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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书记汇报材料

时间:2022-11-20 08:45:28

第一书记汇报材料

第1篇

一、工作内容

1.抓强农村党员干部思想教育。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开展“党课进基层”活动,组织村内党员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榆林调研时对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黄土高原生态治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等重要讲话,为村内党员干部发放党史学习材料、学习笔记本合计100多册,面向村民宣传安全教育、封山禁牧、雨露计划、劳务奖补等利民政策60余次,实施“志智双扶”教育,引导村民立志气、卖力气、强底气。

2.发挥基层有所难、机关有所帮作用。一是聚焦“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结合乡村振兴、农村基层党建等重点工作,联系帮扶单位组织干部到村报到等一系列载体,汇集为民服务事项,制定帮扶计划、看望慰问困难群众、帮农户销售农特产品等为民服务“菜单”10多个。二是聚焦基层网格化管理为重点。以“1+4”的网格化组团服务模式,组建小塔则村民服务队,将4个片区152户村民纳入网格管理范围,对“疫情防控”“三类重点户”、“两不愁三保障”、收支变化等重要关注点进行核查、坚持一日一监测,一周一统计,一月一覆盖。

3.扛实派驻责任,扎实迎检脱贫攻坚考核评估。一是严防“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底线。目前四支队伍已排查梳理了村内住房安全问题,及时疏散安置村民3户7人,并已联系住建部门问题全部上报。二是抓好农村脱贫人口产业就业。分配光伏收益1.3万多元,向村内脱贫户开发公益专岗11名。三是抓好剖析问题整改。围绕村内后评估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市上的“面对面”现场剖析指导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对全年8次整改问题进行逐条剖析、对标对表,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存在脱贫户对防返贫监测帮扶政策不够了解,部分脱贫户对低保认定政策有偏差,不打算发展产业。

二是联户干部对脱贫户帮扶质量不高,存在“接济式”帮扶现象,制定的帮扶计划单一,不能满足所联系脱贫户的脱贫需求,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下步工作重点

1.文明创建立“载体”,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一是在村内开展表彰评议、文化活动等形式,打造一批品德好、致富强、作风硬的新农人。二是重点关注村内空巢老人,申报、争取资金打造集医疗、娱乐、助餐为一体的农村养老综合体。

2.评估迎检重“压实”,做好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的宣传。发放帮扶政策资料,悬挂扶贫政策宣传横幅、在村民微信群不定时发放精准帮扶政策信息,让村民感受到“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效果。

3、四防工作严“死守”,突出抓好村内道路隐患排查,对村内道路易塌方、临崖道路进行检查加固,切实防范新冠肺炎变异病毒传播风险,督促来往村民佩戴口罩,切实筑牢“外防输入,内放反弹”坚固防线,巩固全县疫情防控成果。

第2篇

第一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为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原则上必须开业两年以上,且经营情况正常。

第四条私营企业计划举办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或公司必须根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方以现汇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以实物形式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办理有关的核准与登记手续。

第七条私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核准与登记,应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A类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概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协议;

4境外合资合作方资信证明;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有关投资决议;

7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产权证明;

8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9拟派驻境外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0申办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B类材料:

1企业概况介绍;

2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3个月的纳税记录。

第八条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B类材料复印件送市工商联,并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市工商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证备案表送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第九条对于在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外经处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

第十条私营企业可在提交材料14个工作日后到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申领《*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则需2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经核准登记后,申办企业持有自有外汇的,可向外管局提出汇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办企业申请赴境外进行投资考察的,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可协助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优先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十三条申办企业要尽快在境外完成企业注册手续,并将注册的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如发生股权转移等核准与登记内容变更事宜,申办企业应及时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如项目终止,申办企业应及时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等清核工作,安置好有关人员,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在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

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申请流程(试行)

申请企业

将以下材料提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对不适用材料,需在书面申请中说明其理由

A类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概况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协议

4.境外合资(合作)方资信材料

5.公司章程

6.公司董事会有关投资决议

7.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产权证明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9.拟派驻境外的经营和技术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10.申办企业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B类材料

1.企业概况介绍

2.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3个月的纳税记录

14个工作日后热点敏感国家和地区,需21个工作日后

到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申领

《*市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登记证书》

凭《登记证书》

向本市有关部门申请

办理有关手续

在境外注册公司

将境外注册文件或证书的复印件

交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备案

备注:

