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3 11:16: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承包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制度缺失问题
一方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固化,农民心存顾虑;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全,服务能力不强,尤其是农村土地抵押机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价体系,无法有效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交易信息、价格评估、经营权转让等相关服务。另一方面,与广大农民息息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标准低、覆盖面窄,导致农民难以摆脱对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赖,仍然视土地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进城务工经商,宁愿将土地临时转给亲戚邻居代种、甚至弃耕抛荒也不愿流转,更不会轻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二)法律障碍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农户普遍享有的主要财产性权利之一,是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资格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目前仍然难以逾越法律上的鸿沟。没有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三)风险防控问题
与其他抵押贷款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着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潜在的社会风险,违约的几率可能更高,无法偿还的风险可能更大。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农民抵押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短期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承接对象,也无法快速变现,光靠自身经营承包地收回贷款,风险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长,现实无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演变成一种奢望。对农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农民就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失土困境,从而导致农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发潜在的社会矛盾。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的主要探索模式从相关资料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解决涉农贷款供给不足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
(一)“太仓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2个创新。一是主体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场合作社为抵押融资主体。农场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农户要好,把农场合作社设为抵押融资主体,既有助于解决银行信贷道德风险问题,又有利于规模承包经营权抵押违约后便于市场化处置。二是监督机制创新。为确保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银行、财政、农业等多方共同监管资金用途。比如开设贷款专户,执行受托支付,监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不得用于日常消费、改善生活等其他领域。财政部门负责各类政府补贴资金在专项账户内封闭运作,农经部门负责监督农业收益及时转入专用账户,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农地农贷、农贷农用、农用农管、农管农收、农收农还”的良性循环。
(二)“宁夏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试点村为单位,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会。农户以不超过承包地总数的40%自愿加入,会长、副会长及常务会员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协会账户,作为共同偿债基金。贷款额度一般每667m2不超过3000元,期限1年。若贷款到期农户无法偿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便转给代其还款的担保人,或由协会转给有意为其偿还贷款的其他村民,贷款农户还清贷款后还可重新获得承包经营权。该模式主要将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作为贷款或担保平台,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作用,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农民从银行贷款所需的担保,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反担保物抵押给担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给银行。如成都市连续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等,详细规定了抵押当事方的责任分担、债权实现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机制。
(四)“重庆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面对农户签订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作支撑。如重庆市着重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允许抵押范围、所需要件以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有序进行。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化,将极大地释放土地资产的流动性,从市场和商业的角度提供一条解决农业融资的途径,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遵循市场规律,扫清法律障碍,破除机制僵局,加强顶层设计,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
(一)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实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和建立市场化经营权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扶持农民以承包土地出资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运行。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障碍,把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作抵押进行融资。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承包经营权证书制度,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把这项权力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奠定产权基础。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财政出资的农业巨灾保障基金,实施重大灾害保险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采取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担的办法,从而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风险系数。商业保险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险品种,以降低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土地承包金制度农村农民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3:17-18.
论文摘要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意思主义 公示对抗主义
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化认识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前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作为承包人进行的承包,发包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且是无偿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后者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市场化有偿承包,为表述方便且与家庭承包相对应,在此将“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市场承包”代替。
两种承包方式虽然都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但区别较大:
第一,就涉及的土地而言,前者承包的是已经开垦并可以耕种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这部分土地通常都是本村村民开发而后归于集体,因此要求该部分土地要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利益;而后者承包的主要是未经开垦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所谓的“四荒地”,另外还包括果园、菜地等一些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已经开垦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或者处于未开发状态,或者不适宜按人均进行分配,而且具有一定的开发潜力。
第二,就目的和功能而言,前者是为了保障农村社会的基本生存需要,因此实行“人人有份,无偿获取”承包原则;后者的目的并不出于社会保障的目的,而是鼓励开发未肯土地,实现“双赢”,因此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通过市场的竞争规律有偿获取。
第三,就初始权利受让主体而言,前者必须为本集体组织成员,这与它的目的相一致;后者因没有前者社会保障的因素,所以受让主体无特别“身份”限制,只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
从以上区别我们可以看到,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负担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具有封闭性,其取得和变更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以市场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具有开放性,更符合市场规律的要求,其应具备相当的流通性。
二、我国立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化上存在的问题——变动中登记制度的多余或缺失
对这样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变动制度的设计上本应该进行明确区分,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却不能令人满意:土地承包法虽然从章节、承包方式、受让主体、流转方式上进行了区分,比如规定了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登记发证后可以抵押,但在关键的物权变动模式上并没有作出有关权利设定或权利变更的任何明确规定。而物权法直接不加区分而将两种不同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规定为设立上的意思主义和变更上的登记对抗主义。这种做法会导致以下具体问题:
(一)在物权变更方面,对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登记对抗模式,不但没有必要,反而更容易增加纠纷
如上所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其设立和变更受到诸多限制,基本上都发生在本集体内部,而农村是熟人社会,因此对设立时采意思主义的做法,基本上没有反对意见。而对该权利变更时却采登记对抗主义,却颇值商榷。
一方面,以登记来对抗第三人确无必要。首先,在实际当中受让方是本集体成员之外人员的情况几乎不存在。登记对抗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仅涉及本集体组织成员,所以这种涉及非集体成员的物权变更只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但根据有关数据的统计表明,这种情况是极为少见的。即便是出现这种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即村集体的同意。而家庭承包的土地都是适合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而非待开发的荒地,其价值较为可观,而且这些土地涉及到本集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再加上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综合以上多种因素考虑,无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作为集体代表的村委,都不愿意将本集体的土地交给集体之外的人员使用。
其次,有另外的可替代登记的方式在发挥作用。如果本集体组织同意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之外的农户,自然其也就对该信息详细记载,并为他人提供了获取这种物权变动信息的途径,潜在的交易人完全可以根据这种记载达到自己的知悉目的。而且,如果该潜在的交易人成为现实的交易人,他与原权利人的交易也须经过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会出现其不知真情的情况。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足以使这种权利变动具备了公示特性和可查知性,立法者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未将权利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权利变动的情况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并不存在。而物权法规定必须到县市级的登记机关登记公示方才发生对抗效力,实无必要。
