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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查报告

时间:2022-05-31 14:40: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调查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治调查报告

第1篇

我国在当前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社会变革过程中,在法制建设、普法宣传、严格执法等方面颇有成绩。然而,仍然存在大量法律不被尊重、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实状况。如今我国走向法治的最大困惑在于:传统的文化积淀依然深刻地存在于国民心理之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已经颁布的法律制度的实现,导致许多法律在生效后并没得到较好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可谓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本文试着从熟人社会、人治社会、传统道德方面找出其原因。

一、熟人社会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乡土社会已经远远不是那个传统的、不流通的、礼俗的社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完成了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只是沿海少数农村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的乡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是处于农耕社会时期,大多数中国人仍然生活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初期的乡土社会中,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与沿袭久远的封建社会经营方式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家庭仍是核心,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目的的农业生产仍无法冲破封闭的壁垒,血缘、地缘关系的根基虽然有所动摇,一部分人脱离农业生产转入工业、商业、运输业,但农民终究离土不离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仍然把根扎在乡土社会,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关系仍是乡土社会的主导关系。

农村与城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员流动性的差异。农村由于其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与外界交流很少、社会组成人员较为稳定,因此,虽然从整体来说,当代中国社会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日趋淡薄,正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但具体到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地区的农村,这种趋势似乎并不明显,熟人社会仍是这些地方的主要表现。受生产力水平等其他因素限制,村民生活和交往的环境具有小而稳定的特点,人与人交往异常紧密。此时,外界的评价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道德层面的要求成了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人们不需要《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的保障,就能够确信交易的安全性,不需要《刑法》的警戒和惩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人们的信誉保证机制、刑罚实施机制完全建立于熟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私力救济层面之上。在这种秩序环境下,法律的介入反而让村民觉得麻烦,多此一举,简直就是画蛇添足,还充满了不可预期性,甚至效力还远远低于他们心目中的法。

当然,无论怎样,今天的乡土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它。曾经浸润在礼法文化中的乡土社会,面对现代化的冲击、社会的变迁逐渐失去了礼治的基础。然而,当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慢慢填补礼治退让出的秩序空白之时,却又遇到了难以想像的障碍,生长在异域文化土壤上的法律体系有着它的科学性,但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却似乎难以开花结果。

二、人治社会 贱讼情结

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以皇帝的中央集权、君无戏言而延续。皇上就是法,言出法随。一切制度因皇帝的兴趣所好改变,皇上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封建思想的束缚以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一直影响着现在的一部分人。

中国古代民间有着深远的贱讼、厌讼或者无讼的传统,广大民众往往以息事宁人为由而回避诉讼,长期以来形成了忍字为先,委曲求全的心理。到了唐宋明清之际,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繁荣,曾几度出现过诉讼膨胀、健讼之风兴起的情况,终被封建正统视野下的舆论打压得无力生存,无疾而终。可见,这种回避、轻厌诉讼的贱讼情结甚为难解,而我国古代历史总体而言诉讼不兴的局面也因此得以形成。

在大多数统治者看来,诉讼纷争的提起在于小民当忍不忍、礼义教化未宣所致,是道德水平下降的表现。统治者曾对争讼有过唇舌细故而致争,锥刀小利而兴讼的评价,表明了其以争讼为耻的态度。所谓得己且己,莫妄兴词。一到讼庭,终身仇敌。璨相报复,无有休期。坏产破家,多由于此。 可见,当时正统视野下,那些受过儒家思想教化的人认为词讼可免则免,能用别的方法解决就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有诸多弊端,不仅使得争讼者自身家破人亡,怨怨相报永无穷尽,而且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威胁社会的安定。因此,统治阶级大力倡导和为贵,克己修身,对民众进行伦理道德教化,使邻里、家庭自相慈爱以达到息讼,维护社会安宁的目的。再者,封建家长制的社会背景下,形成以家长处理纠纷的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家族礼法排斥提起诉讼。我国古代从西周时候起就建立了亲亲的礼治原则,确立了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的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规范家族成员的不同地位,并提出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理想状态。经过演变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贯穿我国整个封建历史的封建家长制。这种家长制在唐宋明清等封建盛世表现都颇为突出,以至于今天在我国某些落后地区还可见其遗风的影响。

第2篇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

“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学派之鼻祖李斯特主张应实施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直接刑事政策。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特殊重要性,重视刑事政策在教育改造罪犯和保卫社会中的作用。社会调查制度也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的方针,使犯罪青少年可以更好的融入社会,过上新的生活!

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仅根据其犯罪构成,而应结合其犯罪成因判罪。很少未成年人是罪大恶极,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对其的影响,加上个人文化道德水平较低,生理特点心理不成熟自制力差等多方面综合影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社会调查员制度为了对未成年的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等的了解而使量刑时起参考作用,是对青少年的负责,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是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观念的一项具体的制度。

二、社会调查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会调查员法律地位。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自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亲自调查。当社会调查员参加到庭审过程中,其既不是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第二,社会调查员素质保证。社会调查员由控辩双方或法院委托社会团体进行的,社会团体是否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有充分能力胜任,能否按照程序办事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不带个人感情因素,这都要求调查员高素质的保证,建立专门培训调查员的系统。因为一个制度的产生往往要伴随着很多部门、系统的产生,要为之服务。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属性。在我国现有刑事证据体系范围内,对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之属性很难作出明确的界定。《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显然,社会调查报告及结论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在现实层面上,法官把社会调查报告当做量刑的一种参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首先,确立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社会调查员报告已经被直接用于到庭审过程中了,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庭中设立社会调查员席位,将其在调查中的情况归纳总结,触动未成年人的心灵。在庭审中参与质证,使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报告属性也可以得到解决,从而使法官在判案中对报告的参照有了依据。

其次,规范社会调查员活动。要确立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委托社会团体进行调查并不意味着团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胜任,要严格选拨,并对其进行培训,保证调查员素质。进入社会调查阶段要按照严格程序操作,不能此案和彼案调查程序不同,那就意味着结论不同。要做到公平、公正,本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就要程序公正,因为只有看的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总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社会发展、法制不断健全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虽然也有着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完善、改进,但是其有着社会基础,符合社会需要,有其生命力。让我们在关爱未成年的同时,更从法律制度上去保护他们!

参考文献:

[1]韩冰,李梅梅.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研究[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2]范勤.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J].法治论丛,2002,(5).