1.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将B类材料复印件送市工商联,并委托其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认证。市工商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认证备案表送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

第3篇

一、关于换发证对象

(一)本次换发证的对象。

按照方案规定,今年行政执法证换发证对象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行政执法证于月日到期的行政执法人员。我省于年开始颁发行政执法证,年,我省组织全省统一换证,这批证件的有效期至月日。年换证后,我省还分别于年底、年及年组织了三次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这些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均至月日。因此,第一类换证对象包括参加年换证的人员,通过年、年及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这类人员在个人信息登记表办证原因一栏应填写“到期换证”。

第二类是年以来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这主要是指年换证后,通过年、年及年资格考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这次一并予以办证。这类人员办证原因一栏填写“初次申领”。

第三类是已取得行政执法证,因工作调动到其他系统执法岗位,需要换证的人员。对此类人员,应由调入单位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予以换证。这类人员在办证原因一栏应填写“调岗换证”。请各级政府法制办配合各省直单位抓紧收集汇总存在这种情况的人员名单,争取在月上旬完成对这类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确保这些人员可够顺利换证。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在换发证工作结束前来不及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可以允许这类人员先参加本次换证,但是新办的证件要予以暂扣,待其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后再核发新证。

(二)不属于本次换发证的对象。

一是乡镇安监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类人员由省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共同管理,其证件有效期为三年,执法证号为九位数,请大家注意区分。

二是年换证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证,但未参加年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和换证的人员。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对于不属于本次换发证对象的,请大家认真把关排除。

二、关于信息采集

本次换证需要填写的信息较多,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及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虽然我们在每张表格后都进行了较详细的填表说明,但是在填写时还是会存在疑问的地方。

(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

1、姓名的拼音:用小写字母连写。

2、出生年月:格式统一。

3、政治面貌:是党员的填中共党员、派的填该党派名称,都不是的填群众。

4、粘贴数码相片一栏。请大家先将编辑好后的数码相片粘贴到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上,打印纸质表格的时候连同相片一起打印,大家不用担心打印出来的相片是黑白的。

5、执法单位名称:应填写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均填写本单位名称。如果接受委托执法的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则应填写委托单位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时尽量使用单位全称。设区市的单位,前面不用冠“福建省”。县级市、县级的单位,前面不用冠所属设区市名称,如龙岩市上杭县卫生局应填写为“上杭县卫生局”。区级的单位,前面冠所属设区市名称,如市鼓楼区教育局就填写“市鼓楼区教育局”。

乡镇政府人员填写执法单位时一般填写县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如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执法的,执法单位名称也可以填乡镇政府。如果乡镇政府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时报考的是“乡镇政府”类别的,本次换证必须要通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方可予以办理行政执法证。对这些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调岗换证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一并进行。

6、职务和级别。职务是指在单位中的实际职务,如科长、处长、局长等,没有职务的不需填写。级别是指行政级别,包括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等。

7、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目前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将资格证遗失,对此,请尽快统计汇总后,提交本人执法证复印件及一张两寸的彩色相片到我这里补办。在补办前,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证号码经核对属实后可以先准予申请换证。

8、执法区域代码:应填写四位数的代码,省直的填写;设区市的,如市直的填,以此类推;县级的,如市鼓楼区的,填,以此类推。

9、执法类别及执法类别代码。执法类别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时报考的专业为准。

(1)一些县级单位可能有多个执法权限,如县文体局,可能同时具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执法权限。对此,如果执法人员原来持有的行政执法证标注多个执法类别的,则这次换证时执法类别仍按照原来的执法类别填写,执法类别代码可以选择一个填写。如长乐市文体局的某位执法人员原来执法证的执法类别为文化、体育,则这次仍填写“文化体育”(中间不用空格或加标点),执法类别代码填“19”。如果原来执法证上只标注一个执法类别,或者资格考试只考一个专业的话,这次换证仍只填一个执法类别。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执法类别及代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来属于建设系统管理,现在归机关局或财政局管理,其执法类别仍应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代码为12,在编排执法证号码时要注意不要出现重号。

(3)关于代码5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指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的城市管理执法局,未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不能使用此代码。

10、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中的行政执法单位意见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可以不用填写。

11、关于新执法证号码的编排。如果一个执法类别对应多个执法单位的,在编排执法证号码时,建议以倒数第四位作为区分。如12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在设区市这一级可能对应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多个单位,设区市在编排执法证号码时可以号码倒数第四位作为区分,如市建设局倒数第四位用1、2,市规划局倒数第四位用3、4,市房管局倒数第四位用5、6。

