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

时间:2022-02-24 20:36:12

拆迁办公室工作计划

第1篇

逐步消除城区平房区、改造旧楼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局长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员包括: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市规划)、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法制办、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经委、国资委、环保局、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拆迁计划;依据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规划方案和统计数据,制定2009—2012年我市平房区改造、旧楼房改造以及城市重点发展项目建设需拆迁的区域拆迁工作计划。

三、工作措施

1.统筹规划,有序供地。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区内国有土地使用用途总体规划;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拆迁管理部门依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和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年度统筹安排。

2.调查摸底,做好测算。在项目拆迁改造实施前,由拆迁管理部门协同土地、各区政府等部门对拆迁区进行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拆迁户数、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结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等,做出拆迁成本测算。

3.制定政策,实施拆迁。在我市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未出台前,以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负责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各区政府是旧城区拆迁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5.加强管理,签定协议。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拆迁相关的规划、计划、土地等使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严格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在《*日报》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期限及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

6.规范行为,依法裁决。拆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蛮横拆迁、违法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核、受理行政裁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做出行政裁决。

四、工作职责

(一)市房屋开发拆迁办公室:

1.负责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咨询工作。

2.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3.负责编制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

4.根据全市的年度拆迁计划、拆迁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拟拆迁区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负责《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拆迁公告;延期拆迁的审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的转让办理工作、拆迁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6.负责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查、报批工作。

7.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协助各区处理房屋拆迁工作,协调城市房屋拆迁超期回迁工作。

8.负责协调土地及相对应的市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区调查摸底、拆迁成本测计工作。

9.负责召集专题会议。对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请市政府领导并组织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的专题会议,予以研究解决。

10.负责对拆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1.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年审和《房屋拆迁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备案。

(二)各区政府:

1.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项目的审定;

3.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实施工作;

4.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接待和政策咨询工作;

5.负责辖区内房屋档案管理和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

6.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旧城区拆迁改造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项目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区域拆迁单位的选择,拆迁人应依据市旧城区拆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标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拆除工程的实施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备手续。

(三)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1.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下达行政裁决。

2.做好强制拆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裁决、听证、提供周转房或安置房、补偿资金提存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公证和证据保全等。

3.明确下达强制拆迁的部门决定和执行部门。由市政府下发强制拆迁决定,责成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市公安局和各区政府配合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

1.认真落实接待工作。拆迁人要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解释;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处,落实专门人员,公布接待电话。

第2篇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为市民特别是特困群体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

二、改造任务及目标

3年内基本完成市区8片总用地面积189.6万平方米、总拆迁面积65.5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12972户家庭、45219人的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其中年至年完成棚户区改造建筑面积29.85万平方米,具体地段如下:

(一)老城壕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路,东至路,南起花园小区,北至规划街。拆迁区占地面积42.69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9.64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606户,拆迁人口数5611人。

(二)鞋厂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路,东至路,北起铁路,南至河。拆迁区占地面积28.43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11万平方米,拆迁居民1196户,拆迁人口数4219人。

(三)新立棚户区:规划改造区。西起公路,东至路,南起线,北至河。拆迁占地面积38万平方米,拆迁总面积7.2万平方米,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拆迁安置及办理项目规划、施工审批手续、检查验收等工作。拆迁居民1109户,拆迁居民3675人。

(四)地质棚户区:规划改善区。南起路及大街,北至,西起路,东至市场。改造区占地面积31.59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9.48万平方米,改造居民1579户,改造区人口5502人。

(五)党校棚户区:规划改善区。西起家属区,东至,南起楼,北至局。改造区占地面积11.33万平方米,改造总面积3.63万平方米,改造居民572户,改造区人口2039人。

三、城市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较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四、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管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新建和改造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

五、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用房的户型面积标准,结合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以中小户型为主,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拟设计以下几类户型: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4种户型供回迁户选择。

(二)回迁安置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省里补助一点、银行贷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七、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减免应缴的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回迁房和经济适用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项目拆迁后腾空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规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城市配套费、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用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噪声监测费、锅炉监测费、占用挖掘公共场地审批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树木费、建筑工地施工占道费、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费。减半收取规划设计费、拆迁评估费、测绘费、地下管线测量费、拨地钉桩费、放线费、工程监理费、建筑设计费、气象检测验收费、气象施工图纸审查费。棚户区改造工程并入现有市政府管理的热源减半收取供热入网费。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部分,暂不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对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一是拆迁有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底层或顶层(营业房除外)不交楼层差价款;选中间楼层,需按160元/平方米交纳楼层差价款。被拆迁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补足建筑面积到45平方米,补足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购买;拆迁户另外扩大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的不含1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产权产籍以年月日前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为准。

拆迁年月日前建成的无照唯一住宅房屋时,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原面积的50%计算。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单价乘以房屋面积的办法计算。

三是特困户的拆迁安置。特困户的确认由市民政局、街道、社区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居住有照唯一住房的特困户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免交楼层差价款。

特困户原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到建筑面积45平方米,其补足面积部分免交基本造价款。如另外扩大面积至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购买,超过55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五)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六)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棚户区内10千伏及以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棚户区改造后新建小区的供电电源涉及10千伏干线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的供电配套工程(从上级电源出线到小区住宅楼的进户点或公用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设计,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不计取人工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水、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工程,联合开发、授权开发及域外投资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半交纳风险抵押金,即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5%交纳。

(八)对在棚户区改造区域范围内,涉及公共道路及公共预留地的拆迁,按实际发生的拆迁费给予补偿。

八、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制定建设计划。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认真测算,编制下达改造建设计划。今后三年内,市区原则上不再下达其他类型的住宅建设计划。

(三)制定用地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定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四)依法组织拆迁。房屋拆迁按《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执行。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拆迁安置政策落实到位、程序履行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五)加强建设监管。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改造项目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要选用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改造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六)强化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房产部门、社区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小区物业管理。