第4篇

2019年9月,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首页开辟专栏,向在执法中被暴-力抗法的流动商贩所杀害的烈士表示悼念,城市流动商贩管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流动商贩日渐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流动商贩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这严重有悖于建设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如何有效地管理城市中的流动商贩?这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流动商贩的主要构成群体是谁?他们的生存状况如何?流动商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他们的存在都给社会带来了些什么影响?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武汉的流动商贩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了解相关部门管理流动商贩的措施,分析流动商贩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及流动商贩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深入探究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分析流动商贩本身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同时,通过写作调查报告、等方式把武汉在管理流动商贩中的经验教训介绍给其他城市,为其他城市改进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我们团队来自武汉大学的的各个院系,也一直在关注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利用自身在知识上的优势服务地方建设,为城市的和-谐发展尽一份力量。作为大学生,我们也有责任为祖国的发展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我们可以通过此次实践走出校园,把书本上的理论运用在实际生活中,服务于社会。同时,也可以在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以便回到课堂后,我们可以更好地结合实际来学习理论知识。

我们会尽全力做好此次社会实践,做自己所当做,为自己所能为,尽到大学生应尽的义务,确确实实从点滴做起,从身边做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2019年9月,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网页开辟专栏,向在执法中被暴-力抗法的流动商贩所杀害的烈士表示悼念,城市流动商贩管理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流动商贩日渐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流动商贩与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代表的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这严重有悖于建设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如何有效地管理城市中的流动商贩?这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流动商贩的主要构成群体是谁?他们的生存状况如何?流动商贩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他们的存在都给社会带来了些什么影响?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武汉的流动商贩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了解相关部门管理流动商贩的措施,分析流动商贩存在的主要原因以及流动商贩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深入探究政府在对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自己所学的知识,分析流动商贩本身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同时,通过写作调查报告、等方式把武汉在管理流动商贩中的经验教训介绍给其他城市,为其他城市改进对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参考意见。

我们团队来自武汉大学的的各个院系,也一直在关注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利用自身在知识上的优势服务地方建设,为城市的和-谐发展尽一份力量。作为大学生,我们也有责任为祖国的发展做自己能做的事情。

第5篇

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成人司法;少年司法;网络民意

中图分类号 D916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少年法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最为迅猛,它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首领”和“先锋”地位。正如庞德所言,“就传统的司法而言,少年司法中确实有着极具革新性质的内容。”而这些在少年司法领域正处于摸索、试行的诸多制度(例如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契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更出于“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本能之爱”,故这些较成年人更高的权利保障措施往往能够较容易地被社会接受、认可,经学理论证、实践试行后,往往成为正式的制度,逐渐被程序化、固定化,亦即法制化。

但是,在少年司法领域内都尚处于初创摸索阶段的措施,由于其操作程式尚未成熟统一、学理论证并不充分等诸因素,一旦径直引入成人司法领域,由于成人并不具有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故而这些“较成年人更高的权利保障措施”往往容易被视为特殊利益的保护手段,其社会效果往往适得其反――特别是在中国法治初创的社会转型期;社会民众一旦形成心理抵制,进而会质疑这些举措背后隐藏的司法用意――是深入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切实保障涉案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人性化举措,还是相关人员为司法腐败而暗渡陈仓?

本文以中国大陆门户网站新浪网(省略/)“新闻中心”版块“法治新闻”专栏中刊载了《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一文后,在该主题新闻的留言板(BBS)上采集的全部留言为标本形态,归纳对于“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在少年司法领域,尚处于摸索初创阶段)施行于成人刑案的不同倾向性观点,并试图分析产生这种“抵制态度”的网络“民意”背后所隐蕴的可能原由。

二、标本样态

(一)标本说明

2007年4月20日,新华网、新浪网等各大网站转载了《北京晨报》记者武新的文章《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笔者依循新浪网一新闻中心一法治的路径进入该新闻页面,在“留言板”专栏内采集了从2007―04―20(04:22:09)至2007―06―15(19:51:41)时间跨度为56日内,IP地址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内蒙古省、黑龙江省等22个国家和地区的共计247条留言为标本样态,由于所涉数据较为庞杂。仅以其中随机抽取的72条匿名IP留言图示如下:

(二)民意类型

对采集到的全部247条BBS留言作分析,粗略而言,可以将网络民意归结为两种倾向性意见:肯定性意见(虽然对在成人司法领域内引入社会调查制度面临的问题表示忧虑,但仍旧倾向于接受这一全新举措),否定性意见(包括强烈的质疑,或者认为虽然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进步意义,但弊大于利,故而仍旧采取一种排斥性态度)。

(三)小结

由表2可见,对在成人司法领域适用社会调查制度采排斥性态度占绝大多数(85.7%),而只有12.9%的网民对此表示赞同;在采排斥性态度的人群中,认为此举措容易造成腐败以及对在刑法量刑评价中涉及道德因素深表怀疑的又占了较大比重(分别为24.9%和25.8%)。

其实,进行此一司法举措的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都可谓锐意创新,为推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做出了有益尝试。但是,为何社会民众(特别是广大网民)对此一改革举措是如此态度?其背后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审视。

三、初步分析

在此部分,本文欲图较为简洁地揭示并归结网络“民意”对成人司法适用社会调查制度采取排斥态度的内在动因。

(一)学理论证尚未厘清

尽管“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但在司法领域内、实践操作层面推行之种种举措,在法治国此一宏大语境下,如果试图“制度化”固定,其背后必须具有坚实的理论根基,该制度推行的可行性、合理性均应获得论证;而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近些年来不断被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反复尝试,但在理论界,对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却研究得并不深入。该制度试行中出现的诸种问题,如果未获得“理论指导实践”式的背景支持,又如何进一步纠偏、改进并臻至完善呢?

在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主题词”在“全部数据”范围内进行搜索,从1980到2007年间,只有如下所示的十余篇文章。显然,上表中的7、9项,并非学理意义上的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之探讨。排除掉这两项,其实,近三十年内,也就只有9篇是以“社会调查制度”为主题词的论文(而这些论文,无一例外的,均是严格限定在少年司法也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内予以探讨)。①由此可以做出一个粗略的推论:即使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社会调查制度之讨论都尚未得以充分展开(进行社会调查之合法主体、社会调查结论之文本性质、具体操作之程序性要求,等等),如果贸然将其在成人司法领域施行,如何面对公众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事实上,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诸多质疑。

(二)制度建构尚付阙如

根据目前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显示,河南省兰考县法院于2000年6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兰考县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社会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是社会调查制度建构的先行者,被誉为“我国第一个关于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此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会调查逐渐成为各地司法机关改革创新的举措,北京、合肥、青岛、成都、柳州等地方法院、检察院也都在摸索试行这一制度。然而,在该制度试行的最终依据(或称原始雏形)那里(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进行社会调查只是“可以”而非“应当”,换言之,只是任意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范。因此,正如一份调查报告中所揭示的:XX市A、B、c、D四个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的普遍的反应是“主观上希望能对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都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但受到现实客观条件的限制。人手不够、精力不足、时间仓促等因素都影响到了社会调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无奈的选择是每年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

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称之为‘精品案件一’。无怪乎但凡某地法院或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一旦试行该制度,便会冠之以“首例”、 “第一次”等等称谓以暗示本单位在司法改革探索方面地不遗余力;而媒体一旦将司法改革事件中尚待论证或细化的含混处归结为极易激起民众热议关注的“法律/道德评价”、“法不容情”、“道德量刑”等关键词时,往往会使得大众对改革本身产生质疑,进而揣度改革事件背后的立场、动机。

综上,理论层面论证不足,实践层面缺乏详细的程式规定,便造成了前述改革措施遭质疑、被排斥甚至被妖魔化的尴尬局面。须知:按照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定罪量刑都应以刑法为准据,如果社会调查制度能够对未成年被告人及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发挥作用,则其必须在刑法及其理论上找到生存空间,方才合法;而国家追究犯罪的一切行为,都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操控、规范进行,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因此,正如笔者曾指出的“只有当从法律上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刑罚适用的前置性必经程序予以明确规定,该制度才能真正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一项程序性保障措施”。至于将其推广至成人司法领域是否可行,尚待进一步论证。

