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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时间:2022-09-24 19:39: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

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 马兆成

副组长 : 翁 延

成 员 : 杨占军 纳洪忠 雷旭峰 张 涛 王 婷

2 、组长主要职责 :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 、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 、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 、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 、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纳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 ,并逐一认真落实 , 达到实效。

第2篇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计划,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

完成临海溪口水库、三门白溪水库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在去年开展农村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我市农村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进一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创建和保护工作,试行划定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完成黄岩西溪水库、天台龙珠潭水库等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的创建工作。农村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

全面完成省饮用水环境质量自动站建设计划;完善水质监测;确保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各级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水质继续保持稳定。有效保障我市饮用水安全,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落实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禁止准入要求,严把饮用水源地周边及上游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加强污染防治,限期清理整顿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在一级保护区建设围栏,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继续推进饮用水源地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有条件的饮用水源地,可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改道工程,将生活废水输送到饮用水源下游进行处理;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实施测土配方科学施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水源监察监测工作。抓住上海世博会安全保障契机,加大饮用水源地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全面健全饮用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医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或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察,做到预防在先,工作在前,确保饮水安全。在3月15日至10月31日世博会期间实行周专报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要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我局监察支队上报本周工作情况。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计划,并完善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应监管部门处理及当地政府。完善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例行监测、巡查监测、应急监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抽查制度,推进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向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延伸。在藻类高发时节,要加密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水质动态,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9项指标全分析,防范极端事件,确保水质安全。鼓励环保技术人员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及藻类防控科学研究,提升饮用水源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护栏、界碑、告示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新创建合格规范化饮用水源地要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设置和管理相关标志。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地推进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修复和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安全防护、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态环境。编制长潭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和利用中长期规划,勘测、分析、研究长潭水库底泥淤积现状,编制长潭水库底泥清淤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长潭水库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瑞岩溪大型生态湿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3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对策研究

Abstract: Through to analyzes the Jiangsu province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environment present situation,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explain understands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problems. And propose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Ganyu County drinking water source pollu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drinking water sour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as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Key words: drinking water sources;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D922.68

引言

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资源水质环境安全受到威胁。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江苏省赣榆县全面开展了以保护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普查工作,基本摸清全县城镇和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通过全面分析当前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现状、类型及特点,提出加强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为保障赣榆县饮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现状

赣榆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地处鲁东南低山丘陵与苏北黄淮平原交接地带,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5′39″-119°18′7″,北纬34°41′30″-35°7′39″。东临黄海,西与山东临沂接壤,北与日照、莒南县相邻,南隔新沭河与连云港市区和东海县为邻,辖18个镇,2个省级开发区,424个行政村,总面积为1427.27km2,总人口108.18万人。因为地处沂沭泗流域的最下游和南北气候过渡地带,易旱易涝,易遭台风大潮袭击,防汛抗旱形势一直十分严峻。

赣榆县水系属淮河流域滨海诸小河水系。境内河流多源自西、北部山区,东流直接入海。现有大小河流18条,其中,跨境排洪河4条,运河1条,排涝河13条。主要河流有绣针河、龙王河、兴庄河、青口河、朱稽河、范河、通榆运河、新沭河等。境内有大小水库103座,其中石梁河水库为江苏省最大人工水库,总库容5.85亿立方米;小塔山水库总库容2.82亿立方米,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

赣榆县多年平均降水径流深275.5毫米,多年平均年径流总量3.955亿立方米,实际可用的径流量3.59亿立方米,过境客水总量2.58亿立方米,地下水多年平均总储量2.94亿立方米,允许开采量1.85亿立方米,其中淡水允许开采量1.30亿立方米,东线调水工程每年引用江淮水1.0亿立方米。

赣榆县青口镇、宋庄镇、塔山镇、赣马镇、金山镇、海头镇饮用水源取自小塔山水库,柘汪镇饮用水源取自姜斗沟水库,墩尚镇、罗阳镇饮用水源取自新沭河,其他镇级饮用水源地为地下水,除罗阳镇东关村饮用水源地为新沭河外,其余各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为地下水。

2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评估

2.1环境禀赋评估

目前,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城及沿途镇村饮用水源,其中赣榆县城区供水主要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我县饮用水源小塔山水库水质较好,供水水质良好。小塔山水库是赣榆县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为湖库型水源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9]2号)批复,划分一、二级保护区,有饮用水水源地标志,水源地周围环境较好,每年开展常规水质监测,水质达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乡镇(含农村)饮用水源地未划分保护区,受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影响,乡镇(含农村)还未全面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工作;环境管理情况薄弱,没有设置规范的饮用水水源地标志设施,通过调查监测,镇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Ⅲ类标准。

2.2污染状况评估

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小塔山水库水源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境外上游山东省莒南县、临沭县客水污染、补给水水质和汇水区内农业面源污染。

小塔山水库周边工业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距离水库较远,多在二级保护区之外;二是工业源多在水库取水口下游,对水库基本不构成污染;三是工业行业多为柳编、工艺、服装加工等不用水或极少用水行业,生产过程基本无废水排放。四是不存在居民及生活污染,无排污口,无网箱养殖,水源地主要问题是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干旱季节易出现供水量不足。从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赣榆县小塔山水库水质尚好,指标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全年水源地没有发生污染事故。