12、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文件名称应使用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及名字重命名,如省发改委的林辉,执法证号码为35100000010001,则其个人信息登记表文件名应为“35100000010001林辉”。

(二)关于数码相片采集技术要求,一些同志可能不知如何修改数码相片的参数,下面我演示一遍给大家。数码相片的文件名称为执法证号码。

(三)关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特别注意,大家从法制办网站上下载的表格是用WORD制作的,大家在填写该表格时,应当重新使用EXCE或WPS制作。该表格上的项目与个人信息登记表填写的内容一致,这里就不再说明。需提醒大家一点的是,该表格的文件名称应按照地区、部门或系统名称来命名,如“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烟草专卖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四)关于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这里存在疑问较多的地方是关于“公告时间”如何填写。我们所指的公告时间为2006年年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时,由各级政府或政府法制办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时间。如省政府法制办于年、年先后公布8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直属有关单位公告时间是年2月5日),未公告的单位,应当抓紧上报。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填写好后,文件名应改为XX单位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如“市卫生局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

(五)关于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该表与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的内容一样,这里不再解释。需提醒的是文件名应改为“XX市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或“XX系统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

三、信息采集、审核及分类汇总

首先再次明确需报送的材料:

(一)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行政执法单位(包括省直单位)报送的材料有5份: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执法证都只要复印记载人员信息的那一面,两本证可以复印在同一张纸上面;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各1份;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各1份。

报送原则:1、行政执法单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如市发改委要报市法制办审核,并报省发改委备案。2、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行政执法单位逐级上报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单位将采集信息报送备案时,只要报送电子版本的材料即可。3、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报其所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4、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二)审核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修改,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到省政府法制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材料有6份:1、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2、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3、行政执法人员数码相片;4、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电子表格;6、本地区行政执法单位信息汇总表电子表格。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登记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纸质表格留底保存。

实行国家垂直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材料同上。

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省直单位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电子材料时,应通过省级网上审批系统报送。如果对本单位报送的材料把握不准的,可以先与省政府法制办经办人员沟通确认后,再通过省级网上审批系统报送。

(三)分类汇总。

下面,我简单说明如何对报送的电子版本的材料进行分类汇总。

1、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材料:

(1)大文件夹执法单位名称前标注对应的系统代码;

(2)报送的材料应当有“个人信息登记表”文件夹、“数码相片”文件夹、“行政执法单位信息登记表”WORD文档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EXCEL表格;

(3)个人信息登记表重命名用“执法证号+名字”;

(4)数码相片重命名用“执法证号”;

第4篇

    1、关于在境外发债的申请报告(包括主干事、主受托行、承销商的情况);

    2、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有关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报价意向书;

    3、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收支情况5、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

    6、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

    7、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中资机构需提供已落实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和已落实中长期利用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如何办理开立外汇专用帐户?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申请;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如何办理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募股收入结汇?

    1、关于募股收入结汇的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3、外汇局关于开立股票专用外汇帐户的批准文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验资报告;

    7、股票专用帐户余额对帐单;

    8、结汇资金用途的有关证明文件;

    9、结汇备案登记表;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6、视情况需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后,可否将募集到的资金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相关费用所余的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办理开户或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

    2、正式招股说明书;

    3、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文件。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是否可存放境外?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

    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

第5篇

不少财务会计教材对银行存款清查的核算方法重点放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理是讲透了,但是学生仍然还是不会编制。问题是,未达账款是如何找出来的,不少教材只是蜻蜓点水般地说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怎样核对的?核对一次,仍然不能编制平衡咋办?教材没有写,老师也不敢讲。因为不少大中专院校的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讲课也是从课本到课本,没有遇到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次或两次编制不平衡问题。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先用铅笔逐笔勾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剩余的,没有勾对的业务即为未达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没有勾对的部分,属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银行对账单余额”项目需要调整的内容;银行存款对账单上没有勾对的部分,属于“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银行日记账余额”项目需要调整的内容。如果逐笔勾对一次,打“√”即可;如果勾对两次,应在“√”打一“一”字,即为“”;如果勾对两次,应在“√”打一“一”字,即为“”;依次类推。经过上述步骤,查出未达账款,进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商业票据的处理

