]

2.2.3全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每一笔不良贷款,都有它具体的数额和形成的原因,要摸清底子,对数额、盘活清收难易程度分类排队,设立台帐,先易后难,分别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力清收盘活。

2.2.4推进小额信贷试点,加快邮政储蓄改革重视小额农贷,这是很多农村信用社用实践得来的经验,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小额农业贷款,风险低,周转快,可稳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收入,还可从社会上广泛吸收社员,增加农村信用社资本金,提高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同时,努力把邮政储蓄办成社区性金融机构,有利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

2.2.5把好大额贷款发放关,加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以资抵债是信用社对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的贷款,以信贷资产换取贷款企业或自然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出售、转让所得价值或出租的租金收入抵偿贷款本息的一种方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债权变产权是化解现存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好切实的管理职责。在处置时既要坚持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置方式,加速抵债资产的处置防止抵债资产隐性流失。[9]

2.2.6加强对票据置换的管理,关注新增贷款质量控制农村信用社经营和管理好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不仅会改善自身的经营状况,而且可以增强其抗御风险的能力。[10]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和预警农村信用社完成“票据置换”之后的发展问题,使之沿着正确的轨道,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无论从近期的央行票据兑付来看,还是着眼于未来农信社的长远发展,各级农村信用社都应从由资产负债规模管理向以风险为本、资本约束的经营理念转变,更要重视对新增不良贷款质量的控制,以保证金融资产质量。

2.2.7建立和完善信贷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为了资金营运的安全,可以从一些信用度差、不良资产占比高的高风险信贷市场退出来,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优质客户、优质市场中去,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可以避免农村信用社高风险经营,也使政府认识到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去改良自己所辖区域的信用环境和行政作风。

3总结

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问题,扶植农民使农村信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颖珠.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金融参考.2005年第12期.

[2]黄俊.不良贷款未能真实体现的成因与对策.金融参考.2005年第8期.

[3]张吉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建议.金融与保险.2007年第1期.

[5]胡友富,朱峰.农村信用社非信贷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四个问题.金融参考.2005年第4期.

[6]皇震.关于农村信用社隐性信贷资产风险问题的调研.金融参考.2005年第8期.

[7]谢平.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3年第1期.

[8]陆磊.走在十字路口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南方金融.2005年第10期.

第2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内生风险;理论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064-02

引言

国内诸多学者对农村信用社金融供给不足、农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等问题展开过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了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问题,但并没有直接对其所内生的金融风险构成做出解说。本文尝试着对农村信用社的内生风险进行了剖析。

一、农村信用社内生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来概括,农村信用社的内生风险构成可以描述为:在不考虑外部金融影响或冲击而单纯考虑农村经济活动所引发的金融供给和需求、金融功能发挥、利率控制和市场化程度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切制度安排对贷款安全和借贷双方交易费用支付产生影响的政策性和市场性的机理或过程。因此,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内生风险构成理解为特定金融制度安排下主体决策、行为及产生效应的过程。

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是混合经济在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上的选择。

在体制转轨尚未结束的阶段,金融抑制现象的长期存在必然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得不到充足的正规金融贷款支持的情况下,通常会去寻找非正规金融的融资渠道,因此,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具有补充效应,这种效应会使那些体现政策性金融的三农专项贷款等或体现国家农业政策的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职能发挥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作用的同时,在伴随着正规金融制度缺乏适时适度的结构安排和没有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抑制现象广泛存在的情况下,有可能内生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风险。这是农村信用社产生内生风险的分析基础。

二、中国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受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金融供给先行”是农村金融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或理念,在利率控制、金融进入、低息或担保融资等方面,仍然反映着政策性金融的性质。

2.金融的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及监管政策等,体现着政府办金融的色彩,金融组织在传导国家支农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具有高效的机制,信贷结构调整滞后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3.农村金融制度安排通常围绕城市工业化的逻辑进行。

4.政府干预措施没有重点考虑到农村的金融需求,未能在金融制度上保障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供给。

这些特征在金融组织运行中所产生的具体金融风险,突出反映在农村信用社金融职能的发挥及其效应方面;而在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上所产生的风险,则具体表现为大量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机构外流,以至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失衡。

三、农村信用社内生市场风险解析

农村信用社内生的市场风险,可以从制度安排和组织运作两个方面来解析。

以制度安排而言,政府设计、制定和实施正规金融制度,是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等约束条件下进行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户在正规金融制约下从事融资或借贷等活动,也会面临同样的约束。由于这些行为主体在信息获取和理性约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且各自的目标函数不同,因而会经常出现博弈行为。

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选择并没有真正起到“以制度来限制不确定性”的功效,它具体表现为以“供给先行”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并没有使农村的金融供给适合于农村的金融需求,这既是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内生风险的根源,也是农村金融市场之内生风险的结果。

从组织运作方面剖析,从非正规金融能部分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视角来评判其金融功能,容易忽略农村非正规金融所蕴涵的风险。目前在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需求者主要是那些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得到足量融资的农户和农村私营企业,而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大多是资金充裕的私营业主、富裕农户及高利贷组织,这两大类参与主体在长期的借贷活动中正在巩固和重塑着以私人诚信、友情等维系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文化,它们在农村借贷市场中占有极高的比例。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护的非正规金融贷款的用途多维纷繁,它通常并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这种情况除了会引致正规金融资金游离出农村金融市场外,还会造成国家农业政策在农村失去落实的对象和目标,引起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混乱和农村高利贷盛行。也就是说,农村非正规金融所内生的风险具有溢出效应,而这种效应是以农村的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效应为前提的。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所蕴涵的金融风险,是一个需要进行理论透视才能够解析的问题。目前,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小额信贷的供给者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充当的事实,可让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农村信用社有能力在中央银行利率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农村信贷市场上的利率。

小额信贷市场中供给曲线的消失,意味着贷款有可能出现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均衡,是建立在贷款需求曲线与利率负相关以及利率是垄断价格等基础上的;这种均衡的代价,是农户的贷款需求通常会转向具有更高交易费用的信贷替代品,以至在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中产生以社会成本高昂为代价的、被垄断厂商理论称作“无谓损失”的情景。依据垄断厂商理论指出这一“无谓损失”之纯理论的解析又是一回事(周振海,2007),围绕这一“无谓损失”揭示其在小额信贷市场中所蕴涵的内生金融风险则是另一回事。贷款供给量萎缩所导致的这种损失,会在引致农村信用社资金游离出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同时造成农村信贷供给和需求的失衡。

农村外部市场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需求,通常会部分地冰释农村信用社在利率上的自行定价权。如果农村信用社执意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内行使利率的自行定价权以维持超额利润,其贷款对象很可能是信用资质不好的厂商,从而出现贷款风险;反之,农村信用社便会出现贷款不足。

结语

对这种内生性金融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应该围绕中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特定的环境来展开,只有这样,才能在理论上对农村金融市场作出以制度安排为分析导向的深入研究。在中国现阶段,农村正规金融中的小额信贷市场由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的事实,已反映出大量小额信贷资金外流以及农村信用社的金融职能难以发挥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效应,但对导致这种局面之原因的研究,不能仅仅限定于“金融供给的先行政策”以及与此相关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及监管政策等的分析,而是应从农村二元金融框架在实际运作中所内蕴的市场风险来追溯。以农村金融市场所内生的风险而论,固然现阶段非正规金融的无序运行对风险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目标错位所引致的风险则是不可否认的。

参考文献:

[1]王小芽.农村信用社概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13.

[2]郭家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

[3]辛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改革发展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4]孙建平.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困境与出路[J].金融与经济,2008,(9).

[5]范静.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创新研究 以农村信用社为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82.

[6]林华.外资银行 圈地 中国农村[N].中国商报,2007-08-28.

[7]宋琬如.欠发达地区农业银行抢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N].国际金融报,2007-11-13.

[8]王文莉.农村信用社现行产权制度缺陷及改革政策建议[J].陕西农业科学,2006,(4).

第3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营销;营销战略;营销策略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营销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所必需的管理理念,农村金融机构的成功发展离不开金融市场营销理论的指导和运用。文章从农村金融市场营销观念、营销战略、营销策略、客户关系、顾客价值和满意度等方面概括了学者们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营销研究方面的成果,以期能够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营销问题的认识,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营销理论的运用,推进对农村金融市场营销问题的深入研究。

市场营销理论在金融业中应用方面的研究,国内最早的成果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胡树鲜(1990)最早提出了市场营销理论在银行经营中的应用问题。范钦建(1991)介绍了西方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产生与发展。李汀(1991)是国内第一个使用“银行营销”概念的。郝子文(1994)是国内最早使用“金融营销”概念的。由此开启了我国金融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研究。

而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方面的研究成果则出现的相对更晚一些。杨兴东(1998)在对金融市场营销观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农村信用社运用营销技术开拓业务问题,重点介绍了信用社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手段。这是国内最早的关于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方面的成果。此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方面的研究逐渐发展起来,这些成果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一、农村金融市场营销观念研究

营销观念是市场营销的基础。农村金融市场营销观念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在处理自身、客户和社会三者利益时的态度、思想和意识。有什么样的营销观念,就有什么样的营销战略和策略。就营销意识而言,黄胜(2000)认为金融市场营销是市场条件下农村信用社的现实选择,继而探讨了农村信用社的市场营销策略和手段,提出了制定人才战略、区域战略、服务形象战略的建议。朱清(2007)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认为农村信用社要在开放的新的农村金融领域中生存和发展,必须全面实施金融营销。魏明、马基民(2007)分析了农业银行市场营销所面临的困境,提出通过建立新的市场营销观念;重新调整市场定位;创新营销手段等构建有效的市场营销机制。邹璐(2007)以银行营销理论、“五种力量”模型理论为基础,系统分析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强营销管理的必然性,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加强特色的业务营销管理。