乡镇和村级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源为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受县内工业污染影响较小。

2.3环境监管评估

赣榆县对县级饮用水源地的监管力度较大,划分了一、二级保护区,设立了取水口规范表识,采取了一系列专项措施整治活动,确保水质安全。小塔山水库水源地周边暂时没有污染源,赣榆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饮用水源水污染应急预案,且经过专家评审,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成立了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组,配置了现场监测处理有毒有害物质器材装备。近三年来饮用水源地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县城区备用水源为朱稽河。

农村水源地环境管理薄弱,对水源地的监管不到位,调查前乡镇、农村均未划分饮用水保护区,未开展水质常规监测,但总体来看,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不存在工业污染源排污,水源地处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因此下一步监管中要尤其注意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上污染源,并要强化环境监管,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2.4环境风险评估

赣榆县对各饮用水源地加强监管,进行定期监测,坚决查处违法排污影响水源安全的污染行为。现存的环境风险主要为农业面源和上游客水污染,小塔山水库水厂取水口建成自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水质变化。

赣榆县乡镇(含农村)大多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分,无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不规范。赣榆县属于农业大县,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的水生态修复能力和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要加强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5综合评估

综合环境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状况、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各指标的评估结论,目前赣榆县环境禀赋、环境风险是制约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而且,部分地区饮用水源地内的居民生活源污染也有很重要的影响。

3强化赣榆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对策

3.1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 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通过各种有效方式, 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在群众中营造一个学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知识、宣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3]。

3.2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职责, 建立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技术研究与试点, 探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抓紧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3.3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以镇、村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对镇、村的饮用水源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对水源地开展水质常规监测,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境监管,保护区内禁止新增污染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理能力。

3.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控预警

制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确定采样点位、采样时间、监测项目和频次,充分考虑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基本要求,监测频次、监测因子统一和规范化,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的能力。着重开展好每年一次或多次的例行监测,特殊情况下要增加监测频次,在监测过程中要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5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解决管理盲区问题。根据目前水源保护管理现状,由县政府牵头,从各个部门单位组织人员组成水源保护管理小组,开展经常性巡查,着力解决一些单个职能部门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积极规避多头管理却最终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有效解决人民群众饮用水不安全问题。二是要建立联动机制,真正发挥管理部门作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格局。三是完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主要包括: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保障系统有效运行;增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等。

3.6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政策

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补偿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信贷政策和“以奖促治”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和财政的扶持力度。围绕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与管理、水质保护与生态修复、水质净化处理、水生态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现实需求,结合已有的工作基础,针对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批科技支持项目研究,为水源地保护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规范开发建设,协调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

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区域、水体符合功能区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湖泊、湿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功能确定为一、二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依法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财政补贴、减免费用等扶持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品种和密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江河、湖泊、运河、水库、渠道、河道、沟池等开展清淤保洁工作,提高城乡水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九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三十一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八条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加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四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并提供在线监测数据。

第四十六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并向所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八条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一条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

第五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定期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十一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排污单位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拒绝、阻扰、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关键词:水环境质量;改善;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TU9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5203

1 引言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专门针对水环境治理而提出的全国性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1]。为改善清镇市水环境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总体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意义重大。在此科学、全面地分析区域水污染防治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

2 清镇市水h境质量现状

清镇市红枫湖水质较好,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污染较为严重,水质现状为劣Ⅴ类[2]。清镇市近年工业需水量和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占比逐渐增加,工业需水量的占比由29%增加到 71%,生态环境需水量的占比也由3%增加到7%,工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也将日益突出。农业需水量和生活需水量的占比逐渐减小,农业需水量的占比由48%降低到13%,生活需水量的占比由20%降低到9%[3]。

3 清镇市水环境存在的问题

3.1 市域范围内包含红枫湖和百花湖部分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十分敏感

目前红枫湖水源地及其支流水质较好,可以达到相应功能类别要求。但由于红枫湖几条主要入湖支流均处于安顺市平坝区境内,随着贵安新区和平坝区的快速发展,上游地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水的影响,红枫湖水源地及其支流面临的环境风险也越来越大。百花湖水源地水质也较好,可以达到相应功能类别要求;但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污染较为严重,水质现状为劣Ⅴ类,主要受沿线生活污水影响所致。

3.2 城区污水无合适的排放去向,城市排水系统面临巨大压力

清镇市在建的清镇职教城,到2020 年,清镇职教城内入驻职业院校将不少于25 所,在校生规模达20万人以上,配套人口达20万人以上。由于清镇职教城位于百花湖准保护区,污水自然排向进百花湖,目前清镇职教城的生活污水是通过提升泵站排入朱家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东门桥河、朱家河目前已无容量容纳生活污水的排放,但随着职教城入驻人口的增加,加之朱家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限制,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百花湖水质。

