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6 22:59: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人员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司法所工作岗位职责
一、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在入矫后,应及时将其档案编号,归类整理,保存于档案文件内,并按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及时将其在矫正期间的矫正信息纳入保存,直至社区矫正结束,完成解矫。
二、协助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期间要及时对矫正对象做好其电话汇报,走访记录,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劳动,请假及销假制度的监督及记录,并及时与其归入档案。并与矫正对象所在派出所和村委会保持及时的信息沟通。
三、协助完成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记录,及时上报给所领导。
四、协助完成社区人民调解事件的记录,整理工作,及时入档案。
五、协助完成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安置帮教人员的接收记录。
六、协助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的处理。
七、认真、热情接待来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八、司法所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会议等事宜时,临时负责司法所内日常的一切工作。
九、严格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上下班签到签退、请消假规定、单位保密义务、维护单位形像等)
十、完成所领导交办的事宜。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亚玲”为你整理了这篇司法所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4名,均为缓刑对象,2020年累计新增矫正对象13名,期满解矫15名。
二、健全工作机构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查清可行思路
草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各村、社区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村、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我们及时下村、社区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作思想汇报,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
三、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所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上级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大力度组织预防和管控,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与管理相结合,坚持服务与帮扶相结合,不断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水平,切实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能,为长安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为契机,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程度,推行信息化防控手段,积极拓展多元化帮扶途径,不断探索评价社区矫正绩效的评估体系,促进社区矫治效果明显改善,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而有成效地开展。
三、主要措施
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重点围绕管理规范化、防控信息化、扶助多元化,开展矫正效果评估等方面予以推进。
(一)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矫正衔接规范、矫正执行规范、矫正解除规范、执法文书规范四个方面,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化水平。
1、矫正衔接规范
(1)县司法局收到相关单位委托后,指派工作人员或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镇(区)司法所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出具评估报告。
(2)司法所在收到县司法局指派办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提出能否适用管制、缓刑或者假释的建议,县司法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
(3)司法所不接受各级法院、监所的直接委托。
(4)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程序。县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县局社区矫正科对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入矫前教育,完成首次谈话笔录,发放《社区矫正“鑫生之旅”监督考察手册》,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镇(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执行规范
(1)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同时,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评估矫正方案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制定方案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一人一案。
(3)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严管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运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司法局批准实施。
(4)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其中每月18号为集中教育日,增强其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司法所需制作规范性、完整性、独创性的集中教育讲稿,县局社区矫正科每月组织开展评比考核活动。
(5)司法所每月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加强镇(区)社区矫正劳动基地建设,根据公益性、人道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制作社区矫正社区服务计划。
(6)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县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局批准。
(7)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18号进行书面思想汇报,文化程度低的对象可以口述,由他人,人需签字。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社会关系及思想状况。
(8)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进行电话汇报,对电话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电话汇报内容包括: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工作、有什么困难及思想状况。同时,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9)司法所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工作、学习情况,对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半月走访一次,对普管、宽管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走访一次。
(10)司法所对未成年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监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执行。
(11)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严格执行《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奖惩要求,进行奖惩。
3、矫正解除规范
(1)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司法所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作个人总结,根据其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期满当天,应当为矫正期满对象进行公开解除宣告(期满当天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解除宣告应当庄重、严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同时,向解除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4、执法文书规范
(1)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通知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2)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3)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相关文件和县局台账格式要求制定社区矫正台账,从运用审前评估、交付接收、矫正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环节,以及包括社区服刑人员花名册、社区矫正会议记录簿、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进行整理制作台账。
(二)社区矫正防控信息化
围绕日常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有效提高监督、教育效果,全面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1、推行远程视频系统
(1)运用县、镇(区)调处中心远程视频系统,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入矫教育等活动,做到县、镇(区)两级同步、规范有序,实现会议网上开,业务网上走,社区矫正集中教育网上督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教育活动,全部在调处视频监控中心进行,每月及时向县司法局汇报活动开展时间。
(3)县司法局在每次活动开展前,对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出席率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计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4)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每季度在视频监控中心为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授课一次。
2、健全录音电话音频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带录音功能的电话机,在全县使用社区矫正录音电话音频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留音、监督人情况反馈、审前调查假释评估留证等功能。
(2)各镇(区)司法所对录音电子档案分类归档,通过互联网,每月向县局传输加密电子档案,县局社区矫正科及时核查当月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情况反馈及各项取证,统一整理归档。
(3)各镇(区)司法所落实专人负责录音电话数据采集、核对、整理工作,做好音频数据安全工作,每月上报情况记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评分。
