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5:40: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清理欠税工作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成本、全面加强管理、维护稳定团结为原则,严格执行新“三定”方案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优质高效地完成我系统机构优化调整的各项工作,努力争创管理新优势,为构建大集中平台上的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研究粤机编办〔*〕31号文,向市局有关领导作好汇报,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文件要求和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年*市地税系统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实施方案》、《*年*市地税系统民主推荐选拔副主任科员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审核批准;
(三)结合本次机构优化调整,根据县(市、区)局工作职能、税费收入、管理户数及人员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对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于新旧机构的税收业务衔接、征管数据和档案资料的交接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供领导决策;
(五)指导做好现行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公务车辆等的造册登记,并对机构调整后的有关调配安排提出具体意见;
(六)对撤并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计划;
(七)统一制作和发放新机构的公章、牌匾。
三、工作步骤
第一步:摸底调研。围绕各县(市、区)局内设机构设置、有关编制分配等问题,收集整理各县(市、区)局有关数据资料;
第二步:制定方案。确定总体工作、干部选拔、征管业务、资产处理等工作方案,报省局审核批准;
第三步:组织实施各税务分局局长选拔、民主推荐各县(市)局副主任科员工作;
第四步:落实各分局长调配任免和一般干部的安排;同时,做好资料、资产的交接,确保各类资料齐全、接收及时,确保各类资产完整、能用、好用;将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变更内容,以各种方式做好对社会各界的宣传;
第五步:新机构对外挂牌,正式运作;
第六步:落实股级领导干部的调配任免;
第七步:开展调研走访,及时进行总结验收,促进磨合,确保平稳过渡和各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准备接受上级检查。
四、工作方式
为保证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由人教科牵头,在系统内抽调若干人员,采取“分工并进、有机协调;集中办公、统一讨论”的办法;分成三个小组制定落实新“三定”规定的工作方案,负责各项工作的落实、协调、督促、检查。
五、组织领导
机构优化调整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市局各科室组成市局机构优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系统机构优化调整的相关工作。组长:杨来发;副组长:郑矿、孙彦浩、赵善文、林永胜、赖永腾;成员:陈天利、卢锡豪、郑少奕、曾兆丰、陈海亮、庄育生、黄志刚、彭伟彬、刘俊峰、罗伟锋、纪阳山、余庆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机构优化调整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科,郑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科室派员组成。
六、工作分工
(一)在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由人教科完成;
(二)在具体实施“三定”方案阶段,采取人员分组开展工作,大致分工如下:
第一组:抓线领导:郑矿,具体负责人:陈天利,落实机构和编制类工作,具体负责工作任务中的第一、二、三项;
第二组:抓线领导:孙彦浩,具体负责人:曾兆丰,落实税收业务衔接工作,具体负责工作任务中的第四项。
第三组:抓线领导:赵善文,具体负责人:陈海亮、卢锡豪郑少奕等,陈海亮主要负责工作任务中的第五项,落实固定资产工作;卢锡豪主要负责工作任务的第六项内审工作;郑少奕主要负责工作任务中的第七项工作。
七、工作计划安排
(一)4月21—24日,负责做好新旧方案的各种测算表格,统计分析各类职数的情况;收集税收收入、征管户数等数据;形成初步的工作预案,并向有关局领导作好汇报;
(二)4月25—29日,根据省局人事工作会议部署,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小组,做好人员抽调、工作分工、时间安排等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思想到位、措施到位。
(三)4月30日-5月5日,向市局党组提交工作方案审议;召集全体工作人员,传达会议精神,作好动员,并根据党组意见对有关初稿进行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形成书面材料。
(四)5月6-9日,工作小组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一套总体工作方案,具体涵盖机构调整、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选拔、资料、资产交接等方面内容。
(五)5月10日,工作方案提交市局领导初步审议;根据局领导指示对方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六)5月11日—5月19日,根据局领导指示再作修改,形成一套完整的材料向省局上报,请求审核批准;
(七)6月底前,完成税务分局局长选拔、民主推荐各县(市)局副主任科员及人员调整;
(八)6月底前,完成人员分流、业务调整和资产交接工作;
(九)7月底前,由各县(市、区)局向社会各界公告,详细介绍机构、业务、人员、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的变更情况,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十)7月底前,按省局要求,新机构正式对外开展工作;
(十一)7月底前,按省局要求,全面完成机构调整的所有工作;
(十二)8月上旬,总结验收,准备接受上级检查。
八、关于领导干部选拔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当前干部配置情况。除处级领导外,我局共有正科级领导干部22人,副科级领导干部43人,正股级领导干部66人,副股级领导干部119人,主任科员7人,副主任科员22人。
(二)新“三定”规定的职数。除处级领导外,我局共有正科级领导干部27个(含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干部93个(含事业单位),正股级领导干部98个,副股级领导干部45个,主任科员13个,副主任科员47个。
(三)职数空缺情况。对比我局现有干部和新三定规定职数后可见,正科级领导干部有5名空缺,副科级领导干部有48名空缺,正股级领导干部有32名空缺,副股级领导干部多出74人,主任科员空缺6名,副主任科员空缺25名。
(四)干部配置意见。对于正科的5名空缺,在本次调整中暂不配备;副科的空缺将拿出21个基层税务分局局长职位进行竞争上岗。
(五)基层税务分局长(副科级)的选拔方式。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21名基层税务分局局长。根据省人事工作会议统一要求,这次选拔配备基层税务分局局长应做到百分之百交流(即:不能在原任职地任职,在各县(市、区)局内交流任用)。