就营销理念而言,周志太(2003)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是农民实现小康的必要条件。实施贷款营销要增资减息减债减税,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再造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客户经理制度,构建激励和约束机制。袁军(2003)提出农村信用社要以小额信贷为突破口,大力开展贷款营销,找准市场定位,制定战略规划,开展调查研究,树立营销品牌,创新产品营销等问题。赵祺(2006)分析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营销,认为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发展取向,树立信贷营销的全新理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信贷营销战略,稳固和扩大优质客户群体,实现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经济效益。张小荣(2007)提出农村金融机构要重视对中小的信贷营销,要通过转变观念,培养营销意识、准确市场定位、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发挥营销合力来获得竞争优势。唐锦虹(2009)认为应将现代市场营销理念引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领域,并针对客户群特点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和营销模式选择,在此基础上,提出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益,还必须解决贷款产品如何抵达目标客户群、如何评估控制风险以及如何形成规模效益等问题。必须根据成本效益观念,对销售渠道、风险评估和审批操作整个信贷业务流程进行重整优化。湖北经济学院村镇银行调研课题组(2009)以湖北省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为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职员意识、资金、产品、营销渠道、营销效果等方面了当前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树立全员服务意识,拓展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创新,凸显村镇银行特色;拓展营销渠道,更新业务推广方式;坚持市场定位,提升银行良好形象等对策建议。

二、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战略研究

营销战略是从总体上对市场营销活动进行规划、指导、约束。农村金融市场营销战略是农村金融机构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就营销战略和策略而言,丁全喜(2000)在阐述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及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推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营销战略选择,剖析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营销管理的理论依据,分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市

第4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步骤

中图分类号:F830.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0-0069-02

一、合作社理论基础

合作社理论渊源久远,对合作社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各种合作思想创立的时候。但是直到20 世纪后期,合作社理论才成为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国际比较来看,国外的合作社研究一直领先于国内,这与国外的合作社发展比较成熟有关。

以Sapiro和Nourse为代表的早期合作社学派认为,农民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不仅可提高收入,还可促进市场竞争,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市场的效率。在Sapiro和Nourse之后几年,人们对合作社的研究开始由注重外部影响向以解决合作社组织内部问题转移。

把合作社当做一个企业的观点是Enke(1945)提出来的,但是他没能解释合作社持续经营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Helmberger和Hoos(1965)运用企业理论,建立了一个合作社模型。Helmberger和Hoos的模型显示,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试图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

Cook等在1995年运用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产权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搭便车、资产组合及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的激励等问题。随后,Harris,etal(1996)提出以封闭社员资格政策加上销售协议来解决搭便车问题,通过合作社股份的二级市场,允许合作社股份转让来提高社员的投资激励和改善资产组合。

20世纪80年代,随着博弈论、交易费用等一些新兴经济学的兴起,一些学者也及时利用这些理论研究合作社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伴随着传统合作社制度的种种缺陷和局限性,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更加关注合作社的企业性质,试图运用企业理论、产权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来解释合作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演化。大家越来越接受合作社和其他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观点。他们认为,合作社应当随着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变而作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否则合作社就难以保证持续经营。合作社运营应该是相对开放式的,应该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吸引高效率的农民,甚至其他投资者,否则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只有低效率农民的参加只会使合作社走向灭亡。

国外学者对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合作金融组织产生到19世纪末,是合作金融组织自由发展阶段。主要侧重于对合作金融基本原则以及合作社社员权利和义务界定的研究;第二阶段,从20世纪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国家干预阶段。主要侧重于合作金融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进行立法以加强对合作金融管理的研究;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时期,是合作金融组织的调整变革阶段。主要侧重于从企业视角研究合作金融如何适应市场的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主流合作金融理论存在以个体性为基础的市场型合作金融和以集体性为基础的整合性合作金融的理论分野。前者把合作金融组织看做是新古典经济学假设条件下的一个企业组织,社员不依赖合作社,合作社由专家经营管理。后者把合作金融组织看做是经营性企业与公共组织的结合体,社员完全依赖于合作组织,合作社由专家经营管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合作金融体系的社会性质逐步淡化,商业逐渐增强,整合型合作金融发展的说服力明显不足,而市场型合作金融理论更具有当代经济的特征,成为目前合作金融理论发展的趋势。

合作金融制度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以上的历史,合作金融组织在欧洲、美洲和亚洲都有广泛的分布,很多合作金融组织在经营规模和经营质量上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通过对德国合作银行制度、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信用合作体系、荷兰合作银行和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系统运行机制的梳理,结合合作制理论,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社会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传统上的差异,使得各国合作金融组织在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和发展模式上表现灵活多样,但不同地区的合作金融组织都遵循着一些大的基本原则。(1)合作制最主要的原则是成员之间的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以及地方自治和民主管理。(2)合作金融组织常年形成的严密的内控机制及民主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地方成员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和地方成员行之间的交叉担保机制,是合作金融组织成为最“安全银行”的主要原因。(3)确定合理的资本组合模式。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外部资本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股份制的最终的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分的股份制结构有可能导致对会员客户的服务有所减少。这需要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设计,并且通过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保证成员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合作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一般是通过两级法人(或者三级)机构,植根于最基层的机构当中。每一个成员行,都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治理机制,这样能够实现成员行内部的有效监督。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业务指导和信贷服务,保证各成员行不脱离健康经营轨道。(4)合作金融组织具备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非常重要,如果不提供全方位服务,只是固有的几项服务,而不是以客户价值为原则,那么就会产生更高的成本,还会失去许多客户。合作金融组织客户群体主要以社员为主,以支持社区发展为己任,同时也积极拓展其他客户,以提高赢利水平。以盈利方式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金融要求,而不应把合作金融组织理解为非盈利,或者是可亏损的机构。建立了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帮助出现危机的合作金融组织渡过难关,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经营不善的合作金融组织的退出机制,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水平。(5)利润分配改变了过去全部留存的方式,一部分用于分配给社员。在分配过程中,以社员参与合作金融的惠顾量为基础,同时也涉及了按股权分红。(6)建立了《合作法》,使合作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法》主要明确什么是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有什么样的治理架构。

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

农村合作银行系合作性质,由个人、企业和其他团体入股的互助制金融机构带有社区性质的一种集体金融组织,在经营管理上与商业银行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合作银行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各类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融通和金融服务。目前,乡镇企业、特别是农村种养殖户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得到贷款就不容易,农村合作银行就是根据目前农村中多种经济的不同需求而组建,它把农户、个体和小集体经济作为服务对象,为其融通资金和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农村合作银行的模式问题,最强的呼声莫过于要求建立起像专业银行那样的全国性自我管理体系。但这种想法与合作银行国际惯例并不完全符合,有关资料介绍世界各国都是先有信用合作社,然后才有合作银行,原来的信用合作社作为基层合作银行,在基层合作银行的基础上成立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银行。世界上有名的大银行,如德意志合作银行和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都是在经受市场竞争的洗礼中逐步发展壮大的。

三、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步骤

1.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不能一哄而上。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已脱钩的农村信用社联社,按照《农村合作银行条例》率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尚未与农业银行脱钩的信用社,应先与农业银行脱钩,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创造条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基层农村合作银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还不完全具备基层农村合作银行的条件,首先,要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这就必须摸清家底,强化制度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把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逐步达到基层农村合作银行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其次,资本金达到注册标准并适当扩大经营规模,按照《巴塞尔协议》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倒不得低于8%。因此,要扩大经营规模就必须首先增加资本金。最后,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信用社应于筹足注册资本金之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聘任行长,行长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3.组建县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经过整顿提高、扩股、筹足注册资本金,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已具有法人资格,成为合格的基层农村合作银行,为组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做了必要的准备,在此基础上,每个基层农村合作银行向县联社入股进行再合作,县农村合作银行也可向地方财政和较大的乡镇企业招收股金。

4.组建市(地)农村合作银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在适当时机组建市(地)农村合作银行,但市农村合作银行不宜全部按行政区划设立,因为有的市管县过少,没有组建的必要,依法组建的市(地)农村合作银行,其内设机构应与县农村合作银行有所不同,可设立资金调剂部、会计管理部、人事教育部、办公室和独立经营的营业部。

5.设立省合作银行管理处,挂靠在省人民银行,对全省农村合作银行进行行业领导和管理,并提供各项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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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蕾.外部金融冲击下的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剖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18).

[4] 王小芽.农村信用社概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13.

[5] 郭家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

[6] 辛耀.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改革发展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

[7] 孙建平.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困境与出路[J].金融与经济,2008,(9).

第5篇

    关键词:最适金融结构原则 民间金融 中小金融机构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Goldsmith (1969)认为金融结构为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和, Stulz(2000)也有近似的表述,认为金融结构是在一个时点上由金融机构、金融技术和规定金融活动的博弈规则共同组成的。通过金融结构的优化,可以增强金融业的功能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可以分散风险,增强金融发展的稳定性,迅速而顺畅地传导货币政策,有利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缺乏一个好的金融结构,资本成本可能高到难以使企业家创设企业以及难以使这些企业有效率地投资。

    金融结构理论综述

    从已有金融结构方面的文献来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一类是从比较金融的视角,包括市场主导论、银行主导论、金融服务论和法律论等;第二类是从银行业结构的视角,主要包括银行业竞争和垄断对银行运营效率的影响,存在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分析的两类文献;第三类是关于最适金融结构的原则性讨论。前面两类的文献已经有比较好的综述(李木祥2004,周业安2005,殷剑锋2006,林毅夫2006),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仅就第三类文献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第三类是就最适金融结构的原则进行讨论的文献,它们进一步深化了金融结构理论。首先是Stulz的金融结构外生论,他认为金融结构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外在于金融系统或经济系统的力量使然,就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Stulz(2000)认为金融结构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干预和法律管制的结果。在特定的经济条件下,任何一种结构都存在着连续发展的过程,但是当某种金融结构无法再容纳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要求时,非连续的结构性改革就出现了,而这种非连续性变化可能就会使反映连续发展的某些指标出现逆转(如de-intermediation使银行资产业务萎缩等)。

