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6 10:51: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监管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业银行监管是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是由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营运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一、市场准入监管
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一个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商业银行越多越好,监管当局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机构,一定要考虑一国或一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把设立商业银行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环境结合起来。不然,会导致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引发金融危机,反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稳定。2.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商业银行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发展政策和方向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必须遵循这一要求,当前我国要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社区银行,扩大引进外资银行,就是这一要求的体现;合理布局就是要求审批设立商业银行时应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商业银行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机构多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少一些;公平竞争原则,设立商业锒行机构要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避免行业垄断;要求商业银行机构依法台规经营和开展有序竞争,避免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业利益和同业形象。3.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要求。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4.符合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中,要求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教的决策体制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约束机制。要求有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严格的业务标准、程序及相应的制度;统一、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审计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及信息管理系统;重要业务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5.符合经济核算的要求,确定的综合经营计划和预期财务指标水平比较合理。综合经营计划应对未来大部分业务的市场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策略。6.符合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要求。商业银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卫防盗、防抢和消防设施,以及开展各项业务的必要设施,确保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1)非现场监管。具体操作方式是在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日常业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对比监控各项比率指标和审慎经营的要求,监控业务经营状况和动态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要求商业银行迅速解决。(2)现场检查。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进入商业银行实地检查。一是专项检查:对暴露或掌握的风险隐患和问题,监管当局要安排专人进行专项重点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纠正。二是全面检查:即常规检查,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贷款风险、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和日常业务操作等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对现场检查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商业银行纠正的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这样有利于强化现场检查的敷果和作用。(3)监管报告。监管报告应对照监管目标和监管依据,对某一商业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和评价。一是对商业银行机构总体状况的评价。商业银行机构的偿付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及特别流动性的需求,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安全稳健。二是对商业银行具体的监管进行评价。有无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资产状况是否真实,呆账准备金提取是否足额,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是否满意,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否到位,以及其他的漏洞和不足。三是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商业银行机构管理层有何经营策略、资本规划、时下设想、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情况。四是监管机构针对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是推进银行业的改革开放,健全体系;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促进体系稳定;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和促进金融稳定的同时,初步实现了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并表监管,完成了从合规性监管到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的转变,风险监管已基本贯穿到监管的全过程。
作者:王秀慧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键词】银行理财;监管;投资范围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由代客理财业务特性所决定的高利润,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更是直接导致了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市场,进而推动了我国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是国内信贷需求旺盛;其次中国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但缺乏投资渠道;最后是对利率市场化的预期促使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比重。而监管环境的变化是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十分重要。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使用的工具,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附属品。《办法》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提供给个人客户的财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规划和分析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我们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能够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投资计划。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计理财产品,也可以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
三、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的发展。
首先,2005年11月以前是理财产品发展的萌芽时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兴起。在萌芽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比较小,理财产品基本是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率也比较低,而且相应的监管法规也没有出台。
第二阶段是指在2008年中期之前的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空前繁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在加快发展的进程中。一系列与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开始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2008年中期至今,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逐渐规范阶段。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风波也迅速波及到了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股票类理财产品不断被暴露出零收益,这些危机事件也及时的给我国理财产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更加规范的法规迅速被制定、颁布。
四、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及评析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两大框架性的基础法规,从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始有监管法规依据。
2009年65号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加以限制,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但市场风险开始显现,问题也不断暴露。2014年禁止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重新明确了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其中基础类理财业务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第十六条明确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准入门槛,其中定量指标为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定性指标为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笏屠聿撇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审慎性条件。
这份文件被称为史上最严新规,此前历年文件并没有明确的理财资格准入规定,只是对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三单”要求(2013年8号文第二条)、风险隔离要求(2014年35号文第三条)和产品登记(2013年167号、213号、265号文)加以约束。在上述条文均有效的情况下,该条规定新增了综合类理财业务的投资门槛,不符合硬性指标规定的银行将无法投资非标债券、权益类资产或其他另类资管计划。不过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式文件中可能有变动。
五、总结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不仅为银行自身注入了活力也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正是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触角延展至各个领域,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一旦引发,会严重损害众多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会挫伤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也扰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我国当前银行理财发展迅猛,但存在许多风险,如今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规范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与市场无序状态,为银行理财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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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晓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学位论文,2014
意见稿中规定除实行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外,其余均由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银行自身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各自应占多大比例才符合消费者利益?
梁小民:市场经济应该主要由市场来调节。但中国的银行业垄断地位很大,因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国家的调整就必不可少
3、是否可以认为,政府从前在支持银行的垄断,而现在开始对垄断做限制?
梁小民:对。政府的职能在改变,不能一味地支持垄断行业
4、意见稿缺乏不应收费项目的明确规定,这是否会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
梁小民:的确存在这个缺陷。相对于收费这个东西,政府应该做一些硬性规定,哪些项目纯粹是社会服务,不能收费。哪些是银行要付出成本的,要合理收费,但到底收多少,要依据两个因素,一是要考虑银行为这些服务付出了多大成本,二要根据消费者需求。有一些尽管成本很高,但因银行可以从其他地方弥补,所以收费也不应该很高。
5、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提前15或30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即可提高市场调节价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这种无 “审批”只“备报”的操作程序,是否合适?
梁小民:备报是企业自主决定,只告诉你一声就行了,约束力不强,可能就出现企业报高价和额外不合理收费。如果是审批制,国家就能够把这一环给卡住,杜绝这些现象
6、是什么导致此稿中缺乏审计环节?
梁小民:我估计是条件还不成熟。中央的措施应该是渐进式,因为毕竟有一个备案,就比没有进了一步。可能领导考虑到银行业的实际情况难以迅速达到理想模式
7、该草案提及“强化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细化处罚规定。”处罚规定的细化是否能起到限制商业定价的作用?
梁小民:这是政府的一个良好愿望,但现在很难实现。因为只能有了明确规定,才好惩罚。但为什么现在急忙推出这个决策,是因为群众对收费不合理的呼声太高,为缓解百姓的不满情绪
8、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是否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梁小民:我们过去的商业银行法,随着实践有些可能也需要修改。它本身也是比较抽象的原则,具体的实施还要下面的规定
9、此次征求意见稿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但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征求消费者意见,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征求消费者意见。消费者意见能在此次价格规范上起多大作用?
梁小民:就像企业定价格一样,商业银行制定各种收费不一定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主要是在政府管理层次上需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对政府管理提出意见使这个法不断完善。对银行来说,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有些项目收费但服务不好。提高服务质量也是缓解群众不满的一个方法。光有制度取消收费,如果不收费服务后态度还是不好,百姓也会不满意
10、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是否必要?