九、组织领导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

第3篇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街村为主、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完成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改造任务。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产、拆迁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改变改造规划方案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改造项目容积率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段、建拆比例等因素,在制定控制性详规时确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控制性详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已完成改制的,其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三条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公众服务企业,必须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市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方案制定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符合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城改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实施。

第五章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拆迁动员、组织工作。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政策咨询、资金监管和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拆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该开户银行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用地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用地之外的该城中村其他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规定储备。

第二十七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划拨供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城中村土地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九条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储备。

第三十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作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该资金的使用要与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建设控制、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考虑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涉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予以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费率的下限减半收取。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一切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4篇

对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下文简称“征地办”)和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动迁中心(下文简称“动迁中心”)这两个正科级单位来说,即将到来的2013年显得非常难熬,甚至被当地官场视为名存实亡。

在过去的两年间,许昌市东城区拆迁领域60余人相继被检察机关批捕、,加上数人潜逃,整个征地办只剩下3人没审查出问题,日常工作全面停顿;动迁中心也只剩下数位工作人员勉力维持。所有的涉案人员,以拆迁之名“团购”了许昌东城区的拆迁事务,为自身谋取利益,贪污、受贿的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上千万元。

在这场组团腐败中,负责拆迁的官员之间达成了彼此合作、互不干涉的“默契”,而被拆迁的村民和负责拆迁的官员也携起手来,一反拆迁队和钉子户斗争的常态。

案起2000元

2011年,许昌市检察院收到举报,称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李妍挪用公款赚了2000多元。侦查人员查帐后发现,李妍的确挪用了单位60万元用于炒股和购买理财产品,但她的经济头脑实在不行,两年总共才赚了2000多元。

案情很简单,很快就结案了。只是另外一个细节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注意:李妍个人账户内除了所挪用的公款之外,还有大量现金流动,例如仅2010年6月11日一天,其账户就进账130万元。在针对这130万元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这些钱是单位的拆迁补偿费,但根据账目显示该笔款项应该是170万元,那么另外的40万元哪里去了?从李妍口中,侦查人员得知了一个重要线索:另外的钱由人转给征地办副主任姜汉杰,据说是送礼了。

侦查人员立即对姜汉杰展开调查。没想到的是,他主动来到魏都区检察院投案接受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并交代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0年5月,时任征地办副主任的姜汉杰正负责东城区徐湾蔬菜市场的拆迁工作。本来拆迁徐湾蔬菜市场只需要向其所属的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支付130万元拆迁补偿费,姜汉杰却安排人通过伪造虚假拆迁补偿协议多支出了近40万元补偿费,开出了一张169万余元的补偿费转帐支票。钱到账之后,姜汉杰仅将130万元补偿费转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务科科长李妍的个人账户,将剩余的39万余元贪污。而这些情况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不仅知道,还乐得接受,甚至随后又给姜汉杰送去了55万余元感谢费,以感谢他在支付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两千多万元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关照有加,使拆迁补偿费及时、全部支付到位。

然而,“姜汉杰的情况在征地办公室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征地拆迁工作真的有那么大的油水可捞吗?”侦查人员心中仍然存有疑问,他们决定对征地办公室展开一次彻底摸排。从调查家庭财产底数入手,侦查人员发现征地办公室主任李全民、工作人员王春喜、代军峰等人银行存款均有异常且数额巨大。例如,以李全民及其亲戚名义存在银行的款额就高达700余万元;王春喜、代军峰二人银行账户资金也进出频繁,有多名疑似拆迁补偿对象向其账户转账。

终于,许昌市征地拆迁领域贪腐系列案浮出了水面。

拆迁官员与被拆迁户的密谋

按照总体规划,许昌市东城区规划面积达48平方公里,是许昌市未来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许昌日报》曾这样描述过城区前景:“我们立志打造法兰西风情社区,把这里变成永远的普罗旺斯。”

为此,许昌市为拆迁工作可谓投入颇多。由于补偿款总数高达数亿元,为防止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贪腐现象,许昌市在规划东城区拆迁时还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如纪检、审计、财政单位三方监督,每一笔拆迁都要进行拍照、录像等。

初期,征地办和动迁中心的分工也是明确的,征地办只负责征地,动迁中心只负责拆迁,后来由于拆迁工作量太大,2010年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就把一部分拆迁工作也交给了征地办。此时,在“工作量太大”的借口之下,初期严格的监督制度开始变得形同虚设。

2010年10月,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建所的驻村干部张某听说了征地办的王春喜负责其所在的菅庄社区的拆迁工作的事情,于是找到半截河办事处副主任韩某,希望能其帮忙给在菅庄的岳母的养殖场多一些拆迁补偿。韩某答应下来,告诉对方,先量地拆迁,签协议的时候再说。

11月的一天,韩某约上张某见面,介绍其认识了在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的王春喜和代军峰。几方坐下来一谈,很快就在茶馆里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按此协议,张某的岳母拿到了59万多元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通常的套路下,此时张某只需要送上一笔钱就可以完成这次权钱交易了。岂料,韩某出了个更“绝”的主意:利用张某岳母院子大、房子多的优势,再找一个身份证签署一份虚假拆迁协议,利用套出来的钱给王春喜和代军峰分钱。

不用自己花钱就能还一个人情,张某乐得为之。就这样,一份以张某母亲贾某的名义签的虚假协议很快就过了王春喜和代军峰的手,为他们骗取了补偿款近60万元。

上行下效

就这样,张某和王春喜、代军峰的共谋给他们带来了几十万元的收入,但这和半截河办事处大坑李村支部书记锁双林、王春喜、代军峰等的共谋比起来,只算小巫见大巫。而得了好处的王春喜等人,并没有就此停住脚步。

2010年11月,王春喜同代军峰、锁双林商议着“平时的小打小闹”没有意思,于是便找了十几个身份证,以王志国、张同庆等十三人的名义制作虚假的征地拆迁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18万余元。