涉及商业汇票的业务,一般通过“应收票据”会计科目或“应付票据”会计科目核算。当企业取得或承兑商业汇票时,做增加“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的会计处理,编制有关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有没有附件?记账凭证的附件是什么?一些《财务会计》教科书或者《成本会计》教科书提及很少,甚至在一些中职教材中基本没有提及附件问题。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发生的商业汇票业务,主要是通过复印商业汇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的。企业在保存好商业汇票原件的同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也为企业日后检查商业汇票业务提供依据。其实,会计实际工作中像这种票据,如银行定额本票、实物国库券等,均应复印一张作为原始凭证粘贴在记账凭证下边作为附件。

三、预借差旅费问题

不少《财务会计》教科书在讲解预借差旅费时,这样说明:有关人员预借差旅费,根据借据编制记账凭证如下: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借款人)贷:库存现金出差人员归来报销差旅费,多退少补。这只是理论上的差旅费的核算。会计工作中,预借差旅费的会计处理有三种。上述《财务会计》教科书只是其中之一。另外,还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预借差旅费不做会计处理的方法;一是,退回差旅费撕掉副联的方法。所谓预借差旅费不做会计处理的方法,就是有关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先经有关人员按照内部控制规范逐一签字后,交出纳员。出纳员将借据作为库存现金,与库存现金一并保管,同时将库存现金支给借款人。出差人员归来报销差旅费,出纳人员将借据抵顶库存现金,多退少补。所谓撕掉副联的方法,就是借据像支票一样有正联和副联。填写借据时,借款人即填写正联,也填写副联。报销时,抵顶库存现金后,由借款人撕掉借据副联即可。因为只要撕掉借据副联就视为还款,所以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实际工作中,企业目前这种预借差旅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很少了。

四、假退料问题

目前,不少《财务会计》教科书不再介绍成本会计核算了,而是按照会计六要素逐一讲解,费用要素只讲期间费用不再将会计要素的具体核算方法。成本会计核算业务专门用《成本会计》教材。但是,涉及成本会计核算中的材料要素核算在《财务会计》和《成本会计》中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材料出入库的核算,二是材料耗费的核算。

(一)材料入库的核算不论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还是按实际成本核算,不少教科书都对材料入库的核算按照货款与材料关系介绍,即按照货款两讫、先付款后收料、料到款未付、料验收短缺等四种情况介绍。但是,在实际会计工作中,企业购买材料,验收入库是通过编制“收料凭证汇总表”和“发料凭证汇总表”来完成的。不少教材在介绍完成购入材料的核算,或介绍完成发出材料的核算后,对于“收料凭证汇总表”和“发料凭证汇总表”一笔带过,甚至根本不介绍“收料凭证汇总表”和“发料凭证汇总表”的编制、账务处理方法。会计实际工作中,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时,会计人员通过编制“收料凭证汇总表”和“发料凭证汇总表”进行材料入库和材料出库的核算。

(二)材料出库的核算实际工作中,企业的材料出库,一般会计人员根据领料单、限额领料单、领料登记簿等原始凭证,于月末或者定期汇总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但是不少教材一般都说明:企业于月末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

(三)假退料业务假退料也称为假退库,就是制造业企业于月末将已被领用但并未实际使用(耗用)的原材料等填制红字领料单,退回仓库;下月初填制相同内容的蓝字领料单等额领回,而实物不需移动的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假退料方法使企业成本核算准确,科学。实际工作中,企业对发生假退料业务应照常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在工作中,大中型制造业办理假退料业务非常普遍。但是,目前一些《财务会计》教科书或者《成本会计》教科书却非常少,甚至在一些中职教材中基本没有提及假退料业务。

五、在产品完工程度计算问题

制造业企业的在产品完工程度是企业正在加工产品的完工率。用约当产量法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生产费用,就需要计算完工程度(也称完工率)。对于经过若干步骤生产产品,计算的各步骤完工程度,不少教科书一般把各该步骤的工时定额按50%计算,然后加以前步骤工时定额,算出该步骤累计完工的定额工时耗用量,进而除以完工产品各步骤工时定额之和,算出该步骤在产品的完工程度。各步骤在产品的工时定额为什么折算成50%?这是不少《成本会计》教科书解释成“流水线上正在加工的在产品,从第一件至最后一件加工时间前后均衡计算,折成50%”。实际工作中,企业生产工人各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一般在下班前,一定会把产品加工完毕才能关掉流水线开关,才能走出车间。试想,如果流水线正在加工,不论产品是否加工完毕,工人紧急关掉流水线走人,车间主任愿意吗?管理人员愿意吗?哪怕是工人自己愿意吗?特别是,不少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今天,更不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实际上各步骤在产品完工程度就是该步骤在产品以前各工序定额工时之和除以完工产品工时定额耗用量。