关键词: 操作损失;贝叶斯;马尔科夫链;蒙特卡洛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5-0008-07
操作风险度量的模型与分布假定是为了能反映操作风险损失频率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而分布的假定无疑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Ⅱ、Basel Ⅲ)未规定银行应假定其操作风险分布类型,但Basel Ⅲ 中规定:银行假定的操作风险损失分布能反映确实存在的、阀值之上的操作风险数据特征,该假定应与潜在的操作损失数据及监管者的期望一致(BIS,2010)[1]。可见,精准的操作风险损失分布为建立操作损失模型、完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确实的依据。
一、文献回顾
在操作风险分析方法中,Basel Ⅱ就操作风险分布假定未特别做出规定,给予银行较大的自,但银行必须能够说明操作风险分析方法能“捕获”损失事件的厚尾部特征(BIS,2006)[2]。为了能反映操作风险损失的厚尾部特征,在实践中,操作风险分布用的最多的是泊松分布,其次是负的贝奴里分布(Negative Binomial)(BIS,2010)[1]。随着人们对操作风险的认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Ⅲ)对操作风险分布的假定给出了“一致性”原则,银行假定的操作风险损失分布能反映确实存在的、阀值之上的操作风险数据特征,该假定与潜在的操作损失数据及监管者的期望一致(BIS,2010)[1]。
依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比率。根据损失分布方法估计操作风险资本需要评估总的损失分布,而总损失分布在风险理论中是最基本的问题。风险理论中的总风险模型(Collective risk model)的缺点是损失参数和分布具有不确定性。在风险模型中,闭式解(Closed-form solutions)不适合操作风险典型的分布特征。然而,随着现代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强大,这些分布可用数值方法直接计算。Shevchennko(2010)的研究发现,数值算法能成功地计算总损失分布,这些数值算法可用蒙特卡洛(Monte Carlo)、Panjer recursion 和傅里叶转换(Fourier transformation)方法[3]。
目前,国内学者基于中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对操作风险进行了定量研究。樊欣、杨晓光(2003)根据国内外媒体公开报道,收集了1990~2003年的71起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并对各项业务的损失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4]。李志辉(2005)介绍了国内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和主要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并分析了商业银行内、外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区别[5]。袁德磊、赵定涛(2007)基于对国内银行业的操作风险损失历史数据收集,从业务类型、损失类型和地区分布等方面,对操作损失频度和强度进行了定量分析。他们认为,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是引起损失事件的主要类型[6]。刘睿、詹原瑞、刘家鹏(2007)借助POT模型,基于吉布斯抽样的贝叶斯MCMC方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欺诈风险进行了研究,并估计了相应的经济资本[7]。
国内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特别是在操作风险计量模型方面,不过缺乏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分布的进一步认识。以下将基于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1994~2008年的数据,利用贝叶斯MCMC频率分析,试图找出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特征,通过对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的检验、贝叶斯马尔科夫蒙特卡洛频率分析,求证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布近似服从广义极值分布(Generalized Extreme Value)。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5期2011年第5期(总第173期)吴 俊,宾建成: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甄别与分析:基于贝叶斯MCMC频率方法
二、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特征及形成原因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缺失已成为研究者从事操作风险度量、风险管理的最大障碍。国外有些机构专门从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而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未对外公布,该数据被银行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风险管理等少数人掌握。因此,国内学者对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主要来自媒体的报道。
(一)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特征
1.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总体状况。
1994~2008年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额共计1147.21亿元,其中2002年操作风险损失额最大达751.88亿元,见图1。图1 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情况(1994~2008年)
从图1可以看出,2001~2005年是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高峰期,在这五年中,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额达1097.83亿元,占1994~2008年总额的95.7%。自2006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与其他年份的损失额相比,2008年的损失为1.15亿,该水平仅比最低时期(1996年)高出2148.21万元。虽然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并不能排除操作风险不会再次发生,2009年北京农商银行由虚假按揭等方式被骗7.08亿元,该案件主要由于对高管的监管不力,高管受贿及外部欺诈是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2010年齐鲁银行由于内外勾结、高管受贿和外部欺诈使银行损失10亿~15亿元。
对1994~2008年的每一年操作风险损失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进行分别累积发现,损失频率(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与操作风险损失额呈“非正态”关系。对15年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的Kernel密度估计,得出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呈厚尾部的性质,见图2。
图2 操作风险损失的密度
(2)从业务部门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
根据宋加山(2008)收集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2000~2005年)[9],我们绘制了图3,即操作风险在不同部门的损失事件与损失金额。从统计结果,操作风险在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及支付和结算业务中发生损失事件次数较大,其中零售银行业务中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达149起。从操作风险损失金额看,操作风险损失最大的在商业银行业务,其次是支付和结算业务。
图3 不同业务部门操作风险损失情况
资料来源:宋加山:基于极值理论的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度量[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4月,第56页。
从操作风险损失不同类型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最多的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操作风险损失金额最多是客户、产品及商业行为类型,该类型损失额达750.1522亿元。
图4 不同损失类型操作风险损失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收集资料整理而得。
(二)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形成诱因:监管制度缺陷
从监管制度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即在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疏忽。
1.商业银行监管制度漏洞,人为因素是操作风险泛滥的主要诱因。主要表现为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降低了作案成本,滋生了银行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内外勾结)。
2.产权制度不明晰。商业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人民所有),而在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执行所有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可能会偏离一般金融企业目标,而侧重转向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商业银行可视为委托人,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可视为人。在实践中,委托人与人的目标不一致,人的策略偏离委托人的最优目标。产权制度不明晰易导致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监管不力,人的行为或策略得不到有力的监督,从而埋下了操作风险滋生的种子。
3.内控制度缺失易滋生操作风险。加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的控制,必须完善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在中国特殊国情下,中国商业银行的稳健目标不一致,因此,内部控制制度未起到实质性作用。从岗位职责角度来看,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普遍存在界面不清、职责不明现象,无法建立起持续监控和改进的内控机制。
4.缺乏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以信息披露为例,一旦操作风险发生,对风险损失的确定等需要经过层层向上披露,信息披露机制不灵活。
三、操作损失分析模型:贝叶斯MCMC频率模型
(一)贝叶斯推断
贝叶斯推断即用数值方法估计事件未发生时推测的信念程度及计算事件已发生后推测的信念程度。这里要解答的是在观察到操作风险损失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频率函数P,参数为θ的概率是多少。贝叶斯理论可用公式表示为:
p(θ|D)=p(D|θ)•p(θ)p(D) (1)
式(1)中,p(θ|D)表示在给定D情况下,关于θ的条件概率,p(θ)为先验概率,p(D|θ)表示在给定θ情况下,关于D的条件概率,p(D)为先验概率,通过该值为常数。因此,式(1)表示了在观察到了D后对θ的修正。
由于一些复杂模型,贝叶斯分析不能得到闭式解,因此,在对这些复杂模型进行分析时,需要用MCMC方法。
(二)贝叶斯MCMC算法
马尔科夫蒙特卡洛(MCMC)方法是以构建马尔科夫链为基础的抽样概率分布算法,该方法得到的分布较接近真实分布。
简单的贝叶斯MCMC过程有以下几个步骤:
(1)在参数空间上构建马尔科夫链,其均衡分布是p(θ|D);
(2)运行马尔科夫链抽样过程;
(3)构建马尔科夫链均衡分布算法。本文用Metropolis-Hasting(MH)算法。
MH算法是一类常用的构造马尔科夫链的方法。MCMC方法的精髓在于构造合适的马尔科夫链,因此,算法的主要目的是对马尔科夫链{Xt|t=0,1,2,…},在给定一个Xt所处的状态下,产生下一步的状态Xt+1。MH算法构造如下:
根据上面的分析,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较符合GEV分布,然而,由于操作风险损失具有低频率、高损失的特点,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在中国收集较困难,大部分学者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基于媒体报道的资料。因此,从收集媒体报道的数据模拟操作风险损失分布具有不可靠性。为了更好捕抓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的准确性,我们采用贝叶斯MCMC频率方法。
3.贝叶斯MCMC频率分析。
基于1994~2008年收集的操作风险数据,采用贝叶斯MCMC频率方法分析GEV分布是否符合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在贝叶斯MCMC频率分析中,迭代的次数为10000次,得到了相应的后验分布参数、后验分布图及模拟的参数方差(part1、 part2 、part3),见图7。从图7可以看出,对于模拟出的参数分布图符合厚尾部分布特征,并且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加,参数间的方差逐渐减小。