3.3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亟待进一步完善

清镇朱家河污水处理厂的排水去向是饮用水源支流,但目前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仍执行一级B 标,对饮用水源的污染风险较大。从保护饮用水源的角度出发,应尽快完成提标改造工程。此外,清镇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职教城等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建设也较为滞后,饮用水源地及其支流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也不完善。

3.4 对地表河流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现场调查发现,暗流河、麦包河、栗木河、东门河等都存在大量的生活垃圾,给水环境支流带来污染风险。主要是由于生活垃圾没有有力的处理措施,随处乱扔,一些村落虽然有统一的垃圾堆放点,但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清运,造成垃圾成堆。

3.5 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

红枫湖流域地跨贵阳市、安顺市两个行政区,新建立的贵安新区又包含了上述两地部分区域,红枫湖三大支流(羊昌河、后六河、麻线河)部分流域已划入贵安新区直管区并已移交贵安新区管委会管理。除此之外,红枫湖沿岸90%以上陆域面积也已纳入贵安新区规划区。从长远看,从对饮用水源实施统一、长效保护和管理的角度看,贵州省在谋求新区建设发展的同时急需建立统一的红枫湖流域管理模式。

3.6 备用水源地建设进展滞后

清镇市虽然《清镇市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预案中备用水源地输水方式为利用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集中分片送水,但与备用水源地匹配的管道和管网等工程建设较为滞后,急需完善备用水源地相应的配套工程,早日建成与清镇市中心城区和各乡镇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配的备用水源地。

3.7 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清

清镇市还未设置地下水常规监测断面,对整体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底数不清。此外,结合清镇市水文地质图和现场调查发现,站街工业园区是地下水富集区,工业园的发展必然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清镇市水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措施

4.1 确保饮用水安全

4.1.1 完善饮用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水源地安全

完成清镇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2017 年底对供水规模在1000 人以上的农村人饮工程划定水源保护区。2017年底完成对清镇市备用水源地划定水源保护区。2020年底前完成清镇市建制乡镇水源地和清镇市备用水源地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清镇市供水规模在1000 人以上的农村人饮工程的围栏、界桩及警示牌的设置工作。

4.1.2 控制严治

严控饮用水源地入库支流污染物排放,加强饮用水源地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采取源头控制和截流工程严格控制农业和生活面源的氮磷排放对水源地的影响。对百花湖支流东门桥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支流河道采取生态护岸、绿化坡岸,河流与村寨间建设生态缓冲带,支流入湖、河口附近建设湿地带。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坚决予以搬迁和拆除,在限养区内的原有规模化养殖场要采取先进工艺,增设污染处理设施,粪便污水达标排放,大力推广畜禽粪便厌氧发酵和商品肥有机生产等成熟技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管控2015~2017 年完成百花湖东门桥河流域村寨污水收集处理、生态治理工程建设;2018~2020 年完成红枫湖、百花湖(东门桥河外)流域村寨污水收集处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018 年完成红枫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工作;2020 年前完成红枫湖支流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

4.1.3 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

加强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工程的建设和保护,积极实施退耕还林,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边界构建30~100 m宽植被缓冲带,二级保护区内在现有的基础上,强化管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规划2015~2020 年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达60%,减少水土流失对水源地造成的影响。

4.1.4 生态农业推广

发展生态农业,大力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水源地流域范围内划定化肥、农药限量使用区。到2020 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比例达到100%。

4.1.5 加强饮用水源地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及供水企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制。根据水源地水质要求,对保护区上游提出保护区边界来水的水质要求,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协调、督促上游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控制断面的水质达标,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建立饮用水源地跨流域协调管理机制,加强水源地周边城市沟通协调。

4.2 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4.2.1 加强和完善截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地表水水质全面改善,确保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100%。在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基础上,通过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尤其是总氮、总磷的处理效率。实施红枫湖环湖截污沟工程建设。实施城区道路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雨污分流的比例,减缓城市径流等污染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并逐步实现城市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厂引入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已建工业园区污水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提高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运行效率。加快推进清镇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25 年,清镇市工业园区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污水管网收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集中处理系统,实现工业园区废水零排放。

4.2.2 加大城市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在建设和完善污水管网与收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周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分散处理回用。采用人工湿地、净化塘、膜处理等工艺对其尾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回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或环境用水,优先满足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需求。遵守《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中相关要求,新建规模以上住宅小区、宾馆、写字楼、办公楼、学校等场所必须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鼓励、支持建设中水回用工程,逐步对已建成的大型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施雨污分流和中水回用系统改造。分时段、分步骤推广中水回用,通过近期职教城入住学校中水回用系统工程、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和其他中水回用工程等,远期朱家河污水处理厂提标回用工程。实现到202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30%,到2025 年实现中水回用率40%以上。

4.2.3 加大乡(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农村清洁能源设施的建设与推广,推动流域范围内生态示范村推广建设工作。在地表水水质因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超标区域(东门桥河),建设村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至2020 年,完善清镇市各乡镇集镇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确保地表水一级红线区域以及地表水水质超标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流域集镇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达60%以上,显著减少农村生活污染物排放。大力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实施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项目,配套进行改厨、改厕、改厩“一池三改”等工作。做好村寨规划和建设,优化村寨布点,引导乡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加强农村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4.2.4 控制农业面源