3、建立指纹考勤系统
(1)县司法局统一采购指纹考勤机,用于各镇(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及各项活动考勤签到。
(2)各镇(区)司法所及时完成指纹打卡系统调试准备工作,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指纹档案,每名对象分别建立两枚不同的指纹档案。
(3)各镇(区)司法所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在每次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分别指纹考勤一次。
(4)指纹考勤信息每月定期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送,每次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间及人员出席率列入月度和年度考核计分。
4、完善移动定位监控系统
(1)依托社区矫正目标位置定位监管系统,对重点对象和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手机移动定位监管。
(2)强化系统运用,各镇(区)司法所需确保专人负责监控平台,发挥系统作用,实现“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警示告知”等功能,并形成每日监控日志。
(3)加强对离线对象的追踪和情况通报,对刻意逃避监管的对象,及时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三)社区矫正多元化扶助体系
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合作,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落实社会适应性矫正扶助措施,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良好格局,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扶助能力。
1、建立“五扶一促”扶助平台
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理念,各镇(区)司法所围绕“扶心、扶困、扶技、扶业、扶学”五个方面,每年至少开展2次帮扶需求调查活动,记录在案并进行分类帮扶。以“五扶一促”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扶助活动,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切实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困难。
(1)对生活困难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落实责任田等方面帮困扶助。
(2)对失业下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鼓励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就业帮助。
(3)对存在心理隐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支持型扶助。
(4)对处在学龄期或者愿意继续在校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就学帮助,就学帮助的主要目标人员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5)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形成良好适应社会生活的行为方式进行技能培训,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群体,真正回归社会。
2、创建结对帮教扶助平台
(1)以“5+1”矫正小组模式为基础构建帮扶机制。即每位矫正对象配有五名帮教人,矫正对象居住地村干部,志愿者、社区民警、家庭成员(监管人),社区矫正工作者,五名帮教人联合帮扶一名矫正对象。
(2)司法所加强与帮教人联系,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服刑态度。
(3)开展矫正对象“助人自助”活动,鼓励年龄相近、性格相仿的社区矫正对象自行结对,先进带后进,老对象带新人,相互提醒、互相鞭策,共同进步。
3、搭建临时救济扶助平台
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积极发动企业赞助和社会各界捐款,建立社区矫正临时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生活难以为继的对象过渡性生活问题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走访帮扶活动。确实困难对象,按规定程序审批给予救济,临时救济资金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设救济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四)构建社区矫正效果评估体系
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包括对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成效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社会影响等。
1、对社区矫正工作质态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制度实际运作状态和结果进行评价,包括重新犯罪率、矫正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2)将重新犯罪情况与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优”、“良”、“差”三个等次(详见附表)。
(3)县司法局结合社区矫正年度考核,对各镇(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全县通报;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结果与年终考核相挂钩,评估结果为“优”和“良”等次的年终考核列入加分,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将及时通报并查找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方案。
2、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价,包括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心理健康状况、道德素质以及社会适应性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重点采集风险等级、刑罚执行情况、矫正期间表现、奖惩情况、矫正阶段反应、外界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数据,评估得分低于55分,认定矫正质量效果“差”,评估得分在55-75分之间,认为矫正效果“一般”,评估得分高于75分,认为矫正效果“好”(详见附表)。
(3)各镇(区)司法所需客观、真实填写社区矫正质量效果评估表,对社区矫正对象每季度进行一次效果评估,效果评估表统一存入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评估结果在每季度30日前报县局社区矫正科;对矫正效果评定为“差”、阶段效果得分为负数的对象,需进行重点情况分析并及时调整矫正思路和管理等级。
3、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
(1)对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反响进行评估包括社会公众态度、社会关系修复等方面。
(2)各镇(区)司法所抽取两个村(居),各随机发放问卷(附件三)调查30份,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A选项的平均选择率在80%以上评定“优”,选择率在50%以上评定“良”,选择率在50%以下的评定“差”。
(3)社会反响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为“差”的司法所,需及时分析,多方面查找原因,积极整改,不断提高公众认可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社区矫正“三化一评估”体系的实施,是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立足实际,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今年以来,__镇综合治理工作以深入推进“法德共进”活动为主线,从根本上提升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加强综治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广泛开展平安建设活动,成效显著。应上级领导要求现将自查报告及工作总结进行汇报:
针对部分村民存在的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的现象,我镇大力开展法治教育、道德建设共进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一是邀请专业讲师分批次为各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中小学校长等进行普法讲座和宣传,邀请兄弟乡镇优秀民调员为各村综治小区长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有效提升了农村干部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的水平。二是完善各村《村规民约》,经村代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具有严肃效力的村级管理制度,村级事务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三是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每村评出3%的户为幸福家庭并挂牌表彰。同时,在六个试点村树立“善行功德榜”,评选出“互助”“勤俭”、“孝顺”、“敬业”、“诚信”等五类道德模范,通过树立道德标杆,逐步形成向上、向善、向美的浓厚氛围和社会环境,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充分意识到平安建设的重要性,把宣传作为综治平安工作的基础和经常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对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普法宣传、启动“四个覆盖”工作机制等宣传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率。截止目前共发放各类宣传单18140份,宣传手册228册,悬挂条幅120条,张贴海报60份。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法委重要指示精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镇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密切配合,紧紧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广泛发动广大群众,深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收缴、销毁了一大批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整治、消除了一大批涉爆涉枪涉刀安全隐患,严厉查处了一大批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共缴获枪支17把,弹珠130颗,军用子弹11发。
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戒)毒人员、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社会闲散人员及“__功”痴迷者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关怀帮扶体系。对__功等组织进行的诬告滥诉进行深入摸排,成立了处置诬告滥诉领导工作小组,对摸排出的重点人员全部落实“五包一”,并对组织数据进行补录。2015年底社区矫正到期人员28人,服刑人员26人。__镇司法所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一是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王艳青(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目前任华斯裘皮服装城保安部经理),带动其他人的积极性。二是搞好跟踪教育,坚持每月一次上报思想汇报,列管率达100%。
虽然今年__镇司法所在综合治理上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县委的要求相比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扎实工作,力争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为建设平安肃宁做出更大贡献。