在贝叶斯MCMC频率分析中,我们检验了MCMC的可接受率,结果表示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加,接受比率逐渐增加,见图8。五、结 论
(一)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特征
以上基于中国商业银行1994~2008年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分析了操作风险损失在银行业间的分布情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总体看,2001~2005年是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高峰期;其次,从操作风险损失业务部门看,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最多的是零售银行业部门,损失金额最
图7 贝叶斯MCMC模拟的分布
图8 贝叶斯MCMC接受比率和似然值
大的在商业银行业务部门;最后,从操作风险损失类型看,操作风险易发生在内部欺诈案件中,而操作风险损失额最大的在客户、产品以及商业行为上。
(二)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检验
对中国商业银行操作损失分布的检验,通过三个方面来分析。首先,通过数据拟合来看,GEV分布能较好地拟合操作风险损失分布,另外通过AIC、BIC检验,与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相比,广义极值分布(GEV)较理想;其次,通过实证检验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分布不服从泊松分布。最后,通过贝叶斯MCMC方法对GEV分布的可靠性进行检验,我们发现随着模拟次数的增加,操作风险的GEV分布的可靠性逐渐增加。
(三)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提高效益,创造价值。自巴塞尔提倡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以来,我国银行业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1)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一致,建立完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鉴于单个银行的资产规模、业务范围,单个银行应该建立自己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银行应严格按照各自的操作风险风险框架执行,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操作风险进行监控。
(2)在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内,建立一套自我持续改进的操作风险管理机制。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对业务和管理流程进行实时、连续监控,不断主动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3)营造良好氛围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目前,中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停留在风险管理流程环节,缺乏体制上的风险管理或风险控制的氛围。因此,应积极推动引导把操作风险管理问题从操作风险管理的流程层面不断推向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层面,逐步形成以领导带头,人人参与操作风险管理的文化。
注释:
①文中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来源于钱艺平博士论文中所涉及的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及事件(1994~2008年)。
②由于泊松分布考虑到需要对λ的估计,因此,我们单独对泊松分布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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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Jun1,BIN Jian-cheng2
1.School of Economics, Xiamen University,Xiamen, Fujian 461005,China;
2.Internatiaonal Business School,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Shanghai 201620,China)
【论文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分析;风险管理;法律规制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学习和借鉴西方商业银行管理经验,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理念。金融风险防范应是整个国家、银行系统和银行全体职员共同的事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的观念和意识,应根植于整个银行系统内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位职员的灵魂深处。正如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报告所要求的,董事会、管理层与全体员工应该在银行内部营造一种“内控文化”。银行的所有职员都应该了解各自在内控制度中的作用,全面投人内控制度建设。
关键词: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费率测算;实证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与审慎监管和最后贷款人制度共同构成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但存款保险内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以及逆向选择和问题也同时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1987年美国FSLLC保险基金破产的事件引发了对存款保险费率定价研究,Kane(1992,1995)以及Kane&KauSman(1992)就该事件提出了定价问题所体现的是存款保险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表明,合理的存款保险定价不仅能够对上述三个制度内生缺陷形成有效的制约。而且可以改善市场激励和避免银行间的交叉补贴。另外,定价还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保费征收制度的选择方式,即选择单一费率制度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制度。因此,存款保险定价一直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
一、存款保险定价理论及模型研究
(一)存款保险定价模型
存款保险定价的核心问题是要估计银行资产价值的风险。目前,较为受到肯定的两种存款保险定价方法分别是:Melton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1、期权定价模型。
Merton(1977)创造性地将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应用于存款保险领域。将存款保险看作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即存款保险等同于一个以保险期为履约期、以约定赔偿为履约价、以银行资产为基础的看跌期权。对投保银行来说,保险合同相当于持有一份多头卖权,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则持有了一份空头卖权。但是,该模型经Marcus和Shaked(1984)、Ronn和Venna(1986)以及Duan(1994,1999)等多位学者的研究发现,期权定价模型在存款保险费率厘定方面存在不少的缺点,如银行资产价值变动影响、现实中的“监管宽容”现象以及模型忽视了资本标准的影响。近几年,B-S模型又在诸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得到了新的研究成果,如Dermine和Laier(2001)考虑了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Pennacchi(2001)考虑了经济周期的影响、Byung Chun Kim和Seung Young Oh(2004)则在允许银行在保险期内随时破产的情况下,推导出一个完全封闭性的(exact closed-form)存款保险定价公式。
2、期望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预期违约概率×风险暴露×给定违约下的损失。“预期损失”是将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大小表示为被保险存款的一个比例,因而它测度存款保险的成本,即每单位被保险存款的保费水平。“预期违约概率”可以运用基本分析、市场分析或评级分析来估计。其中,基本分析典型的运用CAMEL类评级:市场分析则典型地根据利率或诸如存款单、同业存款、次级债务、债券等未保险银行债务的收益率来得到;而评级分析则利用诸如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等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二)我国存款保险定价模型适用模型
1、存款保险定价模型述评。
魏志宏(2004)应用期望损失方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根据其分析过程和研究结论,本文认为首先预期损失方法存在较大的评估主观性:其次。监管机构对于风险银行的容忍程度直接影响了预期损失率的高低;另外,银行破产清算的法律框架与执行力度在我国根本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故魏志宏(2004)在其文章中只能对“破产银行的资产损失率为50%”。由此可见,预期损失模型在我国基本上没有适用价值。
虽然期望损失定价模型相对于期权定价模型具有简单和操作性更强的优势,但在该模型中,存款保险机构依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差别定价,忽视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盲目投资、虚假报告和管理不善等行为,模糊的区别定价不能解决道德风险问题。正如陈世敏(2005)应用该模型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费率测算结果所反映的一样,采用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测算结论,这种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必然会引发对存款保险费率定价合理性的质疑。而在实践中,期望损失模型也曾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存款保险体系在信贷储蓄协会危机中维持困难(史小龙,2003)。美国现行的“与风险联系的差别费率”模式是以默顿(Morton)提出经典的关于套期定价的存款保险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同时在经过诸多学者对期权定价模型的不断完善后使得期权定价模型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性都得到了实证检验。
另外,考虑到本论文以实现对存款保险费率水平进行精确合理测算为主要研究目的,期权定价模型无疑更加符合要求。但对上述所介绍的Merton、M-S、R-V三个模型具体选择方面,本文更加倾向于采用基础的Melton模型。原因有二:(1)从我国商业银行(包括上市与非上市)历年分红记录分析,分红因素基本上对期权定价不存在影响;(2)而且M―S模型和R-V模型相对于Melton模型对商业银行的公平价格要求更高,即要求商业银行具有一个公平定价的外部市场――股票市场,因此需要以上市商业银行作为测算样本。姑且不论我国商业银行中上市公司占较小的比重,仅我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就不足以满足对上市商业银行的定价要求。
2、我国存款保险定价模型适用模型。
对于期权定价模型在理论研究中所表现出的种种缺陷,本文将采用一种全新的测算模型,计划采用建立回归模型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正,利用资本充足率补充资本标准要求,将信用评级以及CAMELS评级所关注的商业银行评估要求指标化,选取商业银行的财务指标作为监管要求。就理论研究的角度而言,这种测算模型不仅仅实现了对期权定价模型缺陷的弥补,而且考虑了期望损失模型的监管评估要求,实现了对两种模型优化利用和综合利用。
为了将本论文所采用模型与Morton模型进行
区分,在此将Morton模型定义为“基础模型”,修正后模型定义为“修正模型”,相应测算费率分别定义为“基础费率”和“修正费率”。
二、期权定价模型中标准差的计算依据探讨
标准差是Morton模型中影响定价水平的主要因素,目前国内在应用该模型(包括扩展和修正模型)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选择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市场价格计算标准差。本文认为这种简单照搬期权定价模型公式的计算方法存在以下的问题:
1、截至2008年10月,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仅为14家,占全部商业银行数量比重不足10%,如果仅以股票价格的连续复利收益率计算标准差,未上市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如何测算?如果以类推的方式估计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票价格,市场定价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和银行之间的差异性也决定了估计股价的必然存在主观臆想成分和不合理性;