另一方面,这种“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设计会更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要经过有关土地所在集体组织的同意,因此,这些信息可以非常及时的记录到村集体账簿中,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不谈当事人怠于申请登记,即便当事人在完成了交易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登记,而不动产交易的信息要经过若干天才会在设置在县市级的登记机关账簿中得到体现,这种登记的不及时,反而造成了登记的有关信息在一定时期内是与事实不符的,这就更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如果非要以登记的信息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依据,实在是一种民意的表现。
(二)在物权设定方面,对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意思主义的模式而排除登记的作用,不利于物权关系的清晰和交易的安全
与家庭承包不同,市场承包不必承担社会保障功能,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包括承包主体的多元化,承包方式的公开化,承包的有偿性,以及对政策较少的依赖性等等,这些都使以该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具备了市场经济的要素,从而被纳入到公开市场当中。特别是物权关系的参与者已经超出了熟人社会的范围,有关物权变动的信息已经失去了家庭承包下“自然公示”的特征,这必然要求该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产生排他效力和对抗效力,从而明晰权利层级,保护交易安全。这就与城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极为类似,我国物权法允许该权利抵押并以登记作为要件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不动产的流动大都凭借权利形态的流通,表现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和物上权利的设定、变更,而非不动产在主体间的物态流通,由此必然产生复杂层级的权利体系,在这种背景下,登记制度遂水到渠成地成为近代不动产物权的共同公示方法。”而我国恰恰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上符合了这样的要求,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而在该权利的设立上完全放弃公示的作用,其弊端是在“一地二包”情形下,难以把握设立阶段的善意取得,忽略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但规定了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取得”,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采意思主义,其中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特性基本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完全可能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在村委会对有关的土地“一地二包”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善意第三人是否“取得”将会非常困难。因为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其“取得”既不需要交付,也不需要登记,需要的仅仅是承包合同。在“一地两包”而均未登记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到底如何方能真正“取得”?如果把承包合同作为取得的依据,显然在物权公示法理上很难具有说服力,因为承包人与善意第三人都同发包方签订了合同,都没有登记,何以善意第三人能够对抗承包人?如果不把承包合同作为取得的依据,不但导致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物权无法理解,而且善意第三人没有其他依据获得“取得”效果,其利益无法获得保护。
即便村集体因为种种原因把善意第三人(第二承包人)的合同权利先予办理了登记,该善意第三人能否依登记对抗承包人?依我国现行法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对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用的是意思主义,也就是说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就能够产生具有完整对抗力的物权,而无须登记。登记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而已,不对私权效力产生影响。所以,即便善意第三人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善意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对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设立上采意思主义,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就基本上被忽略了。
三、结语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不同类型及特点。如上分析,在家庭承包方式下,由于其特殊的职能从而显现出的封闭性的特点,再加上农村地区特殊的生活方式,这些导致了登记这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市场承包并不承载社会保障的职能,因此其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这就非常类似于城市的不动产变动的背景,因此需要登记作为公示和明晰物权的手段。基于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58-2
1 主要做法
1.1 提高思想认识,把仲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通过几年的实践,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我们认识到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途径。一是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最便捷。二是仲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更有利解决“三农”问题。三是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更能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基于这三种理解与认识,舒兰市逐渐把土地承包仲裁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1.2 调整和完善仲裁机构,为做好仲裁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1996年,舒兰市编委下发了37号文件《关于成立舒兰市、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由于仲裁机构建立比较早,人员流动变化大,仲裁工作开展的不好。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国家粮食直补政策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更加突出。2004年7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由舒兰市编委发文,重新建立了由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农经总站站长任主任,两名农经总站副站长任副主任,四名业务骨干任成员的新一届仲裁委员会。2010年初,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又重新调整了舒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副市长任主任;农业局局长任副主任,监察局、市法治办、市妇联、市财政局、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农经总站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配备公道正派、业务精良人员为仲裁员,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各乡(镇)街也相继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临时聘任有仲裁资格的人员任职。
1.3 严格仲裁程序,规范运作,依法开展仲裁
1.3.1 案件受理 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在5日内送达受理申诉通知书;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全市仲裁案件的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专门负责接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答询和仲裁案件审查、把关。具体做到六个不受理。一是没有明确的被诉方不受理;二是已向人民法院的不受理;三是行政机关已做出行政裁决的不受理;四是超过申诉时效的不受理;五是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不受理。
1.3.2 开庭审理 案件受理后,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一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全市仲裁案件。仲裁员实行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回避制度。对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指派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二是由当事人举证、质证;三是庭审辩论;四是当庭调解等。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规范操作。
1.3.3 裁决和执行 纠纷案件的调处一般采取开庭方式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做出裁决。处理纠纷要遵循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达调解书;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的送达由仲裁员亲自送达当事人或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接受送达的,由送达人和证明人签字,不影响送达。裁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形不成明确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决定。疑难问题的裁决,提交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庭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1.3.4 加强了档案管理 仲裁终结后,及时将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成册,立卷归档,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以便案卷的调阅。
1.4 严格把好“三关”,依法公平、公正搞好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是新事物、新工作。为了使仲裁裁决真实有效,真正起到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的目的,我市在仲裁实践中,突出把好三道关口。一是立案关。二是证据关。三是定性关。
1.5 建立四项制度
1.5.1 仲裁员选聘制度 仲裁员选聘主要在从事农经执法工作多年的业务骨干中选聘,而且一律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编委发文聘任。为了保证仲裁员能够不断地适应工作需要,坚持组织仲裁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等,使仲裁员能够不断了解掌握法律和政策的更新,更好地在仲裁工作中自如运用。
1.5.2 仲裁规范操作制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研究制定了《舒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流程。所有仲裁案件必须按程序进行审理,规范操作。
1.5.3 仲裁员培训制度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的基础。为了增强仲裁员自身素质和提高办案质量,每年对仲裁员和合同管理员进行一次培训。重点培训内容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在集中学习培训的同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现场观模的方法培训。另外积极参加吉林省、吉林市举办的仲裁员培训班,取得仲裁员证书,一律凭证上岗。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仲裁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如指掌,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程序和工作方法轻车熟路,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
1.5.4 案件评查及回访制度 仲裁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案件评查会议,邀请法院、司法等部门参加,对仲裁案件进行讨论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总结学习审理案件的方法。同时对到期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再审后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通报,便于吸取工作教训。
几年来,全市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32件(次),解答和庭前调解211件,转回乡镇调解处理489件,立案仲裁932件,结案932件(其中:调解503件,裁决429件),结案率为100%,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体会
2.1 领导重视是仲裁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省、市农委各级领导非常重视仲裁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考察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市政府在仲裁工作开展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无论在人员、场地还是经费方面都给予了非常大的支持,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亲自召开会议,并协调各镇政府,建立了镇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网络,为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前期工作,及时调解每一起土地承包纠纷,配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法律、法规是仲裁工作的主要依据