四、结论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而司法改革也必须具有敢于创新的勇毅。刑案中的社会调查制度之试行,便是在少年司法领域内开辟的小范围“试验田”。针对“试验田”出现的一些症结,应当深入论证、研究。限于立法、学理、社会对该制度并未获得一致肯认,尽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完善,最终,以获得国家立法文件(及司法解释)的支持、认可,民众的理解、体认。

由于成人司法模式并不具备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如果说社会调查制度试行于未成年被告人因成人社会的“本能之爱”而可以容忍其尚不规范之处――以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尽可能地复归社会,达到教育、挽救之目的,那么,对于成人司法,社会调查这一尚处摸索阶段的举措欲图在大范围内施行,恐怕还有待时日(北京市某区法院率先在成人刑案中施行,便已遭致较多质疑)。而无论学理论证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诸种质疑做出有力的回应。例如:北京市某区法院委托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由于法庭上可以提供的标志牌只有“公诉人”和“诉讼人”、“辩护人”几种(均不符合司法所的法律身份),所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便匆匆找来几张白纸,打印了“司法所”三个大字,用透明胶贴在了桌上,并放于公诉席旁边。对此,有人评论到“司法所不能作为公诉人的代表,用白纸贴桌子上的方法也不行”。

可见,蒋少年司法中正处于尝试阶段的举措适用于成人司法领域,并非如同“用白纸贴桌子”一般容易,其存有一个较长的实践摸索、学理论证、回应质疑期。概言之,尚未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宜普适于成人司法。

五、可能的以及尚待展开的问题

诚然,本文虽名为实证分析,但由于标本样态的选择及显露、网络“民意”与现实“民意”之勾连等诸种原因,可能尚存如下问题须作进一步检讨:

第一,本文虽然以“新浪网一新闻中心一法治”的“留言板”内共计247条数据(从2007―04―20至2007―06―15、时间跨度为56日)为标本形态进行比对、分析,但由于网民留言须待网站管理员审核(所谓“信息审核制”),故最终能够采集到的数据实则经历了一次遴选,换言之,是通过审核后的、可以公开“显示”的留言。对此,我们是否有理由猜测――更多的、言辞激烈的抨击或许被信息审核制“过滤”掉了?倘若如此,则本文提供的数据实则遗漏了这些“黑数”。

第二,以网络数据进行统计的“民意”,名为网络“民意”。但此民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精准或大致代表现实社会的民意?考虑到许多地区的民众并不能(或并不习惯)适时地对媒体报道的司法事件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因此,网络“民意”其实也只是通常意义上社会民意的其中之一(甚至可能只是一小部分);受限于网络信息采集这种手段的制约,以及网页新闻更新较快这种客观情况的制约,本文并未(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效力检验”。尽管网民可以“自由”地匿名留言,但此种言论却可能受此前更早、更多“否定性”意见的影响,因为“个体在群体中容易丧失理性,缺乏推理能力,思想情感易受旁人的暗示及传染,变得极端、狂热,不能容忍对立意见,因人多势众产生的力量感会让他失去自控,甚至变得肆无忌惮。”此外,由于BBS上留言的实时性、随意性、口语化,因此,对表2中所列的“基本类型”、“所持理由”之归纳很可能并不严密(按逻辑学基本原理,分类的各项之间不允许交叉,而表2各类型及所持理由之间,却可能存在包容的情形)。

第6篇

台湾区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简称“电电公会”)新近公布的“2004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环境与风险调查”报告,显示出两个最新动向:华北地区竞争力首度超过华东地区;大陆整体投资环境指针近五年来首次呈现下滑趋势。

这是电电公会连续第五年对大陆投资环境及台商投资风险进行深度调查,并扩大了调查范围,调查城市和地区从4年前的33个增长为今年的65个。报告每年所的大陆城市排名,不仅被包括台资在内的很多海外企业视为进军大陆最有价值的地点选择建议,现也成为大陆各城市官员招商引资的政策检讨依据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葵花宝典”。

据今年主持此项调查的台湾中原大学教授吕鸿德透露,今年一共向在内地的台商和各地的台商协会发出15000份问卷,最后回收了2364份有效问卷,而在问卷回收之后,台湾电电公会又组织了50多位台湾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四次座谈,最后才根据调查数据了这份报告。

台商板块向北挺进

最新公布的这份调查报告认为,在整体投资环境上,华东地区继续像前几年一样,获得台商好评;但在整体竞争力上,被调查台商认为,华北地区已经超过了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分居第三、第四位。据此,主持并该调查的吕鸿德教授认为,从此次调查结果与台商实际在大陆布局的情况来看,台商从珠三角到长三角再向环渤海地区的北移现象已逐步显现。

吕鸿德指出,杭州萧山地区城市工业发展兴盛,群聚效应大,高居台商推荐第一名;天津市因市长戴相龙的经营,在台商推荐排行榜中,排名由去年的第32名,跳升至今年的第10名。而在城市竞争力的调查结果上,该报告指出,A级值得推荐城市包括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15个城市。以地区作划分,华北地区的整体竞争力最强,首度跃居华东地区之上,西北地区仍属最弱。

早年台商赴大陆投资以华南为主,后来逐渐移到华中及华东,近年来则有更往北移的迹象。吕鸿德认为,以台商比重来看,虽然华北目前仍比不上华南及华中,但由于环勃海经济圈逐渐形成,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举办的有利因素影响,相信未来华北地区城市的表现将令人瞩目。

据了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外资便出现了由南部沿海地区逐步向中部和北部沿海地区转移和扩散的趋势。珠三角承接了第一轮引资,之后是长三角备受青睐,北部沿海地区近几年正迎头赶上。

对于外资北上原因,有关专家指出,因为外资企业的技术档次提高了,对管理技术人员以及配套产业的要求相应提高,这恰恰是南部沿海地区的软肋,而且随着南部沿海开放步入成熟期,土地、劳动力的生产成本上升,不能满足外资投资回报的需要,再加上华东、华北地区所拥有的市场辐射能力,以及一些地方的优惠政策,从而决定了外资的流向。

在这种流向中,台资无疑是最为强劲的一个板块。这与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多为代工、产品更重低成本有直接关系。低成本无非体现在三大块,一是土地,二是劳动力,三是地方政府给予的减免税。从长三角地区看,其开放度与成熟度相当高,前几年为了争夺一个大项目,一些地方恶性竞争、竞相优惠,甚至出现“零租地”的场面。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没有了,政府减免税也在逐渐消失。而且这一区域用工条件越来越规范,劳动力成本也相应较高,这都势必会缩小那些附加值低的企业的盈利空间。

投资风险不断上升

根据调查报告,中国大陆整体投资环境指针近五年来首次呈现下滑趋势。从近5年的资料分析,大陆的竞争力与投资环境,似乎已在去年达到高峰,今年出现的下滑迹象,使得台湾厂商的投资风险提高。

尤其是大陆电力供应缺口扩大,水电、能源、燃料等供应不稳定的风险,今年跃居投资风险指针之首。

吕鸿德指出,以社会风险、法制风险、经济风险及经营风险等4大类风险进行评估,今年大陆整体投资风险达到2.76,略高于去年的2.67。如果分类进行评估,今年风险攀升最快的为社会风险,包括劳工抗议抗争事件、外来民工造成的社会问题、劳资纠纷、人身安全威胁等风险,都有增加的趋势,因此“电电公会”也呼吁大陆地方政府,在吸引台商投资时,有必要在社会风险方面努力改善。