一、社区矫正工作
为健全社会服刑人员监督治理机制,提高非监禁刑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今年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积极社区矫正工作。
(一)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年初调整了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对乡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条不絮地开展。
(二)开展对全旗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今年开展了2次对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经调查,我辖区社区矫正对象1人。此社区矫正对象为缓刑,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档案工作。我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信息建档工作,按照一人一个档案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档案,对我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范化管理。
(四)认真抓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听取思想汇报,对重点人员进行排查监控,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人员去向。我辖区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脱管、漏管,没有从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使我辖区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乡及时调整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各嘎查建立了“两劳”人员接待工作站,明确了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xx年至今年回归的“两劳”人员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进一步规范了我乡“两劳”回归人员信息资料。
(二)加强衔接,掌握动态。一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办公室收到监狱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份1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进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嘎查委员会和家属,并与派出所联系,将其纳入重点人口管理。现有4名安置帮教对象,刑满释放人员4人。为预防和减少“两劳”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司法所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嘎查委员会了解掌握“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并多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所在的嘎查,了解其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
(三)增添措施,做好安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一年来,“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都由乡司法所接待,登记造册,并建立了个人档案。确保“两劳”人员安置帮教情况家底清,去向明。对在家养牛和打工的“两劳”人员,进行跟踪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对他们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罪过,政治上一样对待、经济上一样支持、生活上一样关心,让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伸出温暖之手。对我辖区回归的“两劳”人员5人均进行了帮教,其中1人顺利的解除了帮教。
20XX年上半年,我局司法工作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市司法局的指导协助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作用。着力在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依法治理和加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上下功夫,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各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行政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
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
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
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
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
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
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
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
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
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
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
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
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
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
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上半年,我局以队伍能力建设为核心,强化和提高组工干部的学习能力、判断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和自控能力提升队伍战斗力,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同时强化工作督办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建设,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查,促进工作执行和落实。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未成年人 犯罪 疑难问题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国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内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随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当中,并且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 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在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正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对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和挑战。纯粹报应性的犯罪反应不仅不能减轻社会的损失总量,无法有效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要和促进社区冲突的解决,而且在促进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恢复性司法运动主张在唤起犯罪人的责任感,包括其赔偿犯罪的损失、恢复社会安宁的义务感的基础上,用预防的、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惩罚性的、报应性的刑事政策,认为有效的刑事政策是:恢复犯罪被害人被侵犯的权利、恢复公众的社会和道德意识,加强法律秩序。
(二)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1、恢复性。恢复性司法强调对受侵害的受害者、犯罪人本身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于受害人,通过犯罪人及其家庭对受害人的赔偿及悔悟以取得其谅解,化解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对于犯罪人,要求其参加社区矫正,通过一定得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实现对犯罪人自身的改造;社会关系则因矛盾的化解及犯罪人的改造而得到恢复,得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状态。
2、个人参与性。在恢复性司法活动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方面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社会成员等。都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发表意见。
3、社会性。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人们不是将犯罪人与社会环境隔离开来, 而是通过将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区生活中。西欧及美国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十分注重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因为社区矫正一方面避免了犯罪人因监狱改造而造成社会歧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达到对犯罪人员的改造。
二、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
本调研小组对西安地区以及武汉地区的少年法庭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参与适用恢复性司法案件的庭审、对办案法官的采访、了解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等方式,初步探究了我国部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程序,总结如下:
1、西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是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被告良好的悔罪态度为前提的,同时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在悔罪态度方面,主要是考察未成年被告人在语言上是否表现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极度后悔,是否表达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极度歉疚。关于社会效果,则需要从犯罪性质、被告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家庭环境方面综合考虑。例如某被告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并且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此类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