随着各级单位和部门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法律的普及程度越来越广,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越来越懂得如何用法,如何依法维权,对我们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循与土地承包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司法解释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依法慎重办好每一件案子,以保证顺利开展仲裁工作。
2.3 加强团队建设是有效开展仲裁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工作团队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坚持“公正廉洁高效”的办公精神。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不仅要培训业务能力,也要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廉洁奉公的工作态度。鼓励工作人员多深入基层,接触最前沿的工作,同时,组织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工作交流、沟通,以相互督促、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2.4 财政全额拨款是仲裁工作的保障
仲裁场所、仲裁设备、调查取证、档案管理、日常开支都全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切实保证了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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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社会保障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政策允许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目的在于引导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进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帕累托改进效应及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帕累托改进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的概念,帕累托最优是指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中,资源配置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即在不损害一方福利的情况下,就不能增进其任何他人的福利。帕累托最优是现代福利经济学判断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优状态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标准之一。
过多的劳动投入与过少的资本和技术投入的均衡是传统农业资源配置的特点,这显然是农业发展的低阶均衡,农业的高阶均衡应该是资本、技术的投入与农业产出的均衡。传统的农业要发展起来必须打破低阶均衡,使剩余劳动力流出农业部门,而资本与技术等要素流人农业部门。要想逐步改进我国农业的低阶均衡的状况,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个可行之路,规模化经营必然要求资本与技术的大力投人。
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涉及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美国和日本分别采取租用别人土地、出台促进流转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及采取措施扩大农场规模。我国可以模仿美国和日本通过土地租赁实现规模经营扩大的经营模式,这对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规模要求是适用的,这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土地的产权是清晰的,在保证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是归农民个人自由支配的(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耕地用途)。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任何有限经济资源的利用,如果不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将缺乏效率,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更不能例外。而清晰的产权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转让,以及制度的完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Coase,1937,1960;North,1990;张五常,2002),可见,制度约束对于农地市场的作用和经济的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只要产权是排他性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就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1996)。我国目前的产权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所以不同的合约安排(包括形式和时间)都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改进
以来,实现了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创新,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说是我国农业改革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进行新的改革,实现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二次飞跃,客观上要求农村土地必须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道路。政策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建立,加快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流动。现阶段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转包式流转,指土地承包方自愿将一定期限内的承包权转包给他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的期限和转包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
这项制度尚处于初期的探索发展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要正确的认识问题之所在,积极探索其解决之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流转中的“五多”和“五少”。所谓“五多”,即农民自发流转的多,零星流转的多,口头协议的多,债权不清的多,隐性问题的多;所谓“五少”,即有流转服务的少,有秩序流转的少,有操作规程的少,有规范合同的少,有档案管理的少。
另外,流转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混乱。多数地方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租赁的市场,有些地方客观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市场往往具有隐蔽性、无序性、地域性强、市场狭小的特点。各地虽然均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象,但是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平。因此,中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只是具有雏形,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且发育缓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的支持。在我国农村非政府组织或者说是民间组织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政府的官方认证、支持和引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在这几方面着手:一是清理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手续,保证土地产权的界定清晰。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二是完善法制体系,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有许多是原则性的条款,应将其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可依的具体规定,减少在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过大而带来的不良影响。三是提高农民素质,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同时,也对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后所实施的规模经营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健全,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是农民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对于大多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投身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转为依靠社会和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障。解决好农民自身的保障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土地的流转自然就会加快。地方政府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以采取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既可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可为我国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
3.1.1建立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农村低保制度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农村低保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也必须是从这里起步。而且,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也是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农村低保制度来丰富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是“最后的安全网”。作为一种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不是以前那种随意性的临时救济,不是一种施舍性的行为,是人们保证自己生存权的一种应有的权利。基层政府应当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为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的保障,具体的低保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来制定,要保证其有可行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因病致贫、因教育致贫等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没有低保来兜底农民的基本生存,后果不堪设想。贫困是动荡的主要诱因,贫困特别是大面积人群的贫困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纠正这种负的外部效应,避免动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转贴于
3.1.2健全农民合作医疗体系,保证其病有所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试点推广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取得了较多制度建设和基金扩面成效。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已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有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达到了85.96%,已有9.2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共补偿资金591亿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进一步的完善,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这部分的投入支出要加大,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运行有稳定持续的资金支持。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比2008年增加9995.12亿元,增长19.5%,这说明,我国现在的财政收入是完全可以支撑新农合所需资金的。
3.1.3养老保障可借鉴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
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后,规定他们必须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政府给予这部分农民足以保障其生活的补贴,这种做法相当于给了农民退休金,采用农民年金制度会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这样就使农民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同时也极大减轻土地的社会保障负担,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农民养老方面,也要发挥原有的家庭养老的作用,多给老人们精神上的慰藉,让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能很好的结合起来,让农民也能安享幸福的晚年。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
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看,不仅仅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农业的集约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为我国向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迈进,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