虚造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这种手段,虽然说起来并不复杂,但做起来要通过审计、财政、纪检等好几道关口,需要被拆迁者与征地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因为要预防上级检查,虚造的协议还必须据实有据,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身份证、真实的协议缺一不可,拆迁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愿配合,此桩生意即做不成,可谓困难重重。

那么,王春喜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呢?论身份,他只不过一个普通科员,手中并没有实权,这却是“上行下效”的结果。

王春喜的顶头上司是征地办主任李全民。李全民2008年11月才调任该职,但在贪腐方面却显得颇有“天分”,上任不到半年,就熟悉了其中的赚钱之道。2009年5月,李全民指使下属以贾根明名义虚造拆迁补偿协议,这是他第一次贪污,骗取了拆迁补偿款73万余元。

此后,李全民便一发不可收拾,在短短两年半任职期内累计39次贪污、受贿,平均几乎不到一个月就有一笔,均是指使下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或帮助他人批办虚造拆迁补偿协议收受贿赂。

在征地办公室主任任上,李全民单独和伙同骗取、侵吞东城区拆迁补偿资金599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61万余元,涉案金额共计高达1160万余元。

不过说到数额,李全民却不及下属了。王春喜在职的短短27个月间,骗取拆迁补偿款1016万余元,受贿336万余元,总涉案金额高达1353万余元,比征地办公室主任还要多出两百万元,以平均收入计算,王春喜每月除工资以之外,还有50多万元黑金进账。

渐成了一个圈子

在这起检察机关侦破的征地办公室贪腐案件中,有数百宗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行为,几乎每一宗都有两方甚至数方相互勾结造假,用王春喜的话说“协议要共同签字,一个人完成不了,几个人商量造个假,就出来了”。

天天面对着无人监管的数亿元巨款,只要和征地有关的人,纷纷起了贪念。办案检察官张剑时描述当时的情况时说,“在征地办和动迁中心的工作人员,各自找了亲戚朋友的身份证,虚报房屋、厂房、设备,自己编造自己批。不存在房屋的空地,随便编造一幢楼数百平米;不存在的一个厂,围起院墙就算一个,有时甚至连院墙都懒得围。”

而此时,之前规定的拍照、录像等监督制度,都以“太忙”为理由被取消了,一切监督都无从谈起,因为拆迁过后,所有的一切都变成平地,即使曾经申报的大厦万间都是虚构也无从查起。

在张剑时看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每个人都放弃互相监督时,组团贪腐就势成必然。

有不想贪污的吗?答案是“有”。但是“进了这个贪腐的圈子,不贪就成了另类,不贪就得受排挤,不想贪也得贪。”同样涉案的代军峰这样解释。

三十多岁的代军峰在统一征地办公室是一个最不起眼的角色,连科员都不是,却也“不得不”贪污受贿了近800万元。其实他家中并不缺钱,不仅有自家开的工厂,而且工厂一年的收入就比这几年他贪污受贿的总额还要多。他贪污受贿所得的钱都存在以父亲名字开的账户里,及至案发也一分钱没动。其父亲对其贪污受贿的行为并不知晓,以致于在退赃时看到账户里的钱大吃一惊。

在问到为何要贪污受贿时,代军峰交待:“开始不习惯,后来就慢慢接受了,也就是从众心理,大家都这样做了,我不做会显得不合群。整个单位的人只要在职权范围内,每件事都想法搞些钱,不搞钱就不正常了。”

事实上,整个办公室只有3名老同志由于身体状况不允许,外出参与拆迁工作很少才得以“幸免”。目前,整个办公室已成“空壳”,征地办从一个之前口口相传的肥水衙门变成了目前众人唯恐避之不及的高危部门。

组团贪腐带来的集体禁言

这个高危部门有一套自己的潜规则,那就是“一损俱损,一荣皆荣”。有了能赚钱的机会,大家就会组团上阵,这是征地办里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还遇到了这样一个细节:有一年,征地办主任李全民到新疆,打电话给王春喜让他马上打30万元钱来用来买和田玉,李全民完全不问王春喜的钱从哪里来,回到许昌后也只字不提还钱的事。深谙浅规则的王春喜自然也不会提还钱,而是准备好一份假协议交到了李全民处,李全民略微看了一眼,没说任何话就把字签了。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张剑时告诉记者:“李全民没有明确讲这钱不还了,也不用教王春喜做个假协议他签了一起贪污点钱,他明知王春喜会做手脚解决这30万,却什么都不说,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变相的共同贪污。”

此非孤例,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动迁中心。这两家机构本来各有分工,随着2011年征地办窝案案发,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为负责的村不同,需要签字的手续也有差别,在需要对方配合造假的时候,两家机构也都心照不宣地给予对方各种方便。有时乡干部、村干部、村民也会参与其中一起瓜分,在整个征地办公室案件中共立案的31人中,其中7人就是乡村干部或村民。

于是,办案人员开始将侦点转入了动迁中心。相似的工作内容,会不会有相似的情况出现?“经过我们这大半年以来的努力,目前与动迁中心相关的也有30多人牵扯进了这起窝案中。”

不过,这种“组团腐败”带来的集体禁言,集体掩护,集体串供,为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许多困难。对此,检察官张剑时分析认为,这是因为审查的第一批人串供的可能性很小,传唤有突然性,多数人还来不及串供,“查了一年多,一些涉案人员已经稳住阵脚,开始有计划地串供、毁灭证据”。

第5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五)、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六)、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第八条、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九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者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收购或者收回土地拆迁房屋的,实施单位可以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制订。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银行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房屋拆迁项目档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

前款中的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评估按照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分类进行。

拆迁成片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类型采取典型抽样的方法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因城市规划的要求不能在原地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宗教产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遵循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十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

第四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对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者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四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住宅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还可以按照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拆迁委托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损害拆迁当事人利益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服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房屋拆迁单位和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四)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房产、土地、城建、公用、公安、工商、司法、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中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凡我市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造的棚户区,或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拆迁资格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接受拆迁委托: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