2、我国股票市场的资产定价功能不强,投机性因素和投资者的非理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价值与股权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简单的以上市商业银行的股票价格确定商业银行的风险大小无疑偏离了存款保险定价目的;
3、期权定价模型最初应用于对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期权进行定价,目的是为投资行为确定价值判断的依据以实现投资回报,因此自然应当采取股票收益率作为其风险高低的评价基础,而存款保险则是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进行评估,更多地关注商业银行的持续赢利能力的稳定性。两者的应用对象和目的截然不同;
4、具体到从期权定价模型在保险费率厘定领域的实际应用,该模型所采用的标准差计算都以资产的收益率作为计算依据。Turner和D'Arcyand Garven在以期权定价模型对保险定价研究时都明确指出了保险市场不能照搬股票市场模式,如果以股票收益率标准差应用于期权定价模型就忽略了保险风险的特殊性。
据此,本论文将采用样本商业银行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标准差的计算依据。
三、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修正指标的选取
(一)国际上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简介
目前世界上计算银行风险调整费率的两个常用指数是资本水平(充足率)和监管评级判断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在金融监管以及风险评价方面,最著名的当属美国联邦金融监管当局使用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其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赢利状况和流动性、市场风险敏感性。此外,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对于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比较具有代表性,其也是从质和量两方面考察的。质的方面主要依据CAMELS评级准则,量的观测主要考虑资本充足性、赢利能力、资产质量和资产集中度等。
(二)Morton模型修正指标
基于B-S模型的缺点,如果对其不进行合理的修正,则就会出现对存款保险定价不合理的测度,如郭韶青(2007)利用该模型对深发展一年期人民币存款保险的测算费率应为13.2%。因此,参照CAMELS评价体系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风险费率确定所依据的因素,同时考虑到Morton模型的缺陷,本文将选取资本充足率和监管风险评级/评价指标作为对Morton模型的修正。在监管风险评级,评价指标中,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要求,除资本充足率之外,本文将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存贷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作为监管评级的二级指标。
四、修正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分析说明
自2003年底开始的商业银行改革,经国家对四大国有银行采用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和通过股份改革实现上市等改革措施的实行,到2006年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整体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考虑到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负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等问题,本文选取样本商业银行2005-2007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运用横截面数据分析存款保险费率与各修正指标之间的关系。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果的影响,由于中国农业银行的某些修正指标不能获取,且其相对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此将其剔除,最后选定17家商业银行作为回归分析样本。
(二)分析结果
本论文采用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采用样本银行2007年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使用Eviews5.0进行估计。为解决样本数据在分析结果中的异方差性、序列相关性和自相关性,根据目前所进行的研究结论,本文在实证分析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了自然对数和差分处理,得到以下模型方程: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因素有资本充足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和客户资产集中比率(样本数据中以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表示)。其中资本充足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与存款保险费率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资本充足率对费率的影响程度最大,因而在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定价时应当重点关注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而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和客户资产集中比率则与存款保险费率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和客户集中比率上升时,其存款保险费率相应提高。
因此,在我国建立了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各商业银行如果要降低自身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就必须要通过各种手段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赢利能力,控制对风险项目投入,同时还必须在银行贷款发放时秉承风险分散的监管要求,降低客户资产集中比例。
五、我国银行存款保险修正费率
本文根据实证分析所建立的模型方程和影响指标对Morton模型进行修正,得到的各样本商业银行如下的存款保险修正费率:
年计算;②假设我国将采取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即所有吸收存款的商业银行都必须对所吸收存款投保;③无风险利率一般按照普通国债的发行利率。但国债利率受国债类型和期限的影响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我国近年对存款屡次实行加息政策,波动幅度较大,本文无风险利率按照国债的平均发行利率即以3%为准。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样本银行网站主页2005-2007年度财务报告教据
对上表的存款保险费率结果分析,基础费率和修正费率水平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按照Morton模型测算,平均基础费率水平最低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其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的是城市商业银行。但是在考虑了修正指标因素后,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各样本银行之间的费率水平差异明显缩小。这一研究结果从实证角度印证了沈福喜(2001)、山东经济学院课题组(2005)商业银行存款保险费率的差距不应当过大的观点。
招商银行成为存款保险修正费率最低的商业银行,表明该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经营管理水平和资产赢利能力方面表现良好,且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而基础费率和修正费率差异最大的是深圳发展银行,其基础费率最高而修正后费率居中,这说明了该银行虽然以往处于较高的风险水平,但其资产质量已经获得很大的改善。而从深发展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上也可以印证这种变化,其资本充足率由2004年的2.30%提高到2008年中的8.53%,达到了资本充足率8%监管要求;同时其净资产收益率和贷款客户集中度水平也都处于样本银行的前列。而对于修正后费率水平上升的样本银行,则主要是由于其在2007年度的资本充足率低于2006年度的资本充足率所造成的,这也说明了资本充足率的变化在决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方面的重要性。
分析结果还验证了修正模型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存款保险费率不仅仅注重当前经营风险和盈利能力水平的高低,还更加关注商业银行在以上方面的变动趋势: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赢利能力出现下降时,以及银行过度涉足风险领域经营和扩大贷款集中度时,其所应当负担的存款保险费率会迅速上升;相反地,存款保险费率会相应降低。这样便可以为存款保险公司实现对投保机构的动态监管,同时也促使投保机构在决定经营管理策略时会更加谨慎。
六、结论
[论文摘要]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本文在对此问题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进而研究了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体现在治理目标、董事会制度、资本金及外部监管等方面。通过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可以发现: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会影响公司治理、特许行业需要进行部分强制性规范、承担更多责任的公司需要监管机构适度监管。
商业银行是一国体系的主体,其自身公司治理问题在东南亚后受到普遍关注。作为一种经营货币的特殊公司,现代商业银行具有诸多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既可以深化和拓展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研究综述
近年来,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完善银行公司治理日益受到重视。尽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具体思路和对策(陈学彬、张文,2003;厥澄宇、王一江,2005;吴晓灵,2005),但大多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出发去研究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是当前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缺陷。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是金融媒介,是现代的核心。它的产品和资本结构相对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其经营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了解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一)商业银行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所占比重较低,按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最低的安全界限为8%,意味着其负债最高可达到92%。在这种高负债的结构下,银行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债权人。一般来看,银行的债权人可分为银行同业、债券持有者以及存款人3类。其中提供资金较多的是存款人。
资本的高杠杆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在资本获利可能性大大增加的同时,资本运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股东和经理层因短期行为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在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安排上应强调风险,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保证资本充足,突出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二)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尽管信息不对称在任何企业都存在,但在商业银行中更为严重。因为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资金提供者很难了解银行如何使用其资金。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委托——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一般公司,委托——关系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而对于商业银行,由于监管者、存款人、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解决各种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三)存款(含隐性担保)的负激励。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大量研究表明:由于存款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股东因此而偏爱一些高风险的项目,侵害只享有固定回报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存款人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的动机减弱。目前,我国虽然未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政府的隐形信用担保,这不但使银行面临严重的风险问题,而且极大地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经营的关注。