    其次是Robert C·Merton 和 Zvi Bodie(2005)提出的功能和结构金融学理论(function and structure finance),他们认为金融体系内部的特殊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内生的结果,它们的目的都是把交易摩擦和行为扭曲的成本最小化,并完成每个经济体都需要的普通的融资功能。模型中特定制度环境的现实因素,是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信息效率进行正确评估,对行为因素和交易成本所导致的资本资产定价上的明显偏离做出合理解释的前提条件。金融制度结构方面的变革和本土化对所有国家都有意义,这是因为各国在历史、文化、政策和法律基础方面存在系统差异;特别对于正在重塑金融体系的国家来说,他们可以在没有历史包袱的环境中应用最新的金融技术,从而跳跃式地超越现有的最发达的金融体系。

    最近国内很多学者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林毅夫的资源禀赋结构论和殷剑锋的技术阶段性结构论。林毅夫(2006)认为处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中的最优金融结构应当是内生决定于实体经济的特性,金融体系中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与要素禀赋结构所内生决定的实体经济的产业、产品、技术结构和企业的特性相互匹配;随着要素禀赋结构的提升、实体经济产业和技术结构的变迁,该经济体的最优金融结构也会内生地相应变化。一个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发展中经济的金融体系,应该以能够为产品、技术相对成熟且资金需求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为核心;随着经济的发展,要素禀赋结构提升,实体经济中企业的规模和产品、技术的风险程度提高,金融体系为大企业提供短期融资服务和分散风险的大银行和股票市场的比重也应该提高。

    殷剑锋(2006)的技术阶段性结构论认为不同金融结构在增长绩效上的此消彼长是历次技术革命中伴随创造性毁灭发生、发展直至平息的一个过程。他认为基础技术存在着一个从介绍、扩散到成熟和衰落的周期,在不同阶段,金融结构将有不同的表现。在技术由不为人知到日益成熟的过程中,市场导向结构在新技术的推广和成熟技术的投资上具有比较优势;银行导向结构则在技术的传播和改进阶段具有比较优势。从技术演进和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他认为最适合的金融系统应该满足两个标准:首先应该具备齐全的金融功能,具体包括为新技术提供融资的资本市场、为成熟技术提供融资的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相依相伴的非银行金融中介以及银行;其次应该富于弹性,即能够根据技术的演进和不同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需要,来适时安排恰当的融资方式。富于弹性的系统应该能够在保证充分竞争性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防止单个金融机构的竞争失败演变为大范围危机。

    中小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本文所指中小金融机构,采用林毅夫(2001)和史晋川(2003)的界定。指在非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中,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而资金供求双方面临着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我国的要素禀赋特色形成了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格局,他们不能像高科技企业那样容易借助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而只能借助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融资。金融中介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定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则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更有优势,Banerjee(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长期互动” 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和 “共同监督” 假说( 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对此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解释。李志赟(2002)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建立了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发现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heterogeneity),贷款抵押和交易成本是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的三个主要因素;缓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贷款抵押、降低交易成本,都将增加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在将中小金融机构引入模型后,发现引入中小金融机构将使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增加,并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数量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总额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

    民间金融包括那些分散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参与主体主要有家庭、风险资本投资者、私人钱庄和其他民间自助机构等。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非正规直接融资是指最终供求者之间直接发生资金融通活动,在国外,其代表形式主要是天使融资;而非正规间接融资是指以非正规金融组织为中介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要有较为对称的信息,无需耗费高昂的信息生产成本,同时其交易合同必须能够自我实施,无需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量。这些约束条件使民间金融活动只能局限在具有人缘、地缘关系以及相同价值观的乡土社会的信任系统内部,并存在较强的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制裁机制来保证合同的执行。因此民间金融能够满足小企业、村民和城镇低收入阶层等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在外的经济个体的金融需求。

    可见在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前一部分最优金融结构原则的表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和金融结构处于改革变化之中,从资源禀赋的特殊性,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阶段性,金融制度、功能与结构的适应性等角度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那就是发展中国家二元金融现象普遍存在具有长期性,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有着自己独特的逻辑。

    寻找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

    民间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而民间金融中的间接融资活动可能成为引起金融秩序紊乱的潜在因素,它必然随着金融发展而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从2005年开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正在试图为民间金融的演进探寻路径。这一部分针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在金融实践中应该着力进行探索的方向、基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创新。如建立社区银行,利用社区贴近企业和居民,可以近距离地观察其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能更有效地获取信息;从政策上鼓励地方城市商业银行致力于服务地方经济的特色,在一段时期内限制地方商业银行异地设立分支行;政府为主导来推动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从而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建立多层次、出资者主体多样化的信用担保体系,减少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中面临的信用风险。金融中介通过具体的业务创新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如小额信贷(micro-finance, micro-credit)、仓单质押贷款以及基于产业集群生物链条的贷款或购买应收帐款等。其中整贷零还、团体贷款(group lending)、渐进式贷款(progressive lending)和采取灵活的抵押方式等逐渐广为人知并被复制。从中小金融机构面向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进行相应的经营战略和内部组织制度设计。中小金融机构在避免与大银行进行同质化竞争中应该定位于服务小企业、小客户,相应地应该采取有效率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如面向市场的客户经理制度;在贷款审批上进行前后台分离,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并对支行进行相应的授权,将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适当下放;在激励机制方面,建立以客户经理组为主体的核算机制,对办理小企业贷款的客户经理组进行单独的核算。

    笔者认为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快速变革,金融结构的变化与经济结构变化的步调渐趋一致,中小金融机构从数量、分布和资产规模而言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增长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资源禀赋特点,才能满足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造成的信贷配给现象的解决,尚需要在金融结构优化过程中不断尝试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中国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适金融结构初探.北大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06.06

    3.殷剑锋.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人民出版社,2006

第6篇

关键词:社区银行;小微企业;金融共生关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2-44-3

0 引言

小微企业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经济“新常态”阶段,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但长期以来,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存在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传统银行由于体制、风险及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出现了很大偏离。大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造成小微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制约了其健康持续的发展。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在“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战略指导下,社区银行快速发展起来。社区银行的概念来源于美国,是对小型商业银行的统称。我国对社区银行的界定不完全统一,综合目前学者的研究,主要从规模、服务对象、产权结构几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社区银行有以下几个特点:资产规模小,产权明晰,商业化运作,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社区银行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定位小微企业及个人,服务范围广;另外,社区银行贴近社区及居民,在获取客户信息方面比其他传统商业银行有明显优势,有效降低了信贷成本。

社区银行是为满足小微企业和广大金融弱势人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产生的,它与小微企业有其内在的共生需求基础。

1 金融共生理论及文献综述

共生理论起源于生物学,是指在一定环境中,各要素按一定的模式形成的互相制约、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在这个环境中至少要包含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三个要素。1998年,我国学者袁纯清将共生理论运用到了金融学领域,分析了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2002年由袁纯清编著的《金融共生理论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首次提出了金融共生理论,该理论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在一定的共生环境中,以一定的共生模式形成的相互依存关系。

国内有不少学者对金融共生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集中于正规金融与其他金融主体的共生关系研究。王宇露(2007)利用生物共生理论,分析了银行与各金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系,研究结果认为银行与各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总体处于和谐共生的状态。也有学者从企业与金融主体的共生关系角度进行了研究,何自力(2006)分析了银行与企业的共生关系,构建了银企共生模式的测度模型,经过实证得出大银行与大企业的共生关系更加稳定。金峰等(2014)研究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金融共生关系,贾楠(2015)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金融共生关系。对于社区银行的研究,学者主要从社区银行自身发展以及社区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影响方面进行了研究,王爱俭(2005)研究了社区银行的发展模式,龙超(2011)研究了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银行发展,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分析我国社区银行如何更好的服务于小微企业。任银盈等(2014)讨论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社区银行发展的机遇和存在的问题,谋求社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国内学者对金融共生理论以及社区银行如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做了较多的研究工作,但关于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金融共生性的研究较少。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思考如何与对方更好的合作,尤其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社区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商业盈利价值的同时,实现普惠金融,从而达到双赢。因此,本文分析两者在普惠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共生关系,了解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共生关系的内在驱动力,为两者的和谐发展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2 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金融共生关系形成机理

金融共生理论包括金融共生单元、金融共生环境和金融共生模式三个要素。本文从这三个要素出发对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金融共生关系形成的机理进行分析。

2.1 共生单元

共生单元是共生关系发生的主体,是能量生产和交换的单位。在金融共生关系中,共生单元是资金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小微企业和社区银行也就构成了金融共生单元。

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60%的国民生产总值,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全国小微企业的外部资金需求总额为39.52万亿元,而各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只有17万亿元,资金缺口达22万亿元。

社区银行资产规模小,个人和企业是银行设立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商业化运作,以小微企业和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社区银行服务的空间范围主要是在社区内,与企业近距离接触,便于银行获取客户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社区银行还可以依据小微企业特点,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2.2 共生模式

共生模式是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或结合的方式,金融共生模式就是指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之间交易、合作,产生共同效益,实现双赢的形式。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支撑体,社区银行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产品单一,抗风险能力弱,信息不透明等诸多不利因素,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小微企业的发展基本依赖自有资金积累,从而限制了其快速发展的路径。而社区银行的设立,其主要客户群体就是小微企业。社区银行深入社区,具有地理优势,容易接近客户,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开展关系信贷。此外,社区银行员工走入企业,实地考察,降低了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社区银行规模小,经营灵活,易于金融创新,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社区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够较快速获得资金,抓住投资机会、进行技术创新、扩大生产等,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小微企业有了收益,又可把资金存入社区银行,成为社区银行的资金供给方。在放贷过程中,社区银行提高了对小微企业的风险防控水平。传统金融机构以财务报表、资产抵押等硬信息为放贷依据,而社区银行更注重关系型信贷,深入企业,了解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依据其日常经营中采购、货款支付、销售合同、现金净流量等软信息来决定服务对象,将小微企业的产出信息作为自己的投入,不仅将资金进行了合理配置,同时还获得了商业利润。如此循环,社区银行将资金贷给小微企业,从而带动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企业增加了利润,居民增加了收入,企业和居民又将资金存入当地的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就容易获得当地政府和居民的支持,从而为社区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2.3 共生环境