(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

(五)银行存款证明。

第十一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当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验证,审查拆迁计划,对符合房屋拆迁规定并缴纳拆迁管理费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五日内,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暂停办理房屋调配互换和私房交易,暂停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期间因出生、结(离)婚、军人复员转业退伍等原因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安部门应当准予入户或者分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

暂停办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作出报告,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发出解除暂停办理事项的通知。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和房屋勘测,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的成新鉴定和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搬迁期限及其他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报送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职工单位协助解决为辅;自己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确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第十九条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可凭拆迁证明予以准假。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做好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在拆迁范围内,经市规划部门确定不需拆除的房屋而需要使用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对其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要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属于商业网点的,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具体偿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的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商品房屋的价格结算;

(三)偿还的建筑面积少于原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要求偿还产权、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的面积大于或小于原面积的,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二)不要求偿还产权要求安置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三)不要求偿还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场价格补偿。

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需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拆迁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个人和补贴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换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的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拆除房屋涉及煤气、电话设施时,由拆迁人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拆除住宅房屋,除一次性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外,还要按照协议中确定的过渡期限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住处的,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安排临时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一半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另一半发给职工所在单位;

(三)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要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四)被拆除房屋有暖气而过渡用房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采暖补助费,被拆除房屋没有暖气的,由拆迁人发给越冬补助费。

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住宅用房的,只发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除住宅兼营业房屋,除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另发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对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内生产、营业或居住的,不发补助费,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十条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四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及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以房屋使用证标明的居住面积为准;房屋使用证未标明居住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为准。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小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的,按照上年全市平均居住面积安置。

第四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

(一)有拆迁范围内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

(二)有合法的公、私房屋承租关系证明,或者有自住的私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拆迁事项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无我市正式户口,在我市购买房屋居住或者有合法房屋承租关系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安置。

第四十四条应当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视为安置人口:

(一)夫妻的另一方不在本市的;

(二)未在外地安家的现役军人;

(三)从原户口中迁出入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在学校学习的亲属;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五)常住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又确实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无住房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安置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居住在无合法证照房屋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单独的户口,独立生活的,视为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没有单独户口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视为应安置人口。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家庭成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有独生子女证的子女,按照增加一口人安置;

(二)两对及其以上的同辈夫妻居住一套房屋的,应当分户安置;

(三)不同辈夫妻应当分室安置;

(四)房屋拆迁通告时,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与夫妻分室安置;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四周岁及其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应当分室安置。

第四十七条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拆迁范围内无住房的,不予安置。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长期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不计算为应当安置的人口。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建工程为住宅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原地安置;

(二)新建工程以非住宅为主,有部分住宅的,先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新建住宅安置面积不足的,可以易地安置,由拆迁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

(三)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易地安置。

第四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可以将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居住面积多于原居住面积的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新建房屋的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在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开发区范围内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

(四)经市房主管部门进行倒、危房屋改造,依照本办法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后没有余房出售的。

第五十条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能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需分户、要求在原地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需要分户安置的,可以按照原地安置的标准,降低一个户型无偿安置一套住房,其余的易地安置。

第五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不得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一项小于5万平方米的;

(二)零散插建的;

(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准属特殊困难户的;

(四)不分户安置一室一套住房的。

第五十三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我市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于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房屋,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

新建的朝南住宅房屋,应当优先安置原朝南房屋的住户。

第五十五条回迁安置的房屋应当实行公开分配。根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受益面积大小、搬迁时间早晚、实际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占应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先后,原房屋的楼层、居室朝向、室内设施等因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分房办法。

第五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以产权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五十七条在拆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一)合法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是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二)营业用房具有单独的房屋承租关系,并且按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

(三)有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专用房间,并且不在其中居住的。

第五十八条对使用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拆迁委托费10%的罚款,没收全部拆迁委托费,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0.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负赔偿责任,处以与造成经济损失相等数额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提高或者降低的补偿数额处以罚款;

(二)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安置面积的,按照扩大或者缩小的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按照规定重新设计;不能重新设计的,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第六十六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搬迁的,每超过一天减发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十七条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采暖补助费:

(一)延长过渡期限一至三个月的,每人每月增发50%的补助费;

(二)延长过渡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0%的补助费。

第六十八条被处罚的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拆迁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拆迁、煽动群众闹事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擅自接受委托、聘用,为外单位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合格证,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7篇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估价机构和拆迁公司监管、拆迁政策(业务)培训、拆迁纠纷裁决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维稳工作。

二、加强拆迁管理

(一)统一拆迁运作模式

1.属市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原则上由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由依法定程序确定的拆迁业主或拆迁公司负责实施拆迁。

2.逐步推行拆迁制度。逐步推行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公司受拆迁人委托,开展协商谈判、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实施搬迁等具体业务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拆迁人、拆迁公司严格按照拆迁政策实施拆迁。

(二)加强拆迁许可监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拆迁许可监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未落实的,依法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加强拆迁规划监管

拆迁人应就新建安置社区的选址、总平面图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被拆迁人及规划、拆迁管理部门意见。安置社区的选址、规划(含绿化、物管用房、停车等配套设施)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一经批准,拆迁当事人应当服从,不得擅自变更。按城市规划要求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三、统一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1.统一合法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住宅、办公用房、专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房屋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10%的购房补贴;营业用房结合拆迁时片区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指导价进行补偿,并另给予市场指导价5%的购房补贴;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45号)的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法实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统一产权调换原合法面积内的补差标准。房屋拆迁实行房地合一补偿,并以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合法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建筑面积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建成区内不具备就近安置条件、须实行异地安置的,按地域差异结算价差。除此类情况外的安置,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拆一还一、适当补差的补偿安置政策,原面积内由被拆迁人按以下标准补差:住宅10-30元/㎡(其中,混合10元/㎡、砖木20元/㎡、其它30元/㎡),不计楼层价差;营业用房100-200元/㎡(根据安置口岸确定)。拆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则以双评估方式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