以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为中心,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对于10°~25°坡度的耕地进行等高耕作。全面实施坡耕地水肥流失控制工程建设,有效收集农田径流,控制农田水土和水肥流失。在流域内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推广使用平衡施肥技术,提高有机肥、农家肥的使用量,减少化肥的施用量,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现状,加快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农药新品种的使用,从源头上减少因农田径流和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实施农业生产清洁工程,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3 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4.3.1 加强地下水富集区污水处理及防渗设施建设

针对地下水富集区所在位置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农业区优先完善污水灌区的控制灌溉定额和区域渗透系数调节措施;工业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在运行中和新建建设项目时要结合项目各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的布局,根据可能进入地下水环境的各N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泄露量及其他各类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和排放量,提出高要求地面防渗方案,给出具体的防渗材料及防渗标准要求,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

4.3.2 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

清镇市岩溶发育强烈,水文控制单元划分及产汇流条件复杂,建议摸清地表水系与地下暗河系统的相互转化关系,将具有明显水量转化关系的“明流”“暗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划分水源保护区,实施地表-地下水统一管理。

4.3.3 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基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难以逆转性两个特点,需构建一个“防-治-保”相结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合理设置各项防治措施,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摸清家底,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工作。工作内容应包括: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地下水典型污染源调查(工矿企业、油库及加油站、垃圾填埋场、矿山渣场、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对受到污染的地下水,需要找出原因,控制污染源,并开展污染治理工程。以污染源为核心,对源进行监督,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污染物直接排入地下水,污水排放企业排污口不能设在地下暗河、落水洞、漏斗等与地下水连通的地方。

5 结语

研究中科学、全面地分析了区域水污染防治形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清镇市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组织保障,争创多部门协调治水的良好局面,保障清镇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R].北京:中国国务院,2015.

[2]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清镇市水质监测报告[R].贵阳:清镇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5.

[3]贵阳市水务局.2015年贵阳市水资源公报[R].贵阳:贵阳市水务局,2015.

第6篇

环境污染风险评价结论表明,各相关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在贮运或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性事故,将直接影响市区饮用水源水质,尤其在新洋港河水流量较小等不利的环境条件下,将对水源产生严重威胁,即使达标排放的水污染物相互叠加,也会影响水源水质。

二、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整改意见

为保证市区饮用水源的绝对安全,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对各相关企业的环保工作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并于3月下旬分别与都、城区政府作了对接:

(一)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电镀厂等11家距水源较近、生产规模小、治理不到位、污染隐患大、又无治理价值的小企业,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按照年2月26日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水源保护区外拟实行关闭搬迁措施的企业或项目作了核实,多数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按照评价结论及企业生产现状,对这些企业应当实行关闭搬迁。同时在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中增补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城区电镀厂。此外,鉴于市香料化工厂已对市区饮用水源造成较大影响,拟对该厂实行搬迁措施。

(二)完善各企业相应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对江动齿轮有限公司、升华生物化学公司、利民化工厂等有治理设施的企业,继续完善废水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加强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尚无可靠的废水治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限期建成。对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企业,要将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末端治理相结合,所产生的各类废水经治理达

标后作为间接冷却水等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重点污染企业安装等比例采样流量计等在线监控装置。

(三)改造各企业现有排水管网,规范化整治排污口,做到冷却水、生产排水与事故性排水与天落水和生活污水“三分开”,实行清污分流,并设立事故性排放收集系统,严禁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

(四)出售废酸、废碱等废物,必须执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法律规定,并建立相关台帐。

(五)所用化工原料及产品一律禁止水路运输。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重视职工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落实环境保护整改意见的几点措施

(一)关于相关企业和项目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的实施。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城区电镀厂等13家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的企业和项目,建议由相关县(区)政府下达关闭、搬迁等决定,并由相关县(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确保措施到位。我局定期对关闭、搬迁或转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

(二)关于市区水源上游相关企业的环保整改工作。本着保证市区饮用水源万无一失的原则,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方案必须经我局核准后实施,污水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各相关企业必须在4月份内将各项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此后由企业向县(区)和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试产2个月。试产期间,相关县(区)必须加强监督管理。试产结束前,经我局验收。如果相关企业达不到整改意见的要求,必须限期搬迁。凡尚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停产企业,复产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准复产。对第一批环境风险评价的5个重点规模企业的环保整改意见,按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将继续实行关闭或搬迁等措施。

第7篇

XXX镇环境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近年来,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镇”的目标,不断加大创建力度,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方法,真抓实创,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XXX镇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全镇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达到了《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三、积极引导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对生产所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现在镇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四、积极向上争取污水处理项目,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根据县环保局检测我镇水环境质量、 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都达到环境规划要求。