详见《*年*市地税系统副科级领导干部选拔工作实施方案》。
(六)各县(市、区)局副主任科员的选拔方式。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全系统选拔配备8名副主任科员,解决年龄偏大、不适宜继续担任基层一线领导职务的原股级正职领导干部。
详见《*年*市地税系统民主推荐选拔副主任科员工作实施方案》。
九、关于征管业务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机构优化调整中各项征管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以人为本、人随业务、方便工作、有利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平稳过渡。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加强管理,确保机构过渡期各项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认真发挥好各科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基层单位的管理与协调;各基层单位人员要坚守好工作岗位,保证各项税收业务的正常开展,税款正常入库,税收秩序不乱,纳税服务不断,杜绝出现管理松懈的情况。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二)进一步做好征管职能及范围划分。根据新“三定”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全系统的直属行政单位、基层地方税务机构的征管职能和范围。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交接,实现平稳过度。主要是户籍管理、涉税事项、税收票证、欠税管理等,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交接内容、时限、责任人等内容,指导制定有关工作表格。同时,为建立征管资料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基层单位应抓住机构调整工作的契机,按照征管工作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对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须将交接表格上报各业务主管科室一份备案,另上报信息科一份用于批量调整征管数据。
(四)信息技术部门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按省局要求,信息技术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提供好技术支持,确保线路畅通,确保各类数据资料的完整、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调配、调试、权限修改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撤并机构做好其现有应用系统及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按时向新接管部门进行移交。详见《*市地方税务系统机构优化调整征管工作方案》。
十、关于新旧机构资产处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机构优化调整工作中,对于资产的处置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经了解,我局未存在资产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债务等问题。
在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资产清理和移交责任,做好相关登记工作。未经市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卖、调拨单位资产。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在工作小组中,应加强与办公室、计财科、机关服务中心等职能科室的联系,指导落实各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二)清查底数,造册登记。4月底前,由各相关单位对各类资产进行清理后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三)严格交接,责任到人。各类资产的交接必须实行严格完备的手续,办公场所的安排、办公设备、车辆的处置应按工作方案的要求办理。交接完成后,各单位须将交接表格和情况,分别上报市局计财科和机关服务中心。详见《*地方税务系统机构优化调整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十一、严格按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对撤并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和有关领导的离任审计工作,审计面应达百分之百,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计划,并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有关情况。详见《*市地方税务系统机构优化调整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十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优化调整工作事关地税事业的新发展,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应以对地税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注重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思想不散。同时,要及时提供各类数据资料,全力支持和配合各项工作的开展,充分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千方百计将不利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明确责任,主动工作。此次机构优化调整工作,涉及到机构、人员、征管等方面的变化,市局各科室应加强对基层分局的指导,纳税人服务中心要及时利用各种方式做好宣传告知,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宜的交接方案,各单位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各项窗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交接完备,加强协调。在各项工作交接中,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工作移出人员制作详细的工作移交清单,交接收人清点确认。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料遗失或资产损失的,以及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投诉且被查实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发挥财政监督职能,有计划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年初,我们按照省局20*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要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我局的20*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县法制局和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批复。