3.统一基本住房保障线。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含非住宅房屋,下同)建筑面积低于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的,应采取适当优惠的办法给予基本住房保障安置。

被拆迁人有非住宅房屋的,其非住宅房屋面积应计入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的确定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资府发〔200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空挂户、户口已迁移(分户)或他处有房屋的,不得纳入被拆迁人家庭人口范围计算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在4人以下(含4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实际家庭人口据实计算;5人及以上的,基本住房保障安置面积按不超过150㎡计算。

4.统一产权调换超原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优惠政策。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原有合法房屋面积,但住宅不得超套,营业用房不得超间。

被拆迁人所选住宅超出原有合法住宅房屋面积20㎡(含20㎡)以内的,按建安成本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20㎡以上30㎡(含30㎡)以内的,按投资成本(含建安成本、土地费用、税费、配套设施费用)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超出3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并计算楼层价差。

被拆迁人所选安置营业用房超出原有营业用房面积10㎡(含10㎡)以内的,按拆迁时市场价格的70%结算;超出10㎡以上的,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结算。

5.统一经营性住宅的补助标准。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年的经营补助。经营补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10年。

6.统一生产用房的拆迁原则。生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企业需重建生产用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自行建设,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市、区两级园区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建厂区的规划选址和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7.统一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原则。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拆迁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更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补助。对过去已形成的违章建筑,要逐年降低残值收购和补助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二)政策性补偿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水、电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配套安装;其天然气、闭路电视、有线座机电话、宽带等设施由拆迁人负责在安置房中按原户头数量恢复,新增户头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其原有上述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单独安装的水、电、气专用设施,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工程造价结合新旧程度予以补偿。所调换的安置房需安装上述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3.对拆迁范围内的林木、构筑物等附属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执行资府办函〔20*〕2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同时维护正常拆迁秩序,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可以户(产权户)为单位,对林木部分实行据实清点结合最高限额包干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金额。

(三)政策性补助

拆迁政策性补助包括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详见附件1、2)。被拆迁人领取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之和不足260元/月?产权户且他处无房屋的,按260元/月?产权户的标准给予保底补助。

(四)政策性奖励

1.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根据其实际提前搬迁天数按100元/天?产权户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0元)给予奖励。

被拆迁人房屋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章建筑、且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被拆迁人原有合法房屋不足人均30㎡(含30㎡)且他处无房屋、在拆迁实施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交房屋的,可按其原有合法房屋面积(原合法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以上、人均30㎡(含30㎡)以内部分的面积给予2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产权户)的奖励。

2.返迁奖励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和接房的,可按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费标准,一次性给予1-3个月的返迁奖励。

(五)安置房建设、交付及“三证”办理

1.安置房建设质量及装饰装修

安置房建设须符合建筑质量规范,并应按基本交付标准实施室内装饰装修(见附件3)。严禁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期间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设施。

2.安置房交付使用

安置房主体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和小区配套设施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3.社区管理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拆迁人按安置社区实际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社区业主委员会1元/㎡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安置社区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社区物业管理的形式、收费等事宜。雁江区人民政府及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安置社区纳入社区管理。

4.安置房“三证”办理及税费缴交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被拆迁人应予配合。

“三证”办理涉及税费按《*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拆迁行为

(一)现场公示信息

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平面图、拆迁补偿(补助、补贴、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

拆迁人要坚持阳光拆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管力度,对违背政策乱开口子的拆迁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该吊销拆迁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载入不良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必须载入,杜绝扰乱拆迁秩序和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

(三)坚持依法拆迁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严禁违法违规拆迁。被拆迁人应在法规政策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漫天要价。

第8篇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第 1 页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第9篇

一、房地产项目调度

上半年,建设局认真查找影响完成保增长任务的突出问题,切实展开多种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继续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从而进一步积蓄发展潜力、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房地产开况

今年以来,在经济刺激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区房地产市场繁荣发展。土地出让面积明显增加、房地产销售上升幅度明显增强、投资额上升。

1、土地出让情况

土地招商是振兴房地产业的工作基础,招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引进与落地。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区共出让5宗地块,包括望花南街37号地块,南卡门路18号地块,东北大马路301号地块,东北大马路153号地块,南卡门路北地块,合计占地面积16.34万平方米。

随着土地出让政策的变化,为土地摘牌带来了影响。根据市政府的最新出台的政策,今后,地块只有变为净地后才能进行挂牌交易,这对近期土地交易带来了影响,为今后开发单位摘牌增加了难度。

2、房地产投资情况

2010年我区房地产建设情况开局良好,在建项目全面开工,土地供应量、交易价格等各项指标均明显上升。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区在建房地产项目20个(含接转),总占地面积15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26万平方米。销售面积增长,2010年1至4月份,全区商品房销售面积为20.9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22%。商品房价格涨幅加大。2009年约5000元/平方米,2010年,全区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约为6000元/平方米,中心城区房价部分达到7500元/平方米。

二是拆迁手续办理情况

作为拆迁人,建设局2010年就4个地块开展了拆迁手续办理。包括白塔路15号、津桥路拓路、东北大马路153号和东北大马路285号。

截至目前,1、白塔路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下发;

2、津桥路拓路项目前只待资金到位,市拆迁办就可出具意见办理报到审批大厅;

3、东北大马路153号目前正在办理直管公房证明,以及风险评估手续。

4、东北大马路285号已下发储备决定,拆迁手续办理刚刚开展起来。

三是房地产固投完成情况

到4月底完成房地产固投为22.04亿元,同比增长63.47%。

二、编报2010年区城建计划及办理融资贷款要件

1、突出重点,编报区城建计划。今年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区情,遵循“量入为出,适度发展和集中财力上大项目”的原则,以东中街地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东部汽车产业集聚区配套项目、迎十二届全运会,市政及景观整治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大型广场项目等五方面为重点,填报计划26项。