吕鸿德更进一步,将涉及大陆投资风险的多项具体指针今年较去年的攀升幅度进行排名后显示,受到大陆电力供应缺口扩大,苏州昆山一带台商密集地区频繁停电的困扰,台商高度关心水、电、燃气等供应稳定情况,水电燃气供应不稳定的风险已经跃居榜首,成为攀升最快的风险;其次则是员工缺乏敬业精神与忠诚度的风险,第三名为企业信用不佳,欠债追索不到的风险。其它风险指针攀升的项目,还包括经营企业维持人际关系成本过高、人身安全财产受到威胁、台商因经贸税务纠纷被羁押、常以刑事方式处理经济案件、政府调解纠纷对台商不公等。

吕鸿德强调,大陆城市竞争力的发展“人治”色彩相当重,如果当地首长有决心,有能力,地方发展就会焕然一新,像天津市就是例子;如果地方首长没有企图心,投资环境就无法提升。电电公会也期盼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建构“法治重于人治”的施政核心理念、强化金融现代化措施、智能财产权保护、地方官员的诚信务实施政风范,以及政策延续性、水电资源的投入与建设。

以此为根据,电电公会建议,台商在进行大陆投资前,应审慎评估当地投资环境与风险,并积极朝向企业升级的两岸分工模式,对于水电基础设施的欠缺应有分散风险的投资规划,同时在面对宏观调控的的政策变化,台商不能盲目扩张投资。

宏观调控显负面效应

“宏观调控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弹性小了。”吕鸿德告诉记者,受宏观调控的影响,台商在内地筹集资金的难度加大,同时用地也开始受到严格的规范。

据了解,长三角地区不少台商以前是从上海的一些银行申请外币贷款以便进口原材料,但是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中资银行外币储量严重短缺,现在去银行申请外币贷款相当困难。

另外,吕鸿德表示,调查中,很多台商抱怨在长三角地区拿不到地了,而这种怨声在去年还非常少。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中央政府开始严格限制各种开发区胡乱批地。在此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会给台商许下各种优惠政策,但是在宏观调控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不敢再超越权限给台商批各种优惠政策。

这种影响在台商密集的江苏省昆山地区尤为明显,以往当地官员可以直接许诺地价,而现在都是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的规定来批地。现在昆山要拿到一亩地的价格都在10多万元,这对于制鞋、服装这种行业肯定承受不了。苏州市的台资协会则反映,目前台商要在苏州市区取得工业用地已经相当困难,只能将投资往周边地区做一些延伸。

“屈膝是跳跃的开始”

由于投资风险和宏观调控负面因素的上升,已经有一些底端制造领域的台企向越南、缅甸等南亚和东南亚地区流动,但吕鸿德仍看好大陆未来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他说,与到东南亚和南美等地去投资相比较,大陆还是最好的地方。据了解,此前台商到东南亚去投资,很大一部分都没有赚到钱。

吕鸿德表示,就算是受到一些影响,但台商在内地的投资并没有慢下步伐。由于大陆已经具备完善的产业链,在珠江三角洲,聚集了众多的中小型电子加工业和元器件厂商,而在长江三角洲,笔记本计算机和芯片的产业链已经相当完善。如果换到其它地区,成本会更高。

在台商聚集的江苏昆山,今年上半年的外来投资已经超过了去年全年,外来投资中大部分都是台商,目前在昆山已经聚集了1000多家台资企业。

中国国务院台办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台商在大陆投资合同金额51亿美元,同比增长15.4%,实际利用台资21.6亿美元;截止今年7月底,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累计600多万,合同利用台资752亿美元。两岸贸易方面,今年1至7月,两岸间接贸易额432亿美元,同比上升41.4%;截止今年7月底,两岸贸易额达到3690多亿美元。

“屈膝是跳跃的开始,压力是成长的开始”,对于大陆投资环境连续5年调查后出现第一次下滑,吕鸿德认为,这是为了经济的软着陆,为了跳跃做准备,在一些问题暴露出来并得到解决之后,中国大陆的投资环境将会变得越来越好。

台商投资五大趋势

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目前已经超过六万家。吕鸿德根据调查报告和多年研究发现,台商投资大陆正呈现出五种趋势:

一、在大陆落户生根的意愿越来越强。调查报告显示,台商向大陆拓展的势头不减,先前未考虑前往大陆发展的一些台商现在已经将投资西进作为选项之一。

二、早期台商基本上在华南投资;第二阶段扩展至华东,如上海周边的苏州昆山,以及上海的松江、嘉定等地。根据研究得出预期,今后台商还会继续北扩,向华北地区发展。

三、台商以前采取的策略是两岸布局,即将劳动密集型产业移到大陆,而将知识密集型的产业留在台湾,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这个状况正在逐渐改变,台商发现大陆的研发人才越来越优秀,许多公司都在大陆设立研发中心。两岸将从产品品级的分工走向功能性分工,台湾仍将成为台商资金调度中心,但生产、营销、研发等方面将逐渐扩展到大陆。

第7篇

关键词: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对策

1 泸水县丰富的生物资源

泸水县位于云南省西部,处于东经98°34′~99°09′,北纬25°33′~26°32′之间。北接福贡,南接保山,东与云龙、兰坪2县相连,西与缅甸毗邻。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气候土壤资源,导致了生物资源的多样性。

2 泸水县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生态保护意识相对落后

泸水县是一个多民族山区县,大部份山区农民抱守传统观念,有些村民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环境的恶化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什么后果。所以,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已成为不容勿视的问题。

2.2 对生物资源的粗放、不合理开发

泸水县解放初期至今,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经历了粗放型、掠夺型和破坏型3 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开发利用,对泸水县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3 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没有形成规模

过去对泸水境内生物资源开发一直采取只采不种、越采越穷的掠夺型生产方式,造成资源的不断丧失和生态平衡的严重失调。泸水境内的生物资源走进了“大资源、小产业、低收入”的怪圈,部分生物资源的经济效益得不到有效发挥,农民守着金山过穷日子。

2.4 依法保护意识不足、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脱节

理顺关系,提高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坚持依法治林是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2.5 对生物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的后果

特殊的自然地貌,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加之人们不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历史上的乱砍滥伐、毁林垦荒、刀耕火种,盲目扩大耕地面积,对自然环境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导致泸水县水土流失形势严峻。

3 泸水县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对策

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给泸水县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希望。县委、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提出把解放思想、调整结构、开发农业、发展经济,作为泸水县今后发展经济新的工作思路。

3.1 加大宣传、依法治林

3.1.1 提高保护意识。必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和监督,把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指导思想的高度上来。在全县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使生态环境建设成为群众性的社会工程。

3.1.2 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职能。为林业行政执法壮胆,摆脱人情关、领导关对执法的干预。要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及其它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基层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工作。

3.1.3 加快生物防治。在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与天然林保护工程相结合,实施人工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等措施。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减轻和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农村燃料不足、缓解饲料和肥料缺乏问题,促进畜牧业和种植业的发展。发展以林果为主导的商品经济,提供农村工副业原料, 促进经济发展。

3.2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含量

做好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统筹规划;变粗放式开发利用为深层次的精加工利用;完善森林资源监测和监察体系;利用生物技术进行人工繁殖利用。