五、 镇内医疗机构医源性废弃物均由市固废公司定时收集、处置。

第8篇

环保局200*年上半年污染控制处工作总结

年初以来,按照局工作部署,我处对自身目标进行认真分解、落实。负责起草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2010)》,确定了“十一五”期间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治理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全面开展了饮用水源地整顿及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确定了32家限期治理单位,10家中水回用单位,30家节能示范单位;组织两次大规模的工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80家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目前,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将工作进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制定《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6-2010)》,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结合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哈尔滨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部署,我们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前阶段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化工、制药、电镀等21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3家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这两次排查工作,仅全市环保系统就出动1500余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5处),排查企业近千家。对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不完善等环境安全隐患的8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分别予以了处罚、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单位已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应急设施建设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处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确保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9篇

关键词:水质;污染;保障;

一、新国标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概述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它将代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新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在原水水质不发生突变的情况下,经过水厂处理过的水都能满足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出厂水需要通过复杂庞大的管网系统才能输送到用户,其间管线长度可达数百公里,水在管网中的停留时间可达数日,庞大的供水管网系统就如同一个巨大的水池。水在管网系统内发生着复杂的物理、化学、生物的变化,从而导致管网水质产生污染。因此,提高供水管网水质保障能力,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主要手段,如何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水质保障,是城市供水管网运营工作者的首要任务。根据辖区公司辖区内用户水质投诉情况及管网水质检测结果分析,城市供水管网水质问题主要表现在水黄、水浊、有异味等,即浊度、色度、嗅和味、微生物以及金属离子等指标的超标。

二、供水管网水质安全问题

1、供水管网水污染

目前我国供水网水质污染严重,经过调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如网管道清洗和消毒的不够彻底:①新管道没有按照规定冲洗消毒。管道在运输和安装施工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进入污物。在管道完成之前,应及时冲洗和清洁管道内壁,冲洗的流速太小,就会导致本应去除的污垢沉积在管子上,造成污染;所勾兑的消毒水,氯的浓度不高,浸泡时间不够长的,也可以导致灭菌不完全造成污染;②吸入管道的水造成污染。由于管道的某些故障管线形成负压,负压管段泄漏处,管外的水吸入管道内,造成污染;③管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中造成污染。管道施工、维修设施、需要调整水的压力,阀门开关关闭后停止供水,改变水的流动会影响管道内壁的洁净程度,一些化学成分形成分解水,管内壁涂层材料产生化学变化,导致管的内壁被腐蚀,所以增加了水的浊度,甚至对管内流动的水造成污染。腐蚀和结垢的管道,微生物滋生,使细菌和其他微生物藻类耐氯浮游生物影响管道内的水的质量;④由于用户现象管道安装不良造成的污染。有些用户为了降低成本,自己去安装老废管管材或者是放置很久的管材,这种管材的管内壁的污染,可能存在化学污染,同时也包括微生物和生物的污染。

2、管网设计、运营不合理

2.1管道水流速偏低造成管道淤积

所有管道设计均以经济流速为依据,对管道中水流速有一定要求,但在过去十多年里,因管道建设超前,管径普遍偏大,致使水流速偏低,清水在管网内停留时间过长,运营工况不能满足设计工况的要求,管道淤积较为普遍;

2..2整体布局连通不足,水力条件不好,造成管道淤积

由于管道建设基本配合道路建设实施,相交叉管道建设年份相差较大,存在后建设管道没有与先建设管道驳接的情况,致使水力条件不能满足设计工况的要求,进而导致管道淤积;

2.3管道水流态突变造成沉积物扰动

供水管道长期使用后或外部污染物进入管道,一般都会产生沉积物,在日常运营管理中,特别是停水后重新恢复供水时若发生阀门急开急闭情况,由于水流速度突变,将会冲起管道内的沉积物,影响管网水质。

2.4现状死水系统及供水尾端水回流造成二次污染

一方面,市政消防系统、管网预留口、城中村消防系统以及市政水压直接供水的屋顶水箱及二次供水水池供水系统都容易产生死水或引起回流,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供水管网中部分支管因未与主管驳接而形成管道“死水”,或由于运行需要对供水管网进行关阀实施分压(域)的供水调度措施,部分阀门长期处于关闭状态而形成管道“死水”。

三、新国标时代供水管网水质安全与保障方案

1、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在强化供水管网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针对重点区域以及要害部位必须对责任进行细化分解,例如:水源井、加压泵以及消毒设备等,应逐步落实到人,强化水厂干部、职工安全防范的意识,尤其是要强化生产管理以及运行值班人员的责任心,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等,保证安全供水生产无事故。定期组织对供水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采取防范排查和落实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个水源地的取水设施、供水设备、输配水管线、消毒设备、阀表井以及消防检等重点环节分片承包,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完善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合理优化使用。在每口水源井处应安装电压表、电流表、水表以及压力表等,记录下其运行参数,及时观测,并分析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每日都要对所有的水源井、加压泵等设备设施进行巡查,以便及时地发现、排查事故隐患。井口处应使用钢板进行封闭处理,避免投毒或是杂质、污物落入井内,同时应设专用水源井房,通过高科技手段,实现远程电子锁监控,若出现非正常开启的情况,则监控系统会及时报警提示,从而杜绝偷电、偷水等情况的发生,也确保了设备正常使用。