2、及时准确,办理完成贷款前期要件。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今年市城建计划中的项目资金大部分由贷款落实,需各区办理完成贷款前期要件,即可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土地预审批复、自筹资金证明等前期要件。目前,按照市建委的要求,我区已完成了上海通用北盛配套工程(北大营西路道路改造)、工农路东段、东贸路果品市场配套道路三个项目的融资要件。

三、城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情况

1、绿化工程。按照市政府“四大战役”的总体部署和区政府安排,今年对二、三环及全区63条街路行道树补植树木6150株。5月1日开工,5月15日竣工,具体情况如下:

(1)街路行道树补植。为全区63条街路行道树补植树木5150株,主要街路有东北大马路补植国槐323株、工农路补植梓树278株、**西路补植国槐172株、津桥路补植五角枫73株、北顺城路补植五角枫157株、珠林路补植五角枫89株、滂江街补植银杏82株、德增街补植刺槐127株、东顺城路补植刺槐146株等。

(2)二、三环绿化补植。二环补植银中扬850株,补植**桧100株;三环补植银中扬86株。

2、道路改造工程

(1)辉山明渠改造(华晨宝马配套项目)工程。计划投资500万元,由明渠改暗渠,长度约700米。该项工程为09年续建工程,现完成全部工程80%,因拆迁及施工图变更滞后,计划10月1日前竣工。

(2)上海通用北盛配套工程(北大营东、西路)。计划投资1535万元,望花南街-北大营东街,全长1167米,规划宽度14-18米,新建道路、排水、交警设施。该道路现在进行拆迁工作,计划7月1日开工,10月1日前竣工。

(3)小区配套道路工程。一是续建工程。09年市建委下达了三条小区配套道路计划,临河路、吉祥二路小区配套工程因拆迁受阻,思和苑小区配套工程完成85%(因拆迁滞后),上述三条道路因拆迁及资金等原因目前未能实施,计划8月1日开工,10月1日前竣工;二是新建工程。目前市建委下达了二条小区配套道路计划,为巧克力城小区配套道路,长380米,宽22米,新建道路、排水,现因拆迁及排水等问题未能实施,待上述问题解决后,即可实施,计划8月1日开工,10月1日前竣工。另一条为东方俪城配套道路,长430米,宽9米(规划宽度18米),现在办理拆迁许可证,计划9月1日开工,10月30日前竣工。

(4)联合路道路改造工程(北海街-后堡东巷)。计划总投资1.04亿元,工程由市建委负责建设,拆迁工作由我区拆迁办负责。我们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拆迁工作,并办理完成了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目前,该项目的拆迁工作正在进行,计划7月1日前完成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工程分二部分:一是北海街至观泉路,长3200米,规划宽度44米;二是观泉路至后堡东巷,长1200米,宽度30米,新建道路、排水、路灯及交警设施。

四、铁路建设征地和拆迁工作

协助征地和拆迁部门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段)“四电”项目征地和拆迁及排迁工作。需征地3.2亩,拆迁涉及无产籍房屋200㎡,伐移树木1226株,需补偿资金110万元;二是哈大铁路客运专线辉山货场征地和拆迁工作。需征地103亩,拆迁涉及非住宅3家、住宅3户,总建筑面积8422㎡,需补偿资金1405万元;三是哈大铁路东站东货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非住宅11家、住宅654户,总建筑面积24444㎡,需补偿资金8336万元;四是哈大铁路东站(高官台)整车货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市政府行政区规划调整,该项目从**区划分为**区界内,目前我区已经从**区政府接收了该地块的拆迁工作。拆迁涉及国有土地非住宅17家,有产籍房屋建筑面积13160㎡,占地面积57621㎡,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费用10030万元;该地块涉及占用集体土地78亩,集体企业6家,非住宅面积6205㎡,涉及集体土地居民无证房屋9300㎡,无证简易房1800㎡,集体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资金3597万元,总计费用13628万元。

以上四项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段)征地拆迁工作,前三项目前在核量及测算阶段,第四项己部分实施。

五、及时补办完善工程施工手续

今年按照《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检查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全市对**万-**万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工程立项及审批;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及规划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项要件。涉及我局有五个项目,每个项目都有需补办的要件。同时,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对以后的工程按照要求逐项办理相关施工所需要件,使工程规范化。

六、建筑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目前,**区共有房地产建设项目52个,总建筑面积567.9万平方米,其中,在建项目47个,合计建筑面积502.43万平方米;停缓建项目5个,合计建筑面积65.5万平方米;今年可竣工项目13个,合计建筑面积154万平方米。另外,全区还有正在实施的拆除项目2个、装饰装修项目12个。

(1)、建档立卷。为了落实关于“严格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三类人员证、无特种作业人员证、不办理起重设备安拆、告之和使用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行为”的文件精神,我站对区内在建施工项目和区管建安企业建立了档案制度,共建立档案近200家,并对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及驻建安企业签责任状。

(2)、组织召开大型会议。3月19日,在全市率先召开由建安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参加的“**区2010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其间建设局陈元洪局长、市安全站朱兴凯书记和区安全站万丽嵩站长分别进行了讲话,并对“安全年”提出了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区政府和市建委的具体要求,及时下发了文件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检查组在4月7日至5月24日期间,共检查施工现场43个,项目部63家,共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28份,责令整改通知书23份,排查并治理隐患380余处,整改合格率达98%。对龙之梦亚太中心、中粮大悦城和东远国际花园等施工面积较大的现场实施了多次检查,并约谈了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坚持边查边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目前,我局已对龙元建设集团承建的龙之梦亚太中心项目启动了罚款程序,预计将在6月初完成罚款计划。

(4)、日常巡查切实到位。至3月10日全市地域从新划分以来,我区新增占地面积约50平方公里,由原来的58平方公里增至100余平方公里(还有3平方公里未确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站南北监察组分别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累计检查的现场(含装饰、拆除)共计110余个(次),累计下达整改通知单24份、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8份。