六、工资的发放问题

第6篇

关键词中外文献,中文资料,朝鲜文,日本汉字资料,俄罗斯档案

改革开放30年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方针的指引下,如同其他学科一样,明清时期东北民族史研究也取得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东北民族史研究的深入,一些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何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就必须将明清时期东北民族关系研究同东北亚区域史结合起来,从政治、经济、军事、民族、宗教、文化等诸层面综合探析,阐述问题。同时,要广泛地翻检中外文献,发掘新史料,方能深化我们的认识,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开拓研究新领域。中国编辑。

众所周知,史料是历史科学的基础,也是史学研究的前提。离开文字的、实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料,就不可能揭示扑朔迷离的历史真相,更谈不上学术的突破与创新。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梁启超高举“新史学”的大旗,引进西方学术理论与方法,展开了对千百年来传统史学的一场大革命。随之而来的,是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等一大批文献资料的相继发现,开辟了史学研究的新领域,运用王国维提倡的“二重证据法”,解决了许多重大的历史疑难问题,极大地促进了“新史学”发展。陈寅恪在《敦煌劫余录序》中强调:“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这就表明学术研究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使用新资料,一是要有问题意识。在20世纪初叶文化启蒙运动中,傅斯年推崇乾嘉训诂考据学,又吸纳欧洲蓝克学派客观历史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将史料提升到与史学同等的地位,主张“史学便是史料学”。这就说明史学先贤们对史料的高度重视。因此,可以说发现和引用新资料是史学之树常青的首要条件。

西方学术理论和方法的传人拓宽了我国学人的视野。深入研究我国明清时期周边民族关系史,尤其东北地区尚有不少是跨境民族,诸如蒙古、鄂温克、鄂伦春等,仅凭某一国家的单方资料是不够的,必须广泛地发掘中外文献新资料,这样方能使研究向纵深发展。20世纪二三十年代,孟森先生研究满洲先世史,撰写了《明元清系通纪》《清朝前纪》《满洲开国史》等名著,就是比较充分地利用卷帙浩繁的《明实录》《清实录》《朝鲜王朝实录》,特别是征引朝鲜文献,理清了清朝先世活动的轨迹,订正了日本学者研究的一些舛误,拓宽了清前史研究的视野,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吴晗研究建州三卫史,为补明代官私文献记载之不足,也利用《朝鲜王朝实录》中的丰富史料,辑录《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12册,由中华书局刊印。日本学者研究东北满洲等民族问题时,除了依据中国资料外,也是较早地注重整理与征引朝鲜等国文献,出版了影响颇大的研究成果。例如,稻叶岩吉的《增订满洲发达史》,和田清的《东亚史研究》,以及池内宏的《满鲜史研究》,并记录出版了《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15册,这是研究东北民族史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中外史学先哲广泛地利用中外资料撰写鸿篇巨作,为东北民族史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学人树立了效法的楷模。

明清时期记载东北地区民族关系的中外文献颇为丰富,中文资料概括起来可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王朝官修典籍,包括实录、起居注、会典、国史等政书。还有大量的档案、方志等。如自《明实录》抄录成《明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从《清实录》辑出《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史料摘抄》、《清实录邻国朝鲜篇资料》等。《廿六史中朝关系史料选编》、《中国正史中的朝鲜史料》等已结集出版。万历《大明会典·主客清吏司》记载女真、蒙古等民族,以及朝鲜、日本、琉球等国朝贡往来。五朝《大清会典》及则例、事例均记载东北周边民族和国家的交往。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档案新史料的利用。辽宁省档案馆等编辑《明代辽东档案汇编》罔;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清档案丰富,所藏明代档案已同辽宁档案馆藏明档汇聚一起,将千余件官府文书、簿册等,汇编成《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出版,外交类内容,保存了《朝鲜迎接天使都监督厅仪轨》,比较翔实地记录了出使缘由、使臣头衔、往返途程、礼节仪式等,弥足珍贵。一史馆以清档为主,其中朱批奏折和军机处录副两大宗档案,基本完成数据库建设,在该馆内网上可以快速检索相关的民族史资料。该馆还陆续出版了此方面满汉文的资料选编,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代刊布的《清代中朝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及《续编》,本世纪初印出满文档案翻译的《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全译》《清代鄂伦春族满汉文档案汇编》、《清官珍藏海兰察满汉文奏折汇编》等。