我们采用省局工作带动地方局工作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1、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检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从4月初起,我们会同粮贸、经建、科教文、政府采购等科室对国家级、省级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县内有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检查,突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同时对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对县内矿产业的完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多数新成立的矿产企业账目不建全,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不真实,因而税款缴纳也不到位,甚至有的企业各方面手续都未办全。通过检查,对少缴税款的企业查补了税款,同时也掌握了全县矿产企业的分布、开工和税源情况,为今后开展税收征管质量情况的检查奠定基础。
3、把检查征收防洪资金工作作为全年突破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针对我县防洪资金未进行系统征收,多数单位都没有按规定上缴的现状,从20*年3月份开始,借助省局检查防洪资金的契机,我们在全县开展了防洪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截止十月末,我们先后对县信用联社系统、城市信用社系统、县内两个公路收费站、部分企业等四十多个单位进行了检查,共收缴防洪资金33.7万元。这为今后在全县顺利征收防资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年我们共检查了60余户,累计查出违纪金额600多万元,收缴入库85万元。其中:国税19万元,地税29万元,罚款3万元,防洪资金34万元。
二、勇担重任,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为深入整顿我县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确保今年税款应收尽收,20*年10月8日,*县政府召开了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制定了《*县税收专项制理整顿工作方案》,对整个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工作目标、整顿范围、时间安排、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把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设在财政监督检查局,以财政监督检查局为骨干力量,综合、协调、指导这项工作。领导的重视,周密的策划,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这次开展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特点是:
1、集中业务骨干,组成强有力的治理整顿人员队伍。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抽调了县财政局、国地税、审计局、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运管所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在财政监督局的牵头下,各部门全力配合,全面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从而加大了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也加快了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进度,同时对偷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这为今后税务部门的征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氛围。我们在电视台的《新闻》、《百姓话题》、《今日十分》和《税收专项治理整顿专栏》积极宣传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税收知识,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都先后上电视讲话。清理整顿工作中,记者现场跟踪报道,对偷税、抗税行为进行曝光,并用宣传车、板报、宣传单、短信、税收知识咨询台等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经过这种立体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公民依法纳税的氛围。
3、领导带头,克服困难,工作稳步推进。由于我县存在少数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现状,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开展起来难度非常大。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委常委、财政局局长夏喜友担任具体领导工作,他经常亲临现场对个体业户进行耐心解释,公开接待个体业户的上访,随时解决各种突发问题。财政监督局和国地税的领导也一直亲自带领大家工作在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线。工作人员牺牲休息时间,不辞辛苦,有时早六点就到工作现场,中午吃完盒饭不休息继续工作,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有计划、按步骤有序地进行。
4、严格依法行政,维护财政监督的严肃性。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严格执法程序。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可依。对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进行强制执行,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同时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我们按照法定程序对12户纳税人强制执行,扣押物品28件,价值8.6万元,并对36户纳税人处罚款8万元,公安局对一抗税人员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500元。严格的执法,树立了执法者的威信,也赢得了纳税人的尊重。
5、完善检查手段,打消了不法者的侥幸心里。在税收治理整顿工作中,我们边干边总结,针对不同的情况,研究不同的检查方案,采取不同的对策。由于事先政策学习到位、对策研究到位、检查手段到位,那些耍小聪明的、抱着侥幸心里的纳税人在严格的执法者面前只好依法缴纳税款。例如:在检查商用房税收工作中,我们事先对不同地段、不同时间购买的商用房作法进行点调,然后根据点调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方案。总体上分为指导价格法(适用自有营业用房)和核定单位面积租金法(适用出租营业用房)。指导价格法是对自有营业用房采取的征收方式。税法规定:自有房屋用于营业的,按房屋的原价为计税依据。由于大部分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的原始发票,结合房产提供的近年来房屋单位面积价格,确定了不同地段,不同年限的指导价格,以此来确认房屋的指导价格,按70%的折余价值乘以1.2%的税率确定该纳税户的年应纳税额。核定单位面积租金法是结合税收征收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方便、快捷、容易被纳税户接受的征收方法。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按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8.4的综合税率征收税款。由于很难查实真实、准确的房屋租赁合同,容易造成税款征收的不公平。经研究决定,利用前期的调查结果,逐楼确定单位租金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用房税金。通过以上两种方式,从根本上确保了税收的公平、公正。对个体商户、个体运输户和饮食娱乐业、制药业等,我们也都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手段,从而取得了可喜的效果,这在*历史上也是一个新的突破。