(5)、事故处理。4月6日20点30分左右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地点位于龙之梦亚太中心一期E区数码城B1层楼梯支模处,模板浇筑后,出现塌方。事故发生后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展开救援工作,建设局成立现场救援小组,组长陈元洪局长,副组长**局长、万丽嵩站长,成员为安全站全体工作人员。现场临时由省、市、区各部门组成技术组、综合组、善后组对现场伤亡人员、家属、事故调查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事故调查已经完毕,家属已得到妥善处理,该现场已由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对现场的存在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尽快落实整改到位,该项目已于4月底正式复工。

(6)、市容环境集中整治。为迎接中央领导来沈视察,同时“三省一区”首脑会议在**召开,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亲自挂帅与安全站全体同志对我区重点街路的施工现场及拆除和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并指派专人对提出的问题及具体点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7)、模板工程专项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筑施工管理实际情况,避免4.6模板等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特成立专项检查组,陈元洪局长任组长、**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安全站全体工作人员,针对我区的施工现场开展全方位的模板专项大检查。其间,共检查施工现场43个,项目部63家,共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18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3份,排查并治理隐患210处,整改合格率达98%。

七、建安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上半年,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法律法规执行初审,上半年截至目前:受理初审5家企业;受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35家;完成企业项目经理调转初审29人调转手续。配合市建委完成企业资质申请评审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管理的相关内业资料,及时接收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批准的升级企业及新办企业。目前在我区取得资质证书并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共151家。此外,完成了2009年度区69家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同时,及时向市建委上报了上半年建筑业企业月报表、**市施工项目及工程进展情况汇总等。:

八、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工作

截至2010年5月底,经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初审确认计划应用项目2个,**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改造项目,建筑面积0.8万平米,改造阶段。盛世长安商业广场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米,此项目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划入沈河区。

已办理应用初审手续并计划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龙之梦亚太中心,应用建筑面积180万平米、**绿地新理摩尔公馆,应用建筑面积20万平米,因不具备应用地源热泵的技术条件,经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确认不应用此技术。

九、村镇办工作

**市区划调整后,建设局村镇办于3月11日重新组建。通过与市建委村镇建设办公室沟通及向于洪区、皇姑区、**区村镇办等单位的学习过程,进一步完善了我局村镇办的工作职能。同时,通过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为交接做好各项筹备工作。5月18日接收了10组档案柜,初步完成了档案交接前期准备。

5月19日,在**区村镇办办公室,有**区、**区检查局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区村镇办进行了第一次档案交接。本次接收**区前进街道地区已办理房产证封存档案共计132袋2601卷。其中,王家村319卷、望花村413卷、东山村139卷、榆林村1228卷、八棵树社区48卷、二台子村454卷。目前正在对已接受部分档案进行归纳整理。

第10篇

一、项目实施意义

实施G205线公路改造和S322线公路改建项目,可将铜汤高速、G205线、S103线、S322线和*北大门旅游公路连接起来,形成交通主干网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区对外形象,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区委、区政府已成立*区世行Ⅲ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方法步骤

征地拆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㈠宣传发动阶段(11月5日—12月20日)

由区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G205线、S322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施工环境的通告》,并通过网站、电台和电视台广泛进行宣传。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上门入户向群众讲清项目建设重要意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方式方法,使广大群众自觉顾全大局,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㈡勘界调查及摸底阶段(12月20日—20*年1月5日)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和标准,逐村逐户进行地类和房屋情况调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掌握详实的基础数据。

㈢征地拆迁阶段(20*年1月5日—1月31日)

相关乡镇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规定,组织群众及时腾空房屋并完成拆迁,交付土地使用权。同时,区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按要求完成各自杆线的调查及迁移工作。

㈣支付补偿款及资料汇总阶段(20*年1月31日—2月15日)

各有关乡镇、区直有关部门在全面准确核实被征迁土地及房屋面积的前提下,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同时,各有关乡镇应在交付项目用地前,将所有征地资料收集完整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

有关乡镇和区直部门要对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加强动员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分解落实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扎实稳妥、快速高效地开展工作,确保20*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三、补偿、奖励及安置办法

㈠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分地类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费用(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⒉公益林每亩另行补偿225元。

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⒋对按时完成迁坟的给予每棺200元奖励,逾期未迁的视同无主坟处理。

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⒈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⒉考虑到龙门乡拆迁户建房的二次或三次搬运费用情况,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20%增加补偿。

⒊凡在20*年1月20日前完成房屋腾空的,按房屋拆迁(主房面积)补偿金额的15%予以奖励。

⒋凡在20*年1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提前一天给予5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元)。

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

⒈评估价计算公式:评估价=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成新率×建筑面积。

⒉房屋结构类型基准价(详见附件4)。

⒊成新率:1985年前建成的房屋按80%、1985年—1995年的按85%、1995年—2000年的按90%、2001年—2006年的按95%、2007年的按100%计算。

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测量为基准,悬挑阳台按50%、封闭阳台按100%计算。

㈣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⒈搬迁补助按7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标准予以补偿。

⒉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以自行安置为主。自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为18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统一安置,其安置补助标准为9元/平方米(以主房面积为准)。

四、资金管理

㈠补偿资金发放形式:征地拆迁补偿由当地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指挥部统一拨付到乡镇指定的帐号,由乡镇负责补偿资金的发放。各乡镇应积极引导被征迁户合理使用补偿资金。

㈡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擅自带征土地、随意上调征地面积、虚报房屋面积。确需带征土地的,须报区指挥部审核同意。

㈢对以各种形式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征迁补偿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事项

第11篇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10月30日前市内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四组团县(市)要成立区、县(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并且在辖区国土分局成立区、县(市)级土地储备中心,充实土地储备力量。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全市统一的储备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红线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在储备计划实施的时间内不得办理相关新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市、区两级实施

1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全市的土地储备,各区土地储备中心受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指导管理,按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土地的收购、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市财政部门按照工作任务核拨人员和工作业务经费,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储备中心的财务监督。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实施危险住房改造、旧城改造、征地等土地储备工作的,出让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规定的比例拨付区人民政府。