第二类。私人撰述,包含诗文集、笔记、日记等。明清时期关于东北地区的重要史料多辑入《辽海丛书》《续辽海丛书》《长白丛书》等丛书中。边官、使臣等留下的奏疏、塘报、文集、笔记、日记等都颇有参考价值。如明万历年间边官、寓居辽海三十余年的郑文彬汇聚相关讨伐“虏寇”之事,参以己意,编纂《筹边纂议》8卷,续集1卷,记述东夷、西戎、北狄、北虏情况。此类边官文集资料颇丰。清康熙时期4次奉钦差出使朝鲜的使臣阿克敦,将从北京抵达汉城的经过,彩绘制成《奉使图》,每幅彩图上,配以诗歌,图文并茂,是一部优美的朝鲜社会生活的历史图卷,非常珍贵。晚清时期,私人日记数量颇多,涉及民族资料不少。例如,李豫等辑校的《韩客诗存》是从晚清人诸人的日记、文存中辑录的史料。如董文涣著《韩客诗存》、《韩客文存》《砚樵山房日记》等刊载的与朝鲜使者交往唱和的资料。还要注意从诗词等文学作品中收罗资料,以诗文证史。明人吴明济选编《朝鲜诗选》,其中收入111位作者,340首诗,记述了朝鲜的社会风情。邝健行等选编的《韩国诗话中论中国诗资料选粹》,所选由高丽毅宗到韩国光复时期的56种诗话,绝大多数是朝鲜时代的。这些资料凸现了中朝两国士大夫文化交流的密切。

第三类,考古资料、实地考察报告等。如宗室盛昱踏雪勘查古迹碑文,汇集《雪屐寻碑录》,其中收录朝鲜附清金氏家族主要成员的事迹碑文。新中国成立之初的20世纪50年代,学界在全国展开了大规模的民族普查工作,搜集了大量的民族原始的影像、图片资料,撰写了多种调查报告,以及编纂了各类民族简史,其中包括东北地区各个民族。我国古代典籍浩如烟海,蕴藏着许多尚未发现的有关民族关系的宝藏,仍然需要进一步广

泛而深入的搜索。

研究东北民族史外国所存中外文资料,尤其要重视邻国朝鲜王朝的文献记载。因为汉字很早就传人朝鲜,朝鲜自三国时期到朝鲜王朝,官私著述皆用汉字记录,汉字文献特别丰富。加之朝鲜与明清两朝关系密切,官私文献多载中国诸多史事,可补中国文献记载之阙,而多涉东北地区民族问题,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朝鲜时代的文献也分成三类:

一为官书。《朝鲜王朝实录》《承政院日记》《日省录》《经国大典》《龙飞御天歌》《同文汇考》《万机要览》《备边司誊录》《通文馆志》《新增东国舆地胜览》等,这些卷帙繁多的编年体官书,较细致地记载朝鲜与周边诸多民族交往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民族、宗教、人物等丰富的史事。提供许多新鲜的史料。例如,王钟翰从《朝鲜王朝实录》中辑出《女真史料选编》。朝鲜世宗时代的《龙飞御天歌》中记录了元末明初,居住朝鲜东北境一些女真部落首领的名称,与朝鲜关系等。这对考证东北古民族迁徙、部族名号、及古地名等,此资料尤显重要。郑麟趾受世宗之命,主持编修《高丽史》,这部纪传体的高丽史,以独特的视角,记载高丽与宋、辽、金、元、明北方民族交往,资料为多部正史所未载。明朝出使朝鲜使臣与朝鲜接待官员之间唱和之诗,朝鲜王朝汇编成多卷本《皇华集》,反映两国高层次官僚文人的文化交流。已经出版多卷本的《朝天录》《燕行录》为朝鲜来华使者的记闻,内容涉及明清时期许多领域。二是私著。“丁卯虏乱”“丙子胡乱”等重大事变,朝鲜官员都留下较为丰富的笔记,不少是手抄本分藏于高校图书馆。朝鲜士人文集数量可观,已刊《韩国历代文集丛书》三千册、《韩国文集丛刊》200册(另200册,2010年出齐)。我国学人林宏刚等从中集录中国资料,主编出版了《韩国文集中的明代史料》(13册)、《韩国文集中清代史料》(17册)①。檀国大学东洋学研究所从中国二十五史中辑出《韩中日关系资料集·二十五史抄》(上、中、下三册)②。此外,还有大量的朝鲜族谱、姓氏大同谱等,反映东北民族的迁徙。由明“九义士”冯三仕之后裔冯荣燮编辑的《朝宗岩文献录》三集(续集、后集)㈣,记载在朝鲜明朝遗民“尊攘之义”的活动,以及该国尊周的情况等,内容十分丰富。