3.3 文明开发、合理利用

3.3.1 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优势,建立高山药用植物园。改变过去只采不种,越采越穷的掠夺型生产方式。能有效解决既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资源,又能利用药用植物资源优势脱贫致富,发展国家药材生产的矛盾。要依靠泸水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建立一定数量,规模不一的高山药用植物园,根据市产供需情况,进行引种栽培。

3.3.2 以市场为前景发展经济林木。要从“大资源、小产业、低收入”的怪圈中解放出来,就必须调整产业结构,走“公司+农户+基地+产业”的发展道路,实现规模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以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连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建立强大的支柱产业,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3.3 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植物。膏桐是一种民用的木本油料树种,也是化工的原料植物,近年来,膏桐被认定为有较高开发价值“能源植物”。泸水县境内的膏桐经济价值到目前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因此,在抓住机遇大力推广、种植膏桐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落实好加工企业并和农户实行定单种植,这样即能保证原料的数量和质量,又能让农户吃下定心丸,将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民致富步伐 。

3.3.4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硬约束。

4 结语

正确处理好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是泸水县发展经济的要求,有利于泸水县生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形成良性循环和协调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建筑行业表现尤为突出,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上线运行,有着多个层面的积极意义。

从民生层面讲,这个实名制管理平台可以实时记录农民工进出工地、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发生劳资纠纷时,这些信息可作为真凭实据;借助于实名制管理平台,每一位工人都有自己的工资专户,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有助于防止欠薪。实名制管理平台以技术手段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保障了农民工群体及其家庭的生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从政府层面讲,现代国家的治理目标是以人为本,追求的是实现人的发展与幸福,彰显社会公正。现代国家治理除了法治等制度层面的建设外,还应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特别是依托互联网技术,提升国家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通过技g手段收集农民工的相关数据,整合建筑公司、银行等多方力量共同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从经济发展层面讲,在“用工荒”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的背景下,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有效地保持劳动力供应,将劳务费用稳定在一定水平上,避免劳动力过度流失带来“用工荒”,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劳动力短缺对经济下行的较大压力。同时,也为保障其他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办法。

从城市化层面讲,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将使部分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扎根奋斗的农民工,尤其是第二代农民工看到留在城市的希望,从而实现稳定就业,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下去,实现向市民身份的转化。这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上线,为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性。但也要看到,管理平台依赖的是大数据,受网络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一些偏远区域不成规模的建筑工人群体很可能使用不了这样的平台。如此一来,数据的不完善势必影响到平台实际运行的效果。因此,彻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地方政府要担负起更多的职责。从近几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看,尽管国务院几次专门指导文件,但个别地方政府仍无法有效履行政府职责,凸显了其治理能力的不足。在维护基本的社会公正和秩序方面,地方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探索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不仅要考虑技术问题,在农民工的择业、薪资水平、医疗、福利等方面,都应该有配套政策和执行流程,让农民工享有同等市民待遇,享受到现代城市文明。

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法治化、制度化解决。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要多从法律层面做些思考。要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到法治轨道,为被恶意欠薪或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而遭遇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渠道,为有需要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积极引导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会要发挥好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人员逐年增长,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不应该缺位。在推动政府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生活救助制度、欠薪报告制度等保障机制方面,工会要发挥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作用。同时,加大对包括建筑用工单位在内的主要用工企业的监督力度,利用技术平台的优势,协助执法部门惩治不法劳务用工企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于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篇【一】 

我们周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那样,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为了我们能够对我们身边的环境进一步了解,能更加有针对性的对我们周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我特意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对我们周边的人进行了民意调查。本次调查是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和问卷是发电子版到受访者的邮箱并提醒她、他进行填写的方式进行的。本次发出问卷是35份,收回33份,最后有效的问卷有32份。调查的范围涉及了个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我们现在的学生或者是市民对保护环境的意识还是不够的。调查显示真正知道世界环境日或者有意识去关注环境污染指数的受访者只有50%。主动去关注污染方面的文章也就更少了,只有47.5%。然而在他们身边环境的受污染程度是达到61%的。而这些污染的环境有45%是来自工业三废的影响的。而剩下的55%是由生活所排放的废弃物造成的,主要是白色污染,由于伴随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正向便利化、卫生化发展。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塑料袋等也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包装材料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这些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随手丢弃,造成白色污染。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用一次性的塑料袋,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筷子等难降解的化学物质做成的包装材料。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在去年奥运年的时候国家就已经实行塑料袋的禁用。但是在我的调查数据中显示35%的人群还没有真正地去执行。不过我们知道这是需要一个过渡期的。对于政府社在环境保护方面做法和成效方面。55%的受访者的态度是政府的环保的监管力度还是有待提高和改进。

对于受访者反应的种种问题。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我们要多了解有关知识 ,向身边的人宣传环保知识,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其次,我们的生活中的废弃物要分类回收。尽量使用可循环再用的日用品。还有就是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要爱护植物,爱惜我们周围的环境。不要吃野生动物也是为保护环境献力量的一种做法。在个人方面要注意,平时不去做污染环境的事情;多参加一些环境宣传活动;时刻记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政府部门方面,应采取有力,有效,有法可依的方法,改变群众观念,开展少而精的宣传活动,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实际行动是最好的方法。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有一半以上人类活动的结果,我们人类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只有先保持环境,才可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形势相当严峻,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好环境是发展工业的前提,保护好环境也就是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所以环保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不可能说等到环境被破坏的无法治理的时候才来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要知道加强学生热爱人类家园的观念,保护大自然不受污染,是促进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奠基性工程。

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污染环境的污染物,例如说:大量的生活废弃品,塑料袋(也称白色垃圾),一次性木筷,一次性饭盒,果皮纸屑。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毫无疑问,肯定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腐烂的尸体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饭店、餐馆认为很卫生的一次性木筷,使用后随便一扔,影响了市容,破坏了环境。。

现在像我们柳疃镇、青乡乡,最近电网部门纷纷撤除喷水机器的使用。喷水机的使用对环境的污染更加恶化、污染了水资源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危害甚大。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又例如说,我们北部渤海湾受到工业、印染厂的废弃物排放大量鱼虾死亡,地区农民上海捕鱼,鱼的体内含有大量化学物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据资料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最近,我发现政府部门、昌邑环卫局开始大力整治环境,沿街排查污染源,青乡街也定点安置了便民垃圾桶,替代了原来垃圾围绕街道,臭气熏天的状况。各个村庄开始整治村内环境的污染源,使街道、村庄焕然一新!而这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我们每个人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我们更为了我们的后代,树立好榜样,奠基好基础,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更加丰富多彩!

关于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篇【二】 

大家是否觉察到我们周围的环境正在日益被严重破坏?乱砍树木,污染水源与空气,破坏生态环境等等。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拱中公民的责任。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4)组织同学利用双休日到街道、市场、广场捡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今天的我们是明天社会的主人,保护和改善周围的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环保的有心人,注意节约资源,回收废品,多参加环保活动,多植树,多种花,做一个名符其实的环保小卫士吧!

关于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篇【三】 

以前奶奶上菜市场买菜的时候,我总会紧紧地跟在她那只旧旧的菜篮子后面,回家时,会和菜篮子一样,满载着快乐回来。而现在,一切都像是不同了,奶奶上街会只带上钱,回家时,我只好帮她拎那一个个塑料袋,一丝改变,也透着一丝无奈。 是啊,塑料袋转眼间就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东西。不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次性 器具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中。但是,在 简单、方便 的背后,又有多少人知道他们随手扔下的一个胶袋、一个快餐盒、或是其他的一次性器具所影响的后果?白色污染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啊!