共生单元以外所有因素的总和称为共生环境,金融共生环境包括经济政策、法律制度、人文及国际环境等等。

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大银行对其投放信贷不足,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在发展普惠金融的大环境下,由传统银行垄断的时期即将终结,只有构建多层次、差异化、多样性的金融体系,各金融机构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社区银行资产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信息反馈及时,经营决策灵活,弥补了大银行对小微企业一视同仁的缺陷,能较好地适应小微企业及居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有效缓解和改善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按照我国对商业银行准入规范的有关法律,即《商业银行法》、《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没有不允许设立社区银行规定。

3 制约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共生的不利因素

3.1 共生单元自身限制

从社区银行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社区银行的市场定位不够明确。比如,很多社区银行,名义深入基层,把网店设在社区,但仍把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社区银行背离了服务社区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社区的发展,社区银行本身也会在同大型银行的竞争中居于弱势地位,还会形成同业竞争,降低行业利润。

从小微企业角度来看,资产规模小,产品单一,产业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加之,小微企业业主多数缺乏现代经营和管理理念,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忽视信用体系的构建,从而增加了与银行的沟通难度和外部融资难度。

3.2 共生关系不稳定

社区银行虽然定位服务于小微企业,但毕竟起步较晚,相对于庞大数量的小微企业来说,还无法单独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其依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充分挖掘信息,不仅拓展了金融服务的时间和空间,还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将在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领域抢占市场份额,成为社区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对社区银行深入基层,近距离接触客户、了解客户,进行关系信贷的优势将是极大的挑战。

3.3 共生环境缺少激励

虽然我国没有限制设立社区银行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社区银行设置的限制比较多,阻碍了其健康持续发展。比如个人和企业是社区银行设立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而对于有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的中小银行在市场准入、经营内容和服务范围等方面的障碍却较多。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关的政策限制也在逐渐放松,但放松程度还是很有限,所以要大力发展社区银行,首要任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4 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金融共生关系和谐发展的建议

4.1 完善共生单元

首先,作为共生单元中的资金需求方,小微企业要改变发展思路,更新经营理念,以长远发展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为目标,规范自身建设。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的经营和运作,构建自己的信用体系,增强外部融资能力。

其次,作为共生单元的金融服务供给方的社区银行,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把社区居民作为自己的客户基础。社区银行内部要进行渠道的优化,升级硬件设施,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升客户体验,比如开设网上银行体验、手机银行体验等业务。此外,社区银行也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切实发挥社区银行利用软信息来服务社区的功能。

4.2 强化共生关系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社区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构建各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开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不同形式的资金需求。其次,社区银行还应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比如可以与社区、物业合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自己的宣传力度,提高作为金融服务者在当地的良好形象。社区银行可就近招聘员工,这样员工对于当地社区的情形比较了解,且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充分发挥其关系信贷的优势。此外,社区银行平时注意跟居民和当地政府的沟通,获得居民和政府的支持,从而与当地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小微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找适合的中小金融机构如社区银行进行合作,注重提高自己经营能力的同时,增加与社区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上的往来,有贷有还,夯实与社区银行长期合作的基础。

4.3 优化共生环境

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社区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当地小微企业和个人,社区银行的设立更多的要强调其社区服务功能。当地政府应根据社区银行对社区的服务能力给予支持,以提高社区银行服务社区的积极性,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的各项支持,比如政策优惠措施和有关的强制性要求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法律要明确界定社区银行设立的目标,社区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风险管理政策、信息披露等都应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5 总结

本文引入生物共生理论,分析了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的金融共生关系,社区银行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战略,其设立目标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要想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也只能转向非传统金融。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的金融共生关系,正是起源于我国还不发达的金融发展实际,两者具有共生的内在需求,促进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和谐、共生发展是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和路径。

参 考 文 献

[1] 袁纯清.金融共生理论与城市商业银行改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5-37.

[2] 龙超,邓琨.中小企业融资与社区银行发展――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启示[J].经济学动态,2011(8):150-152.

[3] 郭峰.农村二元金融的共生形式研究:竞争还是合

作――基于福利最大化的新视角[J].金融研究,2012

(2).

[4] 周梅.社区银行与小微企业融资互利共生性问题研究

[J].经济问题,2014(10):31-33.

第7篇

解除农村金融供给约束的政策变迁

在供给约束为主已成为隐含前提的条件下,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如何改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突破供给约束上。这可以从政策变化和学界讨论两个层面看出。

就政策面而言,改革开放后有过三次政策变化:

专业银行体系下的农村金融。1979~1995年,农业银行分设和农信社并入后,农业银行作为国有独资专业银行,承担了涉农贷款的各项任务,这一时期只是建立起了单独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因贷款性质而做区分与考核。

意图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1996年“行社分家”、农发行分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体现了清晰的“三位一体”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这次改革只是搭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初衷良好,政策意图并未达到。农业银行实际上并未承担起提供农村商业性金融服务的任务,农业发展银行也并没肩负起涉农政策性贷款的任务,被要求朝向合作制方向发展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多重角色冲突,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重构农村金融体系。2000年以来,伴随“三农”问题连续被强调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支农呼声的愈益响亮,使得几乎是唯一一家还为农民提供信贷资金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自然而然地摆脱了前两轮改革中的配角角色,成为这一轮改革的主角。而意图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农村金融改革,蜕变为农信社前途和出路的体制改革,被下放和总体上追认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信社,实际上无力也无心扮演“支农主力军”的角色。如何重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在政策探索之中。

从2004年以来连续五个针对农村问题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可以看出政策探索的线索。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个中央1号文件要求进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体制创新”。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开放了“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试点。2006年,中央1号文件干脆直接明确提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社区金融、外资入股、资金互助等满足农村融资问题的新型金融组织,已在农村金融新体系的设计考虑之中。2006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开了绿灯。而2007年的中央1号文件,则在模糊具体安排的同时,为久未突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指出了清楚的方向,“加快制定农村金融整体改革方案,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同年,三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全国部分省市先行试点,并扩大到全国范围。2008年的中央1号文件,由于是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题,只是在农信社要“维护和保持县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扩大和创新抵押担保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具体的安排。

政策的不断探索与变化,反映了农村金融体系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一直还没有十分成形的、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

合作化与商业化之争

相对于农村金融政策的丰富变化,关于合作化和商业化的学术讨论,则显得较为单薄。许多研究对以农信社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展开了激烈的“体制”之争:

合作制主导。不少研究认为,合作金融应有政策金融作财力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农村政策金融主要着眼于国家农副产品收购这种垄断性商业行为,并没有脱出“工占农利”阶段统制金融的窠臼,故合作金融没有得到政策金融在财力上的支持,这导致我国农村真正的合作金融没有出现,故可以认为,不是合作制本身有问题,而是我国农村政策金融出现了问题。

商业化主导。由于坚持合作化方向的农信社改革,一直没有真正的进展。所以,对农信社进行商业化改革,并以市场金融为导向,成为诸多研究的主题。如谢平等人的研究认为,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化与商业化并重。由于单纯的合作化和商业化各有利弊,不少研究采取了折衷方案。如冯兴元认为,合作金融一般只能在小范围可以很好运作,但扩展到大范围时,合作金融所依据的信任机制和互助机制等不容易正常发挥作用,不能代替商业金融,故二者应该并重。陆磊认为,农户通过政策扶植可以全面脱贫并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可以实现初步致富并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甚至带动本乡镇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城镇化和非农化。

还有一些研究跳出了纯粹的合作制和商业化之争,而是依据农村金融市场的体制问题而来。比如,温铁军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论述了,正规的商业化金融不能提供高度分散小农经济化条件下的信用服务,根本不可能在传统农村做商业化银行改革。张杰通过对小农经济命题和史料的梳理,论述了小额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时的国家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笔者也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借贷四个问题出发,论证了正式金融体系之所以存在供给约束的内在原因,提出了非正式金融组织更有优越性。

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组织的竞争与合作

伴随对金融供给讨论的深入,正式金融组织在农村的局限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非正式金融制度成为讨论的一个主要方面。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各种形式与作用,已有许多研究和调查,非正式金融在农村发挥的融资功能也得到广泛认可,非正规金融的信息甄别优势、帕累托改进机制、交易成本降低优势、与民营经济的对接优势等,被逐渐地揭示。

笔者曾论述了非正式金融比正式金融更能有效解决农村金融的四大基本问题:由于本身内生于熟人社会组织,信息充分流动并近乎无成本地获得,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性;熟人社会中诸多抵押替代机制和对于抵押物的接收,解决了抵押物缺乏问题;互联合约和相互担保等,也可以降低特质性成本和风险;非正式金融在放贷过程中,常常有“救急不救穷”的行为,也并不像正式金融组织那样,严格区分生产性和生活性放贷,从而能够满足农村生存经济条件下经常性的生活借贷需求。除此之外,正式金融组织和分散小农之间的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通过非正式金融组织,也能够得到有效缓解。伴随对农村金融问题认识的深入,笔者也提出过第五个基本问题,就是组织的极度不对称。银行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超大型经营部门,其他正式金融组织也是组织严密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农户、小企业等是一个高度分散化的小经营单位,根本就没有办法形成对等交易关系。

以上五大问题,产生了诸多农村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部门融资难等遍及全球性的金融排斥问题,在我国二元结构体系下,表现得十分明显。因此,2007年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和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却出现了由弱势群体被金融排斥,到微小金融机构被金融排异的转变。原因在于,以一个现代金融体系和监管要求,来服务一个传统的农村经济和社会体系,必然导致金融机体自身的不适应,而产生微小金融机构被大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排异;内生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被现代金融监管要求排异;外生于农村社区的微小金融机构,被农村社区排异等诸多现象。金融系统和农村经济双重排异的对象,就是此次按银监会要求成立的新型金融机构。为了适应监管要求,而设置农村金融机构,又因为设置了农村金融机构,去要求农村经济去适应,这样的本末倒置,必然产生上述现象。就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看,目前以发展多种所有制,促进多元化竞争为主要中介目标的农村金融新政,是没有经验依据的。