三系碑刻文物。仅壬辰倭乱纪念明朝将领功劳的《杨经理(镐)去思碑》等就有多块,《清太宗功德碑》(满蒙汉文、现立首尔市汉江南岸三田渡)等碑也为数不少,许多碑文收入《朝鲜金石总览》(上、下册)等,均记载东北民族关系史事。

明末清初,中国商船前往日本长崎贸易,该国要求商人报告中国发生的事情,或交材料,或口述情况,方准通商。后将此资料汇聚就形成了日本的汉文文献《华夷变态》,其内容广杂,可作研究明清之际历史的参考素材。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日本学者在东北亚地区开展民族历史、古迹文物、地理山川等调查,发表大量的勘查报告,对研究东北亚民族史颇有参考价值。例如,鸟居龙藏考察报告《东北亚搜访记》《满蒙古迹考》,间宫林藏《东鞑纪行》等。1939年,田川孝三在中国东北地区采访近代中国、日本、朝鲜关系资料,包括档案、文献等,成果颇丰。这一阶段,日本学者还编写一批有关东北历史地理、民族等方面的书籍,例如,满洲事情案内所编《满洲地名考》《满洲国习俗》《满洲佞说上民谣》,铁路总局编《满洲地名索引》,铁路调查课编《满蒙全书》,细谷清著《满蒙佞说集》,峰簇良充著《满洲民族变迁史》,善瞵协会编《满洲l二於于为蒙古民族》,岩濑弘一郎著《满洲地名考察》(前、后编)等等,皆有参考价值。

第7篇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8篇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类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像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构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搞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境外期货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外期货业务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进出口权;

(三)进出口的商品或其他在境外现货市场上买卖的商品确有在境外期货市场上套期保值的需要;

(四)有健全的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

(六)至少有3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1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外期货业务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应当向审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期货业务申请报告;

(二)境外期货业务申请表;

(三)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经历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申请企业签发批复通知。

通过审核的企业凭批复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

企业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企业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第三章、境外期货业务基本规则

第九条、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前款所称套期保值是为冲抵现货价格风险而买卖期货合约的行为。

第十条、持证企业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进行期货交易的品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二)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除外。

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二条、境外期货头寸实行额度管理。套期保值额度是持证企业在特定时间内所持期货头寸的最大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持证企业对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确定套期保值额度时,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制定本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计划应列明拟保值的现货品种及其数量、期货品种及其数量等。

第十六条、持证企业的套期保值计划每年核定一次。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过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当持证企业的期货头寸超出规定的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应按保值商品的需要分布期货头寸。

第十八条、持证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

第十九条、持证企业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帐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

第二十条、持证企业所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管理规范、交易活跃,交易的期货品种在同类期货交易所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持证企业选择的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等部门核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持证企业选择境外经纪机构及境外期货交易所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三条、持证企业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

第二十四条、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外汇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持证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真实性及年度风险敞口。年度风险敞口是指允许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帐户上年底保留的余额、年度内累计追加的保证金额和期货赔付款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六条、每年年初,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外汇局予以开出企业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抄送开户银行,以备汇出资金时由银行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国家外汇局负责监控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和境内期货外汇专户。

境外帐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境内专户只限开立一个。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和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期货专户办理。

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用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经核对国家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额度登记确认函,设台帐进行逐笔登记后,方可在国家外汇局确认函核准登记的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第三十条、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自有资金来源于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现汇帐户,企业可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现汇帐户使用范围,即在期货项下可将该现汇帐户资金划入期货专户。经批准的帐户之间资金的划转到帐最迟在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应于当日经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第三十一条、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期货专户,并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银行设立台帐进行逐笔登记。调回的盈利作为企业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于套期保值中的现货进出口,持证企业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

第三十三条、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

企业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帐单报国家外汇局。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境外机构授予的期货项下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与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月报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信用额度及授信机构;