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体制是由我国的二元经济模式导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二元经济模式并不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与其所处的经济大环境及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在和平发展的世界环境中,发展中国家要推动本国的经济发展就要积极地进行工业化,而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已显然不能像西方发达围家那样通过殖民掠夺来实现,由此,发展中国家只能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硬性的、人为的划分农村和城市,通过政府的政治强制权力来保障城市工业发展所需的资源、资本等,在这其中最典型的应属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模式的根本特征就是大规模的全国公有制与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公有制的本质,是国家掌控资源;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本质,是国家配置资源。其目标指向,是加速苏联的工业化进程,并倾斜于重工业化与军工化。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控经济的发展,为了给社会主义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民与市场的自然、自发联系,剥夺其自由进出市场并依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自己经济行为的权利,人为压低农产品的价格,以低价收购或强制征收的方式,通过“剪刀差”来获取工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以自己规定的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制收购农副产品的途径,来为国家进行工业化积累巨额资金。
关键词:华润希望小镇;土地流转;农业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74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距百色市城区20公里,面积约4.15平方公里,辖6个村民小组328户1342人,土地面积共计9805.43亩。华润希望小镇建设过程中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引导当地群众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帮助农户开展产业化经营,以期实现“土地增值,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原则”。本论文希望借助对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从流转程序、产业规划、服务配套及平台搭建等多角度研究和寻找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流转面临困境的方法。
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人多地少、地形复杂导致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细小分散是广西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现状。近年来,广西积极克服地形地貌限制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经营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1.1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逐步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统计显示,2010年,广西农村土地资源流转面积334.9万亩,占全区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1%,涉及农户120.05万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4%;2013年,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520多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5.66%,涉及178万多农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8.07%;2014年,全区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累计628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18.81%,涉及196万户,流转明显加速。
1.1.2流转形式趋于多元化
在各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站的指导下,农村土地流转不再是过去简单的熟人、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因外出务工而进行的土地出租和互换,流转形式也由过去的出租、转包、互换为主逐步转变为多种形式并存,其中规模化出租、整合互换和入股呈快速增加的态势。据统计,广西农村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中,各种流转方式为:转包95.5万亩,占流转总数的18.37%;出租350.05万亩,占67.32%;入股5.76万亩,占1.11%;转让8.52万亩,占1.63%;其他方式流转60.17万亩,占11.57%。
1.1.3新型经营主体不断进入土地流转市场
各地都在积极引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工商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形成了“公司+农户”、“农户+合作社+企业”、“基地+农户”等几种主要的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典型的模式有龙州上龙村的“小块并大块”、江州区的“土地集中整治”、横县朝南村的“承包土地集体合作”、富川田洲村的“承包地互换”和西林的“承包地季节性流转”等土地流转模式。
1.2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江苏昆山、四川成都等较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成熟地区,广西地区由于起步晚,地形复杂,土地细碎等多方面原因,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2.1农村土地流转行为规范化程度低
当前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刚起步,土地流转行为在非活跃区域大多处于自发阶段,土地流转缺少规范和引导,多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发生的农户间的小规模土地流转行为。此种情况下农户间多为口头协议,并未进行登记或者公示。部分地区由乡镇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开展的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也因为没有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等文件作为参考,即使签订合同也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楚、土地流转登记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当土地流转流出方和转入方发生经济纠纷时也会因为没有完备手续作为参考协调处理难度大。另外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环节,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义务进行规定和指导,导致土地流转后未按约定生产要求开展生产工作,而是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例如开发度假村、修建固化建筑等破坏土壤肥力难以复耕的情况。因此,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引导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未来研究的方向之一。
1.2.2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
广西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划欠缺,对一定期限内流转土地区位、数量、用途等没有制定专项规划,导致土地流转后难以形成产业集聚,不能发挥土地流转的规模效应。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流转区位没有进行统一规划,东流转一块地,西边流转一块地,流转地块间从事的种植产业不同,难以同时为这些地块提供统一的交通、供水、设施设备等配套服务。二是土地流转后发展何种产业没有统一规划,即使有规划,如统一种植小番茄、香蕉等农作物,但在后期销售环节因为没有销售基地而导致产品供过于求,承租方的收益降低而不能及时支付农户土地流转的费用。在百色、田东、田阳等地调研土地流转的情况时发现,承租商、合作社等反馈最多的问题就是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的产品没有销路,而且因为当地没有知名的品牌营销策划提供商,导致好的产品卖不出去,卖不了好价钱,从而难以取得较好的土地流转收益。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更好的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不能只重流转,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从产业集聚和发展角度,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环节进行指导和帮扶。
1.2.3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广西农村土地市场不发达,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信息传导与预测机构尚需逐步建立和完善。由于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乏,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多为转入方和转出方之间协商确定,没有类似城市土地流转中的基准地价一样的价格作为参考,加之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问题不熟悉,土地流转信息不通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流转费用,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土地流转资金融通方面,土地流转后前期的土地平整、种子购买等都需要大量启动资金和技术顾问的指导,而广西在土地流转的融资贷款方面还没有一些创新服务措施,难以满足转入方发展的需要。
1.2.4未能针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在农村调研过程中,部分农户反应家中劳动力人口多,如果土地由自己种植经济作物取得的收益将比种植公司和合作社给的流转收益高,但由于自身地块处于待流转区域中,如反对流转将使种植公司和合作社难以开展规模化经营,同时考虑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招商引资的艰辛,只能服从大局,统一流转。而对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家庭来说,将土地流转而非撂荒取得的收益将增加家庭总收入,他们是乐意进行土地流转的。解决上述矛盾,尊重农户意愿是前提,只是我们需要寻找更能多方面照顾农户意愿的土地流转方案,后面介绍的华润希望小镇的土地流转方案可以给我们提供参考。
2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建设使原来的村风村貌焕然一新,农户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但更重要的措施是华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开始进行“土地流转试验”,通过土地流转使农户得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真正富起来。下面介绍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机构
整个小镇土地流转的管理是以“农户+合作社+企业”的模式开展,具体措施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整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小镇土地流转、整理、经营种植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二是成立华润百色希望小镇润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分社,这是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开展产业帮扶的重要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经营管理流转出来的土地。在土地流转分社下设农庄,定名为“华润希望农庄”,设场长、副场长、技术员各1名,组长6名,工人60名,同时聘任右江区农业局2名专家为农庄技术顾问。
2.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和范围
为使土地流转整理稳步、有序开展,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实验中先拿出120亩土地作为流转整理试点。试点区域涉及洞郁小区2个小组和塘雄小区1个小组的86户农户。2012年,在前期土地流转试验基础上,增加流转山地和林地500亩左右。2013年,华润加快推进百色市右江区片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第二期又签约流转10000左右土地开展圣女果、西瓜和葡萄种植,涉及百色市永乐、汪甸、龙川3个乡镇。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采用的是土地入股的形式。首先由区直相关部门、永乐乡政府开展宣传和走访,然后组织召开合作社领导、社区组干及群众土地流转大会,征求群众意见。在充分尊重农户流转意愿的情况下,村民自愿将土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流转到华润百色希望小镇专业合作社,每亩土地为28股,折合股金2800元,流转的土地第一轮流转期限为5年,流转的土地经营不论盈亏,合作社每年都保证按入股股金数额红利(2800元/亩)兑现给入股农户,其余的按盈利分红。土地流转后,合作社出资投入进行平整、兴修灌溉设施、引进先进的耕种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耕种。在该模式下,农户的家庭收入将由土地流转收益、在农庄务工收益(外出务工收益)共同构成。希望农庄试点成功后,借鉴希望农庄的模式,华润进一步引导百色希望小镇村民开展水田及山林地流转,将大部分土地纳入希望农庄统一管理。
3解决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路径和建议