3、制定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多年来的事故处理经验总结并编制一套完备的事故应急预案是非常必要的,它是客观面对供水安全事故的积极态度,是迅速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快速解决事故的有效手段,也是保障供水安全平稳的发展途径。其主要是将供水调度、工程技术、管网维修、材料及配件预备、抢险设施预备等相关环节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稳定供水这个工作中心,牵一发而动全身,进一步提高了应对供水管网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水厂应根据各种可能会发生的管网突发事故,针对性地编制大面积跑水应急预案、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水投毒应急预案等各种供水管网突发事故的应急方案,明确应急预案内容、机构以及应急程序、各人责任,定期组织进行培训学习、实战演练,从而保证各级应急抢修人员均熟悉工作的流程,实现应急抢修的快速、及时以及有效。

4、对残旧管网进行改造,避免管道自身变化引起的水质问题

每年计划性对管道陈旧或管材质量不合格导致水质较差的旧管网逐步进行更新改造,加强新建项目管材的选择,采用新型管材,如球墨铸铁管、PE管等,改善水质和水压。

结束语

城市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供水企业多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只有加强管网的技术管理,重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的开发,抓好每个相关的工作环节,才能确保城市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童祯恭,刘遂庆.供水管网水质安全及其保障措施探讨[J].净水技术,2005,24(1):49-53.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入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查明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二、职责划分

局机关统一安排部署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协调督促落实,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局内各有关股室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自查自纠,认真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排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环境风险源企业,包括:化工企业、周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重点行业企业,建设有废渣场、尾矿库的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企业等。

3、县污水处理厂、中天羊业有限公司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4、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排查内容。

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的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上游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2、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情况。重点对化工企业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执行环保制度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危废处置等有关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包括环境应急处置设施、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等开展细致排查。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全县各内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环保部制定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做好隐患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要制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企业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4月15日前,企事业单位上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附表)。

(二)集中排查整治。县环境监察大队要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县内风险源单位和环境敏感点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把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抓实抓细。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县环保局,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落实整改措施。各有关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从2017年4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每季度向县环保局报送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重点隐患问题整改方案,县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后,将全县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上保险政府。

(四)严格验收销号。实行“谁检查谁督促,谁签字谁负责”和“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制度,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化解环境风险、遏制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环境安全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职责,组织彻查本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措施,并落实资金和力量,及时整改到位。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一是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环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存在隐患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的,应立即移送相关部门。四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向同级政府提出整改建议,涉及企业的,立即依法查处。五是认真梳理涉及环境安全问题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发生。

(三)加强指导,确保实效。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为环境应急工作常态化管理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要通过排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联动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要认真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整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第11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标准;净化工艺;水质管理

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和工业产品的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供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国家相继颁布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206-2006和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提高水质、保障饮水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2007年7月1日新水质标准以来,我司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标准》要求,周密筹划,多措并举的应对新水质标准。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加快水厂技改和管网改造,提升水质管理和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员工的供水安全意识,保障供水水质不断提高达到要求,本文结合潮阳水司在贯彻新水质标准方面所做的有益尝试和规划建设情况,谈谈心得体会。

1 充分认识实施新水质标准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改善供水水质,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了饮用水安全措施全面落实。潮阳水司充分认识到实施新水质标准,对维护市民饮用水安全和健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是城市供水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公司通过加大水质检测配套投入,提高水质监控能力;加强水源保护和监测,逐步建立在线水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净水设施和配水管网,控制二次污染、优化、强化常规水处理工艺,提高管理科学水平,完善质量监督体系,有效应对水质标准的提高。

2 多措并举,加大技改投入,确保水处理水质达标

2.1 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质监控能力

水质标准提高后,检测能力跟不上,也就无法判断水质是否达标,执行新标准便成为空话。因此,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监管水质是施行新水质标准的首要任务。

公司一是加强检测能力建设,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增添必要的检测设备,满足水质检测的需要,逐步提高硬件水平,并强化专用技术培训。二是加大水质检测力度,在强化工艺检测,水厂化验室,水质中心检测三级检测网络的基础上,提高对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检测频次,全面掌控水质状况,并指导各水厂及时调整生产运行参数。

2.2 更新改造净水设施

针对潮阳饮用源,水厂工艺,现有管网的实际情况。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T206-2006.认真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改造与建设相结合,以改造为重点做好原有水厂净水工艺技术改造工作。2006年对一厂、二厂、榕江水厂均采用二氧化氯代替液氯进行饮用水消毒,自控系统更换部分硬件设备。2008年对一水厂清池进行清洗维护。2010年对一水厂滤池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换滤料;2011年5月份还对一水厂集水槽(原来是铁板槽改为不锈钢槽)、斜板更换改造(改造后滤后水浊度降低了0.1NTu。目前出厂水浊度稳定0.5NTu左右。经过一系列努力,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