希望我们的这个调查报告,可以使一些还未懂得 白色污染 的严重性的人成为未来的环保标兵!还以地球一片净土!

一白色污染 怎样形成?

而这些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则主要用 添埋与焚烧 这两种方法处理。

但是,埋入地下的塑料制品,会破坏土壤结构,使土壤失去肥效,寸草不生,而焚烧塑料(尤其是含氯塑料)会对大气造成污染。

二白色污染 的危害:

白色污染 存在两种危害:视觉污染和潜在危害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精选3篇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精选3篇。

视觉污染指的是塑料袋、盒、杯、碗等散落在环境中,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环境的美感。

白色污染 的潜在危害则是多方面的。

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和塑料袋盛装食物严重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当温度达到65℃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中的有害物质将渗入到食物中,会对人的肝脏、肾脏及中枢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

我们现在用来装食物的超薄塑料袋一般是聚氯乙烯塑料。早在四十年前,人们就发现聚氯乙烯塑料中残留有氯乙烯单体。当人们接触氯乙烯后,就会出现手腕、手指浮肿,皮肤硬化等症状,还可能出现脾肿大、肝损伤等症。在我国,我们用的超薄塑料袋几乎都来自废塑料的再利用,是由小企业或家庭作坊生产的。这些生产厂所用原料是废弃塑料桶、盆、一次性针筒等。生产时,首先用机械把原料粉碎成塑料粒子,再把塑料粒子放在一个水池里清洗(名曰消毒),取出来晒干,再用机械把它压成膜,制成各种塑料袋

每次吃饭时,就有不少人用塑料袋装饭菜,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环境,也危害自己的身体,使土壤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我国目前使用的塑料制品的降解时间,通常至少需要200年。农田里的废农膜、塑料袋长期残留在田中,会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若牲畜吃了塑料膜,会引起牲畜的消化道疾病,甚至死亡。

填埋作业仍是我国处理城市垃圾的一个主要方法。由于塑料膜密度小、体积大,它能很快填满场地,降低填埋场地处理垃圾的能力;而且,填埋后的场地由于地基松软,垃圾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很容易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及周围环境。

若把废塑料直接进行焚烧处理,将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塑料焚烧时,不但产生大量黑烟,而且会产生二恶英 迄今为止毒性最大的一类物质。二恶英进入土壤中,至少需15个月才能逐渐分解,它会危害植物及农作物;二恶英对动物的肝脏及脑有严重的损害作用。焚烧垃圾排放出的二恶英对环境的污染,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一个极敏感的问题。

不应该用纸制品代替塑料制品

另外,由于一次性塑料餐具难降解,现在许多城市都推广使用绿色餐具 纸制餐具,原理是纸制品的组成物纤维素能被微生物降解。但是,用纸制餐具代替发泡塑料餐具亦不明智。首先,纸制餐具同样也会带来视觉上的污染。它们的降解速度并不快,往往在几十天甚至几个月内也不会降解彻底。其次,制纸制餐具时,除用到草浆、稻浆外,还要加入1/3左右的木浆,若全面推广,势必造成大量木材的消耗,导致森林砍伐的加剧。而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9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7.2%。第三,制纸浆历来是耗水大户、耗能大户及排污大户。造浆工艺需大量水,而我国属于水资源短缺的国家。若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中,会引起水污染;纸制餐具成型后需立即烘干,这就需要耗大量能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精选3篇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精选3篇。而我国能源结构是以燃煤为主,这样就会增加空气中SO2的含量,引起酸雨。

如何正确防治 白色污染 ?

我们应尽量减少一次性塑料餐具和纸制餐具的使用。任何一次性餐具不仅不利于环保,也是对资源的最大的浪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应过度依赖塑料袋。在商店,完全可以用一两个塑料袋分类装好的商品,商品重量也完全在袋子的承受范围之内的,有些顾客却硬是要求多拿一两个袋子。大部分消费者把超市塑料袋带回家中当垃圾袋使用,丢弃后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我们应拒绝使用塑料袋买菜或盛装食物,买菜可用菜篮子或布袋避免使用上的一次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盛装食物可以使用自备的不锈钢或塑胶饭盒,既卫生,又环保,还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回收废塑料并使之资源化是解决白色污染的根本途径。其实,塑料和其它材料比,有一个显著的优点:塑料可以很方便地反复回收使用。废塑料回收后,经过处理,既能重新成为制品,亦可制得汽油与柴油。

近年来,在德、日、美等国家,由于重视对包装材料的回收处理,已经实现了塑料的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消除了白色污染。而在我国,回收废塑料的工作已经起步。我们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把废弃物分类,以便回收工作能顺利地进行。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是解决白色污染及其它各种形式污染的前提。例如,要回收废塑料,就要实行垃圾回收分装制度,把不同类的垃圾放在不同的垃圾桶内,这就需要我们有高度自觉的环保意识。

看了以上所述,大家是否对白色污染有了更多的认识?那我们中国现在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来应对白色污染的产生呢?

近日xx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 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超薄塑袋)。记者昨日采访广州一些普通市民,大多对为了环保而限制使用塑料袋表示理解,但也有不少市民认为商家更应为 白色污染 付出代价。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说,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的废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至5%,其中大部分是废塑料购物袋,特别是超薄塑料袋。有专家表示,超薄塑料袋用的原材料更少,而且比厚的塑料袋更容易降解一些。为什么不禁止生产非环保的塑料袋,而禁止超薄塑料袋?不少市民也提出质疑,就算一个垃圾袋增加两三毛钱,很多人还是愿意支付的。这对控制塑料袋的使用效果不会很明显。有专家指出,要治理 白色污染 关键要从源头抓起,在生产环节禁止生产塑料袋,或提高生产塑料袋的生产成本。要厂商多交税,逐步使不环保的塑料袋退出市场,同时可以用征收来的税款进行污染治理

虽然有人会认为收费方式并不能够很好的控制白色污染的蔓延,但是这却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从中我们看到了我们中国政府和人民对白色污染这一问题的重视,看到了我们已经在开始采取行动来弥补我们的环境。这点不得不使我们看到了希望,拥有了信心。

第10篇

【关键词】兰索拉唑; 十二指肠溃疡 ;效果; 治疗

【中图分类号】R57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7-176-02

临床上十二指肠溃疡和胃溃疡类似,因为肠黏膜因为自身消化液所消化,造成粘膜肌层的组织损伤,临床多见于青壮年,主要是使用胃镜检查确诊。其病因有胃酸和胃蛋白酶的消化本身的原因、遗传方面的原因、非甾体类抗炎药方面的原因、心理方面的原因等。这是由于患者的大脑皮层接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刺激以后,患者的胃部及其十二指肠壁的肌肉和血管发生痉挛,降低了患者的胃肠道粘膜的抵抗力,使胃肠道功能发生紊乱,胃液消化使胃黏膜受损形成溃疡。我院选取2012年5月到2013年1月收治的26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和分析兰索拉唑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临床疗效,现报告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5月到2013年1月收治的26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全部患者均经过胃镜检查后确诊为十二指肠溃疡,排除哺乳期和妊娠期的患者。其中男14例,女12例;最小年龄17岁,最大年龄77岁,平均年龄44岁;其中呕血的患者3例,头晕的患者10例,心悸的患者8例,血压的患者5例,心率加快4例;乏力11例,其他4例;