在结合华润百色希望小镇土地流转实践的基础上,本论文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前述的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建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3.1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华润希望小镇不仅在土地流转中成立专业合作社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而且在产业帮扶中也走规范化道路。例如在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方面,华润和农户在合同中明确了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和违约责任。地方政府在指导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时,建议结合本地的土地流转现状,推出土地流转的示范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户的利益。
3.2土地流转规划和产业发展融合,积极对接市场和企业
针对地方土地流转缺乏统一规划的问题,华润在百色希望小镇通过成立润农农民专业合作总社的方式开展产业帮扶和土地流转试验。结合农业种植业发展的生命周期,其先后经历了“统购统销、引导起步”、“优化品种、合作经营”、“土地流转试验”、“农超对接基地建设”四个阶段开展了百色希望小镇产业帮扶工作,其中“农超对接基地”的模式正好解决了前述的土地流转后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不能解决销路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农民出土地、出劳力,华润出资金、出技术,通过共同种植小番茄、葡萄等经济作物直供华润万家超市,实现了产与销、企与农的有机对接。因此在以后的土地流转工作中,不能只重流转,还需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前与企业和市场对接,避免土地流转的区位、数量和用途的规划不符合未来市场的需求,导致流转后出现“香蕉滞销、甘蔗滞销”等情况。
3.3拓宽融资渠道,创新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2012年3月成立的百色右江华润村镇银行,协同百色华润希望小镇、华润五丰行,引入资金帮扶模式,通过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的方式解决土地流转中承包大户融资难的问题。借鉴以上模式,各地财政和银行推出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同时,还应该积极支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土地流转承租方通过和企业合作或者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筹集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在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可借鉴华润希望小镇的做法,设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中心,中心再下设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等,通过这些组织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土地流转成本,为农户提供专业指导及帮助,保护流转双方合法利益。
3.4尊重农户流转意愿,强化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华润希望小镇在土地流转中尊重村民意愿,让村民自愿将土地流转到专业合作社,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针对部分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希望自己经营土地的意愿,华润通过希望农庄在实现土地集约整合后又将流转土地划块返包给他们种植并为他们提供前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农户承包希望农庄后生产的圣女果、西瓜等经济作物在收成后能够直供华润万家的超市这样既保护了种植大户们的积极性,同时又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广西各地可借鉴以上做法,就地培养农户开展技术学习,由政府和农业大户共同推进本地的土地流转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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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着缺陷,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必然性,但存在多种模式,并且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创新机制。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的农地经营制度,但分散的、狭小的农户经营和大市场发生了矛盾,笔者认为,只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农村的改革又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承包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主体不清,权限不明;土地经营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农民经营土地短期行为严重等;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弃耕、撂荒现象严重;土地流转困难等。
土地权属关系混乱,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内容界定不完整。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呈现多样性。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尽管规定农村土地的所用权归集体所有,但各级管理处置权却由国家掌握,集体所有名不副实,再加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层次日益强化扩大,农村集体机构对土地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调控能力也就非常有限了。
土地资源零碎化。为了充分体现社区成员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使得农地经营规模特别小,加之实行好坏搭配以及定期调整等,又造成了地块的数量增加和分布零散。这种多地块、小面积、分散狭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合理利用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不利于实行合理耕作和采用先进技术,不利于调整作物结构和防止病虫害,不利于保持优良品种的纯度和品质,不利于增加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然造成农业的粗放经营和低效益,并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相违背。
土地流转困难。在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指农地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将不可逆转,这样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归属不明确以及周期性的土地调整,土地转让在具体的期限和合同方面不规范,土地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让都可以随时终止,这使土地流转没有稳定的预期。所以土地的流转一般都是在亲戚好朋友之间无偿进行的,土地很少能流转到最能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造成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和严重浪费。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租赁模式。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农户或公司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我国法律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出租其权利。这种出租的形式对于出租人来说,他不必放弃土地所有权,即可得到土地租金,对承租人而言,他可以较小的代价,在租期内得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债权行为,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该模式的受让人既有个人,也有企事业单位;既有农民,也有干部和科技人员。
土地信托模式。在“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搞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下,以收取一定信托服务费(可由受让者支付)和签订信托服务合同的方式,接受农户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信托,并按信托约定将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土地抵押模式。土地使用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担保取得贷款。若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将丧失土地使用权,银行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模式主要是发挥土地的融资作用。尤其在某些地区农民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受新型产业相对较高利润的驱动,很多农民群众采取融资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当前,以抵押土地解决贷款问题,日益成为农民群众创办新兴产业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融资渠道。这种方式不仅开辟了农村融资渠道,解决了农民资金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仍掌握在承包者手中,也不妨碍土地保护利用,对农村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股份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拥有农地永久性支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综合的经济行为。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其他公司经营,按土地股份,村集体将土地经营及发包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不规范。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流转占着主导地位,多为亲戚朋友和农户之间的流转,这就导致了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通过合同或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缺乏法律保护,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掠夺式经营。
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信息中介。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大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且多为转让人的亲戚和朋友,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但总体上缺少由上而下的网络状、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使得供求双方信息辐射面窄,流动不畅,这不仅使土地流转受到局限,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使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高。 建立真正适合土地流转市场需求的中介组织后,不仅可以让本村、本乡范围内出包转让而且可以让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外国的投资人都能来投资,从而打破地域限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样也有利于农业的市场化转变。
畸形行政干预阻碍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监督指导,但有些地区无端干预,或在某种利益驱使下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干预,甚至有预谋地干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一些基层干部迟迟不将第二轮承包合同或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借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不顾实际,强行搞所谓股份制或集中经营,引发很多后遗症;有的对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公开性、合理性,对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等。这些都对土地流转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消极因素。
土地承包权的福利性弱化土地流转积极性。由于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承担着农民就业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险功能,又由于承包者承包成本低,不转让也关系不大,受让者也在低成本的环境中不肯出高价,因此,虽然农民就业范围越来越广,农民收入中农业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成“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愿轻易转包。
土地流转市场的配套服务欠缺。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缺乏土地流转的政策空间。同时,流转的服务也不到位,流转程序复杂,信息不畅通,也阻碍了流转的积极性。特别是产权界限不清导致土地流转的责权利关系不明。土地流转中,虽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但各项权利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
金融信贷支持缺乏而制约了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与农村土地流转资金借贷需求不匹配,无法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再者,由于农业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都比较大,所以相当一部分农业企业在争取资金和立项过程中,由于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中,还没有建立农户直接信贷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户不肯或不愿给予资金投放,使一些较好的项目在萌芽状态就被扼杀,这对于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都起到了制约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