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官主持整个过程,被害人倾诉,被告人倾听被害人在遭遇侵害时的恐惧以及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害,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其次是被告人在倾听后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盲目地接受审理,主动站起来或者鞠躬,有些甚至会跪倒来表示对被害人的道歉,表达内心的悔过并祈求被害人谅解。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够真心实意的拿出一笔钱补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估的精神损失。因为精神损失这一部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往往是不支持的,这样被害人的心理不能够平衡。而使用恢复性司法能使受害人多得到一些补偿,恢复其情绪,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当然在补偿的数额上也是由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法院严格控制的,以“弥补”为原则,避免被害人漫天要价。最后,被告人的法定人对其当事人的当庭教育。
庭后的矫正工作则由少年法庭、陕西省团省委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共同完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原则上,少年犯每两个月到少年法庭汇报自我改造情况并上交思想汇报,但对于部分住所在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少年犯,则允许其每半年来法院汇报一次。与此同时,碑林区少年法庭与陕西省团省委合作招募西安在校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对少年犯进行帮教,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本小组在调研过程中也确实发现在庭后帮教中的问题。首先,因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部分缓刑少年犯为能够按照少年法庭的要求按时汇报,致使少年法庭失去对缓刑少年犯的必要控制,也难以掌握其后期社会矫正的进程及效果。其次,大学生帮教工作未实现制度化,帮教工作必要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一项双赢的制度最终趋于流产。
2、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相较于西安地区,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体现出制度化、客观化的特征,并且能够切实调动起各方资源,确实值得借鉴。
以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象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皆适用恢复性司法,而法院需要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判断,人身危险性主要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表现来衡量,社会危害性则需要从加害人平常在学校(对于在校生而言)、家庭和社区的表现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来看。
恢复性司法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步骤:a庭前调查,适用非监狱刑审前社会调查,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庭前调查一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主要是司法局在街道下设的司法所,庭前调查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在社区、学校、家庭的表现,调查结果由法院判断是否采信,法院认为可以采信的将在庭上进行质证和认证,这样能起到监督法院的效果;b庭中质证,针对法院调查有关未成年被告在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情况是否达到能够适用缓刑的标准,在庭中与公诉机关进行质证,同时这是在邀请公诉机关对法院庭前调查进行监督;c庭后帮教,目前,主要是采取“谁判缓刑谁负责”的方式,由该案法官在整个缓刑期间对犯罪人进行帮教,一般情况下,缓刑少年犯每两个月都需要到法院或者以书信方式进行思想汇报,并且接受国家管理,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也会由公安局、司法局下设的司法所、社区来协助帮教工作。一旦发现矫正效果差的缓刑少年犯,法院则会立即介入。转贴于中国
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调动起了司法局、社区、公安局等多方主体,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表现,更为客观和真实。第三方的调查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决定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良好效果。
三、恢复性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衡量青少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及悔罪情况的标准。中国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情况为依据,并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来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如何衡量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悔罪情况在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帮会化的特点,与此同时,青少年人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较贫乏,模仿和受暗示就成了他们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为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因素受到诸多外在和内在成因的影响。鉴于此,少年法庭在考察过程中就应该结合多方面因素,确定适当标准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将其悔罪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内,但是,这种考量方式过于单一化。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悔罪书及未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悔罪态度作为衡量其悔罪情况的主要构成因素,但是这就难以避免未成年人仅是在其辩护律师或家长的指导下逢场作戏、虚假悔罪以换取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情况大量出现,因而不能真正遵循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的初衷。所以,如何建立起客观公正的适用前提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一方面对加害方而言,在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通常以金钱给付为主,这就意味着,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家庭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原则时,未成年犯罪人将可能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失去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机会,享受不到恢复性司法的优越性,只能依法接受应得的处罚。而对于家庭条件好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因为较好的赔偿被害人而得到被害人“相当”程度的谅解,从而顺利适用恢复性司法而避免刑事处罚。这有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为其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而言,因为案件不同,被害方与加害方双方的条件和责任不同,即便加害方全部同意了被害方提出的条件,也不能肯定的认为被害方的条件就是合理的。
(三)社区矫正的效果难以保证,需要类似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辅助。
目前部分试点法院对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在恢复性程序的试用上效果显著,但是恢复性结果部分不容乐观。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表现良好,但是一旦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后,便缺少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必要的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后期矫正,最终又重蹈覆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不能充分的实现。鉴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大胆的设想能否将前科消灭制度纳入到恢复性结果的体系中去。前科消灭制度,属刑事政策,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将其纳入到恢复性司法制度中,一方面可以保证社区矫正的实行效果,即以社区矫正的完成效果作为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以前科消灭制度作为社区矫正效果的制约,真正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也有利于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不受歧视的公正对待,引导其走上正规,预防再犯,真正复归社会。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是否减弱了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人群的掌握和控制,可能对未来打击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前科制度能否借鉴到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也是我国在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国
参考文献:
[1]托尼 f·马歇尔著. 刘方权译. 恢复性司法概要.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 共青团;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
一、上海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上海市14-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
1.上升势头有所控制,总体趋势趋稳。根据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2004-2006年全市抓获的刑事作案青少年(含来沪人员)的数据,2004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11.45%,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3.59%;2005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9.59%,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5.72%;2006年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的比例为8.88%,18-25周岁成年人刑事作案人数占全市总数比例为36.28%。25周岁以下青少年刑事违法犯罪人数占全市违法犯罪总数的比例,三年来一直维持在45%的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增长的趋势相对平稳。
2.总数增长依然惊人,形势不容乐观。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三年来,全市经审查批准逮捕数(25周岁及以下),2004年为8004人、2005年为9617人、2006年为11494人。
全市25周岁以下青少年经审查提起公诉数,2004年为5253件8355人、2005年为6108件10189人、2006年为7212件12289人。