2.3 更新改造配水管网

我司生产的出厂水水质合格趋优的,但由于管网原因,当自来水在管道内停留数小时后,一些主要的水质指标,如浊度、色度、余氯、细菌指标发生变化,每因抢修停水,阀门启闭等原因,管道内水的流向变化,往往使用户管道放出的是“黄水”、“黑水”,不符合水质标准要求,经常出现用户投诉情况。潮阳供水区域内部分管道使用年限较久,甚至还有一些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管材如普通镀锌管、灰口铸铁管等。造成管道老化、爆裂、渗漏等现象。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管网改造,以期达到:改善管网输配水水质,使用户饮用的水质与水厂出厂的水质相近:提高管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消除易爆管段,降低管网漏失率;改善管网服务压力,提高输水能力,降低管网运行能耗;合理布局,优化系统,满足城市经济发展需求。

从2008年公司在资金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对市区供水管网进行了全面的普查,认真调查供水管网现状,做好管网改造规划和立项,至目前,小区改造接近完成。也完成部分DN100(含DN100)-DN150的改造。实施管网改造后,不但进一步降低了供水企业产销差率,提高了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用户水压得到提升,入户水质更有保障,有效解决了一些区域的用水问题。

同时,结合近年潮阳消防督察工作,对供水范围内消火栓进行增添或更换,连年来每年新增消火栓投资约为150万元,目前城区消火栓数量约为548个。

2.4 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水质规划

对于区一级的供水企业,要达到106次检测能力难度较大,特别是受到资金、场地、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做好水质检测仪器设备选择及规划量得尤为重要。

2.4.1 水质检测仪器设备选择及规划。

水质检测仪器设备选择及规划的总体要求:一是能够按照新水质标准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满足常规水质检测工作的需要;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线水质检测仪器的配置和应用;三是适当配置便捷、快速、定性或半定量的原水和供水水质的应急检测设备,以便对突发性原水严重污染或供水质突发性事件进行及时的水质评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2.4.2 检测设备及能力

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中心化验室拥有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放射性&β测定仪、浊度仪、微生物监测台等。我们在2005年8月通过省技监局计量认证并取得28个检测项目认证资格的基础上,完善新水质标准中常规项目的检测能力建设。目前化验室可按国家新的水质标准,检测全部常规的42项指标及部分非常规指标。对于一些月、季检验项目,购置设备确实存在难度的,送至汕头市自来水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对水质检测中发现的污染物质而且在国标中要求检测的,添置新设备进行检测,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2.5 水源保护和监测

水源水是自来水的原料,水源水质直接关系到饮用水安全,优质水源是供水安全的基本保证。潮阳地处练江流域下游,练江受污染不能饮用,主要饮用水只能依靠河溪水库供水,水源较为单一,且受天气变化影响限制,目前水源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源水藻类、有机物、氨氮、富营养化等污染加剧。且防护体系和保障措施相对薄弱。因此,进一步构建完善饮用水源水质监控预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技术措施:不断提高水质检测技术,增加水源水质检测项目;加强对饮用水源的在线监测;对原水进行预处理,改善水源水质。根据潮阳区域内饮用水源监控预警系统未建立的实际,我公司在“十二五”水质规划中提出常规水质检测与在线检测升级计划,分期分步实施水质在线检测系统,初期计划在水源地安装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等在线仪器,今后条件成熟扩大至各管网水质检测点,使水质检测从源水到出厂水、管网水的全过程覆盖。

2.6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体系

我司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监督体系,以公司水质化验中心为主要监测监督机构,每月全面监测并评价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情况,对各种净水材料严格把关;水厂化验室是各厂出厂水和水源水的水质监督监测基层单位,负责本厂净水过程水质的控制,及时为生产提供原水水质数据;另外还建立在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使其成为整个水质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24小时的连续水质监测,按照水质报告制度定期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供水水质情况,严格把好出厂水水质关,确保水质安全达标。

2.6.1 建立完善应急管理

公司完善水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构,细化应急措施,并抓好模拟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水质事故的能力。建立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体系,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体制,落实应急处理设施和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预案演练。2009年和2010年连续开展突发性源水污染应急演练,提高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测预报、技术处置能力和协作配合水平,达到了积累经验、锻炼队伍、完善预案的目的,为战胜可能的突发性水污染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供水体系的安全可靠性。

2.6.2 应急检测设备及处理设施

公司配置有应急检水检毒箱、多参数快速测定仪、便携式PH计、浊度计、混凝搅拌器、二氧化氯测定仪等仪器设备。为应对突发性原水污染或汛期高浊度原水,公司还在水厂取水口安装了活性炭投加装置,确保供水安全。

3 意见建议

3.1 政府应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政府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建立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

3.2 要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

完善供水水质监管方式,形成企业自检、政府及部门监管、行业监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供水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供水水质行政督察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供水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监管。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第12篇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保障;水源地保护;深度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饮用水水源污染日益严重、供水水质不断恶化,水源污染和水质安全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人类健康。我国目前饮用水安全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到位、常规净水工艺不能有效去除氨氮及有机污染物、传统的加氯消毒容易生成副产物、管网二次污染严重、突发性污染事故紧急应对机制不完善等。城镇供水从水源到最终用水点,对水质安全产生影响的环节和因素都比较复杂,饮用水安全保障必须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 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管理

1.1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首先必须强化政府在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的职权,地方政府应切实承担起保护好饮用水源地的责任,由主管领导具体抓,环保部门牵头管理,相应部门分工配合,打造合力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新机制。其次,进一步落实环保审批制度,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出现新增污染源。第三,明确违反饮用水源地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使群众自觉抵制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行为。