(一)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该机构负责受理需转让土地农户的申请,需承包土地投资人的申请,采用多种形式为双方牵线搭桥,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基层农经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工作,确保土地“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搭桥引线作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和产业化经营。
(二)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二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 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促进农村信贷,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等问题,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必将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因此,建议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业或农村二三产业,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要简化种养大户的贷款手续,通过信用社审定,发给“支农信用卡”或“贷款信誉证”。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镇城市化进程,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使农村隐性失业劳动者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加大劳务输出;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使更多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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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流转;存在问题;对策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洛阳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把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这条主线,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做好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实现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性:
一是有利于减少土地抛荒。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每个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荒地,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减少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由于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规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农民市场观念的增强以及新型农民的出现,强烈要求实行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是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耕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问题。要规范这一市场,就必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使土地流转在规范有序中进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的必然趋势。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经营比较零散,成片的土地被分割成几块,由各家各户自主经营,致使经济效益比较低下,农业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少。在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今天,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更是势在必行。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生产能手,他们对土地的规模化要求更高,从而建成大规模的农产品基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集中,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三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增加农民收入的最大程度是转移农民,土地流转是转移劳动力的必然趋势;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田能手、造林能人、营销大户们又迫切需要更多的土地来拓展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土地流转必然为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建设、名牌效应提供重要条件。五是推动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的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劳动力转移宁愿造成土地闲置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家里还有一些离不了乡土的成员,如老人、妇女、小孩,致使土地广种薄收。二是农村中存在农业副业化、耕地非粮化、农民兼职化、劳动力老龄化、村庄空心化、收人多元化、粗放经营,所以流转的迫切性不高。
三是期望值太高,不利于流转。有些当前处于自己对土地无法经营,对自己收人比重少,影响不大,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流转的效益不高,从中得益的欲望不高,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多大的价值,积极性不高。
四是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表现在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观念,提高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有关部门要立足为民办实事,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建立机制,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建立适应现阶段土地经营的流转机制,研究制订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合同签订等,统一制订印发流转合同,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地解决政策不明、流转无序的问题。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主要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四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种养专业户,重点扶持种粮大户,以确保粮食安全。
(三)健全网络,强化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1、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2、健全土地流转网络。村设立服务站,明确村会计为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登记上表,统一规划、统一办理手续。3、规范运作,保障权益。土地流转合同要制定违约责任,到期(或违约期)的地上作物处理办法等;通过规范服务,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4、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收集土地流转信息。5、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加强引导。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县土地流转的空间布局是:原则上保持土地的用途不变,粮田流转给种粮大户,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采用适度规模经营,以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应当适度向懂经营、会管理的种(养)殖能手集中,或者有一定实力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承包经营,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发展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好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这是今后土地流转的方向,才能实现农业企业或生产能人和农民收入的“双赢”。
(五)有效运作,培育新型农业产业
对新发展的产业,鼓励土地流转向种植大户、种植能手、农业合作组织,走集约经营道路。要克服以前的存在问题,通过土地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之道,这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也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对现有无法流转的,要扶持发展农业合作组织,采取“合作组织+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目前农户生产规模偏小、品种多、效益差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六)加大投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同时,积极搞好宏观指导和调控工作,制定财政帮扶、以奖代补、农业新项目推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场信息和流通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并积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不断增加对主导产业培植和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要在财政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贷款、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发展土地流转的项目,提高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确保如期实现“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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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农民的土地私订财产保护足脆弱的。要完善农比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就婴改革l地的Ⅲ让方式,明确农[屯的上地私有财产权利,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建立司法日『查制度以及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
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增加了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会自动落实到8亿农民的身上。8亿农民的重要的合法私有财产—“土地私有财产权”还是残缺模糊的,农民的土地还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影响整个中国的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须妥善解决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模糊残缺的私有产权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就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纵观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几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权,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U1。所以,作为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3年月1日生效配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力。该法案第一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农民在长达30-70年的承包期内,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等。依照该法,农民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私有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与使用权、出租权、实施附属行为权、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征用补偿权,同时也实际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抵押权。因为虽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抵押,但是并没有禁止或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受让人的身份条件。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也将不可分割地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清楚完整的私有财产权,体现了农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图。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私有财产权却是模糊残缺的,农民对土地私有财产没有取得真正的处分权。