三年来,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提起公诉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年增长率都维持在20%的高水平,青少年违法犯罪整体发展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3.违法犯罪成因趋于一致,罪名相对集中。上海市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前六位的案由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夺、聚众斗殴。特别是未成年人侵财类案件依然突出,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始终占较大比例,占到案件总数七成。
(二)全市14-18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分析
1.人员结构。从检察机关统计数据看,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校生和来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1)本市户籍无业人员。本市户籍无业人员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比例一直较高,2004年为4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7.9%;2005年为51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23.3%;2006年为48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9.1%;2007年上半年为12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1.6%。其所占比例从2004年起就呈现了下降趋势,而绝对数量自2006年以后也出现了下降,这证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系产生了初步效果;(2)本市户籍在校生。2004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263人(其中职技校生18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5.6%;2005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28人(其中职技校生26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9%;2006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是356人(其中职技校生28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14.1%;2007年上半年在校学生犯罪是97人(其中职技校生7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8.7%;(3)来沪未成年人。2004年全市审查来沪未成年人为877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1.7%;2005年为1270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57.7%。2006年为1639人,占全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64.8%;2007年上半年862人,占全部未成年人总数的77.6%,上升幅度非常快。此次调研我们更了解到,一些区检察院受理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来沪未成年人的比率已上升到90%以上,2007年上半年个别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来沪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比例一度达到100%。
2.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谋占76%-79%左右;结伙犯罪占71%-76%左右;因贪财占72%-75%左右。其违法犯罪的起意、方式和原因相对简单,主要是有预谋的因贪财而引起。
二、上海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项目的实践需求
(一)共青团自身发展提出了参与的需求
共青团组织参与临界预防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是以针对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工作。从此项工作开展的成效看,社工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闲散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闲散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2006年度,在建立档案的社区青少年这一高危人群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数为81人,仅为在档社区青少年总数的0.13% 。该数字比2005年度同期减低0.25百分点,为2005年度同期的三分之一左右。同时,根据《2006年度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效果评估研究》报告表明,“服务对象在不同程度上发生积极的改变,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有所减少,迷恋网络和游戏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适应和社会交往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取向有正向的改变,思想意识有所进步;心理或精神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自信心有所提高,自尊有显著提高。还有部分服务对象已经成功就业、就学、或参与培训,摆脱原来的困境”。这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组织突破了传统工作方法,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司法机关实践运作经验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能定位的特点,决定了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重心是再犯预防,通常的形式如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训诫、“检察官妈妈”“法官妈妈”的关护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等,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的品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在从事这些工作中遇到了诸多不适。
1.法律上的角色不适合。司法机关的主职是执法,把过多的精力投入青少年教育与犯罪预防,显然分散了办案的精力,尤其目前在青少年案件高发、专职工作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对案件办理的效率和成效的负面影响都是巨大的;
2.专业上的不适合。司法工作人员以法学专业为主,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的掌握,对青少年教育和发展的了解和运用,显然是不系统和浅层次的,很难真正深入地做好青少年工作;
3.执法上的不适合。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司法人员过多的与案件当事人接触,或多或少会受到当事人一定影响,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情绪,这将直接影响司法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决定的可信服性和执行力度。
(三)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提出了共青团参与的需求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发展是需要一个能完全保持中立的机构,需要一种以科学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方法整合资源、挖掘潜能、推动发展的工作方法,护理其在司法阶段的权益,协助其走出司法程序后的发展,同时又能使其保持对司法机关敬畏感的管理服务存在。从这一需求来看,在共青团指导下具有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青少年社工是最适合的责任承担者。
三、共青团组织参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项目研究
(一)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
目前,上海共青团开展的针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群体的管理服务项目主要是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这一载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1.考察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的工作数据,全市共开展缓处考察教育个案 24人、诉前考察教育个案97 人。
2.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开展公安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50个,开展检察机关阶段取保候审保护、教育工作149个。
3.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公安办案阶段个案10个,参与检察审查阶段个案30个,参与法院审理个案3个。
4.社会调查工作。截止到2007年8月底,全市共计开展社会调查174个。
此外,12355上海青少年公共服务平台的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也正在尝试与检察机关合作,由12355维权志愿者俱乐部的心理咨询师组成专业干预小组,试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恢复性心理辅导矫治工作,进一步探索心理科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在实践中的有效结合和运作机制。此次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对8位进入诉前考察期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进行为期半年的心理咨询工作。目前首例服务个案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干预小组已在经验总结和专业督导的基础上承接新个案、服务新对象。
(二)项目服务对象基本情况
自2005年四个服务项目陆续开始实施以来,社工共为近537名涉罪青少年提供了服务。综合统计可以发现:
1.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94.5%),这是由青少年犯罪以男性为主所决定的。
2.年龄: 近七成为16-18周岁,说明此年龄段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是公检法机关认为最需要3.生存状态:在校生与社区青少年都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为来沪青少年。虽然我们在制定相应制度时明确此项服务只针对本地三失青少年,但在具体实践中公检法需求已突破了制度的规定,而且,随着工作的开展,公检法机关对此类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4.涉罪类型:70%左右与涉财类案件有关,证明犯罪恶性相对比较轻微,有加强服务管理需要。
5.提出服务申请部门:83.8%为检察机关作出,表明检察院合作积极性最高,同时,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自今年以来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服务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三)项目效果
1.司法实践效果:抽取了服务工作对象人数最多的闵行区和杨浦区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实施以来,对象的再犯率和脱保率得到有效控制。闵行区和杨浦区考察教育对象无一再次犯罪。取保候审服务对象闵行区无一脱保;杨浦区7名取保候审青少年仅有1人脱保,比06年6名取保候审青少年3人脱保有了明显改善,这使得司法机关更敢于使用取保候审这一相对柔性措施来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满意度情况:访谈了闵行、杨浦、浦东、南汇四区与此项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工作人员12人。