(四)商业监管的特殊性。尽管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对银行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由于银行运行的脆弱性和银行出现问题的传染性,各国政府都积极对银行进行监管。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弱化的法人治理机制。
三、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含义的理解。不同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和学的角度分析,治理结构就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根据OECD(2004)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公司的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体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的《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2006年2月)》报告中就银行公司治理的涵义做了阐述:从银行业角度看,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管理银行业务及各项事务的方式,这将影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如何制定公司目标、经营银行日常业务、履行对股东的责任义务并重视其他被认可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确保银行的经营活动和日常行为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要求,并遵循适用和监管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该报告中提到的治理准则体现了商业银行特殊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的体现
1.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目前关于公司治理的目标一般有3类:第一类是股东至上论,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是确保股东得到应有回报的各种机制(Fama & Jensen, 1983);第二类是投资者利益保护论,认为公司治理是确保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的各种方式(Shleifer Vishny, 1997);第三类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顾客、供销商和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Cochran & Waitick, 1988;Blair,1995)。
在商业银行中,由于其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提供的资金面临风险。在商业银行中,存款人是资金的重要提供者,但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实现治理中利益平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现保护存款人的治理目标。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担负更多的责任。而商业银行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此情况下,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2.商业银行董事会的特殊性。在商业银行中,董事会具有重要作用,需对经营管理负最终责任。独立、专业、权威的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设置、责任范围比一般公司董事会要求更高。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存款人、投资者等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这就要求董事会具有独立性,具体体现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能委员会的独立性。董事会维护股东及公司利益,有效协调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使银行持续经营。
3.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度特殊性。相对于一般公司,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依据国际通行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有自己的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的作用不全在提供资金,而重在吸收和消化损失,这是银行区别一般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商业银行的投资入股、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些直接影响股东资格、董事会的责任和控股股东的义务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4.商业银行监管的特殊性。商业银行高负债的结构决定了债权人是重要的治理力量。而中小存款人因监督和专业知识等问题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存款制度下因有保障而丧失积极性。次级债权人大多是机构投资者,有动力和能力参与治理但也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高杠杆率使银行股东有过度冒险和侵占的倾向,应限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外部的主体代表广大存款人利益介入公司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银行管制。银行管制的目的有两个,从微观层面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从宏观层面是为了防止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银行管制手段一般包括金融安全网(包括显形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和最终贷款人制度)、审慎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对银行经营活动的限制以及对经理的品德和能力的要求等内容)、限制竞争的政策(包括设置进入和退出壁垒,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银行间的收购、兼并以及接管等活动,对银行实行国有化)。
四、对商业公司治理特殊性的进一步思考
(一)经营业务特殊性对治理结构的影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有特殊性,是与其经营货币和信用有直接关系的。在一般研究中,公司治理机制受到国别因素、传统因素、股东构成因素的影响已经受到关注。但对于行业特征影响公司治理尚未注意。而因为银行业的准入、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管制,限制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的特殊性,也使银行业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有所差别。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探索不同模式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保障。一般意义上,《公司法》中涉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就我国而言,除了《公司法》,还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法》。需要不同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问题予以规定。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还不够详尽,需要将近年来指引中有强制性规定的纳入法律层面。另外,由于银行对一国的影响,需要关注银行濒临破产时的救助措施,确立特殊时期银行的治理目标,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适度监管。在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东监督不到位、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未充分发挥作用、存款人没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银行本质上是企业,赢利性是其目标,需要在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上,适度监管,并强化监管者责任。另外,监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由于原来实行化管理,很难一下子建立真正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吸收国外有益经验,联系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因行业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存款人保护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法律中强制性规范确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部分制度安排,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适度监管,需要银行结合自身需要不断完善其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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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公司治理[EB/OL].网,2006-04-22.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律形式是有限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自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身份定位的尴尬,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取得金融许可证,该困惑给其生存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无缘享受财税优惠政策。[1]
1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引发系列问题
1.1 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要求“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这些文件均为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从法律渊源上讲,位次比较低。
《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左,如小额贷款公司须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只提供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贷款业务本质上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但又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
1.2 监管主体虚化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中国银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未赋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从全国各地的试点实践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阶段的监管,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但各试点地区成立的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级人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民银行只是承担着贷款利率和资金投向的简单监测工作,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均被排除在金融监管之外,而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因此出现监管盲区。