首先,基础权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权属不具体。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上确定的。“三级”即“乡(镇)、村、组”。从法律上看界线十分清楚。但具体到每一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归属则比较模糊,具体属于哪个集体所有,是乡(镇)是村还是组? 不明确。同时乡(镇)、村、组是行政单元,并不都是经济学概念上的“经济集体”,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经济法人”。其次,主体不明确。目前无论是乡(镇)、是村、还是组,对土地所有权的产权均无具体的土地产权证书予以界定和确认,无产权证就无土地产权的法律依据,这样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其土地所有权可以说成是乡(镇)所有,也可以是村、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随意性大。第三,权能不清楚。在赋予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的权能之后,集体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由谁实现?怎样实现?都是一片空白。第四,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们作为具体个体的所有者权利如何得到保证?怎样实现农民对乡(镇)、村、组等集体“所有代表”的监督?这些也缺乏制度规定。最后,集体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也不清楚。表面看来集体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并行不悖,实则关系并不清楚。一是因为集体所有权的模糊,二是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也没有相关的处理依据。
其次、公益征用权的模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土地私有财产权在实际运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权,这种权利同样模糊。其一,何谓“公共利益”,确认者、确认标准、确认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规都可以?指向同样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应的补偿,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外,其余的都缺乏具体的程序和标准。
土地所有权的模糊,使得农民没有真正掌握土地,结果是“基层政权及乡(镇)、村干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土地处置权—农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仅只有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 (2]作为私有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就成了残缺的私有产权。而公益征用权的模糊,使得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也成了模糊的私有产权。这些是造成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的根本原因。
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脆弱的私二产 财 有
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是模糊残缺的财产权。一些人就利用这种模糊与残缺,“合理合法”地侵犯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和侵占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
仁一)农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财产权成空中楼阁
土地所有权模糊、权属不清。土地实际的处分权落在了基层干部即县、乡、村干部的手上。于是,这些基层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体所有“的名义,随意处分土地,随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不能真正获得所有者权利,也不懂得珍惜这些权利,更没有能力去与强势集团抗争来保护土地所有者权利。于是,在““集体所有,,的名义下,包括县、乡、村在内的地方政府在上地问题上,事实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种默契。其结果是,实施了几年的“.严厉的土地保护政策”,丝毫未能遏制住滥占土地的势头。相反,就在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后,东部几个城市还加大了土地出让的步伐。以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三次由“‘开发区”热引发的’.圈地热”,圈走了220多万hm,土地t=} ]。而在一些传统农区,由于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工资常常不能按时发放。为了筹措经费,“卖地”成为首选的筹资方式(4]。据统计,7年来全国有近6 700多万公顷耕地被征用,有4 000多万农民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川。农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也成了空中阁楼。
(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受侵犯
尽管农民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实际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村、组干部的强势集团也有“集体所有”、“发包方”的强大武器。因此,强势集团就借“集体所有”之名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无偿收回或非法转让、出租农民承包的土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进行土地流转等,也借“集体所有”之名随意调整土地承包期。国家规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长1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断地被调整。 “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频繁的调整,使土地经营周期人为缩短,不利于对土地保护,不利于农民投资和经营,却有利于强势集团利用土地以权谋私、以权寻租,从中渔利。因为承包期越短,对所有者越有利。有资料显示,通过“圈地热”的土地转移用途产生的级差收益有3万亿元之巨。这些本来应当与农民共享的“级差收益“,由于现行法律语焉不详,而成为强势集团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随着经济形势的起伏而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规律。于是,农民单访或群体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时下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连及房屋等私产也易受侵害
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连及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权则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们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根本没有作出具体补偿标准。在现行处理农民这些私产中除了极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问题外,主要是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及文件来干预和处分在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农民私产。由于制定征用补偿标准的权力层层下放,各自为政,导致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极大。而且各级政府在征用补偿法律关系中,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裁判员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的公平受偿权利至少从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当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对农民私产的征用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规制,有的地方由镇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不仅处分了农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打包”顺带处分了农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私产[6]0
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是农民主要的恒产,但这种“私产”却还如此脆弱,还远没有成为“恒产”,这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发展及至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加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的保护
(1)改革土地出让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护土地私有财产权的根本—土地。实践业已证明,由行政审批制度决定的土地出让方式,难于达到“严格保护耕地”的目的。因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冲动,为达目的会千方百计游说、“攻关‘’审批机关,其手法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而掌握着土地生杀大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则借机实现其寻租行为。强势组织共同防范的‘对象”是拥有土地““残缺产权”的农民,蒙骗的对象则是中央政府。现代经济学家用、‘寻租理论‘’证明‘“政权有自动扩大权力来妨碍产权的可能“。“当特权存在时,有特权的人总是想方设法来维护特权并寻求更多的特权,没有特权的人或受到特权所害的人总是想办法来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权,并寻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权,由此带来了权力的博弈·. (1。这段有关、‘现代产权制度”的话语,成功地揭开了在‘·土地产权”主体混沌不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农民就土地问题的争议为何愈演愈烈,而滥占耕地、侵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行为几乎无法遏制的谜底。
(2)明确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利”。要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权利,须制定具体的制度。具体的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考虑:第一是明确所有权的角度;第二是强化土地使用权的角度。明确所有权,是这项制度建设工作的重点。明确所有权,就是清晰化所有权,要将集体所有权的各项内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明确所有权,不是强化所有权,而是淡化所有权,要特别强调不能以“集体‘、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侵犯个体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财产权。有专家建议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证的数据并不支持我国目前从根本上改变土地政策或实行土地私有化。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证每位农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一旦没有了工作,还有一份土地可以养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这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实行土地私有制还将面临政治意识形态等障碍。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宜实行土地私有制。强化土地使用权,则重在贯彻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确认农民的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
(3)完善对土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首先,要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两个:第一,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对农民的土地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是行政法律关系,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农民的私有财产应当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征用后的一补偿”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政府负有公平合理补偿农民财产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农民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金额的确定应遵循平等合理、弥补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
其次、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权限制私权过程中的行为边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为边界。法律要以例举或排除的方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严格具体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进行商业开发等违法行为。
再次,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上地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体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第二,救济程序。如:行政裁决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这些程序都必须明确而完善,特别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时充当决策者、规则制定者、征用方及纠纷的最后裁决者的多种角色。