(1)认为社工服务“非常有效”的3人,占25%;“比较有效”的8人占66.7%;“效果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无效果”和“起了反作用”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有效”和“比较有效”人中,认为有效最主要体现在“减轻了工作负担”的有5人,占45.5%;“使青少年产生转变”的有3人,占27.3%;“缓和了服务对象的及其家庭与政府对抗情绪的”的有3人,占27.3%。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成效持肯定态度,认为此项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青少年个体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2)认为对社工服务“非常满意”的7人,占58.4%;“比较满意”的4人,占33.3%;“一般”的1人,占8.3%;没有“比较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选择。在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中,认为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专业性强”的有6人,占54.5%;“社工认真负责”的4人,占36.4%;“社工比较亲切”的有1人,占9.1%。这说明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工在此项工作中的表现肯定,肯定的原因集中在专业性强和认真负责这两方面。
(3)“知道”共青团组织是此项工作指导者的有10人,占83.3%,“不知道的”2人。由此对共青团的印象(多选),认为“共青团工作更务实了”有10人,“共青团工作更好协助了政府工作”有6人,“共青团工作更好服务了青年”有8人,“共青团工作影响进一步扩大”有5人。这证明此项工作的开展使共青团在社会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3.对服务对象作用效果
(1)对社工服务的评价
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对社工服务评价整体较高,非常满意和大部分满意占了97.2%。有需要时还会向社工求助的人数也相似,回答“肯定会”和“会”的有94.4%。
(2)服务内容的评价
谈话、公益活动、思想汇报、与父亲谈话、与母亲谈话、法制教育是“考察教育”服务中主要内容。从下表可见,服务对象普遍认为“与社工谈话”最有帮助,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97.2%以上。法制教育也得到了服务对象较大的认同,选择“非常有帮助”和“有帮助”的人达到85.7%,认为学习法律、参观法院和禁毒馆、看法制节目增加了法律知识,使自己能不再犯罪。
服务对象不认同较高的是“公益活动”和“写思想汇报”。他们不明白为什么要去敬老院、打扫卫生、参加社区活动,整个活动也不吸引他们。很多服务对象不知道怎么写思想汇报,特别是一些来沪青少年初中辍学出来打工,写作很吃力,另外一些青少年则觉得经常写“都写麻木了”。因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对项目目标进行更多解释和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服务内容的改进。
个体访谈中,服务对象普遍认为社工谈话的内容“有用”,能“学到道理”、“给我很多新的认识”;服务对象肯定度最高的是社工谈话的理念,即关注青少年本身,能“站在我的立场上和我讲话”;社工谈话的方式“直接”、“象朋友”、“不伤自尊”、“能说心里话,不告诉家人和朋友”、“跟父母感觉不一样”。证明社工运用专业方法是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重要原因。
(3)情绪变化效果
因该项统计的对象需要是曾接受过社工深层次专业服务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服务对象和“社会调查”服务对象不符合条件,这里仅就“考察教育对象”和“取保候审对象”样本,与2006年阳光中心重点服务对象(即红色对象,在本文中也称“中心样本”)量表得分对比。调查显示涉罪青少年样本的自尊得分低于中心样本的整体得分情况:中度抑郁的人数超过中心样本。涉罪青少年也是属于青少年社工重点服务对象的一部分,理论上其得分情况应相似,但实际情况不是。这可能与其接触司法系统的经历有关。访谈中很多涉罪青少年担忧司法处理结果及后续影响。可见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社工在服务中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
(4)行为变化效果
在问及服务带给他们的变化时,服务对象及其家庭认为行为上的变化最大,这些变化包括去网吧的次数少了,留在家里时间多了,深夜不回家的情况少了。学习方面变化也很多,如辍学的回去上学了,迟到减少,学习态度端正了。在交友上改变也很大,与“出事”前交往的不良朋友来往减少,开始与学校里的普通同学、工作中的同事交往。改变较小的是在工作和家人相处方面。家人相处方面改变比较少,说明社工在这方面的服务不如其他方面有成效。这与在访谈中发现的,社工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与服务对象的家人接触介入不多相吻合。
四、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管理服务的建议
我们认为在下阶段,各部门应协力作出一些战略部署,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能力:
(一)推动立法,巩固政策支持基础
立足于工作开展的主动性,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一更高层面的保障体系。因此建议,一方面,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部门以及共青团组织应加强沟通,在部门间进一步形成共识,尝试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规范工作推进,形成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和学者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在合适时间,以多位代表联署的形式联合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立法进程。
(二)加大支持,完善政府购买项目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的规定,强化政府购买。运用专家队伍,建立专业服务的指标体系;借鉴社会工作专业经验,逐步完善评估体系,改善评估方法。
(三)健全组织,凝聚专业运作团队
立足于服务管理职能的加强,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议建立三个层面的管理服务组织架构:一是以专兼职团干部为核心的指导层,同时吸纳一些有较强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青年加入,增强协调与指导能力;二是加强一线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社会各方提供更多专业提升的资源与机遇,通过如培训、交流、研讨、调研等方式,提升青少年社工的工作效能,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及时扩大青少年社工队伍,保证合适的工作力量配备;三是有效组织和运用志愿者。
(四)梳理数据,建立信息流转系统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使具体部门在统计工作中针对青少年设计具体的统计指标。如在人口统计中应包含青少年人口年度数据以及青少年人口预测数据。司法机关进行犯罪情况统计时,细分未成年人和青年组,登记青少年案件数量、作案成员数量、作案人员年龄等重要信息以供分析交流;公检法的相关信息系统中,能涵盖开展工作需要的一些统计指标,如准确的青少年生活状态(就学、就业)、家庭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为专业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同时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使数据的流转和对象的转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五)聚合资源,推动基础实体建设
立足于预防工作风险和巩固服务效果,建立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实体化支持体系。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源,借鉴国外青少年矫正经验,建立青少年行为矫正基地,在提升服务成效的同时,也能有效加强管理,减少矫正风险。二是利用现有的社区资源,为经历了基地教育服务的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跟进活动,在为其规划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跟踪考核的目标。三是调动共青团组织现有力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参与、支持涉罪青少年,使其拥有更多提升发展机会,尽快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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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活动
今年,区提出开展“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的活动,根据“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开展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的在社区调解,社区不能调节的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调解,街道司法所不能调解的上报区,申请上级司法部门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本环节来抓,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化解人民矛盾,为辖区居民提供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010年全年,街道共调解矛盾纠纷起,调解率,成功率。在调解中心调节的纠纷共有件,成功调解件,占全部纠纷的。
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根据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必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个工作,由于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开展,为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大量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
按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我们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开展工作。
2、建立了相关工作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4、完善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是街道的一大问题,在市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街道领导非常重视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积极与领导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成员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最终在领导的协调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以及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达到余平方,并配备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提供了硬件保障。
5、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