所以,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金融办都可以介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各部门一起严格监管,会把小额贷款公司“管死”;多头监管往往是“每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其结果是“没人管”,从而造成监管主体虚化,给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1.3 后续资金匮乏
为避免吸储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确立了一个铁的纪律: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经济环境和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但是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融资需求旺盛,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注册资金都贷出去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批发贷款也无缘享受,所以只有增资扩股和商业银行拆借。增资扩股无非是新增股东或原有股东增资,但受入股人数限制,实际融资效果并不会太明显。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统计表明,截至2009年12月31号,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是1334家,注册资本金是821.98亿元,实收资本817.20亿元,实收资本占资金来源的86.85%,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余额63.2亿元,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6.71%,远远没达到50%的水平。如此低的融资比例,并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给其贷款,而是小额贷款公司达不到其放款要求,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这部分从银行融入资金的定性及由此产生利率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企业,凭贷款卡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在银行看来是对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通贷款,当然要按照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息;但在小额贷款公司看来是同业“拆入资金”,应该享受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因此二者之间找不到一个共同的利益平衡点,银行融资就无从谈起。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求有价值稳定的不动产抵押,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缺乏流动性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这些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看来属于“次级贷款”,不能用于抵押融资。
2 专家学者探讨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目前我国理论界、实践运作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视角,笔者将逐一评析。
2.1 专业贷款公司
有学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论文大全,小额贷款公司。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定位为专业贷款公司并不现实:专业贷款公司须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资控股,而“草根金融”出身的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基本上是当地民营企业,如温州小额贷款的主要发起人为当地骨干民营企业(见表1),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前的股东身份受到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制。
表1: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现在全国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较多,监管主体和托管形式不一。从监管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即房产管理部门、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从监管的形式来看,主要有自愿监管和强制监管两种。从监管的资金构成情况来看,主要有部分资金监管和全额资金监管两种模式。
从监管的效果和监管拓展情况来看,比较成功的主要是两种模式,以天津市为代表的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为主体的监管模式和以苏州市为代表的房产登记部门为监管主体的监管模式。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新模式
(一)监管原则
1.宗旨便民,服务高效。新的资金监管模式不仅是为了防止中介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更是为打造一个交易诚信平台,减少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所以该项工作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监管,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全新的服务。资金监管服务旨在以不较大改变买卖双方交易方式、不增加交易双方经济负担为原则。
2.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二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托管;三是经纪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四是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托管资金组成部分。
(二)监管新模式
1.政府监管,银行托管。房管部门或专门监管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发资金监管平台,同各商业银行进行联网,实时监控各商业银行的托管专户和托管子账户,对整个资金监管服务进行全程监控。
2.钱随房走,房随钱走。为保证托管资金的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资金监管平台和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在系统中设置各环节的逻辑关系。由系统自动控制各流程,资金的存入、划付和划转以流程的环节作为前提,流程环节的流转以资金存入、划付和划转为前提,形成了流程环节和资金流转互为前提的唯一途径。一旦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以合同的方式确保流程的有效运转,任何人不得对流程进行干扰,确保资金的安全,也确保了各商业银行的利益。
3.一手交房,一手交钱。房屋权属证书领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真正具备交房条件,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机构通知托管银行将托管资金及时划转给卖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纪机构也可以通过登记机构的托管系统平台进行本经纪机构托管案例的查询。如果某一案例的交易登记流程已经进入“缮证”环节,也就意味着托管银行已经将卖方的原贷款偿还,买方的按揭贷款也已经发放。该条件下,交易双方即可以提前办理交房手续。
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还应考虑的问题
(一)利息问题
在现有资金监管服务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并且以银行的内部账户作为托管专户。托管专户的性质决定其账户为内部权益类账户,而不是负债类账户,所以不能计提利息。那么,由此产生了两个问题:1.作为卖方来说,原来可以直接收取的房款,因为纳入资金监管服务,损失了该笔资金利息收入;2.作为托管银行来说,虽然不用支付托管资金的利息,但专户性质决定了其同样不能作为存款指标来考核,怎样提高各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还贷问题
论文摘要:新巴塞尔协议区别于旧协议的核心之处在于: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与市场约束;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计量方法、信息披霉提出了新要求。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该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应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即通常所说的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 ) 。
一、新协议更新的主要内容
与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样,新协议强调了“三个支柱”在现代监管体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新协议保留了现有的资本定义以及8%的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协议改善了风险度量方法,即资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风险度量更趋精密,新协议提供了两种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简称IR$法)。
支柱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supervisory review of capital adequacy),此部分是第一次被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所在的市场性质、收益的可靠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其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支柱三;市场约束伽(arket discipline)。市场约束机制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它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重大进展,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健。新协议规定:①银行必须披露关于资本结构的扼要信息;②对每一风险领域提供定性和定量信息;③银行应披露按协议要求的方法计算的资本率,以及关于其评价资本状况的内部程序的定性信息;④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必要时还应增加。
二、新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
1.风险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协议的基础。新协议框架保留了旧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至少为4%)。但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取代传统计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的概念,其具体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8%)二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十操作风险加权资产)x12.5]。
较之旧协议拓宽了监管视野,将市场风险和操新协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1)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够完善。(2)市场风险。无披露要求。(3)利率风险的披露仅够巴塞尔要求的“底线”。(4)信用风险披露不足。(5)操作风险。是新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但证监会并未要求上市银行做出披露。
三、新协议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通过综合改革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充足是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物质基础。从长远看,为了符合新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银行能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具体来说主要有:(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拓宽注资渠道。(2)逐步放开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推动金融创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银行的盈利水平。(3)大力提高资产质量,调整信贷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2.从信用风险管理逐步转向全面风险管理。当前央行在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时还应考虑到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所需配置的资本金,同时还要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完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不断开拓盈利空间,积累风险储备,防范市场风险。