最后,制定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及安置原则。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外,对其他土地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确定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情发生。
关键词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2-0370-0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拥有与耕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合理数量的土地规模,或生产经营单位突破土地规模狭小制约,通过主要生产环节的合作服务,从而实现农业生产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和服务规模化、社会化,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比例在70%以上,每个农户只能承包少量耕地。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例,大多数农户除了自给口粮和留种子之外,所余无几,商品率很低。农民收入一般比工人低,许多青年农民不安于务农。为改变我国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必须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之路。积极稳妥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党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
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1.1 土地集中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实行土地集中式规模经营的主要类型有土地股份合作经营、承包大户经营和产业化基地经营,其中以承包大户经营为主体。土地集中式规模经营与农村土地流转紧密相关。由于土地是绝大多数农民就业和收入的主要依靠,近些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及由此形成的规模经营总体上比重很小,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大中城市郊区。因此,土地集中式规模经营只能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不可能在广大农村普遍推行。
1.2 合作服务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目前,在家庭经营基础上,主要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型、产业化经营带动型、社会化服务带动型等类型。我国各地不断推进的合作服务式农业规模经营尽管形式多样,但都具有共同特点: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适合农业生产特点和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实行优良传统农耕技术与现代农业技术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三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竞争力,成功将农户的生产经营纳入社会化大生产的轨道。这些特点充分表明,合作服务式规模经营在我国广大农村具有普遍意义,既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力水平,又适应今后现代化农业发展要求㈣。
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流转方式比较单一
目前,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租赁形式,先由村集体统一将村民的土地流转出来,然后再租赁给农业企业或种粮大户承包经营,面积不大的直接由种粮大户从村民手中将土地承包过来。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但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考核检查,行使村集体的职责,将土地集中起来租赁出去,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并且不按股分红。
2.2 单体经营规模不大
从规模经营大小的绝对量看,除高效设施农业项目规模较大、效益较好之外,种粮水平普遍较低。由于受到单体经营规模限制,导致机械化、技术化程度难以快速提高。虽然单体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但根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经营面积的有限性会制约资金、技术的扩大投入,进而影响规模经营水平的提高。
2.3 主体培育引导不够
目前,普遍存在规模经营主体数量不多、能力不强以及和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的问题,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力不强,技术能力有限,管理水平不高,粮食生产服务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大,也难以适应大宗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
3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1)由山东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牵头,联合人大和政协,组织各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各市县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专题调查研究。调查应按不同地区(如沿海、平原和山区)、不同类型(如经济条件较好、中等和较差)和不同产业(如种植业、养殖业和林果业等)进行,采用普遍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门别类和综合整理,写成调查报告和论文。力争2011年底或2012年初召开1次或多次有关“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学术交流会,由此形成省、市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农村实施方案。
(2)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牵涉到农业人口的转移。这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决策,必须慎重行事。由于经济发展和潮流所趋,不能避而不谈,放任自流,也不能盲目地“垒大户”,应顺应潮流的发展,做出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现在某些地区靠自身容纳能力,转移的条件已经具备。例如,珠江三角洲和一些沿海城市及其所属的县有数百万外来务工人员。建议今后山东地区的招工要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有关招工的规定,优先在当地农村有计划地招工,以保证山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
(3)发展农业适度经营,要进行农户承包土地转移法。一是在中央还未颁布正式法规之前,山东省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若干规定。避免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后再“亡羊补牢”。要鼓励农民进行劳动力转移,但必须由原承包土地耕种的主要劳动力自愿提出,并经有关部门做出承包土地转移后,才能不进行耕种,可减少或避免弃耕丢荒问题的发生。二是善于发现和扶持具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能人,给这类能人提供扩大经营的土地、低息贷款,提供科学技术指导。对于城镇中愿意到农村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者,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并予以扶持。例如,部分惠州市惠城区原居民自愿到郊区农村承包鱼塘养鱼、自办养鸡场、饲养野生动物和包山种果;外省市的种养能手有自带资金来聊城市发展种养业的,也应给予扶持和帮助。如惠城区养鸭业从业人员。大都是来自浙江省和福建省的养殖能手,在市郊种菜的多是外市种植能手。
论文摘要:从社会层面上讲,农村妇女是我国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独立意识的妇女能够积极地投入到生产生活中,从而成为乡村建设当中的另一股有力的推动力量。农村妇女现代意识的培养过程也是增强农村妇女发展能力的过程,只有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发展。同时,具备了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农村妇女;现代意识;培养途径;自强自立
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个人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具体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农村女性树立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生存意识。
一、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开展多种技能培训
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看,我国农村女性文盲人口已占农村女性总人口的16.89%,教育是农村妇女素质优化的最重要的途径,必须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关注弱势群体的女性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女性开展形式不同的教育。对于学龄阶段的女性,要加强农村的基础教育,未雨绸缪,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否则先期的教育不足会导致后期能力发展的缺陷,基础教育可以提高最广大农村妇女群众的文化素质,这有利于其现代经济、政治、文化意识的树立。对于农村已婚女性,根据当地的产业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农业或手工业的一技之长。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规模庞大的女女流动人口的形成。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当前全国女性流动人口数量已达到7385万人,占据全国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女性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千千万万的男性流动人口一样,离开家乡,告别故土,融入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大潮中去。鉴于此经济现状,我们必须打破行业性别歧视,为农村妇女提供广阔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会,让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对于劳动力富庶的地区,在进行专门的培训之后,可以组织农村妇女进入当地城镇从事一些餐饮、服务、加工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为增加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提供机会,使农村女性在经济上拥有独立地位,增强其经济自主能力。同时获取接触城市开放文化的机会,开阔视野。对农村妇女自身而言,不仅要配合基础教育,同时要有意识地寻找各种渠道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例如通过电视农业频道听取一些农业致富“经”。
二、落实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202个县市区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作为农村妇女最主要的生存财富和保障的土地,一旦失去,妇女的经济状况会急剧恶化。据不完全统计,大约80%的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回娘家后,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她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只得依附于他人。她们在经受精神痛苦的同时,生活处境不尽人意。《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实落实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以为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提供坚实基础。只有在基本生存问题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树立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的意识。
三、发展经济,政策协助以转变生育观念
生育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具有不平衡性,有研究者在对深圳流动人口生育观念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流动后农村流动人口的期望子女数减少,生育数量偏好与城镇户籍人口无显著差异;理想子女性别偏好观念有所弱化,但仍强于城镇户籍人口;农村流动人口初育年龄推迟,初育间隔缩短,一胎与二胎生育间隔延长。生育观念的转变首先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持,经济发展产生较高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人们开始享受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扩大与外部世界接触的范围和机会,引发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的更新。地方政府有必要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在物质上促进农村妇女少生优育意识的培养。例如,乡村政府设立专门奖励资金,面向本地区考取大学等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村民,以期鼓励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由注重数量及性别向注重质量的转变。
总之,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关乎其社会地位,具有较强现代意识的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中具有较大的主动权,现代意识成为其争取地位的内在推动力。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是为了缓解我国的“三农”问题,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培养农村妇女的现代意识,可以使其打破传统闭塞观念的限制,从丧失自我走向寻找自我,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教育就业等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发扬当代女性的时代精神,实现自我,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