1.2方法:

选取我院2012年5月到2013年1月收治的26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平均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其中实验组13例患者,采用兰索拉唑进行治疗,每次剂量为30 mg,1 次/d;对照组13例患者,采用甲氰咪胍进行治疗,每次剂量为0. 2 g,3次/d。在治疗期间不可使用其他抗溃疡的药物,观察两组患者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压、及临床症状等。

2治疗效果的标准

痊愈的标准为:患者的溃疡完全消失,乏力、头晕、腹痛、出血等临床症状消失,生命体征稳定。有效的标准为:患者的溃疡与治疗前相比缩小50%以上,乏力、头晕、腹痛、出血等临床症状明显好转,生命体征基本稳定;无效的标准:患者的溃疡的大小无变化或与治疗前相比缩小小于50%,乏力、头晕、腹痛、出血等临床症状无好转甚至加重,生命体征基本稳定。

3统计学方法

本次研究中采用 SPSS13. 0 软件进行统计,所有数据采用 χ2进行检验,其中P

4结果

4.1 治疗效果的对比: 我院选取2012年5月到2013年1月收治的26例十二指肠溃疡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实验组13例患者,采用兰索拉唑进行治疗,痊愈10例,好转2例,对照1例,总有效率92.31%;对照组13例患者,采用甲氰咪胍进行治疗,痊愈7例,好转3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76.92%。实验组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如表1。

4.2实验组和对照组不良反应的对比: 实验组13例患者采用兰索拉唑进行治疗后,有2例患者出现头痛的症状,未采取措施继续用药,4天后症状消失。对照组13例患者采用甲氰咪胍进行治疗后,2例患者出现腹泻,1例患者出现头痛,未采取措施继续用药,症状自行缓解并消失。

5讨论

十二指肠的发病的原因中胃酸占主要作用,只要是其对胃黏膜的损害,因此在临床治疗中应有效的抑制胃酸,保持患者胃肠道内的低酸的环境。本次研究中实验组应用的兰索拉唑是一种抑制胃酸分泌的药物,也是一种质子泵的抑制剂,其主要是作用在胃壁的细胞中的H+- K+- ATP 酶,使其中的H+ 运载不到胃里,面有效的降低了患者胃内部的酸性,提高治疗效果。本次研究中实验组13例患者,采用兰索拉唑进行治疗,总有效率92.31%;对照组13例患者,采用甲氰咪胍进行治疗,总有效率76.92%,实验组的有效率明显优于对照组,且实验组不良反应的患者较少,由此可见,采用兰索拉唑治疗十二指肠溃疡可以有效的患者的头晕、乏力、出血等临床症状,溃疡愈合率高,不良反应少,安全性高,抑酸作用强,具有临床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调查协作组.中国消化性溃疡治疗现状调查报告[J].中华消化杂志, 2007, 27 (2) : 1142-1147.

[2]陈元鸿,王婉梅,王 皓,等.埃索美拉唑三联与奥美拉唑三联疗法治疗 Hp 阳性十二指肠溃疡对比研究[J]. 第一军医大学学报,2005,25(8):1045.

第11篇

【关键词】创新性思维 法学教育 培养

一、因人施教——树立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名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首先要树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培养的人才目标是:需要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扎实理论功底和系统法学知识,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能在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同时,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优质生源,为法学研究队伍培养后备力量。明确了教学目标后,就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逻辑严密、功底扎实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雄辩的口才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适用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上下求索——追寻教育目标实现的路径

1.法学信仰和实践精神在教学中的培养

法学教育首先是使法科学生在精神层面上树立起对法的信仰,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而“人对法的信仰的养成,必须依赖于自然法的基本信念”,所以,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加强对学生自然法理念的灌输,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赋予学生以发展观点看待法以及法治的历史与现实,认清法治的主体,使法科学生具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以及正确的义务观念与法治观念,并通过对其理性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具有推进法治发展的潜质。

对于学生实践精神的培养,比之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深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认识,可以使我们有勇气摒弃一些传统的形式上的东西,真正着力培养和引导学生对于实践问题的关注、思考和研究。我们研究法律,当然不能再像以前的法学者专注于法律条文之分析和穿凿,应当于法律条文之外,于社会的变迁,社会的现状、社会的趋势,都在相当的认识。特别是引导学生高度关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并以自己的智慧,在法学领域内,进行艰苦的、务实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2.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教”与“学”是一门艺术,是两大主体“教师和学生”围绕思想的传播、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培养和适用而展开的双边教学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对个体而言,思维法和思维能力是最重要的,它能使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和学会做人,即“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创新思维的特点是灵感性、求异性、联想性、发散性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要解放思想。为了思想的解放、追求探索的自由和提高创新思维的能力,应当使学生掌握一种多维度的科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学习的方法和学术研究方法。这其中,教师的重要使命在于点燃受教育者的求知之火,调动学习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以新的教学方法培养新型人才,以期激活每个人大脑中的积极的、正态的基因和潜力,使学生获得思维的弹性和发展的空间。

在笔者刚走上教育工作岗位的时候,教学工作经验不足,起初我的教学偏重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内容的讲解,结合司法实践以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却讲授的不多,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学生讲法理、讲法律条文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但给他案例让他分析解决,他却感觉无从下手。发现这种情况后,我进行了反思:我所采取的这种传统教学方式缺乏对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从具体到一般的综合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也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试验性。针对这种情况,我和部分学生就教学效果进行了座谈,交流了彼此的思想。我及时采取了对策,在授课过程中,大量引入互动式的教学和案例教学。在课前以对话方式串讲上一节课的内容,授课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思考,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成为教学中的“主角”,授课过程中及时和学生交流,注重理论与案例结合教学。尤其是案例教学中,从案例中寻找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再学习理论知识,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使学生学习主动性增强了,对知识应运能力提高了,这种效果在后期的教学中得到了全面实现。

3.教学手段的革新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计算机和网络为教学孕育了新的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采取多媒体授课的优势在于:传播知识的信息量大;信息形式多样化,可以是文本信息、图像信息、音频和视频信息;知识更加形象化、生动化等。在教学过程中,笔者自己制作了多媒体课件,并将这些课件应用于网络教学中,将课件挂在网上的虚拟课堂中,供学生学习之用。此外笔者经常使用网络来答疑,与学生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平台的留言等方式来课后交流,深受学生欢迎。在授课中笔者注意收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视频资料,例如: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节目,在授课中涉及到所视频资料的知识点时,将该视频资料供学生观摩,并开展课堂讨论,教学效果良好。

4.法学教育知识性的更新

法学是一门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学科,这都要求教学过程中要知识性的更新,更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学校知识传播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复杂化,我们必须摒弃传统法学教育过分强调专业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念,不断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而不是对一些法律条文的单纯注释和解说,以及一些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训练。如果“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

其次,在学校更新所传授知识的同时,也要求学生自主更新所获知识。表现在法学专业上,即是对原有法律概念、规范、原则、体系的重新认识,将书本知识与社会需要比照学习,理论联系实际,适应将来就业与升学需要,以此培养学生自主独立理解能力,也是教育上知识性更新的一部分。例如:由于一些参考书中的案例都是过于陈旧、典型性和关注性不强,我大量地从网络和电视上搜集经济法现象的调查报告、真实的案例引入教学中,同学们对这些案例和调查报告兴趣浓厚,对知识的掌握就更加直观和快捷,教学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花开终有时——教学的总结

我国的法学教育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质量上、人才培养的层次及教学环节上,都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深化改革问题。对于刚刚从事法学教育的笔者来说,前面的路还很漫长,有待于笔者不断的努力追求,这里仅就几个问题进行了教学思考、体会和反思,以期获得教学上的长足进步。

参考文献

[1]娄延常.关于创新学习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2.