6、加强举报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偷税及舞弊行为。在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中,我们设立了二部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和奖励。我们共查处举报案件4起,收缴税款18万元。这对那些偷税及有舞弊行为的违法者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次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在我县是前所未有的,通过治理整顿,理顺了税收秩序,堵塞了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存在的漏洞,治理了税收环境,公平了税赋,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强化了我们财政监督职能。这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了商厦和市场580户商业个体户、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68户、个体运输业793户、矿产业和制药业12户、门市房出租1828户等,共计查出少交税款636万元,欠税230万元,已收缴入库640万元,其中:国税43万元,地税589万元,罚款8万元。这次清理整顿仅商用房税收一项就收了226万元,而且这项税收是地方税种,成为地方每年的固定收入。
从清理整顿结果和一些受理的举报大案要案来看,一方面说明目前的税收征收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而税务部门内部的监控机制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域还很宽,职能还有等于进一步拓展,我们任重而道远。
目前我们县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还在继续进行,今年主要是对全县制洒业、矿产业、建筑安装业、福利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三、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关键。实践证明,领导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是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离开领导的关心支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举步维艰。我们县的税收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就是在县领导亲自部署,财政监督局牵头,国地税、审计、工商、公安、广电等部门协助配合进行的。如果上级领导不重视、不支持,只靠财政监督局或国地税单一部门去做这项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也无法取得这么显著的效果。
2、提高财政监督干部综合素质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思想过硬、业务全面的综合素质,我们每年都在年初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业务知识,20*年更是着重细致再一次学习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税收方面的法规。全体工作人员一起对照法规,逐条讨论消化,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实践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信息网络知识学习,武装头脑,来抗拒新形势下各种诱惑和适应时代的发展。我们现在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人。通过经常性的学习,大家都提高了综合素质,满足了工作的需要。
3、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只有理顺、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我们重点理顺协调了以下各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取得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二是协调好与平行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关系,为日常的配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是处理好对被查单位服务、检查、指导和处罚的关系,重规范,轻处罚,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才能真心实意地为基层做好服务。
四是协调好与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有他们的配合能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又可以树立财政监督检查的威信。
五是协调好同财政内部各职能科室的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这样既可以顺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又能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永嘉县两级政府批准在永嘉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永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永嘉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永嘉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永嘉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永嘉县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永嘉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以永嘉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永嘉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县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八条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县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