关键词:“钱荒” 商业银行 流动性不足 流动性风险管理
2013年6月20日,中国银行业遭受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流动性紧张――“钱荒”。这次钱荒是由于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管理不足而引发的,值得我们反思与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在商业银行的资金业务中,大量运用金融杠杆和期限错配使得流动性风险不可避免。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不断出现的流动性管理问题都为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带来启示与挑战。
一、出现“钱荒”的原因
(一)同业业务规模激增,杠杆高企,信贷风险加大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因为同业业务不计入表内,而且同业资产收益较高,资本耗用少,且不计提风险减值准备,因此,许多商业银行都利用同业业务变相扩大了信贷规模。尤其是一些较为激进的银行,纷纷通过大量扩大同业资产规模来规避信贷规模的制约。从图一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同业业务不断过大,2010年同业资产规模4.7万亿元,银行同业负债规模2.38万亿元,在总负债中占比分别为8.47%和4.13%,截止到2013年同业负债规模达到9.31万亿元,相比于2010年增幅为98.08%。而同业负债达到6.21万亿元。
同业业务大规模发展主要在于同业业务的创新以规避监管,扩大银行隐形信贷规模,信贷风险不断增加。目前,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有受益权受让业务,保险通道存款业务等等。这几种业务都属于创新型同业融资业务,收益高而且可以绕过监管。从这些同业创新业务,我们可以发现原本属于资金业务的同业业务,但却被商业银行包装成了可以规避监管的类贷款业务,同业业务则变成了隐匿信贷资产的领域。受益权受让业务就是这样一种业务,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同业避开国家对贷款投向和贷款额度的限制,给一些没有资格的单位发放贷款,信贷风险增大,而这一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企业。通过这些创新性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不断增大其同业资产配置,同业杠杆也因此不断提高。2013年3月25号,由于银监会8号文,同业资产许多都用于对接理财的“非标”资产,而且一些较为激进的中小银行利用同业资产来盈利,风险敞口很大。截止到2013年6月,由于同业资金需求大,半年末审查,许多头寸难平导致资金面紧张。
(二)理财规模迅速扩大,季末缺口增大
从2007年开始,我国银行业的理财产品开始进入爆炸式增长时代。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表外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存款,比不资金不足。根据博思数据统计显示,2008 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 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为23055 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 亿元、5637 亿元、1827 亿元和226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从11年起,银行理财产品增速基本为50%。根据银监会创新监管协作部公布,截止今年1季度,银行理财产品规模8.2万亿,比12年底规模上升15% (如图二)。
银监会为了减缓理财业务发展过热,于2013年3月25号8号文,对理财产品的发行提出了严格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到2013年4、5月份,理财规模增长速度大幅减缓。由于6月份是季末考核时点。因此,许多理财产品此时到期。大量理财产品到期导致许多商业银行资金不足,大的商业银行可以用自有资金渡过难关,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例如代持,来缓解资金紧张。这也是形成“钱荒”的又一原因。
(三)期限错配严重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大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是以信贷业务为主,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同业拆借,资金运用主要是贷款和票据贴现,长贷短存的期限错配现象普遍存在。商业银行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更热衷于发放中长期贷款。从图看出,近年来,在中国银行业的贷款项目中,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短期贷款的比重趋于下降。尤其在08年底政府推出4万亿的刺激经济计划后,银行投放大量以中长期为主的贷款,期限偏长。虽然说期限错配现象在银行中非常普遍,但是采用活期储蓄来支撑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是有限度的,如果出现大量短期存款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提取的情况,而中长期贷款又不能及时收回,必然会带来银行业流动性紧张的局面(如图三)。
(四)监管趋严,外部因素叠加导致流动性紧张
2013年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加速,面对“钱荒”,央行坚持不做逆回购注资,收缩流动性,强迫金融机构去杠杆。同时,受银监会8号文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增速放缓。一系列的外部因素叠加也导致了流动性紧张局面出现。
二、“钱荒”反映出的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缺乏重视
从08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处于流动性过剩的大环境中,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以及管理的重要性缺乏重视。而且我国商业银行都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就是政府兜底---不论出现什么大的问题,中国政府都会出面解决。正是这种政府兜底意识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缺乏重视。而这次“钱荒”正好给我国商业银行上了一节课。面对这次“钱荒”,央行可以说是采取冷面旁观的态度,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来向表坚持金融去杠杆的决心。没有了国家兜底,商业银行只能独自面对此次“钱荒”。
(二)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情况来看,大部分资产为贷款,而且中长期贷款占得比重较大。而且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没有一个流动性的二级储备,只有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储备 ,对与商业银行来说,很难从自由抽取在央行里的储备;。而且对于银行来说,长期贷款由于期限较长,因此风险越大,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三)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动态预警机制
我国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国外商业银行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有明确的要求,我国这方面还不够成熟。央行在1994 年公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管指标》,该指标对商业银行经营的质量提出了标准规范,界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这一文件的出台严重限制了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同时也限制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而且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根据央行的规定来进行流动性管理,没有充分考虑到各个银行自身的特点进行监管,难以实现切实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多为静态监管指标,例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这些指标只能反映一个时点的流动性风险,不能做到实时监控,反映的信息不够准确。
(四)“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三原则难平衡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原则“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对与商业银行来说一般难以平衡。因为商业银行都是追求高盈利的,而高盈利一般意味着流动性就会面临不足。相反地,如果要是想提高流动性,必然面临着盈利性的减少。所以对与商业银行来说,这种平衡是很难达到的。一般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对利润的追逐,流动性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在央行的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提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指标的平衡性有待加强。因为出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利润目标的考虑,商业银行通过扩张贷款等增加盈利的冲动较强,在权衡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三者关系时,容易轻视流动性风险。
三、“钱荒”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的几点思考
经过此次“钱荒”,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意识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在未来要加强流动性管理,在业务发展方面要增强自我平衡和自我约束的能力。通过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业务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流动性风险。
(一)建立较为有效且先进的流动性管理体系以及预警机制
对于流动性管理来说,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流动性缺口进行科学地预测,二是寻找合适的策略来弥补缺口。这就需要选择一个较为先进且系统化的流动性管理方法。现在主流的流动性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4种:流动性缺口法、线性规划法、期限阶梯法、L一VaR方法。这4种方法出发点不同,各有优势也各有缺点,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除了管理方法,建立流动性预警机制对于流动性管理也很重要。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使用的流动性监控指标不能够准确掌握流动性的供给、需求及缺口的变化,而流动性风险在不断的动态变化中,因此对于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时,也应该和这种动态变化的情况相适应。
(二)加强商业银行自身主动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意识
商业银行要从认识上做切实的转变,从被动变主动,积极主动地运用逆回购、再贷款等负债工具,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平衡。改变国政府兜底的概念,主动监测,管理流动性风险。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已经将流动性风险监管列入了国际银行总体监管机制中。我国要跟踪和研究国际上先进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动态的、系统的流动性管理模式替代传统的定性、粗放的流动性管理模式。商业银行也要积极落实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构建流动性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此机制应包括实现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的有效监控、完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政策和程序,提升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建设先进的流动性风险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