第12篇

关键词:“基础课”专题式教学;实施;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3)05-0106-02

为了强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实现“高到课率、高听课率、高信课率”,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社科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研室对该课的教学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尝试,在保持教材逻辑和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依据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和当代大学生的实际,对教材内容重新进行了整合,设计出了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相契合的专题教学内容,并从2010年新生入学开始施行。推行至今,已达3年,教学质量有了较明显的提高,但目前仍属探索阶段。

一、进行专题式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的“基础课”教学一般都是按照教材已有体系进行授课,在教学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会产生以下一些状况:

一是,教学内容的重复。比如,在理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人生价值教育这几章的教学中,若教师把握不好,就极容易出现教学内容重复的状况。

二是,因为教师研究的视角的不同,所以在其有深入研究的领域,他可能会大量讲,而对于他没有较深入研究的领域,他则可能会顾及不到或只是很一般地讲一讲。

三是,在课堂教学中,有些教师会一味地迎合学生。迎合学生的结果是,表面上看,课堂气氛比较活跃,但因为它是迎合了部分学生的兴趣或喜好而造成的表面上的活跃,所以对学生来说,其教学内容往往就缺少理论引导和思想启迪的作用。

四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教师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于是授课的侧重点就没法统一,甚至对某些热点难点问题会有不同的解释,因而极容易给那些刚进校的学生带来思想认识上的困惑。

五是,教师只重视课堂讲授而忽视实践教学,导致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六是,目前大学生的知识面相对较宽,他们获取信息和接受新知识的渠道也比较多。这样,若过分地强调基于教材体系的教学,教师对某些问题的阐述就可能不会很深,就满足不了学生求知的要求。

二、专题式教学中的专题的确定及专题式教学的具体实施

1.专题式教学设想的提出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在“基础课”教学中施行专题式教学的设想是于2010年提出的。2010年6月,当时负责教学的校领导到社科部调研,指出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不佳,学生有怨言,同时向我们提出,能不能考虑进行改革,即采用专题式教学的方式来进行教学。随后,社科部即将进行专题式教学的尝试确定了下来,并着手制订实施方案。

2.设计专题教学中的专题

2010年8月,社科部利用暑期召集全体“基础课”的教师研究,确定专题教学中的专题、延伸课堂教学效果的方式和对专题教学进行考核的方式。

(1)专题教学内容的确定

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反复研究,我们把握住教材内容和教学内容间的关系,把各位任课教师所确定的10个专题进行了综合,选定以下10个专题作为专题教学中要讲的专题。

专题一:适应大学新生活,确立自己人生的新目标;

专题二:提高自己交往的能力,优化自己的人际环境;

专题三:关注心理与心灵健康,使自己阳光愉快地成长;

专题四:给自己插上理想的翅膀,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

专题五: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自己优良的道德品质;

专题六:告别青春萌动期,探寻爱情的真谛;

专题七: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专题八: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专题九:学好婚姻家庭法,了解和掌握继承法;

专题十:惩治违法犯罪,不越刑法“雷池”。

上述10个专题兼顾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系统性,也将思想性、现实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涵盖了“基础课”的全部内容。针对每个专题的具体内容的设计,我们还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指定每个专题均由一位教师负责,将该专题的文字教案和课件设计制作的任务承担起来,而且其文字教案都有统一要求,内容涉及本专题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重点、教学中的难点的讲解等。

(2)专题实训方案的确定

采用专题讲授的方式进行教学只是对这门课的教学进行改革的一部分,为了使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也为了不与其他思想政治课的实践教学相冲突,我们根据这门课的性质和教学目标的要求,在各任课教师提出的延伸课堂教学效果方式的基础上,确定了与10个专题教学内容相对应的10个专题实训主题(学生自己有好的选题也可以在跟老师协商后开展调查),以让学生能按该10个主题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开始前,由班长把本班学生分成若干个调查组,每组选定一个人担任组长。调查进行时,各调查小组均从已确定的主题中抽取一个题目(各组间不能有重复)作为调查题目。调查中应有调查问卷。回收完调查问卷后,要将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然后撰写调查报告。在整个专题实训的过程中,指导教师都要全程参与并对学生进行指导,包括了解和帮助学生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问题,也包括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

(3)完善教学效果考核与评定方式

为了更好地检验专题教学的效果,也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对“基础课”教学的效果进行的考核与评定方面,我们制定了新的标准:期末考试占50%,专题实训占30%,平时成绩占20%。另外,学生若对所选调查题有兴趣并想对之作更深入的调查,他们还可在期末上交调查报告后申请学校的社会实践项目,正式立项后由学校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资助。这样的考核与评定方式,一是可以延伸专题教学的教学效果,二是可以进一步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较仅看一张卷子或一份作业来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价的评价方式更科学、更客观、更公正。

3.专题式教学的实施

为了让改革能有成效,在正式实施专题教学前,我们邀请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和社科部全体教师全程听取了负责专题教学的教师的授课,听课结束后及时对该次授课进行了评论,即对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等一一进行了点评,肯定其恰当之处,指出其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学校还提出要求:正式授课后,要进一步总结经验,特别是要注意接受学生的意见。要边教边改,边改边推敲,以使这门课的教学能真正成为会让学生受益的课程。

三、对实施专题式教学的反思

每个学期“基础课”专题教学结束后,我们都会通过发放问卷,在学生中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对“基础课”的认识;2)学生对专题教学的评价;3)学生对“基础课”上教师的形象的评价。

在对上述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难题进行了梳理。综合两个方面的情况,使我们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我们认识到,要真正把“基础课”上好,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

1.着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

大学的魅力就在于大学教师的魅力,作为一门“基础课”的教师,自己的授课能不能受到学生的欢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综合素质。“基础课”教师的知识面要宽。“基础课”教师只有通过不断地给自己“充电”,包括外出学习、进修和进行社会考察,进一步丰富自己的知识,开阔自己的视野,丰富教学素材,才能使自己的教学受到学生的欢迎。同时,“基础课”教师还必须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课堂上要有幽默感,要讲究语言表达的艺术。“基础课”教师的教学能否受到学生欢迎,其教学态度也很重要,好的教学态度除要求教师要认真负责地备好课、认真地组织和管理好课堂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自己要言行一致。讲给学生的,“基础课”教师自己先要相信它,并照着去做。身教重于言教,言行一致,时时处处给学生做出样子,这应该是“基础课”教师的人格魅力之所在。

2.创新教学方法

在课堂授课的过程中,“基础课”教师应多采用案例式、情景体验式、启发式和探究式教学方式,应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应鼓励学生就某些热点或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和争论,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师生间的互动

为了使专题教学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和影响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设法增加师生间的互动。对于学生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课堂上教师不能回避,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一起对之进行探讨,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的结论。有条件的话,学校还可创建一个专门的网络平台,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以便教师能在该平台上与学生展开互动,使教师能利用该平台及时地回答学生们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