2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方案具体落实。

重点污染企业及列入市政府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辖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一级开发、城中村改造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收储以及土地征收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各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规划和供应

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供地。

五、有关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搬迁收储政策

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搬迁计划的,继续执行《*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为加快二环内企事业单位搬迁和土地收储速度,本着既要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害,又能实现搬迁企业搬得快、搬得好、搬得活的目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土地收储实施以下政策。

1二环以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收回(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金由土地补偿金与地上附着物评估价值构成,实行一揽子补偿,不再对被收储企业实行出让收益返还。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域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基准地价的60%)予以补偿,若被收储企业原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收回(购)面积按企业实际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经财政评审确定价格予以补偿。

2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购)土地的,收回(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出让土地总价款按照4∶6实行比例分成。

(二)城中村改造收储政策

对城中村范围内改造后形成的净地进行收储,以财政评审认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进行补偿。储备土地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的90%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公益事业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剩余的10%用于辖区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工作。

(三)旧城改造收储政策

1在我市未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前,已拆平的旧城改造项目,项目前期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费用和回迁房建设成本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拆迁前期费用由市拆迁办审核。以上三项费用最终由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确定。回迁安置面积由市拆迁办认定;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代政府实施公告收回。

土地公开出让时,回迁安置房作为公开出让条件,由土地竞得人按拆迁人与原产权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建设回迁安置房。

2旧城改造收储实行土地一级开发的,由辖区政府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商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管理部门确定改造项目及范围,按土地一级开发程序报批获准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尊重民意、两轮征询、稳步推进的原则,依照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红线及批准的总平面图具体实施。具体征询程序和方式由市拆迁办制定。

第一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拆迁红线向已确定进行一级开发区域范围的被迁居民征询意见。同意改造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90%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及不动产征收决定。市拆迁办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二轮征询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报市拆迁办审核通过后,由辖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拆迁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90天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协议生效,进入拆迁实施阶段。如果未达到80%,则该项目停止实施。

涉及土地储备的被拆迁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同区位的房源异地安置,采用“两先一后”(即:被拆迁居民先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挑选安置房源的区位,选择具体的户型、面积、层次和楼号;然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四)大片区土地储备政策

大片区土地征收由市政府主导,由辖区政府及四组团县(市)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具体组织落实。国土、规划、发改、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各融资平台筹措落实土地征收和安置补偿资金。

1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先征后转”的模式,以并村节地、整理增地、流转活地的目标。以“村改居”为契机,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对拟征范围内的土地制定征收办法。以辖区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通过征收使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只进行土地所有权转变,不改变原有用途。待农用地转用指标逐步落实后,再完成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同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多途径解决农用地转用指标。一是积极向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争取指标。发改、国土部门要积极跑办国土资源部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力争将大片区土地征收储备列入省重点项目,增加年度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大片区土地征收。同时市政府在每年的正常分配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地的征收储备。二是通过“村改居”和新民居建设与土地收储结合解决指标问题。结合新民居、“村改居”建设,将腾出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置换的用地指标主要投入划定的预征收储大片区内,解决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三是要加快各县(市)建设用地复垦力度。从各县(市)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置换指标中调配出30%,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储备。

3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定滨河新区项目做为大片区征收的起步试点。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主导土地收储和征地工作的计划和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要分工协作,共同落实,及时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审核和监管工作。辖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并做好社会稳定和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同时,建立考核机制,将土地收储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协调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组成人员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问题,将年度储备任务分解,明确目标、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量,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集中办公,充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力量。

(三)尽快编制《*市土地储备规划》。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据我市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化集中区域内经营性土地为规划对象,在对远期可储备土地总量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对我市商业金融业用地、居住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用地等六类用地进行充分调研,确定土地储备范围、数量和空间分布,编制《*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做好征地拆迁户思想工作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县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为湖特大桥工程建设提供无障碍用地,维护良好施工环境。

二、基本情况

湖特大桥工程建设项目南接工业大道,路线全长3119.54米,其中桥梁长1507米,连接线长1612.54米(南侧236.5米,北侧1376.04米),涉及民和、七里两个乡镇。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副局长余强同志兼任,主要负责湖特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

四、工作任务

1、征地。

共需征用土地54.6亩,涉及民和镇、七里乡两个乡镇,民和镇征用6.75亩,七里乡征用47.85亩。其中:水田31.75亩,荒山5.2亩,水塘10.95亩,场地3.1亩,荒地3.6亩。

2、拆迁。

(1)房屋拆迁。七里乡共需拆迁砖混房711.7㎡,猪牛拦、厕所43.5㎡,坟墓11座。

(2)电力拆迁。拆迁高压电力杆1根、电力线100米。

(3)电信拆迁。拆迁通信杆2根、电讯线150米。

3、预制场地。

预制场地利用县工业大道设置,占道120米,需搬迁路树约70棵,涉及民和镇、城建局、城管局。

4、借土场。

填筑路基及便道需借土12万余方,由七里乡安排10万方,民和镇安排2万方。

五、完成时间

年4月1日以前拆迁完毕并交付使用。

六、补偿政策及部门职责

1、征地补偿政策。

按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资金由县财政拨至土地专户,县国土局负责核定,七里乡、民和镇政府包干完成,并做好土地调整工作。

2、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按县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执行,资金由县财政拨至拆迁专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核定,七里乡政府包干完成。

3、借土补偿政策。

由建设单位按每压实一立方米0.3元标准补偿给产权单位。

4、电力、电信拆迁。

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费用自理”的原则,分别由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完成。

5、预制场地路树移栽。

由县城管局负责完成。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湖特大桥工程是我县打造环湖旅游景区的重点工程,该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手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严格按照征迁工作要求,周密安排,指定专人全程负责,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2、通力合作,加强宣传。

各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提高被征地拆迁人员的大局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努力营造积极支持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避免群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