自交接以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街道下辖的各社区,其中: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目前为止,有v人正在接受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街道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充分利用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以及市民学校等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五五”普法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工作。全年,共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广泛开展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有效地提高了群众学法、用法的兴趣。通过以上活动的落实,使我所普法工作开展的既扎扎实实,又轰轰烈烈,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全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相对要宽松一些,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的管理同样是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为提高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我们采取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的帮教方式,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目前,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在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本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序的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有效的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个别社区调委会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矫正对象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不够。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按照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 ,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__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剥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力量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七、几点建议
(一)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一、附条件不实践中运行情况分析
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附条件不与相对不界限难以区分
单纯从理论角度而言,附条件不与相对不二者的区分是容易的。附条件不是指本身应当的案件,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估计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当时鉴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有悔罪表现,作为一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特殊措施才实施的附有条件的不,并保留的可能性。相对不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犯罪人作出的不决定。所以说,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两者的适用对象没有交叉或者包容关系。
然而,在实务中,附条件不因其在立法上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在实践中与相对不的适用界限难以区分。
首先是在罪名适用上,附条件不仅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而相对不并未对罪名作出限制,实践中不仅超出了上述三章所规定的罪名,甚至可以涉及刑法第二、三章中的罪名。其次在适用条件上,附条件不仅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等刑罚,且系未成年人适用,而相对不在司法实践中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也就是说,在法理上,附条件不适用于比相对不更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发现,相对不往往具备更大的弹性,这样,法律如何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2)附条件不适用率偏低、承办人因工作量增加而适用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基本上缺乏适用附条件不的积极性、主动性。调查研究及实践操作经验显示,办理一个附条件不案件的工作量通常是办理一个简单案件工作量的数倍。笔者所办理的张某、方某等四人抢劫案适用附条件不制度时,单单就本案四人做社会调查报告(去学校进行品行调查、与当事人父母沟通、听取被害人意见)就花去三天时间。实际上,三天时间已经足够审结不少简单的刑事案件。
因为新刑诉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承办人在办理附条件不案件时,首先要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不但在本院要就适用附条件不进行案情分析说理,向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汇报,还要对嫌疑人进行帮教,并与其他单位协调具体的工作。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期又比较长(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积案上升,这些都对承办人形成了一定的工作、心里压力。所以当遇到与不在两可之间时,承办人一般都会选择,而非作附条件不处理。
(3)帮教形式多样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在附条件不制度适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具备重大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不少的尴尬。
首先是帮教单位主体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缺失,在实践中,一般多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校签订帮教协议,但面对辍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在当地社区街道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承办人往往对帮教对象无力进行深层次的帮教,无法对其及时进行教育,矫正未成年人走上社会正途的目的难以实现。其次是帮教内容有所空泛,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 条规定,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该报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在帮教协议中,往往在照抄上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再加上几点如要求被帮教人好好学习、遵守帮教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在实质上完成对被帮教人从生活习惯、精神面貌的改造,有悖于附条件不的立法初衷。
二、对附条件不制度的完善构想
1、严格区分适用附条件不与相对不
原则上,一是在实践中,能够选择相对不的,应适用相对不;在不符合相对不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二是压缩相对不的适用空间,可以考虑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可能判处6个月拘役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从而给附条件不腾出足够的空间。对于附条件不和相对不都可适应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应首先考虑适应相对不,只有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应相对不后可能存在较大再犯可能性或社会危害性的,才进而考虑附条件不。①
2、立足于基层院人少案多的现实,规范、精简适用附条件不
首先,完善对被人的考察机制。②检察机关为有效解决巨大的工作量与目前紧缺的司法资源之间形成突出的矛盾,防止考察流于形式,并加强对被不人的考察实效,需要创新考察方式,特别是可加强对外协调,与外部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配合机制,既可缓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发挥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而更好地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在坚持检察机关是办案主体、考察监督主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予以协助的前提下,在作出附条件不前,可委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面社会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供案件承办人参考;也可委托该机构参照两高三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落实帮教人员,制定帮教计划,评估帮教成效,在考验期结束前写成考察鉴定意见反馈给检察机关,为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决定提供重要参考。
其次,听证程序似无必要。许多地方检察院在附条件不的内部程序中设立了听证制度。听证程序只是为了提高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决定的公信力。但一方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的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开听证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不利的。本来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只是相关的办案人员、父母、老师所知晓,信息的传播范围狭小,然而公开听证无意之中将该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化,不少家长纷纷表达了怕孩子被周围同学负面评价、嘲笑的焦虑。从心理角度而言,很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自暴自弃的后果。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附条件不制度在适用中的最大问题是程序繁琐和适用率不高。听证制度会使原本已经比较复杂的制度变得更加繁琐。况且有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可以替代听证程序的功能,因而在将来制度中没有必要再设置附条件不的事前听证程序。
3、进一步完善帮教制度,帮助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
首先,可以考虑将义工惩教制度引入帮教制度之内,通过有意义的劳动完成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三观重塑③。所谓义工,又称志愿服务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的个人。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义工惩教制度,是指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考察机关的要求,通过参加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一种制度。义工惩教制度能够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义工惩教制度兼具了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司法实践表明, 如果只注重惩戒, 将触犯轻罪的人,特别是未成年犯投入监狱、看守所或者少管所等封闭场所,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但如果只强调保护,对未成年罪犯仅判处缓刑、罚金等非监禁刑,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父母管教不力,其本人又因未受到严厉处罚而对自己过错不能正确认识,极有可能重新犯罪,反而违背了刑罚保护的目的。