基于此,笔者自2005年起,就提出农村金融市场中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关系,不应该朝向多元化的水平竞争方向,而应该是垂直合作方向。将正式金融组织的资金优势,和非正式金融组织内生于熟人社会的组织优势,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缓解农村的融资困难问题。具体的政策建议是,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笔者后来也指出,这只是在市场逻辑内考虑问题。由于一直以来对农村的制度安排不合理,经济交易条件不对等,导致农村和城市、农业和二三产业之间的产业利润率一直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不难理解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安排的局限――它毕竟不能改变城乡区隔的二元制度安排。但是,在城乡完全平等和公平交易的制度尚未建立,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却是一个科学化的改良方案。

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是关键

建立两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发挥农村内生制度的主体,甚至主导作用。所以,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超越现有的供求之争、机构之争、产权之争、体制之争,而以“问题意识”出发,回到“二元结构”是既定事实这一前提,发挥农村内生制度安排的作用。在金融方面,主要应该是扶持和发展内生金融。

第8篇

[关键词] 农户融资制度;研究现状;制度变迁; 制度非均衡

[中图分类号] F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7-0059-05

前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却是一个农村金融小国。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虽然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出台了许多惠农金融政策,对已有的融资制度进行了大大小小的修补,但迄今为止,始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浅化、农户贷款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呈逐渐加强的趋势。那么,农村金融制度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如何改革现有的融资格局和制度,使农村金融名副其实,使农户的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理论界从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信用社)和需求主体(农户)出发,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其研究范式和研究结论既有一致的地方,但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争论。笔者在评述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和农户融资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并就农户融资制度供需非均衡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一、国内学者对农户融资制度研究的现状评介

农村金融和农户融资制度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到目前为止,除少数发达国家和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外,农户融资效率低下、融资困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国也不例外。

(一)农户融资制度的研究现状

中国农户在1980年刚作为单独的借贷主体便出现了融资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计划与市场交错混杂的运作体制,学者们对农户融资问题的研究也始于该阶段。但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研究对象以正式的金融制度为主,很少关注非正式金融制度,对后者基本持否定态度;在研究方法上则大多局限于描述性的个案研究和定性研究,且对农户融资的研究也多内蕴于对农户经济活动和农村宏观金融制度的研究,单独研究农户融资问题的文献十分有限。进入19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农户融资问题又一次引起学者们的广泛注意,专门研究农户融资制度的成果逐渐增多,该阶段的研究具有如下特点:

1. 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注重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金融课题组1998年对广东、浙江、湖北、山西、陕西256个农户的研究[1];霍学喜等从2000到2003年对陕西渭北地区8个村庄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2];史清华、李延敏分别于2002年、2005年对全国300多个村庄、2万多农户的跟踪研究[3,4];何广文2005年对贵州502个样本农户的研究[5]等等,并逐步引入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框架与分析范式,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和指导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与创新[6,7]。研究表明,不同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农户其融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性。

2. 在研究内容上,不仅关注农户正式的融资制度,而且对非正式融资制度也给予了深入的研究,并主要围绕农户融资的来源、数量、用途、成本、风险等展开了细致的研究。这方面典型的研究有:史清华及其课题组成员1996年、2000年对山西太原、大同等10个地市民间借贷的研究[8];温铁军、曹力群2000年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份农户间私人借贷的研究[9,10];何军等2005年对江苏沐阳等6个县市、481个农户民间借贷的研究[11];等等。学者们一致认为,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是农户外源性融资的首选渠道和主要渠道,而私人借贷又是农户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所有研究表明,私人借贷至少占农户借贷总额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何广文进一步指出,这种现象是在既有的融资制度下农户融资行为被扭曲的结果,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育和农户真实的融资意愿相悖[12]。关于农户融资的数量、用途和风险,学者们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在数量上以小额为主,非生产性的借贷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占主要地位,整体风险并不十分突出。但在农户的融资成本和信息优势上,则开始出现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户间私人借贷与正式借贷相比,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和信息对称优势,但也有学者提出异议。如中国人民大学张杰指出,农户私人之间的友情借贷还包括无形的“面子成本”[13],而这一成本在正式金融中介借贷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可以推论,随着面子成本的上升,私人借贷的成本优势则要大打折扣;刘民权则指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信贷圈子也被要求进一步扩大,私人借贷的信息优势和资金供给的能力将会受到挑战[14],换言之,农户间私人借贷只在特定地域范围和特定金额内具有优势,即有限度的优势。

3. 农户小额信贷制度成为现阶段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决策层极为关注的新的融资制度。该制度自1990年代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从孟加拉国“移植”和借鉴到国内后,学者们便对此产生了极大的研究兴趣,从当初的介绍性研究逐渐深入到较为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关这方面的文献十分丰富,目前理论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促进该融资制度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

4. 在政策主张上,开始放弃“机构观”而转向“功能观”的政策建议,主张建立适合农村和农户需求特点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非正式融资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认为[15],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实行以机构多元化为主线的金融体制改革,但并没有实现对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因此,应从金融“功能观”出发,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货币金融当局也持类似观点并正逐步付诸实施,典型的如农村商业银行的试点与推广以及村镇银行的设立,等等。

(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已有研究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农户融资制度的基本面貌,得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结论,但仍存在如下不足:(1)对策研究和实证研究较多而理论研究相对缺乏,研究内容比较零散,系统研究和动态研究不够。综观近期大量文献,学者们对特定地区特定时点的农户融资的实证研究较多,研究中急于发现和求证各个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而对整个融资制度体系及其本质较为忽视,长期跟踪研究亦不够。因此,这些研究成果只能解释农户融资行为的某个局部片段,难以抓住融资制度及其变迁的实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只能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应急之举,不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2)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来研究和判别农户融资制度均衡性的成果十分少见。众所周知,供需分析法是经典的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者门从供需角度对农户融资的现实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多是针对农户融资数量多寡的研究,在制度的供求与融资数量的供求之间没有建立起十分紧密的联系,从而不可能完全揭示研究结果中应有的经济学含义。

二、中国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

(一)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

自1979年始,中国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根据农户融资环境与融资条件的变化,可以简单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6,17]:

第一阶段(1979~1983年):确立农业银行是以农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银行,但没有明确提出为农户服务;农村信用社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户提供信贷资金。

第二阶段(1984~1993年):农村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与农业银行一起向农户发放贷款。

第三阶段(1994~2002年):金融机构整体步入以商业化为导向的全面改革阶段。1996年,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应该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同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但同时却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债务;允许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向农村的所有部门提供融资,但没有得到响应;1998年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随着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除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撤离,贷款权限上收。农村信用社也开始仿效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合作制的原则荡然无存;在信用社、农业银行自上而下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阶段(2003~):自2003年起,信用社进入了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和推广阶段,提出要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民间借贷逐渐得到承认。

(二)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实质与特点

从以上历史轨迹并结合城市融资制度来看,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城市利益导向的金融抑制与金融约束并行的行政管制与操纵,并具有很强的国别特色。历次改革大都只是机构设置的变化,没有真正触及融资制度,更没有设计出一个针对广大小农户的具体的融资制度。

1.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金融业的控制,以便于实施向城市倾斜的金融战略。周立认为[18],由于经济改革和转轨要求中央政府必须有强大的动员和支配资源的能力,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让位于工业的发展理念下,在农村建立了强大的、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网络,结果使得长期金融发展让位给短期经济增长,农村金融取得的是量的扩张而非质的飞跃,农村金融机构仅仅扮演了为城市工商部门积累资金的角色。林毅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19],他认为:中国长期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如果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本,则资本价格会非常高昂,而重工业的特性决定了其投资周期和风险都很大,因此,在市场机制下配置资本会使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落空。此时由政府掌控金融资源成为必然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农户融资的需求没受到关注。

2. 采取了机构观的改革范式。从历次的改革来看,追求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的主线[15],农村金融的每一次变动,基本上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展开的,所谓改革,无非是根据现有的金融机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为其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这就必然导致虽然改革的举措不少,但固有的问题总得不到有效解决[20]。

3. 改革陷入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涉农金融机构寻找出路的怪圈;陷入了商业化改造与为“三农”服务的矛盾之中。为了扭转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面临的显性亏损,1996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出台的实质并不是为了构建一个新型的为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是力图缓解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而通过推动农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则与“三农”固有的特性冲突,使为“三农”服务的目标落空;放纵农村信用社盲目进行商业化的改造又进一步使唯一与农民联结的金融纽带松懈。

4. 非正规金融风险大,不得与“官办”的正式金融机构争资源是2004年以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潜规则之一。历次改革以正式金融为主(主要是农信社),极少为非正式金融出台相应政策,即使提及非正式金融,采取的也是打压的政策,典型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近年来虽几次发文鼓励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也仅仅是只喊口号,迟迟不给具体政策;对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尚未正名。

(三)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与路径依赖

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既是在原有金融体系基础上的改革,同时又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这就决定了改革特有的路径及路径依赖:改革不能触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必须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中权衡利弊。在农村缺乏金融服务的背景下,改革由增设机构并由政府控制入手,形成了供给主导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了保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受到侵蚀,政府通过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来维持城市金融的稳定,农村资金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下大量流向城市。然而这样一来又违背了整个经济市场化的大趋势,企业在“国家亏损由国家买单”的庇护下,不讲求经济效益,资金的利用效率极其低下,而与此同时,农民贷款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已在改革中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启动并加速了金融市场化改革,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守住农村阵地,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但农村信用社迫于风险压力以及尚未消化的亏损包袱,在仿效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走向了商业化倾向的改革之路,与农户经济不可能对接,农户融资又一次被忽视”[6],农村信用社离农户越来越远,针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基本上成为空白。

三、对中国农户融资制度供给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原因解释

在城市利益导向的融资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融资制度的供给与需求逐渐呈现出非均衡状态,非正式融资制度的市场份额大大超过了农村信用社等正式融资制度的市场份额,正式融资制度明显表现出供给不足的状态,这与农村金融发达的国家形成强烈的反差;同时,已有的正式融资制度还存在着使用成本过高或根本无法使用的情况,部分制度形同虚设,形成了正式制度供给不足与“过剩”同时存在的矛盾。主要原因如下:

(一)正式制度设计的假定前提与农村和农户的现实不符,导致供给方与需求方难以达成信贷合约,进而无法取得信贷交易的均衡解。正式融资制度对农户的特殊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往倾向于将农户当作一个完整的企业来看待,信贷条件过于苛刻。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金融产品来看,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窗口指导要求信用社向农户发放信用贷款,但同时又通过约束机制和硬性规定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在没有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信用社仅向农户提供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无提供信用贷款的积极性。这一制度虽然有效地规避了信用风险,但却与农户缺乏抵押和担保的客观现实严重背离,农户与信用社之间存在交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全国整齐划一的信贷制度与农户的多样化信贷需求并存。虽然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相似性,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农户、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中不同的农户,其融资行为和融资环境仍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表现在:第一,在融资数量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其融资需求量大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第二,在利率水平上,由于各地区资金回报率的差异以及可贷资金供求数量的差异,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出清利率水平;第三,农户资金的用途不同、还贷来源不同,其贷款的意愿期限亦不相同。以上需求差异性的存在并没有引致差异性供给制度的形成。从正式融资制度来看,全国遵循和严格执行的是高度统一的信贷政策: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在全国基本没有区别,信贷制度的供给和执行缺乏必要的弹性。之所以如此,主要源于制度供给方――最高决策层和地方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和节约制度供给成本的价值取向,实现这一价值的成本即是制度供给的不足。

(三)农户融资的意愿渠道与实际渠道相悖。友情借贷虽然一直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并不是农户融资的首选意愿渠道,该方式之所以成为农户事实上的首要融资方式是农户融资意愿被扭曲的结果,是一种与既有制度安排被迫适应的次优选择。友情借贷虽然大都没有显性的货币利息,但由于“面子成本”的存在以及未来某种类似期权性质的承诺,都使得农户更加愿意求助于一次性公平交易的、匿名的、正式融资制度。

(四)农户存在着大量的非生产性信贷需求,但无相应的制度供给。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农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均仅对农户发放生产性贷款,农户大额的非生产性消费无法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农户要么压缩消费,要么以生产的名义申请贷款。这不仅减少了农户的福利,而且还向制度供给者传达了错误的需求信号,最终使得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结构继续偏离,农户的非生产性信贷需求越难以得到满足。

注释:

①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才陆续开始向农户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但这一数额较小,也不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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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莹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历程[J].中国改革,2005,(8).

[18]周立.还原农村金融真面目[J].银行家,2005,(8).

[19]林毅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什么?[J].经济前沿,2004,(8).

第9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体系制度安排

近年来诸多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农民的信贷需求主要依赖于非正式金融。据农业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2007年全国农户的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只有29%,来自私人贷款则占7l%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83%的资金需求来自民间金融,中西部这一比例分别为74%和59%。韩俊对2005年29省市180村的农村金融需求调查表明,农民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的大约只有20%,而被调查的216个农村中小企业中,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只有30%。因此,非正规金融市场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正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一、理论综述

麦金农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观点认为,正式金融市场管制即金融抑制导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们忽略了金融市场中存在的结构问题。新结构主义学派对此提出了批评,并提出金融约束观点。他们认为,非正规金融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但对非正规金融运作秩序并没有更深刻的论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认为,信息不对称和执行合约的高成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失灵。

国内近年也有同样的论述(周天芸,2004;刘民权等,2005;俞建托、刘民权与徐忠,2005),这些专家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点,有信息完全的优势,有独特的利率决定机制,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借贷中可抵押的份额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缘、亲戚、第三方信用来支撑;农村独特的抵押优势,如抵押品的甄别、关联契约和隐性抵押机制有效地防范了非正规金融的运行风险。这些研究都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和证明。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分析

1.信息对称优势

在农村的信贷活动中,信用社等正规金融组织面对分散的农户时,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即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带来农户的逆向选择同时农户资金需求由于农户经济体规模小、数量少,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于是信用社为减少逆向选择风险就会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抵押等行为,而这又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碍农村业务的开展。但对非正规金融来说,这不成问题。因为,农村本身就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73)。在这种农村的熟人社会里,由于人们长时间生活在一起。村民间信息对称。而民间借贷放贷者又大都是村里信用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庄的一大信息源,对村庄的情况更为熟悉,对借款人的信息更为了解。因此,可以说农村放贷人与借款人间信息对称,这基本避免了放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2.运作成本优势

在农村这种熟人社会网络中,几乎不需要耗费专门成本进行信息搜集与甄别,其抵押也因两人之间判断灵活而无需多少成本。而贷款后的监管,贷方可以及时催款和调整信贷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减小损失。基于村庄信息充分的把握,贷款人也可以较为灵活地判断、处理抵押物品。但正规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断时,却要进行评估,处理时也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费的成本极高。这保证了非正规金融运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

3.风险控制优势

农村的社会生活网络天然存在信息对称的优势,大大降低了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风险。贷前,贷款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后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投向、收益情况、还款意向等,这样既有利于借款人谨慎用款,积极运作,还有益于降低贷款人的放贷风险。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资金互助社是在当前农村严重金融抑制、二元经济结构持续严重恶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过渡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金融对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较高,而且它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还没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

1.资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还没有一部适合的法律来保障互助社的权益。已通过的合作社法否定了农民的金融合作权,但是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显然是不健全的,没有金融合作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空间也将受到很大限制。在当前生产要素流出农村,而农业有利润的流通领域和深加工领域又由于进人门槛提高和集团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权利的利益部门垄断只会加速农村资本与劳动力要素的流失,使农村高利贷盛行,加速农村的贫富分化,强化当前二元经济体制。这无疑与国家以民为本、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趋势背离。政策表明,农村金融全面开放迫在眉睫,全国人大立法会力排“利”议,通过合作金融法,给予中国九亿农民金融合作权。

2.资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于进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及农业生产异质性特点,农村信贷必然表现为较高的利率。据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全国27个省份的抽样调查,民间金融的全国平均利率为16.4%,大约是正规金融的3倍。孟加拉银行及我国大量小额信贷实践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间金融机构得以生存和可持续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国家目前对农村金融的利率浮动仍然有严格的管制。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的浮动幅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

从目前资金互助社的微观层面来说,互助社资金规模太小,根本不能维持自身的可持续性。

四、重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设想

1.以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为目标,统一调整对农政策

在前期,国家政策要向农村微观组织的建设倾斜,财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转移,以支撑金融体系的重建。

2.赋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权”

据奥尔森集团行动理论,庞大而分散的农民群体根本不可能与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资本阶层争食农村金融蛋糕,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金融的开放很可能导致农村金融的工商业资本与特权资本垄断,使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农村不稳定局面。因此,国家必须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授予“金融特权”,提供金融低息无息财政贷款,鼓励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本积极进人农村社区金融组织,给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动与存贷优惠等政策。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共同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共同面对农村的金融需求,市场内需求与供给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

3.大力推动保险扩大农村市场份额,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

目前,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推行农村医保,进行教育“两免一补”,农村目前的情况已经大为改观,因此,大力推动保险行业在农村的市场份额,降低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风险。同时,由国家出资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公司,以应对可能的挤兑风险,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4.逐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构建

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同时,以姜柏林资金互助社模式为范本,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的基础上,有层次、有步骤地放开农村金融市场,逐步推进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最终形成以合作金融为主导,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为辅助,有农村保险支撑的农村金融体系。

5.实施农村大金融战略

(1)合理规范、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尽快确: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不仅是眼前农民合作金融运作状况的需要,而且还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的长远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和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人股村镇银行被拒的遭遇已经证明,农民金融合作权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造成农村信用社改革失败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尽管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提出要“规范民间信贷”,银监会并进行了农村金融试点,但是,确立其法律地位已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

(2)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扩大农村利率的浮动幅度与范围。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实践证明,市场调节情况下,要想满足农区的金融需求,必须实行更具弹性的放贷利率。这不仅是弥补农业高风险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资本进入农村,优化资源配置和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关键措施。

(3)修补体制漏洞,增加农村资本配给。国家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后的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比例,堵住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农村资本外流;同时,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贷杠杆作用,加大对农村基建领域投资。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协会)等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优势,稳步增加财政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配给,增加对农村资金的供应量,以提高财政支农的效率这也是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行有效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措施。

(4)积极引导,大力鼓励建立社区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必须积极引导农村自有金融组织,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自发秩序的优势。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生成与发展面临着资金、人才、管理和规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时,其在正规化过程中还容易出现内部管理与监督上的种种问题。因此,国家必须在人才培训、优惠补贴、注册以及内部的监督与管理上积极引导,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管,鼓励农村社区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与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3]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戈登-塔洛克.寻租一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李政军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第10篇

一、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研究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1.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释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其具体表现为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人民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这个矛盾如果一直发展下去,必然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引起社会生产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整个经济体无法正常运行。二是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引发生产过剩的情况,一旦生产过剩越加严重,加上经济体运行不协调,积累到一定时候,金融危机就会爆发。美国金融危机的实质就是生产过剩所引发的,次贷危机将美国的虚拟经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泡沫,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的最大诱因。

2.从美国金融体系制度的方面研究

次级房地产按揭贷款让美国人形成了超前消费的方式,在这段时间内虽然成就了美国经济高速发展,但也在发展的背后潜伏了巨大的泡沫和坏账隐患。其次,美国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将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巨大的泡沫转嫁给投资者。加之美国经济结构比例不合理,第三产业比重过高,制造业所占比例很低,使得美国在制造业方面一直以来依赖进口,贸易逆差大,居民储蓄少,收入结构与消费结构严重失衡。最后,美国金融机构片面追求利润而盲目扩展业务范围,致使美国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美国本土本来就缺乏实体制造经济,而在这种环境下,信息科学技术成为了虚拟资本投机的工具,为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马克思《资本论》关于金融危机的相关论述

(一)从马克思信用理论看金融危机

马克思在一百年前提出的信用理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信用的二重作用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对现阶段的世界性金融危机有着很好的解释。

马克思在讨论信用与虚拟资本时就指出,信用不是经济危机产生的原因,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还是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但信用加剧了资本主义生产过剩,加快了资本主义金融危机的产生和爆发。马克思认为,所谓信用就是借贷行为,借者和贷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就是信用关系。他指出:“信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可见,信用就是商品交换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借贷,是以偿还条件的价值的单方面运动,体现着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从马克思危机理论对金融危机本质的分析