1.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必须科学合理。首先,应着眼于全流域的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使上游来水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进一步改善。其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有合理的结构,各级保护区应具有合理的长度或半径范围。最后,要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风险评价,以确定能否真正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1.3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治理力度

对于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的风险源应加大整治力度,主要从消除工业点源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有效运行、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善隔离保护工程和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等方面入手,以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1.4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监管能力的建设

要根据各级环境监测站功能定位,配齐基本设备,并合理安排人员和运转经费。在监测项目的确定方面,对本地饮用水安全形成主要威胁的重点污染物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特别是在枯水期的监测应进一步加强。

在完善饮用水源地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水质水量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报。一旦出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通过水质预警预报系统,迅速估算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程度,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 饮用水处理工艺革新

2.1 饮用水预处理技术的应用

饮用水预处理技术主要分为生物预处理和化学预处理两种。

在常规净水工艺之前增设生物预处理工艺,借助于微生物群体的新陈代谢活动,对水中的氨氮和有机污染物进行初步去除,这样既改善了水的混凝沉淀性能,使后续的常规处理更好的发挥作用,也减轻了后续处理过程的负荷。目前,生物接触氧化法、生物转盘、生物流化床、生物滤池氧化法、生物活性炭滤池和膜生物反应器等多种形式的生物预处理工艺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市政给水处理。

化学预处理技术主要是通过在给水处理工艺前端投加化学氧化剂,达到转化或分解污染物,强化后续处理工艺效果的目的。目前,能够用于给水处理的氧化剂主要有氯、臭氧、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高铁酸盐等,各有优势,但实际应用中也都相应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是技术稳定性和成本方面的问题。

2.2 常规水处理工艺革新

当水源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或者出水水质要求变得更为严格时,由混合、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过程组成的常规饮用水处理工艺就有必要进行改进。

通过投加高效混凝剂,控制pH值对混凝进行强化,可以提高对浊度以及消毒副产物前驱物、腐殖质等有机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是一种经济可行的水质保障技术,尤其适用于中小型水厂。沉淀工艺的强化措施有:优化斜板间距、优化沉淀区流态、优化排泥,采用斜管代替斜板的斜管沉淀、拦截式沉淀等。通过控制滤速、使用新型滤池、用多层滤料代替单层滤料以及投加助滤剂等途径可以实现过滤工艺强化。消毒技术优化则主要是通过氯消毒工艺优化和采用替代消毒剂两种途径来实现。

2.3 饮用水深度处理技术开发和应用

目前饮用水深度处理技术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控制饮用水污染和提高水质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技术上不够完善以及偏高的运行成本是限制这些深度处理技术大规模应用的重要因素。比较有发展前途的深度处理技术主要包括活性炭吸附技术、膜分离技术、光氧化技术、吹脱技术、超声空化技术、紫外线消毒技术等。

3 安全输配水

采用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在输送蓄贮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是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的关键环节。

3.1 加快城市旧网改造步伐,保证管网长期稳定运行

新建的管网系统应尽量选用材质好、有可靠的防腐内衬的管材及一些非金属管材,如带水泥浆衬里的球墨铸铁管、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R)、铝塑复合管等。管材的选择要综合技术及经济两方面,充分考虑管材对水质可能的影响。

对老、旧管网系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改造,有条件开挖的可敷设新管替代旧管,否则可采用管道非开挖修复技术,如翻衬法、内衬PE管法等。管道内防腐方面,除水泥砂浆外,应积极推广应用对水质无影响的新型内防腐涂料如环氧涂料、氟碳涂料等。

3.2 合理实施管网冲洗计划

有计划地周期性进行管网冲洗,对恢复管道通水能力、抑制腐蚀发生、提高管网水质具有重要意义。但管道冲洗涉及范围较广,因此必须合理计划、有序执行,以确保冲洗效果,同时将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锈蚀、浑浊等现象多发的区域,要适当增加冲洗的强度及频率。

3.3 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加强管理

目前,供水二次污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要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具体措施有:改进蓄贮水池(箱)的工艺结构,保证水的流动性,尽量减少停留时间、消除死水部位,防止微生物滋生;采用不锈钢、玻璃钢、高强搪瓷等卫生材质建造水池(箱),防止锈垢等污染物产生;加强蓄贮水设施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二次加压系统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微机变频调速水泵装置,以避免设置高位水池(箱)可能对水质造成的污染。

3.4 加强科学管理,推进城市供水管网管理信息化

在城市供水管网信息化管理中,要建立完整详细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建立输配水管网GIS系统、管网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研究开发相应的水质模型软件,在建立管网的运行信息和水质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对管网水质的动态模拟,提供在线的中、短期水质预报。以上措施通过技术集成,进一步建立城市供水管网信息化平台,从而有效提高管理效率、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结论

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应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大力加强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采用先进适用的水处理技术,有效控制管网二次污染,建立合理的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并进一步健全监督体制,从而全面、有效地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

参考文献:

[1]罗岳平.等.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几点思考[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