其次,定期思想汇报,密切联系监护人。具体时间可设定每月一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固定每月由嫌疑人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段时间的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由检察官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同时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协助、配合。监护人的协助配合主要是及时向检察官汇报其近期的表现情况,一旦嫌疑人"故态复萌",应及时联系检察官进行再教育,防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其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其学习、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监护人的积极配合有利于考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矫治。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再次,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例如"黑网吧"、游戏厅等。从现实发生的案例来看,未成年人涉足"黑网吧"、游戏厅等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有些未成年人正是在"黑网吧"、游戏厅内结识了一些"不良少年",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则因为沉溺于网络游戏,需要钱去上网、购买游戏装备等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附加禁止其在考察期内进入网吧等场所、接触特定人员的条件,隔绝诱发其犯罪的因素。
注释:
①曹卿龙、傅琳英、宋斌帅、李晓男。《附条件不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一、东明县院派驻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010年,高检院制定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201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指导意见》,都把“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
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东明县院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2007年9月,山东省菏泽市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菏办发46号)》,指导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8年4月,东明县院在开展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专项治理时,尝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但由于当时社区矫正发展水平低、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工作成效不甚理想。2010年,东明县院协调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对14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推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2年以后,随着派驻检察室建设的快速发展,东明县院把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首要任务,先后建成派驻菜园集检察室、派驻东明集检察室、派驻刘楼检察室、三春集检察室及派驻陆圈检察室等5处检察室,并以这5处检察室为依托,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融入派驻检察工作,把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向基层全面延伸。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在派驻检察室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为辖区内的矫正对象建立检察档案,对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入矫宣告、监管措施是否完善,监管内容是否到位,帮教措施是否合适,变更监管措施是否合法,期限届满是否解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二是强化职能对接。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与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了《监所检察与派驻检察室工作对接实施细则》,明确了派驻检察室和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关系,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三是建立双向通报制度。监所部门收到公安、法院、监狱等部门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将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派驻检察室通报;辖区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要及时将接收情况向检察室通报。四是注重同步监督。通过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巡回检查本辖区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软件平台等方式,有重点的详查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集中教育、思想汇报等社区矫正单项工作,坚持将执行终止环节的检察监督作为工作重点,监督和督促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开展等,把监督关口向前和向后有效延伸,确保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二、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定位不清晰。《刑诉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对象的处罚和强制主体,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主体。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却未授予其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权,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的协助和配合,难以真正有效地保证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在选择监督对象时也无所适从,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如对于脱管的矫正对象,监督派出所,但派出所没有监管责任,监督司法所,司法所因为没有处罚权,纠正又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无从下手,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现行法规与社会现实脱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确需离开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境况一般处于社会的较下层,特别是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迫于生活压力,很大一部分人需要外出打工,维持生计。而第13条的规定,让他们通过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的想法成为泡影。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管这些外出务工的对象时就会处于管不管和怎么管的矛盾状态。从调查中得知,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外出打工的,有的司法所是采用每月通电话的方式进行联系。然而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每月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矫正对象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三)职能部门间互相配合主动性不够。基层部门事多人少,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协同配合欠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如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在交付执行环节存在脱节,在收监执行上配合不力。
(四)组织保障不足。一是经费保障不足。除市县一级业务指导经费由市县财政统一拨付,保障较好外。乡镇司法所的教育管理经费主要依靠乡镇支持,大多数处于平时无经费状态。二是人员配备不均衡。有的司法所人员配备较少,“1人所”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人员较多的司法所,“专职不专用”现象也比较突出。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人民调解、综合治理、法律服务等日常工作外,还需参与拆迁、计生、检查等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无形之中被边缘化。三是社区不够成熟完善。由于城镇化建设起步晚,农村主要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管理,成熟社区少,缺少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的场所。志愿者数量较少且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完善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定位。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最高检只在内部文件上做出了一个模糊、笼统的规定,应当把派驻检察室参与社区矫正监督从法律的层面上予以明确,明确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基层法律监督的地位、职能、监督程序等,解决目前派驻检察室矫正监督“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同时,建议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正,把派驻检察室的矫正监督职能正式纳入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对派驻检察室的社区矫正监督职能定位进行明确规定, 把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上的分工进行明确界定,让派驻检察室社区矫正监督有法可依,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健全组织保障。加强派驻检察室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从交付、入矫到执行、解矫的全员全程岗位练兵活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深入开展涵盖法律、心理、社会等相关学科的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将相关经费作为硬性指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规划建立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配备车辆等设备,提供进行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的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