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不同的是马克思危机理论是从社会制度层面去寻找经济危机的根源,他认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只要资本主义制度存在,那么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资本主义无法消除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源,决定了金融危机周期性爆发。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炸毁以前不能使矛盾得到解决,所以它就成为周期性的了。资本主义生产产生了新的恶性循环。”金融危机的这种周期性使资本主义再生产也表现出周期性,这种周期包括了四个阶段:危机、萧条、复苏和繁荣。

关于金融危机,马克思说:“生产很快就超过了消费。结果,生产出来的商品卖不出去,所谓商业危机就来到了。”资本主义金融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过剩。而金融危机的爆发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

我们用马克思危机理论对美国的次贷危机进行系统分析后可以发现其实质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华尔街里贪婪的资本家和最大限度盈利的欲望,使其借助信用关系和房地产行业相互推动以及信用链条的衍生功能,从而掩盖了生产无限扩张和需求相对缩小之间的矛盾。因此,借用马克思的逻辑:资本制度的内在矛盾――有效需求不足――生产过剩――透支消费――违约率上升――金融危机。这样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整个金融危机的产生过程。

三、《资本论》对我国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启示

(1)要一如既往的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如前所述,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我们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要以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己任,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自觉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保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2)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应该加快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正确确立企业的发展目标等,这样才能构建起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这是其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疏通和扩大融资渠道、保持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所在。

(3)不断完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是影响社会有效需求的直接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导致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两级分化严重,劳动者收入过低,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过小,这就必然会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引起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的爆发。而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了。因此,完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活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有效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市场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为了弥补市场调节不足,防止市场失灵,我们就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另外,我国国民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树立正确的投资消费观念,具备应有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5.

[4]张克难.金融危机“捧热”马克思巨著:《资本论》热销说明什么[N].报,2008-06-25(A10).

[5]高航.金融危机下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与对策探析[J].经济视角,2009(8).

[6]顾钰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阐释金融危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1).

[7]吴挺.马克思不是预言家,是路标 [N].东方早报,2008-10-31(A16).

第11篇

[关键词]民营银行;路径选择;市场定位

学术论文发表

1 民营银行的理论内涵

在国外,私人银行(Private Bank)一方面是指银行向高端客户提供的包括存贷款、个人信托和资产转移等服务,另一方面是指向上述客户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在我国,央行于2002年12月2日声明不允许发展私人银行。徐滇庆也否认民营银行等同于“私人或家族式的银行”,强调民营银行是“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股份制银行,而绝不是任何一种私人银行或家族钱庄,也不是低档次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于民营银行的理论内涵,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产权结构、资产结构以及公司治理三个方面加以界定:学术论文发表

(1) 产权结构论,即强调产权结构,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国外多数学者都赞同这种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就是与国有银行(state-owned bank)相对的银行,也就是私人(除国有资产以外的资产所有者)控股的银行。霍德明、李纪珍(2002)结合台湾地区的经验,认为“民营银行的标准在于公股数量低于50%”。

(2) 资产结构论,即强调银行的资产结构,认为以民营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部分学者将民营银行视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专业银行,认为中国民营银行目前较合适走“社区银行”之路。沙虎居提出了“区域性民营银行”的概念,即只有区域内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参股、向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营的银行。邓薇(2010)认为在民营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发展民营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输血。

(3) 公司治理结构论,即强调民营银行的治理以及市场化机制经营特点,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以良好的治理为基础,采用市场化经营的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巴曙松(2001)认为“民营银行是指在银行内部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

大部分学者则主张从资本结构、银行业务、经营原则、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民营银行的性质。如张杰(2003)提出判断民营金融的三大标准,即“归谁所有、由谁经营、由谁来监管”。熊继洲(2003)认为民营银行应该是“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运行的拥有合理产权和市场化公司治理的商业银行”。李健(2005)在分析了三种界定原则之后,给出了较为全面的定义,即“向民营企业和城乡居民定向募集资本而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务,依靠银行自身的信用,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组织”。

2 发展民营银行的理论基础

(1) 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理论分为传统和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传统金融中介理论主要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两方面加以分析,认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克服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以及由金融交易中的不对称信息和不确定性所产生的交易成本。Benston和Smith(1976)认为在没有任何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和不可分割性等摩擦的市场上,也就不会有金融中介存在。L-eland和Pyle(1977)通过模型证明拥有私人信息的企业可以通过将自有资金投资于该项目,使外部投资者相信他确实拥有私人信息。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强调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性中介,具有管理风险、节省参与成本的功能。Diamond和Dy bvig(1983)在其著名的DD模型中从流动性转换功能的角度证明了金融中介(主要是存款类金融中介)存在的理由。Allen 和Santomero(1998)认为由于存在管理者的自我利益、税收的非线性、财务困境成本和资本市场的非完美性四个原因,企业需要金融中介为他们规避风险提供相应的避险产品和增值工具。国内学者冯斌星、何炼成、窦尔翔(2005)将效率观作为分析出发点,解释在不同经济形态下各种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和发展的真实原因,区别于以前研究采用的结构观和功能观。

(2)金融结构理论。早期的金融结构理论研究主要把金融活动和金融现象作为一种结构即金融结构来研究。Goldsmith(1969)将各种金融现象归结为三个基本方面: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他同时认为金融理论的主要职责是“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述这些因素怎样通过相互作用促进经济发展”。近期的很多金融结构研究则主要关注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和产业成长的相关性。如King和Levine(1993)、 Levine和Zervos(1998)的研究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金融体系发展水平的数据与有关当前和未来经济增长的数据密切相关。他们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高水平的金融发展与更快的经济增长、物质资本积累、经济效率提高总是高度正相关的。Rajan和Zingales(1998)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在金融发达的国家,融资依赖度高的产业其发展速度也较快。国内学者则主要借鉴国外的分析指标分析我国经济结构与宏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如王广谦(2002)和杨再平(2002)。

(3)金融深化理论。Machinnon(1973)和Shaw(1973)指出在经济欠发达国家,存在着利率管制、金融结构严格管理和金融效率低下等问题,金融效率的低下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Machinnon 提出经济货币化率指标M?2/GNP作为衡量一国金融中介体的总体规模。早期国外学者提出金融深化理论都是基于同一信念,即在金融领域和其他一切经济领域一样,可以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所以应当减少对金融的干预。我国学者也结合国内实证研究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一定的发展。金纯(2006)通过对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程度和经济货币化程度及金融相关率的线性分析,证明融资渠道的拓宽和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将极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陈凌佳、顾雪娟、杨剑波(2008)则认为“中国金融深化的数量化指标达到较高的水平,而其发展的内在质量不高,金融资产发展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3 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

(1)存量改革,即通过对现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形成民营银行。王自力(2002)强调“把加快存量改革作为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邱兆祥(2003)认为,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引进民间资本,发展非国有民营银行的路径,既可以新设,也可以通过存量改造。但鉴于我国中小银行已有一定存量,通过引进民间资本,对现有的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进行重组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是最佳选择。白钦先(2004)认为民营化是中国金融业的趋势,在具体步骤上,应先改造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然后才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张曙光(2002)和张汉亚(2008)都提议将现有的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可以填补我国县域金融不足或真空。

(2)增量改革,即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全新创设民营银行。林毅夫(2001)认为,必须放松银行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实现银行业的完全竞争。徐滇庆、巴曙松(2002)认为改造一栋危楼要比重建大厦难得多,强调创建新的民营银行。赵守国(2004)提出以发展民营银行为重点,推进中国银行业“体制外”发展的增量模式,才能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的适度竞争的商业银行体系”。孙大午(2006)认为“拆大、放小、民营化”是发展民间金融的主要路径选择。

(3)无论存量改造还是增量发展,不仅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更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杨云斌(1999)提出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情况下将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改组改造为独立的专门性银行,或者新建一批中小企业银行,执行国家优惠政策,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孙世重(2003)认为“既要为民间资本参股原有的正规金融体系开辟合法渠道,也要为设立新的民营银行创造制度空间”,同时把孰轻孰重、谁先谁后的问题交给市场而不是政府。巴曙松(2002)、晏陆蓉和林晓甫(2003)、杨仕晋(2003)、朱思爽(2005)、王修华和彭建刚(2007)、王剑灵(2008)、张淑芳(2010)等都强调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农业和社区内居民金融需求的社区银行的必要性,路径选择可以结合各地具体情况采用存量改造或增量发展。

也有的学者认为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路径可以有四种:一是全新设立,即增量改革模式;二是通过收购兼并地区性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进入市场,可称为收购模式;三是对基层金融体系中产权结构中已经包含非国有成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民营化改制,可称为准存量改革模式;四是对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民营化转制,也即存量改革模式。

4 民营银行的市场定位

(1)成立区域性的中小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林毅夫(2003)认为发展民营银行的主要目的是“补课”,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占绝对优势,推动中小银行发展目的是设立合适的金融机构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樊纲(2003)指出民营银行就应该定位成区域性、民营性、地方化的中小银行,在业务上补大银行的缺漏,而不应该立足于和大银行竞争。许小平、杨晓艳(2005)提出在改善中心企业融资困难上,民营银行具有信息、组织和机制方面的优势。李健(2006)认为民营银行在客户群的选择上应将地方中小企业作为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理由是国有银行主要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较少顾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或者其调研资费较高、审批程序较长而导致贷款成本比较高,使中小企业难以接受。同时由于“中小企业户多面广形式多样,对信贷的需求具有要得急、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要求民营银行为其提供高度灵活的专业化服务”。王元京(2010)认为民营银行应发展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使民营银行在其他银行开展的同类业务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不断创新其他银行尚未开展的业务和服务,强化民营银行的弥补优势和创新优势。

(2)通过政策引导,实行业务多元化,改善金融结构,应对外资冲击。樊纲(2005)建议中国应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资本市场的发展既需要全国性的大商业银行,同样也不能缺少地方性的小型民营银行。刘卫红(2002)、韦衡(2003)、傅白水(2005)、钱方明(2008)探讨了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后,传统的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战略受到的挑战,指出民营银行必须借鉴外资银行混业经营、风险管理等模式,确定新的市场定位战略。龙海明、李莎(2004)则支持民营银行业务多元化,认为民营银行业务发展的着重点不是在储蓄上与国有银行竞争,或在规模、技术手段、中间业务方面与外资银行较劲,因为若靠这种金融战略,民营银行最终只能狭隘地停留在社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层面上。因此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民族银行体系,才能有效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程工.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与方式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8(5):27-33.