(三)关注宏观经济以及金融市场形势,实施动态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时,不仅要从自身出发结合本行特点实施对症下药的流动性管理,还需重点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的影响。流动性是货币政策实施和传导的直接对象,因此对宏观政策的分析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分析,准确估计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取向;加强分析宏观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安排。
掌握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后,进行动态的流动性监管也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静态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只能反映一个时点的流动性,根据这一反馈做一定安排,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静态指标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当前的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建立动态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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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商业银行产生,风险就与之相伴、形影不离。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加之目前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较为复杂,银行业发展还很不成熟,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特殊,这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般原则的分析,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发展和人们对金融风险认识不断加深的产物。最初,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商业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通过使用借入资金来保持或增加资产规模和收益,既为银行扩大业务创造了条件,但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市场利率剧烈波动,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或负债风险管理已不再适用,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突出强调对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协调管理,通过偿还期对称、经营目标互相替代和资产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80年代之后,银行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有了新的提升,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更加深入。特别是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存贷利差变窄、衍生金融工具被广泛使用,市场环境的这些变化都显现出原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表外风险管理理论、金融工程学等一系列思想、技术逐渐应用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一步扩大了商业银行业务的范围,在风险管理方法上更多地应用数学、信息学、工程学等方法,深化了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管理科学的内涵。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并不断完善,标志着西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也意味着国际银行界相对完整的风险管理原则体系基本形成。
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和内容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回顾20多年来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几乎都凝结在《巴塞尔资本协议》当中。因此,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来讲,《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完善,是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革命性的成果。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可以说,新巴塞尔协议充分体现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方向,如果说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诞生前的银行竞争还属于无序竞争的话,那么在巴塞尔资本协议规范下的银行竞争将是以风险识别、度量、评价、控制和风险文化为内容的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竞争。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标准。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与国外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从外部来看,银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信用体系尚未健全是重要的原因。此外,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的作用还远远没能充分发挥,在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和不完备,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还相对简单,市场对银行的外部约束作用还有待加强。
从银行内部来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也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第一,在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差距。在国外银行,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第二,风险管理理念上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二是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差别化的理念,忽略了不同业务、不同风险、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不仅不能管理好业务风险,反而容易产生新的风险。第三,风险管理方法上的差距。与国外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手段欠缺,在风险识别、度量等方面还很不精确。第四,风险管理体系上的差距。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风险管理具有超前和客观的分析能力的关键。但在我国,一些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往往还不健全,风险管理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多,独立性原则体现不够。第五,信息技术上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最大的障碍是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无法准确掌握风险敞口,直接影响到风险管理的决策科学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任务及要求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可以分为两部分,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和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银行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从商业银行外部看,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加强商业银行监管,进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为了实现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以盈利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企业,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任务,没有发展本身就是风险。不顾风险的发展和不顾发展的“零风险”都是不对的,风险管理并不是杜绝风险,而是在资本配比的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
第二,要适应外部监管要求。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外部监管越来越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监管部门的监管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外部监管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合规经营的外在力量,也是加强风险控制的内在需求。监管法规是金融竞争中的“游戏规则”,银行风险管理只有与外部监管相适应,才有机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要适应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发展趋向的要求。随着国际银行业的不断变化,风险管理的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仍将继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时间还很短,与国际先进银行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紧跟国际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银行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需要。
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按照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特点和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发展方向应努力做好五个方面的转变,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风险管理内容由信用风险向信用、市场、操作性风险转变。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复杂化,银行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多种类型风险共同作用。与此同时,国际银行业对各种类型风险的认识程度和管理能力也在逐渐提高,风险的管理由管理单一风险到管理多种风险,体现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不仅要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而且应更加重视市场、操作性、法律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第二,风险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向直接、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还比较简单,一些银行风险管理还主要以直接管理为主,如审批授信项目、清收不良资产等。但从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看,要进一步发挥间接风险管理的作用。
第三,风险管理对象由单笔贷款向企业整体风险转变,由单一行业向资产组合管理转变。目前,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企业经营特征、资本运作的形态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审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防范风险的要求,子公司、关联公司、跨国公司等复杂的资本运营模式使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和隐蔽,这就要求风险管理要由对单笔贷款的管理向对企业的整体风险转变,不仅要对财务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对外投资以及全部现金流。同时,要把风险管理的视角从一个企业扩大到整个行业、市场的变化,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强调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最终过渡到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制约下的组合模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