(二)已占用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金额;

(三)持仓期货合约品种、月份、数量、持仓方向、浮动盈亏金额;

(四)期货交易平仓合约品种、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位、平仓盈亏金额;

(五)交割现货的品种、数量、交割地;

(六)期货交易相对应的现货交易情况;

(七)期货外汇帐户购汇金额、汇往地点及机构名称;

(八)期货外汇帐户汇入金额、汇入来源;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持证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进出口权发生变化;

(二)境外期货业务的负责人、风险管理人员和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等从业人员发生变化;

(三)分立、合并或联合经营;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时,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持证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检查:

(一)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是否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是否进行投机交易;

(五)是否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持证企业应聘请期货交易所在地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每2个月检查境外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头寸分布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持证企业应在下列情况发生或知晓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境外期货头寸被强制平仓;

(二)与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生法律纠纷;

(三)所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或交易所发生重大财务亏损及法律纠纷;

(四)其他影响持证企业期货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持证企业交易结算单、交易月结单等业务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一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或有严重破损,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内容应当一致。

第四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持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确认其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

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标识样式和年检戳记样式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证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三)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套期保值的操作情况;

(六)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七)期货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持证企业年检合格,由中国证监会在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上加贴年检标识并加盖年检戳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应当对持证企业的境外期货交易和资金情况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对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在境外期货业务中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国家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严重违法或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查处的持证企业,或未通过年检的持证企业,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责令其暂停境外期货业务或注销其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条、持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期货业务资格或者吊销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报材料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义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准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文件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

(七)拒绝或者妨碍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有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担保机构有变更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11篇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第12篇

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1

时间:年月日

地点: 主持者:(书记)记录者:

出席者:支部全体党员(详见会议签到簿)

列席:(职务)、入党积极分子、

缺席者:(缺席原因,如学习、出差、生病、无故等)

会议主题:吸收中共预备党员

(书记):今天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主要是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今天到会的正式党员有人,超过半数,会议有效。我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已满一年,经民主测评、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和严格政治审查,并报镇党委审查预审,认为基本成熟,可以发展。今天,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现在我们先讨论同志的入党手续,下面先请该同志汇报自己的情况。

(向大会报告,可谈对党的认识,个人工作学习情况)

(书记):接下来请介绍人、介绍情况。

(第一介绍人):

(第二介绍人):

(书记):下面我代表支委会向报告对同志审查情况,综合同志的经历、档案材料和外调材料,支部认为该同志[介绍综合政审情况]。接下来请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

():

[与会人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指出申请人的优点、缺点,提出希望等]

(申请人):刚才大家对我提出很多中肯的意见,在此,向大家表示感谢。不管能否入党,今后[对大会的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书记):大家还有没有意见,如果没有,我们现在进行票决。

(票决注意事项)

票决结果:我支部现有正式党员名,今天应到正式党员人,实到人,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经统计,(申请人)得同意票张,反对票张,弃权票张,同意该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书记):接下来讨论同志的入党

[程序同第一个,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加入党组织时要逐一讨论,逐人表决,详细记录,不能简化]

(书记):今天会议,我们通过接收了位新党员,请同志把材料整理由党总支委员会审查后及时报上级党委批准。会议进入下一个议程

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2

时 间:***

地 点:***

会议内容:讨论确定***等*位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

主 持 人:***

出席人员:

***、***、***

缺席人员: ***

记 录 人:***

内容记录:

1、讨论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

(1)培养联系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表现情况。

优点:***

缺点与不足:***

(2)与会同志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经支部讨论,同意确定***同志为党员发展对象。(支部认为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应写明具体原因)

2、讨论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

(内容同上,逐个讨论)

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3

1、会议时间:

xxxx年4月

2、地点:

校长办公室

3、内容:

讨论确定陈婷婷同志为发展对象

4、主持人:

舒月

5、记录人:

丁蓉

6、应到和实到人员:

郑家模、舒月、宋方达、廖纯连、付运、丁蓉、顾荣、王琳

7、培养人综合汇报对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情况:

培养人顾荣:根据党支部指派,我负责对陈婷婷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陈婷婷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被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参加党课学习。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培养人王琳:工作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对党的认识深刻、感情深厚,入党动机明确,经培养考察,可以做党的发展对象。

8、支委会讨论:

结合推荐意见以及听取了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考察意见,同意陈婷婷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做党的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