[2]巴曙松.社区银行能否成为中国银行业放松管制的突破口?[J].现代管理科学,2002(7):19-21.

[3]董红蕾.增量改革模式中的民营银行市场准入[J].财经问题研究,2003(4):46-48.

第12篇

关键字:金融 诈骗 金融诈骗犯罪 诚实信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代明显的计划性,因此,当时金融领域内的各项活动在特定的经济体制下相对安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同时,不仅我国如此,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也呈迅速增长的趋势,全世界每年因国际金融欺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二亿美元左右。由此可见,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防止金融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时代赋予我门的一个必须完成的暂新课题。

但在此,对于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却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有金融诈骗罪这一概念,但其范围实是难以确定。因此,给金融诈骗犯罪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具有指导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的实践意义。本文所有对于这一主题的讨论也正是基于该定义展开的。

从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概念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通俗地讲,金融诈骗犯罪即指为了骗取财产或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于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1]另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是指以骗取金融机构的财产或者信用为目的,采取虚构实是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只是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2]还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或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上述诸种定义都未能完全揭示金融诈骗犯罪的本质,其中第一种观点的表述过于学理化,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不具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似乎执强调了金融诈骗对金融秩序的侵害,而忽视了金融诈骗侵害的其它客体如私人财产等,这就人为地缩小了金融诈骗的定义范围;而第三种观点虽然很好地弥补了上述前两种观点的不足,但是,单纯以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金融诈骗的概念,注定是要挂一漏万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决不仅仅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3]。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这一概念,首先应当立足于金融诈骗区别与其它任何罪的本质特征即“诈骗”,同时又必须看到金融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其有别于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即发生的领域在且仅在“金融领域”,最后我们须对所有形形色色的金融诈骗的犯罪手段和途径作一个科学而准确的概括,既不能陷于因过分抽象而失去可操作性,更不能为强调可操作性而使对诈骗的认定范围失之过窄。

因此,我们认为,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作为一独立的罪,其罪域极为广泛,从属罪名繁多,包括信贷犯罪、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包括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证券犯罪等等。

同时,金融诈骗犯罪相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它仅仅是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其最重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经济犯罪主要是由金融犯罪构成的。从两者的区别来看,金融犯罪不应包括一般的财产型犯罪、公职侵占型犯罪、公职挪用型犯罪、公职贿赂型犯罪、危害自然资源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破坏型经济犯罪、过失型经济犯罪等。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金融领域内犯罪,二者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直接目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以及犯罪的情节与法律后果均不同。当然, 这里论及的财产犯罪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规定的财产犯罪。

我国惩治金融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始于一九七九年刑法,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没有对金融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十分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只能依据诈骗罪定罪处罚。随着金融诈骗案件的多发,司法实践表明,仅凭一个笼统的、泛泛的“诈骗罪”,已很难有效的制裁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旨在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用较大篇幅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问题,明确列举出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并且将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死刑。在1997年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其中增加了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两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

但是,试图仅仅依靠刑罚来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显然是幼稚而不切实际的,可能的情况并且被现实生活所一再证明的是重刑之下,金融诈骗犯罪不仅没有丝毫减少,相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金融诈骗犯罪在逃避刑罚制裁的进程中不断摸索、前进,并不断通过林林种种的更为隐蔽的手法继续犯罪,可以说,金融诈骗犯罪正是在刑罚的制裁与反制裁中成熟壮大起来的。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说,刑罚制裁对于金融诈骗犯罪仅仅只是一剂治标的药方,并且该药方并不是总是那么有效。

那么,刑罚是否使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的唯一手段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手段来看,不论何种法律,都是凭借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或曰手段总括来说,无非有且仅有两种,即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遵循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如法律对主体、客体内容的限定与规范。但是,这种理想秩序并不排除被破坏的可能,而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法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一种补救方式,如适用刑罚。对于此二种调整手段,究竟该以何种手段为主,向有争议,但是,由于事后调整的外在客观性较之事前调整要来得显著,即社会对于法律责任的认知程度较高,这就在事实上似乎确立了事后调整的主导地位。但是,从纯粹意义上来说,理想秩序的建构究竟是否真的仅仅依靠法律责任的实现就可以完成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对于理想秩序的塑造与建构,更多的是需要运用事前而非事后调整的手段对之加以规制与防范。

同时,从犯罪控制论的角度来看,历来有社会预防论与刑罚报应论,纵观世界各国,对此又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其中二元论为我国学者所主张,认为,实现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罚报应就势所难免;而运用刑罚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社会价值,就必须坚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预防论。因此,对犯罪的控制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并认为这是从一定社会结构出发,根据社会正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但是,对于报应论而言,对于无限复杂的社会来说,相对有限的的刑罚手段在解决社会冲突中的适用却总是难免陷入不敷使用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刑罚在解决了一部分社会冲突的同时,又制造了更多的社会冲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刑罚是冲突的解毒剂,但又是冲突的创造物。刑罚天然地具有强制性,对此谁也无法否认。但是,在现代法制国家,即使是适用刑罚,刑罚也应当将其现实强制性转化为诱导性强制。

同时,对于预防论而言,就作为预防论基础的功利主义而言,其又必须有其赖以成就的基础,而该基础在现实社会中,我们认为、事实也的确如此,必定或表现为一定的人类本性,或表现为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

而对于本文讨论的主题金融诈骗犯罪而言,我们首先不得不承认刑罚在控制与防范该类犯罪过程中的苍白与无力,这也就迫使我们必须首先抛弃单纯的事后调整方式,而更多地采用事前调整的方式,即从预防的角度来寻找一个控制与防范金融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而已如前述,预防的基础在于表现为一定形式的人类本性或社会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当中,而根据任何法律对人性本恶的假定,即任何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的人。同时,反映在市场中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任何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必须诚实、不欺诈,守信用。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与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确立其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防范领域内的刑罚替代地位。

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原则由是被立法明文规定下来并由此成为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必须恪守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法律渊源表现为民法通则的第四条。就其宗旨乃为维持某种秩序,而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4]

从社会形态角度看,在犯罪控制领域内契合诚信原则是与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是相契合的,法治理想在社会扎根,就必须说明这种社会的本质如何既能推动人们去追求这一理想又限制人们充分事项这一理想。唯此,才可能避免理想注意和行为注意认识法律秩序的错误。而该原则既有利于促成一种法治理想,又可防止上述流弊。即塑造一个道德高尚,诚实不伪的理想社会,最终使法律的适用尽可能地停留在事前调整的范畴。

从国家角度着眼,福柯指出,压制性立法的重要用途之一是能够被法律系统用来作为临时填补缺口的策略。它既是一种权宜之计,又是在市场、在社会推动诚信的首要障碍。事实上,刑罚无论经过统治者如何精心设计,都是在把人们当作强制和表演的对象,其实质是贬低人们的道德观。

诚信原则这一理念在犯罪控制领域内暗示着但并不仅仅意味着:一个人从来不能在不考虑其行为可能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影响地前提下,追求个人自己的目的,由此他的行为受到约束,该约束表现为个人由于通过认识到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的无(负)价值而自觉放弃实施犯罪地意思决定。

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基本特征以及主要犯罪手段都是在金融领域甚至整个商业领域进行“诈骗”,而众所周知的是,诈骗实质上是对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诈骗特性既然是对该原则的违反,那么我们便有必要从根源上去探讨为什么该原则会遭到破坏,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贯彻该原则并防止或减少对该原则的任何破坏。

而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也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适用是在法律上的直接适用,即在市场经济参加者一方或双方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而导致纠纷或诉讼时,法官可将该原则作为一般条款直接适用,对违反者施加法律上的不利益,该种不利益即可表现为财产权利的丧减,也可表现为人身权利的限缩。

但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帝王条款,并不仅仅也不可能仅仅只在上述层次上得到适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二层次适用,乃在于在市场中自觉而非自发的建构一种理想秩序,从而使该原则的遵守成为经济活动中理所应当的事,即使其从法律层次上升为道德的层次,即实现其终极价值的回归。

但是,这一回归的实现是前提的,这一前提便是在市场中建立和完善与该原则相配套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以保证诚信原则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而这一制度体系无疑十分繁复庞杂,但究其要旨,大致应包括下列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

(一)、建立并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诚信原则中的诚实仅为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他人无从得知与判断,但是信用却可以尤其外观,即为社会对其信用的评价。鉴于在金融活动中的参加主体双方或一方主要是金融机构,而由于金融机构公司在我国大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开放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封闭性公司,法律上对其对外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这就导致了此类金融机构的透明性不高,外部社会以及潜在的从事金融交易的相对人无从得知该机构或公司的运营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暗箱操作成为可能,这也是滋生金融腐败、金融诈骗的温床。而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则恰恰是弥补上述缺漏的最佳途径。

但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信用体系,而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市场成熟与否的一个标志。一个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对于规范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金融活动的公平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如何建立与完善金融信用体系,这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策问题。在这方面做得较超前也较好的是上海市,早在九十年代末,上海市就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制度办法,并推广一整套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社会力量与政府力量来建立和推动市场金融信用体系,这无疑是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效仿与推广的。

(二)、建立并完善金融机构认证体系。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信用的一种考察与建档,使抽象的金融信用获得外在的客观性。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与此不同,金融机构的认证体系,主要是对于那些长期以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金融机构认定与肯定。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证方式,笔者认为,应当采取自愿认证的方式,对其中符合认证标准的金融机构授予认证标志,并对此类获得认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商业优惠性政策。而潜在的交易相对人也可自主选择此类或非此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而事实上,任何商人总是倾向于与诚实守信的商人打交道——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而这反过来又必将促进或曰推动此类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这对于所有金融机构而言,又不亚于是一种事实的激励机制,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与深入人心是有巨大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